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9 17:4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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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与每一个企业都有着密切联系,工伤事故处理是否妥当,直接关系到企业和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如果企业没有完善的工伤管理制度,待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企业将面临承担责任的风险,同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不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为避免用人单位因工伤问题引发劳动争议纠纷,提示用人单位完善工伤处理流程,现从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可享受的工伤待遇等方面,对工伤事故的法律风险进行简要的分析。
一、关于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规定
1、工伤的界定
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具体来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工伤又分为应当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两种情形。
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但是此情况下职工发生工伤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
2、工伤认定的基本程序
(1)申请主体和时限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劳动者本人或其近亲属、均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其中,用人单位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是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如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在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劳动者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工伤认定作出决定的时限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3)用人单位未及时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律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3、劳动能力鉴定的基本程序
(1)鉴定前提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
(2)申请鉴定主体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均可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3)鉴定时限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4、职工可以享受的工伤待遇
工伤职工可以享受的工伤待遇主要包括两种情况。对于职工受伤未死亡的,工伤保险待遇主要有:工伤医疗待遇相关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陪护费、生活护理费、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对于职工因公死亡的,工伤保险待遇主要有: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公亡补助金。
上述工伤待遇分别由社会保险部门的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承担,要分别根据职工伤情治疗的具体情形、伤残等级、是否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等,确定不同的支付项目。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有:工伤医疗待遇相关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工伤等级评定后符合规定条件的生活护理费、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由用人单位支付的有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以及该期间符合条件的护理费,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对于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按照规定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全部费用。
二、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1、工伤认定环节
在工伤认定这一环节,应注意《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况。包括: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如劳动者在遭受伤害的过程中,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事由的,将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2、申请工伤认定程序环节
在申请进行工伤认定程序这一环节,应注意的是在发生可以认定工伤的规定情形后,用人单位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及时提起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将由用人单位负担。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等费用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虽然法律同时规定了劳动者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也有提起工伤认定申请的权利,但用人单位也应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避免因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导致劳动者将不能享受工伤待遇的原因归责于用人单位,从而引发争议,导致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3、申请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环节
在申请劳动能力等级鉴定这一环节,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都有权利申请劳动能力等级鉴定。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在法律规定上并未对用人单位申请劳动能力等级鉴定进行强制性的规定,但在实践中,劳动者工伤认定后,因未及时申请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导致无法领取伤残补助金等情况发生时,工伤保险部门往往以单位未尽到告知义务而拒绝支付相关补助金,而劳动者因无法领取相关补助金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纠纷。
三、风险防范措施
1、积极参加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明确规定,制定本条例的目的一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二是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所以,积极参加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规避工伤风险的首选。在参加工伤保险时,应特别注意要及时更新在册人员名单,避免因人员名单有误导致工伤保险机构不予赔偿。
2、谨慎处理解除劳动合同相关事宜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应积极协助受伤职工办理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并在工伤保险机构领取了工伤医疗补助金、支付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方可与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避免因先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工伤保险机构以该劳动者已不在单位名册,不能够领取工伤医疗补助金为由拒绝支付。
3、完善规章制度,梳理相关流程
用人单位应完善关于工伤管理的相关制度规定,梳理工伤认定的各个流程,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及时按照规定完成各环节的工作,避免引发不必要的争议,做到既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如果一旦发生了因工伤事故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应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与劳动者协商,力争以协商方式解决纠纷。
【参考文献】
[1] 李志明、章洁:中国工伤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分析[J].理论界,2004(5).
每个人都体验过这样的抓狂瞬间:认识他,却不记得名字;或是关键时刻想不起重要的数字。别着急,记忆专家为大家支了几招。
1.姓名与相貌挂钩。首先看名片上的名字,集中注意力默念。然后将对方的名字想象成一幅虚拟的画或变成谐音,并观察对方外貌的明显特征,如“塌鼻梁”、“大眼睛”等。
2.趁没忘、赶快用。当你听到一个新名字时,交谈中要多使用,例如“你好,小花”、“小花,你觉得呢?”大声说几次,记忆会更牢固。
3.记下来不如画下来。两个事情要在同一时间完成,那么不妨画一幅画将两者联系起来。比如邮差会赶在你约会前来送信。你可以画一张画,上面是你正准备去赴约,旁边是邮局专车,看到图画就会记起,要先收信再赴约。
4.重要东西放在显眼处。每样东西都有专属的存储区,这样找起来就很容易,如雨伞挂在门后,一到雨天自然会看到;下班前将需要带回家的资料放在显眼的地方等。
5.每天睡前梳理头绪。睡觉前,想想要记住的重要事情。明天什么时候有会议?是否答应为朋友做什么等,更好的办法是,一遇到重要的事,就记下来,晚上睡前再看一遍。
6.重复、重复、再重复。这一招对记忆力特别差的人最有效。当你想记住什么时,先重复默念几次,等15秒,再重复几次;等待45秒,接着重复几次;再等90秒,然后重复。如果5分钟后依然记得,那么就不容易忘了。
爱唠叨易致伴侣心绞痛
文/黄敏
夫妻之间,唠叨几句在所难免。不过,丹麦研究人员调查发现,夫妻一方不停地唠叨不仅会让人心烦意乱,还会增加另一方罹患心绞痛的几率。
哥本哈根大学研究人员2000年招募4500多名没有心脏病的丹麦人,一组为40岁,一组为50岁,开始为期6年的随访,询问他们的健康状况和与他人关系,包括被人要求的程度、为人担忧程度、是否发生争执、争执频率等。
随访结束时,9%调查对象成为心绞痛患者。其中,男女比例相近,50岁组发病率较高,日常生活中承受压力较大的调查对象也易发心绞痛。
研究人员在英国《流行病和公共卫生杂志》发表调查结果说,与其他家人和邻居相比,伴侣“碎碎念”的破坏力最强。如果伴侣爱唠叨,过多要求,则调查对象罹患心绞痛的几率增加4倍左右;处理孩子和其他家庭成员的忧心事会使心绞痛发作几率增加两倍多。
“戒酒疫苗”让你沾酒就醉
文/徐艺珊
一、着力加强组织领导,不断筑牢监管体系。以社区为第一责任人建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以“安全重于泰山,治理迫在眉睫”的工作态度,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重中之重来抓,落实各项措施,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治理活动。与辖区内单位、门店签订责任书,制定应急预案,将安全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人员、具体岗位,筑牢监管体系。
二、着力加强专项整治,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在社区辖区内进行安全隐患拉网式排查,做到不留死角,不漏隐患。做好重大隐患排查上报和治理工作,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烟花爆竹等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对发现的隐患问题,能立即整改的坚持现场立即整改,对现场无法整改的,确定责任人和整改措施,做到限期整改,监督整改。
三、着力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群众安全意识。多方式、多渠道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做到宣传和整治相结合,提高群众安全生产的意识和自觉性。主要做到以下几点:
1、强化安全生产法治宣传教育。做好以《安全生产法》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普及和宣传活动。结合典型事故案例,采取送资料上门,重点对象上门走访等措施,提高企业员工、门店老板的安全生产法律意识,提高从业人员的自防自救能力。
2、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集中教育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开展“安全生产月”的契机,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广泛宣传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宣传防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知识,提高广大群众的安全意识和预防自救能力。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以及公安边防部队执法执勤职能需要,特别是近年来发生在部队内部一些违法违纪问题,让我们深刻认识到,在公安边防院校开展法律课程,培养学员法律思维,筑牢学员法律基础,提升学员遵纪守法意识对于部队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
(一)注重法律教育与素质教育相结合
培养高素质的边防警官是教员义不容辞的责任与义务。教学中,教员应严格落实 “一岗双责”制度,结合部队安全形势现状,加大对学员遵纪守法和警示教育,强化学员学习落实新条令条例意识,增强学员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能力。应与学员队齐抓共管,注重对学员思想道德素质、文化素质、专业素质和身体心理素质培养,要将“依法治教”与“以德治教”及“以德育人”紧密结合起来。教员应从自身抓起,从关心学员的点滴生活做起,教育学员不仅要做一名有思想、有道德、有理想的合格学员,更要做一名善于学习、善于提高、善于超越自我的优秀学员。
(二)强化职业道德教育,树立执法为民思想
通过法律教育对学员产生理念上的影响,使他们树立正确人权观念和法律至上理念,深刻领会“权力”和“权利”两者之间关系与内涵,使其摒弃特权思想,将爱国爱民、严格执法、廉洁奉公等优良政治品质和职业道德内化为自身的一种信仰,形成一种较为稳定的品格和作风。
二、明确法律教育的角色定位
边防院校法律教育实质是一种职业教育,其目的不仅为学员传授所需要的法律知识,而且让学员全面理解和掌握立法精神,帮助学员树立法律至上的执法理念,追求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三者的有机统一,从而更好地开展各项工作,更好地实现“爱民固边战略”。
三、科学的教学方法和手段
(一)加大新教员培训力度,确保授课质量
听课、备课、试讲、教学指导委员会测评等一系列考核是新教员正式走上讲台必经程序。要以老带新、民汉结合、专人负责、集体评议等多种方式,为新教员成长创造良好环境并打下坚实的基础,促进新教员迅速成长。
(二)加大集体听课备课力度,提高教学效果
要避免教学中热点难点问题讲不细、讲不透的情况发生,以及对一些有争议问题研究有失偏颇,教研室应建立集体备课的长效机制。通过开展集体备课的形式,集思广益,共同探究便于教员教和学员理解掌握的有效方法。应建立集体听课制度,针对教学过程中方式、方法予以评议,促进教学过程的不断完善。
(三)创新教学模式,确保授课精细化
以往授课由一名教员负责《边防法律基础》的全部课程,课时量大,任务重,存在对各部门法研究不深不透的情况,既不利于教学的开展也不利于教员自身研习和形成教学成果。应根据各个教员专业背景、知识结构、特长爱好进行科学民主分工,采取以部门法的形式进行授课,确保授课更加精细化,追求授课质量的精益求精。
(四)注重理论联系实际,打牢学员执法根基
法学既是一门古老的学科,也是最贴近现实生活的社会科学。教学中要将“党的十”、“两会”法治精神、执法规范化建设等富有时代特征的问题引入课堂,紧密结合基层部队执法实际,通过及时介绍学科的前沿信息、理论动向和执法、司法动态,开阔学员视野,筑牢其思想根基,促进学员学习法律知识的热情,将学员思想上积极性和主动性内化为守法、学法、用法实践中去,为其日后执法过程中规范化、人性化提供强大精神动力,实现法律教学的目标和价值。
(五)突出实践教学环节,增强学员处理问题能力
教学实践是学员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法律素质形成与提高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学员只有通过参加实践教学,才能增加感性认识,才能利用所学法律知识思考、辨析所遇到的实际问题。因此,要丰富实践教学形式,优化实践教学效果。要积极尝试新的实践教学形式,如创建“法律诊所”,鼓励学员充当授课“小教员”,在某些实践教学环节中突破常规,改集体进行模式为分组进行等;要将实践教学进一步系统化,按照不同模块,如将实践教学分模块(课内模块、社会模块、综合模块)、分阶段(法律体验、毕业实习),保证实践教学有计划、按步骤、可持续的进行;要将实践教学效果纳入到学员考核体系中,进一步增强学员参与实践教学的积极性,真正体现实践教学在人才培养中的价值。
(六)完善教学方法,提高授课艺术
古人云:“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教员授课不是单纯地告诉学员某个问题及其答案,而是以各种方法加以引导。因此,教员要将案例式、启发式、讨论式、模拟训练式、情景式等教学方法,合理、科学地融入教学中去,使得教学内容更加系统、生动、形象、有吸引力,使学员的思想认识、分析问题能力、解决问题能力得到有效提高,这样才能使“死”的知识“活”起来,达到教学方法、授课艺术、教学效果的完美结合。
(七)调动学员学习积极性,发挥其主体作用
要改变传统填鸭式授课方式,充分发挥课堂中教员的主导作用和学员的主体作用。使课堂不再是仅由教员讲学员被动学习过程。课堂中要充分发挥“小教员”的作用,请学员发表自己对所学知识的理解、看法。要利用多媒体课件,大力开展视频案例讨论,热点问题辨析,难点问题解析等活动,启发学员思维,调动学员学习热情,促进学员对知识理解和把握。课后,可以以班为单位成立学习兴趣小组,充分发挥班长的骨干带头作用,营造良好学习氛围。
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既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有效途径。新时期,高校承载着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功能,在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进程中肩负着重要的历史使命。高校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势在必行,任重道远,需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提高认识、充分重视:让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在校园“实”起来
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全局。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并不是凭空出现的,在其漫长的形成和发展历程中,不断折射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建设经验、时代挑战与发展成就。作为一种先进的社会意识,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还没有积攒足够的力量,更没有释放出应有的价值。尤其在高校中,大学生群体在社会现实生活中的缺位,导致“法治”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被高校大学生“熟视无睹”,或“断章取义”,甚至完全用结果的公平正义取代过程的公平正义,忽略法治的本质和内涵,这都与真正意义上的现代法治精神背道而驰。在高校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首先要帮助大学生们摒弃错误观念,拓宽视野,提高认识,充分重视,让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实实在在”地扎根于大学生心中,并为之服务。首先,要强化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理论研究,把握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丰富内涵和内在规律,努力将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具体化、形象化、生动化,打牢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培育的理论基础。其次,要把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培育纳入高校法治教育的课程体系,教育教学、社会实践等多个环节加大力度,积极构筑“积极参与、优势互补、有序运行”的法治文化宣传、培育和践行体系,在校园内发挥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强大合力和整体效应。再次,要强化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宣传和培育的组织领导,加强队伍建设,强化制度保障,努力形成“统一领导,齐抓共管,部门协调,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落实责任,明确分工,量化指标,强化考核,充分调动各个参与主体的积极性。让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不流于形式、不拘于概念。
2广泛宣传、加强教育:让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在校园“火”起来
“文化思想阵地我们不去占领,敌人就会占领。”这句由在20世纪50年代谈农村演绎而来的话,十分形象有力地点出了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培育过程中遇到的挑战,更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必须解决的重点问题。很多大学生不是没有“法治”的观念,而是法律意识不强、法律素质不高和法治观念淡薄。大学生的思想阵地,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不去占据,非法治、甚至反法治的文化就会去占据。在校园中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让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不再隐身幕后,而要走上前台,不再默默无闻,而要风风火火。首先,要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将宣传与教育、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不断巩固普法效果,切实杜绝法治文化宣传教育过程中的形式主义、教条主义,努力增强大学生的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引导大学生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将“增长法律知识”提升为“增强法治观念”,进而致力于“提高法律素养”,并最终形成“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共识”,让法律知识、法治精神、法治文化入耳、入脑、入心,随处可见、随时会用。其次,要调动大学生的法治参与热情。大学生参与是高校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培育的充分必要条件。让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和义务融入大学生的日常生活,唤醒大学生主体意识,使之自觉维护公正的法治秩序,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筑牢基础。
3创新载体、拓展途径:让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在校园“活”起来
在充分重视,营造氛围的基础上,高校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还要探索内在规律,狠抓具体落实,并且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不断创新载体、拓展途径,提高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吸引力、影响力和渗透力,提升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实用性。首先,要盘活校园内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资源,将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与其他文化、艺术相融合,在校园中创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品牌,抓住大学生的文化心理和文化需求,推动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产品创作与传播。其次,要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阵地建设,让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走进课堂、寝室、图书馆、博物馆、体育馆、运动场等,结合不同主题,建立专门的校园法治文化宣传阵地。再次,要开展丰富多彩的特色法治文化活动,以大学生喜闻乐见的形式展现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最后,要积极利用前沿科技丰富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内涵,运用计算机信息科技的强大力量,充分发挥网络的作用,打造易于被大学生接受、利于社会主义文化传播和建设的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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