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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法律意识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09 17:4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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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法律意识

篇1

长期以来,病历的管理与利用多停留在经验和习惯要求的层面上,其实病历作为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等资料的总和,它除了要受相关医疗卫生技术规范的约束,还应该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规的调整, 所以病历档案的管理与利用,它必须依法管理。

1病历档案管理的重要性

病历档案是一种特殊的档案,它既有档案的共同属性—原始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又有自己的专业特殊性[1]:一是病历档案的完整性与连续性。以一个患者的治疗过程所形成的全部文字、数据及图像材料构成一个立卷单位。二是病历档案的直接责任者为若干医疗工作者。病历档案载体材料的记录、填制、分析、诊断和拍片化验均由医生完成,除此而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法成为病历材料的责任者。三是一个病人入院到出院即构成一件病历档案。四是病历档案产生和形成很快、数量大,是临床、教学、科研和医院管理不可缺少的资料,是医疗事故纠纷、法律诉讼中的法定证据,也是沟通协调医患关系、体现患者的知情权和医疗权的重要手段。依据病历档案,医师可迅速正确诊断与治疗患者,医院亦可据之申请医保给付、理清法律责任等。

2病历档案的依法管理

病历档案的依法管理应该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病历形成过程中的依法管理和病历形成后的依法管理[2]。

2.1病历形成过程中的依法管理

病历是病人接受医务入员病情询问、检查、诊断、治疗、护理以及疾病发生、发展和转归等诊疗过程的原始记录,能为医疗教学、科研和医疗管理提供重要的信息资料,在某些涉及人身伤害、健康保险的刑事、民事案件审理及发生医疗纠纷时,病案还是一份具有法律效用的原始材料或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特别当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医疗纠纷的民事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后,病历更是医院或医务人员证明自己无过错的主要和重要的证据材料。

2.2病历形成后的依法管理

病历是医务人员对病人诊治过程的书面记载,因此,病历书写的主体必须是有关法规规定的人员。显然这里的医务人员指的是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并对病人实施诊治的人员,不是病人的经治医师或未参加病人检查、治疗的医务人员不得书写病历。病历的内容应该符合客观、真实、准确的要求,在临床医疗中许多医务人员也为病人书写了病历,但由于缺乏与病历相关的法律问题的知识导致形成的病历存在许许多多的法律缺陷,如医师“敷衍了事,未仔细询问病史,凭主观臆断编造病史或为使其诊断成立,故意歪曲事实”或“编造虚伪检查、操作”甚至“涂改编造抢救记录、修改有诊疗失误的病案”等等,这样的病历无论是作为医疗、教学、科研的原始资料还是作为诉讼的证据其价值和作用都大打折扣。卫生部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中明确指出:“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病历记录的客观、真实准确,表面上是对病历内容的要求,实质上是对医务人员的执业要求。这体现在《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中:医师“不得隐匿、伪造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2病历形成后的依法管理

病历的书写应按规定时限完成并符合相关卫生法规、规章的要求医师每天要诊治许多病人,如若不是每次诊治后及时记录,则有可能造成记忆的遗漏或混淆,万一有医疗纠纷发生或诉讼发生再去补写,其真实性和可信度必将受到怀疑,因此,病历及时完成是保证病历公证性的前提。《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对各种情况下病历书写时限做了详细明确的规定,如规定:“住院志、入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出、入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应当在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首次病程记录应当在患者入院8小时内完成;死亡记录应在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等等,这些对病历书写时限的具体规定是病历书写时必须遵守的。除时限问题外,《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还具体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病历的涂改、修改的规定:“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修改时,应当注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员签名,并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医嘱不得涂改,需要取消时,应当使用红色墨水标注‘取消’字样并签名,这些规定,解决了我国病历书写中长期存在的对于如何进行涂改的不统一、不规范的作法,明确了什么是病历的的合法涂改,为判断病历涂改的合法与否提供了标准。②体现在病历中有关知情同意的规定:“特殊检查治疗等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同意书,并及时记录。”这方面的规定与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相一致[3]。

3法律知识缺乏造成医患纠纷[3]

我国正逐步进入法制社会,依法行医是每个医务人员应该自觉遵守的准则。每个医务人员应该认真学习《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传染病防治法》、《献血法》、《母婴保健法》等等,针对医务人员所立的各项法律、法规。用各种法律条例规范自己的职业行为与道德规范,提高自己遵法的自觉性,这样有利于保护自己和医院不受损失[4]。例如,从对车祸肇事类病历的书写就可以反映出个别医生自我保护意识不够,遇到车祸病人不分主次,一律诊断为“车祸”。是司机酒后驾车撞伤病人还是病人因意外,精神失常、故意滋事或其它原因撞车,应从病历记载中有所反映。应考虑病历记载对肇事双方负责,对医生本人负责,更应对医院负责。以便为交警,司法部门调查立案提供可靠的证据,并为当事的双方争得法律上的主动。

参考文献

[1]刘宁,孙素玲.关于病案书写中潜在性法律问题的探讨[J].中国医院管理,2001,21(3):45-46

篇2

关键词:

民办高职院校;学生管理;法律教育

近年来,作为培养专业技术人才的主要社会单位之一的民办职业院校随着国家和社会经济的进步和要求,而不断发展壮大。同时社会对人才也提出新的要求,因此民办高职院校除提高教学水平,以适应社会不断更新进步的技术水平,培养高技能专门人才,更应注重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主要体现在学生管理、教育中,而法律教育是其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那么,法律教育对民办高职院校的学生管理到底有何重要性呢?有哪些途径呢?

一、法律教育在民办高职院校学生管理中的重要性

(一)法律教育有助于学生提高综合素养民办高职院校在学生的培养上,除让学生学到一门扎实的技术外,更应加强综合素养培育,才能提高学生综合竞争力。原因在于,企业在用人一开始虽然重视技能水平,也将此作为门槛之一,但是随着职业发展深入,往往会看重人才的综合素质。同时,国家对法制化建设的日益重视,各行各业也重视法治方面的改革,法律知识和素质也是其中一个关键。因此,民办高职院校在提高学生综合素养的过程中应加强法律教育,引导学生学习相关常识甚至知识,既充分响应国家要求,又有助于学生综合素养的提高。反过来,学生法律常识的提升,也有助于校风的有序化形成,更有助于学生管理。

(二)法律教育有助于学生加强自我保护在现实很多案例事件中,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大多数学生遇到侵害事件时,不能很好地保护自身权益。有时明知权益受到侵害,也不能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因此,在学生日常管理中加强法律教育,引导学生储备足够的法律常识,才懂得并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加强自我保护。同时,又可以引导学生以国家法律法规作为日常行为规范,成为法律制度的忠实拥护者,这样助于法制化校园的建设与发展,利于学生管理工作更上一个台阶,逐渐法制化。

(三)法律教育有助学生长远发展在社会中,很多案例的主人公往往是缺乏相关法律学习的吃了苦头。由于不懂法律,虽然付出了很多努力,劳动成果却被懂法的人窃取,还有一些不顾法律规定,干违法事情谋取利益,最后自毁前途。如果学生在学习期间就能接受到相关法律知识的教学,在工作生活中就能有一定的预判和处理能力,可避免类似的情况发生。因此,在民办高职院校的学生管理中,坚持高职教育的目标,发展社会所需人才,社会需要什么,就应该相应的培养什么。尽管现今互联网+社会对技能需求日益精进,但仍需注重学生的长远发展所需的基本素质培育。特别是目前社会人才需要具备法律知识,学校就应加强日常学生管理中的法律教育,才有助于学生的长远发展。

二、加强高职院校学生管理中的法律教育对策

1、日常渗透,增强法律意识加强高职院校学生管理,进行法律教育,需通过日常不断反复的管理教育,渗透法律知识,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班级思想政治辅导员可以通过班会课、班级活动以及日常教育等形式,引导学生认识法律,学习法律,学会如何运用法律,从而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另外,学校可以聘请一些相关领域的专家进校园作讲座,利用权威知识不断强化法律知识学习,令学生懂得用法律保护自己权益的重要性。

2、结合专业,优化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方式一般情况下,高职院校只开设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学生上课的积极性和效果也不如预期。教学方式未优化是其中一个原因,法律基础知识在课程教学中所占比例较小是另一个重要原因,因此该课程应结合学生的专业。比如,对动漫专业的学生直接讲刑法很难达到效果,学生容易产生厌倦心理。但如果讲与动漫设计有关的权利保护而引发的刑罚案例,跟专业对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学习兴趣,吸引学生,日后对学生的发展也有益处。所以老师应该因材施教,在教学方式上引用实际的案例,把抽象的法条具体化,让学生在实际案例当中体会法律的严密和威严。另外,在教学分班上,一般学校考虑师资情况,在教学班安排下,往往只考虑班级人数,没有考虑到专业分班上。为了更好的学习效果,应更注重专业班级集中学习,更有利于教师课程准备,也更有侧重。同时,教师在课程设置上,应加强法律基础知识的讲授,不要刻意分开道德和法律,而应将两者相结合,不断增加法律知识在课堂上的比例,与此同时又可以增添课堂趣味,可谓一举两得。

3、增加法律教育第二课堂,强化学生法律意识单纯的日常渗透教育以及单一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并不能满足现代社会发展对学生法律知识储备的要求,特别是在高职院校中,往往在课程设置上,缺乏相关专业法律课程的设置,学生的能力培育上出现法律意识的缺失。因此,可以通过增加法律教育的第二课堂,比如通过选修的方式,要求学生在学习专业知识的前提下,需要修得相应模块的法律知识学分,引导学生主动学习法律知识,并通过课堂形成体系化的法律知识,增加法律知识储备,强化法律意识。

总而言之,加强法律教育,对于民办高职院校,既可以形成良好的校风,使学生管理工作法治化,更能符合办学目标,培养社会所需人才。因此,在日常学生管理中加强法律教育,能有效提升高职院学生的法律素养,为国家的建设做出更多的贡献。

参考文献:

[1]朱长根,陈一健.关于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思考[J].科协论坛,2007

[2]张莉.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缺失与培养[D].南京师范大学,2006

篇3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该厂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为有效合同。保险车辆虽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但车辆装载不符合规定,该厂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赔偿保险损失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该厂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损失的诉讼请求。

该厂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和解,该厂撤回上诉。

审判评析?

这是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该厂以投保单的形式提出了保险要求,经保险公司承保,双方并就保险的条款达成了协议,故双方之间保险合同关系成立。保险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是本案的焦点。笔者认为,无论从现行的法律规定,还是法理上分析,保险公司均有权拒赔。

一、保险公司已就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生效

依据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规定,保险人就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应负向投保人说明的义务,对保险合同中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明确说明,否则,责任免除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因此保险人是否就免除责任的条款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是保险人将来能否援引该免责条款抗辩的前提条件。本案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背面所附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及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法定、约定的义务时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是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人的免责条款(其中也包括保险合同的约定解除权)。上述条款,通过保险人在保险单中的“明示告知”以及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中“对责任免除和被保险人义务条款明确无误”的表示表明:被上诉人在订立该保险合同时,已经就保险合同的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部分尽到了明确说明的义务。因此,免责条款产生法律效力。

笔者认为,我国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实际上给保险人提出了超出一般人可以预见的注意义务,目的似乎在于充分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但从保险业务的发展及保险实践的操作看,此规定大有需要探讨之处。对免责条款进行“说明”似可操作,但如何做到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明确”在实践中较难衡量。因为是否就合同的条款明确,应该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主观判断作为标准,让保险人以证据去证实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主观状态,似乎强人所难,对保险人来说也是不公平的。既然法律设置了对保险条款有歧义时可以援用对保险人不利的解释,似乎不应再以是否明确作为合同条款产生效力与否的依据。

二、保险人不利解释条款并非只要被保险人对合同条款提出异议就援用

本案双方在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同时约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批改”,并且约定被保险人不履行规定义务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上述约定既然已经成为保险合同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就应受其约束。从其内容上看,上述条款不仅仅规定了被保险人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的约定,同时也应是保险人在被保险人不履行上述义务时免除责任的条款。关于车辆装载问题,国务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重量”,该规定为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通常人们是应当是明知的,特别是本案司机作为专业驾驶人员,对车辆的装载规定更应明确,故保险条款第二十五条关于车辆装载的约定并非不明确或不好操作。因此,被保险人认为属于双方对保险条款的解释有争议,法院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的理由不能成立。

篇4

本文作者:杨静工作单位:淮安市淮阴区码头镇人民政府

法制教育内容乏味法律内容本身具有很强的理论性,对于学历程度不高的农民而言,对普法宣传内容的理解会有一定的难度。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内容没有考虑到农民的接受程度以及生活实际,仅仅就是照本宣科的将法律条文传达给农民,这种脱离农村、农业、农民实际的普法内容肯定无法得到农民的广泛认同。举例而言,农村普法教育内容中,有很大的一块内容就是宪法,宪法固然重要,但是对于农民而言,对于这一内容的关注度比较低,没有侧重的进行法制教育内容的宣传无法有效达到普法教育目的。法制教育供给不足法制宣传教育涉及到需求以及供给两个方面,应该说在法治国家的建设中,农村居民的法律意识以及维权意识都是不断觉醒的,这导致农民对于法律知识的需求不断攀升。但是从目前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供给层面来看,法制教育的供给严重不足,不仅仅是农民获得法制宣传的渠道极为有限,各级地方政府在经济发展主导理念下,并未给法制宣传教育的开展提供大力支持。这种供给不足导致农村的法制宣传的活动不能够满足农民的需求,造成农村宣传教育更多的停留在口号层面,而不是行动层面。

鉴于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在国家法制化进程中的重要作用,针对其存在的突出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几个针对性的建议,以期实现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效果的提升。丰富法制宣传教育方式针对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方式单一的问题,应尽快采取有效措施来进一步的丰富法制宣传教育方式,通过采用农民群众所喜闻乐见的方式来强化宣传效果。举例而言可以采用文化大篷车的形式来进行法制宣传,这样可以让农民群众在欣赏各种娱乐节目中潜移默化的强化对于法制的认知。教育方式的选择与确定应遵从农民群众的意愿,而不是政府部门工作者一厢情愿的作法,政府部门法制教育的宣传者应彻底摒弃为了节约成本或者节省时间,采用一些单调乏味教育形式的想法。丰富法制宣传教育形式只有遵循这样一个基本的原则,才能让群众更加积极主动的参与到法制宣传中去,从而达到法制宣传教育的目的。完善法制宣传教育内容考虑到农村居民的文化水平偏低,其对于法制内容的理解有一定的苦难,有必要通过完善法制宣传教育内容来破解这一问题。法制宣传教育内容的确定应做到立足农村、农民的实际,做到法制内容与农民的生活密切相连,这样能够彻底改变以往法制宣传内容条文化、书本化的问题。

心理学研究表明,人们往往倾向于接受那些与自己生活密切相关的信息。因此在具体法制宣传教育内容制定中应秉承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基本工作路线,在深入调查分析的基础之上,将那些与农民群众关系最密切的法律内容进行整理,例如农民关心的土地流转问题、社会保险问题,此类法制内容农民最关心,法制宣传教育中有侧重的纳入这方面的内容,自然是“投其所好”,取得良好的宣传效果。增加法制宣传教育供给农村居民获得法制宣传教育的渠道非常狭窄,更少有机会获得法制知识,在此背景下,地方政府管理者应进一步强化对农村法制宣传教育重要性的认识,通过不断增加法制宣传教育的有效供给,来解决农民接受法制宣传教育机会偏少的问题。增加法制宣传教育供给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是政府层面应多多开展“送法下乡”活动,通过这类活动的开展,来让更多的农民有更多的机会来接受到法制宣传教育;另一方面将加大基层普法队伍建设,通过壮大普法队伍,建立一个常态化的法制教育供给机制。通过这些措施的采取可以让农民有更多的渠道去获得法制方面的知识,有利于农村整体法治水平的提升。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性在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中不断彰显,农村法制落后的现状迫切需要通过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来加以改变。对于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开展,各级地方政府应高度重视,通过在事件中的不断大胆创新,来实现农村法制水平的提升,进而为新农村建设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夯实法制层面的基础。

篇5

(二)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不断发生必须以提高法律意识为着力点从实际情况看,中等职业学校的在校学生,中学时期学习成绩长期处于班级和年级的尾部,有的学生思想纯正、品德优良,但有的学生在思想品德、行为规范方面却很欠缺,屡犯校纪校规,惹事生非,玩心极重,自由散漫,极想表现自己,遵守行为规范差,经常是“大错不犯,小错不断”。而且,他们也面临着离开学校后直接步入社会的现实。所以,帮助他们去学习法律知识进而形成基本的法律意识,培养他们对法律规范的内在信仰从而自觉遵守法律,预防和遏制日益严重的青少年违法犯罪。

二、法律意识的培养是实施素质教育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素质教育是素质的培养与锤炼过程,是以人的身心发展为目的,以提高学生的社会适应性、独立自主性、积极性、创造性等个性品质为出发点,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和谐而全面发展的教育活动。法律意识属于历史范畴,具有明显的阶级性和政治性。法律意识也属于法律文化范畴,它是人类法律实践活动的精神成果,包含着人类在认识法律现象方面的世界观、方法论、思维方式、观念模式、情感、思想和期望,蕴涵着个人及群体的法律认知、法律情感、法律评价。法律意识与素质教育是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素质教育是法律意识的基本宗旨和要求,法律意识是素质教育的基础。素质教育往往是本质的问题,而法律意识相对与素质教育是现象和表现。法律意识也可以反映一个人素质教育的水平与内涵。在实践中,一个品学兼优的学生往往他的法律意识也是很强的。

三、强化法律意识的途径

(一)强化学校的民主法制机制,为中等职业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创造良好的环境。只有加强学校的民主法制建设,做到依法决策、办事民主,建立起严格的规章制度,才能在师生中树立起一种以遵纪守法、民主决策为荣,违法乱纪、破坏民主为耻的良好校风。为此,我们首先要着重提高领导班子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民主决策的能力,把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同步推进。

(二)提高教师队伍的法律意识。教师队伍的法律意识现状如何,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教师为人师表,言传身教,身体力行,一切都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学生。领导、教师、学生都是平等的主体,法律地位也是平等的,任何不尊重和损害别人权益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因此,我们一定要抓好教师队伍的法律意识的提高。

(三)多种方式综合运用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首先,要充分利用法律课的教学效果,适当增加法律部分的教学课时和内容,及时修改不合时宜的法律常识。其次,利用多媒体教室,多给学生播放涉及未成年人的普法教育相关的短片,通过短片的观看,加深学生对短片所涉及的相关法律知识的理解。第三,带领学生多参加与法律相关的社会实践,比如到法院参加审理过程的旁听,让学生真真切切地体会到提高法律意识的重要性,从而使学生学习和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识。中等职业学校培养的是实用人才,而实用人才作用的发挥离不开法律意识的提高,如果没有法律意识,或者法律意识低下,这样的人才是不能被社会所接受的,所以,提高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法律意识非常重要,它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国家、社会、学校的相互配合与共同努力,才能卓有成效地培养出社会主义建设所需要的合格人才,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篇6

护理安全是指在实施护理的全过程中,患者不发生法律和法定的规章制度允许的范围以外的心理、机体结构或功能上的损害、障碍、缺陷或死亡。自2002年9月1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简称《条例》)实施后,随着患者保护自己就医权的意识增强,对医疗服务质量、医疗护理安全更加重视。特别是《条例》对发生事故与纠纷时要求医院方举证的规定,客观上要求我们的护理人员必须增强护理安全意识,杜绝纠纷。笔者对《条例》实施以来我县发生的16例由护理产生的医疗纠纷及医疗事故案件进行分析如下:

1存在的问题

1.1相关法律知识缺乏6例案件系由于护理人员不知相关法律法规而违章操作,造成纠纷。如某个体诊所让未取得护士执业证的人员独立从事护理工作产生医疗性事故,而他们还以为只要是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就可进行临床护理工作。

1.2护理记录不完善4例案件系由于护理人员护理记录不详细或记录不真实,造成纠纷。如某医院护士执行临床医嘱后未签字,产生医疗事故后就其一点而败诉。

1.3缺乏证据保全意识3例案件由于护理人员证据保存不完整或证据灭失,造成纠纷。如某医院一份病历文书被盗,出现医患纠纷时,直接无法面对。

1.4职责范围不明确3例由于护理人员职责范围不明确,造成纠纷。如有一例应当是医生职责,而要求护士代替去做,造成纠纷。

上述各案件发生原因也有相互交错与重叠的,为便于分析只选取了每一案件的第一原因。

2对策和方法

2.1增加法律知识的学习每个医院的护理人员年龄层次均不一致,她们学习的时期也早迟不一。我国早期的护理教育几乎没有设置相关的法律课程,近年来有些改善,但课时还是较少,而西方如德国、美国等国家在护理基础教育中设有相关课程,走在我们前例,因此在医院要增加法律知识的学习,如学习:《医疗卫生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献血法》、《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等,还对典型的医疗纠纷案例进行分析,开展模拟法庭,让护士在从事的护理工作中减少医院护理纠纷,维护患者利益的同时也自觉地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2.2提高护理记录的书写能力同样我国的护理教学中有关护理记录的课时较少,书写护理记录的机会少,导致护士护理记录的基本功不扎实,这些都影响了护士对各项护理记录单的准确书写。一旦出现护理纠纷,作为重要物证的护理记录单就不能完全地反映患者就医期间的真实情况。因此在医院结合临床进行在职继续医学教育,让护士认识到护理记录作为病案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即可反映患者病情变化和治疗情况,又可为日后医疗纠纷提供直接证据。更加要引起重视的是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医疗纠纷不断增加以及举证责任倒置,我们还必须注意:有时即使在护理患者中没有失误,但由于护理记录缺陷,一旦发生纠纷我们也将承担本不该承担的责任。

2.3增强证据保全意识让护理人员认识到保管病历也是护理工作的重要内容。让护理人员掌握各种文件、实物的保存方法及保存时间。如急救药品的保存管理方法、医疗废物的处置方法以及出现输液反应时,各种实物的封存和保存等等。在护理纠纷中有很多的证据是因为保存不当,而失去了证据能力。这主要是因为护理人员缺乏这方面的知识,忽视了证据保全意识,从而影响了在医疗纠纷及事故处理中证据的获取。

2.4明确职责护理人员要明确自己的职责,明确哪些工作必须由自己完成,哪些必须有医嘱及在医生指导下进行。让护生掌握一个原则:护士只能干护理工作,护理工作必须由护士干。另外,刚毕业还未取得护士执业证的实习生,不能独立从事护理工作,必须在执业护士的指导下方可从事护理工作,当然每项护理工作完成后自己也不能独立签字。

相信医院通过对护理人员的护理安全意识的培养教育,将很大程度上会提高护理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适应新形势下的医疗环境,减少或杜绝医患纠纷,这必定具有很现实的意义。

【参考文献】

篇7

2营造良好的法制文化氛围

2.1为学生创造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环境高校应坚持从“依法治校”开始,一切事情要做到有章可循、照章办事,切实保障学生的权利。各项规章制度要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尤其是在学生普遍关注的学生德智体量化考核、评奖评优、贫困生资助、学生干部的选拔等问题上,校方一定要按规定办事、不因人而异,对违法违纪行为严肃处理。潜移默化地影响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形成和提高。

2.2为大学生营造浓厚的法治氛围高校应积极开展不同层次、不同程度的法律知识教育的专题讲座和报告,定期邀请专家和学者来校为学生做法律知识的宣传,把最新的法律信息及时传达给学生,使学生在这个过程中增加法律知识、树立法律观点、强化法制观念,从而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水平,使大学校园形成一种学法、守法、用法的氛围。另外,形式灵活的校园法制文化活动能极大地激发学生对法律学习的热情和兴趣。比如:组织开展一些主题鲜明的法制演讲、辩论赛、知识竞赛,使学生在比赛的同时提高对法律的认识;组织学生收看法制节目,通过观看典型案例的分析促进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形成。

3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大学生正处于青年时期,其生理和心理都在走向成熟但还没有成熟。他们感情丰富,心理起伏大,易冲动,自控能力差;他们没有走向社会却渴望走向社会;他们缺乏社会阅历和人生经验,但社会却纷繁复杂。所以,如果没有正确的引导,大学生很容易误入歧途,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面对大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高校要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引导大学生人格健康发展。第一,要及时了解大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做好新生的心理测试,建立和科学利用大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健全大学生心理健康危机预警机制;第二,培养健康人格,让学生们掌握心理调适的基本方法,通过正当方式来减轻心理负担,培养坚强的意志力、稳定的情绪、乐观向上的进取精神,坚决抵制各种不良风气,以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悲剧的发生;第三,通过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健康知识讲座和心理咨询服务,使大学生了解基本的心理卫生知识,对心理有问题的学生应及时对其进行疏导和纠正,并时常关注,为学生做好心理健康服务工作,帮助大学生形成健康向上的心理。

4加强大学生劳动权益自我保护的教育

目前,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做兼职,这样一来可以提高自己的社会实践能力,为毕业后的就业增添砝码;二来可以获取一些生活费用,减轻家庭负担。然而,社会上一些非法中介和用人单位利用大学生做兼职工作心情急切、社会经验少、缺乏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的特点,骗取大学生钱财,甚至导致大学生受到伤害的事件时有发生。

篇8

doi:10.3969/j.issn.1004-7484(x).2013.07.366文章编号:1004-7484(2013)-07-3813-01

静脉输液疗法是临床常见的治疗方法,然而临床上也存在输液操作不当导致药物变色、输液反应和不良反应现象发生,使其成为输液安全隐患,应引起高度重视,为加强静脉输液安全管理,对输液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认真分析相关因素,制定防范措施,减少不良反应的发生,提高了输液安全性。

输液中潜在隐患及防范:

1潜在的安全隐患

1.1查对疏漏情况①药物核对环节:未认真核对有无发错药,皮试药未做皮试发药,所发药名,剂量与医嘱不符合。②药物配制环节:查对不仔细,配制液体有浑浊,沉淀,异物,药物配伍禁忌不了解,操作流程不严谨,无菌观念不到位,药液污染,加药瓶塞易产生橡胶碎屑污染药液。③静脉输液环节:查对不科学 门诊病人较多,同名同姓或同名病人在同一时间出现,环境嘈杂,是造成病人发生应答错误,误导护士查对工作造成用错药情况。

1.2护理技术水平低①不能正确处理医嘱:在执行医嘱时,对不合格处方不能加以识别。②护士经验缺乏:对输液病人病情观察不及时。③不熟悉过敏性休克及常见输液反应的临床表现及应急处理程序,延缓抢救时间。

1.3法律意识薄弱病人越来越注重自身权益的维护,输液执行记录不全,都可能引起法律纠纷。

1.4责任心不强对病人病情不了解,对输液患者不能及时巡视,由于门诊输液人次多,护士体力不足,工作繁忙,易出现输液过快或输液不畅或药物外渗,没及时发现易引起患者及家属对护理工作不满。

1.5管理不到位。

1.6健康宣教不够①皮试观察期间离开观察区;②随意调节输液速度;特殊药或化疗药局部渗漏,疼痛或肿胀未及时处理;输液后马上离开不便观察药物不良反应;缺乏耐心解释与沟通技巧。

2安全隐患的防范措施

2.1加强查对工作药物配制时遵守操作流程,查对制度,有无沉淀变质,认真核对病人身份。

2.2加强责任心勤巡视,勤观察。随时了解病人动态变化,对新药品第一次使用时学习该药的说明书,以便能更好地观察处理减少不良反应的发生。

2.3提高护士业务技能三基培训,掌握输液相关理论及技术、掌握输液并发症及有可能发生的情况、掌握护理安全应对措施、掌握输液的各项工作流程把好每一质量环节。

2.4加强健康教育和护患沟通帮助病人了解输液操作,提高自我防范能力,告知病人做好皮试时间,在观察室观察,特殊药物控制滴俗,不能随意调节,输液后观察30分钟后离开。

2.5增加法律意识,提高防范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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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高等教育向大众化教育的发展、转型,大学毕业生的数量每年都在不断地增加,大学生就业难问题日益突出。同时,我们也看到由于缺乏法律意识,大学毕业生不知法、不懂法,造成了就业权利被侵害,更是增加了就业难度。

一、大学毕业生在就业中法律意识欠缺

(一)诚信意识差

随着大学毕业生数量的增加,就业岗位相对减少。许多毕业生为了争取就业机会,增加竞争力,得到一个心仪的工作岗位,不惜违背诚信原则,伪造虚假材料。一个是在就业推荐表和个人简历上弄虚作假、虚构经历、涂改成绩,个人简历与事实有较大出入,只谈优点不谈缺点。一个是伪造各种获奖证书、资格证书,用尽各种手段,对应聘材料移花接木,使求职材料中的水分越来越多。据北大网络人力资源部在招聘会上发现,300多份简历竟然有一半掺假。[1]P173

(二)相关政策、法律常识欠缺

近年来,各级政府为了促进大学生就业,提高就业率,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实施了很多就业服务项目,比如西部计划、三支一扶、应征入伍等等;同时为了保障毕业生的权益不受侵犯,国家制定、实施了许多法律法规。但不少毕业生对这些政策、法律知之甚少,与就业相关的政策、法律知识非常缺乏。在一项“你知道国家制定的大学生在就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吗?”的调查中,回答不知道的占75%,知道的占25%。[1]P199某高校420多名学生对《宪法》、《劳动合同法》、《公务员法》、《保密法》、《会计法》等就业后、工作中需要掌握的法律法规,熟悉的学生只占总人数的4%,不太熟悉的占总人数的51%,比较熟悉的仅占总人数的12%。[2]

(三)劳动合同意识差

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设立的有关双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意识、契约观念在毕业生求职过程中意义重大,对大学生的就业权益也有着深远影响。但是,大学生在就业实践中表现出来的合同意识却并不如人意。

1.不了解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在现行就业体制下,就业协议书是由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签订的,明确三方在就业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就业协议书不等于劳动合同,依法履行的结果就是大学生到用人单位就业。毕业生就业后,就同用人单位之间开始建立劳动关系,为了确认用工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毕业生还应当同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2.随意毁约行为经常发生

一个是部分大学生特别是优秀的大学毕业生与多个用人单位同时签订就业协议,再慢慢考量、比较,最后选择条件更优厚的用人单位。那么,对于其他单位就形成了毁约,严重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利益。还有,因考取公务员、研究生、出国、参军或者其他地方就业项目等情况,导致就业协议未能依法履行从而构成违约,也给用人单位带来不便,甚至侵害用人单位的利益。

3.口头约定或者模糊协议

一些单位只是与毕业生达成口头约定,不签订书面文本,毕业生由于求职心切、涉世不深等原因,轻信许诺;还有些单位虽有书面协议,但协议内容模糊不清、可做多种解释,或者只约定毕业生的义务、缺少权利等,最终导致毕业生权利受损,引发矛盾和冲突。

(四)维权意识差

在当今紧张的就业形势下,迫于就业压力,毕业生往往不能很好地顾及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一是用人单位毁约、不履行合约,毕业生只会自认倒霉、无可奈何,不知道寻求法律保护;二是遇到就业歧视,包括院校歧视、性别歧视、地域歧视等,毕业生只会怨天尤人、感叹命运多舛,却不知道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三是遇到乱收费,以入职作为诱饵骗取培训、中介等各种费用的情况屡见不鲜,但仍有很多大学毕业生求职心切,不加小心而掉入陷阱。

二、大学毕业生缺乏就业法律知识原因

(一)思想上重视不够

大学毕业生作为求职、就业的主体,他们的认识程度、重视程度对就业行为有着决定性影响。面对自主择业、双向选择的就业方式,大学生认识到知识、能力、素质以及就业信息、就业技巧的重要性,对这些有着足够的重视,但是却忽视了法律在就业中的重要作用。大学生在校期间很少接触社会,不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大部分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法律法规教育,对违法行为产生的后果不了解,也不明白违法行为会对自己的人生产生危害;有些大学毕业生了解一些法律法规,但缺少遵纪守法的观念,不懂得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们意识不到就业市场的有序运行,要靠法律来规范,大学生要依法就业。只有树立了较强的法律意识,掌握了足够的法律知识,才能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作为大学生的培养者,高校在认识上也存在不足。为了适应就业体制的变换、市场对人才的需求,高校做出了以下努力,调整课程结构、收集就业信息、指导就业技巧等。但是,高校却没有意识到,面对就业中的种种歧视、欺诈、违约行为,只有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丰富学生的法律知识,才能避免学生及高校的就业权益受损。[1]P201

(二)法律教育欠缺

由于学校对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因此在法律知识的教育、培养方面就存在了不足。一是课程设置上,缺乏足够的法律教育课时。在高校非法学的其他专业中,只有一门《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程是与法律常识教育相关的公共课,而且课时只有几周的时间,非常有限。这些远远不能满足大学生依法学习、生活、就业的需要,也与依法治国的要求不相符。加上专业课学习压力很大,绝大部分大学生只注重专业课的学习,而忽视了法律基础课的学习,临到考试才突击复习、应付考试,法律知识的缺乏严重抑制了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增强。二是在就业指导课上,缺乏相关的法律常识的教育。各高校为了应对变化了的就业体制,几乎都开设了就业教育课程,但在就业指导中只是传授了一些就业技巧等内容,缺乏就业法律知识教育,忽略了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校园文化建设中也没有这方面的宣传教育和氛围营造。

(三)就业市场的不成熟

尽管各级政府各部门认真贯彻了“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双向选择”的方针,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但当前的就业市场仍然还不成熟,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违法行为经常出现,招聘靠关系、人情的不正当竞争依然存在,而有关部门的监管又不到位。大学生相对来说处于弱势地位,对建设法治、有序的就业环境的信任度降低,也导致一些毕业生的违法行为的出现,如违约、迎合用人单位造假等。

三、对策及措施

(一)高校要树立正确的人才观

在我国实施依法治国和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法律素养和法律观念是人才的必备素质。高校作为社会主义建设人才的培养者,要树立正确的人才观,培养出的学生不但要懂得专业的知识、高水平的技能,还应当具备工作所需的法律知识。大学毕业生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对于求职择业、职业生涯都有着重要意义,并且会一生受益。现今出现的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就业中的劳务纠纷、合法权益被侵害等等,都昭示着高校不但要重视学生就业技巧的培养,还应该大力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二)增强法律知识的传授

为了更好应对大学生求职就业中遇到的的法律问题,高校必须加强大学生的法制教育,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律素养。学校仅仅开设《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这远远不能适应当前大学生就业市场的需要,导致相当数量的大学毕业生不了解国家有关就业的政策、法规,制约了学生对人才市场动态信息及社会需求状况的准确了解及正确认识,使得大学生毕业时缺乏对就业、择业和职业的心理准备、知识准备以及技术准备,在求职、择业过程中产生盲目性、从众性和无序性,引发法律问题的出现。因此,相应的在高校的课程设置上应做些调整,适当增加法律常识课程的门数及课时数。本人开设的公共选修课《大学生实用法律常识》深受学生欢迎,每次上课都座无虚席,学生到课率一直保持在100%,说明了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渴求。突出大学生的维权意识教育,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在当前大学毕业生就业市场不成熟,制度尚需规范和健全的情况下,在加强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同时,加强大学生依法维权意识的教育更为重要。进行大学生依法维权意识的教育,必须强化大学生对相关法律及法规学习和研究水平、程度,全面、深入地了解了这些法律知识,才可以与用人单位平等的依法对话,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免遭侵害。在《大学生实用法律常识》选修课上,很多学生都表示如果早点了解这些法律知识,打工时就不会上当受骗了。[3]

(三)加强就业法律宣传

大学生缺少就业法律观念,因而我们要加强大学生的法制教育,提高他们的就业法律意识。就业指导课应该成为培养就业法律意识的主渠道,针对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就其就业过程需要懂得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宣传教育,把相关的法制教育内容充实到就业指导课程中,帮助毕业生掌握与就业有关的法律和法规,比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规定》、《劳动法》、《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职业介绍规定》等。同时,还可以开设就业法律指导选修课或者必修课,满足大学毕业生就业、求职的实际需要。通过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使大学生明白自己应有的一些权利,比如获得信息权、接受就业指导权、选择权、被推荐权、公平待遇权、违约及求偿权等。同时,培养大学生守法的自觉性,依法择业、就业,约束不合法行为,减少违约行为的发生。

(四)规范就业市场

除了加强教育,增强毕业生的依法就业意识以外,社会各界还应该积极为大学毕业生就业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大环境。针对大学毕业生就业、求职中存在的问题,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不断完善相关的法规、政策,进一步依法规范就业市场,保证有法可依。另外,还要发挥各级就业场所和人才交流中心的主体作用,对用人单位加强监管,进行事前资格审核,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对虚假信息诈骗钱财、设置招聘陷阱的,依法给予惩戒。调动新闻媒体正面宣传和监督的积极性,创设大学生就业的良好舆论氛围。[3]

作者:黄艳芹 张兆平 单位:邢台学院招生就业处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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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2010年3月,在我科实习的护生共468人,其中本科38人,大专98人,中专280人,职高52人,年龄16-22岁,平均18岁。来自焦作市卫校、新乡地区卫校、新乡市卫校、平顶山、焦作煤炭职工医学院。时间为四―六周。

2 方法

2.1 实习护士的入科教育

2.1.1 医德医风教育:良好的医德医风是每名医护人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实习护士进入临床之前,通过认真学习医护人员医德规范,向她们讲述护理前辈的高尚医德及感人事迹,使她们认识到护士是一个神圣而高尚的职业。护士职业道德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病人的安危。从而帮助实习护士树立正确的职业价值观。

2.1.2 科室环境介绍:实习护士进入病房实习前,护士长要与其沟通。首先介绍科室的环境,科室的设置,医护人员的介绍、常见的疾病等,使实习生对科室有个初步了解,缓解对科室的陌生感,从学校学生角色尽快转入实习护士的角色,适应病房环境。

2.1.3 科室安全教育:护士在进入临床实习前,学校护理部均组织实习生进行医疗安全知识讲座,通过剖析护理差错事故,给病人造成严重影响及不逆转的损失教训的案例,使她们树立安全意识。但实习生进入科室前护士长仍需进行安全教育,对她们提出更高要求,用法律衡量护理行为,增加法律意识,实习过程中应在带教老师的指导下严格执行科室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可随意简化操作程序,不可忽视三查七对,不可存在丝毫的侥幸心理,更不能忽视操作中的病情观察,从而严防差错事故的发生,保证医疗安全又加强了自身的保护。

2.2 选派高素质的带教老师:临床带教老师使实习护士接触护理专业实践的启蒙者,其担负者传教知识,培养学生能力和职业素质的双重任务,带教老师素质的高低是提高临床教学质量的基本保证。我科选择的带教老师是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修养、责任心强、专业进修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并具有一定临床经验的带教能力的人员担任带教实习工作。护士长定期对带教老师进行规范操作下和专业理论考核,以提高其素质和教学质量保证实习护士完成实习计划。另外,通过与实习护士、实沟通,召开实习护士座谈会等形式,征求对带教老师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完善教学工作。

2.3 重视实习护士规范化培训

2.3.1 上岗前考核:实习护士进入临床前,要进行一次基础理论和实际操作的摸底考试,详细了解每一名实习护士专业知识能力,以便实习中有的放矢地开展带教工作。保证每一名实习护士都能达到预期地效果。

2.3.2 督促检查:实习护士进入临床实习后,实行护士长-带教老师采取多种形式督察,确保实习护士实习计划地圆满完成。

2.3.3 严格出科考核:实习护士出科前,由护士长及带教老师负责进行理论和操作考核,并进行综合评价,指出在实习期间地优点和不足之处,为下一科室实习打下良好的基础。

2.4 重视实习护士综合能力地培养

2.4.1 加强基础护理训练:首先带教老师应向她们讲解基础护理地重要性,并指导实习护士从帮助病人翻身,做晨晚间护理,护送病人做辅助检查等做起,从而培养她们吃苦耐劳的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2.4.2 严格规范技术操作:带教老师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由简单到复杂,由指导帮助到独立完成。循序渐进逐步提高,并反复强调“三查七对”的操作原则及科室工作流程进行各项操作,以多年工作经验培训教育和启迪护士,耐心地讲解示范,使她们准确无误地学习和掌握操作要点技巧,,保证整个实习过程地质量。

2.4.3 培养护患沟通能力:沟通是一个遵循一系列共同原则互通信息地过程,是一个动态地、连续地、不断变化地双向互动过程。提高护患沟通能力一直是护理教育者、管理者和护士本身为之努力地方面,实习护士在刚刚接触患者时,会感到束手无策,站到病人面前不知从何做起,带教老师通过向实习护士示范,怎样想病人打招呼,怎样进行自我介绍,如何与病人交流了解其心理问题,如何用肢体语言交流等。通过言传身教掌握与不同年龄病人,不同性格的病人的妥善沟通,从而不断提高个人综合素质。

2.4.4 护理工作是医院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护生法律意识,使其在临床护理中可以正确、及时的诊断治疗提供重要线索和依据,能为解除病人痛苦、缩短病程、预防并发症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2]。只有强化临床护生法律意识,才能使护生言行慎重、细致、耐心,提供周到、科学、严谨的护理服务,这是护理专业的内在要求,只有强化法律意识才能培养出高素质的护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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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推进依法治国,要“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随着国家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中职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日益受到全社会的关注。其中,法律意识的培养不可或缺。加强中职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形成良好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不仅可以造就一代优秀的技术工人,而且可以进―步推动我国民主法制化的历史进程。

一、中职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及原因

目前,中职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不容乐观。在校园里诸如打架斗殴、偷盗赌博、诈骗恐吓等违法违纪现象时有发生,部分中职学生的法律意识非常淡薄。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中职学生身心发育尚不成熟。中职学生的年龄大多在16岁至18岁之间,各种心理活动具有较大的不稳定性和盲目性,渴望独立的心理,喜欢独立思考却又经验不足,情感强烈又不稳定,易激动、情感强烈,易受外界影响,如果引导不当则容易误入歧途。

2、在校期间普法教育薄弱。中职学生教学计划中,只有第一学期有《道德与法律》课程,学时少,内容少,且教材内容滞后,法律条文多而适应学生特点的案例少,学生不喜欢学习。平时进行的一些普法手段过于简单、流于形式,法律宣传力度不大。

3、部分学校的法治环境差。受传统管理模式的影响,人为治校多于依法治校,个别领导和部分教职工家长作风严重,素质不高,学生权益受侵害的事实客观存在。

4、社会环境的不良影响。近年来,中职学校的学生受社会不良影响很大,个别学生与校外闲散人员相互勾结,打架斗殴、抽烟喝酒、赌博讹诈、沉溺网络游戏,严重地败坏了校园风气。

二、加强中职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必要性

良好的法律意识是学生素质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职业教育不应该仅是传授职业技术和技能的教育,更应该是注重思想道德素质以及宣传法律知识的教育,教会学生怎样做一个遵纪守法的人。

1、中职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党和政府历来十分关心和高度重视青少年的成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学生无疑是主力军。他们的可塑性很强,从小培养法律意识,进行普法教育,不仅可以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更重要的是能促进他们养成依法办事、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对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实现我国在新时期的奋斗目标和总任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法律意识的培养是贯彻教育方针、实现职业教育培养目标的要求。中等职业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学生的综合素养和基本技能,基本技能是以综合素质的提高为前提的,综合素养最重要的就是遵纪守法。因此,提高受教育者的法律素质,就成为了中职学校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也是提高全民族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

3、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是加强学生管理最有效的措施之一。一些学生的违法违纪行为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该行为的社会后果缺乏清醒的认识,因而很难对法律产生敬畏感。如果我们将教学和管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法律对社会行为的约束作用,寓管理于教学中,使法律教学成为学生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必将为学生管理工作带来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加强中职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几点建议

为提高中职学生的法律意识,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中职学校要适当增加法制、思想道德教育。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普法教育,可举办专题法制讲座,参观法制图片展览,旁听法庭审判,邀请表现好的犯人现身说教等形式,以提高学生的守法意识和政治思想觉悟。

2、大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素质。在教育方法和策略上,坚持正面引导为主,给予学生足够的关心和爱护,注意学生的心理活动,改进教育方法,不歧视有问题的学生,要积极引导他们克服缺点,改正错误。还要组织一些责任心强、学生信任、懂心理学的教师开展一些心理咨询活动,及时消除一些学生的不良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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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何晓璐 唐英姿 李芳 阳娟 单位:湘潭职业技术学院

讨论

法律知识方面1993年3月26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对护士的工作职责和义务及执业资格等一些事宜作了规定。2002年2月20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2002年9月1日施行,规定了医疗事故的定性和处理等原则,是卫生行政处理和法律裁决的依据。该条例中增加和改变了许多内容。2002年,4月1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将本属于原告应负的部分举证责任分担给被告承担,举证倒置不但把责任的行为转移给了被告,而且也把举证的结果责任转移给了被告,在规定的期限内,被告拿不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就要承担败诉的结果。因此护理人员在临床工作中一定要熟知护理工作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以减少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1]。大部分护生缺乏相关法律知识本次调查结果表明,护生对护理相关法律知识掌握程度低,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如医疗事故的处理办法回答问题正确率大专仅为19.1%,中专更低,仅为13%,在所调查的十个问题中,回答问题正确率达到50%以上的仅有三个问题:护理侵权行为与犯罪、疏忽大意与渎职罪和品与物品的管理,而这个问题是《护理学基础》课程中涉及的重点及考点,因此护生掌握程度较好。而其他问题课堂内容涉及比较少,不是课程的重点与难点,学生不重视,因此调查中护生掌握程度低。护生对护理相关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存在明显学历差异,学历不同对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也不同,专科护生对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比中专护生好,且差异有统计学意义。学历层次不同,护生年龄、理论知识掌握程度、综合素质均有所差别。一般情况下,中专护生由于起点较低,且学校护理专业教育时间有限,其对护理专业理论知识掌握度较差,另外中专护生年龄偏小,责任心也欠佳,故对护理相关法律知识掌握程度较低。而专科护生大多已成年,学习能力及意识均优于中专护生,并关心专业相关知识,故对护理相关法律知识掌握程度较高。大部分护生对护理相关法律知识有需求从表2中可以看出,大部分护生对护理相关法律知识有需求,但也存在明显的学历差异。在所调查的护生中,大专护生仅有3个、中专护生仅有6个持无所谓态度,而大专护生有61.7%表示有强烈需求,中专护生仅有27%有强烈需求。这说明学历层次高的护生对工作质量要求高,学历层次低的护生对法律知识的需求欲比较低。同时护生对护理相关法律知识有学习的欲望,只要有合适的途径,会取得良好的效果。护生希望增加法律教育在调查中,如表3所示,护生获取相关法律知识现有的途径及希望获取途径排前三位的均为:课堂教育、讲座及医院培训。这说明调查的护生中,大部分喜欢采取被动的受教育方式,这也是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而主动的通过关注新闻媒体、法律法规来获取相关知识只能作为一种辅助手段。

建议

课堂授课增加相关法律知识目前,护理专业学生只开设了《法律基本知识》,而没有专门的与护理有关的法律课程,只有在《护理学基础》基础中涉及一些散在的、不系统的相关法律知识。而在德国护理基础教育中设有《与职业有关的法律》、《公民法》两门法学课程,总共140个学时,占全部理论课学时的5%[2]。因此,在护理专业授课过程中,增加护理相关法律知识是非常有必要的。定期举办护理法律相关讲座大学学习生活应该是多样化的,讲座已成为现在大学学习的一种重要形式,通过讲座可以让学生学习到很多专业相关知识,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为了让护生认识到护理相关法律的重要性,提高护生的法律意识,可以定期举办护理相关法律讲座,这是护生获取护理相关法律知识的重要途径。实习医院定期法律知识进行培训要提高护生对护理相关法律的掌握程度,医院与学校有着同等重要的作用。在护生进入医院前,可以进行岗前培训,不仅培训护生的护理专业知识及护理操作实践,同时也要注重对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在实习期间,可以不定期的组织法律知识培训,提高护生的法律意识,使护生明确护理工作中的法律问题,已降低实习期间法律纠纷的发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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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从人才培养模式来看,很多高校只开设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涉及法律的内容较少,更缺乏课外培养模式,从而降低了法律基础教学的实效性。

第三,从教学理念来看,有些教师不能深刻地理解将两者结合起来的深层含义。其实,它是为了让教师理解德育以及法制教育之间的密切联系,但是很多教师的错误做法和不当理解使得学生轻视法律基础课,导致法律基础教学的实效性较低。

第四,从教学内容设置来看,法律基础教学的内容设置非常不合理。首先,法律内容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只占了3章,而且涵盖了法理、宪法、民法、刑法、经济法等诸多部门法;其次,教材信息量较大,内容繁杂,但规定的课时非常少(只有36个课时),所以很多教师为了赶课时,只是简单地堆积知识点,不能很好地分析案例和有关的社会现象。

二、提高高校法律基础教育实效性的途径

1.增加法律基础教育的学分高校可以制定强制性政策,大幅提升法律基础教育的学时和实践方式,保证这门课程的基础性地位,提高广大师生的重视程度。

2.强化第二课堂活动开展第二课堂的活动,能在一定程度上拓展法律基础教育的教育和实践途径。如高校和各院系可以联系法律教研单位,组织多种形式的法律文化活动,定期开展和举办法律知识竞赛、开办法学讲座、法律研讨会、模拟法庭以及宣传法律的相关文艺活动演出等多种类型的法律文化活动。

3.深入社会实践教师要开展相应的社会调查活动,定期安排学生走出校门。如要求学生调查所在地区的社会成员对法律知识的相关需求状况以及他们的法律意识和素养,这样才能更好地提升学生法律素养的使命感和紧迫感;又如教师可以选择相关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学生学习和参观,了解法律运作的流程,巩固法律知识,增强他们的法律修养。

4.为学生提供各项法律服务考虑高校学生对法律的多种需要,教师可以为他们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以帮助学生解决学习、兼职、就业、实习、日常生活以及与人相处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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