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0 15:3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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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我州工业企业有了很大发展,形成了独具特色,门类较为齐全的工业体系。截止20__年底止,全州国有企业及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规模企业)246个,固定资产原值574249万元,完成工业总产值358807万元,工业增加值1243159万元,基本形成了食品、矿产、化工、医药、轻纺五大产业和一批骨干工业产品。工业企业的发展壮大,为推动我州经济发展,增加就业机会,安置农村剩余劳动力,保持社会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但近两年来,我州工业发展出现了新的情况,呈现了下面几个特点:
1、工业发展速度滑坡。20__年,全年实现工业增加值18.7亿元,比上年下降了1.2。全州国有工业及年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非国有工业增加值14.7亿元,下降9。由于受一批重点企业改组改制以及产品市场价格下跌的影响,国有工业生产出现严重滑坡,全年实现工业增加值9.3亿元,下降了18.2,其中,国有大中型企业全年实现工业增加值5.4亿元,下降了26.1。尤其是今年以来,全州工业生产连续出现9个月负增长。1-9月累计完成工业总产值206652万元,同比下降4.38,累计完成工业增加值100544万元,完成工业增加值不变价75180万元,增加值同比下降4.07,据州经贸委预计全州规模工业总产值(不变价)全年只能完成31亿元。
2、工业企业效益下降。20__年全州规模工业共实现产品销售收入35.6亿元,下降了2.4,亏损9963万元,其中,国有企业亏损13318万元。今年1-9月份,全州规模工业共实现利税19938万元,比上年同期下降26.1,实现利润为负6715万元,比上年同期增亏221.8,其中:盈利企业盈利额为7383万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8.3,亏损企业亏损额为14098万元,比上年同期增亏69.3,亏损企业82户,亏损面为33.88,实现税收26653万元,比上年同期下降8.3。亏损在500万元以上企业有4户,龙山卷烟厂亏损4344万元、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亏损2950万元,湘泉集团亏损2316.1万元,三立集团亏损948.7万元。
3、产品结构不合理。一是我州高能耗初级产品比重大,电解锰、电解锌、电解铝、硅锰合金高能耗初级产品的总量已占了全州工业经济总量61.7,其中,电解锰占35.7,电解锌占18.3,电解铝占3.8,虽然今年锰、锌国际国内市场有所好转,但市场仍然非常脆弱;二是低档次饮料产品和白酒产品严重滞销,产量和销售收入大幅度下降,仅湘酒鬼公司今年1-9年月产品销售收入比去年同期下降29;三是畅销名优产品少,数量少,目前我州畅销产品比重还不到10,缺乏市场竞争力。
4、技改项目技术含量不高。1-8月全州共实施工业技改项目32个,累计投入26699万元,全部为矿产品加工项目,且多为初级加工项目,科技含量不高,其中:在建电解锰、电解锌、电解铝,铁合金,硫酸等上游产品项目就达22个,总投资达49750万元,占整个投资69.2。属重复建设项目有:电解锰8个,电解锌1个,硫酸2个,微细铝粉5个,铝颜料3个,硫酸锰3个。重复建设项目多,后劲不足。
5、企业改制进展慢。当前企业改制面临的主要问题有:一是部分改制企业资金紧张,难已整体推进,部分县市由于自身财政困难,无力解决资金缺口问题,使改制工作受到影响;二是去年改制的少数企业,遗留问题多,群众上访多,影响改革推进;三是改制企业普通债务官司多,败诉率大,影响改制工作正常进行。
6、工业经济运行艰难。一是我州多数工业企业处于资不抵债边缘,由于各种原因,企业缺乏造血功能和自我发展能力,过来基本上靠银行贷款维持运转。今年以来,全州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比去年周期减少近5个亿,相当部分企业难以启动;二是能源、特别是电力供应不足。仅花垣县全县电力需求量就在7亿度以上,而实际供电能力仅3个亿,使花垣一些企业无法正常生产,加之,电价与周边贵州铜仁,重庆地区电价比,普遍偏高,企业负担加重。
二、当前扶持工业企业发展税收政策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上述情况我们可以看出,当前我州工业形势不容乐观,从调查情况来看影响工业企业发展的因素很多,就地税部门管理的有关税收政策来看,主要存在下面几个问题:
1、工业企业能享受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过窄。从发达国家的工业化进程看,税收政策对工业企业发展有重大影响,对工业企业税收支持是发达国家税收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并无专门的扶持工业企业的税收政策,只有一些主要由工业企业受益的税收规定,并且散见于各种税法规定或文件规定中。这些政策文件对自治州来讲,针对性不强。自治州作为少数民族地区和西部开发地区,目前能够享受的区域性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包括:"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免三减二"税收优惠政策和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但要享受这些政策并不容易,落实到工业企业,真正能享受到的企业却很少:一是因为我州大部分企业由原企业改组改制而来,不属新办企业;二是可享受西部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主营业务必须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且该项目的业务收入必须占总收入的70以上,范围虽然比较广泛,涉及农业、林业和生态环境、 水利等28个领域,共计526种产品、技术及部分基础设施和服务,但当前我州工业的主导产品大都不属于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主要是高能耗、高污染的项目没法享受。20__年,全州地税系统所管辖的纳税企业享受此项优惠政策的只有6户,减免企业所得税560.2万元,其中:水利、电力4户,83.57万元,化工1户,173.23万元,农副产品精加工1户,303.32万元。政策的覆盖面和影响面很小。还有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只执行到20__年,优惠期很短,而沿海地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却没有时间限制,相比之下,受益期不如这些地区优惠。其次,我州不属于高新技术开发区,一些高科技产品不能享受高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一些农业开发项目,例如老爹公司、喜阳集团没有纳入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支持的名单,不能享受优惠政策。另外,对困难企业减免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政策,也难以发挥政策引导鼓励作用,只能起到减少欠税作用。
2、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面临两难选择。一方面从自治州的工业企业正处于恢复和调整的关键时期,确实需要税收优惠扶持企业发展;但另一方面,国家所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大都是"中央点菜,地方买单",主要由地方财力负担,直接影响所得税财政基数的完成。我州是经济落后的地区,由于收入增量不足,表现得越明显。例如西部开发税收政策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资投资企业,在20__年至20__年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由于中央没有相应的转移支付补偿措施,地方各级政府由于财力紧张,往往感到力不从心,在执行这些政策上压力很大。不执行政策政府不行,执行了保不住基数,中央要相应扣减,得不偿失。出于保基数和收入需要,只好每年加大征管力度,全力确保基数。
3、现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改造税收处理政策直接影响到企业业主投资的积极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固定资产折旧,按照现行固定资产折旧税收政策规定,一般企业的机械设备折旧年限为10年,而我州工业企业采用得主要一些是高能耗,易腐蚀的生产设备,一般投入生产3-5年就需要进行改造或报废,造成受益期与折旧年限的矛盾,使一部分资产价值得不到及时回收,不利于调动投资者的积极性。二是技改固定资产投入,按照政策规定技改项目国产设备投资可抵免企业所得税,但手续过严,门槛过高,表现在:(1)必须是国产设备投资改造。(2)必须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且符合环保政策。(3)要层层上报审批,企业怕麻烦,积极性不高。
4、现行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政策过严。特别是一些有控制指标性费用,存在指标过低,不利于企业发展。如业务费问题,按政策规定销售收入在1500以下按5‰提取,销售收入在15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3‰标准提取,超支就要纳税调整。受市场环境、消费水平、企业拓展等因素的影响,企业的实际开支往往远远超过这个标准;再有计税工资标准问题,按每月800元计算扣除明显偏低。此外,还有捐赠问题,我州是贫穷地区,一些效益好的企业对农村、学校往往实行对口扶贫,直接捐赠的方式,以改善其基础设施,但直接捐赠税前不能扣除,即使通过非盈利性机构捐赠,税前允许列支的比例也非常低,仅为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3%。
5、企业改组改制、债务重组缺乏相应的税收政策支持。企业为消除债务,减轻包袱,在改组改制过程中,常对债务进行重组,即以低于帐面债务数额清偿债务,作为债权方在一定限度内也愿意清偿,死欠呆欠不如现收。但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差额部分债务方必须作收入缴税,给企业改制增添了难度。如花垣东锰集团欠建行贷款本息累计3100万元,通过债务重组以300万得到清偿,差额2800万就应补缴企业所得税924万,这就目前东锰集团的生产经营现状来看,无疑于雪上加霜。
6、现行企业所得税征管体制不利于企业稳定发展做大做强。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少数民族新办企业可享受"免三减二"优惠政策,属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新办企业在享受"免二减三"优惠政策之后,在20__年以前还可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这对新办企业有很大的吸引力,但对一些成型企业扩大生产规模,进行大规模技术改造,上新项目却缺乏政策支持,为了享受新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现已出现一种倾向,一些企业往往从利益出发,采取新铺摊子、上新项目,重新设立公司,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执照等另起炉灶的办法,达到享受新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目的。再有,20__年国家实行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中明确规定:从20__年元月一日起,新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部门负责征管。这一规定一是使企业变相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成为可能;二是使技改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名存实亡;三是给地税征管带来了很大困难,同时也不利于企业稳定发展,做大做强。
7、税务部门服务和管理滞后。一是由于企业前几年不景气,一些税务机关疏于管理,存在重大轻小,重盈利企业轻亏损企业问题,对一些小企业,亏损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或亏损额没有进行及时结算,导致底子不清;二是执行政策宣传不够,优惠政策落实不够;三是执行政策存在偏差,特别是私营企业,按政策规定自20__年起私营独资和合伙企业改征个人所得税,但在实际操作中大部分非独资和合伙私营企业视同个体户进行管理,按收入附征个人所得税,使一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得不到落实。
8、县市地方政府出台文件对企业税收进行减免,给地税部门征管带来困难。例如,一些县市政府规定:改组改制企业视为新办企业;执行企业所得税"免三减二"政策,其时间界定以投资生产后全年计算,中间开业即使超过半年也不作为优惠期;私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自定为3-5年;企业用利润在县内从事扩大再生产、上其它项目允许在税前抵扣;固定资产投资的税费按比例实行"一票制",直接降低了税率;对部分企业在税收上实行目标管理等等,这些政策出台违反了税收政策,既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困难,也不利于正常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
三、扶持我州工业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建议
我州的工业企业发展正处于重要的转折时期,州委、州政府为加快我州工业发展,已出台了一系列重大政策,随着这些政策的逐步落实,随着传统产业改组改制的逐步到位,技改项目的完成并逐渐产生效益以及新项目引进速度的加快,我州的工业将进入一个快速发展时期。作为税务部门如何扶持工业发展,从地税部门的角度提出如下建议:
1、规范工业税收优惠政策。当前各县市 制定的税收政策对公平税负、加强征管影响很大。20__年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进一步做好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征管工作通知中明确指出:近年来,一些地区为发展地方经济,吸引投资,在统一政策之外越权制定了不少所得税优惠政策。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继续这样做不仅不能真正起到吸引投资的作用,而且也不符合依法治税的原则。实施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所得税收入中央、地方共享,地方越权自定所得税优惠政策,还将侵蚀中央收入,削弱所得税收入体制改革作用。要求立即停止执行;另外,国务院也一再强调,即使是地方收入部分,各地也无权减免。建议各县市人民政府对出台的优惠政策进行清理,进一步规范税收政策。从地税部门来讲,要正确处理收入任务与执行政策的关系,树立不执行税收优惠政策也是收过头税的理念,认真落实好所得税优惠政策,西部开发税收政策,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政策以及做好税前列支,弥补亏损审批工作,规范执法行为,保证政策执行到位。
2、用好用活用足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当前要注意用好用活用足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税收优惠政策等,通过用好用活用足这些政策,形成政策洼地,吸引外资,既有利于增加就业机会,也有利于加快我州工业发展。特别是要注意帮助企业搞好发展筹划,大力发展国家鼓励类支持项目,加快产业及产品结构调整步伐,以达到用好用活税收优惠,促进企业发展的最终目的。
淮南市位于淮河中游,面积2596平方公里,是安徽省重要的工业城市,是国家大型能源基地之一。淮南市耕地面积730万亩,总人口246万人,其中:城市人口114万人,农业及非常驻人口132万人,占总人口的比重达到54%。淮南市省级农业龙头企业数量仅为全省平均水平的47%,规模农产品加工企业产值为全省平均水平的33.5%,农业产业化水平较低,农产品收购和加工企业的户数和产值均位于全省后列。
(一)户数及区域分布情况1、户数情况。淮南市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数量较少,占纳税人总户数的比例较小。2014年底,淮南市管辖的具有领购农产品收购发票资格的企业143户。2013-2014年正常经营且领购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企业108户,正常经营未领购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企业25户,非正常经营状态企业12户。正常经营的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总户数的3.34%,皖北部分地市这一比例在20%左右。正常经营且领购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的108户企业涉及行业范围广、类型多。其中,收购农产品批发企业19户,分别为农副产品批发4户,种子批发2户,谷物豆类批发5户,林产品批发8户;收购农产品加工企业89户,分别为米面加工43户,豆制品加工8户,农副食品加工8户,饲料加工3户,食用植物油加工2户,木材加工3户,板材制造3户,食品制造2户,酒制造2户,动物饲养2户,乳制品制造1户,其它12户;正常经营未领购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企业25户,户数分布在6个行业。户数在各行业分布示意图如图1。2、区域分布情况。2014年,按农产品收购批发、收购加工和未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为口径,淮南市国税局对农产品行业的区域分布进行了统计。农产品批发企业19户,其中:淮南市B县6户,C区4户,D区、G区、H区、开发区各2户,E区1户。收购农产品加工企业89户,其中:淮南市B县36户,H区16户,G区12户,D区11户,E区8户,C区4户,开发区2户。未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企业25户,分布在7个县区局。从区域分布情况可以看出,淮南市B县和H区户数最多,分别为49户和19户,占51%,G区和D区均为16户,C区15户,其他区局不足10户。从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的108户企业分布情况可以看出,淮南市B县和H区最多,分别为42户和18户,占56%,其次为G区14户,D区13户,E区9户,C区8户,开发区4户。从行业区域分布情况可以看出,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主要集中在淮南市B县和H区,占淮南市农产品收购加工行业的53.4%。米面加工是农产品收购加工行业中数量最大的行业,且80%以上集中在淮南市B县和H区。豆制品加工行业8户,集中分布在E区、G区、D区、H区。林产品批发16户,淮南市B县和C区各占5户,其余较分散。户数、行业在各区域分布如表1:
(二)税收情况1、总体情况。淮南市是能源工业城市,农产品收购、加工行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处于薄弱位置,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实现的增值税较少,占淮南市收入的比重较低。2014年,正常经营且领购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的108户企业实现销售收入12.78亿元,销项税额1.86亿元,进项税额1.87亿元,进项税额转出3705.26万元,实现增值税1818.6万元。25户未领购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企业实现销售收入3.29亿元,实现增值税847.70万元。133户企业共实现销售收入16.07亿元,实现增值税2666.30万元。2014年,淮南市实现增值税44.34亿元,其中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实现增值税2666.30万元,占总收入的比重仅为0.6%。2、区域税收情况。2014年,农产品企业实现增值税2666.30万元。分行业看,麦秸秆燃料发电886.72万元,乳制品制造737.59万元,纺织品制造401.89万元,木材加工100.04万元,米面加工68.28万元,豆制品加工61.31万元,酒制品55.31万元,板材制造36.12万元,其他231.32万元。麦秸秆燃料发电、乳制品制造、纺织品制造占主要地位,税收占比接近80%。分区域看,开发区实现增值税1176.84万元,G区926.77万元,D区197.71万元,C区106.81万元,淮南市B县和H区合计184.42万元。另外,淮南市国税局对未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农产品收购批发、收购加工企业进行了单独统计,25户企业实现增值税847.70万元,主要集中在开发区局,为845.97万元,见表2。3、行业税负情况。2014年,133户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实现销售收入16.07亿,实现增值税2666.30万元,税负1.66%。涉及18个与农产品相关的行业,销售额排在前列的行业为:米面加工5.9亿元,乳制品制造5亿元,纺织品制造9262.1万元,谷物类批发7889.71万元,麦秸秆燃料发电6493.28万元,豆制品加工3979.31万元,木材加工3546.23万元,销售额较小的为食用植物油加工行业,实现销售额20.69万元。实现增值税较多的麦秸秆燃料发电、乳制品制造、纺织品制造3个行业销售额合计为6.57亿元,实现增值税2099万元,占78.71%。其中,麦秸秆燃料发电行业仅有1家企业,为淮南公司,购入农产品麦秸秆作为燃料进行发电。乳制品制造行业为开发区的2家企业,B公司和C公司,两者是关联公司,B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收购鲜奶,并销售一部分鲜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C,C不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从2012年7月1日起,乳制品行业不再凭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进行抵扣,按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进行抵扣,并实行每年进行结算,这2家企业目前均实行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纺织品制造行业有2户企业,分别为开发区和D区,其中开发区的D公司,购入棉花取得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实行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进行抵扣。农产品核定扣除的核心是以销定产,产品销售出去才允许抵扣购进的相应成本,对防范虚开农产品发票有一定的遏制作用。通过分析税负情况发现,销售额较大的行业税负反而不高,例如,米面加工5.9亿元,实现增值税77.41万元,税负0.13%,销售额居行业首位,税负靠后。谷物类批发7889.71万元,实现增值税0.15万元,税负不到0.01%,销售额靠前,税负居行业最后。林产品批发2989.25万元,实现增值税0.15万元,税负0.01%,税负靠后。扣除以上农产品扣除较规范的3个行业,其他行业销售额合计为9.49亿元,实现增值税567.3万元,税负仅为0.6%。农产品行业税负情况如表3。4、销售额排序情况。2014年,在133户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中,有34户企业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米面加工行业居多,有16户,其中,淮南市B县9户,D区3户,H区2户,G区、C区各1户。乳制品行业2户,均位于开发区。纺织品行业2户,分布于开发区和D区。谷物类批发行业2户,分布于C区和淮南市B县。从销售额统计情况看,超过1000万元的34户企业申报销售额合计14.06亿元,占87.49%,实现增值税2457.04万元,占92.15%。未超过1000万元的99户企业申报销售额合计2亿元,占12.51%,实现增值税209.26万元,占7.85%。由此可见,农产品销售主要集中在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的34户企业,其申报的销售额和实现增值税在90%左右。从税负统计情况看,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的34户企业税负普遍不高,除了麦秸秆燃料发电和实行农产品核定扣除的企业外,大多数企业税负不到1%。其中,13户企业税负超过1%,14户企业在0.03%-0.3%税负之间,3户企业税负为0。5、实现增值税排序情况。2014年,有22户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实现增值税超过10万元,111户企业未超过10万元,占83.46%。超过10万元的22户企业销售额8.85亿元,占53.1%,实现增值税2542.66万元,占95.37%;增值税未超10万元的111户企业销售额7.22亿元,占46.9%,实现增值税123.37万元,占4.63%。由此可见,22户企业销售额占比略超50%,但实现增值税占比超过90%,111户企业销售额占比近50%,但实现的增值税占比仅5%。农产品企业实现增值税主要集中在增值税超10万元的22企业,分布在麦秸秆燃料发电、乳制品、纺织品等行业,其中:E区、淮南市B县、开发区、D区各4户,G区3户,C区2户,H区1户。
(三)农产品企业发票使用情况2014年,108户企业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124324份,开具金额9.32亿元,税额1.21亿元。有25户企业开具金额超过1000万元,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81944份,开具金额6.66亿元,税额8656.4万元,开具金额和税额占全行业的七成以上。其中,米面加工14户,谷物类批发3户,乳制品制造、纺织品制造、林产品批发等各1户。分布情况为:淮南市B县12户,D区6户,H区4户,C区、开发区、E区各1户。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金额超1000万元的25户企业申报销售额7.7亿元,实现增值税512.5万元,税负仅为0.67%。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金额为6.66亿元,占全行业的71.46%,申报销售额7.7亿元,占47.92%。因此可见,25户企业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金额较大,占全行业的70%以上,而申报销售额与之不成正比,占比不到50%。
二、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管理中存在问题
(一)发票用量异常。从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情况看,一些企业发票使用量远远超过其生产经营实际需要。据统计,2014年,淮南市正常经营且领购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的108户企业共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124324份,开具金额9.32亿元,开具税额1.21亿元,户均1151.15份,金额862.96万元。其中25户企业开具金额超过1000万元,开具81944份,金额6.66亿元,税额8656.42万元,户均3277.76份,金额2664万元。
(二)发票开具不合规。2014年,有3户企业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但申报销售额、进项税额均为0。经调查,3户企业销售的农产品为免税产品,因而申报销售额为0,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也未抵扣进项税。由于从农业生产者和其他个人手中购入农产品,取得发票入账较难,企业便以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作为记账凭证。而按照发票使用规定,零星发生业务的农业生产者和个人均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给购货方作为记账凭证。调查中还发现,有2户企业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申报销售额为0,却抵扣了进项税额。
(三)税款抵扣偏大。从该行业进项税额构成情况看,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占总进项税额的比重普遍较大,抵扣税款偏多。2014年,淮南市实际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达到9463.09万元,户均87.62万元,占企业全部进项税额的61.6%。其中25户开具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实际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达到7949.24万元,户均317.97万元,占企业全部进项税额的68.63%。
(四)税负明显偏低。2014年,淮南市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平均税负为1.66%,绝大多数企业税负低于此线。其中,税负0.5%以下的企业76户,占57.14%;在0.5-1%的企业15户,占11.28%;在1-2%的企业14户,占10.53%;在2-3%的企业占15.8%;在3%以上的企业占5.25%。各企业间税负差距较大,最高为13.66%,最低为0。税负较高的企业大多管理较规范,如税负为13.66%的淮南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及实行农产品核定扣除的一些行业和企业,如纺织品制造和乳制品制造等。大多数企业税负较低,1%税负以下的占68.42%。
(五)规模大企业集中度较高。经过对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的34户企业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25户企业两种口径抽取情况进行对比分析,我们发现,销售额和开具发票金额较大的企业集中度较高,这些企业销售额占全行业的87.49%,开具金额占全行业的71.46%。同时,在区域分布上也存在较为集中的现象,以淮南市B县、H区、D区居多,G区、开发区、E区、C区较少,F区无。
(六)监管难度较大。在现行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政策下,对农产品的收购、加工环节予以扣税,并由收购方自行开票、自行申报抵扣,使得增值税内在监控链条被割裂,加大了监管的难度。一是业务真实性核查难。经营活动中,交易方式多为现金,农产品投售人多为自产自销的农业生产者个人,数量众多,籍地分散;收购方的库存农产品品种、规格、价格等差异较大,不易辨别。税务机关难以通过银行结算体系、实地核查等途径确定收购业务的真实性。二是实地盘点库存难。对于品种、规格、等级等因素差别较大,生产耗用进、销量巨大的农产品,税务机关缺乏有效的过程监控手段,难以分类计量和现场盘存,无法及时发现、查处和杜绝涉税违规问题的发生。三是企业产品收购单价是影响企业进项税额计算的关键因素,且收购产品价格由企业自行填开,企业可以采取故意虚增或降低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的方式来调节可抵扣进项税额,税务机关对此难以监控。
三、进一步强化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管理的相关建议
(一)加快推行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取消农产品收购方自行开票、自行申报抵扣的购进扣税法,加快推行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据了解,我省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推广进度在全国位于前列。目前,乳制品、食用植物油、酒及酒精、棉纱加工、精制茶加工、水果和坚果加工已实行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2015年1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面粉、大米、中药饮片、胶合板芯板、胶合板、一水柠檬酸、无水柠檬酸的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范围。2015年起,淮南市将新增米面加工、胶合板制造等核定扣除企业64户,加上已实行核定扣除的6户,核定扣除企业将达到70户,占农产品企业52.64%。通过监控发现,实行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的企业,税负有明显增长。因此,加快推行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凭票扣除法所带来的执法风险。
(二)严格发票管理对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发票限量限额供应制。一是测算加工企业最大生产能力。依据行业生产水平评估其生产能力和销售数额,核定其农产品收购发票最大需求量。二是分析投入产出关系。依据行业物耗等资料,测算企业投入产出比例,再根据销售确定其所需原料数量,以此核定其收购发票用量。对一些季节性收购为主的企业,考虑其生产经营特殊情况,在企业收购旺季,通过超限量购买发票申请的方式,增加其收购发票的供应量,保障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三是对实行核定扣除的企业,仍要加强发票管理。由于进项税额的多少主要受到购进单价、购进数量等因素的影响,这些指标最直观地反映在为购进农产品而开具的发票上,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发票环节的管理,防止纳税人通过虚增购进材料单价、虚增购货成本等手段达到提高核定扣除标准,最终多计进项税额的目的。另外,还应重点审核购进农产品的品种、产地是否合理,收购农产品的数量、交易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是否相符,收购发票的开票量是否异常等,防止纳税人虚开发票。
城市建设是我国城镇化进程深入推进的基础保障,施工企业是城市建设的首要主体,也是我国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拉动力,为国民税收做出了重要贡献。为了建设更多的项目,施工行业的流动性较大,存在不少施工企业跨省经营,即登记注册的地域有别于实际经营地区,这为税收征管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在我国全面深化“营改增”后,新的对跨省经营施工企业的税收征管模式尚且还未发展成熟,因此也出现了不少由于跨省经营导致的税收问题。如在增值税缴纳方面,跨省经营的施工企业需要在项目建设地缴纳一部分增值税,但是由于增值税的预缴税款不能够跨地区互相抵扣,这会影响施工企业正常的现金流,甚至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为了完善跨省经营施工企业的税收征管模式,应当在发现问题的基础上,结合现实情况,采取更具可行性的措施。[1]
一、跨省经营施工企业现有税收政策
目前异地施工项目开票预缴税种及比例列表如下:说明:所有税种在异地预缴的各项税费在公司注册地填列申报表时都可以当作已交税金抵减当期应纳税额。按3%简易计税法计征增值税的项目,增值税在异地须按3%全额预缴,公司注册地填列申报表时据实填列,不再缴纳相关税费。下面就几个主要税种税收政策分别加以详细阐述。
(一)增值税
跨省经营施工企业的增值税计税有两种方式,即一般计税法和简易计税法。前者指的是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可以根据现有税法选择9%的税率计征增值税销项税,预缴比例为2%;后者指的是小规模纳税人或者符合相应规定的一般纳税人选择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预缴比例为3%。这两种计征方法应用的区别在于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就征税流程来看,增值税缴纳有两个环节:预缴环节和申报环节。预缴环节的增值税计算方法要根据施工企业采取的经营模式来决定,申报方法主要是抵扣和差额增值税申报方法。
(二)企业所得税
目前跨省经营的施工企业往往是集团型企业,其异地的经营组织模式一般是通过在异地开设分公司或者建立项目部进行的。如果施工企业在异地开设分公司,则需要办理相应的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分公司和项目部两种经营组织模式下,企业也需要按照不同的税收政策规定来缴纳税款,若是前者,施工企业总部需要按季度计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额,然后按照指标将税款分散到异地的分公司,再由分公司在当地预缴税款,最终总公司清缴税款;若是后者,项目部需要根据建设项目的所在地先预缴所得税税款,再由总部在企业注册地进行汇算清缴。[2]
(三)个人所得税
施工企业对劳动力的需求量大,尤其是跨省经营的施工企业,往往会涉及诸多分包业务,因而处理好不同省份劳动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缴纳对于企业而言也非常重要。个人所得税的“所得”分类较多,涉及跨省施工企业的主要体现在生产经营中的经营所得和员工工资薪酬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公告,经营所得需纳税人自主申报,以年计算,按月或季进行预缴。跨省施工企业需要缴纳经营所得的主体主要为施工项目的包工头和建筑安装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员工薪酬所得中,跨省项目的管理层和技术人员采用全员全额的扣缴申报个税政策,农民工则采用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的政策。
二、跨省经营施工企业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增值税政策问题
受到预缴政策的影响,跨省经营施工企业在增值税缴纳方面遇到了不少问题。首先,预收账款预缴的增值税抵扣时效性不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施工企业收到预收账款后,需到项目施工所在地预缴一部分增值税,或者在企业所在地申报一部分增值税。但是在收到预收账款时,施工企业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也无法获得增值税销项税额,因而容易出现预缴的增值税无法及时申报抵扣的问题,会过多占用企业内的流动资金。其次,预收账款可能会重复缴税。施工企业完工后收到的结算款是工程进度款中扣除预缴账款的数额,但是在开具发票时,无法按此数额开票,因此会导致预收账款部分重复缴税的问题。最后,项目之间预缴的增值税无法相互抵扣。在现有的税收政策下,如果施工企业跨省设立多个项目部,不同的项目部预缴的增值税无法相互抵扣,这也会影响企业增值税抵扣的及时性,会增加企业跨省经营的资金成本。[3]
(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
结合现有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总部直接管理的异地项目部,需按实际经营收入的0.2%就地预缴所得税,而二级及二级以下的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不能够就地预缴所得税。由此,施工企业采用不同的经营组织,预缴所得税税款也会存在巨大差异。若企业的跨省经营是在外省设置项目部,则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预缴企业所得税,若是在外省设置分公司,则二级及以下分公司管理的项目部不能够向所在地预缴所得税。这样一来,可能会出现所在地税务机关与企业对项目部的认定不同,如企业认定某项目部属于分支机构管理,当地税务机关认定其由总部直接管理,最终导致统一税源重复征税等问题发生。
(三)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
2018年新个税法的修改将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调整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这促进了税收公平的同时也对税务机关的征税提出了新要求。在征税过程中,税务机关需要更好地判定纳税人所得来源及性质。但是,跨省经营施工企业普遍存在劳务分包情况,施工企业大量采用农民工,流动性大,这阻碍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所得来源做出准确判断。除此之外,当下的个税政策对经营、劳务报酬、工资薪酬等不同来源的所得界定仍然存在条理不清晰、边界不明确的情况,这也不利于跨省经营的施工企业在实践中缴纳个人所得税。如常见的问题有由于一些农民工在1-2个月内短暂参与项目,企业并未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而农民工从事的临时性工作所获得的薪资被认定为劳务报酬所得计征所得税。
三、跨省经营施工企业税收政策的改进策略
(一)完善跨省经营施工企业的增值税政策
为了避免过多占用企业流动资金和影响税款抵扣的及时性,建议在增值税推进发展的过程中,逐步取消原有的当企业收到预收账款时需预缴税款的规定。同时,建议逐步放开项目之间预缴的增值税项目抵扣,允许异地项目预缴的增值税互相抵扣。如果施工企业在某省的某项目还没有完工,该地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与此同时在另外省份的项目需要预缴税款,则可以用此项目预缴的没有得到抵扣的增值税来抵减一部分税款,如此不仅能够帮助企业减少资金压力,保障内部充足的现金流,也能够帮助税务机关减少工作量。
(二)改进异地项目部预缴企业所得税政策
考虑到施工企业的特性,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相应的异地项目部企业所得税预缴政策。但是就目前的实践情况来看,改政策所限制的预缴范围过于狭窄,会导致不同组织形式适用的预缴政策并不共通,预缴税款存在较大差异。因而,建议在未来税收体系发展的过程中,可以适当改进异地项目部预缴所得税的政策,将所有的异地项目部都纳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之中,如此避免了不必要的项目部组织形式认定环节,也能够使得施工企业项目部所在地的税务机关都参与进税款分配,尽可能地保障公平。[4]
(三)进一步明确个人所得税相关概念界定
自2012年1月我国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后,2013年8月起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并要在“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营改增”税制改革。建筑业“营改增”势在必行。“营改增”在部分行业实行以来,解决了部分行业的税负问题。由于配套改革尚未启动、配套政策尚不明确、增值税抵扣链条还不完整、建筑业管理模式很粗放等原因,“营改增”必将对建筑企业带来深远的影响和巨大的冲击,建筑企业必须积极筹划、冷静应对、才能将“营改增”带来的冲击降到最低。本文通过建筑施工企业面临的税负、财务核算、税收筹划等方面进行了相关分析。
一、营改增对建筑业税负的影响
(一)重复征税,税负过大。税源不足是我国现行税制存在的问题,营业税改增值税能够有效的解决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业重复增值税的问题,从而达到公平税负的目的。根据现行税法有关规定,建筑行业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建筑企业需要按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建筑行业所用的材料、设备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建筑材料,设备已纳的增值税均不能在建筑环节抵扣,因此建筑公司产值里面重复计征了营业税和增值税,属于税制性的重复征税,加大了建筑企业的税收负担。
(二)税务管理难度加大,涉税风险加大。建筑企业的产品具有分散性、单一性的特点,建筑产品的生产地点和企业注册地多数分离,国家对增值税跨省如何缴纳方面的征管体制还没有配套改革。这样,项目所在地和企业注册地税务机关必会争抢税源,企业税务管理难度和涉税风险就会加大;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增是税,需要税务部门提高征管能力,目前“金税”工程建设还只是以省为单位,尚未构筑完成一张全国范围内的严密的结算网络,少数不法分子偷逃税空间客观存在,给企业税务管理增加了难度和涉税风险;此外,建筑企业借用资质投标、挂靠经营中标项目,由于纳税主体和施工主体不一致,在增值税汇缴时无法核对,给企业带来涉税风险。
(三)发票的收集和认证工作难度大。施工企业与传统生产制造企业的业务模式和客户类型差异较大,施工项目分散在全国各地,材料采购的地域也相应分散,材料管理部门多而杂,每笔采购业务都要按照现有增值税发票管理模式开具增值税发票,且材料发票的数量巨大,发票的收集、审核、整理等工作难度大、时间长。按现行制度规定,进项税额要在180天内认证完毕,其工作难度非常大。
二、营改增对建筑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
建筑企业在缴纳营业税时只是在计提和缴纳的环节才进行会计核算,而在改为征收增值税后,还需要进行购入材料的分配、产品的验工计价等多环节进行增值税的会计核算,其核算税金更加具体化、明细化,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下增设了“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等三类科目,并在这些科目下进行相应的项目核算。
(一)对收入核算带来的影响。在营改增未改革以前,建筑企业所需缴纳的营业税的纳税依据是整个工程的造价。而在经过税制改革后,因为增值税属于价外税,所以其缴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整个工程造价。
(二)对成本核算带来的影响。在营改增为改革之前,建筑企业的成本为价税合计额,缴税时需要进行价税的分离,将其分离成为两个部分:实际成本和进项税额。而在经过营改增税制改革后,规定按照所开具的进项税发票和销项税发票相减进行抵扣,抵扣额与购料的供应商是否为一般纳税人和其开具的专用发票类型相关。而我国目前的建筑企业还存在很多小型企业,其开具专用发票的受限,这样就提高了税制改制后企业的税负,进而降低了企业的利润,主要包括建筑材料费,人工费和机械费。
(三)对现金流和利润核算带来的影响。建筑企业在进行营改增后,利润的变化情况取决于其收入、成本及营业税的变化程度。企业现金流的增减和企业整体税负的增减是成反比的。但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缴纳税款多数是根据工程的进度百分比来进行收入的确定并计算应缴纳税款,这使得建筑企业的实际应纳税税额高于所应该缴纳的实际税额,除了营业税以外,应缴纳所得税额也会发生此类情况,这些原因都导致了建筑企业收到整个工程款的进度滞后于工程施工的进度,给企业的现金流带来了严重的冲击。
三、“营改增”对建筑业纳税筹划的影响
国家的税收政策在不断的进行改进,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发展经济,同时也是为了国家的税收得到保证。新的税收政策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将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现在改成缴纳增值税,这样可以减少重复纳税的环节,对于一些生产企业来说是非常有利的,但是对一些企业来说在纳税方面也出现了增多的情况。营改增在范围上不断扩大,施工企业在新的税收政策下如何进行企业的生产经营成为企业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施工企业为了获得更多经济效益,一定要找到应对的措施。
1 营改增的必要性
将营业税改成增值税是势在必行的,实行新的税收政策是为了更好的深化财政体制,这种改变可以将企业的税负情况减少,使得企业的经济得到更好更稳定的发展。在实行新税收政策的时候,一定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来进行,同时要结合我国的国情。在进行新税收政策的实施阶段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存在着不公平的情况,为了解决税收中出现的不公平情况,一定要进行解决,使新的税收政策可以更好的实施。
2 实施“营改增”税收后施工企业面临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经济增长方式就发生了很大的改变,在新的经济形式下,在施工企业中征收增值税,是更加符合经济发展的趋势的。原有的施工企业在纳税方面是缴纳营业税的,近年来,施工企业的发展是非常迅速的,而且施工企业已经成为了我国的重点产业,每年为国家经济创造出了大量的产值,因此,在施工企业中实施税制改革是非常必然的。施工企业在实施新的税收政策的时候要面临的问题也是非常多的,主要表现在以下的几个方面。
2.1 内部管理模式简单,对资金和技术不能进行很好的管理
很多施工企业在内部管理模式上还是停留在传统的管理阶段的,这样就使得内部管理是非常的粗放的,同时也是存在着很大的发展空间的。管理制度的落后对新的税收政策是没有办法进行更好的适应的。实施营改增,施工企业一定要有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与之配套,施工企业在进行工程承包的时候采用的方式也是一种非常简单的方式,这样使得施工企业在管理方面是根本就无法进行的。内部管理没有很好的管理制度,在财务管理制度上也是非常落后的,这样就使得施工企业在内部无法对资金和技术进行管理,这样就会使得企业的进项税额出现管理不足的情况,这样就会使得施工企业的税负增加,为了更好的在施工企业中实施营改增政策,一定要完善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制度。
2.2 纳税企业出现税负增多的情况
施工企业在以前缴纳营业税的时候,营业税的金额和工程造价是有着直接的关系的,但是在实施增值税以后,施工企业要缴纳的增值税不单和工程造价有关系,和工程项目的成本构成也是有很大的关系的。在施工企业中,成本主要包括施工中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是施工过程中使用的设备的费用,材料的费用以及人工的费用,间接成本主要是指施工中一些与施工项目有关的费用,其中就重要的就是施工中的管理费用。施工企业在进行施工的时候要使用大量的人员进行施工,因此,施工企业也是劳动密集型的企业,在施工成本中,人工成本的比重是非常大的。在现在,人工成本在不断的增加,这样就使得企业的施工成本在不断地增多,而人工成本在施工中是无法进行进项税抵扣的,这样就使得新税收政策下,施工企业要承担的税负得到了增加。在很多的施工中,施工企业会将一些工程项目进行分包,在进行施工项目分包的时候,不能确定劳务分包单位的项目是否要缴纳增值税是不能确定,同时在进行项目分包的时候也是存在着进项税无法抵扣的情况的,这样就使得施工企业要承担的税负增加了很多。
2.3 对财务报表数据及指标的影响
在实行新的税收政策以后,对施工企业的成本是有很大的影响的,在征收营业税的情况下,企业的成本都是以价税合计数的形式进行表示的,但是在实行增值税以后,就要向材料的供应商索要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很多的材料供应商都是一些小型的企业,在进行增值税抵扣的时候,经常会出现无法抵扣很多的情况。很多的施工企业在进行施工的时候,下游的企业都是一些房地产企业,在增值税上也是不能进行抵扣的,这样就会导致增值税抵扣环节出现中断的情况,使得企业的税负增多。
3 实施“营改增”税收后,施工企业应对措施
3.1 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形成合理的财务理念
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管理体制,提高企业管理控制水平,完善财务管理理制度形成合理的财务理念。施工企业应该制定相应的发票管理,按照要求,做好相应的发票开立以及领用使用工作,从而避免在使用发票时出现不正当的手段,导致的法律风险。特别是对于承包人以及分公司应该明确其专职的办税人员,明确其职责,对办税人员应该加强其业务的培训,拓宽理论知识,加强其保管发票的意识,从而确保取得更多有用的可抵扣税款。
3.2 增强税收筹划,实现利润最大化
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既给施工企业带来了挑战,也带来了机遇,应该充分抓住这个机会,对税收进行积极地筹划,从而降低其税负,实现利润的最大化。主要是在适当的条件下,对资产进行及时的更新,提高在市场上的竞争力。要充分认识到增值税的条件,在选用材料的合作商时,应该选择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合作伙伴,这样以来,就能够增加其利润,降低税负。
3.3 加强发票管理,完善合同管理制度
对于施工企业的财务应该重点加强进项税额抵扣的关注,需要依据进项税额的抵扣中的相关规定从而实现其发票的管理。特别是对于分包方以及供货方只是小型的纳税人,那么在合同中应该对增值税加以具体的规定,从而合理的对税负进行转嫁。采购部门与管理部门应该积极配合财务部门的工作,对于增值税的进项发票的抵扣问题应该加强管理。
3.4 加强资金的流通管理
在新税收的政策下,对税改后的资金需求应该得到特别的重视,为了适应新税改,应该重新制定资金使用计划,统筹设计筹融资方案,保证资金的充足及合理分配使用,从而减轻资金的支付压力。对于在合同的签订中,一般出现违约情况,应该加大惩罚,及时确保资金的回流,确保项目正常实施。
3.5 加强人员的增值税理论以及实务学习
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对税款的计算方法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就要求财务人员必须加强增值税理论知识,同时进行相关税收的培训,时刻与财务部门以及建设主管部门做到有效的沟通。对最新出台的税收政策应该熟练于心,以备不时之需。最后应具备对发票的开具以及取得的能力,同时具有防伪的能力。
4 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施工企业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政策,并不是简单的转换,而是制度的创新,与其相关的工作也应该得到相应的调整,实施“营改增”是和谐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参考文献
[1]张秉福.生态经济[J].国外中小企业税收政策及其对我国的启示,2006(10).
[2]刘震.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对水利施工企业的影响及对策[J].科技与企业,2012(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