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0 15:3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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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我州工业企业有了很大发展,形成了独具特色,门类较为齐全的工业体系。截止20__年底止,全州国有企业及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规模企业)246个,固定资产原值574249万元,完成工业总产值358807万元,工业增加值1243159万元,基本形成了食品、矿产、化工、医药、轻纺五大产业和一批骨干工业产品。工业企业的发展壮大,为推动我州经济发展,增加就业机会,安置农村剩余劳动力,保持社会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但近两年来,我州工业发展出现了新的情况,呈现了下面几个特点:
1、工业发展速度滑坡。20__年,全年实现工业增加值18.7亿元,比上年下降了1.2。全州国有工业及年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非国有工业增加值14.7亿元,下降9。由于受一批重点企业改组改制以及产品市场价格下跌的影响,国有工业生产出现严重滑坡,全年实现工业增加值9.3亿元,下降了18.2,其中,国有大中型企业全年实现工业增加值5.4亿元,下降了26.1。尤其是今年以来,全州工业生产连续出现9个月负增长。1-9月累计完成工业总产值206652万元,同比下降4.38,累计完成工业增加值100544万元,完成工业增加值不变价75180万元,增加值同比下降4.07,据州经贸委预计全州规模工业总产值(不变价)全年只能完成31亿元。
2、工业企业效益下降。20__年全州规模工业共实现产品销售收入35.6亿元,下降了2.4,亏损9963万元,其中,国有企业亏损13318万元。今年1-9月份,全州规模工业共实现利税19938万元,比上年同期下降26.1,实现利润为负6715万元,比上年同期增亏221.8,其中:盈利企业盈利额为7383万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8.3,亏损企业亏损额为14098万元,比上年同期增亏69.3,亏损企业82户,亏损面为33.88,实现税收26653万元,比上年同期下降8.3。亏损在500万元以上企业有4户,龙山卷烟厂亏损4344万元、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亏损2950万元,湘泉集团亏损2316.1万元,三立集团亏损948.7万元。
3、产品结构不合理。一是我州高能耗初级产品比重大,电解锰、电解锌、电解铝、硅锰合金高能耗初级产品的总量已占了全州工业经济总量61.7,其中,电解锰占35.7,电解锌占18.3,电解铝占3.8,虽然今年锰、锌国际国内市场有所好转,但市场仍然非常脆弱;二是低档次饮料产品和白酒产品严重滞销,产量和销售收入大幅度下降,仅湘酒鬼公司今年1-9年月产品销售收入比去年同期下降29;三是畅销名优产品少,数量少,目前我州畅销产品比重还不到10,缺乏市场竞争力。
4、技改项目技术含量不高。1-8月全州共实施工业技改项目32个,累计投入26699万元,全部为矿产品加工项目,且多为初级加工项目,科技含量不高,其中:在建电解锰、电解锌、电解铝,铁合金,硫酸等上游产品项目就达22个,总投资达49750万元,占整个投资69.2。属重复建设项目有:电解锰8个,电解锌1个,硫酸2个,微细铝粉5个,铝颜料3个,硫酸锰3个。重复建设项目多,后劲不足。
5、企业改制进展慢。当前企业改制面临的主要问题有:一是部分改制企业资金紧张,难已整体推进,部分县市由于自身财政困难,无力解决资金缺口问题,使改制工作受到影响;二是去年改制的少数企业,遗留问题多,群众上访多,影响改革推进;三是改制企业普通债务官司多,败诉率大,影响改制工作正常进行。
6、工业经济运行艰难。一是我州多数工业企业处于资不抵债边缘,由于各种原因,企业缺乏造血功能和自我发展能力,过来基本上靠银行贷款维持运转。今年以来,全州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比去年周期减少近5个亿,相当部分企业难以启动;二是能源、特别是电力供应不足。仅花垣县全县电力需求量就在7亿度以上,而实际供电能力仅3个亿,使花垣一些企业无法正常生产,加之,电价与周边贵州铜仁,重庆地区电价比,普遍偏高,企业负担加重。
二、当前扶持工业企业发展税收政策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上述情况我们可以看出,当前我州工业形势不容乐观,从调查情况来看影响工业企业发展的因素很多,就地税部门管理的有关税收政策来看,主要存在下面几个问题:
1、工业企业能享受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过窄。从发达国家的工业化进程看,税收政策对工业企业发展有重大影响,对工业企业税收支持是发达国家税收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并无专门的扶持工业企业的税收政策,只有一些主要由工业企业受益的税收规定,并且散见于各种税法规定或文件规定中。这些政策文件对自治州来讲,针对性不强。自治州作为少数民族地区和西部开发地区,目前能够享受的区域性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包括:"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免三减二"税收优惠政策和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但要享受这些政策并不容易,落实到工业企业,真正能享受到的企业却很少:一是因为我州大部分企业由原企业改组改制而来,不属新办企业;二是可享受西部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主营业务必须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且该项目的业务收入必须占总收入的70以上,范围虽然比较广泛,涉及农业、林业和生态环境、 水利等28个领域,共计526种产品、技术及部分基础设施和服务,但当前我州工业的主导产品大都不属于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主要是高能耗、高污染的项目没法享受。20__年,全州地税系统所管辖的纳税企业享受此项优惠政策的只有6户,减免企业所得税560.2万元,其中:水利、电力4户,83.57万元,化工1户,173.23万元,农副产品精加工1户,303.32万元。政策的覆盖面和影响面很小。还有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只执行到20__年,优惠期很短,而沿海地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却没有时间限制,相比之下,受益期不如这些地区优惠。其次,我州不属于高新技术开发区,一些高科技产品不能享受高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一些农业开发项目,例如老爹公司、喜阳集团没有纳入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支持的名单,不能享受优惠政策。另外,对困难企业减免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政策,也难以发挥政策引导鼓励作用,只能起到减少欠税作用。
2、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面临两难选择。一方面从自治州的工业企业正处于恢复和调整的关键时期,确实需要税收优惠扶持企业发展;但另一方面,国家所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大都是"中央点菜,地方买单",主要由地方财力负担,直接影响所得税财政基数的完成。我州是经济落后的地区,由于收入增量不足,表现得越明显。例如西部开发税收政策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资投资企业,在20__年至20__年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由于中央没有相应的转移支付补偿措施,地方各级政府由于财力紧张,往往感到力不从心,在执行这些政策上压力很大。不执行政策政府不行,执行了保不住基数,中央要相应扣减,得不偿失。出于保基数和收入需要,只好每年加大征管力度,全力确保基数。
3、现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改造税收处理政策直接影响到企业业主投资的积极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固定资产折旧,按照现行固定资产折旧税收政策规定,一般企业的机械设备折旧年限为10年,而我州工业企业采用得主要一些是高能耗,易腐蚀的生产设备,一般投入生产3-5年就需要进行改造或报废,造成受益期与折旧年限的矛盾,使一部分资产价值得不到及时回收,不利于调动投资者的积极性。二是技改固定资产投入,按照政策规定技改项目国产设备投资可抵免企业所得税,但手续过严,门槛过高,表现在:(1)必须是国产设备投资改造。(2)必须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且符合环保政策。(3)要层层上报审批,企业怕麻烦,积极性不高。
4、现行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政策过严。特别是一些有控制指标性费用,存在指标过低,不利于企业发展。如业务费问题,按政策规定销售收入在1500以下按5‰提取,销售收入在15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3‰标准提取,超支就要纳税调整。受市场环境、消费水平、企业拓展等因素的影响,企业的实际开支往往远远超过这个标准;再有计税工资标准问题,按每月800元计算扣除明显偏低。此外,还有捐赠问题,我州是贫穷地区,一些效益好的企业对农村、学校往往实行对口扶贫,直接捐赠的方式,以改善其基础设施,但直接捐赠税前不能扣除,即使通过非盈利性机构捐赠,税前允许列支的比例也非常低,仅为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3%。
5、企业改组改制、债务重组缺乏相应的税收政策支持。企业为消除债务,减轻包袱,在改组改制过程中,常对债务进行重组,即以低于帐面债务数额清偿债务,作为债权方在一定限度内也愿意清偿,死欠呆欠不如现收。但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差额部分债务方必须作收入缴税,给企业改制增添了难度。如花垣东锰集团欠建行贷款本息累计3100万元,通过债务重组以300万得到清偿,差额2800万就应补缴企业所得税924万,这就目前东锰集团的生产经营现状来看,无疑于雪上加霜。
6、现行企业所得税征管体制不利于企业稳定发展做大做强。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少数民族新办企业可享受"免三减二"优惠政策,属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新办企业在享受"免二减三"优惠政策之后,在20__年以前还可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这对新办企业有很大的吸引力,但对一些成型企业扩大生产规模,进行大规模技术改造,上新项目却缺乏政策支持,为了享受新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现已出现一种倾向,一些企业往往从利益出发,采取新铺摊子、上新项目,重新设立公司,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执照等另起炉灶的办法,达到享受新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目的。再有,20__年国家实行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中明确规定:从20__年元月一日起,新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部门负责征管。这一规定一是使企业变相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成为可能;二是使技改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名存实亡;三是给地税征管带来了很大困难,同时也不利于企业稳定发展,做大做强。
7、税务部门服务和管理滞后。一是由于企业前几年不景气,一些税务机关疏于管理,存在重大轻小,重盈利企业轻亏损企业问题,对一些小企业,亏损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或亏损额没有进行及时结算,导致底子不清;二是执行政策宣传不够,优惠政策落实不够;三是执行政策存在偏差,特别是私营企业,按政策规定自20__年起私营独资和合伙企业改征个人所得税,但在实际操作中大部分非独资和合伙私营企业视同个体户进行管理,按收入附征个人所得税,使一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得不到落实。
8、县市地方政府出台文件对企业税收进行减免,给地税部门征管带来困难。例如,一些县市政府规定:改组改制企业视为新办企业;执行企业所得税"免三减二"政策,其时间界定以投资生产后全年计算,中间开业即使超过半年也不作为优惠期;私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自定为3-5年;企业用利润在县内从事扩大再生产、上其它项目允许在税前抵扣;固定资产投资的税费按比例实行"一票制",直接降低了税率;对部分企业在税收上实行目标管理等等,这些政策出台违反了税收政策,既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困难,也不利于正常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
三、扶持我州工业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建议
我州的工业企业发展正处于重要的转折时期,州委、州政府为加快我州工业发展,已出台了一系列重大政策,随着这些政策的逐步落实,随着传统产业改组改制的逐步到位,技改项目的完成并逐渐产生效益以及新项目引进速度的加快,我州的工业将进入一个快速发展时期。作为税务部门如何扶持工业发展,从地税部门的角度提出如下建议:
1、规范工业税收优惠政策。当前各县市 制定的税收政策对公平税负、加强征管影响很大。20__年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进一步做好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征管工作通知中明确指出:近年来,一些地区为发展地方经济,吸引投资,在统一政策之外越权制定了不少所得税优惠政策。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继续这样做不仅不能真正起到吸引投资的作用,而且也不符合依法治税的原则。实施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所得税收入中央、地方共享,地方越权自定所得税优惠政策,还将侵蚀中央收入,削弱所得税收入体制改革作用。要求立即停止执行;另外,国务院也一再强调,即使是地方收入部分,各地也无权减免。建议各县市人民政府对出台的优惠政策进行清理,进一步规范税收政策。从地税部门来讲,要正确处理收入任务与执行政策的关系,树立不执行税收优惠政策也是收过头税的理念,认真落实好所得税优惠政策,西部开发税收政策,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政策以及做好税前列支,弥补亏损审批工作,规范执法行为,保证政策执行到位。
2、用好用活用足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当前要注意用好用活用足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税收优惠政策等,通过用好用活用足这些政策,形成政策洼地,吸引外资,既有利于增加就业机会,也有利于加快我州工业发展。特别是要注意帮助企业搞好发展筹划,大力发展国家鼓励类支持项目,加快产业及产品结构调整步伐,以达到用好用活税收优惠,促进企业发展的最终目的。
淮南市位于淮河中游,面积2596平方公里,是安徽省重要的工业城市,是国家大型能源基地之一。淮南市耕地面积730万亩,总人口246万人,其中:城市人口114万人,农业及非常驻人口132万人,占总人口的比重达到54%。淮南市省级农业龙头企业数量仅为全省平均水平的47%,规模农产品加工企业产值为全省平均水平的33.5%,农业产业化水平较低,农产品收购和加工企业的户数和产值均位于全省后列。
(一)户数及区域分布情况1、户数情况。淮南市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数量较少,占纳税人总户数的比例较小。2014年底,淮南市管辖的具有领购农产品收购发票资格的企业143户。2013-2014年正常经营且领购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企业108户,正常经营未领购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企业25户,非正常经营状态企业12户。正常经营的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总户数的3.34%,皖北部分地市这一比例在20%左右。正常经营且领购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的108户企业涉及行业范围广、类型多。其中,收购农产品批发企业19户,分别为农副产品批发4户,种子批发2户,谷物豆类批发5户,林产品批发8户;收购农产品加工企业89户,分别为米面加工43户,豆制品加工8户,农副食品加工8户,饲料加工3户,食用植物油加工2户,木材加工3户,板材制造3户,食品制造2户,酒制造2户,动物饲养2户,乳制品制造1户,其它12户;正常经营未领购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企业25户,户数分布在6个行业。户数在各行业分布示意图如图1。2、区域分布情况。2014年,按农产品收购批发、收购加工和未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为口径,淮南市国税局对农产品行业的区域分布进行了统计。农产品批发企业19户,其中:淮南市B县6户,C区4户,D区、G区、H区、开发区各2户,E区1户。收购农产品加工企业89户,其中:淮南市B县36户,H区16户,G区12户,D区11户,E区8户,C区4户,开发区2户。未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企业25户,分布在7个县区局。从区域分布情况可以看出,淮南市B县和H区户数最多,分别为49户和19户,占51%,G区和D区均为16户,C区15户,其他区局不足10户。从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的108户企业分布情况可以看出,淮南市B县和H区最多,分别为42户和18户,占56%,其次为G区14户,D区13户,E区9户,C区8户,开发区4户。从行业区域分布情况可以看出,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主要集中在淮南市B县和H区,占淮南市农产品收购加工行业的53.4%。米面加工是农产品收购加工行业中数量最大的行业,且80%以上集中在淮南市B县和H区。豆制品加工行业8户,集中分布在E区、G区、D区、H区。林产品批发16户,淮南市B县和C区各占5户,其余较分散。户数、行业在各区域分布如表1:
(二)税收情况1、总体情况。淮南市是能源工业城市,农产品收购、加工行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处于薄弱位置,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实现的增值税较少,占淮南市收入的比重较低。2014年,正常经营且领购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的108户企业实现销售收入12.78亿元,销项税额1.86亿元,进项税额1.87亿元,进项税额转出3705.26万元,实现增值税1818.6万元。25户未领购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企业实现销售收入3.29亿元,实现增值税847.70万元。133户企业共实现销售收入16.07亿元,实现增值税2666.30万元。2014年,淮南市实现增值税44.34亿元,其中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实现增值税2666.30万元,占总收入的比重仅为0.6%。2、区域税收情况。2014年,农产品企业实现增值税2666.30万元。分行业看,麦秸秆燃料发电886.72万元,乳制品制造737.59万元,纺织品制造401.89万元,木材加工100.04万元,米面加工68.28万元,豆制品加工61.31万元,酒制品55.31万元,板材制造36.12万元,其他231.32万元。麦秸秆燃料发电、乳制品制造、纺织品制造占主要地位,税收占比接近80%。分区域看,开发区实现增值税1176.84万元,G区926.77万元,D区197.71万元,C区106.81万元,淮南市B县和H区合计184.42万元。另外,淮南市国税局对未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农产品收购批发、收购加工企业进行了单独统计,25户企业实现增值税847.70万元,主要集中在开发区局,为845.97万元,见表2。3、行业税负情况。2014年,133户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实现销售收入16.07亿,实现增值税2666.30万元,税负1.66%。涉及18个与农产品相关的行业,销售额排在前列的行业为:米面加工5.9亿元,乳制品制造5亿元,纺织品制造9262.1万元,谷物类批发7889.71万元,麦秸秆燃料发电6493.28万元,豆制品加工3979.31万元,木材加工3546.23万元,销售额较小的为食用植物油加工行业,实现销售额20.69万元。实现增值税较多的麦秸秆燃料发电、乳制品制造、纺织品制造3个行业销售额合计为6.57亿元,实现增值税2099万元,占78.71%。其中,麦秸秆燃料发电行业仅有1家企业,为淮南公司,购入农产品麦秸秆作为燃料进行发电。乳制品制造行业为开发区的2家企业,B公司和C公司,两者是关联公司,B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收购鲜奶,并销售一部分鲜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C,C不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从2012年7月1日起,乳制品行业不再凭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进行抵扣,按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进行抵扣,并实行每年进行结算,这2家企业目前均实行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纺织品制造行业有2户企业,分别为开发区和D区,其中开发区的D公司,购入棉花取得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实行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进行抵扣。农产品核定扣除的核心是以销定产,产品销售出去才允许抵扣购进的相应成本,对防范虚开农产品发票有一定的遏制作用。通过分析税负情况发现,销售额较大的行业税负反而不高,例如,米面加工5.9亿元,实现增值税77.41万元,税负0.13%,销售额居行业首位,税负靠后。谷物类批发7889.71万元,实现增值税0.15万元,税负不到0.01%,销售额靠前,税负居行业最后。林产品批发2989.25万元,实现增值税0.15万元,税负0.01%,税负靠后。扣除以上农产品扣除较规范的3个行业,其他行业销售额合计为9.49亿元,实现增值税567.3万元,税负仅为0.6%。农产品行业税负情况如表3。4、销售额排序情况。2014年,在133户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中,有34户企业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米面加工行业居多,有16户,其中,淮南市B县9户,D区3户,H区2户,G区、C区各1户。乳制品行业2户,均位于开发区。纺织品行业2户,分布于开发区和D区。谷物类批发行业2户,分布于C区和淮南市B县。从销售额统计情况看,超过1000万元的34户企业申报销售额合计14.06亿元,占87.49%,实现增值税2457.04万元,占92.15%。未超过1000万元的99户企业申报销售额合计2亿元,占12.51%,实现增值税209.26万元,占7.85%。由此可见,农产品销售主要集中在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的34户企业,其申报的销售额和实现增值税在90%左右。从税负统计情况看,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的34户企业税负普遍不高,除了麦秸秆燃料发电和实行农产品核定扣除的企业外,大多数企业税负不到1%。其中,13户企业税负超过1%,14户企业在0.03%-0.3%税负之间,3户企业税负为0。5、实现增值税排序情况。2014年,有22户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实现增值税超过10万元,111户企业未超过10万元,占83.46%。超过10万元的22户企业销售额8.85亿元,占53.1%,实现增值税2542.66万元,占95.37%;增值税未超10万元的111户企业销售额7.22亿元,占46.9%,实现增值税123.37万元,占4.63%。由此可见,22户企业销售额占比略超50%,但实现增值税占比超过90%,111户企业销售额占比近50%,但实现的增值税占比仅5%。农产品企业实现增值税主要集中在增值税超10万元的22企业,分布在麦秸秆燃料发电、乳制品、纺织品等行业,其中:E区、淮南市B县、开发区、D区各4户,G区3户,C区2户,H区1户。
(三)农产品企业发票使用情况2014年,108户企业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124324份,开具金额9.32亿元,税额1.21亿元。有25户企业开具金额超过1000万元,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81944份,开具金额6.66亿元,税额8656.4万元,开具金额和税额占全行业的七成以上。其中,米面加工14户,谷物类批发3户,乳制品制造、纺织品制造、林产品批发等各1户。分布情况为:淮南市B县12户,D区6户,H区4户,C区、开发区、E区各1户。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金额超1000万元的25户企业申报销售额7.7亿元,实现增值税512.5万元,税负仅为0.67%。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金额为6.66亿元,占全行业的71.46%,申报销售额7.7亿元,占47.92%。因此可见,25户企业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金额较大,占全行业的70%以上,而申报销售额与之不成正比,占比不到50%。
二、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管理中存在问题
(一)发票用量异常。从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情况看,一些企业发票使用量远远超过其生产经营实际需要。据统计,2014年,淮南市正常经营且领购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的108户企业共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124324份,开具金额9.32亿元,开具税额1.21亿元,户均1151.15份,金额862.96万元。其中25户企业开具金额超过1000万元,开具81944份,金额6.66亿元,税额8656.42万元,户均3277.76份,金额2664万元。
(二)发票开具不合规。2014年,有3户企业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但申报销售额、进项税额均为0。经调查,3户企业销售的农产品为免税产品,因而申报销售额为0,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也未抵扣进项税。由于从农业生产者和其他个人手中购入农产品,取得发票入账较难,企业便以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作为记账凭证。而按照发票使用规定,零星发生业务的农业生产者和个人均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给购货方作为记账凭证。调查中还发现,有2户企业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申报销售额为0,却抵扣了进项税额。
(三)税款抵扣偏大。从该行业进项税额构成情况看,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占总进项税额的比重普遍较大,抵扣税款偏多。2014年,淮南市实际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达到9463.09万元,户均87.62万元,占企业全部进项税额的61.6%。其中25户开具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实际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达到7949.24万元,户均317.97万元,占企业全部进项税额的68.63%。
(四)税负明显偏低。2014年,淮南市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平均税负为1.66%,绝大多数企业税负低于此线。其中,税负0.5%以下的企业76户,占57.14%;在0.5-1%的企业15户,占11.28%;在1-2%的企业14户,占10.53%;在2-3%的企业占15.8%;在3%以上的企业占5.25%。各企业间税负差距较大,最高为13.66%,最低为0。税负较高的企业大多管理较规范,如税负为13.66%的淮南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及实行农产品核定扣除的一些行业和企业,如纺织品制造和乳制品制造等。大多数企业税负较低,1%税负以下的占68.42%。
(五)规模大企业集中度较高。经过对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的34户企业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25户企业两种口径抽取情况进行对比分析,我们发现,销售额和开具发票金额较大的企业集中度较高,这些企业销售额占全行业的87.49%,开具金额占全行业的71.46%。同时,在区域分布上也存在较为集中的现象,以淮南市B县、H区、D区居多,G区、开发区、E区、C区较少,F区无。
(六)监管难度较大。在现行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政策下,对农产品的收购、加工环节予以扣税,并由收购方自行开票、自行申报抵扣,使得增值税内在监控链条被割裂,加大了监管的难度。一是业务真实性核查难。经营活动中,交易方式多为现金,农产品投售人多为自产自销的农业生产者个人,数量众多,籍地分散;收购方的库存农产品品种、规格、价格等差异较大,不易辨别。税务机关难以通过银行结算体系、实地核查等途径确定收购业务的真实性。二是实地盘点库存难。对于品种、规格、等级等因素差别较大,生产耗用进、销量巨大的农产品,税务机关缺乏有效的过程监控手段,难以分类计量和现场盘存,无法及时发现、查处和杜绝涉税违规问题的发生。三是企业产品收购单价是影响企业进项税额计算的关键因素,且收购产品价格由企业自行填开,企业可以采取故意虚增或降低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的方式来调节可抵扣进项税额,税务机关对此难以监控。
三、进一步强化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管理的相关建议
(一)加快推行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取消农产品收购方自行开票、自行申报抵扣的购进扣税法,加快推行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据了解,我省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推广进度在全国位于前列。目前,乳制品、食用植物油、酒及酒精、棉纱加工、精制茶加工、水果和坚果加工已实行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2015年1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面粉、大米、中药饮片、胶合板芯板、胶合板、一水柠檬酸、无水柠檬酸的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范围。2015年起,淮南市将新增米面加工、胶合板制造等核定扣除企业64户,加上已实行核定扣除的6户,核定扣除企业将达到70户,占农产品企业52.64%。通过监控发现,实行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的企业,税负有明显增长。因此,加快推行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凭票扣除法所带来的执法风险。
(二)严格发票管理对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发票限量限额供应制。一是测算加工企业最大生产能力。依据行业生产水平评估其生产能力和销售数额,核定其农产品收购发票最大需求量。二是分析投入产出关系。依据行业物耗等资料,测算企业投入产出比例,再根据销售确定其所需原料数量,以此核定其收购发票用量。对一些季节性收购为主的企业,考虑其生产经营特殊情况,在企业收购旺季,通过超限量购买发票申请的方式,增加其收购发票的供应量,保障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三是对实行核定扣除的企业,仍要加强发票管理。由于进项税额的多少主要受到购进单价、购进数量等因素的影响,这些指标最直观地反映在为购进农产品而开具的发票上,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发票环节的管理,防止纳税人通过虚增购进材料单价、虚增购货成本等手段达到提高核定扣除标准,最终多计进项税额的目的。另外,还应重点审核购进农产品的品种、产地是否合理,收购农产品的数量、交易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是否相符,收购发票的开票量是否异常等,防止纳税人虚开发票。
城市建设是我国城镇化进程深入推进的基础保障,施工企业是城市建设的首要主体,也是我国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拉动力,为国民税收做出了重要贡献。为了建设更多的项目,施工行业的流动性较大,存在不少施工企业跨省经营,即登记注册的地域有别于实际经营地区,这为税收征管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在我国全面深化“营改增”后,新的对跨省经营施工企业的税收征管模式尚且还未发展成熟,因此也出现了不少由于跨省经营导致的税收问题。如在增值税缴纳方面,跨省经营的施工企业需要在项目建设地缴纳一部分增值税,但是由于增值税的预缴税款不能够跨地区互相抵扣,这会影响施工企业正常的现金流,甚至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为了完善跨省经营施工企业的税收征管模式,应当在发现问题的基础上,结合现实情况,采取更具可行性的措施。[1]
一、跨省经营施工企业现有税收政策
目前异地施工项目开票预缴税种及比例列表如下:说明:所有税种在异地预缴的各项税费在公司注册地填列申报表时都可以当作已交税金抵减当期应纳税额。按3%简易计税法计征增值税的项目,增值税在异地须按3%全额预缴,公司注册地填列申报表时据实填列,不再缴纳相关税费。下面就几个主要税种税收政策分别加以详细阐述。
(一)增值税
跨省经营施工企业的增值税计税有两种方式,即一般计税法和简易计税法。前者指的是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可以根据现有税法选择9%的税率计征增值税销项税,预缴比例为2%;后者指的是小规模纳税人或者符合相应规定的一般纳税人选择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预缴比例为3%。这两种计征方法应用的区别在于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就征税流程来看,增值税缴纳有两个环节:预缴环节和申报环节。预缴环节的增值税计算方法要根据施工企业采取的经营模式来决定,申报方法主要是抵扣和差额增值税申报方法。
(二)企业所得税
目前跨省经营的施工企业往往是集团型企业,其异地的经营组织模式一般是通过在异地开设分公司或者建立项目部进行的。如果施工企业在异地开设分公司,则需要办理相应的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分公司和项目部两种经营组织模式下,企业也需要按照不同的税收政策规定来缴纳税款,若是前者,施工企业总部需要按季度计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额,然后按照指标将税款分散到异地的分公司,再由分公司在当地预缴税款,最终总公司清缴税款;若是后者,项目部需要根据建设项目的所在地先预缴所得税税款,再由总部在企业注册地进行汇算清缴。[2]
(三)个人所得税
施工企业对劳动力的需求量大,尤其是跨省经营的施工企业,往往会涉及诸多分包业务,因而处理好不同省份劳动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缴纳对于企业而言也非常重要。个人所得税的“所得”分类较多,涉及跨省施工企业的主要体现在生产经营中的经营所得和员工工资薪酬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公告,经营所得需纳税人自主申报,以年计算,按月或季进行预缴。跨省施工企业需要缴纳经营所得的主体主要为施工项目的包工头和建筑安装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员工薪酬所得中,跨省项目的管理层和技术人员采用全员全额的扣缴申报个税政策,农民工则采用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的政策。
二、跨省经营施工企业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增值税政策问题
受到预缴政策的影响,跨省经营施工企业在增值税缴纳方面遇到了不少问题。首先,预收账款预缴的增值税抵扣时效性不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施工企业收到预收账款后,需到项目施工所在地预缴一部分增值税,或者在企业所在地申报一部分增值税。但是在收到预收账款时,施工企业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也无法获得增值税销项税额,因而容易出现预缴的增值税无法及时申报抵扣的问题,会过多占用企业内的流动资金。其次,预收账款可能会重复缴税。施工企业完工后收到的结算款是工程进度款中扣除预缴账款的数额,但是在开具发票时,无法按此数额开票,因此会导致预收账款部分重复缴税的问题。最后,项目之间预缴的增值税无法相互抵扣。在现有的税收政策下,如果施工企业跨省设立多个项目部,不同的项目部预缴的增值税无法相互抵扣,这也会影响企业增值税抵扣的及时性,会增加企业跨省经营的资金成本。[3]
(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
结合现有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总部直接管理的异地项目部,需按实际经营收入的0.2%就地预缴所得税,而二级及二级以下的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不能够就地预缴所得税。由此,施工企业采用不同的经营组织,预缴所得税税款也会存在巨大差异。若企业的跨省经营是在外省设置项目部,则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预缴企业所得税,若是在外省设置分公司,则二级及以下分公司管理的项目部不能够向所在地预缴所得税。这样一来,可能会出现所在地税务机关与企业对项目部的认定不同,如企业认定某项目部属于分支机构管理,当地税务机关认定其由总部直接管理,最终导致统一税源重复征税等问题发生。
(三)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
2018年新个税法的修改将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调整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这促进了税收公平的同时也对税务机关的征税提出了新要求。在征税过程中,税务机关需要更好地判定纳税人所得来源及性质。但是,跨省经营施工企业普遍存在劳务分包情况,施工企业大量采用农民工,流动性大,这阻碍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所得来源做出准确判断。除此之外,当下的个税政策对经营、劳务报酬、工资薪酬等不同来源的所得界定仍然存在条理不清晰、边界不明确的情况,这也不利于跨省经营的施工企业在实践中缴纳个人所得税。如常见的问题有由于一些农民工在1-2个月内短暂参与项目,企业并未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而农民工从事的临时性工作所获得的薪资被认定为劳务报酬所得计征所得税。
三、跨省经营施工企业税收政策的改进策略
(一)完善跨省经营施工企业的增值税政策
为了避免过多占用企业流动资金和影响税款抵扣的及时性,建议在增值税推进发展的过程中,逐步取消原有的当企业收到预收账款时需预缴税款的规定。同时,建议逐步放开项目之间预缴的增值税项目抵扣,允许异地项目预缴的增值税互相抵扣。如果施工企业在某省的某项目还没有完工,该地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与此同时在另外省份的项目需要预缴税款,则可以用此项目预缴的没有得到抵扣的增值税来抵减一部分税款,如此不仅能够帮助企业减少资金压力,保障内部充足的现金流,也能够帮助税务机关减少工作量。
(二)改进异地项目部预缴企业所得税政策
考虑到施工企业的特性,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相应的异地项目部企业所得税预缴政策。但是就目前的实践情况来看,改政策所限制的预缴范围过于狭窄,会导致不同组织形式适用的预缴政策并不共通,预缴税款存在较大差异。因而,建议在未来税收体系发展的过程中,可以适当改进异地项目部预缴所得税的政策,将所有的异地项目部都纳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之中,如此避免了不必要的项目部组织形式认定环节,也能够使得施工企业项目部所在地的税务机关都参与进税款分配,尽可能地保障公平。[4]
(三)进一步明确个人所得税相关概念界定
自2012年1月我国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后,2013年8月起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并要在“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营改增”税制改革。建筑业“营改增”势在必行。“营改增”在部分行业实行以来,解决了部分行业的税负问题。由于配套改革尚未启动、配套政策尚不明确、增值税抵扣链条还不完整、建筑业管理模式很粗放等原因,“营改增”必将对建筑企业带来深远的影响和巨大的冲击,建筑企业必须积极筹划、冷静应对、才能将“营改增”带来的冲击降到最低。本文通过建筑施工企业面临的税负、财务核算、税收筹划等方面进行了相关分析。
一、营改增对建筑业税负的影响
(一)重复征税,税负过大。税源不足是我国现行税制存在的问题,营业税改增值税能够有效的解决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业重复增值税的问题,从而达到公平税负的目的。根据现行税法有关规定,建筑行业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建筑企业需要按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建筑行业所用的材料、设备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建筑材料,设备已纳的增值税均不能在建筑环节抵扣,因此建筑公司产值里面重复计征了营业税和增值税,属于税制性的重复征税,加大了建筑企业的税收负担。
(二)税务管理难度加大,涉税风险加大。建筑企业的产品具有分散性、单一性的特点,建筑产品的生产地点和企业注册地多数分离,国家对增值税跨省如何缴纳方面的征管体制还没有配套改革。这样,项目所在地和企业注册地税务机关必会争抢税源,企业税务管理难度和涉税风险就会加大;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增是税,需要税务部门提高征管能力,目前“金税”工程建设还只是以省为单位,尚未构筑完成一张全国范围内的严密的结算网络,少数不法分子偷逃税空间客观存在,给企业税务管理增加了难度和涉税风险;此外,建筑企业借用资质投标、挂靠经营中标项目,由于纳税主体和施工主体不一致,在增值税汇缴时无法核对,给企业带来涉税风险。
(三)发票的收集和认证工作难度大。施工企业与传统生产制造企业的业务模式和客户类型差异较大,施工项目分散在全国各地,材料采购的地域也相应分散,材料管理部门多而杂,每笔采购业务都要按照现有增值税发票管理模式开具增值税发票,且材料发票的数量巨大,发票的收集、审核、整理等工作难度大、时间长。按现行制度规定,进项税额要在180天内认证完毕,其工作难度非常大。
二、营改增对建筑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
建筑企业在缴纳营业税时只是在计提和缴纳的环节才进行会计核算,而在改为征收增值税后,还需要进行购入材料的分配、产品的验工计价等多环节进行增值税的会计核算,其核算税金更加具体化、明细化,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下增设了“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等三类科目,并在这些科目下进行相应的项目核算。
(一)对收入核算带来的影响。在营改增未改革以前,建筑企业所需缴纳的营业税的纳税依据是整个工程的造价。而在经过税制改革后,因为增值税属于价外税,所以其缴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整个工程造价。
(二)对成本核算带来的影响。在营改增为改革之前,建筑企业的成本为价税合计额,缴税时需要进行价税的分离,将其分离成为两个部分:实际成本和进项税额。而在经过营改增税制改革后,规定按照所开具的进项税发票和销项税发票相减进行抵扣,抵扣额与购料的供应商是否为一般纳税人和其开具的专用发票类型相关。而我国目前的建筑企业还存在很多小型企业,其开具专用发票的受限,这样就提高了税制改制后企业的税负,进而降低了企业的利润,主要包括建筑材料费,人工费和机械费。
(三)对现金流和利润核算带来的影响。建筑企业在进行营改增后,利润的变化情况取决于其收入、成本及营业税的变化程度。企业现金流的增减和企业整体税负的增减是成反比的。但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缴纳税款多数是根据工程的进度百分比来进行收入的确定并计算应缴纳税款,这使得建筑企业的实际应纳税税额高于所应该缴纳的实际税额,除了营业税以外,应缴纳所得税额也会发生此类情况,这些原因都导致了建筑企业收到整个工程款的进度滞后于工程施工的进度,给企业的现金流带来了严重的冲击。
三、“营改增”对建筑业纳税筹划的影响
根据国税总局、财政部的《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中明确规定,施工企业在“营改增”实施后,所涉及的税种从3%的营业税调整为11%的增值税。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前,施工企业的营业税税收一般是以施工企业所产生的全部收入为计税依据进行征税,并且所采用的税率为3%,而“营改增”实施后,增值税税收主要是通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来进行征税,此时的销项税额一般是由施工企业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依据,而进项税额主要是通过材料购买等方式来产生的增值税发票为依据。理论上增值税税额一般是以施工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
二、“营改增”下税收政策给施工单位财务会计所带来的影响
1.给施工单位会计核算所带来的影响
“营改增”后,施工单位内部的会计核算工作增添了些许新内容,这些新内容的纳入使得会计核算的困难程度不断提高。突出表现在:首先,某些会计科目前后发生变化。“营改增”贯彻实施前,施工单位开展营业税核算主要运用的是“营业税及附加”、“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营改增”贯彻实施后,施工单位被限制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之下对增值税进行核算,并且在这个科目之下又增添了“进项税额”、“已交税金”、“进项税额转出”以及“销项税额”等明细科目,这虽然使得施工单位的会计核算内容更为精细、完整,但同时也增大了施工单位会计核算工作量。其次,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发生变化。“营改增”之前,对于营业税,其核算过程相对来讲是非常简单的;“营改增”贯彻落实后,施工单位被限制依据真实情况对全部收入、成本进行列支,并对与增值税相关的每一项明细科目进行精确核算。
2.给施工单位税负所带来的影响
“营改增”贯彻实施后,许多满足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施工企业,开始运用增值税税率百分之十一开展增值税核算。在理论层面上,“营改增”的贯彻落实实现了对施工单位反复增税弊端的合理消除,这有助于降低其税负负担。然而,从现实实践层面上看,在多方面因素的强烈影响下,许多施工单位逐渐陷进了税务负担不降反增的尴尬困境。在日常的经营中,施工单位所承担的成本往往涉及大部分行业,并且成本的构成也十分复杂,在“营改增”全面落实后,如果未能够对成本进行科学、高效分配、核算,税务负担不增反降现象就不足为奇。具体原因:在对施工单位的成本构成进行详细分析后发现,占比较大的有劳务成本、薪酬成本,这些难以在税法的允许范围之内开展进项税额抵扣操作;在施工单位上游的企业中,以小规模纳税人为主,虽然该部分的小规模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在新的税法政策下,抵扣所依据的也仅仅是百分之三的税率。在施工单位难以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足额取得时,施工单位能够抵扣的全部进项税额将会大幅度降低,从而使得施工单位面临的税负风险也逐渐增加。
3.给施工单位财务指标所带来的影响
在对施工企业进行资产核算过程中,通常是把原价扣除11%后所产生的增值税录入到账面上,这样可以使资产的账面金额小于营业税之前的金额。众所周知,增值税是价外税的一种,营业税是价内税的一种,“营改增”后,施工单位财务指标受到了较大影响。突出表现在:首先,给资产负债率带来的影响。在对国家税收体制进行改革之前,含有资产价值的进项税额一般不应该计到应交税费中。“营改增”贯彻落实后,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的一种,因此含有资产价值的进项税额应计到应交税费中,这使得施工单位资产账面价值逐渐降低,负债的金额逐渐增加,从而造成单位的资产负债率逐渐提高。其次,给单位的经营指标带来的影响。施工单位通常会于年初对各项经营指标进行下达,从而对经营者工作的积极性进行调动。过去在对营业税进行缴纳时,单位产值的指标中含有税金,而在“营改增”之后,产值内将不再含有税金,这有利于单位提高对考核指标调整的重视程度。
4.给施工单位利润带来的影响
伴随着“营改增”的逐步实施,施工单位在纳税环节上增添了新的内容。即将营业税改成增值税,给单位利润带来了较大影响,主要表现在下面两方面:首先,施工单位以往所缴纳的营业税是价内税的一种,该部分的税款能够在计算所得税之前对其进行扣除,这样一来,单位税务将逐渐降低。增值税是价外税的一种,该部分的税款不能够在计算所得税时对其扣除,这样一来,单位税务将逐渐增加,最终使得当期的利润不断下降。其次,“营改增”全面实施后,施工单位收入确认的时点发生较大改变,这也影响了当期预期利润的实现。因为“营改增”对施工单位的税收政策要求是企业在计算所得收入时,必须将所得收入换算成为不含有税的收入,这必定会使得单位经营利润逐渐降低。
三、基于新型的“营改增”税收政策施工单位的合理应对策略
1.对发票管理工作进行加强
增值税专用发票往往充当企业开展进项税额抵扣的不可或缺的凭证。因此,伴随着“营改增”的贯彻实施,施工单位应提高对发票管理工作的重视,并对发票管理制度进行建立健全。首先,在对合同进行签订时,应将发票开具、送达时间以及假发票开具责任等条款合理地加入到合同中。另外,应对发票保管制度进行建立,委派专业人员对增值税发票进行管理,从而避免发票损坏、丢失等现象的大量出现。除此之外,加强对发票管理工作的重视。施工单位在得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在十八个月内对认证、抵扣工作进行完成,避免由认证过期而引发的税款难以抵扣问题的频繁发生。
2.对税收筹划工作进行加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促进我国高速公路建设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05年6月1日起,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统一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税收促进工业企业节能减排的机理
外部性与庇古税税收作为直接作用于微观经济主体的政策工具,主要通过矫正企业经济行为的成本与收益状况,引导企业目标与社会目标趋于一致。节能减排税收政策是促使企业能源使用和污染物排放行为的外部性内在化的重要经济手段。从成本—收益分析看,企业节能减排的成本一般全部由企业承担(即无外部性),而节能减排的收益则较复杂。节能减排的收益可分为经济性收益和资源环境性收益。经济性收益,是指节能减排能给实施企业带来的直接经济收入,如节能收益、资源和废弃物再利用收益等;资源环境性收益,是指企业节能减排带来的资源环境状况的改善,如大气、水和土壤中污染物的减少,生态平衡的有效维持和改善,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开发利用等。对企业来说,经济性收益是内在的,但资源环境性收益则存在着明显的外在性,但企业却未得到额外的补偿。由此可见,企业节能减排的成本付出与收益获取是不对称的,正外部性明显。节能减排的正外部性将导致实施企业的不作为,尤其在控排污方面,将导致污染排放量超过社会最优水平。对此,庇古在《福利经济学》(1920)中就提出了政府应对排污者征收与其排放污染物量和外在危害程度相适应的税收,即庇古税(Pigou’stax)。对生产企业来说,单位产量的庇古税应至少等于其外在边际成本,才会抑制生产者的污染排放行为。制定和实施有利于工业企业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是对庇古税进行科学的制度化设计,目的是为了有效降低企业的节能减排成本,增强其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以达到其与行业内非节能减排企业竞争中的有力地位,从而引导整个行业的节能减排化。能源税、资源税、环保税等税制对企业节能减排的作用主要体现在:第一,税收通过影响工业企业收入,对企业生产的节能减排化间接发挥作用。例如,企业所得再投资项目是否是节能减排项目,决定着能否享受所得税的减免,这会大大影响企业在节能减排项目与非节能减排项目上的决策取舍;足够高的排污税通过加大企业排污成本降低了企业收益,迫使企业进行节能减排。第二,在实行节能减排的企业中,节能减排的效果有着明显的差异。针对不同节能减排水平的企业实行有差别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利于节能减排整体水平的不断提升。第三,对不同资源稀缺程度与环境效应的能源实行不同的资源税率,会引导企业尽量使用低污染能源、可再生能源,以缓解能源与环境危机。
一、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战略地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公认的巨大成就。中小企业在此进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具体表现在:
1.中小企业成为我国经济持续快速稳定增长的重要推动力量。中小企业量大面广,广泛分布于许多领域,是一个十分庞大的企业群体。截止2004年,我国工业企业登记注册数1375263家,其中,中小型企业占99.84%。2004年,中小型工业企业资产总额、工业总产值、主营业务收入分别占全部工业企业的67%以上,利润总额占全部工业企业利润总额的57.6%。2000年至2004年中小型工业企业在全部工业企业中的比重指标如下图所示:
此外,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经济快速增长中,工业新增产值的76.6%是由中小企业创造的。当前,我国食品、造纸和印刷行业产值的70%以上,服装、皮革、文体用品和塑料制品、金属制品行业产值的80%以上,木材和家具行业产值的90%以上,都是由中小企业创造的。中小企业在扩大出口方面的作用也不容忽视。近几年来,在我国出口总额中,中小企业约占60%。上述数据表明,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总量中占据半壁江山,是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2.中小企业成为安置就业的主体。中小企业大多数为劳动密集型企业,容易吸收较多的劳动力,能够充分利用劳动力资源,吸纳就业。2004年,中小型工业企业年平均从业人员7926万人,占工业企业全部从业人数的85.19%;商业零售业占90%,建筑施工业占65%以上。另外,中小企业在吸纳安置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分流人员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已经成为解决我国就业和再就业问题的主要渠道。因此,中小企业对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3.中小企业成为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和地方财政的重要来源。我国中小企业是地方经济的重要基础,构成了县级经济重要支柱和地方财政的主要来源。中小企业完成的税收占我国全部税收收入的43.2%,各级地方财政收入的80%来源于中小企业,因此,中小企业的发展对缓解地方财政困难、保持社会稳定、提高居民收入水平都具有重大的意义。
4.中小企业发展有利于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结构优化、推动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前,我国正在进行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与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规模上的优势,使得改革成本较低,操作较便利,影响范围较小,新机制进退较容易。这些特点使中小企业成为我国经济结构调整的试验者和推动者,同时也成为市场经济改革中重点、难点的突破口。同时,中小企业改革,能为创造出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和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局面提供宝贵的经验,逐步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二、现行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与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相比,它在国家财政税收政策中所得到的重视程度是远远不能相比的。税收政策是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杠杆,对于调整经济结构,体现国家宏观发展战略都有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现行的税收政策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方面还有待改善,具体表现在:
1.政策目标不明确,支持力度不够。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侧重于减轻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忽视了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培育。政策的制定既没有考虑中小企业自身的特殊性,也没有考虑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的问题,而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提高正是中小企业生存发展的首要问题,应该是政策扶持的重点。现行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在这方面的扶持力度显然不够。
2.税收优惠量过大,难以规范和系统化。税收优惠的管理权限虽集中在中央,但实际操作中,许多地方各级政府为了吸引投资企业、发展本地经济,仍以种种形式和手段,越权减免税,使税收优惠规模难以控制。优惠内容多、补充规定散,而且政策调整过于频繁。这不仅导致了税收的大量流失,提高了税收的征收成本,而且也影响了中小企业长期发展战略的制定。
3.税收优惠偏重于直接形式,以减免形式为主,很少运用加速折旧、加计扣除、投资抵免等间接优惠形式。优惠对象也仅限于取得收益的企业,而且一些税收优惠是以所有制性质和企业属地来界定优惠对象的,没有真正体现公平税负、平等竞争的原则。间接优惠方式运用较少,不利于鼓励中小企业对投资规模大、经营周期长、见效慢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交通能源建设、农业开发等项目的投资。不利于提高税收优惠的效益。
4.税收优惠政策设计不合理。我国目前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由于设计不合理,效果不明显,没有真正起到鼓励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例如,企业所得税实行的18%和27%的优惠税率,由于采用了全额累进税率的设计,使得两档税率的临界点近税负增长过快,税负不合理,抵消了低税率的作用,使中小企业的税后收益降低,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中小企业增加投资、扩大规模,影响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5.税收优惠的范围不科学。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中小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较多,拉大了沿海发达地区与经济落后地区的发展差距,不利于地区经济的均衡发展。
6.现行优惠政策导向不明,不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税收优惠政策应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要体现鼓励、允许和限制精神,引导中小企业的资金、资源流向国家亟需发展的产业,而现行的优惠政策未体现导向性原则。
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设计
1.建立和规范中小企业税收优惠的法律、法规。对目前正在执行的一些优惠政策进行清理、规范和完善,并逐步建立起统一明确的以中小企业为受惠对象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要体现企业公平、税赋平等、税负从轻、便于征管、促进发展的原则。以增强政策的规范性、稳定性和透明度,使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具有有效的法律保证。
2.实施遵循适度原则和经济效益原则的税收优惠政策。一要尽量大幅度减少优惠总量,对需要保留的优惠政策,必须经过充分的科学论证,突出优惠重点;二要调整税收优惠方向,由以区域优惠为主,转向以产业优惠为主;三要转变优惠形式,尽量减少定期减免税,多采用间接方式,如加速折旧、加计扣除、税收抵免等多种形式,以提高经济运行效率,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3.提供政策咨询,加强税收服务。当前税务部门应适时纠正服务上“重大轻小”的倾向,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税收宣传和纳税辅导,及时为中小企业办理涉税事宜,积极推行对中小企业的税收制度,充分发挥税务机构的作用,尽量减少纳税人因为不了解纳税细则而造成的纳税申报中的失误。同时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税务中介机构的管理,提高税务水平,减轻中小企业涉税负担,从而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4.坚决清理不合理收费。(1)要给中小企业经营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必须进行政府部门的改革。目前中小企业负担的各种收费太多,关键是要端正政府的行为,一切违法乱纪的行为都必须坚决打击,同时呼吁社会各界予以监督。(2) 要加快“费改税”的步伐,明确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的费用都应主要由税收来承担,不应再向使用单位或受益者收取额外费用。取消名目繁多的各种收费,而由政府一次性征收,杜绝各部门、各方面向中小企业乱摊派的行为,切实减轻中小企业的负担,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3)要降低小企业的进入门槛,简化新成立小企业的审批手续,降低登记费,对最低注册资金的要求应降低,同时,对小企业的各种报表在时间和内容上要予以简化和规范化,以利于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5.提高中小企业的税后收益率。与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缺乏吸引外部投资的能力和进行股权融资的机会,融资渠道受到限制,所以内部融资对中小企业来讲意义重大。恰当的税收政策可以提高中小企业的税后收益率,增强其内部融资能力。
6.支持中小企业人力资源开发。人才缺乏是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的又一大难题,与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对人才的吸引力较低,培训员工的意愿较低。在提高中小企业对人才的吸引力,降低员工培训成本,增强培训员工的意愿等方面税收政策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马海涛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分析.财会月刊,2005年 08期
“十一五”规划强调走自主创新之路,把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作为实现“十一五”规划发展目标的战略重点,是针对当前中国经济发展的现实做出的重要战略部署。西方经济学认为政府对社会经济的干预具有其必要性和必然性,税收政策作为重要的调控手段和方式,对实现城市工业集约型增长方式转变应该也必然要起到积极作用。
一、集约型增长方式是城市工业发展必然选择
马克思在其著作《资本论》中将经济增长方式可归结为扩大再生产的两种类型,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内涵扩大再生产和外延扩大再生产。现在经济学界结合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实践给予的解释是按照要素投入方式划分,将经济增长方式大体分为两种:一是通过增加生产要素投入来实现经济增长,即依靠增加资金、资源等要素的投入来增加产品数量等粗放型增长方式。二是通过提高生产要素质量,优化配置和提高利用效率来实现经济增长,即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的素质来增加产品数量和提高产品质量等集约型增长方式[1]。就我国现实而言,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已成为我国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问题之一。
据资料显示,城市工业粗放型增长方式还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国内一些城市倾向于走工业发展道路,然而工业却基本依赖于外延型、粗放型的扩大再生产。各地政府往往偏好追求GDP产值和税收增长而忽视就业的增加,企业偏重于追求规模扩张而忽视质量与效益的提升。走工业强市成为国内许多城市追逐的目标,但是技术创新能力低,新兴工业发展缓慢,生产成本外部化明显,城市间存在工业结构趋同现象和特征。在“十一五”规划中,许多城市将钢铁和运输、汽车产业作为本市支柱产业,一方面导致各城市专业化分工协作程度较低,另一方面造成了低水平重复建设,制约现产业集聚效益和规模效益的实现[2]。城市作为国民经济和全国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主体,其工业必然要经历粗放型增长方式向集约型增长方式的转变,集约型增长方式是城市工业发展的必由之路。
二、税收政策与城市工业增长的关系
城市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既是一个需要多方配合的复杂系统工程,又是一个渐进的历史过程。其中,财税政策的选择、制定和调整,对于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对工业发展具有积极引导和激励作用。一些税收支出手段的运用,可起到定向引导企业行为以及调整企业投资意愿及投资结构的作用[3]。企业所得税率的高低影响企业投资者的投资选择,对企业利润课税必然会影响其可支配利润,降低本行业投资能力,但是从宏观调控角度来看,通过所得税率的调整可以引导企业投资方向和调整产业结构及投资规模等。此外,税收对工业企业资源配置有着明显影响。国家通过税收的开征和调整影响经济资源在城市产业、行业和产品间的分配,从资源配置低效率行业向高效率的行业转移,刺激企业实现集约化生产经营。考虑到税收对企业投资与资源配置影响,通过国家税收政策和税制改革,必然会在转变城市工业集约型增长方式过程中起到积极的效果[4]。
然而,现行税制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当前,中国实行的以间接税为主的税收制度,各级税收更多地与增值税、营业税等间接税挂钩,而增值税、营业税与生产规模直接关联。对GDP产值目标和税收目标更高的追求,客观上引导各级政府多上投资项目、多铺摊子。因为只有多上投资项目,扩大生产规模,增值税、营业税等才能随之增加。因此,企业也必须扩大投资规模,重复增加项目来“配合”政府的政绩考核机制,忽视本地资源和环境的承载能力,竞相采取优惠政策招商引资,导致一些城市工业结构趋同。这种与生产规模挂钩的税收制度刺激了粗放型、外延型的增长方式。
此外,资源税税率长期偏低,资源税无法有效发挥调节作用。进入后工业社会,发达国家对资源的开发利用步入成熟阶段,表现为许多国家普遍征收较高的资源税。我国较低的资源税不能充分反映资源要素市场供求关系、稀缺程度的价格形成机制,导致许多资源的价格过低,造成了严重的浪费。在城市环境保护方面,工业企业环境污染成本外部化,污染成本往往由社会公众来承担,环保各项收费较低,远远不能补偿污染治理成本。同时,在税收和信贷上也缺少对资源节约型企业的鼓励和激励机制[5]。
三、改革税制引导城市工业集约型增长方式转变
从本质上看,城市工业增长方式转变的难点和问题,与全国工业增长方式转变是一致的。加速城市工业增长方式转变,必须对现行税制的进行适当改革。
改革现行税制,建立以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直接税为主的税收制度。这种税制有助于引导各级政府更加重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更加重视个人收入的提高,激励集约型、效益型经济增长方式。直接税为主的税收制度可以引导和激励工业企业选择经济效益较高的行业,污染严重的企业就会注意产业转移和企业自身结构调整,优化内部管理,避免出现环境污染成本外部化。同样,对于支持城市环保政策的工业企业要予以适当的税收优惠,或者一定的财税补贴,建立起环保型企业的激励机制。
适当提高资源税税率。目前我国资源税税负低,一方面表现在征税范围比较小,另一方面也与当前资源税“从量计征”的征税方式有关。在一些领域中,超强度开采、粗放式利用自然资源的现象屡见不鲜。为科学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建立资源节约型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推进资源税改革已势在必行。资源税税率的适当提高对城市工业企业形成较大成本压力,企业必须重建成本约束机制,合理和有效地利用经济资源,减少不必要浪费,更加注重未来经济效益,进而刺激企业实行集约化经营。
最后应当指出的是:由于税收政策自身的局限性,税收政策并不能完全解决城市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中所有的问题。因而,税收政策的运用应与其他经济手段以及行政、法律手段相配合。因此,应充分协调各项政策以发挥税收政策的全方位整合作用。同时,转变城市工业增长方式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应不断完善各项税收政策,不断发挥税收政策与市场机制在这一转变过程中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苏晓红,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条件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国际经验[J],当代经济研究,1999年第8期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烟草税制已进行了多次改革和调整,每一次改革都对烟草行业产生了直接而深刻的影响。我国的烟草行业长期以来一直深受地方保护主义之害,带来市场分割、资源配置不合理、市场集中度低、传统优势企业和强势品牌逐步弱化等一系列问题,而造成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其实就是不合理的烟草财税政策。目前,烟草行业面对加入WTO和WHO的严峻挑战正积极推进行业改革,近年来,采取了“工商分离”、“资产重组”、“品牌整合”等一系列改革措施,并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但在进一步深化行业改革过程中,不合理的烟草税收及分配政策已成为一个必须解决的制度障碍。我们应借国家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契机,积极研究和逐步调整烟草行业税收政策,为烟草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一、我国烟草行业税收政策概况
目前,我国烟草行业涉及的主要税费包括:①消费税,在卷烟生产环节征收,首先按150元/箱从量征收,然后再根据核定调拨价格按45%(不含增值税调拨价大于等于50元/条)或30%(不含增值税调拨价小于50元/条)从价计征,属于中央税;②增值税,按增值额的17%征收,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中央占75%,地方占25%;③烟叶税,按收购额的20%征收,属于地方税,在收购环节由烟草公司代扣代缴;④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按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三项税额之和力计税依据,其中城建税按7%或5%征收,教育费附加按1.5%征收;⑤企业所得税,按应税所得额的33%征收,中央和地方各按50%比例共享。
二、现行烟草行业税收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高额烟草税收与地方财政收入紧密相关
分税制改革时,为保证地方既得财力,政府采取了一种“基数固定,增长分成”的方法来确定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额。由于烟草业是高税行业,烟草税收在固定基数中所占的比重很大,且以后返还额与两税增长情况挂钩,这使得烟草税收与地方财政收入密切相关,确切地说是与产烟地区的财政收入密切相关。因为卷烟消费税完全在生产环节由生产企业交纳,这使得各地卷烟生产量成了决定地方可支配财力的重要因素。据统计,1995年全国有卷烟工业企业的29个省份中,“两烟”实现利税总额占地方财政收入总额的比重低于5%只有5个省份;在10%-20%之间的有16个省份;20%以上的8个,其中,云南省曾高达70%以上。2000年后,烟草税收在地方财政收入总额中的比重有所下降,但较之于其他行业依然是很高的。在地方利益的驱动下,产烟地区政府加大了对本地区烟草企业的行政干预和保护,实行地方封锁,发展地方品牌,为外地卷烟进入本地市场设置障碍或严加封锁,全国统一规范、开放有序的烟草大市场一直难以形成。可以说,烟草税收与地方财政收入的紧密联系,是导致地方保护主义盛行的直接原因。
(二)烟草工商企业税收负担极不均衡
据统计,从1994至2002年年底,中国烟草行业累计上缴税金6660亿元人民币,其中卷烟工业上缴税金5900亿元,比例为88.6%,卷烟工业占据了绝对的比重。这主要是因为作为烟草税收第一大税的消费税是在生产环节征收,完全由卷烟工业企业缴纳造成的。在现行烟草税收分配体制下,卷烟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征收,使得生产卷烟地区获得的财政收益远远大于销售地区,地方政府对本地区的卷烟工业的关注程度远远高于对烟草商业以及其他产业的关注,甚至对卷烟工业企业的各个生产、经营环节进行大量的行政干预,实际对烟草行业起到了鼓励生产、抑制卷烟流通的作用。此外,卷烟消费税都由生产企业缴纳,作为价内税生产企业把这项税费加入成本,对企业的成本压力很大,加大了工业企业负担,而且生产企业还没有销售出产品就要提前缴税,也占用了企业的周转资金,不利于卷烟工业企业的发展。卷烟工业企业由于税负过重,1994年税改后一段时期,烟草行业曾出现普遍的“以商补工”问题,很多烟厂通过转移定价的方式避税造成国家税收收入的大量流失。
三、我国烟草行业税收政策的改革建议
解决上述问题不单单涉及税收政策的改革,还依赖国家财政分配体制的完善。以下主要是从税收政策角度,对消费税、烟叶税这两个对烟草行业影响最大和最直接的税种未来的改革取向问题进行探讨。
1.卷烟消费税
首先,通过改变卷烟消费税的征收环节来调整税收分配。可将现行的由生产环节征收改为在生产及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并将卷烟消费税改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种。在生产环节征收的卷烟消费税归中央财政,在批发环节征收卷烟消费税划归地方财政。这里考虑到征收的成本和偷漏税的问题,所以选在卷烟批发环节纳税,今后随着征管水平和纳税意识的提高可逐步按国际惯例实现在卷烟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由于卷烟消费税征收环节的改变,卷烟消费税将从云、贵、湘等产烟大省向东部沿海主销区转移,由此造成产烟地和销烟地的财政收入的不平衡应通过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解决。这一方案使地方财政收入与烟草生产脱钩改为与烟草销售相关,这样,既有利于解决地方干预生产、国家卷烟生产计划分配、市场封锁、地方保护等一直困扰烟草行业发展的问题,又可以减少卷烟工业企业因税收变化造成的省际间兼并重组的难度,中国烟草统一市场的形成也没有了利益上的冲突与障碍。对调动地方的积极性,提高中央对烟草系统宏观调控能力,平衡烟草工商企业的税收负担,正确评价卷烟生产环节给国家和地方的贡献率以及改善地方政府与烟草系统相互支持与协作的关系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其次,将计价方法由复合计税改为按卷烟的不同类别执行有差别的从量定额,差别税额的制定应考虑不同档次卷烟的合理的利润空间,减少因税率的影响造成卷烟产品结构的不合理。卷烟定额税率应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挂钩,实行指数化处理,每年按法定程序与方法进行调整,以保证政府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我国现在实行的是无差别的从量计征和有差别的从价计征复合征收办法,并以卷烟调拨价格或核定价作为计税价格。由于我国卷烟生产企业数量众多,而且每家企业又生产多种规格和牌号的卷烟,在这种情况下,完全由税务机关来核定每一家企业的每一种品牌的每一种规格的计税价格,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计税价格的确定不可能很准
确,加之某一规格的卷烟计税价格一旦确定后,一般都是一年或一年以上时间内不再变动,所以核定结果的调整常常严重滞后于市场情况的变化,这些不可避免地造成各卷烟品牌间的税负不公和竞争扭曲。对烟草企业而言,消费税计税价格直接限制了企业卷烟产品价格的调整空间。从量计征可以降低征收成本,消除计税价格变动对企业的不利影响。
一、当前西部税收征收现状分析
1、从总量看,税收是西部最主要的收入来源
2011年西部的一般预算内财政收入是10819亿元,其中税收收入是7603亿元,非税收入是3215亿元,税收收入占到财政收入70%,是最大收入来源。[1]只有充足的财政收入才能保证政府有足够实力去主导、推动扶贫开发,去完善、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去实现公共财政普照农村。所以税收的稳定增长是保证西部扶贫开发顺利开展的重要资金保障。
2、从税种看,营业税贡献最大,还应提高共享税地方分成比例
西部税收里面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营业税贡献最大,占到税收比重的36%,其次是增值税占15%,然后是企业所得税占13%。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现在都是中央和地方的共享税。地方共享比例不高。可以加大对西部地区地方分成比例,保证地方税收。作为最近关注度比较高的房产税来说,其实比重很低,房产税仅占2%。西部作为资源富饶地区,收到的资源税也不高,才占3%。
二、促进西部扶贫开发的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分析
税收优惠政策体现国家的政策取向和产业发展目标。国家提出专门促进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有效地刺激西部大开发推进。2001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33号),从五个方面对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阐述,开启第一轮西部大开发热潮。2011年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财税〔2011〕58号),明确了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两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对比能看出,国家对西部开发的重视,税收优惠政策力度大。在第二轮西部大开发中只延续第一轮中对企业所得税和关税的优惠。在现行企业所得税普遍取消优惠政策的大环境下,对西部依然延续鼓励类产业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是对西部产业发展重大支持。
《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第一次在政策保障里面明确提出税收政策。政策保障里面财税支持上,专门提出对贫困地区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投资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件、备件在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企业用于扶贫事业的捐赠、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扶贫开发纲要提出关税的免征是第二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已经明确的;关于企业用于扶贫捐赠扣除,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也对税前扣除做了明确规定。
三、税收促进西部扶贫开发取得的成效分析
1、促进西部地区产业结构的优化
税收是引导产业结构优化的重要风向标。为了鼓励农业发展,增值税规定,对粮食、食用植物油等实行13%的低税率。农业生产者和农业合作社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销售、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技术培训,家禽配种和疾病防治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看出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国家鼓励类产业和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旅游产业等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和进口关税的优惠。
在明确的税收政策指引下有力地推动西部的企业产品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促进西部地区产业结构优化。主要表现为,西部地区三大产业结构不断优化,西部地区工业化进程明显加快;基础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迅速发展,推动重点行业产品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
2、提高西部外资、内资的招商引资力度
西部优厚的税收政策,直接增加了西部地区的投资吸引力,有利于西部地方政府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如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极大鼓励外商进口设备加大投资。2011年西部地区共吸引外商投资总额为2244亿美元,其中四川省吸引外资最多高达574亿美元,其次是重庆市452亿美元,然后是广西299亿美元。2011年贵州吸引外资投资57亿元,位居西部第8位,2006年贵州省吸引外资投资总额才为16亿元,六年时间增长了3.6倍,增长显著。
除了吸引大量外资入驻西部外,随着中国经济结构发展调整,现在西部也成为承接东部产业转移重要基地,西部各省还加大吸引国内其他地区的直接投资力度。如四川省近四年累计引进国内省外直接投资1.9万亿元,2011年引进国内省外投资突破7000亿元,位居西部第一。随着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也使西部大量的劳动力留在西部,2012年四川省农村劳动力省内转移规模首次超过省外输出。
3、促进西部“新四化”的发展,提升西部发展内涵
西部大开发,离不开农业现代化、工业化、城镇化和信息化这四个现代化,只有真正实现“新四化”才能真正有效提升西部发展内涵,实现西部全面腾飞。西部贫困地区特别是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农业还是根本,但传统农业生产效率低下,只有通过真正农业现代化,才能让贫困地区更多贫困农民带来实惠。西部城镇化率现在全国最低,只有通过工业化加快西部城镇化,才能根本实现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出来。信息化是推动工业化更新换代、技术革新的重要保障。只有提高西部信息化水平,才能加快西部发展进程。
税收在推动“新四化”发展也将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取消农业税极大鼓励农业发展。国家鼓励类产业目录里面把现代化农业产业、信息化产业、机械等制造业等都列入,让现代化农业企业、信息化企业和工业企业等在西部发展都能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极大激发投资西部现代农业、信息化产业、工业的积极性。
4、促进科技创新,提升西部生产效率
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1)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发生的研发费未形成无形资产,按规定据实扣除,还可以按研发费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按成本的150%摊销。(3)软件企业实现增值税即征即退,用于研发和扩大再生产的,不征企业所得税。(4)对软件生产企业发展的职工教育经费的职工福利费,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5)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可以加速折旧。(6)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7)创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企业技术企业2年以上,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所得额。
在明晰的税收政策指引下,西部科技创新后劲十足。2011年西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投入研发高达550亿元,占到全国总经费的9.18%,共有研发项目25552项,占全国项目数11.01%。2011年西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开发品30609项,占全国新项目数的11.50%;西部新产品开发产值为1.03万亿元,占全国新产品总产值的10.24%;2011年西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有效发明专利数为15395项,占全国比重为7.66%。科技创新为西部发展带来现实的生产力,成为西部经济发展推动力。
5、鼓励对贫困地区进行公益捐赠,促进西部扶贫发展
税法通过对贫困地区的公益性捐赠进行免税可以吸引更多对企业、个人参与、投入贫困地区发展。现行规定:(1)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群众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部门,用于救助贫困、科教文卫、环境保护等公益性捐赠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部分进行扣除。(2)个人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个人将其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及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款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所得额中扣除。
通过明确的税收减免,激发更多企业和个人关心贫困地区的热情,投入更多公益性捐赠。西部成为慈善捐赠重点投入地区,从教育、营业午餐、医疗救助到水窖工程等等,在慈善捐赠的帮助下,贫困地区各方面得到一定的改善,公益性捐赠促进西部贫困地区扶贫发展。
总之,在西部扶贫开发中税收政策发挥了至关重要的鼓励、引导和激发作用。在税收政策的指引下西部的产业结构不断优化,招商引资的力度不断提高,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信息化进程得到极大改善,科技创新活力增强,生态文明程度不断提高。西部发展成就突出,但是任务依然严重,为了2020年全国同步建成小康社会,税收政策还应继续加大对西部尤其是西部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扶持力度。通过财税体制全方位改革,多予少取助推西部更好更快地发展。
【注释】
[1]本文数据均来自《2012年中国统计年鉴》对西部十二省整理汇总.
【参考文献】
一、前言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民营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生力军和推动者。近年来,广东的发展为民营经济提供了良好的机遇,从民营经济发展趋势上看,民营经济已经站在了新的起点上。据统计,2011年,广东民营经济完成增加值23 336.44亿元,同比增长11.9%,对全省经济增长的贡献率高达51.8%。同时,民营单位规模不断扩大,经营质量也不断提高。2011年,广东民营单位有468.4万户,其中私营企业达110.83万户,个体工商户348.48万户;民营单位户均创造增加值为49.8万元,户均上缴税收为7.94万元。在出口方面,民营出口高速增长,高端产品成为其出口主力军。广东民营出口总额为1 321.71亿美元,同比增长31.9%,其中机电产品和高技术产品出口额分别为622.44亿美元和250.95亿美元,同比增长29%和37.9%,占民营出口总额的比重高达66.1%。另外,民营企业在税收上的贡献也逐年加大。2011年,广东民营经济实现税收收入3 718.96亿元,同比增长26.8%,但是由于普遍缺乏核心技术和科技创新能力,广东民营企业发展水平较低。据2010年全国工商联《中国民营企业500家分析报告》数据显示,民营企业500强中,作为民营经济总量第一大省的广东只有13家,而浙江、江苏两省合计309家,占据榜单60%的席位。从专利技术看,至2008年底,广东的专利申请量、授权量连续12年居全国第一位,然而大部分企业仍然与专利无缘。据统计,广东省大中型工业企业参与科技自主创新的不足20%,而中小民营工业企业只有3.4%。2009年中国社科院公布的全国民营企业自主创新50强,浙江占了19家,广东则只有8家。以上事实说明,广东民营企业的日益壮大和其科技自主创新竞争力缺乏的矛盾亟待解决。2011年7月,国家发改委了《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的颁布,为民营企业未来的发展创造了广阔的空间,在“十二五”规划纲要的基础上,国家将继续细化相关措施,更加具体地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发展中高端制造业。这充分说明了民营经济的科技创新已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在这样的背景下,广东省政府需要通过各种政策措施,尤其是税收支持来促进和引导民营企业的科技创新,以使广东民营企业发展和壮大,这一举措,成为“十二五”期间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一大战略任务。
二、税收政策对民营企业科技创新影响实证分析
(一)税收政策与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的关系
政府对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的促进主要是采取税收政策,其优越性体现在:一是税收政策对市场造成的扭曲最小;二是税收政策的规范性最强;三是税收政策的操作成本较低。政府通过税收优惠支出分担民营企业可能的风险成本,提高在此过程中科技创新预期收益,为民营企业创新活动注入新的活力。税收政策对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的研发投入、创新成果转化等因素影响很大,所以,在促进民营企业科技创新发展的各种激励手段中,税收优惠政策是效果最为明显的首选调控手段,它影响着民营企业创新的各个环节,并对民营企业科技创新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
在当前经济危机的影响下,作为我国传统优势产业的纺织服装业,因为自主创新能力不强,产品附加值较低,成为受到冲击最为严重的产业之一。这迫切要求加快创新步伐,而税收政策在鼓励自主创新方面将会起到很大的作用。当前对此的研究多是面向所有企业提出促进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霍文刚,2007),针对纺织服装业研究的文章较少。本文正是立足于我国受到危机影响最为严重、急待转型的纺织服装业,从税收政策角度出发,有针对性地研究促进该行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
一、我国纺织服装业自主创新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我国纺织服装业自主创新的现状
长期以来,我国纺织服装业一直依靠廉价劳动力和资源优势参与国际竞争,自主创新水平却处于较低的水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自主品牌缺乏。从国际市场来看,我国纺织业的出口产品中,98%是国外品牌的贴牌加工,只有2%的产品是属于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我国自有品牌。二是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偏低。2007年我国大中型工业企业中纺织服装业研发经费投入强度仅为0.42%,大大低于国际标准。三是创新性人才缺乏。据统计,创新型人才在我国纺织业企业中仅占2%,在服装业企业中仅为1%,远不能满足纺织服装业产业升级对人才的需求。
(二)我国纺织服装业自主创新能力不足的税收原因
1、生产型增值税阻碍了纺织服装业自主创新。1994年税制改革时,我国实行了生产型增值税,对企业固定资产买价中的税额,在购入时不允许一次全部扣除,而是根据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逐期扣除每期提取折旧额中所包含的税金。生产型增值税加重了企业机器设备购置成本,抑制了纺织服装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积极性,阻碍了该行业开展自主创新。
2、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研发投入和职工培训的税收优惠力度不足。尽管我国于2006年取消了只有达到10%研发增量方可加计扣除的限制规定,对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企业在研发费用上均给予一定比例的加计扣除,然而对于每年研发费用的增加部分仍缺乏的税收优惠。再者,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对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是2.5%的扣除限额,会使企业对职工教育经费的投入保持在该数额的临界水平,制约了纺织服装业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加大职工教育培训投入。
二、对现有自主创新税收激励政策的效应分析
针对我国纺织服装业自主创新水平较低的现状,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政策,这里就增值税转型、出口退税以及企业所得税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调整进行效应分析,得出现有税收激励政策的实施效果。
(一)增值税调整对促进纺织服装业自主创新的效应分析
1、增值税转型的效应分析。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在纺织服装业引进先进机器设备、加大自主创新投入力度的关键时期,允许购置当期一次全部抵除购进机器设备中所含的税款,对纺织服装业的加大自主创新力度将会有所帮助。
本文以2008-2009年一季度我国城镇固定资产投资为例,分析增值税转型对纺织服装业设备更新的影响。固定资产还包括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但经济危机下,企业对房屋建筑物投资占比很少,因此纺织服装业固定资产投资的变化能够较好地说明增值税转型对该行业设备更新的影响。
2008年初至2009年一季度,纺织服装业城镇投资占制造业比重经历了先下降再上升的过程。经济危机给纺织服装业带来的影响比其他制造业更加严重,这是造成2008年比重不断下滑的原因之一。此外,一些企业为了享受当期进项税额全部抵扣的税收优惠,将部分本打算在2008年底投资的项目推迟至2009年上半年,最终导致2008年四季度纺织业固定资产投资占制造业的比重只有2.73%,达到2008年最低水平,服装业占比也只有1.84%,处于全年较低水平(见图1)。
排除以上影响因素,可以看到,增值税的改革对促进纺织服装业的设备更新起到较为明显的效果。2009年一季度纺织业城镇固定资产投资241.75亿元,服装业投资146.30亿元,分别占制造业投资总额3.18%、1.92%,与2008年四季度相比分别小幅上升了0.45%和0.08%。纺织服装业占制造业城镇固定资产的比重从4.57%上升到5.11%,上升幅度更加明显。可见增值税的转型对纺织服装业的设备更新改造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2、提高纺织服装业出口退税率的效应分析。2008年8月,我国将部分纺织服装的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同年11月,出口退税率再次上调1个百分点。2009年2月份颁布的《纺织工业调整振兴规划》将纺织品出口退税率从14%提高至15%。同年4月纺织服装的出口退税率从15%再次提高到16%。至此,我国已经连续4次上调纺织服装业的出口退税率。
据海关统计,2008年我国出口纺织服装1851亿美元,比上年增长8.2%,增幅较上年回落10.7个百分点。其中,2月份和6月份分别出现负增长。为此,8月、11月国家两次提高出口退税率共计3个百分点。但受到国际环境恶化因素影响,8-11月纺织服装业出口额逐月下滑,分别为185.9亿美元、180.3亿美元、167.5亿美元、154.3亿美元。仅12月份出口额有所放大,当月出口160.6亿美元,同比增加10.1%,环比增加4.1%(见图2)。
然而受到国际经济环境进一步恶化以及春节长假开工率较低等因素影响,2009年1-5月,纺织服装业累计出口588.5亿美元,同比下降11.1%。其中2月份降幅尤为明显,出口额仅为66.7亿美元,同比环比大幅下降35.1%和55.8%,创2006年2月以来的月度新低。仅3月份由于服装拉动实现出口121.6亿美元,同比环比双增长。而根据海关最新数据,5月份纺织服装业出口123.1亿美元,同比大幅下降14.7%,环比下降1.4%。至此2009年2月和4月提高出口退税率政策并未起到理想的效果。
可以看出,上调出口退税率的效果仅在部分月份有所显现,但是国际环境不断恶化,自主品牌发展落后等原因都在深层次上制约纺织服装业的振兴。而试图单纯通过提高出口退税率难以真正解决问题。
(二)企业所得税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对促进纺织服装业自主创新的效应分析
2006年我国取消原先加计扣除的限制,明确企业凡符合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2008年对研发费用是否能够资本化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本文通过比较2006年政策调整前后两年,大中型工业企业研发(R&D)人员与经费投入、专利申请量的变化,分析该项调整对我国纺织服装业自主创新的影响。
从研究开发人员的变化来看,2004-2007年大中型工业企业中,我国纺织服装业R&D总人数分别为2.3万、3.1万、2.4万、2.5万,占总的制造业比重略有下降,分别为4.0%、4.6%、3.9%、3.2%。可见,政策调整对我国纺织服装业R&D人员投入的影响并不大。
从研究开发经费投入来看,2004-2007年,纺织服装业R&D经费投入分别为30.7亿元、37.5亿元、43.1亿元和53.1亿元,政策调整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特别是2007年,R&D经费投入比上年增加23.2%,增幅较2006年提高8.3%。但纺织服装业R&D经费投入占制造业比重仍然较低,分别为3.4%、3.2%、2.7%、2.6%。可见尽管纺织服装业的研发经费投入绝对量上有所增加,但占整个制造业的比重却有所下降。
从专利申请量来看,自2004年以来,我国纺织服装业专利申请有明显的上升趋势,2004-2006年,我国纺织服装业的专利申请数分别为968件、1784件、2323件,2007年激增至5209件,较2006年增长了124.2%,是2004年的5.4倍,其中发明专利450件,是2004年的2.72倍。从相对数来看,2004-2007年纺织服装业专利申请数占制造业总数的比重分别为2.4%、3.3%、3.5%、5.6%。政策效果十分明显。
总的来说,2006年研发支出加计扣除的调整,对加大我国纺织服装业的研发投入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尤其在专利申请方面。但是在促进研发人员投入上效果有限,促进纺织服装业创新能力的全面提升还要与其他税收政策协调配合。
三、促进纺织服装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鼓励纺织服装业企业加大研发费用的增量投资
鉴于我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调整对促进纺织服装业R&D经费投入和专利申请的积极作用,我国可以借鉴美国、法国等国经验,对企业每年研究开发费用的增量部分给予进一步的税收优惠,如美国对于企业每年技术开发新增投入的30-50%准予抵扣企业所得税;法国税法规定,研发投资比上年增加的企业,增加额50%可以从当年应纳企业所得额中扣除,最高限额为200万欧元。我国可以在现有加计扣除的基础之上,对于研发费用增加部分的30-50%准予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从而鼓励纺织服装业企业将创新项目收益再投资于研究开发。
(二)鼓励纺织服装企业加大职工教育培训支出
对于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和培训支出,建议取消准予扣除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5%的限制,允许纺织服装业企业当年全部扣除,同时借鉴OECD国家的经验,考虑对每年职工教育培训支出给予一定比例的加计扣除,如奥地利对于企业职工教育和培训支出,允许在当期全部抵扣的基础上,加计20%扣除。从而鼓励纺织服装企业加大职工的教育培训投入。
(三)其他方面
台湾地区在促进专利转让方面也有一些可以借鉴的地方,如规定个人将取得的专利权提供或出售予“境内”公司使用的,其所得的权利金或收入,50%免予计入综合所得税课税。与此相比,我国现行所得税中鼓励个人转让专利的税收激励稍显不足,可以借鉴台湾做法,对于个人转让专利权所获收入的50%直接免于计入个人所得税。这样既鼓励了个人的创新发明向企业转移,也扩宽了纺织服装业企业研发创新的来源。
参考文献:
1、于洁.我国纺织服装产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分析及对策[J].纺织科学研究,2007(4).
2、Warda,J.Tax Treatment of Business Investment in Intellectual Asset:An International Comparison[Z].STI Working Paper,200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