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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识范畴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09 17:42:12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13篇法律意识范畴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法律意识范畴

篇1

意识是人脑对于客观物质世界的反映,是感觉,思维等各种心理过程的总和。〔1〕法律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体系,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主观现象的把握方式,是人们对法的理性、情感、意志和信念等各种心理要素进行反映的有机综合体。〔2〕法律意识属于精神范畴,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也是一种特殊的法律现象。社会法律意识是社会作为一个整体对法律现象的意识,是一个社会中的个人法律意识、各个群体法律意识相互交融的产物,因此社会法律意识往往是一个国家法治状况的总的反映。〔3〕一个国家,立法的内容和水平、立法的价值取向、执法的水平、司法的公正程度、公民的守法的状态、法律监督机制的完备程度,是一个国家法治化程度的重要体现。

一个国家的法治化程度是和全民法律意识状态密不可分的,国民法律意识程度是这个国家法治的内在精神要素。

一、法律意识与立法

立法是统治阶级将其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过程,是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得到国家的确认的创制活动过程。

立法者倡导和保护什么利益和需求,限制或打击什么需求往往根据自己的法律情感、法律观念、法律思想等影响其价值判断的法律意识因素做出。立法者在创制法律时,法律意识必然支配着他的行为。一个国家国民的法律意识状态,从社会群体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中可窥见一斑。一个国家整体的共同法律生活准则是建立在这一时期社会整体的对法律的基本价值选择、情感倾向基础上的,这种共同的情感和需求是立法活动得以进行的心理条件。不同历史时期由于生产力状况不同、生产方式不同、文化习俗不同、政治力量对比不同,法律意识有所不同:不同的历史时期存在着不同的法律制度,同一历史时期不同类型的国家,同一类型不同的国家之间法律制度截然不同。如奴隶制时期奴隶主是权利的主体,奴隶是义务的主体,奴隶没有任何独立人格,只有服从和履行义务。反映到群体的思想观念和行为趋向上,则为服从与义务的人治特性。由于生产力低下,社会分工不细,在法律制度上就表现为诸法合一,重刑轻民,行政与司法一体等特点。当人类社会进入到商品经济和工业比较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时,由于契约自由、等价交换成为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于是形成以个人权利、自由、平等为核心的法律意识,同时伴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法律制度也随之分化,公法、私法分离,司法发达,司法独立。此阶段,当人们有了独立人格后,产生了平等、公平、正义、自由、秩序、法律至上等符合近现代法治精神的价值追求。于是良法治之便成为法治社会对法的内在价值要求。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法治应该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4〕所以,法治社会不仅要有完备的法律制度,而且要有善法和良法,即有反映特定时期公平、正义价值取向的法律,而良法的制定最终取决于立法者的法律意识水平。所以,法律意识是立法精神之引导。

二、法律意识与执法

篇2

意识是人脑对于客观物质世界的反映,是感觉,思维等各种心理过程的总和。〔1〕法律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体系,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主观现象的把握方式,是人们对法的理性、情感、意志和信念等各种心理要素进行反映的有机综合体。〔2〕法律意识属于精神范畴,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也是一种特殊的法律现象。社会法律意识是社会作为一个整体对法律现象的意识,是一个社会中的个人法律意识、各个群体法律意识相互交融的产物,因此社会法律意识往往是一个国家法治状况的总的反映。〔3〕一个国家,立法的内容和水平、立法的价值取向、执法的水平、司法的公正程度、公民的守法的状态、法律监督机制的完备程度,是一个国家法治化程度的重要体现。

一个国家的法治化程度是和全民法律意识状态密不可分的,国民法律意识程度是这个国家法治的内在精神要素。

一、法律意识与立法

立法是统治阶级将其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过程,是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得到国家的确认的创制活动过程。

立法者倡导和保护什么利益和需求,限制或打击什么需求往往根据自己的法律情感、法律观念、法律思想等影响其价值判断的法律意识因素做出。立法者在创制法律时,法律意识必然支配着他的行为。一个国家国民的法律意识状态,从社会群体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中可窥见一斑。一个国家整体的共同法律生活准则是建立在这一时期社会整体的对法律的基本价值选择、情感倾向基础上的,这种共同的情感和需求是立法活动得以进行的心理条件。不同历史时期由于生产力状况不同、生产方式不同、文化习俗不同、政治力量对比不同,法律意识有所不同:不同的历史时期存在着不同的法律制度,同一历史时期不同类型的国家,同一类型不同的国家之间法律制度截然不同。如奴隶制时期奴隶主是权利的主体,奴隶是义务的主体,奴隶没有任何独立人格,只有服从和履行义务。反映到群体的思想观念和行为趋向上,则为服从与义务的人治特性。由于生产力低下,社会分工不细,在法律制度上就表现为诸法合一,重刑轻民,行政与司法一体等特点。当人类社会进入到商品经济和工业比较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时,由于契约自由、等价交换成为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于是形成以个人权利、自由、平等为核心的法律意识,同时伴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法律制度也随之分化,公法、私法分离,司法发达,司法独立。此阶段,当人们有了独立人格后,产生了平等、公平、正义、自由、秩序、法律至上等符合近现代法治精神的价值追求。于是良法治之便成为法治社会对法的内在价值要求。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法治应该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4〕所以,法治社会不仅要有完备的法律制度,而且要有善法和良法,即有反映特定时期公平、正义价值取向的法律,而良法的制定最终取决于立法者的法律意识水平。所以,法律意识是立法精神之引导。

二、法律意识与执法

在法治国家中,法律至高无上,衡量一切活动的标准和尺度的最主要手段是法律,重要的社会关系在法治社会中主要由法律调整。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控权和保权,即控制公权力,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由于政府是立法机关的执行机关,它承担着全社会的公共管理与服务职能。行政权自身的扩张性,学界和实务界历来强调对其进行控制,如分权制衡、规范执法程序、责任追究制度等,但再完美的制度也是由人来落实的,执法者的理念、法律意识状态是社会执法水平的决定因素,而且这种因素与道德一样,自觉支配着执法者的行为。当一个社会的执法者内在具有了与法治社会相匹配的法律意识,外在完备的法律制度才能有效运行,行政权力在行使过程中才能体现出道德的光辉、人文的精神,而不是冷冰冰的权力强制,甚至造成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害,从而背离了人们成立政府的初衷。所以,法律意识是执法的内省力。

三、法律意识与守法

法律意识随着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对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感知、感受、评价、取舍而逐渐形成。法律意识的内容受到多方面的社会文化和法律因素的影响,而其中最根本的决定性因素是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5〕意识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具有相对独立性,它既可以超越社会现实:又可以滞后于社会现实,还可以与社会同步。对于我国而言,由于几千年来封建专制文化的影响和商品经济的不发达,公民社会没有出现过。人们的法律意识远远抵不上权力意识(官本位意识),人们的思维方式不是如何遵守法律,而是如何钻法律的漏洞,或逾越法律后,如何运用权力关系不受法律追究。所以在我国,真正走向法治的标志,不是我们是否有完备的法律,是否有善良之法,而是要有符合法治社会要求的公民,即有良好法律意识的公民。只有公民将守法变为自觉,社会法律秩序才得以建立。卢梭曾说:“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它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护一个民族的精神”。〔6〕所以,法律意识是公民守法的“法律”。

四、法律意识与司法

司法公正,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司法公正事关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对社会制度的评价。所以,司法公正作为服务于实现社会正义的终极目标,不仅是法律制度运作的核心和司法活动本身的要求,也是实现法治国家的必然需要。法官的法律意识与司法公正。法官是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执行者,行使国家审判权。其职业道德素养和业务素质,直接制约着执法水平,影响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影响法院的整体形象。培根有一句名言:“一次不公正的司法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与之相类似的一句格言是:“法官的人格是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换句话说,如果法官也被腐化,不能够主持正义了,那么这个社会也没有什么正义可言了。

可见人们不仅要求法官具备熟练和高超的业务素质,而且要求其具备高尚的道德情操。〔7〕五、法律意识与法律监督法律监督是法律得以实现的保障,是维护法制统一,防止权力滥用、懈怠的手段。它是法制的必要环节。

1.法律意识与权力监督。权力制约权力是现代法治社会运行的基本模式。任何公权力在行使过程中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授权范围、行使程序进行。为避免其违法、越权,法治国家的制度设计上必有监督机构的设置,以对公权力形成制约。这种监督机构某种意义上也是执法机构,其法律意识状态与前述一样,是监督权能否正确行使的内省力。因为,要想杜绝官官相护,执掌监督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只有将法律意识内化为职业道德和内心信念,树立起对法律的敬仰,才能不畏压力,确保实现对权力的有效监督。

2.法律意识与权利监督。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是对公权力进行有效监督的前提。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公权力来自人民的授权,并服务于人民。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是公权力设立的出发点和终极目的。但公权力在实施过程中,由于与其自身的私利交织在一起,会导致权力的异化,成为公民权利的侵害者、践踏者。此时,如果公民的权利意识不强,畏惧权力,只会助长权力的疯狂、恣意。反之,公民的维权意识很强,则会形成强大的震撼力,迫使权力有所收敛。一个真正成熟的法治社会,公民有着良好的法律意识,他们会以主人翁的身份积极参与到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活动中,他们会自觉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对公权力进行监督制约,以此形成权力与权利的平衡。

3.法律意识与舆论监督。舆论监督被誉为第三种权力的监督,这说明其监督的力量与力度的强大。理论上,舆论监督属于社会监督,它独立于公权力,只要依法行使,便不受公权力干涉。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出台新闻法,舆论监督存在许多尴尬状况。这在现实中主要有两种极端现象:其一,舆论完全依附于权力,没有自我,缺乏独立性;其二,舆论不负责任,进行严重失实的报道。两种现象均反映出我们的舆论工作者法律意识薄弱。试想当舆论工作者有了较好的法律意识,树立了法律权威的理念和信仰,不畏权势,不受制于权力,勇揭权力的滥用与黑暗,那将会对公权力形成怎样的制约,公权力自会收敛其无度的扩张。当舆论工作者有了较好的法律意识,就必然会慎重对待给社会的信息是否客观,否则会引发不必要的诉争。此外,舆论工作者的法律意识状态直接影响并引导普通公民的法律意识,甚是会影响司法的公正。

综上所述,法律意识是一个法治国家必备的内在精神要素,它是社会法治化程度的重要标志。因此,增强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重要环节,是我们应着力加强的工作。

参考文献:

〔1〕现代汉语词典〔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1353.

〔2〕〔5〕刘旺洪。法律意识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49.51.

〔3〕葛洪义。法理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92.

篇3

依法治国是国家的基本战略,与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但是现如今,社会上不知法、不懂法、不守法的人越来越多,这些都是社会进步的“绊脚石”。我们高中学生是中国未来发展的生力军,其是否懂法守法关系着中国未来法治社会的建设方向,因此通过何种途径有效的培养和提升我们高中学生的法律意识应该成为每一个教育人士认真思考的问题之一。

一、法律意识的基本概述

这里所指的法律意识主要讲的是人们对于各种法律和法律现象的看法和认识的一个总称。法律意识属于法律文化的范畴之中,其对法律的制定与实施有着十分深远的影响。公民只有具备了正确健康的法律意识,才能更好的遵纪守法,也才能正确看待现今实施的各种法律法规,并对其进行正确的评价。

二、培养高中学生法律意识的重要性

(一)与学校的管理制度相契合

对于我们高中生而言,大部分的时间都是待在校园之中,而学校制定的各项校纪校规也是推动学校进步和我们学生全面发展的“奠基石”。因此,培养我们学生的法律意识与学校的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便不谋而合。同时,也只有我们学生具备了相应的法律意识,校园文化的建设之路才能变得更加平顺且无忧。换言之,我们学生具备了一定的法律意识能够推动校园管理制度的建设发展,而校园文化制度的建设发展又能反作用于我们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

(二)与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相契合

我们高中学生是祖国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也是全面推动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立的主要力量来源。因此,在高中时代培养我们学生的法律意识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与影响。每个同学都应该努力学习与法律相关的知识,并且不断提升自己的法律意识,为将来建设社会主义社会奠定下坚实的基础。

(三)能够有效预防高中生走向犯罪的道路

近年来,我国的犯罪呈现低龄化的发展趋势,有不少的同学思想防线薄弱,一旦受到外界的诱惑或者是挑唆就容易不由自主的走上犯罪的歧途。因此,为了有效降低我们高中学生的犯罪率,开展深入和广泛的法律意识教育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我们高中学生这个年龄阶段十分特殊且具有很强的可塑性。因此,各个学校应该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加强对同学们法律意识的培养。

三、高中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主要途径

(一)学校加强对于高中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

对于培养我们高中学生的法律意识而言,学校有着责无旁贷的责任。各个学校必须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为我们开展具有实效的法治教育,并且通过各种途径向我们学生传授与法律相关的知识。同时,作为培养我们学生法律意识的“主战场”――思想政治课必须引起学校的高度重视。我们高中学生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分析能力和理解能力,因此在思想政治课程的教学过程中教师必须采取更加灵活多变的方式向我们学生进行法律意识的渗透,并帮助我们学生在潜移默化中养成正确的法律意识。

(二)家庭加强对于高中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

对于我们高中学生而言,两点一线的生活是我们的常态。因此,除了学校之外,家庭教育自然也显得十分重要。各个同学的家长应该在自己的家庭教育中巧妙的渗透于法律相关的知识和内容,并以自己的实际行动作为自己孩子效仿的榜样。不论是在日常的生活过程中还是在专门的教育环节中,父母都必须给予孩子足够的关注和重视,尽最大限度的为我们打造一个“纯净净土”,让自己的孩子在生活在这片净土之上,远离生活上的各种错误甚至是违法的思想和行为。

(三)社会加强对于高中学生法律意识的配合

除了学校和家庭之外,我们高中学生也不可避免的与社会有着或多或少的接触。因此,和谐健康的社会环境也是培养和提升学生法律意识的重要基础。相反,如果社会环境不健康的话,我们学生就会受到错误思想的引导,严重的甚至会走上犯罪的歧途。同样,社会风气的好坏也与我们能否健康成长有着息息相关的联系,好的社会风气能够助力我们学生法律意识的逐步形成,并让同学们在健康和谐的氛围中成长为社会的栋梁之才。

(四)高中学生不断提升自己的法律意识

现如今,很多同学只重视应试成绩的提升,对于其他方面的教育则显得漠不关心。很显然,这样成长起来的学生就算成绩再好,也不会成为社会所需要的人才。因此,为了提升自己的法律意识,我们学生也应该加强自身的修养,不断强化自己的法律意识与法律观念,并学会运用适当的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与利益。此外,我们学生还必须在日常阅读的过程中多多涉猎与法律有关的内容,在思想政治教育课上认真听讲,不断吸取与法律相关的知识与内容,已达到助力自己法律意识提升的最终目的。

四、结语

现阶段,我们高中学生的法律意识是普遍缺乏的。因此不管是学校、家庭、社会还是学生自己,都必须不断努力,通过各种有效途径提升我们学生的法律意识,让我们学生学会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并成为一个知法、懂法和守法的新世纪人才。

参考文献:

篇4

【中图分类号】G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3)10-0177-02

法律意识是关于法律的意识,它既是一种社会概念,更是一个思想概念,其指向是人们对现行法律的理解和诠释,包括对法律内容和制度的了解,也包括对法律内容和制度的掌握和运用程度以及对自己行为从法律意义上的评价和理解。中职生法律意识就是中职生在法律这一领域的思想和思维的总和。法律意识是建构法治国家的灵魂,是培养人们守法自律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来源,它是人们综合素养的一个最重要的方面,对中职生而言,法律意识更是不可或缺的基本素养。中职生是中国社会未来的主体,他们的法律意识对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有很大的影响。

一、培养中职生法律意识的必要性

(一)法律意识的培养是思想道德建设必须的工作。法律意识培养属于思想道德建设范畴,中职生还属于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建设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历来受到社会的高度重视,而中职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又是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中职学生需要法律意识。中职生是社会的一个重要群体,它们的身份很特殊,从年龄上看,他们的社会阅历浅,经历少,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还不到位;从知识经历上看,他们之前没有经过系统的科学的法制教育,只是零星的了解;从心理素质上看,他们的情感和思想还显得脆弱;从社会关系上看,他们是家庭的宠儿,却是中考失败者,基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中职生更需要加强法律意识的培养,提高其法律水平。

(三)中职生法律意识的提高关系到国家法治建设。我国倡导依法治国,而依法治国的关键是形成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中职学生是即将踏上工作岗位的学生,他们的法律思想和法律意识必将对社会带来影响,如果他们的法律意识淡薄,必将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给法治环境带来危害。尽管我国中职学校的法律基础教育已经普及,但是由于文化素质较差、自我约束力较差、利己主义思想严重等特点,不少中职学生的法律意识还是相当薄弱的,还需要进行深入的系统化的法律教育才能适应我国的法治社会建设。

二、加强中职生的法律意识对策

随着当今社会传播媒介的空前发展,青少年以敏感的心灵感受着时代的变化,见多识广,早熟、早知、思维活跃。现在网络、媒体的不良宣传,使中职生受到不良影响,不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有些学生由于不懂法,触犯了法,还不知。在当前环境下加强中职生的法律意识,促进健康成长尤显必要。如何加强中职生的法律意识日益成为关注的问题。

(一)发挥家庭教育的基础作用。家庭教育是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健康成长的第一道防线,家庭环境和家长的言行、品行及教育方法,对青少年的心理、品德、爱心起着重要的作用。家长应加强对法律常识和德育知识、育孩常识的学习,用律己正己的思想和行为影响孩子,成为孩子的良师益友。父母要有正确的成才观、人才观,要了解、理解孩子的心理特点,掌握正确的教育方法。在重视孩子的学习成绩时,更要关心孩子的思想品德修养。

(二)发挥学校教育的支柱作用。学校是传授知识的场所,无论在教育的力量上、教育内容上、教育形式和教育时间上,都优越于其他场所,学校要加强普法教育。

1.充分发挥课堂教学优势。课堂教学环节不仅是知识文化的传播, 更重要的是怎样通过教书达到育人的目的。因此,除课堂传授,还应合理的安排教学,将道德与法律教育两者融入到其它学科的教学中,结合本学科的特点,积极主动的渗透。

2.注重教师素养的提升。作为教师,为人师表是所需具备的最基本素养,但往往也是最难形成的。因此,中职教师应充分注意自身修养的磨练与提升,要率先垂范,以身作则,富于对学生的正面号召力与感染力,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用高尚的道德修养和健全完善的法律意识潜移默化的影响学生。

篇5

[12][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14]死刑不是灵丹妙药,民意不能替代法官审判[N].南方周末,2011-7-15.

[15]高仰光.马克斯·韦伯与当代中国人的法律信仰[J].比较法研究,2011,(3).

The Unity of Consciousness and Will: The Culture and Logical

Structure of the Law Spirit

ZHANG Qi-jiang

篇6

第三作者:张娟,西南科技大学2011级经济法研究生。

摘要:我国古代法律文化作为几千年历史长河中各种经验和传统的综合,其内容以及特征表现对于我国法制研究有着重要的作用,而随着政治、经济以及社会形态的发展、变更,我国法律文化亦进行了相应的发展与进步。

关键词:中国 法律文化 特征 发展

一、 法律文化的界定

法律文化是指一个民族或国家在长期的共同生活过程中所认同的、相对稳定的、与法和法律现象有关的制度、意识和传统学说的总体,其主要包括法律意识、法律制度、法律实践,是法的制度、法的实施、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等活动中所积累起来的经验、智慧和知识,是人民 从事各种法律活动的行为模式、传统和习惯。①随着政治、经济的不断发展,政治、经济的不断全球化,在未来世界竞争中,文化的竞争将是最为终局性和关键性的。法律文化通俗来讲就是法律观念或者法律意识,其所涉及的只是不同民族,不同地域,不同阶层的人们对法律及司法机构、法律职业家等的态度,对于解决冲突方式的选择、政府标准以及法律价值尺度等。其具有着比较明显的特征:第一,法律文化是人类文化的组成部分;第二,法律文化是社会观念形态、群体生活方式、社会规范和制度中有关法律制度的那一部分以及文化总体功能作用于法制活动而产生的内容;第三,法律文化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法律意识形态本适应的法律制度、组织、机构的总和;第四,法律文化是一定社会对法或法律制度的观点和态度的形态,包括法律意识及法律制度运行机制等方面。②通过以上的这些特征分析,法律文化其主要是社会实践以及法律实践所积累经验的综合,是所有人类精神成果的总和。

二、 中国法律文化的内容

我国法律文化,其属于世界法律文化范畴,其亦是法律意识、法律制度以及法律实践等几千年经验、知识、习惯、行为模式以及传统的总和。但是其作为中华法系的精髓,从上古开始一直到清末,必然会存在着其独自所有的特征。我国的法律文化大致内容可以概括为:德主刑辅的理论学说、传统法律文化集体本位精神,无讼息争的心理倾向,视法律为工具的价值判断。③我国法律文化在其几千年的积累过程中,逐渐形成了独特的法律价值、法律理念以及司法传统。

三、 中国法律文化的特征

我国法律文化作为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律文化相对比的东方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杰出代表,其显示出较强的稳定性与持续性,这与其自身所具有的独特法律文化特征不无关系。

首先,“礼法合一”,“德主刑辅”。这种法律文化理念是我国古代法律文化所秉承的,“礼”在中国作为一种行为规则,在古代被作为治国的根本,“礼”包含了中国古代的所有意识范畴。同时,古代的法律中,对于法律的预防作用利用较小,其注重法律的惩罚与威慑作用。

其次,“皇权至上”,“家族权力本位”。中国古代强调国家权力本文,家族权力本文,君主的权力之大可以达到制约法律的地步。君主作为国家法律的最高来源,对于法律的支配与限制有着决定性的权力,在家庭中,家族的族长或者家庭的父亲以及兄长视为家庭法律的制定者。同时,地方行政长官的权力集行政权力与司法权力于一身。

第三,我国古代的法律是公法与私法合一,实体法与诉讼法合一,这就形成了以刑法为核心的中华法系这一具有独特特征的法系。

第四,“息事宁人,平争止讼”。我国古代的法律心理是简单解决事情,简单解决人际关系,尽量避免不必要的、过大的矛盾产生以及激发。这种法律心理的生成,与“天人合一”的精神刺激以及“家族本位”的利益模式相关。人们认为其行为的好坏以及行为的对错自然有上天对其作出判断,同时家族利益凌驾于个人利益之上,均会形成简单解决所有事情的行事心理。

最后,“国法、天理、人情、相结合 ”。在我国古代的审判中,在适用国家法律的同时,还要注重人情以及案件的正义性这些情节,而且在某些时候将这些情节放大。如“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人情是避免惩罚的合理理由,当然“皇恩”在司法审判中也会产生一定的作用,这种“天之之理”也是审判的参照依据。对于人情作为裁量依据,笔者认为其是存在着一定理由的,就是东汉董仲舒提出的“儒术”,要求人人对其自身行为进行各自约束,这无形中就增加了人与人之间的礼教与伦理约束。④

四、 中国法律文化的发展

我国古代法律文化有着多种传统,显示出来多种特征,但随着时间的不断发展,政治、经济以及文化的不断变迁,我国法律文化也进行了不断的发展与进步。

首先,以民为中心替代以刑为中心。随着经济以及人文的发展,仅仅以惩罚作为统治的手段出现较大的争议,慢慢的,社会形态出现变更,加之经济的不断发展,权利的不断深入,“民刑并重”逐渐取代了“重刑轻民”,法律不再是作为惩罚的工具,法律亦是保护权利的工具。

其次,司法开始逐步独立。在我国古代司法权与行政权集于地方官员一体,司法权力的行使往往会受到行政权的干涉。但是,在政治、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从制度、物质保证、职业资格等方面作出了司法独立特别是法官独立的相应规定。

最后,法律体系的开放性。我国古代的法律是比较封闭的,在早期,法律是只有统治阶级才有权知道的,这是由于我国的自然经济以及宗法制度决定的。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渐形成以及人民民主国家的建立,法律体系不断开放,不仅人民民主化不断加强,对于与世界其他国家的法律交流也不断增加。(作者单位:西南科技大学)

参考文献:

[1]阎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法律意识的消极影响”,《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期。

[2]于向阳:“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价值”,《南昌教育学院学报》,2013年第2期。

[3]杨显滨:“论当代中国法律文化价值的应然归属”,《河北法学》,2013年2月第2期。

注解

①百度百科:http:///view/231943.htm 。

篇7

高职院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律意识教育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该教材第六章是关于择业就业、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论述;第七、八章是关于增强法律意识、了解法律制度等方面的论述。这两章课程除了担负着培养大学生正确的择业观和就业观、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外,还担负着培养学生具备基本的法律常识和法律意识。加强大学生就业法律意识教育,这是顺应法治社会发展、促进大学生顺利就业、保障法律权益的迫切需要。高职院校应重视好和利用好这门课程,充分发挥这门课教育培养学生法律就业意识的基础性和主渠道作用,培养学生懂法、知法、守法、护法素养,培养学生良好的就业法律意识。

一、高职院校学生就业法律意识的薄弱环节

当前,加强学生就业法律意识得到各高职院校普遍重视,取得了显著成效。但这是一项长远工作,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

(一)就业法律知识欠缺

没有法律知识,维权、守法就无从谈起。近年来我国制定了一系列与就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以规范大学生就业市场秩序。但不少高职院校学生基础相对薄弱,欠缺就业法律知识。

(二)就业维权意识薄弱

在择业时,毕业生关心最多的是如何设计和制作简历、如何调整心态和掌握面试技巧,对保障大学生就业权益的法律知之甚少,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和维权意识,一旦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往往不知如何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三)就业契约意识薄弱

我们倡导诚信教育,培养学生守约意识、不随意毁约意识。求职者和用人单位在签订契约时应做到平等自愿,在签订契约后应诚实守信、自觉履行。然而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草率签约、随意违约的行为屡见不鲜。

(四)公平就业意识薄弱

公平就业意识,是指求职者享有公平、平等、不受歧视的就业权利和就业机会的法律意识。近些年,求职者受到就业歧视的情况时有发生,较为常见诸如性别歧视、户口歧视、年龄歧视和疾病歧视等,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就业权利。

(五)就业守法意识薄弱

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部分学生求职心切,为了“镀金”而不惜铤而走险,求助不法分子伪造学历证明或专业等级证书等,殊不知其行为已经触犯相关法律法规,这也反映了部分学生守法意识的薄弱。

二、高职院校学生就业法律意识欠缺的原因分析

当前,《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法律知识教学发挥着培养学生就业法律意识的主渠道作用,但实际教学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认真加以探讨。

(一)内容多、课时少、班级大

这门课是公共基础课,内容多、课时少、班级大的矛盾突出。另外由于师资等方面原因,这门课程往往采取合班大教室上课的方式,教学效果不理想。

(二)高职院校师资队伍法律专业教师欠缺

就业法律意识教育是一种理论性和实践性较强的工作,这门课多为思政专业教师任课,教师在法律专业方面的知识和水平有限,对培养大学生学习和运用法律缺乏具体对策,实际教学效果不够理想。

(三)教学方法、形式单一

这门课是公共基础课,理论性较强。任课教师由于专业学历、教学经验等因素差异,造成教学效果参差不齐,主要表现就是教学理念落后,教学方法单一,缺乏理论性与实践性、互动性相结合,影响教学效果。

三、对策建议

新时期对高职院校就业法律意识教育提出了更高要求,我们必须加大就业指导工作的深度和力度,改变以往就业指导工作短期化、表面化、片面化的状况。按照“以就业为导向”的改革精神,充分发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主渠道作用,整合就业指导课程和心理健康教育有关课程,通过系统化、纵深化、长期化、完整化的教育有效提升高职学生就业法律意识。

(一)创新教学方法,提高学生学习积极性

结合这门课中就业指导部分和法律基础部分,培养学生的就业法律意识。在教学内容上重点掌握与就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让学生充分了解或掌握就业具体法律权益:平等就业权、知情权、隐私权、财产权、救济权等,以及具体的法律义务。为了提高法律意识教育的实效性,应该注重理论性、实践性与互动性相结合,综合运用讲述法、问答法、讨论法等基本教学方式,采用重点讲授法、实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观摩审判教学法、补充内容教学法等,适时运用多媒体、投影视频等现代信息化教学手段,提高学生学习兴趣和教学效果。

(二)有针对性地确定重点教学内容

针对多发和突出的法律问题,确定重点教学内容。任课教师应以提高学生就业法律意识为根本,以就业维权为核心,以学生顺利就业为宗旨的教学理念的指导下,在让学生增加法律知识的基础上,结合具有代表性的经典案例,针对薄弱环节,确定重点教学内容,着重培养学生维权意识、契约意识、公平意识和守法意识。

(三)整合相关课程,建设一支专业合理的教师队伍

根据讲授任务,这门课要求任课教师需具备思想政治和法律两方面专业背景。首先,学校可根据具体实际,在同一体系之下将课程进行拆分,划分教学任务和侧重点,并适当增加就业法律部分课时量;其次,建设一支法律专业的师资队伍,增强任课教师法律理论修养和实践经验;另外,整合就业指导课程和心理健康教育有关课程,加强系统性、整体性和连贯性,任课教师在教学工作中应加强相互的交流、配合与协调。

(四)延伸课堂外教学,对大学生就业提供法律援助

高职院校就业部门可以设立大学生就业法律援助中心,吸引校内专业法律教师或者兼职律师参与对大学生的法律援助,对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帮助,也可以通过建立就业法律指导网站、开通咨询电话、开展讲座等形式宣传就业法律知识,提示就业法律风险,帮助学生解决法律问题、维护合法权益。还可以把学生在择业就业过程中遇到的多发和突出问题集中归纳,及时援引到课堂教学中去,提高学生学习兴趣,增强就业法律意识教育实效性。总之,加强高职院校大学生就业法律意识的培养是就业指导工作的重点范畴,充分发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对大学生就业法律意识教育的主渠道和基础性作用,完善课堂教学,使法律意识教育更有针对性、具体性、实效性,促进毕业生就业工作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发展。

【参考文献】

[1]、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20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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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视编导的法律意识决定电视作品的法制特性

法律是一门严肃而又博大精深的科学,是一个国家文明程度和法制建设进程的重要指标。随着改革开放,我国的法制化建设工程迈上了新的台阶,法律与老百姓的生活联系得越来越紧密了,作为一名电视法制节目的编导,就应该注重自己的法律修养,强化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分为两个层次:一个是法制心理,另一个是法制思想体系。

法制心理是指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自发形成的感觉、情绪、习性。是法律意识的低级阶段,又称为“感觉型法律意识。这种法律意识人人都有。

法制思想体系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系统化、理论化的思想、观点、理论。它是在法制心理基础上产生的,是法律意识的高级层次,又称为理论型法律意识。这种意识是法学家和司法工作者所必须具备的意识,也是电视法制节目编导应该具备的法律意识。

感觉型法制意识是人们直接从社会生活中获得,极不准确而且是零星的,残缺不足的,而理论型法制意识则是为专业法律工作者所应具备的。新闻工作者起码要具备知觉型的法制意识,要有敏捷的眼光,善于扑捉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法制信息并予以报道。而作为从事新闻宣传工作的法制电视编导不仅要有敏锐的新闻眼光,而且要具备相当的法律知识,能够灵活地运用法制精神去扑捉、选择法制节目的选题,制作具有专业水准的电视法制节目。

电视法制节目编导在创作节目时,应具备一定的法律常识,做到准确地使用法律专业术语,以避免闹出笑话或引起误会,甚至引发诉讼官司。比如一些记者竟然分不清何谓犯罪嫌疑人,何谓犯罪被告人,何谓犯罪;把拘留和逮捕混为一谈,把作为批准逮捕决定的检察院误成公安局,至于把被告误为被告人,把法人误为法人代表就更不少见了。由此可见,电视法制节目编导掌握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是十分必要的,将有利于我们更好地办好法制电视节目。

二、电视编导文化意识决定电视作品的的文化品格

所谓文化品格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理解是从精神方面,是指社会的意识形态、风格习惯以及与之相关的社会制度和组织。广义的理解是包括精神和物质财富的总和 ,一种社会行为经过长期的发展和演变而形成的某种公式化的观念形态和行为规范,就可以进入文化范畴了。文化,是一个既抽象又具体的概念。所谓文化人,就是那些致力于文化建设的人。电视编导因为电视观念的广泛性和电视节目的多样性,肩负着最重要的文化建设的使命。而电视文化品格的提升就 依赖于电视编导深刻而敏锐的文化眼光。

电视法制节目是一种新的电视现象,也是一种新的文化现象,它也有着自己的文化结构和形态。电视法制节目的文化意蕴与其他文化一样有外在和内在两个方面,同时也有它的内涵和外延。从电视法制节目的表面现象看,也就是它的外在表现形式,包括节目本身在频道节目中的地位、节目名称、包装形式、节目长度以及播出时段、人员和设备的投放配置、节目来源以及保障等方面,事实上相当于文化结构中器物层次和制度层次。节目的内在表现形式,即节目的软件包括节目的策划、制作的水准、社会的认识程度,也就是节目的收视率。电视法制节目的内涵也就是节目所蕴涵的深刻的思想性、丰富的知识性和高雅的审美格调等等。它的外延也就是节目播出后所获得良好收视效果、积极的宣传效应以及由此而带来的广告经济效益,这相当于文化结构中精神智能层次和价值规范层次。

电视法制节目的文化意蕴构建,应该从优化节目定位,强化节目运作机制,完善节目保障措施,不断变化包装形式入手,通过周密的节目策划和精心制作,塑造完美的文化意境,达到影响观众的思想和行为的目的。

电视艺术的目的是悦人心情,启人心智,抚人心灵,美人生活,实现人文关怀。电视法制节目对大众的人文关怀应该是广泛而充分的,它的法理性、通俗性、知识性和互动性已经被受众所接受。电视法制节目所关注的是社会多层面、多领域的问题,凡是与人民群众生活有关的法制事件都应该为我们的电视节目所涵盖,而不能只单纯地从收视率或兴趣出发,背离法制节目创作的宗旨。

电视法制节目应该注意对法律的尊重和对人的尊重的统一。犯罪或违法行为必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我们在宣传报道中应该把握一个原则,不能简单地形成一边倒的舆论效果,更不能对当事人的人格进行无端的评判和指责,人格尊严的保护精神应该在法制节目中得到反映,这样做也符合法制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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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633.2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2-1578(2017)01-0025-01

培养法律意识是思想品德教师的教学范畴,政治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改变传统的教学模式,让学生在识记知识内容的同时能真正的理解法律,在学习过程中形成良好的法律意识,提高学生对知识点的综合运用能力。在思想品德这一课程中,教师主要需要完成的教学目标是要让学生能理解课文中的知识点,培养学生崇高的思想,提高学生的素质,让学生养成尊老爱幼、维护祖国等崇尚的思想品德。而考试这些只是检测学生学习结果的一个媒介,并不完全是教师应该达到的教学目标。故教师在教学要注重培养学生对知识的运用能力,下面我对如何增加学生的法律意思提出几点策略。

1.选取时事进行分析

在传统政治教学中,教师的教学目的是以让学生顺利通过中考为教学目的,教师的教学重点是要学生识记所讲的知识点,在做题时能正确的运用知识点解题,从而忽略了开设思想品德这一科目的真正含义。故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改变传统的教学观念,在教学中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通过一些合理的教学策略加强学生对法律的认识,从而提升学生的法律意识。教师在教学中可以选取一些最近发生的时事新闻,通过一些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事例,吸引学生的注意力。然后可以对这些事情进行一个分析,让学生知道如果自己遇到这样的事情时应该如何防备,如何处理,如何运用正当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同时还能给学生提醒,避免学生在以后的生活中遇到同样的事情。

例如:教师在教学中可以先列举一个最近发生在XX市的一件网络诈骗事件,一名初中生小明在网络上做网络兼职刷单时,轻信于他人,被骗取钱财。针对这一件与学生息息相关的事情,教师可以先为学生分析小明为什么会被骗,然后再对于这种事情学生应该如何防范,当事情发生时学生应该如何正确的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解决。通过教师对事情的分析,可以增加学生的阅历,也可以提高学生在平时生活中对陌生人的防范意识,当学生遇到此类事情时也可以采取正确的方法解事情。

2.举办辩论会

教师在思想品德教学中为了增加学生的法律意识,可以在讲解完知识点之后,利用一节课的时间在班级中举办辩论会,让学生在辩论会中不但验证自身的观点,从而增加学生对法律的运用能力。当然,教师在举行辩论会之前应该注意提前一个星期左右布置论题并且分好组确定哪些同学是正方,哪些同学是反方,让学生有充分的时间去准备辩论证据,增加辩论会的丰富程度。

例如:教师可以在教学中设计一个这样的辩论主题"中国社会是更需要法治还是更需要德治",辩论正方为:中国社会需要法治,辩论反方为:中国社会需要德治。然后教师根据学生自身的观点将班上同学分为两组,一个星期之后举行辩论会,让学生在辩论会中增加对法律的了解。

3.创设教学情境

在初中思想品德教学中,教师为了让学生更好的理解法律知识,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还可以通过在课堂中创设教学情境的模式。通过创设教学情境将学生引入到教学中,让学生在教学情境中通过亲身体会一些教学案例,理解法律知识的重要性,以及学生在遇到危险时应该如何合理运用法律知识。教师可以创设一些故事情境,让学生自己在故事情境中扮演一定的角色,在实践中加深对法律知识的印象,也起到了活跃课堂气氛的作用。

例如:教师在教学中可以创设一个故事教学情境,给予学生一个抢劫学生的主题,然后将班上的学生进行分组,每一个小组自己根据所学的知识编导一个以抢劫学生的小情景剧,然后让学生在课堂中将其演出来。通过这样的教学策略,可以增加学生的学习兴趣,并且学生在自己编情景剧时便会自主的去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可以让学生在快乐中学习到知识,同时也调动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4.结语

综上所述,教师在教学中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要先摒弃传统教学观念,在课堂中国合理的运用教学策略,帮助学生提高对知识点的理解能力,将教学重点放置于对知识的理解上。教师在教学中可以通过为学生讲解分析时事、举办辩论会以及创设教学情境等方式加强学生对知识点的理解,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当然教师在教学中也要合理的根据学生的学习风格以及年龄特征对教学策略进行一个简单的调整,让教师在教学中为学生创设一个最合适的教学环境,取得最好的教学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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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明:本网站内容仅用于学术交流,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告知我们,本站将立即删除有关内容。 【摘 要】军人的职责是保家卫国,但他们当中的大部分官兵,在不久的将来将会投入到国家的经济建设上来,从一个专业军事人才转为国家经济建设的骨干。要使我们的部队官兵走出军营时能够更好地为国家现代化建设作贡献,更好地投入到经济建设中,需要他们拥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军校学员法律素养的培养工作任重而道远,我们应当重视提高他们法律素养的培养水平,这也有助于军校学员将来迅速融入社会。 【关键词】军校学员 法律素养 依法治军 社会需要 【中图分类号】E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15)21-0008-03

一 我国军校学员法律素养的现状

当前,我国高度重视在校生的法律教育,在社会大环境和院校教育的共同作用下,相比于其他非军校学员,由于受军校大环境的影响,军校学员对法律的认识能力和法律实践能力也比普通社会群体要强,他们在军校期间对法律知识有一定程度的学习,在发生侵权或者违法犯罪现象时,敢于使用法律的武器同违法势力相对抗。即便如此,对于军校学员而言,他们法律素养的培养并不能就此搁置、不加重视。比如,在认知上,学员对法律的认识还不够系统、不够全面,很多学员对法律的认知距离现代社会主义法治要求还比较遥远;在实践中,并不完全选择依靠法律来解决问题,仅仅在某些情况下会选择法律武器,甚至会存在其他不信任法律的情况。

1.重视法律,使用法律,但更崇尚人治

通过长期以来的法律教育,部队官兵基本上有了一定的法律知识,都承认不管是国家建设还是部队建设法律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人们没有根深蒂固的法治思维,而在部队,下级对于上级的命令更是绝对服从的状态,法律似乎并不完全适用于部队的建设。于是,在部队中便有了服从精英、服从上级,甚至存在权高于法的现象。

2.对法的认识过于片面

法律既可以打击犯罪行为,也可以保护正当权利,法律不仅仅具有惩罚的功能,还具有保护的功能,它是对恶势力的压制和对正当利益的保障。但是,多数军人认为,既然讲法治,那就是用法律治理部队,是管理工具,没有意识到法律也是自己合法权利的保障,更是对权力的制约。

3.对与专业相关的法律学习较少

现如今,多数学员对法律知识有了基本的了解,但是其中也存在着问题,如学员基本不热衷于学习法理,对理论知识较为头疼。多数学员对于《民法》、《刑法》等涉及日常生活的法律条例有大体的了解,但对于《行政法》、《国际法》、甚至《军事法》等看似“远在天边”的法律知之甚少。

二 新时期军校学员法律素养培养的探究

1.法律素养培养的理论基础

现阶段,我们需要先搞清一个问题,即何为法律意识。法律意识属于社会意识的范畴,它关乎着人们的价值观,是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退伍军人走到社会上,有时会感到自己在部队的本领难以在社会中施展,这是由于对社会适应不良所致,而法律意识淡薄却是个别人走上歧途的重要原因。法律认知是法律实践的基础,要想在实践过程中严格落实法律,就必须在法律认知阶段做好准备,培养良好的法律意识。对学员法律意识的培养也要先从学习法律知识开始,培养法律观念,时时处处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将法律意识根植于自己的心中,进而提升法律素养。

2.学员法律素养的培养过程

培养学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要克服两种模糊认识。如今社会发展进步,社会生活复杂化、多元化,学员作为社会大家庭的一员,要想融入社会,就必须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全面发展自己,注重法律意识的培养,用法律调节自己的思想、规范自己的行为。为此,需要克服之前的模糊认识。一种是片面注重专业素质的培养而忽视法纪教育。目前,我们部分干部教员把学员的专业素质水平看作是“硬指标”,而把学员的法律教育看作是“软指标”。想当然地认为只要“硬指标”达标,其他都可以放在一边,认为只要学员技术硬、专业棒,其他都是“小节”。法纪教育进展缓慢,闲暇时间搞一搞,而忙起来的时候却放到了一边,这种重专业学习轻法纪教育的想法传染给了学员,导致了部分学员忽视法律学习,法律意识淡薄。另外一种是虽然重视法律教育,却忽视日常管理。有的干部教员认为进行了法律教育就能预防一切,认为只要学员不发生违法事件就可以了,对于日常管理只是口头上说说,并没有落到实处。重专业学习轻法律教育和重法律教育轻日常管理都不利于学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的培养。我们要想培育合格的官兵、优秀的人才,就必须把培养学员法律素养放在重要的位置上。

3.提升学员法律素养的重要性

为了使官兵素质水平能够满足社会需求,就要培养他们的社会适应能力,而社会适应能力是一种综合能力。随着社会的发展,学员不管是现在还是将来,都与社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进一步提高学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有着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更是军校所应承担的重要任务。

第一,提高学员的法律素养对院校和部队的基层建设起着重要作用。军校学员在新的形势背景下,面临的法律问题和纠纷越来越多,这就需要学员充分了解法律知识,这样才能正确认识这些问题并用法律来解决面临的各种纠纷和问题。此外,学员毕业后,多数要到基层部队带兵,这更需要他们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只有学员知法、懂法、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才能更加自觉地依法带兵、依法行事,成为知法、守法的领头羊。

第二,提高学员的法律素养对军事法律建设起着重要作用。军事法律建设的任务任重而道远、长期且艰巨,是一个系统性工程,需要一代又一代人的努力。军校是部队干部的培养基地,每年都会有大量的年轻军官干部输送到部队,要想保证部队法制建设可持续、健康发展,必须从军校教育抓起。因此,我们必须着眼于军队法制建设的长远需要,切实做好学员的法律意识及法律素质的培养工作。

三 军校学员亟待加强的法律意识

1.法律至上的意识

依法治军的实现,如果仅仅从立法层面上来保障是远远不够的,比这个更重要的是观念的确立――法律至上观念的确立,这是依法治军的灵魂所在。法律的至上意识就是要使法律在部队中保持绝对的权威性,使其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当前我国军事法律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可谓是硕果累累,军事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但是仍存在着一些执法不严的情况。法律执行情况差强人意,落实不到位,这与缺乏法律至上的意识是分不开的。加强法律至上意识,就是要让部队中每一位官兵都严格地遵守法律,认可法律的极大权威性,任何人都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要杜绝权大于法的现象发生,自觉服从于法律。

2.维护权利的意识

权利意识是法律意识的核心内容,也突出了依法治军中以人为本的根本要求。权利意识,有对维护自己合法权利和尊重他人合法权利的双重层面。我们强调军队的法律建设,强调学员的法律素质培养,这既要培养学员、官兵的法律思维、守法意识,又要依法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为此我军已出台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如《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当前,由于学员受传统教育的影响,往往认为如果为自己争取权益,就不够高尚,不是无私奉献的革命军人,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味地选择忍让、退避,不能很好地运用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权利。其实保障权利才是法律的价值原则,依法保障军人的合法权利,有利于增强军人的政治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对军队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3.限制权力的意识

限制权力的使用,首先要从立法的角度进行限制,就是要严格规定权力的界限,不能任意设置权力,使权力者在行使权力时有法律做依据,并且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在法定权限内进行。其次,必须接受法律的监督和社会的监督,及时遏制权力行使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不是权力就会产生腐败,而是不受监督的权力才会产生腐败,这是因为不受监督的权力可以实现很多利益,因此人们就会对权力顶礼膜拜,用金钱或者美色等各种利益来笼络和诱惑权力的拥有者。

部队法治的首要任务,就是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来约束部队的各级干部;部队法治的首要对象是各级机关,各级机关首先要做到用法律、法规、规章对机关进行自我管理和约束,然后才是机关用法管理部队。要进一步强化各级干部的法律意识,使其一切行动都在宪法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范围内活动,而不能使其权力随意扩张。必须坚决反对和有效防止随意制定“土政策”,随意限制官兵的权利等行为的发生,使部队机关和各级干部权力的权威置于法律的权威之下。军校学员只有牢固确立了这一观念,才能在将来的部队实践中依法规范自己的言行、管理好部队。

四 培养学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的途径

1.强化教育力度

强化法学教育力度,培育学员法律观念,增强法律意识。首先,院校应根据自身对于法律教育的不足,制订相应的对策,加强对学员法律知识、法律素养的培养力度,提高学员的法律意识和对法律的执行能力。但在教育过程中,不应仅仅是传统的灌输式教育方法,而应不拘泥于书本,要结合当代、联系实际,充分调动学员对法律的学习热情和积极性。其次,我们必须承认,要想使学员的法律素养达到理想的高度,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更不是几堂法律课就能完成的。我们院校应抱着长久的信念和决心,把工作落实到实处,坚持到最后。

2.严格管理与依法管理相统一

在增强学员法律素养的同时也要加强对带队干部的法律教育,在严格管理学员的同时更要注重依法管理。现实中,一些带队干部对法律不是很了解,有时会做一些出格的事情,甚至是违反法律条例。所谓“身教重于言传,己不正焉能正人”,带队干部在学员面前的言行举止,都被学员看在眼里,在无形当中影响着身边的每一位学员。所以,要提高学员的法律意识就要先提高带队干部的法律意识。要重视对干部的指导,使他们成为学员身边合格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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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2)11-0130-03

如今大学生勤工俭学已成为普遍现象,而大学生由于涉世未深,在勤工俭学过程中,很容易被不良中介欺骗或被雇佣者坑害,被骗钱财,甚至遭受人身攻击。为了能更好地保护大学生勤工俭学中的权益,本文试图分析大学生勤工俭学中权益受损的原因,并提出几种保障大学生勤工俭学中权益的方法。

一、大学生勤工俭学中权益受损的表现

(一)知情权未得到保障

“知情权”一般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享有的知悉、获取与法律赋予该主体相关的各种信息的权利。目前,绝大多数高校都设有勤工俭学部门和招生就业部门,学生可以通过这些部门寻找兼职,这类工作相对而言可信度高,由于有学校的参与,大学生对雇佣者的信息了解较多。然而,仅仅依靠学校不能完全满足大学生勤工俭学的需要,大部分同学还是要通过自己或者中介来寻找工作。据调查,大学生通过中介寻找兼职的比率为19%[1]。然而,在校大学生通过中介公司寻找兼职就可能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对雇佣者或者用人单位了解甚少,有时甚至得知的是虚假信息,其知情权无法得到保障。

(二)财产权遭到侵犯

大学生权益受损最多的当属财产权。在勤工俭学过程中,有些大学生支付了高额中介费却得不到工作,有些缴纳保证金后拿不回来,有些以服装费、午餐费等各种理由被任意克扣工资报酬,有些工作完毕之后以种种理由被拒绝支付报酬。据报道,河南163名大学生假期打工被层层转手剥削,到手工资少1千多[2]。由于大学生缺乏社会经验,在一开始的时候,不知与对方签订协议,在打工过程中也未保留相关证明材料,这就导致最后在索取工资报酬的时候无凭无据,即使有幸手中握有协议,也因种种原因,未能索回自己的工资报酬。

(三)人身权遭到侵犯

在勤工俭学过程中也有不少大学生的人身权利遭到侵犯,比如生命健康权。大学生所遭受的人身伤害有些来自于用人单位或雇主,有些来自于第三人侵权。有些人身伤害是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有些则是在工作结束后发生的,有些大学生未能拿到勤工俭学的报酬,试图通过自己的力量索回,而有些雇佣者会以暴力的方式拒付。

大学生在勤工俭学过程中其他人身权,例如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等也会遭受侵害。由于大学生工作时间短,一般要求在短时间上手,而一些雇佣者会对那些笨拙或者无业绩的大学生进行谩骂、讽刺;也有一些老板会泄露勤工俭学大学生的个人资料。

二、大学生勤工俭学中权益受损的原因

(一)法律意识淡薄

从现实中我们可以看出,造成大学生勤工俭学权益不断受损的原因之一,就是相关主体法律意识淡薄,这不仅仅是说大学生自身的法律意识淡薄,不了解有关法律规范,不信任法律,也包括那些中介机构、雇佣者无视法律的规定,知法犯法,随意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淡薄,主要表现为法律知识缺乏、权利意识薄弱以及法律信仰缺失。当代大学生的法律知识仍然比较贫乏。虽然各高校都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但是很多学生根本不重视这门课,更不用说对一些部门法的深入学习。此外,当权益受损时,绝大多数大学生放弃维权。

法律意识不仅包括权利意识,也涵盖义务意识。作为一个公民,享有基本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任何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在大学生勤工俭学的过程中,不少中介机构、雇佣者却未能很好地履行自身的义务,利用大学生涉世未深进行欺骗,或者任意克扣大学生的报酬,甚至对大学生进行人身攻击,这不仅仅违反了民法的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是一种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可见,这类主体法律意识(主要指义务意识)的淡薄成为造成大学生勤工俭学中权益受损的原因之一。

(二)立法制度欠缺

关于大学生勤工俭学法律关系的定性,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此未作明确规定,而1995年劳动部出台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根据该规定可知,在勤工助学中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不被定性为劳动法律关系,由此可推知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只能是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把大学生勤工俭学中的法律关系定性为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对大学生的权益保护极为不利。大学生勤工俭学的种类繁多,有些是从事操作比较简单,技术含量较低的劳务性工作,例如搞促销、发传单,也有一些学生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来达到勤工俭学的目的,譬如家教、网络管理、网页制作、音乐编辑、广告包装设计等[3]。根据大学生勤工俭学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大学生勤工俭学的法律性质可以分为以下两类:一是介于大学生和雇主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畴,而是一般的民事关系。另一类是介于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这类主体的法律关系应该定性为劳动关系。

大学生勤工俭学的法律关系具有复杂性而其本身这一主体又相对特殊,现有法律将其排除在劳动法的保护范围外有其合理性,但只按照一般的民事关系处理又不能有效保障大学生的权益,现有立法存在明显不足,亟须改进。

篇12

法律意识属于历史范畴,具有明显的阶级性和政治性。法律意识也属于法律文化范畴,它是人类法律实践活动的精神成果,包含着人类在认识法律现象方面的世界观、方法论、思维方式、观念模式、情感、思想和期望,蕴涵着个人及群体的法律认知、法律情感、法律评价。法律意识不是自发形成的,它是人们在社会生活学习和自觉培养的结果,也是法律文化传统潜移默化的影响的结果。

二。对青少年进行法律意识培养的必要性、紧迫性。

青少年是一个从年龄上讲横跨少年和成年的群体,他们既有青年人的朝气,又有少年的稚气。他们一方面思维逐步走向成熟,另一方面充满青春的躁动和思想的波动。他们渴望了解和认识这个丰富多彩然而纷繁芜杂的大千世界,也渴望融入社会并得到社会的理解。他们对世界因好奇而不免有时盲从、盲动。外界隐藏在美丽外表下的诱惑,社会转型时期产生的各种阴暗现象,常常使他们在困惑、迷惑中随波逐流,甚至于在不知不觉中受到伤害。那么,如何去引导和规范青少年的思想和行为,提供维护他们合法权利的方式、方法?我们怎样才能帮助他们去学习法律知识进而形成基本的法律意识,培养他们对法律规范的内在信仰从而自觉遵守,遏制住日益严重的青少年违法犯罪及针对青少年的犯罪?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我们的专业法律人士就应该去思考并试图解决这些问题。以下我想就谈一点认识,求教于方家。

三 培养青少年基本法律意识的主要途径。

(一)通过学习《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法》,灌输基本法律规范,帮助青少年守法观念和法律信仰的初步形成。

《条例》是对有轻微违法的行为的人进行行政处理的行政性行为规范,《刑法》是对构成犯罪的人进行刑事处罚的刑事法律规范。两者的共同点是对违法犯罪的人追究责任,只不过《条例》和《刑法》所针对的行使处罚权的部门及程序、处罚对象、违法的轻重程度、处罚的轻重程度不同而已。通过学习《条例》和《刑法》,青少年可以初步认识和区分什么是违法行为,什么是合法行为,哪些行为是法律、法规禁止的,哪些行为又是法律、法规准许乃至鼓励的。不但要灌输理论知识,而且应从身边人、身边事上着手分析,针对青少年的年龄、特点从鲜活的日常生活中总结、提炼典型案例,让其自我教育,明辨是非, 理论密切联系实际,有的放失地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教育学生如何应对处理别人的违法、犯罪行为,避免和减轻不必要的伤害,怎样更好地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达到一般预防和维护青少年权利的双重目的。

(二)通过对《宪法》的学习,促进青少年权利意识的形成。

权利文化是与人道主义文化、科技文化一起构成当今世界三大文化主流的文化之一。权利文化的核心是权利本位的理论。权利本位的思想有两大内涵。其一,它是解决公民和国家主体关系的理论。主仆型文化产生义务本位。在这种本位中,国家主宰一切,公民只有无条件服从的义务。权利本位则不然,它把公民对国家的关系颠倒过来,认为公民有权主宰国家,国家以保证公民主人地位的获得为绝对义务。其二,它是解决权利与权力互动关系的理论。国家权力的行使以公民创设权利的实现条件为目的,权力的行使如果背离了公民权利得到保障的宗旨,权力便会得到改造。国家权力以公民权利为运行界限。而两者界限由法律明定之。权利本位思想的的实质是个人权利的实定化和义务的相对化。在这种文化的熏陶下,人与国家具有三种关系,即义务领域里的服从,自由领域里的排斥,权利领域里的依靠和参与,于是就产生社会和谐。

权利文化的形成有赖于公民的权利意识的勃发。所以培养公民的权利意识必须从小着手进行。而青少年公民的权利意识则必须通过对宪法的学习,树立宪法至高无上,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这一基本的观念。我们不仅要让青少年知道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的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我们更应让青少年懂得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众所周知的是宪法是安邦治国的总章程,但这一结论却主要是就国家管理的角度而言,因而与宪法的核心价值取向并不完全统一;事实上,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中就明确宣布,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列宁也曾指出: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故由此可知,宪法与公民权利之间存在着极为密切的联系,而且,这也可以从宪法的发展历史和宪法的基本内容中的到证明。从历史上看,宪法或者宪法性文件最早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的斗争中,为了确认取得的权利,以巩固胜利成果而制定出来的。从宪法的基本内容来看,尽管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涉及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但其基本内容仍然可以分为两块,即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然而,这两块并非地位平行的两部分,就二者的关系而言,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支配地位。因此,青少年就可以理解到:宪法不仅是系统全面地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部门,而且其基本出发点就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三) 学习《民法》,促进平等和契约观念(诚实信用)的形成。

人人平等和遵守契约观念的形成必须依赖于《民法》的学习。民法起源于简单商品经济获得相当发展的古代罗马社会。经过人类历史演进的熏陶,民法逐渐成为调整各国不同社会形态下的与商品经济相适应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从本质上讲,民法就是把一定社会里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直接上升为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可见,民法一个重要的特点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平等的主体在商品生产和交换的过程中,要取得对方的财产就必须支付相应对价,体现等价有偿的原则。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要受以民法为主的法律的保护,而保护的一个重要途径是民事主体间签定合法、有效的契约(即合同)。契约各方在自愿的原则下按自己的意愿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契约必须遵守,契约即是交易各方间必须遵守的“法律”,这也是“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的体现。通过学习,我们的青少年将更好地理解和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契约必须遵守”的平等、守约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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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467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2012年6月5日,楚天金报发表报道:武汉超七成大学生有兼职经历,六成为积累社会经验。大学生兼职数量与日俱增,而其中引发的问题也接踵而来,各大报社媒体都曾报导过大学生兼职被骗的经历,尤其到暑假,爆发的问题更加突出。而大部分大学生遇到被骗情况选择忍气吞声,自认倒霉。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第一,大学生自身法律意识薄弱,不知道如何采取正当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第二,我国劳动法未对大学生兼职作出明确规定,监管主体不明确,导致大学生维权难。

二、在校大学生兼职现状分析

(一)法律意识明显提高,法律知识的实践转化能力不足。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教育体制的不断完善,1986年高校开设法律基础课以来,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明显提高。大学生是中国社会未来的主体,是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生力军和后备队,只有懂法、守法、用法,才能适应社会和时展的需要,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是时展的必然要求,是刻不容缓的。大学生法律意识,即大学生群体对法、法律规范、法律关系的反应形式,包括对法律的情感、认知、评价和信仰等的内心体验和外在行为。

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大致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法律意识较强,能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当自己的合法的权益受到侵犯时,懂得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但这类大学生只占极少部分。第二类是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了解法律法规,但由于法律知识水平较低,无法利用法律知识保护自己,就出现理论知识与实践相脱离,这类学生占绝大多数。第三类是思想简单、冲动,感情用事,往往丧失理智,根本不考虑法律法规及行为后果。当然,这类大学生占少数。

(二)女性在兼职过程中比男性更容易受骗。

费罗伊德著名的观点之一是“anatomyisdestiny”,也就是说,性格由性别决定。由于生理方面的差异,我们可以根据身边例子可以看到,某种心理特征在特定的性别上更容易出现,而在异性身上却比较少见。而我们常听到一些说法:“女生语言表达能力比男生强”,“男生逻辑思维能力比女生强”,“女人感性,男人理性”等等。

我们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讨论,分别是心理层面和生理层面。从生理上来看,女性左半球(侧重语言能力)发育快于男性,而男性右半球(侧重空间思维能力)发育由于女性;从心理上来看,女性知觉速度快,即敏感。女性更具有依存性,而男性具有独立性,女人在记忆能力方面习惯采用

械记忆,而男性采用理解记忆。在情绪活动中,暴露性:女 > 男;稳定性:男 > 女;深刻性:男 > 女 (指的是某件事对情绪产生影响后的发展)。

所以,假设女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遇到对方欺骗的情况,由于本身生理心理的特点,容易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虽然大学生普遍具有一定法律常识,但是相对来说,女大学生兼职更容易上当受骗。

(三)诈骗方式层出不穷,兼职安全备受考验。

诚信,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中的重要部分,是现代商业道德的核心,也是市场经济秩序得以健康运转的“剂”。对于企业而言,诚信是立业之基,兴业之本,只有坚持诚信经营,才能给企业带来效益,使企业的发展长久不衰。

然而,当商业文明发展到现代社会,当我们对诚信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视和依赖时,诚信却在一个又一个的失信“门”之后亮起红灯,诚信缺失的行为违反的是法律,刺痛的是民心,伤害的是市场秩序和商业道德,断送的是企业生存发展空间。不少企业就是追求眼前利益,计较目前的经济得失。绝大多数的公司在找聘请短期兼职员工时仍是以诚信为主,但是依然存在少部分公司采用各种手段欺骗大学生。

三、应对措施

(一)树立正确的兼职观念,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

兼职既可以增加学生的经济收入,又能够锻炼实践能力,还能为大学生即将步入社会奠定良好的基础。但是,学生的第一要义是学习,很多人不能很好处理兼职和学习的关系,更有一些学生利用上课时间兼职,这种观念和做法是极不可取的。大学里拥有丰富的教学资源和良好的学习环境,如果一味投入到兼职中,那将会忽略自身知识文化水平的发展。

提高大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是解决大学生兼职安全的核心内容。通过我们的调查发现:大学生在兼职前、兼职中、兼职后均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但是要切断兼职的安全隐患必须以兼职前为切入点。第一,大学生要加强相关的法律知识;要了解劳动法和合同法,学会辨别合法正规的合同。第二,界定中介机构的合法性;在兼职前先确定中介机构是否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职业介绍许可证》和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办公地点是否固定。不要盲目相信张贴的高薪广告,理性对待,不要被表面的利益所蒙骗,警惕招聘渠道和方式。

第三、明确兼职步骤,尽量确保在环节上保护自己。比如在谈成工作后,当双方之间不成立劳动关系,则应签订协议。如果被要求先付费,大学生必须要求中介机构签订协议或开出正式的收据(有公章,签名等),并注名必须中介成功才收取中介费,切忌口头协议。

(二)设立兼职咨询中心,发挥其引导、支持、管理的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应当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并进行引导和管理。”《国家中

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规划纲要》提出坚持能力为重的战略目标:优化知识结构,丰富社会实践,强化能力培养。兼职是大学生在现有的教育体制下,被动选择与主动适应社会的过程,是大学生积极向上、与时俱进的表现,是大学生通过自己的方式丰富自身社会实践、提高实践能力的尝试和努力,符合我国高等教育的战略目标。社会实践是大学素质教育重要组成部分,学校有责任为大学生兼职提供一定的帮助。

1、增强勤工俭学部的职能。针对兼职双方缺乏有效的沟通机制、第三方中介不完全被双方所信任的问题,建议由学校做出改变,改变以往对兼职“既不支持亦不反对”的做法,采用“堵不如疏”的做法。扩大勤工部的职能代替中介。收集、甄别筛选和定期兼职信息,采用相应管理措施、完善兼职的流程。勤工部聘请本校法学老师为兼职学生进行必要的指导和培训,为权益受到侵犯的学生提供相应的帮助。如此,既能够避免第三方中介不完全被双方所信任的问题,还能增加学校公信力。

2、在新生入学教育时开展一系列针对兼职安全的讲座。介绍兼职过程注意的安全事项和列举诈骗分子惯用的诈骗手段;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提高依法维权的能力;特别需要提高女大学生和大四学生的防范意识。这样,使大学生在兼职前能够有一个理性的思考和心理准备以减少不必要的误会,在兼职时能有一些相应的对策来应对用人单位不合理举动。

3、加强校企业之间的友好合作,为大学生兼职提供良好的保障。学生需要一个实践的平台锻炼自己的办事能力,而大学生兼职也为企业节约运营成本,从而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学校作为沟通的桥梁,可以根据专业特色,积极主动地与广大用人单位建立合作关系,与他们联合举办兼职招聘会,为在校大学生创造广阔的锻炼平台。

(三)完善法律法规的制度保障,加大监管力度,建立大学生兼职安全体系。

大学生已经成为国家未来发展的主要人力资源,提高大学生的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保障大学生的合法权利对国家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与大学生兼职相应的政策、法规,各级政府尚未设立管理学生兼职的有关部门,国家对劳务中介市场的规范和监管明显不足。依法治国、教育兴国是国家的重大政策,无疑法律法规是维护兼职安全最有力的保障。

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完善大学生兼职的制度保障,把大学生兼职纳入普通

link">兼职体系是十分紧要的议题。建议立法机关将大学生兼职的制度建设提上日程,把兼职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依法确定为雇佣关系。由各高校牵头,建议相关部门将勤工俭学的有关事项纳入《劳动法》规定的范畴,予以规范。使大学生在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法可依,减少大学生兼职劳务纠纷事件的发生。

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根据学生实际情况主动提出一些用人机会,提供一些实践机会。同工同酬,对用人单位故意欺骗学生,拖欠、拒付劳动报酬的行为予以相应处罚。对使用暴力对待学生的用人单位或个人,予以法律严惩。

四、结束语

当前,大学生兼职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兼职不但帮助大学生减轻家庭负担,而且为社会企业带来了方便,增加企业的经济效益。同时,增加了大学生的个人阅历和工作经验,从而成为大学生步入社会的桥梁。大学生兼职是大学生的一部分,势必长期存在,而大学生兼职当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值得引起我们的重视和思考。首先,我国至今仍没有把大学生兼职这种劳动形式纳入劳动法的法律范畴之中,这就给一些不法用人单位间接提供法律漏洞,导致拖欠工资、延长劳动时间、甚至诈骗等现象频频发生。而大学生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如发生自身权益被侵害的情况,毫无意识维权又或者苦于不知如何维权,再加上考虑维权所耗费的时间、金钱,还不如不维权。绝大多数大学生选择忍气吞声,而就是这种想法和做法,令不法企业有机可乘,在校大学生生兼职安全问题已刻不容缓。

本文紧跟当前大学生兼职安全现状,深入调查分析,从四个方面针对性提出关于在校大学生兼职的安全措施,借此希望能改善当前在校大学生兼职的安全问题。显然,大学生加强自身在兼职过程的法律意识是重中之重。大学生作为在兼职中的活动主体,能够做到有效识别合法企业就为安全兼职打了一剂强心针。当然,大学生兼职是由大学生、学校、社会、企业等因素组成的有机整体,各因素是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这些因素能否行之有效的发挥作用,关乎社会的和谐和进步。21世纪是教育腾飞的时代,大学生作为新生的活力注入社会,加上高等学校的宣传、组织、引导,企业勇于担负诚信的责任,国家不断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中国的璀璨就在明天!

(作者单位:武汉长江工商学院电子商务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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