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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的法律渊源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09 17:4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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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的法律渊源

篇1

二、法律人才的培养体制具有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双重性

与法律职业的特殊性相适应的是一套由不同阶段的教育培训制度相互衔接共同构成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即教育培训制度的总和)。观察世界主要法治国家,法律人才的培养体制主要包括:一是法律的学科教育(一种教育、人文教育与法律专业教育的混合体);二是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司法考试);三是统一的法律职业培训(通过司法考试后,进入法律职业前进行的以法律职业精神和法律职业能力为主要的职业教育和训练);四是终身化的法律继续教育(开始法律执业之后,每年都必须接受的继续教育)。各国法律人才培养体制的不同之处在于内部结构具有不同的组合方式,如和日本的法学教育是一种学科教育,美国的法学教育是一种以法律专业教育为基础的律师职业教育,德国的法学教育则是法律学科教育与法律职业培训相互连接、一体化的培养体制。由法律职业的特殊性所决定,法律人才的培养不论在普通法系国家还是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从业人员的培养体制都具有二元结构或双重性。即都是由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两大部分构成。但由于各国的司法制度尤其是司法考试制度和司法官遴选任用制度的不同,二者有的分开,有的合一,有的则既分开又相互衔接呈现出不同的模式和特点。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广泛,随着法律执业的全球化进程加快和信息化发展,对各国教育的改革、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法学教育的国际化和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的一体化已成为当今各国法学教育的共同选择。

三、法律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培养应用类法律人才

法学教育具有的深刻的职业背景决定了法学教育是一门应用性学科,具有较强的性、社会性和实践性特点,法学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培养应用类法律人才。可以说,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从一开始就有着不解之缘,法律教育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必经之路,法律职业只对那些具有同一教育背景的人开放。法律职业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是现代法治国家最重要的传统和特征。没有法学教育就没有法律职业,法学教育和法学学术的发展和完善将巩固和促进法律职业的建构,正是通过法学教育培养和训练了法律职业者所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从根本上讲,法律职业决定了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培养要求和培养模式,决定了法学教育的布局结构和办学层次,决定了法学教育改革发展的方向和内在动力。

四、法学教育的二元结构

法律职业的基本特征和法律职业的专业化、职业化和同质化的基本要求,决定了法学教育具有二元结构性(或双重性),主要表现在:

法学本科教育的二元结构(双重性)。作为一个完整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法学教育既包括通识教育,又包括职业教育,正确处理二者的关系,是法学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在这方面存在的主要是将二者分割开来,对立起来了,以致出现培养出的学生不会起草合同,不会办案的反常现象,其原因就在于单纯强调通识教育和综合素质的培养,在法学本科教育制度内外都缺乏必要的职业教育和训练,不得不等法科毕业生进入法律职业之后,自己慢慢去摸索。当然也有的反应过度,把职业教育硬挤进本科教育阶段,这种错位的结果又影响了学生系统和掌握法律职业所必需的法律学科体系,同样影响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究其原因都在于割裂了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内在联系或企图在四年时间内完成所有的教育培训任务,使二者缺乏合理的分工和制度联系。当前,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将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二元结构(双重性)。法学教育不仅要为法律职业培养后备人才,而且要面向全社会,培养法治国家的建设者和管理者,培养各行各业所需要的法律人才。尽管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培养要求和课程结构、教学内容之间是一个逻辑结构,但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培养要求的一元性与法律毕业生服务面向的多元性之间仍然存在着一种不统一的非均衡关系。

人才培养体制的二元结构(双重性)。法律人才培养体制不仅是我国制度的组成部分,同样也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鉴于法律人才是建设法治国家的第一资源,法律人才培养体制在为法律职业培养后备人才和提供各种法律教育培训服务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而其本身已成为律师、法官和检察官培养、遴选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法律人才的培养工作不仅要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循高等教育,而且还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依法治国方略和政法工作的方针、政策,主动适应法律部门的需要,培养出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等法律规定的合格的法律人才。这从根本上讲是因为,在我国,政体的统一性决定了法制的统一,而法制的统一性不仅决定了法律职业的统一,而且在客观上要求并引导着法学教育的统一。

法学教育宏观管理体制的二元结构(双重性)。法律职业的特殊性不仅决定了法律人才培养体制的特殊性,而且也确定了法学教育管理体制的特殊性:一方面作为国民教育的一部分,法学教育中的通识教育(即普通高等法学教育或法律学科教育)主要由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宏观管理,对高等教育的共性部分提出普遍适用的要求。另一方面,法律人才培养体制作为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法律职业部门有责任对其进行业务指导(这种行业指导是一种典型的司法行政工作。根据我国宪法第89条的规定和国务院“三定方案”,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国家的司法行政职能部门,肩负着指导法学教育和法学,组织实施国家司法的重要职能)这样,由教育行政部门的综合管理与司法行政部门的行业指导构成我国法学教育的宏观管理指导体制的基础(任何一方越俎代疱,包揽一切,均不符合其双重属性,也不能胜任其职)。加上法学院自身成立的行业组织(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的自律性管理,三者的有机结合,共同形成有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宏观管理机制。除此之外,法律职业部门还负有管理指导、组织协调和统一开展法律职业教育、职业培训的职责。从的趋势看,随着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的一体化发展和法学教育国际化办学进程,尤其是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实施,法律职业部门在法学教育的改革发展中将更加发挥出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这在世界法治发达国家中均是如此。

五、抓住建立和实施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机遇,进一步完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期以来,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制度,造成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脱节(二者之间失去制度联系)和法律学科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的脱节,其结果不仅造成法学教育的混乱,而且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

篇2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1-0243-03

“法律诊所”是一个外来名词,属于法律教育术语,由“诊所式法律教育”一词派生而来[1]。该教育发端于美国,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丹佛大学法学院。法律诊所将医学院学生在医疗诊所临床实习的做法引入法学教育,倡导在实践和经验中学习法律和律师的执业技能。原则上在有律师执业资格的教师指导之下,将法学专业学生置于“法律诊所”中,为处于生活困境而又迫切需要法律援助的人提供法律咨询,“诊断”其法律问题,开出“处方”。2000年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我国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7所知名高校才率先引进该课程,并将课程定名为“法律诊所”,产生了较广泛的影响。目前开设“法律诊所”的学校已达70余所,几乎覆盖了国内著名大学的法学院和政法院校,并成为法学教育改革的一项措施和内容。

一、独立学院中法律诊所教育存在的问题

正如奥地利法学家埃利希所说:“无论现在和其他任何时候,法律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2]真正的法律就是社会本身,也就是“活法”,“‘活法’是支配生活本身的法,即使它不具有法律命题的形式”[3]。法学课程的学习必须深入到社会生活当中去,切实地把法学理论融汇到司法实践中去,法学教育才具有永久的生命力。法律诊所就是这样一种教学模式,通过基层司法案例的具体诊断与出庭,“学生律师”增强了职业技能,真正理解了现实中国社会的“活法”。当前,“诊所式”法律教育在各个民办高校法学院蓬勃开展,经过这些年的运行,主要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传统教学理念与教学评价体系落后

中国几千年以来一直秉承“师者,传道、授业、解惑”的教育理念,法学学科一直属于社会科学,一直采用讲座式的教学模式,同时,我国的法律体系在亲缘上一直倾向于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国家采用成文法,强调公权力的顺畅运作,辩护活动的开展远远没有英美法系国家普遍和活跃,因而其法律教学方法简单而稍显单调。相比较而言,采用当事人对抗主义的英美法系国家,遵循竞技式司法理论,庭审场面往往充满了对抗的火药味,辩护人与案件相关的每一个细小问题都不放过,辩护活动得以充分而有效地开展。是故,其强调法学教育的实战演练,在平时的教学活动中增强学生将来的职业能力,采用诊所式的法律教学机制。我国独立学院最近几年才刚刚起步,在教师中普遍采用满堂灌的教学方法,教学理念还有待于进一步革新。

目前独立学院的业绩考核系统和职称评审条件都不利于诊所式法律教学的开展。要么把法律诊所归于实训课程,按照实习课时计算工作量,仅有象征性的一点补贴;要么按照一般的法学教学方式计算工作量。实际上,诊所式法学教育中的教师需提前开发案源,启发学生运用理论知识分析案情,并且要知道学生的实际调查、取证和开庭等,比以上两类教学方法均耗费时力。另一方面,独立学院教师的职称评价体系才刚刚建立起来,学院并没有将其与职称评定体系中科研工作量挂钩,因此,独立学院的法学教师对该项教学方法常常缺乏激情,敷衍了事。

(二)定位比较模糊

虽然当前很多独立学院的法学院都开设了法律诊所,但是对于法律诊所教育应当如何定位,一直没有定论。诊所式的法律教育究竟是一种教育模式还是一种教学方式?或者是一门法律专业类的课程?如果是法学专业课程,应当将其归属于必修课、选修课抑或是实习?这些问题,在独立学院还有待于进一步厘清。

目前大多数独立学院诊所课程的设置基本上都是限制选修课,课程的规模受师资力量、教育经费和设施的限制。法律诊所的教学课程不同于传统的法学课程,学生在教室里听讲,老师在讲台上面讲授,学生作为案件的人必须承担人的法律责任,教师必须对学生进行静态指导与动态监控,实际耗费工作量大,因此,很多教师不愿意担任该课程的教师。

(三)坐诊时间无法保证

法律诊所作为一门选修课程,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作为基础,目前独立学院大都将其设置为大三下学期或者大四上期的选修课。该阶段学生普遍存在着司法考试、研究生入学考试以及就业的问题,时间紧,压力大,课程预期的教学效果难以实现。况且,一个案件从受理、到审判过程结束,往往需要经过一个学期以上甚至一年的时间,所以,时间问题也是制约独立学院诊所式法律教育发展的瓶颈之一。

(四)案源十分有限

法律诊所教育需要一定的案件作为教学内容。但是,国内开设法律诊所课程的院校,除了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几个少数的著名高等学校之外,其他院校均存在这案源数量不够,法律诊所课程无法有效开展的情况。东湖学院的政法学院法律诊所从2003年成立至今,每年都要举办一期。十年时间里,共案件20件,平均每年2件,案件数量远远不能满足学生职业实践的需要。独立学院如何发掘法律诊所的案源,十分值得探讨。

(五)经费来源十分狭窄

与一般的实践课程相比,法律诊所需要更多的物质条件支持,原因在于法律诊所中的调查取证需要大量的经费支持。作为法学专业的一门课程,其经费应当由院校保障,但是,各个学校的教育经费数额根本不能满足法律诊所教育的需要。2000年第一批次开设法律诊所课程教育的法律院校主要得益于美国福特基金会的支持,其他大多数学校都存在经费保障不足的问题。一部分独立学院借助自筹的社会经费和院里的拨款勉强维持,其他独立学院该课程均不能有效运转。原因一方面在于独立学院在国内高校中声誉还有待提高,一些社会资金首先考虑的是知名高校;另一方面在于独立学院一直是自我运转,没有上级教育部门行政拨款的支持。

二、独立学院开展法律诊所教育的建议

(一)科学评价法律诊所的工作量,调动教师的积极性

担任法律诊所课程的教师,其工作量往往比较繁杂,既要讲授司法实务经验,又要对学生的案件进行动态的跟踪与指导。一个案件,可能要经过一年的时间才能得到最后的审判结果,在这个过程中,教师对学生撰写的司法文书、调查取证的方式、与当事人沟通的司法艺术等,都要进行审查,一旦其出现纰漏,教师可能就要承担责任。因此,笔者建议改革法律诊所教学的工作量计算办法,比如可以以其法定课时1.1-1.5倍的比率来计算工作量;另外,如果案件胜诉,还要制定相应的标准来增加其科研工作量,以此来实现法律诊所教育的激励机制。

(二)将法律诊所定位为专业选修课程

关于法律诊所的教学定位,笔者认为其与公办的高等院校应当有所区别。对于独立学院来说,应当强调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而不是科学研究的能力。因此,将其定位于法学课程比较合适。

那么,到底是定位于专业必修课?抑或者是专业选修课?法律诊所教学除了耗费时间和金钱外,还需要大量的办公设施,况且由于其运行需要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一般要在大三以后法学主干课程学习之后才能开设,学生要考司法考试、找工作等,他们的精力也非常有限。因此,笔者建议将法律诊所定位于专业选修课,针对确实有兴趣从事律师实务工作的学生,给其提供一个扎扎实实实践的机会。同时,选修的人数又不太多,可以兼顾财力与时间的平衡。

(三)改革和完善法律诊所的课程设置,保证其实践所需要的时间

目前,独立学院在教育资源占有上面与公办高校存在着较大的差距,还没有打开知名度,因此可以进行法律诊所教学的案件数量非常有限,这种情况在未来较长的一段时期内应当没有太大的变化。即使有案源,相信大部分也是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基本不涉及经济法、劳动法等其他非核心的主干课程。民事、刑事、行政实体法和程序法在前两年的本科学习中就可以结束,因此,笔者建议将法律诊所类的课程设置提前到大三上期,这个时间学生还没有开始为就业、升学准备,时间较宽裕。另外,关于法律诊所的学时,笔者认为以36学时为宜,其中讲授实务知识12学时,剩下的24学时由学生自己展开业务实践,包括法律文书、接受委托、调查取证、代为出庭等等,每一个案件可以由多名学生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协作,以此弥补学生知识、能力上以及时间上的不足。一个案子如果客观上超过了一个学期,超过部分可以按毕业实习计算学分,从制度上鼓励学生选择该门课程。

(四)量力而行,多渠道解决案件来源问题

法律诊所作为一门课程,需要有相对稳定的案源提供给学生,没有案源教师和学生有劲使不上,诊所课程就处于“无米下锅”的境地。公办高校尚且面临案源不够的问题,独立学院的案源更少。当前,我国司法资源还是分有限,加上律师收费相对来说比较多,因此大多数社会弱势群体常常徘徊于司法的救助程序之外,甚至寻求上访、闹访等法外途径解决纠纷。独立学院在法律诊所教学中可以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援助活动,在乡土、社区等基层单位设立专门的办公场所,有学生或者教师轮换坐班,获得案源。这些弱势群体所涉及的案件往往较多,也是当前司法领域重点关注和谐社会重点解决的案件,比如农民工讨薪案件、家庭暴力案件以及社区的邻里纠纷案件等等,在这些案件的过程中,学生必须将法律知识与中国的实际国情结合,真正地理解法律就是社会生活本身的含义,对其以后的司法工作生涯大有裨益。

另外,独立学院法学院相当多的教师已经从事律师实务工作多年,在司法领域里也有一定的资源,也可以为法律诊所提供相当的案源。对这些教师在职称晋升、待遇、工作量等方面可以实行不同于非诊所教师的管理体制。这样,诊所课程对教师而言就具有更多的吸引力,诊所案源也会随着诊所课程的逐渐成熟而增多。否则,中国的法律诊所教育也只能是昙花一现,或永远处于非主流的地位,难以成“大气候”。

(五)多方筹措资金,努力拓宽资金渠道

法律诊所应当从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出发,立足学校,面向社会,开展多渠道的融资途径,实现法律诊所的良性运作。首先,加快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设,建立和完善一套法律援助的社会捐助机制,为民间资金的引入开辟道路。其次,允许法律诊所的学生在办理援助案件时收取必要的少量费用,如交通费、餐费、文件打印费等。再次,独立学院应该为法律诊所教育提供支持。学校至少要为法律诊所提供办公场所和必要的维持经费;同时学校还可以采用网络、电台、报纸等媒体形式,广泛报道独立学院法律援助的成功案例,扩大其知名度,反过来更有利于法律诊所的案源开发和经费筹措,对于学校的招生规模和收费标准也可以因此而适当提高。最后,继续积极申请国内外各种法律基金的资助,鼓励教师申请法律诊所类的相关省级、国家级项目。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法学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没有经过法律实践是无法真正学好法律的。在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下,使学生不得不独立地解决实际问题,他们不能再单纯地依赖教师给予的答案,而注重亲自动手和自我培养。他们会更加注重所承办“案件”对当事人的影响,努力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他们的责任感大大增强,独立性也大大增强。“真正的学习是在社会互动中,在冲突、混乱和惊慌中产生的”,诊所法律教育使学生最大限度地获得学习利益,维护社会正义,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进程。

参考文献:

篇3

新教材全面贯彻了素质教育思想,从社会发展对高素质劳动者和中初级专门人才需要的实际出发,注重对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纵观新旧两本教材,可以发现新教材无论在理论体系,组织结构和阐述方法等方面均作了一些新尝试。

第一,从理论体系来说,新教材摆脱了旧教材的大而空,不实用的理论体系,立足于学生,从学生的实际出发,将整本书分成两大块。第一部分为道德的内容,从悦纳自己、注重礼仪讲起,由个人礼仪、交往礼仪、职业礼仪讲到有关道德的一般知识,再讲职业道德这一重点内容。对职业学校学生来说极具针对性;第二部分为法律的内容,在第一部分教会学生一些职业道德规范之后,从道德(人们心中的法律)很自然地过渡到法律(外在强制的道德),帮助学生学会做守规矩的人、做具有法治精神的人、做维护宪法权威的人、做会用程序维权的人、做善于同违法犯罪斗争的人、做依法从事各种民事活动、经济活动的人。将知识融于实际,这样的理论体系还是较符合学生的认知规律的,在授课之间,稍微一点拔,学生便有了对本书的大致了解。

第二,从阐述方法来看,新教材也是形式各一,处于中职这一年龄段的学生,正是从青少年向成人转变的关键时刻,让他们通篇阅读文字,听大道理,容易引发反叛思想,达不到教育的目的,而新教材一反过去的模式,设置了很多切合学生实际、与教学内容紧密联系的案例,通过案例的形式让学生在课堂上形成议一议,想一想的局面,自己讨论分析得出答案。

总之,新教材在使用过程中,通过以上几点改变让师生真正达到了交流,真正地实现了素质教育的理念。

二、新教材的瑕疵及其矫正方法

⒈关于自然人的涵义。

新教材(121页)对自然人下了一个定义为:民法通则称之为“公民”,指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笔者认为有所不妥。我们知道,对一个名词所下的定义,越是详细具体,它所涵盖的范围就会相应缩小,而自然人,在法律上是与法人相对的一种独立的民事主体,它所包含的范围很广:无论是早产婴儿,剖腹产婴儿,人工授精婴儿还是植物人,无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以及残疾人、无国籍人、双重国籍人等等都在自然人的范围内,不因其性别、民族、年龄、种族、政治立场等因素的不同而被排除于自然人之外,从而被剥夺行使民事权利的资格。究其原因,我想还是受过去的教育模式影响,凡新出现一个名词,必给其一个名份,给它下一“科学”定义,殊不知,不仅不科学,还给学生及老师带来困惑和不解。

分析原因,我们找到解决办法:大可不必一定给它下一个结论,只要给学生了解到一个事实,即自然人是与法人相对的一种民事主体,但它与我们平常讲的公民不完全一样,公民是具有一个国家国籍的人,它属于政治范畴,而自然人不仅包括本国公民,还包括具有外国国籍的自然人和无国籍的自然人,它比公民范围要广就行了。

⒉关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新教材(120页)在讲到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时一句话带过说始于出生,止于死亡。笔者在授课时学生常常会提出很多问题。

对于出生,通说理解为“独立呼吸说”的出生就行了,对于胎儿的继承这一例外,给学生讲清在分割遗产时,应保留遗腹子(即胎儿)的继承额就行了,但止于死亡这个问题,笔者认为教材理应对这一问题做一个阐述。我们知道,在法律上,死亡分为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自然死亡,即在医学上认定呼吸,心跳,脉博停止,瞳孔放大的死亡标准。由于死亡多发生在医院,医学上的死亡标准实际上就是法律上的死亡标准。自然人的死亡是重要的法律事实,不仅发生死亡人权利能力终止的法律效果,而且还发生关系到他人的法律效果,如继承开始,婚姻关系消灭,人寿保险合同的条件成就等。而同样会产生这些法律后果的另一种情况就是宣告死亡:如美国9.11恐怖事件以及刚刚发生的3.11日本9.0级大地震,两起突发事件中,前者发生于人类自身的行为,后者来源于自然灾害,但结果都是很多自然人无法找寻到尸体,不能认定是自然死亡,法律于是针对这样的情况早就立下了规定,当自然人在意外事故及战争情况下下落不明满2年,在通常情况下下落不明满4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该自然人死亡,同时产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后果。

综上,笔者认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止于死亡。这里的死亡要讲清楚既包括自然死亡也包括宣告死亡。

篇4

养成教育是把一种意识、思想、行为经过培养逐渐内化的过程。高校辅导员职业的特殊性,对高校辅导员法律意识的要求相对较高,因此高校辅导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然而当前我国高校辅导员在学生日常管理工作中普遍存在法律意识淡薄的现象。

一、高校辅导员学生管理工作中经常遇到的法律问题

高校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安全教育的重任大部分由辅导员来承担,然而大多数辅导员在走上工作岗位之前并没有进行过多少相关培训。他们对于如何在日常管理工作中依法办事没有一个准确的了解和掌握。因此他们在开展学生工作中经常会出现一些因法律意识淡薄而侵犯学生正当权益,或者在遇到突发事件时不能依法保护学生也不能依法保护自己的现象。高校辅导员学生管理工作中经常遇到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侵犯学生的财产权

财产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作为高校辅导员要从两个方面来正确对待学生财产权问题。首先是学生财物被盗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高校辅导员不但要提醒学生注意财产安全,还要及时正确地对学生进行法律教育。笔者从事辅导员工作以来,遇到的学生财产被盗事件80%的作案者要么是在校大学生,要么有在校大学生的间接参与。这就要求辅导员在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同时,向学生普及基本的法律知识,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其次,作为经常和学生直接接触的高校辅导员,有更多可能与学生发生财产纠纷。有的高校辅导员法律意识淡薄,利用工作之便向学生索取收受财物;更有甚者私自制定规则,对违规的学生或者班级进行罚款。这些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在当前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普遍提高的情况下,高校学生的维权意识逐渐增强,辅导员的违法行为不但对自己有害,还会严重影响学校声誉,引起不必要的冲突与麻烦。

(二)侵犯学生的知识产权

近年来,高校学生与高校教师知识产权纠纷时有发生。有不少高校教师在带领学生进行课题研究的过程中,让学生在论文著作署上教师其本人的名字。大部分学生因碍于导师的面子或者是对导师在学业上的指导的感恩之情而默默地接受。高校辅导员应当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但自己要知道窃取学生劳动成果是违法的行为,尊重学生的知识产权,更要帮助学生增强依法维护知识产权的意识与能力。

(三)处理学生被处分问题不恰当

对违反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学生进行纪律处分,是高校对学生进行警示、引导、规范的重要手段,对高校优良学风的形成起着重要的作用。高校辅导员是学生违纪违规行为的直接管理者,在对学生进行处分的问题上必须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原则,对违纪违规的学生给予帮助,实事求是,并告知其享有申诉权,允许其对处分决定进行申诉。总之,高校辅导员在对违规学生进行处分时应当注意程序,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整个过程的合法性。

二、高校辅导员法律意识养成教育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对高等教育的需求不断增长,高等教育规范化管理迫在眉睫。作为在教育管理一线工作的高校辅导员,应当充分认识到依法开展本职工作的必要性与重要性。但是目前我国高校在选聘辅导员时,最注重的是应聘者的学生干部经历、应变能力、学历等方面,而对应聘者的法律素养没有明确要求。大部分辅导员并不具备法律知识,虽然在上岗之前或者工作的过程中,学校会对辅导员进行职业培训,但是其培训内容对法律知识的重视不够,辅导员的法律素养依然是参差不齐。在教育管理实践中,忽视、漠视、侵犯学生权利的事情时有发生。2003年7月17日的《关于加强依法治校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依法治校的重要性。依法治校是依法治国、依法治教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治校成为我国高等学校的必然选择。增强辅导员队伍的法律意识是依法治校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也是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和改革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1]

三、对高校辅导员法律意识养成教育的举措建言

当前高校辅导员法律素养的提高更多的是依赖于辅导员自身的学习,但辅导员的个人学习欠缺系统性和实效性。高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增强辅导员的法律意识,加强辅导员依法开展学生日常管理工作的自觉性与有效性。高校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提高辅导员的法律意识和依法办事能力。

(一)加大高校辅导员专业化培训力度

目前高校辅导员通常为“杂牌军”,他们在日常管理工作中涉及多方面的知识,包括法律、教育、职业规划、心理学、就业指导等,其中法律知识是他们最为缺乏的知识。作为学生工作管理者的辅导员,法律知识是不可或缺的,无论是开展职业规划指导、心理辅导、就业指导还是奖惩等都受法律的约束。高校应当尽力加强对辅导员法律知识方面的培训,定期组织培训班,并将他们日常管理工作中经常涉及的法律知识细化、具体化,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他们进行培训教育与考核,使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成为从事高校辅导员工作的基本要求。

(二)加大培养高校辅导员法律意识宣传力度

要通过多种渠道对提升高校辅导员法律素养进行宣传教育,把一些经典案例放在法律知识研修班、法律知识讲座、法律知识沙龙上进行研讨等多种方式来培养辅导员的法律意识,使辅导员从知道哪些是自己必须履行的义务,哪些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到将相关法律知识内化为其自身的行为准则甚至习惯。这也正是当今教育界经常提到的“养成教育”。只有这样,才能让辅导员真正做到依法律己、依法治教、依法治校,有理有力地开展学生日常管理工作,保证师生关系的和谐健康发展。

(三)加大学生法律知识普及力度

高校辅导员日常管理工作中接触最多的就是学生,学校加大对学生法律知识的普及力度,使学生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水涨船高,学生的法律意识提高了,无形中对从事学生管理工作的辅导员也有了更高的要求,从而使提高自身法律素养成为辅导员自己的迫切需求。

四、结语

新形势对高校辅导员的法律素养要求不断提高,他们必须不断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在日常管理工作中能够自觉地依法办事,这也是做好其本职工作的基本保证。依法治校是必然趋势,高校应当与时俱进,不断探索辅导员法律意识养成教育的有效办法,促使辅导员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促进师生关系的和谐良性发展。高校辅导员需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比如《宪法》《刑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制度》等,还有所在院校的《学生手册》,切实明确教师和学生的权利和义务。高校辅导员只有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才能树立依法管理的工作理念,在工作中灵活应用所学知识,随机应变,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学生的健康发展,增强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效果,提升高校的社会形象。[2]无论我们在哪里,无论我们在干什么,当国歌响起、国旗升起的时候,我们都会停止正在做的事情,静静地注视着国旗的冉冉升起,直到国歌停止、国旗升旗仪式结束。这种行为即是一种潜意识,也是一种观念内化的结果。依法从事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工作也需要内化为高校辅导员的潜意识,使法治观念在其心中生根发芽。大学生是祖国的希望,辅导员作为大学生的人生导师,不但自己应该具备较高水平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也应该通过日常管理工作培养和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与依法办事的能力。

参考文献:

篇5

中图分类号:G643 文献标识码:A

资源环境特色法律硕士教育是培养大学生树立科学生态伦理观的重要手段和有效途径,这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结合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的学科优势,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法律硕士的培养选择以资源环境为特色。

1 形成资源环境特色法律硕士教育的培养目标

2009年6月26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颁发《关于批准新增法律硕士等类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的通知》,中国地质大学成功取得法律硕士(J.M)招生资格。“受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基本定位和传统布局结构的影响,法学研究生教育的任务长期以来都明确规定为教学科研部门培养学术型法律人才,缺乏研究生层次的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渠道和制度设计”。①为改变这种困境,中国地质大学依托地质、勘探、石油和环境等优势主流学科,明确资源环境特色法律硕士教育的培养目标为: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专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在全面掌握法学理论知识和我国法律体系并精通法律逻辑思维能力的基础上,重点进行资源、环境、土地类专业知识的传授与相关法律实务的训练,并提供足够的理论素养、实践平台和上升通道让其迅速成长为我国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可持续发展领域的高精尖法律人才。具体要求为: 第一,掌握的基本原理,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公民素质,深刻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律职业伦理原则,恪守法律职业道德规范。这是法学基本素质的培养,需要掌握马克思关于人与自然的理论知识,在具体的学习中加以应用。第二,掌握法学基本原理,具备从事法律职业所要求的法律知识、法律术语、法律思维、法律方法和职业技术。重点研究矿产资源、水资源等自然资源法相关法律问题,关注矿业权立法问题,土地权利问题,水权转让法律制度,饮用水法律保护和地质遗迹的法律保护等方面。第三,能综合运用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具有独立从事法律职业实务工作的能力,达到有关部门相应的任职要求。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与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国土资源局等实务部门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为资源环境特色法律硕士教育提供了基地保障。实习部门为学生配备实习导师。安排有实际经验的专业人员讲解具体的案件调查情况、相关案卷的撰写方法、审判与监督制度、国土资源法律问题的处理等等,保证学生在实务部门的实习和实训的时间和效果。第四,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能阅读专业外语资料。这是国际化的基本要求,也是处理涉外自然资源事务的必需。

2 提高资源环境特色法律硕士教育的师资队伍素质

在教育领域,师资是教育的核心因素。法律硕士教育能否办好、学生专业能力质量的优劣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学院的师资力量。②目前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法学专业教学的专职教师20名,其中教授2人,副教授9人,讲师9人,具有或正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老师占总教师人数70%。另有多位行业外聘兼职教授。专业教师中70%以上教师有法律实务经历,30%以上教师具有出国进修学习经历,教师长期从事行业与法律密切结合的科研课题。在专业教学中,已经形成知识结构、年龄结构合理,能够为高水平法律人才培养提供充分知识储备和质量保障的教师队伍。除了具有教授、副教授职称的、博士学位的法学教师外,还将结合环境学院、资源学院等师资力量的优势,同时外聘土地、资源等行业有经验的专业人士作为兼职教师,强调理论与实际的结合。

就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法律硕士教育的实际情况,在现阶段,引进法律实务部门的优秀工作人员作为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法律硕士生指导教师,对改善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法律硕士教师整体状况有重要的意义。第一,可以在短时间内改善师资构成状况,增强法律硕士教育培养力量,改善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法律硕士生指导教师法律实践素养不足的状况。第二,为法学系教师提高自身法律实践能力提供了相应的平台与窗口。法学系专任教师可以通过和法律实务部门的优秀工作人员进行交流与探讨法律实务问题来提高自己的法律实践能力。同时还可以聘请国土资源利用与管理实务部门的人员对教师进行应有的强化培训,提高他们对国土资源开发、利用与管理领域法律实务问题的认识。通过上述途径,尽快地提升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法律硕士师资的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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