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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法律知识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09 17:42:02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13篇房产法律知识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房产法律知识

篇1

知识产权属于企业的无形资产,也是为企业产生经济效益的核心资源之一。全球五百强企业之所以能够发展壮大,形成强大的竞争优势,其中一点非常重要的原因便是它们都十分注重自身企业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同时也将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落实到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中来。但由于知识产权自身具备的期限性特征和价值易变性特征,造成知识产权很容易受到不法侵犯,所以怎样增强企业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能力,确保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成为了现阶段一个必须深入研究的课题。

一、企业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的现状

首先,企业管理人员所采取的经营管理方式不利于对知识产权法律风险予以防范,大部分企业的管理人员不重视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的防范,仅仅是凭借主管经验来识别和分析,同时盲目制定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策略。企业管理人员往往是从简便管理与效益最大化的层面来看待这一问题,但是这种做法的主观性与专业性不足,因此导致风险防范的实效性不够;其次,企业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控范围不足,企业通常将经营管理工作放在能够直接获得经济效益或降低成本的内容上,比如知识产权诉讼、归属以及搜索等。但企业内部凡是涉及到知识产权相关的活动都可能会导致法律风险的产生,对应的管控范畴必须要宽泛,唯有如此才能够有效的防止产生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后果[1];最后,不具备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控相关的人才,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相关的制度规定有待进一步完善。由于专业化人才的缺乏和企业管理者的不重视,没有制定出科学有效的风险防范策略,导致知识产权法律风险自身的复杂性、隐蔽性以及不可逆性特征很容易给企业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

二、企业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的防范对策

(一)企业合资过程中的防范措施

企业不能够转变目前知识产权政策法规不完善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但应当真正的认识到:风险的客观存在性与可防范性是相联系的,企业在认识到知识产权法律风险必然存在的事实以后,应当借助于科学有效的对策予以解决,应当努力的在目前的制度框架中寻找更加科学有效的策略来降低法律风险,尽可能的利用好自己的知识产权。比如说当企业面临他人行使“优先权原则”的专利法律风险的情况下,可以采取主动利用“先用权原则”,保留第三人申请日之前,已制造出相同产品、使用方法或者其他必须准备的证据,避免失去在原有范围内持续生产与使用的机会。在面临注册商标质押的法律风险情况下,能够合理的借助目前法律制度来降低注册商标质押的法律风险,比如说依靠反向担保的手段增加注册商标融资质押的成功率,凭借专业担保企业对银行贷款实施担保,之后由企业对担保方提供以商标为标的反担保。如此一来不但消除了银行顾虑,有效降低了信贷风险,还能够进一步发挥出商标的资产价值。

(二)建立知识产权合同管理制度

企业签订的知识产权合同中具体内容是否与相关法律法规相符合,其中的详细条款是否存在遗漏等,都与企业的实际利益直接相关。所以强化知识产权合同管理,建立完善知识产权合同管理制度可以说是预防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的保障性工作,企业应当积极构建以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知识产权合同管理机制。构建以合同为主的内控管理机制,实现人员、机构以及制度的三落实。针对企业已经应用多年的常规性合同,重复率与利用率较高的知识产权合同,必须要认真拟定合同文本。贯彻落实签订合同应当通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提供的具体法律意见,同时通过企业负责人审批流程的规定。企业应当定期针对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事件予以统计分析,结合具体情况变化第一时间对合同文本进行调整和修订。从知识产权合同的谈判、起草、签订以及执行等各个环节制定具体规定,真正形成科学有效的知识产权合同管理机制。

(三)建立健全企业知识产权档案

企业知识产权档案应当包含自由知识产权以及外部知识产权等相关内容。针对企业知识产权档案的建设工作,必须要从知识产权活动流程以及具体的经营特征予以整理归纳,从而保证企业知识产权档案可以发挥最直接和完整的法律功能,如果企业知识产权受到不法侵犯,则能够借助全面详实的知识产权档案,第一时间进行或应诉,进而确保企业不受到法律风险的影响。而对于企业外部知识产权档案来说,企业方面必须要积极组织进行知识产权调查、归类、汇总,整理融合相关资料,对市场动态情况予以即时监控,尽可能全面的掌握竞争对手开发的新产品以及侵权行为发生情况,若找到可能侵犯对手知识产权的现象,则必须第一时间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调整,进而规避知识产权法律风险[2]。

三、结语

总而言之,为尽可能的规避企业知识产权法律风险,企业应当真正的认识到这一问题的重要性,主动树立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的防范意识,尽快培养或引进相关人才。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企业组织机构,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与法律风险防范的相关机制。唯有如此才能够保证企业知识产权法律风险最终得以有效防范。

[参考文献]

篇2

随着城市经济及房地产业的发展,房地产市场逐渐成为公证法律服务的重要领域。南京市公证机关自1984年开始涉足房地产市场中的建筑招标投标公证服务以来,公证服务已涉及房地产市场的各个领域,从征地、动迁、开发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从房屋联建、抵押按揭贷款到商品房的销售;从房屋的继承、赠与到交换等。到目前为止,全市公证机关已办理各类房地产公证达ro万余件,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管理,促进其健康有序的发展,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公证服务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为建筑市场招投标提供公证服务。1984年初,南京市公证处在建筑业刚刚起步急需法律监督保障的情况下,主动与市建委招标领导小组取得联系,在市建委牵头下与市工商、建行、建工局联合办公,负责建筑招投标公证监督及建筑施工合同公证。至97年底已办理建筑招投标公证5400余件,其中大型建设项目有扬子乙烯工程、沪宁高速公路、南京禄口机场、南京二桥在建项目等。涉及标的金额累计达人民币500亿元,节省造价近40亿元,维护了招标的“公正、公开、平等”原则,规范了建筑招标市场,保障了国家各类工程项目在节省造价基础上保质保量地如期竣工。

二是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提供公证服务。90年代初,随着对外开放、吸引外资以及房地产业发展的需要,南京市人民政府成立了土地出让办公室,有计1998年第11期划分步骤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制度。市公证部的积极参与土地出让工作,并开展公证服务。至94年底,共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拍卖公证共190余件,其中较为大型、有影响的地块出让有金鹰商城、同仁大厦、天宇大厦、南京国际振新广场等,保障了土地批租市场的依法进行以及土地资源合理开发有偿使用改革的顺利发展。

三是为商品房买卖活动提供公证服务。据不完全统计,南京公证机关95年至97三年共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近400件,经公证的合同履约率达%%,较好地维护了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四是为房地产延伸领域提供配套公证服务。公证机关从维护社会稳定及当事人合法权益出发,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征地、吸劳、安置等房地产前期开发公证服务工作,为政府有关部门分忧解难。据初步统计,截至97年底,全市公证机关共办理此类公证5万余件。此外,公证机关还为发展商业银行借款所签抵押(担保)贷款合同办理公证,并赋予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保障房地产贷款顺利进行。同时,近两年开始办理了一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按揭贷款以及组合贷款的公证,促进二房改的深人发展。目前,房地产市场还存在运作不够规范的问题,某些领域问题还比较严重。如在商品房销售中表现为发展商与购房人的地位不平等,发展商无正当理由延期交房、工程质量不合格、在建筑面积及房价上弄虚作假、做虚假广告宣传以及承诺不兑现等损害消费者的行为;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转让方和受让方因合同中对有关税费和转让手续以及违约条款规定不明确,导致纠纷不断等等。近两年有些领域如商品房买卖、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以及土地批租都面临服务面缩小、服务力度不大方面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一些房地产主管部门所属机构,出于自身经济利益考虑,对房地产交易行为实行本部门鉴证登记的行政管理,排斥或不重视利用公证法律手段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他们既履行政府行政职能又实施鉴证行为。其后果必然导致房地产市场运作不规范,产生诸多间题,妨碍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二是在有些房地产领域,法规条文中没有公证介人的有关规定,如内销商品房的买卖、房屋的租赁和抵押等法律行为,或者虽然某项法规规定了公证介人的程序,但在表述上为“可以”的字样,这些都会给当事人造成“公证可有可无、甚至无用”的想法,对公证服务产生不利影响。三是实施公证宣传的力度不够,导致一部分当事人可能因担心公证收费或认为公证作用不大而不申办公证;一些房地产管理部门担心公证的介人会削弱其管理权限,影响其工作效率。实践表明公证不会削弱管理部门的权限,反而为这些部门及时依法行政创造便利条件。四是公证人员自身业务素质也亚待提高。‘目前有的公证处由于业务水平不高,导致出具的公证书发生差错,或者对经公证后发生的房地产纠纷处理协调不及时,都会造成当事人对公证的不信任。

(二)

随着城市住房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和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发展加快,房地产市场运作和发展过程中还会不断涌现新情况,新间题,诸如房改房的上市交易、置换;商品房的预租、先租后售、售后包租等,这都需要法律条文作及时有效的调整。房地产交易行为还涉及到婚姻法、继承法、房地产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调整。公证及时介人这些房地产领域,可以理顺相应的法律关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阶段南京房地产市场的公证介人与国际惯例和我国其他省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世界上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等,都规定不动产交易应当办理公证并成为公证的主要业务之一。在我国南方城市如广州、深圳、厦门等,是较早引进公证介入房地产市场的城市。上海近几年房地产市场发展较快,及时制定了公证介人房地产的法规,如今上海已建立公证从房地产一级市场到三级市场的法律保障体系。南京作为历史文化名城和我国经济发达的省会城市,公证进一步介入房地产市场已刻不容缓。目前,房地产市场在我国还属新兴产业,而且相关法律规定还不够健全,公证进一步介人房地产市场,有利于法律保障机制的健全和完善,促进城市经济和建设事业的发展。为此我们认为:

篇3

Abstract: A detail analysis of the test method for twist after washing,measurement and the rationality of the requirements being applied on the existing knitted product standards,a simplified and harmonized principle for twist measurement is recommended.A study is provided in order to unify the requirement in twist measurement for garments with similar style, to use different test procedures for measuring the twist for knitted top and pants, and to explore the feasibility by using a twist value to replace existing index.

Keywords: Knitted product; Spirality after washing;Skew

针织产品(本文指针织服装)经水洗涤后上衣摆缝或裤侧缝常常出现扭斜,轻者影响美观,重者影响服用,因此对于针织产品特别是外衣化针织产品考核水洗后扭曲率指标是非常必要的,但早期的针织产品标准却没有考虑这一点。针织产品类较重要的标准《针织运动服》和《针织T恤衫》是在2002年第二次修订的时候增加水洗后扭曲率考核指标的,2009年第三次修订时仍然保留了对该项指标的考核,其他陆续制定和修订的针织标准如FZ/T 73020―2004《针织休闲服装》、FZ/T 73021―2004《针织学生服》等也将该项目作为考核内容,可见水洗后扭曲率已成为针织产品的一个常规考核项目。但由于水洗后扭曲率是近几年新增加的考核项目,因此,从试验方法到考核标准都有不尽合理的方面,有待进一步完善。

1水洗后扭曲率试验方法分析与建议

水洗后扭曲率是衡量针织产品经水洗涤后上衣摆缝或长裤侧缝的扭斜程度的指标,其试验步骤主要包括水洗、洗涤后的测量及计算。

1.1洗涤程序

测试水洗后扭曲率的洗涤程序与测试水洗尺寸变化率的洗涤程序相同,标准均明确做了洗涤规定:直接用做完水洗尺寸变化率的成衣测量水洗后的扭曲率(即无需用另外样品重新水洗),水洗尺寸变化率洗涤程序按GB/T 8629中5A规定执行,洗涤件数为3件(针织运动服标准未明确洗涤件数)。

1.2洗涤后测量

水洗后扭曲率测量部位见下图,测量每件成衣扭斜程度最大的一边,以3件样品扭曲率的平均值作为结果。水洗后扭曲率测试部位见示意图1和图2。

图1上衣扭曲部位示意图

图2裤子扭曲部位示意图

1.3计算扭曲率

水洗后扭曲率的计算见公式(1):

(1)

式中:F ― 扭曲率,%;

a ――上衣:上衣侧缝与袖笼缝交叉处垂直到底边的点与水洗后侧缝与底边交点间的距离;

裤子:内侧缝与裤口边交叉点与水洗后内侧缝与底边交点间的距离。

b――上衣:侧缝与袖笼缝交叉处垂直到底边的距离;

裤子:裆底点到裤边口的内侧缝距离。

1.4分析与建议

用做完水洗尺寸变化率的3件成衣直接进行水洗后扭曲率测试,优点是显而易见的:既节约样品,又简化试验环节,但是这个规定是有缺陷的。针织产品标准中的水洗尺寸变化率指标只分纵向和横向,不分产品类型,即对于套装产品的测试,由于上衣和长裤的考核指标是一样的,3件测试样品可以是3件上衣或3条长裤,也可以是上衣和长裤共计3件,样品可以混测,但是混测却无法满足水洗后扭曲率的测试要求。这是因为上衣和长裤水洗后扭曲率是分别考核的,且考核指标明显不同,因此标准的规定对套装产品是不适用的。建议标准修订时要明确套装产品测试水洗后扭曲率时,应水洗上衣和长裤各3件,并以3件样品扭曲率的平均值作为考核结果。

计算公式中对a值和b值含义的描述也欠准确。a值的本意是同一个点洗涤前后的位移值,但洗涤前上衣侧缝与袖笼缝交叉处垂直到底边的点并不一定是侧缝与底边交点(洗涤前就有扭曲也不少见),因此本标准规定的a值,即上衣侧缝与袖笼缝交叉处垂直到底边的点与水洗后侧缝与底边交点间的距离,包括了水洗前和水洗后扭曲效果的总和,这与考核项目水洗后扭曲率有矛盾,因此不能准确反映洗涤后的扭曲效果。对于b值,是取水洗前还是水洗后的测量值标准也没有明确规定,洗涤前后的两个值是有差异的。另,a、b两值的长度计量单位标准中也未给予规定。建议标准准确规定a、b两值的含义和计量单位,确保测量方法和检测结果的一致。

2水洗后扭曲率考核指标分析与建议

2.1水洗后扭曲率考核指标

表1是常用针织产品标准关于水洗后扭曲率各品等考核指标(毛、丝为主要原料的针织品除外)。

表1针织产品水洗后扭曲率考核指标

2.2分析与建议

从表1中数据可以看出,上衣和长裤的考核指标相差较大,除家居服外上衣的考核指标均较长裤放宽一倍或一倍以上,这种情况在纺织品其他考核项目中是少见的。我们试分析一下原因:从图1和图2看,上衣侧缝与袖笼缝交叉处垂直到底边的距离大约是裤子裆底点到裤边口的内侧缝距离的1/2,如果a值不变,裤子的扭曲率F值将是上衣a值的1/2,这与标准指标的设置是一致的。否则,假如针织运动服上衣和长裤一等品的F均为6.0,上衣测得b为40cm,若符合一等品要求,a值最大为2.4cm;裤子测得b为80cm,若符合一等品要求,a值最大将是4.8cm,裤子扭斜了4.8cm仍符合一等品要求,这显然是消费者无法接受的指标。因此,上衣和长裤的扭曲率考核指标的差异是有一定道理的,主要是考虑了扭斜的绝对值。但从另一个角度讲,与其考核扭曲率F,不如考核扭斜的绝对值a更有实际意义。现行机织服装标准FZ/T 81006―2007《牛仔服装》考核的扭曲度就是直接测量扭斜程度,而与侧缝长度无关,这种规定更直观和合理。建议针织标准在修订时考虑与同类考核项目的协调一致性。

另外,不同产品随其特点的不同考核指标也不尽相同是合理的。如针织T恤衫属正装,指标稍严比较适宜;针织家居服属较随意的居家服,指标放宽也很合理;但针织运动服、针织学生服和针织休闲服装属于分类界限并不明显的产品,尤其是针织运动服和针织休闲服装,有时很难界定。从表1的考核指标看,这两类产品优等品和合格品的指标完全相同,一等品上衣指标相同而长裤只相差0.5%,这么小的差异应该说没有什么实际意义。相反,造成考核指标繁乱,且使标准操作复杂化。建议款式相近的针织产品各品等水洗后扭曲率考核指标尽量统一。

3结论

通过对标准的分析研究以及日常工作经验的总结,本文对针织产品水洗后扭曲率的测试标准给出以下几点建议:

(1)由上衣和长裤组成的套装产品测定水洗后扭曲率时,样品不能直接用做完水洗尺寸变化率的3件成衣测试,应规定加洗3件,即洗涤3件上衣和3条长裤计6件样品,再以各3件样品扭曲率的平均值作为考核结果。

篇4

1旅游房地产概念

在我国,对于旅游房地产并没有较为官方的概念,一般来说,其主要定义有两种,第一种认为旅游房地产是以旅游为主而带动的房地产开发与营销模式,开发的房地产可以进一步补充旅游景点,这也是目前接受程度较高的模式;另一方面,一些人认为旅游房地产主要以当地旅游景色为主,房地产只是一种辅助工具,因此旅游房地产也被称为景观房产。然而,不管是旅游还是房地产,片面理解这些概念都是不正确的,只有在深入而全面地理解房地产的功能与当地景点的特色后,才能更好地体现与理解旅游房地产的价值[2]。

2我国旅游房地产开发制约因素

2.1外部影响因素

尽管旅游房地产行业得到了飞速发展,但仍然存在许多制约其完善法制的因素,其中外部影响因素主要包括以下三种:1)国家宏观政策。任何经济形体的发展都将受到相关政策的制约,特别是对于类似于旅游房地产行业的泡沫经济行业发展。为了促进这一行业发展的正规化,必须留意有关政策的变动。2)旅游当地的社会经济环境也是制约该行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一个地方可以借助于经济快速发展。但是,如果该地没有良好的经济环境,就无法吸引及刺激游客对于该地旅游房地产的消费,难以维持长久稳定发展[3]。3)交通不便也会大大降低人们对于当地旅游房地产行业的热情。旅游房地产发展必须具备良好的进入条件,因此在进行旅游项目规划时,应当合理设置当地的交通路线。

2.2内部影响因素

影响该行业发展的内部因素主要包括以下三种:1)当地对于旅游景观项目的整体设计。旅游房地产行业的核心是旅游景观,因此当旅游景观设计不能达到要求时,将大大降低自身吸引力。2)当地的旅游配套服务的完善性。旅游配套服务主要包括住宿、饮食等,只有功能齐全、配套娱乐项目众多的旅游房地产才拥有持续发展的空间。3)旅游房地产项目的整体管理水平。要维持一个景观的可观赏性以及游客游览的便捷性,需要制定一个完善的管理方案,以确保旅游房地产的长久经营。

3我国旅游房地产开发模式改进策略

3.1制定法规,加强管理

旅游房地产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同时企业本身也应加强自身的管理水平。对于旅游房地产的发展,政府要统筹全局,从长远考虑,应当充分认识当地的特色,制定符合当地发展的旅游发展政策。对于旅游线路、旅游地区环境应当有硬性要求,同时应当加强对从事该行业的企业的管理,严格限制企业的从业资格。对于从事该行业人员也应有严格的审查标准。防止企业盲目开发,充分做好引导作用。

3.2科学配套,完善功能

旅游房地产的配套服务是否完善决定着旅游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寿命。当前,人们对于旅游房地产行业的娱乐及观赏性要求越来越高,因此必须确保旅游房地产项目的合理布局。同时考虑长远发展,防止过多的破坏性建设,以保证房地产开发与旅游景区的完美融合,保护了当地生态环境,同时也保证了其子行业的发展,丰富了旅游项目,实现了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3.3规划先行,循序渐进

环境是旅游房地产发展的基石,因此必须注重旅游产地的环境保护。在开启旅游房地产项目前,要综合考虑可能影响当地环境的项目,尽量避免对当地环境造成毁灭性破坏。在建设完成后,要制定完善的环境保护策略,最大限度上维持当地的生态环境;要强调旅游景观与生活以及生态文化的连接性,在设计时完美利用当地自然条件,合理规划,最大限度上保留其原生态;以开发促进环境保护,以环境保护营造休闲空间,从而支持开发更高级、更引人向往的旅游景点,达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双赢[4]。

3.4彰显特色,提升品位

特色是一个地方的旅游房地产发展的动力,只有拥有属于自己的独特魅力,才会吸引更多的目光,实现可持续发展。因此在进行旅游房地产开发时,对于整个项目的设计理念,施工工艺等都应最大限度地与当地传统文化相结合,深入挖掘当地的的特色,并将其融入旅游房地产的开发中,才能得到大众的认可。同时,应当注重当地人文文化的发展,将社会文化逐渐渗透,在时间的感染下,将自然环境与人文环境达到一种相互交融、有机结合的境界,以给消费者一个安全、便捷而且缤纷多彩的生活休闲环境[5]。

4结语

目前,旅游房地产的发展如火如荼。然而,不同的旅游房地产项目拥有不同的优势,因此必须明确旅游房地产行业发展的阻碍因素,并进行长远考虑,合理管理,在地方政策的引导下,实现旅游和房地产的双赢。

参考文献

[1]张广瑞;魏小安;刘德谦等,2002-2004年中国旅游发展:分析与预测[M]北京:科学社会文献出版社,2003.

[2]周玲强、王敏娴、戴晶.旅游景观房产.[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13(12).

[3]胡浩,汪字明.中国旅游目的地房地产开发模式研究[J].桂林旅游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15(4):5—8.

篇5

分娩是女性的一种自然生物学过程,但是多数产妇在分娩的过程中,会出现焦虑、紧张等情绪,对其分娩的顺利时实施造成影响,从而增加其出现并发症的几率,降低分娩的质量,因此,采取有效措施来对分娩的质量进行保证,来对感染等并发症的发生进行控制,十分必要。本文主要对产房舒适护理的应用对助产质量以及产房感染发生情况的影响作分析,如下文:

1 资料与方法

1.1 基本资料 选取产妇100例为此次研究对象,时间选取为2017年5月-2017年12月,以分段随机化法分组,每组均为50例。实验组中,年龄范围为21岁-41岁,年龄均值为(26.55±4.01)岁,孕周范围为37周-42周,孕周均值为(39.55±1.20)周,其中经产妇13例,初产妇37例。对照组中,年龄范围为20岁-42岁,年龄均值为(26.60±4.12)岁,孕周范围为37周-41周,孕周均值为(39.41±1.19)周,其中经产妇15例,初产妇35例。

本研究已被伦理委员会批准,所有产妇均知情且同意参与本研究,2组基本资料之间相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1.2 方法 对照组接受常规化护理干预,即加强产妇产程的观察,告知其分娩中的相关注意事项,积极助产,加强分娩后产妇和新生儿各项生命体征的观察等。实验组则接受舒适护理干预,具体为:

1.2.1 心理舒适护理,护理人员加强产妇心理状态的评估,针对性的给予其心理干预,积极与其交流沟通,对其存在的疑虑耐心的解答,引导产妇对分娩后的幸福想象,缓解其不良的心理,更好建立分娩的自信心。

1.2.2 环境舒适护理,确保产房和病房处于安静、整洁和干净的状态,使得产妇处于舒适的环境中待产,控制湿度在50%-60%左右,控制温度在22-24℃左右。

1.2.3 情感舒适护理,鼓励产妇的朋友、家属,特别是其丈夫,充分与产妇交流沟通,关怀产妇,使其感受到家人和朋友的关爱,将自身的安全感提升。

1.2.4 生活护理,分娩后,指导产妇定时冲洗会,并对会阴垫更换,防止感染的发生。同时确保新生儿皮肤处于清洁、干燥的状态,并为其讲解新生儿护理以及母乳喂养的相关知识。

1.2.5 饮食护理,嘱咐产妇尽量选择高维生素、高蛋白、易消化、清淡的食物,对营养的充足进行保证。

1.3 观察指标 对2组产妇的助产质量进行观察分析,并分析2组产房感染发生情况的差异性。助产质量:主要包括生理舒适度、心理舒适度、护理满意度以及总产程,其中生理舒适度、心理舒适度、护理满意度均以问卷调查的方式评价,总分均为100分,65分及以上则为心理舒适、心理舒适以及护理满意。产房感染:主要包括新生儿感染、产妇感染。

1.4 数据处理 数据通过SPSS21.0软件,作统计学处理,其中计数资料通过卡方检验,而计量资料以t检验。若P

2 结果

2.1 2组助产质量对比 实验组生理舒适、心理舒适以及总满意的几率均明显高于对照组,其总产程明显短于对照组(P

2.2 2组产房感染情况对比 实验组产房感染的几率(2.00%)明显低于对照组产房感染的几率(14.00%),P

3 讨论

篇6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文化科技的发展,诞生了知识产权这一新生事物。社会越进步,文化科技越发展,知识产权所面临的问题越来越多,风险越多。知识产权是一个公司最为重要的资产,也是为公司带来经济收益的主要资源,利用知识产权,一个公司可以发展壮大,并形成强大的竞争优势。但是,知识产权属于一种典型的无形资产,由于本身具有价值易变性与期限性,很容易受到侵犯,如何保障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业界探讨的重要话题。

一、知识产权的制度化风险的内涵

知识产权是历经三百多年成长的制度文明典范。但在风险社会理论的语境中,这种制度文明可能成为一种制度风险。这种风险具有“人为的不确定性”,其原因来自人自身,即是由现代性的推进所引致、造就的人对自身的威胁。知识产权是激励和保护知识创新的法律,亦有现实或潜在的制度风险,它或是“技术―经济”或法律决策导致的风险,或是法律所保护的科技文明本身所带来的风险。也就是说,知识问题是现代性风险的根本成因,制度选择的实质是基于风险的决策。

知识产权制度是和国家法律制度紧密联系的。在当今经济社会发展中,我国的知识产权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不健全到健全的过程。这得力于国家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和健全。但还存在知识产权不断受侵害的现象,其根源就是知识产权的制度化风险。人们的趋利性导致在知识产权方面侵权现象不断出现。假冒伪劣商品层出不穷。例如,露露杏仁露这一商品大受消费者欢迎的时候,各类相似的商品也就出现了。关键是还能堂而皇之合法销售,原因是什么呢?是因为有些商品注册了自己的商标,也受知识产权的保护,但他销售火爆的根本原因是让人误以为自己买的就是露露杏仁露,买回家一看,却不是自己要买的真正杏仁露,只是一个似是而非的名字,和真商品的名字形似而已。然而,从法律制度方面,却无法对这些似是而非的商品进行取缔销毁,这本身就是知识产权制度风险的一个体现。一个国家越发达,其知识产权的社会保障制度越完善,风险也就越小,反之,制度风险也就越大。我国在保护知识产权的相关制度的设立中,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和困难,缺乏足够的经验和应对的策略。

二、法律控制是风险治理机制的重要手段

法律控制是风险治理机制的重要手段。知识产权法律具有激励知识创新的制度功能,其私权的扩充与保护即是激励机制的法律表现。但是从风险理论出发,立法者必须重视控制风险功能的法制化。具言之,知识产权法律要强化权利客体排除、禁止权利滥用、限制权利行使等制度;相关法律对技术的研究、使用和传播应建立限制机制、禁止机制以及惩戒机制,以作为上述知识产权法律的补充。

知识产权离不开健全的法律保障。法律能把知识产权的风险系数降低,并控制在相对安全的范畴。离开法律谈知识产权的风险问题,是没有任何保障和依托的。要想避免风险,就要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依法行事。

就法律的健全发展而言,法律控制应该狠狠打击非法的和钻法律空子的违法行为,规范商品专利和各项科技立项专利等,著作权、发明权、商标申请等都要依法进行,用法律护航,打击不正当竞争,一经发现,必须予以严惩。这样知识产权的风险才会降低。当然,我们对知识产权的法律控制过程中,相关法律还要和国际相关法律接轨,力求公平公正。

另外,结合社会实际,相关法律控制对知识产权还要照顾到公众利益,不能借法律保障的名义,将社会财富聚集在某些少数人手里,这就会造成社会财富的不公平分布,加剧社会矛盾和冲突。法律控制,就是要做到一种相对而言的平衡,知识产权本身是一种私人拥有的权利,无疑和私人的利益紧密的联系在一起,而这种私人利益日趋庞大,社会财富将发生较大的改变。现代知识产权各种利益要想达到相对均衡,法律控制至关重要。

三、结语

总之,知识产权的制度风险要想降低,当然离不开和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保障。就法律的健全发展而言,法律控制应该狠狠打击非法行为和钻法律空子的违法行为,私人的知识产权也好,集体的知识产权也罢,都应得到应有的保护,这既是保护私人知识财产的必要保障,也是保护社会秩序正常化的必要条件。通过相关探讨,也必将促进相关法律或相关社会制度的修订和完善,调整和修改。与国际知识产权接轨的步伐也将迈出一大步,知识产权制度风险控制越有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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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房价现状分析

进一步增强法制意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已成为全球的共识,是各个行业、各个企业义不容辞的责任,房地产企业亦不例外。

近几年来,我国的房价持续攀升,早已超出了普通居民的购买能力,即房价的上涨幅度已远远超出社会平均劳动力价值的提升幅度。我国房地产市场供需不畅问题仍然是最主要的问题,巨大的住宅需求与大量商品房积压的鲜明对比表明,住宅需求转换为有效需求的瓶颈是住房价格过高,居民收入与房价差过大,房地产开发商趋利避害开发高档楼盘以及房地产投机者的商业炒作,对房价的上涨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房价的上涨,不仅在居住上面给予了居民沉重的支付压力,还影响了很多购房和准备购房的家庭无力进行其他方面的消费,使其他很多行业、产业产能过剩。在这种情况下,房地产价格居高不下直接影响了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所以,国家及地方政府,应当从宏观上对房地产业的发展进行调控,对商品房价进行监管,房地产企业应当在严格执行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与政府一起对安居工程予以扶持,逐步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带动人民的生活水平的提高。

二、房地产企业应当履行的社会责任

(一)严格杜绝一房多卖,一房多抵押。例如,“天天花园诈骗案”是一女多嫁、一房多卖的典型。上海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开发天天花园住宅小区,通过各种渠道筹集资金10亿余元人民币,为偿还本息,该公司以天天花园的房屋抵债,并将同一套房预售、出售多次。据统计,天天花园每套房屋平均被重复卖出三次,受害者达数百人之多。所收房款相当一部分用于董事长蔡林芬个人消费。对于工薪阶层而言,辛辛苦苦积蓄多年所购得的一套房屋随着天富公司的破产付诸东流。对于房地产企业,应鉴于此案,应该以此为鸣,时刻提醒自身企业不再重蹈覆辙,来加强自身企业的经济建设。

(二)加强物业管理,不出现烂尾楼。烂尾楼是指房地产在开发过程中因资金出现问题而停建或因拍卖市场不成熟而无法出售的不良楼盘资产。由于如今关于物业管理、烂尾楼的纠纷较为频繁,房地产秩序混乱,房地产企业面临严重的诚信危机。近年来,商品房投诉率以每年20%的速度递增,2004年全国消协组织共受理商品房投诉20530件,但房地长企业纠纷解决率最低,只有10%左右。所以房地产企业应时刻自我反省,在公众面前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三)保障房屋质量,做好售后服务。房价一直都是直线上升,那么怎样去保证商品房的质量,也是目前人民大众密切关注的问题,国家针对这一问题,颁布了相应的法律条例。根据《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说制度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受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房屋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题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题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样,买受人对房子的质量就会有了一定的信心,更能刺激房子的销售量,当然这些都是建立在房地产企业依法办事而言。

三、房地产企业应增强的法律意识

地为房载,房依地建,土地是房地产企业存在的前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根据以上所述,房地产企业要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必须和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法缴纳土地出让金并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之后,才能依法开展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施工。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的方式有出让、划拨、审批三种,其中,出让方式为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主要方式,房地产企业应进一步增强有关土地使用权方面的法律意识,严格按照程序办理好每一步手续,这不但是对自身企业的负责,更是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的一种表现,那么该企业在人民大众的企业形象自然更加严谨,公正起来,自然也就拉近了与人民大众的距离。

四、房地产开发引发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一)拆迁问题

现在很多地方都在进行拆迁,拆迁在为人民大众带来一定的效益的同时,由之引起的问题,更是数不胜数,这里面房地产企业扮演了一个较为重要的角色。所以,房地产企业,在认真严谨的按照规章制度办好房屋拆迁许可证每一步手续的同时,更应安守本分,不得进行下列活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租赁房屋,以免引起不必要的争端等问题。在拆迁补偿与安置上,房地产企业尤为需要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严格执行,其对城市房地产拆迁补偿与安置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就连比较特殊的情况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也有明确的规定,例如对于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拆迁补偿。房地产抵押是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种常见形象,为了保护房地产抵押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拆迁工作能按期完成,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明确规定:“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有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不能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达成协议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但在拆除房屋之前要办理证据保全公证。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要重新设立抵押权,双方重新设定抵押权不能达成协议的,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债务清偿后才能得到拆迁房屋的补偿。这样处理的目的是防止抵押人以房屋被拆迁为由擅自解除抵押关系,损害抵押人的利益。

(二)耕地保护问题

现今自然灾害总是连连发生,由于耕地引发的问题更是接踵而来,水土流失,大发洪水,山体滑坡等等。对于此现象,国家颁布了一系列管理条例。依《土地管理法》第31条之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房地产企业难免会占用耕地,那么就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要严格按照计划开垦耕地,配合政府部门的监督与验收,并定期缴纳一定的耕地开垦费,协助政府部门开垦新的耕地,为更好地保护我们居住的生态环境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三)环境污染问题

房地产开发中的环境污染包括:

1、废气污染。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有害气体对人的影响是很大的,例如建筑材料、装饰涂料以及有害家具所散发的气味,对人体的健康影响尤为严重。所以,房地产企业向大气排放废气不论是否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都有义务采取防治大气污染的措施,而不是超标准排放污染物时才应当“负责自理”。

房地产开发中的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是扬尘的防治。建筑施工场地必须设置统一的未来,拆迁施工现场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临时围栏。高层或多层建筑清理施工垃圾,必须搭设封闭式临时专用垃圾道或采用容器吊运,严禁随意凌空抛撒。施工垃圾应及时清运,适量洒水,减少扬尘等等,以保障对人民大众的身体危害降至最低。

2、废水污染。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废水污染主要来自项目施工期的施工废水,运营期洗浴、冲厕、餐饮等生活污水。房地产企业应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特点做相应的用排水平衡分析,明确建设项目污水量及排污去向。

房地产开发中的废水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分为:(1)总量控制制度。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实现水污染物标准排放人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体,可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的法律规定。(2)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制度。(3)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要求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单位,应当广泛征集附近单位和居民对该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影响的意见,并如实连同环境影响报告书送交其主管部门预审,然后按照规定程序上报有关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房地产企业应贯彻落实废水污染的法律制度,以此将废水污染降至极限。

3、噪声污染。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噪声污染主要来自空调、冷却塔、风机、水泵、换热站等设备的噪声,以及房地产开发中的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房地产企业在进行施工的同时,应该尽量减少对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秩序的打扰,以博得更好的企业形象。

4、固体废物污染。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固体废物主要是建筑垃圾。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物、废料及其他废弃物。

五、树立房地产企业良好形象的路径选择

一个企业的良好形象的建立是要经过日积月累,一砖一瓦给盖起来的,但是一旦摧毁,其速度将是颇为可观的,正如一句名言所说:千里之堤溃于蚁穴。那么,如何挽救房地产企业的良好形象?应做到以下两点:

(一)在坚持发展作为第一要务的同时,正确处理好利益关系。要时刻铭记,房地产企业在开发建设中既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标准,保证工程质量,又要严格企业管理,控制开发成本,为普通百姓多盖房,盖好房,从而使普通百姓和企业得到真正的实惠。通过技术革新减少生产活动对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同时降低能耗,节约资源,降低企业生产成本,为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做出贡献。

(二)坚持统筹兼顾,依法经营,加强塑造企业的诚信精神。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统筹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壮大企业经济。依法经营是企业和生存发展的基础,更是旅行社会责任的前提,房地产一夜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条款能够得到有效落实;努力做好售后服务工作,为业主提供优质、便利的服务等。企业诚信精神山谷塑造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房地产企业要在思想上意识到诚信经营是企业价值和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标志,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坚持恪守信誉和诚实经营。将企业诚信放在企业利润之前,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参考文献:

[1]张忠野,曾大鹏.房地产法学[M].上海:格致出版社,2010.1.

[2]楼建波,张双根,金锦萍,吕飞飞.土地储备及土地一级开发法律制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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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5103(2017)03-0020-03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们在长期生活中形成的无形传统民间文化遗产,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岁月传承,具有广泛民众基础的地域性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丰富和繁荣,是国家、民族和世界的宝贵财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根本目地,是保护地域和民族的独特人文环境、文化传承和自有的生活氛围。

我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极其丰富,相较于有形的物质类文化遗产,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延续上更容易受到破坏甚至消亡。目前,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状态非常严峻,迫切需要行之有效的保护方式,这对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意义深远。

位于河北省中部的廊坊市是一个比较年轻的城市,但是它坐落在历史文化积淀深厚的燕赵大地上,这里有悠久的历史、灿烂的文化,在这片土地上,孕育出了地域特点鲜明、内容丰富的非物质文化传承,这些散落在廊坊市乡土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生活在这片土地上的所有人民价值理念的延续、文化生活的皈依。大力保护廊坊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凝聚城市文化内涵、提升地区文化品位的重要途径,经济发展与文化支撑,必将成为廊坊地区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形成具有独特地域色彩、富有归属感的文化氛围。

廊坊非物质文化遗产共计10种,分别是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杂技与竞技、传统美术、传统技艺、传统医药和民俗,种类多样,极具有地域生活色彩。比如秸秆扎刻技艺与本地区主要农作物种植习惯明显相关。

廊坊非常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建立有专门的廊坊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进行长期的普查、申报工作,制定了本地区的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有对传承人的专项保护,效果是非常明显的。目前已经有国家级项目22项、省级76项;国家级传承人7名、省级传承人47名;还有国家级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省级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省级民族传统节日保护示范基地、省级文化生态保护试验区。经常举办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活动,并在青少年群体间进行普及性宣传活动,比如“廊坊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活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一、廊坊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的问题

1.廊坊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环境比较艰难

非物质文化遗产要想长期传承下去,具备有自我更新的创造能力,最好的状态莫过于该文化传承在现今社会仍然有良好的生存环境,能成为人民群众生活有机的组成部分。但是,多数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前的生存环境比较艰难,情况较好的是传统技艺类文化遗产,比如衡水老白干传统酿造技艺和安新芦苇画。这些技艺在今天也具有市场价值,不但没有退出群众的日常生活,还有日益更新、自我发展的趋势。此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用性较强,继续生存发展下去不是特别困难的事情。

需要注意的是,某些与原有时代背景联系较紧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比如源自民间或者民间节庆祭拜活动的传统音乐、舞蹈类,现在基本的生存状态是局限于某些规模较小的演出活动,适用场景非常有限,即使是想转型为商业演出,由于审美习惯、文化情感的变迁,也很难获得广泛的市场接受。生存环境的无源性,导致此类文化遗产无法自然延续,必须进行保护型干预。

2.廊坊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化开发需要适度

非物质文化遗产能成功商业化不是件坏事,起码表明具有自身延续的可能。目前的两难之地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必然要寻求其自身的延续和发展之路,开发利用在所难免,如果一味采用封闭式的保护方法,文化遗产就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最终也无法延续。

可是商业化同时也会带来负面效果,商业活动追逐利润的本身,会导致为商业利益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破坏性修改,丧失了文化遗产原有的历史承载性和文化特点,也就丧失了保护和传承的价值。后果严重的话,会导致文化遗产的灭失。

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上态度非常明确,“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这是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指出的方针。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化开发必须适度,目前关于适度的掌握问题缺乏明确的衡量标准和监督途径,基本上处于放任自主的状态,这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非常不利。

3.廊坊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后继乏力

传承人对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非常重要,但是,鉴于此类文化遗产基本上口传心授的师徒传承模式,没有规范系统的学习方法,学习起来难度非常大,并且无法在短期之内取得效果。年轻人愿意学习并传承此类技艺的非常少,老一辈的传承人又体衰年长,未来传承断代的情况有可能出现。

当然,为改变这种局面,也做了很多针对性的措施,比如被确定为“非遗”后,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宣传,扩大社会知名度,本地各相关部门也努力给传承人提供各种外出交流和宣传机会,吸引有兴趣的年轻人进一步了解和学习。政府也对传承人给予资金支持和帮助,改善该文化遗产的生存状态,来鼓励新生代的加入。

然而,并不是所有的传承人都是以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职业或主要生活来源的,多数传承人在实际生活有其他的工作和负担,很大程度上是出于对文化和社会的责任感坚持这类活动的,这就导致他们分配在非项目上的时间和精力必然是有限的,就更不要说延续和发展了。

4.廊坊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缺乏有效的传承机制

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是对传承人的延续,更重要的是其代表的文化因素的再生和发展。任何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曾经长久传承,都是因为能和地域性生存环境相互共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难度,主要在于与其相关的民间信仰、文化传统。所以,越是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越容易保护,越是文化精神内核丰富的文化遗产越是难以保护。可这些,反倒是真正的非物|文化遗产精华。

所以保护此类文化遗产必须把本地区的区域群体的文化认同、传承因素都考虑,让历史遗留给我们的珍贵文化遗产,不仅“形”在,更要“神”在,这样才是具有文化意义的保护。

二、解决廊坊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的法律途径

1.完善地方立法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环境

我国地域辽阔,非物质文化遗产多样性明显,各地区的资源差异较大,这决定了高位阶层的立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规定必须原则性较强,具有普遍适用性,而不会具有明确执行性。这需要各地区在此精神指导下,根据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特色进行地方立法,尤其是对于本地区生存环境较差,与社会对接有困难的类型,要进行倾斜性保护。这种困境不是该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通过自身发展予以解决的,只能特别扶持和关注。

这方面的地方立法的完善应首重实效性。对于制定的规章制度要进行定期法律实施评价,综合评估该地方立法实施后的具体功效、对文化遗产生存环境的改良程度、社会综合影响和效果对比、社会意见反馈和建议,阶段性修正,通过地方立法的不断调整,实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良好社会效果。

2.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相结合控制非物质文化遗产适度商业化

并非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适合商业性利用,何况,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最大意义是保护民族文化传承,相较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意义,其经济意义并非首要的保护对象。

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相结合的模式,有利于界定商业化的程度。具体而言,商业性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应以法律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效果,在合同签订时约定第三方评价制度。对于破坏性利用的情况,可终止合同的履行。

3.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实施重点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权利没有明确的法律保障,这导致传承人不可能把整个职业中心放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和发展上,所以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进行重点保护,使其无后顾之忧,可以专注于文化传承和保护。

首先,根据现有的传承人分级制度,兼顾其所传承文化遗产的价值大小、濒危程度等因素进行评选,按照行政许可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到标准透明、条件明确、评选公开、结果公正。在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序传承的前提下,明确传承人的权利和职责,给予相应的待遇,使之不仅是传承人的道义责任,更是法律明确保障的权利责任,可以以此安身立命。

其次,建立传承人的发展和上升空间,吸引年轻一代的加入。引人类似级别或职称类型的规定,配置相应的薪酬待遇和社会福利。其别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或者作出突出贡献的传承人,可以获得类似政府专家津贴或项目专项补贴。根据传承人对文化宣传和延续方面义务的规定,例如表演宣传、技能传授、对外推广等工作,进行职业评价,给予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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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购买,没有取得合法产权证的房屋。“小产权房”是我国“二元化”土地所有制框架下的特有现象,折射出我国在土地法律制度、房地产市场调控、住房保障制度、农民利益保护等各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小产权房”产生的背景。

“小产权房”是近年来出现在我国房地产市场的民间约定俗成的一个新概念。自 1998 年房改以来,城市房价逐年高涨,公众开始转向价格低廉的“小产权房”,即使在法律和相关政府部门明令禁止的情况下,“小产权房”市场仍旧购销两旺,成为我国重要的房产权利类型之一。目前“小产权房”已成为城镇居民住房需求的重要房源。

“小产权房”现象的深层原因在于:包括土地产权界定二元化制度、差别性的土地流转、开发利用、土地利益分配制度等在内的我国土地法律制度本身的缺陷。

二、土地初始产权界定问题。

“小产权房”产生的根源在于,以《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为轴心的土地法律制度体系建立了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流转的二元结构,并由此引起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在流转制度、土地开发利用、征收和管理上的差别待遇。

1. 我国土地法律制度的产权界定现状———土地权利二元化。我国《宪法》确立了我国土地所有权的二元结构制度。

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不存在私人产权。国家和集体成为两个互相独立且平等的所有权主体,国家对土地实行征收征用仅限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由于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因此土地所有权不论是国家所有还是集体所有都不能够流通转让。对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我国经历了从最初的完全禁止到逐渐放开的过程。1988 年的《宪法》修正案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可依照法律规定转让,由此通过宪法形式确立了我国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但目前我国开放土地使用权流转仅限于国有土地,集体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自由流转一直被禁止。在建设用地使用权方面,《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实际上剥夺了集体土地使用权做为建设用地方面流转的可能性。集体土地使用权要投入建设,唯一的途径是通过国家征收,转变为国有土地后再实行土地使用权流转。集体土地使用权另一种类型是宅基地使用权。《物权法》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但对其转让《物权法》没有具体规定,只原则性地规定根据其它相关法律处理。

2. 两类土地产权对比———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不完整、产权主体不明。从我国土地法律制度中土地产权规定来看,相比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产权是一个权能并不完整的所有权。集体土地产权包括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但这是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紧密相联的,其转让也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甚至在实践中几乎被禁止。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在所有权能上存在差别,其所有权权能不完整,实际上无法充分实现财产权。此外,我国集体土地产权还存在产权主体不清的缺陷。虽然《宪法》规定了集体土地产权属集体所有,但具体主体仍指代不明。对比国有土地所有权归属国家,政府相关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权力,权力主体非常明确。《土地管理法》虽规定集体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但规定过于原则、笼统,权力主体也含混不清,导致集体土地在实际管理中混乱不堪。在存在交易成本的情况下,不同的产权界定将导致不同的资源配置,好的产权界定会大大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若维持一种制度的费用相对高昂,改变制度的费用相对下降时,就可能诱发制度变迁,使产权得到更好地配置。现行土地产权二元化配置,使土地权益配置过于倾向政府而存在不公。“小产权房”现象背后的土地绕过国家征收而自主供给进入市场就是这种制度变迁的产物。

三、土地开发利用的制度问题。

根据现行土地法律制度的规定,政府依据其公共行政管理权力行使的合法性,垄断了土地使用权买卖一级市场。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只有由政府先将其征用,转为国有土地,才能由开发商以拍卖方式获得土地的开发权,这中间的差价构成了政府土地出让金的净收入。政府一方面是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转为国有土地的唯一合法主体,另一方面,政府又是面向开发商的土地使用权唯一供给者。这一方面导致了政府土地拍卖价格高拉动房价上涨,另一方面也限制了农村集体土地的流转,使农民只能从土地中获得远低于其市场经济价值的土地征收补偿金。这样的土地开发利用制度安排明显和市场化运作相冲突。

四、土地出让收入管理的制度问题。

1. 土地出让收入分配失衡。土地是城市化进程中经济运行的载体。城市土地的形成是通过政府不断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并转化成国有土地而来的。在这个过程中,土地征用补偿与土地出让收入之间的巨大差价绝大部分被政府和开发商获取,农民只得到微乎其微的部分。根据我国研中心课题组的调查,在目前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土地增值部分的收益分配只有 20%到 30%留在乡以下,其中,农民的补偿款仅占 5%到 10%;地方政府拿走土地增值的 20%到 30%;开发商则拿走土地增值收益的 40%到 50%。在现行的土地法律制度下,土地利益分配过分倾向于开发商和政府。这种巨大的利益分配不公也正是引发“小产权房”的社会经济因素。

2. 土地出让收入监督管理不力。土地出让收入的监督管理不完善,实际上也为地方政府追逐土地利益最大化提供了负面激励。长期以来,依据我国财政管理制度,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属于预算外收入,缺乏监管。地方政府在如何运用这笔资金上就有很大的自主权。同时,我国土地出让收入的监督管理制度不够完善,在约束这笔收入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反而产生了负激励效果,促使地方政府盲目追逐土地收入最大化。

五、完善土地出让的改革路径。

1. 完善集体土地产权并规范流转。集体所有土地应该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利。从产权界定这方面来说,“小产权房”问题的治本之策在于改革我国的土地二元化体制,明晰集体土地的产权界定,完善其产权权能、产权运作、土地流转等法律制度,使集体土地有合法合规的正常进入市场流转的渠道,充分参与到市场竞争中。相应的改革措施应包括: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中限制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相关规定,明确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所有权主体和行使代表、程序等;参照已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流转相关规定及各地的实践经验,制定相应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规定;严格规范集体土地流转等。

2. 土地开发利用制度的合理改进。首先是集体土地征收权限的限制。依据现行法律或相关法理,土地征收的初衷应是且只能是为了“公共利益”,这是征收的前提和衡量征收行为合法与否的标准。目前“小产权房”现象中出现的政府过于泛滥地征收土地现象,很大部分在于我国目前法律制度并没有对“公共利益”明确界定。因此,科学准确地界定公共利益范畴和政府土地征收的范围,严格限制政府土地征收权限,是我国土地法律制度需要完善的重要方面。其次是土地使用权出让权力的合理配置。现行法律规定政府代表国家垄断经营土地使用权出让,这是符合我国目前的社会现实情况的。

问题是政府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缺乏监督和规范,导致其中随意性过强、违法现象多和土地管理混乱的后果。改进的途径还是在于有效规范政府土地出让行为,强化土地规划约束和用途管制。各级地方政府要提前制定详细、科学的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出让必须严格按照规划的数量、用途等来执行,土地利用规划的变更要依据法定程序执行。此外,对每年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模要有严格的控制。

3. 土地出让收入分配与监督制度改革。我国目前土地出让收入绝大部分流向政府和开发商,这种利益分配机制是失衡且违背公平正义的。土地法律制度改革需要逐渐将这种不公平分配向合理利益分配机制转变。就土地利益主体而言,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村集体和农民,就形成了不同的利益分化格局,显著影响着土地利益分配制度改革的走向。对于国有土地的出让收益,应调整中央与地方土地收益分配,由目前土地出让收入全额进入地方财政,改革为中央集中部分土地收入,专款专用,由中央财政专项用于地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对于集体土地的出让收益,应制定集体土地收益分配办法,规范集体土地收益的分配及使用。集体土地出让收益应用来进行农村建设,保护农民利益。此外,在土地出让收益的监管方面,应建立土地收入的专项监督制度,同时财政、审计部门要及时对土地出让进行监督管理,防范漏洞。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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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地产一级市场法律制度缺陷

(一)现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相关法律体系

《物权法》对建设用地使用权即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只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土地管理法》和《房地产管理法》并未详细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和流转的具体制度,主要还是侧重于规范行政机关对土地的管理,其实质是经济行政法。目前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进行调整未形成公法和私法区别分明的法律规定。

(二)土地使用权期限

《物权法》中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自动续期,但没有规定非住宅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期限。

1、《暂行条例》第40、47条规定有偿使用权人地上其他附着物的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这对于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是不公平的,有违民事主体平等原则和交易公平原则。

2、国有土地使用权期限相对建筑物的使用期限较短,国有土地使用权到期时,土地所有权人也获得地上建筑物所有权,这使得地上建筑物上的财产利益不能完全实现或者不可能实现。

3、由于土地使用权期限偏短,使得国有土地投资率逐渐下降,短期行为逐渐增加,不合理的开发利用国有土地,造成越来越多的土地资源被浪费。

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如何续签土地使用权。同时由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续展的法律程序复杂,还需经过土地管理部门的重新审批,这些都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利益的实现不利。《物权法》中对土地使用权续期的也只做了一些原则性规定,在程序和内容上还不够完善。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土地登记制度衔接

根据《物权法》第139条、《暂行条例》第16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条可以看出我国不动产物权采用“债权契约与登记生效”的立法模式。

多年以来,我们片面强调登记的行政管理功能,忽略了登记的公示功能。登记制度是一种对市场进行宏观监控的法律制度,在登记过程中,通过登记的实质审查,能够发现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非法流转问题,及时纠正土地交易中的违法行为,确保国家对不动产交易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①我们应充分发挥土地登记制度在市场调控配置土地资源中的作用。

《物权法》公布之前,我国法律只规定了土地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如果国家在合同生效但没有完成登记时,就同一土地与第三人签订出让合同并完成了登记,如此第一个合同中的受让人只能请求出让方承担违约责任。从实践的考察来看,由于物权的出让人一方常常在物权变动中居于经济或地位上的优势,而物权受让人常常居于劣势,物权出让人的违约可能性较高。②因此,如何使受让方在进行登记时防止第三人的介入,同时规范土地管理部门的出让行为,实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顺利移转,是当前立法的着重点。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明确立法

有了统一、完善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法律制度,个人、企业可以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获得土地使用权。基于此,需要一部专门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将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从土地行政立法中分离出来。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相关民事立法

明确出让主体、经营授权制度。城镇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是法定的唯一所有权代表,而事实上却是各级地方政府占有土地,并且行使使用权和处置权。土地资产处置权力主要集中在市、县级政府。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之间权责关系不够明确,在整个土地管理系统内无法形成一个有效的自我约束机制,导致土地管理监督的外部性,土地管理仍然停留在“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状态,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③因此,应该明确界定各级政府土地产权边界,将国家土地所有权和土地行政管理权区分开。

(三)严格控制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方式

严格限制协议出让方式的适用范围,应该规定实行协议出让为招拍挂的兜底方式,并严格限制审批权限及其程序,明确协议出让方式的最低价标准。

(四)修改土地使用权期限

《物权法》第149条没有对工商业等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做出明文规定,这需要法律、法规作出补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不等同于土地所有权买卖,故不能实行无期限使用土地使用权,否则土地所有权形同虚设。

(五)完善土地使用权续期制度

首先,明确续期制度完整框架和内容。其次,明确前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关系。最后,明确不同类型土地使用权最高期限的同时,对这些不同类型应确立不同的续展出让金。

(六)完善充实土地登记制度

从登记的角度讲,应当建立以土地登记为中心的登记制度,政府机构内部可以专门设立登记机构,统管不动产预先登一记有关事宜,土地使用权出让预先登记是其登记的一个部分。④同时,应建立登记机关的责任制度,由于登记机关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登记错误,从而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登记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行政立法

土地开发不仅涉及到土地开发行业本身的管理问题,而且涉及到一系列的行政程序问题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这些问题都物权法都无法调整。

注解:

① 王利明.物权法研究[J].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203).

② 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J].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114).

③ 潘世炳.委托一理论及国有土地产权分级授权管理[J].中国土地科学,2005(8).

④ 王利明.物权法研究[J].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223-224).

参考文献:

[1] 刘玉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政府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4(3).

[2] 刘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与实践研究[D].中国地质大学,2007.

篇11

关键词:房价,开发商,调控失误,违法经营,法律制裁

中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进行的调查显示,十月份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同比上涨百分之六点六。与前年同月相比,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涨幅不大,但高档住房和普通住房售价涨幅都达到了百分之六以上。北京、厦门、深圳、福州等城市的房价涨幅都在一成左右。

国家统计局17日的报告显示,截至10月底,全国商品房空置面积为12241万平方米,同比增长9.3。其中,空置商品住宅6680万平方米,增长7.7。财政部11月3日的一份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报:通报39家房地产企业存在会计失真问题。有的房地产企业刻意隐瞒的利润率最高达57。

现在国内房地产市场的主要矛盾是不断持续上涨的房价和人民大众利益保护之间的矛盾,以及人们对住房的需求和商品房有效供给不足之间的矛盾。表面上前一个矛盾是由后一个矛盾引发并决定的。但是前一个矛盾是必须解决的突出矛盾。而解决前一个矛盾必须有赖于后一个毛短的解决。按照商品交换规律,商品价格随着市场商品供求关系而上下变动。房价上涨是由于商品房供需矛盾决定的,即商品房的供应不足以满足人们的市场购买需求,这是开发商对自己房价上涨的合理解释。但是事实上由于开发商恶意操作和制造不实的商品房供求信息,目前我国的房地产市场供求信息大量失真。所谓的供需矛盾是假象,毫不客气地说开发商违法投机经营和房地产政策和调控措施的失误是造成房价不断上涨的根本原因。

房地产价格在宏观调控中持续不断的上升。国家把税收作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主要手段。同时又不断的上调地价,这些税收和增加的土地成本在房地产市场最终都有消费者承担,这就是房价越调越高的主要原因之一了。而开发商以给国家上缴税收而大谈房价上涨的必然性合理性。地方政府以房地产支柱产业解决财政收入和解决一部分人就业而偏瘫开发商。

解决问题要/!/从抓住问题的主要矛盾入手。解决房地产市场的价格虚高问题,同样要从房地产市场的矛盾入手。价格问题自然是由商品的供需矛盾产生的。有人说之所以房地产市场价格虚高,是由于中国的房地产市场供需矛盾突出,需求过大,卖方市场,是这样吗?简直是无稽之谈。在早些的一些调查数据显示中国房地产市场中待售商品房有60之多,考虑到调控因素就是现在降低一半30也是顶天的事情,明显是供大于求。国家统计局17日的报告显示,截至10月底,全国商品房空置面积为12241万平方米,同比增长9.3。其中,空置商品住宅6680万平方米,增长7.7。而一些人却说是供不应求。

那么是什么原因造成了房地产市场的供需矛盾突出和信息不对称呢?根本的问题是开发商的违法违规操作,和不合理的国家房地产市场销售管理制度。开发商为了套取银行资金,和内部员工、银行之间勾结签订虚假销售合同套取银行贷款;捏造虚假销售合同制造房子销售一空的假象;或者用虚假的集团购买方式实现房子整体转移;或者虚假的宣传或其他手段囤积房屋和土地,从而造成房地产市场的房屋供应紧张。而银行的不合理的房屋预售按揭贷款制度和西方资本操控房地产市场的现实是开发商囤积房屋而无资金顾虑,因为他们从虚高的房价中和银行的贷款中,只要有40的房子售出就无亏损和还贷的压力和风险。

据央视报道:韩国房价暴涨,政府调控措施迟迟没有成效,而主管部门的政策言论又刺激了房价继续上涨!民众反映强烈不满,韩国政府责令主管房地产的建设交通部长秋秉直辞职。同时,一同辞职的还有,韩国青瓦台宣传首席秘书李百万和青瓦台经济辅佐官丁文秀。我国的房价虽然和韩国没有必然的联系,但是我们的房价连续两年调控收效甚微,谁为高房价和调控不利承担责任呢?

篇12

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及《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出台前企业通常会选择股权收购的办法来达到资产收购的目的,因为该方法手续简便,加上缺乏监管,不少企业采用按原价转让股权的方法逃避股权转让环节的税费,但该方法存在很大的税收风险,并且会将转让方的税负转稼给受让方。下面我们通过一个例子分析用不同的方法进行实质性资产交易所产生的税收成本及各自的利弊,以帮助企业选择最佳方案。

例:A公司是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为2000万元,由甲(法人)投资15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5%,甲公司是一个由自然人投资的有限公司,乙(自然人)投资5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5%。假设A公司账面的主要资产为房产,账面价值为1800万元,其余为流动资产200万元,A公司尚未开始生产经营。B公司欲以3820万元的价格收购A公司的房产,交易完成后A公司将收益进行分配,甲公司也将投资收益向其股东进行分配(甲公司无亏损),即A公司将转让实质性资产的收益最终分配到自然人手中。

一、不同方法下交易产生的主要税收成本

(一)A公司以房产作价3820万元入股B公司,再由A公司股东将股权按A公司净资产351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B公司股东

所得税:

①A公司以非货币资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3820-1800=2020万元

2020*25%=505万元

根据国税发〔2000〕118号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②甲公司股权转让所得

(3820+200-505)*75%-1500=1136.25万元

1136.25*25%=284.06万元

根据国税函(2010)79号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个人所得税:

①乙投资收益

(3820+200-505)*25%-500=378.75万元

378.75*20%=75.75万元

②甲公司股东投资收益

1136.25-284.06=852.19万元

852.19*20%=170.44万元

契税:A公司以房产投资,交易双方需缴纳契税

3820*2%*2=152.80万元

税收成本合计为

505+284.06+75.75+170.44+152.80=1188.05万元

(二)B公司以公允价值4020万元收购A公司股权

所得税:

①甲公司股权转让所得

4020*75%-1500=1515万元

1515*25%=378.75万元

根据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股权收购相关交易处理规定,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②A公司账面房产不能按公允价值调整,公司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账面房产按公允价值计量与按账面价值计量产生计税基础差异并产生所得税差异。

计税基础差异:3820-1800=2020万元

所得税差异:2020*25%=505万元

根据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股权收购相关交易处理规定,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个人所得税:

①乙投资收益

4020*25%-500=505万元

505*20%=101万元

②甲公司股东投资收益

1515-378.75=1136.25万元

1136.25*20%=227.25万元

税收成本合计为

378.75+505+101+227.25=1212万元

(三)B公司吸收合并A公司,以非股权支付形式支付对价4020万元

所得税:

①A公司清算所得

4020-2000=2020万元

2020*25%=505万元

根据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

企业合并,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②甲公司股权转让所得

(4020-505)*75%-1500=1136.25万元

1136.25*25%=284.06万元

个人所得税:

①乙投资收益

(4020-505)*25%-500=378.75万元

378.75*20%=75.75万元

②甲公司股东投资收益

1136.25-284.06=852.19万元

852.19*20%=170.44万元

税收成本合计为

505+284.06+75.75+170.44=1035.25万元

从上面的例子我们可以看出,在实质性资产交易中转让方的股权结构不同会产生不同的税收成本,一般情况下法人资本占的比例越高,税收成本越高,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为。一方面是由于企业所得税比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要高5%,另一方面是由于税法规定股权转让收入不能等同于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不享受免税政策,其中包含着重复征税的因素。如果上例中A公司的股权结构为甲(法人)投资5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5%,乙投资15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5%,三种方法计算的税收成本分别为1036.55万元、1010万元、883.75万元,因此在公司成立时就应根据投资策略做好筹划。

二、不同方法的利弊分析

(一)A公司以房产作价3820万元入股B公司,再由A公司股东将股权按A公司净资产351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B公司股东

优点:

(1)A公司可以承续;

(2)交易的资产可以按公允价值在B公司入账,并进行摊销。

缺点:

(1)需要缴纳契税,成本较高;

(2)需要进行两次股权变更,房产权证需要进行变更,手续较繁锁。

(二)B公司以公允价值4020万元收购A公司股权

优点:

(1)A公司可以承续;

(2)只需进行一次股权变更,房产权证无需变更,手续简便。

缺点:

(1)该方法虽然在交易的当时比另外两种方法需要缴纳的税收较少,但由于该方法下,交易资产的账面价值保持不变,会将税负转稼给受让方,因此在交易时必须将该笔税务成本考虑进去;

(2)在A 公司转让股权时,受让方付出的股权投资成本将大于其在A公司所占股权的份额,该部分差额当受让人为法人时可在其股权投资成本中体现,当受让人为自然人时就无法体现,自然人股东在今后收回投资时存在被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三)B公司吸收合并A公司,以非股权支付形式支付对价4020万元

优点:

(1)交易的资产可以按公允价值在B公司入账,并进行摊销;

(2)税收成本较低。

缺点:

篇13

但是,法律替代复仇只是在制度上,而非在人们的感情上,只要人们的复仇心不曾消失,在执法不公,或者任何法律不能尽到警察与法官责任的时刻,欧美尼德斯们随时都可能苏醒。在解放区作家笔下,欧美尼德斯们就是这样醒了。她们化成了报仇伸冤的泣血哀号、血债血偿的激愤呼声,也在主人公悲愤难抑的阶级仇民族恨里翻滚、涌动。是谁唤醒了她们?对此,解放区作家通过其二元对立的道德/法律叙事,作出了总结性回答:欧美尼德斯们醒了,她们是来报没有法律纠正的那种仇的。

第二章在报应正义的天平上

在一个二元对立的道德/法律叙事框架中,解放区作家集体想象出了一个 非义甚至邪恶的旧有公权力形象。它不仅不再向人民履行那个古老的复仇承诺向各种犯罪及违法侵害行为复仇,反而任由自身堕落成了非正义的来源、人民身休与生命,精神与财产的最大侵害人。既然如此那么,受害人民便只有自己起来纠正那些没有法律纠正的仇,甚至直接可向罪恶的国家、法律复仇。

如此,通过一种极易为中国观众理解的复仇逻辑宫逼民反,解放区作家向读者呈现了一个有着深厚现实根基的仇恨社会心理空间。这一道德/法律叙事框架中的复仇主题,侧重于复仇现实根源的挖掘而非复仇者民族性格的寻根,这对于启蒙作家单纯以国民性批判为旨的复仇主题内涵,固然不可谓没有补充、丰富之功,但对于复仇权利这一时代政治课题的论证而言,仅此却又是单薄的,远远不够的。

而对于研究者来讲,仅仅发掘解放区复仇文学主题的现实内涵,单单在现实合理性上考察文本的复仇正义话语,同样也是片面的,远远不够的。譬如,当一桩桩没有法律纠正的仇出现在文本的某一段落,被害人(或其亲属)已经在现实上拥有了复仇权利的同时,作家为什么还要再费笔墨,倾力渲染犯罪客观损害形态之重,行为人主观恶性之大呢?当报仇!报仇的激愤呐喊,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式的标语、口号、语言、心理以极高频率在解放区文学文本中四处散落,反复出现的时候,是什么赋予了它们无可置辩的正义性与无需论证的真理性?这些总是为人忽略的文本细节是否内涵着另一重复仇正当性逻辑?如果是的话,逻辑在哪些方面影响了解放区复仇文学主题,使其带上了何种阶段性特征,具有了哪些独特面貌?又有什么值得反思之处?对于这些研究解放区复仇文学主题必须加以探讨的问题,本文引入了一个刑罚学术语报应刑来加以解决。

第三章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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