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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的理论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09 15:0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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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的理论

篇1

【关键词】

协同理论;金融监管;协同监管

0 引言

近年来,随着国际金融形势越来越复杂,从前几年暴发的金融危机可以看出,在金融业的运行中的每一种不同的潜在风险的原因是不能忽略的。根据我国实际的监管情况进行分析,我国实行的是一种分业的监管制度,但是在实际的情况中,我国的分业监管制度已经慢慢的向混业监管制度转型[1]。在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下,我国金融体系一直都处于一种相对比较被动的形式下发展,这种发展模式时非常不健康的,从经济安全性和经济稳定性的角度思考,这两者已经成为了人们当今最为重视的核心。为了使我国金融业进入一个新的领域,进一步弥补我国金融事业的不足,本文在协同理论的基础上,对金融监管进行详细的分析。

1 协同理论简介

1.1协同学简介

协同学主要的基本概念包含“竞争与协同”“序参量”等,其中竞争与协同是协同学提出的系统整体变化的动力来源系统内部的作用,在这个系统中,系统内部的每个子系统之间的竞争是协同学的基础,竞争系统也是整个协同学演变过程最为活跃的动力。所谓的协同也就是协作与合作,这也是系统的统一性的主要体现,在不同的系统中这个规律是非常明显的,不管是哪个系统,协同学主要的表现都是协作与合作[2]。但是从层次的结构方面进行分析,系统内主要表现在系统的整体性和相关性。而序参量在协同学中主要是对一个系统宏观有序程度进行衡量的标准,序参量在系统中发挥着指导子系统的运行和对系统宏观有序的情况进行有效反应的作用,如图1-1所示,序参量和子系统之间的关系。

1.2协同理论简介

不管是哪种系统,稳定性都代表着一种相对比较保守的原因,而在系统中不稳定性都代表着一种比较激进而且具有破坏能力的原因。而协同学理论就存在不稳定心的原理,而且这种不稳定性原理对于各个子系统的发展来说都非常具有意义,系统也是这两种因素在某一个特定程度上的平衡[3]。如果一种相对比较稳定的理论模式一直影响着系统的发展,那么这个时候就一定要出现一种比较激进的理论来打破这种稳定模式,这样能够在一定的程度上促进系统的发展,而且很可能会因此出现一种比较新的模式出现,这也是协同学不稳定性理论的主要模式。(如图1-2)。

2 我国金融监管协同机制出现的问题

2.1缺乏有效的协同决策机制

就目前而言,我国协同监管的组织形式其实是一种相对比较松散的联系会议机制,这种比较松散的联系会议机制在监管的过程中会出现很大的缺陷,监管机构的绝大部分工作一般情况下都是建立在事情结束之后的总结之上,对一些特殊情况没有办法起到防御的作用,而且因为决策机构和法律约束力,这样就更难让监督机构的意见难以达到有效的统一,从而严重制约了协同决策有效性。在金融监管机构的里面,主要的协调机制由三个监管机构建立的一个监管会议机制,而且这个会议机制在加内容监管机构里面发挥着主要的作用。

2.2实施金融协同监管的法律体系不完全

我国建立的各方面的金融法律体系都是以行业为基础的,而且我国的监管体系也是和我过的法律相对应的,也正因如此,在金融监管协作方面我国缺少了相对应的法律法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我国相关人员的监管职责不够明确,就目前而言,我国对金融监管实行的是分业监管的原则,也正因为这样,直接导致了各个监管机构在对其相应的机构监管的过程中单独的依靠法律,从而忽略了各个监管之间的协同作用,进一步使得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同没有法律可以依靠。2)很容易使得监管套利。不管在银行行业中还是在证券行业中,因为每个行业根据的法律不一样,就很容让人利用法律空隙进行套利。由于在不一样的监管体制下,每个人依据的监管法律是不一样的,从而使得很多监管部门对同一个业务进行监管的时候会存在不同的监管措施,这就回使得每个监管机构之间出现矛盾,从而使得监管机制完全发挥不了作用,监管措施也不能顺利的进行。

3 完善协同理论下金融监管的策略

3.1建立高效的协同机制

在对协同机制进行完善的时候,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有效的考虑,第一,要明确每个监管机构的监管对象,这样就可以出现重复检查的现象发生,从而进一步节省监管的资源,与此同时,成立一个专门检查委员会协调调查组,对于一些相对比较重大的案件可以利用他们进行详细的调查,这样不仅仅能够提高监管的效率,还能够进一步防治各个监管部门推卸责任的现象。然后,要对检查的方法进行合理有效的明确,在符合法律的要求下和金融协同监管部门一起进行检查,对检查的重点进行有效的突出,进一步提高监管的效率。

3.2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法律规范

在对我国金融监管法律规范进行完善的时候,第一,对根据相关金融业务发展的要求,对已经存在的法律进行合理的修订,对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的权力和职责进一步明确,而且要使得联合行动制度化;第二,要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从而进一步对监管者的职责和监管范围进行有效的辅助;第三。注意相关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协同作用,把协同作用细化到监管法规的具体事件中去,对金融机构合作问题做出详细的安排,充分发挥协同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

4 结束语

总而言之,使用协同理论模型对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各个子系统和子系统之间进行协同分析,首先完善协同机制的监管框架,其次完善金融监管协同机制的主要内容,最后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这样才能够使得我国金融监管制度越来越好。

【参考文献】

篇2

为什么会出现“监管主权”的缩小或一些金融当局主动放弃“监管主权”的趋势呢?一国金融当局为什么会对这样的趋势采取认可和适应的立场呢?从根本上说,这是全球化尤其是金融全球化的影响。伴随金融全球化,大量金融机构跨国境扩张和发展,各种新金融工具层出不穷,传统金融市场之间的分界线变得越来越模糊不清,资本的国际流动在不断加快,各国金融市场相互连结的程度在日益升高,资本流动对各国国际收支平衡和汇率水平的影响越来越大。在这种背景下,有效金融监管提出了采取新监管方式的需要。比如说,在资本市场开放的条件下稳定汇率的努力就需要更多地了解和理解国际金融市场,面对快速的资金国际流动及其可能的不利冲击效应就需要建立起相应的宏观的流动性管理,同时,出于维护本国金融体系稳定的目的,金融当局对本国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和竞争力提出更高的要求,并更多地参照国外金融机构的实践经验。此外,在实现稳定汇率和稳定金融市场目标方面,国别金融当局也可能从传统的单边行动转向多边合作行动,从而通过监管主权的一定“丧失”来换取监管有效性的提高。

本质上说,是各国和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以及伴随这种相互开放而来的金融市场一体化和全球化带来了转变国内金融机构经营方式和经营行为的需要,以及转变金融当局监管方式和监管行为的需要。

根据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发展的层次,各国金融监管的基本模式可以概括为三种:一种是限制竞争的金融监管,第二种是允许竞争但国内金融市场并不对外开放的金融监管,第三种允许竞争并面对开放金融市场环境的金融监管。这三种金融监管各自所受到的制约条件和所偏好的监管手段是很不一样的,尽管金融监管的最终目的可能都是一致的,即维护一个国内金融的稳定运行并尽可能利用所有可用金融资源为本国经济增长和发展服务。

限制竞争的金融监管模式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放弃,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正处于从第二种金融监管模式向第三种金融模式转变。基于第二种监管模式的金融监管也正在发展和深化之中。

基于国内竞争的金融监管模式有两大理论支柱:一是信息不对称,二是系统风险。信息不对称是出现在金融机构与其交易对象或服务对象之间。信息不对称存在于经济的许多领域,并非金融领域殊的问题。但是,在金融领域中,信息不对称问题有其特殊性,并可能伴随严重问题。一般地说,各种金融服务或金融产品是一种“复杂物品”,或者说是复杂程度较高的物品。由于这种复杂性,交易者、尤其是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的大众消费者通常很难识别其质量,有时甚至不能识别其真假。更重要地是,许多金融服务或金融产品对消费者或投资者来说并不是一件象普通有形商品那样买来就可识别并可立即投入消费的物品,而是一种交易发生在先、交易结果出现在后的事物。这种时间差客观上增加了金融服务业领域中对诈骗活动的诱惑。基于保护储蓄者和投资者、防止金融市场萎缩和大幅度波动的目的,监管当局需要对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的提供者进行必要的监管。这种监管建立在监管当局拥有必要的信息和知识的基础上,或者更准确地说,建立在监管当局相对普通消费者来说拥有显著的信息和知识优势的基础上。

系统风险指个别机构的经营行为可能对其他许多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活动所造成的不利严重,并进而可能危及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系统风险可通过两个途径而出现。一是参加一国支付体系的金融机构出现可能影响到整个支付体系中的资金流动性,而所有金融机构的生存都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自身的以及整个体系中的资金流动性。二是个别金融机构的问题可能影响到公众对相关或相似金融机构的基本信心,从而引起公众行为的收缩和无辜金融机构的困难。第二个途径与信息不对称也有关系,因为公众的反应与他们对金融机构缺乏准确的认识有着密切关系。

在这种背景下的监管当局实际上是信息的集中地,并根据所掌握的信息和专业人士的见解对金融机构实行监管。金融当局在一国范围内确定金融机构的行为准则,并决定金融信息的披露方式、范围和程度。公众则由于自身的信息劣势不自觉地将监管任务几乎全部转交给金融当局,并根据金融当局的信号调整自己的行为。这种模式中,监管当局面临着向金融机构收集真实、及时和全面信息的巨大任务,并且经常为了防止信息失真而诉诸于强制性行政手段。这种模式对于维护公众信心通常是有效的,但也带来了新的问题。一个问题是公众或者更准确地说金融服务的消费者弱化了自己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和选择性,交易者缺乏必要的足够动力去自己的识别能力和信息收集能力。另一个问题是只对监管当局承担被监管义务的金融机构受到较大的诱惑在未被监管或监管乏力的领域中继续滥用其信息和知识优势而损害消费者利益。此外,监管当局也面临二难局面:为了得到更多更真实的信息,不得不更多地诉诸于行政手段,增加监管成本,降低整个金融体系的效率,并最终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另一方面,为了增加金融体系的效率,在采取降低监管成本、减少使用行政手段时,获得全面真实信息的保障又面临弱化的可能。这种二难局面的根本原因是这种监管模式中监管当局的信息来源渠道单一化,监管当局集中了本来应当由各个交易者以分散形式承担的监管义务,而且这种监管的转移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而变得效率低下了。

随着国内金融的对外开放和各国金融市场的一体化全球化,国别金融当局作为传统意义上“信息中心”的角色正在受到冲击。国别金融当局所需的金融信息不再局限于境内信息,国别金融当局往往也很难诉诸于简单的行政手段获取有关的境外信息。同时,基于封闭条件下建立起来的一些金融机构行为准则有的正成为过时,有的成了金融机构进一步提高竞争力的束缚。比如说,在金融市场开放前,许多国家的金融当局都有关于金融机构最低资本充足度的要求,它们有高有低。很明显,金融市场相互开放后,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一个只需要满足较低资本充足度要求的金融机构在国际市场上通常可以得到较快的扩张,而一个需要较高资本充足度的金融机构则可能面临较慢的增长前景。为了使来自不同国家的金融机构在国际金融市场上或者说各国相互开放的金融市场上展开平等的竞争并降低金融风险,各国金融当局应当就诸如资本最低充足度要求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在系统风险方面,在一体化的全球金融市场中,不再存在依从于某一个行政单位的全球支付中心。事实上,尽管有多个区域性和全球性的国际金融中心和清算中心,大部分这样的中心都是无形的,存在于各种金融机构相互交易和联结的中。没有一个国别性的金融当局能单独对付发生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系统风险。只有多个国别性的金融当局的共同努力和协作(并加上来自各个各国公私部门金融机构的努力和配合)才可能对付国际金融市场上的系统风险。

篇3

自1980年代以来.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研究的深入,人们发现金融市场中存在很多不能用传统金融学解释的“谜题”,如股权溢价之谜、反应过度和羊群效应等等,这些现违背有效市场假说。人们开始重新审视传统金融学理论,其内容将人看作是理性人,即人们在从事经济活动时总是理性的,追求收益最大化和成本最小化。但理性人的假设与现实中人的决策行为有一定差异,这种差异主要体现在了个人的认知程度上,所以人们开始关注人类行为及心理在决策中的作用。运用心理学的研究方法来研究金融问题,行为金融学应运而生。从而金融学的部分研究开始从“市场”转向“人类行为”研究。

行为金融学的出现迅速在国内很多领域展开了应用,在证券股票方面,陈伟(1999)研究得出,在股利政策宣布日前后均会出现异常报酬率;宋军(2001)表示,基金有一定的羊群效应;陈骥(2003)认为我国的大多数投资者有认知偏差,是不理性的等。在银行方面,彭惠(2000)研究了不对称信息下的羊群效应,无论是国有商业银行还是中小银行贷款都集中投向大企业,中小企业却无人问津,反映出不对称信息下的羊群行为等。在国外,部分学者应用行为金融学理论对金融危机的成因进行了分析,如Paul R. Krugman(2009)运用行为金融学的理论对金融危机的产生及潜伏时间进行了分析,得到了金融危机仍然影响着人们的经济生活的观点;Hirshleifer(2009)从心理导向角度对金融监管理论进行了剖析,解释了“有效规则和无效使用者”及“无效规则”两种方式下的金融监管情况。但从国内来看,利用行为金融学的理论对金融危机的成因及金融监管的研究不多,仅有肖琦(2011)、葛永波(2010)等少数学者对此问题进行了探究,因此,本文企图通过行为金融理论对金融危机及金融监管问题进行研究,以期从新的视角审视危机及监管疏忽问题产生的根源,从而为抑制及应对危机提供可参考依据。

二、行为金融学的主要理论

行为金融学是一门将个人行为与金融市场上的投资决策相关联的一种研究方法,认为人的决策受到个人认知、心理、经验、能力各方因素的影响,最终反映到决策行为上,从而违背了传统金融学中“理性人”假设的学科,是现代金融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理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解读。

1、认知偏差致投资者产生错误判断

按照认知心理学的实验解析,个体的信息加工能力具有局限性,个体的判断和决策因此都会产生偏差,用一种依赖有限理性的决策方式来替性决策过程的思维主体,并据此来节约思维成本。因此,人们习惯性产生思维定势或者经验至上的问题,从而容易以样本完全替代事物出现的概率,以经验作为判断的重要组成,金融类论文产生错误的决策。

2、过度自信使投资者无法把握事物发生概率

“过度自信”源于认知心理学的研究成果,它是指人们过高估计了自身能力和私人信息的准确性。认知心理学研究表明,人容易对不切实际的正面评价进行认同,产生自我膨胀。因而“过度自信”在行为金融学中被用来解释各种投资者的行为及现象。过度自信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人们估计的置信区间太小。二是人们估计事件发生的概率不准。

3、反应不足或过度致投资者信息处理不当

投资者在事情发生之前,通常不对信息作出反应,当趋势十分明显时又会以累积的方式对所以前的信息作出过度的反应,从而产生错误判断的情况。

4、从众心理产生效仿效应,影响投资者判断

从众心理一种典型的心理学在行为上的反映,投资者在自己决策的时候很大部分上会受到同类人的影响,从而进行效仿或者攀比,影响了自我的判断。在行为金融学领域也被称作羊群效应。

5、好益厌损使投资者有失客观

投资者在面对收益和损失同样的情况下,往往会觉得损失比收益更难以接受。在同一风险下,人们更愿意追求收益时的风险而厌恶损失的风险。

三、行为金融学对金融危机及金融监管的解释

近年来,伴随全球一体化的发展加快,全球性的金融危机也频繁爆发,不同的学者对金融危机的产生持有不同态度。Wolf(2008)认为是金融具有脆弱性导致危机产生,Krugman(2007)则认为是金融过度创新,金融市场无法承担而使危机爆发,Henderson(2008)则认为,政府金融监管不足,需为危机承担责任,Astley etal(2009)认为全球经济失衡等等,本文将通过行为金融学对危机的原因进行探究,不妨以2007年美国爆发的次贷危机为例。

1、认知偏差使投资者及监管方对风险认识不足

投资者在金融市场上,存在明显的认知偏差。首先,其青睐于低利率的环境,高估了房地产价格的走势,低估了存在的泡沫危害,甚至将房价飙高看作必然事件。其次,投资者对金融创新性产品的风险及收益认识不足。投资银行将资产证券化,以债券形式在次级市场出售,购买者只关注于这种产品的高收益率却忽视了其极低的违约率。再次,证券市场上的产品越来越复杂,投资者无法完全确定这些信用产品的风险,但仍然在追逐收益的驱使下购买。

监管部门认知严重偏差,对系统性风险认识不足。第一,监管机构采取“单体审慎监管”,确保单个 金融机构审慎经营。但近年来,单个金融机构危机爆发,蔓延整个金融体系的危机时有发生。其金融危机均源于信贷和资产价格狂飙的影响下,金融失衡,系统风险不断扩大。因此,采取“单体审慎监管”不足以防范系统性的金融危机。第二,监管部门过分强调了金融体系的顺周期特征。这种对制度及周期的追逐,导致金融同质化趋势增强,强化经济主体的顺周期行为,不断推动了金融失衡。第三,监管机构在监管过程中,常出现“舍小求大”的内化目标,从而导致监管过度或监管不足。

2、过度自信使投资者和监管方处于非理性氛围

从投资者来看,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过度自信的认为流动性的市场可以永久的持续下去。美联储为了刺激经济,在很短的时间内将利率调至1%,这种历史最低的利率促成了美国房地产市场的繁荣。但这种持续的增长在4年内涨幅达到了50%,已经处于一种疯狂的状态,投资者也越来越不理性。第二,抵押贷款发现机构对利率及房价的增长趋势过于自信。对购房者的能力评估减弱,并出现大量无抵押大款。第三,投资银行过度自信地低估了金融衍生品的风险。银行在出售金融衍生品时高估了自身的承受能力,而购买者也过度相信银行,配置这种高风险产品,导致这种经济的“定时炸弹”不断传递。

从金融监管机构来看,其和投资者一样,容易产生过度自信。危机爆发前的经济上升期,企业和金融机构均有相当好的业绩,不仅能满足监管机构的要求,还能为宏观经济增长贡献出力量,这使监管机构对政策有效性产生了盲目的自信,放松监管。同时,在金融衍生品方面,他们过度的忠于“市场自然淘汰”的规律,没有及时的转移和控制风险。

3、损失厌恶使系统风险扩散加剧

危机爆发后,损失厌恶心理使整个金融市场崩溃。投资者由于损失影响,停止交易,市场流动性缺乏,信用产品定价更加困难。定价困难致使交易困难,市场交易量下降,整个金融体系收缩。金融机构及个别投资人均收回流动资金,金融体系中的流动性骤降,市场流动性严重不足,使系统风险逐步扩大。对于监管当局,首先,由于其自身对损失的厌恶,危机过后监管过紧,使危机不能被市场有效调节,导致危机恶化。其次,其“舍小求大”的目标驱使,对于小的金融机构的救助不足或不及时,进一步增加了系统风险。、

4、从众心理致使危机影响翻倍

危机发生后,恐慌情绪在不同投资人之间互相传递和影响,使个体之间相互刺激,情绪承螺旋式扩张,从而由由情绪引发的行为也不断升级,使危机的影响翻倍扩散。

篇4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8)01-0053-04

一、监管有效性问题的提出

Mathias Dewatripont和Jean Tirole在《银行监管》中认为,“银行监管就是力争在鼓励银行提高服务质量,激发竞争活力和维持该行业的清偿力与稳定性之间寻求一种最优的权衡。”[1]金融自由化、全球化以及金融创新(制度及技术)使金融体系显得更加脆弱,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金融危机,其巨大现实破坏力和多发性使人们进一步认识到银行监管的重要性。国内外学者(Stigler,1971;Wolf,1994;江曙霞,2001;李文泓,2001)研究认为,政府实施金融监管是为了社会公众利益而对市场过程不适合或低效率的一种反应,是纠正金融市场垄断性、外部性、传染性、脆弱性等所引起的市场失灵的制度安排。

然而,当进一步考察监管的有效性问题时,笔者发现,银行监管有成本,也会发生监管失灵。一方面,有效的银行监管可以降低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维护经济金融的稳定;另一方面,如果监管缺位、错位或越位,可能导致如下几种情况的发生:(1)由于金融风险的高传染性及扩散的乘数效应,发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局部金融风险演变为全局金融动荡(J.Stiglitz,1993)。(2)增加银行运营成本,即被监管者由于对监管者的行为不甚了解,不得不为了应付监管而作出许多不关乎“效益性”的工作,增加额外成本。(3)抑制金融创新。金融监管政策是为防范风险而制定的,具有稳定性,也因此具有被动性,这就使得监管可能成为创新的障碍。(4)监管部门作为监管制度的供给者,缺乏市场约束和竞争,可能导致监管的低效或过度。在金融创新条件下,监管边界被模糊(注:文章后面将进一步论述在金融创新条件下,监管边界如何被模糊。在此需要指出的是,负面影响也被进一步强化,市场风险(Market Risk)、信用风险(CreditRisk)、流动性风险(Liquidity Risk)、操作风险(Operation Risk)、法律风险(Legal Risk)以更加隐蔽的形式出现,识别风险的难度越来越大。),监管是否有效、是否实现了帕累托优化、是否促进(而不是抑制)了金融创新,变成了解决监管必要性之后一个迫切的现实问题。而我国银行监管有效性受多方面因素的制约,与《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要求相比存在较大差异。[2]也就是说,监管当局需要走出监管悖论的两难困境,在维护公平、安全和提高监管成效之间找到一个均衡点,从而达到银行监管的帕累托最优。

二、现代监管理论(注: 监管理论的发展有较长的历史,是伴随着经济发展理论发展的,而且划分方式也不一样,本文主要评述近30年来对现代银行监管实践有较大影响的几个理论。)的概括性评述及对我国实践的启示

(一)现代监管理论的概述

1.金融脆弱说和公共利益说。金融脆弱说是基于“金融不稳定假说”(Minsky,1982)提出的,认为银行由于短借长贷和部分准备金制度导致了内在的非流动性,在资产负债中,资产主要表现为金融资产而不是实物资产,负债主要表现为金融负债而不是负债净值,使银行间依赖性强,导致银行业比其他行业更加脆弱,更易被传染。一旦金融恐慌(哪怕是由假信息引发的恐慌)引发挤兑,很容易引发连锁的“技术性破产”(Diamond and Dybvigr,1983)。公共利益说则认为,金融市场由于自然垄断、外部效应和信息不对称等存在失灵,从而导致金融资源的配置不能达到“帕累托最优”(Stiglitz,1993;Spiering,1990)。因此,需要政府为了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这一公共利益而实施监管。这两大理论具有较大影响力,都是构建在新古典经济学基础上的,从实践上看,其缺陷在于,由于监管过程存在直接及间接的监管成本,以监管代替市场其效率并不见得高,监管常会扰乱金融机构正常的效率函数,扭曲正常的市场信号,从而增加金融机构的系统性风险。

2.监管经济理论和监管辩证论。监管经济理论认为(注:该理论起源于Stigler(1971)在《贝尔经济学与管理科学杂志》上发表的著名文章《监管的经济理论》,后来,通过Posnon(1974)和Peltzman(1976)的完善,该理论趋于成熟。),行业的监管并没有建立在公共利益基础之上,而是建立在被监管集团的利益和损害消费者利益上。监管产生了被监管行业的租金,这些租金由消费者支付,政治家可以从中获利。由于给监管成本给予了充分的补偿,政府乐于提供监管。监管辩证论则以动态的角度解释了监管过程中政府力量与经济力量相互作用的机制,认为监管是由利益集团自己要求的,需求的存在产生了政府对监管的供给(Kane,1983)。上述两个现论中,前者的主要缺陷表现为缺乏对一个行业的监管方式及其预测能力的评判标准,而后者则没能全面解释和预测监管效应,且“被监管者要求监管”的假设也值得怀疑。

3.巴塞尔新资本协议。20世纪80年代,由于严重的监管失灵(Schwartz,1988;Thosmson,1990),西方发达国家开始意识到资本监管的有效性及加强市场纪律对提高监管效率的重要作用。也正是在此背景下,《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于2005年在十国集团开始实施。新协议的创新之一就是确认了三大支柱(Three Pillars)――最低资本充足率(Mininum Capital Requirement)、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Supervisory Review Process)和市场纪律(Market Discipline)。这一理念正在被各国实践。该理论最明显的不足是:当一个银行的经营风险反应到资本的时候,整个监管的信息传导和监管行为(校正过程)已经滞后了,在一定程度上有秋后算账之感。

(二)对我国实践的启示

纵观银行监管理论的演变及其优缺点,为我国银行监管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第一,无论是哪一种学说,由于受自身假设前提的限制,都只是部分地解释了银行监管的必要性及方法,金融创新不断地对银行监管的理论和实践提出了新冲击、新挑战。就我国实际而言,金融业的改革正在向纵深方向发展,各种旧体制下的问题进一步显现,金融创新的影响日益明显,监管政策的最优导向应是借鉴最新监管理论及统一规则(如巴塞尔新协议)的基础上,结合经济金融发展的实际来制定。

第二,银行监管理论的演变,经历了从为什么监管(传统监管理论)向如何监管、监管什么(新资本协议)的方向发展,为现代监管实践提供了指导。我国银行业应采用明确的监管指标,如流动性、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等,来更准确地度量目前银行业整体风险。

第三,监管政策的制定应兼顾稳定、效率与公平三者的平衡,在不同时期,应有不同侧重,但对三者轻重权衡的标准应该是如何更有利于发挥银行体系的作用,有利于促进创新,有利于推动经济的长期发展。

第四,在“严格的金融管制放松管制再管制再放松管制”的监管发展历程中,试图通过政府监管完全替代市场纪律来纠正市场失灵的努力,并不能保证金融的稳定;同样,完全依靠市场放任自由的约束力来实现这一目标也不现实。我国监管应该是两者的有效配合,实现政府监管与市场行为的“双赢”:通过市场力量,建立激励机制,通过政府力量,引导经营行为,提高监管成效。

第五,要达到有效监管的目的,政府力量与市场力量并不会自然融合,只有通过建立和完善法律体系,以合理的制度安排,规范市场参与主体、市场秩序以及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才能逐步培育起市场约束力,从而为两者的融合提供必要的前提。

第六,监管确实是必要的,但是要以监管的有效性为基础前提,其中,监管理念、政策、方式、手段、工具是主要的决定因素。

第七,要不断提高对我国转型时期银行监管理论的研究水平,加大专家在政策制定中的作用,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效率损失。

三、金融创新对我国监管实践提出的新挑战

监管的有效性是一个动态平衡,相对于金融深化、金融创新,监管具有被动性。金融创新在推动金融发展、提高金融运行效率的同时,持续不断地对现存的金融秩序尤其是监管制度造成冲击,为金融体系带来了不确定因素,甚至破坏金融安全。就我国实际情况而言,目前银行监管与金融创新还不和谐,两者之间还未形成正和博弈的良性互动,创新活动给我国监管工作带来了现实挑战。

(一)金融创新进一步扩大了外部性效应,强化了风险的传染性

金融创新大多是以表外业务的形式出现并迅速扩展的。各种衍生工具,如可转让存款单(CPS)、自动转账系统(ATS)、可转让支付命令(NOW)、货币市场存款账户(MMDA)以及外汇保单贷款、承诺、银证通等,具有自由度大、透明度差、技术性强、渗透性强的特点,它极大地改变了传统金融市场结构,能打破行业界限,增强金融市场的流动性,转移信用风险(注:比如,大量的金融衍生品的出现,势必会增加M1的利率需求弹性,造成货币政策的指标游移,使利率对刺激因素更加敏感,从而改变了货币供给过程,原有的一些模型、计算方法不再适用,风险发生的转移。),规避政府监管,在促进金融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如一把“双刃剑”,一旦某一银行的衍生交易发生巨额亏损,导致支付困难或破产,就会可能影响整个市场的波动,迅速传到世界其它市场,形成“多米诺骨牌效应”,这种负外部性以强烈的传染性破坏区域甚至全球金融体系的安全。

(二)金融创新强化了信息不对称,使监管部门处于信息的劣势

主要表现在,一是监管部门的信息获取渠道并未随金融创新而扩大,信息量来源单一,明显不足,纵向信息沟通不畅,横向与商业银行协调不力,商业银行为规避监管,有时会有意强化“单向信息”,监管者占有的信息不能满足金融监管的需求。二是由于现代金融创新衍生品技术性强、杠杆效应大(注:金融衍生工具大都是一种保证金交易,往往只需交纳少量的保证金就可以操作10-20倍的金融资产或形成同等金额的金融负债,因此具有以小博大的高杠杆效应。)、风险(或赢利)变化频率快,使监管者对信息的掌握不完全、不充分,增加了识别、度量及化解风险的难度,一旦某一交易主体资金链条断裂,将可能导致银行亏损乃至引发支付风险,使监管当局措手不及。

(三)金融创新使一国金融体系暴露在全球金融风险之下,增加了监管难度

金融创新使银行的经营超越国界的限制,经营全球化趋势明显,使国内不成熟的金融市场与发达国家成熟的金融市场被强行置于同一时空,国内外的金融市场相互融合、相互影响,改变了金融机构的经营机制和经营方式,国际资本流动更加难以监控,一个环节的问题很容易传导到其他环节上,一国的金融风险很容易波及他国。1998年东南亚金融危机在破坏亚洲后又蔓延到俄罗斯,并波及拉美、美欧,造成全球金融市场动荡,就是明显一例。

(四)金融创新使金融风险表现得更加隐蔽,增加了监管部门准确监测风险的难度

金融创新的一个特点就是通过不同衍生工具的使用(或组合使用),将全部风险(或部分风险)转移给愿意承担的一方,在追求盈利性的驱使下,金融机构会愿意在更大的范围内承担风险,可怕的是这种风险是隐蔽的、潜在的风险,是通过资产价格、利率、汇率及其他衍生工具反复变化而来的,而且一些新产品的场外交易趋势在加强,风险更易被隐蔽,风险的技术性、复杂性不断增加,风险更不易被监测。

(五)金融创新会导致监管主体缺位,造成监管的“真空带”

金融创新打破了银行、证券、保险相互分离的状况,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职能分工界限越来越不明显,每个机构都在以不同方式使用类同的金融工具,金融业务在向多样化、综合化、趋近化的方向发展。目前,在我国分业经营已破土、分业监管依旧的情况下,一些处于不同金融机构边界的业务带有明显的边缘性、交叉性,很可能造成监管的盲区,形成“真空带”,为风险的形成、扩大及扩散提供了滋生地。

(六)金融创新使衍生工具的复杂性在不断增加,对监管人员的技能提出了现实挑战

金融创新是将诸多产品(工具)以不同的方式组合(或再组合)的产物,这种再组合包装后的产物本身的复杂性在不断增加。由于大多数监管人员并没有商业银行的实践工作经验,对掌握一些较为简单的金融衍生工具尚可,但对一些复杂性、交叉性较高的衍生工具不能透彻掌握或掌握的人并不多,加之受技术条件限制,电子化、自动化程度不高,使监管人员本身的技能不能满足于金融创新工具快速发展的需要。

四、有效监管路径选择:基于金融创新条件下的分析(注:本文是从外部监管的角度来分析金融创新条件下的监管有效性问题。实际上,从防范风险的角度看,外部监管只是第二道“安全网”,银行的内部监管(内控)才是第一道“防火墙”。)

根据以上有效性理论分析,在金融创新条件下,实施有效银行监管的路径,就是要实施有弹性的监管政策,尤其是在“监管敏感区”,既要克服“市场失效”又要防止“监管失灵”,在金融创新的动态平衡中相机决策,恰当地以某种方式共同发挥“政府”与“市场”力量,达到协同效果,使监管发挥对创新的推动作用。

(一)以风险评估与度量为切入点,实施积极的银行监管政策

金融创新使银行的信用风险、流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风险表现得更加隐蔽、更难测算,而且这些风险还常常交织在一起。监管当局应借助于现代金融计量分析方法及工具,对每一个、每一类金融创新产品进行评估与度量,正确评估和度量风险,建立对风险的测评、预警机制,并以此为切入点,实施积极的银行监管政策,体现前瞻性、动态性,在“监管敏感区”内有较大弹性,以适应创新,使监管为金融创新“保驾守航”。

(二)加快金融创新监管的法制建设,在风险可控下力促创新

要根据各类金融创新产品的性质、功能、范围和风险防范措施,加快针对衍生品法律、法规、制度的建设,对创新活动加以引导和规范。要增强法规的执行力(注:Pistor(2000)和江春(2005)的研究表明,在转轨国家中,法律执行的质量在金融发展中起着更为重要的作用。),对创新中违法、违规行为要严加处罚。同时,要科学认识监管与创新的关系,既不能无视创新风险的存在,也不能将创新视为洪水猛兽、采取高压措施。正确的导向是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创新创造宽松的环境,鼓励创新活动的进行。

(三)健全银行监管体系,重视市场力量在监管中的作用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重大创新之一就是将市场纪律作为第三大支柱,反映了市场力量在监管中的重要性。《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指出,“有效的市场秩序取决于向市场参与者提供信息的充分性,……及向投资者和债权人提供准确、及时且具有透明度的信息。”就目前我国现实,要注重建立并规范银行信息披露制度。通过制定详细的法规,对信息披露的原则、标准、内容和方式作出规定,强制银行及时、准确、公开向公众披露信息。通过市场的作用,使市场机制从另一个层面介入监管活动,使之形成千千万万个编外监管者,为银行业的安全高效运行提供保障。

(四)适应于经营多样化,逐渐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过渡

按照金融机构的类型来设立不同监管部门的机构监管方法,适应于各类金融机构经营的独立性、业务不存在交叉的情况,各监管部门之间无权管制其他部门的活动。功能监管是一个给定的金融活动由同一监管者进行监管,而不管从事这个活动的主体是谁,目的是提高监管的秩序和效率。目前,在金融创新的浪潮下,我国虽实行“分业经营”,但不同金融机构经营的交叉业务越来越多,边界越来越模糊,逐渐向功能监管具有必然性,可以避免监管职能的冲突、交叉或盲区。在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的过渡过程中,要进一步完善目前我国“一行三会”的金融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发挥它目前在分业监管中“拾遗补缺”的作用。

(五)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监管方法,加强银行监管的国际交流合作

西方发达国家应对金融创新条件下的监管已积累、总结了许多好的方法、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的我国监管应充分学习、吸收先进监管理念、方法、工具,充分吸收《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核心内容,结合中国实际,加以消化后,为我所用。同时,要加强银行监管的国际交流合作。通过合作,确立有关金融衍生品的会计标准,促进衍生品交易风险管理的规范化,使监管政策、手段与国际先进水平靠拢。

(六)建立监管人员绩效评价机制,努力提高监管人员的工作技能

技术(方法)只是工具,具有熟练掌握并运用技术的人才是根本。要建立对监管人员的评价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对监管不作为、滥作为、乱作为的要追究责任,解决“监管机构本身存在的治理问题”,并对正确识别度量风险的要在职务晋升、工资等方面的给与倾斜。[3]提高目前我国监管人员技术水平主要可从三方面入手:一是实行定期考试制度,督促监管人员注重对新知识的学习,掌握最新的金融衍生业务的操作流程及风险特点。二是重视对监管人员的在岗培训,根据工作岗位,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外聘各类专家,提高监管人员胜任工作的能力。三是对一些专业性强、难度大的业务,比如金融资产风险与收益、优化资本组合、风险资产组合、资本资产定价等尤其是市场风险方面的知识,可选送一些业务骨干到国内外高校、商业银行等机构学习、实习,提高监管人员对银行业务的掌握程度和对风险的准确识别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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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类有没有无风险的金融体系,不需要监管的金融体系。我们发现是有的。原来纯计划经济的金融体系,如原来的中国、现在的朝鲜这类国家,全只有一个银行,而且是中央银行相商业银行混合一起。一种货币,所有产品按照计划生产,产品都能卖得出去。所有居民、的存款都存在这家银行,所有代款都由这家银行发放,全社会的出纳、核算、支票结算都由这家银行办,完全垄断的银行。利息由政府决定,利差很大,银行完全可以用这个利差弥补它的成本。在严格的计划经济体制中,原来的中国金融体系是没有风险的。它的每一笔贷款都能追回。因为产品都是按计划生产,都能卖得掉。但它的代价是,效率极低。一个无风险的金融体系,得付出很大代价:效率极低,普遍的短缺。

这是我们的逻辑起点。一旦引入金融体制政策变量、一旦金融机构多样化,一旦我们走向市场经济;一旦我们的金融市场,引进了拆借、引进了股票交易、引进了外汇交易,引进了外汇汇率的并轨,引进多家金融机构、证券公司、银行、城市信用社、外资银行的竞争等等,金融活了有效率了,但同时,金融机构就有的危险,就有挤兑的危险,就有贷款收不回来的可能性。金融市场的交易就有不确定性,有些交易就不能收回本金,就可能有利率风险,有汇率风险、有违约的风险等等。这些风险,引起了金融机构的不稳定,金融机构不稳定有可能损失存款人的利益。谁知道这四大银行去年是盈利还是亏损?都不知道。你们只知道把钱存在工行、存在农行。这时,我们感到,得有人监营银行。为什么?如果不监管,比如工行,有两亿多储户在那里存款,它一旦倒闭。这两亿人的大约三万多亿的存款就没有了,这事情很严重。所以金融监管由此而生。

这是第一个要点,即从一个没有风险的、抽象的金融体系推导出金融监管的可能性。我国1993年以前没有金融,人民银行没有监管部门。

2.银行体系的脆弱性。银行有天生的脆弱性。如果我国现有的一百多家银行,有一家银行出问题的话,大家都会受感染。这家出问题的银行要想从货币市场上拆入资金,是不可能的,谁都不愿意拆出。就有相互感染、挤兑的可能性。比如一个储户,在不同的银行有存款。一天突然发现在这家银行取款取不出来了,会立即跑到另一家银行急着把款取出。如果大家都这样,那本来经营得好的那家银行不可能有这么多钱。这时它从市场拆借,才发现,今天所有的银行都不拆出了。为什么?大家都危险,都把头寸放在手里。因为金融机构的负债率很高,存款的80%早就贷出去了。今天真正能应付到期存款的,只有20%的现金。这时就发现金融市场上根本就没有流动性,整个金融业就处于大家都紧张的状态。这个情况,在我国个别城市发生过。好在,我国的工、农、中、建,特别垄断,它是全国统一调配资金。人民银行在各地有很多现金仓库,每个仓库都有几十亿的现金放在那儿。谁要挤兑,现金可以很快运到那儿,使事情平息。

这是第二个要点,它是说银行的脆弱性是由银行高负债率和流动性不足造成的恐慌。所以需要监管。监管概念包括了这种挤兑时中央银行发挥最后贷款人作用。我们国家现在有一条:只要金融机构情况过得去的,发生挤兑,不论什么情况,中央银行马上给钱。

3.金融监管的基础和目的在于保护存款人的利益。金融监管和证券监管不一样。银行监管是保护存款人的利益,而证券监管是保护投资人的利益。二者是相反的。假设工商银行是上市公司,证监会监管工商银行,它的目的是保护工商银行股东的利益。但人民银行对工商银行的监管,是保护在工商银行存款的人的利益。所以中央银行跟证监会有时要打架的。比如,上市的信托公司出问题了,证监会说你人民银行应该给钱,股东的权益要保护。但是我们给钱不是给股东,而是要求信托公司把这个钱兑付给存款者。如果存款兑不出来,对不起,你们股东砸锅卖铁也得付存款。

4.监管具有使宏观稳定的作用。

5.银行与存款者信息不对称的程度比较严重,银行与贷款者也存在着信息的严重不对称。

6.为防止银行经营者的道德风险,金融监管是非常必要的。

7.最优监管规则。它是由美国芝加哥大学的斯蒂格勒提出的。这个理论说:一个国家的监管不能过度,过度了,就把市场扼杀了,没有竞争了。但是又不能不监管。什么情况维持着一种最优监管状态,很难确定。他的书中有一个证明,使我们大吃一惊:他说美国的证监会在头二十多年监管当中没有有效制止内部交易。这个意思是说,有了证监会,证券市场实际上跟原来一样。

8.监管者竞争理论。在这点上与美国的做法不一样。中国老认为一个部门一个监管者,这是最优的。我们把证券监管,保险监管,银行监管分开了。银行业由中央银行监管,证券业归证监会监管,保险业归保监会监管。美国一个部门必须有两个以上监管者。银行有三四个监管部门,证券有两个监管部门。不仅有中央监管部门、还有地方监管部门。为什么?它认为监管者也得竞争。如果一个部门只有一个监管人,那么这个监管人肯定腐败,肯定低效率。各国监管模式很不一样,有英国模式、有中国模式、美国模式。现在大家比较赞同英国模式。英国模式是证券、银行、保险全部一家监管,然后跟中央银行分开。这个国家有两个部门:一个中央银行,就管货币政策,就管支付清算;一个金融监管,大一统监管,既管银行也管证券、保险部门。我们去英国考察了两年,探索英国模式。现在韩国、日本都学英国模式。但它的前提是混业经营。我们国家现在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这些模式体现的是,监管者要有竞争。

9.关于监管的成本效益。这个理论比较抽象。监管付出了很大的成本。而且监管可能带来的效率损失成本有多大,很难估算。监管收益,比如存款者得到了保护,证券市场更加平稳,保险市场上诈骗行业减少等,都属于监管的收益。把监管的这些制度性收益与监管付出的成本进行比较,来证明监管效益有多大,这很难。

有人说,监管对全的资源配置是一种扭曲,必然是低效率的。

10.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关系。有人说金融监管完全是来自金融创新、有的金融监管又引起金融创新,像猫和老鼠的关系一样,有了监管,别人为了逃避监管,不断地创新,不断创新我又发明很多监管它。这样来回循环,金融业也就了。有好些金融产品主要是来源于两个目的:一个是规避风险,一个是逃避监管。

11.监管的学分析。很多人认为,监管,不论是金融监管还是非金融行业的监管,包括电信、电力、金融,永远都是跟腐败有关系,跟政治有关系,跟政治利益集团有关系、跟寻租有关系。甚至有人说,监管就是人为的设租,就是腐败,让大家给你上供,给你请示。你看证监会门口,每天下班后排队,为什么?请官员吃饭。现在还这样。就是为了上市,上市审批很严格的,一旦上市了,你就凭空赚了至少一个亿。从中你拿出一千万去寻租还是划得来的。中国任何上市公司,只要你拿到上市指标,上市成功,一块钱的股本起码是六七块价格,收益确实大、所以有人说监管永远跟政治利益集团,跟寻租有关系。我们国家最典型的例子一个是房地产业的监管,一个是证券监管,一个是金融监管,一个是电信、邮政,一个是国家电力,这几个是所谓监管比较严的部门,大家都可以看到,都认为是腐败比较严重的。

12.对监管者的监管。对这些监管者,又是中央银行、又是证监会、又是保监会,谁来监管?这里有四个理论假设:

第一,监管者不可能什么都知道,不能假设监管者最聪明。

第二,监管者不可能任何时候都公正。

第三,监管者不可能永远兑现它的承诺,即监管者不可能随时都说到做到。

第四,监管者也有很强的利益动机。

大家都知道,这四个假设是对的。既然如此,那么,谁来监管监管者?

13.有无一套指标体系、一种来衡量监管的业绩,如果没有一个客观的指标,你凭什么来说中央银行、证监会、保监会谁干得好、谁干得不好?现在说不清楚。比如说,我国最近一段时间,很多中小机构都在出风险。最近都在救火。人家会断定说你人民银行监管不好,但究竟是我监管不力,贷款收不回来呢,还是因为宏观波动,才使贷款收不回来?

同样的道理,也适用于其他监管部门。比如电信业,国家信息产业部是监管部门,大家觉得它监管得不好。为什么?你可以将中国打电话的价格和国际价格比较。这个报纸上经常在讨论。学者专家们一致认为,中国的信息产业部的监管是最差的,因为中国的电信价格是世界最高的,而且服务态度最差、上网最慢。这些指标,就比较出了中国的邮电监管者比其他国家邮电监管者的业绩要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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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2(2008)10-0041-04

一、离岸金融市场面临的主要风险

风险防范是金融业永恒的主题,离岸金融市场国际化程度较高,在其运作过程中往往面临着诸多种类的风险,对它的监管过程相对复杂,操作难度很大,各国政府、金融组织对此一直非常谨慎。

(一)信用风险

长期以来,信用风险是离岸金融市场最主要的风险形式之一。由于离岸金融市场是为“非居民”性质的个人或机构服务,所处宏观经济环境复杂多样,其主体广泛的外延性使得银行更是难以深入、全面、迅速、准确地把握服务对象的信用表现及所属产业的资信状况,征信过程涉及不同的国情民风,既增添了经济主体收集信息、整理信息的工作量,也增大了收集信息、整理信息的难度;既增大了预测工作的成本,又增大了计划工作的难度,更增大了经济主体的决策风险。总之,信用风险增大了离岸金融市场经营监管的成本。

同时,信用风险也会降低离岸金融业务的预期收益。因为信用风险越大,则风险溢价相应越大,于是,调整后的收益折扣率也越大。对于这一点,我们可以从投资的净现值公式看出:

Ct、rt、Pt分别代表离岸金融资产在期限t的收益、收益折扣率和风险溢价,Co为离岸资金投资额。显然,Pt越大,调整后的收益折扣率rt+Pt就越大,NPV就越小,在等确定性的净现金收入就越小;反之,则相反。

(二)市场风险

根据巴塞尔委员会颁布的《修正案》,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而使银行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市场风险存在于银行的一切交易和非交易业务中。离岸金融作为金融创新方式,是一种以全球为市场,自由化程度很高的业务,其具有的市场风险更加明显,尤其加大了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

离岸金融市场放松管制和金融创新的加速,金融脱媒和混业经营的趋势的加强,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和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离岸金融业务的产生与发展,使银行面临的金融市场风险不断累积,日益复杂,市场风险逐渐成为银行业面临的最重要的风险之一。

(三)资本外流风险

离岸金融业务有可能推动资本外逃规模的进一步膨胀,进而对人民币汇率的安排和货币政策的运作产生重大压力。外逃资本是国际游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来源,2002年下半年以来,国际游资大规模内流对人民币汇率施加了沉重的升值压力,并严重干扰了人民银行遏制信贷规模增长失控的货币政策。虽然我国采用离岸账户与在岸账户严格分开的谨慎做法,但金融经济内在的关联性和可融性,有可能导致离岸市场资金的流向不定,既可流入国内又可从国内流出。国内货币供应量在离岸市场的资金流入国内时增多,在从国内向国外时减少,进而产生信用扩张或信用收缩效应,会引发一定的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

此外,在当前经济全球化、资本流动国际化的情况下,离岸金融市场在某种意义上使得洗钱活动愈演愈烈。

(四)监管法律风险

离岸投资者的投资目的虽然有个体差别,但其根本原因是一致的,即利用存在于世界各国税收、管制等金融制度上的差异去维护个人财产的保值与增值。

离岸金融市场与母国及东道国的法律和监管架构产生矛盾,离岸资本流动把各个国家都联系在一起,但是很多国家的金融制度和法律框架尚缺乏与国际金融市场平稳对接的机制,有可能使国际资本流动与本国经济政策和规章制度处于摩擦状态。大量资本市场离岸交易和网络交易与国际监督和风险防范措施的不力产生矛盾,金融产品的离岸交易增加,再加上衍生工具迅速膨胀,使得习惯于集中管理的监管当局和监管制度更难以实施。随着网络化交易的迅速发展,金融危机的爆发更具突然性,也更容易跨地区传导,使得监督当局在突发事件面前往往措手不及。

(五)操作风险

离岸金融市场随着其自身及整体金融环境的发展,进一步加速了全球经济一体化,金融管制的日益放松、金融技术的日新月异,使当今离岸金融机构处于更加错综复杂、快速变化的经营环境中,来自人员、自动化技术、电子商务以及支付清算软件等方面的不确定因素,也会给其稳健经营带来潜在风险,业界将这些风险归结为“操作风险”。

二、中国离岸金融市场监管体系的建立

(一)中国离岸金融市场的监管原则

1.适度性原则。适度监管原则要求监管机构应当遵循离岸金融业发展特有的经济规律,其监管行为尽量不要干涉离岸金融机构的经营决策权和自,而要通过制度和规则使跨境金融业务得以稳健经营,以在经济全球化的大环境中获得良性发展。只有当离岸金融机构出现信用危机等严重问题时,才能对其采取某些强制措施,金融监管不能取代市场作用。适度监管原则含依法监管和合理监管之意:依法监管是指离岸金融监管机构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行使监督管理权,合理监管就是指要合理运用金融监管中的这种自由裁量权。

2.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审慎性原则。以离岸银行业的监管为例,从宏观审慎监管的角度来看,正确的离岸银行业监管应该着眼于度量整个中国银行体系中的离岸金融业务风险头寸,并进而决定银行体系离岸账户的总最优风险头寸。而从微观审慎监管的角度来看,每家银行都处于安全状态才是整个银行体系保持稳定的充分必要条件。离岸金融监管应以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审慎性原则出发,进行监管,离岸银行业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的具体内容如下表所示:

3.效率性原则。从广义的角度看,离岸金融监管的效率原则一方面包括离岸金融监管的经济效率,即离岸金融监管应通过鼓励、引导、规范和监督管理来提高离岸金融业务的整体效率,而不应导致离岸金融业务效率的丧失,不应压制自由离岸金融业务间的正当竞争。另一方面也包括离岸金融监管的行政效率,即中国金融监管当局应以尽可能少的成本支出达到离岸金融业务监管的目标。相反,若监管成本超过从安全保障模式中所获取的收益,限制了离岸金融业务收益的实现,那么监管行为就成为行业竞争的障碍,可能会使离岸金融业趋于萎缩。因此,离岸金融监管者实施监管时,必须进行成本、效率分析,只有降低离岸金融监管的成本,提高效率,才能更理想地达到离岸金融市场监管。

(二)中国离岸金融市场具体监管模式

1.监管主体方面。离岸金融市场要同时接受货币发行母国与市场所在东道国的双重监管,由于研究角度的不同,下面我们仅就中国自身应承担的监管责任谈起。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监管需要我国政府、中央银行及外管局等监管机构、商业银行三方共同进行,以有效控制离岸金融市场的风险。第一方,我国政府在离岸金融市场中是不可或缺的宏观调控角色,既规范又宽松的政策环境是发展良好离岸市场的根本动力之一。中国政府应充分运用法律这个“有形的手段”,对离岸金融市场业务严格规范,使之在健全的司法环境下健康有序发展,在稳定和繁荣的宏观政治经济环境下,提高离岸投资者的信心,进而促进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不断前进;第二方,我国的中央银行及外汇管理局等机构在恢复离岸金融业务后,要严格规范银行从事离岸业务的批准事项,注意风险分散,分别在多个城市中建立离岸银行,摒弃十多年前把五家离岸银行全部安排在深圳的做法。人民币离岸交易中心势必会建立发展起来,着手加强境外人民币的管理迫在眉睫,央行要规定离岸银行的最低资本金和资本充足比率及其资产负债比率的限定,协调不同城市间的离岸金融银行的发展,共同促进全国离岸金融市场的繁荣与稳定;第三方,我国商业银行在离岸金融业务中应该遵循“稳健经营,逐步放开”的方针,在资金账户、金融品种、服务对象、核定手续等方面严格管理,在岸与离岸业务实行分离类别管理,早日完善商业银行内部风险控制系统,对离岸业务谨慎而行,制定“共同业务守则”,加强离岸金融市场行业自律管理。

2.监管内容方面。作为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国,对它的监管应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对准入的监管,二是对经营的监管。

我国在市场准入方面,应建立离岸金融机构的设立和审批制度,加强市场主体的规范,有关管理当局应对申请开办离岸业务和设立离岸银行的中外资银行履行一定的审批手续。一是要将所有开展非居民业务的金融机构一并纳入监管范围,严格把握对象的“非居民”性,具体是指境外(含台、港、澳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含在境外注册的中国境外投资企业)、政府机构、国际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中资金融机构的海外分支机构,但不包括境内机构的境外代表机构和办事机构。在为客户开户时,要求客户提供身份证、合同契约等相关的有效法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并要求其证明资金来源,在贷款时同样要求出示抵押和担保,防止信用不道德行为的发生。二是把从事离岸金融业务的机构进行严格分类,发给不同性质的营业执照,明确规定各自的营业范围。三是在政策执行方面,不能让内控不健全、规模扩张冲动明显的经营机构进入,规定办理离岸金融业务的机构偿债能力必须以其总行偿债能力为后盾,包括外资在内的总行机构不能逃避其设在离岸市场的分行离岸账户一切可能破产的风险。

我国要使离岸金融市场能长期健康发展必须重视对离岸经营活动的监管:一是加强对离岸账户与在岸账户的管理,现阶段离岸金融的监管和法制尚未健全的前提下,我国主张“内外分离型”账户管理是正确的,应严格区分离岸账户与在岸账户,分账管理,单独核算,一套记载国内金融交易,另一套记载离岸金融交易,要尽可能避免或降低离岸业务向在岸业务的渗透和冲击国内经济的金融风险;考虑到国内利用离岸资金的需要与可能,可以建立离岸资金转化为在岸资金的机制,可在离岸与非离岸账户之间设立一个单向的过渡科目,作为离岸资金流入的必经账目,人民银行和外管局要逐一审批该科目的设立,并切实加强管理。二是要主动使利率和汇率逐步向弹性化方向发展,缩小离岸与在岸市场上该两种变量的差距,从而避免离岸市场上这二者的变化对在岸同类变量产生影响,危机国内金融稳定与宏观调控能力。三是减少从离岸账户流向在岸账户的资金进入证券市场或房地产市场,以免金融资产价格过分膨胀,产生泡沫经济。四是实施离岸金融业务及其日常业务的风险管理,根据新巴塞尔协议监管原则,对离岸金融市场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各种风险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尤其要重视流动性要求和资本充足率要求。五是在完善离岸金融市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对离岸金融机构定期报送的各种报表及其它资料加以分析,或通过监管人员的实地调查,采用系列量化指标考核离岸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与风险资产管理,提高全面风险的识别与控制能力;六是制定打击国际金融犯罪的法律规章。离岸金融的国际性、资金的频繁流动和对客户信息的高度保护为国际金融犯罪提供了温床。因此,目前国际组织在打击金融犯罪领域正积极合作,尤其是在反洗钱领域和避免偷税漏税领域制订了较为完善的指导建议。我国也应该参照有关国际组织制定的指导意见和行动守则制定相应的法律,积极参与打击国际金融犯罪的国际合作。

3.监管方式方面。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应从传统的基本规则的监管逐步朝面向过程的监管转变,从事后的静态风险管理转向事前的动态风险管理。监管机构应定期对离岸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进行信用评估,不定期地检查离岸银行等的账户及各项统计数据,切实起到对于离岸业务的全面及时的审查稽核作用,加强对离岸金融市场各项风险的提前识别与预防能力。

4.监管依据方面。进一步完善有关离岸金融业务的法律框架。截止到目前我国专门针对离岸金融业务的法规还只有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的《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及1998年制定的《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该法规是针对国内中资银行及其分支行从事离岸金融业务制定的规范性条文。有关外资金融机构在经营离岸金融业务时应受哪些限制,仅在1994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中有一些粗略规定。离岸金融业务法律框架的完善和细化,是未来发展离岸金融市场的一个重要方面,同时,还应加强对国际惯例的研究和学习,适当将国际惯例转化为国内立法。国内监管人员和离岸从业人员都应掌握境外相关法律知识,或适当引入境外专业律师、会计等中介机构,将法律审查手续外包。

离岸金融市场相对在岸市场有它特殊的风险因素,我国应充分利用政府的政策法规支持、在中央银行的有效监管下,三方积极努力发展我国的离岸金融并使之走向成熟。遵循“稳健经营,逐步放开”的方针,在资金账户、金融品种、服务对象、核定手续等方面严格管理,谨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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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金融软件是金融电子化建设的核心内容。目前金融系统特别是银行界,许多引用系统都是自己的软件开发部门单独或与外部其他机构合作开发的,少量软件是直接购买的商业软件产品。不论哪种情况,对金融软件的需求管理是最为重要的内容。

一、金融软件需求管理的内涵

软件工程理论认为,在软件生命周期中,需求分析(Requirements Analysis)是最重要的一个阶段。软件需求分析的质量对软件开发的影响是深远的、全局性的,高质量需求对软件开发往往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所谓“磨刀不误砍柴功”。在后续阶段改正需求分析阶段产生的错误将付出高昂的代价。为此,研究人员对需求分析的过程进行了长期深入的研究,并将需求分析逐渐发展成一个独立的分支―需求工程( Requirements Engineering)。主要内容有需求获取、需求分析、需求规约、需求验证和需求管理。其中需求获取是需求分析员与系统的最终用户一起工作以明确用户需要的过程,需求分析是提炼用户的需要和约束的过程,需求规约是清楚、准确地编写用户需要和约束文档的过程,需求验证是保证系统需求完整、正确、一致、明白的过程,需求管理是调度、协调需求工程活动,如获取、分析、规约及验证,并编制文档的整体过程。在实际工作中,伴随着需求的改进,需求工程的各阶段有时是交织在一起的,其最终结果是产生需求分析文档――《软件需求规格说明书》,相当于最终用户和开发机构之间的技术合同书。它既是开发者开发软件系统的依据,也是最终用户验收软件系统的依据。

金融电子化建设的核心是金融软件的开发和使用,而最终目的是使用,它是银行电子化建设的重中之重。目前我国金融系统的应用软件多为自身的软件开发部门单独或与外部机构合作开发,只有少量软件是直接购买的商业软件产品。不论哪种情况,对需求管理都是最为重要的内容。

二、金融软件的开发过程

金融软件的开发过程是由应用部门根据业务需要提出需求,开发部门按照需求进行开发,最终由应用部门进行验收并投入使用。具体过程如下:

1.应用部门提交《业务需求书》;

2.开发部门同应用部门的相关人员一起对《业务需求书》进行分析,并以某种模型(如数据流图)表示出来,形成《软件需求规格说明书》;

3.双方主管领导代表本部门对《软件需求规格说明书》签字确认。开发部门依据《软件需求规格说明书》开发相应的业务处理系统并提交给应用部门;

4.开发部门根据应用部门后续提交的业务需求变更,及时进行分析。分析结果经双方认可并签字后作为原《软件需求规格说明书》的附件,并由开发人员对软件进行调整;

5.应用部门对软件产品进行验收,合格后投人使用。

上述过程中1是需求获取,2实际上是将需求分析、需求规约、需求验证结合在一起进行。《业务需求书》相当于应用部门给开发部门提交的一份任务书,不能作为最终的开发依据。在整个过程中,应用部门和开发部门作为互相配合的双方,各有不同的分工。双方的密切配合和良好交流是产生高质量业务需求、获得优秀软件产品的重要保证。

三、金融软件需求管理的一般原则

为做好金融软件的开发和管理,要特别重视软件需求管理,金融软件需求的管理要符合需求工程的一般要求。

1.对需求的约束

软件需求直接关系到软件产品的质量。一个好的软件需求应具有如下特性:

完整性:要从全局出发,不能单纯从本业务考虑问题。一方面要完整地反映该项业务,另一方面还要全面反映本项业务同其它关联业务的联系。

准确性:准确无误,无二义,各项要求、业务做法、每种处理的详细流程、数据等方面的要求等明确定义,不能摸棱两可、含糊不清。

通用性:业务需求要具有较广泛的适应性,要能够适应大部分分支机构、适应大部分业务处理情况,减少以后各分支机构对系统的修改要求。

前瞻性:业务需求要具有前瞻性,要能够反映该项业务当前的发展状况(包括同业情况)和发展趋势。系统要留有可扩充的余地。

稳定性:一定时限内相对稳定、不变。

权威性:业务需求要具有权威性,能被普遍接受,并具有很强的约束力。

可行性:需求在技术实现和经济负担上要符合实际,切实可行。

安全性:金融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特殊性对金融软件的安全性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从需求的提出就应充分考虑软件的安全性问题,要有专门负责安全生产或稽核的人员全程参与需求管理及软件开发。

在金融软件开发的实践中,业务需求要全面符合上述要求比较困难。一般由应用部门综合考虑各点有求,并有所侧重。但是,为了保证软件产品的质量,还是应该尽量满足各项要求。

2.对需求管理的约束

金融软件的需求管理是一个综合性的过程,应做到以下几点:

负责制:应用部门和开发部门都应实行,两个部门都要有专门的机构负责从本部门的角度进行需求管理,由专人负责,有专门的部门领导负责协调,并对需求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错误负责。需求管理涉及后续各个方面,直接关系到软件产品的最终质量,因此必须强化需求负责制,确保需求及其变更始终处于良好的管理之下。

规范化:规范化是现代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强调规范化管理,可以避免非程序性、随意性等多方面问题。金融软件需求管理同样应遵循科学规范的原则。在需求管理中,对需求的获取、需求分析、需求分析的描述(《软件需求规格说明书》及其它文档)、需求的变更等需求管理的各方面制定相应的管理规范,并在工作中加以完善,坚持执行。

严肃性与灵活性:业务需求的提出及变更是一件严肃的事情。需求管理的目标之一,就是减少需求的变动,维护需求的相对稳定性。需求的每一处变动,都会对后续的开发工作产生影响,甚至导致某些工作推倒重来。因此必须维护需求的严肃性,不允许随意变更需求的内容。如确有必要,应经过变更需求的管理程序。对于业务上某些不影响原则问题的细节调整,开发部门可以根据开发工作的实际情况,在符合需求的大框架内予以满足,并将变更的内容及时归档记录,作为《软件需求规格说明书》的附件,从而在需求管理上体现出一定的灵活性。

四、结束语

金融软件的需求管理是关系到金融软件产品质量的关键,对业务发展具有深远影响。它是整个开发项目中最重要的工作,需要应用部门和开发部门密切配合,并按需求工程的要求和开发工作的规律进行。良好的需求管理会减少开发工作中不必要的调整,保证开发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最终投入使用,从而降低开发成本。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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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生态在国外最早是由G。Tansley(1935)在生态系统(Eco-system)基础上提出的,因为金融体系具有内在逻辑安排、发展规律等群体生态学(Synecology)特征,在经济活动中逐渐形成鲜明结构特征和功能特点的“秩序结构”,这种“秩序结构”即为金融生态。在国内金融生态环境的概念最早是由周小川在2004年的“经济学50人论坛"上提出的,同样借助了仿生学的概念。影响一个区域金融生态环境的因素包括该地区的政策环境、经济环境、法律环境、信用环境、行政环境、管理和技术水平、金融服务水平等。中国社科院出台的《中国金融生态调查报告》中使用了9项指标评价一个地区的金融生态环境,分别是经济基础、企业诚信、地方金融发展、法制环境、诚信文化、社会中介发展、社会保障制度、地方政府公共服务和金融部门独立性。一个地区金融生态环境的改善,一方面有利于地区吸引更多的资金流入。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金的流动会遵循“洼地效应"的规律,即资金流动在较大程度上取决于金融生态环境的好坏。如果一个地区金融生态环境比较好,首先是金融部门对该地区的信用评级就会比较高,就会有更多的信贷资金流向这个区域;其次是在银行信贷资金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下,将会有更多的国内外资金转向这个区域投资,融资渠道将会更加畅通。另一方面有利于提高本地区资源配置效率。在一个比较完备的金融生态环境系统中,市场竞争充分有效,市场价格机制的传导途径更加畅通,在利润目标引导下,银行和其他投资者会将资金更多地投向经济增长的瓶颈行业,从而使供求关系趋向平衡,地区资源配置得到优化。环渤海地区比较健全的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并非一朝一日之功,本文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关注宏观政策导向,加强政府、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

环渤海地区能否吸引国内外投资者的资金,关键取决于该区的重点产业发展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业发展是否充分利用了该地区的比较优势,具有市场总体竞争力,可以确保投资者收益。因此在确定区域经济增长规划时,应注重把握环渤海地区产业发展的比较优势和国家产业政策导向,通过政府、银行和企业畅通的信息沟通,来营造经济金融良性互动格局,为银行增加信贷投放和其他投资者增加投资创造良好的产业支撑。

(二)完善金融法律法规保障体系

首先应该出台有关金融机构破产和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以抑制金融机构高风险运作,切实保护老百姓和债权人的利益。其次是进一步完善金融业务法制,适当扩大担保物的范围,特别是动产质押;着手构建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框架;完善电子银行业务、个人银行业务的法律法规等。最后是加强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率。突出运用行政执法和司法手段加大对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提高失信者的违约成本,抑制违约行为的发生,从法律上对金融诈骗、故意逃避债务等违法行为的主体、范围、条件等进行相应的规定,细化执法依据。

(三)建立良好的社会征信体系

信用制度的高度发达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之一。规范社会信用秩序,创造良好信用环境,维护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是金融可持续发展系统运行的重要保障。首先要加强宣传教育,强化信用意识,提高全民的信用水平和道德素质;其次是加快环渤海地区的诚信法制建设,尽快出台征信管理、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从正向激励和逆向惩戒两个方面加速全社会重信守诺文化建设;最后是加快推进企业征信系统、个人征信系统的建设,完善社会信用征集评价体系,建设企业和个人的征信数据库,进行归档管理。转贴于

(四)是加快金融监管体系建设

金融监管的目的在于消除“破产"的冲击,本质上是一种规范金融主体不适当行为的准则和监管机制。首先是充分发挥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的监管职能,监管机构与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与合作,建立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其次是监管方式上逐步由事后性监管、行政审批性监管向风险预警性监管和行政核准制监管转变,建立金融风险监控预警系统;最后是加强金融机构的个体自律和行业自律,在金融系统内部建立自我管理、自我规范和自我约束的长效机制。

总之,目前理论界对区域经济增长需要怎样的金融产业集聚水平也还没有定论,但是毋庸置疑的是以下指标将会是考核区域金融产业集聚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因素,那就是:金融业对改善民生的促进作用;金融业对实体经济的促进作用;金融业对自身发展的催化作用;金融业对区域经济安全特别是金融安全的保障作用。最后,我坚信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在学术界完善的经济理论指导下、在区域经济增长成熟实践经验的推动下,环渤海地区的金融产业发展水平和经济增长状况将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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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供应链金融 信用问题 管理体系

近年来,我国金融界兴起的供应链金融业务属于金融创新业务。随着现代物流业发展对金融服务创新需求的日益增太,服务于生产、流通和销售的供应链金融服务创新业务实践越来越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的问题成为供应链金融业务创新发展的瓶颈问题。

一、供应链金融的创新业务实践

在我国,对供应链金融创新业务的探索,大致经过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从“物流银行”的设想到“融通仓”概念的提出;第二个阶段,从“仓单质押”业务的尝试到“物流银行”业务的开展;第三个阶段,从“物流银行”业务的开展到供应链金融战略的提出与实施。…在供应链金融创新的实践发展上,我国形成了两条业务发展的主线模式:

其一是基于传统的商业银行贸易融资,结合生产贸易企业的业务特点和实际需求,由商业银行创新业务而提供的结构性贸易融资业务模式。该业务模式通过货权质押、信托收据、保险及公证、货物监管、提货通知、货物回购、资金专户管理、期货保值等一系列结构化设计来掌握货权、监控资金,为提供集物流、信息流、资金流为一体的个性化的组合贸易融资方式。

其二是基于供应链管理模式,通过第三方物流企业(3PL),创新出来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和融通仓等供应链融资模式。这种业务融资模式比结构性贸易融资模式更创新了一步,它是基于供应链金融的思想,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从专注于对企业本身信用风险的评估,转变为对整个供应链及其交易的评估,这样既真正评估了业务的真实风险,同时也使更多的企业能够进入银行的服务范围。

二、供应链金融的信用管理问题

目前国内外关于供应链金融领域的研究和实践都比较活跃,特别是在国内,供应链金融创新实践在不断进行尝试。随着业务的发展,在发展过程中的信用问题凸显出来,信用管理问题阻碍着供应链金融的创新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信用替代的局限。目前以银行为主的供应链金融业务是基于所谓的核心大企业的信用替代而成立的,这在中小企业的融资中表现得很突出。即需要银行融资的中小企业必须和一家值得银行信赖的大企业发生业务往来,从而得到“某种资格的认定”或者借用大企业的信用,使其达到银行认可的资信水平。实际上是中小企业利用大企业的良好信誉与实力以及和银行稳固的信贷关系来为其提供间接的信用担保,从而获得银行的融资支持。虽然在发展中,通过供应链管理建立了诸如“1+N”或者“N+1+N”这样的业务关系,然而这种融资组织管理方式的效果是使更多的金融资源向那些核心集团性企业归集,通常会将核心企业的信用放大,用以对供应链上的企业进行更大的授信来支持该业务的创新开发,这样,信贷风险的聚集扩散效应往往会扩大。因此,仅仅依靠这种信用替代来发展供应链金融是有很大局限性的,也会招致更大的风险,最终阻碍了供应链金融创新的健康发展。

第二,信用管理的局限。在我国,供应链金融创新模式主要是基于传统商业银行业务创新的结构性贸易融资业务模式和基于供应链管理中银行通过与第三方物流企业(3PL)合作的供应链融资模式。虽然这两种创新模式解决了供应链金融业务发展中的许多问题,但目前也显现出发展创新动力不足的态势。在目前的融资模式中,银行为了控制风险,就需要了解企业抵、质押物的规格、型号、质量、原价和净值、销售市场和销售对象以及承销商的情况等,还要查看各种权利凭证的原件、辨别真伪。这些工作不仅费时费力,而且大大超出了银行的日常业务与专业范畴。另外,目前供应链金融创新业务模式的最高收益往往还超过不了传统银行业务模式的收益。因此,以银行为核心的供应链金融创新模式是动力不足的,很难成为银行的主流业务。

第三,技术手段的局限。目前供应链金融仅仅停留在银行和企业的层面上,供应链管理所依赖的网络信息技术目前在银行和企业中很难同步发展,网络信息技术的落后会造成信息不完整准确、业务衔接不顺利流畅,往往还会引致风险的发生,供应链金融信息技术基础的创新问题亟待得到解决。由于供应链管理数据库对于整个供应链上的企业和产、供、存、销、资金具有实时监控的功能,需要具备处理意外事件的能力和满足多方面查询的要求。因此,技术创新问题的解决是供应链金融创新得以顺利发展的关键,而目前的技术手段的局限性是很大的。

第四,信用组织的局限。目前的供应链融资仅仅局限在作为银行对传统业务的一种创新与补充。实践证明,在供应链金融组织中,银行为主体的融资组织形式是有极大局限性的。供应链融资往往会比传统的贸易融资具有更大的风险,传统的贸易融资强调的往往只是特定交易环节供需双方企业的信用状况和贸易的真实背景,而供应链融资不但要强调这一点,而且更加强调整个供应链风险的监控与防范,对供应链各个环节潜在的风险都要加以识别与控制,这就大大增加了管理成本。并且,从目前的供应链金融业务模式来看,供应链融资中的存货大部分是中间产品,具有很强的专用性,不易通过市场来评估其价值,也不易在市场上变现。因此,供应链金融的风险控制更加复杂、所需要的措施也更加全面,而目前的信用组织形式很难满足供应链金融发展的需求。

三、供应链金融的信用管理建设

目前建设好信用管理体系是促进供应链金融创新业务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进行供应链金融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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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宏观审慎监管的直接原因是金融系统性风险。欧洲中央银行将其这样定义:“因为金融系统的不稳定广泛性威胁到其稳定,社会福利和经济增长受到很大损失。”它和个体风险相反。

我们从时空方面分析金融系统性风险。某时金融内部风险问题即为空间风险,在时间上极有可能爆发,是动态存在的。金融机构风险积累众多就会形成空间系统性风险。以时间的变化演变而成的时间性系统风险,是金融内部和经济外部作用的结果。它与金融的顺周期关系密切。在金融业信贷规模扩大引起的经济过热后,系统风险继续增加;在金融缩小信贷规模时,经济衰退明显。

那么如何识别风险,以一些指标来辨别。简单看,个体风险可能直接影响整个金融系统风险,影响巨大。所以,监管部门监管实施的主要关注点即是规模大的金融行业的系统风险问题。

具体简介两种识别办法,即指标预警法和压力测试法。指标预警法以金融稳健指标为主。主要用来初步检定金融系统稳定性,已经为120多个国家地方金融稳定做了分析。压力测试法即为演示金融行业负面状况时评判其损失。此法可以有效补足系统漏洞,控制并减少系统风险。以最坏的打算,最具可行度的演示,来保证压力测试的准确无误。

对风险的识别从简单静态化已经变为关联动态化分析。

二、金融顺周期性

影响金融系统风险的一个因素即是顺周期本身。经济社会和金融行业的累积和正反馈作用共同促使经济的不断变动,所以,经济就会表现为顺周期性。

具体可分四点来看。首先,资本监管上,主要在于定义资本充足率问题。比如,经济发达时可定为宽松的资本充足率,信贷供应减少,在经济退缩时,收紧银根,从而降低信贷供应、抛售等。其次,贷款实际损失计提法。在金融信贷风险不明显时计提很低,在信用风险明显时,拔备增加,资本束缚和盈利范围阻碍了拔备资金供应。再次,公允价值会计。市场下滑时,市值减少,抛售出现,资产价格骤降。公允价值会计会在资产价格膨胀时促进增长。最后,金融管理者待遇问题。通常,金融管理者薪水很高,然而当金融出现亏损时,管理者却没有损失,管理者的待遇顺周期导致其对短期回报的过分关注。

信贷与资本市场联系加强了金融的顺周期性,通过金融加速器、财富作用于经济实体,经济呈现波动大的局面。比如,企业的成本增加、净值较少受到经济的负面影响。企业的下步产值减少会受高额的外部融资成本影响。同时,居民消费的增加只有靠价格上升的作用才能产生。金融波动受到经济变化的强烈影响。金融系统与经济波动同步进行,泡沫经济不断产生。

三、逆周期宏观审慎监管的理论与经验

(一)相关监管理论

上世纪70年代末,银行监管者观察到了监管的漏洞,提出“宏观审慎监管”。2008年金融危机前,学者从微观和宏观视角比较研究认为,监管应从银行转向非传统领域,特别是金融衍生行业。2006年,国际清算银行总裁Malcolm认为宏观审慎监管有两点必要。首先,宏观经济的所有风险而非某个金融机构风险导致金融危机产生经济损失。其次,金融衍生品将金融风险快速移动,银行外其他金融机构也可能是金融危机的诱因。

2000年,Crockett觉得目标与风险累积不同是微观和宏观审慎监管的区分点,微观监管目标是某个金融机构的破产承担风险,宏观监管目标则是整个金融的经济损失。微观审视监管主要看重某金融机构特定风险,宏观监管则关注整个金融系统的集体风险。

2008年金融危机后,学界转向宏观审慎监管为重点。2009年,Borio觉得宏观监管应从时间和部门之间来进行,风险跟随时间,使金融系统的顺周期性减慢,实现逆周期监管。宏观审慎监管的主要方向是逆周期监管。2010年,Caruana总结了宏观监管的目标,即以顺周期性和金融共性风险的显现减少金融体系风险。

理论探讨至今仍然有一些局限性存在:首先,对金融逆周期宏观监管视角少有法律层面的探讨,法律制度的制定实施影响逆周期宏观监管,法律制度的应用亟需加强。其次,微观与宏观监管缺乏联系。探讨基本上以宏观为主,忽视微观基础,致使宏观监管与微观监管不相容。最后,逆周期探讨缺乏。逆周期要具体用在宏观审慎监管上,要探讨逆周期管理的方向、体制等,金融与经济不平衡、周期的关联点等等。

(二)实施金融宏观审慎监管的经验

下面从监管方式的时间和空间视角,来探讨宏观审慎监管的一些途径。

1、时间视角

通常,系统风险加剧会在金融扩张、经济繁荣时,爆发则在银根收紧、经济不景气时。据此,时间视角审慎法就可以增加上行期的缓冲资本,控制价格过度上涨,经济下滑时补充市场的波动,以丰补欠。我们可以将其认为是逆金融周期的建立。具体有公允价值会计制、拔备制、资本缓冲制。

公允价值会计制。改革公允价值会计制度,主要是采用逆周期管理,减少其本身的顺周期性。正确认识金融流动困难的风险过剩,减少金融波动浮动大的公允价值作用,较少依靠会计数据。促进银行信息的透明,展现公允价值。

拔备制。经济上行期,银行应该提高准备,防备信用损失。FSA认为,经济扩张最大化时,要另行缓冲储备,其大小范围放在百分之二到三个点。西班牙银行的先进制度即除了基本的准备金外,还要有逆周期准备金的适当部分来承当缓冲资金。

资本缓冲制。Brunnermeier等人认为,以宏观经济为指导,经济上行时,增加信贷编边际成本,经济下滑时,提供基本信贷即可。Goodhart and Persaud觉得,资本杠杆和资产价值上涨关系密切,银行的风险不能只看负债表。按照某一部门的风险订立超额逆周期资本,增加边际成本。

2、空间视角

系统风险在空间上即为跨机构风险,金融的集体性关系导致负外部性的风险过剩。所以,某个金融机构不必思考系统金融风险。具体有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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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金融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际金融的运行格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国际金融监管也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和金融的不稳定性日渐突出。面对金融全面开放,为了能够更有效地提高金融机构运行和金融资源配置的效率,保证金融市场稳定,促进经济持续发展,我国金融监管需要进行不断地创新和变革。

一、开放条件下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挑战和问题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模式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即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主体的“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体制。随着金融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金融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现行金融监管体制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在实践中也产生了诸多问题:

(一)金融监管法治环境薄弱

金融监管立法仍然滞后,立法技术亦不成熟。《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金融监管领域的基本法律至今没有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一些重要领域仍然处于法律真空状态。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不协调,甚至存在严重冲突。盲目移植、照搬照抄、脱离实际的规定大量存在。金融监管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也屡见不鲜。

(二)金融监管目标不合理

我国金融监管目标是既要保障国家货币政策和宏观调控的有效实施,又要承担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保障平等竞争和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维护整个金融体系安全稳定、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金融监管目标具有多重性和综合性,实际上是对金融监管目标的弱化,从而制约了金融监管的功效。

我国的金融监管目标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是一致的。这使得中国金融监管的主要工作就是进行货币政策的执行和信贷规模控制的合规性检查,并没有真正从金融运行的安全性、高效性出发,形成独立的、明确的职能。

(三)金融监管的内容和方式存在缺陷

重市场准入,轻市场退出。目前的监管大多对金融机构、金融业务的市场准入进行严格限制,而在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理上则缺少详细的可操作的市场退出规定。在金融机构的风险暴露时,“一行三会”的监管只能借助于行政手段来化解金融风险,违反了市场规律,进一步加剧了金融风险。

重现场监管、轻非现场监管。我国的金融监管主要采用现场监管。现场监管虽然能够比较细致地了解、发现那些从金融机构公开的财务报表和业务资料中难以发现的隐蔽性问题。但是,它本身也存在许多不足,如,风险监管不足,随意性、非规范性较大,人力不足以及重复检查并存等等。

重合规性监管、轻风险性监管。先行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是对金融业市场准入、业务范围、财务帐目、资本状况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合规性监管,而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尚不规范和完善。强调从资本充足性和资产流动性方面进行监管,忽视了金融机构自身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等指标的监管。重视传统存贷业务,而对表外业务及其他金融创新业务监管较少。

(四)金融监管信息仍不透明

目前中国的金融监管仍处在起步阶段,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尚处于一种分割、低效、失真的状态。中国金融监管信息不透明主要表现在:“三会”的监管信息系统处于分割状态,不能实现监管信息共享;金融监管信息实行定时报送制度,使得金融监管信息收集效率很低;金融机构报送数据存在人为调整,虚报、瞒报现象屡有发生;缺乏社会监督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对金融机构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审查,等等。

(五)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缺乏协调,监管存在“真空”

我国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还不健全,整个金融监管组织体系仍按计划管理模式设置,“一行三会”虽各有分工、各有工作侧重,但是相互之间仍存在职责不清、相互扯皮的问题,有时出现职责冲突,有时出现监管“真空”,从而降低了整个金融监管的效率。我国的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的混业经营趋势正逐步加强,原有的以机构类型确定监管对象的监管模式难以发挥作用,进而出现金融监管“真空”。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制度设计

前述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已严重滞后于国际发展与实践需要。随着金融全球化、经济一体化和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不断深化,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在金融监管体制上不断做出相应调整,而我国仍采取根据既定金融机构的形式和类别进行监管的传统方式。在金融机构的业务界限日趋模糊的情况下,这种监管方式的弊端日益凸显。

国外的金融机构大都为混业经营。尽管加入WTO后对进入中国的外资金融机构仍可限制其经营业务,但外资金融机构可以利用其境外的后援体系,其混业经营的优势仍能发挥,使我国金融机构在竞争中处于下风。混业经营已是大势所趋,当前我国金融机构的诸多业务创新已具有部分混业经营的性质,光大控股集团、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金融控股公司的组建事实上也拉开了我国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序幕。与我国实行的分业经营相适应的分业监管体制已不适应这一趋势的发展。为适应混业经营的发展要求,我国应在现有的金融监管基础上平稳过渡,依据金融体系基本功能逐步改革和完善监管体制,实现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协调。: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直属的政府机构应放弃金融监管职能,着重于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做好宏观调控,这样有利于金融监管效率的提高。在“三驾马车”(即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基础上设立“中国金融服务监管局”作为整个金融业的最高监管机构,维护整个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对各类金融业予以全面监管。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集中置于中国金融服务监管局的统一领导之下,对各类分业经营的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控股公司名下的子公司实施功能化监管,并定期召开由三大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加强“三驾马车”之间的联系。中国金融服务监管局则有权对各监管机构的职责和各种争议予以界定和仲裁。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则由中国金融服务监管局直接监管,从而形成一个立体的、有层次的、有分工的、横向与纵向并重的金融监管体制。

三、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理念建设

在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完善金融监管内容和方法,改善信息披露制度、强化社会监督,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的同时,在体制转型的基础上实现监管理念的转变是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关键:金融监管活动应从事后被动处置向事前预警防范转变;金融监管内容应从合规性、机构性监管向合规性与风险性监管并重、功能性监管转变;树立全面风险管理理念,转变控制金融风险的思路,使金融监管既要强调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又要注重提高金融机构的运行效率以及国际竞争力。唯有在金融监管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金融业的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实现金融监管理念及时、科学的调整,才能在开放条件下促进金融监管的不断成熟和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陈建华.中国金融监管模式选择.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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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离岸金融(Offshore Finance)是指设在某国境内但与该国金融制度无甚联系,且不受该国金融法规管制的金融机构所进行的资金融通活动。传统的离岸金融业务包括货币信贷、投资、结算、外汇买卖、黄金买卖、保险服务和证券交易等金融业务。伴随着新一轮全球性经济衰退,各国对游资监管力度加大,离岸金融业务的发展前景逐渐黯淡,离岸金融业务也积极寻求着转型发展之路,在此背景之下,海南省发展离岸金融业务的相关研究更显必要、紧迫。

二、海南省离岸金融业务发展的宏观环境

(一)天然优势的地理区位

海南省位于华南和西南陆地国土和海洋国土的结合部,内靠我国经济发达的珠江三角洲,外邻亚太经济圈中最活跃的东南亚。海南省独特的地理区位优势对海南省离岸金融业务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首先,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建立亟需大量的资金及金融服务的支持,海南省离岸金融业务能有效满足此类需求;其次,毗邻香港有利于海南省离岸金融业务的加快发展,海南省离岸金融业务的兴起能有效辅助、巩固香港确立全球离岸金融中心的地位;最后,海南省与祖国大陆间的天然屏障可以作为防范省内与大陆境内金融系统协同干扰的“防火墙”。

(二)增长迅速的国民经济

海南省2010年国民经济总值达2064.5亿元,同比增长24.8%,增速位居全国首位,同年地区产业产值均达到历年来的最高点,且第三产业增加值达953.67亿元,同比增长27.1%,较2009年同比增速5.27%①。

(三)发展迅猛的金融行业

银行业快速健康发展。2010年末,全省银行类机构本外币存款余额4217.30亿元,比上年末增长32.8%。金融机构效益显著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5470.36亿元,比上年增长32.8%。证券业发展势头强劲,全年通过发行、配售股票共筹集资金122.14亿元,比上年增长8.16倍。保险业务规模迅速扩大,全年保险机构承保金额21727.19亿元,比上年增长23.9%。实现保费收入47.95亿元,增长45.0%。

(四)持续加快国际化进程

随着海南省国际旅游岛建设进程的不断深入,海南省抓住与国际市场、机构、法人等接触的契机,推动海南省产业升级转型。一方面,海南省不断强化自身在中国-东盟自贸区内的核心地位,加强与东盟国家在旅游、交通、商贸等方面的互惠合作,另一方面,海南省寻求与欧美等发达国家在旅游、金融、环保等领域的交流。

三、海南省离岸金融的模式选择

通过对现有国际离岸金融市场模式特征及要素需求的考量,不难发现海南省省域内要素不满足内外一体型关于区域建设环境的需求。而避税港型模式本身即为了让离岸公司机构规避母国关于税收等非运营支出而诞生的一种形式,且随着近年来全球性受游资冲击而导致的全球、区域性金融危机频发,黑市洗钱现象不绝,现阶段相关国际组织、合作国联盟加强对此类模式地区的监管,从而使得一些区域离岸市场“形同虚设”,不仅如此,海南省较其他避税港型地区并不具有明显横向竞争优势,因此本文认为海南省不适宜避税港型模式。

剔除了以上两模式后,本文侧重与海南省选择以内外分离型为基础的适用性模式。首先就内外分离型模式而言,海南省现阶段国际旅游岛建设亟需相应配套资金的支持,据中国发展改革委员会相关专家的测定,海南省国际旅游岛至少需要15万亿元资金的注入建设,而相对于海南省入不敷出的财政资金而言,数目之庞大犹若星河,因此本文认为海南省应采用单向渗透型的离岸金融市场模式(OUT IN),即允许离岸市场内资金有限渗透到在岸市场的模式。但受限于现阶段海南省金融软硬件实力,初期阶段仍以内外分离型模式,待业务发展到一定规模档次,再权衡利弊适当冲破“屏障”,施行有限渗透的策略。

四、海南省离岸金融市场发展目定位

(一)助力海南省经济增长产业升级为核心

必须遵循关于“十二五”时期的规划路线,从而进一步助推海南省经济增长、产业升级等改革目标的实现升华规划中关于相关产业发展的理念,拓展海南省经济、产业发展的可行域,创造海南省与国际优秀产业、高新技术接触的契机,争取将海南省提升为“离岸金融-旅游服务”复合型海岛特区。

(二)开展以境外人民币离岸业务为内容

人民币国际化是指人民币能够跨越国界,在境外流通,成为国际上普遍认可的计价、结算及储备货币的过程。尽管目前人民币境外的流通并不等于人民币已经国际化了,但人民币境外流通的扩大最终必然导致人民币的国际化,使其成为世界货币。

(三)形成“港琼”离岸金融犄角为目标

香港作为全球范围内重要的国际化金融中心,离岸金融业务规模大、服务水平高、市场监管有效性强。海南省离岸金融业务就其本身规划而言,具有浓烈的地域性特色,因此可以有效完善犄角内“业务池”构建,且海南省离岸金融的发展可以有效减缓香港受指向性游资的冲击,发挥犄角规模优势,有效规避相应风险。

五、海南省离岸金融业务的内容框架

(一)海南省离岸金融业务品种遴选

1.银行类离岸金融业务

一是离岸存款业务。可接受开立“非居民”的美元、港币等可自由兑换货币的存款账户,亦可接受开立人民币非自由兑换货币存款账户。

二是离岸结算业务。海南省可以依托离岸金融机构为平台,开展一系列如客户办理汇兑、接受和开立信用证、提供保函、光票托收、跟单托收等业务。

2.证券类离岸金融业务

海南省证券类离岸金融业务也应选取金融机构债券、利率掉期(SWAP)等为主的相对低风险性业务为主,从而做到降低风险,有限提升市场流动性。

3.保险类离岸金融业务

开展有利于海南省海洋产业发展的船舶险种,根据海南省特殊海洋、渔业状况,推陈出新具有离岸属性的创新型保险品种。

(二)海南省离岸金融业务监管体系

1.离岸金融机构准入及退出机制

海南省离岸金融机构的准入应遵循“机构规模优先、良性内控优先、业务面广优先、效率服务优先”等原则,准入机构在进驻省内以前应具备外汇汇兑、业务办理、业务结算等基础性资质,并在此基础上报备国务院、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政府等相关机构审批、备案等基本程序。

2.离岸金融业务范围约束性

主要监管海南省离岸金融业务的五项原则主要:一是审慎性原则,以风险相对较易控制的业务为主;二是可操作性原则,即以简单可行出发,以传统业务为主;三是灵活性原则,在监管下适度放宽业务选择的区域;四是锁定交易性原则,通过账户的分设和严格管理,确保离岸业务的有效监控;五是差别监管原则,对外资银行及中资银行进行区别性管理。

(三)海南省离岸金融业务优惠政策

1.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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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离岸金融(Offshore Finance)是指设在某国境内但与该国金融制度无甚联系,且不受该国金融法规管制的金融机构所进行的资金融通活动。传统的离岸金融业务包括货币信贷、投资、结算、外汇买卖、黄金买卖、保险服务和证券交易等金融业务。伴随着新一轮全球性经济衰退,各国对游资监管力度加大,离岸金融业务的发展前景逐渐黯淡,离岸金融业务也积极寻求着转型发展之路,在此背景之下,海南省发展离岸金融业务的相关研究更显必要、紧迫。

二、海南省离岸金融业务发展的宏观环境

(一)天然优势的地理区位

海南省位于华南和西南陆地国土和海洋国土的结合部,内靠我国经济发达的珠江三角洲,外邻亚太经济圈中最活跃的东南亚。海南省独特的地理区位优势对海南省离岸金融业务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首先,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建立亟需大量的资金及金融服务的支持,海南省离岸金融业务能有效满足此类需求;其次,毗邻香港有利于海南省离岸金融业务的加快发展,海南省离岸金融业务的兴起能有效辅助、巩固香港确立全球离岸金融中心的地位;最后,海南省与祖国大陆间的天然屏障可以作为防范省内与大陆境内金融系统协同干扰的“防火墙”。

(二)增长迅速的国民经济

(三)发展迅猛的金融行业

(四)持续加快国际化进程

随着海南省国际旅游岛建设进程的不断深入,海南省抓住与国际市场、机构、法人等接触的契机,推动海南省产业升级转型。一方面,海南省不断强化自身在中国-东盟自贸区内的核心地位,加强与东盟国家在旅游、交通、商贸等方面的互惠合作,另一方面,海南省寻求与欧美等发达国家在旅游、金融、环保等领域的交流。

三、海南省离岸金融的模式选择

通过对现有国际离岸金融市场模式特征及要素需求的考量,不难发现海南省省域内要素不满足内外一体型关于区域建设环境的需求。而避税港型模式本身即为了让离岸公司机构规避母国关于税收等非运营支出而诞生的一种形式,且随着近年来全球性受游资冲击而导致的全球、区域性金融危机频发,黑市洗钱现象不绝,现阶段相关国际组织、合作国联盟加强对此类模式地区的监管,从而使得一些区域离岸市场“形同虚设”,不仅如此,海南省较其他避税港型地区并不具有明显横向竞争优势,因此本文认为海南省不适宜避税港型模式。

剔除了以上两模式后,本文侧重与海南省选择以内外分离型为基础的适用性模式。首先就内外分离型模式而言,海南省现阶段国际旅游岛建设亟需相应配套资金的支持,据中国发展改革委员会相关专家的测定,海南省国际旅游岛至少需要15万亿元资金的注入建设,而相对于海南省入不敷出的财政资金而言,数目之庞大犹若星河,因此本文认为海南省应采用单向渗透型的离岸金融市场模式(OUT IN),即允许离岸市场内资金有限渗透到在岸市场的模式。但受限于现阶段海南省金融软硬件实力,初期阶段仍以内外分离型模式,待业务发展到一定规模档次,再权衡利弊适当冲破“屏障”,施行有限渗透的策略。 四、海南省离岸金融市场发展目定位

(一)助力海南省经济增长产业升级为核心

必须遵循关于“十二五”时期的规划路线,从而进一步助推海南省经济增长、产业升级等改革目标的实现升华规划中关于相关产业发展的理念,拓展海南省经济、产业发展的可行域,创造海南省与国际优秀产业、高新技术接触的契机,争取将海南省提升为“离岸金融-旅游服务”复合型海岛特区。

(二)开展以境外人民币离岸业务为内容

人民币国际化是指人民币能够跨越国界,在境外流通,成为国际上普遍认可的计价、结算及储备货币的过程。尽管目前人民币境外的流通并不等于人民币已经国际化了,但人民币境外流通的扩大最终必然导致人民币的国际化,使其成为世界货币。

(三)形成“港琼”离岸金融犄角为目标

香港作为全球范围内重要的国际化金融中心,离岸金融业务规模大、服务水平高、市场监管有效性强。海南省离岸金融业务就其本身规划而言,具有浓烈的地域性特色,因此可以有效完善犄角内“业务池”构建,且海南省离岸金融的发展可以有效减缓香港受指向性游资的冲击,发挥犄角规模优势,有效规避相应风险。

五、海南省离岸金融业务的内容框架

(一)海南省离岸金融业务品种遴选

1.银行类离岸金融业务

一是离岸存款业务。可接受开立“非居民”的美元、港币等可自由兑换货币的存款账户,亦可接受开立人民币非自由兑换货币存款账户。

二是离岸结算业务。海南省可以依托离岸金融机构为平台,开展一系列如客户办理汇兑、接受和开立信用证、提供保函、光票托收、跟单托收等业务。

2.证券类离岸金融业务

海南省证券类离岸金融业务也应选取金融机构债券、利率掉期(SWAP)等为主的相对低风险性业务为主,从而做到降低风险,有限提升市场流动性。

3.保险类离岸金融业务

开展有利于海南省海洋产业发展的船舶险种,根据海南省特殊海洋、渔业状况,推陈出新具有离岸属性的创新型保险品种。

(二)海南省离岸金融业务监管体系

1.离岸金融机构准入及退出机制

海南省离岸金融机构的准入应遵循“机构规模优先、良性内控优先、业务面广优先、效率服务优先”等原则,准入机构在进驻省内以前应具备外汇汇兑、业务办理、业务结算等基础性资质,并在此基础上报备国务院、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政府等相关机构审批、备案等基本程序。

2.离岸金融业务范围约束性

主要监管海南省离岸金融业务的五项原则主要:一是审慎性原则,以风险相对较易控制的业务为主;二是可操作性原则,即以简单可行出发,以传统业务为主;三是灵活性原则,在监管下适度放宽业务选择的区域;四是锁定交易性原则,通过账户的分设和严格管理,确保离岸业务的有效监控;五是差别监管原则,对外资银行及中资银行进行区别性管理。

(三)海南省离岸金融业务优惠政策

1.税收优惠政策

借鉴国内外离岸金融市场的税收优惠政策,结合海南省实际,对在离岸区内开展离岸服务外资金融机构,可考虑在2020年以前按10%税率减征所得税,免征印花税,对风险较大的离岸贷款实行专项贷款风险准备金,由金融机构申请,报外汇管理部门备案,同级主管国税机关审批后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对金融机构高管个人所得税按三免两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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