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9 17:42:59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5篇个人信息安全知识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一 、网络时代的个人信息安全危机
网络时代,随着信息产业的日益发达和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以计算机为基础的信息技术使得收集、储存、传输、处理和利用个人信息变得易如反掌,个人信息的收集与交换出现了爆炸式发展的态势。科学技术从来都是一把“双刃剑”,网络在使信息流动便捷的同时,也给个人信息安全带来挑战,提高了个人信息保护的难度。近年来,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频发,并呈现迅猛发展的态势,人们越来越强烈地感受到个人信息安全危机给生活带来的种种困扰。
网络时代的个人信息危机主要有如下表现:一是个人信息失控的危机。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有可能在系统安全存在漏洞的情况下被不法访问、使用甚至篡改,信息自决权成为空谈[1]。2011年底中国互联网遭遇了史上最大规模的用户信息泄露事件,多家大型网站的用户数据被泄露,几千万个用户账号和密码被公开,给社会秩序和人民切身利益造成严重危害。二是个人隐私和尊严的危机。在网络环境下,人们越来越多地把自己的生产和生活移到了网络空间,这个空间是由“个人信息”组成的“数字人”的交往空间。大量个人信息在不知不觉中被收集,个体在社会生活中急速“被透明化”,现代人因此而成为“透明人”或“半透明人”,个人毫无隐私可言,尊严难以保证。三是信息利益的危机。个人信息主体的信息收益权被不法商家夺取,个人信息利益丧失,信息主体的财产权因此而受到侵害。更为严重的是,个人信息危机带来的“信息阴影”已经日渐扩散,正常的社会秩序正因此而面临严峻的考验。个人信息安全的危机,将破坏商业秩序,滋长犯罪、危害社会稳定,制约经济发展,甚至引发公共安全危机。鉴于此,公民的个人信息保护势在必行。
目前,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行动主要体现在对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和当事人进行追究和打击等补救措施上,这实际上属于一种“事后救济”的反馈控制,不仅已经泄露的个人信息“覆水难收”,而且个人维权成本非常之高,根本无法控制已经泄露信息的网络传播,既治不了标,更治不了本。如何应对网络时代对个人信息安全的挑战?我们建议对个人信息保护引入一种新的思想和机制——前馈控制。
二、 前馈控制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关系
前馈控制(feedforward control)早期是一个工科领域的名词,后来被引申到管理学中,指通过观察情况、收集整理信息、掌握规律、预测趋势,正确预计未来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前采取措施,将可能发生的偏差消除在萌芽状态中,为避免在未来不同发展阶段可能出现的问题而事先采取的措施。简而言之,就是事先分析和评估即将输入系统的扰动因素对输出结果的影响,并将期望的管理目标同预测结果加以对照,在出现问题之前就发现问题,事先制订纠偏措施,预控不利扰动因素,将问题解决在萌芽或未萌状态[1]。由此可见,前馈控制是与反馈控制相对而言的。反馈控制是面对结果的控制,旨在亡羊补牢;前馈控制是面向未来的控制,旨在防患于未然。前馈控制的优势在于可以避免反馈控制的“时滞”缺陷。[2]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前馈控制立足于“预控”,是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一个新视角、新方法、新技术和新手段。前馈控制将事先分析和评估个人信息传播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和困境并对其问题实施超前控制。比如说充分利用法律法规的前馈控制功能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预测,并做出详细的处罚规定,从而有效防止违法行为的出现。对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单位进行全方位监管,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利用、提供和删除等各环节进行严格排查,尽量避免任何环节的纰漏。提高安全管理技术和全民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都能在很大程度上防止个人信息安全危机的发生,使个人信息保护更有效,进步更显著。
总之,前馈控制能使我们在网络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过程中掌握更大的主动权,只有前馈控制做好了,才能真正保护好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三、 对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实施前馈控制的若干建议
对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实施前馈控制所包含的内容非常广泛,限于目前的认识水平和篇幅,我们主要提出以下建议。
1.建立和完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法律法规
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具有规范作用,法的规范作用表现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个方面。其中,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这种作用又具体表现为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预测作用是指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对行为的预期是社会秩序的基础。完善法律法规是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危机进行前馈控制的关键环节,充分发挥法律法规“令人知事,明其法禁”[3]的前馈控制功能,用有强制力的条文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对个人行为起到规范作用。大多数发达国家都制定了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如美国有《信息自由法》和《隐私法》,德国有《联邦资料保护法》,日本和韩国都有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我国香港地区有《个人资料(隐私)条例》等。然而,我国大陆在个人信息立法上却处于滞后状态,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历经多年却仍然难产。近期通过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于我国网络信息保护具有突破性的意义,重点解决了我国网络信息安全立法滞后的问题,体现了国家对于网络信息安全的高度重视,但是《决定》更多的带有宣示性意味,后续仍需要细化工作。
个人信息牵涉每一个人,网络时代最大的特点就是信息的汇聚性,当所有人的信息汇集的时候,信息保护就不是哪个部门的事了,而是在国家层面上需要考虑的战略性问题。从现实看,当前最需要的是加紧推动《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法》的研究和制订,明确买卖个人信息罪名的界定标准并加大惩罚力度,对擅自披露他人个人信息和未经许可的二次开发利用者给予严厉打击。除了刑事责任外,其他相关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等还应当及时跟进、完善。要保障个人在信息泄露后有获得补偿和救济的权利,明确机构对公民个人信息流失所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和责任划分原则,比如银行信息泄露后个人账户中的钱被盗,银行需对个人损失进行补偿。继续细化《决定》中的规定,对与《决定》有关的行政法规进行清理,对有些不一致、有冲突的地方,还要进一步加以衔接,同时抓紧制订相关的配套法规。通过法律法规的制订,将公民个人信息保护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合理预测,让规定走在行动前面。但是保护个人信息本不应该牺牲信息的流动性,好的立法应该在保证个人信息的合理流动与个人信息的全面保护之间寻找到平衡点,选择吸收各种立法模式的有益经验并结合本国的法律传统和具体国情做出合理的制度设计。
2.建立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监管机构
网络时代个人信息泄露的形式多样、手法灵活,应对网络时代的个人信息安全危机,单靠法律不足以解决所有问题,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否则法律不过是纸上谈兵。强有力的行业监管是实施前馈控制的重要手段和有效途径。新通过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明确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防范、制止和查处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其他网络信息违法犯罪行为。在我们国家,个人信息保护目前仍然处于各自为政的状态,某种程度上说,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并没有严格地区分开,管理部门和被管理对象处在同一个行业,很难完全客观、公正地进行执法。机动车销售、房产中介、医院等行业及其从业人员往往有机会接触、掌握大量公民个人信息。这些行业虽然有内部系统出台的关于个人信息的查询规范、查询电子信息备案及保护工作意见等,但由于部分从业人员法律意识不强,企业管理、执行不到位等情况,存在制度漏洞。因此,这些行业成为个人信息泄露的“重灾区”。 从其他各国情况来看,建立一个独立、统一、权威、有效的监管机构是普遍经验,比如英国的网络自律协会IWF(Internet Watch Foundation),它能够超出行业的局限,独立公正地执法。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在法律法规之下,需要政府强化监管,只有完善和加强监管才能让无良者无处遁形。应该设立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监管执法机构,加强对信息持有单位的监管,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建立预警和预控相结合的前馈控制机制,强化对个人信息的事前管理,包括个人信息的获得、收集、持有和使用各个环节全面监管,不要等信息泄露,危机发生之后才补救。充分重视自律机制在个人信息保护中的作用,拥有个人信息采集权的部门和单位要加强行业管理,用行业制度规范个人信息的处理行为,通过行政执法、刑事执法、民事救济手段配合建立政府引导下的行业自律机制和模式,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对个人信息的侵害行为。拓宽公民监督举报渠道,进一步畅通举报受理机制,鼓励公民个人参与个人信息泄露的监督。
此外,尊重网络用户的个人选择权利。就是说,个人角色选择及隐私设置,想匿名还是实名应该由网络用户自己决定。可以提倡有些商业网站的做法,对用户信息采取“分级查看”的权限设置,除了必要的管理员,一般员工无权从后台查看用户的注册信息,倘若确有必要查看,必须按照严格的程序报批。在互联网上,必要时应明确限制政府的权力,有些数据政府必须得到合法的授权才可以看。
3.建立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前馈控制技术支撑体系
前馈控制不仅是方法,某种程度上更是一种技术和手段。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除了法律和监管,还需要安全管理技术的提高。“黑客”的攻击,是一些网站数据库失陷的原因。一些网站的疏于防范,给“黑客”造成了不少可趁之机。通过技术手段可落实安全保障,要加强网络安全防护,依据分区域、按等级、多层次的防护思路进行安全规划、安全评估、安全加固与安全维护,并且对已有的安全技术进行改进与完善。建立信息安全管理体系(ISMS),通过系统、全局的信息安全管理整体规划,确保用户所有信息资源和业务的安全与正常运行[1]。网站要在安全建设方面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网络运营商应该尽到自己的保密义务,改变数据库存放策略,在当前技术范围内最大限度保证信息安全。比如我们可以设计一种软件,如果我们把自己的个人信息输入到某个网站之后,该网站三个月之后会自动删除我们输入的信息,不会把我们的个人信息留下,这样的话在技术层面上能够保证个人信息的保护。还可构建信息安全平台,为用户提供保护信息安全的产品。
建立个人信息安全前馈控制系统。研究个人信息所处环境中可能存在的缺陷、漏洞及面临的威胁,通过安全风险评估技术,观察、测试、收集、评估、分析个人信息存在风险的不确定性和可能性等因素,构建预警体系,制订预控策略和方法,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可能的损失。
两项规定有利于完善互联网信息安全体系建设,有利于提高互联网公开公正的透明度,有利于推动互联网生态环境的建设,有利于推进互联网业务的快速发展。
2013年7月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和《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并要求于9月1号正式实施。毫无疑问,此举意味着政府决心加强互联网信息安全监管力度,加强对互联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加强对互联网参与者身份的管理。值得注意的是,随着这两项规定的,实名制再次成为社会备受关注的热点话题。
“实名制就一定能解决网络安全问题吗?”大多数人都会有这样的疑问。网络安全体系建设需要有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还要有相应的网络安全防护技术辅助实施。试想,如果让实名制在网络上裸奔,显然是弊大于利。这些年互联网的快速发展,逐渐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并逐步将人们的日常生活引入网络生活,在这个过程中持续暴露出的网络安全问题最为头疼。实名制引入的目的是净化网络环境,杜绝网络危险因素流入,从而保护网络运行环境的安全,如果能够在此基础上避免实名制可能引发的个人信息安全,显然对网络安全体系建设是件极其有益的事情。
“实名制会引发哪些网络安全问题?”这是大多数人担心的问题。很明显,实名制关系到个人信息安全问题,近年来欺诈信息、垃圾信息的泛滥,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个人信息被有意或无意泄露。这正是实名制引发社会讨论的原因,也是焦点。单纯从技术角度讲,实名制信息保护并不是技术难题,关键还是在于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监管,以及社会道德的约束。一般情况下,法律、法规和政策出台滞后于互联网业务的快速发展需求,这是造成实名制不能立即实施的根本原因。因此,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出台,执行实名制显然会存在个人信息保护的安全问题。
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时这两项规定,就是要从保护个人信息安全角度出台实名制,从而消除上述两个问题对社会的影响。两项规定实质上是从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角度综合要求网络运营实体和参与者共同遵守互联网法律规章制度,这无疑能够有效净化网络运行环境,提高国内网络的信息安全水平。我国是互联网大国,这两项规定有利于完善互联网信息安全体系建设,有利于提高互联网公开公正的透明度,有利于推动互联网生态环境的建设,有利于推进互联网业务的快速发展。因此,这两项规定的是及时的、必要的,也是亟需的。个人信息保护和实名制将共同推动中国互联网安全体系的建设,促进中国互联网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随着网络诈骗的出现,大学生网络信息安全意识和行为调查研究已刻不容缓。国内外的研究多是针对如何构建网络安全环境的技术支撑与架构等科学技术方面,很少研究一般用户的网络信息安全或基于人文素养方面的管理对策思考,然而这些研究对于更好地解决网络信息安全是必不可少的。
一、大学生网络信息安全教育文献回顾
国内文献指出,当前大学生普遍担心自己的网络信息隐私安全,且自认缺乏保护网络信息隐私能力。大学生网购时防范意识低、注册用户时留真实信息比例高、对未经核实的信息判断能力较弱和被侵权后自认倒霉比例高。
国外文献指出,如今使用公共网络的人越来越多,但它们的安全性较低,且用户网络行为不规范,导致信息极易被不法分子窃取,无线公共网络的不安全性导致用户无法保护自己在网络上的信息。
通过国内外文献对比,国内的研究多以技术角度探究网络信息安全问题,很少以大学生为视角,国外的研究虽然开始注重个人网络信息安全意识,但关于大学生用户的研究较少,且国内外都缺乏数据支撑。实践出真知,因此我们要站在一般用户的视角上,基于人文素养,利用理论结合实践的研究方法对大学生网络信息安全意识与行为进行探究。
二、调查结果
1.对象与方法
本次调查于十月份通过网络软件发放调查问卷的形式,将调查对象限定于南京大学生进行问卷的发放。
调查问卷为自制问卷,内容包括被调查大学生个人基本情况、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的具体行为、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的态度及对网络信息安全的需求四个方面。
2.主要结果与分析
(1)被调查学生基本情况
本次调查共发放了327份问卷。调查对象分别为59名大一学生,161名大二学生,82名大三学生,25名大四学生;140名男生,187名女生;166名文科生,87名理科生,74名工科生。男女比例及专业分配较均匀。
网络的迅速发展使其成为大学生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被调查者中,74%的被调查者使用时长为三小时以上。因此,了解大学生网络安全现状,调查大学生网络安全意识与行为,并提出相应的管理方案是十分必要的。
(2)大学生网络信息安全意识现状
某些大学生自认网络信息安全意识较强,但其实对于网络信息安全并不了解。并且大学生对网络信息安全教育的需求度较高,需要高校对大学生的网络信息安全加以重视。
①在被调查的大学生群体中,有77.14%的男大学生的网络信息安全意识非常强或者比较强,较64.18%的女大学生强很多。由此可知,性别差异影响了大学生的网络信息安全意识。
②虽然大学生群体有主动了解网络信息系安全知识的意识和相应的措施,但最多是“偶尔了解”,说明大学生虽然有保护网络信息安全意识,但是在行为方还存在很大疏漏,缺乏了解网络信息安全知识的主动性,需要高校加强教育。
③在调查高校的网络信息安全教育工作时,47.1%的大学生认为比较到位,但仍有33.6%的大学生表示不太到位,说明目前高校对于大学生网络信息安全的教育工作还是存在缺失的,需要高校学生加大网络信息安全教育的力度。
(3)大学生网络信息安全预防行为现状
虽然大学生在网络信息安全预防行为方面存在隐患和不足,但是在被调查的大学生预防行为的调查中,数据表明大学生在这一方面是有可取之处的。
①在更改网络账户密码这一方面,70.1%的女大学生和29.9%的男大学生从不修改网络安全密码,P值为0.019,说明性别与更改网络密码之间有显著相关性。以上数据体现了大学生对于保护自身账户安全意识的还是比较弱的,尤其需要加强对女大学生的网络账户信息安全教育。
②关于在网络上不愿意透露的真实信息的方面,43.3%的男大学生和56.7%的女大学生不愿意填写个人真实信息,相比较而言,女生在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方面比男生强烈。男大学生需要增强保护个人信息的意识,不能随便透露自己的个人信息,防止个人隐私被他人窃取。因此,应该加强对男大学生在填写个人信息方面的信息安全意识教育,帮助大学生增强网络信息安全意识。
(4)被调查大学生所遭遇的网络信息安全事件发生及应对
随着网络在大学生生活中的普及,大学生遭遇的网络信息安全事件发生频率变高。研究发现,大学生的应对行为虽存在漏洞,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自己的网络信息安全。
①关于网络账户被盗的情况,不同性别、年级、专业之间相差较小,但是有54.4%的大学生的网络账户曾经遭受过盗窃,说明大学生账户被盗的状况严重,体现了大学生在网络账户安全上存在严重的缺失。在校大学生需要提高保护网络信息安全意识,规范自己的网络行为。高校要增长宣传网络账户安全方面的知识,使大学生拥有相应的知识并采取有效举措保护自身的账户安全。
②关于近一年面对公共WiFi时是否会连接的问题,33.3%的男大学生和66.7%的女大学生曾经在连接公共免费WiFi时使用了QQ、微信等即时通信工具,说明大部分大学生对于公共场合的免费WiFi缺乏应有的警惕,而且较男大学生而言,女大学生对于公共免费WiFi的警惕性偏低。这说明关于防范公共场合的免费WiFi方面存在很大的漏洞,不仅大学生自身要提高对于免费WiFi的防范意识,高校要加强大学生尤其是女大学生防范免费WiFi的网络信息安全教育,而且国家要加大对于免费WiFi的监管力度,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免费WiFi盗窃他人信息。
③当网络账号遭遇盗窃时,38.8%的男大学生会马上修改相应的账号密码,远低于84.5%的女大学生,并且后期的维权行为普遍不足,说明大学生即便遭遇到账号盗窃,还是缺乏保护自身账号安全的意识。大学生需要提高保护自身账号安全的意识,学校也要加强宣传,并且提出一些账户被盗以后应该采取的相应措施,争取让大学生网络账户被盗的损失降到最低。
三、结论与建议
1.被调查学生大学生网络信息安全意识较强,但行为存在隐患。在调查中发现,大学生有主动了解网络信息安全知识的行为,并且相关诉求较强烈,同时在公共场所使用WiFi、个人信息透露等方面有较强的保护意识。但是大学生在网络账户被盗、网络密码更改等行为上有所欠缺,需要加强教育。大学生应该主动学习网络信息安全的相关知识,并且高校应该加强网络信息安全的课程教育,将网络信息安全教育渗透到大学生培养的每个阶段。
2.大学生网络信息安全教育需求度较高,高校需更重视大学生网络信息安全教育工作。90.7%的被调查大学生希望高校开展网络信息安全教育,主观需求很高;并且很少有大学生能真正保障个人信息不泄露,说明高校安全教育客观需求也很高。但是,一部分大学生却反映在学校网络信息安全教育“不太到位”(33.6%)或“很不到位”(8.6%),说明高校网络信息安全教育开展情况不容乐观,没有满足学生的需求,应该更重视大学生网络信息安全教育工作,提供普遍性、可接受性强的网络信息安全教育服务。
3.大学生网络信息教育需求存在高度不一致性。比较不同性别,女大学生比男大学生存在更多的网络信息安全行为问题,但是她们网络信息安全教育主观需求却相对较低;比较不同年,大一新生在网络支付信息方面的防范意识较差;比较不同专业,文科生不管是从了解网络信息安全知识的主动性还是接受网络信息安全教育的积极性上都比理工科学生要强。因此,性别、年级、专业差异在网络信息安全教育中的不均等,是学校网络信息安全教育的难点问题,需要高校加大宣传力度,主动进行教育,通过同伴教育、校园主页/APP推送等办法吸引他们关注自身的网络信息安全。
4.进一步研究建议。相对于既往的研究,本研究创新地对大学生网络信息教育主观和客观需求进行了较全面的描述,并对二者间的依存关系进行了探讨。但是由于研究条件的限制,本次研究样本仅局限在三所高校,且被调查学生的网络信息安全状况用自评的方式反映,可能与其真实状态之间有很大的差异,不能准确反映网络安全教育的客观需求,建议之后的研究扩大样本范围和选择更精准的研究指标,以提高结论的代表性和科学性。尽管如此,本研究的发现对于改善高校网络信息安全教育,实现需求导向的区别化、精准化、多样化的网络信息安全教育仍然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四、结语
在互联网高度发达的今天,作为接受着最新的知识的当代大学生,网络信息安全意识的重要性是无法忽视的,大家都应重视自身网络信息安全。大学生应该积极学习相关知识,规范网络行为,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争取将来为建设祖国献出自己的力量,为早日实现中国梦而奋斗。
参考文献:
[1]申琪.网络信息隐私关注与网络隐私保护行为研究――以上海市大学生为研究对象[J].国际新闻界,2013,35(2):120-129.
[2]邓仲华,朱秀芹.云计算环境下的隐私权保护初探[J].图书与情报,2010(4):79-86.
[3]周婷婷.大学生网络信息安全状况调查[J].传播实务,2015(3):77-80.
1.信息在传输、存储中存在泄露、损坏隐患。传统的档案运输和储存通常受到时间和空间的限制,需要耗费较多的人力、物力,但信息泄露的渠道较为单一,窃取和损坏信息的成本较高。而在信息化的档案管理中,档案数据的传输和存储一般通过互联网或者移动存储设备来进行,流通流程大大减少,成本低、速度快,但这同时也加大了信息泄露、丢失、篡改的风险,并且与传统纸质存储方式不同的是,数据信息一旦泄露便无法完全回收,这也导致其泄露的后果更为严重。而在档案的保管环节,也存在着数据损毁的风险,如不定期对电子器件、计算机系统进行定期的维护和更新,如一旦发生硬件损坏,就极有可能导致数据的丢失。
2.恶意攻击和病毒威胁。病毒攻击对档案信息化建设有着巨大威胁。随着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的应用,档案存储方式多样化,许多机构选择将档案数据存放在第三方云平台来降低数据管理的成本,这也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档案数据被攻击的风险。同时,由于对信息化的过度依赖,缺乏应急机制,当发生病毒攻击事件时,档案管理工作直接瘫痪,对公民造成不便。2017年5月,比特币勒索病毒在全球超过74个国家爆发流行,我国多所大学和政府机构的档案管理系统被攻击,公民个人信息、院校学术资料被窃取锁定,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3.公民信息安全意识淡薄。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意识淡薄也对我国的档案信息化管理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在公民进行电子信息的填报和存储时,对信息安全起不到足够的重视,如不注重个人电脑的病毒查杀和定期维护,浏览钓鱼网站使电脑被木马软件入侵等,这些行为都会导致公民的个人信息受到威胁。同时,在日常的信息数据处理时由于粗心大意,导致页面忘记关闭、密码没有遮挡等也都会泄露信息。2016年轰动一时的“高考志愿篡改”案的一部分原因就是由于部分考生未对初始密码进行修改,导致犯罪分子通过身份证信息来篡改这些考生的志愿,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二、档案信息化的安全对策
1.建立规章制度,规范档案信息处理行为准则。为减少档案信息在传输和存储中的泄露风险,应建立严格行为准则来规范档案信息处理行为,可以借鉴《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明确每个人各个环节的责任,并采取责任倒追制度和第三方监督的制度来遏制内部数据泄露的情况。在进行电子档案归档的同时要进行纸质档案的备案,在关键的工作环节要进行摄像、录影对档案处理情况进行记录。同时,对扫描、复印、打印等行为要严格管理,需要第三方授权才可以进行档案数据的备录工作。此外,对进行档案传输存储的硬件设备要进行定期维护,聘请专业的维护机构,保证设备的有效性,在进行设备的更新换代时,要将其中的数据完全清理干净,防止档案被再次回收利用。
其实,许多人都有过类似经历:孩子刚出生,卖奶粉的就发来信息;新房尚未交付,就有搞装潢的来电……不仅如此,个人信息被盗还会带来无穷麻烦和心理阴影。比如陕西一名男子,因遭人冒用身份,“被吸毒”长达10年,出行住店处处受限;再如,济南20多万条婴幼儿信息被泄,地址精确到小区门牌号,让家长“一想到黑手可能伸向孩子就不寒而栗”。
我们一方面惊讶于对方神通广大,一方面却不得不面对隐私泄露泛滥的尴尬现实。可以说,个人信息安全已是互联网时代的民生刚需。请就此谈谈你的看法。
【参考答案】
“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是一体之两翼、驱动之双轮”。网络社会带给人们更多方便与快捷,但如果这个社会缺失信息安全,则会经济社会发展的活力锐减。一个国家的网络安全掌控能力,既体现在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护航上,也同样反映在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上。
【点评:开头表面意义和立场:信息化和网络安全并行存在,信息不安全涉及到国家网络安全掌控力。从国家的高度,对保护个人信息安全进行了定位。】
个人信息安全,尤其是网络时代的个人信息如何保护,对世界各国来说,都是一个新课题。事实上,我国也在积极迎接这场挑战。从顶层设计看,中央在 2014年就成立了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加强个人数据保护,严厉打击非法泄露和出卖个人数据行为”亦写入“十三五”规划纲要;从法治层面讲,泄露个人信息的行为已经入刑,相关部委也出台了不少保护政策与法规,司法打击力度不断加大。可以说,个人信息的“安全堡垒”正在逐步加固。当然,与现实的安全风险、公众的满意程度比,这种“加固”还需要提速增效。
【点评:现状分析,指出我们当前在信息安全方面的工作,并指出需要努力的方向:提速增效。】
具体而言,政府工作人员当起表率作用,把保护公民信息当作职业操守。为此,除了加强保密教育,形成保密观念之外,还应健全监督约束机制。既要打击泄露公民信息的行为,更应全程监控收集、使用和披露公民信息的行为,从源头上遏制缺口。对公民个体而言,应该具有一定的保护个人信息的意识。认真关注信息安全知识,在上网注册、登记填表时注意个人信息的保护。当个人安全信息遭遇侵害时,应当挺身而出,坚定与此类现象作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