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9 17:4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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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不断提高,医学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的逐渐普及,病人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加上医疗体系不完善,导致医患关系紧张,医疗纠纷逐年上升。急诊科是救治危重病人的场所,是绿色通道,是高风险科室,因此急诊科护士不仅要具备良好的综合素质,还要具备法律意识,才能降低护理风险,杜绝护理纠纷的发生。1护理风险概念
病人在接受护理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一切不安全事件,直接表现为护患之间的护理纠纷和患者投诉。2急诊护理风险中的常见法律问题
2.1护士应急能力低,安全意识不够护士缺乏急救经验,理论知识不扎实,对危重患者评估能力差,不能熟练使用抢救设备,抢救技术不熟练,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不强。
2.2口头医嘱多,在抢救过程中医生下达的口头医嘱没有复述或没有听清用错药或重复用药。
2.3抢救仪器发生故障,由于平时疏于维护,抢救仪器出现故障。
2.4意外事件,意识不清病人发生坠床、撞伤,呕吐、咳血导致窒息,危重病人在转运中可能发生心跳骤停。
2.5沟通不足对病人及家属提出的要求,未能细致的解释工作及对待患者冷漠,言语生硬,回答问题简单,缺乏技巧或处事不当等极易引发护理纠纷。三无人员物品保管,交接不清楚,事后发生纠纷。
2.6对侵权行为缺乏认识护士对治疗护理、用药不解释或解释不到位,侵入性操作未做好护理告知,暴露病人隐私等。
2.7护理文件的法律效力临床护理记录在法律上有不容忽视的重要性。护理工作中,由于护理记录不认真,字迹不清晰,记录不及时,与医生记录不符或错记漏记等均能诱发护理纠纷。
2.8发生缺陷的高危因素
2.8.1高危病人急诊病人中酗酒、吸毒、三无病人和不配合治疗的病人易发生安全隐患,猝死病人是护理风险的高发人群。
2.8.2高危护士包括低年资护士、情绪容易激动护士和新轮转、毕业护士。
2.8.3高危时段在工作忙、交接班前后、中午、夜班、节假日,易发生护理风险。
2.8.4急诊就诊环节和危重病人转运环节因为急诊就诊环节繁琐,挂号、交费、取药等一系列程序都需要家属来完成,而这时病人家属大多心情迫切,焦虑,如服务态度稍有欠缺,极易出现医患对立情绪而导致纠纷发生。3防范措施
3.1学习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的前提是知法、懂法,医院往往注重思想教育、医德医风教育,而轻法律法规教育和培训,为此,我科特组织医护共同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分析护理纠纷和事故,找出原因,吸取教训,进一步提高护士对法律法规的认识,学会用法律法规规范自己的言行。
3.2健全护理风险管理制度,确保管理措施落实到位找出高危环节、高危人群、高危时段,制订符合实际规章制度和防范细则;针对急诊科护理安全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结合临床重新修订完善现行的危重病人转接制度、急诊科与病房、急诊科与手术室的交接工作流程及交接登记本,规范护士管理转运重症病人的方法等。
3.3强化护士职业素质教育,不断强化护士的优质服务意识,树立“以人为本,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思想,克服只强调急诊忙,压力大,护理工作难做的不正确认识,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积极满足病人需求。
3.4急救专业技能的培训目前发达国家从事急诊急救工作的护士均须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所以对急诊护士要进行专业化、规范化,分层次培训,熟练使用各种抢救仪器,掌握危急重症病人的急救技术,要加强急诊急救专科护士的培养。
3.5合理利用人力资源
3.5.1护士长应充分调动护士积极性,鼓励全科护士参与风险管理,激发每一位护士的创造性思维,以提高全科护士参与护理风险管理的积极性。
3.5.2护士长应根据急诊病人就诊情况,科学合理地进行弹性排班,并对护士实施分组管理,设立组长,组长负责本组护士护理技术指导,协助抢救、解决疑难、处理纠纷,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处理、记录、汇报,保障护理安全,提高护理质量及危重病人抢救成功率。
3.6做好护理告知急诊患者在检查时出现并发症,病情变化时有发生,如呼吸心跳骤停,窒息,护士要对可能发生情况做好准备,并及时与病人家属沟通,做好告知。一些属于侵入性的护理操作,吸痰、洗胃、导尿、穿刺、气管插管等。护士在进行操作前必须事先告知病人或家属操作的必要性及操作可能产生的后果,并要求签署知情同意书。
3.7护理文书的书写与管理加强护理文书的书写与管理是预防护理纠纷的重要环节。护理文书书写必须及时、准确、完整,保证资料的原始性和真实性。护士长定期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记录中存在的问题,杜绝因护理记录而引发的护理纠纷。
3.8建立良好的护患关系,医院是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性行业,理解同情病人,热情、周到地为病人排忧解难是护士的理念。建立良好护患关系,规范护理行为,提高思想素质,改善服务态度,最终达到预防纠纷的效果,提高病人满意度。
护理工作是一项高风险的职业,护理风险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只有强化护士防范风险中的法律的意识,不断提高护士自身能力和责任心,树立正确的护理理念,将熟练的技术护理和适宜的心理护理相结合,才能及时防范护理差错事故的发生。
参考文献
[1]林菊英.医院管理学护理管理分册[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
[2]戴青梅,陈丽英,徐雪艳,等.护理风险管理研究进展[J].中国护理管理,2006,6(8):36-38.
[3]陈月,陈文丽.急诊科病人的护理风险管理[J].中华医学前沿,2007,1(3):71-72.
[4]刘晋.急诊护理纠纷的易发环节分析与预防[J].护理研究,2009,23(7C):1955-1966.
[中图分类号]G6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4)10-0130-02
顶岗实习已经成为高校学生的一门“必修课”,对学生实践技能的培养以及高校教育特色的发挥有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人们对学生在顶岗实习中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并没有足够认识和重视,相关各方特别是学生对其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全然不知或知之甚少,这就为风险和纠纷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因此,深入研究高校学生顶岗实习中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及类型,发现并分析这些风险背后所隐含的法律问题,针对不同的法律风险类型提出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对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及保障高校顶岗实习工作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1 合同风险及法律保护
顶岗实习是高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一部分。从理论上讲,高校和实习单位应当订立顶岗实习协议,明确约定学校、学生和实习单位的权利义务。但在现实中,大部分实习单位都是学生自己联系的,实习单位非常分散,且易发生变动,因而学校和实习单位之间一般并未签订书面的顶岗实习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学生在企业的实习就没有任何书面协议作依据和保障,使学生和实习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处于模糊和不确定的状态,一旦发生纠纷,学生将陷入被动,维权将很困难,甚至顶岗实习的事实都难以确认,这是学生在顶岗实习中首先面临的一个法律风险。因此,为了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学生实习中的相关权益,在学校与实习单位没有相关协议的情况下,高校及其学生应与实习单位积极沟通与协商,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即使学校与实习单位订有协议,在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和依法制定的实习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学生仍然可以就其中与自己有关的内容与实习单位签订补充协议,这一补充协议应具有优先效力。
由于实习学生和实习单位之间并不能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只能签订顶岗实习合同。其合同内容主要应包括:实习学生和实习单位的主体信息,实习合同期限,实习地点,实习内容与岗位职责,实习单位的指导老师及其指导、管理和评价的权利和义务,工作与休息时间,工作条件,劳动保护与保险、争议的解决方式以及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如报酬事项、正式劳动合同订立的条件、实习期的处理等。尽管这个合同从内容上看与劳动合同有许多相似之处,但从性质上讲属于普通的民事合同,它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就顶岗实习事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结果,实习单位接受高职院校的委托,或出于选拔和培养潜在员工的考虑,同意提供实习岗位,对实习学生进行业务培训和管理,实习学生为了提高专业技能和工作能力,同意接受实习单位安排的实习工作岗位,并接受实习单位的指导、培训和管理,二者之间形成的是培训合同关系。当然,理想做法是高校、学生和实习单位三方共同签订一个顶岗实习协议。在实践中有很多实习单位参照试用期员工的标准发给实习学生报酬,有的约定实习期满后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在正式劳动合同中不再约定试用期条款,这些都是合法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彼此满意,可以签订教育部门统一印制的以学校、学生和实习单位三方为主体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就将来的就业事项作进一步明确约定。就业协议不是劳动合同,但其作为民事合同,对各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一方违反约定,其他方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安全事故风险及法律保护
学生在真实的工作环境下进行顶岗实习,完成工作任务,必然存在劳动安全风险,而且这种风险比单位的正式员工还大。因为和正式员工相比,学生的专业技能不够全面和熟练,对事故风险的防范意识不强,操作可能不规范。更为重要的是,由于此时学生并非是正式的劳动者,双方并无正式的劳动关系,一旦发生劳动安全事故,很难被认定为工伤、得到工伤赔偿并享受工伤待遇。因此,顶岗实习学生的劳动安全事故风险系数很高,且一旦发生风险事故,将处于非常被动的不利地位。
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实习学生发生劳动安全事故后的法律救济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合同法救济;二是侵权责任法救济。学校或学生如果与实习单位订有实习协议,且协议对此作出了约定,发生安全事故后可以按约定处理。但在现实中,相关各方很少有约定,即使订有实习协议,协议内容要么没有安全事故责任的约定,要么约定得很不明确。
在法律规范不健全的情况下,事故风险防范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目前,高校在专业教学方面比较重视顶岗实习工作,但对顶岗实习中潜在的安全风险并没有足够的重视。因此,加强思想认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是高职院校的当务之急。有了防范意识,还需要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和手段。对此,高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在顶岗实习动员和准备过程中,学校应组织学生集中学习,可以举办讲座和培训等教育活动,让学生对顶岗实习中潜在的法律风险及其相关的法律知识有所了解,加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并做好顶岗实习协议的签订和管理工作,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这也是对相关各方的一个风险提示。其次,在顶岗实习过程中,学校应加强管理和过程控制,采取有效措施将事故风险降到最低。有学者建议,“高校要成立专门实习管理机构,建立校内实习人才市场和跟踪管理与评估考核制度;设立职业指导中心,为大学生提供必要的职业发展指导,提供心理辅导及相关的政策咨询,建立实习维权服务中心,开展劳动维权法制教育,建立大学生个人信用档案等”。我们认为,成立专门的实习管理机构固然重要,但更为重要的是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一个机构不可能承担所有顶岗实习学生的指导和管理工作,一个高校每年的实习学生动辄几千人,一个机构无法为每一个实习学生提供一对一的指导和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应该是各方关系的协调、管理制度的建立、措施落实的监督和学生权益的维护。而具体的指导和服务工作需要校内外指导教师、辅导员和班主任来承担。同时,要建立公平、有效的评价、考核和激励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调动广大教师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促使管理措施落到实处。
除了高校要规范管理外,实习单位也应做好安全事故风险的防范工作,毕竟学生面临的安全事故风险直接来自生产过程,实习单位更清楚实习岗位上的学生面临哪些安全风险,应该采取哪些有针对性的措施来防范风险。实习单位应认真履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和顶岗实习协议所约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为实习学生指定专门的指导老师,对学生进行技能培训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学生对岗位风险的认识和防范能力。在实习学生人数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应提倡针对顶岗实习学生制定专门的培训和管理制度,提高安全事故风险防范措施的针对性,真正将事故风险降到最低,以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
3 报酬风险及法律保护
顶岗实习学生承担了一定的工作任务,全部或部分完成企业一个工作岗位的劳动定额,为企业创造了效益,企业一般会发给其实习报酬,很多企业参照试用期员工甚至正式员工发给报酬。但在现实中,有的实习单位将顶岗实习学生当做无偿或廉价劳动力,不发实习报酬,或虽然发给报酬,但明显低于学生的劳动付出,学生的实习期变成了被盘剥期。有的企业故意克扣和拖欠报酬,而学生顶岗实习期间一般都不住在学校,需要在外租住房屋,使食宿、交通等生活成本加大,如果被拒付报酬或被克扣和拖欠报酬,将会给他们带来很大的生活压力,这是顶岗实习学生所面临的又一个法律风险。
对此,首先要明确的问题是,顶岗实习学生是否有权获得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37条第2款规定:“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的实习,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由这条规定可以看出,企业和事业单位不仅有接纳高职院校学生实习的社会责任,也有义务支付实习报酬。因此,学生的实习报酬权是一项法定权利。此外,2005年国务院的《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一文中也提出企业要为顶岗实习的学生支付合理报酬。虽然这个文件仅是一般的规范性文件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但它也表明了国家在这一问题上的态度,有一定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但遗憾的是,法律虽然规定了学生的报酬权,但并没有规定最低报酬。我国《劳动法》第48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是,顶岗实习学生却难以适用《劳动法》的这一规定。因为顶岗实习中的学生还不是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动者”,学生和实习单位之间并未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学生的报酬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报酬,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者享有的最低劳动报酬权,并不适用于顶岗实习中的学生。尽管《职业教育法》第37条用了“劳动报酬”一词,但严格来讲并不是很准确,或者只能从宽泛的意义上去理解,即学生付出劳动,所得即为劳动报酬。正因为如此,有的企业将实习学生作为廉价劳动力,发给的报酬远远低于同岗位的正式职工,甚至远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对此,有些地方性法规对顶岗实习期间的最低报酬作了规定。但这毕竟属于地方性法规,效力层级低且效力空间范围有限,所以仍需要在法律层面上,比如由职业教育法或其他专门的法律作出类似于劳动法中最低工资的规定。如在《职业教育法》中规定:“顶岗实习学生有权获取实习报酬,实习单位应当按照同岗位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向学生支付实习报酬,具体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至于顶岗实习学生报酬的多少,主要应由顶岗实习协议约定。如果已经约定了报酬,而实习单位拒绝支付报酬,或故意克扣和拖欠报酬,顶岗实习学生须有维权意识,应积极通过多种途径索回自己应得的报酬。
上述三种法律风险是高校学生顶岗实习中所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类型,除了这三种主要风险类型外,顶岗实习学生也会面临诸如延长工作时间、工作中致人损害等其他一些法律风险,这些风险与上述三类风险都有比较密切的联系,其隐含的法律问题和应对方法也有类似之处,限于篇幅,本文不再详述。高校在进行顶岗实习动员和准备过程中应该将这些法律风险主动向学生作提示,提高学生的法律风险意识和维权意识,并在实习过程中加强过程控制,采取相应措施最大限度地防止这些法律风险的发生,这对保护学生权益、推动校企合作、促进顶岗实习工作的顺利开展都具有重要作用。参考文献:
【关键词】建设工程;法律风险;防范
由于建设工程具有工期长、投资大、参与主体多、组织关系复杂、一次性等特点,在实施的过程中存在大量的不确定因素。因而,建筑施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中自始至终处于多变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之中,并且还要面临错综复杂的法律风险,通过恰当的分析和正确的预测来规避法律风险,从而保证施工企业目标的实现,减少或避免风险的发生,对建筑施工企业有着至关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建设工程风险防范存在的法律问题
所谓风险防范,就是人们对潜在的损失进行辨识、评估,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即在主观上尽可能有备无患或在无法避免时也能寻求切实可行的补救措施,从而减少损失或进而将风险为我所用。在实践中常见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政策法规的调整、合同的履行、环保、企业环境、法律纠纷、知识产权、劳动关系等方面[1]。
(一)国家、地区政策、法规的调整,影响合同的实施。
(二)缺乏有效的调查渠道或对政策法规等调查不重视, 使得因未能清晰掌握政策法规的调整而造成损失。
(三)迫于市场压力或自身失误,接受合同对方的不合理要求或部分合同条款不利于我方。
(四)迫于市场压力或自身失误, 签订的合同中有部分条款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
(五) 缺乏严格的公章管理流程或管理人员责任心不强, 造成公章使用不当。
(六)起草或修改的合同条款存在歧义。
(七)涉外合同存在语言障碍, 造成合同条款存在歧义。
(八)缺乏严格的文件管理流程或管理人员责任心不强, 造成图纸、洽商、文书、信函等资料丢失或损毁。
在我国,不法的法律行为仍然有其大行其道的温床,但是,随着建设工程市场的有序化发展以及合同签订双方法律意识的提高,如若再不加强法律风险的防范,必将为后续建设工程的圆满完成埋下隐患。
二、建设工程风险防范的法律意义
如上所述,由于建设工程风险产生的原因和特点决定了对其防范工作必然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更有效、更充分地发挥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在建设工程项目法律风险防范中的作用。通过借鉴国内外先进法律风险防范成果,有助于更新观念,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对法律风险进行防范,促使法律风险防范人员更为及时、敏感的把握国家的和地区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变动,从事对工程项目的各项工作做出及时地调整;也有助于督促建设单位法律工作人员提高法律专业技能和工作责任心,从而避免在签订合同条款等方面所造成的法律风险[2]。整个建设工程的风险防范系统进入良性循环,也就能够更加充分地发挥合同双方在风险决策、风险分析和风险防范中的主体作用。
第二,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经济效益,为项目提供安全的生产经营环境。我国建设项目多为国家投资,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占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往往具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重的双重目标。风险防范系统目标是为达到与工程项目战略管理相结合的风险最优化,即将工程管理与风险防范结合起来。而做好法律风险防范这方面的工作,能够加强识别及评估风险的能力,提高建设企业的风险承受度,为企业的创造一个安全稳定的发展环境[3]。
再者,完善的法律风险防范系统也可以保障建设工程合同双方不致因灾害性风险或人为失误而遭受重大损失,从而更加有利于营造一个安全稳定的生产经营环境。
第三,有助于国内建筑市场的规范化,并培育长期风险防范战略和全面风险防范体系。目前我国建设工程市场自身存在的一些不合法的情形,自然地带给了建设单位很多的压力,而有效的内控体系可以减少企业风险的波动性。通过法律风险防范后的评价对法律风险的再认识,检验风险防范的效果,为完善风险防范系统和分析风险与评价风险提供经验依据。
第四,有利于中国大型工程建设法律风险防范能力整体提升和我国风险防范标准化工作,提高我国大型工程建设企业的国际竞争力[4]。目前我国在世界建筑市场占据优势,大型工程建设企业尤其是公路、水电建设企业已经建立了广泛的国际市场。如果大型建设企业依据自身经验,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内法律风险防范标准的制定,不仅有利于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综合竞争力,更有利于中国建筑行业在国际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
三、结束语
法律风险在建设工程活动中是客观存在和不可避免的。我国基本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实施多年,在建设工程项目风险防范领域也做了多种有益的探索和实践。但是,由于政策、市场和法律意识等方面的原因,在实践中,从建设工程的立项到运营各个方面,风险防范工作任然存在着诸多漏洞和缺陷。因此,正确认识工程建设风险防范的现实意义,有助于在实践中指导风险防范的各项工作,在项目运营中创造合法有序的工作秩序和平静稳定的工作环境!
【参考文献】
[1]黄艳,刘贵秋.刍议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风险及防范[J].经济与法,2009(5).
在签订合同时,通常要用自己的合同文本,如果遇到特殊情况必须使用对方的合同文本时,必须通过自身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同意之后才能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显存的一些问题中,有很多合同承办人为了方便,都让对方提供合同文本或者没有经过本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审查就轻易盖章。将对方提供的合同文本粗略的看一遍认为各种数据都没有问题之后就随随便便的签字盖章。即便是很多时候遇到某些合同条款对自身企业利益造成了损害,也不会强硬的争取。这样对待合同条款非常疏忽大意,其本质上也是一种,说严重点就是对企业的不负责任。本来在谈判时可以取得的一些正当利益也拱手让人,谈判的优势也不复存在,自己还蒙在鼓里,这种行为是非常不可取的,会造成巨大的法律风险。如果存在没有合同范本可以参照,由业主方提供合同范本的情况,或者由主招标确定中标单位、要施工建筑单位与供货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情况下,施工建筑单位必须对合同内容进行评审,同时要向本企业的法律事务部门征求相关意见,之后再进行合同的谈判,修订合同中的一些风险条款之后再进行签订。
(二)确保合同规范履行
合同主体通常会涉及到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就是在合同的签订之前对签订对方主体的合法性进行一定的审查;第二是在合同签订后的履行时注重履行主体要和合同主体一致。首先,在合同的签订之前,必须要对签订合同对方所应拥有的各种证件资质(如营业执照、资格证书、安全证书等)做详细的调查,要对合同对方主体的签订资格和资信等级进行全面的调查,要尽量避免和不具有相关资格证书的合同主体签订合同,尽量避免和一些皮包公司签订合同,同时确保在双方合同之上签订盖章的双方必须都是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有相关证书的自然人,同时也必须具备国家相关部门特殊要求的其他有效证件;其次是在合同签订后的履行过程中,必须要注重签订合同时的主体与履行合同时的主体保持一致,施工单位在施工建设时的任何手续凭证必须要有相关负责人的签字,必须杜绝项目部的其他工作人员代签的情况或者直接向第三方进行转账的情况。
(三)确保合同条款明确
要确保合同中条款明确清晰,一方面,合同中所规定的关于工程项目的款项、质量、指标、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必须清晰准确,不能含糊不清,对于工程款项的结算方式等核心内容必须进行反复的仔细的检查,以明确双方职权,保证合同整体的严格性和完整性。例如在对外合同中,单单说明了“单价承包”、“总价承包”,但是忽略了应该选择二者之一,去掉另一个,还有的合同之中仅仅约定了“单价包干”、“包工包料”等内容,但是却没有写明具体的单价数据或者总价数据,这些都是严重的风险隐患,甚至还会给企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此外,关于合同中一些数据与金额必须要同时有大小写,确认之后再进行签订;另一方面,要确保对外合同和施工建筑企业与业主之间的主合同中的内容所一致,约定的条款要一一对应,而且应该规定好“我方违约责任的免除条款”。当前,在一些工程项目中,部分业主通过各种理由不与施工建筑单位进行结算,或者以其他各种借口拖欠工程款项,但是施工建筑企业在和业主签订主合同的过程中并没有将付款的时间与主合同挂钩,因此导致了施工队对施工企业提讼的后果,因此为了杜绝这种现象的出现,在对外合同的内容中必须要有“我方违约责任免除”的相关条款。
(四)做好合同保管与保密
如果实在无法避免诉讼,那么在庭审的阶段,任何一方对于己方所提出的任何主张都有义务举证,如果在举证不充分的情况下,就必须承担可能败诉的风险。在举证的过程中,应该提交相关证据的原件,因为只有提交合同和其他手续的原件才能够在法庭上进行质证并由法官裁量。一切的合同纠纷,合同的原件是至关重要的证据之一,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必须要保管好合同原件。一方面,保管好合同原件能够促进合同的双方切实履行合同中规定的内容;另一方面,合同原件得以有效的保存,是今后如果发生诉讼纠纷时有力的证据。此外,合同条款中不免有一些涉及到合同主体双方的商业机密与企业信息,一些合同主体对于合同中的部分信息不愿意公开,因此必须要做好合同的保密工作,同时这也是合同法中对于保密义务的要求。
二、结语
总之市场经济从另一种角度上来说也可以称为法制经济或者合同经济,企业的管理者必须要提高对合同管理的重视程度。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说,其自身行业的社会价值与特性让合同管理工作显得更加重要。如果不做好合同管理工作,建筑施工企业就会面临着巨大的风险,因此除了上文中提到的几点防范措施之外,笔者认为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在工作过程中还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要利用空余时间努力学习法律知识尤其是合同法知识,虽然企业管理者并不是法律专家,但是基本的法律条款还是应该有所掌握;
第二,适当的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建筑施工企业都应该在内部设置法律顾问,让专业的法律人员为其服务;
企业的各专业业务管理各有其独特的工作方法与管理模式,而法律工作也因其工作的特殊性有其特殊的工作方法与管理模式,用什么思路和方法根本改变传统法律工作与业务管理工作相对分离、相对滞后、较为独立的状态?
法律工作并不是企业自生业务,法律风险来源于战略和经营的方方面面,需要综合治理,而深入治理将牵动企业的各个部门与各个工作面。那么,如何界定法律风险管理的范围?如何与业务有效融合及为企业经营提供价值?应该投入多少资源来进行法律风险管理?开展法律风险管理仅仅主要是为了满足合规要求吗?还是可以为企业带来经营收益的实效?如果可以,是如何实现的?
福建电力公司连续3年开展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实践很好地回答了以上问题,在法律风险管理上探索出一条新路。
福建电力公司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建设,以《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国家标准为主要理论依据,同时开创性地建立了法律风险指标体系及其指标监测预警机制,创新性地设计了法律风险管控与企业业务管理融合机制,构筑了全新的法律风险管理新模式,不仅可以为前述的诸多疑惑提供强有力的回答,而且在更广泛的层面上具有更深远的意义。这主要体现在:
(一)填补法律风险管理领域空白,实现国家标准在具体落实上的方法创新。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于2012年2月颁布实施,该国家标准为企业开展法律风险管理提供了重要指引。但是,指南主要的是从总体的框架上提供了指引,对于具体操作实施并未进行详细说明,事实上,由于各行各业企业差异很大,作为具有普适性的国家标准,也不可能细致规定单一的具体操作做法,需要各企业根据自身情况来确定。
福建电力公司结合供电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对国家标准具体落实应用进行探索与创新,填补了本领域的空白,为企业实施和运用国家标准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二)提供法律工作新视野、新角度、新方式、新手段的实践借鉴。
传统的法律工作以其独有的工作方式开展,因此相对独立,企业业务管理工作融合度较弱;而且往往局限于事后救济,具有明显的被动性;同时,传统的法律工作也往往局限于单点事务,缺乏足够的系统性和全面性,使得法律工作效率不够高、不能发挥更大作用和体现更大价值。福建电力公司通过探索建立法律工作的新视野、新角度、新方式、新手段,以法律风险指标为纽带,以风险指标监测预警为触发点,创新建立法律风险管控中“专业业务视角管控与法律专业视角管理”的双线管控模式,帮助企业从法律风险看到企业管理缺陷根源,以管理的手段体系性解决法律问题,以法律问题处理提升企业管理效率,实现企业资源集约化利用,推动企业管理提升。
福建电力公司的实践展示,开展法律风险管理工作,是可以找到比较高效和有效的模式的,是可以比较好地处理“控制与效率”、“支出与收入”对立统一关系的,是可以实现法律专业与业务专业的深入融合集约管理的。这从实用层面上回答了“法律风险的融合性、可操作性”疑惑。
(三)以扎实、显著的实效巩固理论成果,并提供法律风险管理有效性的实证。
福建电力公司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工作经过了两年的实践,取得了明显的成效。这不仅是对法律工作的极大促进,同时也为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减少损失做出了直接贡献。
因此,福建电力公司的法律风险管理工作从法律工作出发,覆盖全业务领域,以相对较少的资源,不仅实现了法律工作的改进和提升,而且实现了公司整体效益的提升,表明法律工作对企业来说不仅仅只是发挥支撑作用,而且可以为企业创造价值发挥直接作用。这从实用和实证的角度回答了“法律风险管理的实效性”的疑惑。
(四)以信息化为手段和载体,将法律风险管理机制落地固化,为集团化企业开展多级管控的法律风险管理模式提供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