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0 15:3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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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5-0107-02
界定现代服务业,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种角度入手。狭义的现代服务业是指那些与传统服务业相对的新型服务业,是技术、人力资本含量和附加值相对较高的新兴服务产业。本文指的是广义现代服务业,不仅包含狭义的内涵界定,还包括那些由传统服务业改造升级而来的产业。税收政策是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对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发挥着重要影响,而这种直接的影响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制定税收政策的能力。因此,借鉴国际间发展现代服务业制定的税收政策成功经验,可促进现代服务业更好发展。
一、现代服务业税收政策的国际比较
(一)美国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1.制订促进现代服务业产业集群发展的税收政策。美国一直以来都很注重发展区域产业链,这使得现代服务业可保持较大增速。为促进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美国在制定税收政策时重视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销售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的协调配合。
2.制订以税收优惠政策为主的商业振兴计划。美国对现代服务业实施大力度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政府规定现代服务业发生的营业亏损可向前结转2年,若仍有剩余还可向后结转20年。这种规定可以在相当程度上抵消产业的经营风险。
3.制定鼓励风险投资基金发展的税收政策。缺乏资金是新兴现代服务业发展面临的最严峻问题之一,为了将更多的资金引入现代服务业,政府规定减免风险投资收益的60%税收等税收优惠政策。
4.制定鼓励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发展的税收政策。美国政府制定了诸多鼓励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第一,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在进行基础性、公益性科研活动中,得到的收益减免所得税。第二,为解决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在筹集资金方面的困难,规定若其发行债券额度少于15亿美元,对购买者免征利息税。第三,向其捐款的个人或单位可免征部分所得税。
5.制定促进现代服务企业研究开发的税收政策。基于知识、技术对现代服务业的重要性,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税收政策以鼓励各产业重视研究开发。如:纳税人可将研究开发支出作为当前费用而不是资本性支出,这样该支出就可在税前扣除;对大于3年平均水平的研究开发支出增额进行25%的税收抵免。
6.制定促进现代服务业在区域间协调发展的税收政策。美国经济虽然相对发达,但区域间仍存在一定差距。政府在构建联邦税制的同时还设立了针对各州的分层级税制模式,和不同的税收政策,从而协调区域发展。
(二)欧盟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如今,欧盟已成为继美国之后的第二大服务经济体。取得这样的成果,是因为各成员国都很重视利用税收政策,调整现代服务业的税负,促进了现代服务业的发展。现以英国为例,列举相关税收政策。
1.制定促进信息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为使信息服务业获得更多发展所需的资金,政府规定对投资于信息服务业的企业减免公司所得税和增值税,同时也制定了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民间资本流入信息服务业。
2.制定促进金融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在促进金融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中,起到明显成效的政策包括以下几点:第一,终结了对资本和外汇的管制工作,这就使得大量外资流入本国,必然对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产生积极作用。第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降低金融服务业的纳税额度。
3.制定促进生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生产业的快速发展是英国经济结构得以转型的重要条件,规定降低所得税税率,包括把本来33%的个人所得税税率降至20%,以及将公司所得税税率从52%降至30%。
4.建立较为完善的服务贸易税收制度。由于国际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以及贸易活动日趋复杂,这使得税收制度的漏洞逐渐显现,所以政府不得不对服务贸易的税收政策体系加以完善,以推动现代服务业快速发展。
(三)新加坡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1.制定促进新兴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由于新兴现代服务业是符合新加坡经济发展需要的,具有带动本国经济发展的特征,所以新兴现代服务业一直很受政府重视。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税收政策鼓励其发展,包括对符合条件的现代服务产业给予较长免税期,以及降低所得税等优惠政策。
2.制定促进扩展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扩展现代服务业是指那些正在扩大规模和业务的现代服务业,政府对这种现代服务业制定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政府规定扩展现代服务业可享受为期5年的免税期。
3.制定促进金融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为促进金融业在新加坡的发展,政府规定:第一,对金融机构在本国的银团离岸贷款活动中,获得的收入免征所得税。第二,对保险公司在从事离岸风险保险和再保险业务时,获得的收入只征收10%的所得税。第三,如果金融产业拨款于研究开发基金,则予以一定额度的减税。第四,对于经批准的技术服务费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免征相应税收。
4.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新加坡政府很看重外国资本对本国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助力作用,制定了很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外资现代服务业在本国发展。例如,第一,不限制外商在新加坡任何银行汇出利润、提成费、分红、利息,并对所得利息予以免税;第二,对在新加坡境内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获得的管理服务收入仅征收10%的公司所得税;第三,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从其海外子公司处获得的红利,免征公司所得税。
二、各国发展现代服务业税收政策的相同点和不同点
(一)相同点
1.通过税收政策缩小各区域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差距。从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历程来看,其发展均始于某经济发达的集聚区,之后再逐步扩散到各区,这必然会导致现代服务业在各区的发展出现差距。鉴于经济持续发展的长远考虑,必然要制定配套的税收政策加快发展落后区的现代服务业,以缩小区域差距。各国都对投资于经济落后区的企业给予更高的税收优惠,以及更低的税率。
2.通过税收政策引导各类资金流入新兴现代服务业。新兴现代服务业的出现,是顺应经济发展要求的,会对一国经济的继续发展提供后续力量,是攻克如今经济发展瓶颈的关键。不难看出,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助力新兴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对新兴现代服务业给予一定额度的税收补贴,减免一定比例的税收额度,从而促进更多元的社会资金流入新兴现代服务业。
3.通过税收政策鼓励现代服务产业进行技术研究开发。先进的技术是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现代服务业保持生命力的源泉。规定对于研究先进技术所耗费的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另外,加速现代服务产业固定资产的折旧,从而鼓励各现代服务企业及时更新先进设备。
(二)不同点
1.根据各国现代服务业的发展阶段制定不同的税收政策。发达国家的现代服务业已经处在成熟期,政府制定的税收政策通常都会将优惠重点放在新兴现代服务业上,对这类产业给予一定的税收补贴。而发展中国家的现代服务业仍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因而新加坡将税收政策的优惠重点放在了扩展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上,也就是说鼓励现代服务业扩展其发展的规模和业务。
2.根据区域发展不同的主要矛盾制定税收政策。各国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成熟度存在明显差异,在发展水平较低的发展中国家,都将税收政策的优惠重点放在了加快形成现代服务业发展集聚区上,促进集聚区内的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速度,提高发展质量,以期加强随后的辐射力量。而在发展水平较高的发达国家,则将税收政策的优惠重点放在国内发展水平相对落后区,注重各区域的协调发展,缩小不同区域内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差距。
三、启示与借鉴
(一)发达国家的经验与启示
1.注重利用各税收优惠政策的组合作用来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为促进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发达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税收政策,这些政策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相互配合产生合力,共同发挥作用。各政策相互配合后所产生的作用不仅仅是各政策效用的简单相加,而是会产生大于该和的溢出效用。
2.注重利用税收政策鼓励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是以高新技术为依托的,像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都很重视扶持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制定了全面和大力度的税收优惠政策。
3.注重利用税收政策促进现代服务业集群发展。现代服务业集群发展利于增加竞争合力,是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必然方式,因而,各国都努力提供利于集群发展的制度软环境,力争提供一个自由开放的市场环境。
4.注重利用税收政策调整区域现代服务业协调发展。各国无论采取何种顺序发展本国不同区域的现代服务业,其发展的最终目标都是要实现各区域的共同发展。通常情况下,欠发达地区税收政策的优惠力度较大,使得更多的社会资金流向欠发达地区现代服务业,促进其发展。
(二)发展中国家的经验与启示
1.逐步完善税收政策体系。发展中国家的现代服务业一般都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相关的税收扶持政策体系还有待完善,发展中国家都在努力地增强各政策间的配合,发挥合力作用。
2.利用税收政策吸引外资投向现代服务业领域。资金对于发展中国家的现代服务业来说,是制约其发展的重要因素,应通过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刺激外资流入本国现代服务业,从而促进其发展。
参考文献:
[1] 王树文,钟巧玲.我国现代科技服务业发展中政府管理创新研究[J].当代经济,2010,(2):82-83.
[2] 杨晓嫩.西安现代服务业集群发展的动因与策略研究[J].商业研究,2010,(8):140-143.
一、现代服务业税收政策的国际经验
(一)美国现代服务业税收政策
美国对现代服务业的税收优惠主要集中在信息技术产业、现代农业服务业、公益行业、中小服务企业等领域,以鼓励这些产业与行业的发展。美国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代表性税收政策总结如下:1.与贸易、商业活动或高新技术有关的研究或试验支出,直接作为可扣除费用予以抵扣,而不作为资本支出;2.若当年研究与开发支出超过前3年的研究与发展支出平均值的,其增加部分给予25%的税收抵免,该项抵免可以向前结转3年,后结转15年;3.对高新技术产业研究开发用仪器设备实行加速折旧,折旧年限为3年;4.服务业净营业亏损可以向前结转2年,如果亏损还有剩余,还可以向后结转20年;企业向高等院校和以研究工作为目的的非营利机构捐赠的科研新仪器、设备等,可作为慈善捐赠支出,在计税时予以扣除。
(二)韩国现代服务业税收政策
韩国服务业的发展源于第二产业的带动。90年代以前,在服务业内部结构中,批发、零售、饮食、旅店,一直居于第三产业增加值之首,90年代后期由于政策倾斜和对外开放,加上信息产业的带动,金融保险不动产与运输仓储、通讯业等生产业才真正开始发展起来。
韩国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代表性税收政策总结如下:1.自2002年起扩大税收减免范围,对属于服务业的中小企业及创业型中小企业实行税收减免由6个税种增加到18个,对中小企业特别税额扣除由13个增加到24个;2.服务企业自新建后首次盈利年度起享受6年减半征收的优惠;3.5-10人以上创业企业自所得税发生的第一年起减免法人税50%,之后3年内按雇用人数增加比例最高可享受100%的法人税减免优待;4.为在国内服务的外国技术研发人员,从其提供劳动之日起5年内的劳动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提取未来投资准备金、风险基金和科研准备金。具体规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在其年底资产价值为20%以内设立的投资准备金,可在税前扣除,对相应企业的技术和人力资源开发准备金也可按一定比例在税前扣除。对技术转让和风险投资的资本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5.自2005年起,影视业、表演业等一些服务业实行50%-100%的法人税减免。
(三)新加坡现代服务业税收政策
新加坡在金融、会计、律师、审计、交通、商业、酒店餐饮等领域发展迅速,被公认为是东南亚地区的金融中心、运输中心和国际贸易中心。现代服务业是新加坡经济的重要支柱之一,其中商业服务(包括对外贸易)、交通、通信、批发零售、金融服务等是服务业最重要的行业。
新加坡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代表性税收政策总结如下:1.对具有新技术开发性质的产业给予5至15年的免税期;对计算机软件和信息服务、农业技术服务,医药研究、试验室和检测服务等生产和服务公司用于研究和开发的支出允许双倍扣除;2.在新加坡设立区域性营运总厂提供优惠,只征收10%的公司所得税,为期十年,对这类公司的分配股利免征所得税;3. 金融等风险性较高的服务业在投资的最初5-10年完全减税,若连续三年亏损者,可获得50%的投资津贴,对在新加坡进行的离岸金融业务的收入免征所得税;4. 对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新元以上的服务业企业,或营业额在100万新元以上的咨询服务、技术指导服务等企业,所得税可减半。
二、现代服务业税收政策国际经验对我国的借鉴
(一)构建现代服务业税收政策体系
许多国家在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不仅仅停留在对原有优惠政策的重申,而是以独立、集中制定出台专门、系统的现代服务业税收优惠特别法。制定税收优惠特别法的目的,在于提高税收优惠法律的权威性,消除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条款之间的重复和低效,加大税收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宏观调控力度。
我国可以借鉴此经验,来解决现行现代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繁杂、零散问题。这里所指的 “特别法”,区别于我国现存的特别行政区域相关法律,此处提到的“特别法”限于现代服务业行业性质,不限于区域位置,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考虑到现代服务业税收优惠特别法实施的可操作性,在现代服务业税收优惠特别法中,应明确规定优惠的对象、目标、原则以及审批程序等。尤其需重点考虑的是优惠对象,即我国现代服务业具体包含哪些行业,应进一步凝练出衡量现代服务业行业的定性及定量标准,并实行动态跟踪评估,以确保享受现代服务业税收优惠的企业身份“名副其实”。
另外,建议现代服务业税收优惠特别法的制定可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分三步走:第一步,将各个税种中涉及到现代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条款进行梳理,在各税种中独立成章;第二步,将逐渐成熟的独立成章的税收优惠条款进行整合,形成现代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法规;第三步,适时将整合的条例和法规通过必要的程序上升到法律层次,单独立法。
(二)推行税收信贷优惠方式
税收信贷一词是本课题提出的新提法。在已有的研究中,虽然在形式上把税收、信贷两词合并使用,但所表达的意思仍然各自独立,税收调控和信贷影响两方面含义。但此处税收信贷,无论从形式上还是本质上,都将二者合二为一,原理在于使企业将原本应上缴的税金作为自己的资金使用,相当于从政府手中获得一笔无息贷款,即通过税收的形式实现信贷促进经济发展的效果。
从现行的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来看,税收优惠形式偏重于结果优惠,而忽视过程优惠、起点优惠。借鉴国际经验,在采用直接优惠的同时,配合使用投资抵免、亏损结转等注重长期效果的间接优惠形式,例如韩国通过提取风险、科研准备金,美国对研究开发所用设备实行加速折旧,对有关研究试验支出可进行投资抵免,新加坡对于某些服务业的研究费用实行双倍扣除等,对于生产业的税收优惠更多地采取延期纳税、加速折旧、投资抵免、费用加计扣除等间接优惠方式,尽量减少使用减免税额、降低税率等直接优惠的方式,保持一种系统的、一以贯之的政策取向。从根本上解决服务业发展存在的问题,提升服务业发展的质量水平,就要注重把服务性企业的创业和经营过程纳入到税收优惠政策当中,降低服务性企业创业初期的投资、经营风险。以加速折旧、即征即退为代表的优惠政策,会使企业将原本应上缴的税金作为自己的资金使用,相当于从政府手中获得一笔无息贷款,从而起到鼓励企业增加科技开发投入、加快机器设备更新换代的作用,这就实践了税收信贷的机制理念,倡导“授之以渔”的“蓄水池”政策意图,避免“授之以鱼”的政策导向。
(三)契合行业特点解决瓶颈问题
按行业特点划分,将我国现代服务业分为高附加值类,高技术类和高风险类。建议针对于不同类型,实施有针对性的税收政策,制定具有行业特点的现代服务业税收政策。由于现代服务业涉及面广,因此,要针对不同类型的服务业,分门别类制定鼓励投资和业务拓展的税收政策,有的放矢地促进各项服务业齐头并进。
以金融业为代表的高风险服务业,应侧重从降低行业风险角度来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金融业本身经营风险较大,并决定着一个国家整体经济状况的稳定,因此,应对这些经营风险较大的服务业采取相应的减免税政策。从国际经验来看,通过多个税种优惠政策的实施,来降低金融业经营的风险性,例如新加坡对高风险服务业创业实施完全减税政策,在规定的经营初期,还对亏损者实施投资补偿。韩国允许金融企业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提取风险基金等。对金融业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来讲,应逐步降低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在税率上体现国家对金融保险行业的鼓励和扶持,并改革目前金融保险业以营业额全额征税的征税方式,实行差额征税,降低金融业行业风险,为高风险服务业创设良好的经营环境,促使部分资本从其他行业流向金融业等高风险服务业,促进其发展和繁荣。
以信息服务业、科技教育业为代表的高技术服务业,应侧重从鼓励技术研发角度来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建议应多采用间接优惠方式,例如加速折旧、亏损结转等。具体来讲,首先,建立加速折旧制度,使用的先进设备或专供开发用的设备、建筑可以实行加速折旧,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来核定加速折旧的程度,这样可以加快企业资金的周转速度,增加企业用于更新设备和技术进步的可支配资金,并且缩小资金的周转周期;对技术密集型的行业实行税收抵免政策。允许企业将R&D投入以一定比率或全部从应税所得额中作为费用扣除。对信息服务业、科技教育业实行税收抵免政策不仅可以增强企业开发、运用和转化科研成果的积极性,也可以促进企业和科研机构、高校的合作,提高科研成果转化的效率,提高高技术业自主创新的能力。通过税收手段,降低开发与研究成本,提高社会、企业人力资源开放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全力推进服务业的技术进步。
参考文献:
[1]王良杰,石丽丽. 现代服务业概念界定[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0.1.
加快发展生产业,是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环节,是提高城市和区域竞争力的有效途径。台州当前正处于经济发展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的关键时期,加快生产业发展,有助于推进制造业升级换代,加速台州服务业中心形成,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一、生产业
生产业是一种中间需求业,它们进入经济各个部门的企业和其他组织的生产过程,并且一般都具有相当的知识含量。生产业的核心范畴可以概括为金融保险业及工商服务业,其中,金融保险业包括银行、保险、证券、期货、外汇、风险投资、债务市场、基金管理等;工商服务业包括中介服务业(设计、研发、广告、法律、咨询、会计、租赁、工程、经纪等)与贸易服务业(物流、会展、、检测、仲裁等)。
二、台州市生产业发展的基本情况
(一)行业结构基本稳定,区域结构积极调整
行业结构:2007年,金融业和其他服务业发展较快,分别实现增加值73.25亿元和238.39亿元,比上年增长17.5%和16.4%;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分别实现增加值181.68亿元和75.09亿元,比上年增长13.7%和12.3%(见表1)。
区域结构:中心城市板块服务业发展基础良好,生产也增值占全市第三产业增加值51%其中路桥区生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列全市首位,达56.6%。经济强县板块服务业发展较快,全市第三产业增加值55%。新经济增长点板块发展潜力较大,生产业增速和生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均高于全市平均水平。
(二)进一步发展受到制约,税收政策不合理
目前台州市的生产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同时受到有效需求不足、外部市场挤压以及融资困难等因素制约。
台州的多数工业企业在原料采购、生产制造加工、产品销售网络上自成体系,限制了生产业市场需求的有效拓展,致使制造业成本很高,效益降低。随着交通条件的改善,杭州、宁波甚至上海等中心城市生产业逐渐向中小城市覆盖,极大制约了本地生产业尤其是高智力密集型服务业的发展,如台州市的集装箱运输业务基本上被宁波垄断;周边先发地区挤压,如路桥日益形成的批发市场群和物流市场也吸引了周边地区很大的市场份额。
根据姜长云《当前发展集群服务业的问题、瓶颈与选择――对浙江省面向产业集群发展生产业的调查》对浙江杭州和台州地区的调查显示台州自身发展生产业资金困难问题比较突出,生产企业以无形服务为主,缺少可供抵押的固定资产,较难获得银行贷款,而且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主要面向工业企业,生产企业受益较少。
在制约生产业进一步发展的因素中最突出的问题是目前针对生产业的税收政策不合理。比如所得税优惠主要面向应用高新技术的工业企业,对高科技服务企业缺少鼓励措施;营业税计税方法对服务业存在重复征税,导致分工越细,税负越重,阻碍了服务外包的发展。所以,要想促进生产业又好又快地发展,必须立足于当地生产业的发展现状,解决好生产业现有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三、生产业的发展和税收政策的关系
税收政策促进生产业发展的必要性。一是生产业的发展存在着比较明显的外部性。同时,市场也存在失灵,这些需要税收政策来加以引导或弥补。二是出于加速经济发展考虑,政府的产业政策不应该仅仅弥补“市场失灵”,而是更进一步,应当主动介入产业经济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取代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因此,要促进生产业的加速发展,需要及时总结发达国家(地区)生产业发展的经验,同时需要通过税收政策放大生产业的外部效应,缩短生产业的发展进程。
税收政策对生产业发展的作用。一是税收政策对资源的流动方向具有导向作用。政府根据当时的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区域政策和科技政策等需要,有针对性的制定配套的税收政策以体现政府对生产业发展的支持,促使经济资源向有利于生产业的发展的方向流动。二是税收政策会影响企业的成本和收益。税收政策对某一产业的支持通常表现为税收优惠,税收优惠政策又被称为“税式支出”,从本质上说是政府将一部分应得的税收收入让渡给了纳税人,从纳税人角度看,表现为成本的节省和收益的增加。税收在影响企业成本和收益方面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是税收政策发挥作用的切人点。三是税收政策具有降低企业技术创新风险的作用。税收政策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减少企业占用资金的风险;减少企业盈利方面的风险;减少企业技术创新活动费用与支出方面的风险;增强企业抵御技术创新风险的能力。因此,利用税收政策可以促进生产业的技术创新。
税收政策对生产业发展的促进发式,主要是从供需两方面入手:需求方面,税收政策可以通过对投资需求产生影响而间接影响生产业的发展;供给方面,税收政策对劳动力的数量与质量、资本的数量和投向、技术进步等途径影响生产业的发展。
四、台州利用税收政策促进生产业发展的建议
(一)整理完善生产业税收政策,突出系统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目前,从国家到地方层面关于生产业税收政策多数是通知、意见、甚至是批复等形式,层次低,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以台州为例,促进生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有:《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快台州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鼓励引进市外大型服务业机构的有关优惠政策》;《加快现代服务业产业基地的意见》,《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台市委发〔2005〕80号)、《台州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等等。因此,可以考虑将一些通知、补充通知或批复之类的文件要归纳清理形成汇编,作为临时性、过渡性政策存在,但从长期看,必需使其系统化、规范化,提高其可操作性和立法层次。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政府扶持政策是生产业发展的重要保证,但是生产业税收政策的制定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要与台州的产业发展规划相匹配。
(二)利用现有政策,发展生产业
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以及浙江省制订《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的内容看,对地方促进生产业发展方面都预留了政策空间。例如,在放宽服务领域市场准入方面,要加大垄断行业改革力度,进一步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引入竞争机制;要认真做好在全国范围内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政策的落实工作;积极支持服务企业“走出去”,对软件和服务外包等出口开辟进出境通关“绿色通道”,鼓励制造企业把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分离,分离后高出原税额的部分由各地财政补助,分离后的服务企业为社会服务,如自用的生产经营房产应缴纳的房产税等纳税有困难的,可在设立初期3年内予以减征,等等。因此,台州可以在市场准入方面有所突破,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在某些方面可以运用税收政策来加强引导,通过税收政策来引导资源要素的合理流动。
(三)积极争取优惠政策,加大税收政策扶持力度,发展生产业
从长三角各城市的经济发展历程来看,利用国家政策获取先发优势,是地区经济腾飞的一个极其重要原因。以服务外包为例,2006年国家出台了《关于发展软件及相关信息服务出口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强对软件出口现行各项鼓励政策的宣传,充分发挥政策的引导和扶持效应,继续研究适用的税收鼓励政策。2009年国务院批准北京等20城市为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示范城市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苏州工业园区的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不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且对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离岸服务外包收入免征营业税(见图1)。显然,苏州工业园在吸引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服务外包方面获得了先发优势。
作为台州,要立足自身的同时,积极争取优惠政策,发展生产业,,及时总结借鉴先发地区的经验,为我所用,加快自身的发展。发挥政府的引导和推动作用,促进生产业集群化、网络化发展。与制造业相比,生产业规模经济和集聚效应更加明显。税收政策的制定要与符合台州本地发展模式相匹配;同时,在税收政策的使用上,要避免过多的使用税收减免的现状,将包括税收服务在内的税收软环境和税收政策支持结合起来,共同促进生产业的产业集群。
(四)转变税收优惠方式
直接税收优惠具有“相机抉择”的特征,这些激励政策被认为是暂时性的,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时,会要求在一般的税前资本收益率中再加入政策风险收益率,普通收益率投资项目就会被取消,直接税收优惠所起的作用因而也会变得非常有限。因此,建议生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应由以直接优惠为主逐渐转变为以间接优惠为主,对于生产业的税收优惠更多地采取延期纳税、加速折旧、投资抵免、费用加计扣除等间接优惠方式,尽量减少使用减免税额、降低税率等直接优惠方式,采取“自动”税收激励措施,保持一种系统的、一以贯之的政策。
参考文献:
1、王子先.中国生产业发展报告2007[M].经济管理出版社,2008.
2、李淑华.江苏省生产业的现状及发展对策分析[J].商场现代化,2009(1).
引 言
产业结构的构成对一国的经济发展状况具有重要影响作用,因此产业结构的调整与优化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将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首要任务,只有不断优化产业结构才能够顺应我国经济的发展需求。对于产业结构的调整与优化来说,政府的宏观调控具有一定的导向作用,尤其是财政税收政策,其是优化产业结构的一种有效手段。因此,本文着重探究了优化产业结构的财政税收政策。
一、当前我国产业结构存在的问题
国民经济各个产业之间质与量的比例就是所谓的产业结构,其主要分为“质”与“量”两个方面。基于“质”的方面来说,产业结构具体指的就是由哪些产业和部门构成以及它们之间的技术经济联系和发展变化趋势,其解释了各个产业部门相应的“结构”效益以及在国民经济中起主导作用的产业部门不能替代的规律;基于“量”的方面来说,产业结构具体指的是社会生产总值中各个产业部分所占据的份额,其解释了一定时期内产业间投入与产出的量的比例。当前,虽然我国产业结构在不断完善和优化,但是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现代服务业发展不足
据统计,截止到2016年6月份,在国内生产总值中,三次产业产值分别占据了6.49 %、39.41%和54.1%的比例。虽然三次产业的产值比重趋于较为合理的水平,但是与发达国家第三产业占据60%的比重相比仍然有一定差距。在第三产业中,我国传统服务业比重较高,如批发零售业、交通运输业、餐饮业以及邮电业等,其占第三产业的35.6%,而与之相比,计算机软件业、科研服务业、金融业以及房地产和商务服务业等现代服务业占据第三产业的少部分比重,这就表明我国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不足,可以说第三产业内部结构不合理。另外,我国对于现代服务业的投入也不足,尤其是在基础设施方面,这就导致现代服务业的市场化程度较低,不能进行产业化发展。由此可见,我国主要是依靠传统服务业的发展来带动第三产业的发展,而其内部结构仍然处于低层次的结构水平。
(二)产值结构和就业结构不对称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在不断调整产业结构,而且还采取了就地转移农村劳动力的策略来应对城市人口过度膨胀的问题,但是这使我国劳动力由第一产业向第二、三产业流动的趋势受到严重阻碍。2016年上半年,国内生产总值中,三次产业产值分别占据了6.49 %、39.41%和54.1%的比例,而相应的劳动力比重分别为22.03%、28.4%、49.57%。由此可见,我国第三产业劳动力相对不足,而第一产业劳动力则过剩,即三次产业的产值结构与其相应的就业结构不对称。
二、优化产业结构的财政税收政策建议
优化产业结构的财政税收政策必须坚持税收公平的原则和效率原则。作为社会公平的一个重要方面,税收公平对国家政权的稳固具有重要影响作用。如果政府不坚持税收公平的原则,那么就会引发很多社会矛盾,不仅给征税带来阻力,甚至会出现政权更迭的严重问题。另外,还应当坚持效率原则,即政府的征税行为必须追求效率,不仅要具有行政效率,同时还应当具有经济效率。换句话说,政府的征税行为要求税收的“额外负担”达到最小,而且还要能够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只有这样才能够促进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本文基于这两个原则,提出了优化产业结构的财政税收政策建议。
(一)第一产业优化发展的财政税收政策建议
首先,增强激励技术进步和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针对农业建立健全科技创新机制,加大农业技术转化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向着功能性优惠政策转变。加大对农业关键技术和农产品市场化环节的税收扶持力度,对促进第一产业优化发展的核心技术给予更多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
其次,为了促进第一产业实现产业化发展,要优化现行的税收优惠方式,大力支持规模大且能够带动农民致富的骨干龙头企业,从而实现第一、二产业相结合的发展方式。从市场的角度来说,可以免征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时的土地使用税,或者免除其在运营后所获得的租赁收入所得税等,从而形成农产品产供销的产业链。
再次,为了促进第一产业的现代化发展,要不断完善促进农业科技水平发展的财政税收政策。可以采用多种税收优惠方式,例如适度取消对研发费用列支的一系列限制条件等。大力支持农业科技企业的发展,实行税收抵免,并减征或者免征从事农业研发方面的所得税。适度提高从事现代农业企业人员的应税工资费用扣除额,减征相关人员在农业技术服务等方面取得的个人所得税。
另外,为了构建农业服务体系,要不断完善促进构建农业服务体系的税收政策。例如,加大对农业信息化服务的相关建设,减免投资农业信息基础建设的企业所得税,对投资于农业信息服务建设的社会资本给予大力支持和鼓励。加强对农业金融服务的税收优惠,鼓励农业贷款,对办理支农资金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或者提供农业贷款的银行给予更多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民间金融组织投资于农业。
(二)第二产业优化发展的财政税收政策建议
首先,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财政税收政策。当前《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都给予了相应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基于此,还应当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施消费型增值税,而且该税种应当是完全意义上的增值税。针对产业的不动产,如厂房以及其他建筑物等,对其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款进行抵扣,从而促进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进而将高新技术产业的集聚效应充分发挥出来,促进其优化发展。
其次,应用间接优惠方式。财政税收的直接优惠方式主要是降低税率和减免税额等,侧重于事后优惠,这主要是对损失的补偿,属于一种利益的直接让渡,可以概括为“扶弱”。财政税收的间接优惠方式主要是加速折旧、亏损转结以及投资抵免等,其侧重于事前优惠,强调的是引导,表现为对新技术开发的激励和新技术的推动等,可概括为“创优”。因此,对于一些发展前景较好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实施高新技术准备金制度,即在税前提取准备金,但是要对其使用用途进行限制,例如必须应用于技术研发或者技术创新等方面。对于用在其他用途的高新技术企业,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三)第三产业优化发展的财政税收政策建议
首先,在当前阶段我国应当将现代服务业作为发展的重心,并将其作为推动产业结构优化的基本手段。为此,要将一些有关服务业的比零散的优惠条例进行集中整理,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明确化,从而推动现代服务业的快速发展。
其次,将生产业作为第三产业税收优惠的侧重点,从而加大相关方面的优惠力度。改变以前根据单一税种进行扶持的方式,构建一套具有针对性的现代服找蹬涮仔作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灵活采用延期纳税、投资抵免以及加速折旧的方式,并根据现代服务业的自身特点,构建直接和间接优惠机制。
另外,不断完善现代服务业财政税收政策,强化其对现代服务业的导向功能。为了突出税收在金融行业的激励作用,可以适当降低金融保险业的相关税率。
三、结语
综上所述,对于产业结构的优化我国的财政税收政策并没有充分发挥其应当发挥的作用,而这就对产业结构的优化产生了一定程度的阻碍作用。因此,本文对优化产业结构的财政税收政策进行了着重探究,从而不断完善不利于产业结构优化的政策,最终促进其优化和升级,进而推动经济快速发展。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过渡期已经结束,服务业开放程度明显提高。根据中国当前服务业发展水平和承受能力,引进先进经营理念,有利于提高相关企业国际竞争力,扩大中国服务业规模,促进现代服务业快速发展。建立健全此项税收机制,完善相关税收政策的原则应包含如下内容:
一要有利于承担服务外包的中国企业开拓国际国内市场,提高服务贸易竞争力。二要有利于实现培育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现代服务业与扩大外包业务紧密结合,落实基地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政策。三要有利于在服务外包基地实施服务贸易研发项目和产业化项目。四要有利于吸引外资在中国投资设立承担高层次管理型和智力型服务外包企业。
二、关于建立健全服务外包税收制度的基本构想
(一)关于不同类型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在现阶段实施税收政策方面,应对离岸服务外包,暂不区分是否属于技术密集型、智力密集型,还是劳动力密集型服务,原则考虑统一给予一定的税收扶持政策。
(二)关于境内服务外包业务
国内贸易与出口的情况不同,对出口实行零税政策是国际惯例,而对于国内生产经营行为,一般应适用国内统一税收政策,符合特定税收优惠条件的,可执行免征政策。随着经济分工的发展,境内服务外包现象在诸多行业普遍出现。由于服务外包属企业经营方式范畴,涉及行业诸多,目前中国法律对服务外包尚无明确统一界定。因此,按照现行税制条件,对境内服务外包业务,难以制定普遍适用的专项政策。可考虑按照不同行业的相应税收政策执行;同时,在一定范围内,可与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税收政策统筹考虑。
(三)关于建立健全服务外包业务税收政策的基本思路
为体现税收政策扶持作用,在一定时期内,应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提供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给予免税待遇;对于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可以考虑实行退税优惠。
由于服务外包在一定程度上属经营方式范畴,涉及行业和税收政策诸多,在确定基于营业税优惠政策时,可考察研究不同行业具体情况。例如,中国鼓励发展和支持出口的服务内容包括,文化产业经营出口、软件及相关信息服务出口,动漫产业等;而对远程服务,现行税收政策也有征税规定。因此,对金融保险、数据分析、信息服务、企业和市场研究、设计服务、网页和动画设计、远程服务、网络管理涉及的离岸外包服务适用税收政策问题,应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查研究。
(四)关于建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税款抵扣机制
中国与印度不同,印度软件外包几乎全部是出口,中国却有很大的国内市场。为实现高起点承接服务外包业务,对于符合特定条件的企业,可以确定专项税收政策。例如对于“千百十”工程评选的1000家获得国际资质的大中型服务外包企业,或可考察两种方式:一是对于其他服务外包企业从上述1000家具有国际资质的大中型服务外包企业转包、分包业务收入应缴纳的货物和劳务税,给予该无资质企业抵扣其境内同类服务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或增值税待遇。二是离岸服务外包企业免缴的货物和劳务税,可以通过抵扣该企业国内经营应缴纳的营业税或增值税方式实现。这样,把离岸服务外包的税收优惠政策效应,扩大到境内服务外包范畴,能够刺激服务外包业务的延伸发展和国内服务市场繁荣,促进技术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