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精选范文 非遗文化政策

非遗文化政策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09 17:41:51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5篇非遗文化政策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非遗文化政策

篇1

中图分类号:F7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0-0063-02

同志在党的十报告中提出:要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要使我国的文化软实力显著增强,让文化产业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性产业。改革开放以来,尽管我国的文化产业有了一定的发展,但离社会主义文化强国还有较大差距。因此,研究我国居民文化消费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影响因素,从而采取相应的对策,对于促进我国文化产业发展和提升我国居民文化消费水平具有现实意义。

一、我国居民文化消费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居民文化消费主要存在以下4个问题。

(一)居民文化消费增长缓慢

《中国统计年鉴》(2012年)相关数据显示,1990—2000 年我国居民的文化消费增长明显,城镇和农村居民家庭文教娱乐支出占消费总支出的比重分别从11.1%、5.4%增长到13.4%、11.2%。但到2011年,这两个比重分别降低为12.2%和7.6%。2011年与2008年相比,我国居民家庭文教娱乐用品及服务类支出增长了43.83%,低于同期居民消费支出47.71%的增长速度。

(二)居民文化消费区域差异显著

我国不同区域间文化消费存在着较大差异。一般经济发达地区的人均消费性支出较高,文化消费的比重也较高。如2010年,江苏省城镇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4 357.49 元,其中人均文化消费为2 133.25 元,占消费支出的14.86%,与全国平均值12.1%相比,要高出2.76%。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人均消费性支出较低,文化消费的比重也较低。如2010年,地区城镇人均消费性支出为9 685.54 元,人均文化消费却只有477.95 元,仅占总消费性支出的4.93%,只有江苏的1/3,不到全国的1/2。

(三)居民文化消费观念淡薄

汪建根在2012年对我国居民文化消费状况进行了调查,结果(见表1)显示:每月文化消费支出在50元以下的居民占全部被调查对象的比重不到1/5,1/2以上居民的每月文化消费支出在50—300元之间,1 000元以上的居民只占2%。根据汪建根的调查,在消费观念上,只有9.31%的居民认为文化消费“非常重要”,35.92%的居民认为“很重要”,45.56%的居民认为文化消费处于个人生活中的“一般”位置,甚至有9.23%的居民认为是否进行文化消费“无所谓”。显然,后两者的文化消费观念制约了人们文化消费水平的提高。

(四)居民文化消费方式与层次存在失衡

一是消费方式失衡。在程静2011年所做的“居民文化消费倾向调查”中,有62.6%的受访者选择了电视广播,61.5%的人选择了网络,47.5%的受访人则选择了书报杂志,而选择观看文艺表演、参观博物馆等消费方式的受访者仅占16.1%和11.3%左右。可见,电视和网络在居民日常生活中的优势地位较为明显。

二是消费层次失衡。我们不难发现,居民会由于处于不同的收入阶层而导致其消费需求存在着差异化。其实多数居民并不是不愿意消费,而是碍于价格而无能力消费。正如2011年程静所做的“电影票价格承受能力调查”中显示,有54.3%的受访者选择了30 元,24.1%的居民选择50 元,而选择150元的居民只有2.3%。这表明我国居民对文化消费产品价位的心理预期并不高。

二、影响我国居民文化消费的主要因素

(一)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及总体生活水平

居民的可支配收入水平是影响居民文化消费的最主要因素。一般情况下,两者为正相关关系,即居民的可支配收入水平越高,其文化消费能力就越强,文化消费量也会越大。在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分配方面,由于用于医疗保健和交通通信的费用比例要高于文化消费,因此,在文化消费方面的支出就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另外,文化消费从属于精神消费领域,所以与居民的总体生活水平和消费层次也密切相关。只有当人们拥有较高的生活水平,并满足了低层次的物质需要后,才会更加注重精神消费领域。因此,文化消费的增长离不开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持续增长和低层次物质需要的满足这两个前提。

(二)文化产品供给及消费环境

文化消费的发展除了受到居民消费能力和消费意愿的影响,还取决于文化产品的供给。文化产品供给的增加在很大程度上将会促进文化消费的增长。然而,由于目前我国的文化市场仍处于成长阶段,尚不成熟,关于文化产业的法律法规也不健全,使得市场环境中存在着不少阻碍文化消费发展的因素。尤其是在价格方面,许多文化产品定价虚高,使得普通消费者有心却无力。同时,居民的权益在文化消费中常常缺乏有效保护,这也大大挫伤了居民文化消费的积极性,值得我们认真思考。

(三)其他消费热点对文化消费的影响

近10年来,住房、医疗和汽车等消费热点持续升温,使得我国居民逐渐倾向于这些领域的消费支出,从而减少了文化消费的支出。而导致这种结果的主要原因是:一方面,在某种程度上,医疗保健消费与文化消费代表着类似的消费意愿与消费倾向,即追求个人身心健康的发展;另一方面,居住、医疗消费与文化消费也代表着类似的消费层次。一般较为富裕的家庭会追求更好的生活环境和更高的生活质量,因而他们也更愿意去改善这类生活条件。当然,为了减轻由医疗保健和居住所带来的支出增加的沉重负担,一些家庭也会适当增加日常娱乐支出 。

三、提升我国居民文化消费水平的政策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的可支配收入水平

城镇居民的可支配收入水平是影响其文化消费能力的最主要因素。文化消费的发展遵循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律,同时,文化产品的生产能力和流通效率也由人们的经济水平直接决定。因此,只有不断提高居民的可支配收入水平,才能提高文化消费能力,进而作用于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最终促进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为此,我们应适当增加劳动者报酬,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适当地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并建立城乡统一的较为规范的社会保障制度。此外,基于目前农村居民文化消费水平较低,但潜力巨大的现状,我们应大力发展现代农业,积极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以此增加农民收入。

(二)引导居民树立正确的文化消费观念

居民的文化素质和消费观念与其文化消费能力密切相关,与收入相比,与文化消费更具有内在联系。相对而言,高文化素养群体的文化消费观念更加科学、合理,消费能力更强,在文化消费方面也更侧重于知识型和发展型消费;而文化素养较低的群体则侧重于基本的娱乐型消费。因此,我们应努力提高居民的文化素养,以引导青少年和农民建立科学合理的消费观为重点。通过加强家庭培养、学校教育、传播媒介宣传,来逐步形成观念先进、消费自律、结构合理、方向正确的消费风尚和社会氛围,并引导居民以娱乐休闲消费为主向知识文化消费为主转变,从根本上改变居民文化消费观念,提升文化消费水平。

(三)确定正确的文化产业发展战略

由于目前我国居民文化消费失衡,城镇居民收入又具有差异性,文化产业必须据此确立多元化与多层次性的发展战略,并相应地提供从高端精品到低端普及型的系列文化产品,以迎合不同收入阶层对文化消费的个性化需求。因此,政府应考虑到城镇高低收入阶层间消费能力的差异性,通过宏观调控,利用财政、税收等政策来合理调节、引导文化产品的生产及价格,并采用差别定价、补贴等多种方式,降低城镇居民的文化消费成本,促进文化产品消费的均衡。与此同时,还必须继续推进以市场为取向的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使之提供更加丰富的文化产品。

(四)完善与文化消费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制度体系

文化消费及文化产业的发展是需要法律的支持与规范的,因此,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很有必要。首先,我们应严格劳动法,以保障和增加劳动者可自由支配的时间;其次,还应以消费者权益法为依据制定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消费法规,使消费者能有保障地享受其在文化消费中的权益。更重要的是,文化产业市场行为也应随着文化产业市场准入的进一步开放而变得更加规范化和法制化,如严厉打击各种盗版行为等。同时,通过制定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的具体措施和文化产业守则,来防止文化企业强迫消费者选择,防止价格过高和消费者信息外泄滥用这些情况的出现,最终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五)加强政府对文化消费市场的引导作用

文化的特殊性决定了文化消费管理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和政策性,因此,政府必须发挥其职能,有步骤地规划文化消费市场的发展蓝图,引领文化消费的发展方向,创造和维护文化产品、服务存在及发展的良好环境,实现资源的合理优化配置。我们应做到既不使文化消费背离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根本要求,也不影响到消费者的合理消费。为此,政府应以发展科学合理的文化消费作为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普及基础文化消费。政府可以向基层、低收入和特殊群体提供免费文化服务,并进一步完善农村图书、通讯、电视等网络,从而释放农民、老人、农民工等群体的潜在文化消费需求;政府也应建立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以促进文化消费的发展和完善;除此之外,政府还应通过增加财务预算、实施优惠财务政策来鼓励民间企业投资文化消费市场,促进市场的繁荣。

参考文献:

[1] 汪建根.国民文化消费状况调查:居民文化消费能力总体偏低[N].中国文化报,2013-03-05.

[2] 郭晓菁,邝筱倩.我国文化消费的形成与特征浅析[J].企业经济,2012,(2).

篇2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大背景下,采用法治方式开展民族保护工作,既是顺应时代趋势和现实需求,也是推动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国家不断提高对西部地区法治发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的重视,将黔东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法规纳入实施评估视野,对我国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障的整体性而言,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

一、黔东南非物质文化遗产政策法规保护现状

黔东南位于贵州省东南部,是以苗族、侗族为主体的多民族聚居的少数民族自治州。黎从榕地区指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南部的黎平、从江、榕江三县。这里居住着苗、侗、壮、瑶、水等民族,是多民族的共生之地,从黎从榕地区民间本土的情况来看,各民族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了绚丽多姿的民族民间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十分丰富,其中尤以苗族和侗族的非物质文化资源最为浓郁独特。从2003年全国全面启动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以来,黔东南州人民政府除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实施方案》、《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等有关法规外,还颁布实施了《黔东南州民族文化村寨保护办法》《民族民间文化进课堂实施方案》《黔东南州民族民间文化优秀传承人管理与认定办法》等地方性法规,为黔东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地方各县(市)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出台了相关条例和保护办法,如锦屏县的《关于加强隆里古镇保护管理的暂行规定》、镇远县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黎平县的《黎平县实施旅游发展战略中对侗族文化保护的实施意见》、《黎平县侗族大歌保护办法》和《黎平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管理办法》等等。

二、黔东南非物质文化遗产政策法规存在的问题

上述政策法规的制定,为“非遗”的保护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但这些政策法规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没有形成完整的文化保护法规体系,如《黔东南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尚未出台。由于无法可依,因而难以实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其次,当前一些法律实施状况不佳,原因非常复杂,既有全社会缺乏法治精神、法治理念,也有个别领导干部不懂得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办事情、作决策,还有立法本身缺乏操作性、过于抽象等原因。然而,最重要的原因是我们对法律实施效果缺乏有效的评价机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已经明确提出,要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这就要求我们从实施角度出发对法律问题进行系统研究,也要求我们重视对法律实施效果的评价考核,进而推动法律的全面准确实施,助推法治建设。政策法规的实施是一个动态过程,正如美国学者艾利森所言:在达到政府目标的过程中,方案确定的功能只占百分之十,而其余百分之九十则取决于有效的执行。

目前黔东南已有的相关政策主要以前期指导性为主,在普查、申报、认定、管理等方面有着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对贯穿整个保护工作的跟踪评估还没有形成完整的制度,各地方对相关工作的评估标准多是自己酌情把握,没有可作依据的成文规定。此外,无论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还是在地方性的相关配套政策中,都缺乏对政策贯彻效率和工作执行效果的责任追究制度。虽然大多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和相关政策都有对“法律责任”的表述,但其中的内容主要集中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及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上,而并非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效果等问题的问责,因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监督、评估和责任追究等政策还有待健全。

三、黔东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法规实施建议

在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大背景下,采用法治方式开展黔东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既是顺应时代趋势和现实需求,也有利于维护民族文化生态系统的平衡,积极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我们应充分到认识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政策法规保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采取立体化、多角度、前瞻性措施保护民族文化生态。

现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的核心内容是建立代表作名录体系、代表性传承人制度和文化生态保护区制度,这些制度的实践效果与制度设计相去甚远,黔东南民族地区的地方政府由于认识和经费等原因,重申报、轻保护的现象比较普遍,因此,必须建立并完善跟踪评估和责任追究制度。一方面,跟踪评估是检验保护政策执行情况和工作成效的重要依据;另一方面,通过责任追究来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为完善保护政策提供支持。评估标准要全面、充分地考虑定性和量化的平衡,将定性评估和量化评估有机地结合起来。在条件可行、措施有效的情况下,可以对某些问题在一些方面形成量化标准,比如传承人授徒多少、参加了多少次宣传推广活动、有无基本的传习场地等,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提高评估标准的可操作性,加强统一性。而责任追究制度,要针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实际成效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职责,将着眼点放在作为效果上,明确责任追究方式和惩处力度,以加强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保护其原生态环境,保障其顺利传承发展,避免保护工作的无序化。

参考文献:

[1]陈兴贵、李虎.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效果的评价[J].重庆三峡学院学报,2011(1).

[2]尹德志、陈小华、徐涛.少数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路径思考[J].贵州民族研究,2013(4).

[3]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资料汇编[M].文化艺术出版社,2013.

篇3

在我国政府部门助推下,我国文化与地区旅游的可用资源有效整合已是文化领域、旅游事业今后长足进步的必然趋向。在此之前,文化、旅游二者资源开发的匹配程度差异明显,社会各界对我国非遗保护、传承与地区旅游开发这两项话题聚焦重视程度同样稍显欠缺。但在新形势下,我国市场经济近年来的稳定增收,使社会大众将注意目光落在区域旅游方面。加之我国非遗传承力度不足,亟需大众高度关注。因此,将非遗传承与旅游文创产品二者紧密融合,不仅可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大幅提升,还能够让我国认识到非遗文化以商业产品这一流动载体大规模传播主体保护、传承的现实重要性,使双方收获到较为优质的社会、经济效益。

一、非遗与文创产品关联性的体现

(一)文化性质。我国非遗文化简化来讲就是将传统工艺、经验、精神、意志通过世代相传的流传方式传承至今的传统文化的集中表现形式。趋向成熟的现代化文创产品应持有基本且浓厚的深刻文化内涵作为进步、优化导向,是可充分体现出鲜明民族、地区特征的独有文化符号。所以,“文化”也是前沿性文创产品的核心精髓。对此,在某种程度上,二者对于“文化性质”的理解具有一定相似性。(二)特征互补。非遗文化的显著性特点为“非物质”,主要强调属性中的非物质性,并注重突出物质本体具备的内涵品质而非外在表现形态,对民族先辈代代传承下的文化遗产高度尊重其“原始面貌”。然而,将非遗文化引入产品领域运作中,难免需要依托实物载体将其“具化”呈现。而文创产品归根结底就是流通商品,拥有实际物质特性。在产业运作、发展中,非遗文化可搭载文创产品实现高效宣扬、传播。同样,文创产品则可通过融入非遗文化,收获到艺术、内涵、美观、文化、精神等多种非物质性质的优良特点[1]。

二、非遗渗透文创产品开发的实践途径

(一)分类——直接及间接的应用。根据个体感知事物时运用的多感官,即嗅觉、听觉、视觉、触觉、味觉作为判定标准,文创产品富有的文化性创艺元素多半需通过直观视觉被受众悉数感知,其产品审美同样也是视觉美观鉴赏的动态过程。对此,视觉感、观赏性强的非遗文化项目更契合被具化为文创产品。当然,还应按照非遗文化具体现况,对其采取恰当性转变,让其通过创新再创造实现可利用、可开发价值的获取。以民间传统知识为例,创意设计师可以漫画的表现形式完成文创产品的设计创造,将传统知识的其他感知方式汇聚于主观视觉,加强非遗文化的可用、实用程度。(二)定位——内部及外部的调研。非遗属性的文创产品应兼收并蓄地将非遗文化主旨思想、地区旅游主题项目、文创产品观赏内涵及实用功能等元素侧重“一体化”整合。另外,文创产品需流通于市场,所以还应具有实物商品的性质特点。依托产品设计常规性步骤、流程,非遗文创产品的开发定位还应周全考量现实性社会需要及当地实况。根据“市场外部调研——本土内部调研——文创产品定位”这一系统性、程序化的步骤流程,高质量完成文创产品的市场定位工作。其中外部调研内容可参考以下几方面,如市场主流浪潮、同类产品、对标消费人群等;而内部调研则需全面考虑政府是否支持、本土大众支持基数、可用企业资源等[2]。(三)开发——三元主体及一契二融。在推进非遗文创产品开发工作中,项目实施主体应由政府部门、非遗传承人、产品设计师三方构成。以政府部门为主导管理,需将组织统筹、核心管理、方向把控、政策保证等责任逐一落实;非遗传承人应“扮演”顾问角色,精准控制非遗文化在文创产品设计、开发中的文化内涵平衡点,规避其过度异化这一不良现象发生;产品设计师则应充当“智力主体”,多角度展示自身专业性现代设计主张、能力素养。非遗文创产品的设计应紧紧依靠各项实况,在设计工作中需根据“非遗契合旅游、非遗融入旅游、旅游融合非遗”这种系统方式兼顾思量具体作业方法。其中,“非遗契合旅游”核心意义为当地旅游区域项目主题与本土非遗文化应在地域性、文化性、整体发展规划等方面持有互相的高度契合,继而确保非遗文化可没有阻碍、自然、通畅地结合于文创产品。如英国打造的莎士比亚小镇,其推出的“莎士产品”就充分体现出了莎士比亚文化遗产完美契合当地旅游事业,使得文创产品可顺畅地匹配于当地非遗文化;“非遗融入旅游”的关键所在是当地旅游事业当下发展状态需较为成熟,将非遗文化视为“附加属性”向地区旅游业、文创产品逐渐渗透。如我国安徽黄山旅游区主推的松树文化,在该情况下,部分“徽州”文创产品应明确自身“点缀”意义的根本定位。“旅游融合非遗”则恰好“相反”,其基础含义为当地非遗文化具有较高品牌性、影响力,“风头”甚至“盛过”本土旅游业的发展。因此,应优先考虑实行资源整合工作,搭配非遗文化科学、合规地开发作业。深挖地区非遗文化蕴含的深刻内涵,将其作为文创产品开发的基本遵循原则。此外,按照当地经济现况,可思量本土非遗旅游主题项目的多方位策划。构造出地区专属的“非遗生态圈”,通过非遗文化“权威性”高效带动当地旅游事业发展。(四)推广——单渠道及多渠道。在非遗文创产品的推广运营方面,需灵活使用各类恰当性资源。谨慎选择合作企业参与方,将非遗文创产品专线运营公司及时成立。构建出线上、线下两种形式的产品营销渠道、平台,有效拓展产品营销途径。而产品营销平台可依托规模的实际大小划定为“联合营销平台、实体专卖店、联合销售商铺、自动售卖机、线上销售程序”等,为当地创造出结合实况可多选的售卖平台组合条件、思路;销售渠道的选择可同样可按照规模大小多元选用中间环节,即“生产加工方——产品商——产品批发商——产品零售商——产品消费终端群体”,全方位保障非遗旅游文创产品的流通通畅性,满足消费群体、文创产品经济利益、非遗传承等各现实性需求[3]。

综上所述,非遗资源作为当地的地域性关键文化资源之一,将其深度融合文创产品的系统化开发,实质意义就是通过生产、销售活动保护非遗文化,面向社会进行大规模的活态传承。另外,非遗性质的文创产品也是将我国传统历史文化与新时代流行主流元素有效衔接的特殊纽带、桥梁,更是当地的品牌性文化名片。将非遗文创产品高质推广,可增长地区的文化个性,实现非遗文化与文创产品的联动、协同、创新发展。对此,工作人员应将深挖地区非遗文化鲜明特点作为非遗文创产品开发工作的基础落脚点,设计出“别具一格”、非遗传承观念强烈、流通性高的文创产品。在保证其市场销售量的同时,向大众传播非遗保护、传承思想,助推我国文创产品、非遗文化领域的健康、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彭黎.非遗传承与旅游文创产品开发互推策略研究[J].绿色包装,2020(08):69-73.

篇4

湖南是我国少数民族文化和非物质文化的重要发源地。其独特的自然地理人文条件,孕育产生了大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法律的途径和方式对对传统的文化遗产进行保护,使得我国传统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得到进一步规范,并提高工作效率,对非物质文化发扬光大具有重要作用。同时这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及我国政府、学术界长期努力的方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既是一项重要的实践议题,对其开展专门的研究,也是一项具有前沿意义的理论课题。

一、传承与文化的概念及其关系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这些形式包括民族艺术表演、手工艺制作技艺、传统的民俗活动等等。按照不同的内容类别,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大致可以分为口头表演类、传统艺术表演、社会实践类、节庆仪式类、手工艺技能类别。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承载着中华民族的情感和精神,成为中华民族团结、国家统一的重要基础。

当前,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尽管起步较晚,落后于其他国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逐步清晰理解到,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中国传统文化和中华民族文化保护中的意义。与其他文化保护相区别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最重要的内容就是传承。一定意义上,文化与传承是密不可分的两个概念。在互联网的检索系统中,文化传承的概念多达几百万条。可见,传承是文化延续的最基本特征。当然,传承也不仅仅是文化的概念,也是社会学、民族学、人类学的重要概念。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有着其独特的方式。口头传承、技艺学习、跟班学艺等方式都是非遗文化传递的最重要的途径。当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认识,并不只是在民间的口头上的口口相传,更应该从国家非遗文化保护的视角,加深广大人民群众对非物遗文化的认识。当然,我们也需要将传承人和口头传承、工艺技能代代相传、跟师学艺作为一个重要的起点,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才能够更好的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二、传承在湖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核心作用

我们知道,联合国科教组织曾经提到过一个概念,即“口头和非物质”(the oral and intangible heritage)。从这个概念中,我们可以理解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口头传承有及其密切的关系。尽管非遗文化的传承是有着多种途径,但是一定意义上,传承却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至关重要的内容。

传统文化在中华民族创造的文化历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尽管文化是可以不断创新的,但是文化的遗产如果不被保护好就会消失。无论是物质文化还是非物质文化,如果不保存好,在消失后都不可能再生。无论是物质文化,还是非物质文化,其保护工作的关键在于人。但是,两者保护的方式还是存在着显著差异的。主要是保护的人,在其中发挥的作用是不尽一致的。物质文化的保护主要是一种组织管理工作,非物质文化的保护涉及到内容的衔接和传递。可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却完全由传承人来决定。也就是说,如果传承人消失的话,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会随之消失了。所以,我们反复强调传承人在保护遗产重点作用。这也要求我们对传承人进行法律上的保护。当然,传承人之所以成为“传承人”,也有着独特的形成过程。传承人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相应的民间文化穿有着深厚感情的“人”,只有具有深厚的感情,才可能以极大的求知欲望,精湛的掌握这种遗产中的工艺、技能、技术。同样,传承人在湖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三、夯实传承人对非遗文化的保护机制

非遗文化的保护意义十分重大,是有利于子孙后代的战略性文化工作。因此湖南省应该秉承“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长远规划、讲求实效”的工作原则,保护好湖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传承人的传承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是政府要积极作为,发挥主导作用,引导社会广泛参与协调非遗文化保护的事宜。要按照国家相关文件精神,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进行细致深入的规划。湖南省各级地方政府应该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发挥主导作用,加强对政府行使公共文化服务职能的监督与引导,担负起非遗文化保护的职责。同时,进一步建立健全非遗文化保护责任的机制及相应的追究机制。政府文化部门应该密切配合政府,对非遗文化的保护工作加强管理,要加强对非遗文化的调查研究,及时将非遗文化相关事项向政府进行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非遗文化保护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商讨应对之策。

二是要积极构建非遗文化保护的法律机制。法律是非遗文化保护的最基本的依据。法律对非遗文化的保护,最具权威性。因此,湖南省非遗文化保护工作首先需要积极构建并进一步完善非遗文化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当然,制定完善非遗文化的法律法规,除了法律和文化相关专业人士和工作人员关于非物质文化的扎实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外,还需要其能够深入到非物质文化所在地深入调查,不断总结非遗文化保护的经验,广泛听取相关人员的意见和建议,集合各方力量草拟相关法规,并不断进行修改优化,使方案机制切实可行。

三是要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非遗文化传承机制。要对列入非物质文化名录的遗产,湖南省政府要进行及时命名,同时要通过形式多样的活动,进行资助、表彰、或者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特别要引导鼓励遗产的传承人要进行相应的传习活动。要通过一定的形势,引导传承人对非遗文化开展社会教育,甚至学校教育,不断拓展非遗文化的传承。同时,要进一步完善诸如《民族、民间艺术家命名办法》、《民间艺术之乡命名办法》等规章制度,使民间艺术申报非遗文化的工作及时有效的开展。

四是要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合力,相关各方要工作做好非遗文化的保护工作。当前,湖南省非遗文化保护各方面的工作还有很大的改进空间,同时,政府对非遗文化保护投入的人力、无力、财力、资源也十分有限。因此,各级政府应该要从给地非遗文化保护的实际出发,加强对非遗文化资源整合与共享。同时,政府要积极引导各级地方政府及文化部门、群体艺术部门、图书馆、科研部门和地方高校等单位,为非遗文化保护加强联系,发挥特此,共同为非遗文化的保护奉献力量。在这个工作中,特别要加强文化行政部门与其他相关们的信息交换,即要更加重视非遗文化保护部门与其他相关研究机构的交流和信息传递工作,要畅通各个部门的信息沟通渠道,进一步完善非遗文化保护的共享机制。

五是要加大非遗文化保护的经费投入。非遗文化保护工作是一项公益事业的工作。非遗文化如果没有得到充分的挖掘,其自身很难产生经济效益。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以及对待文化的态度也在发生巨大的变化。非遗文化保护既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实际上也有着难得的机遇。因此,湖南省政府要加大对非遗文化的资金投入,且要扎扎实实落实好经费。同时,要进一步完善诸如《民族、民间艺术资源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每年安排专项对非遗文化保护工作进行财政滚动投入。各级地方政府,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对所属非遗文化进行保护。同时,政府还要吸纳社会资金参与对非遗文化的保护和开发工作,并形成良好的投入机制。

六是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考核机制。非遗文化的保护工作要责任到人,就必须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种考核机制。这些机制既包括奖励现金、鞭策后进的奖励机制,也要包括保护不当、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处罚机制,这样才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扎扎实实并取得实效。比如,在考核过程中,要重点考核各级政府部门是否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工作同等列入的十三五规划的重要议事日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是否有计划、有目标、总结,是否制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具体的考核标准,是否每年的召开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考核会议。要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考核机制,促进各级政府和部门在非遗文化保护工作发挥主导作用,并形成全社会支持保护非遗产文化的良好氛围。

四、非遗文化传承人的保护

鉴于传承人在非遗文化保护中的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我们认为,湖南省对非遗文化的保护还大有可为。综合考虑到湖南省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水平,从传承人的社会保障角度而言,湖南省政府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篇5

1 邳州非遗产业化的自身条件

1.1 邳州非遗文化自身的价值

邳州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即具有文教价值和经济价值。一方面,邳州每一项非遗技艺都经历了历史沉淀,无形中已经化为邳州丰厚的文教资产,另一方面,文教资产在历史的沉淀过程中又衍生经济价值,它能够更好地保护和发展邳州的文教价值。两者互利共生,相辅相成。

1.2 邳州非遗开发的法律支持、政策扶持

非遗产业化一直是广受争议的焦点,因此在邳州非遗产业化措施实施之前,要制定相对完善的法律基础,权威性的制度保护措施,以保证非遗产业化中生产、销售过程的通畅化,让非遗产业可持续发展,实现保护和发展双管齐下,利益最大化的效果。

1.3 邳州非遗的核心要素及市场化运作

邳州非遗产业化的最K目的是为了非遗文化的可持续发展,给非遗传承人或非遗的相关群体带来现实的经济收益。要达到这样的成果,一方面要抓住非遗传承的核心要素――非遗传承人,让社会和政府同时对传承人进行辅佐保护,使非遗传承人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另一方面,在市场化经济体制下,邳州应加快非遗产业链的建设,立足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开发,模仿高校非遗“三位一体”教学模式,将传承人、非遗生产基地、市场化三方面有机结合,形成邳州非遗产业化的独特体系。

2 邳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的难言之隐

2.1 传承人的局限

时代在飞速发展,众多邳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从手艺人变成了“守艺人”,他们未来得及与时代共进退,只单单用自己的手艺养活自己,面对产业化的冲击,他们没有积极应对,而采取一种偏激的保守措施,不肯接受非遗工艺的产业化发展,存在自我封闭的局限。

若想打破该局限,最为关键的是让传人主动迎合社会的新变化,做出适当的改变,使其手艺能够在新时代里能够继续为时代所接受。在守护中求发展,才是民俗文化正确传承方式。另一方面,传承人的经济水平和社会地位都处在较低范围,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传承人的传承行为,阻碍了邳州非遗的多元发展。

2.2 非遗文化背后的利益纷争

目前,邳州部分非遗工艺的发展如火如荼,但非遗发展背后的利益纠纷仍不容乐观。部分非遗技艺者为争得传承人的头衔而费心思,只为了当地政府给予的补助资金,非遗技艺传承者的素质问题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另一方面,一些企业盗用非遗传承人的作品,赚取金钱,不理会传承人的权益,不给予传承人补偿,忽视利益的合理分配问题,致使当地非遗传承和发展进度缓慢。

2.3 传统思想与产业化根深蒂固的矛盾

产业化是对于利润最大化的追求,其先进的工艺完全服务于资本。老手艺人坚守的是原始而纯粹的手艺,是最根本的文化内涵。面对机器,面对产业化,手艺人选择大都是拒之门外。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传承脆弱、非物质形态流变或无形、表现形式个性独特、传播扩散呈现民族地域等特点,因而决定了其不能完全像工业化产品一样无限制地规模化、批量化、标准化生产,而更有一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无法进行产业化,即使对其产业化也会前景暗淡、步履维艰且负面效果较大。

3 邳州非遗产业化品牌发展的对策

信息化社会的快速发展,让邳州非遗文化的发展逐渐走向劣势,邳州非遗的产业化应运而生,如何打造别具特色的邳州非遗文化品牌,让更多的人了解、保护和传承邳州非遗,成为邳州非遗文化可持续发展的核心问题。

3.1 充分利用现有媒体资源,加大对邳州非遗文化的宣传力度

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让媒体的消息传播成为主力,借助媒体宣传邳州非遗产业,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而我们需要建立起集文化与技术于一体的邳州非遗宣传方案,将邳州非遗文化的共性与个性集中体现,打造邳州非遗文化的特有品牌,营造邳州的非遗文化发展氛围,实现非遗发展与宣传的一体化效果。

3.2 深入对邳州非遗历史背景的挖掘,创作“新非遗”,培养“新传人”

每一项邳州非遗工艺都是历史积淀而来,它们发展至今的背后都有其独特的魅力故事。我们将这些背后的故事挖掘出来,在此基础上,结合现代社会的审美观念,创作最具邳州非遗特色的文化产品,不断开拓邳州的非遗品牌类型,提高邳州非遗的含金量,将邳州非遗产业做大做好做强,让非遗文化保持活态传承。除此之外,我们还应积极发展新生力量作为邳州非遗文化的新一代传承人,鼓励他们个性发展,将本土化与个性化相结合,创作邳州“新非遗”。

3.3 建设及完善市场化经济体制建设,筛选邳州适合开发的非遗项目

邳州非遗的市场化经济体制建设,需要政府及文化部门的共同努力,在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建设过程的同时,还应设立非遗产业化所需的督查小组、审核部门,确保邳州非遗产业的市场化发展合理有序。另一方面,利润的合理分配问题也亟待解决,传承人、企业和政府应在三方利益协调合理化的情况下,再进行市场的发展,以免日后的冲突加剧。

市场化的发展要选取邳州合适的非遗工艺,不能一概而论,囫囵吞枣,降低邳州非遗产业化的效率,破坏邳州非遗工艺的本土化发展。

3.4 重视非遗传承人

目前的社会发展过程中,与非遗文化有关的活动层出不穷,参加活动的经费也大相庭径,这对有心将非遗文化传承下去的传承人来说,成了最实际的困难。邳州想要将非遗工艺产业化,就必须重视对传承人的经济支持,拨发专款,解决传承人面临的现实“危机”。另外,在获知相关活动开办时邀请相关非遗传承人,让传承人有更多机会对外交流,丰富其作品的形式与内涵;将传承人引入邳州高校,并颁发相关职位证书,让传承人进校园,把非遗文化带给高校学子,培养传承新生源,提升传承人的社会地位。

针对邳州思想保守的非遗传承人,应派遣相关从业人员对其劝解,解放思想,对于一些文化程度不高的传承人要致力于提升他们的素质,让他们理解非遗产业化的原因,积极投身到邳州的文化建设中。

4 结语

邳州传统民俗文化不胜枚举、形色多样,许多传统手艺人在文化传承的路上,举步维艰,传统传承方式的局限变得显而易见。顺应时代潮流,做出适当改变以寻求突破,将邳州非遗文化产业品牌化创新,不但可以促进邳州经济文化建设的发展,还可以帮助非物质文化遗产焕然新机,协同好地方经济与文化的双重发展。

参考文献

[1]叶舒宪.《文化再启蒙: 文化产业学科的观念基础》《光明日报》[N],2011.

[2]辛儒;王释云.《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内涵解读与策略探析》[J];中国集体经济,2010年01期.

[3]冯骥才.《非物质文化遗产正遭受第二轮破坏》[N].新华每日讯,2013-06-21.

[4]鲍展斌;黄亚男.新农村建设中非遗产业化与生产性保护问题探讨――以宁波市为例 [J].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6,29(01):100-105。

[5]闫玮.洛阳非遗产业化开发的条件及开发模式研究[J].区域经济市场,2014,124(07):17-18.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