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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企业所得税法讲解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10 15:3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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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企业所得税法讲解

篇1

安全生产费用,根据财企〔2006〕478号文件规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随着企业会计准则的深入贯彻实施和扩大实施范围,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近日,财政部下发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其中第三条涉及“高危行业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做出了新的解释,能够较好地解决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会计处理的实际问题。

一、高危企业安全生产费管理规定沿革

2004年5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下发财建[2004]119号文,要求煤矿按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专门用于煤矿安全生产设施投入;2006年3月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下发财建[2006]180号文,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按照年度销售收入提取,列入成本,专门用于安全生产投入;2006年12月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又联合下发财企[2006]478号文,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煤炭开采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不执行此规定。

《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第十条规定:煤炭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安全费用时,应将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计算的提取金额,借记“制造费用(提取安全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安全费用”科目。同时又规定,费用性支出直接冲减安全费余额;形成资产的,在转资时一次性提足折旧。

为了与《企业会计准则》相衔接,《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又对安全生产费的处理做出了的规定,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在所有者权益中的“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不再从成本中列支,而是做为利润分配的一种形式。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则对安全生产费会计处理做出了最新的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专项储备”科目。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比照上述规定处理。本解释前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二、高危企业安全生产费的会计处理

高危行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意义和作用众所周知。如果改在“利润分配”列支,除与《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悖外,也与制订这项支持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政策的初衷相背离。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解决了这一问题。这样基本和原会计处理一致,只是在计提时,原规定安全生产费应在计入生产成本的同时,确认为负债――长期应付款;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改为,应当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为专项储备。

(一)安全生产费用的计提

计提时,借方记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贷方记入“专项储备”科目。不同于新准则讲解要求,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以及具有类似性质的各项费用,应当在所有者权益中的“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反映,即借记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贷记盈余公积――专项储备;也不同于旧规定中要求安全生产费用在提取时直接记入负债,即借记制造费用――提取安全生产费用,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安全生产费用。新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记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而是贷方记入“专项储备”科目,“专项储备”不再为二级科目。

(二)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方面

一是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不同于新准则讲解要求企业按照安全生产费用实际使用的金额在所有者权益内部进行结转,结转金额以“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余额冲减至零为限;也不同于旧规定中在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时直接冲减“长期应付款”的处理方法。二是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形成固定资产时不同于前规定要求企业应当按正常购建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计入有关成本费用;在形成费用性支出时,计入当期损益。新规定中在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形成固定资产时,一次性全额计提折旧,在资产以后使用期间不再计提,并且在形成费用性支出时,也并不计入损益科目。

例1,山西某金属矿山企业属井下矿山,该矿山企业安全费用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提取标准井下矿山为每吨8元,原矿产量月9 000吨。2009年7月10日,经有关部门批准,购入一批需要安装用于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的安全防护设备,价款为100 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17 000元,安装过程中支付人工费20 000元,7月26日安装完成。该同类设备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无残值,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2009年7月27日,企业另支付安全生产检查费用2 000元、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3 000元。

会计分录处理如下:

1.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9 000×8=72 000

借:制造费用 72 000

贷:专项储备72 000

2.动用安全储备支付费用性支出2 000+3 000=5 000

借:专项储备 5 000

贷:银行存款5 000

3.动用安全储备购置安全设备等固定资产(2009年开始进项税可以抵扣)

借:在建工程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 000

贷:银行存款117 000

4.支付安装费

借:在建工程 20 000

贷:银行存款20 000

5.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

借:固定资产 120 000

贷:在建工程 120 000

6.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借:专项储备 120 000

贷:累计折旧 120 000

(三)注意执行时间

根据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规定,本解释前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也就是说在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前,高危企业按照《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等执行的,要按照《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进行追溯调整。

三、高危企业安全生产费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综上所述,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于企业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用如何处理没有相关的具体规定,因此,企业在对安全生产费用进行所得税处理时,可以比照国家颁布的相关的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来进行操作。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只有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合理的并实际发生的”支出才能准予税前列支。高危行业企业按国家规定标准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虽然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关、合理,但并未实际发生支出。在实务中,发生的安全生产支出,属于费用性的支出,直接冲减安全生产费余额;属于资本性的支出,转资时,固定资产要一次性提足折旧。企业在处理税务事项时,通常的做法是,将本年度提取的安全生产费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对于费用性支出,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对于资本性支出,要按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计算各年度应计提的折旧额,分年度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另外,企业还需要注意,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险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接例1,在申报纳税时将本年度提取的安全生产费72 000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填在主表的14行:纳税调整增加额(填附表三);对于费用性支出5 000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填在主表的15行:纳税调整减少额(填附表三);对于资本性支出120 000元,要按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计算各年度应计提的折旧额,120 000×(1-5%)/5=22 800元分年度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填在主表的15行:纳税调整减少额(填附表三)。若该设备符合《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条件的安全生产设备,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100 000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填在主表的28行减:抵免所得税额(填附表五)。

总之,《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关于高危企业生产安全费的

规定是符合客观实际的。高危行业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国际准则概念框架,均不具有负债性质,应当列入所有者权益;同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要防止成本外部化。《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兼顾了上述两方面的要求,对安全生产费的会计处理作了相应调整。但企业应遵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S].国务院令512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S].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3] 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M].人民出版社,2008.

[4]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

篇2

2004年5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下发财建[2004]119号文,要求煤矿按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专门用于煤矿安全生产设施投入;2006年3月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下发财建[2006]180号文,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按照年度销售收入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列入成本,专门用于安全生产投入;2006年12月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又联合下发财企[2006]478号文,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煤炭开采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不执行此规定。

《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第十条规定:煤炭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安全费用时,应将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计算的提取金额,借记“制造费用(提取安全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安全费用)”科目。同时又规定,费用性支出直接冲减安全费余额;形成资产的,在转资时一次性提足折旧。

为了与《企业会计准则》相衔接,《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又对安全生产费的处理做出了新的规定。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在所有者权益中的“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列支,即作为利润分配的一种形式,而不再从成本中列支。

《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则对安全生产费会计处理做出了最新的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计入“4301专项储备”科目。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

二、高危企业安全生产费的会计处理

(一)安全生产费用的计提

计提时借方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贷方计入“专项储备”科目。不同于新准则讲解要求,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以及具有类似性质的各项费用,应当在所有者权益中的“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反映,即借记“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贷记“盈余公积――专项储备”。会计分录为:

借: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

贷:专项储备

(二)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会计分录为:

1.使用安全生产费支付费用性支出

借:专项储备

贷:银行存款等

2.使用安全生产费购置安全设备等固定资产(2009年1月1日开始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借: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当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借:专项储备

贷:累计折旧

(三)注意执行时间

根据《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规定:本解释前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也就是说在《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前,高危企业按照《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等执行的,要按照《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进行追溯调整。

三、高危企业安全生产费的税务处理

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于企业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用如何处理没有相关的具体规定,因此,企业在对安全生产费用进行所得税处理时,可以比照国家颁布的相关的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来进行操作。

篇3

高危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计提范围和标准

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高危行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地热、温泉、矿泉水、卤盐开采矿山和河道采砂、采金船作业、小型砖瓦粘土矿等危险性较小的非煤矿山。国家对煤炭开采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和生产、闭坑及有关活动。建筑施工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等。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的物品,包括军工生产危险品和民用爆炸物品等。道路交通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根据财企〔2006〕478号文件规定:1、矿山企业安全费用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2、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3、危险品生产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标准逐月提取。

高危企业安全生产费管理规定沿革

2004年5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下发财建[2004]119号文,要求煤矿按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专门用于煤矿安全生产设施投入;2006年3月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下发财建[2006]180号文,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按照年度销售收入提取,列入成本,专门用于安全生产投入;2006年12月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又联合下发财企[2006]478号文,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煤炭开采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不执行此规定。

《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第十条规定:煤炭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安全费用时,应将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计算的提取金额,借记“制造费用(提取安全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安全费用)”科目。同时又规定,费用性支出直接冲减安全费余额;形成资产的,在转资时一次性提足折旧。

为了与《企业会计准则》相衔接,《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又对安全生产费的处理做出了新的规定。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在所有者权益中的“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不再从成本中列支,而是做为利润分配的一种形式。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则对安全生产费会计处理做出了最新的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专项储备”科目。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高危企业安全生产费的会计处理

高危行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意义和作用众所周知。如果改在“利润分配”列支,除与《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悖外,也与制定这项支持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政策的初衷相背离。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解决了这一问题。基本和原会计处理一致,只是计提时,在原规定安全生产费应在计入生产成本的同时,确认为负债(长期应付款);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改为,应当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为专项储备。

(一)安全生产费用的计提。计提时借方记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贷方记入“专项储备”科目。不同于新准则讲解要求,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以及具有类似性质的各项费用,应当在所有者权益中的“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反映,即借记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贷记盈余公积――专项储备。值得注意的是,不同于旧规中要求安全生产费用在提取时直接计入负债,即借记制造费用――提取安全生产费用,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安全生产费用。新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贷方应记入“专项储备”科目,“专项储备”不再为二级科目。

(二)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方面。首先,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不同于新准则讲解要求,企业按照安全生产费用实际使用的金额在所有者权益内部进行结转,结转金额以“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余额冲减至零为限。二是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形成固定资产时,不同于前规定要求企业应当按正常购建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计入有关成本费用;在形成费用性支出时,计入当期损益。

具体会计处理分录为:

(1) 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借: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  

贷:专项储备

(2) 动用安全储备支付费用性支出

借:专项储备  

贷:银行存款等

(3) 动用安全储备购置安全设备等固定资产(2009年开始进项税可以抵扣)

借: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

贷:银行存款等

(4)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

借:固定资产  

贷:专项储备

累计折旧

(三)注意执行时间。在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前,高危企业按照《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等执行的,要按照《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进行追溯调整。

高危企业安全生产费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只有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合理的并实际发生的”支出才能准予税前列支。高危行业企业按国家规定标准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虽然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关、合理,但并未实际发生支出。在实际中,发生的安全生产支出,属于费用性的支出,直接冲减安全生产费余额;属于资本性的支出,转资时,固定资产要一次性提足折旧。

篇4

近年来,我国的高新技术产业迅速崛起,已成为国民经济中增长最快、带动作用最大的产业,在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方面起了关键作用。在依靠外部环境改善和国家政策支持谋求发展的同时,高新技术企业如何利用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结合自身的企业特征及运营特点,为企业量身定制一套最优税收筹划方案,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降低企业整体税负,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是每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必须要关注的问题。

一、未雨绸缪――做好前期规划工作

这是作为每个企业投资者首先必须抓住的基本要点,更是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能否成功的关键。

一是要确定有利的产业领域。我国高新技术企业涉及的产业领域很多,有电子产业、机电一体化、生物工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等等,不同领域产业所涉及的税收政策也不尽相同,这就要求投资者认真考虑不同领域税收政策的差异,进行必要的税收规划。

二是要办理必要的资质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往往是建立在企业资质之上,每项政策优惠最终能否获得,关键看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可和审批,其直接依据就是各类资质证书文件。所以,企业应尽快申报自身的知识产权或提前安排以独占使用方式拥有该自主知识产权,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软件企业证书等资质至关重要,这也是税收筹划不得不把握的关键环节。

三是要与税务机关保持良好的沟通。一项税收优惠能否获得,税收筹划能否成功,最终决定在当地税务机关对税收优惠的审批这一关上,这就要求企业的相关财务人员和管理人员时常与当地税务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了解和掌握最新信息,适时调整纳税筹划策略,才能保证筹划的时效性、超前性和成功率。

二、明智选择――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高新技术企业销售、进口货物以及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都必须依法交纳增值税。增值税的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及会计核算健全与否,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虽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权按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享有进项税额的抵扣权;而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享有进项税额的抵扣权,但是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不一定会重于一般纳税人。

首先,最近新修订的增值税条例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6%和4%),将征收率统一降低至3%。同时对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也作了调整,将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应税销售额标准分别从100万元和180万元降为50万元和80万元。该项规定的调整,无疑大大减轻了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尤其是初创期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负。其次,高新技术企业的产品多为高附加值产品,增值率高的可达60%以上,但其消耗的原材料少,因而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再次,企业在暂时无法扩大经营规模的前提下,实现由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的转换,必然要增加会计成本。如增加会计账簿,培训或聘请高级的会计人员等。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由于税负减轻而带来的收益尚不足以抵减这些成本的支出,则宁可保持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最后,企业购入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被排除在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范围外,这无疑加重了利用先进技术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负担,直接影响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总之,高新技术企业由于生产的大多为高附加值产品,这些技术含量高、增值率高的高新技术产品中可以抵扣的进项税的成本含量很低。所以,对于规模不大的高新技术企业,选择为小规模纳税人较合适;对规模较大的高新技术企业一般纳税人,可以通过分立的形式,尽可能降低分立后各自的销售额,使其具备小规模纳税人条件而变为小规模纳税人,从而取得节税利益。

三、降低税基――费用最大化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来讲,原计税工资标准取消,可以按实际支出列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捐赠扣除标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放开,对于内资企业来说,扣除限额得到大幅提升。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在新所得税法限额内,在不违规的前提下,采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即在规定范围内充分列支工资、捐赠、研发费用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尽量使扣除数额最大化,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

例如,新《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结合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特区新办高新技术企业“三免三减半”,西部地区鼓励类企业“两免三减半”的优惠,对于研发费用集中性的投产初期的企业可以做一定的选择,以便能充分享受税收优惠。

四、准确把握――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筹划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企业通过税收筹划可以将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及时、充分享受到位。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新设高新技术企业需经营一年以上,新设立有软件类经营项目的企业可以考虑先通过申请认定“双软”企业资格,获取“二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五年经营期满后,再申请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能获取更大的税收利益;无法挂靠“双软”企业获得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通过收购并变更设立一年以上的公司获取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不同的时期都有许多条款,如:免征增值税、不征收增值税、软件生产企业软件产品的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集成电路产品其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一般纳税人销售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可按6%的征收率计算纳税,并准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等。高新技术企业要具体分析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同税收优惠政策的条款相对照,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

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利于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更是随处可见。举例如下:

一是对于符合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其中对于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作出了规定,因而对于欲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企业必须对研发费用从长计划。

二是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是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是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从税收的角度看比直线法可以增加当年的费用,抵减企业应纳税所得额。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应做好准备,规划好企业的经营范围、研发费用、高新收入、科技人员等关键性的技术点。

另外,高新技术企业在日常核算中也要关注细节。在财务核算上,注意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的差异;避免将资本性支出变为经营性支出;正确区分各项费用开支范围,注意不要将会务费、差旅费等挤入业务招待费;在免税和减税期内应尽量减少折旧,在正常纳税期内应尽量增加折旧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等等。

值得指出的是,税收筹划作为纳税人的一种理财手段,可以为企业节约纳税,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但也存在筹划不当违法偷税的风险。因此,高新技术企业应立足资源优势,不断加大技术创新的投入和产出,遵循科学的税收筹划原则,正确掌握和熟练运用税收筹划策略,才能真正取得税收筹划的成功,为企业创造出较高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M].2006年修订.

[2] 财政部.企业会计制度[M].2006年修订.

[3] 蔡昌.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与运用技巧操作[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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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活动的顺利开展,立足早部署、早安排,联合成立了由区地税局、国税局主要领导为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第23个税收宣传月活动领导小组,加强税收宣传工作的组织领导。为搞好税收宣传月各项活动,我与区国税局多次召开协调会议,围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主题,及时制订下发了《关于开展第23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和《活动安排》,对整个活动过程进行周密的布置安排,对宣传项目进行分解落实、分工协作,形成了齐抓共管和全员参与的税收宣传格局,并确保了机构、方案、项目、经费四落实,为税收宣传活动提供了有力的保证。为营造宣传声势,我局专门制作了20多条税收宣传条幅,悬挂在城区主干道繁华路段两侧,并在城区公交候车台LED屏滚动播出税法宣传标语口号,开展税收公益广告宣传,形成税收宣传亮丽风景线,拓宽税收宣传范围。

二、精心筹备宣传内容,推进税法六进活动

按照活动目标要求,我局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开展了丰富多彩的税收宣传活动。

(一)税法进校园。多年来,我局一直把青少年宣传教育作为税收宣传的重要对象之一,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今年我局继续巩固以往成果,再次在“少年税校”开展了多项税法知识宣传活动。一是邀请“少年税校”学生参观国地税办税服务厅,通过对办税流程、办税服务厅功能介绍,使同学们对“税”如何“收”认识更加具体化。二是局领导与市第十八小学的师生共同举行庄严地升国旗仪式,开展“国旗下讲税法”主题教育活动。三是税务干部与千名师生共同在“我为人人,人人为我,争做小小税法宣传员”条幅上签名、诺言。四是组织税收宣传黑板报比赛、税法宣传征文比赛,局领导为获奖学生颁发奖状及奖品。五是向学校赠送课外书籍、发放动漫宣传资料等,培养小公民从小树立“诚信纳税”意识。

(二)税法进企业。一是结合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组织255户企业法人及财务负责人开展企业所得税知识辅导培训。针对纳税人集中反映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申报、关联交易的填报、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申报等共性问题统一讲解。同时对历年企业所得税年报出现的问题结合现有政策进行重点讲解与辅导。二是局领导还走访调研重点税源企业,宣传“两个所得税法”及税收优惠政策,征求纳税服务、税收征管等方面的意见。三是对吸纳残疾人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企业以及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开展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办理减免税审批(核)。三是税务工作人员徒步到三达公司养殖场,宣传特种养殖税收政策,帮助纳税人掌握税收政策,用足用好税收政策。

(三)税法进机关。为让全区机关干部积极参与到税法宣传活动中来,4月11-13日,举办了区第三届“税务杯”羽毛球赛,以重大赛事为契机,在全区广泛深入地普及税法知识,营造“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的良好氛围。本次比赛云集了来自迪马公司、贝肯能源、三达公司等重点税源企业、区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的16支代表队130多名羽毛球爱好者参加。经过为期3天激烈比拼,区地税局取得团体赛亚军。

(四)税法进社区。税法宣传月期间,我局利用各个社区QQ群传播税法知识,发送二手房交易、房屋出租、下岗再就业等税收政策。在各社区宣传、公告栏里摆放税法宣传资料,与社区共同举办税收书画作品展、手工工艺品展等活动,加强辖区社区常住人口税法宣传教育。

(五)税法进市场。组织干部走上街头,深入区三环市场以及沿街个体工商户中,通过发放税收宣传单、现场讲解、问题咨询等方式,面对面与商户、消费者宣传互动交流,纳税人就自身关心的税收知识提出问题,税务干部及时给予详细解答。

(六)税法进万家。通过“三民活动”工作组走家入户,上门普及税法知识,使税法宣传深入到千家万户。我局王鹏江同志利用驻社区进家入户的优势,积极向居民群众宣传契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方面的知识,为那些想在区购买二手房的外来打工家庭和想买汽车而不知道如何交车船税的群众解答心头疑惑,受到了大家的普遍欢迎。

三、突出办税务实宣传,开展便民春风行动

为适应新一轮税收征管改革需要,我局在税收宣传与辅导培训内容上突出以满足纳税人纳税服务需要和便民办税措施为重点,加强办税务实宣传,提升为公众服务能力。

一是大力宣传网上办税服务厅。针对纳税人,举办了2期网上办税操作培训,就网上涉税申请业务进行了说明,介绍了操作流程,还为部分纳税人提供“一对一”的操作培训,力争使办税人员能够熟悉并应用网上办税功能。针对网上办税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实行预约上门服务,现场帮助解决。针对税务工作人员,围绕《网上办税服务厅业务指南》组织了多次业务培训,对业务流程、工作职责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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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期与递延所得税的确定便称之为对所得税会计的确定。对当期所得税的确认应遵循的原则是,未及时缴纳的所得税均应作为负债进行确认,不管是在当期还是以前的会计期间;对当期或往期超出应缴额的已缴所得税应做为资产进行确认;可抵扣亏损用于往期所得税时,应在亏损发生期间把这项利益作为资产进行确认。

当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是负债的净变动额称为递延所得税费用。所以说,要依据暂时性差异,这样才能确定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者是负债。下面将会对递延所得税的资产或者是负债与国际和美国等进行对比解析。

1.递延所得税负债确认的比较

每个国家的所得税会计规定各不相同,每个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都要作为一种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规定,当然我国也包括在内。不一样的会汁准则对例外情况也都有相应规定。

在国际所得税会计实施当中,以下情况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1)企业商誉。

(2)对单位在买卖里的资产做出的最初确定符合:第一,不属于企业合并范畴;第二,不对会计利润产生任何影响。

(3)对于下属的单位、各分属机构中的权益相关的应税暂时性差异,一定要同时满足下列要求:第一,母公司、股东拥有对该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进行控制的权利;第二,该暂时性差异于未来会计期存在不转回处理的可能性较大。

由上可知,国际所得税会计实施对根据购买法开展公司合并、公允价值计价的资产、商誉发生应税暂时性差异是否作为递延所得税负债给出了具体详细的说明。

依照美国所得税会计实施,不可作为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确定明确列出四种暂时性差异,除在可预见的将来会计期间差异产生明显转回。

中国所得税会计的实施与国外所得税会计实施大体一致,但是仍缺乏相应具体说明。国际和美国的所得税会计实施均对应纳税暂时性区别做列示,而在我国所得税会计施行中,缺乏暂时性差异的案例显示,只对暂时性差异进行定义,尚有改进空间。

2.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比较

所得税资产产生由于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对所得税费用做分期处置。该资产实质也是一项预付费用,如果在当时缴纳的所得税多,那么在将来便可以少交所得税。

关于不予确认的相关规定,国际会计实施中将负商誉重新确定成递延收益,在这期间存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则不可作为递延所得税资产进行确定,因为作为剩余价值,对负商誉进行确认使其账面数额上升;中国所得税会计实施过程里,没有对商誉进行具体规定。美国所得税会计实施没有对该方面相关明确。对于是否对应纳税所得额未来期间作出了充分判断,美国所得税会计要有具体相应规定,国际所得税会计对相同征税主体与同一纳税主体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进行了明确,但中国所得税会计的实施中缺乏明确规定,主要凭借企业经营者的预测与会计人员所进行的职业判断。

(二)所得税计量的比较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适用税率。国际所得税会计包括对递延税款余额的调整,除了存在有关联的信息表明采用另一种税率更加适宜。美国最先开始这项税率的规定,要运用平均税率在确定每个时段的适用税率。中国所得税会计实施资产负债表日,一定要依据将来要收回此项资产进行计量。

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减值。我国与国际所得税实施都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复核减值转回做出同样要求,中国所得税会计实施没有对应纳税所得额充足与否对该项递延所得税发生减值的根据进行细化规范,国际所得税会计实施有这方面的规定。

通过上面对比显示出,无论是国际还是在我国的所得税会计实施中,递延所得税的计量整体上是相似的,在美国所得税会计实施过程里关于计提递延所得税资产估价备抵的规定相比其他两准则更为具体,同时也更具有可操作性。

(三)所得税披露的比较

國内、国际和美国准则都对所得税信息披露有严格要求,CAS18规定内容不全面,这方面可参考IAS12与FAS109:

1.CAS18缺少对所得税费用构成部分的解释,而IAS12及FAS109则有详细列示。

2.所得税费用和会计利润之间的关系信息披露,CAS18缺少相关规定的详细说明。而IAS12当中有具体方式说明:第一,在所得税费用中,同本期应交所得税费之间做出具体调整;第二,在平均实际税率同适用税率间做出调节,采取任何方式都要对适用税率基础相关信息做出公示。

(四)国际比较启发

由以上比较分析可得出中国所得税会计参考了国际所得税会计内容的结论,但与国际上先进所得税会计实施的方法相比,我国还存在一些距离,仍有改进空间。

通过对所得税会计实施内容的国际比较分析可以得到这些结论,中国所得税会计实施在下列几个方面还有进步空间。

第一,关于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对估价进行对比,对发生减值和转回信息进行披露。

第二,对于划分递延所得税资产与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上的分类,依据美国所得税会计实施内容相关规定,应按照有关资产及负债的本质及将来要转回的时间标准,对递延所得税资产及负债具体分类进行断定与归类。以使投资者对企业的经营成果做出更为精准的分析和评价。中国所得税会计实施的内容可参考美国所得税会计实施的该项内容,但对企业提出这样的会计处理要求确实存在一定难度,企业会计人员能力不足,在整体实施中存在困难。

第三,关于所得税费用信息披露。由于各国的税制与经济发展情况存在差异,对所得税披露制定的标准也各不相同。CAS18没有对所得税费用的组成进行详细阐述,可参考IAS12的相关内容。

二、所得税会计实施存在的问题

(一)目标不明确

为了更好地管理企业会计,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纳税。所以在制定所得税会计准则时,详细规定了所得税核算的项目和内容。但由于无法针对每一具体项目进行详尽的描述,只能粗略地对普遍性问题进行统一的规定处理,在实际的所得税征税管理中就会出现难以处理的问题,即无法针对某一特定目标进行规范处理。

(二)缺乏解释性表述

我国的所得税会计准则與国际标准大致相同,然而由于欧美法系与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系的不同,我国缺少国外的判例法来对法条中的具体规定进行补充阐释。就是由于缺乏必要的解释性描述,这样导致企业会计在具体工作中出现问题时,无法全面理解会计准则的要求影响到日常业务中的所得税核算工作。

(三)所得税会计核算程序不规范

1.所得税会计核算存在问题

总的来说,我国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中出现的问题中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所得税会计核算中不同科目间会出现记混的现象。有一些企业没有仔细研究过适应性和配比性的原则,造成了时间上费用列支的次序混乱,最终导致了成本上的不真实和利润的隐藏。

除此之外,一些企业为了隐瞒收入,在购货和销售时故意不进行登记,导致资金不在商品流通环节中被体现。这种隐瞒收入的现象在零售企业中存在的相当普遍。除此之外企业与厂家之间还可以通过返利销售来操控收入。厂家在返利销售时除了有利润返还,实物,产品,配件也可以用来返利。

2.所得税会计处理方面不是很规范

现如今采用资产负债表损益法还是有一定的缺陷,我国会计体制改革正在不断深入,与此同时会计准则也在发生着变化。因此,它们之间的差异也会随着时间的推移愈发扩大。如果依然使用这种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就不符合会计的权责发生制也违背了会计准则。

3.会计人员素质不高及税务干部业务素质差

我国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在日常业务工作的处理中存在素质不高的问题。出现此类问题的原因有:法规制度不够严格,对会计人员与税务人员缺乏规范培养,对其职业的观念不强烈;再就是从法规的制定到实施过程中存在落实不当的问题,这就导致有些相关人员误解了有些法规的含义,使得税务核算与征收方面出现了不少问题;管理体制和征管手段等没有与时俱进,税务干部对会计业务知识掌握不够透彻和税收业务素质不高等。

4.会计处理工作复杂化

除了因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不同导致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所得税的计算过程中,还会受到很多方面的影响比如时间差异等。在企业合并财务报表过程中常常会出现商誉,导致会计处理由简单变为复杂,无疑大大增加了会计的处理难度。

三、所得税会计实施存在问题的完善对策

(一)明确规定目标

由于中国所得税会计准则对所得税会计目标缺乏具体相关的要求,因此这一做法导致很多单位在会计实施的过程中缺乏详细的要求,严重影响会计工作的合理开展。故在所得税会计实施过程中要增加目标中的相关要求,这样会计人员在才能更好的进行所得税会计实施工作,认清哪些事项是自己在平时工作中要小心注意的,促进所得税会计实施工作顺利进展。

(二)增加准则中的解释说明

当前我国所得税会计准则中解释匮乏,但是只有准则具备相应的解释说明,才能更有利于会计人员对准则的正确运用,进而明确自己在实际工作中应如何去合理应用。因此,需要增加对准则中的相关概念的必要说明,并且可以采用具体事例生动说明的方法,这样才能使所得税会计准则达到指定的目的,发挥其应有的功效。

(三)建立统一规范的所得税会计核算程序

针对中国现在的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水平,还不具备企业所得税核算独立的条件。但在一段时期内我国可以采取循序渐进的模式。具体可以大体总结为:将企业财务会计核算作为起点,将核对财务会计所得与计税所得差别为依据,最后要有一个合法的独立的报表。确定企业会计所得与计税所得之间不同之处为此种核算的重点。并且还可在会计账户以外,另外设置能够体现差别额的差异总账,对每一项差异额进行总结概括,能够及时准确地表现出上述差别。要注意每一项差异计入账户的时间,一定要跟记入财务会计其他账户时间相同。当所有条件完善好后,要建立与我国国情相符的所得税核算程序。

(四)加强相关人员队伍建设

1.配备高素质的专职或兼职税务人员

企业会计利润与纳税利润的不同表现在很多方面,将这多种费用进行核算需要巨大的工作量。现如今有些企业出现了企业需纳税利润造假的情况,究其原因,是由于缺乏专职或兼职税务会计人员,最终使国家税源造成了大量的损失。因此国家应对企业一定要配备独立的专职会计人员进行明确的要求。此外建议财政部设置独立的所得税会计报表,并另外设置能够反映企业税款具体情况的账目,这样可以进一步服务税务机关,减轻税务征收的难度。

2.加大培训力度,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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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64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2096-0603(2020)44-0126-02

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召开以来,课程思政从提出到写进教育部文件,逐渐成为高校立德树人、铸就教育之魂的重要理念和创新实践。成人高校作为高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应该投入到课程思政教学改革当中。会计专业担任着培养企业财务工作人员,为各个企业和员工向国家申报纳税的工作,为国家提供各个企业财经数据的工作,因此,加大会计专业的课程思政教育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一、经济法基础课程简介

经济法基础是会计专业学生的专业必修课,是会计初级职业资格考试的必考课程。会计专业设置该课程可以达到课程融通功能,即学生通过该课程学习,既能获得一门课程的学分,获得会计专科文凭,又可以通过该课程学习,参加全国会计初级职业资格考试,获得初级会计证书,双证融通,毕业后顺利走向会计工作岗位。该课程是会计专业的入门课程,主要教学内容包括:模块一:会计法律制度;模块二: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模块三:税收实体法律制度;模块四:税收征管法律制度;模块五: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等相关内容。本课程教学目标是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素养,能自觉遵守各种会计法规、税务法规、劳动合同法规、社会保险法规,遵守会计职业道德,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和自我约束能力;提高学生职业技能,能掌握支付结算中各个单据的辨别和填写;树立依法纳税及时缴纳社会保险的良好意识,为国家及时获得财政收入作贡献。

二、经济法基础课程思政建设的意义

(一)有助于突破会计专业思想政治理论教育集中于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困境

进行经济法基础课程思政教学,将有助于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时间和效果,由于该课程属于考证课程,学生学习积极性比较高,教师在课堂中结合最新的税法和会计法规进行教学,将提高思政教育的时效性,充分发挥课堂育人的主渠道作用,努力将学科、学术等资源转化为育人资源,能够实现知识传授和价值引领的统一,进而推动思政课程向课程思政立体化育人转型,尽力发挥经济法基础课程的育人作用。

(二)有助于带动在职会计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

在成人高校中,部分学员已经成人,成家立业,但由于工作繁忙、家务繁忙、工作压力大,对社会现象有了一些不正确理解,甚至出现负面情绪。所以在成人高校课程中,加入课程思政教学,有助于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为使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促进学生全面发展,针对会计专业的学生,教师在财务会计核算技能教学的同时应结合经济法基础课程的特点选取合适的内容,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和品德教育很有必要。

(三)经济法基础课程有助于带动会计专业其他课程进行课程思政教学改革

万事开头难,会计专业要进行课程思政教学改革,必然需要有一门课程带头进行教学改革。选择经济法基础课程,首先作为专业基础课,在第一学期就进行课程思政教学,在第一个学期就为学生扣好扣子,走正方向,为后续学期开展教学打下良好的基础。在经济法基础课程中,融入课程思政教学,也为其他课程开展课程思政打开了思路。

三、经济法基础课程思政教学的开展思路

(一)教学大纲、教学方案以及设计课程教案等相关教学资源应充分融入课程思政

在制订经济法基础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教案等教学资源时,建立以党员教师为主的课程设计小组,教研组老师集体商量,并请有关专家学者进行指导,研究如何将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等融入各个章节。首先教师要明确课程思政主要工作,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等,引导会计专业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帮助学生树立“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自觉遵守各种财经法律制度,遵守会计职业道德,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和自我约束能力。其次,结合每个模块的知识点和技能点,合理设计教学大纲、制订教学计划、撰写教学方案、合理设计教学方法,增强课程思政的教学效果。

(二)打破传统的章节教学,进行模块式教学

要进行课程思政教学,必须要改变传统按照章节进行教学的方法,会计专业教研组老师经过商量,将经济法基础的教学内容结合课程思政教学需要,按照树立依法治国、遵守职业道德、熟悉操作技能、正确计算税额、依法依规纳税、足额及时缴纳社保等方面,重新设计后的课程包括四个模块:模块一:会计法律制度,主要讲解会计法律制度、会计核算和监督的内容、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设置,会计职业道德;模块二: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主要包括银行结算账户、票据、银行卡、网上支付、结算方式和其他支付工具、结算纪律与法律责任;模块三:税收实体法律制度,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等相关税的法规与计算;模块四:税收征管法律制度,主要讲解税务管理、税款征收与税务检查、税务行政复议和税收法律责任;模块五: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等相关内容。

(三)打破传统满堂灌教学方法,进行案例式讨论式教学

经济法基础课程在课程思政教学中,要打破传统教师满堂灌的教学方式,结合案例教学,将思政内容恰当地融入教学过程中。将会计专业课的知识点、技能点,与价值引导、思想引领、政治方向和思政教育的知识点进行深层次融合,可以结合案例,但要结合课程思政最新要求进行重新编排,也可以结合最新的税法和社会保险改革编写新的案例。

(四)加强技能训练,提高服务技能

在模块二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教学中,针对结算法律中的支票、汇票、本票等票据结算,教师采取复印企业实际票据的方法,结合设计教学案例和数据,让学生上课填写票据,学生互相检查;让学生组成小组,模拟实际工作中出纳、会计、财务经理岗位进行票据传递的练习,通过不断练习,提高学生的技能。

采用实训教学法举例,实训教学案例:在讲解支票章节,让学生练习支票的填写。先给出实训案例公司采购材料,开出转账支票,打破传统教学中给学生具体采购材料的数量单价和金额的方法,给出学生实际工作的发票和空白支票。

(五)熟悉税法计算,依法依规足额纳税和社会保险

在模块三税收实体法律制度,以及在模块五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等相关内容教学中,通过举例讓学生不断练习各种税的计算过程,模拟纳税申报过程,特别是今年社会保险也纳入税务局进行统一征收。让学生遵守法规,及时足额缴纳税款和社会保险款项,为国家获得充足的财政收入和社会保险款,保证社会稳定运行打下坚实的基础。这块内容的学习,也提高了学生的工作技能,树立起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

计算案例举例,以个人所得税为例,针对个人所得税法规,举例如下:2020年1月陈某当月工资18000元,2019年度年终奖30000元。个人承担的“三费一金”2500元,专项附加扣除预扣:子女教育1000元,赡养老人2000元。无其他免税收入。陈某年终奖选择享受过渡政策。

1.30000/12=2500(元),税率为3%。代扣代缴年终奖个人所得税=30000×3%=900(元)

2.累计应纳税所得额=18000-5000-2500-3000=7500(元)

3.累计预缴预扣税额=7500×3%=2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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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8-0240-02

任何改革都需要付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税法的教学改革也不例外。对于教师来说,课堂教学改革并不意味着一定就是探究从来没有用过的新方法,也可以通过对传统教学方法的继承的基础上进行创新,进而突破传统教育框架,去获得理想的教学效果。

一、高校税法课程教学方法继承和创新的两个探讨

(一)“案例式教学法”的创新――“判例教学法”

“案例式教学法”已经倡导多年,并且在税法的教学实践中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但税法课程的案例教学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案例选面太宽、案例没有代表性、案例的实际意义不大等等问题。因此,经典案例的选取,就成为税法案例教学能否成功的关键。由于我国税法体系不完善,所以每每社会上出现新的比较复杂的涉税问题,各地的税务机关便对税收征纳中遇到的这些新情况、新案件加以总结,形成书面文件向国家税务总局进行报告。国家税务总局针对税收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出台相关的政策文件。因此,很多税收规定的出台都是和这些经典的案例密不可分的。这些经典的案例的作用和英美法系的判例非常类似。我们把这些经典案例进行总结,推出了判例教学法。判例教学法的优点在于它既集中了案例教学法的所有优点,又能够使学生对税收规定出台的背景、条件深入了解,全面扎实地了解税收政策的精神实质,进而深刻把握课程内容。例如,在讲授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环节的知识点时,我们就可以把财税字[1994]95号《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环节的通知》的出台,结合相关的案例进行讲解。当时的国家税务总局曾经做过测算,当年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的黄金首饰的交易量不到全国实际黄金首饰交易量的一半,换言之,市场上约有一半交易量的黄金饰品是没有交过消费税的。这是什么原因呢?20世纪90年代中期,正是我国沿海走私活动最猖獗的一段时期,大量的黄金饰品走私入境。几个走私黄金饰品的大案给了我们答案,走私者正是避开了海关环节,逃税进入了内地的黄金交易市场。因此《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环节的通知》的出台,目的在于把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环节后移到零售环节,这样不管是国内生产的黄金,还是走私进口的黄金,都要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款,堵住了税款流失的漏洞。

判例教学法的优点比较突出,但是如果真正应用到教学中,我们还需要注意很多问题。首先,判例库的建立很重要。案例易选,判例难求。教师不是工作在第一线的税务人员,对判例的收集和整理也不够专业。这就要求我们和财税部门,尤其是税务总局的政策法规部门建立紧密的联系,不仅了解出台的新规定,还要收集引发该规定出台的经典判例。其次,教师对判例涉及的环境背景要深入了解,必要时要向当地税务机关及时求证。同时对案例涉及的知识领域也要系统掌握,对案例涉及的问题也要有严密的分析论证过程,这样才能在教学中有的放矢地引发学生思考,取得好的教学效果。最后,在判例的讲授中,应该把判例教学和课堂教学、网络教学和多媒体教学等几个平台结合起来。在讲授知识点时,可以先做个链接,链接到相关案件报道的网页,引发学生关注,再详细阐述判例案件的前因后果,背景过程,最终分析推理出知识点。

(二)传统逻辑教学法的创新――“归谬教学法”

传统逻辑演绎教学法主要是运用教科书,教师讲,学生听,从正面进行演绎推理。就财经类院校的税法课程来说,大多也是这种正面的逻辑推演,即从应用经济学的角度,只要求学生掌握具体的税务概念、税务理论、税务处理方法即可,而缺乏从法学的角度对其具体的原因和实质缺乏系统的讲授。税法课程是一门经济学、法学、管理学等多学科交叉的一门课程。如果从法学的角度看税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就会得到不同的教学思路。法律的主要目的不是扬善,而是防恶,税法也不例外,它仅仅是为行为人的涉税行为规定了道德的底线。根据这一思路,我们总结出了归谬教学法。归谬教学法的核心就是“逆推”和“归谬”相结合。“逆推”就是在讲授课程时,首先思路就要和一般的逻辑推演相逆,从反面也就是行为人不按税法规定作为的前提下进行思考。即在税法教学中,如果发现学生对某一税收规定存在片面或错误的认识,教师可以巧设“误区”,引导学生按原有思路进行思考。“归谬”即让学生进入“误区”后,自己进行归纳推理,而推理得出的结论并不是社会想要的结果,进而暴露谬误,引发学生的思维冲突,从而辨别真伪,从反面角度得出税法之所以这样规定的真实原因。例如在讲授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这个知识点时,很多同学都无法把握视同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款的真实原因。但我们如果从税法防恶的本质出发进行逆推,即如果税法对于“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等视同销售行为,不看做是销售,不缴纳增值税,市场上相关的涉税行为人将如何作为?市场上的企业和个人都不会再选择真实的经济交易,而交易双方都会声称自己是在捐赠,那就会出现很多偷漏税少缴税的境况。而这种局面显然不是我们想要的结果。归谬教学法可以培养学生养成独立思考,善于求新求异的批判性思维习惯,尤其是在税法这种要求经济+法学交叉思维的课程中,更应该在教学实践中重点应用归谬教学法。

二、税法课程教学方法在继承和创新中应注意的两个问题

(一)紧跟税收政策的变化,把握税法课程的时效性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经济发展参差不齐,税源状况也千差万别,这就导致了我国经常出现调整与补充有关税收法律的情况。这些变化进一步导致税法课程知识更新频繁,具有很强的时效性,这就要求主讲教师必须不断地更新教学内容,保证教学内容新颖和正确。尤其是对于学术性和实务性兼备的税法课程来说,如何在课堂教学中同时体现税法学术理论的时效性和实务知识的时效性,就成为税法课堂教学质量保证的关键因素之一。例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3号在最近刚刚出台,对于这个新规定的出台,主讲教师要及时地在课堂上反映给学生,这样学生学习的实务操作才能够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且主讲教师不仅要履行简单的告知义务,而且还要系统的分析:这个规定的出台,意味着中外企业的城建税制统一了,连同中外企业的所得税法合并、房产税法合并、车船税法合并,真正完成了内外税制的统一,完成了全民的国民待遇。这样讲解的话,那就不仅是在讲实务,也是在讲理论,讲经济,使学生不仅掌握了税法现行的规定,也能掌握一种税收思维。形成这种税收思维以后,学生在步入工作岗位后,不管政策如何变,我们都可以做到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

当然,税法课程的时效性确实重要,但操作起来有一定的难度。首先,要给与主讲教师一定的教学决策权。一般一个学期的教学计划都是学期前就已经确定的,但税法的教学计划应该有一定的调整余地。例如在税法教学过程中,可能会有新的重大税收政策出台,教师应有权微调教学计划,插入临时性专题或教学内容,及时对这些热门的财税热点进行说明和讲解。其次,税法课程的时效性还要求教师要随时注意自己知识的更新,随时关注网络、报刊和电视等媒体关于税收政策的最新动态,并把信息及时传递给学生。最后,在教材的选用上,由于税法课程的应用性和实务性,教材应该选用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指定教材,并在教案里中及时补充最新税法知识与政策动向,随时安插新的政策专题,确保教学内容的科学性和连贯性。

(二) 税法教学方法改革必须弹性化

税法教学方法的改革切忌程式化,避免一刀切,要保持一定的弹性。税法教学改革的弹性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要保持税法教学方法的继承和创新之间的弹性。继承和创新都是相对的,同一教学方法的继承和创新是相辅相承的,继承是基础,创新是关键。既不能一味照搬原有方法,也不能完全搬倒重来,而应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学效果为标准有区别的进行改革。例如判例教学法本质上仍旧是案例教学法的一种,是在对案例教学法继承的基础上进行的创新。在税法的教学实践中,就要科学设置两者各自的教学适用空间。在讲授单个的税法重要规定时,可以优先考虑判例教学法,这样能使知识点的讲授更全面、具体和深刻。但如果进行专题式综合教学,判例法就不太适用了。如在进行计算生产性企业所涉及的增值税、消费税、城建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多税种综合练习的时候,需要选用的是经典的自编案例,进行案例式教学。

2.要保持不同教学方法的横向弹性。税法的教学改革一直在推进,新的教学方法不断涌现,这就要求我们在教学实践中正确处理各种教学方法之间的相互关系。每一种教学方法都有自己的适用范围,超出了这个范围,它就可能无效,甚至产生不少困难。面对多种多样的教学方法,除了强调选择的标准之外还有一个优选的程序问题,应该根据教学目标、学生特征、学科特点、教师特点、教学环境、教学时间、教学技术条件等因素选择教学方法和教学方法的适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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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提前筹划宣传内容

税收宣传月是全国税务系统连续17年坚持开展的税法集中宣传教育活动,对普及税收法规和政策、促进依法治税、营造良好的税收法制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今年以“税收?发展?民生”为主题的税收宣传月活动,突出体现了税收在促进科学发展和改善民生中的特殊地位和重要作用,市国税局充分认识到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对推进依法治税、提升征管质量、优化纳税服务和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重要意义,将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作为国税部门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的重要内容,作为税法宣传的重头戏和重点工作摆上议事日程,按照省局安排提前筹划部署,做好充分准备,为开展各项活动打下了坚实基础。市、县(区)局均成立了税收收宣传月活动领导小组,于3月下旬制定了详细周密的实施方案和活动计划,在全面完成省局安排的宣传任务的同时,拟定了“税法宣传矿山行”和“税收服务超市”等6项符合实际的特色宣传项目,分解安排了具体工作任务,将各项责任靠实到相关部门和人员身上,做到了宣传活动有方案、有计划、有检查、有记录、有经费,确保了各项宣传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二、创新形式,丰富载体,扎实开展各项宣传活动

我们坚持“轰轰烈烈、扎扎实实、突出重点、节省成本、取得实效”的原则,在税收宣传月活动中,始终坚持把注重实效摆在首位,既围绕国税中心工作和社会各界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特别是与公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突出宣传重点,又采取生动活泼、丰富多彩、群众喜闻乐见方式进行宣传,促进了形式与内容的有机结合。

(一)启动仪式拉开税收宣传月序幕。3月30日至4月1日,全市各级国税部门在城区主要街道、乡镇集市等人员集中区域广泛开展了第十七个税收宣传月咨询日启动仪式。市国税局和武都区国税局联合在盘旋路、钟楼滩大桥等地设立宣传咨询点进行“点对点”宣传,各县(区)国税局及税务分局(所)在县城和乡镇繁华地段均设立了宣传咨询点,市国税局及部分县(区)党政领导参加了启动仪式。在启动仪式中,全市国税系统共设立咨询点50个,悬挂横幅73条,张贴标语230条,发放政策法规、办税指南、《纳税人周刊国税专版》等资料2万余份,接待群众咨询千余次。启动仪式当天,宕昌县国税局为获得宕昌县国税局为获得“我眼中的税收”征文活动的小作者和组织单位颁发了奖品,官鹅艺术团的演员们专门为宣传活动带来了热情奔放的民族歌舞。西和县国税局向纳税人和群众发放了印制有第十七个宣传月主题和税法知识及各种涉税惠农优惠政策的“税法手帕”1500余条。文县国税局与团县委联合开展了“尊老敬贤争当孝顺好儿女暨税收宣传活动仪式”,进一步增强当地群众对“税收促进发展,发展改善民生”的认识。

(二)“税法宣传矿山行”反响强烈。是典型的资源型城市,来自铅锌等有色金属产业链的税收占到全市国税收入的72%以上,矿山企业税源管理一直是全市国税工作的重点、焦点和难点所在。面对今年有色金属价格下滑带来的严峻的组织收入风险,市国税局在强化征管的同时,利用税收宣传月的有利时机,加强了对全市矿山企业的税收宣传。各县根据矿山企业分布情况,组织税务人员来到处在高山深谷的采矿、浮选和冶炼企业,深入选冶车间和采矿坑道,采取召开座谈会、举办现场辅导班等形式,向企业人员广泛开展税收政策法规特别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宣传,帮助企业健全和规范账务,建议企业正确面对和科学防范市场风险,依法诚信纳税,受到了矿山企业的普遍欢迎。徽县、文县和成县国税局将税法宣传和税源调查相结合,在深入开展宣传的过程中进一步掌握了企业的生产环节、流程和销售情况。康县国税局积极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矿山企业生产面临的问题,帮助企业解决税收、销售等问题,在送税法的同时为企业送去了国税部门的关怀。宕昌县国税局组成宣传调研组,冒着春寒及时将税法送到了在海拔3000米高山上新开业的开源铅锌矿。两当县国税局深入嘉陵江沿岸河滩,对河道采砂、砖瓦窑等非金属矿业主进行了税法宣传辅导。通过宣传活动,有效提高了矿山企业的纳税遵从度,进一步摸清了税源底子,促进了征管工作,初步缓解了有色金属行业税收收入风险。今年元至4月份,全市有色金属行业共完成国税收入12894万元

(三)“税收服务超市”成为纳税服务新品牌。税收宣传月期,市国税系统税收宣传和纳税服务相结合,结合当地实际,更新服务理念,不断创新形式,整合各项服务资源,对办税服务厅标识、软硬件建设、办税流程和文明服务进行了统一和规范,建成了9个税收服务超市,在“超市”内提供税收咨询、法律援助、办税导航、服务订制等特色品牌服务,同时结合举办税企座谈会、政策会等活动,为纳税人和咨询群众提供全方位、多角度和量身打造的个性化服务,受到了纳税人的高度好评。微县国税局对走进税收服务超市的纳税人提供全程导航服务,从排队等候、引导其到对应窗口办事、回答涉税咨询、办理涉税事宜,到向纳税人倒茶、免费提供纸笔等,都做到了有人引导、有人讲解、有人受理。礼县国税局面向纳税人征求服务项目意见,满意率达到99.8%。文县国税局在服务超市建设中实行星级管理,由纳税人、监察员和群众共同打分,对办税服务厅、办税人员和纳税企业进行了星级评比,促进了服务质量的提升。

(四)税企恳谈会突出了征纳互动、共同发展。为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促进国税事业科学发展,成县、武都、礼县等县国税局结合各自实际,组织召开了由县(区)领导、纳税人代表、义务监察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税务干部参加的税企恳谈会,恳谈会以“税收•发展•民生”为主题,税企同坐一堂,坦诚相见,共话发展,深入分析当地区域经济运行走势,正确认识企业生产经营和国税事业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科学应对当前有色金属价格下滑对组织收入工作的不利影响,共同探讨走出困境的办法和措施,努力实现企业增产,税收增收,达到和谐共赢、共同发展的目标。通过召开恳谈会,进一步统一了思想,找准了问题,认清了形势,增进了企业界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营造了良好的税收工作氛围。各县召开的恳谈会还广泛征求了广大纳税人对财税工作特别是税收征管、税收执法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融洽了征纳关系。成县县委书记岳金林、常务副县长郭省军参加了成县2010年财税企业恳谈会并作了讲话。武都区国税局将恳谈会上征求到意见建议归纳整理为呼吁税务部门及时传达最新税收政策和法规、举办征纳双方座谈会和办税辅导培训班、定期组织分行业的税收知识竞赛、加强发票检查等6个方面,并制定了整改落实的措施。

(五)“九式宣传”求细求深,体现特色不拘形式。为了将宣传活动推向深入,不断掀起新的宣传热潮,市国税系统想方设法,拓宽各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使为期一月的集中宣传产生了共振效应。一是手机短信提醒式宣传。和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局联系,征集一批税务干部创作的税收宣传短信,在全市范围内向广大手机用户分批集中发送,同时鼓励税务干部自编短信向亲朋好友发送。徽县、宕昌、康县等县国税局在短信内容中加入了提醒纳税人诚信纳税、按期报税等内容。二是走进农村关怀式宣传。为了体现今年税收宣传月的民生主题,我们组织税务干部深入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场和困难群众家中,送去了税法和国税部门的关怀。结合帮扶工作,坚持开展“春蕾计划”结对帮扶贫困女孩,响应市上号召为农村困难群众捐献了太阳灶。康县国税局支持农村特色产业开发,帮助3户新成立的茶叶生产企业健全了账务。三是征求意见互动式宣传。礼县和武都区国税局向纳税人和群众发放了意见征求表,广泛征求纳税人对税法宣传和办税服务的意见建议和需求,根据反馈到的意见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宣传辅导。四是政务公开告知式宣传。认真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定了公开目录,开通了市局对外网站,设置了局况介绍、办税指南、政策法规、税务动态等6个方面34个栏目,及时更新维护网站内容,认真答复纳税人咨询,广泛开展了网送税法活动。五是文化活动渲染式宣传。在认真组织参加总局和省局举办的征文、flash大赛、短信大赛、税收广告等文艺活动的同时,宕昌等县国税局举办了“我眼中的税收”征文活动,税务文艺表演和书画创作活动,进一步营造了浓郁的国税文化氛围。六是新闻媒体滚动式宣传。与《纳税人》周刊合办了国税专版,在电视台和各县电视台黄金时段滚动播放税收宣传标语,宣传月期间,《纳税人》周刊、《日报》、电视台及各县新闻媒体共采用国税新闻稿件近百篇。编发《国税信息?税收宣传月专辑》三期30余条。七是注重细节随机式宣传。西和县国税局在全县“迎奥运晚霞湖环湖接力赛”向运动员、游客和纳税人发放的“税法手帕”既环保美观,又能增长见识,受到高度欢迎。成县国税局在超市入口和出租车上放置了宣传资料供顾客随手翻阅,让市民感到税收就在身边。八是文明创建形象式宣传。结合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开展了机关作风大整顿和优化纳税服务等活动,进一步整肃税风税纪,以昂扬的精神风貌、文明的办税服务向外界展示了国税部门的良好形象。宣传月期间,一些县区相继被当地党委、政府表彰为“综治、禁毒工作先进单位”、“平安单位”、“义务献血先进单位”等。九是坚持开展常规式宣传。采取咨询辅导、宣讲、张贴公告、散发宣传资料、上门送政策等各种形式,利用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办税服务厅、纳税咨询服务窗口、电子触摸屏、税务公告栏等传统阵地,及时将各项税收政策及各项与人民生活、与企业发展关系密切的税收政策送到了企业、社区、市场、农村、家庭和学校。

三、税收宣传活动的成效及体会

通过扎实开展第十七个税收宣传月各项活动,进一步宣传和普及了各项税收法规和优惠政策,特别是使企业尽快熟悉了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增强了全市各类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提高了纳税遵从度,增强了社会各界协税护税意识和对“税收促进发展,发展改善民生”的深入认识,有力推进了依法治税和“五五普法”工作,提高了征管质量和办税服务水平,树立了国税部门良好形象。今年的税收宣传活动取得了突出成效,我们主要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精心准备,周密部署是基础。在3月中下旬,我局就着手税收宣传月的各项准备工作,相继落实了人员、方案、计划、经费和责任,活动开展后,市局及时进行督促检查,保证了宣传质量。

(二)突出特色,体现实效是目标。我们结合国税实际和地域经济文化特点,大胆思考,积极探索,不断丰富载体,创新形式,宣传活动特色明显但紧紧围绕“税收?发展?民生”主题和国税中心工作,避免了图形式、走过场,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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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与民商法调整的经济关系的区别就在于,后者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双方或者多方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尽管同样受到法律的调整,但并非受到国家的主动干预,在发生纠纷时,由当事人启动民事诉讼程序或者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如房屋买卖、租赁等均属于此类。而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国家认为对于国民经济产生重大影响的部分,因此受到国家的主动干预,例如,产品质量的监管,广告发行、竞争行为的规制等。不可否认的是,房屋买卖中不乏国家干预的成分,而广告发行、市场竞争行为等也不可避免地包含着民事法律关系的因素,也就是说,经济法与民商法之间总是存在着某些交叉,即“灰色地带”。但是,“灰色地带”的存在并不能动摇经济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地位,因为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规范群是客观存在的。

(二)法学专业的经济法教材体系

出于教学考虑,经济法教材的体系与经济法体系并非完全一致。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以狭义经济法为主,教材一般选用杨紫烜主编的《经济法》(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或者杨紫烜、徐杰主编的《经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其体系为:第一编经济法总论(经济法的概念、地位、体系、渊源等),第二编经济组织法(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第三编市场管理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律制度、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票据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编宏观调控法(计划法和统计法、产业法律制度、投资法律制度、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水法、渔业法、节约能源法、煤炭法、电力法、石油法、预算法、国债法、政府采购法与转移支付法、税法、银行法、信托法、融资租赁法、涉外金融法律制度、价格法、会计法、审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对外贸易法),第五编社会保障法。对几所高校的调查显示,学时的经济法课程实际讲授以下内容:经济法总论(经济法的概念、体系、经济法律关系等)以及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水法、渔业法、税法、银行法、信托法、价格法、会计法、审计法和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等。

二、非法学专业经济法的范畴

非法学专业经济法,简称非法学经济法,是为非法学专业开设的,名为“经济法”的公共专业基础课,一般为经济、营销、国际贸易、金融、会计、会计电算化、税务、财务管理、企业管理、投资理财、证券、保险等专业所必修,其教学目的是使这些非法学专业的学生掌握经济法基本原理及基本的市场规则并能解决实务中的问题。因此,该课程也常被冠以“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的称谓。由于法学专业的学生具有一定法学理论的基础,加之“票据法”、“证券法”、“合同法”、“物权法”等专门开设课程,因此,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以狭义经济法为主。而非法学专业的学生缺乏法学理论基础,不可能在一个学期内消化如此大量的专业术语,他们更需要了解一些基本的市场规则。狭义经济法所涵盖的内容并非社会经济生活中最常见的,在某种程度上广义经济法更贴近生活,对于经济实践颇有价值,在教学上突破部门经济法限制的这种安排易于非法学专业的学生理解和掌握,且实践证明教学效果良好。目前,大多普通高校非法学经济法课均如此设计,即采取广义的经济法,并以民商法为主。也就是说,作为公共课的非法学经济法的范畴应是民商法中反映最基本、最常见的市场规则的部分。实际上,非法学专业学生学习广义经济法的基础部分,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自身缺乏法学理论基础之不足。相对来说,公司、合伙、破产、合同、担保、票据、证券等法律规范的技术性、稳定性较强,涵盖了市场的基本规则,适用的工作岗位较广,同时也是学习其他部门法的基础。广义经济法过于宽泛,任何课程也不可能涉及其全部。2011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包括以下内容:法律基础知识,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公司法,证券法,企业破产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物权法,合同法,外汇管理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票据法,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竞争法律制度。2011年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教材包括以下内容:总论(经济法概述,经济法主体,经济法律行为,经济法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公司法律制度,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和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证券法,合同法,增值税和消费税法律制度,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相关法律制度(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外汇管理法律制度,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律制度,财政监督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法律制度)。2011年初级会计资格考试辅导教材包括以下内容:总论(法律基础,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营业税法律制度,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这三种较有影响的会计类(非法学专业)职业资格考试的经济法教材均已不同程度脱离了狭义经济法的范畴,实际上属于广义的经济法。在教学实践中,以民商法为主体的“经济法”课程并未造成经济法概念的混乱,但教材称为《经济法基础教程》更为合理,以区别于法学专业的经济法教材。

三、非法学专业经济法教材的现状及其优化

经济法课程的普及,使经济法教材成为用量最大的公共专业基础课教材之一。由于目前对经济法概念及其体系的认识不同,以及各专业培养目标存在差异,因而各教学单位经济法课的教学大纲差距较大,未形成全国统编教材,教材体例千差万别。目前出版的非法学经济法教材多达上百种,厚的达七八十万字,这些教材大多因过于追求自身知识体系的完整性,而无法顾及某些特殊的需要,导致缺乏针对性和实用性。有的教材章节全面而实际内容简略,则可能面面俱到,哪一部分都阐释不透。如果教材过于全面而详尽,则学生往往选了一本很厚的大而全的教材,但是由于课时所限,许多内容得不到讲授,造成资源的浪费。如果教材偏重于理论研究,讲授过于深入,则可能使所学知识不仅与执业实践相脱节,而且与职业资格考试相去甚远,学生还要通过额外的自学来满足各种需求。广义经济法内容庞杂,非法学经济法教学应选其精华,注重知识性、理论性与实践性的统一,培养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该体系并不是严格部门法意义上的经济法体系,而是基于现实经济生活的需要,按照知识的实用程度取舍、编排,并力求摆脱抽象的理论阐释,而加强直观形象的实例教学。因此,非法学专业经济法的教材,应贴近生活,不追求理论深度,而是注重解决实务中最常出现的问题,这需要章节集中而详细且突出岗位针对性,适于将来的执业需要,并与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等职业资格考试接轨。

四、编写非法学专业经济法教材需注意的问题

(一)教材体例如何构建

根据上述原则,在保持各个专业共性的同时,非法学(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可针对各专业对部门经济法律知识的不同需求实施“模块式教育”,也就是探索建构经济法“公共模块”和“专业模块”体系,这将解决经济法课程内容繁杂和课时有限性之间的矛盾,并体现专业特色。除了工商管理类专业,非法学经济法教材一般设经济法基础理论、公司法、破产法、合同法、担保法、票据法、证券法等章作为“公共模块”。例如,金融类院校,需侧重银行法和保险法等金融法规,可采取经济法基础理论,市场主体及其产生、变更、终止的规范(公司法、破产法),经营活动规范(合同法、担保法),以及金融法规等的体例,具体为经济法基础理论、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企业破产法、合同法、担保法、银行法、票据法、证券法及保险法等十章。对于贸易类专业,可增加知识产权法,等等。这种教材的缺点是普适性差,适用面及出版规模小,增加了成本。但如果教材的普适性过强,则闲置的章节多,同样造成浪费。因此,需要各教学单位加强交流,在满足自身需求的前提下采通用的方案,既保证出版规模,又将闲置章节的数量降至最低,这不仅减轻学生的负担,也降低社会成本。工商管理类专业开设的经济法包括内部关系及外部关系两部分,前者涉及工商管理组织、人力资源管理与劳动、社会保障、财务管理与会计、生产与产品质量、价格、纳税与税收、知识产权等法律制度;后者涉及合同法、担保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竞争法律制度、支付结算与票据法律制度、融资与金融证券法律制度等。

(二)章节如何编排

为介绍广义经济法中的基本市场规则,教材应以现实经济生活中最为常见的法律现象为线索编排各章节,一般遵循经济法基础理论—市场主体—经营行为—金融法规的进路。其中,第一部分可按6~8学时设计,首先介绍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等,使学生对于经济法及这门课程建立一个整体概念;其后增加法学基础知识的比重,包括民事法律关系与经济法律关系的关系、民事法律行为和、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等。这样编排是因为,2006年“两课”改革,缩减了法律基础的课时,非法学专业学生缺乏相应的法学理论基础,而这又是学习以后章节的必备入门知识,只有在第一章进行充分铺垫,后续教学才能顺利进行。例如,尽管“除斥期间”是一个较为专业的概念,但是近年来已逐渐被吸纳入各类非法学专业经济法教材中,因为诸如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保证期间等实务中常见的问题均涉及“除斥期间”的知识。合理编排具有承继关系的各章节有助于教学。例如,关于公司法与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的编排次序,各教材并不一致。按常理都会认为应当按照由简到繁,由低级向高级,即先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后公司法的次序编排,但在教学实践中发现公司法在前效果更优。这是因为在公司法一章中全面介绍了公司的分类及其比较之后,已为下一章介绍后者打下了基础,学生更容易理解和掌握。而且,在随后讲解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的区别及联系也更加顺理成章。新颁布的法律逻辑性极强,教材章节的编排一般按照法律条文的次序。但为方便教学,有时需要另行设计。例如,尽管《担保法》将主债转让与保证责任的相关条文(第二十二至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前,但是教材将保证期间(第二十五至第二十六条)编排在前更利于学生理解,因为主债转让与保证责任涉及保证期间的概念及相关规则。再如,《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了可以抵押的财产,但是该范围极大,且无须学生掌握,需要掌握的是禁止抵押的范围,因为禁止以外的就都是允许的,因此,禁止抵押的财产(第一百八十四条)宜先于企业财产集合抵押(第一百八十一条)及房地产抵押(第一百八十二条)等内容,而安排在可以抵押的财产之后,进行重点阐释。教材作为知识体系,既要避免前后矛盾,又要前后照应。例如,公司法的某些内容,如证券发行、股份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等,与证券法重合,如果由同一作者执笔更便于解决如何侧重的问题。再如,定金既是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方式,也是担保法中的担保方式之一,在编写中应注意统筹。

(三)理论深度与详略如何得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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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型教学的内涵

研究型教学模式,又称研讨式教学模式,是相对于以单向性知识传授为主的教学模式提出的,是教师以课程内容和学生的知识积累为基础,精心创设情景,引导学生充分参与、主动探究,自主地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在研讨中积累知识、培养能力和锻炼思维的新型教学模式。与传统接受式教学模式相比,研究型教学模式是一种新的教学理念和追求,其特点在于:第一,教学目标的转变。研究型教学模式要求在传授知识的同时,注重培养学生的科学素养、科学思维、洞察能力、批评精神、合作精神、敬业精神、严谨作风等,提高学生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第二,师生角色的转变。改变传统教学中以老师为主体的状态,要求以学生为中心、教师为主导,激发学生主动学习,强调师生互动、教学相长。第三,先进教学方法的应用。在课程教学中给学生研究式的学习训练,通过学习讨论、案例研究、项目训练等方法,将学习、发现和探索过程相结合,培养学生批判性和创造性思维能力,提高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评价问题的实际操作能力。

二、《成本会计》课程教学的特点

成本会计是一门理论性、系统性、操作性较强的课程,是会计学专业的一门主要的专业课。学生普遍的反映是成本会计在诸多会计学专业课中最难学。究其原因,主要是成本会计有很多、很复杂的计算方法和公式,而且成本计算过程衔接得非常紧密,一个步骤弄错,后面的计算结果就全错了。因此,学生学习的重点往往都放在掌握成本计算的方法、公式等上面,而忽视了整门课程的主线与精髓,缺乏对知识的系统认识,更不能理解该门课程在整个会计学科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以及与其他会计课程的关系。加上缺少社会实践经验,在学习中,学生只是被动地接受知识,学习热情不高,感觉内容较为枯燥。

三、研究型教学在《成本会计》课程教学中的应用

(一)鼓励学生在学习中探究、反思,培养批判性和创造性思维能力

教师不能满足于吸引学生跟着自己的思路走,让学生被动地接受知识,应该鼓励学生独立思考,多问几个“为什么”,在学习中学会探究、反思,培养批判性和创造性思维能力。例如,在讲费用的归集与分配时,很多教材仍然讲到待摊费用、预提费用的归集与分配,而2006年颁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不再出现待摊费用、预提费用这两个概念,会计科目与资产负债表中也不再出现这两个项目,相关业务形成的结果,应根据新准则的有关规定分别计入相关会计科目中。由此,教师可以引导学生展开讨论:待摊费用、预提费用在企业实际生产经营中发生较多,到底该如何处理?新准则的处理是否恰当?会不会影响成本核算?另外,关于固定资产修理费的处理,新准则也发生了改变,并且和2008年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规定不一样,由此可以要求学生查阅相关资料并进行课堂讨论,从而拓宽知识面,加深理解税法与新会计准则对相关内容处理的差异。对当前热点问题的探讨,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积极性,让学生自己去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在成本会计课程教学中我们发现,学生对各章节内容的理解和掌握并不难,却难以将各章节内容融合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因此,在教材内容讲完以后有必要对整门课程的主要内容进行回顾与总结,如图1所示。

(二)转变师生角色,加强师生互动

很多学生认为成本会计就是计算数据,对概念的把握往往是蜻蜓点水,甚至认为这是浪费时间。疏不知,之所以对很多问题束手无策,正是因为相关概念认识上的模糊不清造成的。学生如果对先前的一些基本概念、理论、程序和方法等能有比较深入的理解和掌握,则以后各章节内容的学习将会容易得多。对某些概念、理论的介绍,我们可以采用研究型教学方法,以学生为中心、教师为主导,实行启发式教学,使学生意识到自己的主体地位,并参与其中、乐在其中。例如,在学习费用的归集与分配之前,我们一般会介绍成本与费用的区别。对此内容,我们可以改变传统“满堂灌”的教学方法,不是由教师即可就公布答案或要点,而是先提出问题,然后要求学生查阅相关资料,通过学生的自学与课堂讨论,引导学生根据已有的知识和经验开展探究活动,帮助学生获取新知识。另外,为了理解《成本会计》课程在整个会计学科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以及与其他会计课程的关系,我们可以引导学生将成本会计与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进行比较,从而对成本会计有一个系统的认识。通过学生的自主学习以及课堂讨论,可以加深学生对相关知识的理解,并且可以建立平等的师生关系,增进师生交流,使教师和学生共同探索、共同研究,做到教学相长。

(三)改进教学方法,注重实践能力的培养

成本会计是一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课程。理论学习我们可以采用自学、课堂讨论、案例研究等来丰富教学内容,使教学形式多样化,实践方面,必须使学生多进行练习和实际操作,增强其应用能力。例如,为了使学生对工业企业的生产活动和成本会计核算过程有一个感性的认识,应组织学生到1-2个比较典型的工业企业进行参观和调查了解,了解工业生产的组织方式和生产工艺流程、成本核算和成本管理涉及的主要部门及各部门的职责、成本核算的工作流程、成本核算过程中涉及到各种主要的原始单据和计算表格、工业生产中的各种术语等,没有条件组织学生进行实地参观和调查了解的,教师可以收集典型案例,向学生进行详细的介绍。另外,在教学中应增加模拟实习,包括手工实习和电算化实习两种方式。通过实践性教学环节,可以使学生更多地了解成本核算和管理的实践技术和经验,一方面巩固了学生所学的理论知识,另一方面培养了学生的业务操作技能,改善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的现象。

四、进一步开展研究型教学的建议

(一)提高教师素养

1、改变教学理念。如果说传统意义上的教学,所谓“传道、授业、解惑”,主要在于解决问题,那么,研究型教学的教学目标则并不在于“解决问题”,而在于“激发问题”。“解决问题”体现的是教师作为教学的中心和主体,而“激发问题”则是通过师生教学过程中的探究流、对话,使教学过程真正成为师生双方共同参与、共同创造、合作建构、共同分享的过程,而不是教师传输、学生接受的单向度的过程。因此,好的教学不是一次性地解决问题,而是通过暂时的解决问题来激发学生提出更多的问题,培养学生的问题意识和探究精神。

2、积极从事科研工作。研究始于问题。对研究问题的提出,要求教师本身参与科学研究,与从事研究的同行有广泛的交流,并且要及时吸收本学科内最新的科研学术成果,来不断充实和更新教学内容,适时地把学生引入本学科知识和科研的前沿。因此,教师不仅要有坚实的基础和宽阔的知识面,而且要有一定的科研水平。

3、不断进行教学反思。在很多教师的观念中,教学就是“讲课”,就是把书本知识传递给学生,这种教学观使得教学过程成为单向度的信息传递,“教”只不过是把书本上的既定知识传授给学生,“学”也只不过是单纯接受教师讲解的知识。实际上,教学过程绝对不是简单的教和学的叠加,也不是简单的接受与传递,而是包涵着反思、建构与创造。教师不断进行教学反思才能加深对教学过程的认识,提高教学实践的水平。

(二)完善配套机制

1、学校应重视对教师的培养。提高教师素养,除了教师本身有这个愿望并去积极努力以外,学校应合理制定教师的培养计划,可以为教师创造条件提供一些培训、派出学习的机会,或给予奖励,一方面培养和提高教师的教学理念、教学方法和教育技术,另一方面激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提高科研水平。

2、建立研究型教学评价体系。研究型教学作为一种开放性的教学形式,其教学活动不能局限于教室和课本,教学的地点可以是多样的,教学的形式可以是灵活的。因此,对教学的评价应该遵循学习过程评价和教学目标管理相结合的基本原则,考核评价的内容应以知识测量为主转向以能力测量为主,考核方式应由原来单一性的知识测评转向对学生的综合性知识技能的测评,应改变过去以笔试成绩为主的方式,结合课题研究、课堂讨论、论文撰写、实习成绩等进行综合考评。

总之,研究型教学还需进一步实践。希望通过更多的研究探索,推动研究型教学的进一步发展与实施。

参考文献:

1、于富生,王俊生,黎文珠.成本会计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2、刘小年,汪辉勇.文科专业研究型教学的三个问题[J].产业与科技论坛,2008(7).

篇12

签订地点:_________

中国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受让方”)为一方,_________国_________市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出让方”)为另一方。

鉴于出让方拥有设计、制造、安装、销售_________产品的专有技术;

鉴于出让方有权,并且也同意向受让方转让上述专有技术;

鉴于受让方希望利用出让方的专有技术设计、制造、销售和出口_________产品;

双方授权代表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就以下条款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1.1 “受让方”:是指中国_________公司,或者该公司的法人代表,和财产继承者。

1.2 “出让方”:是指_________国_________公司,或者该公司的法人代表,和财产继承者。

1.3 “合同产品”:是指本合同附件一中所列的产品及其型号和规格。

1.4 “技术资料”:是指本合同附件二中所列的全部技术数据、图纸、设计、计算、操作、维修、产品检验等资料。

1.5 “合同工厂”:是指受让方使用了让方提供的技术资料进行生产合同产品的场所,即_____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___工厂。

1.6 “净销售价”:是指合同产品的销售发票价格扣除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佣金、商业折扣、税金和外购件等的费用后的余额。

1.7 “技术服务”:是指出让方根据本合同附件四和附件五中的规定,就合同产品的设计、制造、装配、检验、调试、操作等工作,向受让方提供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

1.8 “商业性生产”:是指合同工厂生产第_________台合同产品以后的生产。

1.9 “合同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的双方政府有关当局中的最后一方批准合同的日期。

(注:可根据具体项目的需要增减上述定义)

第二条 合同范围

2.1 出让方同意向受让方转让,受让方同意从出让方取得合同产品的设计、制造、销售、安装、维修的专有技术。合同产品的型号、名称、规格和技术参数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2.2 出让方承认受让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计和制造合同产品,以及使用、销售和出口的权利。这种权利是非独占的,不可转让的权利。

2.3 出让方负责向受让方提供合同产品有关的专有技术和技术资料,其具体内容、数量和交付时间详见本合同附件二。

2.4 出让方负责派遣技术人员来华讲解技术资料,并对合同产品的设计、制造、装配、检验、考核等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技术服务的内容和要求详见本合同附件四。

2.5 出让方负责接受和安排受让方人员在出让方工厂的技术培训,出让方应尽量大的努力满足受让方的要求,使受让方人员能够掌握上述专有技术,受让方人员培训的内容和要求详见本合同附件五。

2.6 根据受让方的需要,出让方有义务以最优惠的价格向受让方提供合同产品所需要的零部件、原料、或标准件等,具体的供货内容届时双方将另行协商签订合同。

2.7 出让方同意受让方使用其商标的权利,合同产品可以采用双方的联合商标或标明“根据出让方许可制造”的字样。

2.8 受让方生产的合同产品经考核合格后,出让方同意按本合同第8.9条的规定返销部分合同产品。

第三条 合同价格

3.1 按照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合同内容和范围,受让方向出让方支付的合同总价为_________美元(大写)。其分项价格如下:

(1)技术转让费_________美元;

(2)设计费_________美元;

(3)技术资料费_________美元;

(4)人员培训费_________美元。

3.2 上述合同价格为固定价格,其技术资料价格为在_________机场交付前的一切费用。

(注:此处的机场应为受让方合同工厂附近的国际机场)

第四条 支付条件

4.1 本合同中规定的一切费用将以美元用电汇(t/t)或信汇(m/t)通过北京中国银行和_________银行支付。所有在中国境内发生的银行费用由受让方负担,所有在中国境外发生的银行费用由出让方负担。

4.2 本合同第三条所规定的合同总价,按下述办法由受让方支付给出让方:

(1)合同总价的_________%,计_________美元(大写_________美元),在受让方收到出让方提交的下列单据之日起30天内经审核无误后支付给出让方;

a.出让方政府当局出具的有效出口许可证影印件一份,或者当局出具的不需要出口许可证的证明文件一份。

b.出让方银行出具的金额为_________美元(大写_________美元)以受让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保函一份,保函格式见本合同附件六;

c.金额为合同总价的形式发票一式4份;

d.即期汇票一式2份。

受让方在支付上述款项的同时,应向出让方提交由北京中国银行出具的金额为_________美元(大写_________美元)以出让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保函一份,保函格式详见本合同附件七。

(2)合同总价的_________%,计_________美元(大写_________美元),在出让方交付完本合同附件二规定的技术资料后,受让方收到出让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后,经审核无误,在30天内由受让方支付给出让方;

a.商业发票一式4份;

b.即期汇票一式2份;

c.交付技术资料的空运单一式4份。

(3)合同总价_________%,计_________美元(大写_________美元),在受让方收到下述单据30天内经审核无误后,由受让方支付给出让方。

a.商业发票一式4份;

b.即期汇票一式2份;

c.由双方签字说明合同工厂性能保证期已开始的证明文件一式2份。

(4)合同总价的_________%,计_________美元(大写_________美元),在受让方收到出让方提交的下列单据30天内经审核无误后,由受让方支付给出让方:

a.商业发票一式4份;

b.即期汇票一式2份;

c.由双方签字的合同产品考核验收合格证书一式2份。

4.3 根据合同规定,如出让方需向受让方支付罚款或赔偿时,受让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次支付中扣除。

第五条 技术资料的交付

5.1 出让方应按本合同附件二规定的内容,数量和时间在_________机场交付技术资料。技术资料运抵_________机场后,其风险即由出让方转移到受让方。

5.2 交货机场的印戳日期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

5.3 在每批技术资料发运后24小时内,出让方应将合同号、空运提单号、空运日期、资料的项号、件数、重量、班机号和预计到达日期用电传或电报通知受让方,同时,将空运提单和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各一式2份航空邮寄给受让方。

5.4 如技术资料在空运中发生丢失、损坏、短缺、出让方应在收到受让方书面通知后30天内,免费补寄或重寄给受让方。

5.5 交付的资料应具有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防潮的坚固包装。

5.6 每件技术资料的包装封面上,应以英文标明下述内容:

(1)合同号:

(2)收货人:

(3)目的机场;

(4)标记:

(5)重量(公斤):

(6)箱号或件号:

(7)收货人代号:

(8)包装箱内应附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2份,并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代号、名称和页数。

第六条 技术服务和人员培训

6.1 出让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派遣技术熟练的、身体健康的、称职的人员到受让方的合同工厂现场提供技术服务,技术服务的人数、专业、任务和内容,在华时间等详见本合同附件四。

6.2 受让方应为出让方的技术服务人员提供入出境签证和在华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出让方技术人员在华的待遇条件详见本合同附件四。

6.3 出让方的技术服务人员在华服务期间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工厂的规章制度。

6.4 受让方有权按照合同规定派遣技术人员或操作工人到出让方有关的工厂进行培训,培训人员的数量、专业、内容、时间和要求详见本合同附件五。

6.5 出让方应为受让方的培训人员提供入出境签证和培训的条件,培训人员在出让方的待遇条件详见本合同附件五。

6.6 受让方培训人员在出让方接受培训期间应遵守出让方国家的法律和当地工厂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考核和验收

7.1 为了验证出让方技术资料的正确性和可靠性,出让方应派遣代表与受让方的技术人员一起在合同工厂共同对合同产品进行考核和验收,具体的考核程序和验收标准详见本合同附件三。

7.2 经过双方共同考核证明合同产品符合附件三规定的验收标准时,双方授权代表应签署合同产品考核验收合格证书一式4份,双方各持2份。

7.3 如果合同产品经考核后证明其技术性能未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时,双方应友好协商,共同研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待缺陷消除后再进行第二次性能考核,考核合格后按第

7.4 条规定双方签署考核合格证书。

7.5 如果第一次考核不合格是出让方的责任时,出让方再次派遣技术人员参加第二次考核的一切费用将由出让方负担,如系受让方的责任,则由受让方负担。

7.6 经过第二次考核合同产品仍不能达到验收标准时,如果是出让方的责任,出让方必须赔偿受让方遭受的有关损失,同时,出让方还应采取措施,消除缺陷,自费派遣技术人员参加第三次合同产品的考核。如系受让方的责任,一切费用将由受让方负担。

7.7 经过上述三次考核,合同产品仍然达不到验收标准时,如系出让方的责任,受让方则有权终止合同,同时按第八条的规定,出让方还应赔偿受让方的有关损失。如系受让方的责任,则由双方协商合同将如何进一步执行的问题。

(注:考核验收的次数可视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八条 保证和索赔

8.1 出让方保证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是出让方实际使用的和最新的技术资料,并保证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及时向受让方提供其改进和发展的技术资料。

8.2 出让方保证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是完整的、正确的、清晰的,并保证能按合同附件二的规定及时交付。

8.3 出让方对合同工厂提供的性能保证期为_________个月,性能保证期的起算和终止时间详见本合同附件三。

8.4 如出让方交付的技术资料不符合第8.2条的规定时,出让方必须在收到受让方书面通知后30天内免费将有关的技术资料航寄给受让方。

8.5 如出让方不能按本合同附件二规定的时间交付技术资料时,出让方应按下列比例向受让方支付技术资料的迟交罚款:

第1至4周,每迟交一周罚款为合同总价的_________%;

第5至8周,每迟交一周罚款为合同总价的_________%;

超过8周者,每迟交一周罚款为合同总价的_________%。

以上罚款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_________%,不足一周时,罚款按一周计算。

8.6 受让方按照第8.5条的规定对出让方罚款后并不解除出让方继续交付技术资料的义务。

8.7 出让方迟交技术资料超过六个月时,受让方有权终止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出让方必须将受让方已支付的全部金额,并加上年息为_________%的利息,一起退还给受让方。

8.8 按本合同第七条的规定,由于出让方的责任,合同产品经第x次考核不合格时则按以下办法处理:

(1)如果由于合同产品不合格导致受让方不能投产,只能终止合同时,出让方应按第8.7条的规定退还受让方已付给出让方的全部金额,并加计年息_________%的利息。

(2)如果是合同产品的部分性能尚未达到验收指标,但受让方仍可以投产使用时,出让方应按以下规定赔偿受让方的损失:

a.合同产品的_________性能指标降低_________%,赔偿合同总价的_________%;

b.合同产品的_________性能指标降低_________%,赔偿合同入门费总价的_________%;

c.合同产品的_________性能指标降低_________%,赔偿金为降低提成率_________%。

(注:迟交罚款和性能赔偿可以根据具体合同的情况,拟增加或减少一部分条款)

8.9 合同产品经考核合格后,出让方同意逐年返销部分合同产品,返销的型号和数量详见本合同附件_________。

第九条 侵权和保密

9.1 出让方保证是本合同规定提供的一切专有技术和技术资料的合法持有者,并且有权向受让方转让,如果发生第三方指控侵权时,则由出让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上和经济上的责任。

9.2 受让方同意在合同有效期内对出让方提供给受让方的专有技术和技术资料进行保密,如果上述专有技术和技术资料中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被出让方或第三方公布,受让方对公开部分则不再承担保密义务。

9.3 出让方应对受让方提供的合同工厂的水文、地质、生产等情况保密,其保密时间应按受让方的要求执行。

9.4 本合同终止后,受让方仍有权使用出让方提供的专有技术和技术资料,有权设计、制造和销售合同产品。

第十条 税费

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其现行税法对受让方征收的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受让方负担。

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其现行税法对出让方征收的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出让方负担。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对出让方征收的预提税将由受让方从本合同第四条的支付中予以扣除,代替出让方向中国税务当局缴纳,然后将税务当局出具的完税凭证正本一份提交出让方,出让方应缴纳的其他税费则由其自己去中国税务当局办理纳税手续。

10.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出让方负担。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1.1 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或严重的水灾、火灾,台风和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双方同意的可作为不可抗力的其他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长履行合同的期限,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11.2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将发生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以电传或电报通知对方。并于14天内以航空挂号信件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进行确认。

11.3 如果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延续到120天以上时,合同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合同的执行问题。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12.1 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通过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则提交仲裁解决。

12.2 仲裁地点在北京,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该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

12.3 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2.4 仲裁中的适用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注:在斯德哥尔摩仲裁时,瑞典法为适用法律;在被诉国仲裁时,被诉国的法律为适用法。)

12.5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或者按仲裁的裁决执行。

12.6 在仲裁过程中除了正在仲裁的部分外,合同的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3.1 本合同由双方授权代表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签字,然后由各方分别向本国政府有关当局申请批准,以最后一方的批准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期。双方应尽最大努力争取在90天内获得批准,并用电传通知对方,然后用信件确认。

13.2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6个月后仍不能生效时,双方均有权取消此合同。

13.3 本合同有效期从合同生效日算起共_________年,有效期满后,本合同将自动失效。

13.4 本合同期满后,双方的未了债权和债务不受合同期满的影响,债务人应对债权人继续完成未了债务。

13.5 本合同用英文书就,一式4份,双方各持2份。

13.6 本合同由第一至十四条和附件1至7组成,合同正文与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7 对一合同的任何变更、修改或增减,须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8 在本合同的执行中,双方通讯以英文进行,正式通知应以书面形式,用航空挂号信件邮寄,一式2份。

第十四条 法定地址

受让方名称: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出让方名称: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受让方(盖章):_________ 出让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附件

附件一出让方银行出具的不可撤销的保函格式

受益人:中国_________公司

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关于贵公司(以下简称“受让方”)与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出让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的有关出让方转让给受让方的_________产品的专有技术金额为_________美元(大写)的_________号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我行应出让方的要求在此开立以贵公司为受益人的金额为合同总价的_________%(百分之_________)即_________美元(大写)的_________号不可撤销的保函。

我行在收到受让方的书面通知,说明出让方在本合同生效后_________个月内,未能按合同附件二的规定履行其交付技术资料的合同义务后15天内,愿将上述金额连同按年息_________%计算的利息一起退还给受让方。

本函自出具之日起开始生效,在_________公司全部交付完本合同附件二规定的技术资料后即告失效。

附件二受让方银行出具的不可撤销的保函格式

受益人:_________公司

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关于贵公司(以下简称“出让方”)与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受让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的有关受让方从出让方引进的_________专有技术金额为_________美元(大写)的_________号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我行应受让方要求在此开立以贵公司为受益人的金额为合同总价的_________%即_________美元(大写)的_________号不可撤销的保函。

合同总价_________%已由受让方事先支付给出让方。

在出让方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而受让方未能按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条件付款给出让方的情况下,我行在收到出让方的书面通知后_________天内,将受让方应付给出让方的有关金额连同按年息_________%(百分之_________)的利息支付给出让方。

按合同第_________条和第_________条的规定,如有任何应由出让方付给受让方的罚款或赔偿时,受让方有权按合同第_________条的规定从任何付款中扣除。

本保函自出具之日起开始生效,在受让方支付完最后一笔付款后即告失效。

备注:选择方案

第三条之一:适用于按提成计价的合同

3.1按照第二条规定的合同内容和范围,本合同采用提成方式计算价格,合同货币为美元。

3.2本合同提成费的计算时间从双方签署合同产品考核合格证书之日开始,按日历年分年度计算,每年的12月31日为提成费结算日。

3.3提成费按当年度合同产品销售后的净销售价格计算,提成率为_________%,合同产品未销售出去的不应计算提成费。

3.4在提成费结算日后10天内受让方将以书面形式向出让方提交上一年度合同产品的销售数量,净销售额和应支付的提成费,净销售额和提成费的具体计算方法详见本合同附件_________。

3.5本合同的技术服务和人员培训费用将按实际的工作日计算,其日工资标准和计算方法详见本合同附件_________。

3.6出让方如需查核受让方的帐目时,应在接到受让方按照第3.4条规定开出的书面通知后10天内通知受让方,具体的查帐程序、内容和方法详见本合同附件_________。

第三条之二:适用于固定与提成相结合的计价合同

3.1按照第二条规定的合同内容和范围,本合同采用入门费和提成费两种方式计算价格,合同货币为美元。

3.2本合同的入门费为_________美元(大写:_________美元),入门费为固定价格。

3.3本合同提成费的计算时间从双方签署合同产品考核合格证书之日开始,按日历年度计算,每年的12月31日为提成费结算日,提成费按当年度合同产品销售后的净销售价格计算,提成率为_________%,具体的计算办法与选择方案一的第3.4条相同。

3.4技术服务和人员培训费用的计算办法与选择方案一的第3.5条相同。

3.5查帐的程序,内容和方法与选择方案一中的第3.6条相同。

第四条之一:适用于按提成计价的合同

4.1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提成费,受让方在合同产品考核验收合格后开始支付。

4.2受让方在提成费结算日后10天之内,应将上一日历年度内合同产品的实际销售量和净销售额通知出让方,受让方在收到出让方出具的下列单据30天内经审核无误后由受让方将提成费支付给出让方:

a.该期提成费计算单一式4份;

b.商业发票一式4份;

c.即期汇票一式2份;

4.3本合同的技术服务费和人员培训费的支付办法详见合同附件_________。

4.4按本合同规定,如出让方需要向受让方支付罚款或赔偿时,受让方有权从上述支付中直接扣除。

第四条之二:适用于固定与提成相结合的计价合同

4.1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入门费的支付办法与第4.2条的支付方法相同,其支付次数可根据具体合同的需要而定,每次支付所需的单据与第4.2条相同。

4.2提成费的支付方式与选择方案一中的第4.2条规定相同。

4.3本合同的技术服务费和人员培训费的支付办法详见本合同附件_________。

4.4支付罚款和赔偿的方法和第4.3条相同。

第十条之一:适用于已与我国签订了避免双重税收协定的国家中的企业

10.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_________国政府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该协定已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开始实施,出让方和受让方均应遵守该协定的规定。

10.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其_________税法和_________税法的规定对出让方征收的_________税和_________税将按避免双重税协定第_________条和第_________条办理。

第十条之二:适用于已得到我国税务当局批准享受减免税待遇的项目

10.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税法的规定,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出让方负有_________税和_________税的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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