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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法律意识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09 17:42:53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13篇筑牢法律意识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筑牢法律意识

篇1

工伤与每一个企业都有着密切联系,工伤事故处理是否妥当,直接关系到企业和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如果企业没有完善的工伤管理制度,待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企业将面临承担责任的风险,同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不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为避免用人单位因工伤问题引发劳动争议纠纷,提示用人单位完善工伤处理流程,现从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可享受的工伤待遇等方面,对工伤事故的法律风险进行简要的分析。

一、关于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规定

1、工伤的界定

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具体来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工伤又分为应当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两种情形。

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但是此情况下职工发生工伤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

2、工伤认定的基本程序

(1)申请主体和时限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劳动者本人或其近亲属、均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其中,用人单位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是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如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在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劳动者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工伤认定作出决定的时限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3)用人单位未及时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律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3、劳动能力鉴定的基本程序

(1)鉴定前提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

(2)申请鉴定主体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均可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3)鉴定时限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4、职工可以享受的工伤待遇

工伤职工可以享受的工伤待遇主要包括两种情况。对于职工受伤未死亡的,工伤保险待遇主要有:工伤医疗待遇相关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陪护费、生活护理费、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对于职工因公死亡的,工伤保险待遇主要有: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公亡补助金。

上述工伤待遇分别由社会保险部门的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承担,要分别根据职工伤情治疗的具体情形、伤残等级、是否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等,确定不同的支付项目。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有:工伤医疗待遇相关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工伤等级评定后符合规定条件的生活护理费、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由用人单位支付的有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以及该期间符合条件的护理费,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对于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按照规定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全部费用。

二、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1、工伤认定环节

在工伤认定这一环节,应注意《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况。包括: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如劳动者在遭受伤害的过程中,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事由的,将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2、申请工伤认定程序环节

在申请进行工伤认定程序这一环节,应注意的是在发生可以认定工伤的规定情形后,用人单位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及时提起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将由用人单位负担。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等费用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虽然法律同时规定了劳动者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也有提起工伤认定申请的权利,但用人单位也应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避免因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导致劳动者将不能享受工伤待遇的原因归责于用人单位,从而引发争议,导致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3、申请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环节

在申请劳动能力等级鉴定这一环节,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都有权利申请劳动能力等级鉴定。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在法律规定上并未对用人单位申请劳动能力等级鉴定进行强制性的规定,但在实践中,劳动者工伤认定后,因未及时申请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导致无法领取伤残补助金等情况发生时,工伤保险部门往往以单位未尽到告知义务而拒绝支付相关补助金,而劳动者因无法领取相关补助金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纠纷。

三、风险防范措施

1、积极参加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明确规定,制定本条例的目的一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二是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所以,积极参加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规避工伤风险的首选。在参加工伤保险时,应特别注意要及时更新在册人员名单,避免因人员名单有误导致工伤保险机构不予赔偿。

2、谨慎处理解除劳动合同相关事宜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应积极协助受伤职工办理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并在工伤保险机构领取了工伤医疗补助金、支付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方可与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避免因先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工伤保险机构以该劳动者已不在单位名册,不能够领取工伤医疗补助金为由拒绝支付。

3、完善规章制度,梳理相关流程

用人单位应完善关于工伤管理的相关制度规定,梳理工伤认定的各个流程,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及时按照规定完成各环节的工作,避免引发不必要的争议,做到既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如果一旦发生了因工伤事故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应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与劳动者协商,力争以协商方式解决纠纷。

【参考文献】

[1] 李志明、章洁:中国工伤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分析[J].理论界,2004(5).

篇2

每个人都体验过这样的抓狂瞬间:认识他,却不记得名字;或是关键时刻想不起重要的数字。别着急,记忆专家为大家支了几招。

1.姓名与相貌挂钩。首先看名片上的名字,集中注意力默念。然后将对方的名字想象成一幅虚拟的画或变成谐音,并观察对方外貌的明显特征,如“塌鼻梁”、“大眼睛”等。

2.趁没忘、赶快用。当你听到一个新名字时,交谈中要多使用,例如“你好,小花”、“小花,你觉得呢?”大声说几次,记忆会更牢固。

3.记下来不如画下来。两个事情要在同一时间完成,那么不妨画一幅画将两者联系起来。比如邮差会赶在你约会前来送信。你可以画一张画,上面是你正准备去赴约,旁边是邮局专车,看到图画就会记起,要先收信再赴约。

4.重要东西放在显眼处。每样东西都有专属的存储区,这样找起来就很容易,如雨伞挂在门后,一到雨天自然会看到;下班前将需要带回家的资料放在显眼的地方等。

5.每天睡前梳理头绪。睡觉前,想想要记住的重要事情。明天什么时候有会议?是否答应为朋友做什么等,更好的办法是,一遇到重要的事,就记下来,晚上睡前再看一遍。

6.重复、重复、再重复。这一招对记忆力特别差的人最有效。当你想记住什么时,先重复默念几次,等15秒,再重复几次;等待45秒,接着重复几次;再等90秒,然后重复。如果5分钟后依然记得,那么就不容易忘了。

爱唠叨易致伴侣心绞痛

文/黄敏

夫妻之间,唠叨几句在所难免。不过,丹麦研究人员调查发现,夫妻一方不停地唠叨不仅会让人心烦意乱,还会增加另一方罹患心绞痛的几率。

哥本哈根大学研究人员2000年招募4500多名没有心脏病的丹麦人,一组为40岁,一组为50岁,开始为期6年的随访,询问他们的健康状况和与他人关系,包括被人要求的程度、为人担忧程度、是否发生争执、争执频率等。

随访结束时,9%调查对象成为心绞痛患者。其中,男女比例相近,50岁组发病率较高,日常生活中承受压力较大的调查对象也易发心绞痛。

研究人员在英国《流行病和公共卫生杂志》发表调查结果说,与其他家人和邻居相比,伴侣“碎碎念”的破坏力最强。如果伴侣爱唠叨,过多要求,则调查对象罹患心绞痛的几率增加4倍左右;处理孩子和其他家庭成员的忧心事会使心绞痛发作几率增加两倍多。

“戒酒疫苗”让你沾酒就醉

文/徐艺珊

篇3

一、着力加强组织领导,不断筑牢监管体系。以社区为第一责任人建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以“安全重于泰山,治理迫在眉睫”的工作态度,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重中之重来抓,落实各项措施,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治理活动。与辖区内单位、门店签订责任书,制定应急预案,将安全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人员、具体岗位,筑牢监管体系。

二、着力加强专项整治,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在社区辖区内进行安全隐患拉网式排查,做到不留死角,不漏隐患。做好重大隐患排查上报和治理工作,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烟花爆竹等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对发现的隐患问题,能立即整改的坚持现场立即整改,对现场无法整改的,确定责任人和整改措施,做到限期整改,监督整改。

三、着力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群众安全意识。多方式、多渠道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做到宣传和整治相结合,提高群众安全生产的意识和自觉性。主要做到以下几点:

1、强化安全生产法治宣传教育。做好以《安全生产法》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普及和宣传活动。结合典型事故案例,采取送资料上门,重点对象上门走访等措施,提高企业员工、门店老板的安全生产法律意识,提高从业人员的自防自救能力。

2、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集中教育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开展“安全生产月”的契机,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广泛宣传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宣传防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知识,提高广大群众的安全意识和预防自救能力。

篇4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以及公安边防部队执法执勤职能需要,特别是近年来发生在部队内部一些违法违纪问题,让我们深刻认识到,在公安边防院校开展法律课程,培养学员法律思维,筑牢学员法律基础,提升学员遵纪守法意识对于部队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

(一)注重法律教育与素质教育相结合

培养高素质的边防警官是教员义不容辞的责任与义务。教学中,教员应严格落实 “一岗双责”制度,结合部队安全形势现状,加大对学员遵纪守法和警示教育,强化学员学习落实新条令条例意识,增强学员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能力。应与学员队齐抓共管,注重对学员思想道德素质、文化素质、专业素质和身体心理素质培养,要将“依法治教”与“以德治教”及“以德育人”紧密结合起来。教员应从自身抓起,从关心学员的点滴生活做起,教育学员不仅要做一名有思想、有道德、有理想的合格学员,更要做一名善于学习、善于提高、善于超越自我的优秀学员。

(二)强化职业道德教育,树立执法为民思想

通过法律教育对学员产生理念上的影响,使他们树立正确人权观念和法律至上理念,深刻领会“权力”和“权利”两者之间关系与内涵,使其摒弃特权思想,将爱国爱民、严格执法、廉洁奉公等优良政治品质和职业道德内化为自身的一种信仰,形成一种较为稳定的品格和作风。

二、明确法律教育的角色定位

边防院校法律教育实质是一种职业教育,其目的不仅为学员传授所需要的法律知识,而且让学员全面理解和掌握立法精神,帮助学员树立法律至上的执法理念,追求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三者的有机统一,从而更好地开展各项工作,更好地实现“爱民固边战略”。

三、科学的教学方法和手段

(一)加大新教员培训力度,确保授课质量

听课、备课、试讲、教学指导委员会测评等一系列考核是新教员正式走上讲台必经程序。要以老带新、民汉结合、专人负责、集体评议等多种方式,为新教员成长创造良好环境并打下坚实的基础,促进新教员迅速成长。

(二)加大集体听课备课力度,提高教学效果

要避免教学中热点难点问题讲不细、讲不透的情况发生,以及对一些有争议问题研究有失偏颇,教研室应建立集体备课的长效机制。通过开展集体备课的形式,集思广益,共同探究便于教员教和学员理解掌握的有效方法。应建立集体听课制度,针对教学过程中方式、方法予以评议,促进教学过程的不断完善。

(三)创新教学模式,确保授课精细化

以往授课由一名教员负责《边防法律基础》的全部课程,课时量大,任务重,存在对各部门法研究不深不透的情况,既不利于教学的开展也不利于教员自身研习和形成教学成果。应根据各个教员专业背景、知识结构、特长爱好进行科学民主分工,采取以部门法的形式进行授课,确保授课更加精细化,追求授课质量的精益求精。

(四)注重理论联系实际,打牢学员执法根基

法学既是一门古老的学科,也是最贴近现实生活的社会科学。教学中要将“党的十”、“两会”法治精神、执法规范化建设等富有时代特征的问题引入课堂,紧密结合基层部队执法实际,通过及时介绍学科的前沿信息、理论动向和执法、司法动态,开阔学员视野,筑牢其思想根基,促进学员学习法律知识的热情,将学员思想上积极性和主动性内化为守法、学法、用法实践中去,为其日后执法过程中规范化、人性化提供强大精神动力,实现法律教学的目标和价值。

(五)突出实践教学环节,增强学员处理问题能力

教学实践是学员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法律素质形成与提高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学员只有通过参加实践教学,才能增加感性认识,才能利用所学法律知识思考、辨析所遇到的实际问题。因此,要丰富实践教学形式,优化实践教学效果。要积极尝试新的实践教学形式,如创建“法律诊所”,鼓励学员充当授课“小教员”,在某些实践教学环节中突破常规,改集体进行模式为分组进行等;要将实践教学进一步系统化,按照不同模块,如将实践教学分模块(课内模块、社会模块、综合模块)、分阶段(法律体验、毕业实习),保证实践教学有计划、按步骤、可持续的进行;要将实践教学效果纳入到学员考核体系中,进一步增强学员参与实践教学的积极性,真正体现实践教学在人才培养中的价值。

(六)完善教学方法,提高授课艺术

古人云:“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教员授课不是单纯地告诉学员某个问题及其答案,而是以各种方法加以引导。因此,教员要将案例式、启发式、讨论式、模拟训练式、情景式等教学方法,合理、科学地融入教学中去,使得教学内容更加系统、生动、形象、有吸引力,使学员的思想认识、分析问题能力、解决问题能力得到有效提高,这样才能使“死”的知识“活”起来,达到教学方法、授课艺术、教学效果的完美结合。

(七)调动学员学习积极性,发挥其主体作用

要改变传统填鸭式授课方式,充分发挥课堂中教员的主导作用和学员的主体作用。使课堂不再是仅由教员讲学员被动学习过程。课堂中要充分发挥“小教员”的作用,请学员发表自己对所学知识的理解、看法。要利用多媒体课件,大力开展视频案例讨论,热点问题辨析,难点问题解析等活动,启发学员思维,调动学员学习热情,促进学员对知识理解和把握。课后,可以以班为单位成立学习兴趣小组,充分发挥班长的骨干带头作用,营造良好学习氛围。

篇5

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既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有效途径。新时期,高校承载着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功能,在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进程中肩负着重要的历史使命。高校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势在必行,任重道远,需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提高认识、充分重视:让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在校园“实”起来

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全局。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并不是凭空出现的,在其漫长的形成和发展历程中,不断折射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建设经验、时代挑战与发展成就。作为一种先进的社会意识,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还没有积攒足够的力量,更没有释放出应有的价值。尤其在高校中,大学生群体在社会现实生活中的缺位,导致“法治”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被高校大学生“熟视无睹”,或“断章取义”,甚至完全用结果的公平正义取代过程的公平正义,忽略法治的本质和内涵,这都与真正意义上的现代法治精神背道而驰。在高校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首先要帮助大学生们摒弃错误观念,拓宽视野,提高认识,充分重视,让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实实在在”地扎根于大学生心中,并为之服务。首先,要强化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理论研究,把握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丰富内涵和内在规律,努力将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具体化、形象化、生动化,打牢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培育的理论基础。其次,要把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培育纳入高校法治教育的课程体系,教育教学、社会实践等多个环节加大力度,积极构筑“积极参与、优势互补、有序运行”的法治文化宣传、培育和践行体系,在校园内发挥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强大合力和整体效应。再次,要强化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宣传和培育的组织领导,加强队伍建设,强化制度保障,努力形成“统一领导,齐抓共管,部门协调,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落实责任,明确分工,量化指标,强化考核,充分调动各个参与主体的积极性。让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不流于形式、不拘于概念。

2广泛宣传、加强教育:让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在校园“火”起来

“文化思想阵地我们不去占领,敌人就会占领。”这句由在20世纪50年代谈农村演绎而来的话,十分形象有力地点出了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培育过程中遇到的挑战,更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必须解决的重点问题。很多大学生不是没有“法治”的观念,而是法律意识不强、法律素质不高和法治观念淡薄。大学生的思想阵地,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不去占据,非法治、甚至反法治的文化就会去占据。在校园中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让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不再隐身幕后,而要走上前台,不再默默无闻,而要风风火火。首先,要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将宣传与教育、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不断巩固普法效果,切实杜绝法治文化宣传教育过程中的形式主义、教条主义,努力增强大学生的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引导大学生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将“增长法律知识”提升为“增强法治观念”,进而致力于“提高法律素养”,并最终形成“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共识”,让法律知识、法治精神、法治文化入耳、入脑、入心,随处可见、随时会用。其次,要调动大学生的法治参与热情。大学生参与是高校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培育的充分必要条件。让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和义务融入大学生的日常生活,唤醒大学生主体意识,使之自觉维护公正的法治秩序,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筑牢基础。

3创新载体、拓展途径:让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在校园“活”起来

在充分重视,营造氛围的基础上,高校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还要探索内在规律,狠抓具体落实,并且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不断创新载体、拓展途径,提高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吸引力、影响力和渗透力,提升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实用性。首先,要盘活校园内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资源,将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与其他文化、艺术相融合,在校园中创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品牌,抓住大学生的文化心理和文化需求,推动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产品创作与传播。其次,要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阵地建设,让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走进课堂、寝室、图书馆、博物馆、体育馆、运动场等,结合不同主题,建立专门的校园法治文化宣传阵地。再次,要开展丰富多彩的特色法治文化活动,以大学生喜闻乐见的形式展现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最后,要积极利用前沿科技丰富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内涵,运用计算机信息科技的强大力量,充分发挥网络的作用,打造易于被大学生接受、利于社会主义文化传播和建设的网络空间。

参考文献:

篇6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进程逐步加快,在工程建设领域,工程项目实行的工程总承包星现出建筑施工企业资源不足,中标的工程中存在部分专业性较强的工程和加入WTO后采用FIDIC条款的业主指定等状况,在此形势下,国家相续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分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明确了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关系,确立总承包单位的主体地位和分包的合法性。项目分包不但是现代化市场客观条件的需要,更是企业自身发展和专业化的需要。为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总承包企业必将甩掉低端生产资源,专注于项目管理。降低成本,提高利润率、生产率和应变能力。

为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各建筑施工企业授予项目更多的处理变化的权力,更多地依赖外部资源,并相继建立了分包体系。项目分包向专业化程度更高、组织更灵活、管理更规范、授权度更高的方向发展。但是,由于目前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健全,管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在实行项目分包管理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对此,以下现象应引起各建筑施工企业的高度重视和足够研究。

一、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执行的合法分包工程存在的现象

(一)分包单位的实力不强,无法有效履行分包合同

分包单位的选择往往是根据工程的实际需要由发包方与总包方共同确认。为了赶工期,对分包单位的选择比较急促,无法对分包单位实力的真实性进行了解,分包单位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素质不高。机械设备陈旧,往往会造成分包单位忽略项目整体系统性,分包单位工程质量不佳。分包工程工期延误,易发生安全事故等,无法按分包合同约定有效履行,总承包单位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二)分包合同订立不规范,缺漏必备的条款

依法订立的合同是规范和约束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依据。分包合同签订得如何。不仅关系到分包合同的履行和总包合同的履行,还涉及到发生纠纷后如何处理的法律依据的重大问题。施工企业往往对总包合同的签订较为重视,而对分包合同的形式、条款及订立审查程序等存有较大的随意性,时常出现分包合同中的工期、质量、安全、验收结算、违约责任等其中一项或几项缺漏或用词模糊不清,造成分包合同难以顺利履行,必然影响总包合同的正常履行,可能会造成支付分包人的款项远远大于从业主结算的相应的款项和总结算款未到位前却要支付巨额的分包工程款等。以致使总包单位蒙受重大的经济损失。

(三)管理意识淡薄,以包代管

在分包管理中,有些总承包单位往往以为分包合同订立后任何事均应由分包方自行处理和承担,与总承包单位无关,形成“以包代管”现象。就目前实际而言。不少分包单位总体实力较弱,如果总包单位忽视分包管理,隐患比较大,会给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产生重大的影响,以致总承包单位要承担由此发生的重大法律责任,不仅要依法向业主承担分包工程中所发生的质量、工期、安全等缺陷问题及违约、赔偿的连带责任,还要承担行政处罚,严重损害总承包单位的良好的市场信誉、形象等无形资产。

二、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及分包企业资质等级的违法分包的具体表现

(一)分包人主体资格不合法

在实际操作中,常常出现总承包单位忽视对分包单位主体资格审查的情况,有意或无意地将部分工程分包给资质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单位甚至是无法人营业执照、无资质证书的个人承包,即为分包合同的履行预埋了巨大的潜在危机。根据我国现行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分包方主体资格不合法导致所签合同无效,将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承担分包人招用的民工的工伤责任和向业主承担违约及赔偿的连带责任。

(二)分包合同内容、形式不合法

1、主体结构的分包。根据我国现行的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的规定:“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完成”。业主将一项工程交于总包单位施工,是基于对总包单位的综合履行能力和水平审查后的信任。但有不少承包人,无视现行的法律和法规,将工程的主体结构也分包出去。导致合同的重大违约,从法律角度看属合同行为、内容违法。

2、除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外,未经业主同意的分包。尽管在不少工程项目中,业主招标文件及总承包合同中均明确规定不许分包,但总承包单位却仍对此置之不理。这样的分包不仅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而且也损害了国家的法律权威,最终导致总承包单位要付出惨重代价。

3、转包及肢解后分包或分包人再次分包。实际操作中,少数施工企业风险意识较为淡薄,只为赚取管理费而将所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包给他人或分包人再次分包,没有履行总承包单位的义务。这样一是难以保证总包合同工期、质量及安全,二是往往造成总包单位所承担的实际损失远远大于原收取的管理费。

4、挂靠或允许他人借用本企业的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承揽工程。在当前竞争激烈且尚待完善、健全的建筑市场中,一些施工企业为了规避总包合同不许分包的约定,采取同意其他单位、个人挂靠本单位进行施工或允许其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现象较为普遍,造成施工企业重大损失的情况时有发生。总承包单位不但要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还要对其以被挂靠单位名义与外部发生的借款、设备租赁欠款、材料欠款、招用人员的工伤责任等承担连带责任。

三、对策

(一)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工程分包的法律意识

施工企业应全面推行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经营等依法治企战略。并将法治理念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全过程中。为此,施工企业应采取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与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合同法》、《建筑法》、《招投标法》、《质量管理条例》及《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学习教育活动中。不断强化广大职工特别是企业各级领导干部、项目经理、财务等相关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风险意识。通过实际案例分层次地推进法律法规及风险防范教育的反复轮训,使他们在夯实学法、知法、守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依法经营、依法办事的自觉性,积极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充分认识工程施工分包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从思想上、制度上、组织上筑起防范施工经营法律风险的有效屏障。

(二)坚持通过招投标制选择分包单位

严格审查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

证书和安全资格证书等证件;严格审查分包单位的人员素质、机械设备、资产负债状况:调查分包单位以前的业绩,了解分包方以前施工的工程类别、工程质量、履约信誉等情况。严格按照分包管理规定进行,优选有实力的分包单位进行分包工程的施工,有效地履行分包合同。

(三)完善企业规制,依法加强分包合同的管理

各建筑企业应依法加强合同管理,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特别要严格分包合同的资格预审、合同谈判、合同评审、签约等管理程序,确保合同形式、内容的合法有效,从源头上堵塞漏洞。要清醒地看到建筑业是个高风险行业,自始至终树立经营风险防范意识,严格履行合同。应建立全过程动态监管的流程及系统,并注意适时修改、调整和完善规章制度。从源头上规范行为、夯实基础、消除隐患,并进一步完善企业制度,从而更好地加强施工分包合同的管理。

(四)坚持统一管理和共融性管理的理念,杜绝以包代管

做好分包队伍的安全、质量、技术、施工管理工作,有针对性地对分包单位进行各类管理知识的培训教育。对分包商管理人员进行质量、技术、安全、拖工管理等专业管理知识的培训,把安全、技术、质量、施工的要求落实到管理分包队伍的行动中去,从而帮助分包单位综合实力的提高,保障项目施工管理有序进行。实现管理资源的联营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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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院__*(20__)12号文件已收悉,镇党政领导班子高度重视,针对《检查建议书》提出的“在反腐倡廉和法制教育方面比较薄弱,对村干部的思想教育重视程度不够、力度不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没落实好,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认真研究制定了职务犯罪的预防方案,专题研究落实具体整改措施,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现将整改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一、强化法制教育,坚持依法行政

一是加强理论学习。加强村两委成员的学习力度。使他们深入学习党的十会议精神和科学发展观知识,使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进一步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二是加强新时期反腐倡廉和法纪教育。通过学习,让村两委成员自觉抵制极端个人主义、享乐主义等腐朽思想的侵蚀,做到自重、自醒、自警、自励,形成“腐败可耻、廉洁光荣”的良好氛围,切实提高党员干部的法律意识和廉政意识。三是开展有效警示教育活动。通过组织观看教育片,用身边的人和事教育身边的人等形式,进一步增强法制意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筑牢预防职务犯罪的思想防线,从而有效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

二、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编制出台规范执法行为的各项制度汇编,建立各个环节的严格责任制度,有针对性的制定工作程序、检查、制约以及责任制度,使工作有章可循、监督制约有力、责任落实到人,彻底改变无章可循、有章不循、违章不究的现象。要求各部门人员要以规章制度为开展工作的标尺,坚决做到有章必循、违章必究,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同时,加大对村两委成员的监管力度和村务公开力度,杜绝类似案件的发生。

加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

三、强化监督措施

充分发挥镇农村财务中心和审计部门职能作用,对村级财务进一步严格管理,同时,按照制度定期对村级财务进行审计,最大限度减少职务犯罪的空间和时间。有条件的村,尽快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动员广大人民群众进行监督,保证各项政策和规章的落实。

四、加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

一是利用全体村两委成员集中学习时间,加大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宣传力度,让法律法规和政策进一步深入机关人员心中。二是充分利用张贴标语、发放明白纸等形式,对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广泛宣传。三是充分利用重大节假日,并结合全镇重要活动进行宣传。四是有重点的对相关人员进行财务管理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培训,进一步提高他们防腐拒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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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多XX:多层次、多方面、多途径、多渠道、多措施、多力量、多元素。

D、XX点 :出发点、切入点、突破点、落脚点、着眼点、结合点、关键点、着重点、着力点、根本点、支撑点;

E、不XX:不松劲、不懈怠、不折腾、不退缩、不畏难、不罢手、不动摇、不放弃、不改变、不妥协、不收兵;

E、XX化: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集约化、军事化、正常化、有序化、智能化、优质化、常态化、科学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现代化、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产业化、信息化、城镇化;

F、新XX:新水平、新境界、新举措、新发展、新突破、新成绩、新成效、新方法、新成果、新形势、新要求、新期待、新关系、新体制、新机制、新知识、新本领、新进展、新实践、新风貌、新事物、新高度;

G、XX力:活动力、控制力、影响力、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感染力、亲活力;

热心、耐心、诚心、决心、红心、真心、公心、柔心、铁心、上心、用心、痛心、童心、好心、专心、坏心、爱心、良心、关心、核心、内心、外心、中心、忠心、衷心、甘心、攻心,进取心、责任心、上进心、公仆心;

政治意识、 组织意识、大局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廉洁意识、学习意识、上进意识、管理意识;

找准出发点、把握切入点、明确落脚点、找准落脚点、抓住切入点、把握着重点、找准切入点、把握着力点、抓好落脚点;

激发巨大热情,凝聚无穷力量,催生丰硕成果,展现全新魅力。

当前工作要有新水平、队伍建设要有新面貌、廉政建设要有新举措、自身建设要有新发展、内部管理要有新突破。

政治认同、理论认同、感情认同;历史的必然、现实的选择、未来的方向。

2、常用短语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自觉按规律办事

抓住机遇,应对挑战,勇敢顺潮流而为

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找准切入点实施

全面推进,统筹兼顾,综合治理,融入其中,贯穿始终,切实抓好,扎实推进,加快发展,持续增收,积极稳妥,狠抓落实,从严控制 ,严格执行,坚决制止,明确职责,高举旗帜,坚定不移,牢牢把握,积极争取,深入开展,注重强化,规范程序,改进作风,积极发展,努力建设,依法实行,良性互动,优势互补,率先发展,互惠互利,做深、做细、做实、全面分析,全面贯彻,持续推进,全面落实、全面实施,逐步扭转,基本形成,普遍增加,基本建立,更加完备,逐步完善,明显提高,逐渐好转,逐步形成,不断加强,持续增效,巩固深化,大幅提高,显著改善,不断增强,日趋完善,比较圆满。

3、常用动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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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新型纠纷的现状

(一)相关概念的叙述

纠纷是指社会主体之间在追求或实现某种利益的过程中,其行为与社会既定秩序和制度规定以及主流社会价值观念相冲突,产生矛盾,进而引起社会失序的现象。本文所指的新型纠纷主要是指研究者在本次对江苏两地区(兆丰村和沈家村)的实证调查中所发现的本世纪近五至十年内新出现以前从未出现的或近期大量涌现而之前很少引起关注的纠纷。例如装修纠纷、网购纠纷、物业纠纷、拆迁纠纷等。

(二)农村新型纠纷的典型案例

1.装修纠纷典型案例

近日兆丰村的木工黄某遇到了一件尴尬事。据黄某介绍,当时在房屋装修时他承担了木工部分,并与包工头朱某口头约定,以工程图纸上的建筑面积为准,当时图纸上标明的建筑面积为666.82平方米。完工后,黄某发现,实际施工的面积比图纸上标明的建筑面积多出了几个平方。他要求包工头朱某按实际面积支付工程款,遭到拒绝。后人民调解员介入调解后,最终朱某接受了与黄某一起找房主,协商支付多余工程款的做法。

2.网购纠纷典型案例

沈家村老罗在网上购买了一部价值3000元的诺基亚手机,这款手机在网上标价比市场便宜了近千元,货到后,发现手机有明显的使用痕迹,根本不是网上介绍的全新手机,同时也没有发票和全国联保的单据。经追问,店主表明正因为是二手的所以才比市场价便宜,如果手机出了问题也只能到相隔几百公里外的另一个城市去修,本镇又无地方可修。

二、从新型纠纷看农村非传统纠纷产生的深层原因

(一)经济发展中的利益关系矛盾是该地区非传统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

经济发展的过程实际上是社会利益关系的调整和利益格局的重构过程。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经营模式由原来单一化向多元化发展转变,群体利益也发生了重新的调整,多种经济所有制并存,多元的利益主体开始产生,追求利益的欲望被激发出来。一些个体或小团体开始了不顾规范的约束、不择手段地进行原始积累。加上由于法制不健全,市场秩序失范,社会诚信缺失,市场经济固有的各种弊病开始产生,受利益驱动,产生了许多新的具有时代特点的纠纷。

(二)法律滞后不完善、政策法规与现实脱节也是引发矛盾纠纷的重要原因

法律滞后一些新型纠纷发生后相关的法律的没有实施修改或跟进覆盖政策,当前我国部分领域还存在法律上的“空白”,虽然若干法律中有一些零星规定,但都是分散不系统的,缺乏可操作性的具体法律制度。造成无法可依而引发社会矛盾纠纷。另外,政策法规与现实脱节导致实践中诸多问题在认识和处理上都存在较大分歧。

(三)基层组织控制力削弱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机制不健全是导致社会矛盾纠纷的深层次体制原因

由于社会基层组织正处于一个转型阶段,一些基层组织的管理体制不健全、不完善,部分基层组织处于疲软状态。尤其是部分农村治保会、人民调解组织已是名存实亡,处于瘫痪状态,也就更不能发挥其对农村社会矛盾的化解和调处作用。基层组织控制力削弱,无形之中导致了一些社会矛盾纠纷得不到及时调处而增多和加剧。另外,调解员队伍建设相对滞后,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与新形势下矛盾纠纷调处工作要求相比相距甚远。

(四)当事人自身文化素质较低,法律知识欠缺、事前法律意识淡薄事后权益意识增强是纠纷产生的人为因素

随着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农民的思想观念也发生诸多变化。传统的美德受到冲击,古朴的乡风遭受感染,有相当一部分群众爱以自我利益为中心,导致亲友之间,邻里之间感情淡漠,个人与集体之间信誉度降低,大局意识缺乏。

三、现行解纷机制存在的问题

现行解纷机制存在着如下问题:面对着复杂多变的多元化农村纠纷,现有的纠纷解决机制不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纠纷解决机制解决纠纷的能力欠缺,人民调解的效力缺乏法律强制性;纠纷的私力救济、无救济因为缺乏必要的引导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隐患;缺乏因事而异设立的临时性纠纷解决机制;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冲突日益凸显;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数量逐年递增,提高了解决纠纷的成本;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缺乏沟通联系,难以形成系统化、配套化的纠纷解决体系。

四、相关的对策思考

(一)完善相关制度,做到有法可依

比如,目前应该建立室内装修材料强制性规范,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制度保障。室内装修涉及多种材料,有的材料可能危害人身健康甚至危及生命,但发生纠纷却没有相应的标准可以比照,不能有力保护受害者的利益。建议建立装修材料强制性规范,规范比较混乱的装修装饰材料市场,同时为相应的司法鉴定、评估工作提供制度依据。此外还应推行装修合同范本、加强行业监管,讲究行业的规范性,减少纠纷。

(二)加强法制宣传,提升守法境界

在我国现阶段,农民的法律意识薄弱,法律知识少。所以,必须在农村宣传法律知识,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教育村民自觉守法、护法,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效防止各种矛盾的产生,使各类纠纷案件消灭在萌芽状态。必须加强农村法制建设,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增强农民的法制观念,提高农民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同时提供法律援助,让农民知悉尽可能多的维权途径。做好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是化解农村多元纠纷的重要重要措施之一,肩负着和谐乡村矛盾的重任,任重而道远。

(三)坚持因情施策,做到“对症下药”

矛盾纠纷产生原因多样、表现形式复杂,必须针对其特点“对症下药”。在调处过程中,首先要充分认识矛盾纠纷,做到”三清”。不仅要弄清矛盾纠纷的局态,理清矛盾纠纷的因果,同时还要弄清矛盾纠纷的性质。其次在化解矛盾纠纷时做到“快、准、宜”。一要快,就是指调解工作介入快、调处快。二要找准化解纠纷的切入点。三要因人而宜。第三要把握原则,规范运作,完善调解机制。矛盾纠纷多种多样,解决矛盾纠纷的方法也应该灵活多样。

(四)坚持管理创新,构建多元机制

面对矛盾纠纷的新特点新趋势,要以与时俱进的精神,主动推进工作理念、工作机制、工作模式创新,在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上创造新的经验,努力从源头上、根本上化解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和减少及“民转刑”案件发生,筑牢基层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坚持多元多级的纠纷解决机制的方式构建农村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打造包括私力救济、组织救济、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以及其他类别的纠纷解决机制,针对新类型的农村纠纷,成立相应的临时性纠纷解决机制,有针对性地予以解决。

参考文献:

[1]顾培东.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5.

[2]范愉.纠纷解决研究的反思与展望[J].司法,2008(00):13-24.

[3]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74-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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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he success of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will bring good economic benefits to the project and the project enterprise, to the state will bring good social benefit. However, the construction of quality management,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whole project and can play its due role is very important.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quality control aspects of human, material, machine, method and environment, which has guiding significance for other project construction.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system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and construction quality management, and further analyzes the existing problems in the process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and strengthening the construction quality management solutions.

Key words: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quality management; quality control; countermeasures; development direction

中图分类号:E95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码

引言:

建筑工程施工项目管理是指对建设项目运行全过程所进行的管理,这一过程包含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招投标、签订合同、施工、工程验收等不同阶段,这个过程中需要不同的企业或单位密切配合,同时相关的政府部门也要给予相应的监督管理,这对保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的腾飞,我国的各项事业取得了迅猛地发展和飞跃。其中,建筑业的发展也很迅猛,很快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一大支柱。“百年大计、质量为本”,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工程日益增多,也在不断地满足着人类的生产和生活,从而建筑工程为人类带来了极大的方便。但是在为人类带来极大方便的同时,某些建筑工程也出现了质量方面的问题。在实际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显得尤为重要,因为质量管理得好,会直接影响到建筑的整体质量,最终也就会影响到整个工程的经济效益。

建筑施工项目管理概述

建筑施工项目针对特定的建筑群、建筑区或独立的单位工程,施工项目管理是在施工项目所在地,按工程规模大小,实施动态的、有步骤的管理。它是从开工到交钥匙以及回访服务全过程的管理。施工项目管理的核心是要坚持全面质量管理和全过程的管理。其目的是质量、工期、成本三者的辩证统一。施工项目管理主要特征有:一是施工项目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业;二是施工项目管理具有时间控制性;三是施工项目管理内容随着阶段及要求发生变化;四是施工项目管理要求强化组织协调工作。

2.建筑工程施工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问题

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不但影响到建筑物的正常使用,而且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在重特大安全事故频发的现实状况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已成为全社会各方普遍关注的问题。

2.11在基础和主体施工阶段 建筑工程基础和主体施工阶段是一个建筑工程最基础和最关键的阶段,如果基础打得不够牢、主体设计得不科学与不合理,那么整个建筑工程也就毁于一旦,即使建造好了,也毫无价值可言,更不会通过施工监理行业的监督与管理,那么质量上让人堪忧不已,那么人们就不愿或不会去选择这样的建筑入住或者建工厂或用于其他方面,最终导致了建筑工程的失败。在当前时期下,我国建筑工程的质量不是那么理想。如在实际过程中,往往会出现钢筋混凝土不够坚硬、混凝土的混凝速度过慢、表层基底没有处理完好、基板与基柱在搭配上的不够协调等等一系列的问题。如果这些问题没有很好的解决,那么就非常有可能导致整个建筑工程的失败和无意义,整个建筑即使建成了,那也根本没有价值可言,在质量检测时也自然不会通过的。 2.12在装修及设备安装阶段 如果一个建筑工程不存在基础和主体阶段的种种问题,那么是不是说一个建筑工程就算完满的结束了呢?回答是否定的。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监理过程中,往往会遗漏掉一个重要的环节或者说是阶段,这就是装修及设备的安装阶段。如果设备安装及装修阶段出现了问题,也会降低整个建筑工程的整体质量水平。然而在当前形势下,我国建筑工程在装修及设备安装阶段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卫生间、地下室漏水,墙体粉刷不够彻底而导致石灰的脱落或坠落,电气安装方面的问题,饰品安装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等等问题。 2.2 工程监理面窄,且素质低下工程监理人员素质较低,经验匮乏,合同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

承包商往往将工程监理当作质检员,限制了工程监理在控制工程质量中的作用;工程监理的范围狭隘,监理应贯穿于建筑工程施工建设的始终,并且根据其发现的问题提出可行性的建议,从而保证工程顺利进行,但目前工程监理仅限于施工阶段;工程监理市场不规范,施工单位随意压价,工程监理为了能够得项目而勉强接受,抑制了工程监理的积极性,不但难以起到工程监理应有的作用,也使监理市场十分混乱,限制了监理事业的发展。

2.3合同管理不规范

由于我国建筑市场不成熟,即使制定的合同条件存在“不平等条款”,施工企业也会接受,而企业为了盈利,往往会影响工程质量;合同违约现象严重,在施工过程中,施工方为了需要,临时随意修改合同条款,严重影响工程建设的市场秩序;缺少合同的规范管理,合同管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增加了企业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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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威胁食品安全的技术异化

我们不得不承认没有科学技术就没有现代食品产业,不管是农产品生产、食品加工还是包装、运输等环节都离不开科学技术的支撑。人们利用各种科学技术手段,研发出各种各样的食品添加剂,为人们提供了色彩诱人、百味尽收的食物,甚至去探寻新的食物来源,创造新型食品。然而,在科技高速发展的今日,各种食品安全问题日益激化,从当初的“三鹿”事件,到人们热议的“毒胶囊”、塑化剂等问题都是威胁到食品安全的技术异化的表现。技术异化是指,技术是人类为了满足自身需要设计产生出并具有自主性的产物,其根本目的是为了增强人类认识、改造自然的能力,使自然界向着有利于人类生存的方向发展,但随着它的产生和发展技术开始违背人的意愿,变成了压抑人、统治人、反对人的一种异己力量,人不再是掌握和控制技术的主人,而是被迫适应科技社会要求的工具,它导致了人的物化和自由的丧失,内心的空虚和人性的泯灭,使自然界向着不利于甚至严重威胁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方向演进。马克思说过:“在我们这个时代,每一种事物好像都包含有自己的反面。技术的胜利,似乎是以道德的败坏为代价换来的。随着人类愈益控制自然,个人却似乎愈益成为别人的奴隶或自身的卑劣行为的奴隶。我们的一切发现和进步,似乎结果是使物质力量成为有智慧的生命,而人的生命则化为愚钝的物质力量。”科学技术不仅是一种物质性实践,也是一场开拓性的社会伦理实践。食品安全问题频发,危害到消费者的健康从而造成严重后果,相关人员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食品企业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和管理者的产品质量监管责任缺失,法律意识与道德意识淡薄,不计后果的使用科学技术去侵害他人生命健康,价值观严重扭曲。在金钱至上、功利主义、道德缺失、伦理失范的影响下,一些企业生产者见利忘义、投机取巧,他们利用科学技术去改变食品,违背自然发展的客观规律,增加产量,降低成本,甚至添加有毒原料,不惜一切代价以道德的沦丧换取短期的利益,势必带来无穷的后患,这种行为是对人类自身的欺骗,更是对社会的不负责任。除此之外,相关监管部门在打击假冒伪劣食品活动、进行食品质量与安全管理过程中缺乏规范性和连续性。部分工作人员,法律执行力度不够,导致不法商家有机可乘。在商业竞争中,有些品牌叫得响亮的,性价比足够高的,带有国家免检标志的商品往往就是人们所青睐的。因此,有些商家就假借科学技术的权威性,伪造国家认证标识,夸大事实,打着高科技的幌子做广告来欺骗消费者,例如在广告中声称某些食品具有很强的药用价值和保健功能等来增加食品的可信任度,这就导致了科学技术逐渐陷入商业化的怪圈中。而实际中执法部门在清查类似事件中往往出现很多漏洞,也使得这种现象越来越恶劣。

2食品安全视域下防止食品安全技术异化的对策

面对食品安全严肃挑战,在充分把握科学技术与食品安全关系基础上,我们认为应该在如下几个方面提出相关建议:第一,推进科技进步,提升科技人员素质。科技工作者作为社会进步发展的中坚力量,理所应当的承载着这个社会赋予的权利与责任。科学家们应该具有创新精神,积极主动研发能够减少食品生产和加工过程中的污染问题的新技术,以进一步提高食品质量,降低对环境与人体的负面危害。同时防止自己所研发的科学技术被社会上一些谋利之人滥用,从而使科学技术能够充分的为我们人类的生活带来积极的一面。在食品是否能成为安全食品的问题上,如果食品行业科研人员无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这将是对消费者的一种极大的蔑视。科研人员的责任是与科学技术的开发、运用及其后果紧密相连的,科研人员在运用科学技术为人类造福的同时,应该抱着尊重科学,尊重生命的态度。第二,强化科学管理,确保食品安全可持续。对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检查力度,不得出现免检、过检等一系列不负责任的现象,食品安全,是人民最大的安全,应当用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来对待食品的安全检查,制定统一的标准、严抓过程监管。监管部门应当严格限制添加剂的使用,对违规使用某些科技手段制造的食品或食品原料严加查处,更应该加大对绿色健康食品的技术支持,或与企业合作建立更多的绿色食品生产基地,以安全、健康、天然、绿色为理念,提高食品原材料的质量,更应该通过媒体将生产技术透明化,通过对整个生产链的进行监督控制,让老百姓恢复对食品的信心。第三,加大执法力度,营造食品安全的和谐社会。在当今社会,由于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相关法律比较完善,但是知法、守法等仍有欠缺,因此,加大法律宣传、严格执法就显得尤为重要。建立一个完善、安全有效的科技政策法律法规,特别是在食品生产行业里,有关这一方面的法律法规更是显的重要无比,因为它关系到我们老百姓的生命健康,关系到我们下一代的健康成长,是值得我们尤为重视的。通过法律来加强监管部门的执法力度以及严惩违法商家的不良行为。要给企业建立一套完善的生产制度,各个环节都必须遵守,环环相扣,并且予以记录,以便将来有据可查。第四,加强道德建设,全面提高全社会道德建设水平。食品从业人员应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意识,做到诚信经营,规范管理,开展承诺服务,自觉接受消费者和执法部门监督和检验。努力打造诚信企业,加强推进食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除此之外,扩大对食品安全教育的宣传,加强社会舆论的引导,使企业人员时刻意识到自身行为所带来的影响。第五,维护自身权益,筑牢消费市场安全防线。对于食品安全事件,消费者识别假劣食品能力较低,对有些危害性估计不足,又受生活条件等多方面因素制约,不少人购买食品时大多只关注价格,只要求价廉而忽视物美,许多价低质次的食品成为主打食品,有些无可奈何,抱着听之任之的态度。因此,要加强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教育,使消费者懂得如何识别假劣食品,并意识到食品不安全带来的严重后果,对威胁自身健康的食品拒绝购买并及时的反馈给监督管理部门,维护自身的权益,筑牢食品安全防线。总之,科技革命的高速发展,极大地推动了食品安全科学技术的发展。但是,也要警惕食品技术的异化及其危害,充分把握科学技术与食品安全的关系,积极总结食品科学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及新挑战,并及时采取相应对策,理性应用科学技术,实现人与科技良性循环的发展,食品安全同时也能获得可靠的保障。

作者:耿爽 史庆轩 吴虹 单位:沈阳工业大学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科研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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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服务文化。认真做好服务接待工作,为群众提供案件情况查询和法律业务咨询服务,积极探索电话预约和案件网上查询等工作,不断推陈出新工作方法,深化便民惠民服务。推行律师接待“一站式”服务工作机制,设立专门岗位、专门人员、专门阅卷场所,进一步方便律师阅卷。在服务群众和律师接待中做到“六个一”:一个起立、一张笑脸、一句问候、一声请坐、一杯茶水、一份满意。实现“六个服务”:热情服务、微笑服务、主动服务、耐心服务、文明服务、满意服务。

构建阳光文化。建立“阳光”检务机制,以“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为平台,以案件信息公开为核心,通过接受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和阅卷会见、公开法律文书等形式把案件“晒”到阳光下,提升办案质量和效率,执法公信力、亲和力和群众满意度。2014年,__x区检察院在该系统内公开法律文书38份,案件程序性信息232件,案件绑定5件,接受并安排辩护人和委托人阅卷以及会见预约申请4次,接待辩护人、委托人、当事人和近亲属案件查询20余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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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已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各级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是统计法的执法主体,当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统计工作的范围越来越广,统计工作的内容越来越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所肩负的使命也越来越大。在这种新形势之下,要保证统计数字真实可靠、统计分析确凿有力、统计结果准确科学,就必须按照统计法的规定,进一步提高执法主体的执法水平,做到依法统计、依法行政,这不仅是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重要保证和解决统计工作存在问题的重要手段,也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

一、统计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根据实际工作分析,我认为目前统计执法中主要表现出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统计法制意识比较淡薄。集中体现在统计机构的领导和统计人员身上,主要表现是缺乏法制观念。有不少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宪法和法律观念淡薄,有法不依:对统计法规知识掌握不多,不了解统计法赋予统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认为统计工作无关紧要,以各种理由敷衍塞责。二是统计工作领导水平比较低效。有些单位领导和主管人员对统计工作不够重视,疏于领导,忙于应付,止于管理。领导的水平直接影响了统计工作的效率和统计职能作用的发挥,致使统计部门的工作呈现随意性,上报的统计数据是跟着上级指标走、跟着自身感觉走,有相当部分企业和单位没有建立原始记录和统计合帐,致使数出无据,有的统计人员随意涂改统计数据,造成数据失真,大大影响了统计工作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影响了上级决策的科学性。三是统计基础工作比较薄弱。表现为统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偏低,多数是学历不高或是业务不精,绝大部分统计人员上岗前都没有经受过专业培训;此外,很多统计人员都是兼职统计工作,基层统计人员中兼职的达到90%以上,大大多于专职的统计人员,工作精力和业务能力的局限,导致缺乏上报统计报表的自觉性和及时性,统计台账混乱无序,致使统计报表迟报情况比较严重,直接影响了统计数据源头工作的质量。四是统计违法现象比较常见。既有领导层面的,也有工作人员层面的。主要表现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有的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对统计部门的执法检查抱有抵触情绪,对统计检查不支持、不配合;有的甚至拒绝接受统计执法检查,拒绝在执法文书上盖章或签字:有的甚至长期不报、拒报统计报表:有些执法人员在统计执法检查中思想麻痹,对待执法检查态度消极;有的执法检查人员怕得罪人、执法不作为,对被调查对象姑息迁就等,这些都纵容和助长了迟报、拒报、弄虚作假等统计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统计法律的权威性。

二、进一步提高统计执法水平的努力方向

针对统计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统计工作现状,应以执法主体为切入点,不断提高其执法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从而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的工作需要。

(一)、进一步筑牢和强化宪法理念和法律意识

宪法理念和法律意识是一个必须严肃对待的问题,宪法至上,依法行政,是所有执法主体执法应遵循的基本前提。宪法规定了我国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各级组织的一切活动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法治国的原则同样写入了我国宪法。新修订的统计法以宪法为法律依据,明确规定了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责和权力。各级统计机构和工作人员应不断强化宪法理念和法律意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保证宪法和法律的顺利实施。

(二)、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统计工作的领导

目前,统计工作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不断提高统计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权威性,为党政领导和部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社会公众提供详实的统计信息和咨询服务,任务尤为艰巨。统计工作要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满足各级党委、政府科学决策与社会各界对统计信息的需求,必须努力提升自身工作水平,其中首要的是提高各级统计机构领导的认识水平和工作水平。各级领导应充分认识统计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把统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统计工作基础建设,关心、支持统计改革和创新,定期就统计工作的重大事项开展调研,认真解决好统计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支持统计机构及其人员依法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法定职权,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统计工作,为保障统计数据的可靠质量、提高统计工作水平创造良好条件。

(三)、进一步夯实和提升执法主体的法制素质

应以提高领导干部和统计人员的法制素质和执法水平为切入点,抓实学习,提升素质。只有学法、懂法,才能守法、用法。首先是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以各级领导、法人代表、统计负责人为重点,组织学好统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熟练掌握立法宗旨、统计执法机构的职责和统计检查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统计执法检查的一般规定、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程序等内容,使其重视统计,依法行政。其次是加强对统计部门尤其是统计业务人员和统计执法人员法规的学习培训。统计部门是依据统计法律法规行政的部门,统计部门人员的统计法规知识学习和掌握得如何直接关系到统计法规贯彻执行的效果。必须加强对统计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统计人员的法制素质和业务素质,使其全面深入地掌握和运用统计法律法规及有关统计业务知识,以便更好地开展统计工作。

(四)、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对统计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

巩固和扩大对统计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提高全社会对统计法规和统计工作的认识,是做好统计工作的前提条件。因此,应以营造良好的统计执法社会环境为突破口,创新载体,大力宣传,扩大影响。可以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宣传统计法以及相关法规,通过大力加强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学习,不断提高全社会的统计法律观念。也可以采取举办学习班、发放学习材料、举办知识竞赛、有奖征文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使统计法深入人心、家喻户晓,提高社会各界的统计法制意识,形成统计执法的良好氛围。为了更好地取得普法宣传的效果,应充分运用典型引路的办法,既要大张旗鼓地宣传执行统计法的典型,同时也要适当曝光一些违反统计法而受到处罚的案例。通过正反两方面的宣传,使统计法律法规不断深入到人们的日常工作和学习当中,形成自觉的守法和护法行为。

(五)、进一步优化和提高统计执法的行政效能

统计执法是推进统计行政工作重要的法律手段,也是统计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参与统计行政执法工作是各级统计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行政的重要体现。统计执法工作不仅仅是统计系统内某一个部门的事情,而应是统计部门全局性的工作,每一个统计人员都应当是统计执法、依法行政的参与者。因此,必须要站在政治的高度,牢固树立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严于执法,敢于执法,善于执法,严肃处理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行为,确保统计数字的准确性和科学性。一是做到严于执法。严格执行统计法的规定,不断强化统计监督检查,针对问题,实事求是,突出实效,促进统计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二是做到敢于执法。切实在思想上破除畏难情绪,对统计违法行为,不管涉及到什么单位、什么人,都要坚决依法查处,决不能姑息迁就、更不允许包庇纵容,否则就是放弃职权,是失职和不作为。三是做到善于执法。做到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做到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做到惩处和教育相结合,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提高执法效能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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