发布时间:2023-10-09 15:0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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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协同理论;金融监管;协同监管
0 引言
近年来,随着国际金融形势越来越复杂,从前几年暴发的金融危机可以看出,在金融业的运行中的每一种不同的潜在风险的原因是不能忽略的。根据我国实际的监管情况进行分析,我国实行的是一种分业的监管制度,但是在实际的情况中,我国的分业监管制度已经慢慢的向混业监管制度转型[1]。在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下,我国金融体系一直都处于一种相对比较被动的形式下发展,这种发展模式时非常不健康的,从经济安全性和经济稳定性的角度思考,这两者已经成为了人们当今最为重视的核心。为了使我国金融业进入一个新的领域,进一步弥补我国金融事业的不足,本文在协同理论的基础上,对金融监管进行详细的分析。
1 协同理论简介
1.1协同学简介
协同学主要的基本概念包含“竞争与协同”“序参量”等,其中竞争与协同是协同学提出的系统整体变化的动力来源系统内部的作用,在这个系统中,系统内部的每个子系统之间的竞争是协同学的基础,竞争系统也是整个协同学演变过程最为活跃的动力。所谓的协同也就是协作与合作,这也是系统的统一性的主要体现,在不同的系统中这个规律是非常明显的,不管是哪个系统,协同学主要的表现都是协作与合作[2]。但是从层次的结构方面进行分析,系统内主要表现在系统的整体性和相关性。而序参量在协同学中主要是对一个系统宏观有序程度进行衡量的标准,序参量在系统中发挥着指导子系统的运行和对系统宏观有序的情况进行有效反应的作用,如图1-1所示,序参量和子系统之间的关系。
1.2协同理论简介
不管是哪种系统,稳定性都代表着一种相对比较保守的原因,而在系统中不稳定性都代表着一种比较激进而且具有破坏能力的原因。而协同学理论就存在不稳定心的原理,而且这种不稳定性原理对于各个子系统的发展来说都非常具有意义,系统也是这两种因素在某一个特定程度上的平衡[3]。如果一种相对比较稳定的理论模式一直影响着系统的发展,那么这个时候就一定要出现一种比较激进的理论来打破这种稳定模式,这样能够在一定的程度上促进系统的发展,而且很可能会因此出现一种比较新的模式出现,这也是协同学不稳定性理论的主要模式。(如图1-2)。
2 我国金融监管协同机制出现的问题
2.1缺乏有效的协同决策机制
就目前而言,我国协同监管的组织形式其实是一种相对比较松散的联系会议机制,这种比较松散的联系会议机制在监管的过程中会出现很大的缺陷,监管机构的绝大部分工作一般情况下都是建立在事情结束之后的总结之上,对一些特殊情况没有办法起到防御的作用,而且因为决策机构和法律约束力,这样就更难让监督机构的意见难以达到有效的统一,从而严重制约了协同决策有效性。在金融监管机构的里面,主要的协调机制由三个监管机构建立的一个监管会议机制,而且这个会议机制在加内容监管机构里面发挥着主要的作用。
2.2实施金融协同监管的法律体系不完全
我国建立的各方面的金融法律体系都是以行业为基础的,而且我国的监管体系也是和我过的法律相对应的,也正因如此,在金融监管协作方面我国缺少了相对应的法律法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我国相关人员的监管职责不够明确,就目前而言,我国对金融监管实行的是分业监管的原则,也正因为这样,直接导致了各个监管机构在对其相应的机构监管的过程中单独的依靠法律,从而忽略了各个监管之间的协同作用,进一步使得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同没有法律可以依靠。2)很容易使得监管套利。不管在银行行业中还是在证券行业中,因为每个行业根据的法律不一样,就很容让人利用法律空隙进行套利。由于在不一样的监管体制下,每个人依据的监管法律是不一样的,从而使得很多监管部门对同一个业务进行监管的时候会存在不同的监管措施,这就回使得每个监管机构之间出现矛盾,从而使得监管机制完全发挥不了作用,监管措施也不能顺利的进行。
3 完善协同理论下金融监管的策略
3.1建立高效的协同机制
在对协同机制进行完善的时候,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有效的考虑,第一,要明确每个监管机构的监管对象,这样就可以出现重复检查的现象发生,从而进一步节省监管的资源,与此同时,成立一个专门检查委员会协调调查组,对于一些相对比较重大的案件可以利用他们进行详细的调查,这样不仅仅能够提高监管的效率,还能够进一步防治各个监管部门推卸责任的现象。然后,要对检查的方法进行合理有效的明确,在符合法律的要求下和金融协同监管部门一起进行检查,对检查的重点进行有效的突出,进一步提高监管的效率。
3.2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法律规范
在对我国金融监管法律规范进行完善的时候,第一,对根据相关金融业务发展的要求,对已经存在的法律进行合理的修订,对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的权力和职责进一步明确,而且要使得联合行动制度化;第二,要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从而进一步对监管者的职责和监管范围进行有效的辅助;第三。注意相关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协同作用,把协同作用细化到监管法规的具体事件中去,对金融机构合作问题做出详细的安排,充分发挥协同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
4 结束语
总而言之,使用协同理论模型对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各个子系统和子系统之间进行协同分析,首先完善协同机制的监管框架,其次完善金融监管协同机制的主要内容,最后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这样才能够使得我国金融监管制度越来越好。
【参考文献】
为什么会出现“监管主权”的缩小或一些金融当局主动放弃“监管主权”的趋势呢?一国金融当局为什么会对这样的趋势采取认可和适应的立场呢?从根本上说,这是全球化尤其是金融全球化的影响。伴随金融全球化,大量金融机构跨国境扩张和发展,各种新金融工具层出不穷,传统金融市场之间的分界线变得越来越模糊不清,资本的国际流动在不断加快,各国金融市场相互连结的程度在日益升高,资本流动对各国国际收支平衡和汇率水平的影响越来越大。在这种背景下,有效金融监管提出了采取新监管方式的需要。比如说,在资本市场开放的条件下稳定汇率的努力就需要更多地了解和理解国际金融市场,面对快速的资金国际流动及其可能的不利冲击效应就需要建立起相应的宏观的流动性管理,同时,出于维护本国金融体系稳定的目的,金融当局对本国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和竞争力提出更高的要求,并更多地参照国外金融机构的实践经验。此外,在实现稳定汇率和稳定金融市场目标方面,国别金融当局也可能从传统的单边行动转向多边合作行动,从而通过监管主权的一定“丧失”来换取监管有效性的提高。
本质上说,是各国和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以及伴随这种相互开放而来的金融市场一体化和全球化带来了转变国内金融机构经营方式和经营行为的需要,以及转变金融当局监管方式和监管行为的需要。
根据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发展的层次,各国金融监管的基本模式可以概括为三种:一种是限制竞争的金融监管,第二种是允许竞争但国内金融市场并不对外开放的金融监管,第三种允许竞争并面对开放金融市场环境的金融监管。这三种金融监管各自所受到的制约条件和所偏好的监管手段是很不一样的,尽管金融监管的最终目的可能都是一致的,即维护一个国内金融的稳定运行并尽可能利用所有可用金融资源为本国经济增长和发展服务。
限制竞争的金融监管模式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放弃,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正处于从第二种金融监管模式向第三种金融模式转变。基于第二种监管模式的金融监管也正在发展和深化之中。
基于国内竞争的金融监管模式有两大理论支柱:一是信息不对称,二是系统风险。信息不对称是出现在金融机构与其交易对象或服务对象之间。信息不对称存在于经济的许多领域,并非金融领域殊的问题。但是,在金融领域中,信息不对称问题有其特殊性,并可能伴随严重问题。一般地说,各种金融服务或金融产品是一种“复杂物品”,或者说是复杂程度较高的物品。由于这种复杂性,交易者、尤其是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的大众消费者通常很难识别其质量,有时甚至不能识别其真假。更重要地是,许多金融服务或金融产品对消费者或投资者来说并不是一件象普通有形商品那样买来就可识别并可立即投入消费的物品,而是一种交易发生在先、交易结果出现在后的事物。这种时间差客观上增加了金融服务业领域中对诈骗活动的诱惑。基于保护储蓄者和投资者、防止金融市场萎缩和大幅度波动的目的,监管当局需要对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的提供者进行必要的监管。这种监管建立在监管当局拥有必要的信息和知识的基础上,或者更准确地说,建立在监管当局相对普通消费者来说拥有显著的信息和知识优势的基础上。
系统风险指个别机构的经营行为可能对其他许多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活动所造成的不利严重,并进而可能危及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系统风险可通过两个途径而出现。一是参加一国支付体系的金融机构出现可能影响到整个支付体系中的资金流动性,而所有金融机构的生存都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自身的以及整个体系中的资金流动性。二是个别金融机构的问题可能影响到公众对相关或相似金融机构的基本信心,从而引起公众行为的收缩和无辜金融机构的困难。第二个途径与信息不对称也有关系,因为公众的反应与他们对金融机构缺乏准确的认识有着密切关系。
在这种背景下的监管当局实际上是信息的集中地,并根据所掌握的信息和专业人士的见解对金融机构实行监管。金融当局在一国范围内确定金融机构的行为准则,并决定金融信息的披露方式、范围和程度。公众则由于自身的信息劣势不自觉地将监管任务几乎全部转交给金融当局,并根据金融当局的信号调整自己的行为。这种模式中,监管当局面临着向金融机构收集真实、及时和全面信息的巨大任务,并且经常为了防止信息失真而诉诸于强制性行政手段。这种模式对于维护公众信心通常是有效的,但也带来了新的问题。一个问题是公众或者更准确地说金融服务的消费者弱化了自己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和选择性,交易者缺乏必要的足够动力去自己的识别能力和信息收集能力。另一个问题是只对监管当局承担被监管义务的金融机构受到较大的诱惑在未被监管或监管乏力的领域中继续滥用其信息和知识优势而损害消费者利益。此外,监管当局也面临二难局面:为了得到更多更真实的信息,不得不更多地诉诸于行政手段,增加监管成本,降低整个金融体系的效率,并最终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另一方面,为了增加金融体系的效率,在采取降低监管成本、减少使用行政手段时,获得全面真实信息的保障又面临弱化的可能。这种二难局面的根本原因是这种监管模式中监管当局的信息来源渠道单一化,监管当局集中了本来应当由各个交易者以分散形式承担的监管义务,而且这种监管的转移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而变得效率低下了。
随着国内金融的对外开放和各国金融市场的一体化全球化,国别金融当局作为传统意义上“信息中心”的角色正在受到冲击。国别金融当局所需的金融信息不再局限于境内信息,国别金融当局往往也很难诉诸于简单的行政手段获取有关的境外信息。同时,基于封闭条件下建立起来的一些金融机构行为准则有的正成为过时,有的成了金融机构进一步提高竞争力的束缚。比如说,在金融市场开放前,许多国家的金融当局都有关于金融机构最低资本充足度的要求,它们有高有低。很明显,金融市场相互开放后,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一个只需要满足较低资本充足度要求的金融机构在国际市场上通常可以得到较快的扩张,而一个需要较高资本充足度的金融机构则可能面临较慢的增长前景。为了使来自不同国家的金融机构在国际金融市场上或者说各国相互开放的金融市场上展开平等的竞争并降低金融风险,各国金融当局应当就诸如资本最低充足度要求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在系统风险方面,在一体化的全球金融市场中,不再存在依从于某一个行政单位的全球支付中心。事实上,尽管有多个区域性和全球性的国际金融中心和清算中心,大部分这样的中心都是无形的,存在于各种金融机构相互交易和联结的中。没有一个国别性的金融当局能单独对付发生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系统风险。只有多个国别性的金融当局的共同努力和协作(并加上来自各个各国公私部门金融机构的努力和配合)才可能对付国际金融市场上的系统风险。
自1980年代以来.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研究的深入,人们发现金融市场中存在很多不能用传统金融学解释的“谜题”,如股权溢价之谜、反应过度和羊群效应等等,这些现违背有效市场假说。人们开始重新审视传统金融学理论,其内容将人看作是理性人,即人们在从事经济活动时总是理性的,追求收益最大化和成本最小化。但理性人的假设与现实中人的决策行为有一定差异,这种差异主要体现在了个人的认知程度上,所以人们开始关注人类行为及心理在决策中的作用。运用心理学的研究方法来研究金融问题,行为金融学应运而生。从而金融学的部分研究开始从“市场”转向“人类行为”研究。
行为金融学的出现迅速在国内很多领域展开了应用,在证券股票方面,陈伟(1999)研究得出,在股利政策宣布日前后均会出现异常报酬率;宋军(2001)表示,基金有一定的羊群效应;陈骥(2003)认为我国的大多数投资者有认知偏差,是不理性的等。在银行方面,彭惠(2000)研究了不对称信息下的羊群效应,无论是国有商业银行还是中小银行贷款都集中投向大企业,中小企业却无人问津,反映出不对称信息下的羊群行为等。在国外,部分学者应用行为金融学理论对金融危机的成因进行了分析,如Paul R. Krugman(2009)运用行为金融学的理论对金融危机的产生及潜伏时间进行了分析,得到了金融危机仍然影响着人们的经济生活的观点;Hirshleifer(2009)从心理导向角度对金融监管理论进行了剖析,解释了“有效规则和无效使用者”及“无效规则”两种方式下的金融监管情况。但从国内来看,利用行为金融学的理论对金融危机的成因及金融监管的研究不多,仅有肖琦(2011)、葛永波(2010)等少数学者对此问题进行了探究,因此,本文企图通过行为金融理论对金融危机及金融监管问题进行研究,以期从新的视角审视危机及监管疏忽问题产生的根源,从而为抑制及应对危机提供可参考依据。
二、行为金融学的主要理论
行为金融学是一门将个人行为与金融市场上的投资决策相关联的一种研究方法,认为人的决策受到个人认知、心理、经验、能力各方因素的影响,最终反映到决策行为上,从而违背了传统金融学中“理性人”假设的学科,是现代金融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理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解读。
1、认知偏差致投资者产生错误判断
按照认知心理学的实验解析,个体的信息加工能力具有局限性,个体的判断和决策因此都会产生偏差,用一种依赖有限理性的决策方式来替性决策过程的思维主体,并据此来节约思维成本。因此,人们习惯性产生思维定势或者经验至上的问题,从而容易以样本完全替代事物出现的概率,以经验作为判断的重要组成,金融类论文产生错误的决策。
2、过度自信使投资者无法把握事物发生概率
“过度自信”源于认知心理学的研究成果,它是指人们过高估计了自身能力和私人信息的准确性。认知心理学研究表明,人容易对不切实际的正面评价进行认同,产生自我膨胀。因而“过度自信”在行为金融学中被用来解释各种投资者的行为及现象。过度自信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人们估计的置信区间太小。二是人们估计事件发生的概率不准。
3、反应不足或过度致投资者信息处理不当
投资者在事情发生之前,通常不对信息作出反应,当趋势十分明显时又会以累积的方式对所以前的信息作出过度的反应,从而产生错误判断的情况。
4、从众心理产生效仿效应,影响投资者判断
从众心理一种典型的心理学在行为上的反映,投资者在自己决策的时候很大部分上会受到同类人的影响,从而进行效仿或者攀比,影响了自我的判断。在行为金融学领域也被称作羊群效应。
5、好益厌损使投资者有失客观
投资者在面对收益和损失同样的情况下,往往会觉得损失比收益更难以接受。在同一风险下,人们更愿意追求收益时的风险而厌恶损失的风险。
三、行为金融学对金融危机及金融监管的解释
近年来,伴随全球一体化的发展加快,全球性的金融危机也频繁爆发,不同的学者对金融危机的产生持有不同态度。Wolf(2008)认为是金融具有脆弱性导致危机产生,Krugman(2007)则认为是金融过度创新,金融市场无法承担而使危机爆发,Henderson(2008)则认为,政府金融监管不足,需为危机承担责任,Astley etal(2009)认为全球经济失衡等等,本文将通过行为金融学对危机的原因进行探究,不妨以2007年美国爆发的次贷危机为例。
1、认知偏差使投资者及监管方对风险认识不足
投资者在金融市场上,存在明显的认知偏差。首先,其青睐于低利率的环境,高估了房地产价格的走势,低估了存在的泡沫危害,甚至将房价飙高看作必然事件。其次,投资者对金融创新性产品的风险及收益认识不足。投资银行将资产证券化,以债券形式在次级市场出售,购买者只关注于这种产品的高收益率却忽视了其极低的违约率。再次,证券市场上的产品越来越复杂,投资者无法完全确定这些信用产品的风险,但仍然在追逐收益的驱使下购买。
监管部门认知严重偏差,对系统性风险认识不足。第一,监管机构采取“单体审慎监管”,确保单个 金融机构审慎经营。但近年来,单个金融机构危机爆发,蔓延整个金融体系的危机时有发生。其金融危机均源于信贷和资产价格狂飙的影响下,金融失衡,系统风险不断扩大。因此,采取“单体审慎监管”不足以防范系统性的金融危机。第二,监管部门过分强调了金融体系的顺周期特征。这种对制度及周期的追逐,导致金融同质化趋势增强,强化经济主体的顺周期行为,不断推动了金融失衡。第三,监管机构在监管过程中,常出现“舍小求大”的内化目标,从而导致监管过度或监管不足。
2、过度自信使投资者和监管方处于非理性氛围
从投资者来看,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过度自信的认为流动性的市场可以永久的持续下去。美联储为了刺激经济,在很短的时间内将利率调至1%,这种历史最低的利率促成了美国房地产市场的繁荣。但这种持续的增长在4年内涨幅达到了50%,已经处于一种疯狂的状态,投资者也越来越不理性。第二,抵押贷款发现机构对利率及房价的增长趋势过于自信。对购房者的能力评估减弱,并出现大量无抵押大款。第三,投资银行过度自信地低估了金融衍生品的风险。银行在出售金融衍生品时高估了自身的承受能力,而购买者也过度相信银行,配置这种高风险产品,导致这种经济的“定时炸弹”不断传递。
从金融监管机构来看,其和投资者一样,容易产生过度自信。危机爆发前的经济上升期,企业和金融机构均有相当好的业绩,不仅能满足监管机构的要求,还能为宏观经济增长贡献出力量,这使监管机构对政策有效性产生了盲目的自信,放松监管。同时,在金融衍生品方面,他们过度的忠于“市场自然淘汰”的规律,没有及时的转移和控制风险。
3、损失厌恶使系统风险扩散加剧
危机爆发后,损失厌恶心理使整个金融市场崩溃。投资者由于损失影响,停止交易,市场流动性缺乏,信用产品定价更加困难。定价困难致使交易困难,市场交易量下降,整个金融体系收缩。金融机构及个别投资人均收回流动资金,金融体系中的流动性骤降,市场流动性严重不足,使系统风险逐步扩大。对于监管当局,首先,由于其自身对损失的厌恶,危机过后监管过紧,使危机不能被市场有效调节,导致危机恶化。其次,其“舍小求大”的目标驱使,对于小的金融机构的救助不足或不及时,进一步增加了系统风险。、
4、从众心理致使危机影响翻倍
危机发生后,恐慌情绪在不同投资人之间互相传递和影响,使个体之间相互刺激,情绪承螺旋式扩张,从而由由情绪引发的行为也不断升级,使危机的影响翻倍扩散。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8)01-0053-04
一、监管有效性问题的提出
Mathias Dewatripont和Jean Tirole在《银行监管》中认为,“银行监管就是力争在鼓励银行提高服务质量,激发竞争活力和维持该行业的清偿力与稳定性之间寻求一种最优的权衡。”[1]金融自由化、全球化以及金融创新(制度及技术)使金融体系显得更加脆弱,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金融危机,其巨大现实破坏力和多发性使人们进一步认识到银行监管的重要性。国内外学者(Stigler,1971;Wolf,1994;江曙霞,2001;李文泓,2001)研究认为,政府实施金融监管是为了社会公众利益而对市场过程不适合或低效率的一种反应,是纠正金融市场垄断性、外部性、传染性、脆弱性等所引起的市场失灵的制度安排。
然而,当进一步考察监管的有效性问题时,笔者发现,银行监管有成本,也会发生监管失灵。一方面,有效的银行监管可以降低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维护经济金融的稳定;另一方面,如果监管缺位、错位或越位,可能导致如下几种情况的发生:(1)由于金融风险的高传染性及扩散的乘数效应,发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局部金融风险演变为全局金融动荡(J.Stiglitz,1993)。(2)增加银行运营成本,即被监管者由于对监管者的行为不甚了解,不得不为了应付监管而作出许多不关乎“效益性”的工作,增加额外成本。(3)抑制金融创新。金融监管政策是为防范风险而制定的,具有稳定性,也因此具有被动性,这就使得监管可能成为创新的障碍。(4)监管部门作为监管制度的供给者,缺乏市场约束和竞争,可能导致监管的低效或过度。在金融创新条件下,监管边界被模糊(注:文章后面将进一步论述在金融创新条件下,监管边界如何被模糊。在此需要指出的是,负面影响也被进一步强化,市场风险(Market Risk)、信用风险(CreditRisk)、流动性风险(Liquidity Risk)、操作风险(Operation Risk)、法律风险(Legal Risk)以更加隐蔽的形式出现,识别风险的难度越来越大。),监管是否有效、是否实现了帕累托优化、是否促进(而不是抑制)了金融创新,变成了解决监管必要性之后一个迫切的现实问题。而我国银行监管有效性受多方面因素的制约,与《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要求相比存在较大差异。[2]也就是说,监管当局需要走出监管悖论的两难困境,在维护公平、安全和提高监管成效之间找到一个均衡点,从而达到银行监管的帕累托最优。
二、现代监管理论(注: 监管理论的发展有较长的历史,是伴随着经济发展理论发展的,而且划分方式也不一样,本文主要评述近30年来对现代银行监管实践有较大影响的几个理论。)的概括性评述及对我国实践的启示
(一)现代监管理论的概述
1.金融脆弱说和公共利益说。金融脆弱说是基于“金融不稳定假说”(Minsky,1982)提出的,认为银行由于短借长贷和部分准备金制度导致了内在的非流动性,在资产负债中,资产主要表现为金融资产而不是实物资产,负债主要表现为金融负债而不是负债净值,使银行间依赖性强,导致银行业比其他行业更加脆弱,更易被传染。一旦金融恐慌(哪怕是由假信息引发的恐慌)引发挤兑,很容易引发连锁的“技术性破产”(Diamond and Dybvigr,1983)。公共利益说则认为,金融市场由于自然垄断、外部效应和信息不对称等存在失灵,从而导致金融资源的配置不能达到“帕累托最优”(Stiglitz,1993;Spiering,1990)。因此,需要政府为了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这一公共利益而实施监管。这两大理论具有较大影响力,都是构建在新古典经济学基础上的,从实践上看,其缺陷在于,由于监管过程存在直接及间接的监管成本,以监管代替市场其效率并不见得高,监管常会扰乱金融机构正常的效率函数,扭曲正常的市场信号,从而增加金融机构的系统性风险。
2.监管经济理论和监管辩证论。监管经济理论认为(注:该理论起源于Stigler(1971)在《贝尔经济学与管理科学杂志》上发表的著名文章《监管的经济理论》,后来,通过Posnon(1974)和Peltzman(1976)的完善,该理论趋于成熟。),行业的监管并没有建立在公共利益基础之上,而是建立在被监管集团的利益和损害消费者利益上。监管产生了被监管行业的租金,这些租金由消费者支付,政治家可以从中获利。由于给监管成本给予了充分的补偿,政府乐于提供监管。监管辩证论则以动态的角度解释了监管过程中政府力量与经济力量相互作用的机制,认为监管是由利益集团自己要求的,需求的存在产生了政府对监管的供给(Kane,1983)。上述两个现论中,前者的主要缺陷表现为缺乏对一个行业的监管方式及其预测能力的评判标准,而后者则没能全面解释和预测监管效应,且“被监管者要求监管”的假设也值得怀疑。
3.巴塞尔新资本协议。20世纪80年代,由于严重的监管失灵(Schwartz,1988;Thosmson,1990),西方发达国家开始意识到资本监管的有效性及加强市场纪律对提高监管效率的重要作用。也正是在此背景下,《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于2005年在十国集团开始实施。新协议的创新之一就是确认了三大支柱(Three Pillars)――最低资本充足率(Mininum Capital Requirement)、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Supervisory Review Process)和市场纪律(Market Discipline)。这一理念正在被各国实践。该理论最明显的不足是:当一个银行的经营风险反应到资本的时候,整个监管的信息传导和监管行为(校正过程)已经滞后了,在一定程度上有秋后算账之感。
(二)对我国实践的启示
纵观银行监管理论的演变及其优缺点,为我国银行监管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第一,无论是哪一种学说,由于受自身假设前提的限制,都只是部分地解释了银行监管的必要性及方法,金融创新不断地对银行监管的理论和实践提出了新冲击、新挑战。就我国实际而言,金融业的改革正在向纵深方向发展,各种旧体制下的问题进一步显现,金融创新的影响日益明显,监管政策的最优导向应是借鉴最新监管理论及统一规则(如巴塞尔新协议)的基础上,结合经济金融发展的实际来制定。
第二,银行监管理论的演变,经历了从为什么监管(传统监管理论)向如何监管、监管什么(新资本协议)的方向发展,为现代监管实践提供了指导。我国银行业应采用明确的监管指标,如流动性、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等,来更准确地度量目前银行业整体风险。
第三,监管政策的制定应兼顾稳定、效率与公平三者的平衡,在不同时期,应有不同侧重,但对三者轻重权衡的标准应该是如何更有利于发挥银行体系的作用,有利于促进创新,有利于推动经济的长期发展。
第四,在“严格的金融管制放松管制再管制再放松管制”的监管发展历程中,试图通过政府监管完全替代市场纪律来纠正市场失灵的努力,并不能保证金融的稳定;同样,完全依靠市场放任自由的约束力来实现这一目标也不现实。我国监管应该是两者的有效配合,实现政府监管与市场行为的“双赢”:通过市场力量,建立激励机制,通过政府力量,引导经营行为,提高监管成效。
第五,要达到有效监管的目的,政府力量与市场力量并不会自然融合,只有通过建立和完善法律体系,以合理的制度安排,规范市场参与主体、市场秩序以及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才能逐步培育起市场约束力,从而为两者的融合提供必要的前提。
第六,监管确实是必要的,但是要以监管的有效性为基础前提,其中,监管理念、政策、方式、手段、工具是主要的决定因素。
第七,要不断提高对我国转型时期银行监管理论的研究水平,加大专家在政策制定中的作用,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效率损失。
三、金融创新对我国监管实践提出的新挑战
监管的有效性是一个动态平衡,相对于金融深化、金融创新,监管具有被动性。金融创新在推动金融发展、提高金融运行效率的同时,持续不断地对现存的金融秩序尤其是监管制度造成冲击,为金融体系带来了不确定因素,甚至破坏金融安全。就我国实际情况而言,目前银行监管与金融创新还不和谐,两者之间还未形成正和博弈的良性互动,创新活动给我国监管工作带来了现实挑战。
(一)金融创新进一步扩大了外部性效应,强化了风险的传染性
金融创新大多是以表外业务的形式出现并迅速扩展的。各种衍生工具,如可转让存款单(CPS)、自动转账系统(ATS)、可转让支付命令(NOW)、货币市场存款账户(MMDA)以及外汇保单贷款、承诺、银证通等,具有自由度大、透明度差、技术性强、渗透性强的特点,它极大地改变了传统金融市场结构,能打破行业界限,增强金融市场的流动性,转移信用风险(注:比如,大量的金融衍生品的出现,势必会增加M1的利率需求弹性,造成货币政策的指标游移,使利率对刺激因素更加敏感,从而改变了货币供给过程,原有的一些模型、计算方法不再适用,风险发生的转移。),规避政府监管,在促进金融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如一把“双刃剑”,一旦某一银行的衍生交易发生巨额亏损,导致支付困难或破产,就会可能影响整个市场的波动,迅速传到世界其它市场,形成“多米诺骨牌效应”,这种负外部性以强烈的传染性破坏区域甚至全球金融体系的安全。
(二)金融创新强化了信息不对称,使监管部门处于信息的劣势
主要表现在,一是监管部门的信息获取渠道并未随金融创新而扩大,信息量来源单一,明显不足,纵向信息沟通不畅,横向与商业银行协调不力,商业银行为规避监管,有时会有意强化“单向信息”,监管者占有的信息不能满足金融监管的需求。二是由于现代金融创新衍生品技术性强、杠杆效应大(注:金融衍生工具大都是一种保证金交易,往往只需交纳少量的保证金就可以操作10-20倍的金融资产或形成同等金额的金融负债,因此具有以小博大的高杠杆效应。)、风险(或赢利)变化频率快,使监管者对信息的掌握不完全、不充分,增加了识别、度量及化解风险的难度,一旦某一交易主体资金链条断裂,将可能导致银行亏损乃至引发支付风险,使监管当局措手不及。
(三)金融创新使一国金融体系暴露在全球金融风险之下,增加了监管难度
金融创新使银行的经营超越国界的限制,经营全球化趋势明显,使国内不成熟的金融市场与发达国家成熟的金融市场被强行置于同一时空,国内外的金融市场相互融合、相互影响,改变了金融机构的经营机制和经营方式,国际资本流动更加难以监控,一个环节的问题很容易传导到其他环节上,一国的金融风险很容易波及他国。1998年东南亚金融危机在破坏亚洲后又蔓延到俄罗斯,并波及拉美、美欧,造成全球金融市场动荡,就是明显一例。
(四)金融创新使金融风险表现得更加隐蔽,增加了监管部门准确监测风险的难度
金融创新的一个特点就是通过不同衍生工具的使用(或组合使用),将全部风险(或部分风险)转移给愿意承担的一方,在追求盈利性的驱使下,金融机构会愿意在更大的范围内承担风险,可怕的是这种风险是隐蔽的、潜在的风险,是通过资产价格、利率、汇率及其他衍生工具反复变化而来的,而且一些新产品的场外交易趋势在加强,风险更易被隐蔽,风险的技术性、复杂性不断增加,风险更不易被监测。
(五)金融创新会导致监管主体缺位,造成监管的“真空带”
金融创新打破了银行、证券、保险相互分离的状况,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职能分工界限越来越不明显,每个机构都在以不同方式使用类同的金融工具,金融业务在向多样化、综合化、趋近化的方向发展。目前,在我国分业经营已破土、分业监管依旧的情况下,一些处于不同金融机构边界的业务带有明显的边缘性、交叉性,很可能造成监管的盲区,形成“真空带”,为风险的形成、扩大及扩散提供了滋生地。
(六)金融创新使衍生工具的复杂性在不断增加,对监管人员的技能提出了现实挑战
金融创新是将诸多产品(工具)以不同的方式组合(或再组合)的产物,这种再组合包装后的产物本身的复杂性在不断增加。由于大多数监管人员并没有商业银行的实践工作经验,对掌握一些较为简单的金融衍生工具尚可,但对一些复杂性、交叉性较高的衍生工具不能透彻掌握或掌握的人并不多,加之受技术条件限制,电子化、自动化程度不高,使监管人员本身的技能不能满足于金融创新工具快速发展的需要。
四、有效监管路径选择:基于金融创新条件下的分析(注:本文是从外部监管的角度来分析金融创新条件下的监管有效性问题。实际上,从防范风险的角度看,外部监管只是第二道“安全网”,银行的内部监管(内控)才是第一道“防火墙”。)
根据以上有效性理论分析,在金融创新条件下,实施有效银行监管的路径,就是要实施有弹性的监管政策,尤其是在“监管敏感区”,既要克服“市场失效”又要防止“监管失灵”,在金融创新的动态平衡中相机决策,恰当地以某种方式共同发挥“政府”与“市场”力量,达到协同效果,使监管发挥对创新的推动作用。
(一)以风险评估与度量为切入点,实施积极的银行监管政策
金融创新使银行的信用风险、流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风险表现得更加隐蔽、更难测算,而且这些风险还常常交织在一起。监管当局应借助于现代金融计量分析方法及工具,对每一个、每一类金融创新产品进行评估与度量,正确评估和度量风险,建立对风险的测评、预警机制,并以此为切入点,实施积极的银行监管政策,体现前瞻性、动态性,在“监管敏感区”内有较大弹性,以适应创新,使监管为金融创新“保驾守航”。
(二)加快金融创新监管的法制建设,在风险可控下力促创新
要根据各类金融创新产品的性质、功能、范围和风险防范措施,加快针对衍生品法律、法规、制度的建设,对创新活动加以引导和规范。要增强法规的执行力(注:Pistor(2000)和江春(2005)的研究表明,在转轨国家中,法律执行的质量在金融发展中起着更为重要的作用。),对创新中违法、违规行为要严加处罚。同时,要科学认识监管与创新的关系,既不能无视创新风险的存在,也不能将创新视为洪水猛兽、采取高压措施。正确的导向是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创新创造宽松的环境,鼓励创新活动的进行。
(三)健全银行监管体系,重视市场力量在监管中的作用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重大创新之一就是将市场纪律作为第三大支柱,反映了市场力量在监管中的重要性。《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指出,“有效的市场秩序取决于向市场参与者提供信息的充分性,……及向投资者和债权人提供准确、及时且具有透明度的信息。”就目前我国现实,要注重建立并规范银行信息披露制度。通过制定详细的法规,对信息披露的原则、标准、内容和方式作出规定,强制银行及时、准确、公开向公众披露信息。通过市场的作用,使市场机制从另一个层面介入监管活动,使之形成千千万万个编外监管者,为银行业的安全高效运行提供保障。
(四)适应于经营多样化,逐渐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过渡
按照金融机构的类型来设立不同监管部门的机构监管方法,适应于各类金融机构经营的独立性、业务不存在交叉的情况,各监管部门之间无权管制其他部门的活动。功能监管是一个给定的金融活动由同一监管者进行监管,而不管从事这个活动的主体是谁,目的是提高监管的秩序和效率。目前,在金融创新的浪潮下,我国虽实行“分业经营”,但不同金融机构经营的交叉业务越来越多,边界越来越模糊,逐渐向功能监管具有必然性,可以避免监管职能的冲突、交叉或盲区。在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的过渡过程中,要进一步完善目前我国“一行三会”的金融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发挥它目前在分业监管中“拾遗补缺”的作用。
(五)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监管方法,加强银行监管的国际交流合作
西方发达国家应对金融创新条件下的监管已积累、总结了许多好的方法、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的我国监管应充分学习、吸收先进监管理念、方法、工具,充分吸收《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核心内容,结合中国实际,加以消化后,为我所用。同时,要加强银行监管的国际交流合作。通过合作,确立有关金融衍生品的会计标准,促进衍生品交易风险管理的规范化,使监管政策、手段与国际先进水平靠拢。
(六)建立监管人员绩效评价机制,努力提高监管人员的工作技能
技术(方法)只是工具,具有熟练掌握并运用技术的人才是根本。要建立对监管人员的评价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对监管不作为、滥作为、乱作为的要追究责任,解决“监管机构本身存在的治理问题”,并对正确识别度量风险的要在职务晋升、工资等方面的给与倾斜。[3]提高目前我国监管人员技术水平主要可从三方面入手:一是实行定期考试制度,督促监管人员注重对新知识的学习,掌握最新的金融衍生业务的操作流程及风险特点。二是重视对监管人员的在岗培训,根据工作岗位,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外聘各类专家,提高监管人员胜任工作的能力。三是对一些专业性强、难度大的业务,比如金融资产风险与收益、优化资本组合、风险资产组合、资本资产定价等尤其是市场风险方面的知识,可选送一些业务骨干到国内外高校、商业银行等机构学习、实习,提高监管人员对银行业务的掌握程度和对风险的准确识别能力。
参考文献:
1.人类有没有无风险的金融体系,不需要监管的金融体系。我们发现是有的。原来纯计划经济的金融体系,如原来的中国、现在的朝鲜这类国家,全只有一个银行,而且是中央银行相商业银行混合一起。一种货币,所有产品按照计划生产,产品都能卖得出去。所有居民、的存款都存在这家银行,所有代款都由这家银行发放,全社会的出纳、核算、支票结算都由这家银行办,完全垄断的银行。利息由政府决定,利差很大,银行完全可以用这个利差弥补它的成本。在严格的计划经济体制中,原来的中国金融体系是没有风险的。它的每一笔贷款都能追回。因为产品都是按计划生产,都能卖得掉。但它的代价是,效率极低。一个无风险的金融体系,得付出很大代价:效率极低,普遍的短缺。
这是我们的逻辑起点。一旦引入金融体制政策变量、一旦金融机构多样化,一旦我们走向市场经济;一旦我们的金融市场,引进了拆借、引进了股票交易、引进了外汇交易,引进了外汇汇率的并轨,引进多家金融机构、证券公司、银行、城市信用社、外资银行的竞争等等,金融活了有效率了,但同时,金融机构就有的危险,就有挤兑的危险,就有贷款收不回来的可能性。金融市场的交易就有不确定性,有些交易就不能收回本金,就可能有利率风险,有汇率风险、有违约的风险等等。这些风险,引起了金融机构的不稳定,金融机构不稳定有可能损失存款人的利益。谁知道这四大银行去年是盈利还是亏损?都不知道。你们只知道把钱存在工行、存在农行。这时,我们感到,得有人监营银行。为什么?如果不监管,比如工行,有两亿多储户在那里存款,它一旦倒闭。这两亿人的大约三万多亿的存款就没有了,这事情很严重。所以金融监管由此而生。
这是第一个要点,即从一个没有风险的、抽象的金融体系推导出金融监管的可能性。我国1993年以前没有金融,人民银行没有监管部门。
2.银行体系的脆弱性。银行有天生的脆弱性。如果我国现有的一百多家银行,有一家银行出问题的话,大家都会受感染。这家出问题的银行要想从货币市场上拆入资金,是不可能的,谁都不愿意拆出。就有相互感染、挤兑的可能性。比如一个储户,在不同的银行有存款。一天突然发现在这家银行取款取不出来了,会立即跑到另一家银行急着把款取出。如果大家都这样,那本来经营得好的那家银行不可能有这么多钱。这时它从市场拆借,才发现,今天所有的银行都不拆出了。为什么?大家都危险,都把头寸放在手里。因为金融机构的负债率很高,存款的80%早就贷出去了。今天真正能应付到期存款的,只有20%的现金。这时就发现金融市场上根本就没有流动性,整个金融业就处于大家都紧张的状态。这个情况,在我国个别城市发生过。好在,我国的工、农、中、建,特别垄断,它是全国统一调配资金。人民银行在各地有很多现金仓库,每个仓库都有几十亿的现金放在那儿。谁要挤兑,现金可以很快运到那儿,使事情平息。
这是第二个要点,它是说银行的脆弱性是由银行高负债率和流动性不足造成的恐慌。所以需要监管。监管概念包括了这种挤兑时中央银行发挥最后贷款人作用。我们国家现在有一条:只要金融机构情况过得去的,发生挤兑,不论什么情况,中央银行马上给钱。
3.金融监管的基础和目的在于保护存款人的利益。金融监管和证券监管不一样。银行监管是保护存款人的利益,而证券监管是保护投资人的利益。二者是相反的。假设工商银行是上市公司,证监会监管工商银行,它的目的是保护工商银行股东的利益。但人民银行对工商银行的监管,是保护在工商银行存款的人的利益。所以中央银行跟证监会有时要打架的。比如,上市的信托公司出问题了,证监会说你人民银行应该给钱,股东的权益要保护。但是我们给钱不是给股东,而是要求信托公司把这个钱兑付给存款者。如果存款兑不出来,对不起,你们股东砸锅卖铁也得付存款。
4.监管具有使宏观稳定的作用。
5.银行与存款者信息不对称的程度比较严重,银行与贷款者也存在着信息的严重不对称。
6.为防止银行经营者的道德风险,金融监管是非常必要的。
7.最优监管规则。它是由美国芝加哥大学的斯蒂格勒提出的。这个理论说:一个国家的监管不能过度,过度了,就把市场扼杀了,没有竞争了。但是又不能不监管。什么情况维持着一种最优监管状态,很难确定。他的书中有一个证明,使我们大吃一惊:他说美国的证监会在头二十多年监管当中没有有效制止内部交易。这个意思是说,有了证监会,证券市场实际上跟原来一样。
8.监管者竞争理论。在这点上与美国的做法不一样。中国老认为一个部门一个监管者,这是最优的。我们把证券监管,保险监管,银行监管分开了。银行业由中央银行监管,证券业归证监会监管,保险业归保监会监管。美国一个部门必须有两个以上监管者。银行有三四个监管部门,证券有两个监管部门。不仅有中央监管部门、还有地方监管部门。为什么?它认为监管者也得竞争。如果一个部门只有一个监管人,那么这个监管人肯定腐败,肯定低效率。各国监管模式很不一样,有英国模式、有中国模式、美国模式。现在大家比较赞同英国模式。英国模式是证券、银行、保险全部一家监管,然后跟中央银行分开。这个国家有两个部门:一个中央银行,就管货币政策,就管支付清算;一个金融监管,大一统监管,既管银行也管证券、保险部门。我们去英国考察了两年,探索英国模式。现在韩国、日本都学英国模式。但它的前提是混业经营。我们国家现在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这些模式体现的是,监管者要有竞争。
9.关于监管的成本效益。这个理论比较抽象。监管付出了很大的成本。而且监管可能带来的效率损失成本有多大,很难估算。监管收益,比如存款者得到了保护,证券市场更加平稳,保险市场上诈骗行业减少等,都属于监管的收益。把监管的这些制度性收益与监管付出的成本进行比较,来证明监管效益有多大,这很难。
有人说,监管对全的资源配置是一种扭曲,必然是低效率的。
10.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关系。有人说金融监管完全是来自金融创新、有的金融监管又引起金融创新,像猫和老鼠的关系一样,有了监管,别人为了逃避监管,不断地创新,不断创新我又发明很多监管它。这样来回循环,金融业也就了。有好些金融产品主要是来源于两个目的:一个是规避风险,一个是逃避监管。
11.监管的学分析。很多人认为,监管,不论是金融监管还是非金融行业的监管,包括电信、电力、金融,永远都是跟腐败有关系,跟政治有关系,跟政治利益集团有关系、跟寻租有关系。甚至有人说,监管就是人为的设租,就是腐败,让大家给你上供,给你请示。你看证监会门口,每天下班后排队,为什么?请官员吃饭。现在还这样。就是为了上市,上市审批很严格的,一旦上市了,你就凭空赚了至少一个亿。从中你拿出一千万去寻租还是划得来的。中国任何上市公司,只要你拿到上市指标,上市成功,一块钱的股本起码是六七块价格,收益确实大、所以有人说监管永远跟政治利益集团,跟寻租有关系。我们国家最典型的例子一个是房地产业的监管,一个是证券监管,一个是金融监管,一个是电信、邮政,一个是国家电力,这几个是所谓监管比较严的部门,大家都可以看到,都认为是腐败比较严重的。
12.对监管者的监管。对这些监管者,又是中央银行、又是证监会、又是保监会,谁来监管?这里有四个理论假设:
第一,监管者不可能什么都知道,不能假设监管者最聪明。
第二,监管者不可能任何时候都公正。
第三,监管者不可能永远兑现它的承诺,即监管者不可能随时都说到做到。
第四,监管者也有很强的利益动机。
大家都知道,这四个假设是对的。既然如此,那么,谁来监管监管者?
13.有无一套指标体系、一种来衡量监管的业绩,如果没有一个客观的指标,你凭什么来说中央银行、证监会、保监会谁干得好、谁干得不好?现在说不清楚。比如说,我国最近一段时间,很多中小机构都在出风险。最近都在救火。人家会断定说你人民银行监管不好,但究竟是我监管不力,贷款收不回来呢,还是因为宏观波动,才使贷款收不回来?
同样的道理,也适用于其他监管部门。比如电信业,国家信息产业部是监管部门,大家觉得它监管得不好。为什么?你可以将中国打电话的价格和国际价格比较。这个报纸上经常在讨论。学者专家们一致认为,中国的信息产业部的监管是最差的,因为中国的电信价格是世界最高的,而且服务态度最差、上网最慢。这些指标,就比较出了中国的邮电监管者比其他国家邮电监管者的业绩要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