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18 16:3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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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性质及内涵
诉讼权利是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公正审判的权利。这种权利从诉讼法的角度出发,也可以称作程序保障请求权或司法保护请求权。以往审判人员常常“重实体、轻程序”,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当事人的程序保障请求权。法院进行司法改革以来,针对传统观念和习惯做法也进行了一些调整和改革,但这些调整和改革都未从根本上明确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权利,关注的焦点也基本上集中在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即法院如何行使审判权保障法律规定的程序原则的贯彻和实施上,而忽视了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程序权利)对法院审判活动行为的约束作用。在调研过程中,我们认识到要想切实保障和落实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就必须首先明确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性质和内涵。
(一)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性质
随着社会法治化步伐的加快,各国都在不断扩充公民接受公正裁判权利的渠道,许多国家都规定了公民有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即程序保障请求权。一些国家将这种权利作为法律制度的核心并在宪法中予以规定。我国宪法虽然没有关于程序保障的直接规定,但是宪法第33条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125条关于公开审理、第126条关于法院独立审判等的规定,却可以看做是程序保障的宪法依据。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包含着公民可以平等地享受包括宪法在内的所有法律赋予的权利以及通过法律程序实现权利及获得权利救济的内容。而第125条和第126条就是实现第33条规定的程序保障权利的有效方式。所以,第33条、第125条和第126条的规定不仅是宪法原则,而且也是程序原则的宪法化。因此,我国程序保障的指导思想是建立在国家根本大法—宪法的基础之上,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究其实质是宪法权利。
(二)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内涵
宪法和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具有以下内涵:
1、程序主张权。即当事人在诉讼程序开始以后,享有充分的权利就涉及实体法及程序法问题的事实和法律阐述自己的主张。程序主张权赋予当事人提出自己的主张并就该主张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权利,同时要求法院必须充分保障当事人行使主张权的机会,法院的裁判必须就当事人主张的具体事实、依据特定的法律进行。
2、程序平等权。它包括两层含义: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法院平等地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所谓平等保护是指法官在诉讼程序进行中应给予双方当事人平等的机会便利和手段;法官对各方的意见和证据予以平等地关注,并在制作裁判时将各方的观点均考虑在内。
3、程序法律行为的及时终结权。当事人享有要求法院在法律规定的审限内及时审结案件的权利。具体表现为当事人应当有权知悉个案的审理期限;如果案件延审,当事人有权询问原因及解决的办法;因为法院的原因造成诉讼迟延时,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及时审结案件。
4、对法院和法官的请求权。当事人对法院和法官的请求权可以概括为(1)要求法院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就当事人的请求进行审判的请求权,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了此项权利;(2)要求法官中立的请求权。宪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法官的中立,但法院组织法、法官法以及诉讼法都规定了回避制度,这是宪法关于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的具体化和制度保障;(3)要求法官行为理性的请求权,法官的行为必须以确定、可靠和明确的认知为基础而非随意或恣意,法官对其决定应当阐明理由;(4)要求适用法律统一、确定的请求权。这种统一和确定包括各地区、各个法院之间对相似案件处理上的偏差值在正常范围内,适用的法律基本一致,即执法原则和尺度的统一。
二、更新司法理念,强化程序意识,切实保障和维护当事人各项诉讼权利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客观要求。
司法公正不仅包括实体公正,也包括程序公正。在诉讼法上实体公正也就是结果公正,是指法院裁判的内容正确、适当、无误,它包括案件事实认定真实和法律适用准确两方面。公正的裁判结果是法院或法官通过整个诉讼过程所要达到的一种理想结果。然而,这种理想结果的实现必须以程序公正为前提。虽然公正的程序并不必然产生公正的结果,但当事人对诉讼程序产生的不公正感和人们对程序不公正的评价却会降低人们对实体公正的信任程度,甚至动摇实体公正的根基。因此,以正当程序来保障法律的实施和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实现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客观要求,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它是保障当事人实现法定权利的需要
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不仅是诉讼法规定的权利,而且也是宪法赋予的权利。但是以往当事人在行使诉讼权利的时候,常常由于不谙法律或者存在阻碍当事人接受裁判权利的各种障碍而不能在实质上充分行使其诉讼权利。而强化程序保障,则通过在诉讼中充分给予双方当事人对等的“攻击”、“防御”机会,并形成制度化的程序以及在诉讼过程中严格遵守这样的程序要求,来保障当事人法定权利的实现。
(二)它是法院全面履行审判职能的需要
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法院的审判职能是其最重要的职能。以往法院的审判职能主要体现在追求司法的实体公正上,认为程序公正只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手段而已,处于辅助地位。这种实体至上的作法和观念导致实践中将实体法适用正确与否作为评判裁判结果的主要标准,使诉讼程序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受到极大损害。从某种意义上讲,实体公正是相对公正,因为这种公正要受到时空条件的限制,很难有唯一的标准或结论。而诉讼程序则是被宪法以及诉讼法明文规定的,违反诉讼程序的结果是显而易见的,与实体公正相比,程序公正更具有绝对性的特点。审判实践中法官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人的意见不予采纳或不予重视,开庭审理走过场,合议庭“审而不判”等现象实质上都是“重实体轻程序”的表现。的确,相对于实体规范而言,程序具有其工具性的一面,但我们同时也应当看到,“适当的实体规范是经由程序铺设的轨道通过公正、有效的程序形成的”。因此,程序公正不仅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具有优先性。树立程序与实体并重的思想,在保证法院全面履行其审判职能的同时,对我国的司法实践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它是推进和深化司法改革的需要
法院的一系列审判方式改革措施的推进,已经开始涉及审判组织的改革,如审判长选任机制的实施。这意味着今后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案件的权力越来越大,如何防止审判权力的滥用将是今后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程序保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监督制约作用。因为程序的公开性使法律程序的要素已为公众知晓,法官的行为必须要受程序规则的约束和公众的监督。一方面,程序的公开便于各级人大、各级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另一方面,程序的公开也通过保证当事人对程序的了解和参与程度,限制法官滥用审判权。因此,完备的程序能够限制恣意的发生和权力的滥用,对司法改革的深化亦起到保障和推进作用。
(四)它是诉讼民主和文明执法的客观需要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诉讼制度应当是民主的诉讼制度。司法审判的民主化程度越高,司法审判的透明度就越高,程序的公开性就越强,程序的作用得到越充分地发挥;反之,司法审判越具有专制特征,司法审判就越不透明,程序的秘密性越强,而其作用就越弱。因此,诉讼民主要求诉讼程序的每一个阶段和步骤都应当以社会公众看得见的方式进行,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
(五)它是提高诉讼效率和效益的需要
强化程序保障的价值在提高诉讼效率和效益方面主要体现在:一是强化程序保障有利于迅速及时解决争讼。诉讼效率强调以最少的时间耗费来解决争讼,当事人诉诸法院的目的在于让法院尽快解决争议。因此,对诉讼案件的认识不可能无限期地进行下去,对诉讼行为必须有时间上的限制,审理期限和诉讼期间的设置便是出于此目的。强化程序保障要求法院做到遵守审限规定,及时审理案件,提高办案效率,以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遵守程序安排可使当事人以最少的花费利用诉讼制度达到其诉讼目的,法院以最少的司法资源的耗费解决争讼。在民事诉讼中有关诉讼费用、诉讼周期、诉的合并、简易程序以及代表人诉讼等制度,都是为了实现诉讼效益而设立的,是实现诉讼效益的保障。在诉讼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简化诉讼程序,实现诉讼效益也是现代诉讼制度所追求的目标。
(六)它是当代司法与国际接轨的需要,是法制进步的标志。
我国的法制建设起步较晚,经过近20年的努力,已经构建了比较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最初的法制建设主要是以经验为指导,以实体法为中心,工作也主要是应急性的。英美国家对接受程序保障极为重视,并将其作为一个基准来衡量一个法律或者一个程序是否正当。程序公正观念已被越来越多的国际文件承认和接受。中国入世之后,中国政府承诺我国人民法院将努力做到“平等、统一、独立和透明”,所有这些都必须以程序公正为保障。而我国宪法关于程序保障的规定比较抽象,对程序建设也尚未形成体系,一些程序规则还比较粗糙,不利于操作,需要进一步分析、论证和技术处理。因此,强化程序保障不仅是我国司法系统恪守政府承诺、维护我国司法权威的前提条件,也是与国际接轨的需要和法制进步的标志。
三、当前审判实践中存在的妨碍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的突出问题
虽然宪法和诉讼法为当事人借助诉讼程序接受司法救济和裁判提供了法律保障,但在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和存在于审判人员头脑中的传统观念的束缚,长期以来,在审判实践中,诉讼的各个阶段都或多或少、程度轻重不同地存在着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影响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的问题和习惯作法。
(一)在立案审查阶段,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执行立案制度不规范,当事人享有的知情权得不到充分保障。如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不向当事人说明不能立案的具体原因和理由,或对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向当事人指明具体问题或明确应当补正的诉讼材料,而是简单处理,不予立案。
2、立案部门办事效率有待提高,不能做到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都能在法定立案期限内及时立案。
3、在是否受理当事人的反诉问题上存在不规范问题。当被告提出反诉时,若反诉理由不能成立的,审判人员仅口头告知不受理反诉,不对当事人充分阐明不受理的理由;或者符合反诉条件予以受理的,审判人员简化诉讼程序,缩短对方当事人的答辩期限,或者当事人答辩后,未依据诉讼法的规定将答辩意见送达反诉人。
4、不能充分保障当事人对诉讼费数额异议权的行使。如不详细告知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的具体事项,当事人对预交诉讼费金额产生异议未全额缴纳时,简单视为当事人放弃诉讼权利。
5、对当事人提出的正当查询事项不予答复或者互相推托等。
(二)在庭前准备阶段,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对当事人进行的诉讼指导不够,尤其没有针对个案有重点地进行指导,使得当事人不知道自己在诉讼中有哪些权利和义务,也就不能很好地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2、对当事人举证的指导和引导不够。由于当事人一方较难归纳和总结出案件争议的焦点和需要提交的证据,并且受经济条件的限制和法律水平的制约,很难要求所有当事人都能针对自己的诉讼主张围绕争讼焦点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因此,法官有必要根据具体情况对当事人进行举证指导。
3、证据材料的接收没有统一的手续和收据。有的审判人员接收证据材料时,不向当事人出具收据,材料丢失后又无据可查,或者拒收证据材料时,不向当事人解释拒收的理由。
4、需要勘验时,不能提前通知双方当事人或其成年亲属,致使有些当事人或其成年亲属不能及时到达勘验现场,或者在勘验笔录上没有各方当事人的签名或盖章。
5、不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或者变更合议庭成员后不发变更通知。
(三)在开庭审理阶段,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开庭不在指定的法庭,而是随便指定地点,或者在指定的法庭开庭时,不按照最高法院的规定着装及准时开庭。
2、不能全面落实关于公开审判的有关规定,如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没有公告,或者以法庭太小、没有事先登记、没有准备等为由不允许群众参加旁听,或者不允许新闻记者进行采访和发表有关报道。
3、庭审时,不能充分保证当事人当庭陈述或辩论所享有的民主、平等、完整、自愿的权利。对当事人没有围绕案件重点或事实进行陈述或辩论时,不对其进行指导,而是随意打断当事人的陈述或辩论,或者不能保证双方当事人享有平等的陈述权和辩论权,偏袒一方,或者当事人认为尚有未阐明的问题需要再次进行陈述或对该辩而未尽辩之事宜请求再一轮的辩论时,法官不予许可。
4、对当事人在某些事项上持有异议并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时,不对异议作出答复。如当事人对鉴定结论、鉴定过程或者法院委托的鉴定人持有异议时,或者当事人认为合议庭对扰乱诉讼秩序的行为的处理不当持有异议时,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申请不作答复。
5、调解和撤诉没有完全坚持自愿原则,存在“以劝压调、以拖压调、以判压调”等现象。
6、中止审理没有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或者中止审理后不向当事人说明中止审理的理由。
7、拒绝当事人或者律师提出的合理的查阅、复印卷宗材料的要求。
(四)在举证、质证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1、审判人员对当事人举证的范围和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没有界定和理顺。有的审判人员主动代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而有的审判人员则在举证和查证分工上搞绝对化,对其有义务调查收取的证据不去收集,而让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或应由法院调查取证时,以给当事人或律师开具调查令的方式代替依职权取证。
2、不及时处理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保全申请,致使有些证据灭失或因延迟难以取得,当事人不得不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3、以提高审判效率为由,不按规定程序进行质证;对一方当事人在庭上才提交的新证据,不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当庭即予以质证,使庭前证据交换变成走过场;或对庭审后一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不交给对方当事人经过质证程序即作为定案的依据。
4、对于当事人确实由于客观原因超过法院规定的举证时限提交证据的,简单以超过举证时限为由否定该证据所具有的证明效力。
5、对当事人本应一审提交的证据而留待二审、再审举出,故意钻法律空子或者玩弄诉讼技巧的行为不能及时予以处罚,使按规定提交证据的当事人要承受二审或再审法院依据新证据改判的结果,既给当事人增加诉累,也不利于维护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五)在合议庭评议方面,有些合议庭成员没有充分认识到作为法定审判组织,合议庭应对案件集体负责,不能再依赖庭长、院长对案件的审批把关,造成合议走过场,对有关案件事实以及当事人的诉辩意见等不进行评议;合议质量不高,合议庭成员经常弃权或者发表模棱两可的意见;审判人员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擅自以自己的意见作为合议意见;泄露合议庭成员的具体意见等。
(六)在裁判文书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有些裁判文书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相关证据情况客观、如实反映不够。
2、审判人员担心言多必失,在裁判文书中对案件争议内容缺乏必要的表述,回避矛盾和问题。
3、由于文字综合水平有限,文书不能准确概括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以及辩护意见,有的文书文理不通、有多处错漏
4、文书不能充分体现质证和认证的过程以及理由,缺乏对证据的充分分析和论证。
5、文书理由部分套话过多,不能针对当事人的理由和请求明确表示采信、支持或反对的理由,尤其在总结性说理的“本院认为”部分,往往偏重认定结论,忽视认证说理,削弱了裁判的说服力和公信力。
(七)在宣判以及审限管理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1、宣判行为不规范。具体表现为:宣判活动不在指定场所进行,有些案件违反诉讼法的规定,简化宣判程序,以送达代替宣判;有些审判人员不履行宣判的必要程序,让书记员代为宣判,或者不向当事人宣读判决,即催促当事人签收;对当事人提出的质疑不耐心解释说明。
2、在审限管理方面主要是案件不能在法定审限内结案时,审判人员不提前告知当事人延审并说明延审的理由;一审结案时向二审法院移送卷宗较慢,或者二审结案后向一审法院移送卷宗较慢,导致审判周期的人为延长。
(八)在涉案款物管理方面,对涉案款物的管理没有统一的交接手续和凭证,不利于妥善保管款物;对依法没收、发还、变价处理的涉案款物缺乏相应规范的管理方式。
(九)在执行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1、执行效率不高,个别案件久拖不执;或者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不能积极执行受托执行的案件。
2、改变执行程序,不能按规定顺序清偿,或者不按公平原则分配执行的财产。
3、实践中有些执行员观念上存在“重视保护申请执行人权益,漠视保护被执行人权益”的现象,导致不能平等保护当事人双方的权益。
4、中止执行或执行终结没有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5、尚未完全杜绝与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同吃、同住、同行”或者以方便执行为由借用交通工具。
6、对执行标的物的管理不严。
四、关于对产生诸多妨碍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问题的原因分析
以上我们列举了在诉讼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当事人不能充分行使其诉讼权利的具体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究其实质主要是由于审判人员缺乏必要的程序规范意识和诉讼民主意识造成的。具体分析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在审判管理上过分侧重法官办案规范化,没有充分认识到诉讼程序的价值意义
以往由于忽视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表现在审判管理上,法院过分强调法官办案规范化,而对法官如何保护当事人诉权,防止法官侵害当事人诉权的监督、管理不到位。在审判人员的观念中,解决纠纷是诉讼所追求的唯一目标,而对解决纠纷过程中所要求或实现的程序正当性就不去追求了。实行审判方式改革以来,在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强化庭审功能及强调公开审理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但均未涉及如何从整体上、宏观上体现诉讼的程序正义性,程序的作用也未得到充分的发挥。这与现代司法理念的要求相距甚远。现代司法理念要求法官彻底扭转传统观念,充分认识到诉讼程序的价值,在审判中追求合理、正当、科学的司法程序,以程序公正促进司法公正。
(二)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性质缺乏必要的界定和认识
以往我们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性质的认识从未上升到宪法权利的高度,总认为宪法是对基本法律原则的规定,没有涉及具体的诉讼权利。一个国家倘若不能给予社会成员以充分的司法保障,帮助他们及时、适当地获得司法救济权利,这个国家的法治就很难最终实现。因此,法官应当明确诉讼程序的设置源于宪法的程序规定,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受宪法及法律保护,审判人员无权限制和剥夺,我们在诉讼各个阶段体现程序的平等、公开等权利是对宪法原则的体现。
(三)法官对诉讼程序的主导意识过强,缺乏诉讼民主意识。
当前,随着司法改革进程的推进和司法的不断进步,在审判活动中要求法官必须居中裁判,在诉讼法律制度的规范下,以诉讼参与人为主体,围绕案件事实、争执焦点、是非责任、适用法律等问题,通过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言辞对抗,在法官指导下,当庭陈述、当庭举证、当庭质证、当庭辩论以及公开认证,从而解决讼争。因此,法官应当从传统的干预或替代当事人行使各种权利的习惯羁绊中解脱出来,不能把诉讼权利和审判权混淆起来或者以审判权代替诉讼权利,而应全面、客观地听述、听证、听辩。从而在审理案件中处于超然的中立地位,对案件持客观态度,使审判方式更趋规范、科学,更符合审判规律。
(四)证据立法相对滞后
我国诉讼法对证据的规定比较原则,并且大多数都是在实行审判方式改革之前制定的,而我国诉讼模式在从职权主义向以职权主义为基础、吸收当事人主义优点的转变过程中,必然要求相应配套法规的修改或完善。其中由于证据立法的相对滞后,对证据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及尚未制定完备系统的证据规则等原因导致在实践中引发了诸多实体和程序上的问题。如举证制度不健全,对当事人举证的指导和引导工作未给予足够重视;对举证时限没有具体规定,当事人可以随时提出证据,造成诉讼效率得不到提高,诉讼成本变得昂贵;证据交换制度有待规范和健全等。这些问题不仅使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不到保障,而且也不利于司法公正、高效价值目标的实现。
(五)其他方面的原因
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还有诸多方面的原因,如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审判工作超负荷运转的状况日益严重,为片面追求结案率使审判人员忽视程序规范要求,将精力主要放在案件实体审理上,不重视程序的严谨、规范。
五、解决妨碍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问题的相关对策
针对目前妨碍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的各种问题,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
(一)在立案审查阶段,应做到:
1、规范立案程序,所有案件均由审前程序机构统一进行审查立案、证据交换、排期、送达后转审判庭依法审理,严禁各审判庭擅自收案立案。
2、提高立案部门办事效率,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在法定立案期限内及时立案。对经审查发现的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中不符合要求的问题应一次全部用书面材料指明,并告知当事人正确的手续及应交诉讼费数额,以减少当事人往返次数。
3、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要向当事人说明不能立案的具体原因,讲清道理及依据,不能简单处理或冷硬横推。对经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但当事人坚持的,应以书面方式告知其不予受理,并对不予受理的具体原因及法律依据予以明确。
4、依法按规定收取诉讼费,书面详细告知当事人交费的具体事项,如交费数额、地址及帐号。当事人对预交诉讼费金额有异议的,允许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申请法院复核,法院应尽快作出复核通知。对当事人提出的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应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5、凡当事人明确提出反诉请求递交反诉状的,审判人员必须收取,并出具诉讼材料收取凭证。经审查认为反诉符合受理条件的,必须按照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发出受理通知书,并保障被反诉方15天的答辩期。经审查反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法院应书面通知反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及依据。
6、立案部门对当事人的正当询问和请求必须件件及时予以答复,不能推托。
(二)在庭前准备阶段,应做到:
1、加强对当事人参诉、应诉的指导,针对个案有重点地告知当事人案件的争讼焦点和庭审要求,明确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2、对当事人进行举证指导,向当事人明确举证原则和方式,指导当事人围绕诉讼主张和案件焦点举证。
3、对当事人提交的各种书面材料,审判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接收诉讼材料时,必须开具收取清单和回执。当事人提交原件的,结案时当事人要求退还的,审判人员应制作复本并注明核对无误后,将原件退还当事人。
4、需要接待来院的当事人时,必须由两人以上在法庭接待,禁止审判人员私下或单独会见当事人。
5、当事人确实由于客观原因超过法院规定的举证时限举证的,不能简单否定其效力,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对该证据的交换、质证等措施。
6、需要勘验时,应提前通知双方当事人或成年亲属到场,到场各方当事人及其亲属须在勘验笔录上签字。当事人及其亲属接到通知后,拒绝到场或无故不到场的,不影响法院勘验。
7、对于涉及专门领域的事实问题,当事人无力举证而申请我院进行鉴定的,应当委托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可的鉴定机构或个人进行鉴定。当事人不能达成共同委托意向的,由我院决定委托有相应资格、资质的鉴定机构或个人进行鉴定,但应当告知当事人具体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当事人有异议的,须书面提出申请,合议庭对当事人的书面异议应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
8、为保障当事人申请回避权的行使,审判人员在送达应诉传唤手续的同时,一并将《应诉须知》及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送达当事人,诉讼过程中变更合议庭成员的,亦应向当事人发变更通知。
9、在采取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强制措施后,审判人员应即时将裁定书送达被执行人。若被执行人提出复议申请,应书面将复议决定通知复议申请人,必要时可由法官主持双方听证。
10、为确保庭审规范,合议庭成员在开庭前应在审判长主持下共同研究确定案件争议焦点、合议庭成员的分工以及庭审程序等。
(三)在开庭审理阶段,应做到:
1、必须严格按照最高法院的规定,除特殊情况外,开庭必须一律在法庭、着审判服进行,法庭布局及席位设置不得擅自变更;严格执行关于公开审判的有关规定,包括提前公布案情、开庭时间、地点以及允许符合旁听条件的群众参加旁听、允许新闻媒体进行采访、发表相关报道等。
2、庭审陈述、辩论阶段,应保证当事人享有平等的当庭陈述、当庭辩论权,法官在必要时可以提醒或指导当事人的陈述或辩论,但除当事人陈述、辩论脱离争议焦点和审判范围外,审判人员不得无故终止、打断当事人发言。当事人认为对方发言脱离争议焦点和审判范围时,有权向合议庭提出异议,合议庭应当庭对该异议作出支持或否定的决定。
3、庭审中一方当事人提出新证据时,是否当庭质证,应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庭审后一方提交的证据,应及时送达对方当事人,并限期提出书面意见,如确属涉及重大事实的证据,应另行开庭质证。
4、对用于鉴定的材料,法官应进行质证,在鉴定过程中如出现新材料,双方当事人有知悉权和异议权,法院应对当事人的异议进行审查。鉴定结论作出后,应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鉴定结论、鉴定过程以及鉴定人有异议的,法院应当开庭质证,必要时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
5.当事人要求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时,法院应当开庭质证,并要求该证人到庭,否则不能将该证言作为定案的依据。
6、当事人认为合议庭对诉讼中扰乱诉讼秩序或侵害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为不予处理或者处理不当时,有权向合议庭、庭长、院长提出异议,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必须书面答复当事人。
7、调解和撤诉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严禁采用强迫手段强制当事人接受调解或撤诉,当事人有权要求书记员将主持调解的审判人员的言论记录在案。
8、案件是否中止审理,必须按照程序规定报庭院长审批,审判人员不能擅自决定。
9、当事人有权对庭审笔录进行核查,要求补正,可逐页签字予以确认;对庭审中形成的笔录及诉讼材料,当事人和律师提出要求查阅或复印的,承办人不得拒绝,法律规定的、隐私案件除外。
(四)在举证、质证行为的规范方面,首先应明确当事人举证的范围和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最高法院在《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了法院调查取证的范围,因此,对属于法院职权范围内调查取证的,法院不能委托当事人或律师取证,必须亲自收集,不属法院取证范围的,法院不能代行举证义务;其次,坚持当庭举证、当庭质证以及认证内容必须公开。为此,必须将庭前证据交换工作落到实处。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法官在质证过程中应当处于主持、听证的状态,无需答辩或反驳当事人的质询;第三,及时处理当事人对证据保全提出的申请,不予采纳时,应书面告知当事人。
(五)关于合议庭评议:在实行审判长选任制后,应统一实行固定合议庭制,同时建立和完善审判长主持下的合议庭负责制。合议庭应当充分发挥其享有的依法独立审判、评议、决定案件的作用。具体为,合议不能流于形式,走过场,合议庭成员应在审判长主持下,就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提供的证据以及辩护人、人的辩护、意见等逐一评议,合议庭成员应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合议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审判人员个人无权决定合议庭的意见;一旦意见确定后,无论意见是否统一,都必须严格执行合议庭评议意见,并不得泄露合议庭成员的具体意见。
(六)在审限管理方面,应做到:不能在法定审限内结案的,审判人员应提前向当事人发出延审通知书,并说明原因,以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为缩短审判周期,凡我院审结的一审民事案件,应尽快将上诉状送达对方当事人答辩,答辩期满或收到答辩状后,应尽快将卷宗移送二审;凡我院审结的民事二审案件,应在宣判后尽快将一审诉讼卷宗退回一审法院。
(七)在裁判文书方面:诉讼文书样式必须符合最高法院的样式要求,增加文书的公开性,即公开审判经过,公开诉辩意见,公开举证和质证要点及公开认证意见等;增强文书的说理性,论述要有针对性,对当事人所述事实理由和请求有针对性地明确表示是否采信、支持或反对及其理由,同时论证说理要严谨、充分;提高裁判文书的公正性,注意平等对待和表述各方当事人的意见,不能带有倾向的取舍当事人的陈述意见,其中“原告(上诉人)诉称、被告(被上诉人)辩称、第三人诉称”部分可由当事人在审判人员指导下自行起草或者由审判人员归纳后由当事人签字认可后,直接在裁判文书中表述。证据的采信也必须注意公正,不能有选择地引用或者删节证据;提高审判人员文化素质和语言文字的综合表达水平,从而提高裁判文书的文字水平。
(八)在宣判方面:宣判必须严格依法公开进行,先期公布宣判案件的具体情况,并允许旁听;宣判活动应统一在法庭或指定场所进行,严禁以送达代替宣判;宣判时,承办人和书记员必须到场,宣读裁判文书全文后,耐心听取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具体意见,回答当事人的质疑,解释说明裁判理由,且须向当事人交待必要的诉讼权利;书记员应将上述内容在宣判笔录中记明,并由当事人审阅无误后签字;口头宣判的案件,应在法定时限内向当事人送达书面裁判文书。
(九)在涉案款物管理方面:应严格规范涉案款物管理,对涉案款物实行专人、专库、专帐管理;完善接收涉案款物的手续,接收涉案款物时,必须认真清点、核对,并当场开具正式收据,入卷备查;对涉案款物进行没收、销毁、变卖等处理时,必须手续齐全并能在卷宗中如实反映;对涉案款物必须妥善保管。
(十)在执行管理方面,执行员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执行程序开展执行工作,使执行程序法定化,同时高度维护双方当事人的知情权,增强执行的透明度,力求在执行工作中实现执行程序合法、执行主体平等、执行过程公开、执行效率及时和执行结果合理等原则。具体要求为:
1、坚持严格贯彻“执立分离”原则,执行案件统一由告诉庭负责立案,执行庭或执行员不得擅自立案或者先执后立。
2、注重提高执行效率,执行案件应争取在法定时限内执结,不得推诿和无故拖延;坚决根除“地方保护主义”,对其他法院委托我院执行的案件,应及时反馈执行情况。
3、采取执行措施时,既要考虑法律效果,也要考虑社会效果,尤其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滥用强制措施。版权所有
4、中止执行和终止执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严格经庭院长审批,执行员个人不得擅自决定中止执行或终止执行。
一、证券公司法律合规的含义
随着我国证券行业近20年的发展,证券公司对内部法律合规开始逐步重视起来,作为金融机构面临的核心风险之一的合规风险,证券公司内部纷纷建立了法律合规部门专门负责合规风险,合规管理也因此已经成为证券公司风险管理中的核心部门,中国证监会在《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施行规定》的第二条对合规管理的定义为:“证券公司制定和执行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机制,培育合规文化,防范合规风险的行为。”因此,建立健全的合规管理体系,是确保证券公司合法、合规经营的重要手段,也是加强我国证券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好方法,并对我国证券公司合规监管的制度转变具有很大的影响。
二、证券公司法律合规管理存在的问题
2008年8月1日自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以来,我国证券公司的法律合规管理体系逐步建立,但是证券公司内部的法律合规管理仍然出现不少问题,法律合规的职能经常发挥不出应有的作用,主要面临的以下困境:
1.法律合规管理的独立性不足
我国证券公司内部的法律合规部门由于其特殊性必需独立于证券公司其他部门,可见合规管理的独立性是有效实现合规的前提条件,但当前我国证券公司普遍都存在合规管理独立性不足的问题,最主要表现在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合规管理上,公司的内部制约机制很多情况下流于形式。虽然在《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施行规定》中明确了证券公司的合规管理人员具有一定的独立性的规定,但是由于合规管理部门甚至合规总监其自身就受到高级管理人员的间接约束,特别在薪酬福利和绩效考评上都会受到公司管理层的影响,因此法律合规的独立性很难得到保障。
2.法律合规管理部门职责主次不分
目前,我国证券公司的组织架构体系一般包括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各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组成。组织体系下的各部门都要负责对本部门的业务进行合规监管,而法律合规部门要对各部门的合规情况进行复核,但法律合规部门更重要的职责是识别证券公司管理层的合规风险,保证证券公司规避可能因此出现合规风险给公司带来巨大损失。介于目前证券公司的高管层是证券公司合规风险爆发的重要诱因,因此证券公司法律合规部门必须将重点放在合规经营管理层的各项行为上。但实践中法律合规部门却极少合规经营管理层的业务,更多的是审核业务部门的业务是否合规,而业务部门也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将审核法律合规的任务完全交给法律合规部门来审核,就出现法律合规部门将主要精力放在日常的常规性合规业务上,忽略了最重要的对管理层的合规工作。
3.法律合规部门沦为应付外部监管的专职机构
由于证券公司法律合规部门不是证券公司的经济业务部门,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因此很多中小型证券公司对法律合规部门的建设相比较经济业务部门比较滞后,存在人员配备少、管理层也不太重视等情况。甚至个别证券公司的合规管理对内流于形式,把设立法律合规部门的目的定性为应付对外部监管机构的监察上,把所有的工作职责放在与外部监管机构的“公关”上,只要做到外部监管能应对自如,证券公司的法律合规就算完成了。
4.法律合规专业性人才不足,缺乏合规人才的培养机制
由于证券公司法律合规近几年才刚有所起步,对合规人才的需求不是很大,往往证券公司里的法律合规部门的员工不超过五人,法律合规部门的员工也大多由稽核和风险管理部门里的具备法律背景的员工抽调过来,但这与法律合规的岗位要求有一定的差距。随着近些年融资融券和股指期货等新的金融创新产品的推出,对法律合规人才的专业行要求也更为严格,最好是具有复合型人才除了自身要具备法律背景之外还需要掌握一些金融、财务、计算机专业的知识,而且要了解其他业务岗位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可见法律合规的人才的专业性要求比较高,但目前证券公司内部对合规人才的培养却非常不重视,缺乏像经纪业务部门那样的培训机制,导致法律合规人才的专业性明显不足,法律合规人才高素质队伍亟待加强。
三、证券公司法律合规管理的建议
1.完善法律合规管理的内部机制,确保合规管理的内部独立性
合规管理的独立性不足的情况存在已久,这就要理顺法律合规部门和经营管理层及各职能部门的关系,因此笔者建议法律合规部门特别是合规总监的
任免、薪酬、绩效考勤必须独立于经营管理层,合规总监的直属上司应该为董事会,对董事会直接负责。合规总监的下属部门的考核也应有合规总监独立考核,由监事会或者董事会监督。另外,法律合规部门要加强主动合规,主动合规其他业务部门的履行职责的情况,保证证券公司的合规运营。
2.明确各部门的合规管理职责,推进证券公司全员合规
《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的第三条规定:“证券公司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公司所有业务、各个部门和分支机构、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从规定中可以看出,法律合规的管理不是单靠合规部门就行的,也不是法律合规部门的一家责任,在现实中证券公司的各业务部门将部门内的各类合同或者投资项目、产品业务方案等要求法律合规部门“会签”,法律合规部门承担了业务部门合规职责,这样违背了全员合规的理念。因此笔者建议,证券公司内部要制定相关的法律合规审查的主体和职责,合规审查的责任明确到各部门,而法律合规部门可以将主要精力放在审查公司的各项制度上和经营管理层的决策上,这样既保证了合规管理的有效性,同时也推动了证券公司的全员合规的良好氛围。
3.加强证券公司的合规文化建设
证券公司的合规文化建设有利于将员工的合规理念与日常业务工作相联系,在工作中自觉合规约束自己,有利于降低证券公司的合规风险。因此笔者建议,建设公司的合规文化,首先要做到法律合规部门自身要以身作则,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的规定。其次法律合规部门要对公司内部员工进行定期的合规培训,并且和员工的绩效工资挂钩,让员工在培训中培养合规意识。第三,要让经营管理层来支持倡导合规文化的建设,建议经营管理层的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担任合规文化建设的负责人,合规总监担任副手,有利于合规文化建设在政策执行上的保障。
4.重视培养高素质的专业性法律合规人才
目前证券公司法律合规部门的现状是合规人员需求量小,但专业性要求高的特点,经常出现招不到合适员工的现象,这对证券公司的内部合规管理的发展是不利的,人才得不到很好的补充严重影响合规管理的质量。因此笔者建议,法律合规人才的培养是长期性的工作,可以从每年公司招聘的应届大学生中选有潜质的,这些大学生应当具有复合型的专业背景,然后通过一到两年的各个岗位的轮岗,再安排的法律合规的岗位上,这样做既有利于法律合规人才对各业务部门的流程熟悉便于开展合规工作,而且对合规部门在公司里的影响力逐步加强。
1. 在初一阶段,学生感性认识强,根据这一特点,我就帮助学生归纳一些感性知识,便于记忆。如:(1)学习了be动词,就教会学生用“我用am你用are,is用于他、她、它,复数名词全用are”记住be动词的用法。(2)学习了book, look, good, food, room, cook, foot等等。我给学生归纳了“oo”的发音。一般情况有三种:[U:]、[U]、[∧]。尤其是[U:]和[U]在很多单词里极易混淆,因此我给学生介绍了下面的“oo”字母组合歌:
k, d之前都发短,foot, food恰相反。
血与水灾特殊看,屋子后面寻短见。
面条太长扯不断,其他长音最常见。
释义:第一句,英语中d,k之前的“oo”组合都发[U],如good,book,look,cook,wood等;第二句,foot与food中“oo”的发音恰好与第一句的规则相反,food发[U:],而foot发[U];第三句,flood与blood特殊,都发[∧];第四句,room如果作为单词后缀,要发[U],如bedroom,diningroom,bathroom等;第五句,除去以上几种情况以外的oo组合都发[U:]如boot,noon,room,tool,tooth,pool等。
以上归纳中,出现了初一阶段未学的几个新单词“木头”、“血”、“洪灾”、“餐厅”、“浴池”、“靴子”、“工具”、“游泳池”等等。课后有的学生开始查字典,有的学生问老师。
2. 在初二阶段,学生掌握了一定的英语基础知识,思维能力也增强了,根据这一特点,我就帮助学生摸索规律掌握知识。如学生学习了以ly结尾的副词:carefully,quickly,hungrily,happily,heavily, easily等,对副词的概念还很模糊,因此我帮学生进行了归纳和总结。以ly结尾的不全是副词,有些却是形容词,如friendly,daily,motherly,fatherly,brotherly,sisterly,homely,weekly,yearly等;另外很多单词词尾虽没ly,但也具有副词词性,如hard,late,loud,most等。通过归纳,学生扩展了词汇量,掌握了“母亲般的”,“姐妹般的”,“日常的”,“每周的”等等。
3. 有关交际用语中提建议的一些句型,我在教学过程中也帮助学生进行了归纳: (1)Let’sb. do sth.这是英语中一个十分常用的句式,直接提出建议,有时,在后面加入“shall we?”使语气更加委婉。Let’s go to the cinema tonight, shall we?
(2)Shall we...?这个句式语气较为委婉。Shall we go skating this afternoon?
(3)What about/How about (doing) sth? “……怎么样?” What about a glass of milk?/ How about going to the shop tomorrow?
(4)Why not do sth?(=Why don’t you do sth?)这个句式的语气较强,可译作 “何不……呢?” Your shoes are old. Why not buy a new pair?
(5)You’d better (not) do sth. “你最好(不)……” It’s very cold outside. You’d better wear warm clothes./ You’d better not go out.
(6)advise sb. (not) to do sth./suggest that...(should)...
(7)其他句式,如 I think you should help your classmate with his English./ I’m afraid you have to finish your homework this morning.等等。
甜叶菊[Stevia rebaudiana (Bertoni) Hemsl]为菊科甜菊属多年生草本植物。全株都含有糖分,以叶片的甜度最高,含糖苷14%,枝梗的糖苷含量仅为叶片的一半。其精品为白色粉末状,是一种低热量、高甜度的天然甜味剂,是食品和药品工业的原料之一,被称之为第三代糖源。大量药物实验证明,甜菊糖食用安全,世界各国都将其广泛用于食品、饮料、医药、酿酒、化妆品等行业,现已发展为可替代蔗糖非常理想的甜味剂[1~3]。我国是生产甜叶菊的大国,种植区主要集中在南方地区,北方地区有零星种植,规模较小,生产量小。近几年,甜叶菊已经引种到甘肃河西走廊,栽培面积由小范围迅速发展到0.6万hm2左右,但是随着种植面积的扩大和种植年限的延长,甘肃河西走廊内甜叶菊病害逐年加重,现已成为制约该地区甜叶菊持续发展的因素之一,其中甜叶菊立枯病病害最为严重。据2009-2011年田间调查,甜叶菊立枯病在田间呈块状或点片状分布,发病地块达46.2%左右,田间发病率为15.5%,重者可达31%左右,造成大幅减产减收,目前已成为农户棘手的问题。关于甜叶菊的栽培技术介绍较多[3~6],但目前关于该病害的研究还较少[7,8],对河西走廊甜叶菊立枯病病害在田间发病规律以及病原入侵条件未见系统调查研究方面的报道。笔者采用田间随机取样和访问种植甜叶菊的农户相结合的方法,于2009-2011年对河西走廊甜叶菊立枯病的田间发病情况进行了调查分析,旨在为甜叶菊丰产栽培及甜叶菊立枯病的防治提供参考。
1 调查与鉴定方法
于2009-2011年,在甜叶菊生育期内,对河西走廊的凉州区、肃州区和张掖市的甘州区、临泽县栽培田进行了调查。田间调查采用“Z”字形取样法,每点查30株,记载病株的症状、发病率、严重度,并在实验室内进行分离培养,镜检病原形态,测定孢子大小,最后根据症状特征、病原形态,参照文献,确定病害种类,并通过走访菊农了解病害的发生情况。
2 田间发病症状
立枯病是甜叶菊苗期的主要病害,一般从苗床育苗到收获均有不同程度的发生。早春育苗阶段和夏季病害发生较重,会出现一定的死苗。其症状特点因病菌侵染部位和时期不同分为3种类型,一是在育苗阶段,种子萌发时被侵染或出苗后病菌从茎基部侵入,在茎的基部出现黄色病斑,最初较小,后逐渐扩大,在苗后的10 d左右,受害的幼苗呈褐色腐烂而死亡;二是在幼苗阶段,病株茎基部出现淡黄色水浸状病斑,并迅速扩大,受害植株茎基部变细,呈水浸状斑,植株易腐烂而倒苗;三是株高7~12 cm时,在茎基部1 cm处出现水浸状的黄褐色病斑,病斑逐渐扩大后缢缩,呈黑褐色,在病斑小时,植株地上部分半边的叶干枯,随着病斑逐渐扩大,茎基部形成褐色凹陷斑,直径1~6 cm,全株叶片逐渐干枯,后期病斑上或茎基部常覆有紫色菌丝层,有时近地面处生出形状各异的块状或片状的小菌核,发病轻时症状不明显,发病重时叶片卷曲或顶叶萎蔫、枯死[7,8]。
3 病原和发病条件
经分离、培养和鉴定,本地甜叶菊立枯病病原为立枯丝核菌(Rhizoctonia solani Kuhn),属半知菌亚门。初生菌丝无色,直径4.96~8.70 ?滋m,分枝呈直角或近直角,具1隔膜,并且逐渐变为褐色,在直角处缢缩。老熟菌丝常呈一边串桶形细胞,变粗短后纠结,并交织而成疏松的黑褐色菌核。菌核最初呈白色,后变为淡褐色或深褐色,直径0.5~5 mm。黑褐色的菌核可以残留于土壤内,存活2~3 a,条件适宜时,菌核萌发出菌丝,随水的流动而蔓延、传播,当菌丝直接侵入甜叶菊时,破坏寄主细胞组织,为害寄主幼苗,造成病部收缩、枯萎。天气潮湿时,病部表面生有白色菌丝。菌丝生长的最低温度4℃,最高温度32~33℃,最适温度23℃,菌核形成的适温为23~28℃。病菌在种子表面或留在土壤中的菌核内越冬,并成为第二年的初侵染源[7,8]。该病发生与早春低温和高湿条件有关,在育苗期、苗期遇低温、多湿、排水不良、土壤板结、土质黏重等条件下,易蔓延流行。
4 甜叶菊立枯病的田间发生规律
4.1 病害发生的时间动态
受气候条件和栽培管理的影响,甜叶菊立枯病的中心病株一般在3月上中旬的育苗棚内和移栽后10~15 d出现,后逐渐向周围蔓延,发病高峰期为6月中下旬至7月上中旬。调查研究发现,育苗地在3月中旬至4月中旬发病较重;在大田中5月立枯病的发病率低于6月和7月,7月后发病减轻。
4.2 影响发病的因子
①种苗 甜叶菊立枯病病菌主要在土壤中越冬,种子一般不带菌,属于土传性病害。育苗床土带菌是苗床幼苗发病的初侵染源。扦插时,病菌直接侵染插穗伤口而导致发病。从调查的情况看,种子褐色、饱满、成熟度好,则发病率低,种子不经过精选,播种品质差,则发病率偏高;实生苗种植的田块发病率低,扦插苗种植的田块发病率高。一般苗床发病高峰期,死苗率10%~20%,严重者死苗率达25%~30%[9,10]。
②种植密度 田间试验结果表明,种植密度与发病率存在相关性。田间密度分别设每1 hm2种13.5万株、15万株、16.5万株、18万株4个水平,调查其发病率分别为9.3%、12.1%、18.4%、22.5%,表现为密度越大,发病率越高,分析这与幼苗的健壮程度和抗病性相关。
③水分 甜叶菊属耐旱而又喜水型作物,怕涝。据笔者调查,甜叶菊立枯病在干旱年份发生较轻,在降水量多的年份发病重;灌水条件下,如果灌水量大,且灌水速度慢,田间有积水而又不能得到及时排除,则发病重;灌水量适中,灌水后短时间内田内无积水,则发病较轻;灌水速度慢,则发病重,而水速快,短时间内能浇灌完毕,则发病轻;气温较高时灌水,发病重,而阴天无雨或早晨、傍晚时灌水,则发病轻;无雨或小雨时,发病轻,而大雨或遇连续阴雨天气,则发病重;如果在灌水后遇连续阴雨,发病率达60%以上。
④耕作制度 甜叶菊喜欢生长在土层深厚、腐殖质含量高、排水良好的砂壤土、壤土地上。在调查中发现,黏土地、低洼地和排水不良的地块,发病率较高,排水良好的砂壤土发病率低,壤土地的发病率低于黏土地;进行精耕细作的田块,发病较轻,土壤质地粗糙,整地质量差,则发病率高;新开垦的荒地一般不发病或发病极轻,而种植多年的熟地发病重;施用优质农家肥的田块,发病轻,只单纯施用无机肥的田块,发病重;前茬作物是禾本科和十字花科等作物的田块发病轻,前茬作物是胡麻、甜菜、瓜类、葫芦以及豆科作物等的田块发病重;进行轮作倒茬的田块发病轻,重茬或迎茬种植甜叶菊的田块发病重,特别是蔬菜地菌源基数充足,给甜叶菊立枯病的重发提供了条件。据初步统计,重茬地发病率35%以上,迎茬地发病率20%以上。调查还发现,种植1 a的田块发病率低于种植2 a的田块,种植2 a的田块发病率低于种植3 a的田块[9,10]。
5 防治技术
5.1 选地、整地
选择通透性、排水性良好的砂壤土和壤土种植。如果土壤偏黏,应施入一定的河沙。前茬作物以小麦、玉米、棉花、油菜为宜,避免安排胡麻、甜菜、瓜类、豆科植物等茬口,忌重茬或迎茬,轮作期以
3 a 为宜。前作物收获后及时深耕翻,灌足底墒水,第2年早春土壤解冻10 cm深后及时进行精细整地,要求达到墒足、上虚下实等标准,结合整地,施入优质农家肥2 000 kg,如果条件好,可进行配方施肥。甜叶菊种子不实率高,播种时,要精选种子;移栽幼苗时,尽可能减少伤口,条件许可时,可改平作为畦作。大田种植密度以15万株/hm2左右为宜[9,10]。
5.2 合理灌水
水分是甜叶菊生长最重要的因素之一。甜叶菊喜湿怕干,忌涝,整个生育期浇7~10次水即可,注意灌水时,水量不宜过大,水流速度不宜过慢;田内不能有积水,如果发现田间有积水,应及时排除;阴雨天不灌水,多雨季节少灌水或不灌水;正午或高温时一般不宜灌水。
5.3 药剂防治
①苗床消毒 应选择疏松、肥沃、排水性好的砂壤土育苗。苗床土壤可用甲基托布津800倍液喷洒,并翻动均匀,7 d后播种。
②种子处理 将甜叶菊种子用50%多菌灵250倍液浸泡15 min后捞出,沥去多余的药液,即可催芽播种,温度掌握在40℃左右为宜,也可用50%代森铵500倍液浸种。
③加强田间管理 甜叶菊立枯病的发病率受多种因素影响,育苗地在3月中旬至4月中旬发病较重;移栽地一般在5月上旬开始发病,6~7月立枯病发生最严重。播种前10~15 d,结合整地,将多菌灵粉剂在无风条件下均匀喷施于地表,及时耙地,深度7~10 cm,使土药均匀混合,然后耥平,防效达54%~65%。也可用多菌灵与利克菌(按1∶1混配)200倍液浸苗5 min,晾1~2 h后移栽,防病效果达85%以上。在田间管理时,若发现中心病株应及时连根带土移出,用5%石灰乳消毒,并用50%退菌特可湿性粉剂800~1 000倍液喷雾,也可用甲基托布津800倍液喷洒叶面,连喷2~3次,即可防治。发病初期用多菌灵1 000~1 500倍液、70%甲基托布津1 200倍液或65%代森锌1 000倍液喷雾,防止病菌蔓延[7~10]。
参考文献
[1] 丁宁,郝再彬,陈秀华,等.甜叶菊及其糖苷的研究与发展[J].上海农业科技,2005(4):8-10.
[2] 美国FDA批准来源于甜叶菊的甜味剂的使用[J].食品与发酵工业,2008,40(3):121.
[3] 陈叶,郝宏杰,罗光宏,等.河西走廊绿洲灌区甜叶菊的栽培技术[J].蔬菜,2012(2):10-11.
[4] 张贤泽.甜叶菊的栽培技术[J].中国糖料,1997(3):48-51.
[5] 陈业玉.甜叶菊播种育苗技术[J].安徽农学通报,2010(17):219
[6] 钱敏之,付萼辉.甜叶菊引种驯化研究[J].武汉植物学研究,1983(1):39-47.
[7] 骆得功,韩相鹏,邓成贵,等.定西市药用黄芪病害调查与病原鉴定[J].甘肃农业科技,2004(1):38-40.
[8] 白全江,齐风鸣,孙先荣,等.药剂防治甜叶菊立枯病研究初报[J].植物保护,1997(1):46-47.
[9] 罗光宏,陈叶,王振,等.黄芪根腐病发生危害与防治[J].植物保护,2005(8):74-75.
[10] 陈叶.河西走廊绿洲灌区孜然根腐病的发病因子研究及防治[J].陕西农业科学,2004(6):70-71.
Occurrence and Control of Stevia Damping-off in
Oasis Irrigation District of Hexi Corridor
GAO Haili1, WANG Zhijiang2, LUO Guanghong2, ZHANG Xijun2, CHEN Ye2, MENG Hongmei2
( 1.Fourth Horse Farm of Shan Dan, Zhongmu, Zhangye, Gansu 734105;
关键词:新课程 课堂教学
课程改革工作只能以教育规律为指导性依据,遵循教育规律的客观性、必然性和普遍性特点,用科学的态度与方法开展教育教学工作,才能事半功倍。本文拟重点就以下几个关系进行梳理与分析,以期为教师改进教学工作提供思路。
一、正确处理好三维目标之间的关系。
传统课堂教学强调“双基”目标,即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传授。而三维目标如何有效整合是摆在教师们面前的一大难题。作为教育者,我们一定要明确,新课程改变的是一种不合时宜的知识教学,不是淡化知识,而是追求更实、更活、更新的知识。在三维目标中,知识具有奠基性作用,离开了知识的习得,也谈不上学生的能力和素质的提高。能力和素质是在知识的掌握、建构、内化、运用的活动中铸就的。能力是内化了的知识的综合体现,而素质则是活化了的知识的积淀和升华。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整合三维目标,使得新课堂焕发新的生命力。
二、正确处理好教师与学生的关系。
在课程实施过程中,教师应该是一个背景材料的提供者、交谈环境的创设者、对话教学的引导者以及学生表达独特见解的倾听者。在实际教学中,也有一些教师对教师的角色理解存在偏差。简单地认为,要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教师就可以撒手不管,就可以从原来保姆式的角色转变到现在放羊式的角色。事实上,教师作为学生学习的参与者、组织者,在学生学习过程中,仍然有组织、调控的责任和义务。提倡学生的自主学习,绝不是意味着教师变成了一个“可有可无”的角色,不敢点拨、不敢提问、不敢讲解。毋庸置疑,没有教师的主导,学生的自主学习、合作学习就会因为流于形式而毫无实效。教师应在学生疑惑不解、争论不休时发挥作用。简言之,教师在教学中,要放手,而不放任。
三、正确处理好教学内容与形式的关系。
课程改革强调教学形式多样化、活动化,提倡将一些生动活泼的教学形式引进课堂,使学生在活动中学,在游戏中学,倡导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但有的教师没有认识好内容与形式的关系,不考虑学生的实际,盲目追求。从课堂组织上看,要正确处理内容与形式的关系。课改后,教师纷纷注重了学生学习方式的变革,课堂上开展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活动要注重有效组织。如对探究、讨论的问题要有价值,要有一定的深度和难度,问题应具发散性,思维指向应多元化,要给足学生自主、合作、探究的时间和空间,使教学形式确实发挥实效。总之,形式是为内容服务的,轻松愉快的教学活动形式要和教学内容有机结合,活动开展务必要保证它的有效性。
四、正确处理好文本与现实的关系。
课程改革应该求真务实,一切从教学实践和问题出发。教师要建立现代课程观,弄清课程、教材、教科书三者的关系。教科书是根据课程标准编写的系统反映学科内容的教学用书,它是最具代表性的核心教材;教材除了教科书以外还包括大量的教学辅导用书、视听教材、电子教材、由自然或生活事件转化来的现实教材以及传承人类文明的各种物化形态和非物化形态的等等都可视为教材;课程不再是规范性的教学内容和教材,也不只是“文本课程”,更是“体验课程”。很显然,课程、教材和教科书是前后包含的关系。这种理解和把握表现在两个维度:一个是学科知识内在的规律和系统的知识结构,明了知识的内涵及发展变化,且形成一套可操作的能让学生迅速建立这种知识体系的运作策略;另一个是学科知识与现实生活、学生经验的结合点,这是由教科书走向教材进而创生课程的生长点,许多教师只会教教材而不会用教材的主要原因就在于找不到生长点。
五、坚持课堂教学主渠道,努力提高教育效果。
在教学过程中,务必正确认识和处理好知识与能力的关系。扎实的知识功底是提高能力、丰富情感、形成积极态度的基础。新课程在内容上强调精选终身学习必备的基础知识和技能,强调教育内容应与学生生活以及现代社会和科技发展的联系;在学习方式上强调培养学生主动参与、探究和动手的能力,搜集和处理信息的能力,获取新知识的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交流与合作的能力。如何引导学生学会学习、学习哪些对终身发展有用的内容,应成为教育工作者不断思考的问题。同时还要处理好减负与效率的关系。教学工作是学校一切工作的中心。要倡导教师发挥教学民主,让学生学有动力,学有快乐,学有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