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9 17:4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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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力商品
马克思创造性地提出了劳动力商品的概念。“劳动力是指人的身体即活的个体中存在的、每当人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马克思)他认为劳动力在一定的历史社会条件下成为了商品。作为商品(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统一体),劳动力商品的使用价值是劳动,劳动力的价值是生产劳动力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对劳动力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定义是能否推导出剩余价值理论的关键。
劳动力商品的使用价值。“劳动过程是制造某种使用价值的有目的的活动,是人以自身的活动来引起、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过程,是人的活动借助劳动资料使劳动对象发生预定的变化的过程。”“从产品的角度来考察,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表现为生产资料,劳动则表现为生产劳动,生产资料进入劳动过程表现为原使用价值的消失和最终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创造。”(马克思)简言之,劳动能够使劳动对象的使用价值转变为新的使用价值,同时使依附于原使用价值的价值在劳动过程中转移到新的使用价值中。举例来说,将皮革制作成皮鞋,此时,劳动使皮革的使用价值消失了,而新的使用价值(皮鞋)被创造,同时,皮革的价值被转移到了皮鞋的价值中,根据商品价值的定义,它是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皮鞋的价值是皮革的价值加上将皮革制作成皮鞋新加入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劳动力商品的价值。劳动者的价值是生产劳动力商品所需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但是要计量生产一个劳动力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困难的,马克思在这里做了一点变通,而且这个论述是极为合理的。劳动力作为活的个体的能力存在着,劳动力的生产要以这个活的个体的存在为前提,而活的个体要维持自己,需要有一定量的生活资料。生产劳动力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可化为生产这些生活资料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劳动力的价值就是维持劳动力所有者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具体而言,马克思将劳动力价值分为三个部分:一部分是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资料、一部分是劳动力的补充者即子女所必需的生活资料、一部分是劳动力自身或者子女的教育培训费用。马克思解释劳动力价值中包括子女的生活资料是为了使劳动力这一商品能够永续供应,而教育培训费用则是为了使劳动力能够胜任复杂的专业的劳动,从而能够生产出满足人类需求的各种使用价值。
劳动者,作为无产者与生产资料脱离,不得不出让劳动力的使用价值,获得劳动力的交换价值,从而能够满足自己和家庭的生活需要,完成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正是由于这种雇佣关系的存在,使得资本家能够拥有劳动力的使用价值,通过使用价值——劳动创造新的价值,当新的价值超过劳动力价值时,资本家获得了所谓的剩余价值。
二、劳动力价值的消失
回顾完劳动力商品的论述。我们来看一个经典的价值公式w=c+v+m,在这个公式中,c表示生产资料的价值,v+m表示生产过程中新加入的人类劳动,其中v是对劳动力价值的补偿,m是剩余价值,v则是产成商品的价值。这个公式很直观的解释了劳动过程,劳动对象(生产资料)价值的转移和运动过程,在最终商品的价值中包含劳动对象的价值(c)。但是,劳动力价值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运动方式一度给笔者造成了很大的困惑。单看这个公式,可能会想当然的认为劳动力价值在生产过程中被转移到了最终商品的价值中去。这是不对的,v+m是生产过程中新加入的劳动,是新创造的价值,马克思表达的很清楚,v是对劳动力价值的补偿。如果说,劳动力价值的确转入了最终商品的价值,那么商品价值则等于,c+v是劳动对象和劳动力的价值,是资本家预付的用于购买者两个要素来完成生产过程的资本,v+m是劳动创造的新的价值。这个公式是与w=c+v+m相矛盾的,那么我们得出,劳动力价值没有转入最终商品的价值。
考虑所有的价值运动:生产过程,生产资料的价值转移到了最终产品的价值中;生活消费过程,基本生活资料的价值转移到了劳动力的价值中;教育培训过程,教育培训费用(价值)转移到了劳动力价值中。可见,除了劳动力价值外,找不到另一种商品,它的价值消失了,也许该庆幸劳动力的使用价值还能够补偿价值的损耗。遗憾的是,马克思在讨论商品生产过程必定是劳动过程和价值形成过程的统一时,也区别对待了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在谈前者时,将物化在其中的劳动时间累加到了最终商品价值上;在谈后者时,仅仅是将其使用价值新创造的价值累加到了最终产品上,而没有谈劳动力价值。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第七篇关于生产过程的分析中,也再次强调,劳动者的劳动分为两个部分,必要的劳动是为了生产能够维持基本生活消费品的价值,剩余的劳动创造了剩余价值。用新创造的价值来弥补原价值的损失这一论断,并不能掩盖劳动力价值的的确确是由于使用价值的消耗而消失了。
三、劳动力价值定义解析
要解释这一现象的突破口只能是劳动力价值的定义。无论马克思是有目的还是无目的的定义了劳动力的价值,的确是创造性的解决了这一难题——劳动力价值在生产过程中的运动。
劳动力是一台“永动机”,在生产过程中,尽管发挥了使用价值,但它的价值没有变。有一种相近的物品可以帮助理解这一现象,机器,机器在生产中持续不断的提供它的使用价值,机器的价值会被缓慢的保存到最终产品价值中去。那么,如果这台机器可以一直提供这种使用价值而没有磨损不会折旧呢?资本家购买机器时预付的货币与资本家某一天卖出机器获得的货币是等额的,机器虽然提供使用价值,但是它的价值没有改变,依然保存在机器当中。劳动力,在马克思的定义当中,就是一台永动机,它与普通的机器差别在于机器在每一次的生产中是有损耗的,机器的使用价值有一天会完全消失,如同一般的生产原料一样,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却一直在延续,它的使用价值和价值是永续的。马克思关于劳动力价值的定义,生产这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且是使得这种商品在市场上持续不断供应所需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具体来说, 劳动力价值包含三个部分:一部分是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资料、一部分是劳动力的补充者即子女所必需的生活资料、一部分是劳动力自身或者子女的教育培训费用。如马克思所说,第二部分正是货币不断转化为资本的前提。劳动力不是作为一个单独的生命体出现,在马克的定义中,劳动力是作为一个家庭出现,资本家购买劳动力,获得了这个家庭的劳动,家庭中的劳动者总能够提供相同的劳动,父亲老了,由子女接任,一直循环。如何证明,在生产过程中,劳动力价值并没有减少呢?假定,资本家A一次性购买永续的劳动力价值,虽然不知道总价值是多少,但是双方达成协议,可以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即每天支付 的费用,这样劳动力价值相当于一个每天v的永续现金流。劳动力的所有权是资本家的,某一天,他出让劳动力给另一资本家B的时候,B要支付给A之后每天 的永续现金流,劳动力价值没有变化,一段时间之后,劳动力这台“机器”并没有出现磨损,这两个永续现金流是相等的。既然劳动力价值没有发生改变,那么劳动过程也不可能把劳动力价值转移到最终产品中。
综上所述,劳动力价值为一个每月(时间周期只是举例而言) 的永续现金流,劳动力价值在生产过程中并不发生运动和转移。
四、理论意义
首先,文章通过分析劳动力价值的定义,给出了劳动力价值的家庭属性和永续现金流属性。在基于传统政治经济学视角进行研究时,对于这两点是不能的,否则理论的基石将会崩塌。
其次,以家庭作为研究对象来考察劳动力更能够准确反映真实状况,因为多数家庭的经济是一体的,家庭分工是事实存在的,一个工人的工资所得有可能需要满足一整个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而且教育培训也大多是父母支付费用,但子女获得了这部分劳动力价值。在以家庭作为研究对象时,迭代模型是一个很好的选择。
最后,要重视教育培训,尤其是对于子女的教育培训,因为劳动力价值是关于教育培训费用的一个不减单调函数,劳动力价值越高,通过生产劳动获得的补偿也越高。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根据早期的《簿记论》(帕乔利,意大利.1494),会计的核算对象是资本,从此奠定了资本会计论的基础。但因资本会计论至今缺乏总体框架的构建,以致当代会计研究竟脱离了资本之根系,而在会计要素的多寡取舍上争论不休,令会计象打碎的玻璃般呈散片状态。
本文通过构建资本性态图(见图1),从会计视角透析资本的性质及存在形态(即资本性态),将资本和会计要素统一在同一体内,以建立资本会计论的总体框架。
从资本的静态看,资本是企业拥有的财产及其内含权益的价值表现:资本的外在表象是资产,资本的内在属性是权益,包括债权人权益和所有者权益。由于任何一项资产总是内含着所属权益,所以,在价值表现上:资产总计= 权益(债权人权益 +所有者权益)总计。这是一个会计恒等式,反映资本在某一时点的存量,象拍摄照片一样,是资本的静态表现。由此可定义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三个会计要素,并形成资产负债表。
从资本的动态看,表现为资产的经营(见图1阴影):将资产投入生产而生产产品,将产品出售而取得收入,从而,收入-费用(成本) = 利润。 这又构成一个会计等式,反映资本在某一时期的流量,像拍摄电影一样,是资本的动态表现。由此可定义收入、费用(成本)、利润三个会计要素,并形成利润表。
通过资本性态图的构建,首先解决了六个会计要素(据我国会计准则)的祖源问题,即它们衍生于资本、又同归与资本(并非无根所系的散云碎片),是资本的内在属性和外在形态。但本文的目的不止于此,更主要的在于从中发现会计现行体系中的先天不足。
总观资本性态图可见:在资本的静态和动态之间缺乏真实的连接要素(图中阴影部分是笔者增加的),即在反映资本静态的资产负债表和反映资本动态的利润表之间原本是一片空白地带。这表明,现行会计报表体系,只有反映财务状况(资本存在形态)的资产负债表和反映经营业绩(资本运动结果)的利润表,而没有反映经营过程(资本形成过程)的报表,即只反映开头和结尾,不反映中间过程,中间过程是一个黑箱。这是一个未被发现的会计体系的结构性缺陷!正是这一先天不足,使企业在两权分离下,资本所属者(所有者和债权人)不能了解资本经营过程,资本经营者可能乘机造假经营业绩。
为了弥补这一缺陷,本文在资本性态图中,将产品置于资本的静态表象(资产)和动态结果(收入)之间(图1阴影部分:资产 产品 收入)。从理论上讲,由处于中间的产品连接恰好构成资本形成过程,因其符合马克思提出的资本形成的一般公式,即货币――商品――货币 。根据资本的一般公式,资本最初表现为货币,货币雇佣了劳动力才转化为资本,因为劳动力能够创造剩余价值。剩余价值是在商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商品的生产过程是劳动过程和价值形成过程的统一,其劳动过程是劳动力、劳动对象和劳动手段相结合的过程,这一过程创造商品的使用价值;而价值形成过程是抽象人类劳动同劳动对象相结合而凝结成价值的过程,这一过程形成商品的价值。由此,商品的价值包括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内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价值和在同一过程中劳动者新创造的价值。继而,商品只有销售之后换回货币才能实现价值,即把其中作为具体劳动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价值转移到新产品中去;将作为抽象劳动创造出的新价值用于补偿劳动力的价值,若刚好相等,这个过程就是单纯的价值形成过程,若高于劳动力的价值,就是价值增值过程,即剩余价值生产过程。可见,资本形成过程就是价值和剩余价值生产过程,马克思将二者统一为同一过程。这种资本与价值的必然联系过程,理应是财务会计反映的中心内容。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按现行财务会计体系,在资本性态图中“资产 产品”阶段实际上是不能实现的。因为在资产负债表中,劳动力价值未被确认为资产,资产只是由一系列实物及权利组成。由于关键生产要素――劳动力的缺位,无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还是无形资产,单凭这些“死”的资产是不能进行生产的,因而也就不能产出产品。显然,这是现行财务会计又一个隐藏的逻辑性缺陷。
现行财务会计在核算与反映中掩盖了劳动力创造价值的问题,从资产负债表直接到利润表,反映的是资本自生资本(甚至“会计要素论”连资本都未提及 ),没有劳动力创造价值的中间过程。个中原因是否存在“阶级”问题不敢妄断,但至少在马克思揭示出资本雇佣劳动力(不只是雇佣劳动)、劳动力创造剩余价值至今,人力资源会计仍在会计之外徘徊,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
十分明显,在资本性态图中,资产必须包括人力资源,才构成完整的劳动三要素:劳动工具(固定资产)、劳动力、劳动对象(原材料),三者结合才能生产产品。这既符合马克思劳动力价值论,也符合亘古以来社会生产实际。
综上所述,通过构建资本性态图发现企业财务会计的缺失――缺乏反映资本形成过程的报表,又通过分析资本形成过程而寻找到人力资源会计本应有的逻辑位置。因此,笔者认为,完整的资本会计论框架的构建,有赖于增加反映资本形成过程的会计报表,以使资本运动首尾连接,实现真正的全过程的财务公开,而为此,则必须首先将人力资源会计归位。
二、弥补财务会计缺失
(一)人力资源在会计中的逻辑位置
根据马克思的劳动力价值理论,劳动力是特殊商品。劳动力是指存在于人体中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同任何其它商品一样,也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两种因素:劳动力的价值是由生产和再生产这种特殊商品所必需的劳动时间决定的;劳动力的使用价值体现在劳动力的消费过程,它同时也是商品的价值和剩余价值的生产过程。“它的使用价值本身具有成为价值源泉的特殊属性,因此,它的实际使用本身就是劳动的物化,从而是价值的创造。”
劳动力作为特殊商品,首先应将其价值确认为资产。根据资产是企业拥有的能够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的定义,劳动力是比现有资产负债表上的任何一项资产都更能带给企业经济利益的资源:一是资产负债表上的物质资产,如果没有劳动力的操作或将劳动加于其上,就不能进入生产过程,不能产出产品,不能新创造出价值;二是“具有决定意义的,是这个商品独特的使用价值,即它是价值的源泉,并且是大于它自身的价值的源泉。” 劳动力是唯一能给企业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的资源。
同时,根据每项资产内含所属权的原理,应辨识劳动力资产的所属权益:劳动力的所有权属于劳动者本人。因为劳动力变成商品的前提之一,是劳动力的所有者必须具有人身自由,可以自由地卖出自己的劳动能力,而不是卖出自身;同时劳动力作为商品出卖必须有一定的时间限度,如以一年、一月、一周为单位计算,不能一次卖完,否则,等于卖身为奴,而不是卖出劳动力。因而,劳动者只是转让劳动力的使用权给企业,所以,劳动力资产的属性应是负债,是企业对劳动者,无论体力劳动者,还是脑力劳动者的负债。
因此,根据复式记账原理,在确认劳动力资产的同时,应增加一项负债。应设置“人力资源”科目进行核算:根据劳动合同,按年计算劳动力的价值总额,每年初:借:人力资源;贷:应付工资(薪金)。“人力资源”科目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上流动资产项下单独反映。
在年中,每月末,按劳动用工岗位分配劳动力价值,即按各岗位人数实际出工应计工资和薪金额:借:生产成本(生产工人工资)、制造费用(车间管理人员工资)、管理费用(厂部管理人员工资)、销售费用(销售人员工资);贷:人力资源。同时,发放工资、薪金时,借:应付工资(薪金);贷:银行存款。在年末,如果企业正常开工,如果工人、雇员正常出工,“人力资源”和“应付工资(薪金)”科目应无余额。若有余额,则表明工厂开工不足或欠发工资,或工人出勤不足,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结转。
将劳动力确认为资产,便于使资本所属者了解企业资本雇佣劳动的实际情况,便于社会劳动就业的统计等,当然,本文目的是从会计逻辑角度,使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各项目的组合能完整构成生产要素,使生产得以进行。将会计的核算和反映过程与实际的生产过程取得一致,这理应是会计的逻辑。
劳动力所有权思想,是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理论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它是马克思在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解剖中逐步形成的。它作为反映社会经济关系的科学范畴,是马克思首先提出来的。马克思在他四十多年的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发现了劳动力所有权这一社会存在,确立了劳动力所有权这一经济范畴。
劳动力所有权的主客体是统一的
由于劳动是人的本质规定,马克思对劳动力所有权的主、客体的规定,是建立在他对社会生产中的人的不同规定基础上的。劳动的二重性决定了社会生产中的人也具有二重性。马克思说:“社会生产过程既是人类生活的物质生存条件的生产过程,又是一个在历史上经济上独特的生产关系中进行的过程,是生产和再生产这些生产关系本身,……即他们的一定的社会经济形式的过程。”他在这里指明,劳动过程是自然生产的过程,同时也是生产社会生产关系的过程,社会关系既是劳动的本质规定又是劳动的必然结果。人作为劳动过程的主要因素之一,也同样具有这两种属性。马克思从劳动过程的角度给人的性质做了这样的规定:“人自身作为一种自然力与自然物质相对立。”因此,从一般劳动过程来看,人是单纯的劳动力。
但是马克思又给社会生产关系中的人的性质做了不同的规定,他指出“这里涉及到的人,只是经济范畴的人格化,是一定的阶级关系和利益的承担者。”可见,从生产关系的角度看,人是阶级关系和利益的承担者。马克思对社会生产中人的这两种不同规定,就构成了劳动力所有权关系的主体和客体的不同规定。作为生产关系和利益承担者的人,构成劳动力所有权的主体,在劳动过程中单纯作为劳动力存在的人,成为劳动力所有权的客体。前者对后者的占有就构成了马克思劳动力所有权范畴的含义。在资本主义社会,劳动力所有权的主体和客体是由一个人来承担的,因此,也是统一的。马克思说:“工人像每一个作为主体处在流通中的个人一样,是一种使用价值的所有者”,是自身劳动力所有权的主体,同时,他又是一个劳动力,是这一劳动力所有权的客体。
劳动力所有权存在于生产过程的各个领域
马克思认为,劳动力所有权不仅存在于直接生产过程,而且在社会再生产其他环节,也都有表现。在直接生产过程中,“资本家为了实现买者权利的最大效益化,会将工作日尽量地延长,有可能的话,恨不得将一个工作日化作两个工作日来使用。不过,在另一个方面,出售给买者的商品性质为买者规定了消费界限,而且工人还要为了他作为卖者的权利提出要求,他会提出把付出劳动的时间限制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在这里显然就出现了二律背反、权利与权利相对抗的现象,而这两种权利都同样是商品交换规律所认同的。”工人作为“卖者”也要坚持自己的权利,为了使自己在更好的条件下让渡自身的劳动力使用权,为了能够获得更多的生活资料,因此,在生产中他们要不断地为缩短工作日、提高工资、改善劳动条件等等而斗争,这些权利正是在直接生产过程中存在的。
在交换领域,“劳动力所有者和货币所有者在市场上相遇,彼此作为身分平等的商品所有者发生关系,所不同的只是一个是买者,一个是卖者,因此双方是在法律上平等的人。”而且“他在让渡自己的劳动力时不放弃自己对它的所有权”。在交换过程中,工人与资本家在法律形式上是平等的,一个是劳动力的所有者,一个是货币的所有者,通过交换才能使资本主义生产得以进行。在分配领域,每年新创造的价值,“一部分属于或归于劳动力的所有者,另一部分属于或归于资本的所有者,第三部分属于或归于土地所有权的占有者。”正因为工人对劳动力的所有权,使工人的劳动力价值可以在分配中得以实现。
在消费领域中,由于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货币是商品交换的媒介,因此,工人把他所有的劳动力商品出卖并换成货币这种财富的一般式,这样,工人的消费就“不是受特殊物品的约束,也不是受满足需要的特殊方式的约束。工人的享受范围并不是在质上受到限制,而只是在量上受到限制。这就把工人同奴隶、农奴等等区别开了。”工人的劳动力所有权在消费中的体现就是工人可以把他的劳动力商品换成货币,以便在必要的时候再通过交换来获得他所需要的商品。
劳动者对自己的劳动力具有形式上的所有权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劳动者对劳动力的所有权是劳动力成为商品的前提。正是因为劳动者拥有劳动力的所有权,所以一方面,劳动者可以自由地把劳动力出卖。另一方面,通过出卖劳动力,劳动者可以获得一定量的生活资料。但是马克思还强调,劳动者拥有的仅仅是劳动力形式上的所有权。从法律上看,工人对自己的劳动力还是拥有所有权的,但随着劳动所有权的丧失,这种劳动力的所有权也在事实上转归资本家所有了。工人虽然可以选择怎样出卖他的劳动力,但是他却不能选择要不要出卖劳动力,劳动力价值的实现必须通过交换,劳动力不卖出去就等于零,工人就没有生活资料,无法生存下去。通过出卖劳动力,劳动者可以获得一定量的生活资料却无法决定这个量的多少。在生产过程中,工人可以自由地使用和发挥劳动力,但是却不能参与劳动力产品的分配。因此,马克思指出:“劳动产品和劳动本身的分离,客观劳动条件和主观劳动力的分离,是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事实上的基础或起点。”因为,资本主义国家法律虽然承认劳动者的人身自由和平等的社会地位,但由于劳动者丧失了一切生产资料,劳动者自由得一无所有,他除了自身的劳动力,没有别的商品可以出卖,劳动者没有任何实现自己的劳动力所必需的东西。
资本主义的制度是这种形式上的所有权产生的根源,一旦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分离了,劳动者及其劳动与其劳动力所有权也就分离了。相对于人身依附关系来说,资本主义社会劳动者在法律上成为自由人,成为自身劳动力的所有者,这固然是一种进步。在劳动力市场上,资本家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表面上也是平等的。可是劳动力所有权离开生产并不是现实的,而一旦把资本主义劳动力个人所有权放到生产和再生产的过程中去考察,资本家与劳动者的那种平等关系就化为乌有。由于生产的物质条件与劳动者相分离,工人不得不把自己的劳动力出卖给资本家去使用,供资本家剥削。这样,资本主义劳动力个人所有权就只是资本存在的一个绝对条件而已。
资本主义企业内部劳动力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
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与奴隶社会奴隶主和封建社会地主对劳动者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同时占有不同的是,劳动力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当劳动力的买卖在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完成以后,资本家拥有了对劳动力商品的使用权。“工人在资本家的监督下劳动,他的劳动属于资本家。”所谓的“劳动属于资本家”,指的就是劳动力的所有权属于资本家,劳动虽然是雇佣工人实际从事的,但已经不属于工人了。正如通过交换获得了普通商品的使用权一样,资本家关心的不再是劳动力商品的价值,而是其使用价值。因为劳动力这种特殊商品具有独特的使用价值,它具有能够为资本家创造比劳动力自身价值更多价值的特殊性。资本对剩余价值的贪婪使资本发展成为对劳动,即对发挥作用的劳动力或工人的监督权和指挥权。资本家监督工人有规则地并以应有的强度工作。因此,资本已经发展成为一种强制手段,迫使工人阶级超出自身生活需要的狭隘范围而从事更多的劳动。
一、国内农村土地征用现状的分析
土地征用补偿制度是指国家按照一定的法律规定和程序,将农民拥有的土地转为国家所有,国家对此给予一定的补偿,实现土地所有权在国家和农民之间转移的制度。随着我国经济建设步伐的加快,现代化、城市化发展迅猛,建设用地逐年激增。土地呈现迅速升值状态,在社会经济关系特别是农村经济关系中出现由于土地征用而引起的土地关系的调整,成为一种常态的社会矛盾。
基于征地实践层面而言,地方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进行垄断并经营,就有没有满足公共利益需要的全部用地项目进行征用,但进行土地补偿的时候,针对原用途实施补偿,农民集体以及农户会被排斥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以外的范围,造成土地价格呈现低进高出状态,土地征用管理过程内很大利益空间得以产生,此类利益驱动让国家和失地农民二者间的博弈关系得以产生,也出现了许多社会不稳定要素。现在农村征地补偿出现的不足有:征地补偿的程序透明度不够,农民没有积极地参与。进行实际征地之中,用地单位往往未批先征,和农村基层组织自主给出土地征用的有关事项,并没有依法向失地农民公开并大量征求建议。在个别村级组织内部,没有公开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与其账目,进行暗箱操作这类的行为;同时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也不高,不能完全确保农民基本生活。当今我国法规在土地征用的补偿标准上尚有不足,补偿费用与土地及劳动力安置的具体情形不相符与往往出现补偿标准不高的情形;征用补偿方式不全面,未合理的对失地农民进行安置。当今的《土地管理法》对农民安置补偿标准定为,“该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至16倍”,而进行实际征地的时候,农民得以补偿的标准一般不高,虽然我国取消了之前的“最高不超过30倍”的规定,此类“产值倍数法”很难确保失地农民之前的生活水平。利用使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的单一化安置方式,致使很多失地农民变成了“三无”人员。
二、以成都市土地制度改革为例看我国征地价格补偿如何确立
(一)合理确定征地价格的理论模型
马克思认为,实际之上土地价格即为地租的资本化。在以下的公式中有所体现:土地价格=地租/土地还原利率。根据的劳动价值论,劳动者从事生产过程产生创造的价值如下:总价值=C+V+M
此处,C与V分别属于不变资本与可变资本,M属于剩余价值。V+M属于劳动者从事生产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在农民的自耕地,土地所有者拥有全部V+M价值,进而自身的劳动力价值得以实现。土地进行征用以前,农民们通过土地拥有本身创造的剩余价值的时候,导致本身劳动力的价值得以实现,导致劳动力的成本有了合理补偿,同时此类占有关系属于永恒的状态。但是要重视在使用不变资本的土地,不会由于出现磨损导致价值量变少。国家一旦通过土地征用的利用,使农村集体土地的产权出现转移,土地的用途于是产生变化。农民劳动力价值有了实现经常通过土地资本进行,土地进行征用让农民本身劳动力价值实现的路径切断。根据里面的地价这一理论,土地价格即为剩余价值M资本化,未对农民当成交易主体的劳动者劳动力价值的货币表现形式实施重视――劳动力价格V的实现和不变资本C的增值性,这种没有被考虑到的劳动力价格V是失地农民再就业的成本,现在由于农民们的综合劳动素质及其技能较低,当土地失去之后,再就业较难实现,虽然再就业实现了,再失业也较容易,更要因为生活方式发生的改变付出很大的成本。因此不考虑农村土地征用对农民这项补助是不适合的。那么,C的增值性,主要指农地转化用途后的升值,这样的增值其实和城市的发展程度密切相关,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一种实现,但因为我国农村土地产权的不明确,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的一份子,往往无法实现这种收益。
(二)成都市的实践经验总结
1.级差土地收入的意义
需要大力学习并运用土地级差收益这一规律,从而为统筹城乡发展和国民经济做贡献。土地级差收入是什么?地处不同位置的土地存在较大的市场价差,这是因为当劳动力、资本及技术等生产要素积聚后,分工更加精确,收入于是变多。此动向促使人们要竞争存在优越性位置的土地。在成都进行的改革这一实践说明,积极运用级差土地收益规律,能让城乡的空间资源得到有效配置,更能给城乡统筹给予牢固的资金基础。城乡居民联建和统规自建、统建的差异较大。城乡居民联建属于商业性质的开发利用,原所有者得到居民建设资金;统规自建、统建则依靠政府的统筹规划,帮助受灾居民进行新村或者新家的建设。以上对策都属于使农民使用自己的土地存量,换取一些资金流量,以助灾后进行家园的重新建设。
2.“确权”是土地流转的基础
土地资源的流转会产生级差收入,今后应充分发挥级差地租的作用,开发土地流转工作。成都的实践说明,土地资源流转得以实现以前,我国依然有许多更基础的工作应搞,需要就农村许多土地及其房产资源实施确权、登记及其颁证。只有明确交易主体,才能交易公平开始的前提。我们在调查中发现,提出确权不容易,认真执行更艰难。成都进行的实践探究出一个操作性较强的确权制度。典型的代表是“村庄评议会”制度,即由村民推举拥有村庄管理经验的人借助其丰富的土地及房产工作经验,来对入户产权调查及结果进行评价,特别是对存在巨大争议的案件作出裁决,并公式评议的结果。评议结果作为确权预案在相关各方接受后,再向上级政府部门上报。这一制度导致确权由抽象口号逐渐变成由取证、评议、公式、政府颁证等具体环节组成的切实可行的程序。
3.创新劳动力价值的货币表现形式
成都市大力改进极差土地收益的分配方式,增大了政府对农民集体和个人的征地补偿。在保证土地剩余价值地租化得以补偿外,借助占补平衡以及挂钩项目等,从土地所得中逐渐得出日益变大的份额,返还到农村里面,保证农民们的生活。基于市场经济理论,提高征地的补偿比例,使得征地的成本增高,进而抑制了征地需求,有助于实现“收缩征地范围”的国家宏观调控目标。(作者单位:四川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理顺分配关系、完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分配制度。近几年来,中央提出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确立资本、技术,劳动、管理等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笔者以为,要完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制度,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关键是要正确理解马克思“按劳分配”理论的内涵。“按劳分配”在本质上是一种按要素所有权分配的方式。
马克思“按劳分配”理论的含义
“按劳分配”的实质就是按劳动力产权分配。产权就是资本所有权或者说是要素所有权。马克思把社会资本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不变资本,另一部分是可变资本,前者是指生产资料,后者是指活的劳动力。产权就是这两部分生产要素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传统经济学对产权的解释只是指生产资料所有权,没有把劳动力所有权包括进去。所谓按要素分配,只限于生产资料和自然资源参与分配,把劳动力排除在要素分配范围之外,实质上否定了劳动力是生产要素,这是和马克思的原意不相符的。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明确指出:“资本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为购买生产资料而支付的货币额c,另一部分是为购买劳动力而支出的货币额v。”“不论生产的社会形式如何,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始终是生产的因素”。这里马克思很明确地指出劳动力和生产资料都是生产的因素。
马克思虽然没有提出产权的概念,但他把劳动者和生产资料都看作是资本的因素,二者是缺一不可的。马克思把工资和工人本身区分开来,指出“劳动分解为自身和工资。工人本身是资本、 商品。” 特别指出:“劳动是资本的要素”。这里要分清两个不同的概念,从生产要素角度来看,工人本身是资本,是因为他是劳动力所有者,劳动力就是资本的要素;从劳动力的价值角度看,工人本身又是商品,因为劳动力又被劳动力所有者当商品出卖了。这样,一方面,劳动力作为资本的要素,劳动力所有者就拥有劳动力产权。按生产要素分配生产成果,就不能把生产的两大要素之一的劳动力产权从资本要素中排除出去;另一方面,劳动力又是商品,资本经营者是按劳动力的价值和相应的价格购买劳动力的。“工资是劳动力价值的表现形式”。而“劳动力价值是由平均工人通常必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决定的。”因而,工资是劳动力所有者在生产过程所耗费的必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补偿。其意义,相当于其它生产资料磨损的折旧费。
劳动力作为资本要素,和生产资料、自然资源一样,都是创造价值的必要条件。既然承认劳动力是生产要素,就不能否定劳动者享有和其它生产资料所有者同等权利,因而不能剥夺劳动力所有者参加分配生产成果的权利。劳动者获得的工资,只是劳动力价值的货币表现。工资是劳动力在生产中损耗的价值补偿,这和其它生产资料在生产中磨损、消耗的价值补偿以及提取折旧费用没有什么不同。因此,把劳动者获得工资理解为“按劳分配”是不对的。
价值补偿和价值分配的关系
价值补偿和价值分配是两个不同的经济范畴,不能混为一谈。价值补偿是投资的手段也是再生产的基本条件,离开价值补偿连简单再生产也不可能。分配是投资的目的,也是消费的前提,投资是为了获取利润。利润是要生产出来的,分配的对象只能是生产成果,只能是剩余价值或者说利润。资本要素的收益只有通过分配才能实现,通过分配才能进入交换和消费。在再生产中,首先要保证生产要素的价值得到补偿。然后根据扩大再生产的需要提取积累基金和社会必须的各项扣除之后,各生产要素所有者才能按投资的份额对利润进行分配,但不能分配成本。
价值补偿和价值分配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价值补偿是补偿要素在生产过程中转移、损耗了的价值。分配属于投资收益,可分配的只能是剩余价值或者说利润;价值补偿作为资本的投入,是获得利润的手段;分配作为投资的目的只能在价值补偿和社会必须的扣除并获取利润之后;价值补偿是社会生产的基本条件;而分配则是随着企业经济效益而变化的,盈利多就多分配,盈利少则少分配,没盈利就不分配。利润多少和工资没有关系,工资和其它生产资料一样属于生产成本。利润增加工资不一定会增加,同样利润减少工资也不会减少;工资是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货币表现,工资的量是由生产劳动力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劳动力买卖双方是根据“等价交换”的原则;“分配”是资本所有权的实现,是各生产要素的所有者根据资本占有份额分享利润;“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或者说“按资分配”是同义反复,并不矛盾。正如马克思所说的:“劳动力也是生产要素”,“工人本身是资本”,“劳动力是资本的要素”,“资本就是积累的劳动”,生产资料和劳动力都是生产要素,都是资本。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区别只是死劳动和活劳动、过去劳动和现在劳动的区别,它们是可以换算的。
资本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是可以分开的,劳动力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也可以分开。资本经营者在市场上购买了劳动力,获得了劳动力的使用权,但劳动者出卖的是劳动力,不是劳动者本身,不是卖身为奴,他还是劳动力所有者。劳动力不可能离开劳动者而存在,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在生产中同样有损耗,这样需要在新创造的价值中提取相应的劳动力的价值作为价值补偿,工资就是劳动力价值补偿。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结合,进入了劳动过程创造了比原有价值更大的价值,劳动力和生产资料都是资本的要素,劳动力产权理应得到承认,劳动者应当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
社会主义社会的“按劳分配”
社会主义社会必须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这里所说的“按劳分配”是包括死劳动和活劳动在内的产权计量尺度。各种要素(包括生产资料和劳动力)扣除价值补偿(即成本)、扩大再生产提留的基金以及社会必须的扣除之后,按所投入生产过程的价值量,按比例对生产成果――利润的分配。直到现在,我国劳动者所得到的只是劳动力的价值补偿部分,劳动力产权作为生产要素并没有得到相应的回报。
资本所有权不仅仅是物质财产所有权,也应当包含劳动者投入生产过程的劳动力所有权。劳动力是劳动者的资本。生产资料只是生产要素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凡生产必须有劳动力和生产资料两个基本要素的结合。产权包括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劳动力所有权。众所周知,没有生产资料或者没有劳动力都不能创造价值。特别在现代生产条件下,劳动力(生产中的人的因素)是生产要素中的主要成份,同时又是资本,而且是可变资本,使价值增值的资本。劳动力资本就是劳动者拥有的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