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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账务处理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09 17: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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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关键词 减值准备 所得税纳税调整 《小企业会计准则》

2013年1月1日起,原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企业,需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是从税法和简化核算的角度出发,为小企业量身定做的会计准则。正确的运用《小企业会计准则》,处理好由《小企业会计制度》过渡到《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会计调整和纳税调整,是小企业降低纳税风险,提高会计工作效率的基础。 《小企业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制度》差别之一是不计提减值准备。《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六条规定:“小企业的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原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小企业计提了坏账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并按税法有关规定进行了纳税调整,而《小企业会计准则》是没有相关减值准备科目。根据有关规定,小企业在2003年1月1日之前执行的是《小企业会计制度》,已计提三项减值准备的,执行新准则时将已计提的各项减值准备需要冲销。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属会计政策变化,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小企业对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小企业对因执行新的准则冲销减值准备应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账务处理。 在2013年1月1日,由于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状况不同,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的方法也不同。小企业在2012年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为公允的反映资产价值,流动资产短期投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要计提减值准备。在执行新准则时,有的资产减值是长期不能恢复的,如存货中款式已过时的服装,已为新产品代替的功能落后的老产品等,需要冲减资产的原始价值,才能公允的反映资产的价值。有的资产的减值已恢复,需要冲回减值准备,减少管理费用。对减值准备的处理不同,导致所得税纳税调整的不同。

坏账准备 1.坏帐准备的会计处理对于已计提的坏帐准备,小企业有三种处理方法。 ①小企业计提坏账只是为遵循相关的会计制度和公司的管理制度,小企业往来款不存在坏账损失的问题,可直接冲减坏帐准备。借:坏账准备,贷:管理费用。 ②小企业计提了坏账准备,而且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时,小企业发生了符合税法和《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下列坏账确认条件之一的: (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小企业应冲减应收款项,借:坏账准备,贷: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不足冲减的,剩余应收账款,应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坏帐准备未冲完的,应直接冲减坏账准备,借:坏账准备,贷:管理费用。 ③小企业计提了坏账准备,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时,存在坏账损失,但尚不具备上述税法和《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坏账确认条件之一的条件,根据未来适用法的原则,小企业可直接冲减收不回来的应收款项,借:坏账准备,贷: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不足冲减的部分,剩余的应收账款,暂不做任何账务处理。等到企业取得上述税法和《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坏账确认条件之一的证据时,再做账务处理。坏帐准备未冲完的,应直接冲减坏账准备,借:坏账准备,贷:管理费用。

对坏账准备的所得税纳税调整 对于①直接冲减管理费用的所得税纳税调整。因小企业在计提坏账准备时,已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调整,故在冲回坏账准备时要调减与冲回坏账准备相等的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②冲减往来款项的所得税纳税调整。因企业在税前列支坏帐损失,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专项申报财产损失,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才能在税前列支,故小企业在完成借:坏账准备,贷: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的账务处理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已核销的坏帐会计核算资料和相关的已成坏账的法律证据,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调减已冲销坏账准备相同金额的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③尚未取得税法规定坏账核销证据或向税务机关申报未批准的已冲销坏账准备,在期末计算所得税时不做纳税调整。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财产损失,经批准后,在批准当年所得税汇算时调减已冲减坏账准备相同金额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1.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的会计处理 对于已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小企业有二种会计处理 ①在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时,已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的短期投资市价已恢复到投资成本,则应将短期投资跌价准备予以冲回,借: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贷: 投资收益。 ②在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时,如果短期投资的市价低于投资成本,应就市价低于成本差额冲减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借: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贷:短期投资。如果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大于市价低于成本差额的,剩余部分予以冲回,借: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贷: 投资收益。

篇2

关键词 企业合并 账务处理 纳税调整 准则

一、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

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一直是会计工作中最重要、最复杂的问题之一。财政部于2006年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确认被兼并净资产,要将购买价格与被兼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商誉,而且还应摊消商誉的处理方式,并将企业合并划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权益法反映;而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应当以购买法反映。2010年7月,财政部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以下简称“解释4号”),对企业合并中的递延所得税问题进行了规范和完善。

二、不同企业合并方式下的会计处理

(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在此类企业合并中,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应当以账面价值作为会计处理的基础,采用权益结合法处理。例如,甲、乙两家公司同属丙公司的子公司。甲公司以发行股票的方式从乙公司的股东手中取得乙公司60%的股份。甲公司发行2000万股普通股股票,该股票每股面值为1元。乙公司合并日所有者权益为2000万元。甲公司资本公积为180万元,盈余公积为100万元,未分配利润为800万元。则该投资的初始成本为2000×60%=1200万元。其中,差额800万元应首先调减资本公积180万元,盈余公积100万元,未分配利润520万元。其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12 000 000

资本公积1 800 000

盈余公积1 000 000

未分配利润5 200 000

贷:股本20 000 000

(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在此类企业合并中,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应当采用购买法处理。例如,甲、乙两家公司属非同一控制下的独立公司,甲公司以固定资产对乙企业投资,取得60%的股份。该固定资产原值1600万元,已提折旧400万元,已提取减值准备50万元,公允价值1300万元。乙公司所有者权益为2000万元。则该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为1300万元。该成本与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1150万元(1600万元-400万元-50万元)的差额150万元,应作为营业外收入,计入当期损益。其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13 000 000

累计折旧4 000 000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500 000

贷:固定资产16 000 000

营业外收入1 500 000

三、企业合并中的递延所得税账务处理

根据《解释4号》,在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取得被购买方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购买日不符合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条件的,不应予以确认。购买日后12个月内,如取得新的或进一步的信息表明购买日的相关情况已经存在,预期被购买方在购买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带来的经济利益能够实现的,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减少商誉,商誉不足冲减的,差额部分确认为当期损益;除上述情况以外,确认与企业合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递延所得税属于资产类账户,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应以未来期间可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根据会计要素确认的谨慎性和确定性原则,企业合并中取得各项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形成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购买日不符合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条件的,不应予以确认。但是,如果预期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应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并调整合并中应予确认的商誉等,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贷记“商誉”,如果商誉不够冲减,则将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合并对计税基础的确认,应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正确区分免税重组和一般重组,这是正确计算递延所得税的前提条件。

四、新准则及《解释4号》对企业合并双方的影响

新准则及《解释4号》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带来了较大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企业净资产、经营成果以及利润分配等方面的影响。

(一)对企业利润和净资产的影响

首先,权益法中对长期股权投资不再设置就准则中所规定的“股权投资差额”明细科目。实施新准则时,原同一控制下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差额,全部结转,对以前年度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进行调整,公司净资产相应变动。其次,由于公允价值的运用,通过债务重组、非货币换以及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原有资产的增值得以体现,产生当期损益,往往会引起公司利润的增加和净资产的增加。再次,由于权益法下初始投资成本按被投资单位可辩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计量和调整,对被投资单位来讲,投资收益会大大减少,影响母公司的净利润。

(二)对企业利润分配和会计报表的影响

新准则的实施对企业的利润结构、利润的分配以及会计报表也将会产生重大的影响。首先,对于利润结构,新准则下企业原以投资收益体现的利润将以当期资产处置的损益和企业的资本公积或留存收益予以体现,使企业的利润结构和利润体现的时点发生较大的变化。其次,对母公司可供分配的利润产生影响。如子公司实现利润未进行分配,那么子公司的业绩难于在母公司的会计报表上反映,这将会减少母公司的可供分配的利润数。即使子公司对实现的利润进行了分配,但由于股利支付率不可能达到100%,所以对母公司的可供利润分配数还会造成一定的影响。

参考文献:

篇3

    在实际工作中笔者发现应设立"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其调账方法如下: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应结出本账户的余额。在此基础上,还要对该余额进行处理:若余额在借方,全部视同留抵进项税额,按借方余额数,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本科目;若余额在贷方,且"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无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且等于或大于上述贷方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科目;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但小于上述贷方余额,应将这两个账户的余额冲出,其差额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该账务调整应按纳税期逐期进行。具体调账方法如下:一、年终结账前的查补调账年终结账前检查发现的补税可直接调整损益或其他有关科目,即:1.销项税方面的账务处理(1)税率使用有误。因税率使用错误造成的少提销项税,记:借:本年利润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如果发生多提,则用红字做上述分录。

    (2)价外费用未提销项税。如果企业价外向购货方收取的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包装费、延期付款利息等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来计提销项税,应按新售货物适用的税率计算出应补增值税后,作账务处理:借:其他应付(交)款(代收、代垫款项)

    本年利润(价外费用款项)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3)视同销售业务来计税。如果企业将自产的产品用于集体福利或发工资或无偿赠送他人等视同销售业务未计提销项税,应按当期同类货物的价格或按组成价计算销售额后计提销项税进行账务处理借:应付福利费(应计入福利费用的部分)

    本年利润(应计入损益的部分)等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2.进项税方面的账务处理(1)取得的进项税凭证不合法。如果取得的进项税凭证不合法抵扣了进项税的,应作下列账务调整:借:原材料(工业企业)

    库存商品(商业企业)等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2)擅自扩大抵扣范围。企业购进固定资产及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货物不应抵扣进项税额,如果企业进行了抵扣,检查发现后应做如下账务处理:借: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3)非正常损失的货物进项税应转出未转出。企业外购货物及产成品、在产品等发生的非正常损失,其应负担的进项税应从进项税额中转出,列入待处理财产损益等有关科目,经检查发现未作转出处理的应进行账务处理:借:待处理财产损益等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4)少抵扣进项税。如果企业少抵扣了进项税,按规定计算出少抵扣的税额后进行账务处理:借:原材料等(红字)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红字)

篇4

开始转换为权益法时,应以成本法终结前投资的账面价值或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定的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按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这一规范有以下几重涵义:(1)取得投资后未获得被投资单位分配现金股利(或分配利润,下同),或者虽然分回现金股利但均已计入投资损益的,转为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应与取得投资时初始投资成本相同;(2)如果成本法核算时已用分回现金股利冲减初始投资成本,转为权益法核算时的初始投资成本即为冲减后的投资成本;(3)采用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定计量的投资账面价值,2号准则中规定是指“本准则未予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比如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的股票投资,这类投资转为权益法核算时,账面价值一般为公允价值;(4)以上规范仅仅是转为权益法时确认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权益法核算开始时,还应按其他规定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二)转为权益法前的投资核算应以权益法为准进行追溯调整。

1.应补充确认自成本法开始至采用权益法这一期间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投资企业应计份额;如果这一期间投资企业分回现金股利,应从该份额和投资“损益调整”中扣除。

2.这一期间被投资单位因净损益以外的原因导致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以下简称净资产)变动的,投资企业也应按原持股比例确认其应计份额。

3.对于股权投资差额,应按2号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即股权投资差额为借差(指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净资产份额),不作账务处理;股权投资差额为贷差(指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净资产份额),其差额应计入当期损益,并调整投资成本。

4.上述按原持股比例计算的股权投资差额,应与追加投资业务中计算的股权投资差额合并考虑,在此基础上确定与整体投资相关的股权投资差额。

二、由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的账务处理

追加投资又称增持股份,包括直接注入资金增加注册资本和受让其他股东股份增加持股比例。其账务处理程序包括:

(一)确认新增投资和相应权益。

1.确认追加投资:按取得新增投资的全部成本,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计算新增投资的股权投资差额:(1)股权投资差额为借差的,不作账务处理;(2)股权投资差额为贷差的,按其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二)追溯调整成本法终结前的长期股权投资。

1.认定按原持股比例计算的股权投资差额:(1)该差额为借差的,不作账务处理;(2)该差额为贷差的,则按其差额,调整投资成本和留存收益,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科目,贷记“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差额×10%)、“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果取得投资的当年按规定不应计提盈余公积,则只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果原投资和新追加投资属同一会计年度,上述分录贷方则为“营业外收入”科目,下同。

2.追溯调整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变动投资企业应计份额:(1)在原取得投资后至新增投资交易日之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投资单位应按原持股比例计算的份额,调整投资账面价值和留存收益,借记(或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贷记(或借记)“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果上述期间内有分回现金股利,则应从“计算的份额”中扣除,分录科目、方向仍相同;(2)在此期间,因净损益以外的原因导致的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变动,应按原持股比例计算的份额,调整投资账面价值和所有者权益,借记(或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科目,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三)新旧投资合并考虑的账务处理。

新旧投资合并考虑,仅指对股权投资差额计算和确认的账务处理。而且,如果新旧投资分别计算的股权投资差额都是借差,或者都是贷差,可以合并考虑,也可不作合并考虑,只有在新旧投资分别计算股权投资差额时,一在借差,另一在贷差,才必须将两次计算的股权投资差额合并考虑。合并考虑的具体账务处理方法有两种,而两种方法处理的结果应相同:

1.分别计算法。该方法下,新增股份的股权投资差额可先计算,但即使为贷差,也不作账务处理,然后,再对原投资计算股权投资差额,将再次计算的差额合并或抵销,合并或抵销后的差额为净借差时,不作账务处理;为净贷差时,如果只有新增投资的股权投资差额为贷差,应调增投资成本和确认营业外收入;如果只有原投资的股权投资差额为贷差,则调增投资成本和留存收益;如果新旧投资的股权投资差额均为贷差,应按以上规定分别进行调整处理。

2.合并计算法。该方法下,应以追溯调整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变动对投资价值影响后的投资账面价值,与追加投资后累计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份额进行比较,前者大于后者的,不作账务处理,前者小于后者的,再结合考虑差额的原因,按以上原则确定调整投资成本和当期损益或留存收益。

三、例题

[例]A上市公司于20×7年1月取得B公司10%股份,成本为600万元,当时B公司净资产为5 600万元(新增股份A公司支付成本700万元,均以现金支付。试分别作A公司账务处理并作简单分析(A公司20×7年按净利润10%计提法定盈余公积)。

(一)按假定一数据处理。

1.确认追加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9 000 000

贷:银行存款9 000 000

2.计算股权投资差额:A公司增持的股份应享有B公司净资产份额=6 600×12%=792(万元),初始投资成本900万元大于792万元,借差为108万元,按规定不作账务处理。

3.追溯调整B公司20×7年实现净利润A公司应享有份额。扣除分回现金股利后应追溯调整A公司投资的账面价值=600×10%-30=30(万元),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300 000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30 000

(300 000×1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270 000

4.追溯调整B公司除实现净利润以外的净资产增加A公司应计份额。应计份额=[(追加投资时B公司净资产-初次投资时B公司净资产)-(初次投资开始日至追加投资时B公司实现的净利润-这期间B公司向股东分配的现金股利)]×A公司持股比例=[(6 600-5 600)-(600-30÷10%)]×10%=7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700 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700 000

5.计算原投资600万元时股权投资差额:A公司初次投资时享有B公司净资产份额=5 600×10%=560(万元);转为权益法时应确认初次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初次投资成本-分回现金股利=600-30=570(万元),570万元大于560万元,借差为10万元,按规定不作账务处理。

(二)按假定二数据处理(分别计算法)。

1.确认追加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7 000 000

贷:银行存款7 000 000

2.计算并处理股权投资差额:A公司追加的投资应享有B公司净资产份额=6 600×12%=792(万元),投资成本700万元小于792万元,贷差为92万元,按规定应计入当期损益并调整投资的,但由于原投资600万元时有借差10万元,因此,应予抵销,只确认收益82万元(92-10):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820 000

贷:营业外收入820 000

3.追溯调整自20×7年1月取得投资时至20×8年1月追加投资时B公司净资产变动对A公司投资价值的影响,具体和账务处理与假定一“3”、“4”的分录相同。

4.追溯计算原投资600万元时股权投资差额,与假定一“5”相同,为借差10万元,但该差额已在计算和处理假定二追加投资的股权投资差额时抵销。

(三)两次投资合并计算和处理股权投资差额(合并计算法)。

1.按假定一数据计算,进行追溯调整后(不含追溯计算股权投资差额,下同):(1)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570+900+30+70=1 570(万元);(2)追加投资后累计享有B公司净资产份额=6 600×(10%+12%)=1 452(万元);(3)两者比较,为借差118万元,按规定不作账务处理。其他账务处理均与以上分别计算时的假定一相同。

2.按假定二数据计算:(1)追溯调整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570+700+30+70=1 370(万元);(2)追加投资后累计享有B公司净资产份额=6 600×(10%+12%)=1 452(万元);(3)两者比较,为贷差82万元,贷差为追加投资时形成,因此应按规定计入当期损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820 000

贷:营业外收入820 000

其他账务处理也与分别计算时的假定二相同。

(四)简单分析。

篇5

(一)购入债券时会计处理 企业购入准备长期持有的债券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支付的价款中包括的已到付息期限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

[例]A公司2006年1月1日以106620元购入B公司2006年1月1日发行的4年期债券,票面利率5%,债券总面值100000元,该债券于期满后一次还本付息,单利计息,假设不考虑相关税费。

A公司购入债券时: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 10000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6620

贷:银行存款 106620

(二)持有期间的会计处理 持有至到期投资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债券溢折价时有两个关键问题要解决。

(1)债券实际利率的确定。实际利率,是指将金融资产在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当前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设:债券实际利率为i,期限为n年,期满一次还本付息,则:债券到期本利和=债券总面值十债券总面值×票利率×n。令:债券投资总成本=债券到期本利和×(1+i)-n,则(1+i)-n=债券投资总成本/债券到期本利和,从而可计算出债券实际利率。

接上例A公司购入债券的实际利率计算如下:债券到期本利和=1130000+100000×5%×4=120000(元),令:106620=120000×(1+i),则债券的实际利率i=3%。

(2)债券溢折价的摊销。企业取得的到期还本付息的债券,应于资产负债表日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在实务中债券利息在债券到期日一次性收到,采用实际利率法时,应先把债券到期所能收取的利息总额折算为年金,然后以年金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计算每期(一般按年计算)应分摊的溢价或折价。即根据这个利息终值求各期利息年金。计算每期利息年金,到期收到的利息总额=利息年金×年金终值系数,即F=A×(F/A,i,n),其中:F表示到期支付的利息总额,A表示年金,i表示实际利率,n表示期间,承上例,计算A公司购入债券的利息年金:20000=A×(F/A,3%,4),(F/A,3%,4)=[(1+3%)4-1]/3%=4,1836,A=20000/4.1836=4780.57≈4781(元)。摊销债券溢折价,承上例,A公司各期的摊余成本、溢价摊销、票面及实际利息如表1所示:

(3)会计分录。对于到期还本付息的债券,上述债券溢折价摊销表中所列的应收利息年金和实际利息收入数字,只能作为计算各期溢折价摊销额的依据,而不能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由于表中溢价摊销是按债券期满应收利息总额折算出来的利息年金计算的,则每期的实际利息收入是考虑了货币的时间价值后计算出来的实际利息收入,而会计核算上确认的应收利息,是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的金额,因此计价基础不同,这样在作会计分录时,当期应收利息仍应按照票面价值和票面利率计算的金额确认,而当期的实际利息收入应该按应收利息与溢价摊销金额的差额(或折价摊销金额之和)确定,只有这样应收利息和实际利息收入的计价基础才是一样,企业的账户才能平衡。

A公司2006年12月31日账务处理: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 5000

贷:投资收益 3419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1581

A公司2007年12月31日账务处理: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 5000

货:投资收益 337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1630

A公司2008年12月31日账务处理: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 5000

贷:投资收益 3321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1679

A公司到2009年12月31日最后一次利息时的账务处理: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 5000

贷:投资收益 327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1730

至此,“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的6620元已经全部摊销。

(三)债券到期收回本息的会计处理 2009年12月31日收回本金时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2000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 100000

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 20000

此外,如果是折价购入的债券在折价摊销时采用加计处理,即期初摊余成本:上期摊余成本+折价摊销,投资收益=应计利息+折价摊销,折价购入债券与溢价购入债券的会计处理只是在利息调整确认和摊销的方向有别,其余的会计处理相同。

二、到期还本付息的应付债券溢折价摊销的会计处理

应付债券与持有至到期投资是分别从债券发行方与债券投资方两个不同的会计主体考虑的,因此设置的账户正好相反,一方是筹资方,设置负债账户;另一方是投资方,设置资产账户。这样其应付债券与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溢折价摊销的金额相同。

(一)债券发行时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其他金融负债是指除以公允价值且其变动计人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以外的金融负债。企业发行的债券应当划分为其他金融负债。其他金融负债应当按其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

仍接上例:B公司2006年1月1日发行债券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106620

贷:应付债券――面值 100000

应付债券――利息调整 6620

(二)债券存续期间的会计处理 计算实际利率。《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

应付债券的实际利率是指将应付债券在债券存续期间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债券当前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由此可见,债券发行方与投资

方计算实际利率的方法是相同的,即债券的账面价值=到期应付债券的本利和×(1+实际利率)。以此公式计算出发行债券的实际利率。106620=120000x(1+i)-4。B公司的实际利率与投资方相同,也为3%。债券溢折价的摊销。到期还本付息应付债券溢折价的摊销,参考上述债券投资方计算方法确定。承上例,B公司各期的摊余成本、溢价摊销、票面及实际利息计算如表2所示:

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将用债券面值乘以票面利率计算出来的应计利息计入其科目的贷方,将上表计算的溢价摊销额计人应付债券科目的贷方,将应计利息减去溢价(加上折价)摊销后的余额,计人财务费用、在建工程等科目的借方。

B公司2006年12月31日账务处理:

借:财务费用(在建工程等) 3419

应付债券――利息调整 1581

贷:应付债券――应计利息 5000

B公司2007年12月31日账务处理:

借:财务费用(在建工程等) 3370

应付债券――利息调整 1630

贷:应付债券――应计利息 5000

B公司2008年12月31日账务处理:

借:财务费用(在建工程等) 3321

应付债券――利息调整 1679

贷:应付债券――应计利息 5000

B公司2009年12月31日计算最后一次利息时的账务处理:

借:财务费用(在建工程等) 3270

应付债券――利息调整 1730

贷:应付债券――应计利息 5000

至此,“应付债券――利息调整”的6620元已经全部摊销。

(三)债券到期偿还本息的会计处理 2009年12月31日支付本息时的账务处理:

借:应付债券――面值 100000

――应计利息 20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0

如果债券折价发行,则应将应付利息计人其科目的贷方。将折价摊销额计入应付债券一利息调整科目的贷方,将应付利息和折价摊销额之和计人财务费用(或在建工程等)科目的借方。

篇6

【中图分类号】 F726.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7)03-0097-02

一、BT业务概述

“建设―转让”即市场流行的BT(Build―Transfer)业务,也是通常的BOT项目的变型,主要指政府在各种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引入民间资本进入项目投资并与其约定待项目竣工后政府全部回购的一类投资行为。通过定义可知,BT业务的主要特点如下:第一,BT项目本质上是固定资产投资的一种,也就是说它属于投资行为;第二,BT业务投资的标的是政府需要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第三,BT建设最终竣工后其将由政府或政府代表的国有企业进行回购,给予投资方一定利润补偿;第四,该项业务的投资方主要是民间资本,而非政府资金投入。

除此之外,通过定义不难看出,最终该项目完工后将收归政府,在此回购过程中根据政府的给付对价方式不同可以将BT业务分为股权回购式的BT业务和资产回购式的BT业务。根据投资方(项目公司)的参与投资方式不同,资产回购式的BT业务又可分为提供建造服务与不提供建造服务两种类型。本文着重针对这两大类、三小类BT投资业务相关各方的账务处理进行实质性分析[ 1 ]。

二、BT投资账务处理现状

(一)与此相关的会计准则指导性文件规定

目前在国内会计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中尚未有专门准则细则或解释针对BT业务,不过2011年的《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第一期明确指出,属于政府的BT业务在符合有关条件下,详细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BOT业务处理细则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正常情况下,民间资本参与成立的项目公司在此项工程中提供各种建造服务的话,可进一步对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进行有关账务处理,确认相关收入、成本,在按照应收对价公允价值计量的基础上同时确认有关长期应收款(或短期的应收款项)。当然,在少数情况下虽然有民间资本主导项目投资,但是其成立的项目公司往往将相关的建造服务转移,则需要将项目公司在工程过程中支付的各种工程价款确认为长期应收款(或短期的应收款项)。这两种情况下的长期应收款均需要按照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实务中大多数将实际利率在应收期间默认为固定的。

此解释性文件从一定方面来看,主要是针对上市公司,并未综合、全面地考虑各种类型BT业务相关各方的账务处理程序。本文在参考此解释性文件的基础上,针对各种公司(上市与非上市)在不同BT业务中的账务处理进行分析。

(二)股权回购式BT业务账务处理

所谓股权回购式BT业务,主要指政府与项目投资方(民间资本为主)约定,由投资方成立专门的项目公司主导项目投资建设及其过程中的资金筹集业务,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政府将对项目公司整体进行股权式回购。在此过程中,可以发现项目投资方对项目公司类似于长期股权投资,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进行相关账务处理。针对项目公司来说,自始至终作为独立法人不变,改变的只是其母公司,相应的资产产权仍旧独立属于该项目公司,只需要按照建设的进度确认为其自身的资产即可。具体的账务处理可以参照如下过程[ 2 ]。

第一步,项目投资方设立针对某一个基建工程的项目公司的零时刻点。这里需要项目投资方(即民间资本业主方)和独立法人的项目公司两家企业分别独立做账。(1)项目投资方,将其投入的各种货币性资金及非货币性资产(比如各种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均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成本――?鄢项目公司”。(2)项目公司,项目投资方投入的各N货币性资金及非货币性资产形成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需要计入相关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等所有者权益类科目。

第二步,项目投资方在项目公司设立后的后续投入与随着项目开工各种支出的发生。(1)针对项目投资方后续对项目公司的进一步投入继续调增其“长期股权投资――成本――?鄢项目公司”;而项目公司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支出,无需项目投资方任何账务处理。(2)项目公司收到项目投资方的后续投入继续调增其所有者权益科目“资本公积”;此时,项目公司对项目发生的各种支出,无论是货币性还是非货币性资产或负债,在项目竣工之前均计入“在建工程――?鄢项目”。

第三步,此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项目投资方通过股权回购转移给相关政府。(1)项目投资方,此项长期股权投资易主,项目投资方需要将其收到的货币性资金或非货币性资产按公允价值入账,将公允对价与此前“长期股权投资――成本――?鄢项目公司”的账面价值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2)项目公司,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将此前“在建工程――?鄢项目”转入“固定资产――?鄢项目”,同时考虑到企业所有权的变更,对其实收资本作相应的调整,从此前的项目投资方转到某政府名下[ 3 ]。

(三)资产回购式BT业务账务处理

资产回购,与上文所述股权回购的本质区别在于政府的回购,此种方式下政府回购的并非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而是针对其所建设的特定资产进行回购。为此,项目投资方所设项目公司投资建设的资产并不属于企业独立固定资产,将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政府全面回购(便于叙述,此处将项目投资方与其所设立的项目公司看为一个独立法人主体,即本文只从项目公司角度考虑相关账务处理)。针对此种BT建设模式,需要细分项目公司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是否独立提供工程建筑服务。

1.项目公司独立承担建设服务

如果由项目公司独立承担项目建设服务,不将服务外包给其他承建方,则可理解为项目公司为政府建设一项工程,项目公司此处的角色便是承建方。因此,此处项目公司可以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在此过程中,建造合同收入按照应收对价的公允价格入账,对应相关应收款项计入长期应收款(或者短期应收款项)。针对长期应收款需要按照摊余成本进行计量,一般假设实际利率不变。相关账务处理程序如下。

第一阶段,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相关支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支出,项目公司需要按照有关及时性原则将货币或非货币性的各种支出计入“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第二阶段,资产负债表日的项目公司有关账务处理。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项目公司需要按照完工的进度来进行相关合同收入与费用的确认,并同时按照实际利息确认长期应收款与有关利息收入。首先,借记“工程施工――合同毛利”、“主营业务成本”,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次,借记“长期应收款――?鄢项目”,按照确认的收入金额贷记“工程结算”,与此同时借记“长期应收款――利息调整”,贷记“财务费用――利息收入”。项目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重复上述账务处理。

第三阶段,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转交给相关政府。完工转交后,项目公司需要结转工程施工与工程结算,在及时支付的情况下仍需确认收款。首先,将一、二阶段的“工程施工――合同成本”与“工程施工――合同毛利”账户余额转记借记“工程计算”;其次,及时付款的情况下确认收款,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长期应收款”相关账务余额,相关差额计入“财务费用”。

2.项目公司不提供建设服务

若项目公司将该基建工程有关建设劳务再转给第三方承建商承担,则不能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有关要求进行处理。在此模式下,若满足会计准则金融工具的确认要求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22号进行相关账务处理;若不满足22号文的规定,则可以考虑按照企业会计准则1号文存货有关规定进行成本确认。

(1)符合金融工具22号文规定

第一步,在项目公司支付建设工程款时的账务处理。项目公司按照支付的货币或者非货币性资产给付对价确认为“长期应收款”。

第二步,资产负债表日账务处理。在资产负债表日,项目公司需要按照实际利率利用摊余成本来调整“长期应收款”的账面余额。借记“长期应收款――利息调整”,贷记“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第三步,项目完工转交时的账务处理。项目公司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政府的同时需要确认相关收入。具体账务处理是将此前“长期应收款”明细账有关余额与收到的实际款项差额计入“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2)不符合金融工具的确认条件

若项目投资方与政府在合同中未明确工程转让价格,而是依赖于竣工后资产评估公司的估值来确认转让价格,则可以认定此类情形源自未来经济利益流入金额不确定,故不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进行确认计量报告。虽然在此种情形下未来经济利益流入的金额不可准确计量,但是其很可能流入,同时,与之相关的成本可以可靠计量。从这两条来看,其比较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的确认条件,此处将项目的有关成本作榇婊趵唇行核算是合理的。具体账务处理如下:(1)项目公司支付建设工程款时,将其支付的相关对价计入“代建工程――?鄢工程”;(2)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待估价转交给政府后,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代建工程――?鄢工程”、“主营业务收入”。

三、结论与进一步的思考

从现有的会计准则规定来看,BT业务的账务处理缺少相对应的规定,虽然在2011年的《上市公司执行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第一期中作了简单的介绍,但是这并不能解决财务人员在BT业务上的账务处理问题。本文基于此,结合实际情况,对BT建设业务进行了分类介绍,并试探性地对不同分类下BT业务的账务处理进行了分析。目前随着国内政府职能逐渐转变,更多的BOT或BT业务在实践中将呈快速增长的态势,希望本文的研究给实务中此类相关业务的财务人员在账务处理过程中带来一定参考。国家在政策层面也应及时出台系统、权威、全面的关于BT(BOT)业务的会计准则或相关规定及税收政策,以满足相应的业务需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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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益,进一步推动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财政部组织开展了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本次资产清查以2006年12月31日为清查基准日,资产清查工作2006年12月—2007年7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这次资产清查工作的主要目的是,全面摸清行政事业单位的“家底”,为编制部门预算和建设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基础,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进一步促进和深化部门预算改革,同时,针对在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不断完善资产管理制度,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需要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对于这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中暴露出来的资产管理问题,资产盘盈、损失形成的历史原因和存在问题,以及出现的会计差错调整情况,我们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以提出改进建议,探讨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一、资产损益原因分析

(一)资产盘盈原因分析

第一,购置时只列费用支出,未计入固定资产。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核算不规范,账务处理不到位,忽视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缺乏规范的购置、验收、保管和使用制度。购置后只列费用支出,不能及时登记固定资产的台账、卡片账,或一些单位根本没有设置固定资产台账、卡片账,本次资产清查中实际盘点数大于账面数,造成资产盘盈。

第二,政府及上级部门划拨、配置的固定资产未入账。在资产清查审计中发现,政府无偿划拨的土地长期未入账,这种情况在乡卫生院中尤其突出,乡卫生院多成立于五六十年代,卫生院占用土地多为成立时无偿划拨,多年来未估价入账;上级部门划拨、配置的电脑、打印机、汽车、家具用具、变压器等在收到实物时未做账务处理,未及时计入固定资产账,造成账面未登记而实物已在用。

第三,自行建盖、接受转让的固定资产未入账。部分行政事业单位自行建盖的办公楼等固定资产已交付使用,由于未进行决算或未取得发票等原因未计入固定资产。在资产清查审计中还发现有部分事业单位自行建盖的房屋、围墙、伙房等固定资产建盖时未计入固定资产,支付的工程款长期挂在往来账中,本次资产清查时才发现这些固定资产已被拆除或重建,由此可见其资产管理的混乱。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取得转让的固定资产所有权后,未办理过户手续,也未入账。

第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未登记入账。部分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家具及电子设备等在受赠时未计入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管理人员也不对这些资产进行管理。

(二)资产盘亏原因分析

第一,已报废毁损资产未做账务处理。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对使用年限较长,已无修复价值或已损坏无法修复的汽车、电脑、传真机、打印机等电子产品及无法使用的软件、仪器仪表、家具用具等资产,长期未进行清理、申报报废并进行账务处理。本次资产清查中实际盘点数小于账面数,造成资产盘亏。

第二,已转让、出售资产未做账务处理。部分行政事业单位转让、出售汽车等固定资产,转让、出售收入已入账,固定资产未做减少的账务处理。本次资产清查中实际盘点数小于账面数,造成资产盘亏。

第三,已被拆除资产未做账务处理。部分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因鉴定为危房已拆除,或因新建房屋拆除原建筑物,单位未作减少固定资产账面值的账务处理。本次资产清查中实际盘点数小于账面数,造成资产盘亏。

第四,划拔资产及对外捐赠资产未做账务处理。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划拔给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的资产,实物已调走,单位未作减少固定资产账面值的账务处理;赠送给扶贫点或其他单位的电子产品及家具用具,实物已调走,单位未作减少固定资产账面值的账务处理。本次资产清查中实际盘点数小于账面数,造成资产盘亏。

第五,其他原因。部分行政事业单位电脑等资产被盗,或人员调动带走电脑,单位未作减少固定资产账面值的账务处理。本次资产清查中实际盘点数小于账面数,造成资产盘亏。

二、资产清查中出现的会计差错调整情况

第一,已进行房改的职工宿舍未进行账务处理。本次资产清查审计中发现,有两个事业单位已进行房改的职工宿舍,产权已属于职工所有,固定资产未作减少的账务处理。资产清查审计中作为会计差错进行了调整。

第二,固定资产重复入账。本次资产清查审计中发现部分行政事业单位设备、房屋等资产重复计入固定资产。资产清查审计中作为会计差错进行了调整。

万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审计第三,历年清仓盘盈挂账未进行账务处理。本次资产清查审计中发现事业单位存货项目出现会计差错,存货清仓盘盈及进销差价多年未作处理,本次清查出现较大金额的存货盘盈;或者历年清仓盘盈挂账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中长期不作处理。以上情况主要出现在乡卫生院。

第四,收入长期挂账未进行账务处理。本次资产清查审计中发现,部分事业单位的事业收入或房租收入挂账在其他应付款中,长期未进行账务处理。资产清查审计中作为会计差错进行了调整。

第五,账表不符。本次资产清查审计中发现,部分事业单位账面上事业结余为负数,在年终决算报表中将事业结余反映为零,同时空增其他资产项目,造成账表不符。资产清查审计中作为会计差错进行了调整。

第六,未能规范使用会计科目。本次资产清查审计中发现,部分事业单位未能规范使用会计科目,例如向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的贷款计入了“其他应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未按规定计入“借入款项”科目核算。

三、在资产清查审计工作中提出的有关改进建议

第一,鉴于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对各种资产存续状态的动态管理存在一定的缺陷,对资产的现状掌握的信息滞后,建议每年年末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以及时掌握本单位资产的实际情况。

第二,由于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出现漏记固定资产及固定基金的情况,建议在“事业支出”科目中设置“设备购置”明细科目用于专门核算固定资产的购入,便于在年末及时查对账目,避免固定资产出现漏记。

第三,在资产清查专项财务审计工作中发现部分行政事业单位未办理有关的房产证、土地证,或房产证、土地证不齐全,这种情况在乡级行政事业单位特别突出,建议单位应及时办理有关土地及房屋的产权证书以便于明晰产权,更好地明确本单位的不动产状况。

第四,对上级配给或外单位捐赠的实物,应建立同时向财务部门报备的机制,及时将此类资产纳入管理;建议在今后对划入划出固定资产,应完备划转手续,根据相关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对已完工建设项目及时办理决算手续,对已交付使用固定资产及时根据相关结算手续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现行行政单位财务制度规定了固定资产的核算起点标准,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为固定资产。对于单位价值虽未达到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列为固定资产管理。建议在今后会计处理中严格划分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对符合固定资产入账条件的资产,及时计入固定资产。

第七,通过本次资产清查以后,建立并完善固定资产卡片制度,落实资产管理责任制度,加强对各科室固定资产的管理,确保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建议今后对资产进行严格管理控制,该入账、该报损的资产,要及时处理,做到账实、账帐相符。

第八,有些单位往来款项较多,有些款项账龄较长,本次清查审计中未能取得所有往来询证回函,建议今后清理往来款项,对挂账时间较长款项及形成坏账损失的款项及时取得发生损失的相关证据,报财政部门申报损失处理。

第九,对损毁固定资产及时报财政部门作损失处理,建议在今后会计处理中对已报废损毁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取得报损材料及批复文件做账务处理。

参考文献:

[1]闫向军.从清产核资看行政事业单位的不良资产[J].中国农业会计,2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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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益,进一步推动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财政部组织开展了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本次资产清查以2006年12月31日为清查基准日,资产清查工作2006年12月—2007年7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这次资产清查工作的主要目的是,全面摸清行政事业单位的“家底”,为编制部门预算和建设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基础,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进一步促进和深化部门预算改革,同时,针对在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不断完善资产管理制度,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需要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对于这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中暴露出来的资产管理问题,资产盘盈、损失形成的历史原因和存在问题,以及出现的会计差错调整情况,我们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以提出改进建议,探讨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一、资产损益原因分析

(一)资产盘盈原因分析

第一,购置时只列费用支出,未计入固定资产。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核算不规范,账务处理不到位,忽视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缺乏规范的购置、验收、保管和使用制度。购置后只列费用支出,不能及时登记固定资产的台账、卡片账,或一些单位根本没有设置固定资产台账、卡片账,本次资产清查中实际盘点数大于账面数,造成资产盘盈。

第二,政府及上级部门划拨、配置的固定资产未入账。在资产清查审计中发现,政府无偿划拨的土地长期未入账,这种情况在乡卫生院中尤其突出,乡卫生院多成立于五六十年代,卫生院占用土地多为成立时无偿划拨,多年来未估价入账;上级部门划拨、配置的电脑、打印机、汽车、家具用具、变压器等在收到实物时未做账务处理,未及时计入固定资产账,造成账面未登记而实物已在用。

第三,自行建盖、接受转让的固定资产未入账。部分行政事业单位自行建盖的办公楼等固定资产已交付使用,由于未进行决算或未取得发票等原因未计入固定资产。在资产清查审计中还发现有部分事业单位自行建盖的房屋、围墙、伙房等固定资产建盖时未计入固定资产,支付的工程款长期挂在往来账中,本次资产清查时才发现这些固定资产已被拆除或重建,由此可见其资产管理的混乱。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取得转让的固定资产所有权后,未办理过户手续,也未入账。

第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未登记入账。部分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家具及电子设备等在受赠时未计入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管理人员也不对这些资产进行管理。

(二)资产盘亏原因分析

第一,已报废毁损资产未做账务处理。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对使用年限较长,已无修复价值或已损坏无法修复的汽车、电脑、传真机、打印机等电子产品及无法使用的软件、仪器仪表、家具用具等资产,长期未进行清理、申报报废并进行账务处理。本次资产清查中实际盘点数小于账面数,造成资产盘亏。

第二,已转让、出售资产未做账务处理。部分行政事业单位转让、出售汽车等固定资产,转让、出售收入已入账,固定资产未做减少的账务处理。本次资产清查中实际盘点数小于账面数,造成资产盘亏。

第三,已被拆除资产未做账务处理。部分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因鉴定为危房已拆除,或因新建房屋拆除原建筑物,单位未作减少固定资产账面值的账务处理。本次资产清查中实际盘点数小于账面数,造成资产盘亏。

第四,划拔资产及对外捐赠资产未做账务处理。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划拔给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的资产,实物已调走,单位未作减少固定资产账面值的账务处理;赠送给扶贫点或其他单位的电子产品及家具用具,实物已调走,单位未作减少固定资产账面值的账务处理。本次资产清查中实际盘点数小于账面数,造成资产盘亏。

第五,其他原因。部分行政事业单位电脑等资产被盗,或人员调动带走电脑,单位未作减少固定资产账面值的账务处理。本次资产清查中实际盘点数小于账面数,造成资产盘亏。

二、资产清查中出现的会计差错调整情况

第一,已进行房改的职工宿舍未进行账务处理。本次资产清查审计中发现,有两个事业单位已进行房改的职工宿舍,产权已属于职工所有,固定资产未作减少的账务处理。资产清查审计中作为会计差错进行了调整。

第二,固定资产重复入账。本次资产清查审计中发现部分行政事业单位设备、房屋等资产重复计入固定资产。资产清查审计中作为会计差错进行了调整。

万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审计第三,历年清仓盘盈挂账未进行账务处理。本次资产清查审计中发现事业单位存货项目出现会计差错,存货清仓盘盈及进销差价多年未作处理,本次清查出现较大金额的存货盘盈;或者历年清仓盘盈挂账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中长期不作处理。以上情况主要出现在乡卫生院。

第四,收入长期挂账未进行账务处理。本次资产清查审计中发现,部分事业单位的事业收入或房租收入挂账在其他应付款中,长期未进行账务处理。资产清查审计中作为会计差错进行了调整。

第五,账表不符。本次资产清查审计中发现,部分事业单位账面上事业结余为负数,在年终决算报表中将事业结余反映为零,同时空增其他资产项目,造成账表不符。资产清查审计中作为会计差错进行了调整。

第六,未能规范使用会计科目。本次资产清查审计中发现,部分事业单位未能规范使用会计科目,例如向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的贷款计入了“其他应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未按规定计入“借入款项”科目核算。

三、在资产清查审计工作中提出的有关改进建议

第一,鉴于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对各种资产存续状态的动态管理存在一定的缺陷,对资产的现状掌握的信息滞后,建议每年年末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以及时掌握本单位资产的实际情况。

第二,由于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出现漏记固定资产及固定基金的情况,建议在“事业支出”科目中设置“设备购置”明细科目用于专门核算固定资产的购入,便于在年末及时查对账目,避免固定资产出现漏记。

第三,在资产清查专项财务审计工作中发现部分行政事业单位未办理有关的房产证、土地证,或房产证、土地证不齐全,这种情况在乡级行政事业单位特别突出,建议单位应及时办理有关土地及房屋的产权证书以便于明晰产权,更好地明确本单位的不动产状况。

第四,对上级配给或外单位捐赠的实物,应建立同时向财务部门报备的机制,及时将此类资产纳入管理;建议在今后对划入划出固定资产,应完备划转手续,根据相关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对已完工建设项目及时办理决算手续,对已交付使用固定资产及时根据相关结算手续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现行行政单位财务制度规定了固定资产的核算起点标准,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为固定资产。对于单位价值虽未达到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列为固定资产管理。建议在今后会计处理中严格划分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对符合固定资产入账条件的资产,及时计入固定资产。

第七,通过本次资产清查以后,建立并完善固定资产卡片制度,落实资产管理责任制度,加强对各科室固定资产的管理,确保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建议今后对资产进行严格管理控制,该入账、该报损的资产,要及时处理,做到账实、账帐相符。

第八,有些单位往来款项较多,有些款项账龄较长,本次清查审计中未能取得所有往来询证回函,建议今后清理往来款项,对挂账时间较长款项及形成坏账损失的款项及时取得发生损失的相关证据,报财政部门申报损失处理。

第九,对损毁固定资产及时报财政部门作损失处理,建议在今后会计处理中对已报废损毁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取得报损材料及批复文件做账务处理。

参考文献:

[1]闫向军.从清产核资看行政事业单位的不良资产[J].中国农业会计,2006,(01).

篇9

实际利率法是会计核算中很难掌握的操作方法,也是学生学习的难点、重点。在教材中没有作为一个章节进行讲解,也没有具体明确哪些会计事项涉及其核算。从而使会计工作者和学生在工作和学习时,理解的不够清晰;掌握的不够规范;操作上不够准确。为此,本文从实际利率法的概念着手,阐述其概念;指出实际利率法应用目的;实际利率法针对哪些会计事项进行核算以及怎样核算。

一、实际利率法的定义及其应用目的

根据我国财政部在2006年2月15日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四条;“实际利率法,是指按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含一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实际利率计算其摊余成本及各期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的方法。实际利率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当前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根据这一规定,也有一些资产和负债,在会计核算上也须要采用实际利率法核算,那么实际利率的定义可理解为,资产或负债在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资产或负债当前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一般指市场利率。

实际利率,指物价水平不变,从而货币购买力不变条件下的利息率。提到实际利率,不可避免涉及摊余成本。涉及应用实际利率法核算的资产或负债,在初始计量时,实际利率就是存在的,实际利率是时点数。那么,无论形成的是资产还是负债,一般情况下,就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而言,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的乘积形成的金额或合同及协议商定的价值,在与票面价值和实际利率乘积形成的金额,相比会形成差额,这个差额就是通过折现后形成,就是后续计量时的摊余成本。摊余成本的形成在计量上,当实际利率大于票面利率或约定利率、市场利率时,形成的差额(摊余成本)加在资产或负债的初始计量成本中;当实际利率小于票面利率或约定利率、市场利率时,形成的差额(摊余成本)减除后形成资产或负债的初始计量成本。资产负债表日,在对资产或负债进行检测时,也就是资产或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时,要对初始计量形成的摊余成本在持有期进行逐期摊销。利用实际利率法的目的就是对摊余成本进行摊销,体现形成的资产或负债的货币时间价值,遵循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企业运用实际利率法是为了比直线法更加科学合理地确定相关资产或负债在各会计期末的摊余成本以及各会计期间的实际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以提高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性。实际利率法的关键在于合理确定实际利率,只有明确了实际利率,才能据以计算相关资产或负债在各期的实际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进而再与当期的应计利息比较确定当期利息调整额的摊销额,最后确定相关资产或负债的摊余成本。

在确定实际利率时,企业应当在考虑相关资产或负债所有合同条款(包括提前还款权、看涨期权、类似期权等)的基础上预计其未来现金流量,但不应当考虑未来信用损失。对于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合同各方之间支付或收取的、属于实际利率组成部分的各项收费、交易费用及溢价或折价等,也应当予以考虑。如果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未来现金流量或存续期间无法可靠预计,则应当采用该相关资产或负债在整个合同期内的合同现金流量。

摊余成本,是指该金融资产的初始确认金额经下列调整后的结果:(1)扣除已偿还的本金;(2)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3)扣除已发生的减值损失。

二、实际利率法应用对象

首先,实际利率法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不适用实际利率法核算。

其次,适用实际利率法的企业,有如下会计事项执行实际利率法。

1.延期付款且超过正常信用条件购买固定资产,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至财务费用;2.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至财务费用;3.特殊行业购买存在弃置费用的固定资产,计提预计负债利息费用至财务费用;4.延期付款且超过正常信用条件购买无形资产,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至财务费用;5.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后续计量,计算利息收入并将其计入投资收益;6.贷款的后续计量,计算利息收入并将其计入利息收入;7.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债券),计算利息收入并将其计入投资收益;8.应付债券的期末计量,计提利息费用并将计入在建工程或财务费用等;9.应付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前计提利息费用并将其计入在建工程或财务费用等;10.长期借款的期末计量,计提利息费用并将其计入在建工程或财务费用等;11.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且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商品销售。

三、实际利率法的应用

通过前面的阐述,我们已经理解了什么是实际利率法,什么是实际利率,什么是摊余成本,应用实际利率法的目的。现在来理清实际利率法是怎样应用的。现根据教材的要求,结合考试中常有的命题,以金融资产为例,来阐述实际利率法的具体核算。

实际利率法的计算方法:

实际利率法是采用实际利率来摊销溢折价,其实溢折价的摊销额是倒挤出来的.以债券为例计算方法如下:

1.按照实际利率计算的利息费用=期初债券的账面价值*实际利率

2.按照面值计算的利息=面值*票面利率

3.在溢价发行的情况下,当期溢价的摊销额=按照面值计算的利息-按照实际利率计算的利息费用

4.在折价发行的情况下,当期折价的摊销额=按照实际利率计算的利息费用-按照面值计算的利息

注意:期初债券的账面价值=面值+尚未摊销的溢价或-未摊销的折价。如果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计提的利息会增加债券的帐面价值,在计算的时候是要减去的。

以债券为例,由于存在实际利率,在资产负债表日计量时,即要考虑票面利息,同时一定要考虑投资收益。投资收益与票面利息的差额,形成债券溢价或折价,因此,在核算中出现了利息调整数额,为使利息调整数额在会计期内合理分摊,所以,要用实际利率法解决。

例如:跃进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企业。2008年3月1日,以1060元,从活跃市场购入某公司2007年3月1日发行的5年期债券,面值1200元,支付价款中含相关交易费用100元,含已宣告未发放的债券利息60元。票面利率5%,每年03月01日支付利息,本金到期最后一次支付。企业将其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要求:

1.完成债券持有期间的账务处理。

2.假如2009年发行债券公司全年发生财务困难,债券发生减值,每张债券票面价值为1000元;2011年年末债券减值又得以恢复,每张债券票面价值上升至1300元。所得税税率为25%,完成账务处理。实际利率不变。

3.承接问题2条件,2010年年末,按公允价值将50%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出售;50%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完成2010年末的账务处理。

解题前注意,由于是持有至到期投资,是用实际利率法核算。而题中又没有给我们实际利率,所以我们可以采用插值法测试实际利率。

解题中注意第一点,测试的实际利率是年利率,如果是按月、按季计息、按半年计息,一定要折算成月实际利率、季实际利率、半年实际利率,然后在按月、按季或按半年进行摊余成本核算。

解题中注意第二点,测试实际利率时,计算持有年限尤为关键。无论是按月、按季计息、按半年计息,还是按年计息,都要利用会计分期假设,以12个月为年份会计期。就本题而言,5年期债券减去购入前计息的年份会计期,购入前以计息1年,即5-1=4,则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债券持有期为4年。

利用插值法计算实际利率:

应收利息60×(1+r)-1+应收利息60×(1+r)-2+应收利息60×(1+r)-3+(应收利息60+票面价值1200)×(1+r)-4=实际支付价款1060-含已宣告未发放的债券利息60元=1000

通过计算实际利率r=10.3%

每年会计期末摊余成本=期初摊余成本+(期初摊余成本×实际利率-票面价值×票面利率)

第一年的期初摊余成本=支付价值含交易费用-已宣告末发放的利息

1.账务处理

(1)2008年03月01日购入债券时的账务处理:

按持有至到期投资初始计量的规定,交易费用计入成本,债券已宣告发放未领取的利息计入“应计利息”。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 1200

应收利息—— 60

贷:银行存款—— 106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200

2008年03月01日,收到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60

贷:应收利息—— 60

2008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日:因不应考虑资产减值,又是实际利率法核算,则不考虑公允价值变动, 2008年不须做账务处理。

(2)2009年03月01日,同样不考虑减值。

宣告发放利息时,投资收益按实际利率法核算。

借:应收利息—— 6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43

贷:投资收益——103(购入时实际支付价款1060-宣告未发放利息60=1000×实际利率10.3%)

收到利息时,借:银行存款—— 60

贷:应收利息—— 60

2009年12月31日同2008年一样,不须做账务处理。

(3)2010年03月01日,同样不考虑减值。

宣告发放利息时,投资收益按实际利率法核算。

借:应收利息—— 6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47

贷:投资收益——107〔1000+43×实际利率10.3%〕

收到利息时,借:银行存款—— 60

贷:应收利息—— 60

2010年12月31日同2008年一样,不须做账务处理。

(4)2011年03月01日,同样不考虑减值。

宣告发放利息时,投资收益按实际利率法核算。

借:应收利息—— 6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52

贷:投资收益——112((1000+43+47)×实际利率10.3%)

收到利息时,借:银行存款—— 60

贷:应收利息—— 60

2011年12月31日同2008年一样,不须做账务处理。

(5)2012年03月01日,同样不考虑减值。

宣告发放利息时,投资收益按实际利率法核算。

借:应收利息—— 6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58

贷:投资收益——118((1000+43+47+52)×实际利率10.3%)

收到利息时,借:银行存款—— 60

贷:应收利息—— 60

2012年12月31日,债券到期,

借:银行存款—— 1200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 1200

2.账务处理

(1)2008年03月01日购入债券时的账务处理: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 1200

应收利息—— 60

贷:银行存款—— 106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200

2008年03月01日,收到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60

贷:应收利息—— 60

(2)2009年03月01日,宣告发放利息时,投资收益按实际利率法核算。

借:应收利息—— 6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43

贷:投资收益——103(购入时实际支付价款1060-宣告未发放利息60=1000×实际利率10.3%)

收到利息时,借:银行存款—— 60

贷:应收利息—— 60

(3)2009年12月31日,发行债券公司全年发生财务困难,债券下降每张为1000元,则进行减值处理。所得税税率25%。

2009年03月01日到2009年年末持有债券的摊余成本是1043(1000+43),由于发生减值,票面公允价值为1000元。则减值损失=1043-1000=43元。则:2009年末账务处理:

则:借:资产减值损失—— 43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资产减值准备 43

同时考虑所得税: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 10.75

贷:所得税费用—— 10.75(43×25%)

(4)2010年03月01日,由于减值的影响。要对债券的公允价值进行折现,持有债券的摊余成本=2009年末票面公允价值1000+(2009年末票面公允价值1000×实际利率10.3%-2009年末票面公允价值1000×票面利率5%)=1053元。

宣告发放利息时,

借:应收利息—— 6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48.5

贷:投资收益—— 108.5(1053×10.3%)

收到利息时,借:银行存款—— 60

贷:应收利息—— 60

(5)2010年年末持有债券公允价值仍是1000元,不做账务处理。

2011年03月01日,

借:应收利息—— 6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53.5

贷:投资收益—— 113.5(1053+48.5×10.3%)

收到利息时,借:银行存款—— 60

贷:应收利息—— 60

(6)2011年年末减值得以恢复,由于是持有至投资,摊余成本核算,不存在公允价值变化,但出现减值的要恢复原计入的减值损失。

则:借:持有至到期投资——资产减值准备 43

贷:资产减值损失—— 43

同时考虑所得税:

借:所得税费用—— 10.75(43×2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 10.75

2012年03月01日,摊余成本核算时,减值得以恢复的,转回的账面价值不应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情况下的该金融资产转回日的摊余成本。就本题2009年末发生的减值,而解息会计期是每年的03月01日,则减值转回日是2011年末,而2011年末的摊余成本是2011年03月01日的摊余成本加上当年的利息调整增加额。减值转回日的摊余成本就是1142.即解题1中的(5)1000+43+47+52=1142,债券公允价值上升到1300元超出1142元的部分不须考虑。

则:2012年03月01日的账务处理:

宣告发放利息时,投资收益按实际利率法核算。

借:应收利息—— 6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58

贷:投资收益——118((1000+43+47+52)×实际利率10.3%)

收到利息时,借:银行存款—— 60

贷:应收利息—— 60

2012年03月01日债券到期:

借:银行存款—— 1200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 1200

由于减值的影响,利息调整的差额在债券到期时转入投资收益。账务处理:

借(贷)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3.00

贷(借)投资收益 3.00

3.账务处理

2010年年末持有债券出售50%;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50%。则:

(1)出售时,冲减:2009年减值准备的50%;2010年末利息调整的50%=(2008年增加额200-2009年减少额43-2010年减少额48.5)×50%;冲减公允价值与债券成本的差额。全部计入投资收益科目。则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500

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21.5(43×5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54.25[200-43-48.5)×50%]

投资收益 24.25(100-21.5-54.25)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 600

同时:冲减减值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所得税费用 5.375(10.75×5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持有至到期 5.375

(2)重分类时,金融资产重分类是债券的,重分类债券的面值不变。但重分类日有公允价值变动的或有减值的要计入转换后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或减值缺失明细科目,同时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并对转换资产的账面余额也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本题剩余50%持有至到期投资转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务处理:面值=1200×50%=600,公允价值为=1000×50%=500元。

则账务处理:

则: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600

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21.5(43×5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54.25[(200-43-48.5)×5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00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 600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1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75.25(100-21.25-54.25)

同时转换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明细科目: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可供出售 5.37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持有至到期

5.375(10.75×50%)

参考文献:

篇10

一、资产损益原因分析

(一)资产盘盈原因分析

第一,购置时只列费用支出,未计入固定资产。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核算不规范,账务处理不到位,忽视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缺乏规范的购置、验收、保管和使用制度。购置后只列费用支出,不能及时登记固定资产的台账、卡片账,或一些单位根本没有设置固定资产台账、卡片账,本次资产清查中实际盘点数大于账面数,造成资产盘盈。

第二,政府及上级部门划拨、配置的固定资产未入账。在资产清查审计中发现,政府无偿划拨的土地长期未入账,这种情况在乡卫生院中尤其突出,乡卫生院多成立于五六十年代,卫生院占用土地多为成立时无偿划拨,多年来未估价入账;上级部门划拨、配置的电脑、打印机、汽车、家具用具、变压器等在收到实物时未做账务处理,未及时计入固定资产账,造成账面未登记而实物已在用。

第三,自行建盖、接受转让的固定资产未入账。部分行政事业单位自行建盖的办公楼等固定资产已交付使用,由于未进行决算或未取得发票等原因未计入固定资产。在资产清查审计中还发现有部分事业单位自行建盖的房屋、围墙、伙房等固定资产建盖时未计入固定资产,支付的工程款长期挂在往来账中,本次资产清查时才发现这些固定资产已被拆除或重建,由此可见其资产管理的混乱。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取得转让的固定资产所有权后,未办理过户手续,也未入账。

第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未登记入账。部分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家具及电子设备等在受赠时未计入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管理人员也不对这些资产进行管理。

(二)资产盘亏原因分析

第一,已报废毁损资产未做账务处理。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对使用年限较长,已无修复价值或已损坏无法修复的汽车、电脑、传真机、打印机等电子产品及无法使用的软件、仪器仪表、家具用具等资产,长期未进行清理、申报报废并进行账务处理。本次资产清查中实际盘点数小于账面数,造成资产盘亏。

第二,已转让、出售资产未做账务处理。部分行政事业单位转让、出售汽车等固定资产,转让、出售收入已入账,固定资产未做减少的账务处理。本次资产清查中实际盘点数小于账面数,造成资产盘亏。

第三,已被拆除资产未做账务处理。部分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因鉴定为危房已拆除,或因新建房屋拆除原建筑物,单位未作减少固定资产账面值的账务处理。本次资产清查中实际盘点数小于账面数,造成资产盘亏。

第四,划拔资产及对外捐赠资产未做账务处理。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划拔给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的资产,实物已调走,单位未作减少固定资产账面值的账务处理;赠送给扶贫点或其他单位的电子产品及家具用具,实物已调走,单位未作减少固定资产账面值的账务处理。本次资产清查中实际盘点数小于账面数,造成资产盘亏。

第五,其他原因。部分行政事业单位电脑等资产被盗,或人员调动带走电脑,单位未作减少固定资产账面值的账务处理。本次资产清查中实际盘点数小于账面数,造成资产盘亏。

二、资产清查中出现的会计差错调整情况

第一,已进行房改的职工宿舍未进行账务处理。本次资产清查审计中发现,有两个事业单位已进行房改的职工宿舍,产权已属于职工所有,固定资产未作减少的账务处理。资产清查审计中作为会计差错进行了调整。

第二,固定资产重复入账。本次资产清查审计中发现部分行政事业单位设备、房屋等资产重复计入固定资产。资产清查审计中作为会计差错进行了调整。

万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审计第三,历年清仓盘盈挂账未进行账务处理。本次资产清查审计中发现事业单位存货项目出现会计差错,存货清仓盘盈及进销差价多年未作处理,本次清查出现较大金额的存货盘盈;或者历年清仓盘盈挂账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中长期不作处理。以上情况主要出现在乡卫生院。第四,收入长期挂账未进行账务处理。本次资产清查审计中发现,部分事业单位的事业收入或房租收入挂账在其他应付款中,长期未进行账务处理。资产清查审计中作为会计差错进行了调整。

第五,账表不符。本次资产清查审计中发现,部分事业单位账面上事业结余为负数,在年终决算报表中将事业结余反映为零,同时空增其他资产项目,造成账表不符。资产清查审计中作为会计差错进行了调整。

第六,未能规范使用会计科目。本次资产清查审计中发现,部分事业单位未能规范使用会计科目,例如向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的贷款计入了“其他应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未按规定计入“借入款项”科目核算。

三、在资产清查审计工作中提出的有关改进建议

第一,鉴于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对各种资产存续状态的动态管理存在一定的缺陷,对资产的现状掌握的信息滞后,建议每年年末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以及时掌握本单位资产的实际情况。

第二,由于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出现漏记固定资产及固定基金的情况,建议在“事业支出”科目中设置“设备购置”明细科目用于专门核算固定资产的购入,便于在年末及时查对账目,避免固定资产出现漏记。

第三,在资产清查专项财务审计工作中发现部分行政事业单位未办理有关的房产证、土地证,或房产证、土地证不齐全,这种情况在乡级行政事业单位特别突出,建议单位应及时办理有关土地及房屋的产权证书以便于明晰产权,更好地明确本单位的不动产状况。

第四,对上级配给或外单位捐赠的实物,应建立同时向财务部门报备的机制,及时将此类资产纳入管理;建议在今后对划入划出固定资产,应完备划转手续,根据相关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对已完工建设项目及时办理决算手续,对已交付使用固定资产及时根据相关结算手续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现行行政单位财务制度规定了固定资产的核算起点标准,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为固定资产。对于单位价值虽未达到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列为固定资产管理。建议在今后会计处理中严格划分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对符合固定资产入账条件的资产,及时计入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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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新准则 会计账务 处理方法

一、引言

社会的发展要求相应的措施与规则等方面都需要紧随其步伐,为适应我国社会发展和经济进步现状,财政部2006年颁布了新型会计准则,该准则是在传统准则基础之上,对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的各类企业进行了经济业务准则管理,同时也体现出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与国际会计行业更近了一步,对我国会计实施的具体工作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其中会计账务处理的工作形式和内容都产生了变化。会计账务处理是在会计日常工作中必须要完成的项目之一,尤其是在月初和月末,需要对企业整月账务进行整理和总结。新型会计准则的实行,对会计传统的账务处理方法产生了重要的作用,在整体上提升了账务处理的效率和质量,也对其工作方式和方法进行了改进。

二、新会计准则的特点

新型会计准则实行以来,社会中各类企业都随之进行了会计工作的改进,但是因为会计准则对会计工作的重要性,其新型会计工作方法的改进要根据新会计准则的特点进行具体实施,这也就需要企业能够真正地对新型会计准则的特点进行掌握,我国出台的新会计准则的特点适用于现代经济发展,又能够适应于我国国情影响下的具体情况,下面本文将就企业发展所需要的新会计准则的特点进行研究与分析。

(一)有特色地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

我国新会计准则是建立在经济迅速发展和社会意识形态基础之上的,由传统会计行业从业标准转化为现代标准的过程,实际上是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过程,将国际企业会计行业发展模式运用到我国企业中,在吸取成功地经验和管理理念的同时,更加地注重我国现实的国情和紧急发展水平。新型会计准则的施行,即是对传统会计准则国际化的创新,又是对我国国情的重要体现。

(二)规范了重要的会计事项

经济的快速进步与社会主体形式多样性的不断发展,使得我国经济市场内,企业重组、合并等经济交流方式和资金交流方式日益增多,新型会计准则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对会计财务报表的重点事项进行了合并,主要强调了母公司与所能控制子公司财务进行合并控制,有理论性控制转变为实质性的控制。

(三)纳入新行业会计方式

新型会计准则中新加入了新型有关行业的会计准则,如金融会计、房地产会计、农业会计等方面,并在此基础上将传统准则表外项目纳入到表内进行核算,这也是我国现代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体经营创新的要求。新型会计准则中加入新行业会计准则与新行会计项目,是对传统会计准则的一大创新,也是对会计行业工作内容的补充和完善。

三、主要账务处理方法

新型会计准则下,会计工作的方法和内容都有所转变,在账务处理的工作中,适应新型会计准则是保证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的重要条件,对新环境下账务处理方法的研究也是会计从业人员的中关键性任务,使工作人员在进行账务处理时,能够切合实际地进行操作。本文下面在新会计准则基础上主要的账务处理方法进行总结和研究。

(一)薪酬账务处理

企业员工薪酬是企业发展中的重要开销之一,新准则下进行企业负债确认时,应将企业员工的薪酬算为负债,其中包括企业员工的工资、福利、保障、等方面的费用,将其整合为“薪酬成本”科目,在账务证账表中体现出来。但是其中根据不同职位的员工应具体分析账务处理方式,在不同项目支出中做具体明细记录。具体处理措施为:

1、生产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劳务成本”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酬、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2、管理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酬、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3、销售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销售费用”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酬、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4、应由在建工程、研发支出负担的职工薪酬。借记“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酬、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二)现金型账务处理

企业管理中往往离不开货币形式会计管理,对于现金型账务处理也是会计账务处理中必不可少的,处理好货币账务关系,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企业的经营状况变化。新会计准则形势下,对货币性账务处理的方法也出现的一些变化,具体方式如下:

1、企业向职工支付职工福利费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2、企业支付工会经费,用于工会运作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企业支出职工培训经费,用于职工专业知识学习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4、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企业负担的医疗、养老、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费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5、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企业负担的住房公积金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非货币利支付的核算

企业在给职工发放福利时,不仅仅用货币支付。有时还经常用实物等非货币形式发放。相对货币形式而言,非货币发放更复杂,因为它往往涉及到其他税法的规定,比如视同销售处理等。如果不按相关税法规定处理,在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时。往往是需要进行项目调整。

(四)外商投资企业核算

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借记“利润分配――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四、账务处理方法的未来发展趋势及其特点

新会计准则的施行是对会计账务处理工作方式的调整,但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科技的进步,信息化对会计工作的影响非常巨大,会计工作有手工操作逐渐转变为自动化操作,这是时展赋予会计行业进步的权利,也是社会进步对会计行业的要求。账务处理采用信息化、自动化操作也必然是其发展的方向,在账务处理方法发展为信息化处理时,其主要的特点就会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数据取得途径的多元化

账务处理需要对多种会计信息进行分析和处理,会计信息的获得方式决定了信息的质量,在对信息进行统计时,除了手动录入、扫描等方式外,还能够采用相关的会计软件程序进行系统自动转入等方式。这一特点开放了信息取得的形式,也从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对账务处理的质量做处理保证,大大降低在处理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失误。

(二)证账表数据化

传统的会计账务处理工作中,通常是以尸体账目表为主要记录工具,但是随着新型会计标准和信息化会计的实行,证账表数据化的趋势逐渐清晰起来。在企业进行账务处理时,能够将证账表分为总账和明细账两个部分,这两个部分的管理需要进行人工管控,数据化整张表能够大大降低会计从业人员对账目进行管理的时间和效率,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账目数据管理的可靠性,大大加强了账务处理工作的质量。

(三)查询高速自动化

手工方式进行会计账务处理时,需要对信息进行查询并作出统计,传统查询方式非常浪费时间,而且可能出现查询失误的情况,这种情况的发生,影响了企业会计工作的正常进行。数据化信息能够为会计从业人员提供较为快捷的查询方式,并能够保证查询信息和数据的一目了然,避免因查询明细账目过多而产生错漏,影响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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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益,进一步推动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财政部组织开展了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本次资产清查以2006年12月31日为清查基准日,资产清查工作2006年12月—2007年7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这次资产清查工作的主要目的是,全面摸清行政事业单位的“家底”,为编制部门预算和建设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基础,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进一步促进和深化部门预算改革,同时,针对在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不断完善资产管理制度,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需要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对于这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中暴露出来的资产管理问题,资产盘盈、损失形成的历史原因和存在问题,以及出现的会计差错调整情况,我们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以提出改进建议,探讨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一、资产损益原因分析

(一)资产盘盈原因分析

第一,购置时只列费用支出,未计入固定资产。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核算不规范,账务处理不到位,忽视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缺乏规范的购置、验收、保管和使用制度。购置后只列费用支出,不能及时登记固定资产的台账、卡片账,或一些单位根本没有设置固定资产台账、卡片账,本次资产清查中实际盘点数大于账面数,造成资产盘盈。

第二,政府及上级部门划拨、配置的固定资产未入账。在资产清查审计中发现,政府无偿划拨的土地长期未入账,这种情况在乡卫生院中尤其突出,乡卫生院多成立于五六十年代,卫生院占用土地多为成立时无偿划拨,多年来未估价入账;上级部门划拨、配置的电脑、打印机、汽车、家具用具、变压器等在收到实物时未做账务处理,未及时计入固定资产账,造成账面未登记而实物已在用。

第三,自行建盖、接受转让的固定资产未入账。部分行政事业单位自行建盖的办公楼等固定资产已交付使用,由于未进行决算或未取得发票等原因未计入固定资产。在资产清查审计中还发现有部分事业单位自行建盖的房屋、围墙、伙房等固定资产建盖时未计入固定资产,支付的工程款长期挂在往来账中,本次资产清查时才发现这些固定资产已被拆除或重建,由此可见其资产管理的混乱。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取得转让的固定资产所有权后,未办理过户手续,也未入账。

第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未登记入账。部分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家具及电子设备等在受赠时未计入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管理人员也不对这些资产进行管理。

(二)资产盘亏原因分析

第一,已报废毁损资产未做账务处理。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对使用年限较长,已无修复价值或已损坏无法修复的汽车、电脑、传真机、打印机等电子产品及无法使用的软件、仪器仪表、家具用具等资产,长期未进行清理、申报报废并进行账务处理。本次资产清查中实际盘点数小于账面数,造成资产盘亏。

第二,已转让、出售资产未做账务处理。部分行政事业单位转让、出售汽车等固定资产,转让、出售收入已入账,固定资产未做减少的账务处理。本次资产清查中实际盘点数小于账面数,造成资产盘亏。

第三,已被拆除资产未做账务处理。部分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因鉴定为危房已拆除,或因新建房屋拆除原建筑物,单位未作减少固定资产账面值的账务处理。本次资产清查中实际盘点数小于账面数,造成资产盘亏。

第四,划拔资产及对外捐赠资产未做账务处理。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划拔给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的资产,实物已调走,单位未作减少固定资产账面值的账务处理;赠送给扶贫点或其他单位的电子产品及家具用具,实物已调走,单位未作减少固定资产账面值的账务处理。本次资产清查中实际盘点数小于账面数,造成资产盘亏。

第五,其他原因。部分行政事业单位电脑等资产被盗,或人员调动带走电脑,单位未作减少固定资产账面值的账务处理。本次资产清查中实际盘点数小于账面数,造成资产盘亏。

二、资产清查中出现的会计差错调整情况

第一,已进行房改的职工宿舍未进行账务处理。本次资产清查审计中发现,有两个事业单位已进行房改的职工宿舍,产权已属于职工所有,固定资产未作减少的账务处理。资产清查审计中作为会计差错进行了调整。

第二,固定资产重复入账。本次资产清查审计中发现部分行政事业单位设备、房屋等资产重复计入固定资产。资产清查审计中作为会计差错进行了调整。

万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审计第三,历年清仓盘盈挂账未进行账务处理。本次资产清查审计中发现事业单位存货项目出现会计差错,存货清仓盘盈及进销差价多年未作处理,本次清查出现较大金额的存货盘盈;或者历年清仓盘盈挂账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中长期不作处理。以上情况主要出现在乡卫生院

第四,收入长期挂账未进行账务处理。本次资产清查审计中发现,部分事业单位的事业收入或房租收入挂账在其他应付款中,长期未进行账务处理。资产清查审计中作为会计差错进行了调整。

第五,账表不符。本次资产清查审计中发现,部分事业单位账面上事业结余为负数,在年终决算报表中将事业结余反映为零,同时空增其他资产项目,造成账表不符。资产清查审计中作为会计差错进行了调整。

第六,未能规范使用会计科目。本次资产清查审计中发现,部分事业单位未能规范使用会计科目,例如向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的贷款计入了“其他应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未按规定计入“借入款项”科目核算。

三、在资产清查审计工作中提出的有关改进建议

第一,鉴于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对各种资产存续状态的动态管理存在一定的缺陷,对资产的现状掌握的信息滞后,建议每年年末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以及时掌握本单位资产的实际情况。

第二,由于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出现漏记固定资产及固定基金的情况,建议在“事业支出”科目中设置“设备购置”明细科目用于专门核算固定资产的购入,便于在年末及时查对账目,避免固定资产出现漏记。

第三,在资产清查专项财务审计工作中发现部分行政事业单位未办理有关的房产证、土地证,或房产证、土地证不齐全,这种情况在乡级行政事业单位特别突出,建议单位应及时办理有关土地及房屋的产权证书以便于明晰产权,更好地明确本单位的不动产状况。

第四,对上级配给或外单位捐赠的实物,应建立同时向财务部门报备的机制,及时将此类资产纳入管理;建议在今后对划入划出固定资产,应完备划转手续,根据相关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对已完工建设项目及时办理决算手续,对已交付使用固定资产及时根据相关结算手续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现行行政单位财务制度规定了固定资产的核算起点标准,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为固定资产。对于单位价值虽未达到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列为固定资产管理。建议在今后会计处理中严格划分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对符合固定资产入账条件的资产,及时计入固定资产。

第七,通过本次资产清查以后,建立并完善固定资产卡片制度,落实资产管理责任制度,加强对各科室固定资产的管理,确保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建议今后对资产进行严格管理控制,该入账、该报损的资产,要及时处理,做到账实、账帐相符。

第八,有些单位往来款项较多,有些款项账龄较长,本次清查审计中未能取得所有往来询证回函,建议今后清理往来款项,对挂账时间较长款项及形成坏账损失的款项及时取得发生损失的相关证据,报财政部门申报损失处理。

第九,对损毁固定资产及时报财政部门作损失处理,建议在今后会计处理中对已报废损毁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取得报损材料及批复文件做账务处理。

参考文献:

[1]闫向军.从清产核资看行政事业单位的不良资产[J].中国农业会计,2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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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F810.6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6)21-0020-03

一、盈余公积概述

(一)盈余公积的来源

现行《公司法》规定,符合公司制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制公司在期末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基础上,以税后利润10%为标准提取法定公益金;在达到公司注册资本金50%以上时,企业可暂停法定公益金的提取。法定公益金的计提基数是弥补以前亏损的可供分配利润,但又不包括年初未分配利润为正值的余额。

除了法定公益金之外,《公司法》还规定,经股东(大)会的普通决议,企业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公益金后,还可以继续按照企业的规划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由此可见,无论法定、任意盈余公积金均是来自企业的利润,是企业利润中积累的各种累计资本金。

(二)盈余公积的用途

企业为确保生产经营的持续或者为了后期扩大生产经营做储备,故提取了各种法定、任意盈余公积金。具体来说其用途体现在以下三点:(1)企业若遇到经营不善出现亏损,则可以通过股东(大)会批准,利用累计的资本金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确保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得以持续;(2)通过股东(大)会的决议,充实企业的资本金,利用公积金转增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壮大企业的实力;(3)在企业遇到良好的发展前景或者转型等背景下,企业可以利用各种公积金用于派息、扩大企业的生产经营等。

(三)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的账务处理

上述3类用途,均是利用提取的法定或任意盈余公积金用于某些项目,则相关的账务处理程序均需要借记“盈余公积――法定/任意盈余公积金”;然后根据不同的用途分别贷记有关科目,比如“未分配利润”“实收资本/股本”“应付股利”等科目。

二、被投资公司转增资本金涉及的投资公司的账务处理

按照现行会计准则规定,投资公司对被投资公司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主要分为成本法和权益法。为此,笔者针对这两类被投资公司在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时投资公司的账务处理分别进行了分析。

(一)成本法

若投资公司对被投资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后,可以对其进行控制,则此时需要对此股权投资按照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现行会计准则规定,根据成本法后续计量的要求,被投资公司在后期分配利润、股息、红利的情况下,投资公司对应地将自己享用的部分确认为当期的投资收益;需要注意的是,被投资公司内部所有者权益之间的变动与重分类,投资公司则无需在后续计量时重新进行任何账务处理。针对被投资公司利用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金的情形,此决议行为仅是被投资公司自身内部的所有者权益变动,并不涉及相应的利润分配情形,故按照现行会计准则规定,投资公司在此无需任何会计上的账务处理。不过,此时投资公司需要在企业的备查账簿上简单登记,以便备查。

(二)权益法

现行会计准则明文要求,若投资公司合营或联营被投资公司,则后续计量以权益法进行核算――投资公司对被投资公司的股权投资按照其投资部分的股权公允价值确认为投资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当被投资公司将此项投资转增资本金,正是内部权益结构的转变,公允价值并不会因此而产生变动,则投资公司固定比例下的股权公允价值也不会变动,因此,投资公司后续计量中无需对被投资公司的此项行为进行核算。不过,此时投资公司需要在企业的备查账簿上简单登记,以便备查。

三、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或派息等情况下财税处理差异

(一)会计处理

针对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通过上文分析可知,投资公司对被投资公司的股权投资以权益法或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会计上均不作任何账务处理,仅是在备查簿当中予以登记即可。同样,与此情形比较类似的做法还体现在企业发放股票股利。若被投资单位进行股票股利的发放,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投资公司不做任何账务处理;仅需要做的是在被投资公司除权日,投资公司登记变动的股份数量。

(二)税法处理

1.被投资公司股东为个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年来针对转增资本、派发股息红利等情况做出的各种个人所得税计征指导意见可以知道,对于被投资公司将资本公积、留存收益(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金的情形参照如下方法处理。

首先,若资本公积里的资本溢价转增资本金,这不符合税法里规定的利润分配情形,故个人股东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过,针对“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情况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由被投资公司决议批准后代扣代缴。

其次,被投资公司运用留存收益(无论盈余公积或未分配利润或是两者)转增资本金的情形,税法上视同被投资公司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此项税款与其他个人所得税处理一样,由被投资公司按照规定程序实施代扣代缴。

2.被投资公司股东为法人

根据有关投资公司(法人)对被投资公司相关股息红利所得的企业所得税方面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被投资公司以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金的行为,均视为投资公司取得被投资公司的利润分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不过,其中被投资公司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增资本金,不视为利润分配,不属于征税范围。进一步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可知晓,居民企业持续持有12个月以上其他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免税范围;不足12个月居民投资公司,或者是非居民的投资公司获得此类投资收益,需要按照适用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的账务处理改进

(一)现行会计准则的处理方法

虽然税法上认定作为投资者的利润进行所得税的计征,但是通过上文分析可知,现行会计准则中规定,被投资公司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的行为不做账务处理。经过分析,现行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可能是基于以下原因:(1)投资公司并未出现现金流流入,故不能作为资产或者收入进行确认;(2)被投资公司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三大类并未发生任何改变;(3)投资公司在被投资公司转增资本金中相对处于被动地位,并不会获得现金流流入。

(二)针对现行会计准则处理方法的改进

虽然会计准则利用以上三点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未要求投资公司做出各种会计上的账务处理,但是笔者以下几点分析或表明,投资公司不做账务处理可能也存在一定的缺陷与不足,必要时刻也需要进行账务处理,以便更符合会计信息质量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1.被投资公司利用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金,工商管理部门有明确的规范性文件,确认了投资公司对被投资公司的增资法律事实和经济行为事实。根据200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规定,被投资公司此项增资过程中,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虚增虚报各种增资行为;并且《公司法》明确规定此项行为为公司的特别决议,需要股东(大)会的通过方可转增资本金。

2.《公司法》中的特别决议规定与上述“投资公司处于被动地位故不账务处理”的理由相冲突。无论投资公司是控制子公司还是其联营合营公司,绝大多数情况下,其占被投资公司的股份都在20%以上,那么从《公司法》规定的特别决议投票要求中可以看出,投资公司所持股份在20%以上绝对多数情形下可能处于相对主动地位,而不是被动地位。

3.《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体现出了投资公司的收入行为和纳税行为。现行税法明确规定,被投资公司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为被投资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个人投资或者公司投资均需要按照一般规定予以计算缴纳所得税。若是个人投资者,由被投资公司代扣代缴;若为公司投资,居民企业分不同情形免税或征税,非居民投资公司均需要征收企业所得税。从此角度可以看出,税法虽然确认了收入行为,但是税后分配避免重复计税,对于投资公司大多数情形下这些行为是免税的。

4.在税法规定不冲突情形下,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可以作为投资成本的增加项目,会与现行会计准则处理存在差异,不便于实务中有关工作的展开。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79号文《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投资公司转让股权的所得计税基础为转让收入扣除成本,资本溢价转增资本金不得作为成本的计税基础增加,但是并未对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做出说明,故可以作为成本的计税基础增加项。最终在税法上,投资公司可以把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其应享有的份额增加其成本的计税基础;但是现行会计准则明文规定不进行任何账务上的处理。两者之间的差异,会导致企业财务人员与审计人员对经济事实的还原产生分歧。

综上所述,现行会计准则对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不做账务处理的规定,违背了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基本原则。其一,投资公司不做账违背了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的要求。不做账,没有体现权责发生制,不能真实完整反映投资公司,在此行为中的利润变动情形。其二,不做账违背了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从经济事项本质上来说,被投资公司的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本质上便是投资公司接收到的分红再用于投资,投资成本增加体现出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的增加。目前不进行会计账务处理的做法无法体现这一投资行为。

(三)改进后账务处理的现实意义

首先,会计上如实进行账务处理,便于财务会计工作与税务工作的统一。上文分析可知,若企业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可以进行合理的避税;若不进行任何账务处理,则难实现这一点。

其次,进行账务处理便于投资公司在合并报表中的各项账务处理工作。合并会计工作中,相关财务人员或审计人员需要还原各项经济事实;此处若进行账务处理,可以一目了然地还原经济事实,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

最后,为税务及财会有关行政部门在制定各种政策性的法律、法规、指导性文件提供了借鉴;财税各项法律法规的统一能够节省大量的财税差异给企业的各项会计工作增加的成本[1]。

五、结论归纳及建议提示

(一)相关结论

被投资公司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现行税法明确规定为被投资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个人投资或者公司投资均需要按照一般规定予以计算缴纳所得税。若是个人投资者,由被投资公司代扣代缴;若为公司投资,居民企业分不同情形免税或征税,非居民投资公司均需要征收企业所得税。

笔者建议投资公司对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进行账务处理,如此一来便会增加投资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的同时增加投资公司的“利润”。投资公司利润的增加又促使其股东分红的要求,建议投资公司在财报中披露此项事实。针对具体的账务处理,仍然建议从成本法及权益法后续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来进行分析。

1.成本法

针对成本法的后续计量,投资公司在被投资公司利用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这项事实行为中进行两步走账务处理,即先确认投资收益基础,再确认利用已收到的股利进行再投资。具体账务处理程序:(1)投资收益的确认,借记“应收股利”,贷记“投资收益”;(2)股利再投资,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贷记“应收股利”。

2.权益法

权益法后续计量模式下,虽然投资公司对被投资公司的股权公允价值合计数未发生任何变化,但是从细分明细科目来说,则有变化,为此笔者建议做如下账务处理,需要按照其投资比例把被投资企业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的部分从长期投资的明细科目“损益调整”调整至本科目的成本明细科目。首先,借记“应收股利”,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其次,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贷记“应收股利”[2]。

(二)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建议

1.《公司法》的微调

根据现行《公司法》,可以直接利用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金的规定进行调整。《公司法》可以用新规规范此项经济行为:禁止公司直接利用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若需要增加可先行分配后再邀请股东出资实现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金。《公司法》这样的微调,也体现出了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谨慎性原则,同时也为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工作带来了方便。

2.《企业会计准则》的微调

现行会计准则应对此项事实行为不做账务处理的规定进行微调,具体微调的规定可以参照前文所述的会计处理程序。同时,在账务处理过程中应注意,首先应将其视同为利润的分配,然后再将其视同为投资公司对被投资公司的再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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