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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的会计处理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09 17:4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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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的会计处理

篇1

一、税务筹划的概念

税务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的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税或延期纳税的一系列谋划活动。企业为了减轻税负,可以通过节税、避税、逃税和偷税等手段。节税属于合法行为,避税属于非违法行为,逃税、偷税属于违法行为,税务筹划的合法性和预先性决定了企业只能通过节税和避税来减轻税负,避税虽然不违法,可以被利用作为税务筹划的手段,但其毕竟有悖于国家的立法精神,是国家不倡导的,同时会招致国家的反避税措施,企业要想长期获得税务筹划带来的收益,只有顺应立法精神,采用国家允许甚至鼓励的节税来进行税务筹划才是最佳选择。

二、税务筹划的可行性

1、不同的税收规定为纳税筹划的存在和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

税收除了能组织国家财政收入以外,还是国家进行宏观经济调控的主要手段。事实上,国家对什么征税,征多少税无不体现了国家的意志,这种意志并不是随心所欲的,而是依赖于经济运行模式和经济发展水平。通过设置税种、确定税率,选择课税对象、课税环节等体现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而不同的税种、税率、课税对象和课税环节等为税务筹划提供了存在和发展的法律基础。

2、税收优惠为纳税筹划提供了前提条件

我国税法对不同地区、不同企业类型、不同产品和劳务类型实行不同的税收优惠,这些优惠为税务筹划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如为调整产业结构给予高新技术企业、出口创汇企业以及投资于基础设施的企业的税收优惠。由于上述不同的税收规定和优惠政策的存在,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前提条件。

3、会计实践中大量的职业判断选择的存在为税务筹划提供了重要技术手段

在会计实践中,同一经济事项存在着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而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又对企业的财务状况有着不同的影响,同时这些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又得到了税法的承认。如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等,采用何种会计处理方法取决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这都为税务筹划提供了重要技术手段。

三、税务筹划的基本方法

(一)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是指国家为了扶持某些行业、地区、企业和产品的发展,或者对某些有困难的纳税人给予的特殊照顾,从而达到减轻其税负的政策。比如在企业所得税中对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的税收优惠、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设立高新技术企业过渡性税收优惠、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的优惠税率,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税、对小型微利企业给予20%的优惠税率等。具体来说,企业运用国家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进行税务筹划的方法主要包括:

1、直接筹划法。对于纳税人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节税手段,是国家支持与鼓励的,因此纳税人对税收优惠利用的越多,越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税负。

2、地点流动筹划。从国际上来看,各国的税收政策各有不同,其差异主要有税率差异、税基差异、征税对象差异、纳税人差异、税收征管差异和税收优惠差异等,跨国纳税人可以巧妙地利用这些差异进行国际间的税务筹划。从国内税收环境看,国家为了兼顾不同地区的经济协调发展,税收优惠适当向西部地区倾斜,同时对经济特区也规定了不同于其他地区的一些税收优惠,纳税人可根据需要,选择在优惠地区注册,或是将企业的生产转移到优惠地区,以充分享受税收优惠,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二)纳税期的递延

延期纳税在不减少纳税总额的情况下,延展纳税期限,相当于得到了一笔无息贷款,可以增加纳税人本期的现金流量,在通货膨胀时期还可以达到用以后减少的货币支付现在的税款的效果。具体来说采用递延纳税期限的税务筹划方法包括:

1、递延项目最多化。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尽量争取更多的项目递延纳税。

2、递延期限最长化。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尽量争取纳税递延期的最长化。

(三)利用会计处理方法

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对当期的税负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具体包括:

1、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会计准则规定,采用实际成本核算存货成本的,可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计价方法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由于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导致了不同的销售成本,进而影响到当期的应纳税所得。因而,从税务筹划的角度,企业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采用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对于盈利企业,可在当期尽可能的增加存货费用,从而达到少纳税款的效果;对于亏损企业,应结合亏损弥补情况,尽可能使存货费用在亏损弥补年限内得到弥补;对于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应尽可能减少存货费用,将当期的存货费用,推迟至非税收优惠期。

2、固定资产折旧的税务筹划。影响固定资产折旧的因素主要有固定资产原值、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因而可从这三个方面进行税务筹划。

(1)固定资产计价的税务筹划。外购的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包括买价、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运输费、保险费等。由于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是在使用期限内进行摊销,为降低本期的税负,新增的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应尽可能的降低。

(2)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税务筹划。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带有很强的主观判断,在与税法规定的最短折旧年限不冲突的情况下,采用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提高当期的折旧费用,可以使企业所得税递延缴纳。

(3)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税务筹划。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主要有直线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的方法会导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减少,但是税法规定企业除了技术进步等原因可采用加速折旧法外,一般情况下应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纳税企业应尽可能创造条件达到符合实行加速折旧法的要求,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参考文献:

篇2

财税优惠是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最基本且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财税政策。当前,由于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经济的财力基础相对薄弱,政府对其从财税方面实施减免等优惠政策,以鼓励企业投资建设北部湾经济区,促进其开放开发。为更好地利用财税优惠政策,本文针对北部湾经济区企业所享受的财税优惠政策及其会计处理进行探讨。

一、北部湾经济区财税优惠政策的现状

2008年12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以下简称《若干政策规定》),明确对北部湾经济区实行税收优惠。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精神,2009年5月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若干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规定的通知》),就《若干政策规定》中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财税收优惠政策相关条款做出进一步的详细解释和政策细化。

(一)财政优惠扶持政策

⒈给予贷款贴息或以奖代补扶持

在财政支持方面,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资金,将重点投向经济区并优先考虑重大产业、重大基础设施和重大社会公益设施项目。对投资开发建设和经营旅游景区及配套设施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对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实际到位资金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旅游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可以给予贷款贴息或以奖代补扶持。

财政贴息的补贴对象通常是符合申报条件的某个综合性项目,包括设备购置、人员培训、研发费用、人员开支、购买服务等,也可以是单项的,比如仅限于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财政贴息主要有两种方式:(1)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受益企业;(2)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以政策性优惠利率向企业提供贷款,受益企业按照实际发生的利率计算和确认利息费用。

以奖代补扶持属于一种财政拨款补助。为了体现财政拨款的政策引导作用,这类拨款通常具有严格的政策条件,只有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才能申请以奖代补扶持。比如鼓励企业安置职工就业的奖励等。

⒉安排发展专项资金

根据《若干政策规定》,2009―2012年四年内,以2008年沿海三市上缴自治区的海域使用金为基数,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支持自治区重点推进的重大项目用海建设。2008―2012年五年内,自治区本级每年安排十亿元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重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经济区重点产业园区及其相关基础设施建设。

(二)税收优惠减免政策

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6类企业免征属于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减四成),16类行业免征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

⒈减免企业所得税,免征属于地方分享企业所得税

(1)除国家限制和禁止的行业外,对北部湾经济区内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鼓励类政策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两免三减半”中减半征收期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给予免征3年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比如,北部湾经济区内某家企业已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税率15%,那么现在只需按9%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对北部湾经济区内经批准实行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减半征收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及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其减半征收部分,给予免征5年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3)对北部湾经济区内新办的石油化工、林浆纸、冶金、电子信息工业企业,除国家限制和禁止的项目外,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第一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随后四年减半征收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⒉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1)对北部湾经济区内石油化工、林浆纸、冶金、轻工食品、高新技术、海洋等工业企业,以及物流业、金融业、信息服务业、会展业、旅游业、文化业、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体育、卫生等服务企业,可免征企业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

(2)对北部湾经济区内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给予5年免征5年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另外,无论是企业的总机构还是分支机构,凡是在北部湾经济区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管理的,符合条件的都可享受以上税收优惠政策。据广西税务部门统计,自2008年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正式被纳入国家战略至2010年初,税务部门为经济区内的企业减免税款逾7亿元。

二、北部湾经济区财税优惠政策的会计处理

(一)北部湾经济区财政优惠政策的会计处理

北部湾财政优惠政策是政府对企业的经济支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以下简称政府补助准则)规定,政府贴息、以奖代补扶持和发展专项资金属于该准则规范的内容,其会计处理按如下要求:

⒈与收益相关的财政优惠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贴息、以奖代补扶持和发展专项资金应当在其补偿的相关费用或损失发生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也就是说其确认有两种情况:

(1)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费用或损失的,在取得时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然后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2)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从对与收益相关的财政优惠的具体会计处理上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1)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按照固定的定额标准取得的政府贴息、以奖代补扶持和发展专项资金,应当按照应收金额计量,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或“递延收益”)科目。

(2)不确定的或者在非日常活动中取得的政府贴息、以奖代补扶持和发展专项资金,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或“递延收益”)科目。涉及按期分摊递延收益的,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例1,北海市某旅游企业正在开发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实际到位资金为1亿元人民币的一个大型旅游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给予该企业贷款贴息。20×9年9月该企业从某银行贷款3 600万元,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为6%。自20×9年10月开始,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于每季度初,按照该企业的实际贷款额和贷款利率拨付给该企业贴息资金。

该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9年10月,实际收到财政贴息54万元时:

借:银行存款 540 000

贷:递延收益540 000

(2)将补偿20×9年10月份利息费用的财政贴息18万元计入当期收益:

借:递延收益 180 000

贷:营业外收入180 000

20×9年11月和12月的分录同上。

⒉与资产相关的财政优惠

(1)资产相关的财政优惠的处理原则

企业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贴息、以奖代补扶持和发展专项资金,不能全额确认为当期收益,应当随着相关资产的使用逐渐计入以后各期的收益。也就是说,这类补助应当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然后自相关资产可供使用时起,在该项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2)资产相关的财政优惠的具体会计处理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贴息、以奖代补扶持和发展专项资金通常为货币性资产形式,企业应当在实际收到款项时,按照到账的实际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将有关的财政扶持用于购建长期资产时,相关长期资产的购建与企业正常的资产购建或研发处理一致,通过“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科目归集,完成后转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自相关长期资产可供使用时起,在相关资产计提折旧或摊销时,按照长期资产的预计使用期限,将递延收益平均分摊转入当期损益,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时或结束前被处置(出售、转让、报废等),尚未分摊的递延收益余额应当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收益,不再予以递延。

(二)北部湾经济区所得税优惠的会计处理

北部湾经济区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是针对一些特定的企业,如北部湾经济区内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鼓励类政策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两免三减半”中减半征收期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实行免征一定时期内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这部分免征的所得税为应纳所得税税额的40%。

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分为法定减免和政策性减免。法定减免是根据税法规定公布的减免政策,不需办理审批手续,纳税人就可以直接享受政策优惠,其免税所得不需要计算应纳税款,直接结转本年利润,不作税务会计处理。政策性减免是根据税法规定,由符合减免所得税条件的纳税人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按规定的程序审批后才可以享受减免税的优惠政策。政策性减免的税款,实行先征后退的原则。

北部湾经济区企业所享受的所得税优惠属于政策性减免,对实行先征后返(政策性减免)而收到返还的所得税冲减收到退税款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对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直接减免(法定减免)的则不作账务处理,即不管是冲减收到退税款当期的所得税费用还是不作账务处理,最终均是将减免的所得税体现为增加企业的税后留利。但如果减免的所得税是有指定用途的政策性减免,则企业应该将减免的所得税额直接记入“资本公积”。

例2,钦州市某新办石油化工企业,在2009年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按北部湾经济区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在2009年该企业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该企业2009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为1 000万元,企业所得税优惠实行先征后返。2010年3月,该企业收到税务部门返还的属于地方享有部分的企业所得税400万元。

2010年3月,该企业收到税务部门返还的企业所得税400万元时:

借:银行存款4 000 000

贷:所得税费用 4 000 000

另外,北部湾经济区企业所享受的所得税优惠是需要经过审批的,一般在获得批文之前应按全额计提税项,获得批文后,冲减获得批文的年度的所得税费用。例如某企业在2010年6月获得减免2009年度所得税的审批文件,应冲减2010年度的所得税费用,而不是做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冲减2009年度的所得税费用。

(三)北部湾经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优惠的会计处理

北部湾经济区企业获得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优惠,其会计处理应视具体情况而定,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有三种会计处理情况:

⒈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如果是属于当年度的减免税,则应冲减“管理费用”。

⒉企业收到属于以前年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减免税,则通过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处理。

⒊企业获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优惠属于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直接减免(法定减免)的则不作账务处理。

财税政策环境是投资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北部湾经济区实施财税优惠政策,必将加快推进该区域的开放开发。北部湾经济区的企业及其会计工作者应尽快学习和掌握好政府给予北部湾经济区企业的财税优惠政策,并结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做出正确的会计处理,以尽可能享受到政府的优惠政策,促进北部湾经济区的发展。

【参考文献】

篇3

一、引文

 

笔者比较了《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和《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两个文件,文件基本内涵一致,不同之处只是文件适用的时间范围不同。

 

(一)相同点。若企业在满足三个条件下,就可以将取得的政府补助资金认定为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同时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上述不征税收入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 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三个条件的基本内容相同,具体表述上略有不同本文不再赘述。

 

(二)不同点,财税[2009]87号文件针对企业收到的是2008年至2010年取得的资金,财税[2011]70号文件针对的是2011年1月1日起企业收到的资金。两个文件规定的时间虽然不同,但刚好可以理解为国家对该税收政策时间上的延续。

 

由此企业可以将该两个文件基本可以作为同一个税收优惠政策处理,那么如何理解该税收优惠政策的基本内涵?

 

二、基本内涵诠释

 

文件中规定,企业将取得的政府补助资金认定为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那么文件中的“不征税收入”如何理解,为何不是“免税收入”,本文举例说明

 

某大型科技公司,为研发一项高新技术产品,2011年开始6年内需要投3000万元资金用于研发,并于2011年成功向科技部申请800万元的科技专项资金用于公司该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发,该笔科技资金于2011年12月31日拨付到位。从2012年到2016年每年分别支出该专项科技经费160万元用于产品研发,没有发生设备费支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如下:

 

1. 2011年12月31日,收到拨付资金:

 

借:银行存款 800万元

 

贷:递延收益 800万元

 

2、2012年到2016年每年的分录归结如下:

 

借:研发支出 160万

 

贷:银行存款 160万

 

借:管理费用--研发费 160万

 

贷:研发支出 160万

 

借:递延收益 160万

 

贷:营业外收入 160万

 

税务处理上,2011年企业税务处理上如果选择确定800万元专项资金为不征税收入,2011年会计和税务上处理一致,都不作为一项收入处理,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数为0,2012年到2016年税务上虽与会计上处理不一致,但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数也为0,因为会计处理上虽确认为收入,税务处理上应调减相同金额的应纳税所得额,同样会计处理上确认为费用支出,税务处理上应调增相同金额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企业不选择确定为不征税收入,2011年针对收到的800万元会计处理上不确认为收入,税务处理上应作为应税收入处理,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0万元,2012年到2016年,每年会计处理上确认160万收入,税务处理上由于前期已经将该笔800万元确认为应税收入,不能重复确认应税收入,所以应作纳税调减处理,而会计上确认的费用160万元,由于前期税务已经将该笔800万元确认为应税收入,故对应的费用可以列支,不需要调整,最终每年应调减纳税所得额160万元。具体数据如表1所示:

 

接上述的例题,如果2011年12月企业收到另外一个科技项目的专项资金50万,用于购买企业专用设备,12月购入并安装完毕,该设备预计使用5年,为简化处理,假设无残值。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如下:

 

1. 2011年12月

 

收到拨付资金:

 

借:银行存款 50万元

 

贷:递延收益 50万元

 

购入设备:

 

借:固定资产 50万元

 

贷:银行存款 50万元

 

2. 2012年到2016年每年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研发支出 10万元

 

贷:累计折旧 10万元

 

借:管理费用—研发费 10万元

 

贷:研发支出 10万元

 

借:递延收益 10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 10万元

 

税务处理具体如表2所示(具体文字表述不在赘述,与上例分析类似):

 

通过以上例题分析,无论企业收到的是与收益有关的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还是收到的与资产有关的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不管企业在取得收入当年将其确认为不征税收入,还是不将其确认为不征税收入,结果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最终影响金额为0。从数据结果看,企业并没有因为享受该政策而得到好处,“不征税收入”不是“免税收入”,而是属于“应税收入”。那么国家出台的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所得税优惠政策到底优惠在何处?

 

为了进一步解释这个问题,笔者引入货币的时间价值概念。对于确认为“不征税收入”和不确认“不征税收入”,实际上影响的是企业各年所得税应纳税额,如果将各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被影响数额进行折现,然后进行加总和比较分析,那么我们就可以很直观地了解到该政策的优惠之处。

 

接上面例题,假设该企业货币资金的年使用成本率为8%,企业所得税税率25%,那么可以得到以下数据:

 

800万元专项科技经费(与收益相关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见表3)

 

50万元专项科技经费(与资产相关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见表4)

 

通过数据比较分析,无论是与收益相关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还是与资产相关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如果在收到资金的当年税务处理上确认为“不征税收入”要比在税务上不确认“不征税收入”少支付相关企业所得税的资金成本。而且如果企业的资金使用成本率越高,这种优势越明显。

 

笔者从货币的时间价值角度分析了有关企业取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内在原理,从而说明“不征税”不是免税,而是“迟征税”。

 

三、特殊情况下企业所得税政策决策分析

 

对于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企业在符合“三个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选择确认为“不征税收入”,同样也可以选择不确认为“不征税收入”。有些特殊情况下,企业选择不确认为“不征税收入”反而更有利,但也不绝对。那么企业如何充分利用该政策进行决策,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笔者继续从上述分析的原理出发,结合企业在特殊税收政策下如何分析和决策。

 

(一)企业前期享受所得税低税率政策情况下

 

譬如企业正在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收到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刚好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后期,如果企业在收到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当年将其不确认为“不征税收入”,当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刚好可以享受低税率政策;但是在做决策时还需要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

 

继续引用上述例题(为简化只对与收益相关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进行分析),该企业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11年和2012年为享受优惠政策的最后两年。2011年到2016年企业所得税税率分别12.5%、12.5%、25%、25%和25%,资金使用成本率8%不变,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被影响数现值计算结果如表5:

 

我们可以看出,如果企业在收到资金的当年税务上不确认为“不征税收入”要比税务上确认为“不征税收入”更为合算。

 

那么如果企业外部融资环境比较差,资金的使用成本率较高,情况又会有所不同。如果该企业资金使用成本率高达25%,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被影响数现值计算结果如表6:

 

我们可以看出,如企业的资金成本率提高到一定程度,企业在收到资金的当年税务上确认为“不征税收入”要比税务上不确认为“不征税收入”更为合算。

 

(二)企业存在弥补亏损情况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如果企业在取得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的当年刚好存在未弥补完的亏损,也需要权衡抉择。

 

继续引用以上例题,如果2011年企业当年虽盈利,但是还是存在300万元未弥补亏损(当年盈利被弥补完后),且为最后一个可弥补年度,资金使用成本率为8%,所得税税率为25%。

 

2011年企业取得800万元的科技专项资金,如果当年确认为“不征税收入”,2011年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被影响数额为0;如果不确认为“不征税收入”,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0万元,同时可弥补亏损300万元,可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最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净增加500万,我们可得出如下数据如表7和表8所示:

 

我们可以看出,企业在收到资金的当年税务上不确认为“不征税收入”要比税务上确认为“不征税收入”更为合算。

 

那么如果企业外部融资环境比较差,资金的使用成本率较高,情况又会有所不同。如果该企业资金使用成本率高达25%,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被影响数现值计算结果如表9所示:

 

同样我们可以看出,如企业的资金成本率提高到一定程度,企业在收到资金的当年税务上确认为“不征税收入”要比税务上不确认为“不征税收入”更为合算。

 

四、结语

 

篇4

免税是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免予征税的特殊规定。一般分为法定免税、特定免税和临时免税三种方式。如国税函[2005]78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如违反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则对其开具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在此规定下销售免税货物使用普通发票,确认销售收入时会计核算不涉及税费(其他税种免税亦如此),其会计处理应为: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

二、减税

减税是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采取减少征税的特殊规定,即依据税法规定减除纳税义务人一部分应纳税款,是对某些纳税人进行扶持或照顾,以减轻其税收负担的一种特殊规定。具体优惠措施分为税基式减税优惠、税率式减税优惠、税额式减税优惠。

税基式减税优惠是通过减少计税依据方式实现减税优惠。税率式减税优惠主要采取降低税率的方式实现减税优惠。以上两种情况是在计算应纳税额时,通过降低税率或者减少计税依据实现税收优惠,税收优惠体现在应纳税额的计算中,而不是账面应纳税额的调整中,因此会计核算与无税收优惠的处理相同。

税额式减税优惠是通过减少应纳税额的方式实现减税优惠。在此情况下,税收优惠是将账面应纳税额直接减少部分(或全部),其会计核算应分具体税种进行。(1)增值税属价外税,卖方企业应缴纳的税金是由买方企业负担的,卖方企业纳税人享受减税优惠少交的税额属于经营外收益,应计入营业外收入,会计处理为:借记“应交税费――直交增值税”,贷记“营业外收入”。(2)消费税和营业税属价内税,由纳税人负担,按照一笔业务观点,其减税优惠少交的税额应冲减计提应交税费时确认的税金费用(关税、印花税除外),会计处理为:借记“应交税费一应交消费税”、“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贷记“营业税金及附加”。(3)所得税是企业实现的利润依据所得税法规定应缴纳给国家的部分,是企业为取得一定的收益而发生的一项费用。纳税人减税优惠少交的所得税额应冲减列支的所得税费用。会计处理为: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贷记“所得税费用”。

三、即征即退,先征后退(返)。再投资退税

即征即退,即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在征税时部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人,与出口退税、先征后退、再投资退税一并属于退税的范畴。先征后退(返)即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征收入库后,再由税务机关或财政部门按规定的程序给予部分或全部退税或返还已纳税款。再投资退税,即对特定的投资者将取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或新办企业时,退还已纳税款。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即征即退、先征后退(返)、再投资退税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是对企业涉及资产直接转移的经济支持,属于以税收优惠方式给予企业的一种政府补助,应计入企业的当期损益。为避免重复征税,笔者认为企业再投资退税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作为免税项目扣减。

[例1]某企业生产一种先进的模具产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该产品适用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返还70%,2007年1月,该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150万元。2007年2月,应返还该企业的增值税额为105万元。

企业确认应返还的增值税额时,

借:其他应收款――增值税 1050000

贷:营业外收入

1050000

企业实际收到返还的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1050000

贷:其他应收款――增值税

1050000

四、出口退税

我国的出口货物退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其在国内各生产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如增值税是指对出口货物前道环节所含的进项税额进行退付,还需要说明的是,出口货物前道环节所含的进项税额是抵扣项目,体现为企业垫付资金的性质,增值税出口退税实质上是政府归还企业事先垫付的资金,不属于政府补助。税法中我国出口退税规定了两种退税办法:

一是先征后退办法,适用于外贸企业以及实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的工贸企业收购货物出口。外贸企业收购一般纳税人的货物出口,其出口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或消费税)免征;其收购货物的成本部分,因外贸企业在支付收购货款的同时也支付了生产经营该类商品的企业已纳的增值税款和消费税款(该商品若属应税消费品),因此,在货物出口后接收购成本与退税税率退还给外贸企业,增值税征、退税之差计入企业成本,消费税属价内税,退税也应冲减企业成本。“应退增值税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税率”;“应退消费税税额=出口货物工厂销售额×出口货物适用消费税税率”,或“应退消费税税额=出口货物数量×出口货物适用单位税额”。

[例2]某进出口公司2007年6月出口美国货物5000斤,进货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单价100元/斤,计税金额500000元,增值税85000元,退税税率13%,消费税率20%。

应退增值税税额=500000×13%=65000(元)

应退消费税税额=500000×20%=100000(元)

会计处理如下:

收购货物时,

借:库存商品

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000

贷:银行存款

585000

增值税退税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增值税

6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65000

结转征、退税之差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0000消费税退税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消费税

10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100000

二是“免、抵、退”办法,主要适用于自营和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型企业。“免”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所含应预退还的进项税额,抵扣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扣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例3]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

物的征税税率为17%,退税税率13%。2006tF5月的有关经济业务为: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400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68万元通过认证。上月末留抵税款5万元,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收款117万元存入银行,本月出口货物的销售额折合人民币200万元。

(1)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200×(17%-13%)=8(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8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0000

(2)当期应纳税额=100×17%-(68-8)-5=-48(万元)

(3)当期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200×13%=26(万元)

(4)当期期末留抵税额(48万元)大于当期“免、抵、退”税额(26万元)。

(5)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26(万元)

借:其他应收款一增值税

26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260000

(6)5月末留抵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税额为=(48+26)=-22(万元)

若购进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200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34万元通过认证。

(1)同上。

(2)当期应纳税额=100 x 17%-(34-8)-5=-14(万元)

(3)当期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200×13%=26(万元)

(4)当期期末留抵税额(14万元)小于当期“免、抵、退”税额(26万元)。

(5)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14(万元)

(6)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26-14=12(万元)

借:其他应收款――增值税

1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篇5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企业应当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即从资产负债表出发,通过比较资产、负债等项目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将该差异的所得税影响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者递延所得税负债,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所得税费用。

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主要产生于享受税收优惠的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以及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本文主要研究享受税收优惠的内部研究开发无形资产在初始计量以及后续计量中的递延所得税问题。

一、内部研究开发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

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即某一项无形资产在未来期间计税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

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其成本为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以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除此之外,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其他支出应予费用化计入损益;税法规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另外,对于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税法中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因此,在初始计量时,享受税收优惠的内部研究开发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为无形资产初始成本的150%;在后续计量时,其计税基础为无形资产初始成本的150%抵扣累计已税前扣除的摊销额后的余额。

二、内部研究开发无形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对于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一般情况下初始确认时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成本与其计税基础应当是相同的。对于享受税收优惠的研究开发支出,在形成无形资产时,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成本为研究开发过程中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而因税法规定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则其计税基础应在会计上入账价值的基础上加计50%,因而产生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在初始确认时的差异。

享受税收优惠的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必然小于其计税基础,从经济含义来看,资产在未来期间产生的经济利益少,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多,则就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企业在未来期间可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并减少应交所得税,即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

三、内部研究开发无形资产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一)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

递延所得税资产产生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享受税收优惠的内部研究开发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在估计未来期间能够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利用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时,应当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计量

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时,应当以预期收回该资产期间的适用所得税税率为基础计算确定。因适用税收法规的变化,导致企业在某一会计期间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按照新的税率进行重新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金额代表的是有关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于未来期间转回时,导致应交所得税金额的减少的情况。因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等的变化导致适用税率变化的,必然导致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未来期间转回时产生应交所得税金额的变化,在适用税率变动的情况下,应对原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金额进行调整,反映税率变化带来的影响。

四、内部研究开发无形资产的所得税费用

企业进行所得税核算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确定当期应当交纳的所得税以及利润表中应当确认的所得税费用金额。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由两个部分组成: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

(一)当期所得税

当期所得税是指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确定的针对当期发生的交易和事项,应交纳给税务部门的所得税金额,即应交所得税,当期所得税应以适用的税收法规为基础计算确定。企业在确定当期所得税时,对于当期发生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内部研究开发无形资产的摊销,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是不同的,应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按照适用税收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整,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应纳税所得额与适用所得税税率计算确定当期应交所得税金额。假定税法规定的预计使用寿命和净残值与会计规定的相同,则需要调整的当期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调整的当期所得税=调整的当期应交所得税=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税率=(无形资产当年会计摊销-无形资产当年计税摊销)×所得税税率=(无形资产初始成本-无形资产初始成本×150%)÷预计使用寿命×所得税税率=-无形资产初始成本×50%÷预计使用寿命×所得税税率

(二)递延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是指按照所得税准则规定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在期末应有的金额相对于原已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由于享受税收优惠的内部研究开发无形资产形成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假定税法规定的预计使用寿命和净残值与会计规定的相同,则递延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递延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期初余额-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期末余额=(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期初余额-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期末余额)×所得税税率=无形资产初始成本×50%÷预计使用寿命×所得税税率

(三)所得税费用

企业因享受税收优惠的内部研究开发无形资产在计算确定调整当期所得税及递延所得税以后,利润表中就该事项应予确认的所得税费用为两者之和,等于零。即:

所得税费用=调整的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无形资产初始成本×50%÷预计使用寿命×所得税税率+无形资产初始成本×50%÷预计使用寿命×所得税税率=0

通过上述分析得知,享受税收优惠的内部研究开发无形资产在初始计量时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在以后期间通过减少当期应交所得税的方式转回,同时,通过减少当期所得税的方式,抵销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时增加的递延所得税,即不影响所得税费用。

【案例】甲公司于2007年发生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支出600000元,其中400000元符合资本化条件而计入无形资产成本。假定所开发无形资产于2007年1月份达到预定用途并开始摊销,预计使用年限为4年(预计使用年限较短是为缩减篇幅),预计净残值为零。假定税法规定的预计使用年限及净残值均与会计相同。假定该公司各会计期间均未对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除该项无形资产产生的会计与税收之间的差异外,不存在其他会计与税收的差异。假定2007年12月31日前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2008年1月1日起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说明:为体现税率变化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调整,自行研究开发的无形资产支出发生在新准则执行开始的时间2007年1月1日,而未选择新企业所得税法开始执行的时间2008年1月1日)

【解析】根据上述资料,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甲公司每年因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应予确认的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情况,如表1所示。

1.初始计量时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会计处理

2007年年初,因发生三新研究开发支出中的400000元符合资本化条件而计入无形资产成本,即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为400000元;按照税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即其计税基础为600000元(400000×150%)。因账面价值400000元小于其计税基础600000元,两者之间产生的200000元差异会减少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属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66000元(200000×33%)。账务处理如下: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66000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66000

2.后续计量时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会计处理

(1)2007年年末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

当年会计摊销=(无形资产初始成本-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400000÷4=100000(元),当年计税摊销=(无形资产初始成本×150%-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600000÷4=150000(元),两者之间产生的50000元差异会减少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16500元(50000×33%),即利用初始计量时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冲减当期应交所得税。

账面价值=无形资产初始成本-累计会计摊销=400000-100000

=300000(元),计税基础=无形资产初始成本×150%-累计已税前扣除的摊销额=600000-150000=450000(元),因账面价值300000元小于其计税基础450000元,两者之间产生的150000元差异属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但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期初余额为66000元,当期应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16500元(66000-150000×33%),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期末余额为49500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6500

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165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6500

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 16500

(2)2008年年初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

由于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由33%调整为25%,因此,企业应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于2008年1月1日按照新的所得税税率进行调整。2008年年初,应按25%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期初余额,调减12000元(49500-150000×25%),调整后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期初余额为37500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12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2000

(3)2008年年末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

当年会计摊销100000元与计税摊销150000元之间产生的50000元差异,应冲减当期应交所得税和当期所得税12500元(50000×25%),即利用初始计量时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冲减当期应交所得税。2009年末、2010年末与2008年末的会计处理相同。

因账面价值=400000-200000=200000(元),小于其计税基础=600000-300000=300000(元),两者之间产生的100000元差异属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但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期初余额为37500元,当期应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12500元(37500-100000×25%),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期末余额为25000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2500

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125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2500

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 12500

(4)2009年年末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

因账面价值=400000-300000=100000(元),小于其计税基础=600000-450000=150000(元),两者之间产生的50000元差异属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但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期初余额为25000元,当期应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12500元(25000-50000×25%)。其会计处理与2008年年末的会计处理相同。

(5)2010年年末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

账面价值=400000-400000=0(元),计税基础=600000-600000

篇6

一、引文 

笔者比较了《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和《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两个文件,文件基本内涵一致,不同之处只是文件适用的时间范围不同。 

(一)相同点。若企业在满足三个条件下,就可以将取得的政府补助资金认定为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同时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上述不征税收入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 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三个条件的基本内容相同,具体表述上略有不同本文不再赘述。 

(二)不同点,财税[2009]87号文件针对企业收到的是2008年至2010年取得的资金,财税[2011]70号文件针对的是2011年1月1日起企业收到的资金。两个文件规定的时间虽然不同,但刚好可以理解为国家对该税收政策时间上的延续。 

由此企业可以将该两个文件基本可以作为同一个税收优惠政策处理,那么如何理解该税收优惠政策的基本内涵? 

二、基本内涵诠释 

文件中规定,企业将取得的政府补助资金认定为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那么文件中的“不征税收入”如何理解,为何不是“免税收入”,本文举例说明 

某大型科技公司,为研发一项高新技术产品,2011年开始6年内需要投3000万元资金用于研发,并于2011年成功向科技部申请800万元的科技专项资金用于公司该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发,该笔科技资金于2011年12月31日拨付到位。从2012年到2016年每年分别支出该专项科技经费160万元用于产品研发,没有发生设备费支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如下: 

1. 2011年12月31日,收到拨付资金: 

借:银行存款 800万元 

贷:递延收益 800万元 

2、2012年到2016年每年的分录归结如下: 

借:研发支出 160万 

贷:银行存款 160万 

借:管理费用--研发费 160万 

贷:研发支出 160万 

借:递延收益 160万 

贷:营业外收入 160万 

税务处理上,2011年企业税务处理上如果选择确定800万元专项资金为不征税收入,2011年会计和税务上处理一致,都不作为一项收入处理,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数为0,2012年到2016年税务上虽与会计上处理不一致,但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数也为0,因为会计处理上虽确认为收入,税务处理上应调减相同金额的应纳税所得额,同样会计处理上确认为费用支出,税务处理上应调增相同金额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企业不选择确定为不征税收入,2011年针对收到的800万元会计处理上不确认为收入,税务处理上应作为应税收入处理,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0万元,2012年到2016年,每年会计处理上确认160万收入,税务处理上由于前期已经将该笔800万元确认为应税收入,不能重复确认应税收入,所以应作纳税调减处理,而会计上确认的费用160万元,由于前期税务已经将该笔800万元确认为应税收入,故对应的费用可以列支,不需要调整,最终每年应调减纳税所得额160万元。具体数据如表1所示: 

接上述的例题,如果2011年12月企业收到另外一个科技项目的专项资金50万,用于购买企业专用设备,12月购入并安装完毕,该设备预计使用5年,为简化处理,假设无残值。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如下: 

1. 2011年12月 

收到拨付资金: 

借:银行存款 50万元 

贷:递延收益 50万元 

购入设备: 

借:固定资产 50万元 

贷:银行存款 50万元 

2. 2012年到2016年每年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研发支出 10万元 

贷:累计折旧 10万元 

借:管理费用—研发费 10万元 

贷:研发支出 10万元 

借:递延收益 10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 10万元 

税务处理具体如表2所示(具体文字表述不在赘述,与上例分析类似): 

通过以上例题分析,无论企业收到的是与收益有关的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还是收到的与资产有关的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不管企业在取得收入当年将其确认为不征税收入,还是不将其确认为不征税收入,结果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最终影响金额为0。从数据结果看,企业并没有因为享受该政策而得到好处,“不征税收入”不是“免税收入”,而是属于“应税收入”。那么国家出台的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所得税优惠政策到底优惠在何处? 为了进一步解释这个问题,笔者引入货币的时间价值概念。对于确认为“不征税收入”和不确认“不征税收入”,实际上影响的是企业各年所得税应纳税额,如果将各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被影响数额进行折现,然后进行加总和比较分析,那么我们就可以很直观地了解到该政策的优惠之处。 

接上面例题,假设该企业货币资金的年使用成本率为8%,企业所得税税率25%,那么可以得到以下数据: 

800万元专项科技经费(与收益相关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见表3) 

50万元专项科技经费(与资产相关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见表4) 

通过数据比较分析,无论是与收益相关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还是与资产相关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如果在收到资金的当年税务处理上确认为“不征税收入”要比在税务上不确认“不征税收入”少支付相关企业所得税的资金成本。而且如果企业的资金使用成本率越高,这种优势越明显。 

笔者从货币的时间价值角度分析了有关企业取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内在原理,从而说明“不征税”不是免税,而是“迟征税”。 

三、特殊情况下企业所得税政策决策分析 

对于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企业在符合“三个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选择确认为“不征税收入”,同样也可以选择不确认为“不征税收入”。有些特殊情况下,企业选择不确认为“不征税收入”反而更有利,但也不绝对。那么企业如何充分利用该政策进行决策,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笔者继续从上述分析的原理出发,结合企业在特殊税收政策下如何分析和决策。 

(一)企业前期享受所得税低税率政策情况下 

譬如企业正在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收到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刚好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后期,如果企业在收到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当年将其不确认为“不征税收入”,当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刚好可以享受低税率政策;但是在做决策时还需要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 

继续引用上述例题(为简化只对与收益相关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进行分析),该企业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11年和2012年为享受优惠政策的最后两年。2011年到2016年企业所得税税率分别12.5%、12.5%、25%、25%和25%,资金使用成本率8%不变,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被影响数现值计算结果如表5: 

我们可以看出,如果企业在收到资金的当年税务上不确认为“不征税收入”要比税务上确认为“不征税收入”更为合算。 

那么如果企业外部融资环境比较差,资金的使用成本率较高,情况又会有所不同。如果该企业资金使用成本率高达25%,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被影响数现值计算结果如表6: 

我们可以看出,如企业的资金成本率提高到一定程度,企业在收到资金的当年税务上确认为“不征税收入”要比税务上不确认为“不征税收入”更为合算。 

(二)企业存在弥补亏损情况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如果企业在取得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的当年刚好存在未弥补完的亏损,也需要权衡抉择。 

继续引用以上例题,如果2011年企业当年虽盈利,但是还是存在300万元未弥补亏损(当年盈利被弥补完后),且为最后一个可弥补年度,资金使用成本率为8%,所得税税率为25%。 

2011年企业取得800万元的科技专项资金,如果当年确认为“不征税收入”,2011年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被影响数额为0;如果不确认为“不征税收入”,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0万元,同时可弥补亏损300万元,可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最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净增加500万,我们可得出如下数据如表7和表8所示: 

我们可以看出,企业在收到资金的当年税务上不确认为“不征税收入”要比税务上确认为“不征税收入”更为合算。 

那么如果企业外部融资环境比较差,资金的使用成本率较高,情况又会有所不同。如果该企业资金使用成本率高达25%,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被影响数现值计算结果如表9所示:

同样我们可以看出,如企业的资金成本率提高到一定程度,企业在收到资金的当年税务上确认为“不征税收入”要比税务上不确认为“不征税收入”更为合算。 

四、结语 

关于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本内涵原理本文通过详细的数据比较和分析,得出其优惠的实质是企业可以“迟缴税”而非免税,主要体现在企业因此而少支付相关企业所得税的资金成本上。所以企业在运用该政策时,必须把握其实质的内涵对于企业的决策跟我科学。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首先在一般情况下(企业没有享受其他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可以确定企业在符合“三个条件”的情况下,选择利用该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更为有利。其次,企业在特殊税收政策环境下(企业享受其他所得税优惠政策),通过比较在选择确认为“不征税收入”和选择不确认为“不征税收入”的两种情况下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被影响数额现值的大小来判断企业是否需要利用该税收优惠政策。笔者发现企业的资金使用成本率越高,企业不选择利用该税收优惠政策的机会成本越高。对于这点,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更具有现实意义,高新技术企业具有高投入、高风险的特征,往往使其面临严重的资金短缺约束,严重制约企业的发展,企业取得的每笔资金使用成本也会相对较高,在是否选择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决策上更具有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2009-06-16.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2011-9-7. 

[3]方虎飞.不征税收入财税处理中应关注的几个问题.中国注册会计师,20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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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产性民营企业开展所得税筹划的一般途径

(一)选择合适的企业经营组织形式进行筹划

在现行的税收制度下,不一样的企业组织形式,享受不一样的税收待遇。因此,生产性民营企业必须选择适合自己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税收负担的组织形式。

例如,纳税人M是一家小型袜子生产企业,预计营业利润25万元。如果该厂以公司形式进行注册登记,就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经营者所分配的税后利润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纳税情况和盈利情况如下:

应纳公司所得税=250000×33%=82500(元)

公司税后利润=250000-82500=1675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167500×35%-6750=51875(元)

税后净收益=167500-51875=115625(元)

如果该厂以合伙人的形式进行注册登记,则M的纳税情况和盈利情况如下:

应纳个人所得税=250000×35%-6750=80750(元)

税后净收益=250000-80750=169250(元)

与前者相比,以合伙人形式注册登记的明显比以公司形式登记的税后净收益多(169250-115625)53625元,与此相对应,所得税少付(82500+51875-80750)53625元。故纳税人M为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应选择合伙企业形式。

(二)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

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或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充分、合理的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使纳税人将资金投向不需负担税收或负担较轻的地区、产业、行业或项目上,达到节税增收的目的。

1.地区优惠政策。国家为支持某区域的发展,一定时期内会对其实行政策倾斜。因此,生产性民营企业在选择投资区域时,须认真考虑和充分利用不同地区的税制差异及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选择整体税负相对较低的地点投资,以获得最大的节税利益。

2.行业优惠政策。国家为调整产业结构,对高新技术企业、利用“三废”产品生产的企业、举办知识密集型项目和基础设施及兴办第三产业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这些优惠政策在对企业经营行为进行正确引导的同时,也节约了企业资金。因此,生产性民营企业在选择行业时,可以考虑在可能的情况下选择上述行业,以充分享受优惠政策,有效降低企业税负。

3.人员聘用优惠政策。我国现行所得税法对企业安置城镇待业人员有减免优惠,凡企业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人数占职工总数超过60%以上的,可免征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可减半缴纳所得税两年。生产性民营企业可以利用其灵活的用人政策,积极选拔下岗职工来企业工作,充分享受人员聘用上的税收优惠。例如,某纳税人新开一家服装加工企业,原有员工10人,由于其经营得当,便想进一步扩大规模,需要招收新员工,但是服装加工厂处于创业阶段,各方面负担较重,于是便向税务专家咨询,得知本厂完全符合新办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在本年度安置待业人员16人就可以使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60%,经主营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这样大大降低了服装厂的纳税负担。

(三)合理进行技术开发与技术改造进行筹划

1.合理安排技术开发投资。所得税税法规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以按实际发生额列支,而且企业上述各项费用应逐年增长,增长幅度在10%以上(含10%)的企业,可以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生产性民营企业享受该优惠可从两方面来筹划:一是选择适当的投资年度,主要是考虑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这关系到能否抵扣、抵扣多少。二是合理分配每年技术开发费的数额。对跨年度连续性的技术开发,合理分配各年技术开发费的数额,保证各年的增长幅度都在10%以上,因为分年抵扣对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要求抵,可充分享受优惠。

例如:2001年3月鸿达公司开始进行一项技术开发,预计2002年底完成,总投资240万元。其1999年的技术开发费支出为100万元,企业的盈利水平稳定,其2001年、2002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均为65万元。有3种技术开发费支出方案:

方案一:2001年、2002年分别投资160万元、80万元

方案二:2001年、2002年分别投资110万元、130万元

方案三:2001年、2002年分别投资100万元、140万元

不同方案效果是不一样的,方案二效果最好。计算分析见下表:

2.合理利用国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所得税税法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生产性民营企业可从两方面筹划:一是尽量减少基期利润,将利润通过合法的手段转移到抵扣的年度。如果企业抵扣年度的企业所得税额较多,或者购买设备前一年度所得税款较少,则新增税款就会较多,这样就可以更加充分的享受税收优惠。二是不改变年度利润的前提下,选择适当的投资年度。选择不同的年度进行投资,所能实现的新增税款数额不同。因此,正确把握投资的年度对企业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四)正确选择会计处理方法进行筹划

生产性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成本费用的大小直接影响企业利润的大小,从而影响企业应纳税额的多少,会计处理方法选择对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大小有直接影响。生产性民营企业应规范会计核算,根据法规,结合其是处于征税期还是免税期,考虑市场物价波动变化趋势因素的影响,选择有利的会计处理的方法,达到减轻企业税负,增大企业利润的目的。

(五)用足费用扣除标准限额进行筹划

现行所得税税法规定,企业费用扣除分为据实扣除项目和按标准限额扣除项目两种。生产性民营企业如果能合理的划分两部分扣除项目,用好限额扣除的政策,原来只能在企业所得税后列支的费用就会转化为税前扣除费用。如税法对企业为雇员支付的各种社会保障性缴费及企业支付的广告费和宣传费等等,均有扣除比例规定,而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有不受比例限制据实扣除的规定。生产性民营企业在寻求企业发展的决策上,应充分利用优惠空间,开发新产品,改变产品结构单一的状况,提高竞争力。、生产性民营企业开展所得税筹划的效应分析

(一)有利于减少生产性民营企业的税收支出

税收的无偿性决定了企业税款的支付是现金的净流出,且没有与之相配比的收入。在生产性民营企业中,除了正常经营性支出外,税收支付是非经营性支出中最大的一块。尽管依法纳税是企业应尽的义务,但是缴纳税款必竟是纳税人在经济利益上的一种丧失。生产性民营企业通过对筹资,投资和经营管理等活动进行税收筹划,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调整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式方法,就可以避免或减少企业税收支出,从而实现企业收益最大化的目的。另外,税收筹划是在税法许可的前提下进行的,这样企业就不会因为偷税、骗税而担惊受怕或被处罚,从而规避了因为违反税法而招致经济上的损失。因此,开展税收筹划的确有利于中小企业减少税收成本,防止落入税法陷阱,使企业经济利益达到最大化。

(二)有利于降低生产性民营企业的纳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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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企业的利益博弈看税务筹划与会计处理、财务管理的关系

税务筹划与会计处理、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活动的一部分,有着共同的企业主体。我们可以按照企业与利益相关者利益博弈的激烈程度,将其利益关系划分为利益对抗、利益关联、利益影响三个等级。在不同的利益博弈等级中,企业的税务筹划、会计处理和财务管理将面临着不同的利益博弈对象,如下表1所示:

2税务筹划在会计处理中的应用

2.1收入结算方式的选择

企业销售货物结算方式不同,其收入确认的时间也不同,纳税月份也有差异。税法规定:直接收款销售以收到货款或取得索款凭证,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为收入确认时间;采有托收承付或以委托银行方式销售货物,发出货物并办好托收手续当天为收入确认时间;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销货方式均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收入确认时间;而订货名销售和分期预收方式以交付货物时为收入确认时间。这样,通过销售方式的选择,控制收入确认时间来加以筹划,可以合理归属所得年度,达到获得延缓纳税的税收利益。

2.2费用列支的选择

对费用列支,税务筹划的指导思想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地列支当期费用,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减少应交所得税和合法递延纳税时间来获得税收利益。通常做法是:(1)已发生的费用及时核销入账,如已发生的坏账、存货盘亏及毁损的合理部分都应及早列作费用;(2)能够合理预计发生额的费用、损失,采取预提方式及时入账,如业务招待费、公益救济性损赠等应准确掌握允许列支的限额,将限额以内的部分充分列支;(3)尽可能地缩短成本费用的摊销期,以增大前几年的费用,递延纳税时间,达到节税的目的。

2.3长期投资核算方法的选择

长期投资的核算方法有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投资比重低于25%时采用成本法;高于25%而低于50%,但能对被投企业的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时,或者虽然低于25%,但能对被投企业施加重大影响时及超过50%时宜采用权益法。可见,这一规定有一定的选择空间。

一般来说,如果被投资企业先盈利后亏损则选用成本法,反之则选用权益法。

2.4折旧和摊销方法的选择

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摊销是缴纳所得税前准予扣除的项目,在收入既定的情况下,折旧及摊销额越大,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少。会计上可用的折旧方法很多,加速折旧就是一种比较有效的节税方法。另处,企业财务制度虽然对固定折旧年限、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期限作出了分类规定,但有一定的弹性,对没有明确规定折旧或摊销年限的资产尽可能选择较短的年限,将该固定资产折旧计提完毕。由于资金存在时间价值,这样因增加前期折旧额,把税款推迟到后期缴纳,相当于依法从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存款。

2.5存货计价的选择

依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主要有五种:先进行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和毛利率法。采用何种方法对本企业有利,企业必须认真的筹划。

一般来说,物价下降的情况下,采用先进先出法比别的计算方法计算出来的期末存货低,从而加大当期成本,减少当期应税所得额。在当前企业普遍感到流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延缓纳税无疑从国家取得一笔无息贷款,使企业在本期有更多的资金可供利用,产生效益。

2.6资产计价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

资产的计价直接影响到财产税的计税基数。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的余值按1.2%的税率计算缴纳,房产原值是指房屋、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税法同时规定:“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连接管算起”。这就为房产核算作出了明确地规定。因此企业在建设房屋工程时,必须明确区分属于房产的附属设备、配套设施和不属于房产的附属设备、配套设施的价值,并在会计账薄中分别记录。此外,企业使用的中央空调,如何入账也很关键。有时房产原值中包括中央空凋设备,但如果中央空调设备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单独核算并提取折旧,则房产原值不应包括中央空调设备。关于旧房安装空调设备,一般都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不应计入房产原值。因此,企业应独立核算中央空调设备,以减少企业的房产税支出。

3税务筹划在财务管理中的运用

3.1筹资决策中的财务筹划

对于一个企业来讲,不同的筹资方式组合将会给企业带来不同的预期收益,同时也会使企业承担不同的税负水平。这就要求投资者必须在筹资决策中作好税务筹划分析工作。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所形成的负债利息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享受所得税利益。相比之下,股息是不能作为费用列支的,只能在企业的税后利润中进行分配,因此,企业就可以通过资本结构的合理搭配来实现财务筹划的目的。一般来说,为获取较低的融资成本和发挥利息费用抵税效果,企业内部集资和企业之间拆借资金方式筹资最好;金融机构贷款次之;自我积累方法效果最差。企业在分析筹资中的税收筹划时,应着重考察资金结构和筹资方式问题,特别是负债比率合理与否,不仅制约着企业的风险和成本的大小,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企业的税负及税后收益。由于负债的利息记入财务费用能抵扣应税所得额,从而减少了企业应交所得税。在税前投资收益率大于负债成本率的前提下,负债比率越高越好。随着负债比率的提高,企业的财务风险各融资成本会加大。当负债的成本率超过了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时,负债反而达不到节税目的。

3.2投资决策中的税务筹划

(1)组建形式的选择。

投资者在设立企业时,有几种形式可供选择。企业组建形式不一样,税收政策也各异。以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经营相比较,有限责任公司要又重纳税,即先交公司所得税,再交个人所得税;而合伙经营的业主,只须交个人所得税。在组建时采用何种形式,当事人应根据自身特点和需要慎重筹划。

(2)设置分支机构的选择。

对于企业来说,随着业务的扩张,势必面临在其下设置分公司和子公司的选择,那么是设置分公司好还子公司好?哪个对企业更有利?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因为两者在税收上截然不同。分公司相当于一个办事处,其优点在于它不是独立法人,所发生的亏损或损失可冲抵总公司账面利润;此外,还可不交纳资本注册费、印花税等费用。缺点在于它不是独立的法人,不能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如减免税、退税等。子公司虽然有税收优惠,但由于是独立法人,需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独立承担亏损。总公司应权衡利弊后决定。从纳税角度讲,在刚开始设置分支机构时以分公司为优,因为在设立初期亏损性大些。一旦分公司成熟后,可适时转化为子公司,以便获得税收优惠的好处。

(3)投资地区行业的选择。

无论是国内投资还是国外投资,企业都必须认真考虑和充分利用不同地区的税制差别及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我国规定: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山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右减征或免征所得税3年;而在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及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一般为15%,而其它地区为33%。因此,企业应选择这些有税收优惠的地区进行投资。这样,不仅可少交税,而且完全符合政策导向和税法立法意图,于己于国都有利。国家规定:“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征收所得税。”为了支持和鼓励第三产业,规定:“投资于第三产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等。近几年,国家为配合住房制度改革和全面启动房地产,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对国家限制发展的行业,国家则对其课以重税,以上种种国家关于投资行业的税收优惠差异,给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资选择。这要求投资者在投资决策前,必须充分了解和掌握国家关于投资方面的税收政策,认真进行税收策划,合理减轻企业的税负。

3.3利润分配中的税务筹划

企业的股利分配形式一般有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两种。根据税法规定,股东取得现金股利须交个人所得税,而取得股票股利却不交税。因此,企业要从发展前景来筹划发放多少现金的股利,从而对企业和股东都有利。

4税务筹划应注意事项

4.1坚持经济原则

企业在税务筹划实施过程中,会发生种种筹划成本,因而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必须先对其预期收入与成本进行对比。只有税收筹划所带来的收益大于其成本时,税收筹划才可行,否则要放弃。

4.2全局观

要以整体观念来看待不同的税收筹划方案,制订最佳经济决策。由于税收筹划是以实现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这就要求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既要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又要结合企业本身特定环境、经营目的来选择,不能只注重某一纳税环节的个别税负高低。也就是说,税收筹划的正确态度是以企业的整体利益为出发点,细致分析一切影响和制约税收筹划的条件和因素,选择可能使企业税负并非最轻,但却使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方案。

4.3守法

税收筹划是利用税收政策优惠的规定、纳税方案的选择及收支的适当控制等途径来获得节税利益。它是一种合法的行为,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以税法条款为依据,不乱摊成本费用,不乱调利润,当有多种可供选择的纳税方案时,不仅要选择税负最低的财务决策,而且要使税收筹划行为合法、合理。

5结语

综上所述,税务筹划是在完全符合税法的前提下进行的,是在纳税义务没有确定,存在多种纳税方法可以选择时,企业通过税务筹划实现无偿使用资金以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保证账目清楚,纳税申报正确,及时足额缴税,不出现任何关于税收方面的处罚等,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由此可见,正确进行税务筹划对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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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中规定: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19号)中规定:企业合并包括被合并企业(指一家或多家不需要经过法律清算程序而解散的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简称合并企业),为其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其他财产,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合并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有关法律合并为一个企业,包括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广义合并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企业,通过购买股权或交换股权等方式,成为一个依法需要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集团的法律行为,包括吸收合并、新设合并、控股合并等。这一合并概念的界定比较全面,其中的广义合并与国外的并购概念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合并概念基本一致,而狭义合并则与我国公司法和税法中的规定相吻合。鉴于本文主要是对合并业务的会计和税收处理差异进行比较和分析,下文所指的合并主要为狭义合并。

二、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

由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将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所以在会计处理上也针对两种情况提出了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

(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指在同一方控制下,一个企业获得另一个或多个企业的股权或净资产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控制,并且不是暂时性的。一般情况下,同一企业集团内部各子公司之间、母子公司之间的合并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类似权益结合法的会计处理方法,即对于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按照原账面价值确认,不按公允价值进行调整,不形成商誉。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指在不存在一方或多方控制的情况下,一个企业购买另一个或多个企业股权或净资产的行为。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均不属于同一方或多方最终控制。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类似购买法的会计处理方法,即视同一个企业购买另外一个企业的交易,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所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对合并成本进行分配:一是合并成本大于确认的各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商誉。企业应于每个会计期末,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对商誉确定为减值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二是合并成本小于确认的各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在对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复核后仍小的,计入当期损益。

三、企业合并的税收处理

由于我国公司并购活动是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逐步活跃起来的,对企业合并的税法规定始于1997年,相关的税收处理规则散见于国家税务总局的各种相关文件中。其中最为重要的《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为企业合并提供了两种税务处理方法,一种习惯上称为“应税合并”,另一种则称为“免税合并”。

(一)应税合并

按“119号文”的规定:“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合并企业的股权视为清算分配。”具体说来,有关两方的纳税处理办法为:

1、被并企业的税务处理。不论其在会计核算上如何处理,计税时都要求对被并企业计算财产转让所得,即以合并企业为合并而支付的现金及其他代价减去被并企业合并基准日净资产的计税成本,并将该财产转让所得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果被并企业合并前存在尚未弥补的亏损,可以该财产转让所得抵补,余额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足弥补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

2、合并企业的税务处理。合并企业支付的合并价款中如果包含非现金资产,则应对这部分非现金资产视同销售计缴所得税,除此之外,不发生所得税纳税义务。同时,合并企业接受被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

(二)免税合并

免税合并仅适用于满足特定条件下的企业合并,即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20%的情况下的企业合并,这种合并基本上可以归属为换股合并。有关两方的纳税处理办法为:

1、被合并企业的税务处理。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具体按下列公式计算:某一纳税年度可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的所得额=合并企业某-纳税年度未弥补亏损前的所得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合并后合并企业全部净资产公允价值。

2、合并企业的税务处理。合并企业除需对其少数非货币性质的非股权支付额按照视同销售计缴所得税外,基本上无须纳税。合并企业接受被并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须以被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

由于企业与税收法规对企业合并的划分标准不同,处理原则不同,某些情况下,会造成企业合并中取得的有关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差异,这种差异并不能归为时间性差异或永久性差异。

由上述分析可知,在企业合并业务中,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基本不会影响到合并各方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实际应纳税额,但会计处理方法的不同选择可能会影响到纳税调整的复杂程度进而影响税务处理的难度。这也为企业合并业务的税务筹划提供了主要方向,即以税务处理方法的选择为主,在此基础上尽量兼顾会计处理方法与税务处理方法的一致性。

四、常见的为避税而进行的并购现象

对企业合并业务进行税务筹划是合理和明智的,但是一些企业却以并购为“幌子”达到避税的目的。这些避税行为与我国的税制相抵触,一般是国家所限制或者禁止的。常见的为避税而并购的现象主要有:

(一)利用并购过程中的支付方式避税

对于股权买卖,如果采用股票或者其他有价证券支付方式,由于转让方没有实现实际利得,因此各国都对其进行免税。但是如果采用现金支付方式,在理论上转让方实现了资本利得,因此对这部分所得各国都征收了资本利得税。但是由于我国对实际资本利得不征税,企业通过现金支付方式能够省去这部分税收,这样出现了我国上市公司股权交易中的支付方式多采用现金的现象。

(二)通过跨所有制及地区并购避税

根据原来的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我国对外资企业制定了优惠的税收政策。某些外商投资企业通过收购国内的公司,或通过将国内的子公司或分公司“做亏”,或通过将利润集中在享有优惠的外资企业中,利用我国的税收减免政策降低集团公司的整体税负。这种做法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带来不利影响。在所得税税率方面,由于对部分地区采用优惠的所得税税率,导致一些高税率区企业并购低税率区企业时,通过公司内部转移利润到低税率区的方式实现逃税的目的。

(三)利用并购中“盈亏相抵”避税

并购企业若有较高盈利水平,可选择一家具有大量净经营亏损的企业作为并购目标,通过盈利与亏损的相互抵消,实现企业所得税的减少。同时,如果合并纳税中出现亏损,并购企业还可以通过亏损的递延,推迟纳税。当然利用这种避税方法本身没有违法,但是其行为跟国家的税收政策导向背离,同时对第三方(股民)的利益产生不利的影响,所以应该对这种避税手段加以阻止。

五、对我国今后税制改革的建议

2007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通过并已于2008年1月1日实施,标志着两法合并的顺利完成,其中某些税制的改革也对上述避税并购现象起到了一定的抑制作用。但是我国并购市场的税制改革仍然任重而道远。这里提出几点笔者的看法和建议。

(一)建立完善的资本利得税体系

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的收入概念是一个总“收益”的概念,没有对收入和利得进行单独的区分,这主要是考虑到我国现有的税收征管水平较低,为遵循“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原则,没有把正常的经营性收入和资本利得区分开。因而建立系统完整的资本利得税体系将成为我国今后并购税制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

(二)税收优惠政策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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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务筹划的特点

税务筹划具有合法性、筹划性、目的性和专业性的特点

1.合法性,是指税务筹划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合法是税务筹划的前提,作为企业纳税人可以利用对税法知识的掌握和对实践技术的掌握,做出纳税最优化选择,从而降低税负,以减轻企业税务负担。

2.筹划性,是指企业纳税人在纳税行为发生前,对经济事项进行合理的规划、设计、安排,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一般纳税义务具有滞后性,因此我们可以对纳税行为事先做出筹划,并提供可能性。

3.目的性,税务筹划的直接目的就是为了减轻税务负担,降低税负。因此,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企业可以通过一定的技巧,在资金运用方面做到提前收款、延缓支付。可以使企业暂时占用一部分资金,以缓解付款压力。

4.专业性,是指税务筹划必须由财务、会计专业人员进行,会计处理要符合相关会计制度或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合理、合法,不违背税法的规定。

二、税务筹划的必要性

企业税务筹划,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为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减轻企业整体性税负、增加集团净收益,但是集团企业构建不是一蹴而就的,企业应仔细确认和统一协调。如果税务筹划到位,可能使企业享受税收政策上的种种好处,减轻企业税务负担;相反,如果潜在税务问题没有解决,则可能带来日后的麻烦。因此,税务筹划是企业非常必要的一项工作。税务筹划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纳税人在法律允许或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所取得的收益应属合法收益。

三、税务筹划的方法

税务筹划的的方法很多,实践中也是多种方法结合使用较多,现主要介绍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纳税期的递延法和利用会计处理方法供大家参考。

1.税收优惠政策。国家为了实现总体经济目标,制定了许多优惠政策以支持和鼓励企业纳税人,因此,企业或个人可以想办法创造条件是自己符合税收优惠规定或通过挂靠在某些能享受优惠待遇的企业或产业,是自己符合优惠条件,从而享受优惠待遇。税务筹划主要有以下几个优惠要素:

(1)利用免税的方法。免税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免除全部应纳税款,是对某些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鼓励、扶持或照顾的特殊规定,免税是世界各国及各个税种普遍采用的一种税收优惠方式。比如一些特殊的行业、特定的经营地区或者特殊的人群等。免税是把税收的严肃性和必要的灵活性有机结合起来制定的措施。

(2)利用减税的方法。依据国家税法和有关会计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减少应纳税额达到节税的税务筹划方法。比如一些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高新技术企业、农林牧渔等项目,给予减税政策。

(3)利用退税、税收抵免与扣除政策。退税是指国家按规定对纳税人已纳税款的退还,即国家为鼓励纳税人从事或扩大某种经济活动而给予的税款退还。通常包括出口退税、再投资退税、复出口退税、溢征退税等多种形式。税收抵免和扣除是指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尽量争取抵免和扣除金额最大化。在同等条件下,抵免项目越多、金额越大,冲抵的应纳税项目与金额就越大,应纳税额就越小。

2.纳税期的递延。因为货币资金有时间价值,合理的进行纳税期限的递延,相当于享受无息贷款的利益。应纳税款期限越长,所获得的利益越大。如将折旧由直线折旧法改为加速折旧法,可以把前期的利润推迟到以后期间,就推迟了纳税的时间,即可获得延缓缴税的利益。因此,如果合理预计发生额的成本费用,缩短成本的摊销期限,可以达到合法延迟纳税的效果。

3.利用会计处理方法。如果财务会计规定与税法有冲突,根据法律的规定,财务会计规定应当服从税法的调整。如果税法做出规定,企业运作就要服从税法的要求;如果税法没有做出规定,纳税时要服从于会计法的规定。我国目前颁布了新的会计制度,这些新的会计制度如果没有与税法相冲突的,那么税务部门在检查企业纳税的情况下,如果找不到相应的财务政策,就需要服从财务会计规定。

4.纳税筹划的原则。纳税筹划是在不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前提下进行的一种理财活动,企业应合法纳税、合理筹划。首先,合法性是税收筹划最基本的原则,因此,我们要熟悉国家的税收政策规定,根据相关的税收法规,对即将开展的经营事务,在税收政策范围内,进行比较、选择和优化,以最低的纳税成本来争取最大的经济收益。

其次,税收筹划可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减少现金流出。这已引起越来越多企业的高度重视,筹划的目的与财务管理的目的是相同的,都是为了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因此,在纳税筹划方案选择上应考虑成本效益,对方案分析比较,决定取舍。

第三,纳税筹划是在遵守国家税收政策、法规下进行的一种理财活动。而国家税收政策、法规是随着经济环境变化不断修正、完善和变动的。因此,当税收政策发生变动时,纳税筹划的方式也应及时进行调整。

四、结语

纳税筹划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一个企业的纳税筹划要想真正取得成功,除了掌握正确的纳税筹划方法外,还必须以税法和会计法为准则,纳税筹划是为了达到少缴税款或递延纳税目的的活动,但不是为了逃税或漏税,因此企业财务人员在具体操作时应慎重,切实遵循国家的税法及有关法律制度,以规避税收风险。总之,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纳税法制化进程的加快,纳税筹划将逐步成为每一个企业的自觉行为,成为企业走向成熟、理性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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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企业;财政性资金;财税处理

企业财政性资金主要指的是企业从相关的单位或是政府获取的专项用途的资金,例如:财政补助、国家投资或是国家对企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等等。国家给予企业一些财政性资金的补助,会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国家整体的经济水平;而企业在得到国家所给予的这些财政性补助后,亦能够提高其整体的竞争力水平,促使企业在未来社会中更加健康的发展。

一、国家对企业财政性资金的相关规定

1.会计方面的规定。企业所获得财政性资金主要来自于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补助或是优惠政策。目前我国企业所获得财政性资金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第一,国家对企业的直接注资;第二,国家对企业资金的补助;第三,企业所获贷款的贴息优惠;第四,政府对企业的偿还性资金资助;第五,国家对企业亏损时采取的资金补助。其中国家对企业的直接注资以及国家对企业的资金补助,是国家对企业实施权益性资助的主要方式,企业所获贷款的贴息、政府对企业的偿还性资金资助以及国家对企业亏损时采取的资金补助,是国家对企业的补助以及国家对信贷业的支持。

2.税法方面的规定。国家对企业的财政性支持除了在会计处理方面所采取的资金的补助支持外,还包括在税收处理上的优惠政策。通常情况下,企业从政府或是相关单位获得的财政性资金基本上都能够直接减免税收,同时政府还会给予企业先征后退或是即征即退等税收优惠政策。显然,国家对企业财政性资金的补助在会计方面涉及的内容比在税务方面涉及的内容多。

二、企业财政性资金的会计处理

国家对企业财政性资金的规定主要分为会计和税法两个方面,那么企业对于国家给予的财政性资金的补助的处理方式也包括两个方面。下面将先从企业财政性资金的会计处理方式上进行相关的论述。

1.企业收到国家直接补助的资金。例如:一些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社会的公共建设等等。当企业收到这些由国家直接进行补助的资金后,应当采取的会计处理方式是:对于政府对企业资金投入,借记:“实收资本”,贷记:“营业外收入”。若遇到政府过多的资金投入时,应当借记:“资本溢价”,贷记:“营业外收入”。

2.企业从银行获取贷款后的财政贴息。政府相关单位对于企业从银行获取贷款后收到的财政贴息,不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中小企业贷款中存在的问题,还能够对企业进行特定经济活动后所支付的成本进行补偿,促使中小企业在未来社会中的更好发展。而对于企业所获得这部分财政贴息,应当做出的会计处理方式是:当企业收到政府相关单位给予的财政补助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递延收益”;当企业获得相关收益后,借记:“递延收益”,贷记:“营业外收入”。

3.企业收到国家补助的专项资金。当企业收到国家给予的专项用途的款项时,应当由负债类科目转向权益类科目,关于此类过渡在会计上应当采取的措施是:首先,应当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专项应付款”;其次,应当借记:“专项应付款”,贷记:“资本公积”。

上述为国家对于企业给予的三种主要的补助方式,企业在接收到国家给予的这些补助方式时,应当采用正确的会计处理方式,只有这样企业对资金的短缺才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缓解,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够对外提供更加真实完整地会计信息,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够更加适应未来社会发展的需要。

三、企业财政性资金的税务处理

1.企业的不征税和免税项目的处理。企业对于国家或是相关单位给予的财政性资金补助中,对于不征税项目和免税项目应当进行严格的区分。企业所获得不征税项目指的是:企业直接从国家财政部获得的资金支持或是专项资金补助。企业所获得的免税项目指的是:企业在投资国债中所获得的利息收入、企业获得的非营利组织收入、居民企业所获得的相关条件下的红利收入等等。企业应当严格的区别不征税项目和免税项目,相关的不征税收入大部分是相关单位给予的补助,但是这部分的补助并不是时时都有的,也不能进行相关的抵扣,因此企业应当严格的区分开来,采取正确的税务处理方式,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够提升自我的管理水平。

2.企业中会计与税法之间所出现的差异的处理。国家相关制度规定,企业在获得财政性资金时应当以5年作为一个处理期限,对于相关单位给予补助的资金进行不同的处理。因此,关于企业中会计与税法之间所出现的差异现象也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企业收到相关单位给予的财政性资金收入5 年以内未出现余额的话,企业应当在收到此笔收入后,借记:“递延收益”,贷记:“营业外收入”;第二种是,企业收到相关单位给予的财政性资金收入5 年以上出现余额的话,应当将其计入“递延收益”科目的月中,不能确认相关的收入。而应当从第6年起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中,并从第6 年起计算企业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上述两种方法中,第一种方法的会计与税法上的处理方法是一样的;第二种方法的会计与税法的处理方法是有差异的。企业在收到相关单位给予的资金补助时,应当采取正确有效的方法,这样企业才能协调好会计与税务上存在的差异问题。

3.企业中所有涉及到税务问题的项目的处理。关于企业中所有涉及到税务问题的项目的处理通过以下的例子加以说明。企业所获得的财政性资金补助若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已经被扣除,企业在会计处理上就不应进行重复征税,并在企业所得税的汇总过程中予以扣减;某些政府为了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采用一些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使得“乱收费”的现象频频发生。

上述的案例中可知,企业对于所获得财政性资金的补助应当采取正确的税务处理方式,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够在未来社会中获得更好的发展。

四、结束语

现在社会的不断发展,促使企业之间竞争越来越激烈,作为国家经济中坚力量的中小企业在此过程中面临着越来越大的风险,为此国家及时的给予相关企业一些财政性资金支持,促使企业的资金压力能够得到一定的缓解,进而促使企业在未来激烈的社会竞争中更加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李铁,于丹.关于财政性资金财税处理的探讨[J].商业会计,2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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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助,是指政府为扶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新技术产业企业的发展而给予的无偿性补助,对于企业而言,是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政府补助的特点:一是无偿性,即政府对企业提供的补助是无偿的,属于非互惠易,政府不会因此而享有企业的所有权或要求企业偿还。二是条件性,即包括政策条件和使用条件,政策条件是指企业的产品必须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是国家所鼓励或扶持的行业或区域;使用条件是指企业获得的政府补助,应按政府相关文件规定使用,不得改变其用途。

政府补助的范围。只包括政府对企业的各种无偿性补助,不包括政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政府对企业的无偿性补助主要是货币性资产补助,但也包括非货币性资产补助。货币性资产补助的方式包括:一是财政拨款,即由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为扶持企业而直接拨付给企业的无偿性款项。二是财政贴息,即政府为支持特定承贷企业的企业贷款利息而给予的补贴,财政贴息分两种方式:即直接拨付给受益企业的财政贴息和拨付给贷款银行的财政贴息。三是税收返还,即政府从所征税收中返还给企业的税款,属于税收优惠的范围。税收优惠包括税收返还,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和减免部分税款等。这里作为政府补助的税收优惠仅指税收返还。

二、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应区分三种情况,即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资产、收益均相关的政府补助。

(一)政府补助涉及的会计科目

1、“递延收益”科目,该科目用于核算企业实际收到但应由以后各期分期确认收益的政府补助,贷方登记已收到应由以后各期分摊的补助款;借方登记各期已分摊的政府补助;余额在贷方,反映期末时尚未分摊的政府补贴的实际结余额。2、在“营业外收入”科目下设“政府补助”明细科目,用于核算企业实际收到应直接计入当期收益的政府补助和按规定分摊的政府补助等。

(二)账务处理

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的账务处理。企业取得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在取得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在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按相关资产的使用寿命平均分配计入各期收益。具体账务处理:(1)取得政府补助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2)按期分摊政府补助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

2、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的账务处理,企业取得的与收益有关的政府补助应区分两种情况处理:(1)取得的用于补偿企业过去或当期已发生费用或损失的政府补助,应于取得时直接确定为当期收益,即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2)取得的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费用或损失的,应先确定为递延收益,再在相关费用期间内分摊计入营业外收入。①在取得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②按期分摊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3、与资产和收益均相关的政府补助的账务处理。应区分两种情况分别进行会计处理,一是能够划分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部分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部分的应分别按上述方法进行会计处理;二是难以划分哪些与资产相关、哪些与收益相关的,按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会计方法处理。

【例题】按规定A公司2007年1月启动某项高新技术产品研发,2007年4月申请国家研发补贴,申请材料载明:总投资500万元,项目时间为2年,公司已投入资金100万,还需新增投资400万元,其中设备购置费250万元,人员经费100万元,其他经费50万元,在新增投资中计划向银行借款150万元(已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申请政府补贴250万元。该项目2009年1月1日投产。预计使用寿命为4年。

2007年5月1日经政府主管部审核,批准A公司高新技术研发项目补贴150万元,批准文件注明,用于设备购置费补助96万元,于批准日由财政拨付,用于其他补助54万元,于批准日拨付20万元,在项目完成时拨付34元,另外批准2009年该项目增值税返还50%,所征税全额返还,要求编制A公司有关政府补助的有关分录:

1、2007年5月1日收到政府补助时

借:银行存款1160000

贷:递延收益――政府补助1160000

2、2007年5月至2008年12月每月分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时:

每月分摊额:200000÷20=10000元

借:递延收益――政府补助10000

贷:营业外收入10000

3、2008年12月收到政府补助34万元时

借:银行存款 340000

贷:营业外收入 340000

4、2009年1月至2013年12月,每月分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时

每月分摊额=960000÷4÷12=20000元

借:递延收益――政府补助20000

贷:营业外收入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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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国民收入型的企业所得税税基,在管理上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税基不清,人治管理多,法治管理少,侵蚀税基现象严重,不利于形成稳定、公平、透明的经济竟争环境,主要表现为优惠政策过多、过滥,优惠方式单一,税前扣除项目不统一,监管不严,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差异过大等。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多、过滥,优惠方式单一,使税基变窄。首先,就税收优惠政策本身来说,“成份论”“地区论”大行其道,国民待遇原则弱化。从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看,不但内资企业之间税收优惠政策不统一,而且外资企业之间税收优惠政策也不统一,内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更是相差甚远。致使享受优惠政策的假福利、假校办、假高新及假外资企业层出不穷,出现了“搭便车”、坐“顺风车”的现象,造成纳税人有更多的选择机会,不利于公平税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有更多的钻优惠政策的空子,达到不缴或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也给企业所得税税种管理造成了混乱。可以说不但与国家照顾的预期目的相悖,反而促成税收优惠泛滥“成灾”,阻碍了市场扛杆按最优方式调节和分配经济资源。值得一提的是,有些地区的地方政府还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及实施优惠政策的具体办法,越权减免、越级减免,超范围减免,擅自拓宽了税收优惠政策的深度和广度,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也给税务机关正常的征收管理设立了极大的障碍,使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关系紧张,给税收执法带来了难度,税收秩序遭到了严重破坏。其次,更应值得关注的是税收优惠方式单一,这就更削弱了税收优惠作用的发挥。目前我国主要采取税率式、直接减免税式、再投资退税式的税收优惠政策模式,属于事后调节,其结果只能是盈利企业受益。而税前扣除、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税基基础式间接优惠方式运用较少,不重视事前调节而使企业获得利润。很显然,这种税收优惠过分单一性,不利于从税基基础开始培养税源,势必会挫伤企业经营管理的积极性,使税收服务于经济发展的职能作用淡化。

(二)税前扣除项目不统一,把关不严,严重侵蚀税基。从经济学角度来说,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主要是为了保证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而目前我国所得税法则承担多项目标和任务,严重扭曲了经济行为。一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不统一。企业所得税扣除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只注重了权责发生制、配比制、相关性及确定性原则,没能在统一税前扣除项目上做更多的考虑,造成了计税所得额的不一致。比如,内资企业在固定资产折旧上,虽然现在明确了内资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加速折旧的办法计提折旧,并报税务机关备案,但同时又对采取此办法的行业、关键设备、加速折旧的方法和折旧年限做出了严格的限定。从中可以看到,这种内外有别的折旧限定,显然不利于内资企业发展,也不符合国际惯例。再比如,税前扣除标准不统一,往往是内资企业受到一定限制,相反外资企业却不受限制,造成了内外资企业计税依据不尽一致。二是监督把关不严,侵蚀税基。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忽视了成本费用是否与生产经营有关、支出的凭证是否真实、合法有效,而只是过多的注重纳税人成本计算方法是否正确,间接成本分配是否合理,存货计价是否更改等项内容进行监督检查。使成本费用及损失的确认更具有弹性,与税前扣除项目的刚性形成巨大反差。比如,有些单位,借外出学习、参观、考察项目、采购之名,实则公费旅游,分期分批的外出观光,而我们在审查时,仅就凭证是否合法,有无超标报销差旅费进行审查,而忽略了对差旅费的证明材料的审核,造成税前扣除把关不严,审核的方向性出现偏颇,人为地缩小了企业所得税税基,使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上,未能发挥好从源泉上监督管理的效能,常有失控现象的发生。

(三)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差异过大,不利于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据不完全统计,尽管我国会计标准与国际会计标准在很大程度上已经趋同,但在不同的会计制度下,内外资企业的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达120项之多,使利润的认定更具有不确定性,致使税基不清,这就给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带来了一定难度,也对如何规范化管理企业所得税税基提出了挑战。我国在现行会计制度与企业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及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利润认定差异的处理上,基本上实行的是与具体会计准则相分离的纳税申报方式。但由于我国完备的会计核算体系尚未建立,企业会计核算的水平又比较低,依法纳税意识更是缺乏,加之,我们税务机关自身的征管能力、水平又相对很低,征管手段又相对落后,征纳税双方信息沟通渠道不畅,社会信息不能共享等诸多因素限制,因此,现行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暂行办法不仅加重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量,致使汇算清缴中补税额度大,要求入库的难度自然加大,严重影响了对加强企业所得税的税种和税源管理。更重要的是要在一个汇算清缴期的短时间内,完全彻底做到依法治税,应收尽收是无法想像的,也是不符合实际的,这就不能从根本上满足税基规范化、法制化管理的需要。

二、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强化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应着眼于税法的统一,税制的规范,并逐步与国际接轨。在具体操作上要调整税收优惠政策,统一扣除项目,建立完备的所得税会计制度,使企业所得税税基得到统一、规范和稳定,以便有利于加强对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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