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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税收征管质效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10 15:34:55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13篇提高税收征管质效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提高税收征管质效

篇1

分税制改革之后,我国逐步建立并完善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要求的新税制,也实现了税收征管模式由“保姆式”向“34字”新征管模式的转变。20余年来,现行征管体制和模式成效显著,但也存在职责不清晰、执法不统一、管理不科学、组织不完善、办税不便利等突出问题。完善征管体制改革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要求,也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项基本建设。2015年12月24日,中办、国办印发《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明确提出征管改革的基本原则,强调要以法治为引领,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完善征管法律制度,增强税收统一执法的法律性和规范性。环境保护税是我国首部“绿色税法”,也是我国第一部明确写人部门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的单行税法。新法实施后,环境保护费由费改税,征收部门由单一的环保部门转换为税务机关与环保部门相配合,由此,开启了“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监测、信息共享”的税收征管新模式,税收征管效率将大大提升,税收功能实现将大大强化。

2 “绿色税种”对税收征管提出新要求

作为我国首部“绿色税法”,该法涉及的环境保护税是新开征的“绿色税种”,征收范围涉及面广,需要收费与征税两套制度的转换,需要政策规定、征收管理技术升级与前期准备:首先要起草税法实施条例,细化具体政策和征管措施,并按程序报请国务院批准。其次,各省(区、市)按法律程序确定和报批对授权地方决定的事项,包括确定具体适用税额、增加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的项目数等。再次,税收征管技术升级和准备工作,包括建立税务与环保工作配合机制、调试征税信息系统、交接纳税人资料、建立信息交换平台等。同时,还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纳税辅导、业务培训等工作。强化“环保税”政策功能:内化企业环境污染成本以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型

“环保税法”实施后,企业排污由以前的缴纳排污费转为缴纳环保税,税收制度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三个独有特性,对企业污染行为形成法律约束,将对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向集约创新转变产生前所未有的影响。

3 粗放型经济增长模式下企业环境污染成本被社会化

篇2

(一)创新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率

税收征管信息化是一项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相结合的复杂创新过程,是通过利用信息技术把组织管理的计划、组织、人事、领导和控制五大职能集合起来,在新的管理平台上创新原有的组织结构、管理手段与业务流程的活动。严密的理论和丰富的实践表明,把信息化建设与税收征管业务工作充分结合,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弥补税收征管体系原有的缺陷,进一步完善税务机关的岗位职责体系,优化管理人员与税务征收业务的有机结合,更加明确不同岗位的工作职责和权力义务,推动税收征管工作从传统的粗放型向现代的精细化方向转变,从根本上解决以往“管事和管户”在税源分配和税收信息沟通方面存在的矛盾。

(二)提供数据支撑,确保工作质量

税收征管信息化是以科技创新为动力,以信息技术、网络技术为基本手段,把现代最新科学技术与税收征管活动结合起来的一项活动。这种跨行业、跨学科的深度融合,为税收征管提供了科学、准确的数据支撑。这种具有“科技+管理”特点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具有强大的数据集中和整合功能。一方面,通过它的运行可以及时获得大量、完整、真实和系统的税源数据,大幅度提高和优化税务系统各种数据的应用层次;另一方面,通过使用这些经过筛选和处理的高质量的数据,可以辅助税务征管部门较大程度上提高税收征管的工作效率,促进征管部门工作质量的显著提高,同时,还可以大幅度降低出错率,减少重复性工作,从而起到提高业务效率和行政管理效率的目的。

(三)强化税源监控,规范税收执法

税源管理是税收征管中的重要任务之一,实现税务征管信息化则可以从一个方面大大强化对税源的监督管理。依托税收征管系统,辅之以无限的互联网络,可以更大程度上拓展税源监控体系的功能,在更广泛的空间内加大税源监控的覆盖面,充分提高监控的灵敏程度和反应速度。通过构建和使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可以从源头上依照不同行业、不同组织、不同税种和不同的时限对所有纳税对象实现全方位的高度监控,同时做好税收计划和预测工作,实现有效的税源监控。

以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为代表的税收征管信息化的实现,对规范税收征管工作也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当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引入到征管工作中后,科学的程序和模块将会使征管人员执行税收政策法规的行为进一步程序化、模式化和固定化,从而起到在更高的层次上保障税收执法工作法制化、正常化的基础性作用,大幅度减少和克服税收征管中长期存在的随意执法、违规执法的行为和机会。税收征管流程的程序化和规范化不仅可以使征管工作本身更加条理化、高效化,而且便于纳税对象更早的准备纳税相关材料和需要缴纳的税金,减少或消除征管部门与纳税单位之间的矛盾,更好的服务于纳税单位。

二、通过信息化推动税收征管转型的途径

我国经济体量已经跃居世界第二,但税收征管信息化总体水平偏低,导致大量的税源流失和税收管理混乱。当前,要实现税收征管工作的转型,必须充分利用现代利息手段提高税务部门的管理效率,强化税收征管的服务意识,拓展税收监控的功能。

(一)加强信息化建设,密切部门间联系

为了加强部门之间的联系,强化税收征管,减少税源流失,我国颁布的税收征管法以及税收征管实施条例强调,工商管理部门、公安部门、银行等金融机构、司法和海关等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现有的法规虽然强调了部门之间配合的必要性,但是这些部门之间应该采取什么手段,如何实现有机的高度配合,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却并没有给出现成的答案。而信息化作为税收征管信息的快速传递和处理渠道,具有天然的强化各部门之间的联系,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的功能。它为密切政府不同部门间的联系,加强部门沟通,通过电子化处理纳税人信息资源在全国或区域范围内的顺畅流通提供了可能,同时也为解决信息占有在部门间、部门和个人之间的不对称提供了更多的条件。

(二)发挥信息优势,提高评估质量

税收征管部门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税务管理、提供纳税服务常用的有效手段之一是进行纳税评估。科学性强、结构合理、质量优异的纳税评估具有提高纳税遵从意识和高效实施征管监控的功能,对完善税收征管扩大税收来源具有直接的引导作用。而真实、及时、全面的信息是取得合理评估结果的前提。也就是说,只有掌握纳税人的资金周转情况,了解其经济业务的实质,才能对其纳税申报和税款的缴纳进行监控。而信息化具有强大的信息集成和处理能力,税收征管部门通过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不同行业纳税评估模型,实现纳税评估方法创新,将会对提高纳税评估质量起到明显的保障和推动作用。

(三)发挥网络功能,推广网络发票

在线办理发票业务是结合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为纳税人就近方便办理机打税控防伪发票,并保证税收征管部门得以随时监控纳税人发票使用范围和方向的一种创新型发票管理模式。它是税收征管科学化、税收管理便民化的一项新创举。推广网络发票可以冲破目前不同省份自我封闭的网络发票应用模式,建立国内统一的实施体系和网络平台,确保税收征管部门能够快捷便利地对全国不同区域的纳税人开具和收取的发票实施快速采集和高度监控,对加快办税人员的工作速度,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技能,为纳税人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具有直接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篇3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识码:A

近30年来,世界各国纷纷致力于改造税收征收管理体系,大量的变革创新使税收征收管理在形式和内容上发生了许多深刻的变化。虽然各国实施征管变革的着眼点不尽相同,但是变革的总体步伐却逐步迈向同一目标,即建立或完善一个适应现代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有利于提高税收管理质量和效率的税收征管体系。国外税务实务部门在探讨税收征管现代化问题时,绝大部分是把税收征管定位在面向逐步迈进协作型管理,服务性管理也已端倪的过程阶段来看待的,这符合大部分国家税收征管所逐渐步入的发展阶段。

一、美国国税局现代化概述

美国国税局在1952年进行了改组,依法征收联邦税收收入,其每年征收超过2万亿美元的税收收入。

到20世纪90年代末,美国国税局受到强烈的监督和批评。美国副总统戈尔1998年指出:“国税局的工作大多是围绕其内部目标,而不是客户的需求……国税局应开始细化其每个分部的客户群和重要事件,因为他们涉及到这些客户的税务责任”。

国税局以回应这一挑战为契机,希望通过国税局现代化,实现将来更高的工作效率、更好地为公众服务和改进组织机构。这不是一个简单的任务,需要根本性的变化,几乎国税局所有的机构、所有员工的工作及其与纳税人相互影响的方式都会改变。

(一)美国国税局使命。

美国国税局在1998年前将其使命描述为“征收适当的税款”。1998年后经过国会立法,改为“为美国的纳税人提供一流质量的服务,帮助其了解和履行他们的税务责任,并承诺按照税收法律诚信和公平的对待所有的纳税人和涉税事件”。

(二)美国国税局现代化的指导原则。

根据这一使命,美国的税务机构现代化的指导原则是:第一,从纳税人的角度理解和解决问题。第二,帮助企业税务总监明确税法知识,明晰纳税人的权利和责任,以采取适当的涉税活动。第三,改进税务组织机构,采取提高税务机构性能的措施。第四,促进与纳税人之间公开、诚实的沟通。第五,坚持税务机构及涉税信息的完整性。

(三)美国国税局现代化的目标。

在这些原则的指导下,美国的税务机构现代化的目标是:

1、对每个纳税人的服务:

(1)使纳税申报更容易;(2)提供一流优质的服务,根据每个纳税人的需要提供帮助;(3)提供及时、专业的服务,以在特殊涉税活动中帮助纳税人。

2、对所有纳税人的服务:

(1)进一步公平的对待所有纳税人;(2)提高整体的税收遵从度。

3、通过高质量的工作环境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1)提高税务机构员工的工作满意度;(2)随着经济增长和纳税服务水平的提高,保持税务机构人员的稳定性。

为了实现这些目标,就需要国税局进行以下改进:重构纳税服务实践活动;以纳税人为中心对税收征管服务进行分工;帮助税务机构员工明确其所处的地位,尤其是应承担的责任;完善纳税服务绩效评价体系;引进新技术。

(四)美国国税局现代化对纳税人的预期影响。

美国国税局现代化要求不要用税收收入高低衡量税务机构员工的绩效,而应以纳税人服务满意程度为标准。因此,国税局现代化进程对纳税人有利,具体体现在:

1、税务机构提供更多有益的纳税服务以帮助纳税人了解并正确缴纳税款:

(1)为退休人员、学生、不动产业主、家长、低收入和具有特殊需求的人群提供专门的纳税服务;

(2)帮助纳税人更容易了解最近的纳税服务大厅的位置,以及帮助纳税人通过电话服务互联网和e-mail更快并更容易的完成纳税及获得其他纳税服务;

(3)对TELEFILE(电子纳税申报)系统进行扩展,以更好的满足纳税人的需要;

(4)加大与地方税收机构的合作力度,以帮助纳税人实现同时纳税申报,提高申报效率。

2、税务机构对纳税人欠税或退税事宜提供更为快速、准确的纳税服务。

(1)对普通纳税人提供与大型企业相同的高质量的纳税服务;

(2)通过电话或税务机构工作人员面对面对纳税人做出能及时获得相关税收活动后续服务的可靠承诺;

(3)具有良好税收专业素养的税务机关咨询人员能准确理解纳税人的问题并为纳税人提供解决税收问题的建议;

(4)对纳税人涉税问题专业、周到的帮助,并提供清晰的税法依据。

3、对延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提供专业、贴心的纳税服务。

(1)训练有素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为纳税人提供履行当前纳税义务并在将来及时纳税的解决方案;

(2)提醒纳税人及时关注其纳税义务,以避免延迟缴纳税款

(3)对新成立企业提供专门的纳税服务;

(4)对纳税人提供其权利和义务的明确解答;

(5)在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关于应纳税款金额或支付方式发生争议时能迅速获得独立的第三方机构的服务;

(6)对包括留置权处置在内的税收征管程序作出严格的规定,以在税务机关需要采取强制执行税款情况下首先做到保护公众利益;

4、在纳税人被选择做纳税检查时提供专业、周到的纳税服务。

(1)训练有素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帮助纳税人明确纳税申报时按税法规定各项应税所得的分类及如何准确的进行申报;

(2)提醒纳税人及时关注其应税所得情况以免发生延迟纳税;

(3)在纳税人发生特殊涉税事项时为其提供最佳的纳税方案;

(4)如果纳税人对税收检查认定的纳税额有异议,为纳税人提供便利以使其方便的联系独立的第三方对税收争议问题寻求解决方案。

5、无论纳税人的职业、生活工作地点、所处行业、收入水平如何,税务机关均认为纳税人与其竞争对手一样,按照税法规定依法履行了其纳税义务。

(1)税务机关会与纳税人的创办者及所属行业协会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找出纳税人容易发生税收申报或计算错误的问题进行解决,以确保纳税人都以恰当的方式理解税法和申报纳税;

(2)迅速识别并与纳税人及时沟通可能会影响行业或同类组织税收遵从的问题,以免造成纳税人出乎意料的欠税行为。

6、一旦发现现行税法对小企业不公平或者造成小企业额外的税收负担,税务机关提供及时有效的途径给纳税人,以便纳税人将此情况及时反映给有权力解决这些问题的部门。

(1)认为税务机构的税收部门规章需要变更请反映给美国国税局;

(2)认为税法需要变更请反映给财政部和美国议会。

(五)美国国税局现代化——改进纳税服务,提高税收遵从度的路径选择。

1、简化纳税申报程序;

2、网上税法问题咨询服务;

3、税法宣传与税法培训项目;

4、未成年人税收返还项目;

5、部分公司临时工欠税事项补缴策略;

6、纳税人关系管理项目。

(六)美国国税局现代化的作用。

1、改进纳税服务(如更快捷的纳税申报、更快的涉税事项处理周期,更好的税收知识普及等);

2、关注纳税人培训和与纳税人的交流;

3、更早的识别和解决涉税问题;

4、帮助纳税人更好的进行涉税决策;

5、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提高效率;

6、更高的税收征管效率;

7、增进税务机构员工的服务意识与服务能力;

8、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税务机构组织结构;

9、增进大企业纳税服务。

根据2011年的报告,美国国税局征收每100美元的税收收入所付出的税收征管成本仅为53美分,税务机构纳税服务满意水平得到提高。

二、乌克兰国家税收服务现代化概述

乌克兰在世界银行的支持下自2003年推行国家税收服务现代化,计划到2012年完成。目标是希望通过10年两个阶段的税收服务现代化推进税收遵从度的提高,促进税收征管效率、税收征管透明度和税收公平。

其税收征管现代化的主要途径是:

1、强化税务机构的问责机制,提高税收执法诚信度。通过反腐败举措提升税务机构的名声,为建立对乌克兰全体公民开放的、负责的和公正执法的税务机构形象,税务机构专门建立内部执法监督部门和公共关系管理委员会。

2、降低纳税人的纳税成本,主要是税收遵从成本。减少税务机构的概率,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强化纳税人自我评估与自我申报。

3、改进纳税服务,包括在税务机构建立纳税人导向的纳税服务文化,通过良好的纳税服务提高纳税人自愿遵从税法的意愿。

4、改进税务稽查对稽查对象的选取方法和税务稽查执行程序,以期减轻依法纳税的纳税人的纳税成本,同时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以利于发现和稽查的重大税收不遵从行为。

5、改进税收诉讼和税收争端解决机制,主要体现保护纳税人权利,同时允许税务机构根据税法在与纳税人权责对等的情况下采用公认的税法原则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6、全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的完善。该信息系统包括四个子系统:纳税人登记系统,纳税申报系统和税款缴纳及退税系统,税务稽查系统。在软件系统开发的基础上对税务机构人员和纳税人进行培训。

截止2001年的统计,乌克兰税收征管现代化提高了税收征管效率,提高了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实现了征管现代化的阶段性目标。

三、俄罗斯税收征管现代化部分内容

俄罗斯税收征管实践中发现,信息系统对税收征管作用巨大。其有利于对纳税人身份、税基、应纳税种的确定,纳税人综合帐户的所有已缴纳税款,欠税额、罚款一目了然,有利于税收信用评级。同时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能有针对性的对那些最有可能利用低估收入或虚增成本费用等手段偷逃税款的纳税人进行甄别,有利于确定税务稽查对象。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还能与来自于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的信息进行核对,对纳税信用良好的纳税人简化纳税程序,节约征纳双方成本。

俄罗斯税收征管现代化的进一步设想是将现有的税收征管计算机系统发展为自我评估的系统。这样,纳税人根据自我评估系统,能够更容易的完成纳税申报,在系统中计算他们的税务负担。这就要求税收征管系统应该向纳税人提供充分的信息,帮助其完成纳税申报,并提供简单的税法规定、税收征纳方式和程序。税收征管税表上的信息应保持完整性,并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应的会计资料,激励纳税人自愿遵从税法。另外,在选择税务稽查对象时,应该核实征管系统中纳税申报提供的信息。

税收征管系统在从纸张形式或通过电子方式提交的数据采集完成后,应执行常规税收征管功能,如核实纳税额和进行纳税人纳税信用检查,验算纳税人缴纳税款或预付税款与征管系统估计的该纳税人税收收入是否差异巨大,通过比较个人账户历史信息,确保其缴纳税款与税收信用相匹配,并通过使用第三方信息与税收征管系统相比对,以更便利的程序检测可能的税收违规和欺诈行为。由于税收征管系统的自动化,能更好地解决税务机构人员工作量的增加问题,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纳税人识别号码(TIN)被认为是税收征管现代化中信息化成功实现的关键要素。由于税收征管系统对纳税人历史记录和所有相关信息的自动关联访问,能消除大部分重复的文书工作,同时为税务机构和税务机构工作人员提供了纳税人的详细信息,有利于减少传统税收征管中税收征管人员与纳税人之间的密切联系,既减少了重复的工作负荷,也减少了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腐败的机率。由于在日常税务稽查工作中,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将甄别已欠税或潜在的偷逃税纳税人的资料,有利于减少税收征管的重复工作量。同时,税收征管系统还提供管理信息报告、税收收入统计和预测税收工作量。

四、澳大利亚税务机构促进纳税服务和提高涉税突发事件管理

在过去的十年里,澳大利亚税务机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极大的改善了他们与纳税人的交流。在互联网快速普及和纳税人更高的纳税服务要求的背景下,税务机构正在重新评估他们税收征管的方式。澳大利亚国税局(ATO)负责征收超过联邦90%的税收收入,其中信息技术为其税收征管业务提供了重要的支持。当时澳大利亚国税局日益认识到其原有的信息系统的局限性,开始了其IT基础设施现代化的努力。

1999年,澳大利亚国税局建立了与惠普的合作伙伴关系,旨在提供一个税收征管基础设施,简化IT环境,并确保无故障的高峰税务活动网上运作。通过此次合作,税收征管成绩非常显著,在高峰时段几乎100%的税收系统可用,而停机减少63%。同时,由于互联网信息电子保存技术的应用,澳大利亚国税局拥有更为丰富的数据库信息和对纳税人信息的更好掌握,从而更好地为税收征管服务。

(作者:贵州财经大学财税学院税收教研室主任,博士,教授,主要研究方向:财税理论与政策)

注释:

资料来源:http://irs.gov

篇4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7)05-0168-03

1 税制结构优化与征管水平的关系

现代商品经济社会中的每个人都是理性的经济人,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作为知情者的纳税人,很可能会在税收制度实施中隐藏自己的涉税信息、隐瞒自己的涉税行为而使具体的纳税行为偏离税制规定,达到其偷逃纳税义务以增加自己当前利益的目的。因此,必须通过税收征管才能实现税收收入,实现税制设计目标,而纳税人的文化水平、征管机关的自动化、电子化水平等都会影响税款的征收,因此这就需要政府建立起有效的税收征管机制,保障税制的准确实施。

1.1 税制结构优化需要考虑税收征管的成本和征管能力

税制优化和税收征管是密不可分的,税收征管是保证税收制度有效运行的手段,税收制度目标依赖于税收征管来实现。目前纳税成本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征税机关从事征税、管理等活动所产生的成本;二是纳税人在缴纳税款时所付出的人力、物力及所花费的时间等造成的成本。因此,优化税制应当考虑到税务机关的征管费用和纳税人的依从费用 [1]。因此,税收征管成本对优化税制目标的实现,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其影响在一定条件下可能大到足以扭曲优化设计的税制目标。

税收征管能力对税制结构优化有制约作用,所使用的税制模式只有当它与政府征管能力相适应时,才具有实际应用价值。也就是说,税收征管所具备的相应的技术手段、征管水平、征管队伍所具备的相应素质,对税制的实施必不可少。因此,必须避免不顾自己的征管能力,片面追求税制优化,虽然税制结构设计理论上可能比较好,但由于没有当前的征管能力作支撑,反而可能导致税收征管中的税收流失,不能达到税制的既定目标。因此,在政府征管能力许可限度内选择和调整税制结构才是最符合实际的。政府征管能力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政府的征管能力通过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也是可以提高的,政府征管能力的提高给税制结构的选择提供了更大的空间,有助于税制结构的更加合理、更加完善、更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努力提高政府征管能力是我国税制改革与征管改革长期发展的重要任务。

1.2 税制优化有助于税收征管效率的提高

税收征管能力对税制结构优化有制约作用,但反过来,政府税收征管能力、税收征管环境等因素影响优化税制设计的同时,税制结构的优化设计又有助于税收征管效率的提高。评价税收征管效率要从两方面考虑,一方面要考察取得定量收入所耗费的征管成本;另一方面也要衡量由于政府征管能力不足以及纳税人逃避纳税而造成的税收损失;同时还应考虑税收征管能够征收多大规模的收入,以满足政府必要支出的需要,又不会对经济产生过大的消极影响。因此过于简化的税制虽然其征管成本很低,纳税人也难以逃税,但集中的收入有限,又不够公平。而符合实际的合理的税制结构,一方面有利于征集到适度规模的税收收入,满足了政府必要的支出,发挥了税收的职能;另一方面也使税收征管部门有能力承担征管任务,做到应收尽收,能较好实现税制结构设计的目标。同时,合理的税制结构也有利于减轻纳税人的抵触情绪,有利于纳税人对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有利于纳税人之间的相互监督,这一切无疑会提高税收征管效率[2]。

2 提高征管水平的措施建议

2.1 建立健全税收法律体系,不断改进和完善税源管理、税种管理

税收征管是以完备的法律制度为依托的,税收的缴纳在一定程度上是纳税人的非自愿行为,税收征管的实施需要有确实、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税收征管程序、方法、手段及相关措施都应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使税收征管的一切行为都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有法可依。我国应尽快制定和颁布适合我国情况的税收基本法,作为我国税收工作的根本大法?鸦提升现行各税收法律的级次?鸦加强税收法律对征税人的约束,对税收征管手段、措施和操作规程在法律上做出明确规定,保证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从而健全税收征管实施的法律依据,真正使各行为主体的任何税收行为都根据法律的规定来进行。

同时应进一步加强税收经济分析,以税收弹性和税负分析为突破口,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税种、行业、地区、纳税人的税收与经济的对比分析,找出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问题,提高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积极探索建立税收经济分析、企业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的互动机制[3]。还要切实加强户籍管理,充分运用经济普查、工商登记等数据资料,强化对纳税人户籍信息的动态管理。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制定工作规范,狠抓责任落实,充分发挥其在税源管理中的作用。加强纳税评估,完善评估指标体系,规范评估结果的处理,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遵从度,促进纳税人如实申报纳税。通过落实增值税申报纳税“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规范增值税网上申报管理,强化票表比对及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将增值税普通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进一步完善对“四小票”和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清单管理,继续采取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管理的一系列措施,使国内增值税收入大大高于工商业增加值增长。深化企业所得税管理,完善管理办法,堵塞管理漏洞,实行新的纳税申报表,改进汇算清缴工作,规范税前扣除标准,改进汇总纳税管理办法。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建立高收入者纳税档案,强化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代扣代缴,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等。

2.2 加速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税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创新,实现人机的最佳结合

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税务管理信息系统,是我国税收征管历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大事,将使我国税收征管水平提高到一个新的层次。1995―1997年间,增值税发票存在很多问题:假发票满天飞、虚开发票的案件年年层出不穷,但通过信息化就控制住了,增值税的生命线保住了,新税制也保住了。近年来,我国逐步建立的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其基本模式是以税务总局、省、地、县局四级为主干网,以统一规范的征收管理系统为平台,以税收企业管理应用系统(包括公文处理、税收法规查询、财务管理、人事管理、后勤管理等系统)外部信息应用管理系统(包括互联网、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纳税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等)、税收决策支持应用系统(包括建立在综合数据交换处理系统之上的税收预测、分析等辅助决策应用系统)为子系统。通过积极整合各项信息资源,进一步强化和拓展数据分析应用,依托信息化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提高各税种税源管理水平。通过加强信息化基础建设,构建数据处理分析体系,提供支持各税种管理部门的数据分析应用平台,为查找征管工作的薄弱环节和加强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供了有效帮助。税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客观上要求税务机关加强管理,并在管理观念、管理体制、管理方法上进行创新,不断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能力,真正做到人机的最佳结合,充分利用机器设备,最大限度地发挥人的潜能。

2.3 大力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加大涉税违法案件查处力度

税务部门应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重点查处涉税违法案件和组织税收专项检查,加大对涉税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对房地产业及建筑安装业、服务娱乐业、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煤炭生产及运销企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及用废企业和高收入行业(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个人所得税等进行税收专项检查,并选择一些重点地区和征管薄弱领域进行税收专项整治。要建立起有效的税收稽查机制,确定合理的税收稽查面,提高税收稽查的针对性和准确度?鸦提高税收稽查的技术水平,提高税收检查人员的业务水平,使税收检查人员能够适应当前税收征管模式条件下对税收稽查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机制以达到税收征管的目的,即促使纳税人依法纳税。但目前我国税收处罚力度较弱,税收稽查技术和稽查水平不高。如个人所得税逃税现象十分严重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对逃税的惩罚太轻。虽然在《税收征管管理法》中,对偷税做了较为严厉的处罚规定,但实际对个人偷逃所得税发现率较低,实施处罚往往较轻,使偷税机会成本较低,偷税比重较大。针对此种情况,我国应加大税收处罚的力度,提高纳税人偷逃税的机会成本,对依法纳税起到应有的激励作用。

3 结束语

税制结构优化设计涉及很多方面,征管能力和征管水平只是影响优化税制结构的一个方面,但征管水平的高低对设计税制结构的目标实现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因此,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水平,对设计优化我国税制结构,实现税收职能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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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94年确立的企业所得税体系,由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构成,十年来,我国国民经济的经济基础、宏观和微观经济形势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企业(内、外资)组织机构、规模、类型、性质发生了改变,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目前企业所得税制及征收管理等方面存在着与市场经济不适应诸多问题,严重制约着税收功能性作用的发挥,不利于企业发展,不利于发挥税收杠杆对国民经济的调节作用,企业所得税征管机制存在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分析说明。

(1)现行企业所得税征管制度不规范,无法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存在弊端,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税法不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存在不平等性,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公平,所得税政策具有多变性,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规定复杂,纳税调整繁杂,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界定不清晰,不同行业之间、不同区域之间、不同类型的企业之间,税负差异比较大,无法真正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因此,必须进行改革,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

(2)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多,不利于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的调整,无法真正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太多,既有产业政策方面的,也有区域政策方面的;既有内资企业方面的,也有外资企业方面的;既有鼓励投资优惠政策,也有抑制投资优惠政策,这种过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应进行必要的清理、调整、减并、取消。“税收优惠政策不宜过多,其作用范围应当加以明确限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优惠政策永远是一种辅的调节手段,其功能在于弥补市场机制的失灵和残缺”.否则,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一种手段,无法真正发挥税收经济杠杆作用,无法对国家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进行调整。

(3)税收政策与会计政策的差异性,加大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的难度,不利于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征收。由于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存在着差异性,使得会计税前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存在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必须把会计税前利润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调整的方法有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递延法、负债法)。这就要求税收征管人员要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核算技能,或者会计人员要熟悉纳税申报业务,然而从实际运行情况来看,无论是企业还是税务征收机关,具备这种复合型知识人才数量太少。事实上,会计政策与税法政策差异性影响着征纳双方的主体利益。一方面“表现在税务机关的税收征收管理与稽查上,现在的税务工作人员,不太熟悉新的会计准则、制度和政策,面对大量的政策差异项目,时常出现征管错误或稽查失误,或者错征、多征税款,损害纳税人的利益”,另一方面“表现在企业财会人员的会计核算与纳税申报上,大多数的企业财会人员,或者能做到规范会计核算,但不能做到准确申报纳税,因而招致各种税收处罚,导致企业经济利益损失,或者为做到准确申报纳税而不在规范会计核算,导致会计信息失真”.

(4)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方法单一、手段落后,专业管理人员知识老化,税收征管信息化的程度不高,综合管理基础薄弱,漏征漏管现象依然存在。由于企业所得税是一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纳税调整项目多、计算复杂的税种,所以要想全面提高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效能,确保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的质量和科学规范,必须拥有一定数量专业素质的所得税管理人员及先进的征收管理理念和方法,要充分运用网络技术、信息技术等税收征管信息化手段和平台,全面加强综合征管基础性建设工作,要加强税收征管信息资源优化和配置,及时保持国税、地税、工商、金融、企业等部门的协调,以保持税收征管的信息畅通。然而目前的情况是: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方法、手段落后,专业人员数量少,知识陈旧,征收管理的基础性工作薄弱,原有的制度、规章、办法等已不适应新形势的客观需求,税收征管应用型软件的开发和使用存在一定问题,不利于所得税征管工作的科学、合理、规范、高效。

(5)税收成本较高,税收征管效率较低,税收资源结构的配置有待优化。现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由于专业管理人员知识老化、业务不精、管理的方法手段落后、税务机关机构设置不合理、部门职能交叉重叠、税务工作效率低下、税务经费使用效率不高、税收资源得不到有效的配置等因素的影响,所以企业所得税税收成本较高,税收征管效率较低,已严重影响税收征管工作质量,必须切实采取各种措施,降低税收征管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效能,合理配置税收资源结构。

(6)企业所得税税源动态监控体系不完善,税源信息不完整,不同程度存在税收流失。由于现行企业所得税税源信息化管理的基础工作不规范,不同类型企业规模、性质、组织结构、信誉等级存在差异性,企业同国税、地税、工商、金融等部门的协调不畅,税务资源信息不共享,税收征收方式的核定不科学,国税、地税征税范围划分不清等原因,造成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不力,税源信息不真实、不完善,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征收,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税收流失现象,必须运用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等先进的监控手段,对纳税人的开业、变更、停业歇业及生产经营的各种情况实行动态管理,以确保纳税人信息可靠、真实及纳税人户籍管理规范化。

2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改革对策

(1)合并“两税”,构建新型的法人所得税体系,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由于两套所得税制度在税收政策的优惠、税前扣除范围标准及有关实务的具体处理方面,存在着差异,使得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同,内资企业的税收负担要高于外资企业,使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处于一种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中,不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必须合并“两税”,建立一种新型法人所得税制度,这是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核心所在。“这不是名称的简单改变,而是科学界定纳税人的需要,这可以解决长期以来企业所得税以‘企业’界定纳税人,法律依据不足,难以划分清楚的问题,法人所得税确定,以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为依据,界定清晰,对法人征收所得税,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纳税人,则用个人所得税进行调节,这就便于建立法人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两税协调配合的所得税税制结构”.

(2)调整税收优惠政策。现行的内外资企业,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存着较大的差异。国家为吸引外资,促进我国经济全面发展,在全面优惠的基础上,又在区域性方面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诸多的税收优惠政策,而给内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少,主要体现在产业政策优惠方面,而且不同行业、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企业之间税负差异性较大。这种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平等性,直接导致内外资企业税收负担的不平等性,违背税收的公平原则。随着法人所得税的构建,要对现有的内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取消、减并、倾斜、公平”的原则进行调整。首先取消、减并一些优惠政策,其次,为了鼓励对国家基础产业、重点行业、重点项目及重点区域进行投资,国家要制定倾斜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国家应实行产业政策为主,区域政策为辅

,产业政策和区域政策相结合的优惠原则,对内外资企业实行基本相同的优惠待遇”.

(3)法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由于内外资企业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方面存在着:税前扣除标准及范围、资产的税务处理方法、税法与会计制度的规定等方面的差异性,所以现行的内外资企业所得额的计算既不规范,又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这必将引起内外资企业在税收负担上的不公平性,使内外资企业所提供的纳税信息方面不具有可比性,无法真实考核内外资企业的盈利水平和运营绩效,也给国家税收征管带来了一定难度。内外资企业“两税”合并后,构建了统一的法人所得税体系,必须按照我国宏观经济发展的形势及世界所得税改革的发展趋势,及时调整法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构成及计算有关规定。

(4)改进税收征管的方法和手段,加强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建设,降低税收征管成本,优化税收资源结构,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1运用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等高科技含量的征管手段和方法,构建税收征管信息化平台,提高税收征管效能。根据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及市场经济的需要,要采用先进的税收征管方法理念和手段,加强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步伐。“要依托包含网络硬件和基础软件的统一技术基础平台,逐步实现数据信息在总局和省局的两级集中处理,使信息应用内容逐步覆盖所有税种、所有工作环节和部门,通过业务重组、优化和规范,逐步形成以征管业务为主,包括行政管理、外部信息和决策支持在内的四大子系统的应用软件,要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以业务流程为主线,梳理、整合、优化、规范征管业务流程,利用信息技术和其他技术对税务机关的内部组织结构和业务运行方式进行重大或根本改造,使税收征管更加科学、合理、严密、高效”.

2优化税收资源配置,降低税收征管成本。目前,我国有些基层税务分局(所),税收征管支出与征收税收收入的总量不成比例,征收成本较高,或者随着CTAIS上线后,基层税务局(所)业务量大幅度减少,造成人力、物力、财力巨大浪费,税收资源配置不当,征管效率低下。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要根据税收征收环境和条件的变化,科学设置税务征收机构,重新界定职责范围,合理分流人员,使税务机关的人力、物力、财力达到最优化的配置,建立和健全税收征管的激励机制、考评机制和约束机制,对税务机关征管工作实行目标化管理,促使税务资源达到最优化配置,降低税收征管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3切实做好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工作。建立和完善税收征管的工作机制,统一、规范税收征管工作的程序、办法、职责、工作流程,完善工作绩效的考评体系及考评量化指标内涵,合理界定税收征收方式及征收范围,以规范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工作。这是提高税收征管信息化程度,确保税收征管工作效能的基础和条件。

(5)建立和完善税源监控和纳税服务体系,提高征管水平,减少税收流失。

1健全和完善纳税服务体系,规范纳税服务工作行为,使税收征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我国现行税收服务体系不完善,纳税服务水平低,内容单一,信息化程度弱,纳税服务意识淡薄,已严重影响税收征管质量和效能,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对税收征管服务体系的客观要求,面对税收征管新的信息环境和条件,必须重新健全和完善税收服务体系,规范税收服务工作行为。

第一,“采取现代化的信息手段,提高服务的科技含量,在纳税手段上,推行多元化的申报方式,为纳税人提供多渠道的申报服务”.“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税收信息网络建设,真正实现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划拨、税务咨询、政策查询等业务的网络化服务,真正实现税收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要完善税收服务的考评机制,将税收服务纳入征管质量考核,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使纳税服务制度化、规范化,要加强对税收服务考核和日常监控,量化服务管理,充分发挥和调动税务人员优化税收服务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

第三,“提升税收服务的层次,为纳税人提供纳税的方便,这只是税收服务的一个方面,税收服务还必须包括为各个经济主体提供税收帮助,以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发展”.

2完善税源监控体系,提高税源监控信息化管理水平,减少税收流失。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基础性工作的薄弱环节,明确税源监控的职责范围、办法、规程、内涵等基础性规范问题,应加强同工商、金融、外贸、政府等相关部门的协调,使税源信息具有及时性、全面性、客观性,保证税源信息真实可靠,做到信息畅通,信息共享,同时充分利用网络技术、信息技术等高科技手段,搭建税源监控信息化平台,不断提高税源监控信息化管理水平,防止出现漏征漏管现象,减少税收流失。

参考文献:

篇6

当前,税收工作必须服从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进一步提高税收实现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更加充分发挥税收组织财政收入、调控经济、调节分配的职能作用,在不断推动税收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同时,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进一步健全科学合理的税收管理员工作流程和岗责体系

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基本要求是:依法实施管理,注重管理工作流程设计,建立完善的岗责体系,建立健全配套的管理制度,实施细节管理,加强工作绩效考核。税收管理员是实施税源管理工作的主体,建立税收管理员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要全面加强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强化对税源的动态管理和有效监控。

必须明确“谁”是税收管理员。税收管理员制度规定,基层税务机关及税源管理部门中负责分片、分类管理税源,负责管户责任的工作人员是税收管理员,但是,在信息化技术条件下,实现数据集中、信息共享以后,仅仅把基层税务机关一线工作人员作为税收管理员,不符合系统科学的思维,不利于解决目前税源管理工作中“上下脱节”、“条块分割”的问题。建议修改税收管理员制度,按照系统科学的思维,进一步优化税源管理系统,在更大的范围设立税收管理员岗位,可考虑在省以下税务机关与税源管理密切相关的征管、税政、计统等部门中设立部分税收管理员岗位,有利于解决目前在税源管理上存在的机关和基层“上下脱节”,以及征收、管理、稽查三个主要环节“条块分割”的突出问题,改变目前各自为政、简单重复、低效率、负担重的管理现状。

必须分级明确税收管理员的职责。在扩大税收管理员范围的基础上,应围绕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源管理和监控的不同业务需求,规定不同层次税收管理员工作的基本内容,分级设计科学合理的税收管理员工作流程。依据工作流程,确定不同层次税收管理员岗位的职责,落实申报审核、调查核实、数据采集、日常检查、数据分析、信息传递、纳税评估等主要工作内容。及时根据辖区纳税人情况的变化,适时优化工作流程,完善工作职责。尽快在省级范围统一建立依托信息化技术的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制定不同层次税收管理员岗位操作指南和作业标准,建立操作有记录、过程可监控、结果可核查、绩效可考核的日常管理工作机制。

必须实行分类管理。根据辖区纳税人基本情况的变化,适时适当收缩基层机构、人员,并合理调配税收管理员,把主要的力量用于加强对重点税源、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管理,积极探索重点税源专业化管理,改变目前征管布局点多面广、力量分散、管理个体户人员较多、管理重点企业和重点行业等重点税源人员较少的不合理的状况。

建立完善税收管理员工作讲评和考核体系。应分类设计并统一税收管理员工作底稿,统一工作讲评方式和考核办法,定期组织开展工作讲评,并严格进行考核,不断推进工作讲评和考核工作深入进行,积极探索强化税源管理的长效机制。

加强对税收管理员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素质和能力的培训。根据不同层次税收管理员工作的基本内容,有针对性地提高税收管理员的税收执法、财务会计、评估分析能力,特别要加强在信息化技术条件下对税源实施系统管理和全方位监控的技能培训,尽快使税收管理员适应依托信息化技术管理税源的工作方式,促进税收管理员工作责任心和素质能力的提高,不断选拔税源管理高级人才。

高度重视征管基础资料档案建设和征管数据管理工作

税收信息化就是税收信息的收集、检索、分类、储存和传输的系统化、网络化,其特点是自动化程度高、信息储存量大、传输速度快,有较高的时效性、准确性和规范性。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对税源进行有效监控,必须依赖全面完整、真实准确、及时规范的征管基础资料和征管数据。

首先,必须树立征管数据是税源管理生命的观念。征管数据是税源管理的基础,纳税评估方法就是应用纳税人有关数据信息进行比对分析,强化税源管理离不开真实规范的数据。要认真落实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办法,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征管基础资料档案建设。加强征管数据管理,建立规范的数据指标体系,规范数据口径,实现一次采集,多方使用,建立征管数据收集、分类、储存和传输的日常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征管数据运用水平。

其次,必须注重实现应用信息化技术管理税源。在税收征管各个环节形成有效机制,进一步规范征管基础资料和数据的采集、分类、储存和传输,使税收征管全过程形成的征管资料能够通过不同岗位上的税收管理员,及时规范地转化为征管数据,应用到税源管理各项工作之中,真正实现应用信息化技术管理税源,提高征管工作质量和效率,减轻基层工作负担的目的。

第三,必须强化细节管理。要在税收征管全过程形成强化细节管理的有效机制,每一个税收管理员都能认真履行好岗位职责,成为合格的信息采集员,使每一个工作岗位、每一个工作环节形成的结果,都能够符合信息化技术条件下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需要,而不成为垃圾数据。

重视纳税评估人才培养,不断推进纳税评估工作

纳税评估是强化税源管理的重要手段。纳税评估工作的质量主要依赖于两个因素,一是人才,二是数据。目前税收管理员中缺乏高水平的纳税评估人才,然而对纳税评估人才的培养没有现成的模式,有赖于在税源管理工作实践中积极摸索培养。因此,要通过积极推进纳税评估工作,不断强化税收管理员的评估能力,培养纳税评估能手。在这个过程中应该做好“两个结合”。

一是点与面的结合。“点”是指一定范围内的重点税源。开展纳税评估应当围绕辖区内的重点税源来进行。“面”是指一定范围,是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的基础。对于重点税源,“面”可以是县市区局辖区范围,也可以是市州地乃至全省的范围。只有面上的纳税评估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到一定程度,形成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的基础队伍,并从中培养选拔出具有一定水平的纳税评估人才,才能保证对重点税源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取得突破。

二是上与下的结合。“上”是指上级机关,即:省局和市州地局。

“下”是指县市区局及所属税务所(分局)。在推进纳税评估工作中,各县市区局应当按照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辖区纳税人基本情况,建立税收管理员分片、分类开展纳税评估的日常工作机制,制定开展日常纳税评估工作办法,选择辖区内的重点税源,积极推进日常纳税评估工作。上级机关要及时对县市区局开展日常纳税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并根据纳税评估工作的需要,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税收管理员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在面上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的基础上,省局、市州地局要盯住重点行业和重点税种等重点税源,集中力量和评估人才资源,组织对重点税源开展纳税评估工作。通过对重点税源纳税评估成功案例的分析,进一步摸索完善纳税评估的有效方法,不断完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确定科学准确的指标预警值,在此基础上建立重点税源纳税评估模型,编写操作使用手册,然后下达基层税收管理员操作执行。

完善征收、管理、稽查三个主要工作环节信息共享和良性互动机制

依托信息化技术提高税收征管工作质量和效率,必须实现税收征管全过程的信息共享和良性互动机制。目前,税款征收、税源管理、税务稽查三个税收征管过程的主要环节还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没有完全形成良性互动的日常工作机制,成为一个无缝的管理链条,造成信息不能共享,直接制约了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要尽快适应信息化技术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的新变化和新要求,转变工作思路和工作方式,结合实际,积极建立健全税款征收、税源管理、税务稽查三个环节的良性互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依托信息化技术,不断推进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完善三个环节日常工作联系机制。消除部门之间和上下之间管理上的人为分割,进一步加强三个环节之间的信息沟通和信息反馈,打破各自为政、自成一体、互不兼容的状况,切实提高税收征管全过程各个环节的相互兼容性。

强化税收征管工作全局观念。在体制机制改革、机构设置调整、编制管理和有关资源的分配及日常管理工作的安排中,充分考虑三个环节工作的有机联系。

篇7

税源是经济税源的简称,即税收收入的来源。税源管理是税收管理工作的基础,通过税源管理可以掌握纳税人的基本信息,及时了解税源的发展变化,掌握税收收入的总体规模及发展趋势。完善和规范税源管理,有助于提高税收的征管水平和质量,有效防止税收收入流失,实现税收收入的应收尽收。作为税源管理的核心,基层税源管理能力的高低,又直接影响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决定着税收入库的状况。

1994年实行新税制以来,我国一直十分重视税源管理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加强基层税源管理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是进一步巩固税收基础、壮大税收总量、增强国家、地方财力的必由之路。但从目前的现实情况看,我们的基层税源管理还处在摸索阶段,很多管理制度不够完善、严密,又缺乏相关配套措施,造成基层税源管理水平低下,税收流失较为严重,尤其是在当前我国经济增速较快、税源结构变动较大的情况下,提升税源管理能力,就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一、当前基层税源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不足

1.基层税源管理现状。从近几年税收收入高速增长的事实来看,基层税源管理在堵漏增收方面作用突出。虽然有关部门已经认识到税源管理的重要性,并取得一定的管理成效,但由于缺乏科学有效的税源管理运行机制的支撑,实际工作中的一些焦点问题未能得到根本解决。从深层次看,目前基层税源管理还存在水平粗放,税收法律体系不健全,税源监控和分析方式落后等,未能充分发挥把握经济税源发展变化、制定科学合理的税收计划、优化税制结构等作用。

2.基层税源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税源管理法律体系不健全,税收立法层次较低变动较大。在我国以法律形式颁布的只有《税收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三部,其余基本上都是税收行政性法规、税收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行政性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法律级次比较低,权威性不高,效率较低,内容上则存在重复和交叉,对部分概念界定不尽相同。而且我国至今也没有颁布具有统领性质的税收基本法,税制难以实现统一,因此,税收法律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在实际执行中出现的概念界定不清、政策法规变化频繁、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导致了税源管理工作中出现漏洞,例如,部分投机商人利用税收法律法规漏洞开设的“三资”企业、“福利”企业等情况,造成了大量税源的流失。

(2)与纳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动态管理缺位。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的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等涉税资料所反映的税源状况不真实、不全面,通过少报甚至不报收入等所谓“避税”手段偷逃税款。由于没有建立完善的纳税人涉税动态信息库和宏观税收预警指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户数、经营地点、实际收入和税负情况,对纳税人所从事的行业、产业结构和发展前景,对纳税人的开业和关、停、并、转等变化情况,不能进行及时有效的监控。

(3)税源监控信息不全面,各相关部门信息共享性较低。现阶段,我国税务机关在税源监控与管理工作中所依据的信息,大多是从纳税人申报资料中所获得的静态资料,且其真实性、准确性还有待进一步提高。虽然新征管法为税务机关取得其他部门的配合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所规定的只是工商、海关、金融机构等有限部门,没有把涉税信息所涉及到的其他部门纳入,而且对部门的配合也只提出原则性的要求,具体操作办法尚未出台,跨部门协作较难实现。由于社会力量没有得到充分调动,部门之间协调不足,使信息传递不畅通,税务机关无法全面、真实、及时地获取纳税人的涉税信息,不能采取有效的管理办法,从而造成税源失控。而对于纳税人在经营过程中即将发生和正在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涉税事项等不确定的动态信息监管不力,缺乏事前、事中的动态信息资料,客观上形成税源监控与管理工作和纳税人的经营行为的脱节。

(4)税源管理信息技术不完善。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计算机、网络、通讯等为代表的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在税收征管工作中得到普遍应用,我国税务部门已建立起了“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CTAIS),各种软件在征管工作中也得到广泛使用。不可否认我国的税收征管信息技术体系发展较快。虽然如此,这些信息系统还仅停留在表层,尚未实现信息的充分共享和顺畅流动。“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CTAIS)还不能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资金流转等信息进行及时、全程的监控。在系统信息的采集上,企业财务信息没有完整录入,产生的数据也不能满足税源管理的需要,尚未与以加强增值税管理为主线的“金税工程”信息系统实现系统兼容和信息共享,影响了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稽查等税源管理的质量。

(5)纳税评估的监控的范畴仅仅停留在微观税源上。纳税评估作为加强税源管理的重要手段,在现代税收征管过程中,不仅可以发挥拾遗补缺的作用,也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提高税法遵从度。但目前,纳税评估的各项细节性工作未落到实处,没有形成一套科学的评估办法和指标体系,具体指标选择、基础信息采集、评估分析手段等都需要完善。因此没能更好地把评估工作上升为管理效益,纳税评估工作在较大程度上流于形式,未能充分发挥纳税评估的效能作用。

二、全面提高基层税源管理质量的意义

1.全面提高税源管理的质量和效益,是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有效途径。强化税源管理将纳税人的重要经济活动更科学地纳入管理范围,实现了对纳税人经营行为的科学监控,通过更加有效的税源管理活动来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努力实现依法治税、应收尽收。基层税务机关通过对税源管理的不断强化,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并根据变化的税源情况,适时调整税制结构,并针对新生税源开征、调整税种和税率,从而防止税收的流失。

2.全面提高税源管理的质量和效益,是实现税收职能作用的根本保证。提高税源管理的质量和效益,可以有效地把潜在的税源转化成税收,进而更好地实现税收的职能作用。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和调节分配的作用,为税收分析提供数据支持,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依据。通过强化税源管理,税务机关可以更好地在宏观经济与税收收入之间建立起稳定的数量模型,既可以更准确地通过宏观经济数据测算出税收收入规模,又可以更精确地通过税收收入来推算出宏观经济状况,进而评价宏观经济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全面提高税源管理的质量和效益,是依法治税的要求。提高税源管理的质量和效益,将有力地推进依法治税。公开、公平、公正的执法,能够促使纳税人之间在同一起跑线上进行公平竞争,增强征纳双方的良性互动。

三、加强基层税源管理的政策建议

1.优化税源管理的制度进一步推进税收立法,提高税收法律层次和强制性。以法律形式加强对税源的管理是确保税源得到有效控制的强有力手段。一是要尽快制定税收基本法,将宪法中关于公民的纳税义务的原则具体化,并为各税种实体法提供依据,使税收的整体行为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二是健全必要的法律法规,增加有关税源管理的条款,为税源管理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同时在税法实践上要依法“严管重罚”,以保持税法的严肃性和威慑力,促使人们依法纳税。三是提高税法立法层次,将一些税收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提高立法层次使之成为税收法律。四是广泛借鉴发达国家在税收管理方面的成功经验,把税收管理提高到依法管理税源的高度。

2.提高税源管理层次化、分类化、规范化。针对重点税源、一般税源和分散小额税源的差异,合理设置管理机构,强化重点税源管理,实行税源的分类层次化管理,以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纳税评估等方式开辟一条税源监控的新途径。建立统一的纳税人识别代码。进一步完善统一的纳税登记代码制度,大力推行国、地税对同一纳税人采用同一纳税登记代码制度,对个人和企业法人都由税务机关分配给惟一的纳税登记代码,明确该代码的使用范围和管理要求,使该代码与企业、个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社会信用等情况相关联,以便建立税收管理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和系统控制。

3.切实完善管理机制,实现税源精细化、专业化管理。一是积 极探索新型的现代税源管理方式方法,实行税源精细化管理,如把税源监控管理划分重点税源户与一般纳税户、发票购领户与未购领户、盈利户与亏损户、申报户与零申报户等类型加以管理监控。二是进一步建立健全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良性互动机制以及时发现征管中存在的问题,找出薄弱环节,不断加以完善和提高。三是加强纳税人户籍管理制度,夯实税源基础。税源应由基层税务局的税收管理员按所辖区域分产业、行业等逐户逐项登记造册,各基层税务局总的税源情况应有各局税收征管部门掌握,并上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4.完善征管监控系统,加强信息互动。整合信息资源,在现有设备及应用系统基础上,根据税收征管的要求,实现各个系统之间的信息联通,做到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建立统一的税源管理网络。加快实现本地区金融、工商、海关等有关部门网络连接,及时、准确地采集外部信息,确认纳税人申报的真实程度,从而更加有效地对税源进行监控。

5.加速税源管理信息化进程信息化建设是以计算机为手段,“科技加管理”双轮驱动,从而进一步规范、优化税收征管,提高信息利用水平。这主要包括实行纳税人统一代码。借鉴国外经验,我国应对所有的公民都赋予独一无二的终身识别号码,或者以居民身份证作为纳税人代码。通过立法明确纳税人代码的法律地位,纳税人到银行存款、购买股权、进行股票交易,以及从事雇员工作都要提供和使用纳税号,以便实行源泉扣税。

6.完善纳税评估体系。明确纳税评估人员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分税种、分行业、分规模级次的纳税评估体系和行业平均增值率、平均利润率、平均税负率、平均物耗能耗等评估指标体系,提高纳税评估的准确性、科学性。认真对比分析行业总体指标与纳税人个体指标、企业申报纳税情况与统计的增加值、实现利润等相关信息之间的差异,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对涉嫌偷骗税的要按规定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7.强化税务检查,加强稽查部门与征管部门的工作互动。各基层稽查局应积极查处纳税人偷逃骗抗税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协查四小票类案件,牵头组织实施专项检查和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日常检查要按照规范的程序进行,及时对纳税人进行辅导,将管理和服务有机结合起来。在合理分工的基础上,要建立起征管与稽查的互动机制,日常检查中发现的偷逃抗骗税案件,要移送稽查局查处;稽查发现的税收管理漏洞,要及时反馈到征管部门,形成税源监控的合力。

四、结论

2011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各基层税务机关应紧紧围绕税源管理这个中心,在制度建设、体系建设上下功夫,进一步提高责任意识,继续强化税源管理,注重措施科学有效,不断推进基层税源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健全税收法律体系,解决税源控管不严、涉税信息交换不畅、协护税机制不完善等问题,逐步建立完善综合依法治税体系,实现应收尽收,提高公共财政保障能力,更好地为地区经济发展服务,为“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社会”作出更大贡献。

参考文献:

[1]李 源.我国税源管理现状及对策研究.北方经济,2010(4).

[2]吴岿岩.加强我国税源管理的探讨.黄山学院学报,2011(2).

[3]雷炳毅.实践税收风险管理推动税源管理科学化.中国税务,2009(2).

[4]方铭辉.借力信息化加强税源管理和监控.中国税务,2009(9).

篇8

税收征管是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其效率的高低直接影响我国税收的发展。只有严密的税法,没有高效的税收征管,不利于税收体系的健康发展。税收征管包括方方面面,形式多样。但是目前,对于个体工商户税收的征管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了解个体工商户税收的具体情况,提高其征管效率是一项必要的工作。

一、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困境

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困难与个体工商户自身的特点有非常重要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纳税户数难以确定。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普遍都是零星、分散、规模小、分布广。不仅如此,其中有相当部分还是无证(税务登记证)经营,特别是在管理薄弱的区域(城乡结合部及边远乡村)出现较多;另外部分经营者,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致使基层税收征收机关在工作中对无证经营户、有营业执照未办理税务登记和变更经营地址不变更税务登记证的纳税户数难以准确掌握,更谈不上有效、及时地管理起来。(2)纳税定额难于准确核定。个体工商户绝大多数没有设置健全的经营账簿,也没有完整的经营资料,有相当部分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的经营时断时续。即使设有账簿的业户,大都有账外经营现象,除少数依法纳税意识强和财会制度比较健全的业户外,很多业户不能如实申报经营收入。虽然现已明确规定对于个体工商户采用定额征收的办法,但是实际上还是无法较为准确的核算出税收定额。在一些管理薄弱的区域,一般并非针对每一个个体工商户单独的定额,而是对于一个类型的个体工商户制定相同的定额,比如百货,餐饮等。(3)个体工商户纳税意识薄弱等。这些个体工商户自身所特有的情况,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二、税收征管效率提高的可能办法

广义上,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的办法有:完善税收征管体制、提高税法严密程度、提高税收征管人员的素质、政府部门的成本意识、完善税收征管系统的信息化进程等。

这一系列的办法有些针对于个体工商户的具体税收征管来说,避免过于政策化形式化。对于切实提高其税收征管效率来说,实际操作性不强。而且,有些方法对于小型个体工商户来说也不可能实现。例如,让税控机走入千千万万的个体工商户,使税务机关能够掌控其经营情况。对于稍微大型一点的个体工商户来说,安置税控机,并要求其对于其销售等行为开具发票还是可行的,但是对于小型的个体工商户却不实际。比如,有一家规模适中的火锅经营个体工商户,其每月平均营业额约为7万元。其经营对象每次消费金额大约为150元。对于这样的一个个体工商户来说,要求其装置税控系统,并对每次经营消费行为开具定额专用发票,是可行的。而一家小型理发店的个体工商户,其每月平均营业额约为5000元,每次理发服务的收入金额约为5元,要求其装置税控系统和开具发票则是不可能的。一方面,这样的发票对于消费者来说没有太大意义,消费者也不会主动索取这样的发票;另一方面,这也增加了个体工商户的纳税成本,对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产生了负面的影响。

三、提高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效率

针对个体工商户经营特点,要想确实提高其税收征管效率,在我看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纳税意识

影响税收征管效率最主要的一个因素就是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具体到税收征纳环节来说,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决定着纳税人对税税法的执行以及税法执行的效果。偷税、逃税现象的存在正是纳税人缺少纳税意识、社会道德伦理没有在税法中得到反映的结果。

对于个体工商户来说,其纳税意识也许就更为不足。有一些个体工商户只是因为没有纳税的意识而导致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去交。所以现在,大为宣传的就是增强他们的纳税意识。但是这个纳税意识只是基本上指的就是让他们去缴税,很少真正涉及为什么要缴税,缴税有什么益处,这只能算是传统意义上的纳税意识。

真正的“纳税意识”不仅仅是强调纳税的义务,还需要强调纳税的意义。而且要让纳税人看到其意义何在。在我看来,针对于提高个体工商户的纳税意识主要可以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1、了解为什么要纳税

不仅仅只是宏观的宣扬,税收是保证国家收入的重要来源,对国家发展十分重要,而是要落到实处,让个体工商户感受到自己纳税有何用。这与政府的财政透明度有极大的关联性。如果地方政府加大财政透明度,让普通老板姓也可以了解到自己所纳的税究竟用到了何处,而且是对自己有益之处,让他们纳税又有何难呢。

2、让个体工商户了解自己缴纳的都是什么税

在相当多的情况下,小型个体工商户都是不知道自己缴纳的是什么税。对于这方面的知识进行宣传和教育对于提高个体工商户的纳税意识也是有一定作用的。

3、权利与义务想结合

个体工商户通常都是自己去缴税,不像个人的工资薪金由企业代扣代缴,也不像企业有专门的实习财税业务的工作者,对个体工商户多一些税务知识培训,不仅可以起到提醒其纳税的意识和义务,也让他们利用税收的知识合理安排自己的业务、合理节税。这也是让个体工商户的税收权利意识的觉醒。

(二)对于个体工商户进行分级对待

对于企业,有大小型之分,对于小型企业税收征收方面有简易办法,那么对于个体工商户也可以大小之分。根据具体的营业额的情况,设定两个个营业额的标准范围,在经营额低一级的范围内的划分为微型个体工商户,属于高一级范围的则划分为普通个体工商户。

根据营业额规模对个体工商户分级,并不是在税率方面也要区别对待,只是便于税收的征收管理。对于普通个体工商户,可以要求其安装税控机。根据上文对此的分析,这样的税收管理方法是可行的。在安装了税控机后,可以更为准确的确定个体工商户的应税金额。鉴于目前,消费者还达到没有每次都索取购物和服务发票的意识水平,可以采取定额征收和按税控机上的营业额征收相结合的方式,对这一级别的个体工商户进行税收征管。如果税控机上体现的营业额小于税务部门对于这一级别行业最低定额标准,按定额标准征收;若税控机上的金额大于定额,则按税控机上的营业额征收。随着消费者意识的提高,每次的向销售方或服务提供方索取发票,则可以逐渐单独实行“税控机模式”的征收。而对于微型个体工商户,则完全实行定额征收的办法。因为对于这样微型的个体工商户不可能安装税控机,而且其经营规模小,要完全确定其营业额的成本太大,而相对应的税收收入却很低,不利于税收的征管效率。

除了税控机的装置方面,对于两个级别的个体工商户的日常管理工作也可以有所区别。对于普通的个体工商户,税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可以采取定期核查的方式以及突击检查的方式,核查其有无按规定使用税控机;还可以定期与这个类型的个体工商户进行交流和沟通,促进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于微型的个体工商户,平时只需了解一些基本营运情况,每个月以邮件、通知等方式提醒其纳税,然后在每个纳税年度核定其定额是否恰当等。

(三)提高税务部门自身的效率

提高税务部门自身工作效率也是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的重要方面。针对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管,我觉得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改进。

1、税收系统的信息化

本来,个体工商户数目就多,如果没有较好的信息系统来处理,税务部门自身征管效率想要提高是十分困难的。一方面,没有良好的税收信息系统,则必定需要大量的人工操作,不仅人工成本大,而且容易出现数据资料的计算保存有误或者税收人员的违规行为。另一方面,没有良好的税收信息系统,不便于税收部门内部的数据信息交换和管理。

2、国税、地税与工商局的互动和协助

由于个体工商户需要交纳的可能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这些税种中部分是国税局管,部分是地税局管,加强国税和地税的互动和沟通,促进数据的交换,可以更好的推动税收工作,提高效率。对于工商局,则是主要在于即使与税务部门交流存在的个体工商户情况。

3、结合地区的实际情况,有条件的考虑个体工商户的国地税联合申报方便纳税人的税款缴纳。

四、结论

结合个体工商户数多、分散,营业额不易确定的特点,在我看来可以通过增强其“纳税意识”(非传统意义上的),区别对待分级个体工商户以及完善税收信息系统、加强国地税沟通等提升税务部门工作效率的方式来提高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管效率,推进我国个体工商户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篇9

1.税收制度

税收征管工作是在税收制度模式下进行开展的,税收制度是税收征管工作的依据和基础,从制度上对税收征管工作起到制约作用,从而影响税收征管效率。例如我国目前实行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的核算及申报缴纳制度相当复杂,这样就增加了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的征纳成本,因而降低了税收征管的效率。

2.税收机构人及人员配置

税收机构及人员配置是影响税收征收效率的直接因素,它是税收成本的直接支出,任何一个国家的税务管理都建立在一定的组织机构上。因此,税务机构如何设定明确合理地划分职责与权限不同的职能部门,并通过每个职能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与相互制约的组织关系,对于纳税人能否以最小的遵从成本依法纳税,税务机关以最低的成本取得应征的税款有着重要的作用。

3.税收征管手段,信息化水平

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工作仍主要局限于税务信息收集、分析和整理等基础性的工作,对于用计算机处理、传递与共享信息等概念方法与现代网络化、信息化相适应的管理理念依然重视不够。尽管我国大部分基层税收征管机构均已配备了计算机,但大多数征管机构软件的开发和操作、维修等技术实际利用的效率并不高,征管和稽查的信息共享程度低。因此,现代化征管的要求与落后的技术水平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客观上制约了税收征管的效率。

二、我国目前税收征管效率的现状分析

(一)我国的征税费用过高

对于征税费用,虽然我国目前还没有较为完整、权威、系统的统计资料,但部分学者对此方面有过研究。张相海认为,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虽然税收收入的增长速度已经超过了GDP的增长速度,但征税费用也在大幅提高,据估计,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成本率已达到5%-8%,然而西方发达国家的税收征收成本一般保持在1%左右的低水平,这说明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费用要远远高于西方国家并差距在逐年增大。

(二)不同区域的税收成本率相差较大

受经济区位等因素的制约,各地受经济规模和经济运行质量所决定的经济税源状况差异悬殊,如西部及欠发达地区因设置与东部与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相同的税务机构,税务机构和人员相对过剩,造成征收成本升高、税收征管效率低下,据相关专家估算,到上世纪末,西部地区的税收成本约为10%左右,而东部地区的税收成本率大约为4%~5%;中部地区大致为7%~8%。

(三)税收征管过程中的信息化水平偏低

一方面表现在涉税数据的采集过程中的准确程度,比如有的纳税人报送的涉税材料存在不真实的情况,也有税务人员在计算机应用中的错误操作等原因,导致采集的数据与实际数据存在着一定的偏差。另一方面涉税数据采集的全面性也存在进一步的提高。在信息的共享交流方面,目前我国还缺少跨部门信息的共享交流平台。

(四)税收征管质量偏低

根据我国税务机关的有关资料反映,在20世纪90年代之后,我国每年的关于税收犯罪案件都在逐年增加;每年由于各种偷税、漏税、逃税、越权减免税收等行为的出现导致大量税源流失,每年的查补入库税款都高达好几百亿甚至上千亿元,这就侧面反映出我国税收征管质量不足,税收征管效率偏低的现象。

三、提高我国税收征管效率的相应对策

(一)实现信息化管税

税收征管信息化是信息技术、网络技术与税收征管活动互相结合、互相促进的过程,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改造传统的以手工为主的粗放的税收征管体制和管理方式,有利于税收征管系统上下左右之间关系的协调和税收征管资源的整合。二是利用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实现征管信息的集中处理、存储和共享,使上下级之间,各职能部门之间、机构之间的沟通和信息传递更加方便快捷。三是现代信息管理手段在税收征管中的运用,促进征管理念、征管制度和征管方式产生一系列的影响和变化。

(二)推进税收征管的社会化

一是建立健全税源监控体系,即通过信息的沟通提高税源监控水平,形成社会综合治税网络。二是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得到相关部门的行政、司法协助,强化税收执法力度。三是通过建立和完善税务等中介服务市场,降低税收征收成本、提高管理效能。

(三)建立健全纳税人服务体系

纳税人服务体系,不仅要包括制作出通俗易懂的纳税申报过程的图表,还应设立一个具有人工服务性质的接待站,让他们充分了解纳税信息,这样不仅能减少纳税人的成本,而且也能减少税收的征纳成本,大大提高税收的征管效率。

(四)扁平化管理

扁平化管理是指通过减少管理层次、压缩职能部门和机构、裁减人员,使税务机构的决策层和操作层之间的中间管理层级尽可能减少,以便使上级税务机关具备了直接指挥、监控和管理基层一线的能力。在信息工作流上实现扁平化的运作,把因职能转变而释放出的行政管理资源作用于税收征管方面,从行政管理转向直接服务于纳税人,控制税源的一个执法主体职能,但它本身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比如它是基于信息化高速发展的条件下才可能出现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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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征管模式自2005年成功上线以来,随着系统数据大集中、管理大集中,给税收管理的思维方式、工作模式和管理方式带来了深刻变化和冲击。这就要求我们构建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四位一体”的税源管理机制。如何提高信息化条件下的税源管理的质量和效益,一直是各级管理部门苦苦思索的问题。本文,笔者将结合实际,就进一步提高税源管理的质量和效益,全面提升征管质量,为我市更好地实现“三超”工作谈一些肤浅的看法,作一个抛砖引玉的功效,以作参考。

一、进一步提高税源管理的质量和效益的意义

(一)进一步提高税源管理的质量和效益,是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有效途径。

税收网络化的发展,使原来简单粗放的税源管理模式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要建立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税源管理模式已刻不容缓。全面实行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是总局总结多年来税收工作经验提出的重要管理理念,是科学发展观在税收管理工作中的集中体现。所谓“科学化管理”就是要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和掌握税收征管工作的规律,善于运用现代管理方法和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税收征管制度体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征管工作,提高管理的实效性;所谓“精细化管理”就是要按照精确、细致、深入的要求,明确职责分工、优化业务流程、完善岗责体系、加强协调配合,避免大而化的粗放式管理,抓住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区别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抓紧、抓细、抓实,不断提高管理效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相辅相成,科学化是实施精细化管理的前提,精细化是在科学化指导下,体现集约管理,注重效益的要求。提高税源管理的质量和效益,就是确保税收的应收尽收。

(二)进一步提高税源管理的质量和效益,是实现税收职能作用的根本保证。

财政职能是税收的基本职能之一。经济决定税收,经济的发展是税收增收的主要源泉,税收的规模是财政总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类经济实体既是纳税人,也是市场的主体。纳税人税源的变化,对区域经济和税收有着很大的影响。我们通过从微观经济(纳税人)的运行来认识、了解宏观经济(财政)的发展趋势,为开展税收分析,抓住税收增长点,把握税收收入提供客观依据。从根本上说,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税源状况,进而决定税收规模,但税源并不等同于税收,税源在很大程度上能转化为税收,取决于税源管理水平的高低。提高税源管理的质量和效益,可有效地把潜在的税源转化成税收,进而更好地实现税收的财政职能。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和调节分配的作用,为税收分析提供数据支持,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三)进一步提高税源管理的质量和效益,是依法治税的要求。

我们税务部门的工作宗旨就是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提高税源管理的质量和效益,将有力地推进依法治税。公开、公平、公正的执法,能够促使纳税人之间在同一起跑线上进行公平竞争,增强征纳双方的良性互动,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和能力的提高,更好地把精力投入到和谐创业的伟业中去。在提升税源管理等各项工作水平的同时,我们要加强征管力度,提高征管质量,在不断提高为纳税人服务水平与质量的同时,加强对涉税违法分子的打击和惩治力度,让文明与法治两个车轮平行前进。只有不断推进依法治税,全面强化科学管理,确保税收收入稳定增长,使广大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自豪感和迫切感,为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目前税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税源管理层次尚待提升。这里有两层意思:一是传统的税源管理不适合于信息化条件下的运作。传统税源管理是从纳税人申报开始,没有进行动态的变化,尚停留在数据采集、汇总、建档等浅层次上,数据录入不完整、不及时、部分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不正确等问题时有发生,加上内部分工管理不够统一和规范,造成了系统数据录入后无人管的状况,使得本应协调一致的工作时有脱节。在信息化条件下如何运用纳税人财务数据以及政府部门的综合数据控制税源、掌握税基,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艰巨任务。二是税务人员的综合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升,新的税收征管体系是建立在对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之上,这就要求管理人员能够熟练地对采集的数据进行录入、审核、检测和应用,能够按照数据处理流程和管理职责进行数据维护管理,并且,还要会熟练地运用相关的税务、财务等专业管理知识进行分析。具有这些方面综合性能力的,能够胜任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的管理人员却较为缺乏,无法满足税收精细化管理的需求,特别是一些不发达地区和农村更为严重。

(二)税收监控方式与分析落后。监控分析有局限性,信息技术的发展,为税收网络化建设带来了光明的前景。在新的税收改革任务中明确以建立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征管模式。问题是无论是现在的管理体制还是信息技术的管理水平,都没有达到预想的效果。首先依靠纳税人提供的信息难以保证及时、全面、真实。其次在税务网络化建设方面还存在计算机网络化程度不高和发展不均衡的问题,造成一些数据资料的参差不全,并且难以形成信息的共享。因而不能够全面、及时、准确、广泛、深入地了解和掌握纳税人的收入状况,不能够有效地实现信息共享。部门配合乏力,信息失真。这些缺陷的存在使税务部门的税源监控分析上,肤浅被动,说明不了深层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先天不足,给纳税人在偷漏税款方面提供了有机可乘的机会。

三、进一步提高税源管理的质量和效益对策和建议

(一)以税源精细化、科学化管理为基础,继续落实完善税收管理人员制度。税收管理人员是税收征管中最活跃的因素,税源管理是他的中心工作。税收管理人员要加强数据的采集、管理、使用,摸清税源家底,完善各类数据的采集,避免垃圾数据的产生。税收部门要加强政府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利用协调的税源监控网络管理体系,提高税源分析利用和管理水平,要落实好税源的巡管、巡查制度。同时,要健全激励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给税源管理定岗位、定责任、定内容、定工作标准,税收管理人员实行竞争上岗、择优录用,建立管理人员自评、纳税人参评、局职能股室考评的工作业绩综合评价体系。使税源管理工作成为日常税收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将执法理念从收入任务型转变为税源管理型,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应收尽收、应管尽管。

篇11

我国加入WTO后,在高度国际化、复杂化和多边性的社会经济环境中,要求在国内税制建设上更加充分地体现国民待遇原则,对中国税收政策的透明度和执法的规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大量外资更广泛地进入、跨国经营的扩张和电子商务的兴起都使我国的现有税收管理面临巨大的挑战。我们必须按照国际惯例并参照先进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在优化税制、简化程序、便于征管、优化服务上继续深化改革,加大依法行政的透明度和依法治税的力度,为我国经济参与国际经济竞争创造一个良好的税收环境。加入WTO后对税制的具体影响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经济全球化必然带来金融全球化和国际金融信息化。金融市场加速扩张,金融工具不断创新;资金交易的规模和速度前所未有;银行与银行之间、银行与非金融机构之间进行大规模的兼并、收购、信贷等交易更加频繁;证券市场发展迅猛;因此,必须尽快出台相应的税收政策。

2、经济全球化促使国际贸易更加自由化。目前,世界贸易的增长已超过世界经济的增长,尤其是互联网达成的贸易额更是屡创新高。基于此, 必须尽快出台网络交易、电子交易的税种确定、税收征管及管辖权设置方面的法律法规,为促进互联网络及其电子商务的发展,国际社会必须建立国际税收新秩序,以提高税收的确定性和避免重复征税。

3、为适应加入WTO及经济全球化,要尽快加强涉外税收协调与合作,制定独立的税收政策,积极参与国际税收管理协调;要研究其对税收征管的影响并制定相应对策,改进税收征管手段,合理运用国际通用的税收监控措施,加强国际税务协作;随着加入WTO和互联网与电子商务的发展,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和税务检查的范围将随着电子商务技术的发展而扩大,必须采取相应对策,完善税收征管并使税收征管秩序进一步规范化和科学化。

二、加入WTO对我国税收政策的影响

加入WTO后,需要将明显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和透明度原则的税收政策,进行符合WTO原则的调整,在调整过程中既要注意保护扶持我国民族工业、幼稚产业的发展,又要注意到给我国财税带来的增收、减收以及我国财力承受能力的情况。

1、改进生产型的增值税并逐步向消费型增值税过度

1994年在我国进行税制改革时,考虑到过去和当时基建规模过大、过热情况,国家财政收入承受能力的情况,采取稳进的方式,我国实行了生产型增值税、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均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世界多数国家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生产型增值税的缺陷日益显示出来,不利于我国固定资产的更新与技术进步,不利于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不利于企业扩大再生产。为了消除以上弊端,适应加入WTO后的公平竞争形势,我国需要改进生产型的增值税并逐步向消费型增值税过渡。

2、统一内外企业所得税法

1994年税制改革时,将国内按不同经济所有制的所得税暂行条例统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涉外企业仍实行1991年设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由于两法规定的税率、成本范围、开支标准、折价计算、优惠办法等不同,有失公平税负,也不符合WTO规则的要求。如税率方面,外资企业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方面为30%,地方所得税率为3%,外资企业投资于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税率为24%,投资于经济特区的税率为15%。两档低税率对我国经济开发区、经济特区扩大开放、引进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引进先进管理经验,起到了十分明显的积极作用,对经济发展发挥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其不足之处是,有些地方为了扩大引资规模,无视中央与地方税权的划分,降低税率,延长优惠期限,越权减免,先征后免互相攀比等情况,扰乱了税收秩序,给外资企业一个税法不统一、政策不稳定的印象。还有对税前费用扣除标准、对折旧留存残值比例的内外差别也构成了对内资企业税收歧视,由此对国内企业造成了不平等,削弱了国内企业的竞争力,对国内企业的发展是不利的。

国内企业企业所得税率为33%。为了扶持国内小企业的发展,增设了两档低档税率,年所得额在3万元以内的,税率为18%,年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内的,税率为27%,年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的税率为33%,外资小企业则不能享受以上两档税率,也造成了不公平,形成了对外资企业的税收歧视。

所以,诸如此类的差别,显然不符合公平税负和平等竞争的要求,要尽快统一内外企业差别,向国民待遇原则靠拢。

3、调整“区别对待”的税收政策

计划经济体制下“区别对待”的税收政策,对国营经济、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曾发挥过积极的促进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特别是现在加入了WTO,需要将“区别对待”调整为“公平税负”,为国内外的应税义务人提供一个平等竞争的环境,求得共同发展。对明显不公平、不合理的,积极提出改进意见,如城市建设维护建设税,是国家为了加强城市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来源,开征的一个税种。目前只对内资企业征收,对外资企业免征,可外资企业同内资企业一样享用城市道路、水、汽、电、通讯等基础公共设施,但不尽纳税义务,显然背离了受益与负担一致的原则,需加以调整,内外一视同仁。

三、加入WTO对税收管理的影响

1、对经济税源和税收入的影响

我国加入WTO后,各个产业和各个行业都将受到一定的冲击和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总量和结构都将发生变化。反映到税收上,将引起地方经济税源规模和结构的变化,从而导致税收收入总量和结构的变化。

2、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加入WTO后,我们税务部门面对的征管对象比以前更加复杂和多变,特别是电子商务、网络交易等经济活动将给税收征管带来重大影响,如何针对网络交易、电子商务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征税办法,并实施有效的税收征管,成为摆在我们税务部门面前的重要课题,需要考虑的是,要在鼓励新兴工业发展、促进网络交易和保证政府必要税收收入之间寻找合理平衡点。

3、对税收执法的影响

透明度原则是WTO重要规则之一,外企人员对我国税法法规公布不及时、内部通知多以及有些税务部门理解和解释的随意性等意见较多,我国加入WTO后,必然要求我们税收工作要提高透明度,加快依法治税的步伐,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加大执法透明度,为投资者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提供有效的信息、高效的管理和优质的服务。因此,WTO要求提高透明度,对税收的立法、执法、税务人员的素质和执法水平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加入WTO后,税务部门应采取的应对措施

1、加强税源调查和税收收入预测工作,提高税收收入水平的确定性。我国加入WTO后,各个产业和行业的发展将发生比较大的变化,这种变化将直接导致各种经济税源的不确定性。面对WTO的挑战,有的行业税源可能日益萎缩,有的行业可能变得更加充裕。只有加强税源调查,掌握各种税源的变动情况,才能及时加强征管,并对税收收入进行合理预测,为各级政府安排预算提供依据。

2、建立征管质量考核指标体系,强化征管质量考核,加强税收征管。加入WTO后,由于经济税源发生很大的变化,税收收入的预测和税收任务的安排将变得困难,应全面推行征管质量考核,以征管质量的高低做为考核税务部门工作质量的标准。

3、加快科技兴税的步伐,提高税收征管的水平。针对加入WTO后税收征管对象复杂化的情况,要尽快推进税收征管的电子化建设,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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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轮税制改革已经启动并且取得相应进展.从2004年出口退税制度的改革,到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统一各类企业的所得税改革,我国的税制改革可谓是轰轰烈烈

与税制改革相比,税收征管改革却显得相对滞后.从以往的实践来看,我国在1983-1984年、1994年进行两次重大税制改革时,都没有推出整体税收征管改革方案与之协调.大多数专家学者在研究税制改革时,都忽略了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然而,正如维托.坦齐所说“税收是强调可行性的学问.一种不可管理的税制是没有多少价值的.理论上最完美的税制如果所表示的意图在实践中被歪曲,就可能变成蹩脚的税制“.因此,在进行税制改革和税制优化时,必须把税收征管纳入其研究范围,充分考虑税收征管能力,选择可操作的“有效税制“,使税制改革和税收征管均衡发展

一、税制改革和优化有利于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

优化税制理论的精髓是,既然扭曲性税收所带来的效率损失是不可避免且可能很大,我们的任务就是要尽量使这些损失达到最小.在最简化的优化税制模式中,将效率损失降低到最小就是唯一的目标.而在较为复杂的优化税制模式中,则应在效率损失最小化与税收公平、社会福利的社会分配等方面寻求一个权衡点.优化的税制是理论上的一种理想模式,是各国税制改革追求的目标.通过不断的税制改革与完善逐渐向最优化的税制结构靠拢,在这一改革过程中效率损失逐渐降低,税收公平逐步实现,社会福利分配更加公平,使得纳税人的遵从意识不断增强,减轻纳税人的抵触情绪.这样既有利于征集到适度规模的税收收入,又能降低税收征管成本;同时,有利于纳税人对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有利于纳税人之间的相互监督.这一切无疑会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与效率(编世界税制改革的实践表明,许多国家以复杂的税制去服务于众多的政策目标,结果实际执行的税制往往不同于税法意义的名义税制,实际效果也大大偏离了政策初衷.这种情况在我国也很突出.因此,试图利用税收工具实现过多的社会经济目标是不现实的.税收作为政策工具有其局限性,并不是万能的.如果赋予它过多的额外的目标,本身也不符合优化税制的思想,反而会使税制变得极其复杂.如过多的税种、过高的税率、过多地对纳税人的区别对待和繁杂的税收优惠的形式和数量等.都是直接造成税制复杂的因素.对过窄的税基征收高税率不仅违背了有效和公平课税的要求,而且也鼓励了逃税,启动了过多的税收优惠待遇降低了纳税人的奉行.所有这些因素都增加了税收征管的难度,降低了税收征管效率.反之,扩大税基、降低税率、减少繁杂的税收优惠形式和数量,则会降低征管的难度,提高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同时,也有利于税制优化,实现经济社会目标

一般而言,税制本身包含的区别对待特征越少,税率越低,税收优惠越简单,税收征管中的漏洞和随意性就越小,可操作性就越强,税收成本就越低,就更有助于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玻利维亚、哥伦比亚、印度尼西亚、韩国和墨西哥就是采取了更宽和更加简单限定税基,加上更加统一的税率结构的税制改革和优化的措施,促进了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为此,世界银行把通过简化税基的确定加强税收征管作为税制改革的目标之一

二、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提高有助于税制改革与优化的发展

税收征管是整个税收理论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因为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能够使税务部门高效率地贯彻和执行税法,使税收职能真正发挥出效能与作用.也就是说,如果仅有税率、征税对象、征税依据等税制要素是不足以使税收发挥其功能与作用的,还必须有税务部门的征管行为,才能够真正发挥税收的各种职能作用。税收征管对税制改革与优化具有约束作用.税收制度是通过税收征管作用于税收分配的,税收征管充当了税收制度与税收分配之间的中介.严密而有效的征管,有利于税制的贯彻执行,并能及时发现税制规定中的不完善之处.相反,超前或滞后的征管会成为税制正确实施的绊脚石,阻碍税制改革与税制优化的过程.如世界银行2006年11月发表的《全球纳税情况总图》指出,许多国家税务征管要求过于苛刻,遵从征管已成为企业的重负.如规定公司年平均报送35页的纳税申报表,每家公司处理税务事务平均耗时约322小时.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差异较大,巴西的企业填报年申报表要花2600小时,而瑞典的企业平均只需花68小时.复杂的税收征管体制效率低下,势必导致税收收入下滑,无法体现其真实税负,不能实现税制改革和优化的目标。

虽然税制改革与优化会受到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制约,但是政府的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技术进步、法制的健全、税务人员素质的提高以及管理制度更加科学规范,政府的征管质量和效率会逐渐提高.而政府税收征管质量与效率的逐步提高则会给税制改革与优化的选择提供更广阔的空间,有助于税制结构更加合理、更加完善、更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

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课税采用分类所得税模式,实行源泉扣缴的方式.它不能就个人各项所得的高低实行统一的累进税率,难于体现公平税负,也不利于对个人总收入水平的调节.所以很多学者主张我国采取综合所得税制模式.然而,在税收征管上,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比分类所得课税模式要求更高.国际税收发展的实践表明,综合所得课税模式要求建立纳税人编码制度;准确掌握纳税人各项收入;推行非货币化个人收入结算制度;建立电脑管理资讯网路,实现与银行、工商、公安、海关等部门的联网.而我国目前尚不具备这些条件,这就造成了部分不透明、不公开、不规范的“灰色“或“黑色“个人收入的存在,妨碍了税务部门对个人所得税税源的确定和稽核管理,而且大量现金交易也使许多个人收入游离于控管之外.随着我国税收征管改革以及相关配套改革的完成,征管水平的大幅度提高,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课税模式会逐渐向综合所得税模式过渡,这样,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在调解收入、促进公平方面将充分发挥作用,从而使整个税制结构更加完善,进而促进税制改革和优化的实现税收收入是理论税制、税收政策导向及税收征管水平等因素的函数.在其他因素既定的条件下,税收征管的水平对税收收入显得尤为重要.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税法规定与实际课税结果都存在差异.如果理想的税制超越了现存的征管水平,漏征率比重很大,税收收入大大低于应征税款,则税制的目标就难以充分实现.随着我国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税收的综合征收率已经由1994年的50%上下提升至2003年的70%以上,10年间提升了20个百分点.具体到作为第一大税种的增值税,其征收率则已由1994年的57.45%提升到了2004年的85.73%,11年间提升了28.28个百分点.这是我国近年来税收收入持续高速增长的原因之一.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使得实征税款与应征税款的差距逐渐缩小,当初税制设计的目标逐渐显现。

三、税制改革、优化与税收征管均衡发展的对策

综上所述,税制改革、优化与税收征管存在两个层面的关系.一方面,完善科学的税制可以为税收征管创造良好的实施基础;另一方面,有效的税收征管是实现税收制度政策目标的必要手段和保证.无论从哪一个层面看,客观上都要求税收制度与税收征管相互协调,均衡发展.也正是因为税收在帮助促进政府政策目标的实现方面虽然可以发挥积极作用,但同时要受到税收征管能力的限制并存在一定的代价,决定了税制在确定其政策目标和繁简程度时,应当以已经或可能达到的税收征管能力为前提.明确二者的关系,有助于我们充分认识税收征管对于税制改革和优化的重要性,它对于我们实事求是地研究制定税制改革和优化方案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无论是在税制改革和优化时,还是在优化征管、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时,都应该综合考虑二者之间的关系,使税制改革和优化与税收征管均衡发展,更好地实现税收政策的经济社会目标。

(一)应对税制进行改革与优化

税制改革与优化应遵循法制化、简化税制、便利征纳的原则.首先,要尽快完成税收基本法的立法工作.税收基本法应包括各级政府开征新税种、调整已有税种的程序、纳税人的权利等内容,逐步健全税收实体法,将所有税种完成立法手续.以维护税收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完善税收程序法,使税收执法程序法制化.其次,简化税制,以便于征收管理.一项法律要得到恰当地执行就必须既适应环境又便于执行.如果将太多的社会和经济政策目标融入税法,就会造成税制的复杂,既不便于纳税人也不便于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如果发现他们难以正确确定其纳税义务,就不会自觉遵守税法进行税收的自我评估.同样,如果税基设计不合理,或者规定了许多减免和扣除等,就会使执行碰到困难.在健全税收实体法过程中应尽量使税制简化.简化税制不等于实行简单的税制,更不是说税种越少越好,而是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税收的本质、特点及作用,科学、合理地设置税种.我们应注意两方面的工作:一是作为具体体现税制主要形式的税法,必须全面、系统、协调、简明、清楚,易于理解,易于执行.在不同税种和同一税种的税法规定中,既不要含糊不清,模棱两可,也不要拖泥带水,冗长繁杂,更不能存在自相矛盾或重叠等问题.以免出现年年补充解释、层层补充解释和“打补丁“的现象.二是税种和税基、税目、税率以及计算征收制度等的选择与确定应具体,符合客观实际.只有这样,才能增加税法的透明度、易懂性,便于社会监督,严格执行,减少税收漏洞,降低征管成本,以充分发挥税收的双重作用

(二)优化税收征管,为税制改革与优化提供更广阔的空间

1、改变整个社会征纳税环境.影响税收征管的除了税收制度之外,还有文化因素,主要包括:惩治腐败的制度化程度、公共道德的标准以及对达官贵人遵守法律的态度.尽管这些因素并非一成不变.而且它们对纳税人依法纳税的影响绝不是显而易见的,但纳税人的遵从行为很大程度上与这些重要的但又看不见摸不着的因素有关.通过改善这些因素可以使纳税人更好地遵从税法.具体途径有:对纳税人进行教育,使其相信税收是支付给社会的公共费用;彻底改变政府形象,使纳税人相信政府征税是为了改善人民生活而不是增加人民负担;政府对税款的使用应该公开、透明,并接受社会的有效监督,使腐败减少到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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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管、稽查互动不够

目前,征管与稽查系列的互动基本上仅停留在稽查处理情况反馈、稽查执行配合和管理移送稽查的浅层次上,仅满足于税务处理,提出税收管理建议的不多,即使提出也难以落实。对如何直接利用征管、稽查工作中第一手资料来切实强化税源税基的控管,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工作还远远不够,大量有效资源未能充分利用,管查合一的机制还未真正建立起来,信息交流共享的层次不高。

2、征管、稽查信息的增值利用水平不高

征管部门与稽查部门之间尚未建立起有效的信息沟通交流机制,不注重相互间信息交换。虽然在信息化管理平台中建立了一系列的功能模块,但基本上是单打独斗,缺少横向的比对稽核和自动监控。如何使数据信息“活”起来,发挥其应有的“以查促管、以管促查”增值利用水平,还远远不够,使属地局对稽查部门查处的案件缺乏了解,稽查局也对属地局日常税收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缺乏了解,不易有效地进行合作,导致征管、稽查难以形成合力,老问题依然故我,新问题不断产生。

3、征管、稽查配合的具体操作规范尚未建立完善

一方面稽查部门提出管理建议的渠道虽然已经建立,但在部门配合、建议内容、文书格式、反馈方式和时限、传递程序、监控落实等方面缺少详细的规定,使得多数管理建议难有落实,挫伤了稽查人员的积极性,以查促管的作用难以发挥;另一方面征管中发现的重要稽查线索仍靠人为主观确认后传递,缺少客观评价控制,随意性很大,未按规定移送稽查的现象普遍存在,特别是一些重点税源户。

4、税收政策执行的尺度和力度不统一

征管工作中由于税收政策执行的尺度和力度不统一,常常造成移送扯皮的问题。由于对政策理解不同,造成是否达到移送稽查标准的认识不一。稽查部门侧重执法打击职能,稽查工作必须按稽查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难以达到管理部门只补不罚或少罚的期望值;征管部门侧重于税源蓄养及收入任务目标,加之考虑到日常管理型服务等方面因素,往往又怕移送,日常管理中发现的涉税问题可以通过纳税人自查自纠或纳税评估加以解决的,即使按规定达到移送标准的,也不愿移送,产生稽查与征管执法力度不统一的问题。

二、加强征管与稽查协作的对策

针对上述税收征管与稽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大力加强征管查各部门的协作力度,建立税务征管稽查工作新的格局。

1、应及时分析、总结征管和稽查的工作经验和教训,定期进行案例交流和管理工作研讨,共同分析征管、稽查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针对性的征管问题和征管中发现的带有倾向性、苗头性、大要案嫌疑的偷骗税问题,并找出规律、科学总结,形成征管查工作要点,切实加强联合管理,堵塞税源流失漏洞,打击偷骗税违法犯罪行为,构建惩防并举的管查互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人力资源和专业资源的优势,拓展互动深度,实现稽查机制和管理机制的优势互补,取得互动机制上的深层次突破。

2、对征管、稽查信息进一步加以整合、加工,有效运用于日常税源管理和稽查工作中去,发挥管查信息的指导、预警、监控功能,提高管理的针对性和稽查打击的准确性。应进一步明确分工,细化职责,规定对管查信息增值利用的责任追究,建立可操作的增值利用质量考核办法,并纳入税收执法岗责体系,实施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从机制上、制度上调动各级、各部门、各责任人员增值利用管查信息的自觉性和责任心,保障管查信息及时得到充分运用,互动工作机制得到不断深化和完善,从而实现互动机制从静态信息向动态管理转变,实现税收征管查在效率、作风、技巧、水平等方面的全面提升,提高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实现征纳双方的良性互动,构建“以管理服务型为主,稽查打击型为辅”、以人为本的和谐征管查新格局。

3、整合信息化管理模块,发挥计算机管理系统客观、实时、高效的优势,提高税收管理的规范化、精细化水平。目前,稽查与征管的具体操作未能真正完全融合纳入一个系统操作,交流共享平台尚未完整搭建,亟须加以完善和改进。应将征管、稽查信息的客观评价、判断、交换和监控功能纳入信息化管理平台,实施机器自动管理,减少非正常的人工干预,通过税收执法责任系统实时监控和自动考评,规范征管查税收执法行为,从而不断提高税收管理质量和效率,达到征管查互动双赢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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