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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类会计账务处理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09 17:4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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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类会计账务处理

篇1

企业一旦进入破产程序,财会人员就必须结合破产清算的内容、特点进行真实的会计核算。其重点应放在破产财产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清算内容上。主要内容应包括:

1、接管破产企业移交的全部财产、账册及其他有关资料;

2、实施财产清查、清理,编制财产清查清册,调整会计账务,编制财产清查资产负债表,并过渡为编制清算资产负债表;

3、落实其债权、债务,依法收回企业债权,确认债权人债务;

4、依法界定破产财产的范围和数额;

5、进行财产评估,确定其评估价值,并据以调整会计账务;

6、依法进行清算,编制有关清算资料,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确定破产财产处置原则;

7、依法进行财产变现债权清偿,办理财产移交手续,处理善后工作。

二、破产清算会计科目的设账及账务处理

根据破产清算期间会计核算的内容和特点,一般企业应设置以下会计科目:

(一)资产类科目

1、抵押财产。主要核算破产宣告前成立的作为某项债务的抵押物的财产。其明细科目应设: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在建工程和土地使用权)、有价证券、抵押差异。在资产评估后将原账户过账时调整账务,借记本科目,贷记原账户固定资产等有关科目;在变现后,贷记本科目,借记货币资金科目。

2、职工福利设施。主要核算按规定不作为破产财产的职工住房、食堂、幼儿园、卫生室等福利性设施。在资产评估后将原账户过账时调整账务。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等有关科目。

3、坏账损失。主要核算企业债权中确无法收回的呆坏账损失。在制定初次分配方案时调整账务,借记本科目,贷记破产财产──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科目,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后,再借记变现损益,贷记本科目。

4、破产财产。主要核算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其二级科目应设: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抵押财产差异等。在资产评估后将原账户过账时调整账务,借记本科目,贷记原相对应的有关科目;在变现移交时,贷记本科目,借记货币资金科目。财产变现后账户无余额,若出现余额则转入变现损益账户。

(二)负债类科目

1、抵押债务。主要核算与抵押财产相应的有效抵押债务。在资产评估和对抵押财产清算确认后将原账户过账时调整其账务,借记原账户中的短期借款或长期借款科目,贷记本科目──短期借款(将长期借款并入短期借款中核算);在清偿后,借记本科目,贷记货币资金科目;不能清偿的余额转入投资人净权益科目。

2、破产债务。主要设置以下二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1)应付工资。主要核算已确认的欠发职工工资性款项。具体包括:所欠职工工资、集资本息、医疗费、差旅费以及职工住院的未付费用等款项,破产期间从有关部门筹借的职工生活费、自谋职业职工安置费等垫支款项,以及所欠的劳动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等。在财产清查后调整账务时,应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账务处理。企业在破产前结账时应将应付工资原核算的内容调整为欠发职工工资性款项,这样与破产清算的内容相适应,账务处理就节省一步。

(2)应付职工安置费。下设正式职工安置费、离退休职工医疗费、职工遗属抚恤金和下放职工生活补助费四个明细科目。应付职工安置费一般在财产变现之前可暂不入账,但在制定分配方案时从清偿财产中预留,待财产变现后进行账务处理时再入账,借记投资人净权益,贷记本科目;兑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货币资金科目。

(3)应缴税金。下设国家税款和地方税款两个明细科目,核算所欠的各种税款。在财产清查后调整账务时,借记应缴税金科目,贷记待摊费用或有关科目;在对原账户过账时,借记应缴税金科目,贷记破产债务──应缴税金科目,清偿后本账户无余额,不能清偿的余额转入投资人净权益科目。

(4)短期借款。主要核算未办理抵押和确认抵押无效的银行借款,它属于一般债权按比例清偿的性质。在对原账户过账时,借记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科目,贷记破产债务──应付账款。

(5)应付账款。主要核算一般债权人的债权。该科目通过债权申报来归集确认其债权数额,并且要划清申报与未申报的户数和数额。在对原账户过账时,借记应付账款或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破产债务——应付账款。

对债权申报确认的差异,申报确认数大于原账面数的差额,借记清算损益,贷记本科目;反之,借贷科目相反。清偿后本账户无余额,不能清偿的余额转入投资人净权益科目。

(三)权益类科目

1、投资人净权益。主要核算企业的原所有者权益与财产清查调整的损益两部分之和。在财产清查后调整账务时,将财产清查的盘盈、盘亏、毁损报废、待摊费用、待处理资产损益、应付福利费、预提费用等内容或账户的余额一并转入利润分配科目。在对原账户过账时,将原账户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本年利润和利润分配一并转入本科目,本科目的数额一般不再调整,一直保留到清算的最后。这样归集醒目,有利于分清破产责任。

2、清算费用。主要核算破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职工生活费、劳动保险费、案件受理费、资产评估费、财产维护费、职工医疗费、清欠差旅费、汽车燃修费、财产变现费、清算办公费(电费、水费、邮电费、打印费、会议费、办公用品费)、其他费用等。清算费用发生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货币资金科目。对已发生尚欠的清算费用,应在制定分配方案时以预算的形式从清偿财产中优先预留,待财产变现后优先偿还,本科目偿还后无余额。

3、清算损益。主要核算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所形成的财务成果,借方登记提前兑付的自谋职业职工安置费、统计的账外欠发职工工资性款项、债权申报的账外欠款等潜在的损失,贷方登记其收益性的款项。在债权清偿后调整账务时,将本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投资人净权益科目。

4、变现损益。主要核算企业财产变现过程中的盈余或损失。主要包括应收款项的坏账损失和挂账费用、评估增减值、财产变现损益等内容。借方登记损失,贷方登记收益。在债权清偿后调整账务时,将本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投资人净权益科目。

5、实收资本。主要核算确认的不列入破产财产的职工福利性设施。本科目应随着职工福利设施的去向登记入账。在职工福利设施移交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职工福利设施。接收单位接收后再按相反的会计分录入账。

三、破产清算会计核算账务处理的基本程序

(一)财产清查过程中的账务处理

1、债权债务的账务处理。一是将应收款项的贷方余额调入应付款项,应付款项的借方余额调入应收款项。二是将应收款项中的挂账费用和已取得证据的坏账损失予以调整账务。三是结合实物资产的盘点,将未估价入账的财产估价入账,同时挂入往来账户。四是将账外的债权债务进行统计入账。五是企业的债务最终通过债权人的申报与企业账目的核对予以确认,调整会计账务,等等。

2、实物资产的账务处理。一是对盘盈的要估价入账,盘亏的要查明原因,借出、租出的要依法追回。二是注意查清未估价入账的财产,不能作为盘盈处理,应挂入往来账户。三是将原挂账的待处理财产损益、应计未计、应摊未摊的费用等资产性损益,一并转入利润分配账户中核算,预提费用、应付福利费余额也转入利润分配账户中核算,等等。

3、其他财产。行政、食堂、低值易耗品以及企业组建投入到三产部门的财产,通过财产清查,并入企业财务账户,低值易耗品应估价入账。工会财产单独盘点造册,妥善保管。

(二)破产清算过程中主要的账务处理

1、原会计核算与破产清算的会计核算的过渡程序。

(1)财产清查后,通过调整会计账务,在账账、账实相符的基础上,编制财产清查后的资产负债表。

(2)根据财产清查后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查明细资料,确定评估资产,由清算组到国资部门立项,同时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确认后,财务部门应据以调整会计账务,评估的增减值记入权益科目下的“变现损益”明细科目,账务调整后,编制资产评估后的资产负债表。

(3)编制资产评估情况衔接表并对抵押财产进行确认,编制抵押财产确认情况表。

(4)根据上述清算资料和设置的破产清算会计核算的科目,编制有关过账会计分录进行账务处理,然后结账编制破产清算适用的清算资产负债表。

2、财产变现后的账务处理。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财产初次分配方案和财产处置原则,要真正实现债权清偿,就要对破产财产进行依法变现。从理论上讲,破产财产应全部变现用于清偿,财产全部变现后,其账务处理后所反映的结果为:

(1)资产类中的有关实物资产类将转化成为货币资金;应收款项中已收回的资金在收回时也已记入了货币资金账户,对确无法回收的呆坏账损失应依据人民法院的裁定全部转入变现损益账户。这时的资产类基本上变为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和职工福利设施三大类。

(2)负债类的欠款和债权因尚未清偿,所以负债类的账户基本没有变化,仍有优先清偿的“抵押债务”;第一顺序清偿的“应付工资和各项劳动保险费”以及“应付职工安置费”;第二顺序清偿的“应缴税金”;第三顺序按比例清偿的“短期借款”和“应付账款”。

篇2

在事业单位财务核算过程中,会计人员长期以来都是按照固定资产与固定基金同步增加的假设进行财务核算的,这种账务处理方式实际上违背了事业单位相关会计核算准则和规定,下面将结合具体实例进行分析。见例1。

[例1]2009年,某高等院校新建学生公寓,与某工程建筑企业签订合同,合同规定由该高校提供土地,工程建筑公司承该项目建设工作。该项目于2010年6月竣工,该工程的实际成本为800万元。2010年9月,该学生公寓交付高校使用。根据事先签订的合同,该高校无须在公寓交付使用的当年(即2010年)支付全部工程款,而是每年收取住宿费之后以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给该建筑公司。该学生公寓可供1000名学生住宿,按照每年收取每名学生1200元住宿费的标准,高校每年向工程建筑公司支付120万元,10年之后,该学生公寓的产权归高校所有。

会计人员在处理以上业务过程中,通常会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不做任何会计处,将高校每期支付的款项挂在账上,直至10年之后(即2020年)工程款全部支付完毕时,进行会计账务处理,另一种则是在2010年工程竣工时,按照公寓项目的工程造价和融资费用总额进行核算。以上两种方式的会计核算,都违背了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制度的规定,因为无论是工程竣工决算时还是在高校支付完毕款项之时,都不能真实反映高校在每一年度的固定资产变化情况,高校并非是一次性支付了1200万元的款项,而是在10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分期支付了120万元。根据租赁目的的不同,与租赁资产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应根据其属于出租人或承租人的具体情况划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两种情况。根据我国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如果某一项经济业务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则无论租赁合同采用何种形式都应将该项租赁认定为融资租赁。按照以上原则,则例1种的经济事项其本质是通过融资租入的方式获得固定资产,按照相关规定应将相应融资费用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以租赁协议中所确定的各项费用为准进行会计账务处理,而在固定基金科目上则应按照实际支付的租金数额,借记相关支出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改进后的具体核算方式如下(单位:万元,下同):

(1)在工程竣工时:

借:固定资产 1200

贷:其他应付款 1200

(2)在每年支付款项时:

借:结转自筹基建 120

贷:固定基金 120

同时,

借:其他应付款 120

贷:银行存款 120

以上支付款项的会计分录要连续编制10年,直至高校应支付的款项全部付清位置。如遇提前支付或延期支付情况,则应按照实际财务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会计核算,如某一年度高校无力支付120万元款项,仅支付了100万元,则应在该年终付款项时按照实际支付情况进行入账,由此造成的支付年度延长,则应在后续年度内根据实际支付情况做相应款姐处理。如果支付过程中出现部分债务豁免或支付款项一方无力支付的情况,也应按照实际金额借记“其他应付款”项目,贷记“固定基金”项目,以便确保账面信息与实际财务收支情况保持一致。

二、分期付款方式下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核算

分期付款方式下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核算,见例2。

[例2]某医院2009年收到财政拨款50万元用于采购医疗设备,当年其与某医疗设备供货商签订合同购入一批合同金额为56万元的设备。合同规定当年医院应向供货商支付50万元,余款于2010年付清。2009年,该医院收到了这批医疗设备和供货商提供的发票账单,并向供货商支付合同款50万元。2010年,该医院向供货商支付了2009年购置医疗设备的尾欠款6万元。

上述经济事项从本质上来说属于分期付款购入固定资产,在会计实务中,会计人员通常做如下处理,在收到固定资产时借记“事业支出”,贷记“银行存款”,贷记“应付账款”;同时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固定基金”。我国现行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对上述分期付款方式购入固定资产情况下的会计核算尚未做出明确的规定,但参照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事业单位财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经营性收入和支出可采用权责发生制,因此例2中的经济事项也应参照会计准则的规定按收付实现制进行核算。具体会计处理为:

(1)在收到固定资产并支付部分货款时:

借:事业支出 50

贷:银行存款 50

同时,

借:固定资产 50

贷:固定基金 50

应付账款 6

(2)在次年支付前欠款时:

借:应付账款 6

贷:银行存款 6

同时,

借:事业支出 6

贷:固定基金 6

在以上业务事项发生的过程中,如果遇到医院出现部分债务豁免或无力支付尾款的情况,则按实际金额借记“应付账款”,贷记“固定基金”。

篇3

营改增是将以往征收营业税的企业改为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和增值税是行税制中主要的税种,营增改是我国的试点型税收政策,试点的行业只是对税法上规定的部分行业进行,营增改后,重复纳税的弊端就能够得到优化,使企业的营业税额转移到增值税上。

一、营改增对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

(一)对现金核算的影响

营改增前,收入、成本的减少以及营业税税金的减少会对造成企业现金核算发生变化,现金流的变化与企业整体税负变化是相反的。企业的现金流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企业税金预缴制的影响,企业根据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明确收入,然后在进行交税,这种做法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企业缴纳的税款数量,使企业的资金支出增加。营改增后,这种不利的影响会得到消除,企业完成工作任务得到款项后在进行缴税,有利于现金的流动,能够减少企业的支出,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实现。

(二)对发票管理的影响

增值税发票是原始凭证中比较特殊且重要的一种,这是经济业务发生的一种凭证,得到真实有效地原始凭证对于会计核算工作的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营改增之前,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并没有使用和开具增值税发票,营增改后,使用增值税发票会涉及到交易双方的经济利益,因此在实施增值税的背景下,营改增试点的企业需要严格使用和管理发票,在交易环节中涉及到的增值税发票工作要严格审查,避免不合理工作导致涉税风险的出现。营改增后,企业的会计核算问题会出现一定的技术上的问题,企业需要不断调整和适应营改增的实际需要。

(三)对成本核算方式的影响

营改增前,企业的成本是价税合计数,真正成本以及进项税额构成价税的成本,营改增后,企业的成本核算方式是将企业的进项税发票与销项税发票相抵扣,专用发票的开出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抵扣的数额。

(四)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企业的会计核算中,企业所得税的核算是比较重要的内容之一,营改增能够使企业所得税前可抵扣的流转税得以减少,营改增前,企业所要缴纳的营业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全额扣除,营改增后,这部分税负就由增值税进行承担。营改增也能够使企业扣除的成本费用得以减少,对购进的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所得税会有一定的影响,营改增前,企业销售固定资产时需要按照3%的税率缴纳固定资产的营业税,但是营改增后,这部分营业税就不用再缴纳,使得固定资产的购进的成本出现变化,进而对会计核算产生影响。

二、营改增下企业会计核算的有效对策

(一)完善会计核算机制

企业会计核算机制中涵盖了企业信息收集、整理分析以及明细核算工作,对企业制定的任务以及执行的计划进行有效地管理,实现企业内部资源的优化配置,强化人员考核,这些工作的开展需要以会计核算的相关数据信息进行,因此建立完善的会计核算机制是十分必要的。要建立完善的企业会计核算机制就应完善会计管理制度的建立,对会计岗位责任、人员、档案管理、电算化、检查等工作进行明确。使会计政策更加规范,明确会计报表编制、会计要素的分类、计量方法以及会计准则等。使会计科目以及系统成本会计以及管理会计体系得以建立和完善,强化固定的会计报告体系。

(二)提高涉税人员的素质能力

在企业营改增前,企业的缴纳的营业税税额是与企业的营业额相关的,购进抵扣环节并不在其中,涉税的相关责任是由企业的财务部门承担的,营改增后,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不仅与企业的营业额有关,还受到企业有效进项税抵扣凭证哟管,涉税责任需要财务、营销等相关部门共同承担,因此营改增后,需要对涉税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强化涉税人员的素质能力,提高涉税人员的会计专业知识以及技能,促进涉税人员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积极认真的投入到工作中。

(三)强化企业会计账务处理核算

营改增后,企业的财务报表受到的影响也就是对会计核算产生的影响,企业应根据会计准则,不断优化企业的会计账务核算,根据增值税的特点,将企业增值税产生的过程进行真实细致的记录,在日常产生工作中能够,根据增值税发票对相关的税额进行记录,明确营改增后与营改增前收入成本的不同记账方式,强化内部涉税管理工作,使税务管理的范围更大,促进企业税务管理水平的提升。

三、结束语

营改增对于我国经济发展具有促进作用,营改增是纳税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营改增的实施对于企业会计核算产生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有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但同时也应注意到其中存在的弊端,正确认识营改增的利弊,采取有效地措施适应营改增,完善会计核算机制,强化企业会计账务处理核算,提高涉税人员的素质能力,使企业积极的应对营改增带来的影响,促进企业实现积极健康的发展与建设。

参考文献:

篇4

关键词 建安企业 会计 内部控制 有效性

会计内部控制在企业发展的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是企业实施内部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建安企业只有建立一套完善的,符合实际的,有可操作性的会计内控制度才能实现其运行的有效性。本文笔者就建安企业经营特点分析,阐述建安企业会计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建安企业的特点

建安企业的特点一是企业治理模式传统,建安企业体制正向市场经济转轨;二是建安工程建设周期长,资金占用大;三是建安项目异地施工;四是建安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独特,会计核算基本上是以单项工程进行;五是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会计核算常常会利用收付实现制。

二、建安企业会计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目前,由于行业的特点及国有企业普遍存在的弊端,造成建安企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上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会计基础管理力度有待加强;二是资金管理的执行能力有待提高;三是企业预算的作用未能有效发挥;四是财务信息化管理程度有待优化。五是财务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

三、强化建安企业会计内部控制的有效途径

1.充分发挥会计的监督作用,推进内控机制建设,全力防范财务风险

充分发挥会计的监督作用,把会计监督工作常态化,把风险防范贯穿始终。以会计核算为基础、以资金管理为主线,查找财务管理的薄弱环节,在检查中找问题,披露经营风险,建立完善会计内控制度,通过财务检查,形成本单位会计检查的常态化机制。

2.强化企业会计内部控制,让控制有效可靠

第一,在做好自身会计监督工作的同时,财务部门要与相关的业务部门加强沟通与合作,做到良性互动。与企业相关部门一同构建惩防体系基本框架中的财务惩防体系,把惩防机制融入到财务管理流程当中,切实防范财务管理系统的风险;与企业相关部门互动的目的是对部门之间发现的问题,做到及时整改,认真分析,不断完善;

第二,财务部门要与预结算、生产经营等业务部门互动,通过各种关联对账的方式,核实掌握业主与公司、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与项目部及项目部与合作者等关联方之间的经济往来关系,分析资金、成本、管理费与税费等主要经济指标,切实防范业务当中的财务风险。

3.分析重点控制环节,完善会计核算程序

第一,规范会计核算:包括规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项目核算、关联交易、减值准备等。规范账务处理程序,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准确登记记账凭证,确保总账、明细账等会计账簿的质量。提升会计电算化应用软件的平台,以银行类资料为突破口,规范录入银行账户、银行授信、银行贷款、银行保函等基本信息数据,逐步完善业主、供应商等辅助会计信息资料,确保会计基础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二,规范财务报表编制:通过加强债权债务管理,及时核对清理内部往来,加大结算力度,减少“工程施工”类的存货,结转“虚挂”的预收账款、预付账款,遵循谨慎性原则确认应收账款,从而确保财务报表的质量和效率,准确、全面地反映企业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三,规范施工项目的核算行为:严格执行建造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确保工程项目会计核算的合规性。在会计账务处理方面,要强化“权责发生制”意识,改变传统“收付实现制”下的惯性思维。一要收入确认依据充分力争取得监理方和业主对工程进度的确认依据,并与完工进度相匹配,确保本单位内部的分公司、项目部做法一致,前后一致,互相可比。二要收入与成本、税金及附加的配比。准确计算单个工程项目收入对应的成本、税金,避免成本构成比例和利润率的大幅波动。三要及时取得成本票据,规范分包、设备租赁、材料采购和劳务费等票据的收集工作,防范税务风险。四要工程项目账务处理准确。要规范涉及工程项目的会计科目使用,及时确认收入、结转成本,避免“预付账款、预收账款、工程施工、工程结算”等会计科目大量挂账,造成资产、负债不实,防止出现“虚报”和“瞒报”的现象。

第四,强化资金管理:资金安全是抓好资金管理的首要任务,也是财务管理的基本要求。一要建立健全资金的基本管理体系,在印章、支票、账户等基本要件管理方面,以及在出纳、会计等基本岗位管理方面,必须严格按照有关分离与牵制的规定进行设置。二要建立健全资金的监督检查体系,重点抓好财务对账管理,强化会计与出纳对账、财务部门与业务部门对账等,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三要抓好备用金管理,杜绝“小金库”行为,建立健全备用金管理制度,规范备用金使用和定期清查行为,切实履行备用金审批、报销等程序,确保备用金的使用得到有效控制。同时,要坚决杜绝“小金库”行为,将可能发生“小金库”的事项纳入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构建治理“小金库”的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防范和杜绝“小金库”现象的发生。

第五,抓好预算管理:预算管理,是现代企业管理的必要手段。逐步完善预算编制流程,确保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做好预算与结算的对比分析,寻找原因及应对措施。

4.提高会计人员自身素质,强化会计人员行为准则

提高会计人员自身素质,强化会计人员行为准则是实现会计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关键。一要建设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使企业会计人员增强开拓创新、团队协作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树立诚实守信的思想理念,增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和责任感及荣誉感。二要通过有计划的专业学习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三要运用激励与约束机制,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方式,对会计人员业务操作过程有效控制。

结束语:总而言之,建安企业会计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是决定企业可否正常运作,平稳发展的关键,企业应结合行业特点,在日常经营工作中选择适应的控制方法,以达到既定的经营目标,只有为经营目标的实现做出贡献的会计内控制度才是有效的。

参考文献:

篇5

[中图分类号] F270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09-6043(2016)12-0115-02

营业税改增值税是我国未来税收的发展趋势,对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有重大影响。在建筑行业施行“营改增”税收改革制度已经是大势所趋。它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市场秩序、提高了建筑企业的综合竞争力、提高了企业的管理水平。随着“营改增”的不断深入,对建筑企业的会计核算产生了重大影响。

一、营改增的概述

(一)营改增的含义

营改增,主要解决了企业在缴纳税款的时候重复纳税的问题,企业只需对所销售的产品或者服务缴纳税款,“营改增”税收制度相对于原来的税收制度更具有针对性,更加合理。其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我国在未施行“营改增”税收制度之前,企业需要同时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与此同时,这样的税收制度也不利于税收制度的完善。第二,企业同时缴纳两种税款还给税收征管部门造成很大的工作负担。所以,在我国的税收改革中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是非常有必要的,这不仅企业的税务负担,降低了税收征管部门的工作压力,而且还能够充分发挥企业自身优势,从而促进企业的不断发展、提升其服务水平,从而为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做出重大的贡献。

(二)营改增对建筑类企业会计核算的重要性

“营改增”税务制度对建筑企业会计核算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它有利于完善税收制度,规范市场秩序。我国长久以来一直施行营业税与增值税并行的税收制度,该种税收制度并不考虑企业的盈利情况,无论企业亏损与否都要缴纳营业税,这很容易给企业带来更大的财务负担,使企业的发展处于恶循环的状态,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另外,营业税与增值税同时施行会造成重复税收的现象,导致税负失衡的情况发生,给企业的实际运行带来不利影响。第二,为了避免重复征税现象的发展,就必须对增值税链条进行不断的完善。营业税的征收对象有别于增值税的征收对象,因此二者对市场活动产生的影响也是存在差异的,通过实施“营改增”税收制度,最大程度的降低重复征税现象的发生。在我国现有的税收制度中,营业税与增值税同时施行,例如对于建筑企业来说,它因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造成其无可以用于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普通的发票又不具有进项额抵扣的功能,从而出现重复征税的情况发生。如果在建筑企业推行“营改增”税收制度后,企业只需缴纳销项税与进项税的差额,从而有效避免了重复征税的发生,减轻了企业的税务负担。第三,“营改增”推动了建筑企业的内部结构调整,实现其转型发展,减轻了企业的税负负担,提升了企业的综合竞争力。建筑企业内部进行结构化调整,通常对税务进行有增有减的调整,表面上减少了税负的数额,实际上优化了税制结构,实现了经济发展方向的转变,从而促进了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实现了建筑企业的产业结构化升级,符合我国当前经济的发展形势。新的税收制度促使我国经济迈向一个崭新的阶段。第四,有助于不同层次产业的大融合,使得社会化分工更加细化。第五,新的税收制度对于国家宏观调控的作用十分显著。政府通过不断推行积极的财务政策,实现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宏观调控,充分发挥对我国经济发展趋势的控制调整作用。为了更好的减轻人民和企业在缴纳税款方面的负担,国家必须不断的采取有效措施对税务进行优化调整,使其既能够不断激发市场活力,又能够不断提升企业自身的动力,达到“一石二鸟”的目的。

总而言之,我国推行“营改增”税收制度是一种顺应我国经济发展形势的行为,符合我国社会需求,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能够切实完善我国的税收制度,扭转我国重复征税的局面,实现税务的结构化调整,使得社会的分工更加的细化,从而实现企业经济效益的不断增加,国家经济的不断繁荣。营改增对于建筑企业的会计核算水平的影响是不容小觑的,因此各行各业如何实施营改增税收制度对于企业未来的发展至关重要,因此本文将着重描述营改增对企业会计核算造成的影响以及相应的应对策略。

(三)建筑类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征

建筑企业会计核算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由于建筑行业在施工流动性比较大、同时也比较分散,因此建筑企业的会计核算通常为分级核算。第二,针对建筑施工需要的模板、架设材料等周转材料的核算则是采用类似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方式。第三,在建筑类企业会计核算中,单独设置了“机械作业”项目,对建筑施工中应用机械所需要的各项费用进行汇总,将其分摊到各个项目中的机械中去,并将其算入到产品成本中。第四,由于建筑企业施工时间通常比较长,且产品通常具有单件性,因此建筑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通常采用“中间结算”的方法。如果是当年能够竣工的项目或工程通常采用的会计核算方法为一次性结算方法。

二、营改增对建筑类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

(一)对建筑企业税负的影响

营改增税收制度的改革在某种程度上减轻了建筑企业的税收负担,解决了企业重复纳税的问题。营改增税收制度实施后,可以抵扣因购买材料或机械设备所花费的费用,用于缴纳税款的金额要比原有税收制度需要缴纳的税款金额低,从而不断优化建筑企业的资产结构,提高建筑企业的机械化水平,提高企业在激励的市场竞争中的综合实力。通过引进先进的机械设备和技术,能够减少作业人员的数量,降低成本开销,进项税额能够用来抵扣的项目就会有所提升,需要缴纳的税务金额也就降低了。对于建筑企业来说,要想通过开具发票的方式来控制企业的税收是一件十分困难的工作,这是因为建筑企业在购买建筑材料时通常是从农民那里购得,因此无法获取发票。而且,批发市场在管理方面也存在很大的不足,致使建筑企业在购买钢筋水泥时其价格与是否开发票有关,这就是为什么无法通过开具发票的方式来控制建筑企业的增值税额。

(二)对建筑企业会计账务处理的影响

随着营改增不断深入,建筑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建筑企业在进行营业税核算时,核算的科目相对比较简单,营改增后,核算科目变得复杂,核算方式也相应的比较复杂。例如营改增后,将原来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改为“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而且在账户内还设立了九个专门用于会计核算的专栏。例如进项税额、已交税金等,从而更加便于对建筑企业会计账务的处理。

(三)对建筑企业的现金流的影响

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现金流的影响也是十分重大的,这是因为企业整体税负的多少直接关系到企业现金流的情况,企业整体税负与现金流呈负相关的关系。企业的总体收入、成本以及税负都直接影响企业利润的多少,因此建筑企业在缴纳营业税的时候,还要将税金预缴纳制度对税收的影响考虑进去。但是,由于税金预缴制度在对建筑企业的现金流动方面有负面影响,因此建筑企业在进行营业税及其他税务缴纳时通常采用是根据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度按百分比来缴纳税款,但是通过这种方式缴纳的税款要比建筑企业应缴税款的金额要多很多。这种缴税方式会给建筑企业的实际施工造成重大影响,致使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需要面对流动资金减少的情况,避免出现运转不良的情况发生。但是,在建筑企业推行营改增税收制度的话,就使得建筑企业可以在项目施工完成后在缴纳税款,从而避免了大量流动资金的占用或支出,从而为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提供更多的流动资金支持。

(四)对建筑企业财务报表的影响

建筑企业在进行“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会计核算时,其统计的是将营业税计算在内的金额。在推行“营改增”税收制度后,其会计核算的金额为去除增值税后的数值,这使得建筑企业在填写财务报表时的数据结构和相应的数据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动。推行“营改增”税收制度后,在损益表中将不再体现增值税的情况,会计账务的核算方式也与以前的税收制度下的核算方式不同。

固定资产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属于十分重要的资产,这是因为固定资产直接关系到建筑企业总资产的内部结构,一旦固定资产发生较大波动,建筑企业的负债也会随之发生变化。在推行“营改增”税收制度后,固定资产的入账总金额就会变少,累计折旧的数值也会相应变少,从而营业税的说法也就不存在了,建筑企业需要缴纳的税务金额也就随之减少了。

三、应对营改增对建筑类企业会计核算影响的措施

(一)完善建筑企业会计核算制度

企业在推行“营改增”后,对企业的会计核算制度有很大的影响,因此建筑企业在会计核算方面也会有很大的变动。建筑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该严格按照相应的核算制度、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业务处理,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会计政策,根据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来设立相应的会计科目,并根据实际需求设立相应的账户和辅助表格等,从而帮助企业的财务部门更好的做好会计核算工作和缴纳税务的工作。与此同时,调整企业的会计核算制度和其他的相关制度有助于降低企业实施新税制度而造成的风险。相对于核算方式和项目都比较简单的营业税来说,“营改增”后变得更加复杂多样。一旦建筑企业推行“营改增”后,会对其会计核算制度产生很大的影响,建筑企业需要建立新的会计核算体系,有助于企业做好会计工作和税务工作。

(二)优化内部管理,提高会计核算水平

优化企业内部管理能够有效提升建筑企业的会计核算水平。建筑企业应该不断引入新技术,加强施工现场的信息化建设,不断提升建筑企业的会计核算水平,还能有效避免因为工程施工地点不集中所带来的通讯和交通问题,创建完善的财务资料管理系统。另外,增值税所应用的发票是专用的,也只有这种发票才能被抵扣税款,建立财务管理系统有助于保持税收凭证的完整性。

(三)实施税收统筹管理,减轻税负

建筑企业为了减轻税务负担,在企业内部实施了税收统筹管理方式。在“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应该安排专门的财务人员负责税收管理工作,加强对财务人员专业素养的培养,对税收进行统筹管理。“营改增”后,对纳税的要求要比以前有所提高,监管也越来越严格,开具的发票也变得更加复杂。因此,建筑企业在对税收进行管理时,应加强对纳税申报和抵扣的汇总,提升建筑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能力。建筑企业在项目施工时,要特别注意财务管理,降低税务风险。此外,建筑企业在签订工程项目时还要确保交易合同名称的一致性,在增值税发票的票头所填写的名称一定要与企业的名称保持一致。在实施“营改增”税收制度后,建筑企业需要独立履行纳税的义务,建筑企业的财务工作人员需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合理的减轻企业的税务负担,制定有利于企业发展的筹划方案,从而达到减轻负担的目标。

(四)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综合素质

面对营改增税收制度的改革,建筑企业必须不断提高自身的适应能力,提升企业财务管理的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加强对税务知识的学习和了解,掌握与财经相关的法律法规等,提高税负意识,提升自身的思想觉悟。加强财务管理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培养,提升其综合素质,从而最大程度的提高企业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提升其综合竞争力。

为了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综合素质,增强对企业财务工作人员专业技能的培训是必须的。“营改增”对于建筑企业财务工作人员来说属于新事物,对“营改增”的了解有限,因此加强对企业财务工作人员专业水平的提升,使其能够熟练的解决如何计算应缴税额、开具专业发票等问题。通过对企业财务人员的定期培训来不断提升他们的业务能力。为了确保建筑企业在开展各项活动时顺利进行,就要求企业不断强化会计核算制度,加强纳税管理,降低企业要面对的纳税风险,避免一切不必要的支出,从而使建筑企业得以长久发展下去。

结束语

营改增税收制度的施行其根本目标在于完善税收制度,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在建筑企业推行营改增制度,需要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建筑企业决策者高度重视,积极应对,并制定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会计核算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会计人员和税收工作人员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技能和水平,提升财务管理水平。

[参 考 文 献]

篇6

一、社卫中心固定资产概况

(一)社卫中心固定资产概况。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按照国家医改规划而设立的非营利性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实行以健康为中心、家庭为单位、社区为半径、需求为导向的服务宗旨,建立集预防保健、全科医疗、妇幼保健、康复治疗、健康教育、计划免疫、计划生育指导为主的 “六位一体”的连续性、综合性、低成本、高效率、方便群众的卫生服务体系。从性质上讲,社卫中心属于收支两条线的具有一定公益性的事业单位。

无论是企业还是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都是财务管理乃至单位内部管理的一项重点。而对于社卫中心来说,医疗器械、医用设备等固定资产是主要资产。因此,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对社卫中心尤为重要。

(二)社卫中心固定资产账务处理的政策变化。(1)2012年12月5日,我国财政部对《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做出了修订,修订后的新《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于2013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予以施行。(2)2012年12月19日,我国财政部对《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做出了修订,修订后的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于

2013年1月1日起与新《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同时施行。(3)2012年11月29日,我国财政部印发了第21号文――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该《规范》对风险评估、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等都做出了相关规定,要求于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予以施行。(4)2013年1月10日,财政部以财会〔2013〕2号 印发《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该《规定》分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按照新制度将基建账相关数据并入新账、财务报表新旧衔接、其他衔接事项5部分。

社卫中心的固定资产账务处理就是在上述规章制度的逐渐完善中变得更加规范和有效。本文主要依据2012年12月19日修订、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为依据,探讨了社卫中心在新旧会计制度下的固定资产衔接问题的账务处理。

二、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下关于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变化

(一)关于固定资产定义的定义。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下对固定资产的含义进行了重新定义,即明确了事业单位持有的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高于1000元(专用设备的单项价值高于1500元),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作为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相较于旧制度,固定资产价值标准提高,即通用设备由500元提高至1000元、专用设备从800元提高到1500元。对固定资产分类进行调整,即把“房屋和建筑物”调整为“房屋及构筑物”、把“一般设备”调整为“通用设备”、把“图书”调整为“图书、档案”、把“其他固定资产”调整为“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1]同时,针对固定资产进行了更为详细、确定的分类,更方便社卫中心等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登记和管理。

(二)新制度下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相较于旧制度,新制度对固定资产折旧也进行了修订。在新制度中,事业单位除了不需要对档案、文物、图书、动植物等不需要计提折旧之外,其他固定资产均需要计提折旧。此外,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还引入了“累计折旧”科目。能够更加直观和清晰的表现固定资产后续计量情况,而且能够更有效的保证会计数据的有效性和准确性,有利于单位对固定资产的核算与管理。

(三)新制度引入了“权责发生制”。通过对比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可以明显的发现,在新制度中引入了“权责发生制”原则,这是新制度的一大创新。固定资产无论是形成、使用,还是报废,均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进行计量、确认和报告。在引入权责发生制原则之前,我国事业单位基本都以收付实现制为会计基础,无法真实而准确的反映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价值和变化,不利于单位管理者和会计信息使用者及时了解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状况。

三、在新旧制度衔接下我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

(一)年初“固定资产”要素新旧制度衔接办法。(1)对于达不到新制度中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中“存货”科目,将相应的“固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事业基金”科目;对于已领用出库的,还应同时将其成本一次性摊销,同时做好相关实物资产的登记管理工作,在新账中,借记“事业基金”科目,贷记“存货”科目。

借:存货

贷:固定资产

同时: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2)对于符合新制度中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中“固定资产”科目。

借:固定资产 (新入账)

贷:固定资产 (旧账)

同时:借:固定基金

贷: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基金

(3)新制度未设置“固定基金”科目,但设置了“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核算事业单位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非流动资产占用的金额。年初转账时,应将原账中“固定基金”科目的余额(扣除转为存货的固定资产对应的固定基金数额后的余额)转入新账中“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

(二)新增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新制度的规定按月计提折旧。(1)新增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方法。1) 年限平均法:公式一:每年应计提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始价值/预计使用年限;公式二:每月应计提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始价值/预计使用月份。2) 工作量法:公式一:单位工作量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始价值/预计总工作量;公式二:某项固定资产月折旧额=该项固定资产当月工作量*单位工作量折旧额。(2)固定资产按月计提折旧的账务处理。借: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贷:累计折旧。(3)明确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新制度要求事业单位除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动植物名义金额计量资产之外的固定资产均需要计提折旧。但是折旧年限却并未做出明确规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事业单位应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其折旧年限。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而且计提折旧时无需考虑净残值。社卫中心在对固定资产进行核算时,也应依照此规定计提折旧。关于计提折旧,有一点需要注意,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固定资产在折旧全部计提完毕之后,在继续使用固定资产的过程中不再计提折旧;同时,提前予以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计提折旧。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固定资产账务处理中引入“待处理资产损益”科目。通过对比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不难发现,社卫中心的固定资产盘盈或盘亏时,都要将资产先计入“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的引入,也是新制度的一大创新。社卫中心的资产无论是增加还是减少,均需先通过该科目进行汇集,然后再进行结转。但是,也并非所有的固定资产减少都需要通过该科目,比如:当社卫中心调出资产时不需通过该科目,而是直接通过“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待处理资产损益”科目还可设二级明细科目,用于具体的会计核算。

四、各地社卫中心应重视固定资产管理

(一)社卫中心应建立健全中心内部管理机制,保障固定资产管理的有效性。各地社卫中心应严格参照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以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同时,建立健全社卫中心内部管理机制,尤其是对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以及维修、盘点、保管等各个环节,制定严格的管理规定,使单位对固定资产管理有章可循。同时,社卫中心还应明确相关人员责任,加强相关人员业务培训,提高工作能力,将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二)社卫中心应全面实施会计电算化,进一步规范账务处理程序。目前,我国企业基本都已应用会计电算化软件进行会计账务处理。很多社卫中心也引进了会计电算化系统。但是很多社卫中心的财务软件都局限于总账、出纳、应收应付等模块,对固定资产的模块相对忽视。对此,笔者建议我国社卫中心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总账、台账、明细账等的电算化处理程序,加强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应用现代化的科学手段进行固定资产管理。

(三)社卫中心应加强对固定资产的清查与盘点。各地社卫中心还应对固定资产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目的是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清查与盘点工作应由财务部门负责,使用部门参与。凡是发现账实不符或者盘亏盘盈,均要查明原因,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我国各地社卫中心的医疗器械、医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在其资产总额中占比较大的份额,同时也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2012年底重新修订并的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在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核算与管理方面的变化较大。因此,我国各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结合“新制度”的相关规定,好有关固定资产衔接的账务处理问题。通过完善账务处理,克服固定资产管理中的潜在问题与缺陷,做好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篇7

某焦化公司是一家国有企业,主营产品为焦炭、焦炉煤气、焦油、苯、硫磺等化工产品,其中焦炭和焦炉煤气是主要产品。兼营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汽车货运、物业管理。现有职工1000人,拥有鼓风设备、破碎设备、洗煤设备和型机焦炉。焦碳生产能力为30万吨/年,城市煤气15万NM3/年。公司设有破碎、洗煤、锅炉炼焦车间。公司年平均资产总额25800万元,固定资产净值11000万元,负债总额11600万元,权益总额14200万元,年盈利400万元。成本为二级核算。由于焦化公司排出大量的二氧化硫等废气,该焦化公司2005年决定对此采取治理措施。工程具体分为土建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其中土建工程的预算为50万元,设备安装工程的预算为150万元,总预算为200万元。工程投入有效运行之后,每月可以节约排污费15万元。公司每月维持废气治理的运行成本为5万元。

二、环境会计账户设置

“环境资产账户”用来核算企业投资购建的用于环境保护的长期资产。环境资产账户也应当设置环境固定资产、环境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环境无形资产、环境递延资产等明细账户;“环境负债账户”用来核算企业未来将要发生的环境支出。环境负债可以按照负债资金的时间性标准划分为短期环境负债和长期环境负债;“环境支出账户”用来核算与企业环境活动相关的、能够以确切货币形式反映的支出。由于企业的环境支出分为资本支出、费用支出和恶性支出三类,因此,环境支出账户应当下设“环境资本支出、“环境费用支出”、、“环境恶性支出”三个明细账户;“环境收益账户”用来核算不同种类的环境收益。

三、账务处理比较

(一)环境会计账务处理

1.焦化公司财务科向银行筹措300万元2年期长期贷款,年利率6%;4月28日该笔贷款已划拨到公司环境工程专用存款账户上。公司财务科当天根据银行通知单做出如下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3000000

贷:环境负债――环境长期负债3000000

2.焦化公司财务科于2005年4月30日根据协议,用工程专用存款支付环保设计院的工程设计费10万元,并按照土建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的设计费标准,做出如下会计处理:

借:环境支出――环境资本支出1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

3.焦化公司财务科于2005年5月1日预付土建施工单位工程款40万元,并做出如下会计处理:

借:环境支出――环境资本支出400000

贷:银行存款400000

4.焦化公司于2005年6月25日购入安装设备120万元,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环境支出――环境资本支出1200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00

5.工程完工试运行结束,焦化公司于2005年10月5日按契约支付土建施工单位工程款15万元,支付设备安装施工单位工程款35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环境支出――环境资本支出 500000

贷:银行存款500000

6.焦化公司于2005年10月20日将完工的工程的全部工程支出结转为环境资产。按照环境支出-环境资本支出账户的记录,土建工程决算为58万元,设备安装工程决算为162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环境资产――环境固定资产580000

贷:环境支出――环境资本支出580000

借:环境资产――环境固定资产 1620000

贷:环境支出――环境资本支出 1620000

上述会计处理记入相关账户后,“环境支出――环境资本支出”账户的余额为零。

7.焦化公司2005年11月对环境固定资产提取折旧,建筑物的月折旧率为0.375%,月折旧额计算为:580000×0.375%=2175(元);设备的月折旧率为0.75%,月折旧额计算为:1620000×0.75%=12150(元)。相应的会计处理为:

借:环境支出――环境费用支出14325

贷:环境资产――环境固定资产累计折旧14325

8.焦化公司2005年11月废气工程的运行成本如下:人工成本20000元;电力费用20000元;物料消耗10000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环境支出――环境费用支出20000

贷:应付工资 20000

借:环境支出――环境费用支出20000

贷:其他应付款20000

借:环境支出――环境费用支出10000

贷:原材料 10000

9.焦化公司2005年11月废气工程的运行成本按照受益分摊原则全部转入制造费用,会计处理如下:

借:制造费用(环境费用支出)42000

贷:环境支出――环境费用支出 42000

10.焦化公司2005年12月5日在环境资源交易所将废气治理权挂牌交易,当天以120万元的价格交易成功。交易手续费10000元。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1200000

贷:环境收益(出售废气治理权收入)1200000

借:环境收益(出售废气治理权手续费) 10000

贷:银行存款10000

11.焦化公司2005年12月28日与贷款银行协商后,提前归还300万元贷款中的150万元,并按照银行要求,支付当年全部利息。当年利息计算为:3000000×6%×8/12=120000(元)

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120000

贷:环境负债――环境长期负债(应付利息)120000

借:环境负债――环境长期负债 1500000

――环境长期负债(应付利息)120000

贷:银行存款 1620000

12.焦化公司2006年4月28日提前归还银行贷款余额150万元,当年利息计算为:

1500000×6%×4/12=30000(元)

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30000

贷:环境负债――环境长期负债(应付利息)30000

借:环境负债――环境长期负债(应付利息) 30000

贷:银行存款――工程专用款30000

借:环境负债――环境长期负债15000000

贷:银行存款――工程专用存款1500000

至此,环境长期负债(工程借款)已经全部清偿完毕,工程专用存款账户也完成了它的使命。

13.焦化公司2006年8月8日发生废气泄漏,污染周边居民;公司支付罚款费用5000元。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借:环境支出――环境恶性支出 5000

贷:银行存款 5000

14.焦化公司2006年8月末,将5000元的污染罚款费用转入管理费用。会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环境污染费 5000

贷:环境支出――环境恶性支出5000

(二)现行会计账务处理

1.借:银行存款――工程专用存款 3000000

贷:长期负债――工程3000000

2.借:在建工程――工程 1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

3.借:在建工程――工程 400000

贷:银行存款 400000

4.借:在建工程――工程 1200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00

5.借:在建工程――工程土建 150000

在建工程――工程安装350000

贷:银行存款500000

6.借:在建工程――工程土建 580000

在建工程――工程安装 1620000

贷:银行存款2200000

借:固定资产2200000

贷:在建工程2200000

7.借:制造费用14325

贷:累计折旧14325

8.借:生产成本 50000

贷:应付工资20000

其他应付款 20000

原材料 10000

9.借:银行存款 1200000

贷:营业外收入1200000

借:财务费用10000

贷:银行存款10000

10.借:财务费用 120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0

借:财务费用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11.借:财务费用 120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0

借:长期负债――废气工程1500000

贷:银行存款 1500000

12.借:财务费用30000

长期负债――废气工程1500000

贷:银行存款 1530000

13.借:管理费用5000

贷:银行存款5000

四、信息披露的比较

(一)环境会计对损益表的影响

1.对损益表的影响

假定焦化公司按照目前会计制度处理时的损益表1表所示:

焦化公司若披露环境会计信息需将上表进行调整,如表2所示。

2.对资产负债表的影响

假定焦化公司按照目前的会计制度处理时的资产负债表如表3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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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高校 基建会计 事业会计 合并

现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第二条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基本建设投资会计核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不适用《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计划经济时期事业单位经费全部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高等学校基本建设投资会计核算执行财政部1995年修订的(86)财会字《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从 1999年开始为了满足长期以来人们对高等教育的强烈需求,国家实施高校扩招策。高校原有的基础设施已经不能满足扩大招生的需要,这导致近年来高校基建项目大幅增加,财政拨款已不能满足基本建设的需要,高校基本建设资金来源已多元化,高校基建会计原有的核算模式也已不能适应高校发展的需要,基建会计改革迫在眉睫。

一、高校基建会计单独核算存在的问题

1.不符合会计主体基本假设。会计主体核算的范围是事业单自身的各项经济活动,学校基建项目学校的一项重要的支出项目之一,从财务的角度来说,理应包括在学校这会计主体范围之内,是学校核算中不分割的一部分。而现行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把高等学校一个会计主体人为地划分为两个会计主体,高教育事业费是一个会计主体,基本建会计核算是一个会计主体。两个会计主体都各自核算自身发生的经济事项,反映的都只是高校经济活动的一个方面,而整个高校资产两个会计主体都没有办法在各自的财务体系中全面、完整、系统地反映出来。《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四条:“会计核算应当以事业单位自身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事业单位自身的各项经济活动”,作为事业单位会计组成部分的高校会计也应以其自身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活动为核算和监督的对象,不仅包括教学科研、学生管理、后勤服务等经济活动,也应包括为教学科研活动的正常进行而开展的基本建设活动。

2.会计信息不能满足使用者的需要。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规定:会计报表应当全面反映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及其结果。而现行的情况是:高校存在两个核算主体、两套账、两套财务报告。高校的事业会计提供的报表主要是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等。而基建会计则重视资金使用的计划性,主要报送资金平衡表、基建投资表。两套报表的平衡关系不同、报表格式不同,致使我国现在的高校事业报表增加了一张反映基建收支情况的补充报表,但是由于事业会计对基建会计的拨款实行“以拨代支”,重复反映了学校自筹基建项目的经济活动,而对于高校的基建在建项目的资产和负债情况,则没有反映。尤其是我国高校现在正处于扩招阶段,基建项目的在建数量和投资额空前增长,每年的在建资金额都上亿元,这些资产都没有在事业单位会计报表中反映出来,不能真实地反映高等学校各项资产的构成状况。

3.高校事业会计与基建会计分离不利于国库集中支付体制下会计账务处理。随着政府财政预算体制改革和国库集中支付制的推行,以及部门综合预算的编制,国家和地方政府基建拨款、基建补助款、学校自筹基建经费都必须通过预算指标的形式在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下达指标,采取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的形式,这些款项已不再允许直接转入高校基建账户,只能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给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商或归还基建银行贷款,这样就基本上断绝了基建账户的资金来源,基建会计已无资金。事业会计与基建会计分离导致同一笔费用要做两次账务处理,基建用复印件做账,学校财务原始凭证做账,如若双方沟通联系不好,容易造成基建会计漏做、少做,造成年终会计账项的差错。

4.高校事业会计与基建会计分离不利于学校财务风险的防范。

第一,由于高校事业会计与基建会计是两个会计主体,国家财政部门在进行财务检查或者审计部门进行财务审计时,经常只是针对事业财务进行,忽略了基建会计,致使基建会计免于检查,所以事业会计与基建会计的合并尤为重要。第二,银行多头开户,资金多头管理,在资金的支付过程中不安全因素增加。第三,有的高校将结转自筹基建作为调节“事业结余”的分配器,有的将一些违规资金转移到基建账户藏匿等等,所有这些都是由于两套账的存在造成的。因此,为了能完整、真实地反映高等学校的财务状况,高校基建会计与事业你会计合并势在必行。

二、高校基建会计并入事业会计的具体设想

目前学校基建项目不同于建设单位会计都是以工程发包形式承包给了建筑单位,只需要按合同规定进度进行拨款,不需要进行明细成本核算,学校基建会计与学校财务会计合二为一是完全可行的,基本设想如下:

(一)增设的会计科目

1.设置“基本建设拨款”科目。在高校收入类科目下设置“基本建设拨款”明细科目,借方核算累计基建支出应冲减拨款金额,基建结余按照规定比例转入学校基金金额,按照结余比例上缴财政金额。贷方核算基本建设资金到位金额,余额反映尚未冲销金额或者尚未处理金额。

2.设置“在建工程”科目。在高校资产类科目下设置“在建工程”,及“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待摊投资”等3个明细科目。

3.设置“基本建设支出”科目。在高校支出类科目下设置“基本建设支出”科目,核算单项工程实际总投资金额。单项工程竣工后,由“在建工程”归集成本总额后转入该科目的借方。

4.设置“基建基金”科目。在高校净资产类科目下设置“基建基金”科目,核算竣工基建项目基建拨款与基建支出对冲后的结余按照有关定留归学校使用的资金。

5.设置“基建借款”明细科目。在“借入款项”科目下设置“基建借款”明细科目,并按照贷款银行进行三级明细核算。

6.设置“预付工程款”科目。在高校资产类科目下设置“预付工程款”科目核算按照合同规定向施工单位预付的工程进度款。

7.设置“应付工程款”科目。在高校负债类科目下设置“应付工程款”科目,核算按基建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和工程合同的有关规定,与工程包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应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款。

8.设置“工程物资”科目。在高校资产类科目下设置“工程物资”科目,核算高校为基建工程购入的物资。

9.取消现行的“结转自筹基建”科目。为了有效地反映基建方面的财务信息,在财务报表中增加基建工程收支明细表和基建投资情况表。

(二)账务处理

1.基建借款: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借入款项—基建借款—xx银行”。

2.购入工程物资:借记“工程物资”贷记“银行存款”或贷记“应付及暂存款”等。

3.领用工程物资:借记“在建工程—XX—XX”贷记“工程物资”。

4.预付工程款:借记“在建工程—XX—XX”贷记“预付工程款”。

5.支付工程进度款:借记“在建工程—XX—XX”贷记“银行存款”或贷记“基本建设拨款”等。

6.计算利息:借记“在建工程—待摊投资—利息”贷记“借入款项—基建借款—xx银行”。

7.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借记“基本建设支出”贷记“在建工程—XX—XX”同时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固定基金”。

8.年终结转:借记“基本建设拨款”贷记“基建基金”同时借记“基建基金”贷记“基本建设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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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会计科目设置不足。(1)会计科目未设立“短期投资”、“应付票据”。(2)未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因医院在经营过程中所购置的各种物资(库存物资、药品、固定资产)均按历史成本计价,随市场价格而波动,各种物资存放在医院的减值风险增大。由于医疗行业的特殊性,完全实行“零库存”不现实,而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既不符合核算为管理服务的要求,也不符合会计核算谨慎性的原则。

第二,部分科目核算方法定义不合理,实务操作中存在困惑。

(1)库存物资中高值耗材的定义不明确。为了加强对高值耗材的管理,新制度要求对高值耗材专设二级科目核算,但如何对高值耗材定义并未明确规定。(2)年末计提坏账准备不合理。新制度规定医院应当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如在年末计提坏账准备,会造成年末当月管理费用增大,不能真实反映每月的费用支出情况。(3)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核算问题。大部分医院采用信息化管理系统来管理在院病人发生的各项费用,住院收费管理系统中已有每个在院病人的医疗费用情况。从理论上讲,给在院病人医疗款核算奠定了基础。但如果财务部门对具体每个在院病人设置明细账核算,势必造成财务人员工作量加大。实际上医院的财务部门只需对在院病人费用实行总额控制,定期核对即可。(4)固定资产定义标准不完善。从医院的资产管理情况看,大部分医院对价值低于固定资产定义标准但使用超过一年的设备并未进行有效管理,如小型空调、冰箱、微波炉等。(5)部分会计科目容易造成混淆。“基建工程”和“在建工程”的定义:制度征求稿中,区分基建工程和在建工程中建筑工程的依据为资金来源是否为“基本建设项目资金”,该种依据区分资产类别的方法认为资产类别与资金来源存在必然联系。而实际上医院的建设项目资金来源由多种途径取得,如专项拨款、流动资金、借款等。如按此区分,不仅限制资金管理和合理使用,也可能导致科目混淆;“其他业务收人”和“其他收入”的定义:制度采用列举法区分两者的定义,而在实务操作中,该方法区分易造成混淆和遗漏。制度规定对接受的捐赠全部纳入“其他收入”科目进行核算,但对于指定用途的捐赠具体处理办法尚未明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的定义中包括固定资产的毁损,与“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定义矛盾;另外“其他应收款”科目定义中的“暂付款项”与“预付账款”科目定义也不易明确区分。

第三,部分业务事项处理不合理。(1)对于“基建拨款”和限制性捐赠作为收入类项目,期末将该类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本期盈余”不合理。因为该类盈余并非医院的经营性补助收入或经营性收入,而是国家投入或限制性捐赠的资本。这样会导致盈余虚增,不能真实反映其损益情况。(2)预算信息业务核算不规范。制度征求稿规定医院应当设置预算会计科目,按照与预算一致的基础和口径,与财务会计科目平行登记的处理方法,记录预算执行信息。但这样处理违反《会计法》有关规定,原因在于该处理并无原始凭证作附件,实务操作中增大了会计处理工作量。

第四,会计报表体系内容不足。医疗收入费用明细表反映医疗成本项目较笼统,无具体明细列示,不利于医院管理层从会计报表中掌握更多财务信息。且表中“无形资产摊销费”按新制度规定应记人“管理费用”科目中而不应在此表医疗成本中反映;另外对医院主体及所属分支机构会计报表合并事宜未做出规范;对特殊项目如债务重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医院的合并与分立、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等会计账务处理也未做出规定。

二、医院会计制度改革建议

第一,增设部分医院会计科目。如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短期投资”、“应付票据”、“资产减值准备”等科目。

第二,规范科目定义描述。如高值耗材应进行明确定义,这样有利于加强高值耗材管理,便于医院按高值耗材的物价政策收费.切实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降低医疗成本;“待处理财产损溢”及“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内涵应规范;对于“固定资产”科目可使用《企业会计准则2006》中定义,更加合理也利于资产的管理。

第三,政策规定要明确。对短期投资、银行汇票、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指定用途的捐赠等问题应给予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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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税总局颁布的《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土地增值税进入严格清算阶段,这意味着以前缴纳金额较小或者直接免征的土地增值税开始直接影响房地产的开发成本和盈利水平。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复杂,对房地产行业的税后利润和资金链都有很大的影响,在土地增值税严格清算的背景下,如何进行科学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二、在房地产开发周期主要环节中的土地增值税关键管理点分析

本文将房地产开发周期主要分为建设前建设中和完工后这三个环节,通过这三个环节,逐项分析影响土地增值税的关键因素。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前的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关键环节

建设前,因为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未转让土地使用权、房产产权的行为,所以在立项环节要规划开发建房方案。因为土地增值税不得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所以在可行性研究环节要进行全面的分析论证和评价;因为企业筹建期和开发项目人员管理中的开发间接费用和期间费用界限划分容易模糊,所以要在建设前对这两个环节进行清晰化的区分。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中的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关键环节

建设中,如果核算环节上不符合要求,将不能享受免税或者优惠政策,所以核算上要选择合适的增值额核算方式,否则,很可能会增加不必要的土地增值税支出。具体而言,在销售定价环节,要考虑临界税率带来的节税收益和缴税成本;为避免清算期税后利润大幅变动,在会计实务处理环节要及时预提当期税金,因为土地增值税对扣除项目税前扣除的凭证要求严格,所以在发票管理环节上要严格把关,适当创新。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后的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关键环节

竣工后对利息费用的处理方式会影响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所以在借款利息计算环节,可以选择合适的计算方式。竣工后对开发房产的处理方式会影响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因此,可以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进行规划;另外,竣工后清算后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往往大于预缴的土地增值税,所以可以适当在清算时间上有所控制。

三、如何充分利用土地增值税管理提高效益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前的土地增值税管理

首先,在筹建环节,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加计扣除政策。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在开发现场组织管理开发产品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可能由于间接费用和期间费用的界限划分不是很明确,从而影响土地增值税计算结果。如果核算上计入开发间接费用,就可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全额计入扣除项目,享受20%的加计扣除,如果核算上计入期间费用,那么扣除的因素取决于房地产企业利息的来源和核算方式,并且可能会因为超出限额,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能扣除。笔者建议企业尽量缩短企业筹建期,并且为了更明确的区分总部人员和项目人员,可以通过成立项目公司的方式,将公司人员列编为开发项目人员,这样在会计账务处理时尽量将这部分费用入账到开发间接费用,充分利用加计扣除政策,增加扣除项目,从而降低增值额。

其次,企业必须进行详尽的可行性研究,避免可行性研究不到位,冲动型拿地,某个环节一旦断裂,容易形成烂尾楼,不但要缴纳高额的土地闲置费,还要缴纳高额的土地增值税。

最后,在立项环节,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规划可以实现减少土地增值税应税范围的目的。本文提出三种不同的建房策略以供参考。

第一采用代建的方式。代建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客户进行房屋建设从中收取一定代建费用的行为。代建行为属于营业税征税范畴,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笔者认为,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代建要求事先确定最终客户,并且代建费用一般为总标的的2%,利润比较低,采用这种方式进行商业开发的企业比较少,如果在单位职工集资建房时候采用代建方式则节税效应明显。

第二采用合作建房的方式。合作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征收土地增值税。笔者认为匮缺资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采取这种方式,通过提供土地使用权的方式,获得合作方提供的建房资金,合作建成后,房地产企业和合作方按比例分得自用的部分均免征土地增值税,房地产企业对自有的部分再次转让时候,才需缴纳土地增值税,同时也获得了货币的时间价值。

第三采用企业分立和兼并的方式。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笔者认为,这种收购式投资,不仅对房地产企业自身运营能力要求很高,而且还要有机会以较低的价格购入经营不善但有提升潜力的物业,机会往往是“可遇不可求”的,所以这种模式难以持续快速扩张,但是在业务扩张,城市更新时,可以争取以合理成本获取优质土地,抢占城市资源。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中的土地增值税管理

第一,在核算环节上房地产开发企业要选择合适的增值额核算方式,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如果核算上不进行区分,普通住宅将不能适用免税条例。在实践中,对于同一项目中有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很多企业采用不区分住宅和商铺,其建安开发成本合并核算,竣工结算时,按建筑面积分摊。如果不区分核算,可能提高低增值率房产的适用税率,增加这部分房产的税负。笔者建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前期细化财务核算管理工作,将住宅和商铺的开发成本按不同账户分别核算,这种方法麻烦一些,企业可以通过权衡节税收益和缴税成本,判断是否选择。

第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定价环节,制定的销售价格使得增值额在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30%、50%、100%、200%三个临界税率附近的时候,要权衡比较价格提高带来的收益与不能享受优惠政策而增加的税负,如果销售价格上涨带来的收益小于需要多交的土地增值税,可以选择适当降低销售价格从而降低土地增值税的适用税率,这样不仅可以减轻企业税负增加 利润,而且以价换量,可以快速回笼资金,降低企业筹资成本。房地产企业在符合开发普通标准住宅的前提下,如果增值率处于20%临界点,可以考虑通过调整销售价格以享受土地增值税免税优惠,使项目税后利润最大化。需要注意的是实务中,要把开发项目的具体情况与当地普通标准住宅的规定相核对,只有完全符合规定才可作为普通标准住宅。

第三,会计账务处理环节需要及时预提当期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周期长,在开发产品未完成销售之前,为正确核算各期经营成果计提相关土地增值税先计入预提费用账户;还要随着市场的变动,年末预估销售价格变动对土地增值税的影响,补提土地增值税。上市公司更要及时预提当期土地增值税,避免税后利润在清算期大幅变动,影响公司业绩,引起市场恐慌。

第四,在发票管理环节需要严格管理,土地增值税要求扣除项目,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否则不能做税前扣除,近几年税务局对发票的要求也越来越严格,在实际工作中,施工单位的发票可能存在假发票或者开发票方与实际购票方不一致的情况。笔者建议,房地产企业在内部控制方面规定一定金额以上的,在支付工程款环节均要求附上正式发票和税务局发票查询系统打印出的真伪单。还可以在施工阶段,支付工程款环节提前让施工单位开具质量保证金发票,这样可以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工后的土地增值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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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2012年,我国在上海交通运输业与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改增”试点工作,“营改增”的税制改革拉开帷幕。随着试点范围不断扩大,“营改增”究竟为建筑施工企业财务管理带来了什么样的影响?本文将就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 :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财务影响;措施。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5)05-0056-02

收稿日期:2015-01-11

作者简介:张蕊(1981-),女,河南新乡人,中级会计师,本科。研究方向:财务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的支柱性企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较大,并且能带动诸多相关产业的进一步发展,为社会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税收贡献更为突出。建筑施工企业实施“营改增”已是必然趋势,“营改增”对我国建筑施工企业财务管理如会计核算、税负、财务报表、纳税管理等必将造成巨大影响。建筑施工企业设计方面较多,有机械制造业、租赁业、金融业、建材业、房地产业等,甚至影响到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因此,研究“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财务管理带来的影响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对会计核算的影响

“营改增”施行后,建筑施工企业的会计科目、会计核算方法都产生了变化。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而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因此,在会计科目上应交税金科目需要细分,例如将营业税额与应交税费划分为出口抵扣税额、减免税款、已交税金、进项税额、出口退税、销项税额等。可见,营改增的实施在对会计核算科目带来影响的同时,也会使得企业的账务处理工作更加复杂化。建筑施工企业在购入原材料时,有的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有的无法获得而无法实现抵扣。

二、对财务报表及相关指标的影响

建筑施工企业在实施营改增后,会计核算发生了明显变化,这种变化最终将在财务报表中得以体现,引起财务报告结构与内容的改变。

1.对资产表的影响

对于资产负债表的结构,由于应交营业税与应交增值税都是通过“应交税费”这一会计科目来核算的,企业的固定资产、原材料等也只是在计入成本的金额上与“营改增”前不同,因此,“营改增”并未对资产负债表的结构造成影响,只是在金额上发生了变化。虽然从理论上讲,“营改增”将影响建筑施工企业的资产入账价值,但是这一影响并不明显,这主要是由原材料与固定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的比例决定的。建筑企业的产品具有明显的单件性特点,原材料的购进也是按照合同规定有针对性的购进,并不会留有大量库存。另外,建筑施工企业的机械设备大部分是租赁来的,因此企业的固定资产增量并不大。“营改增”后,企业为了合理降低税负,会有意识地购进固定资产,这必将会使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项目的增加。

2.对利润表的影响

“营改增”对利润表的影响在结构上表现为,原来用来核算营业税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从利润表中消失了。从主营业务收入中分离出一部分销项税额,企业的收入减少,从而减少企业利润。与主营业务收入相对应的主营业务成本由于包含了原材料成本中的进项税额,已经被分离出来,主营业务成本减少,从而使企业的利润增加。但是由于在会计账务处理中,有相当一部分原材料是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而上述分析中将原材料中所有的可抵扣进项税额都考虑在其中,也就是实现了进项税额的最大可抵扣额。这种情况足以说明企业的利润并不会伴随着“营改增”的实施而增加,还极有可能会减少。值得提醒的是,由于实施了“营改增”,企业利润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都将发生明显变化,如果企业平时是以这些指标作为衡量企业盈利能力的财务指标,那么一定要注意这些指标的变化情况。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如果是第一年实行“营改增”,出现盈利指标变好时一定要在财务数据披露中做出明确说明,以免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使用者产生误解或疑虑。

3.对现金流量表的影响

“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现金流量表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企业投资活动的净流出增加方面。从我国建筑施工企业的机械设施的使用情况来看,多数建筑施工企业的机械设备是租赁来的。在“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如果购入大型的施工设备不仅能减少机械设备的租赁费用,还能实施进项税额的抵扣。同时,我国税法中还规定,如果当年抵扣不完的企业购入大型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在以后各期内继续予以抵扣。财务人员也多认为如果财务需要,可以向企业的领导者建议购进一批大型机械施工设备、固定资产等,对企业的现金流量带来影响。

三、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在建筑施工企业实施“营改增”后,应缴纳的税额为企业当期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之间的差值。一旦出现企业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的情况,对于没有抵扣完的部分要从下一期的销项税额中进行扣除。建筑行业一般适用的是一般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11%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的3%。对于小规模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必将进项税额中的抵扣考虑在其中,营改增的实施实现了企业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这无疑为减轻现代企业的税负带来了便利。现代企业在合理合法的获得了足够的进项税额后,过去那些大量的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将不复存在。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在实行营改增后税负会明显降低,这在税收上对我国中小企业的扶持作用极为明显。对于建筑施工企业而言,由于初期投入巨大,回收期漫长,在后期的经营期内所取得的进项税额较少,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会明显增加。同时,建筑施工企业施工中经常用到各种原材料,如砂石、水泥、石料、土方、钢筋等,这些原材料的销售方多倾向于选择简单地征收形式来完成,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率一般都在6%左右,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则取法获取专用发票进行抵扣。这种状况极有可能出现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问题,从而导致企业的税负增加。

四、对纳税管理的影响

在建筑施工企业实施“营改增”后,在纳税管理方面也将有所不同。必须重视两方面的工作,一方面,建筑施工企业的财务人员必须重视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收集、保管工作,在“营改增”前,建筑施工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是以价税合计计入成本进行核算的,因此增值税发票对于一些施工企业而言可有可无。但是在“营改增”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并决定企业的税负高低,因此必须对其进行妥善保管。另外,为了建筑施工企业的良好发展,必须在进行材料采购前做好供应商管理工作,尽量与那些规模较大、有能力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原材料供应商合作,做好税收筹划,为企业减轻税负。营改增前,建筑施工企业的营业税是在项目所在地缴税,而增值税是在公司注册地缴纳,营改增后,对于规模较大、在外地施工项目较多的建筑施工企业而言,各地项目工程的税收便于统一管理,避免了不同地域施工项目部对当地法规的不了解带来的困扰。从这方面来看,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纳税管理具有积极的影响作用。

随着我国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建筑施工企业目前的粗放管理方式,必将给企业的发展带来更大的压力。这种压力也将迫使建筑施工企业不断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与服务意识,为建筑施工企业的发展奠定基础。营改增的实施将大大促进建筑施工企业的合理分工,将在很大程度上刺激市场需求,促进建筑施工行业的结构调整。随着营改增税制改革的进一步推进,我国一定会更加完善税制和相关配套措施。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抓住营改增的良好契机,通过营改增有效推动建筑施工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确保营改增实施的有效性。

参考文献:

[1]黄洪.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企业税负的影响[J].商业会计,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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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背景

S公司是由中国的Z公司和美国一家大型公司以及沙特一家大型公司共同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该公司注册资本金20亿元人民币,于2007年3月30日注册成立,合资经营期限30年,2007年6月30日正式投入商业运营。S公司成立后,Z公司在F省的产品销售由S公司,S公司也是F省境内同类产品最大的供应商,管理和经营大约800个网点和18座仓库,现有员工近万人。

Z公司是中国一家由国企改制后在境内外上市的股份公司,也是世界500强排名靠前的大型企业。

2007年2月25日,S公司与Z公司签订了《资产收购协议》,约定S公司收购Z公司位于F省境内的350座经营网点(以下简称网点)资产,由于这些网点的土地属历史遗留的划拨地或授权经营地,不具备直接收购条件,因此协议约定收购的资产仅包括网点地面上的房屋、建筑物和构筑物(以下简称房产)以及设备,针对土地双方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约定在合资经营期限内对土地使用权进行租赁。收购资产以2006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进行了评估,评估后确定的交易总价值为人民币20亿元,其中设备价值1亿元,房产3亿元,评估增值(商誉)16亿元。根据资产收购协议,S公司与Z公司于2007年7月办理完毕收购资产的款项支付及实物交接手续并由S公司合法经营这些网点(经营证照齐全),S公司于2007年7月将该部分资产计入固定资产(或其他长期资产),并计提折旧(或摊销),协议约定合约双方应在合资控制日后的24个月内取得或变更房产证等资产权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该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至2009年7月,S公司收购的350座网点的房产仍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资产收购协议不能得到彻底履行,交易无法完成。

由于2007年7月交易双方已经完成了房产的实物移交和收购款项的收付,S公司自2007年7月以来,对这部分收购资产视同自有资产进行管理与核算,按照会计准则计提折旧。运营两年间,S公司已对网点房产进行了较大力度的形象改造或改扩建,导致该类资产价值的部分报废和部分追加,其中报废的资产损失已税前列支,追加的资产也已计提折旧。作为资产转让方的Z公司于2007年7月将转让出的网点资产转入固定资产清理账户,由于转让行为遇到法律障碍,该项经济业务处于不确定状态,故无法进行账务处理及确认相关的资产转让损益,尚未缴交与该资产转让相关的税费。

二、案例解决思路

由于现行法律的限制,上述不含土地收购的网点资产无法实现产权转让,变更交易模式不可避免。为消除S公司及Z公司潜在的会计处理风险及税务风险,并最大限度减少对双方现有资产结构及财务状况的影响。Z公司及S公司财务人员在有关中介机构的配合下,征得股东各方的同意后,确定了制订方案的几项基本原则:(1)经营网点稳定性原则,即方案要保证S公司在合营期内继续以合法有效的方式经营该350座网点,并保持该350座网点的土地租赁协议不变并继续履行;(2)利益公平原则,即尽管交易模式发生改变但尽量做到不损害双方的经济利益,因此,方案制订的重要假设是尽力维持原资产收购协议中约定的价格不变;(3)会计和税务成本最小化原则,即在控制双方税务风险和税费成本最小的前提下,实现会计账务调整最小;(4)合法性原则,即方案的制订须符合现行的法律框架,不得与现有法律法规相抵触;(5)可操作性原则,即方案须简单、明了,易于被各方所接受,并且符合通行的做法,便于实施和操作。

遵从上述既定原则,经各方积极讨论,最后确定采用租赁的交易方式,并使该项租赁满足融资租赁的要求,会计处理上采用融资租赁的相关规定。

三、方案的实施及效果

由于该350座网点资产按照当初的资产收购协议及资产评估报告分为三部分,即设备、房产和评估增值(商誉),而且这三部分资产的会计处理和涉税处理也是不同的,所以方案设计针对这三部分“量体裁衣”。

(一)设备

由于设备转让无法律限制,新交易方案中设备继续执行原资产收购协议的约定,由Z公司转让给S公司。

会计处理的可行性:S公司视同自有的固定资产沿用原来的会计处理方法;Z公司作转让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即可。

(二)房产

改变原交易模式,即由收购改为租赁。由S公司向Z公司收购房产改为向其长期租赁,但租赁条款设计上满足会计及税务上对融资租赁的认定标准,会计及税务处理上按融资租赁的原则进行处理。

会计处理的可行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所谓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满足五项标准之一的,应认定为融资租赁。本案的房产租赁至少符合其中的两项标准,即第(三)项: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75%以上)和第(四)项: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因此,会计上无疑可处理为融资租赁。

S公司作为房产的承租人将融资租入资产视同自有固定资产管理和计提折旧,对现有的会计处理不需做大的调整,使账务处理具有连续性。Z公司将该部分房产在会计处理上作固定资产清理,缴纳相关税费后确认清理收益或损失。由于该部分房产的权属仍保留在Z公司,Z公司应对该房产在表外设立备查账记录和反映资产的状态和价值等信息,待租赁期满后,按协议约定的租赁标的返还价值确定方式重新计入表内资产。

(三) 评估增值

350座不含土地收购的网点有形资产(设备和房产)的评估价值为4亿元,交易作价20亿元,溢价16亿元,该溢价是由收购网点资产进而让渡网点的某些经营权利而产生的。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网点的经营权允许转让。

新方案下会计处理中评估增值作为Z公司向S公司让渡该350座网点的30年经营权(无形资产)来处理。

上述方案报经公司决策层和股东方审批后,于2011年初开始实施,按照方案的思路由律师拟定相关法律文件,最后以双方签署的《资产收购协议》补充协议的形式使方案得到了圆满实施。至2011年4月底,双方的财务、税务事项基本处理完毕,财务会计处理得到审计机构的高度认可,税务处理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比执行原来的资产收购协议还节约了不少税收成本。Z公司及S公司财务人员为各方提交了一份满意的答卷。

四、案例的启示

(一)特殊交易事项下会计处理的原则——实质重于形式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指在会计核算中确认和计量某项资产、负债、收入或费用时,应按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而不应仅以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在各个具体会计准则中基本上都明确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核算中的应用,如:《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将承租人租赁的资产分为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企业应将融资租入资产确认为企业的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规定,企业应按实际利率(而非票面利率)核算摊余成本和各期利息费用,并要求将一些初始成本极少甚至无初始成本的衍生金融工具也纳入资产、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等。

本案例中,在受现行法律所限,原来资产转让协议无法完全履行的前提下,为了维护合资各方的利益,保证S公司继续以合法有效的方式使用该部分房产,保证原合资协议的有效性及S公司经营性资产的持续稳定性,不改变原合资协议及资产收购协议的实质性内容,创造性地在既有的会计准则框架内找到了以租赁替代资产转让的处理方法,圆满解决了这个棘手的问题。

(二)会计职能转变——企业决策的重要参谋作用凸显

会计的基本职能是对一个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反映和监督。所谓“反映”,就是对发生的经济活动按照固定的规则(即会计准则和财务通则等)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通俗地说就是如实地记账、算账和出报表,提供财务信息给决策者及其他各方利益相关者。可是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经济活动自身就是多变的、充满不确定性的,就像本次不含土地收购的网点资产问题在2007年2月签署资产收购协议时是合法的,在2007年7月合资控制日进行的会计处理也是合规的,可是在2007年10月尚未办理产权证时,新的法律出台了,新法律对收购行为产生的障碍实实在在地发生了,这需要各方股东理解,更需要合约双方去正视问题和解决问题。本次案例证明财务部门提出的财务专业意见最终成为了决策者作出决策的主导性意见。从中也不难看出,会计职能正在从核算型向管理型转变,从利益核算向利益调节转变。

(三)跳出会计看会计——从单向思维向多向思维转变

本案例中以普通租赁合同的法律形式将房产租赁在会计和税务上处理为融资租赁的做法,既是会计上“实质重于形式”精神的体现,更重要的是会计思路的创新,是采用逆向思维解决问题的典范。

“跳出会计看会计”,打破原有的思维定式,跳出去想一想,尝试以新的思维、新的视角研究问题、分析问题,把大的方面理清了,大的路径找对了,再用咱们“与生俱来”的准确与精细把方案进行完善,必将收获更为精彩的职业成就感。

篇13

中图分类号:F81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1-0-01

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两者制度的具体推行时间是选择同步进行,还是在两者当中选择其中的一种制度进行全面推广,目前俨然成为了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本文结合笔者多年实践工作经验,对此做出下文阐述。

一、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的异同分析

(一)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与会计集中核算制度的相同点

首先,对于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需要全面加强提高,其是进行有效的改革的重要目的。进一步有力的将财政资金的流向和流量以及流程的缩短,都需要进行完善全面高效的实现直达,这样才能更好的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直达进行详细的实施。然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的强有力实施,其主要是通过将单位财经纪律进行完善,对于支出行为需要进一步的给予加强规范化,在实际执行的过程当中需要加强监督和审核。两者所体现出来的出发点以及最终目标,都是将预算资金进行强化的执行管理,将国库中的沉淀资金充分的加以利用,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的发生。

其次,在服务的过程当中所体现出来的方式各不相同。财政集中收付制度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全面实行的地区,所进行的作业模式通常都是大厅办公和柜组方式。由此不仅能够有效的将工作效率进一步提升,而且对于其他单位和人员有着极大的便利性,这种方便性主要是体现在对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中心或者会计核算中心,更好的进行强有力的监督工作。

然后,在实际中预算单位所拥有的资金使用权和资金审批权以及财务管理权,均不会有任何的变化。在两种制度当中对此都有着明确详细的规定。自从改革以后,预算单位对于“三权”都需要有效的保持不变。

最后,在消除了某些预算单位挤占、挪用和贪污公款的各种隐蔽条件的同时,合理合法合规的控制了不合格票据的流入。国库集中收付中心在办理预算单位的支付事宜或预算单位到会计核算中心报账时,国库集中收付中心和会计核算中心都将会对所有的原始凭证进行正规的审核监督,不合格的原始凭证将不能够进行报销入账的程序。这样,不合格的票据就得到了有效的控制。

(二)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会计集中核算制度二者间的区别

首先,在机构的设置形式上有着较大的区别。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将其中心的布置是设立在财政职能部门当中,这样的作用是对财政职能工作有着进一步的延伸,对财政国库资金进行支付和监督。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是通过委托有关单位及社会中介机构或“会计核算中心”统一组织核算、监督,并且会计集中核算机构可以不隶属财政部门。

其次,两者在改革中所针对的对象各不相同。财政国库集中收付的对象是预算执行方式,其改革的范畴是属于上层建筑。然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的对象是行政事业单位,在会计管理体制当中其改革范畴是属于会计领域。

然后,账务设置的主体不同。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是以本级政府作为财务处理的会计主体,更侧重于满足宏观经济运行信息管理的需要。会计集中核算制度是以各预算单位作为会计账务处理的核算主体,侧重于对微观预算单位的会计核算。

最后,账户体系的支撑点不同。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实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预算内资金在未最终支付前,余额反映在国库,以国库为“闸门”进行最终控制。会计集中核算制度是由会计核算中心设立基本账户,用于办理所有核算单位的收支结算,财政资金从国库流出后,保存在会计核算中心,以会计核算中心为“蓄水池”进行二次控制。

针对以上几点我们可以很有效的看出,会计集中核算制度在与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差异化上,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显得更加具有优越性,因此应当尽快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广泛推行,与此同时对于会计集中核算制度则应当进行逐渐取消。

二、进一步加强完善的建议

首先,进一步细化预算,为行使监督职能提供具有较强操作性的法律依据。这就要推进预算编制改革。部门预算的改革进程,与国库支付改革进程相辅相成。财政国库制度改革能否成功,部门预算编制的质量高低至关重要。必须进一步改革预算编制方法,细化预算编制,全面编制部门预算。

其次,修订和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为改革提供法律保障。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实行后,现有的一些法律、法规和制度显然不适应、不配套。需要相应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收入退库管理办法》等,为财政国库制度改革顺利进行扫清法律上的障碍。

然后,财政部门要转变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财政部门要从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水平入手,重视对单位的预算审批、用款审批等,转变为加强对预算执行的监督、对项目执行的监督、对资金使用的监控,从而真正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财政集中收付制度体系。

最后,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针对集中收付执行机构的职权,目前尚且没有相关法律对其进行有效的明确,并且对于实践体现出来的运作行为也没有严格的进行约束。因此,我们首先需要做的是针对预算单位的支付行为,进行全面有力的加强其监督和制约工作;其次,要在财政国库集中收付机构内部建立内部控制制度,要在内部岗位之间形成相互制约机制,做到程序合法、操作规范、责任明确。

参考文献:

[1]财政厅内蒙古预算会计学会联合课题组.论我区会计集中核算向财政国库集中收付的过渡转换[J].前沿,2004(10).

[2]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财政会计学会课题组.国库集中收付(会计集中核算)制度模式探讨[J].财政研究,2003(12).

[3]李莉,翟兆强.关于对会计集中核算与国库集中支付两项制度的几点看法[J].山东行政学院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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