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9 17: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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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识是人脑对于客观物质世界的反映,是感觉,思维等各种心理过程的总和。〔1〕法律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体系,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主观现象的把握方式,是人们对法的理性、情感、意志和信念等各种心理要素进行反映的有机综合体。〔2〕法律意识属于精神范畴,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也是一种特殊的法律现象。社会法律意识是社会作为一个整体对法律现象的意识,是一个社会中的个人法律意识、各个群体法律意识相互交融的产物,因此社会法律意识往往是一个国家法治状况的总的反映。〔3〕一个国家,立法的内容和水平、立法的价值取向、执法的水平、司法的公正程度、公民的守法的状态、法律监督机制的完备程度,是一个国家法治化程度的重要体现。
一个国家的法治化程度是和全民法律意识状态密不可分的,国民法律意识程度是这个国家法治的内在精神要素。
一、法律意识与立法
立法是统治阶级将其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过程,是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得到国家的确认的创制活动过程。
立法者倡导和保护什么利益和需求,限制或打击什么需求往往根据自己的法律情感、法律观念、法律思想等影响其价值判断的法律意识因素做出。立法者在创制法律时,法律意识必然支配着他的行为。一个国家国民的法律意识状态,从社会群体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中可窥见一斑。一个国家整体的共同法律生活准则是建立在这一时期社会整体的对法律的基本价值选择、情感倾向基础上的,这种共同的情感和需求是立法活动得以进行的心理条件。不同历史时期由于生产力状况不同、生产方式不同、文化习俗不同、政治力量对比不同,法律意识有所不同:不同的历史时期存在着不同的法律制度,同一历史时期不同类型的国家,同一类型不同的国家之间法律制度截然不同。如奴隶制时期奴隶主是权利的主体,奴隶是义务的主体,奴隶没有任何独立人格,只有服从和履行义务。反映到群体的思想观念和行为趋向上,则为服从与义务的人治特性。由于生产力低下,社会分工不细,在法律制度上就表现为诸法合一,重刑轻民,行政与司法一体等特点。当人类社会进入到商品经济和工业比较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时,由于契约自由、等价交换成为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于是形成以个人权利、自由、平等为核心的法律意识,同时伴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法律制度也随之分化,公法、私法分离,司法发达,司法独立。此阶段,当人们有了独立人格后,产生了平等、公平、正义、自由、秩序、法律至上等符合近现代法治精神的价值追求。于是良法治之便成为法治社会对法的内在价值要求。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法治应该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4〕所以,法治社会不仅要有完备的法律制度,而且要有善法和良法,即有反映特定时期公平、正义价值取向的法律,而良法的制定最终取决于立法者的法律意识水平。所以,法律意识是立法精神之引导。
二、法律意识与执法
意识是人脑对于客观物质世界的反映,是感觉,思维等各种心理过程的总和。〔1〕法律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体系,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主观现象的把握方式,是人们对法的理性、情感、意志和信念等各种心理要素进行反映的有机综合体。〔2〕法律意识属于精神范畴,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也是一种特殊的法律现象。社会法律意识是社会作为一个整体对法律现象的意识,是一个社会中的个人法律意识、各个群体法律意识相互交融的产物,因此社会法律意识往往是一个国家法治状况的总的反映。〔3〕一个国家,立法的内容和水平、立法的价值取向、执法的水平、司法的公正程度、公民的守法的状态、法律监督机制的完备程度,是一个国家法治化程度的重要体现。
一个国家的法治化程度是和全民法律意识状态密不可分的,国民法律意识程度是这个国家法治的内在精神要素。
一、法律意识与立法
立法是统治阶级将其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过程,是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得到国家的确认的创制活动过程。
立法者倡导和保护什么利益和需求,限制或打击什么需求往往根据自己的法律情感、法律观念、法律思想等影响其价值判断的法律意识因素做出。立法者在创制法律时,法律意识必然支配着他的行为。一个国家国民的法律意识状态,从社会群体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中可窥见一斑。一个国家整体的共同法律生活准则是建立在这一时期社会整体的对法律的基本价值选择、情感倾向基础上的,这种共同的情感和需求是立法活动得以进行的心理条件。不同历史时期由于生产力状况不同、生产方式不同、文化习俗不同、政治力量对比不同,法律意识有所不同:不同的历史时期存在着不同的法律制度,同一历史时期不同类型的国家,同一类型不同的国家之间法律制度截然不同。如奴隶制时期奴隶主是权利的主体,奴隶是义务的主体,奴隶没有任何独立人格,只有服从和履行义务。反映到群体的思想观念和行为趋向上,则为服从与义务的人治特性。由于生产力低下,社会分工不细,在法律制度上就表现为诸法合一,重刑轻民,行政与司法一体等特点。当人类社会进入到商品经济和工业比较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时,由于契约自由、等价交换成为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于是形成以个人权利、自由、平等为核心的法律意识,同时伴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法律制度也随之分化,公法、私法分离,司法发达,司法独立。此阶段,当人们有了独立人格后,产生了平等、公平、正义、自由、秩序、法律至上等符合近现代法治精神的价值追求。于是良法治之便成为法治社会对法的内在价值要求。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法治应该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4〕所以,法治社会不仅要有完备的法律制度,而且要有善法和良法,即有反映特定时期公平、正义价值取向的法律,而良法的制定最终取决于立法者的法律意识水平。所以,法律意识是立法精神之引导。
二、法律意识与执法
在法治国家中,法律至高无上,衡量一切活动的标准和尺度的最主要手段是法律,重要的社会关系在法治社会中主要由法律调整。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控权和保权,即控制公权力,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由于政府是立法机关的执行机关,它承担着全社会的公共管理与服务职能。行政权自身的扩张性,学界和实务界历来强调对其进行控制,如分权制衡、规范执法程序、责任追究制度等,但再完美的制度也是由人来落实的,执法者的理念、法律意识状态是社会执法水平的决定因素,而且这种因素与道德一样,自觉支配着执法者的行为。当一个社会的执法者内在具有了与法治社会相匹配的法律意识,外在完备的法律制度才能有效运行,行政权力在行使过程中才能体现出道德的光辉、人文的精神,而不是冷冰冰的权力强制,甚至造成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害,从而背离了人们成立政府的初衷。所以,法律意识是执法的内省力。
三、法律意识与守法
法律意识随着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对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感知、感受、评价、取舍而逐渐形成。法律意识的内容受到多方面的社会文化和法律因素的影响,而其中最根本的决定性因素是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5〕意识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具有相对独立性,它既可以超越社会现实:又可以滞后于社会现实,还可以与社会同步。对于我国而言,由于几千年来封建专制文化的影响和商品经济的不发达,公民社会没有出现过。人们的法律意识远远抵不上权力意识(官本位意识),人们的思维方式不是如何遵守法律,而是如何钻法律的漏洞,或逾越法律后,如何运用权力关系不受法律追究。所以在我国,真正走向法治的标志,不是我们是否有完备的法律,是否有善良之法,而是要有符合法治社会要求的公民,即有良好法律意识的公民。只有公民将守法变为自觉,社会法律秩序才得以建立。卢梭曾说:“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它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护一个民族的精神”。〔6〕所以,法律意识是公民守法的“法律”。
四、法律意识与司法
司法公正,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司法公正事关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对社会制度的评价。所以,司法公正作为服务于实现社会正义的终极目标,不仅是法律制度运作的核心和司法活动本身的要求,也是实现法治国家的必然需要。法官的法律意识与司法公正。法官是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执行者,行使国家审判权。其职业道德素养和业务素质,直接制约着执法水平,影响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影响法院的整体形象。培根有一句名言:“一次不公正的司法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与之相类似的一句格言是:“法官的人格是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换句话说,如果法官也被腐化,不能够主持正义了,那么这个社会也没有什么正义可言了。
可见人们不仅要求法官具备熟练和高超的业务素质,而且要求其具备高尚的道德情操。〔7〕五、法律意识与法律监督法律监督是法律得以实现的保障,是维护法制统一,防止权力滥用、懈怠的手段。它是法制的必要环节。
1.法律意识与权力监督。权力制约权力是现代法治社会运行的基本模式。任何公权力在行使过程中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授权范围、行使程序进行。为避免其违法、越权,法治国家的制度设计上必有监督机构的设置,以对公权力形成制约。这种监督机构某种意义上也是执法机构,其法律意识状态与前述一样,是监督权能否正确行使的内省力。因为,要想杜绝官官相护,执掌监督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只有将法律意识内化为职业道德和内心信念,树立起对法律的敬仰,才能不畏压力,确保实现对权力的有效监督。
2.法律意识与权利监督。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是对公权力进行有效监督的前提。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公权力来自人民的授权,并服务于人民。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是公权力设立的出发点和终极目的。但公权力在实施过程中,由于与其自身的私利交织在一起,会导致权力的异化,成为公民权利的侵害者、践踏者。此时,如果公民的权利意识不强,畏惧权力,只会助长权力的疯狂、恣意。反之,公民的维权意识很强,则会形成强大的震撼力,迫使权力有所收敛。一个真正成熟的法治社会,公民有着良好的法律意识,他们会以主人翁的身份积极参与到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活动中,他们会自觉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对公权力进行监督制约,以此形成权力与权利的平衡。
3.法律意识与舆论监督。舆论监督被誉为第三种权力的监督,这说明其监督的力量与力度的强大。理论上,舆论监督属于社会监督,它独立于公权力,只要依法行使,便不受公权力干涉。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出台新闻法,舆论监督存在许多尴尬状况。这在现实中主要有两种极端现象:其一,舆论完全依附于权力,没有自我,缺乏独立性;其二,舆论不负责任,进行严重失实的报道。两种现象均反映出我们的舆论工作者法律意识薄弱。试想当舆论工作者有了较好的法律意识,树立了法律权威的理念和信仰,不畏权势,不受制于权力,勇揭权力的滥用与黑暗,那将会对公权力形成怎样的制约,公权力自会收敛其无度的扩张。当舆论工作者有了较好的法律意识,就必然会慎重对待给社会的信息是否客观,否则会引发不必要的诉争。此外,舆论工作者的法律意识状态直接影响并引导普通公民的法律意识,甚是会影响司法的公正。
综上所述,法律意识是一个法治国家必备的内在精神要素,它是社会法治化程度的重要标志。因此,增强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重要环节,是我们应着力加强的工作。
参考文献:
〔1〕现代汉语词典〔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1353.
〔2〕〔5〕刘旺洪。法律意识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49.51.
〔3〕葛洪义。法理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92.
依法治国是国家的基本战略,与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但是现如今,社会上不知法、不懂法、不守法的人越来越多,这些都是社会进步的“绊脚石”。我们高中学生是中国未来发展的生力军,其是否懂法守法关系着中国未来法治社会的建设方向,因此通过何种途径有效的培养和提升我们高中学生的法律意识应该成为每一个教育人士认真思考的问题之一。
一、法律意识的基本概述
这里所指的法律意识主要讲的是人们对于各种法律和法律现象的看法和认识的一个总称。法律意识属于法律文化的范畴之中,其对法律的制定与实施有着十分深远的影响。公民只有具备了正确健康的法律意识,才能更好的遵纪守法,也才能正确看待现今实施的各种法律法规,并对其进行正确的评价。
二、培养高中学生法律意识的重要性
(一)与学校的管理制度相契合
对于我们高中生而言,大部分的时间都是待在校园之中,而学校制定的各项校纪校规也是推动学校进步和我们学生全面发展的“奠基石”。因此,培养我们学生的法律意识与学校的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便不谋而合。同时,也只有我们学生具备了相应的法律意识,校园文化的建设之路才能变得更加平顺且无忧。换言之,我们学生具备了一定的法律意识能够推动校园管理制度的建设发展,而校园文化制度的建设发展又能反作用于我们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
(二)与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相契合
我们高中学生是祖国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也是全面推动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立的主要力量来源。因此,在高中时代培养我们学生的法律意识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与影响。每个同学都应该努力学习与法律相关的知识,并且不断提升自己的法律意识,为将来建设社会主义社会奠定下坚实的基础。
(三)能够有效预防高中生走向犯罪的道路
近年来,我国的犯罪呈现低龄化的发展趋势,有不少的同学思想防线薄弱,一旦受到外界的诱惑或者是挑唆就容易不由自主的走上犯罪的歧途。因此,为了有效降低我们高中学生的犯罪率,开展深入和广泛的法律意识教育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我们高中学生这个年龄阶段十分特殊且具有很强的可塑性。因此,各个学校应该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加强对同学们法律意识的培养。
三、高中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主要途径
(一)学校加强对于高中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
对于培养我们高中学生的法律意识而言,学校有着责无旁贷的责任。各个学校必须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为我们开展具有实效的法治教育,并且通过各种途径向我们学生传授与法律相关的知识。同时,作为培养我们学生法律意识的“主战场”――思想政治课必须引起学校的高度重视。我们高中学生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分析能力和理解能力,因此在思想政治课程的教学过程中教师必须采取更加灵活多变的方式向我们学生进行法律意识的渗透,并帮助我们学生在潜移默化中养成正确的法律意识。
(二)家庭加强对于高中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
对于我们高中学生而言,两点一线的生活是我们的常态。因此,除了学校之外,家庭教育自然也显得十分重要。各个同学的家长应该在自己的家庭教育中巧妙的渗透于法律相关的知识和内容,并以自己的实际行动作为自己孩子效仿的榜样。不论是在日常的生活过程中还是在专门的教育环节中,父母都必须给予孩子足够的关注和重视,尽最大限度的为我们打造一个“纯净净土”,让自己的孩子在生活在这片净土之上,远离生活上的各种错误甚至是违法的思想和行为。
(三)社会加强对于高中学生法律意识的配合
除了学校和家庭之外,我们高中学生也不可避免的与社会有着或多或少的接触。因此,和谐健康的社会环境也是培养和提升学生法律意识的重要基础。相反,如果社会环境不健康的话,我们学生就会受到错误思想的引导,严重的甚至会走上犯罪的歧途。同样,社会风气的好坏也与我们能否健康成长有着息息相关的联系,好的社会风气能够助力我们学生法律意识的逐步形成,并让同学们在健康和谐的氛围中成长为社会的栋梁之才。
(四)高中学生不断提升自己的法律意识
现如今,很多同学只重视应试成绩的提升,对于其他方面的教育则显得漠不关心。很显然,这样成长起来的学生就算成绩再好,也不会成为社会所需要的人才。因此,为了提升自己的法律意识,我们学生也应该加强自身的修养,不断强化自己的法律意识与法律观念,并学会运用适当的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与利益。此外,我们学生还必须在日常阅读的过程中多多涉猎与法律有关的内容,在思想政治教育课上认真听讲,不断吸取与法律相关的知识与内容,已达到助力自己法律意识提升的最终目的。
四、结语
现阶段,我们高中学生的法律意识是普遍缺乏的。因此不管是学校、家庭、社会还是学生自己,都必须不断努力,通过各种有效途径提升我们学生的法律意识,让我们学生学会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并成为一个知法、懂法和守法的新世纪人才。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G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3)10-0177-02
法律意识是关于法律的意识,它既是一种社会概念,更是一个思想概念,其指向是人们对现行法律的理解和诠释,包括对法律内容和制度的了解,也包括对法律内容和制度的掌握和运用程度以及对自己行为从法律意义上的评价和理解。中职生法律意识就是中职生在法律这一领域的思想和思维的总和。法律意识是建构法治国家的灵魂,是培养人们守法自律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来源,它是人们综合素养的一个最重要的方面,对中职生而言,法律意识更是不可或缺的基本素养。中职生是中国社会未来的主体,他们的法律意识对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有很大的影响。
一、培养中职生法律意识的必要性
(一)法律意识的培养是思想道德建设必须的工作。法律意识培养属于思想道德建设范畴,中职生还属于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建设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历来受到社会的高度重视,而中职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又是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中职学生需要法律意识。中职生是社会的一个重要群体,它们的身份很特殊,从年龄上看,他们的社会阅历浅,经历少,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还不到位;从知识经历上看,他们之前没有经过系统的科学的法制教育,只是零星的了解;从心理素质上看,他们的情感和思想还显得脆弱;从社会关系上看,他们是家庭的宠儿,却是中考失败者,基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中职生更需要加强法律意识的培养,提高其法律水平。
(三)中职生法律意识的提高关系到国家法治建设。我国倡导依法治国,而依法治国的关键是形成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中职学生是即将踏上工作岗位的学生,他们的法律思想和法律意识必将对社会带来影响,如果他们的法律意识淡薄,必将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给法治环境带来危害。尽管我国中职学校的法律基础教育已经普及,但是由于文化素质较差、自我约束力较差、利己主义思想严重等特点,不少中职学生的法律意识还是相当薄弱的,还需要进行深入的系统化的法律教育才能适应我国的法治社会建设。
二、加强中职生的法律意识对策
随着当今社会传播媒介的空前发展,青少年以敏感的心灵感受着时代的变化,见多识广,早熟、早知、思维活跃。现在网络、媒体的不良宣传,使中职生受到不良影响,不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有些学生由于不懂法,触犯了法,还不知。在当前环境下加强中职生的法律意识,促进健康成长尤显必要。如何加强中职生的法律意识日益成为关注的问题。
(一)发挥家庭教育的基础作用。家庭教育是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健康成长的第一道防线,家庭环境和家长的言行、品行及教育方法,对青少年的心理、品德、爱心起着重要的作用。家长应加强对法律常识和德育知识、育孩常识的学习,用律己正己的思想和行为影响孩子,成为孩子的良师益友。父母要有正确的成才观、人才观,要了解、理解孩子的心理特点,掌握正确的教育方法。在重视孩子的学习成绩时,更要关心孩子的思想品德修养。
(二)发挥学校教育的支柱作用。学校是传授知识的场所,无论在教育的力量上、教育内容上、教育形式和教育时间上,都优越于其他场所,学校要加强普法教育。
1.充分发挥课堂教学优势。课堂教学环节不仅是知识文化的传播, 更重要的是怎样通过教书达到育人的目的。因此,除课堂传授,还应合理的安排教学,将道德与法律教育两者融入到其它学科的教学中,结合本学科的特点,积极主动的渗透。
2.注重教师素养的提升。作为教师,为人师表是所需具备的最基本素养,但往往也是最难形成的。因此,中职教师应充分注意自身修养的磨练与提升,要率先垂范,以身作则,富于对学生的正面号召力与感染力,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用高尚的道德修养和健全完善的法律意识潜移默化的影响学生。
[12][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14]死刑不是灵丹妙药,民意不能替代法官审判[N].南方周末,2011-7-15.
[15]高仰光.马克斯·韦伯与当代中国人的法律信仰[J].比较法研究,2011,(3).
The Unity of Consciousness and Will: The Culture and Logical
Structure of the Law Spirit
ZHANG Qi-ji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