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1 10: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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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的城市社区建设已初具规模。城市社区建设这一概念是在我国体制转轨的大背景下被提出来的,“努力促进新的社会结构和管理体制的形成,配合人们在思想文化、价值观念、生活方式等方面的进步,重塑‘以人为本’的现代社会”。[1](p2)在新形势下,对社区的管理不能沿袭以往的方法,由此产生了社区治理这一理念。社区治理强调的是治理主体多元化,这就把社区业主推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重要位置。
一、社区治理主体多元化是发展趋势
“治理”这一提法有其独立的丰富内涵:“作为社会——控制论系统的治理,政策结果不是中央政府行为的产物,中央可以通过一种法律,但是在随后执行的过程中,它要与地方政府、保健机构、自愿部门、私人部门等发生互动关系,相应,后面这些制度间相互间也要发生互动。中央政府的凌驾地位不存在了,政治体系日益分化,我们生活在‘没有中心的社会’,即以多个中心为特征的多中心国家中。政府的任务是使社会——政治活动具有能动性,鼓励出现多种多样的解决问题和分配服务的安排。这种新的互动模式种类众多,例如自我管制和相互管制,公私合作伙伴关系,合作管理以及有企业家精神的合资企业。社会——控制论研究方法强调了处于中心的行动者进行管理时所受的限制,声称不再有单一的权威,替代它的是:每个政策领域特有的多种行动者;这些社会——政治——行政行动者之间的相互依存;共同的目标;界限模糊的公共部门、私人部门以及自愿行动部门;行动、干预以及控制方式的多样化和新出现的方式。治理成了互动式的社会——政治管理方式的结果。[2](p92-94)近年来席卷全球的新公共管理改革浪潮对政府职能提出了新的要求,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要求管理主体的多元化,不再是单一的政府管理。“公共管理不完全等于‘政府管理’,而意味着一种新治理。传统意义上的公共行政强调的是政府行政或政府管理(governmentadministrationorgovernmentmanagement)。而公共管理中的管理者,不一定完全是政府,私人部门、非营利部门、非政府组织等都是公共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强调的是治理(governance),即由众多行动者组成的一个关系网络,和众多行动者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3](p12)治理理论与新公共管理理念相结合,形成了公共治理理论。公共治理的主要特征有:“1.政府理念从统治到治理的转变;2.公共治理主体从一元到多元的转变;3.公共治理的研究对象有了巨大的扩展;4.公共治理机制和手段的巨大变革。”[4](p91-92)社区治理的理念来源于公共治理理念,以往是政府作为单一的社区管理主体,而现在由于政府理念的转变,使得治理主体呈多元化发展趋势,使除政府以外的非政府组织、企业、社区部门和社区居民都可以成为社区治理的主体。不同主体在对社区事务的管理中发挥各自的特点和优势,相互合作,共同为社区建设出力。如果这一套治理体系能够良好运作,必然能够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这一新治理模式起步晚,在实际操作中还要一边摸索一边前进,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各治理主体之间职责界限模糊,甚至对自身的角色定位认识不清。在这里要重点讨论的,是社区业主在社区治理中的角色定位问题。
二、社区业主的角色定位
(一)社区业主与以往的社区居民的比较。
我们现在所说的社区业主,主要是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住房商品化之后购买房屋全部产权的购房者。旧城改造是城市建设整体规划的重要部分,拆除旧房屋建造新房屋则是旧城改造的主要内容。新建的住房大都是商品住宅小区,城市里的社区基本上就是以这些商品住宅小区为主。小区业主与以往的社区居民相比,不同点主要表现在:
1.以往的社区居民所居住的房屋大都是单位福利分房性质,居住在一起的居民一般是在同一单位工作,彼此非常熟悉;现在的小区是商品化住房,业主购房都是个体行为,业主之间互相不认识。
2.以往由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机构对社区进行管理,而现在这些机构已经淡化,应运而生的业主委员会担负起了管理社区业主的责任。
3.以往社区的公共服务由单位统一提供,现在住宅小区的公共服务由物业公司提供,物业公司根据其工作内容和性质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
可见,从传统社区向住宅小区的转变,不仅是人们的居住条件、居住环境发生了变化,更是我国城市基层社会管理方式的转变。以前实行的以“单位制”为主的管理模式随着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新的社区形式作为新的城市基层社会管理模式,是符合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的。
(二)存在的问题。
社区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发展趋势,对社区业主提出了要求。社区业主作为跟社区部门、物业公司具有平等地位的治理主体,理应很好地发挥自己在社区中的作用。但在实际生活中,社区业主与物业公司及其他社区治理主体的矛盾很大,此类新闻也是屡见不鲜。
从上面总结的社区业主与以往社区居民的不同点中可以看出,现在的社区业主之间没有工作上的联系,加之当今社会竞争激烈、压力大、生活节奏快,人们总是很忙,人情淡漠,对于自己所居住的社区的其他成员更是不会主动去结识交往,这就造成了社区业主之间联系不紧密,缺乏把自己当成社区治理主体的觉悟。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民间性组织。业主委员会的建立是社区自治发展的标志,但由于起步较晚,发展时间短,很多方面还不成熟,而且业主委员会是民间性组织,号召力似乎不强,许多业主对于委员会的职能性质都不了解,支持委员会的工作就更无从谈起了。物业公司为社区提供公共服务,也是社区治理主体之一。目前社区里的矛盾问题,最集中的就是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往往是业主认为物业公司在收取了较高的物业管理费之后并没有提供相应的服务,于是拒绝缴纳以后的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则认为他们收取的管理费都不足以维持公司的正常运转了,这样一来,后果一般是物业公司不再为社区提供公共服务,社区环境变得越来越恶劣,业主深受其害。
(三)社区业主的角色定位。
矛盾问题已经不容忽视了,那么业主在社区治理中究竟扮演着一个什么样的角色呢?既然前面已经提出社区治理主体多元化的发展趋势,毫无疑问,业主是社区治理主体之一,与物业公司及其他社区部门有着平等的地位。但在实际操作中不能发挥出业主应有的作用,这促使我们对社区业主的角色定位进行反思。
社区治理主体多元化是社区治理理论的组成部分,将理论运用到实践中,必然要经历一段磨合期,在此期间可能会产生很多以往没有遇到过的新问题。“综观我国城市社区治理模式的发展与演变,可以将其概括为三种模式或三个阶段:1.行政型社区——政府主导型的治理模式。2.合作型社区——政府推动与社区自治结合型的治理模式。3.自治型社区——社区主导与政府支持型的治理模式。我国城市社区建设由第二个阶段向第三个阶段的发展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5](p136-137)在这个发展演变的过程中,社区业主对自身的主体地位缺乏足够的认识,很大程度上是受到传统管理模式的影响。在以往的社区管理模式中,社区居民是被管理者,是接受政府管理的一群人,人们在思想上已经形成了对管理者的依赖。现在的社区没有了所谓的上级管理者,更多的是靠自己进行管理。而靠自己进行管理,又没有明确的管理方法和标准,于是更多的人选择不管理,对公共事务不闻不问,至于私人的事情,自己管自己的,别人也无权过问。这样一来就导致了社区业主对社区事务的普遍不关心,即使出现了会影响到自身利益的问题,只要他人也遇到同样的问题,就不会主动去寻求解决方法,从众心理在这里起到了很大作用。还有就是单位制解体,尽管凸显了人们的自主性和个性,但也会造成人与人之间联系的不紧密,住在同一个社区的人们缺乏内聚力,对社区公共事务漠不关心也就不足为奇了。业主委员会无法发挥更大的作用,很大程度上是得不到业主们的理解和支持,当然其根源还是前面提到的社区业主之间缺乏内聚力。同时,其他社区治理主体的职责界限模糊,对自己应负的责任认识不清,责任意识不强,也是导致很多问题无法妥善解决的原因。
问题的产生也许是在磨合期间无法避免的,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就成为了过渡的关键。既然现在社区业主不能很好地发挥其作为社区治理主体的作用,那就应该在实践中将其定位在一个还不能够达到治理主体水平,但正在向着治理主体前进的位置。在实践的过程中努力将业主群体往治理主体的方向引导,并让其认识到社区事务与自身利益有着密切关联性。
三、努力引导社区业主发挥其治理水平
将社区业主放在一个还不能够达到治理主体水平,但正在向着治理主体前进的位置,这就需要我们在实际操作中采取相应的措施,将业主向治理主体引导。
(一)强化业主委员会在社区中的作用。
我国传统的管理模式是由上级机构管理社区居民,而且人们的思想方式受其影响很深。既然这样,完全可以顺应这一思维方式,提高业主委员会的地位,强化其作用。业主委员会虽然是民间性组织,也不是对社区的业主进行上对下的管理,但它是代表业主利益的组织,所做的工作都是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从这一点出发,我们可以强调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功能,委员会是通过民主程序推选出来的业主代表组成的,跟大家是同样平等的身份,这就不会出现以前管理模式中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隔阂。业主们有什么困难,遇到了什么问题,都可以向委员会反映,委员会帮助业主解决问题。在这一点上,业主委员会可以填补在没有了传统管理者之后人们心理上的缺失,业主们通过委员会解决了困难与问题,自然会感激业主委员会,在心理上对其产生认同后,要拥护委员会就是顺理成章的了。所以,业主委员会必须强化自身在社区治理中的作用,当业主们还对自己的治理主体地位认识不清时,业主委员会就应该站出来,代表广大业主发挥治理主体的作用。
要做到这一点,首先社区中要选出大家都信赖的、人际关系较好的、热心为大家服务的业主代表来组成业主委员会,组成之后要建立一套业主委员会运作的规章制度,切忌三分钟热情,要切实把每项工作都落到实处,并一直坚持下去。其次要加强业主委员会与广大业主的联系,获得业主的支持。这一点在实际操作上有很大困难,由于前面已经说过的一些原因,很多人都对所居住社区的公共事务漠不关心。还是必须依靠业主委员会自身勤做工作,不能只是在产生问题和发生矛盾时,委员会才能证明其是存在的,必须在日常生活中时时处处体现出业主委员会的存在。
(二)加强社区业主间的内聚力。
社区业主的内聚力不强,是业主不团结,对社区公共事务不关心的根源。如果在这方面有所强化,许多问题解决起来会更容易。由于工作、生活上的差异,社区业主也许很难在同一时间聚集到一起,这也给他们的沟通造成了一定困难。加强业主之间的联系,可以先从老人和孩子着手。退休在家,平时无事可做的老人们完全可以加强联系和沟通,业主委员会可以组织老人们参加一些有益身体健康的活动,加深对其他人的了解和熟悉,老人之间互相来往多了,会影响整个家庭与其他家庭的来往,慢慢地就可以把业主们联系起来。孩子们也是,平时经常在一起玩,家庭之间的联系自然就会越来越紧密。社区业主之间的联系紧密了,内聚力自然就会加强。业主们对社区公共事务就不会再抱着漠不关心的态度,而是真正感觉到自己是这个社区的一分子,社区的大小事务都与自己息息相关,也乐意参与到社区的管理中来,负起自己那份责任,这样,社区业主达到社区治理主体的水平就指日可待了。要加强社区业主的内聚力,要做的还有很多,而且这肯定是一个需要花费较长时间的过程,不能操之过急。
(二)业主应加强与物业公司的互动。
物业公司为社区提供公共服务,是当前的主流。尽管物业公司是企业,但由于其主要业务是为社区提供公共服务,如垃圾清理、安全保卫、绿化维护、车辆管理等,收取的物业管理费也在业主可以接受的范围内,所以物业公司是为社区业主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是社区治理主体之一。当前普遍存在的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矛盾,很大部分还是由于物业公司自身不完善,提供的实际服务与承诺时的标准不相符,收取费用与提供的服务不相符等。由于物业管理的质量与业主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特别是经济上的联系,使得业主与公司之间的问题十分复杂且敏感,一旦出了问题,双方都不愿意承担责任,致使本来也许并不严重的问题越来越严重,原本可以协商解决的矛盾也变得不可能解决了。当前我国的物业公司发展较快,但良莠不齐的现象也很突出。社区要找到一家负责任讲信用的物业公司并不容易。撇开客观因素,业主自己应该做到的,是重视最初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严格按照合同拟订的标准执行,如果物业公司日后提供的服务没有达到合同上规定的标准,业主应坚决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物业公司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业主应时常监督物业公司的运作,及时沟通,出了问题立刻解决,尽量不要拖延,以保证问题能尽早得到解决。业主与物业公司的互动加强了,一些潜在的发生矛盾的可能性就能够被消除,双方都深入了解对方,就可以更好地合作。物业公司与业主都是社区治理的主体,所以就应该相互尊重,相互监督,做好自己应该做的,出现矛盾问题尽快通过协商解决。当然,企业性质的物业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在经济利益与提供的服务之间找到平衡点也非易事,所以业主们在监督物业公司工作上必须付出更多,而一个有威信和号召力的业主委员会就可以替业主们担负起监督物业公司工作的责任,这也证明了社区里建立一个有威信有号召力、负责任,能真正代表业主的业主委员会的重要性。
(四)政府为社区建设提供外部支持。
政府是传统的社区管理主体,在当今治理主体多元化发展的趋势下,政府的作用仍然很大,特别是在我国。政府应该为社区建设提供一些外部支持,“社区的人力、物力、财力有限,政府必须协助社区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难题,特别是要解决区内居民的就业问题。为了将社区内党政组织、企事业单位组织、社会团体这三类组织统一调动起来,使之为整个社区的利益和目标而共同努力,需要政府担当起协调者的角色,理顺城市社区各行各业之间的关系”。[6](p135)社区其他治理主体都是通过政府授权才可能成为治理主体的,所以政府在社区工作上起到的总领性作用是无可取代的。政府为社区建设提供外部支持,相当于减轻了业主的负担,使得他们能够更好地看清自己的定位,明确自己的责任。政府还应在政策和法律制定上为社区建设提供良好的大环境。对物业公司的监督管理应该有法可依,一些社区部门目前还没有法律地位,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这些部门的发展,政府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有利于社区健康发展的政策和法律,这同样也有助于社区业主认清自己的角色定位。
综上所述,社区业主作为社区治理主体之一,在当前还不能很好地发挥作为治理主体的作用。因此,应该在实践中逐步采取措施,引导社区业主认清自己的角色定位,明确自己担负的责任,强化其责任意识,使其主动参与到社区治理中来,促进社区建设快速稳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严浩.我国城市社区发展政策研究[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2.
[2]俞可平.治理与善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3]张成福,党秀云.公共管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一、引言
社区治理中的政府职能,即政府在社区发展与建设中所具有的职责和功能,即回答政府应该“做什么”和“怎样做”的问题。我国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研究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末,在改革开放政治体制改革和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背景下得到进一步开展。1党的十以来,我国对政府职能转变进程进行了深刻全面的战略部署,重视社区治理中政府职能转变的全局性、整体性和递进性。在此背景下,我国城市社区治理中政府职能再定位也成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问题。
二、城市社区治理中政府职能范围和内容
就目前我国城市社区治理发展现状而言,我国城市各级政府是社区治理中的核心主体,承担社区治理中首要任务和工作。其职能范围与内容主要包括宏观调控与总体规划、提供公共服务、法律保障与监督。宏观调控与规划主要是政府通过下发文件对社区发展进行规划引导、宏观调控和政策导向,是政府在社区治理中最重要的职能。通过对社区经济、文化、教育、福利等领域发展状况的总体把握,当地政府确立社区的长期与短期发展目标,制定并推动符合社区实际的发展计划,引导社区发展方向。
政府在社区中提供公共服务,进行公共管理是现阶段政府所发挥的主要职能。服务型政府不同于管制型政府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以服务社会、服务人民为宗旨,后者以控制社会、控制人民为己任。2近年来,对政府职能从“掌舵”到“划桨”再到“服务”的转变呼声愈演愈烈,服务型政府的构建也成为社区治理中需要达成的目标之一。政府应着重于满足社区的物质需求和精神需求,不断改善社区的硬件设施和软件条件,加大对社区建设的资金投入,鼓励支持社区中的非政府组织的建立和发展,以此更好地为社区提供公共服务。
通过法律保障和监督社区发展,是政府在我国城市社区治理中的重要职能。强调建设“服务型政府”、转变政府职能,并不是指政府只提供公共服务而完全放弃政府的统治管理职能,“转变”并不等同于“替代”。3因为“任何一个管制型的政府都要为公众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而我们所说的服务型政府同样也需要一定的管制功能。”4政府通过立法对社区治理进行监督和保障是必要的,如在社区福利建设方面,《中华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的具体条款明确了社区养老的地位与作用,确立了社区养老的法律地位,保障社区养老工作的顺利开展。政府也可以通过法规建设扶持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创造公民进行社区治理的条件,建立参与社区治理的多元渠道。此外,政府在法律保障前提下对社区治理中各组织及个人进行监督,包括掌控社区政策文件的执行情况、监督社区自治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资金使用情况、活动运作情况等,努力实现社区治理法制化和规范化。
三、优化社区治理模式过程中政府职能发挥的若干问题
社区治理是社区内多元主体,即政府、社区自治组织、非政府组织、社区居民共同参与到社区事务中的合作互动过程。从我国社区发展现状来看,各地出现的新型社区预示了社区“管理”向社区“治理”转变的良好态势。但是,在我国不断优化社区治理模式的过程中,政府职能发挥依旧存在许多矛盾与问题。第一,政府职能的“越位”与“缺位”现象。在政府职能转变的过程中,对社区治理中政府职能范围的界定不够清晰明确,而政府与其他治理主体的关系也没能彻底理清,这就导致了“越位”和“缺位”状况。一方面过度承担了社区组织本应承担的职能,对社区内的调解纠纷、治安管理、文体发展、组织公益等具体事务插手过多,导致社区独立自主活动的束手束脚,加大治理成本。另一方面,对社区治理的宏观调控力度不足,不能够更为有效地进行社区发展规划。
第二,社区自治组织行政化程度高。社区自治组织即居民委员会本应是社区居民进行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但是由于我国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和“单位制”制度影响,居民委员会也呈现出较高的行政倾向。居委会的人事编制基本由政府掌控,虽然法律规定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及委员是由民选产生,但是街道办事处掌握社区组织的人事任免权,难以充分表达民意。政府对社区自治组织进行资金拨款也是社区行政化的重要原因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委会组织法》第十七条,社区自治组织的运转经费由政府规定和拨付,这种对政府经费的依赖必然会直接导致政府与社区之间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隶属关系。同时,政府还是社区自治组织工作的审核和评估者,这些因素都导致了社区严重缺乏自主独立性。
第三,政府促进社区内非政府组织和居民参与治理的力度不足。一方面,政府对社区非政府组织的扶持力度不够,保障其合法权益和进行职责划分的法规制度还不够完善,还未明晰确定其法律地位,会导致其社区治理的主体地位弱化。另一方面,政府促进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各项措施不够到位。不仅是在对公民参与社区治理意识的培育工作欠缺,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渠道也不够畅通,而且在社区内积极引导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宣传工作也浮于表面,这样直接导致社区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积极性不足。
四、对社区治理中政府职能科学定位的启示
科学定位我国城市社区治理中的政府职能,可以在符合国情和具体状况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社区治理的丰富经验,将政府角色定位为指导和规划者,在社区内部采取居民民主管理的方法,加大社区自治程度。明确街道办事处与社区居委会之间的权责关系,鼓励社区居委会独立完成社区内公共事务,在必要状况下才由街道办事处提供协助,充分重视社区组织和社区居民的治理主体地位,建立政府、社区自治组织、非政府组织和社区居民等主体合作互动的社区治理模式。另一方面,进一步在政策、法制、财政上扶持社区非政府组织,填补政府在社区治理中的职能空白。建构社区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动力机制、反馈机制和监督机制,鼓励居民积极参与到社区自治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中,加强居民对社区的认同感、归属感,提高社区居民参与社区事务的积极性。同时,政府也要接受社区民主监督,在进行有关社区利益的工作中,如确立社区近期发展方向和进行社区土地规划时,要进行民主评议和事务公开,不断吸纳社区居民的合理性建议,建立和完善社区治理监督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为社区发展创造良好健康的环境。(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
注:本文系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创新科研项目(项目编号YJSCX2015-072HLJU)资金资助的成果之一。
参考文献:
[1]朱光磊.中国政府职能转变问题研究论纲[J].中国高校社会科学,2013年第1期,第146页
社区主体法律地位不明。社区各个组织之间不仅缺乏有效的配合和联系,而且各个组织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位。社区自治组织在社区管理中的的核心地位并不突出。《居委会组织法》中的居委会的自治地位也只是笼统的规定,少有涉及居委会的性质、职责、任务、产生程序、运行机制等配套规定,这样一来,居委会只是服从上级的行政命令,自治权无从体现。除居委会外,社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的法律地位也不确定,与社区居委会的关系也缺乏明文规定。自治主体在实践运行中依然被作为政府的执行者,重塑自治组织并没有得到法律的有效支持。
社区自治机构不完善。第一,社区自治组织主要有居委会和业主大会,居委会主要负责社区事务的监督,而业主大会作为社区民意机构主要以会议形式决定社区重大事务的决定,但实践中这些机构设置的随意性比较大,功能错乱,直接影响到治理结构的稳定。第二,行政主体参与形式不明。由于行政体制改革相对滞后,街道办事处定位不清晰,政府服务职能与方式尚不能适应社区治理结构。第三,社区党建组织缺乏法律化和制度化。执政党的地位在社区重大事务决定上体现不出来。
社区自治缺少物力、财力的支撑。我国居委会一级没有财政收入,日常工作经费全部由国家财政支出,依赖街道拨付。财政不独立导致事权不独立。居委会人员年龄偏高,文化水平偏低,不能适应新的时展的要求。
立法及法治理念滞后。社区中的“居民”有别于户籍概念下的居民和居地概念下的居民,其公共领域如何形成,需要法律和理念上进一步明确。办理区域内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节纠纷,维护治安,协助政府及其派驻机构做好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工作,在传统理念和体制下难以兼顾。而且,社区服务处于社会管理一线基层,机构不健全、机制不完善、责任不明确、工作条件差、待遇无保证、措施不得力等问题,严重影响社区法治进程。
社区治理的改革与完善
(1)服务型政府的转变。政府向服务性政府的转变主要是在公共服务职能上,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必须随着全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变化。政府只是单纯的作为掌舵人,注重大方向的把握而不是事无巨细的参与社区的具体行政事物。政府服务职能的实现,并不要求政府充当生产者和提供者的角色,政府完全可以购买服务而不是亲自提供,也不能包办一切福利。政府提供的服务只在社区福利与秩序方面,包括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医疗和教育服务。政府行政职能的转变,是政府内部自身职能的改革与完善,改革的程度也取决于政府的自身,这就需要通过立法,在制度上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服务职能、程序、编制及责任。对地方政府的制度创新,符合上位法和政策的提升为地方法规。街道办事处作为基层政府的派出机关,一方面连接着政府,是政府权力的末梢,另一方面联系着基层社会,是一个在基层社会中起关键作用的社会主体,所以要理顺行政关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政府监督、指导、统筹、协调、考核街道办事处工作,以及街道办事处与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及其派出机关的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②社区行政事务经费统一由政府财政统一拨划。明确社区居委会和公共组织专职提供社区公共服务、居民事务管理方面的职能,做好居民教育、医疗救济和维持秩序工作。进一步明确社区居委会和社区自治组织的关系,通过立法让二者有权、有责、有分工,避免事权交叉。
1、居委会面临新的困境
目前,深圳市基本形成了“居站合一”(即居委会和社区工作站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和“居站分设”(即居委会和工作站完全分开)等两种社区治理模式。理论上,社区工作站的设立似乎可从制度设计上解决居委会的行政化问题,缓和日趋紧张的居委会与业主委员会的矛盾。但实践中,新的社区治理模式中的居委会又面临了新的问题。
第一,“居站合一”模式的尴尬。理论上,设立社区工作站后,居委会不再承担政府职能,可以真正通过选举产生,专心开展社区自治。然而,实践中深圳市的几乎所有居委会组成人员完全都由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兼任,他们在时间和精力上更多的是放在完成上级任务上,社区自治功能仍难以发挥。“居站合一”模式所反映的政府天然代表全体居民利益的思路,无疑又回到了计划经济下传统意识形态的宣传公共权力系统天然代表全体人民的老路子,否则“居站合一”模式就会产生自我矛盾。因此,从制度设计上来看,这样的制度安排很难说是成功的。
第二,“居站分设”模式的尴尬。目前,深圳市只有盐田区完全实行“居站分设”,这种模式在实践中也不尽如人意。首先,社区工作站和居委会彻底分开以后,二者的角色定位存在问题。社区工作站不但承接了政府下达到社区的各项工作,而且承担了部分本应属于居委会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而居委会虽然不再承担行政工作却又暂未能担当起“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角色;其次,部分居委会在社区自治的制度模式下开展社区服务,难以实现自负盈亏。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居委会资金来源存在困难时,工作如何实现良性运作?再次,由于居委会主任及委员们缺乏工作的热情、动力和民主的习惯,居委会难以真正运作起来。部分原居委会成员在居委会脱离政府“管制”之后,表现出明显的不适应,甚至有某种失落和无所适从感。
第三,面临被边缘化的可能。在“居站分设”的情况下,居委会不再承担行政性工作,与业主委员会一样应该同属于群众性自治组织。但现实情况是,居委会联系群众的功能似乎被抽空了,居委会存在被“边缘化”的可能,一些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影响力大于居委会就是最好的说明。有学者指出,业主委员会在维护居民利益、推动社区自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对僵化的街道——居委会体制形成了很大冲击,如果居委会还不实现自治功能的回归,就有可能被业主委员会“挤垮”。
2、业主委员会对社区治理的影响
随着住房的商品化和市场化、物业管理的兴起、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以及居委会自治能力的缺失,拥有住宅私有产权的业主成为了现代社区的真正主体,业主的社区自治要求日渐增强,并呼吁成立业主委员会甚至业主联合会。在这样的背景下,组织化、专业化的维权组织的成立就成了业主的必然选择。
尽管业主委员会还是一个非常年轻的组织,且其自身运作还有很多不规范的地方,但它作为一个新型的社区组织,在社区内的地位、作用及扮演的角色对社区居民、居委会乃至整个社区治理结构的变革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业主委员会的产生与发展不仅改变了原有的城市社区治理结构,而且还推动了社区治理体制改革的进程、为发展基层民主提供了新思路、增加了社区组织关系的复杂性。
二、居委会与业主委员会关系的现状及症结所在
1、二者关系的现状
面对业主委员会的兴起,有人开始怀疑居委会存在的必要性,要求改革原有社区体制的呼声不断,居委会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潜在冲突也随时间的推移日渐显现。由于居委会角色错位,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居民开始绕开居委会寻求新的利益表达渠道。
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的利益,但其法律地位的不明确直接影响了业主委员会的运作与业主维权的开展。业主委员会还经常受到房管部门的行政干预,这些部门本该行使对业主委员会的辅助工作,但由于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不清,这种行政辅助行为就往往演变成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反过来政府的行政干预又更加模糊了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因此,当物业公司和开发商欺骗和损害业主利益时,业主委员会很难以合法组织的身份去捍卫业主利益,其共同利益表达和权利维护的功能受到限制,从而不得不时求助于居委会。业主委员会一方面依赖居委会,另一方面又不断挑战居委会,而居委会角色的错位使其不可能避免地卷入小区内部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以及房地产开发商之间的利益纷争,其“裁判员”身份受到业主质疑,甚至最后成了业主攻击的对象。
随着社区工作站的成立,由于社区工作站承接了社区居委会原有的社区资源,作为“准政府组织”的居委会与业主委员会的摩擦开始部分地转为社区工作站(居委会)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矛盾,其矛盾的中心集中体现在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社区资源、社区治理权、在社区治理中的地位等方面。由于目前居委会并没有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自治组织,其作为社区自治组织与业主委员会的矛盾还没有完全凸现。现实中,居委会与业主委员会的矛盾仍表现为行政权与自治权的矛盾。由于《指导规则》明确规定居委会领导业主委员会,使得二者之间已经存在的矛盾更为尖锐。
2、现阶段的主要矛盾
现阶段居委会与业主委员会的矛盾可归纳为几个方面:
(1)围绕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而产生的矛盾
深圳市多数业主委员会从成立开始,就难以得到居委会的支持。一方面法律上,《指导规则》出台后,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必须得到居委会的支持,否则难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更不用说备案成立业主委员会了。另一方面现实中,目前居委会仍或多或少的以“政府”的身份参与社区治理,为了减少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所带来的“麻烦”,居委会往往不支持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甚至以各种借口延缓或阻止其成立业主委员会。
(2)围绕社区资源而产生的矛盾
社区资源包括许多方面,如居民支持、办公用房、活动场所、政府的社区政策等等,其中尤其重要的是居民支持。首先,居民支持某种程度上决定了居委会和业主委员会发展的前途命运,离开了社区居民的支持,任一社区组织都难以在社区继续生存。由于居委会长期以来“行政化”的色彩过于浓厚,居民对它的认同非常脆弱。当代表着居民根本经济利益——房产——的业主委员会出现时,居委会与居民之间那种脆弱的关系遭到了严重威胁,这使得居委会对业主委员会有一种本能的敌视。其次,在深圳,随着社会分化越来越细,社区成为独立的发展实体,社区的可用资源与办公用房、活动场所等越来越紧张,生存在社区内的各种组织必然为争夺社区资源而展开激烈的竞争,这种竞争也导致了居委会与业主委员会矛盾的深化。再次,当前政府的社区治理体制明显对一贯具有“行政化”色彩的居委会有利,其他社区组织则难以获得同样的待遇,尤其是业主委员会。当政府的社区政策的天平明显向居委会倾斜时,业主委员会的不满情绪进一步被激化,业主委员会与居委会的矛盾也由此加深。
(3)围绕社区治理权而产生的矛盾
如果社区内同时存在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等部分功能重叠的组织实体,它们之间必然存在功能上的矛盾与冲突,并且必将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日趋激烈。例如,以业主为中心的物业管理模式和以居委会为中心的行政管理模式之间的矛盾;以财产关系、利益关系等为纽带的居民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和传统的街道、居委会行政管理组织之间的矛盾。
尽管国务院2003年制定的《物业管理条例》允许业主大会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由业主委员会选任物业管理公司具体执行。但按照《居委会组织法》,居委会负责协助政府或其派出机关维护社会治安和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这种法律上对社区治理权的不合理安排,造成实际操作中的混乱。
(4)围绕着在社区治理中的地位而产生的矛盾
在社区治理体制改革过程中,居委会与业主委员会围绕社区治理地位问题也产生了矛盾。从居委会的角度来说,理所当然地把社区治理归为自己的份内事,认为自己是社区治理的主体,理应在社区治理中占据主导地位,业主委员会应听命于居委会或直接成为居委会的附属机构。而业主委员会则认为居委会代表政府对社区行政事务进行管理,社区依靠居委会达不到有效的自治,自己才是居民的真正代表,而不是居委会的附属机构。居委会要求把业主委员会纳入其管理框架内,而业主委员会则要求有独立活动的保证,围绕着双方在社区治理中的地位问题,二者展开了激烈的较量。
而《指导规则》和《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对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和权益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相反加紧了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控制,如三级管理即市(区)主管部门、街道办、社区工作站或居委会共同管理的模式,并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纳入街道办、社区工作站或居委会的领导之下。虽然业主要求成立业主委员会进行维权的冲动不断高涨,但由于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约束,业主委员会存在“成立难、维权难”的问题。这是行政权力扩张与民间自治权试图寻求发展之间的冲突。如何合理定位二者关系成了社区治理体制改革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居委会与业主委员会关系的合理趋向
治理理论为解决上述问题、重构居委会与业主委员会的关系供了一个新的视野。治理理论强调治理主体的多元性,其主体既包括政府,也包括第三部门(ThirdSector)或非政府组织(NGO)、企业及社会自愿者,是多个主体针对社会公共事务而开展的分工合作协商的共治过程。
1、创建合作互动型关系
当前学者和政策研究者对居委会与业主委员会的定位问题的几种主要观点,包括用业主委员会取代居委会、将业主委员会纳入居民委员会之中、将居委会与业主委员会合二为一、居委会与业主委员会二者间形成竞争关系、居委会暂时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能等等。但笔者以为:虽然居委会与业主委员会有部分功能的重合,如公共卫生和社区安全管理方面,但二者在权利来源、管理边界、职责功能、代表主体等方面都有明显差异。二者在功能方面是互补的,所以二者并不可以相互替代或者合并。此外,二者之间竞争、冲突的关系也不可取,因为从法律地位和代表性来讲都不具有对等性。
笔者认为,应建立互相合作、依赖互动为特征的合作互动型关系,以缓和社区矛盾,畅通利益表达渠道,构建和谐社区。事实证明,无论是居委会,还是业主委员会,都无法拥有独立解决所有问题的能力。“不论是公共部门还是私人部门,没有一个个体行动者能够拥有解决综合、动态、多样性问题所需的全部知识与信息,也没有一个个体行动者有足够的知识和能力去应用有效的工具。”每一个社区组织都必须通过与其他社区组织交换信息、资源,通过相互合作来达到资源共享的目的。
在以居委会为单一社区自治主体的社区治理体制下,居委会难免沦为政府的附庸,政府的行政管理通过居委会渗透到社区的各个方面,居委会难以摆脱其“行政化”的宿命,社区自治实质上被政府的行政管理所代替。所以,当前进行社区治理体制改革,应该在确立以社区自治为基本价值导向的基础上,把改革现有的居委会与开发社区内其它自治资源结合起来,组成社区的自治管理系统,在这个系统中各社区组织通过密切合作来实现社区治理的目的,其中居委会负责社区公益性事务,业主委员会管理与物业或财产有关的事务。居委会与业主委员会作为社区内较为重要的两个组织,共同构成这个自治管理系统的核心,建立合作互动的新型关系,共同构筑良性的合作型社区治理架构。
在这种良性的合作型社区治理架构下,社区治理将会在社区组织间的相互交流与合作中达到“善治”。这一新型关系不仅有利于集体选择和集体行动的开展、有利于自下而上的居民参与,而且还有利于降低治理成本,从而构建和谐社区。
2、合作互动型关系的实现途径
(1)还权于民,合理定位国家与社会关系
根据治理理论的要求,从国家与社会层面看,应变过去的垂直式的行政隶属关系转为横向的相互协作的伙伴关系,构建一种新型的社区组织网络模式。
其一,坚持规模原则、民主原则、责任原则和理性原则相结合的社区治理原则;其二,实现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其三,确定政府在社区治理中社区建设顾问而不是控制者的职责。变过去的行政上下级关系为横向合作的伙伴关系。政府根据居民需求制订社区发展的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社区组织负责具体实施。
(2)加强制度建设,明确业主委会法律地位
有关部门应尽快组织对《居委会组织法》进行修改和完善,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基层社区组织的性质、功能和建设的目标,实行政社分开,为建设和谐社区提供法律保证。2007年9月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没有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作出应有的规定,业主大会及其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是代表和维护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公共合法权益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应该通过立法规定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成为公益性社团法人。这样定位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不仅是我国公民社会发展的必然,也是解决物业管理服务市场诸多问题的迫切需要。
(3)还原居委会的自治功能,健全沟通机制
首先,还原居委会的自治功能。构建良性的居委会与业主委员会关系,必然先要求加强居委会的独立性,把居委会从行政体制的束缚中独立出来,还原其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本来面目。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的办法,通过项目管理和契约管理,由社区工作站承接政府下沉的一些事务性、操作性的工作以及从居委会剥离出来的工作;居委会则回归其“本位”,实行自治,负责收集社情民情,开展社区服务,调解居民纠纷等。
其次,要明确界定社区各组织的职能范围。居委会与业主委员会的职能范围界定是双方构建良性关系的基础。社区管理中属于物业管理的内容,如治安、清洁、卫生、绿化、车辆停放等事务可以逐步由业主委员会通过合同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而居委会则集中于社区居民事务管理与协调上,并发挥主导作用。“居站分设”是实现社区自治、理顺社区组织关系的前提。要制定法规严格规定居委会、社区工作站各自的职责范围,不能贪图一时的方便,而重新让居委会陷入行政事务的泥潭,慎防将居委会再次变为社区工作站的再派出机构的“怪圈”。
再次,构建社区组织间的协调机制。社区组织间的协调机制的构建是居委会与业主委员会关系改良的重要条件,没有一个制度化的社区组织协调机制就不会有良好社区治理体制。只有构建好制度化的社区组织协调机制,居委会与业主委员会才能增强合作,社区体制改革才有可能成功。在构建制度化的社区组织协调机制时,要摆正政府在社区治理中的位置。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是实现调控、制定公平合理的裁判规则,而不是过多的介入。政府只有放松对社区组织的管制,让社区各组织自发调整彼此的关系,社区组织关系才能得到较优的组合,居委会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良性关系才能实现。
最后,要理顺社区自治组织与政府的沟通机制。目前社区治理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社区各组织与政府之间的沟通极不平衡,其中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与政府的沟通尤为欠缺。政府应高度重视这一问题,尽量保持与社区各组织之间的平衡关系,使社区各组织协调发展,这才能有利于社区自治的实现。为此,政府要主动完善回应机制。深圳市南山月亮湾片区设置人大代表工作站的做法可供“居站分设”之后社区自治组织如何行使职能作参考。这样社区自治组织在收集到居民意见之后,就有了一个良好的沟通渠道,即通过人大代表向政府反映民意,居民与政府形成良性互动,也强化了政府对居民问题的回应。
新公共管理对政府、企业和公民的角色进行了新的定位,集中体现为两种路径:一是奥斯本的“政府再造”路径,二是登哈特夫妇提出的“新公共服务”路径。企业化政府是“政府再造”的重要特征,强调政府经济、效率和效能的提高。“新公共服务”则是对前者的反思与超越,着重于公共利益、民主治理和公民参与。这两种理论在讨论政府与社会关系时都引入了“企业”“中介组织”,以及“开辟新的对话和讨论渠道”等第三方组织概念。事实上,伴随着政府和公共部门的改革,基于新公共管理基础上的新一轮政府职能改革,也急需第三方组织出面,在政府与社会之间起到稳定器、链接者和展示平台的作用。而在近年大量涌现出的各种非政府组织中,脱胎于大众传播时代都市报母体单位、又与基层街区政府职能改革紧密嫁接的新型社区化媒体,因其在波浪式大幅度向前推进我国新一轮政府职能改革中起到独特的展示平台、连接纽带和三角稳固的作用,俨然已成为功能高于任何私营或市场化NGO(非政府组织)的、具有公信力和凝聚力的新型第三方组织。
纵观近年来国内外媒介发展现状,移动互联与自媒体兴起,使传统媒体的社会监督、公共利器等功能加快萎缩,这已是不争事实。取而代之的是,不少都市媒体已经或正在向媒介服务业快速转变。正如多年前都市化媒体的产生一样,在一片纸媒衰亡声中,以购买服务和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为主的媒介社区化竞争浪潮,又一次悄然到来。自2013年以来,笔者先后对我国北京、天津、山东、河北、河南、广东、上海等地传统媒体做了调研后发现:至少未来相当长时间内,传统纸媒改革似乎只有两条路可走,一是政府买断的党媒公益化,二是以购买社会服务为主的媒介社区服务化。
媒介社区服务化,导致了社区媒介服务单位的诞生,完成了社区治理和传统纸媒的创新结合。媒介传播的功能,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得到了回归与适时扩大,而不是异化。从这个角度,媒介社区化所反映的理论内核,与传统权威的新闻价值理论并不矛盾。通信技术和信息技术的空前变革,使当今受众参与社会管理的方式更加便捷、愿望更加强烈,两者一经结合,便使传统媒介在客观上强化、彰显和复归了新闻价值理论中关于贴近、服务等部分的内容(其中公共监督功能,很大程度上被自媒体取代)。媒介社区化产生了各类社区媒介,包括广播、电视等在内的各类传统媒介都在借助移动互联等手段,实施进驻社区、终端营销的大量实践。社区报应运而生,这种针对特定区域的小众读者的(免费)纸媒,已在欧美等国家和地区存在百年,只是近10年来才伴随着上述变革,被我国结合实际嫁接新生。社区报在中国的兴起,是传统媒体应对我国城市化快速布局和新媒体发展的自我变革,更是媒介技术与社区治理的现实需要,在信息化和后工业时代的自然融合,也是我国政府在基层管理创新实践上的必然需求,是未来基于全球化、信息共享和充分交流后,务实的、科学的政府治理观在当今时代的自然选择。
2013年5月22日,在继上海和广东等先发地区创新实验后,合肥报业传媒集团旗下《合肥晚报》,推出了安徽省也是整个中东部地区除上海外第一张专业社区报《滨湖新闻》。在这一年的时间里,《合肥晚报》先后创办了11张社区报,并力争年内完成15张的布局任务。通过对该地11份社区报的文本分析,笔者认为,合肥地区社区报在一年之内能够取得这样的成绩,除了团队的创新和苦干外,更在于他们对于社区媒体与基层政府管理创新之间关系的理解和尝试。为了更好地阐述社区媒体对创新社区管理的积极作用,笔者以《合肥晚报》创办的社区报为例,从以下两个方面做具体分析。
“社区再造”中的社区媒体
奥斯本的“政府再造”路径,强调对公民、社团组织、社区组织授权,建议从官僚层级制政府改革为参与及团队合作的分权的政府,建立通过市场杠杆进行改革的市场导向的政府等。即对公共体制和公共组织进行根本性的转型,以大幅度提高组织效能、效率、适应性以及创新的能力,并通过变革组织目标、组织激励、责任机制、权力结构以及组织文化来完成这种转型过程。
社区报运行模式与办报理念。《新闻晨报》《珠江时报》《合肥晚报》等开办的与真正街区合作、扎根基层的系列社区报,目前无论从肇始时间,还是从经营规模上,都集中代表了我国新型社区媒体的典范(笔者认为其他各大中城市都市媒体的所谓社区报或社区版,都是传统都市媒体的变种,而并非专业的社区媒体)。考察这几家社区报可知:他们最典型的运作模式就是与基层政府合作。虽然其中有少量社区报与部分企业通过赞助资金的形式开展,但这些企业不与报纸在运营上发生直接关系。各家社区报负责人的共同看法,是必须保证社区报内容的最终话语权在基层政府中。他们认为,社区媒体中的商业赞助,虽可能在短期内产生微薄效益,但最终也是最安全的生命模式还是背靠基层政府。目前经验也已证明,与政府牵手可以做得更好,包括在办报理念上,不少基层政府负责人开始时还习惯性地按照传统报纸的做法来定位社区报,但做着做着,他们自己主动转变了观念。一些街道书记甚至坦诚表示:不要报道我们,要更多报道老百姓生活,让他们参与社区自治。
研究得知,各家社区报在与街区政府合办过程中,都秉承服务原则。报纸的直接经营者把社区报严格限定为非新闻纸,少数负责人甚至认为,现在的新闻哪还需要报纸传播?尤其是作为周报的社区报,在传播新闻上已不是强项。大家将社 区报定位为“关系纸”“链接纸”,明确其为政府与社会、居民之间建立联系的服务和中介功能,一张社区纸,把社区里人们的情感、需要和服务很贴近地链接起来。
借助媒体优势,提高管理效率。一是受众细分,有效传播。以《合肥晚报》为例,自2013年推出《滨湖新闻》《北城新闻》《老城新闻》等社区报以来,该报就利用社区报的高渗透率,信息传播的高贴近性,解读服务政策,反映百姓心声,进行舆论引导,有效畅通了居民与政府的沟通渠道,促进和加强了社区和谐建设。比如《老城新闻》曾对该市庐阳区推出的“一线为民工作法”做了跟踪报道,使群众对此有了深入了解,一些民生问题得到解决,政府形象也得到了提升。
二是整合资源,优化服务。一些谋求社区服务转型的传统媒体认为,政府基本行政事务之外的更多社会服务,理应交由第三方组织负责,由社会组织来整合各种服务资源。比如家庭紧急开锁,以往“牛皮癣”广告铺天盖地,老百姓不放心,政府很头疼,一家社区媒体就通过引入政府主管、统一认证的办法,拓展了经营空间,优化了政府服务。
三是与时俱进,搭建平台。《合肥晚报》《珠江时报》等专业社区报还从纸上到线下,通过广泛建设居民议事厅等,积极开辟对话渠道,帮助政府构建良好社区关系,扩大了居民表达权,发扬了社区民主。议事厅设在社区编辑部里,有专门编辑记者接待,倾听百姓心声,纸上成为社区报品牌栏目,线下也成为城市街区外宣的亮丽品牌。
“新公共服务”中的社区媒体
登哈特夫妇提出的“新公共服务”路径,更加关注民主价值、公共利益和公民的积极参与,提倡实行“以公民为导向”的政府管理。
贴近服务。当前国内专业社区报都把“承担服务”当作自己的定位,强调“归属性和认同感”,这与社区建设中的“对人的关怀,变管理为服务”理念相契合。此外,社区报作为纸媒还可以发挥自身的传播优势,不仅将服务以新的方式传播,拓展服务的范围和公民的意识,而且能够整合各方资源。比如《合肥晚报》社区报在采编构架中规定,读者不仅是读者,也是作者;在自我定位中明确,社区报不仅是新闻纸,更是互动纸、关系纸;在甄选内容中,不仅要当社区“消息树”,更要当居民“百事通”。所以,社区报里类似“辖区大妈带你逛菜场”这样的内容几乎占据了全部的篇幅。
公民参与。公民参与是指公民主动参与到社区管理中,进行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从而实现增进邻里关系和管理身边事务的两大目的。《合肥晚报》社区报一年多实践以来,共举办了各类不同规模的活动200多场,如“社区狂欢节”“帮客志愿者”“社区植树节”“相亲交友会”等,促进了邻里互动,拉近了媒体、政府与百姓之间的距离,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社区报还主动承担责任,组织居民对社区事务开展多种形式的“参政议政”,比如长丰县下辖的《北城新闻》就曾通过举办“美好乡村请你回家看”活动,征求居民对社区建设的看法意见;同时,大量的以居民为主体组成的市民记者队伍,更是让社区报充分发挥了链接和调动居民的功能,社区民众直接成为报纸“主角”,真正实现了主动融入;大量的社区志愿者队伍诸如“合肥帮客”组织在社区报平台的凝聚和建设,甚至受到了团中央和安徽省文明办的高度重视,成为合肥一景,《中国青年报》曾报道这种社区自助模式,认为其对构建人们精神家园、建设和谐社会等大有裨益。
在新社区管理的过程中,如何处理好社区(街道)与公民、与社会的关系?在这个问题上,不少专家学者已意识到传统意义上的非政府组织已经呈现出各种弊端,一方面是因为经济社会发展,单位制瓦解,邻里关系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普遍下降;另一方面,也是受到社区服务机构自身性质、组织结构、运营模式等方面的局限。另外,社区事务本身又极其繁杂琐碎,触及各方利益,难以面面俱到,也是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原因。
以社区报为主体的社区媒体参与社区管理创新,是社区管理主体多元化、社区民主化的必然趋势和良好呈现。就目前国内社区媒体的定位和发展现状来说,社区报作为社区媒体对社区建设和基层政府管理创新等具有重要作用和现实意义。近年来中国社区媒体的兴起,不仅仅是传统纸媒应对危机、寻求自我转型发展的探索创新,从本质上看更是政府改革、社会治理大背景下,政府与社会寻求沟通之道的必然产物。社区媒介不仅与“对人的关怀,变管理为服务”的社区管理理念相契合,还弥补了社区建设和管理中的不足,增添了社区活力,提高了人们对社区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此外,在纸媒唱衰、媒体格局大变的今天,社区媒体与社会管理创新或社区管理的结合可以说是一种共赢,也给公共管理和传媒发展提供了一种崭新的途径与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