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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的法律渊源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09 17:4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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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的法律渊源

篇1

二、法律人才的培养体制具有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双重性

与法律职业的特殊性相适应的是一套由不同阶段的教育培训制度相互衔接共同构成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即教育培训制度的总和)。观察世界主要法治国家,法律人才的培养体制主要包括:一是法律的学科教育(一种教育、人文教育与法律专业教育的混合体);二是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司法考试);三是统一的法律职业培训(通过司法考试后,进入法律职业前进行的以法律职业精神和法律职业能力为主要的职业教育和训练);四是终身化的法律继续教育(开始法律执业之后,每年都必须接受的继续教育)。各国法律人才培养体制的不同之处在于内部结构具有不同的组合方式,如和日本的法学教育是一种学科教育,美国的法学教育是一种以法律专业教育为基础的律师职业教育,德国的法学教育则是法律学科教育与法律职业培训相互连接、一体化的培养体制。由法律职业的特殊性所决定,法律人才的培养不论在普通法系国家还是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从业人员的培养体制都具有二元结构或双重性。即都是由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两大部分构成。但由于各国的司法制度尤其是司法考试制度和司法官遴选任用制度的不同,二者有的分开,有的合一,有的则既分开又相互衔接呈现出不同的模式和特点。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广泛,随着法律执业的全球化进程加快和信息化发展,对各国教育的改革、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法学教育的国际化和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的一体化已成为当今各国法学教育的共同选择。

三、法律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培养应用类法律人才

法学教育具有的深刻的职业背景决定了法学教育是一门应用性学科,具有较强的性、社会性和实践性特点,法学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培养应用类法律人才。可以说,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从一开始就有着不解之缘,法律教育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必经之路,法律职业只对那些具有同一教育背景的人开放。法律职业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是现代法治国家最重要的传统和特征。没有法学教育就没有法律职业,法学教育和法学学术的发展和完善将巩固和促进法律职业的建构,正是通过法学教育培养和训练了法律职业者所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从根本上讲,法律职业决定了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培养要求和培养模式,决定了法学教育的布局结构和办学层次,决定了法学教育改革发展的方向和内在动力。

四、法学教育的二元结构

法律职业的基本特征和法律职业的专业化、职业化和同质化的基本要求,决定了法学教育具有二元结构性(或双重性),主要表现在:

法学本科教育的二元结构(双重性)。作为一个完整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法学教育既包括通识教育,又包括职业教育,正确处理二者的关系,是法学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在这方面存在的主要是将二者分割开来,对立起来了,以致出现培养出的学生不会起草合同,不会办案的反常现象,其原因就在于单纯强调通识教育和综合素质的培养,在法学本科教育制度内外都缺乏必要的职业教育和训练,不得不等法科毕业生进入法律职业之后,自己慢慢去摸索。当然也有的反应过度,把职业教育硬挤进本科教育阶段,这种错位的结果又影响了学生系统和掌握法律职业所必需的法律学科体系,同样影响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究其原因都在于割裂了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内在联系或企图在四年时间内完成所有的教育培训任务,使二者缺乏合理的分工和制度联系。当前,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将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二元结构(双重性)。法学教育不仅要为法律职业培养后备人才,而且要面向全社会,培养法治国家的建设者和管理者,培养各行各业所需要的法律人才。尽管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培养要求和课程结构、教学内容之间是一个逻辑结构,但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培养要求的一元性与法律毕业生服务面向的多元性之间仍然存在着一种不统一的非均衡关系。

人才培养体制的二元结构(双重性)。法律人才培养体制不仅是我国制度的组成部分,同样也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鉴于法律人才是建设法治国家的第一资源,法律人才培养体制在为法律职业培养后备人才和提供各种法律教育培训服务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而其本身已成为律师、法官和检察官培养、遴选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法律人才的培养工作不仅要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循高等教育,而且还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依法治国方略和政法工作的方针、政策,主动适应法律部门的需要,培养出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等法律规定的合格的法律人才。这从根本上讲是因为,在我国,政体的统一性决定了法制的统一,而法制的统一性不仅决定了法律职业的统一,而且在客观上要求并引导着法学教育的统一。

法学教育宏观管理体制的二元结构(双重性)。法律职业的特殊性不仅决定了法律人才培养体制的特殊性,而且也确定了法学教育管理体制的特殊性:一方面作为国民教育的一部分,法学教育中的通识教育(即普通高等法学教育或法律学科教育)主要由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宏观管理,对高等教育的共性部分提出普遍适用的要求。另一方面,法律人才培养体制作为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法律职业部门有责任对其进行业务指导(这种行业指导是一种典型的司法行政工作。根据我国宪法第89条的规定和国务院“三定方案”,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国家的司法行政职能部门,肩负着指导法学教育和法学,组织实施国家司法的重要职能)这样,由教育行政部门的综合管理与司法行政部门的行业指导构成我国法学教育的宏观管理指导体制的基础(任何一方越俎代疱,包揽一切,均不符合其双重属性,也不能胜任其职)。加上法学院自身成立的行业组织(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的自律性管理,三者的有机结合,共同形成有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宏观管理机制。除此之外,法律职业部门还负有管理指导、组织协调和统一开展法律职业教育、职业培训的职责。从的趋势看,随着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的一体化发展和法学教育国际化办学进程,尤其是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实施,法律职业部门在法学教育的改革发展中将更加发挥出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这在世界法治发达国家中均是如此。

五、抓住建立和实施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机遇,进一步完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期以来,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制度,造成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脱节(二者之间失去制度联系)和法律学科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的脱节,其结果不仅造成法学教育的混乱,而且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

篇2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1-0243-03

“法律诊所”是一个外来名词,属于法律教育术语,由“诊所式法律教育”一词派生而来[1]。该教育发端于美国,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丹佛大学法学院。法律诊所将医学院学生在医疗诊所临床实习的做法引入法学教育,倡导在实践和经验中学习法律和律师的执业技能。原则上在有律师执业资格的教师指导之下,将法学专业学生置于“法律诊所”中,为处于生活困境而又迫切需要法律援助的人提供法律咨询,“诊断”其法律问题,开出“处方”。2000年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我国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7所知名高校才率先引进该课程,并将课程定名为“法律诊所”,产生了较广泛的影响。目前开设“法律诊所”的学校已达70余所,几乎覆盖了国内著名大学的法学院和政法院校,并成为法学教育改革的一项措施和内容。

一、独立学院中法律诊所教育存在的问题

正如奥地利法学家埃利希所说:“无论现在和其他任何时候,法律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2]真正的法律就是社会本身,也就是“活法”,“‘活法’是支配生活本身的法,即使它不具有法律命题的形式”[3]。法学课程的学习必须深入到社会生活当中去,切实地把法学理论融汇到司法实践中去,法学教育才具有永久的生命力。法律诊所就是这样一种教学模式,通过基层司法案例的具体诊断与出庭,“学生律师”增强了职业技能,真正理解了现实中国社会的“活法”。当前,“诊所式”法律教育在各个民办高校法学院蓬勃开展,经过这些年的运行,主要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传统教学理念与教学评价体系落后

中国几千年以来一直秉承“师者,传道、授业、解惑”的教育理念,法学学科一直属于社会科学,一直采用讲座式的教学模式,同时,我国的法律体系在亲缘上一直倾向于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国家采用成文法,强调公权力的顺畅运作,辩护活动的开展远远没有英美法系国家普遍和活跃,因而其法律教学方法简单而稍显单调。相比较而言,采用当事人对抗主义的英美法系国家,遵循竞技式司法理论,庭审场面往往充满了对抗的火药味,辩护人与案件相关的每一个细小问题都不放过,辩护活动得以充分而有效地开展。是故,其强调法学教育的实战演练,在平时的教学活动中增强学生将来的职业能力,采用诊所式的法律教学机制。我国独立学院最近几年才刚刚起步,在教师中普遍采用满堂灌的教学方法,教学理念还有待于进一步革新。

目前独立学院的业绩考核系统和职称评审条件都不利于诊所式法律教学的开展。要么把法律诊所归于实训课程,按照实习课时计算工作量,仅有象征性的一点补贴;要么按照一般的法学教学方式计算工作量。实际上,诊所式法学教育中的教师需提前开发案源,启发学生运用理论知识分析案情,并且要知道学生的实际调查、取证和开庭等,比以上两类教学方法均耗费时力。另一方面,独立学院教师的职称评价体系才刚刚建立起来,学院并没有将其与职称评定体系中科研工作量挂钩,因此,独立学院的法学教师对该项教学方法常常缺乏激情,敷衍了事。

(二)定位比较模糊

虽然当前很多独立学院的法学院都开设了法律诊所,但是对于法律诊所教育应当如何定位,一直没有定论。诊所式的法律教育究竟是一种教育模式还是一种教学方式?或者是一门法律专业类的课程?如果是法学专业课程,应当将其归属于必修课、选修课抑或是实习?这些问题,在独立学院还有待于进一步厘清。

目前大多数独立学院诊所课程的设置基本上都是限制选修课,课程的规模受师资力量、教育经费和设施的限制。法律诊所的教学课程不同于传统的法学课程,学生在教室里听讲,老师在讲台上面讲授,学生作为案件的人必须承担人的法律责任,教师必须对学生进行静态指导与动态监控,实际耗费工作量大,因此,很多教师不愿意担任该课程的教师。

(三)坐诊时间无法保证

法律诊所作为一门选修课程,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作为基础,目前独立学院大都将其设置为大三下学期或者大四上期的选修课。该阶段学生普遍存在着司法考试、研究生入学考试以及就业的问题,时间紧,压力大,课程预期的教学效果难以实现。况且,一个案件从受理、到审判过程结束,往往需要经过一个学期以上甚至一年的时间,所以,时间问题也是制约独立学院诊所式法律教育发展的瓶颈之一。

(四)案源十分有限

法律诊所教育需要一定的案件作为教学内容。但是,国内开设法律诊所课程的院校,除了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几个少数的著名高等学校之外,其他院校均存在这案源数量不够,法律诊所课程无法有效开展的情况。东湖学院的政法学院法律诊所从2003年成立至今,每年都要举办一期。十年时间里,共案件20件,平均每年2件,案件数量远远不能满足学生职业实践的需要。独立学院如何发掘法律诊所的案源,十分值得探讨。

(五)经费来源十分狭窄

与一般的实践课程相比,法律诊所需要更多的物质条件支持,原因在于法律诊所中的调查取证需要大量的经费支持。作为法学专业的一门课程,其经费应当由院校保障,但是,各个学校的教育经费数额根本不能满足法律诊所教育的需要。2000年第一批次开设法律诊所课程教育的法律院校主要得益于美国福特基金会的支持,其他大多数学校都存在经费保障不足的问题。一部分独立学院借助自筹的社会经费和院里的拨款勉强维持,其他独立学院该课程均不能有效运转。原因一方面在于独立学院在国内高校中声誉还有待提高,一些社会资金首先考虑的是知名高校;另一方面在于独立学院一直是自我运转,没有上级教育部门行政拨款的支持。

二、独立学院开展法律诊所教育的建议

(一)科学评价法律诊所的工作量,调动教师的积极性

担任法律诊所课程的教师,其工作量往往比较繁杂,既要讲授司法实务经验,又要对学生的案件进行动态的跟踪与指导。一个案件,可能要经过一年的时间才能得到最后的审判结果,在这个过程中,教师对学生撰写的司法文书、调查取证的方式、与当事人沟通的司法艺术等,都要进行审查,一旦其出现纰漏,教师可能就要承担责任。因此,笔者建议改革法律诊所教学的工作量计算办法,比如可以以其法定课时1.1-1.5倍的比率来计算工作量;另外,如果案件胜诉,还要制定相应的标准来增加其科研工作量,以此来实现法律诊所教育的激励机制。

(二)将法律诊所定位为专业选修课程

关于法律诊所的教学定位,笔者认为其与公办的高等院校应当有所区别。对于独立学院来说,应当强调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而不是科学研究的能力。因此,将其定位于法学课程比较合适。

那么,到底是定位于专业必修课?抑或者是专业选修课?法律诊所教学除了耗费时间和金钱外,还需要大量的办公设施,况且由于其运行需要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一般要在大三以后法学主干课程学习之后才能开设,学生要考司法考试、找工作等,他们的精力也非常有限。因此,笔者建议将法律诊所定位于专业选修课,针对确实有兴趣从事律师实务工作的学生,给其提供一个扎扎实实实践的机会。同时,选修的人数又不太多,可以兼顾财力与时间的平衡。

(三)改革和完善法律诊所的课程设置,保证其实践所需要的时间

目前,独立学院在教育资源占有上面与公办高校存在着较大的差距,还没有打开知名度,因此可以进行法律诊所教学的案件数量非常有限,这种情况在未来较长的一段时期内应当没有太大的变化。即使有案源,相信大部分也是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基本不涉及经济法、劳动法等其他非核心的主干课程。民事、刑事、行政实体法和程序法在前两年的本科学习中就可以结束,因此,笔者建议将法律诊所类的课程设置提前到大三上期,这个时间学生还没有开始为就业、升学准备,时间较宽裕。另外,关于法律诊所的学时,笔者认为以36学时为宜,其中讲授实务知识12学时,剩下的24学时由学生自己展开业务实践,包括法律文书、接受委托、调查取证、代为出庭等等,每一个案件可以由多名学生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协作,以此弥补学生知识、能力上以及时间上的不足。一个案子如果客观上超过了一个学期,超过部分可以按毕业实习计算学分,从制度上鼓励学生选择该门课程。

(四)量力而行,多渠道解决案件来源问题

法律诊所作为一门课程,需要有相对稳定的案源提供给学生,没有案源教师和学生有劲使不上,诊所课程就处于“无米下锅”的境地。公办高校尚且面临案源不够的问题,独立学院的案源更少。当前,我国司法资源还是分有限,加上律师收费相对来说比较多,因此大多数社会弱势群体常常徘徊于司法的救助程序之外,甚至寻求上访、闹访等法外途径解决纠纷。独立学院在法律诊所教学中可以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援助活动,在乡土、社区等基层单位设立专门的办公场所,有学生或者教师轮换坐班,获得案源。这些弱势群体所涉及的案件往往较多,也是当前司法领域重点关注和谐社会重点解决的案件,比如农民工讨薪案件、家庭暴力案件以及社区的邻里纠纷案件等等,在这些案件的过程中,学生必须将法律知识与中国的实际国情结合,真正地理解法律就是社会生活本身的含义,对其以后的司法工作生涯大有裨益。

另外,独立学院法学院相当多的教师已经从事律师实务工作多年,在司法领域里也有一定的资源,也可以为法律诊所提供相当的案源。对这些教师在职称晋升、待遇、工作量等方面可以实行不同于非诊所教师的管理体制。这样,诊所课程对教师而言就具有更多的吸引力,诊所案源也会随着诊所课程的逐渐成熟而增多。否则,中国的法律诊所教育也只能是昙花一现,或永远处于非主流的地位,难以成“大气候”。

(五)多方筹措资金,努力拓宽资金渠道

法律诊所应当从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出发,立足学校,面向社会,开展多渠道的融资途径,实现法律诊所的良性运作。首先,加快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设,建立和完善一套法律援助的社会捐助机制,为民间资金的引入开辟道路。其次,允许法律诊所的学生在办理援助案件时收取必要的少量费用,如交通费、餐费、文件打印费等。再次,独立学院应该为法律诊所教育提供支持。学校至少要为法律诊所提供办公场所和必要的维持经费;同时学校还可以采用网络、电台、报纸等媒体形式,广泛报道独立学院法律援助的成功案例,扩大其知名度,反过来更有利于法律诊所的案源开发和经费筹措,对于学校的招生规模和收费标准也可以因此而适当提高。最后,继续积极申请国内外各种法律基金的资助,鼓励教师申请法律诊所类的相关省级、国家级项目。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法学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没有经过法律实践是无法真正学好法律的。在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下,使学生不得不独立地解决实际问题,他们不能再单纯地依赖教师给予的答案,而注重亲自动手和自我培养。他们会更加注重所承办“案件”对当事人的影响,努力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他们的责任感大大增强,独立性也大大增强。“真正的学习是在社会互动中,在冲突、混乱和惊慌中产生的”,诊所法律教育使学生最大限度地获得学习利益,维护社会正义,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进程。

参考文献:

篇3

新教材全面贯彻了素质教育思想,从社会发展对高素质劳动者和中初级专门人才需要的实际出发,注重对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纵观新旧两本教材,可以发现新教材无论在理论体系,组织结构和阐述方法等方面均作了一些新尝试。

第一,从理论体系来说,新教材摆脱了旧教材的大而空,不实用的理论体系,立足于学生,从学生的实际出发,将整本书分成两大块。第一部分为道德的内容,从悦纳自己、注重礼仪讲起,由个人礼仪、交往礼仪、职业礼仪讲到有关道德的一般知识,再讲职业道德这一重点内容。对职业学校学生来说极具针对性;第二部分为法律的内容,在第一部分教会学生一些职业道德规范之后,从道德(人们心中的法律)很自然地过渡到法律(外在强制的道德),帮助学生学会做守规矩的人、做具有法治精神的人、做维护宪法权威的人、做会用程序维权的人、做善于同违法犯罪斗争的人、做依法从事各种民事活动、经济活动的人。将知识融于实际,这样的理论体系还是较符合学生的认知规律的,在授课之间,稍微一点拔,学生便有了对本书的大致了解。

第二,从阐述方法来看,新教材也是形式各一,处于中职这一年龄段的学生,正是从青少年向成人转变的关键时刻,让他们通篇阅读文字,听大道理,容易引发反叛思想,达不到教育的目的,而新教材一反过去的模式,设置了很多切合学生实际、与教学内容紧密联系的案例,通过案例的形式让学生在课堂上形成议一议,想一想的局面,自己讨论分析得出答案。

总之,新教材在使用过程中,通过以上几点改变让师生真正达到了交流,真正地实现了素质教育的理念。

二、新教材的瑕疵及其矫正方法

⒈关于自然人的涵义。

新教材(121页)对自然人下了一个定义为:民法通则称之为“公民”,指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笔者认为有所不妥。我们知道,对一个名词所下的定义,越是详细具体,它所涵盖的范围就会相应缩小,而自然人,在法律上是与法人相对的一种独立的民事主体,它所包含的范围很广:无论是早产婴儿,剖腹产婴儿,人工授精婴儿还是植物人,无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以及残疾人、无国籍人、双重国籍人等等都在自然人的范围内,不因其性别、民族、年龄、种族、政治立场等因素的不同而被排除于自然人之外,从而被剥夺行使民事权利的资格。究其原因,我想还是受过去的教育模式影响,凡新出现一个名词,必给其一个名份,给它下一“科学”定义,殊不知,不仅不科学,还给学生及老师带来困惑和不解。

分析原因,我们找到解决办法:大可不必一定给它下一个结论,只要给学生了解到一个事实,即自然人是与法人相对的一种民事主体,但它与我们平常讲的公民不完全一样,公民是具有一个国家国籍的人,它属于政治范畴,而自然人不仅包括本国公民,还包括具有外国国籍的自然人和无国籍的自然人,它比公民范围要广就行了。

⒉关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新教材(120页)在讲到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时一句话带过说始于出生,止于死亡。笔者在授课时学生常常会提出很多问题。

对于出生,通说理解为“独立呼吸说”的出生就行了,对于胎儿的继承这一例外,给学生讲清在分割遗产时,应保留遗腹子(即胎儿)的继承额就行了,但止于死亡这个问题,笔者认为教材理应对这一问题做一个阐述。我们知道,在法律上,死亡分为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自然死亡,即在医学上认定呼吸,心跳,脉博停止,瞳孔放大的死亡标准。由于死亡多发生在医院,医学上的死亡标准实际上就是法律上的死亡标准。自然人的死亡是重要的法律事实,不仅发生死亡人权利能力终止的法律效果,而且还发生关系到他人的法律效果,如继承开始,婚姻关系消灭,人寿保险合同的条件成就等。而同样会产生这些法律后果的另一种情况就是宣告死亡:如美国9.11恐怖事件以及刚刚发生的3.11日本9.0级大地震,两起突发事件中,前者发生于人类自身的行为,后者来源于自然灾害,但结果都是很多自然人无法找寻到尸体,不能认定是自然死亡,法律于是针对这样的情况早就立下了规定,当自然人在意外事故及战争情况下下落不明满2年,在通常情况下下落不明满4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该自然人死亡,同时产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后果。

综上,笔者认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止于死亡。这里的死亡要讲清楚既包括自然死亡也包括宣告死亡。

篇4

养成教育是把一种意识、思想、行为经过培养逐渐内化的过程。高校辅导员职业的特殊性,对高校辅导员法律意识的要求相对较高,因此高校辅导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然而当前我国高校辅导员在学生日常管理工作中普遍存在法律意识淡薄的现象。

一、高校辅导员学生管理工作中经常遇到的法律问题

高校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安全教育的重任大部分由辅导员来承担,然而大多数辅导员在走上工作岗位之前并没有进行过多少相关培训。他们对于如何在日常管理工作中依法办事没有一个准确的了解和掌握。因此他们在开展学生工作中经常会出现一些因法律意识淡薄而侵犯学生正当权益,或者在遇到突发事件时不能依法保护学生也不能依法保护自己的现象。高校辅导员学生管理工作中经常遇到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侵犯学生的财产权

财产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作为高校辅导员要从两个方面来正确对待学生财产权问题。首先是学生财物被盗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高校辅导员不但要提醒学生注意财产安全,还要及时正确地对学生进行法律教育。笔者从事辅导员工作以来,遇到的学生财产被盗事件80%的作案者要么是在校大学生,要么有在校大学生的间接参与。这就要求辅导员在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同时,向学生普及基本的法律知识,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其次,作为经常和学生直接接触的高校辅导员,有更多可能与学生发生财产纠纷。有的高校辅导员法律意识淡薄,利用工作之便向学生索取收受财物;更有甚者私自制定规则,对违规的学生或者班级进行罚款。这些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在当前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普遍提高的情况下,高校学生的维权意识逐渐增强,辅导员的违法行为不但对自己有害,还会严重影响学校声誉,引起不必要的冲突与麻烦。

(二)侵犯学生的知识产权

近年来,高校学生与高校教师知识产权纠纷时有发生。有不少高校教师在带领学生进行课题研究的过程中,让学生在论文著作署上教师其本人的名字。大部分学生因碍于导师的面子或者是对导师在学业上的指导的感恩之情而默默地接受。高校辅导员应当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但自己要知道窃取学生劳动成果是违法的行为,尊重学生的知识产权,更要帮助学生增强依法维护知识产权的意识与能力。

(三)处理学生被处分问题不恰当

对违反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学生进行纪律处分,是高校对学生进行警示、引导、规范的重要手段,对高校优良学风的形成起着重要的作用。高校辅导员是学生违纪违规行为的直接管理者,在对学生进行处分的问题上必须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原则,对违纪违规的学生给予帮助,实事求是,并告知其享有申诉权,允许其对处分决定进行申诉。总之,高校辅导员在对违规学生进行处分时应当注意程序,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整个过程的合法性。

二、高校辅导员法律意识养成教育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对高等教育的需求不断增长,高等教育规范化管理迫在眉睫。作为在教育管理一线工作的高校辅导员,应当充分认识到依法开展本职工作的必要性与重要性。但是目前我国高校在选聘辅导员时,最注重的是应聘者的学生干部经历、应变能力、学历等方面,而对应聘者的法律素养没有明确要求。大部分辅导员并不具备法律知识,虽然在上岗之前或者工作的过程中,学校会对辅导员进行职业培训,但是其培训内容对法律知识的重视不够,辅导员的法律素养依然是参差不齐。在教育管理实践中,忽视、漠视、侵犯学生权利的事情时有发生。2003年7月17日的《关于加强依法治校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依法治校的重要性。依法治校是依法治国、依法治教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治校成为我国高等学校的必然选择。增强辅导员队伍的法律意识是依法治校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也是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和改革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1]

三、对高校辅导员法律意识养成教育的举措建言

当前高校辅导员法律素养的提高更多的是依赖于辅导员自身的学习,但辅导员的个人学习欠缺系统性和实效性。高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增强辅导员的法律意识,加强辅导员依法开展学生日常管理工作的自觉性与有效性。高校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提高辅导员的法律意识和依法办事能力。

(一)加大高校辅导员专业化培训力度

目前高校辅导员通常为“杂牌军”,他们在日常管理工作中涉及多方面的知识,包括法律、教育、职业规划、心理学、就业指导等,其中法律知识是他们最为缺乏的知识。作为学生工作管理者的辅导员,法律知识是不可或缺的,无论是开展职业规划指导、心理辅导、就业指导还是奖惩等都受法律的约束。高校应当尽力加强对辅导员法律知识方面的培训,定期组织培训班,并将他们日常管理工作中经常涉及的法律知识细化、具体化,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他们进行培训教育与考核,使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成为从事高校辅导员工作的基本要求。

(二)加大培养高校辅导员法律意识宣传力度

要通过多种渠道对提升高校辅导员法律素养进行宣传教育,把一些经典案例放在法律知识研修班、法律知识讲座、法律知识沙龙上进行研讨等多种方式来培养辅导员的法律意识,使辅导员从知道哪些是自己必须履行的义务,哪些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到将相关法律知识内化为其自身的行为准则甚至习惯。这也正是当今教育界经常提到的“养成教育”。只有这样,才能让辅导员真正做到依法律己、依法治教、依法治校,有理有力地开展学生日常管理工作,保证师生关系的和谐健康发展。

(三)加大学生法律知识普及力度

高校辅导员日常管理工作中接触最多的就是学生,学校加大对学生法律知识的普及力度,使学生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水涨船高,学生的法律意识提高了,无形中对从事学生管理工作的辅导员也有了更高的要求,从而使提高自身法律素养成为辅导员自己的迫切需求。

四、结语

新形势对高校辅导员的法律素养要求不断提高,他们必须不断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在日常管理工作中能够自觉地依法办事,这也是做好其本职工作的基本保证。依法治校是必然趋势,高校应当与时俱进,不断探索辅导员法律意识养成教育的有效办法,促使辅导员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促进师生关系的和谐良性发展。高校辅导员需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比如《宪法》《刑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制度》等,还有所在院校的《学生手册》,切实明确教师和学生的权利和义务。高校辅导员只有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才能树立依法管理的工作理念,在工作中灵活应用所学知识,随机应变,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学生的健康发展,增强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效果,提升高校的社会形象。[2]无论我们在哪里,无论我们在干什么,当国歌响起、国旗升起的时候,我们都会停止正在做的事情,静静地注视着国旗的冉冉升起,直到国歌停止、国旗升旗仪式结束。这种行为即是一种潜意识,也是一种观念内化的结果。依法从事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工作也需要内化为高校辅导员的潜意识,使法治观念在其心中生根发芽。大学生是祖国的希望,辅导员作为大学生的人生导师,不但自己应该具备较高水平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也应该通过日常管理工作培养和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与依法办事的能力。

参考文献:

篇5

一、高职院校法律教学的意义

高职院校的学生们最为重要的就是对专业知识的掌握,如果不能熟练的掌握就会直接影响到社会的效果,对于其他学生来讲法律知识也是十分必要的,日常的生活和学习中都会涉及到一些法律知识,如果没有良好的了解就会直接影响到法律知识的运用,更不能将法律知识真正的应用到社会上的一些问题,作为基础性的知识如果进行了解,那么就会在未来的生活和工作中更加顺利,有着更好的规划。对于学校来讲,其最为重要的还是提高教育质量来促进自身的可持续行发展,如果不能做好教育质量的提高,那么就会逐渐的降低其影响力,从其长远角度来讲,负面效应就会逐渐的形成恶性循环。所以,必须要对自身负责,法律教学并不是无关紧要的课程,必须要对其加以重视,才能够培养学生们的综合素质。

二、高职院校法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一)实践性不够

目前,我国大部分高职院校的实践性教学十分缺少,进而导致各个学科的针对性教育比较笼统,其主要原因也是因为高职院校法律教学本身过于重视理论教学,从而导致其实践性没有得到重视,毫无疑问,如果没有有效的实践性教学,就会导致法律教学仅仅为书本教学,最终无法调动学生们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在进行教育的时候应该尽量的与实际生活进行结合,尤其是法律教学,必须要重视其实践性教学,高职院校的主要任务还是培养学生们的社会实践能力,如果无法提高法律教学的实践性,那么说明法律教学是失败的。

(二)教学手段单一

目前我国大部分高职院校的教学方法十分单一,进而导致法律教学十分枯燥乏味,造成学生们具有抵触心里。如果依然选择传统的灌输式教学方法,就会直接降低法律教学效果和效率。必须要不断的提高学生们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保证其能够系统的学习,才能够真正的引导和激发学生们的积极性。所以,良好的互通可以给学生们尊重,从根本上改善学习方法。

(三)教师水平问题

目前,我国一部分高等职业院校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就是因为自身资质问题而出现的教师水平问题,尤其是高等职业院校的法律教师,其本身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比较低,从而无法对法律教学起到较好的作用,在进行教学方法改善的时候缺乏相应的创新性和实践性。教师作为教学方法的基础,更是直接实践者,对于教学方法的改善起到了直接的作用,如果不能保障教师素质的高低,没有相应的技术手段,就会阻碍教学方法的改善和推动。如果不能提高学生们的积极性,那么就会直接影响到教学效果。

三、高等职业院校法律教学优化的建议

(一)加强教师素质

教师作为法律教学过程中的主要组成部分,教师本身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会对学生的教育带来较大的影响,所以,在进行教学方法改善的时候必须要提高教师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使其能够掌握多种教学方式,能够真正的起到改善教学方法的作用。互动性也是改善传统教学方法的主要因素,良好的互动能够提高学生们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和热情,保障学生们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产生较大的兴趣,并且能够通过良好的互动加固学生们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真正的提高学习效果。主动性是保障学生们学习效果的主要因素,通过培养学生们的主动性,能够促使学生们积极的寻找知识弥补自身的缺陷,并且能够真正的将法律知识应用到实践生活中,良好的学习方式能够从根本上改善学习效果,尤其对于学生来讲,最好的学习方式必须要真正的适合自己,所以,必须要做好指导工作。

(二)改善实践性学习的地位

实践性教学能够真正的提高学生们的学习效果和质量,法律教学必须要具有良好的职业实践能力,如果没有,那么就会导致其法律教学与普通教学几乎一致,不能真正的培养学生们的法律意识和能力。对于学生来讲,职业院校更加重视应用的效果,所以,学校必须要保障教学方式和实践进行有机的结合,才能够真正的提高实践效果。实践本身的主要目的就是能够保障学生们在实践生活中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对于学生来讲,必须要保障他们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能够真正的运用法律,并且在实际运行的参观中加以学习,才能够不断的明确自身的定位。法律教学最为主要的环节就是生活,必须要将课堂与生活进行有机的结合,才能够调动学生们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和热情,从根本上提高法律教学的质量和效果。

随着我国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为了能够为社会提供优秀的法律人才,职业院校必须要结合时展的步伐和实际情况不断的完善和创新法律教学,从根本上提高学生们的法律意识和水平,从而才能够促进职业院校的可持续性发展。

参考文献:

[1]姚丽凤,王宏.以就业为导向抓好法律专科层次教学工作[J].唐山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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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能源效率;DEA;超效DEA

一、引言

能源作为人类生存发展的重要资源,是整个世界发展和经济增长的最基本的驱动力,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能源安全已上升到了国家战略的高度,各国都制定了以能源供应安全为核心的能源政策。世界国别与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也给能源政策及安全带来新的挑战,经济发展与能源政策密不可分,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看待能源问题有着不同的视角。我国经济快速增长,能源消费也出现了快速增长的局面,2009年一次能源消耗量达22.103亿吨油当量,首次超过美国成为世界第一能源消费大户并且逐年增加,另一方面,能源效率低是我国经济由粗放加工型向高效集约型转变的一个瓶颈。为保障我国能源安全,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经济发展模式的同时,如何提高我国能源产业效率已成为能源研究领域学者关注的焦点。

目前国内关于能源效率的研究文献不少,综合起来说主要有单要素法和多要素法。最常见的以单要素法衡量的单位GDP能耗,魏楚,杨红亮等认为基于单要素生产率结构的能源效率指标没有考虑其它投入要素的影响,无法反映劳动力、资本、技术以及其它要素对能源的替代作用,也没有反映出染污、环境破坏等负产出因素的影响,存在较大的局限性。[1]全要素能源效率源于微观经济学中全要素生产理论,由于其考虑到社会生产中各投入要素之间的替代作用,综合评价影响能源效率的各种投入要素,使能源效率的评价更加科学、更加接近实际。[2]全要素能源效率用特定的统计方法构造出效率前沿,近年来由于有关学者从国外引进了DEA(数据包络分析Date Envelopment Analysis)无参数估计法,其在效率评价方面的科学性与便宜性得到了学界的认可,相关研究文献中也大多使用DEA模型。如国内开启了基于全要素能源效率的研究先河的Hu和Wang,采用考虑能源、资本、劳动、生物质能四种投入与产出的DEA模型,测算了我国29个省市1995~2002年能源效率,得出东部能源效率最高,中部却最低的结论。[3]本文使用超效DEA模型对样本中十个发展中国家的能源效率进行测度,通过与处于同一发展阶段与发展背景的国家进行比较分析,试图找到更符合发展中国家国情的、与经济发展条件相适应的政策建议。世界上对发展中大国的定义主要是从国地面积、政治影响力、经济总量、人口总量几个方面进行衡量,代表性的有中国、印度、印度尼西亚、泰国、俄罗斯、南非、埃及、墨西哥、巴西、阿根廷。

二、变量选取与模型建立

(一)变量选取与说明

本文样本涵盖了发展中大国(中国、印度、印度尼西亚、泰国、俄罗斯、南非、埃及、墨西哥、巴西、阿根廷),考察区间为1992-2009年。

在各国家(地区)全要素能源效率评价的变量选取上,本文沿袭前人的研究成果选取劳动力(L)、资本存量(K)、能源消费量(E)、经济产出(GDP)作为我们模型的评价指标。

劳动投入一般采用人力资本存量概念,由于我们的分析也是基于发展中国家,教育水平相差不是很大,因此本文使用劳动力总人数来衡量。数据来源为联合国数据库,以2005年美元不变价格折算。

(二)超效DEA模型:

三、模型结果与分析

下面是我们用数据包络分析中超效率DEA-Malmquist模型,以各国资本、劳动、能源消耗量为投入,国内生产总值为产出计算出的各国1992-2009年度相对能源效率。

相对于其他几个发展中大国来说,能源效率较高的有墨西哥、南非、巴西,而中国、印度、印尼、泰国则相对较低。中国的能源效率在以上十个国家中则处于相对最低的第十位仅次于印度,但是我们也要看到中国能源效率DEA值与效率前沿的差距在逐渐缩小。1992年中国为0.363,处于第一的墨西哥为1.716,2000年中国为0.474,同期处于第一的墨西哥为1.832,到2009年中国为0.392,同期处于第一的墨西哥为1.541。这说明我国在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方面有所成绩的,但仍然有很大的提升空间。从地理布上可以发现,亚洲国家如中国、印度、印尼、泰国相对DEA效率较低,这可能是由于亚洲国家生产技术落后人口众多的同时可利用的自然资源却相对丰富,形成了一种粗放式的经济模型,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利用效率低下。俄罗斯、墨西哥、埃及则较早的吸收利用先进的技术,俄罗斯继承了前苏联发达的工业基础,墨西哥得益于美国的技术溢出,埃及则利用欧洲的技术优势使得其经济在发展的过程中能源利用率比较高。阿根延、巴西作为南美洲国家,1992-2009年间巴西的可再生能源占能源消耗的比重平均达14.37%,阿根延为7.28%,领先于十个样本国家5.2%的平均水平,而中国与印度则都在4%以下。可见技术上并无太大的优势但由于其能源结构中可再生能源比重较大,其能源效率也能处于一个相对较高的水平。

四、政策建议

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能源消费结构。产业结构对能源效率的影响主要是由于各产业能源强度的不同,其中工业的能源强度远高于农业与服务业,因此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随着世界面临的能源形势日益严峻,可替代能源由于其可再生性越来越受到各国的重视,其在提高能源效率方面的作用相当巨大,因此应该继续优化能源消费结构加大对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投入。

增加研发投入,提升技术水平。技术水平与研发能力能够从根本上改善能源使用效率,也是实现长远节能目标的必经之道。因些,应该大加研发力度提升技术水平使整个经济系统运行更加效率。(作者单位:海南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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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因分析护理管理人员缺乏法律意识的原因涉及很多方面,首先是护理教育体系不够完善,在专业的护理教育中,往往更注重专业护理知识,而法学课程的开设极其有限。据有关资料显示,本科教育中,法学占了全部课程的1%左右;大中专则占有约2%一3%;除时间不够外,法律课堂内容好也相当缺乏,大多只是一些基础的知识,而与护理专业有关系的内容则少之又少;以致于护理人员与法律接触少,学习途径也较为单一,多是通过电视、杂志等获得,由于没有系统学习,掌握的知识比较零碎,很不全面。再加上工作环境较为封闭,缺少相关培训,都最终导致护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十分薄弱。其次,护理管理人员自身对法律教育有所忽视。实际中的临床护理存在着很多问题,人力资源短缺就是其中一项。由于护理管理人员有限,护理人员工作量增多,责任和压力也不断扩大,为保证护理工作能够正常运行,多数护理人员都将精力放在了如何熟悉临床业务知识、如何提升临床操作水平和速度等方面,无暇顾及法律教育,对法律意识自然就有所忽视。此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护理管理人员对本职工作与法律之间的关系认识不清,即缺乏与护理相关的法律知识,认为在医院治疗过程中,医务人员才是起主导作用的,才应该担负应有的法律责任,护理人员只是起辅助医生的作用,负责照顾患者,工作不出差错即可。即使有纠纷,也是医院进行调解,无需自己承担。这种错误观念使得护理管理人员对法律很淡漠,除应付责任外,也不利于自我保护。

二、如何做好护理管理人员的法律教育工作

1、转变教学理念一般而言,护理管理人员在正式上岗之前都有过专业的学习或培训,在这一阶段,就应该开始培养他们的法律意识。对于那些旧的教学观念应作一番改革,包括内容、方法等方面,将法律教育的地位提高。需根据医疗市场的变化,确定相应的教学内容,加大力度进行法制教育。法律内容除了基本的法律知识,应将重点放在与护理相关的法律方面,如《医疗护理法》等,这样才能使其上岗之后有所保障。

2、重视实际应用在学习阶段,护理管理人员学的大都只是理论知识,到医疗机构上岗后还应继续学习,并和实际联系在一起。所以,继续教育除了护理学、行政管理,还应包括法律教育。日常工作中,既要进行专业护理培训,也应督促护理人员学法懂法,熟悉相关法律知识。

3、提高护理人员的法律意识护理管理人员和患者接触时间较长,对其病情转变有着莫大关系,因此,必须严格按照护理规范行事,做好为患者服务的工作,尽量保证患者能够尽早康复。学习法律、了解法律,能够让护理管理人员更加深刻地明白自身所该承担的责任,从而强化法治观念,认真对待护理工作,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从事护理服务。此外,在满足了患者需求的同时,护理管理人员还应加强维权意识,学会自我保护。除了医院的普法宣传和相关培训,护理人员也需在闲暇时间加强自主学习,提升自我保护意识,使双方利益同时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在法治社会,人人都应懂法讲法,不断完善自身的法律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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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64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5918(2016)10-0019-02

引言

随着依法治国的要求不断深入和教育体制不断改革,在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逐渐引入法治化理念、建立健全法制机制已成为必然趋势和时代要求。在素质教育背景下,高校学生的教育教学管理也应该要重视对学生的法律意识的培养,尤其是针对当前很多学生缺乏法律意识而受到侵权或者出现违法行为的现象,必须要通过对学生加强法律教育,以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让高校学生能够端正自己的人生态度,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从而对未来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当前关于高校学生的法律教育现状还不容乐观,对此要积极加强高校法律教育水平的提升。

一、法律教育的意义

法律教育是当前高校教育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对于高校学生的法律意识的提升有重要的作用,可以使得学生有效地辨别生活中遇到的各种违法犯规的行为,并且能够对这些行为进行有效地规避,从而防止自己在日常生活中上当受骗。比如当前有很多学生在日常生活中会遇到一些侵权行为,比如有的大学生在实习或者兼职过程中由于不知道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内容,从而在工作过程中遇到了侵权行为而浑然不知。对此,必须要加强对学生的法律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使得学生能够对外界的各种不正当的行为有所察觉。同时,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也可以加强对学生的行为的规避,让学生能够对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有所了解,因此能够避免学生做出一些不健康不道德的行为。在大学生的学习生活过程中加强法律教育,显得尤其重要和迫切。在大学生的教育过程中,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水平可以从多个方面着手,比如法律知识的教育、案例教育等,不断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

二、当前高校学生法律意识培养存在的问题

在素质教育背景下,高校教育的内容越来越广泛,除了文学教育、艺术教育之外,很多高校也开始重视学生的法律意识培养,加强对高校法律教育的关注程度,将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当做高校教育的一个重要内容,而且从各个方面加强了高校学生法律意识培养工作的创新,使得当前高校学生的教育体系更加完善。虽然当前高校的法律教育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依旧存在很多的问题。比如很多高校虽然开设了法律课程,但是并没有对这门课程配备更多专业的教师,也没有将这门课程当作学生的必修课,很多学生都只是选修这门课程,因此使得学生对课程的重视程度不高,在学习的过程中很容易忽略这门课程的意义。第二,高校教师的水平参差不齐。当前高校教育过程中,教师队伍的能力参差不齐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有的是理论和实践性都比较高的教师,但有的教师大多还是传统的理论型教师,教师自身的法律意识都不够强,因此对学生的引导也有一定的影响。第三,在教学过程中,方法比较传统老旧,很多教师依旧采用理论讲解的方式,对一些法律知识进行介绍。法律法规的内容本就是十分枯燥乏味的,单纯地理论化教育只会使得学生对这门课程失去兴趣,根本记不住法律法规的内容,也不会在日常生活中应用各种法律知识。

三、高校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策略

当前的教育要求是要结合高校教学目标以及学生的发展目标,对传统的教育进行改革,以实现对学生的全面教育和综合教育。法律教育是高校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其主要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水平,能够借助法律来保护自己,来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高校学生是未来社会建设的主要力量,因此在高校教育过程中,必须要将法律教育当作一个重要内容,当前教育过程中的重要内容,是知识教育的重要补充。为了要加强对法律教育的重视,首先应该要加强对以人文本的教育理念的重视,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与现代化教育理念相符合,对传统教育过程中教师和学生的关系进行改变,将学生变为主体,除了给学生讲授一些学科知识外,还要对学生进行综合培养。因此在高校教育过程中应该要积极加强对法律教育的重视,从而能够加强对法律教育的投入和管理,将法律教育纳入到高校学生的教育教学考核过程中,从而使得各项教育任务能够有效落实。

(二)加强教师的引导作用

教师在高校学生的教育管理过程中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教师能够对学生进行积极正面的引导,是一个很好地榜样。因此在高校的法律教育过程中,应该要加强对教师的引导角色的培养,但是当前很多教师自身的综合能力水平就不高,所以会对学生不能产生积极正面的引导。对此,应该首先要加强对教师的法律意识的培养,使得教师能够接受更多组织化培训,能够加强对各种法律的学习,并且能够在日常生活中给学生树立良好的榜样,对高校学生进行法律教育,从而不断提高高校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制水平。比如在高校内可以举办教师再教育的讲座,邀请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讲解,结合法律知识与教学方法进行教育,从而提高教师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同时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

(三)加强对教学方式的改革

1.加强案例教育法的应用。高校法律教育是高校教育内容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传统的教育教育模式都比较传统老旧,在当前的教育时代背景下,高校学校更关注学生的综合能力,更关注学生的主体性。对此,在教育过程中,应该要不断地更新传统的教育理念,采用全新的教育模式进行现代化教育。案例教学法可以帮助学生对各种抽象的知识点进行学习,可以让学生从真实案例中累积更多的经验,使得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可以实时地对各种法律难题进行解决。在法律教育教学过程中,应该要借助新闻经常报道的各种违法违纪的事件进行教育,从而使得学生能够对各种实际案例有更多的理解,并且能够对各种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有所了解,为学生的法律意识的提升奠定坚实的基础。2.加强对新媒体技术的应用在教学过程中应该要结合现代传媒的优势,提高各种教学资源传播的效率,比如网络媒体、自媒体等,都是当前使用较多的新媒体,可以在这些平台中传播一些积极正面的信息,创造健康的舆论环境,为法律教育奠定良好的舆论基础,从而不断提高高校学生的法律意识。由于新媒体的传播效率很快,因此在教学过程中硬要结合新媒体,对一些法律知识进行宣传,使得学生能够对各种法律知识有所了解。比如可以借助微信公众平台,借助优秀的文案,加强法律知识的传播。3.加强法律课堂的情境教学法法律教育中的各种理论知识的讲解会使得学生对法律学习产生厌学的情绪,因此可以在日常的教学过程中通过情境表演的方式,来提高学生对法律知识学习的兴趣与爱好。比如表演警察抓小偷,使得高校学生在表演的过程中就能明白,遇到这种事情的时候应该要及时找警察,再比如模拟消费者维权的情境,让学生能够在模拟表演的过程中学会一些实用技巧,当自己再遇到类似的问题时应该如何进行应对。

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对于高校学生而言,各种社会危害频繁出现,在当前的社会背景下法律教育就变得十分重要,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是对学生进行综合教育的一个重要途径。对此,在高校教育过程中应该要积极加强法律教育,通过教师对学生进行积极正面的引导,改变传统的教育方式,提高法律教育水平.

参考文献:

[1]陈露.浅议高校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J].教育界:综合教育研究,2015(12).

[2]孙涛,朱文星.新形势下加强高等学校学生法律意识教育改革的对策研究[J].社科纵横,2009(5).

篇9

[作者简介]张国琦(1968- ),男,河南郑州人,河南警察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刑法学、警察法学。(河南 郑州 450046)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3)08-0142-02

法治是国家建设和管理的准则和目标,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离不开高素质的执法队伍。人民警察是我国重要的行政、刑事执法力量,其法律素养、法律知识、法律能力直接关系着法治建设的进程,关联着社会和谐的构筑,决定着公民权利的保障。因此,公安院校的培养目标和培养计划中,法律教育是重要环节,法学课程也作为重要的专业基础课程贯穿于学历教育始终。与其他社会大学不同的是,公安院校的法律教育更加突出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和实际应用能力,也就是运用法律解决实例的能力。这就要求公安院校的法律教育,既要遵循传统法律教育规律,又要在教育模式上推陈出新,大胆改革,创新方法,务求实效。

一、教学模式与教学方法

“教学模式”,模式即“范型”。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模式是某种实物的标准形式或世人可以照着做的标准样式。”在我国,教学模式又称为微型教学论,指在特定的教学理论思想指导下,介于教学理论和教学实践之间,为了实现特定的教育教学目的,用来设计课程、选择教材、提示教师活动按照一定系统的、相对稳定的、可操作的程序进行的基本范式。教学方法是为了某种教育教学目的所采用的各种手段、方法的总和,都是教学论要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化教育的实践摸索中,教学模式从宏观上把控着不同教育层次的各自特点和侧重方向。从幼儿教育直至大学教育,环环相扣,各具特色。同样,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交叉科学,都有各自鲜明的特色。在这里,我们主要研究大学教育中的法律教学,也就是公安应用型大学教学模式中的法律教学方法。虽然法学专业在当今我国的大学中遍地开花,有“万金油”之称,但无论何时何地,公安法律人才的培养都直接关乎国家法治的进程、人权的保障和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公安院校法律教学的突出成效和提高水平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二、公安工作对公安院校法律教学的要求

法律教学是公安院校教学环节的重要一环,无论是案件侦查、治安管理、刑事技术鉴定、公安信息安全、道路交通管理等涉及公安事务的方方面面,都必须以执法者高素质的法律素养和较强的执法能力为基础。针对公安院校的特点,其法律教学必须既遵循法律教育的一般规律,又突出公安特色,形成具有行业职业教育特色的法律教学模式。总结公安院校法律教学的规律和要求,其应具备以下特点:

第一,系统性。警察作为重要的执法力量,其肩负着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重要职责。这也就决定了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不是适用单一的、某一领域的法律法规,而是涉及刑事执法、行政执法、民事调节等诸多法律部门。比如,交通警察执勤时,大多是行政执法的交通秩序管理、违章处理等,但可能遇到涉及刑事犯罪的醉驾、盗抢等严重犯罪行为的刑事执法,还有大量的劝导、调解等涉及民事法律法规行为。这就要求在法律知识和能力上是个多面手,有较强的处理法律事务的能力。尤其是在当前警务机制改革,提倡“一警多能”“一警多用”的大背景下,警察具备全面系统的法律知识是大势所趋,势在必行。

第二,实战性。警察在学习法律层面,必须有很强的实战性。警察的职业性质要求对所具备的法律知识学之即用,用之有效。公安院校培养目标要突出在法律学习中灵活多变,了解法律背后的立法精神,掌握公安实践中的执法动态,充分发挥综合素质和能力,才能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比如刑法课程中“侵占罪”,其犯罪构成、定罪量刑的学习不是难点,但公安实践中要准确把握“侵占”的罪与非罪及其和“盗窃罪”“诈骗罪”“抢劫罪”的区别,仅仅理论讲述难以达到。大量的案例分析,感同身受的模拟情景再现,都是提高其实战判断能力的有益探索。

第三,创造性。这里的创造性绝不是创造法律或者滥用法律,而是深刻理解法律精神和法律价值,使警察在执法中能正确理顺法律与道德、法与情的辩证关系,审时度势、灵活多变地处理社会矛盾,展示出新一代警察的素质和能力。这样既维护了法律,又体现了和谐。社会的发展、法治的进步需要全社会的群体效应,而执法者更应该引领、实践、表率。比如禁毒,危害深重,社会影响广泛,仅仅靠打击犯罪,处理违法,实践看来是杯水车薪,效果不大。警察在履行职责,严格执法的同时,如何融入人文关怀,如何做到釜底抽薪,就要求警察工作具有创造性,实现“没有买卖,就没有贩卖”的日见成效的目标,又能使瘾君子真正回归社会,回归人生。

三、公安院校法律教学方法的创新

(一)传统法律教学模式的弊端

传统的法律教学采取的是以课堂教学为主导,校外实习为辅助的教学模式,虽然有一定效果,但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

1.传统法律课堂讲述教学方法忽视了对法律技能理论基础和方法的教育与训练。法律实用能力是一种问题思维能力和经验推理能力。不精通法律规则背后所蕴涵的法律原理,就不会懂得法律规则创造性运用的方法,不了解法律与社会互动的关系,就不可能形成系统的法律知识体系,失去了具备法律技能的基础。对现行法律的注释,对法律条文的讲解,离不开学术功底。从本科阶段培养和锻炼学生的学术兴趣和理论功底,是真正理解和掌握法律知识的底蕴和基础。

2.缺失了法律技能训练的理念与机制。美国法律家摩根说过:忽视技能训练会给学生带来危害。仅仅让学生读懂、背会法条,学会分析书上的案例,培养出的学生只会纸上谈兵,对公安实践于事无补。比如婚姻法的学习,公安院校一贯轻视,致使学生学些皮毛,得过且过。在公安实战工作中,一些警察不懂得婚姻法的实质,在处理涉及婚姻方面的家庭暴力案件上,一头雾水,处理失当,这可能会激化矛盾,引发更严重的案件。

(二)诊所式法律教学方法的探索与创新

法律教学模式的改革与发展,集中在新的教学方法的探索与创新上。要借鉴其他学科尝试并获成功的诊所式教学法、案例式教学、参与式教学、辩论式教学,结合公安院校的培养目标和教学特点,赋予其新的内容和生命,突出法律教学的规律和特点,彰显教育的本质和目的。

1.诊所式法律教学法的起源。诊所式法律教育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后在全世界得以推广。法律诊所教育的形式借鉴了医学院诊所教育的模式。在医学院就读的学生需要花费较多的时间从事临床实习,从实践中学会诊断和治疗疾病。当法学教育引入这种教学方法时,法学院引用了“诊所”的称号,就产生了“法律诊所”这一法学领域特有的名称。学生在一个真实或虚拟的“法律诊所”中,在教师的指导下为处于困境中的委托人提供咨询,“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为他们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法,并亲自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这一做法类似于医学院的临床实习,即从实践和经验中学习法律执业技能。诊所式教学法在我国被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等大学广泛使用,并取得良好效果。比如人大法学院的法律诊所是以国家重点研究基地“人大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为依托的“刑事法律诊所”,选择的案件是以刑事案件为主,附带培养学生解决其他类型案件应具备的素质和能力。

2.诊所式法律教育方法上的特点。第一,学生是课堂的主人。在诊所式法律教育课堂中没有传统意义上的老师和学生,大家都是具体案件的执法者和承办人。所有教学内容都是围绕着学生由一个被动的听课者到一个主动的执法者和办案者的身份和技能的转换与提高设置的。辩论式、互动式、讨论式、提问式、模拟式、游戏式等多种教学方式和手段被充分调动起来,成为促进学生转变身份提高技能的方法,成为诊所进行教学研讨的重要手段。在诊所课堂上,学生和教师通常面对面地进行真正平等意义上的对话和交流。教师往往是课堂上的主持人,谈论话题的引导者,而学生则是谈话、发表意见的主角。教师是用启发式、引导式提问把讨论的话题引向深入,并且要控制自己急于说出“正确答案”的冲动。比如,模拟现实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现场,教师简要介绍了案情,有学生从接受群众报警开始,一步步进行接警、出警、现场勘查、调查访问、案件分析定性、采取应急措施等,这期间运用的法律知识涉及刑法的“交通肇事罪”“伪证罪”“窝藏、包庇罪”等,涉及道路交通法律的“现场勘查”“交通管制”“调查取证”“受害人救护”等,涉及警察法的“现场管制”“紧急征用”“留置权”“警容风纪”等,学生对法律知识的掌握与运用,整体素质的展示都一目了然。

第二,使用真实的案件材料。诊所式法律教育是建立在真实的案件背景材料和真实的案件情景再现基础之上。学生通过办理真实案件,参与案件处理的全过程和细节,在与现实的接触中,培养学生法律问题的判断能力和解决问题的方法与技巧,增强学生做一名合格警察的责任心和职业道德,加深学生对法律制度、法律知识、法律条文的理解,并亲身体验警察的管理与服务角色。比如,与当地公安机关“110”指挥中心联络,建立互动合作平台。让学生分批参与跟随警察接、出警,参与了解警情,协助调查线索,之后写出报告,由教师点评。

第三,特色鲜明的教学方式。诊所式法律教育中,一堂课通常是由两位或多位教师共同完成的。教师在课堂上采用全方位、多角度、多层次的教学方法,丰富教学内容,贯彻教学意图,使教学能产生一种立体的、透视的、深入的效果。这里,辩论式教学法激发学生求知欲,提高其语言水平;启发式教学法开启学生智力,帮助学生学会独立思考;案例式教学法丰富学生视野,培养其辨析能力。

第四,培养另一种思维方式。诊所式法律教育要求学生用警察的思维去思考问题,而不是从法官角度对事物的是非曲直作出判断。学生们要注意并认真思考每一个办案细节,即便是对案件中并不会起重要作用的环节也应引起注意,不要简单地对事情作出判断,要结合具体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分析,要考虑法律与事实背后的联系,了解案件所具有的特定社会背景, 寻找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警察职业处理社会的矛盾焦点,肩负社会稳定的重任,运用法律绝不是简简单单地严格执法,更重要的是服务社会。

第五,独特的评估方法。在诊所式教育课程中,学生对自己评价的重要性远远超过教师的评价,他们更加关心所承办案件的得失成败,更关注待人接物的水平和艺术。学生们关注的焦点也同样是教师对他们进行评价时所关注的焦点。教师要让学生理解,案件的定性准确、方法得当固然是评价教学效果的重要指标,但是更重要的是他们是否在承办案件的过程中真正成长了,是否得到了他们所想要得到的解决问题的思路、方法、技能和知识,尤其是自己的警察行为是否得到社会的认可和公民的肯定。这也正是培养新一代人民警察的良苦用心所在。

四、公安院校诊所式法律教学法中需注意的问题

诊所式教学法固然在法律教学中效果明显,但其对教师素质和能力的要求也就更严格。“授人以鱼”只要求是捕鱼能手,“授人以渔”则要求是育人高手。因此,公安院校在运用和推广诊所式法律教学法时,应着力提高教师素质和能力,才能彰显成效。鉴于客观现状,可从以下方面入手:

第一,教学能力方面。诊所式法律教学法对教师的教学能力有着极高的要求。教师必须具备丰富的知识储备,灵活有效的课堂沟通方式,极强的观察和管理学生能力,才能在诊所式法律教学法的课堂上指挥若定,游刃有余。很难想象一个在传统课堂教授方式上都难以胜任的教师,能够运用诊所式法律教学法。

第二,学科知识、文化素质方面。教师对所教授的学科必须具有专业的系统的掌握,对学科重心、前沿动态能及时把控,对讲授技能和研究方法能够运用自如,努力拓宽专业知识深度和文化知识宽度,具备很强的专业学科知识和文化素质。

第三,公安实践能力方面。诊所式法律教学法要求教师既是本学科的研究者,又是公安实践的合格执法者。在具体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案件,体现现代警察高素质、高品质要求上率先垂范,以身作则。这就要求教师要定期深入公安一线,进行业务锻炼,切实提升执法水平和工作能力。这样才能对诊所式法律教学法成竹在胸,高屋建瓴。

第四,教师职业道德方面。“学高为师,身正为范”,教师教育素质的核心表现为教师的职业道德。优秀的教师能够在博大精深的专业知识基础上恪守职业操守,以高尚的师德、严谨的治学、稳重的作风、顽强的精神感染学生,形成强大的人格魅力和感召效应。这是诊所式法律教学法取得成功的关键一环。

探索出真知,创新成大业。公安院校的法律教育必须在不断探索创新中发展前进,在发展前进中强大。每位公安院校的教师都应该有忧患意识、责任意识,运用推广诊所式法律教学法已是当务之急,责无旁贷。

[参考文献]

[1]胡学增,沈勉荣,郭强.现代教学论基础研究[M].西安: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98.

[2]谢利民.现代教学论纲要[M].西安: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99.

[3]顾明远.比较教学论[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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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独立学院是指实施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独立学院属于本科高等教育,是高等教育办学的新力量。远程法律教育,是指使用电视及互联网等手段在高校开展法律教育的教学模式,它打破了传统坐堂教学上时间和空间的界线。远程法律教育为推动我国法制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使更多的人能够享有优秀的法律教育。为了解远程法律教育在独立学院中运行的模式与效果,笔者于2011年1月至4月,分别对广西九所独立学院中开设法学专业的广西民族大学相思湖学院、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以下分别简称为相思湖学院、行健文理学院、漓江学院)这三所独立学院进行调查,结合与这三所独立学院教研室的交流,了解到如下情况:

一、远程法律教育集中在司法考试领域

广西的独立学院目前没有开设函授课程,也不能招收自考和在职的考生,只能通过高考招收本科生,因此独立学院并没有开展对外远程法律教育的动力。根据调查,广立学院还没有主动制作远程法律教育课程的计划,还处于接受远程法律教育的阶段。广立学院接受的远程法律教育主要是司法考试培训,其运营的模式也有自身特点。

(一)远程法律教育在独立学院开展的目的是为了补充独立学院法律职业教育方面的不足,培训的内容集中在司法考试领域

司法考试是我国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从事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应当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司法考试作为唯一国家承认的法律职业准入资格,将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教育连接了起来,成为法律职业教育与本科法学教育合作的重点,学生也非常渴望获得相应的辅导。故,虽然当前大学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间存在较大差异,但是两者在司法考试上产生了明显的交集。

(二)远程法律教育在独立学院中运营的模式有自身特点

司法考试培训机构授权本地的商,商在学内进行宣传,并通过与独立学院的合作,让学校推荐学生参加辅导班,学生则享受相对低的报名费,同时对学校进行反点。在管理上,由司法考试培训结构授权当地的人会将辅导材料发到学生手中,并组织学员学习集中上课,时间一般在星期六、星期天。远程教育开展的时间集中在大三下学期。司法考试培训的远程教学方式能够在全国被广泛地采用,其原因在于其“权威性”。司法考试培训中,真正吸引考生的是司法考试辅导方面的权威老师,这些老师长期从事司法考试辅导,有良好的教学经验、解题经验并且对出题老师有相当的了解,他们是司法考试辅导班真正的卖点。这些老师基本集中在北京等大城市的辅导学校,如果按照传统的面授方式,学生则必须到北京等地上课,学费高达数万。当然也有的曾经尝试在本地进行面授,但是因为成本过高,结果大多数都没有能经营下去。与传统的面授教学相比较,远程教学方式更容易操作,商只需要租借有多媒体设备的场地,有一个人管理播放即可,在人力和设备投入非常低。相对的,远程教育收费往往只有一千多元,学生往往也比较容易接受。

二、远程法律教育在独立学院中开展的模式及利益相关者分析

根据米切尔评分法,要确认利益相关者首先要确认谁是利益相关者以及利益相关者的特征,并将特征分成主动性、重要性和紧急性。在此基础,将利益相关者分为决定型的利益相关者、预期型的利益相关者和潜在型的利益相关者。通过米切尔评分法分析,首先可以发现学生和司法考试培训机构属于决定型的利益相关者,它们同时拥有对合作问题的主动性、重要性和紧急性。他们对远程教育的生存和发展有非常强烈的欲望,也是利益的最直接相关者。其次,学校属于预期型利益相关者,它具备合重要性和紧急性。在合作中学校虽然拥有影响合作的地位和手段、并且学校的需求在合作中也必然受到相应关注。但是,司法考试辅导本质上还是培训机构和学生的民事合同,学校的道义上和法律上的直接索取权是较低的。最后,在司法考试远程教育中还存在一个被人忽视的潜在的利益相关者,那就是教师。当前在司法考试领域开展的合作对学生、学校和司法考试培训机构有利,对教师无直接利益。

(一)从司法考试辅导机构的角度,合作有利于获得客源

司法考试难度大,通过率低,需要在一定的时间内进行大量的知识学习,复习压力大。相应的这一块的市场也很大,每年有近30万的考生参加考试,司法考试培训学校应允而生,它们针对司法考试的特点和每年的变化制定相应复习方案和复习资料。当前司法考试辅导领域的竞争已经属于商业上的红海,各地不同机构的商对客源非常的渴求。通过三者的合作,表面看起来可能收费变低,但是学校推荐学生报名往往人数众多,可以保证充足的客源摊平成本进而形成雪球效应,这是司法考试培训机构非常愿意的。

(二)从学生的角度,选择专业的辅导有利于通过考试,并且远程教育的费用更低,更容易接受

根据调查,75%的学院多数学生愿意获得专业的机构在专业问题,18%的观望,只有7%的表示不需要的帮助。学生看到了本科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的差别,期望获得更专业的帮助,以增加自己的综合竞争力。另外,学校统一组织报名,往往报名费会比社会上低不少,在享受相同服务的情况下,能少花钱是最能打动学生的。

(三)从独立学院的角度,选择合作既可以相对提高竞争力又可以有一定经济收入

据调查,广立学院办学时间最长的也只在十年左右,还处于发展阶段,其教学培养模式很大程度上模仿母体学校。但是独立学院与一本、二本类高校相比,独立学院在生源、办学经验、科研力量等方面都处于下风。为了扬长避短,独立学院都往往将人才培养方案定义为“应用型实践型”,作为职业准入资格的司法考试合格证件就自然成为了独立学院极的重要目标。相思湖学院、行健文理学院、漓江学院与社会上的不同司法考试培训机构都进行过合作。这样,学院避免了准备司法考试的工作,还可以收取一定的管理费。

(四)教师并不在合作的直接的利益相关者中,远程教育对教师具有潜在的利益,但是教师对远程教育没有直接利益诉求教师是大学教学任务的承担者,如果激励得当,他们可以对远程教育的开展产生积极的影响。

三、远程法律教育存在问题

(一)独立学院远程教育开展的效果不理想,司法考试通过率不高

司法考试的全国通过率在近几年基本都超过20%。本科生通过司法考试后根据不同考分可申请A证或C证(C证要求学生户籍在国家规定的地区方可),要求分数为360分和315分。广立学院的生源大量来自国家照顾的地区,大量的学生只要拿到315分就可申请C证,在通过率上有优势。但是,实际情况是广立学院司法考试通过率都不理想。以漓江学院为例,06级法学(62人)得到司法考试A证的只有2人,07级法学(87人)得到司法考试A证的有4人,加上可申请C证的人数后,总体比例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其他两所独立学院的通过率与漓江学院类似。

(二)远程教学的过程中缺乏外部监控

司法考试的远程学习采取的是播放视频,学生按照培训机构制定好的学习计划进行学习,按照这些培训机构的宣传,感觉是类似正常学校的授课教学方式。但是,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一般学校的教学是典型的外部控制教学,学习监控由教师来完成,教师通过不同的教学手段监控学生的学习。但是经过调查发现,当前远程教育的外部监控形同虚设。学习监控是指为了保证学习的成功、提高学习效果和质量、达到学习的目的,而对学习活动进行的计划、检查、评价、反馈、控制和调节的一系列过程。没有学习监控,学生往往就容易松懈,曾经出现一个班50个同学报名参加同一个辅导班,最后只有10个同学能坚持下来的情况。通过对参加过司法考试的同学进行调查,过半数的同学认为教学的监控是最重要的。外部监控的缺乏等于将教学监控全部交给学生,在面对高难度和高强度的司法考试时候,一些学生本身就容易气馁和松懈,这时候没有人督促和打气,这些学生往往就会失去对自己控制。

(三)远程视频教学交流的单向性弊端难以解决

网络教学本身最大的特征是能够保证同步交流,但是当前的远程视频教学和网络教学都是单向的。在实践中,教与学之间的交流,信息的相互交换是完成教学设计的保证。但是在当前的司法考试远程教育中,学生只能听和看,但是却不能与老师进行交流,至多能在网上提问,沟通有限。在远程学习过程中,信息交互是促进学生产生概念交互,进而实现学习目标的重要环节。信息交流的阻断,使教学交流留于表面,因材施教难以实现。

四、根本原因在于利益相关者诉求不一致

在校大学生刚刚进行了几年的法律学习,有暑假充足的时间进行复习,又有专门的辅导班,其通过率应当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为什么反而会不高了?教学监控不力和学生本身素质固然是重要的原因,但是学校、司法考试培训机构、学生和教师利益诉求的不一致也是导致这一情况的重要内因。

(一)司法考试培训机构的商更注重短期利益和降低成本

司法考试培训学校一般会通过授权的方式在全国各地找商,这些商通过支付加盟费的方式获得权,支付费的方式为每年支付一次。在此情况下,商为降低成本和获取更高利润,普遍采取雇佣在校学生负责播放视频的方式。因为,如果要进行教学监控必定要雇佣专门的法律老师,则必然要大幅提高人力成本,这是商难以接受的。更有甚者,有的辅导班直接让听课的学生负责,学生负责的代价仅仅是不收取个人的报名费。教学的监控需要聘请教师,这样又会增加成本,商当然不会主动聘请。

(二)学生需要的不仅是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更重要的是需要学习监控

不少学生都是首次参加司法考试,对相关的辅导班都只是道听途说,缺乏相应的认识和了解。在司法考试培训机构天花乱坠的广告和学校的大力推荐下,其选择缺乏自我判断。无论是学习目标的确定与修改、学习材料的选择与组织、操作加工策略的采用和改变、产品结果的检查与反馈,都需要监控系统综合各个方面的信息分析与判定,发出协调与行动的指令。学习活动监控中最重要、最核心的成分就是自我监控。在当前司法考试复习中,学习的效果主要还是看学生自我监控的力度。要通过司法考试,考生就在必须一定时间内进行海量知识的记忆和突破,复习的状态类似高考,可是在几年的大学生活后,学生的学习态度已经很松散了,要完成自我监控,需要教师指导鼓励、辅导班的监督考核等进行帮助。学生需要一种合理的外部监控以推动自我监控的完成。遗憾的是学生的这种核心诉求往往自己都意识不到,当然也就得不到满足。

(三)虽然合作对学校有利,但是独立学院本身并没有主动开展远程法律职业教育的动力

一方面,独立学院不能开设函授课程,不能招收自考和在职的考生,没有校外的学生使独立学院没有开展远程教育的动力。另一方面,独立学院的本质是民办教育,投资人出资办学的目的有强烈的逐利性。同时,独立学院没有公立学校那样的财政拨款作为办学支持,所有的办学经费都需要自筹自资,使得一些独立学院在成本计算上不得不有所考虑。在开展本科教育时,如果要购买远程教育就必然要花钱,这样就增加了办学的成本,这是投资方往往不愿意接受的。只是由于司法考试的存在和法学就业的压力,使得独立学院法学教育不得不寻找司法考试培训机构的帮助。这就解释了,独立学院只是坐等司法考试培训机构与其联系,在将学生送到培训机构后也极少管理的原因。

(四)教师作为教育的媒介,利益诉求无法得到体现

司法考试的复习一般从当年的三月开始,至同年九月结束,复习的时间一般在半年左右。要保证在半年中学习的热情,是需要外部的激励与老师的辅导。一方面,司法考试培训机构并不会专门聘请教师,导致远程教育中没有教师的辅导,使得学生感觉不到自己受到重视,努力得不得相应的承认,学习的激情逐渐减退。另一方面,独立学院教师的精力无法集中到法律职业教育上。独立学院的法学教师多是年轻教师,正处在忙于搞项目、发文章、提职称的阶段。在没有额外收益的情况下,调动教师们的积极性并不容易。基于以上原因,造成了教师在远程教育中的缺席。

五、提高独立学院法律远程教育效率的措施

任何经营管理活动要兼顾各个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任何行业的发展都离不开各种利益相关者的支持或参与,行业的发展应该以追求各个利益相关者整体利益为出发点,而不是局限于满足某一利益主体利益;应该追求长远的利益而不是短期的利益,它体现了行业发展的效率和公平的原则。

(一)独立学院需要对利益的平衡起到更大作用

独立学院是预期利益相关者,在当前的情况下对学生和司法考试培训机构都能够产生相当大的影响。法律远程教育的顺利开展符合学校的短期利益,因为这种远程教育本质是由学生和司法考试培训机构担当了本应学校承担的法律职业教育的责任和成本。同时,法律远程教育也符合学院的长期利益,因为它增强了学生就业的能力并提高学院名声。如果放任学生和司法考试培训机构双方博弈,就会因为双方实力的不平等,而导致培训机构不负责任的行为。独立学院应当为远程教学提供相应的人力和物力帮助,引导合作取得成功。

(二)教学监控的成本,需要多方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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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的语言运用,是指在儿童学习和获得语言的过程中不断操作和使用语言进行交流的现象,《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强调幼儿的“语言能力是在运用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如何在幼儿园语言教育活动中创造一个积极、宽松、自由的语言环境,让幼儿想说、敢说、能说,促进幼儿语用能力的发展?儿童语用技能发展的研究结果给了我们有益的启示。

一、儿童对会话轮换规则的掌握

话轮是会话的基本构建单位,指会话中控制话语的开始、延续、终结、转换等发话权利的占有。在一个会话过程中,话轮转换通常是指发话人的变更,或者指当前发话人结束发话并由受话人开始发话。顺利的话轮转换的前提是说话者对话语起止处做出标记(包括语义标记、语法标记和伴随标记),而听话者必须能够正确识别这些标记。

2岁儿童已经在母子对话中表现出对话轮转换规则的初步意识;3岁儿童开始在同伴谈话中表现出对话轮转换规则的意识,略晚于在母子对话中的表现;4岁儿童开始学会通过提前说出下句话的起始词或重复的无意义发音来让对方知道自己的话还未结束;6岁儿童开始使用语法标记,但仅限于很少的几种,例如表示过渡的、推论的、表示结果的相关字词。随着年龄的增长,儿童使用的语法标记种类并不迅速增加,发展趋势表现为对以上词的使用频率的增长,用于表达更多的逻辑关系和在每种逻辑关系中使用多个这种词。以上研究证据说明,虽然儿童早期就已经产生了对话轮转换规则的初步意识,但控制话轮转换的能力还很有限,学前儿童还不能成为熟练的对话者。

幼儿能够识别出说话者对话语起止处作出的标记是幼儿能够顺利进行话轮转换的前提,所以成人在与幼儿交谈的时候,应该在语义标记或者是语法标记处尽量说的慢一点、清晰一点,同时可以伴随一些肢体动作做话轮转换的标记。如想让某位幼儿说,可是用手或者眼神等发出身体指示,同时教给孩子一些保持话轮、转换话轮、接续话轮的一些技巧,如想把持话轮但暂时还未想怎么表达的时候,可以进行一些尾词、尾句的重复,一些小品词如哦、啊的使用或放慢最后一个词语的节奏等。

另外,由于幼儿思维能力的局限性,往往幼儿有意识地想要接住一个新的话轮,但是成人却没有耐心,来不及等孩子开口,已经抢着说出了以为幼儿要表达的语言。如在一例关于“理想”的谈话活动中,有幼儿说自己长到了想当老师,老师接着问原因,幼儿迟疑了两秒种,不知道该如何表达这个原因,老师就迫不及待的替幼儿说出当老师的种种好处,然后问孩子是不是这些原因?幼儿似懂非懂的点点头,回到了自己的座位上。我们要善于等待,等待孩子的成长,在幼儿的语言活动中也不例外,尽量给孩子一些思考的时间,让他们组织好自己的语言,并顺利的表达出来。

另外,幼儿不能顺利的进行话轮转换的原因是幼儿倾听能力的局限,学前期幼儿是有意注意逐步发展的时期,有意注意保持时间不长,表面上看貌似在和你交流在听你说话,实际上却不然,我们往往认为听是每个正常个体的基本能力,不需要着重强调,忽略了幼儿听的能力的培养,导致幼儿不能够认真的听,不能顺着说话者的思路做有意思倾听、辨析性倾听更别说理解性的倾听了,为此幼儿也会找不着话轮转换的关联位置。所以《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中幼儿语言教育强调幼儿倾听能力的培养,如学会安静的听同伴说话,不要插嘴;集中注意力,耐心地听别人说话;能主动、积极、专注地倾听别人谈话,迅速掌握别人谈话的主要内容等。

二、儿童对会话活动的维持

儿童很难维持长时间的会话,4岁儿童就一个主题开展对话的话语数量较短,3/4的对话中,双方话语总数短于12句。较长的对话总数出现在以下三种类型的会话中:角色扮演、描述和问题解决。为了维持谈话的进行,会话双方必须使自己的话语与当前话题相关。在年幼儿童中观察到的相关话语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会话相关,他们维持会话相关的主要手段是对前面说话者的话语进行完全的或部分的模仿,从2岁到5岁,儿童利用模仿手段维持会话相关的趋势不断下降,但直到5岁,重复和模仿仍然是儿童维持会话相关的主要手段。并且问答式对话是维持话题相关的主要手段,表示同意、提问和回答的话语比例都随年龄的增长而增长,这些结果说明了儿童维持相关会话的发展趋势表现为从不相关到形式相关(重复或模仿),再到事实相关,最后到观点相关。

良好的语用能力表现为对会话活动能够维持一定的时间及对当前会话主题的保持。游戏是幼儿的主导活动,特别是角色游戏,成功的角色游戏主题中包含幼儿有大量经验的,幼儿熟悉的事物,孩子有更多想说、会说、能说的语言,同时角色游戏中“情景”、“物”、“人”三类象征够成了一个丰富、接近现实的语用环境。为此,幼儿在游戏中可以接触到丰富的语言刺激,有较多的模仿、运用和创造语言的机会,即使在游戏中完全模仿现实生活中角色的语言或者是同伴的语言,这也是幼儿语言学习的一个特定阶段,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幼儿语用的发展。同时,角色游戏中愉快的情绪体验作为刺激物,更加激发幼儿游戏中语言的使用,为此,积极利用角色游戏发展幼儿的语用能力不失为一个有效的方法。

另外、幼儿的思维是具体形象思维,所以在感知具体事物形象的基础上,作具体描述活动中,幼儿可以保持较长时间的会话。为此,幼儿语言教育活动中的讲述活动对培养幼儿的语用能力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在开展此类活动时,可引导幼儿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对事物作出描述,幼儿会发现,大家对同一个事物的感官体验不一样,从而激发幼儿认真观察,并把观察的结果告诉大家,我们经常会发现,当少数幼儿发现了大家都未曾发现的新奇点的时候,那种愉悦,那种急于告诉大家的心情是何等的急切。“幼儿语言发展的关键是创设一个使他们敢说、想说、喜欢说、有机会说并能得到积极应答的环境”。

幼儿园探究式教学的核心是幼儿提出自己感兴趣的,愿意探索的问题。在问题解决中,幼儿根据各自的已有经验提出不同的解决办法,有相同的有相异的,相同观点的共同体验、相互支持,相异观点的不同经验、争锋对峙,都引导孩子对同一问题的解决方式前各抒己见,表达自己的想法。为此,我们现在倡导问题式教学、探究式教学,在不同观点的认知冲突中,启发孩子积极思考积极表达,在幼儿与幼儿的互动中培养良好的倾听能力、表达能力,如何根据不同的对象、不同时机表达自己的观点、想法,从而不自不觉中培养了幼儿良好的语用能力。

三、会话含义的理解

话语字面意义之下的用意被称为会话含义。年幼儿童在理解会话含义的时候是有困难的。会话含义理解的研究主要通过考察儿童对隐喻、反语、玩笑、夸张、弱言等修辞手段的理解来进行。6岁以前的儿童尚不具备理解会话中的隐喻的能力;6岁以后的儿童理解隐喻的能力持续发展,发展趋势主要表现为从对知觉相似性的隐喻的理解过度到对概念相似性的隐喻的理解。6岁以前的儿童不能把反语、玩笑与谎言区分开,无法理解反语和玩笑的真正含义。以上几方面的结果一致表明:6岁以前的儿童还不能推论真正的会话含义,6岁可能是儿童理解会话含义的重要的转折时期。

隐喻存在的基础是类比联想,即人们把某些抽象的、不易把握的概念、品质、特征等通过某些具体的、常见的事物表现出来,对隐喻的理解是一个推导过程,在该过程中,交际能否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双方是否拥有较多的共同之处,只有双方的文化背景、认知水平、推断能力大致相同时,才能推导出相对正确的言外之意来。可见,学前儿童若能理解隐喻,可以促进交流信息的准确掌握,它需要丰富联想能力做基础,能够敏锐的感觉到事物之间的相似性。语言活动中,可展开头脑风暴教学的方式,引导孩子根据某一特定主题想到很多和它相关联的其他语言内容;同时,在语言教育中需要走出去,不只是与同伴、老师、家长交流,儿童需扩大交流的范围,与各种各样的不同的的人进行交流,逐步理解不同人的语言类型,生活背景。因为幼儿隐喻的理解力的发展,是和幼儿的认知发展、社会性发展等分不开的。

幼儿对玩笑、夸张、弱言等的不理解也不仅仅是幼儿语言能力的局限造成的。为此,我们倡导幼儿语言教育活动的整合性,立足于借用其他领域的内容和形式来帮助幼儿学习语言,结合专门的语言学习与渗透的语言学习的各自优势,支持以语言为工具的学习而非完全视语言为对象的学。希望在运用语言这种中介符号获得其他方面知识能力的同时,促进语言交流能力的发展。

促进儿童语用能力的发展,应该遵循儿童语用发展规律,通过创设良好的语言交往环境,支持、鼓励、吸引幼儿与教师、同伴及其他人交谈,激发幼儿使用语言交流的兴趣,以使语用能力获得自主、主动性的发展,从而促进幼儿语言能力的提高。

参考文献:

[1]张立丽.隐喻的会话含义及隐喻对词汇发展的作用[J].湖南文理学院学报.2009,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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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绿色课程开发的特点

绿色环保教育是当今时代的主流,也是对我国上下五千年历史的传承和历史赋予我们的神圣责任。如何正确的树立绿色的教育课程,并将此课程有效开展是如今社会每一名幼教老师需要深思的问题。是我们开展的一门新的课程目标,这就要求教师能够发展自己专业素养的同时带领学生对绿色教育课程有深入的理解。

因此,我们应该注重构建绿色课程时突出它的四大特点。即:自然、自主、环保、创造的特点。绿色课程强调幼儿的身心发展所具有的规律性特点,应注重幼儿的天性,尊重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和阶段性。例如,植树节快要到了,我们要组织孩子们去植树造林,通过植树让孩子对树木有所了解,教师引导孩子如何保护花草树木有深刻的了解。也可以使幼儿在不破坏花草树木的同时,用身边掉下来的绿叶做装饰,让自然物品成为幼儿的兴趣材料。进而尊重幼儿对大自然的探索本性。

绿色课程的开展也利于发展和培养幼儿的创造意识和能力,保护幼儿的好奇心,培养幼儿在与教师和同伴之间沟通的语言表达能力和表现。教师要支持幼儿这种保护行为,教师要提供必要的条件去帮助和支持幼儿自主进行绿色教育的创意活动,教师还要精心设计出来能够启发幼儿创新意识和能力的创造性的主题活动,帮助幼儿更好的理解绿色教育。

二、绿色课程的实施

(一)从区角活动切入

区角活动是发展绿色课程的最佳教育模式。例如:“小小绿色植物”的区角,里面有许许多多的植物,教师带孩子进入区角活动,给孩子讲关于植物的故事为导入,让孩子对保护植物有更深一步的了解后,进而引导孩子如何爱护植物,保护我们的地球。也可以让孩子根据植物进行绘画,画出你心中最美的植物。从而使孩子达到在玩中学,在学中玩的教育模式。也可以从绘画中发挥孩子的创造能力,培养孩子的创新思维能力,也使学生主动接受了环保方面的知识,加以引导拓宽孩子对绿色课程的深入理解。

(二)从日常生活中切入

幼儿在园一日的生活中也处处蕴含着绿色课程的教育机会。例如:我们在幼儿园每日的课间操下楼梯时,教师每日要引导幼儿在课间操做操和游戏活动时,让幼儿坚持户外锻炼,下楼时有序排队,走楼梯时要爱护幼儿园的公共设施,放学回家时要遵守交通规则,自己一个人的时候不去危险的地方,不触摸危险的物品等习惯。课间操结束后的加餐中,引导幼儿多喝水,多吃蔬菜水果等良好习惯的培养,也是对绿色课程的认识。教师要在不经意中培养幼儿习惯的养成,这才是至关重要的事情。

(三)以园区环境为切入

一般课外活动课都是在每日下午举行。这是教师就要有意识地带孩子进入之前植树节种植过的地方,让孩子感觉到自然的美,从中引导和加强幼儿对绿色教育植物和保护环境的认识。要让幼儿有保护大自然和保护花草树木的意识,适时的告诉幼儿花草树木也和他们一样是有生命的群体,看到好看的花不要伸手去摘掉它,花儿也是会疼的。以这样的方式向幼儿传达要爱护大自然,保护大自然。并让孩子举一反三,想想除了要保护大自然之外,小朋友还应该做什么事情?从而发散和培养孩子的想事情的方式和思维能力的提高。

(四)从传统节日为切入

传统节日,是我国精神文明的表现形式,我们应该使它发扬光大并继续传承下去。传统节日综合了自然,自主,环保和创造多种因素。使幼儿园的绿色课程内容更加贴近生活,使幼儿在生活中学到关于绿色教育课程的相关知识。例如:重阳节,教师引导孩子对重阳节的认识,使孩子明白重阳节的意义和为什么要过重阳节。从而引发孩子对传统节日的思考,对中国文化的传承做出贡献。同时也间接培养了孩子对我国传统节日的热爱和兴趣,使孩子知道我国传统节日的意义。

(五)从家园共育为切入

绿色教育是具有时代性和普遍性。幼儿园要重视家园共育的教育模式,向家长介绍绿色课程的特点和开展绿色课程的意义。让家长也参与到引导幼儿绿色教育的课程中去,让教师,家长,孩子共同收集环保的资料。把收集的资料加以整合,变废为宝。从而达到家园共育,环保和绿色课程的教育目的。开展足额养的绿色教育课程有助于培养幼儿的环保意识,使教师教育质量得到提升的同时,也为幼儿提供了更广阔的自由的学习和生长的空间。

三、结语

幼儿园的绿色教育课程的开发与实施研究,是以绿色,健康,和谐,安全等槔砟睿构成了自然,自由,环保,创新等为主体的绿色教育课程,遵循幼儿的身心发展规律,积极努力为幼儿提供一个科学的,完整的绿色教育课程模式。幼儿园绿色课程的实施与开发具有重大的意义,由于绿色教育课程是近年来新兴的教育模式,所以关于绿色教育课程的探索将会是长期的任务,这就要求教师要注重自己专业知识的提升和教学方法的改变。努力争取将绿色教育课程在短期内有近一步的提升。

参考文献:

[1]本报记者蔡丽洁.发掘游戏“富矿”“拔节”学前教育[N].江苏教育报,2014-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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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G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4)03C-0121-03

近年来,我国公安院校逐步把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融入到公安法学教育中,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目前由于公安院校对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的研究和应用尚处于起步阶段,在教学实施过程中仍存在着诸多问题。因此,进一步对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寻找与公安院校法学教育的契合点,这对于完善公安院校实践教学体系,推进公安教育教学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及其特点

(一)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内涵

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即在法律课程教学中,仿效医学院学生在医疗诊所临床实习的做法,将学生置于“法律诊所”中,针对特定的法律案件,“诊断”其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从而促进学生对法律理论的深入理解,提高学生执法操作能力。

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美国的批判法学家为了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和熟练的法律操作技能的法学毕业生,对传统的法律教学模式进行了改革和尝试,主张在法学院推行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在学校设立法律诊所,参与诊所式教学的学生在具有职业律师资格的教师指导下,对本地真实的案例办理诉讼。1968年美国的全美律师协会在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成立了“职业责任法学教育委员会(CLEPR)”,开始实施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截至1990年,全美律师协会认可的法学院当中有超过80%设立了诊所式的法律教育课程。

二十一世纪以来,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逐步被引入到我国高等院校的法学院系。2000年,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大学的法学院率先引进诊所法律课程,并定名为“法律诊所”。2002年,由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11所院校发起成立“中国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专业委员会”。这个委员会设立的宗旨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和推广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的研究,通过交流和合作,推进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在我国的发展。目前,开设“法律诊所”的高等院校已超过150所,包含了国内著名大学的法学院系及一批公安院校,如北京人民警察学院、河南警察学院、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等公安院校。

(二)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的特点

1.理论教育与实践教育的有效结合。诊所式教育提供了一种传统课堂教学不能提供的多维实践空间。在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过程中,一方面,教师和学生需要对法学基础理论和知识进行传授与学习,从而为法律实践奠定一定的知识理论基础;另一方面,在法律诊所,学生要在教师的指导下,相对独立自主地完成现实案件处理,将所学的法学理论知识运用到实践环节。法学理论教育与法学实践教育有效结合,大大提高了法学教育的实际效果。

2.课堂教育与课外实践的有效结合。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不仅包含了日常的法学课堂教育,教师与学生通过现实案例的分析、讨论、模拟等强化学生对法学基础理论知识的理解和掌握;同时,也包含了学生在法律诊所直接面对当事人,在教师的指导下全面处理各类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全程接触和处理现实法律案例,强化了学生法学理论知识的实际运用能力。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使传统的法学课堂教育得到延伸与拓展,与法学课外实践有效结合,强化和提高了学生的法学理论素养与实践技能。

3.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的有效结合。学生脱离了传统的课堂,在法律诊所中进行学习,接触的都是真实的现实案例材料、真实案件的当事人,不再局限于虚拟的或是假定的案例,这些真实的教学案例和素材能更好地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此外,学生通过真实的案件处理,身临其境地面对和处理各种法律问题,对学生个人法律素养和综合能力的提高大有裨益,无疑也会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将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有效结合,对培养高素质的法学人才具有促进作用。

4.职业道德培养和职业技能训练的有效结合。诊所式法律教育侧重于课程的实践教学环节,同时注重把职业道德的培养贯穿于整个教学过程。学生处理现实生活中的真实案件,作为法律工作者,要面对和处理学校里无法碰到的各种人际关系,解决各种突发、意外情况,在分析处理法律问题的过程中,掌握法律实践技能并了解我国司法体系,并且有利于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意识。

二、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在公安院校法学教育中运用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

我国的法学界对于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给予了肯定,目前我国已有150多所高等院校法学院系成立了法律诊所,其中包括部分公安院校。

(一)在公安院校法学教育中运用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的必要性分析

1.社会管理法治化的现实需要。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在各个领域的法治化建设的步伐。2012年党的十报告首次提出要实现“社会管理法治化”,这说明我国在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中,更加注重法治在社会管理中的保障作用。公安院校人才培养具有其特殊性,是执法队伍培养与建设的关键,公安队伍法律素养的高低直接影响着社会管理法治化进程。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在公安院校法学教育中的运用,能有效提高学生的法律素质,是我国社会管理法治化发展的现实需要。

2.公安院校职业化的教育目标。公安院校是我国公安人才培养输送单位,培养目标具有较强的职业化倾向。因此,公安院校的法学教育,不仅包含了专业教育,也包含了职业化教育。与普通高等院校相比,公安院校法学教育的职业化教育目标更加突出。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根据公安职业化教育需要设立了诊所课程,强化了职业化教育,适合了公安院校职业化人才培养目标。

3.公安工作实践性的执法特点。执法工作是公安民警的主要工作,公安民警的执法工作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和经验性,主要包括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工作。通过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公安院校学生可以亲身面对和处理各种法律问题,对案件双方的当事人进行全面处理,在处理的过程中积累实践经验,提高公安执法的水平和能力。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为公安院校学生提供了良好的法律实践平台,为公安人才更好地在工作岗位上开展执法工作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二)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在公安院校法学教育中运用的可行性分析

1.国内外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的研究与实践基础。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源于国外,近年来传入我国,但发展迅速。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最先在美国兴起,得到了美国法学界的广泛认可,也被引入到我国高等院校法学院系的法学教育中,很多高等院校的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相对都比较成熟。国内外对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的理论及实践研究逐渐深入和完善,已经形成了相对完整的体系。在国内,北京人民警察学院等公安院校也开展了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这些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及推进,在一定程度上也说明了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在公安院校法学教育中切实可行,行之有效。

2.公安院校丰富的法学教育资源。公安院校与政法部门关系密切,政法部门工作人员很多都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及技能,能有效处理各种法律问题。公安院校可以充分利用这些资源,为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提供必要的法律诊所教师资源及法律实践机会。公安院校在开展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过程中,无论是内设式法律诊所、外置式法律诊所,还是模拟法律诊所,都可以充分利用政法部门所提供的资源,这是公安院校相对于一般普通高等院校的优势和便利。

三、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在公安院校法学教育中的运用

(一)从公安院校的角度看

1.选择高素质的诊所教师。法律诊所教师是开展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的关键。公安院校在法学教育中运用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就必须选拔一批具有较高法律理论素养与丰富法律实践经验和改革创新意识的法律诊所教师。公安院校一般自身就蕴含着这样的教师资源,在积极利用政法部门及社会法律资源的基础上,完全可以组建一支综合素质较高的法律诊所教师队伍,对学生的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学习进行有效的指导。高素质的法律诊所教师,对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在公安院校法学教育中切实有效的运用具有促进作用。

2.开设合理的诊所式课程。学校是教育的组织者,是教育主体之一。课程设置也是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的关键所在。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在公安院校法学教育中的运用,首先从学校层面来看,要认可和支持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的开展,并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建立内设式法律诊所、外置式法律诊所或是模拟法律诊所,开设合理的诊所式课程。公安院校诊所式课程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公安院校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体现人才培养专业化和职业化的需要,开设与公安业务紧密相联的诊所课程。

3.建立有效的诊所课程评估机制。在公安院校法学教育中开展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高素质的诊所教师和合理的诊所式课程是基础,除此之外,还要建立有效的诊所课程评估机制。法学是一门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的学科,传统的教学评估机制主要以学生的卷面考试分数为参考依据,这种教学评估机制对于侧重实践性的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不能起到应有的评价效果。在诊所式法律教学中分数已经不是学生学习效果的唯一评价标准,教学结果的评价更侧重于学生在办理案件中的综合表现。诊所式教学模式对于学生的能力要求贯穿于教学活动当中,需要突破传统教学评估机制的桎梏,更加注重学生实际法律应用能力、法律职业道德意识等,建立合理有效的诊所课程评估机制,对公安院校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的教学效果进行准确的反馈。

(二)从公安院校教师的角度看

1.积极树立教学方法改革创新意识。公安院校教师是推动和践行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的主要力量。作为公安院校教师,要积极树立教学方法的改革创新意识。同时,只有树立改革创新意识,拓宽视野,才能不断激发教师个人的学习动力,不断充实和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情怀。

2.对学生进行有效的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指导。在公安院校的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过程中,学生的自主性得到很好的体现,在现实法律案例的教学讨论互动以及学生处理现实法律案件中,都离不开诊所教师的引导和指点。作为教师,在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过程中,应该将法律理论知识的学习和法律职业实践技能锻炼有效结合,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指导,促进公安院校的人才培养,为公安部门培养和输送复合型、应用性法律人才,提高公安队伍综合素质。

(三)从公安院校学生的角度看

1.加强法律基础理论知识的学习。学生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基础理论知识的积累,才能使诊所式法律教学得以有效开展。只有掌握了基本的法律知识,才能更好地开展实践技能训练,进而提高学生法律实践能力。公安院校应根据招录方式和学制的不同,设置合理的理论学习课时,保证学生对于法律基础知识的学习和积累。从实际情况来看,开设有诊所课程的高等院校法律院系,大多也是针对大三以上的学生。只有经过前面的法律理论知识的学习和积累,具备了相对扎实的法律专业基础,才能更好地开展案件处理等实践性强的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

2.加强现实案件处理的锻炼。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的课堂主要围绕现实案件或者学生承办的案件,采取提问、讨论、模拟、反馈等方式,在师生互动交流中,强化学生对事实和法律的认识和判断。课堂之外,学生在法律诊所老师的指导下,逐级完成现实法律案件的处理任务,对案件处理的全过程负责,在学生感受到责任、压力的同时也会进一步激发学生的学习动力,有利于学生对所学法律知识巩固及法律实践经验的提高。公安院校学生应该多参与现实法律案件的处理,不断提高法律职业技能。

【参考文献】

[1]王恒.论我国“法律诊所”法学教育模式的目标定位[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 2005(10)

[2]杨欣欣.法学教育与诊所式教学方法[M].北京:北京出版社,2002

[3]林晶.“诊所式”教育在我国法律实践教学改革中的应用[J].经济师,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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