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精选范文 乡村道路管理

乡村道路管理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09 17:41:31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5篇乡村道路管理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乡村道路管理

篇1

二、加强和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

(二)发挥镇乡派出所作用。各镇乡派出所要加强治安巡逻,掌握辖区内机动车、驾驶人情况,认真排查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并落实整改措施,依法处理违法载人、无证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上路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同时,通过组织民警进村入户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交通安全宣传,提高农村群众交通安全意识。

三、加强和规范农村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治理

(一)摸清家底,建立档案。以村(社区)为单位,每年对辖区内的机动车(包括大、中小型客货车、摩托车、轮式拖拉机等)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详细掌握每辆车的车况和运行情况,逐车建立安全管理档案,与车主、驾驶人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

篇2

中图分类号: TU986 文献标识码: A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科技的不断进步,道路在人们日常生活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国提出新农村建设战略之后,越来越重视乡村道路文化景观设计,通过对乡村道路的设计,能够有效的激活当地的经济发展,不仅要进行设计,而且还要进行科学的、合理的进行完善道路系统。乡村道路景观是当地文化特色的载体,能够充分展示出文化的内涵与特色。本文就对美丽乡村建设视角下的乡村道路景观设计初探进行简单的分析和阐述。

一、美丽乡村建设视角下的乡村道路文化景观设计遵循的原则

在美丽乡村建设视角下,要想有效的设计乡村道路文化景观就必须要坚持一定的原则,才能保证乡村道路文化景观设计的科学性、合理性。

(一)遵循文化性原则

在乡村道路文化景观设计中,首先必须要遵循的是文化性原则,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乡村道路文化景观向着城市化的标准来设计,完全忽略了乡村特有的优势。在设计过程中,要充分体现出乡村特有的文化气息,它是一个乡村所蕴含的一种文化,这种乡村文化是不能摒弃的,应该要遵循文化性的原则才能更好的保证乡村道路文化景观设计。

(二)遵循美观性原则

在乡村道路文化景观设计中,不仅只遵循文化性的原则,而且在坚持文化性的基础上应遵循乡村道路文化景观的美观性,乡村道路是一种公用的设施,也是带动经济发展的一种重要的枢纽。充分利用因地制宜,能够有效的融合周边的环境进行乡村道路文化景观的设计,通过利用乡村的有限资源,把美观合理的融入到乡村道路文化景观设计中去。

(三)遵循安全性的原则

在乡村道路文化景观设计中,还要遵循安全性的原则。安全在乡村道路设计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首先要有效的保证乡村道路的质量,这是乡村道路设计的基础;然后要重视在营造乡村道路景观环境提高乡村道路的安全;最后根据乡村道路设计的标准,对植物进行合理的配置,能够有效的缓解人们的疲劳,进一步的确保了乡村道路文化景观设计安全性。

(四)遵循生态环境与经济发展平衡性的原则

在乡村道路文化景观设计中,要遵循生态环境与经济发展平衡性原则。在设计中,要以最少的成本发挥出最大的经济效益,同时,还要注重生态环境效益,把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控制在最小化,能够有效的改善乡村道路的环境,进一步构建了绿色通道,设计出生态环境与经济发展有着均衡的乡村道路。

二、美丽乡村建设视角下的乡村道路文化景观设计中文化的重要性

乡村道路景观是乡村景观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乡村道路景观的设计不仅仅只是人们对其功能的满足,而且还要在乡村道路景观设计中挖掘出乡村特有的文化以及内涵,不仅能够对特有的文化进行宣传,而且能够通过文化元素促进新农村建设,进一步的能够有效的满足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

(一)乡村文化

乡村道路景观是道路与周边环境的一种相互融合的景观体系,要想有效的体现出乡村的文化,就必须在乡村道路景观设计中,充分展现出乡村文化的特色。由于我国地大物博,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化古国,每个地区都有着不同的文化气息,要想更直观更有效的体现出中国文化,就必须促进乡村文化的发展,乡村是文化之根,只有对新农村进行一定的文化建设,才能使得乡村文化继续发扬光大,通过使用合理的设计方法,能够最大化的彰显出乡村文化的资源。但是,由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们越来越向往城市的生活,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改变了原有的乡村风格,就很难体现出当地的风土人情和特有的文化气息;在乡村道路景观设计中,注重乡村文化的设计,更加有效的体现出乡村文化的重要性。

(二)能够促进乡村的发展

乡村道路最终的功能就是交通,在乡村道路文化景观设计中能够采取合理的位置充分体现出当地的文化,能够满足当地人们和游客的欣赏需求。近几年,随着旅游业的蓬勃发展,乡村旅游也得到了一定的进步,通过合理的设计乡村道路文化景观能够有效的吸引游客,激发游客对当地的兴趣,进而能够有效的促进乡村经济的发展,为建设新农村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在乡村道路文化景观设计中对美丽乡村的建设有着很重要的作用。

三、美丽乡村建设视角下的乡村道路文化景观设计途径

在美丽乡村建设视角下,要想有效的、合理的设计乡村道路文化景观,就必须要对乡村文化进行一定的塑造,首先要对乡村文化进行合理的定位,其次根据乡村道路进行文化景观设计,最后,通过乡村道路文化景观设计能够有效的促进乡村经济的发展。本文就通过以上三点进行分析。

(一)对乡村文化进行合理的定位

在美丽乡村建设视角下设计乡村道路文化景观,首先要对当地的乡村文化进行合理的定位。文化在一个乡村中有着非常重要的积极作用,对文化价值的目标的构建也是非常重要的,必须要保证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保持一种和谐的关系,能够使得三种关系共同发展。乡村文化是一种精神需求,只是表面的一种符号,要想有效的发挥出乡村文化的价值,必须要利用物质作为载体,能够从乡村道路文化景观设计中认识到乡村文化所特有的价值与内涵。

(二)乡村道路文化景观设计

1、在乡村道路文化景观设计中,必须要充分体现出文化的重要性,将文化元素合理的融入到乡村道路景观设计中,更加有效的发挥出所特有的文化气息。在乡村道路设计中,通过利用地形形态或者是历史人物形象对乡村道路来命名,这种做法不仅展现出来当地的文化价值,而且还能有效的吸引游者,进而促进乡村旅游业的发展。

2、在乡村道路文化景观设计中,只有将植物融入到设计中,才能更加充分的发挥出至关重要的作用。根据乡村道路的合理设计,进而对植物进行合理的选择,使得植物能够满足乡村道路文化景观的设计,同时,植物还有着一定的文化寓意。在设计中,选择合理的乡村植物为主,不仅能够适应植物的生长,而且还能有效的体现出当地植物的文化,从而体现了当地生态美和乡村特色,进而有效的促进了乡村产业的发展。

3、在乡村道路文化景观设计中,将景观的造型以及主题融入到设计中,也能充分体现出当地的文化内涵,通过将乡村特有的文化元素应用到景墙中,不仅发扬了当地的文化,而且还能增加了人们生活中文化的需求。

(三)促进乡村经济的发展

在乡村道路文化景观设计中,通过将文化元素融入到乡村道路景观设计中,不仅有效的宣扬了当地的历史文化和文化内涵,而且还能有效的促进当地各种产业经济发展,能够有效的进一步的满足了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以及精神需求。

结语:

综上所述,在乡村道路文化景观设计中,通过将文化元素融入到乡村道路景观设计中,不同的乡村道路连接着另一个乡村道路,而且还连接着不同的文化。在景观设计中,对文化进行一定的思考,能够把设计放在文化和景观上,能够打造出和而不同的乡村道路文化景观。

参考文献:

[1]谢伟强.回归自然的特色乡村道路[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1(23)

篇3

一、探究我国交通存在的问题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的国家发展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品质远超从前,城市化的脚步也在不断的前进。国家的综合实力增强了,人们的生活条件好了,科技的发展也在一步一步的推进着人们生活的不断改善,在城市和农村,越来越多的人买了汽车,汽车再也不是稀有的代步工具,而是逐步走向了千家万户。汽车走进人们的生活为人们的出行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可随之而来的就是交通状况的恶化,城市的道路变得越来越拥挤。为了缓解交通拥堵的问题,就要从改进道路下手,除了对原有的道路进行改进,还应当因地制宜的建设新的道路,从多个角度出发进行解决。既然要进行交通的建设,就应当确保建设的道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为了保障质量,就需要一套有效的管理方法来对道路的建设进行监督和审核。

二、道路建设的管理层面的问题

上文说到,随着对道路的需求不断增高,人们需要建设更多的道路桥梁工程,与此同时还需要科学的管理方法来保障建设的安全性。我国已经有了道路桥梁方面的管理制度,但是还不够完善,存在着很多的漏洞,笔者认为,我国道路桥梁建设的管理层面存在的问题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建设方面的监督和管理不够完善。建设道路桥梁工程的先决条件是要保障工程的安全性,这就需要在建设的每一个环节都严格的把关,可是目前在我国,道路桥梁建设方面耳朵监管机制存在很大的漏洞,许多施工企业以为的追求速度和效益,忽视了对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在建设工程的过程中,企业家将利益放到首位,导致许多施工人员匆忙的进行工作,分工不够明确,对于建设的各个环节中的监管不到位,很多环节出现疏漏。而且由于管理制度的不完善,分工混乱,大大降低了工人的工作热情,且由于管理和用人存在的疏漏,员工的整体素质难于保障,整个项目的建设质量难以保障,这样的道路桥梁工程落成之后,存在的隐患是十分巨大的,近几年来的很多豆腐渣工程都是由于管理不严格,建设不规范所导致的,

第二,项目建设的进度无法得到保障。不管是建O什么样的工程,施工方都会事先制定好施工的进程规划,进行项目的进度规划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建设的时效性以及保障建设的质量。可是道路桥梁与其他种类的建设工程相比,动用的人力物力较多、受到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也很多,由于道路桥梁项目的建设往往十分巨大,所需时间相比于其他的项目而言更加长远,会受到影响的因素也很多,由于各个方面存在的难度都比较大,所以道路桥梁工程的建设任务十分的艰巨。这样困难的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进度很容易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倘若无法对工程的建设进程进行跟踪和控制,那么项目将很难在有效时间内完成,更不要说按期投入使用了。虽然我国在建设道路桥梁工程的时候考虑了许多的影响因素,制定了较为合理的施工计划,可是依旧存在着许多工期被拖延的项目,这说明在施工计划方面考虑的不够长远、科学。

第三,建造企业没有将工程的质量放到首要位置。建设道路桥梁这样的民生工程,保障项目的质量是重中之重,可是我国很多的施工企业在这方面的重视程度不够,企业只重视设计人才而忽视了实地的建设,上传下达做的不到位,导致技术没能够完整的运用到项目中去,于是建设过程中的很多细节出现了问题,质量存在安全问题,大大危及了人们的出行安全。

三、针对问题给出的方法对策

第一,加强对施工过程中的管理,完善相关的规范体系。通过对现有的道路桥梁的管理制度进行分析,找出其存在的漏洞和缺陷,再对查出的问题进行逐一的攻破,最终达到完善管理体系的目的。同时为了确保管理手段实施的有效性,要在管理的同时执行奖励机制和惩罚机制,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保障其工作的质量。为了保障工作的进度,要明确细化每一个人的分工,并且要加深员工的责任意识,每个人要对自己工作的环节负责。给那些工作质量好、工作效率高的员工加薪,给那些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人相应的惩罚,尽可能的保障建设的工程的治疗,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加强团队的合作。

第二,加强对建设的进度的监督。施工的过程中要将整个项目分成一个个施工阶段,在每个施工阶段,依据建设的内容和建设投入的人力物力进行科学的规划,保障施工的整个进度在可控的范围内。同时在建设的过程中要科学的对工程的进度进行预估,在建造的同时实行动态的监督和管理,根据实际的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时刻跟进项目的进程,保障项目在预期的时间内落成。

第三,将工程的安全质量放在首位。上文多次说到,保障建设的安全和质量是道路桥梁工程的最重要条件,为了保障人们的安全,施工单位要干戈把关建设的每一个环节,确保建设的时候不出现纰漏,保障项目的质量。加强安全意识,万万不可为了利益和速度就忽视了建设的质量,拿人民的生命来榨取金钱,最终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安全问题永远是道路桥梁建设的核心内容。

总结:

道路桥梁建设是一个十分巨大也十分复杂的工程,想要建成高质量高水准的道路桥梁,需要很多先进的技术和理念,要想保障施工建设的安全和质量,拥有全面完善的管理制度是十分有必要的。尽管我国在道路桥梁的管理方面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但随着对这些问题的深入研究以及对安全意识的不断增强,问题一定会得到解决,我国的道路桥梁建设也会进一步得到发展。

参考文献:

[1]王重实.道路桥梁施工管理中的问题及解决方法[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1(30)

篇4

中图分类号:TU99 文献标识码:A

引言:

随着上海市经济的不断发展,上海市的人口不断增长,这对原本紧张的上海市城市交通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尤其是近几年来,上海市市政道路工程项目的建设进程明显加快,而市政道路作为城市公共设施的组成部分,虽然它不对之间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但却非常有助于推动城市的经济发展、方便人们的生活。但由于市政道路工程建设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国家财政,因此如何使用好这笔资金,创造出最佳的社会效益,成为每个市政道路工程建设人员必须要思考的问题。

一、目前市政道路工程项目造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市场竞争机制在社会各行各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同样以市政道路工程项目造价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一些企业或者个人的知识水平有限,对于工程造价管理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存在着管理不到位、监督缺乏力度的情况。而目前市政市政道路工程项目造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①总揽全局的整体成本和局部成本管理方面,存在着主次不分明、制度不合理的现象。很多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懂得如何管控施工环节的成本,但是不太注重工程后期的成本管理,导致真个工程的造价过大。在工程的决策、设计以及竣工验收环节存在这严重的浪费资金现象[1]。②市政道路工程项目的建设具有一定的动态性,而造价管理也具有一定的动态性,二者的结合程度远远不够,导致工程成本变大。由于路桥的建设是一个缓慢变化的动态过程,这就要求造价与其同步发展,否则造价管理很难保持良性发展趋势。③在市场道路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没有形成科学的造价管理模式,且管理系统的多部门、多层次,导致工程造价水平较较低,不能很好地发挥整体效益;此外,对社会中造价咨询机构管理不到位,市场中也未形成合理的造价机制。

市政道路工程造价管理措施

(一)完善咨询服务,提升竞争能力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为工程管理提供及时有效的市场信息,提高工程造价管理和控制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我国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起步较晚,目前尚不够完善,因此,在实践中应根据市场经济发展需求,建立专业化、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在建立完善咨询机构时,不仅要建立能为跨国家、地区等大型工程项目服务的咨询机构,还应建立众多的专门为中小型项目服务的咨询机构,减少行政干预,按照现代化的管理理念创新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的管理体制和制度,同时加强对咨询结构的监督,要求咨询机构自觉接受监督管理,规范咨询机构行为,开展咨询业务技能培训,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人员的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素质,促使其为工程项目双方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4]。

(二)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造价管理

工程在建阶段是指工程施工阶段和竣工交付未投产之前阶段,这个阶段的造价控制重点是合理应对突发性因素,控制不利因素。对于承包商、施工单位承担的风险和责任范围,应该明确索赔责任界限,确定各自应该承担的费用,同时还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①图纸会审。在获得工程设计图纸后,各参与施工建设的单位都应该认真审查图纸的各项内容,保证对图纸的设计要求、设计标准等都完全了解,避免因某一方不了解而造成的施工失误。对于图纸中出现的错漏、设计中不合理的地方应该及时讨论后给予修正,防治在后期工程中出现对于设计变更导致作业变更等重复性劳动出现,增加不必要的成本支出。

②健全管理机制。建设业主单位应该根据签证、工程变更等行业处理规则或者国家关于这些方面制定的法律法规,统筹考虑各方的利益后制定合理的管理制度。对于工程量清单、工程变更、单价等的送审核算制定一个明确的现场处理标准。对于施工图、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规范及检查标准也应该明确。只有这样才能在施工中形成制度约束,避免重复签证造成的成本增加,对工程量实现客观、真实的控制[2]。

③严格审查承包商材料,严控建筑材料加工订货。根据“进度工程量”和“单位工程量材料消耗量”预算本期材料需求量,综合考虑库存量后再确认当月材料供应量。材料供应该严格按照月核销、年核销、总量核销的三级核销管理。如果实际领用量比材料供销总量多时,超出部分应由施工单位承担,反之则应查明材料少的原因,若是由于降低工程质量的原因,则应适量减少工程量并对责任人追究,严密计算加工订货量,防止出现不必要的浪费。

(三)工程竣工阶段的的造价管理

市政道路工程施工结束后的预算造价管理,主要指施工验收以及施工竣工事宜的处理费用进行控制,保障施工质量和验收情况,减少成本。由于工程竣工结算是工程造价确定的重要依据,所以施工单位和业主单位对工程价款的审计工作都非常的重视。但是目前施工单位为了获取高额利润,在竣工结算中普遍存在冒算多算、高套定额单价还有提高取费标准等现象,有的甚至私自变更材料,以次充好,使建设单位花费高额投资,也给工程留下隐患。所以结算应该审查投标综合单价与清单内的项目结算单价是否吻合,并再次审查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确保结算的真实性、有效性[3]。如果出现有出入或者工程隐患的地方,应按照合同规定追究施工单位责任必要时追究其法律责任。在工程结束阶段,业主应对施工中各个阶段的有效控制、全面管理做全面分析,分期其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并制定合理的改进建议,为以后的市政道路工程造价管理预算提供借鉴经验。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市政道路工程造价管理中存在了很多问题,且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在实践过程中,应突破传统上工程造价管理的思维和模式,积极采用新的计价方式,不断的提高人员素质和创新意识,同时不断创新完善工程造价管理体系,提高工程投资的效益,才能合理控制造价,确保市政道路建设的高质量。

【参考文献】

[1]郭侠.道路工程造价的控制与管理分析[J]. 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9,5(02):265-266.

篇5

第二条本市乡村规划区内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管理。

指乡村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

第三条乡村道路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偏重的原则。

第四条市乡村道路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乡村道路管理工作;区乡村道路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所辖区域内的乡村道路管理工作。市、区乡村道路主管部门所属的乡村道路管理机构负责乡村道路管理的具体工作。

做好乡村道路管理工作。市、区城乡规划、建设、乡村管理行政执法、公安交通、园林、市容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乡村道路的义务。

对监督、制止和举报损坏、侵占乡村道路行为有功的由乡村道路主管部门给予惩办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村道路、城乡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和供电、供水、通信、燃气等公用事业单位。

编制乡村道路年度建设计划,乡村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乡村道路发展规划和乡村近期建设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并提前告知相关管线单位。乡村道路改建、扩建、大修工程应当制定年度计划。

第七条乡村道路的建设资金主要由政府投资。

第八条乡村道路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技术规范。

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承担乡村道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

第九条乡村道路建设应当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有条件的应当同步建设公共管沟。

沿途原设置的架空线应当同步埋设入地。新建的乡村道路原则上不得设置架空线。乡村道路改建、扩建、大修时。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或者大修乡村道路。有关管线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管线敷设计划报乡村道路主管部门,由乡村道路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实施。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乡村道路。有条件的应当建设港湾式停靠站,并预留绿化用地和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乡村道路。

第十三条乡村道路工程竣工后。

乡村道路工程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第十四条住宅小区内道路的规划、建设应当与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衔接配套。

第十五条通过贷款或者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等。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收取通行费,用于归还贷款或者集资款,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养护和维修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建设的乡村道路。

由业主负责养护、维修。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资建设的乡村道路。

第十七条政府投资建设的乡村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向乡村道路主管部门料理工程移交手续,并将工程有关技术资料一并移交;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将投资建设的乡村道路自愿无偿移交乡村道路主管部门且符合移交条件的由乡村道路主管部门依照规定顺序接管。

第十八条负责乡村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定期对乡村道路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质量。

保证乡村道路完好。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应当对乡村道路养护、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养护、维修乡村道路应当围挡作业。有关管理部门和沿街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竣工。施工时,养护、维修乡村道路应当躲避交通高峰时间。应当采用低噪声、防扬尘的施工设备和施工方法,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撤除围挡。作业期和养护期内。

第二十条乡村道路附属设施缺损时。

应当先行采取警示性措施,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发现乡村道路附属设施缺损时。并督促有关产权单位及时处置。

第二十一条乡村道路养护、维修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执行任务时。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躲避。

由市乡村道路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乡村道路养护、维修专用车辆使用的统一标志。

第四章路政管理

第二十二条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乡村道路重大事故应急预案。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和救援。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指挥,配合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的管理。设立监督电话,及时受理投诉。发现乡村道路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养护、维修单位进行修复。

第二十四条乡村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乡村道路;

(二)履带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乡村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乡村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乡村道路上设置台阶、坡道、站台、书报亭、电话亭、指路牌、井具、化粪池等;

(五)擅自在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六)向路面排水;

(七)擅自利用桥梁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围栏、吊装、牵拉等施工作业;

(八)人行地下通道内摆摊设点、露宿、通行机动车或者骑行电动车、自行车;

(九)其他损害、侵占乡村道路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严格限制占用和挖掘乡村道路。

不得挖掘;确需挖掘的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新建、改建、扩建的乡村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乡村道路竣工后三年内。

以及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活动期间,元旦、春节、国庆节前十五日、后十日。不得开挖乡村主干道。

减少扰民。挖掘乡村道路应当集中施工。

第二十六条 因特殊情况。对临时占用乡村道路和挖掘乡村次干道的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答复,挖掘乡村主干道的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答复。临时占用和挖掘乡村道路涉及乡村防洪工程的还应当征得有管辖权的水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七条经批准临时占用或者挖掘乡村道路的应当依照批准的时间、位置、面积和要求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占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清理现场,临时占用乡村道路期满后。恢复乡村道路原状;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占用期限的应当提前三日依照原审批顺序报经批准。

第二十八条 占用和挖掘乡村道路。

不得挪用和减免。乡村道路占用费和挖掘修复费用于乡村道路养护、维修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应当停放在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内。

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设置。

不得擅自改变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

第三十条经批准挖掘乡村道路。

(一)施工现场应当围挡作业。夜间应当设置施工标志灯或者反光围挡;

(二)施工现场的明显位置设置标示牌。

(三)能够采取非开挖技术施工的应当采取非开挖技术施工。

(四)与地下其他设施发生抵触时。演讲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五)施工资料应当在批准的范围内堆放。

(六)施工完毕。及时清理现场,并书面告知乡村道路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乡村道路主管部门接到挖掘施工完毕的演讲后。主干道应当在七日内完成,其他道路应当在十五日内完成。

第三十二条 因管线发生事故需要紧急抢修的管线单位可以先行挖掘乡村道路抢修。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沿街单位需要开、改乡村道路道口、降坡或者改装人行道板的应当向乡村道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其建设以及维修经费由申请单位承担。开、改乡村道路道口、降坡或者改装人行道板应当委托专业单位施工。

第三十四条因废弃或者交通管理等原因。由乡村道路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调整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专项列支。

第三十五条公共汽车、电车以及其他固定线路的客运车辆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乡村道路技术规范。新增、迁移客运车辆站点需要加固乡村道路的应当采取加固措施。

第三十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可能损坏乡村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采取防护措施;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封闭乡村道路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告。

第三十七条履带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乡村道路上行驶的应当经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同意。并依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第三十八条乡村道路出现塌陷、断裂等情形。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并向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需要在桥梁上架设管线的应当先向乡村道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影响交通平安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确保平安。管线单位应当对架设的管线进行定期检查。

第四十条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桥梁、隧道的平安维护要求。

制定可行性演讲和平安维护方案,桥梁、隧道平安维护区域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基坑开挖等作业的应当向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与桥梁、隧道产权人签订维护协议,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可能危害桥梁、隧道平安的还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河道中从事上述作业行为的还应当报有管辖权的水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一条负责桥梁、隧道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桥梁、隧道检测评估制度。

桥梁、隧道的平安检测评估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承当。

第四十二条经检测评估为危险桥梁、隧道的负责桥梁、隧道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采取紧急措施。

第四十三条桥梁、隧道遭遇车船撞击事故或者其他损坏的有关责任人员应当立即演讲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予警告:

(一)未执行乡村道路养护、维修技术规范。

(二)养护、维修乡村道路时未设置警示标志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的

擅自占用或者挖掘乡村道路的由乡村道路主管部门予以制止并责令限期恢复原状,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乡村道路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恢复,费用由责任者承当,并处以乡村道路占用费或者挖掘修复费二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逾越二万元。

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村道路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履带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乡村道路上行驶;

(二)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乡村道路上试刹车;

(三)擅自在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四)占用乡村道路期满或者挖掘乡村道路后。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村道路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清除或者撤除。

(一)擅自在乡村道路上设置台阶、门坡、站台、书报亭、电话亭、指路牌、井具、化粪池等的处以乡村道路占用费二倍的罚款。

(二)擅自利用桥梁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围栏、吊装、牵拉等施工作业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人行地下通道内摆摊设点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村道路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作业期和养护期内擅自撤除围挡的

(二)未及时处置缺损的乡村道路附属设施的

(三)施工完毕未依照乡村道路养护技术规范回填密实的

(四)擅自开、改乡村道路道口、降坡或者改装人行道板的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用途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用于非经营性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用于经营性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属于乡村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及其乡村道路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奖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顺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