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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法律风险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10 15:3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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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法律风险

篇1

一、建筑工程履约保函法律风险

(一)建筑行业特性带来的履约保函风险

建筑行业竞争激烈,发包方在合同谈判中占据优势,往往利用不公平合同条款压迫承包方,而承包方迫于生存,往往被迫接受显失公平的合同条件,留下争议隐患。

1.提交履约保函义务不对等风险

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41.1条规定“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由此可见,发包人的支付保函和承包人的履约保函是平等的担保义务。

2.不同种类履约保函风险

履约保函按照不同标准有不同分类,常见分类有:按照索赔是否需要条件分为无条件履约保函和有条件履约保函;按照保函是否有准确的到期日分为开口履约保函和闭口履约保函。不同种类履约保函带来不同风险。无条件履约保函,银行见索即付,不需发包人提供任何证据;有条件履约保函,银行支付赔偿之前要求发包人必须提供承包人确实未曾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证据或具有法律效力的违约证明。开口履约保函无明确到期日;闭口履约保函有确定的到期日。

3.施工过程控制风险

履约保函担保的是承包人的履约行为,承包人对于基础合同的履行情况决定着保函的索赔风险。建筑施工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过程中涉及各种规范和多方人员,管控难度大,如果承包人风险意识导致基础合同履行违约,构成履约保函中发包人索赔理由,则承包人将会面临履约保函索赔风险。

(二)履约保函主体带来的风险

履约保函主体一般为三方:承包人、发包人和担保人。实践中,由于项目挂靠、项目转包、保函反担保等现象时有发生,造成名义承包人和实际承包人不一致、反担保主体介入保函关系,致使履约保函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更为复杂。

1.承包人履约保函业务生疏风险

承包人在建立保函业务关系时,因为业务不专,面临诸多风险。如承包人选择保函担保人不当,担保人不具备提供保函的主体资格,或虽有资格却违规操作;承包人选择发包人不当,发包人资信能力和道德品质较差;承包人选择保函条款不当,发包人有无条件索赔权利等等。这些情况一旦发生将给承包人带来保函无效、基础合同违约、涉嫌欺诈发包人、遭遇发包人恶意索赔等不良影响。

2.发包人恶意索赔风险

发包人作为保函的受益人,其能力和品行对保函的索赔具有重要影响。一方面,如果发包人的资金实力和市场抗击能力较差,工程款不能及时支付到位,往往会造成建设周期拉长、工程停工等情况发生,进而引起承包人与发包人相互指责,产生矛盾而动用保函;另一方面,如果承包人按约履行自己的义务,而发包人却无理索赔的话,那就涉及发包人的品行问题。尤其是在见索即付的保函条件下,发包人品行更为重要。

3.担保人审查义务欠缺风险

担保人虽然是保函保证责任的连带责任人,但因为承包人在获取保函时已向担保人提供了担保,发生保函索赔时,担保人并未实际承受损失,所以担保人在出具履约保函时通常不调查发包人的能力和品行,在索赔时也不认真审查发包人索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一般仅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格式出具履约保函,按发包人索赔通知支付保函项下款项,为发包人欺诈或滥用权利索赔提供了极大的方便,由此给承包人带来的风险也是客观存在的。

4.工程挂靠或转包引起的履约保函风险

建筑企业或包工头借用其他单位名义和资质挂靠进行投标、签订施工合同或者在签订施工合同后将工程转包的情况时有发生。工程挂靠或转包致使实际承包人与名义承包人不一致,看似简单的施工合同下面隐藏多方博弈,保函上载明的承包人一般为名义承包人,实际承包人负责施工,名义承包人和实际承包人脱节。如果名义承包人对实际承包人管控力度不够,实际承包人给名义承包人带来的风险可想而知。

(三)法律体系不健全带来的履约保函风险

目前,我国在履约保函方面并没有专门立法,保函行为只得参考《民法通则》、《招投标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进行规范。虽然建设部和各地方对保函进行了一定规范,但这些规范具有很大局限性。

1.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招投标法倾向于保护发包人权益,即“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但对如何保护承包人权益没有做出规定,致使实践中出现较多的问题。

2.建设部2005年5月《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试行)

该示范文本中《承包商履约保函文本》虽然有“贵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并附有说明投标人违约造成贵方损失情况的证明材料”的规定,但该文本处于部分试点城市推广阶段,还不能对抗发包人无条件保函的要求。

二、建筑工程履约保函法律风险防范

(一)了解有关工程履约保函的法律规定

目前,保函法律体系并不健全,各地有关保函的地方法规不尽相同,承包人充分了解各地有关保函的规定有利于开展保函业务。 如果发包人索赔的理由是工程质量问题,发包人还需提供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这就意味着在辽宁省内建设工程履约担保项下的索赔是有条件的。

(二)慎重选择工程履约保函主体

保函主体的选择需从以下几方面入手:第一,选择资质信用良好的发包人。投标前承包人需多方搜集发包人信息,做好投标前的尽职调查,切忌盲目投标;第二,选择适格保函担保人。保函担保人可以是在国内注册的有资格的银行、专业担保公司、保险公司。适格的保函担保人能够提供规范的保函业务,尽到应有的审核义务;第三,杜绝工程挂靠或转包行为。工程挂靠或转包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无效行为,使保函主体关系复杂化,将会带来无尽的法律风险。

(三)合同谈判中积极主张权利

根据《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虽然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提交履约保函是应该的,但是承包人可以在保函形式和内容方面与发包人进行协商,增加索赔难度,制约发包人恶意索赔。承包人可以选择有条件保函以保障自己的权益,且将条件明确约定在保函条款中。如果发包人坚持让承包人提供无条件保函形式,则可以要求发包人拿出合法依据或者要求发包人提供支付工程款担保。

(四)选择有利的工程履约保函条款

承包人在不得不提供履约保函的情况下,应该争取有利的保函条款。在实践中,有以下要点需要注意:

篇2

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性产业,在实施“走出去”的战略中,起着不可忽视的重大作用。国家为鼓励我国建筑企业“走出去”,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政策,以为“走出去”的建筑企业提供法律政策支持和进行活动的“游戏规则”。

在国家法律政策的鼓励支持下,我国大部分建筑企业在兴致勃勃“走出去”的同时,提高了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果。商务部统计数据显示,截止2007年底,我国对外承包工程累计完成营业额2064亿美元,签订合同额3295亿美元。并且经营范围遍布各个行业,承包工程项目的规模越来越大,工程模式也越来越多样化。

但由于国际工程承包(俗称“海外工程”)本身具有极大的风险性,部分建筑企业在兴致勃勃“走出去”的同时,由于政治、法律、政策等风险的影响或自身经验不足,又垂头丧气地“走回来”了,并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本文拟从律师职业的角度出发,结合国家法律政策的相关规定和国际工程承包的行业惯例,简单谈谈国际工程承包中的法律风险及预防问题,以期抛砖引玉,供承包人参考。

二、国际工程承包常见法律风险种类

与国内工程承包相比,国际工程承包的显著特点之一是国际工程承包人都是国内比较有经验、有实力的大中型建筑企业、承包合同金额大(动辄上亿元)、承包工程受双重法律管辖(国内法和工程所在地国法),涉及到国际私法(准据法)的适用问题。因此,其涉及到的法律技术问题和法律风险也相应增多。简单总结一下,国际工程承包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主体不适格所导致承包行为无效的法律风险。

2、出借和借用资质(资格)、转包、违法分包的法律风险。

3、国际投(议)标中,所报量、项、价的错漏、让

利等法律风险。

4、垫资施工的法律风险。

5、工程质量法律风险。

篇3

建筑工程有其自身的特点,工程施工量大、时间周期长、成本投入高,同时还受到客观环境的影响。所以对于建筑工程中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发包人和承包人都应给予高度重视,这是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需求所在。

一、建筑工程中法律风险防范的重要性

建筑工程中的法律风险防范具有重要意义,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充分重视。

第一,法律风险防范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作为建筑工程,因其工程规模、施工周期、成本投入等方面的特点,所以工程施工过程中无论是发包人还是承包人,甚至实际施工人,都在承担风险,只不过不同利益主体所处的位置不同,关注的焦点也有所区别。例如,发包人对建筑工程工期、质量的关注,承包人对施工成本和企业收益的关注,实际施工人对有效获得工程款的关注等等。这些关注焦点恰恰是法律风险存在的领域,一旦发生法律风险,必然会牵涉其中一方的权益损失。对法律风险的事前预防较事后处理更具主动性,因为风险可以通过有效的防范而尽量化解。

第二,法律风险防范是减少法律纠纷、节省诉讼成本的保障。在以往的工作中,律师事务所受理建筑工程的法律纠纷案很多。法律纠纷必然会产生相应的诉讼成本,纠纷越复杂,并可能延误工程如期投入使用,这并不是当事人所期望的。法律风险防范要求当事人应尽可能将风险情况考虑周全,做好建筑工程全过程的相关材料积累,即使需要应对未来发生的法律纠纷,也能掌握更多的主动权,节省各项成本。

第三,法律风险防范是维护工程质量的保障。我国新时期建设的各项建筑工程,都是为投入运营后发挥服务效能,确保工程质量是法律风险防范的最终目标。很多法律纠纷案都与工程质量有着紧密的关联,防范法律风险,就是要以严格的质量控制为前提,从而使诉讼过程有理有据。

二、建筑工程中法律风险防范的主要领域

建筑工程中的法律风险防范主要涉及以下领域:

第一,合作欺诈风险。建筑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建立合作关系是以合同为依据,合同本身是否存在欺诈风险是承包人首先应关注的问题,而不是发包人在洽谈中的口头承诺收入。我国《建筑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发包工程是否获得许可是防范欺诈的首要环节。除具备施工许可外,承包人还应对发包人的专业施工设计图纸、资信情况、资金是否到位具有清晰了解。合作欺诈除主观上的恶意欺诈外,实际因建筑工程资金落实缓慢,发包人也可能在合同中对工程付款问题简单处理,承包人应在确立合作时对发包人的付款能力深入调研,如有问题必须慎重决定是否承接此工程。

第二,合同约定风险。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确定双方具备建筑工程发包和承包资质后,订立合同条款时也存在着法律风险。我国《建筑法》第三章第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在公开招标中,将有多家施工单位同时竞标,即使是直接发包,由于承包人处于承接工程的位置,发包人的优势地位更加明显。所以发包人有可能将其优势地位延伸到合同条款的约定,如对重要条款模糊处理,增加承包人风险;工程的预付款比例过低,且工程竣工决算后的支付期限不明;合同对发包人的延时、违约等责任问题简单处理;缺少因第三方造成工期延误或经济损失的赔偿条款等。承包人在与发包人确立合同条款时,应尽可能使用国家统一制定的合同范本,或是参照范本逐一对照发包人拟定的合同条款,对免责条款、苛刻条款甚至是不合理条款必须审慎对待,绝不能盲目接受。而发包人也应在合同中注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承包人的原材料使用、工程工期、质量技术指标等明确规定,严格控制质量。

第三,非法转包风险。我国《建筑法》对承包人资质、非法转包问题等做出了详细规定,但市场经济条件下仍然存在非法转包、“挂靠”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但是实际施工人的法律概念及请求权的法律基础等还不明确,实际处理此类法律纠纷案时,在确定合同无效的前提下,如果实际施工人没有实现建筑工程既定的质量要求,则无法追回工程款;如果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发包人只对实际施工人承担欠付工程价款的责任。

第四,工程索赔风险。发包人和承包人都有可能就内容合同提出所索赔要求,这主要涉及工程款结算、工程质量问题等。任何一方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必须具备有法律效力的证据,例如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工程变更的指令和图纸、签证,工程节点记录与会议纪要,不可抗力造成工期延误的依据,工程拨款记录,工程验收报告及各项技术鉴定报告等都不能缺少。而且当事人要重视诉讼的法律时效,在法定期间提讼。

三、建筑工程中法律风险防范带来的思考

上述法律风险的发生也给建筑工程各方利益主体带来风险防范的经验教训:

第一,加强合同签订前的沟通和调研。虽然上述法律风险存在于建筑工程的不同阶段、不同领域,但从根本上说,合同签订前仍然是抑制法律风险的重要起点。承包人与发包人的深入沟通,就即将签订的合同展开细致洽谈,双方就资质、信用的深入调研,都能直接降低法律风险。特别是基于施工企业作为承包人经常面临的被动地位,企业完全可以在签订合同前咨询法律顾问,由专业律师提供施工管理的指导,了解法律风险防范的要领,这种事前成本投入远小于法律风险发生后的诉讼成本。

第二,认真分析建筑工程合同的条款内容。工程合同是施工执行的法律依据,是法律风险发生后的重要诉讼依据,所以发包人和承包人都应当就合同条款防范风险。而且发包人和承包人往往分别处于优势和弱势地位,承包人希望获得业务,容易对合同条款做出让步,忽视其中的不合理约定。因此,当事人需要在专业法律顾问的指导下,逐条分析合同中的内容,及时发现法律漏洞,避免权责利的不平衡约定。

第三,以建筑工程质量为法律风险防范的核心。建筑工程质量直接关系到投入运营后的使用安全和使用周期,是维护业主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前提。无论是工程发包人还是承包人,甚至包括实际施工人,都必须以工程质量保证为核心,保持高度负责的态度,这样才能在法律风险发生时占据主动权。从以往经验来看,很多法律纠纷最后还是要回归到工程质量。

总结

建筑工程中法律风险的防范有助于营造和谐的施工管理秩序,确保工程如期完成,并提交给业主满意的质量答卷。随着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法律意识的提升,以及防范举措的科学应用,建筑工程的法律风险将会得到更有效规避。

参考文献

篇4

伴随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施工公司也迎来了史无前例的蓬勃发展契机,但与此同时,更多各种类型的建筑工程及施工合同的法律风险也不断涌现。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是司法实务中经常出现的案例类型,合同内容专业性较强、签订程序繁琐,因此如果要成功地避免建设施工合同的经营风险,除了需要掌握扎实的法律专业理论知识外,更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在现实中,因为有关法规和监督体系还不完善,再加上施工人员风险防范意识欠缺,在约定和履行的过程中经常出现不规范、不严格的行为,由此造成合同纠纷时有发生,从而导致了项目的施工进度和创效水平都遭受了很大负面影响[2]。所以,一个规范而合格的建筑工程契约的制定既能够保护契约中各方主体的权益,又能够保证建筑市场秩序。

一、建设工程合同现状以及风险预警的措施必要性

(一)建设工程合同现状

目前而言,我国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相关研究还并未形成完整的有效体系,尤其是对于合同风险管理方面,研究成果还未成型,研究程度存在欠缺。接触了国外先进的合同管理理论,积累了大量建设项目合同管理的实践经验后,我国建设项目合同管理理念也在逐步成长,近年来随着建筑行业达到新的高度,我国建筑企业对建设工程合同研究已经有一定的成果形成。

(二)建设工程合同风险预警的重要性

正确理解与认识建筑工程合同风险防范对于建筑工程施工公司而言,无疑有着事关公司整体建设发展的重要性。了解并认识建设工程合同风险规范的重要意义,要从风险避免、降低工程纠纷、提高生产效率三方面来进行。1.能够合理规避工程经营风险。现在不少公司片面地强调盈利和挣快钱,却忽略了对建设工程合同的管理,这样就会给公司和企业管理埋下了很多隐患,完全将公司和企业的生存发展寄托于运气和人情之上[3]。反观那些发展非常好的公司和企业,往往能够得到完全相反的结论,也就是如果这些公司和企业都重视履约管理,在基本上都可以从合约拟制层面将经营风险减至最低限度,从而使公司或企业都可以全身心地投入发展。2.可以合理减轻经营纠纷。因为不管何种类型的企业,除了非营利性质的企业以外,其余企业的经营目的都是为获取更大的经营利润。不管哪个公司和企业,倘若成天都被无穷无尽的官司所纠缠,可想而知它哪能专心致志地投资建设,进而直接影响公司和企业的盈利目标。所以,从这种角度上来讲,公司和员工必须要尽可能多地防止卷入各种官司纠缠之中,确保公司可以集中精力于发展公共事业[4]。3.可以合理提高效率。如合理做好建设项目施工合同风险预警,就可以防止公司和企业被卷入更多的工程合同纠纷中,则公司和企业就可以将更多人员、物资和钱财参与到项目管理施工流程中,进而大大地提高效率。做好建设工程合同风险预警,就可以在工程合同纠纷发生后,及时完结争议。

二、导致建筑工程合同法律风险形成的因素

(一)相关法律的不完善性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风险的产生的直接因素是:由于建设工程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所制定的法律规定也不够严格。所以立足法律本身,一定要有相应的严谨性,而因为建设工程本身的特殊性和复杂的特殊性,就更要求国家立法部门给予保护。我国建筑行业中适用的《民法典》和《建筑法》及其有关领域的法律条文,均规定了施工各方主体在履行工程施工约定内容的同时,还应当遵守平等互利、合理平等的基本原则。

(二)建筑工程市场监管力度不够

因为有关立法的不完善,也更突出了建筑工程市场监管的必要性,监管部门可以起到二次保护的效果。例如加强如下方面的监管:检查施工双方在招标、投标的流程中,是否出现假资招标、挂靠招投标等一系列的违规操作;检查施工双方在订立和签订合同的流程中,如何对每一项进度都做出有力的监督与考核;在严格规范了工程施工方案的同时,是否对实际建筑状况作出了提前的勘察与监测[5]。

(三)合同管理制度的不健全性

建筑公司缺乏完善的管理体系,如何为公司本身创造效益,在当前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大家也都在逐渐学会运用法治精神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建筑公司当然也意识到了合同管理的必要性,虽然他们也是在逐渐探索,但仍然没有形成完善的制度规模,不过正是因为在建筑行业的施工周期长、专业需求高、涉及面宽,这也就在建筑施工的过程中增加了合同管理工作的难度,从而造成了合同管理工作不规范、制度规定不清晰、实施力度不够,从而使合同管理工作的法律风险就被逐渐加大,妨碍了建筑行业的良性发展。

(四)承建双方风险防范意识不足

建筑施工是一个周期长、投入资金大、对专业性要求高的工作。而建筑施工契约的各方当事人即为发包方与承接方,建筑施工各方都必须是相互平等的民事责任市场主体,他们都应当在订立合同前以及遵守合同的整个过程中,加强风险准备意识。现阶段,承接建筑工程的其他主体人很多都是有工作经历的农民工,但是没有契约意识和法律意识[6]。在签约以前,对建筑施工起草协议中的有关专业用词和语言产生了误读,从而只是依据之前的工作经历对号入座,没有预见其中风险;在签约的整个过程中,也不能通过更积极的方式或方法来应对法律经营风险,这将在极大程度上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

三、建筑工程合同法律风险防范对策

(一)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法律规范体系

就目前来说,我国在建设工程相关的法律规范体系中仍然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具体来说例如:建造工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在相关法律中无法找出明确的法律条文可以进行处理。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快速发展,我国建筑市场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然而出现工程内部承包的现象在施工企业的管理模式中也是越来越多,但是就此而言法律对内部承包的定性却无具体条款可以查找[7]。通常我们所说的工程内部承包它区别于非法挂靠以及转包,但是通常来说这三者的认定标准,又存在着较多的模糊之处,我们通常说的工程内部承包它是合法有效的,但是如果是挂靠和转包的话,又是法律所禁止、不允许的。故此,在今后的相关立法工作中,应积极对建筑企业的内部承包经营进行相应法律规定的完善,尽可能地修缮法律的遗缺之处。只有建立健全的法律规范体系,才能真正意义做到有效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纠纷中的司法认定问题,并尽可能地从宏观的角度规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带来的法律风险。

(二)完善法律制度

为了避免因建筑合同各方而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必须有健全、明确的法规机制为基础。以法律规定为指导,明晰各方主体在合同订立和执行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并确定在发生合同纠纷时的解决依据,则可以有效防止矛盾纠纷的发生,从而避免了各类合同的法律风险,从而使得建筑工程能够更加顺畅地实施和开展[8]。而为了健全立法规定,就必须规范在施工领域的有关规定,使当事人主体的权利义务更加明晰,以便于在法律根源上指导当事人主体按照法律规范来订立合同,从而有效地防止可能发生的各类法律纠纷,从而推动建筑工程的顺畅进行。

(三)优化合同管理

对于所有参加建设项目的市场主体人而言,建立了完善的合作管理制度,通过合约管理的有序进行,就可以避免可能会发生的合作风险,并以此维护他们的利益。建筑工程合同监理是公司主管的重要部分,通过内部管理制度的优化,安排其对施工中的具体情况进行全面而仔细的审核,对约定的合作条件进行全面的审核,以保证合同条款内容清晰、具体,并保证条款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违反公平公正的理念要求等。在合同制定阶段,各方需要积极广泛地交流,对约定有关的各方面内容进行商讨,反映于合同条款中,同时各方也要主动地对约定内容加以补充调整,这对协议最后的建立和完成有重要意义。在合同执行阶段,要针对对方按照协议执行的情况进行即时跟踪,以防止因对方未能履行义务,而造成己方的权益损害。在合同结束阶段,要对双方协议结束后的善后事宜及时处理,以避免导致公司经营成本的增加。

(四)强化外部监管

要防范施工合同中的法规风险,不但要有法规制定为基础,还要有健全的履约管理工作制度为保证,同时也必须有政府主管部门强大的监督力量,对参加施工的各个市场主体形成有效监督与制约,以促进整个建筑行业实现规范、健康、有序地运行。而工程建设在进行的过程中,各个行政执法市场主体都必须要积极履行法治职责,对参加项目的各个市场主体实施监督监管,以保障各自市场主体都按照国家法律的规范来完成合同,并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同时,借助地方政府机构的有效监管,也可以指导各市场主体依法开展施工建筑活动。例如,要加强对施工单位的市场准入标准,从根源上对施工单位的资格、诚信等方面加以严格把控,保证参与建设项目的单位有一定诚信并达到了资质条件,是可以顺畅地按照合作协议规定执行服务的。要严格把控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考评工作,并通过考核的方法对参加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构成监督机制,为协议更顺畅地履行、为项目建设顺利地进行提供保证。

(五)提升防范意识

要有对风险预防的意识和主动性。在法治时代,建筑工程领域的参与主体都已经加强了法制观念和对风险预防的意识,但仍有遗漏与不足。有些行业或者应用领域内的“惯例”依然沿用,过分相信对手、仅有口头承诺,没有以“白纸黑字”的约定内容方式也常有出现,难免造成双方在约定落实的最后阶段发生矛盾争议,也会造成己方权益损失[9]。所以,政府为了防止在工程合作领域的法律风险,要求有关主体加强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司法意识,并为做好合作方方面面的工作共同努力,从根源上防止双方进入合同风险状态。

篇5

本文着眼于建设工程设计全生命周期,分别从设计合同签订前期(风险防范权重占25%)、合同签订(风险防控权重占50%)和合同履行(风险防控权重占25%)三个阶段论述设计法律风险点,并提出各阶段建设工程设计法律风险防控措施。

2设计合同签订前期风险预控

2.1发包人主体资格风险预控

因发包人不具备主体资格,导致设计合同无效,会给设计人带来损失。为防范此风险,设计人应认真审查发包人的主体资格,一方而调研发包人的资信情况,包括到工商局打印发包人的《企业信用报告》,通过互联网检索及请咨询公司调研发包人的信用情况,以确认其合同履约能力;另一方而,检查设计合同是否加盖发包人单位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需要授权书)签字。

2.2设计人主体资格风险预控

因设计不具有符合承接项目的资质,导致设计合同无效,会给发包人和合理分包的主设计带来损失。为防范此风险,发包人和合理分包的主设计应认真审查设计的资质证书,包括设计人是否具备建筑设计资质、设计资质范围和设计等级是否符合承揽项目要求,具体设计员的资格证书是否符合要求。

2.3设计合规风险预控

设计项目合法性、合规性和可操作性不足也会给设计人带来损失。为防范此风险,设计人应认真审查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包括调研项目立项审批情况(发包人是否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等)、项目实际情况、项目用地性质、规划设计要点;审查发包方式是否合法合规 (依法应招标委托或直接委托)。

2.4项目设计投标风险预控

2.4.1招标信息正确性和响应风险预控

招标信息风险:因设计人获取设计招标信息不准确,导致投标文件不符合要求而失去中标机会。为防范此风险,设计投标人应通过正规渠道取得招标信息并准确解读。按照法律规定和招标投标惯例,招标人在发出设计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后,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安排时间召开标前会议,解答和澄清投标人提出的疑问,或者设计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将疑问以书而形式寄给招标人,招标人汇集并研究后,作出统一的书而解答和澄清,并将解释、答复和澄清的书而文件送至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此解释、答复和澄清与原招标文件冲突或不一致,应以此解释、答复和澄清为准。

投标文件响应风险:因设计人的投标文件和标价未按原招标文件编制或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导致设计失去中标机会。为防范此风险,设计投标人应仔细研究招标文件,准确把握其中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认真制作投标文件,审查标书是否完整,主要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2.4.2设计投标合作风险预控

联合体投标人资格风险:因联合体中的任何一方不具有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行为能力和资格条件,导致标书被宣布无效或合同被确认无效。为防范此风险,设计投标人在组成联合体前,应认真审查和筛选合作伙伴,着重审查合作方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行为能力。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其设计资质等级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

共同投标协议签订风险:因联合体未按照规定的时间签订并报送共同投标协议,或共同投标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不明确导致联合体的投标被宣布废标或者无效,联合体成员间就共同投标事务发生争议和纠纷。为防范此风险,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详细具体的共同投标协议,协议应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应明确约定共同投标的职责分工和有关权利、义务、责任,也可约定某一联合体成员具体负责共同投标合伙事务的执行。联合体应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中标后联合体各方与招标人签署合同风险:因联合体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以联合体名义与招标人签订的设计合同无效,设计人不能依法承接项目。为防范此风险,联合体中标的,必须由联合体各方共同与招标人签署合同,合同的履行应由联合体各方对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各方若对招标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在联合体内部就超过自己份额部分的责任,按照共同投标协议的约定向其他联合体成员追偿。

2.4.3设计投标人中途退出竞标的法律风险预控

设计投标人在投标文件的有效期限内撤销投标,导致缴纳的投标保证金被没收;若因此给招标人造成的信赖利益损失大于投标保证金,招标人还有权要求投标人赔偿。因投标在法律上是一种要约,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作为要约已经生效,在投标有效期内,该要约对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为防范此风险,投标人如决定撤回投标,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进行,即必须在要约生效之前。

3设计合同签订风险预控

3.1工程设计范围与内容约定不明确的风险预控

因工程设计范围与内容约定不明确、不具体,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给设计人带来损失。为防范此风险,设计合同签订时应明确约定以下内容:

1)项目名称、建设规模、用地性质、建筑功能等。

2)工程设计范围与内容:民用建设工程设计范围包括建筑红线内的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空调、电气、总图专业的设计,而涉及的玻璃幕墙、精装修、智能化、声学、舞台机械、舞台灯光、煤气、泛光立而照明、景观等专项设计,娱乐工艺、厨房工艺设计等特殊工艺设计,均需双方另议。

3)设计阶段: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阶段。

4)发包人将同一项目委托多个设计人的,应明确各设计人的设计范围与内容之间的界限划分和接口。设计合同范本最好采用住建部制定的《建筑工程设计合同》。

3.2设计依据和提供依据责任约定不明确的风险预控

因设计依据不全而、不准确,或提供依据的责任不明确,给合同双方造成利益损害并带来民事、行政法律责任。为防范此风险,设计合同签订时应明确约定以下内容:

1)设计依据的名称、版本、内容要求、份数。

2)提供设计依据的责任人及相应责任。发包人应提供项目有关批文、设计基础资料并保证其合法性、完整性、正确性及有效性,如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供上述设计依据,则应明确约定相应费用。设计应提供工程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如果工程要求采用国外标准、规范,则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资料原文和中文译本。此外,设计人应避免发包人将提供设计依据的责任或提供不准确、不完善的设计依据的责任与风险转移给设计。

3)发包人提供设计依据的时限。对于部分不能及时提供的资料,应书而明确设计依据的条件如发生变化的责任及费用的承担,同时根据各地对非法设计的认定条件,明确部分资料发包人最迟提供时间,否则有可能而临非法设计(包括不出具正式文件、不提供后期服务、不提供咨询等)处罚。

3.3设计周期约定不明确或不合理的风险预控

因设计周期约定不明确或不合理,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为防范此风险,设计合同签订时应明确约定以下内容:

1)设计周期应为相对周期,在发包人所提供的设计资料及批文等能满足设计人进行各阶段设计的前提下,开始计算各阶段的设计周期,且不包括设计人提交阶段性设计成果后,发包人审核与反馈意见的时间以及相关部门的审批时间以及法定假期,避免约定提交设计成果的固定日期。

2)约定合理的设计周期,并明确如发包人要求提前提交设计成果,需另行支付额外费用。

3.4工程设计质量要求约定不明确的风险预控

因工程设计质量要求约定不明确,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设计质量问题。为防范此风险,设计合同签订时应明确约定以下内容:设计文件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任务书或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所需功能和使用要求。工程设计服务质量要求应符合本专业服务标准规定和工程设计的标准和准则的规定。设计合同签订时,应避免约定设计人服务应达到最高标准要求或工程设计应获得某设计奖项。

3.5工程设计成果与交付约定不明确的风险预控

因工程设计成果与交付约定不明确,导致设计人承担违约责任。为防范此风险,合同签订时,应明确约定以下内容:设计成果的具体内容、深度(满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设计成果形式、提交时间(应以上一阶段成果批准或同意后的一定期限为准)、地点、接收人。成果交付时应办理书而交接手续。

3.6工程设计现场服务约定不明确的风险预控

因工程设计现场服务约定不明确,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或设计利益受损。为防范此风险,设计合同签订时,应明确设计人现场服务的内容(解决施工中设计相关的技术问题、定期参加重要的工程例会、解答业主咨询的技术问题和协助业主办理与设计相关报批手续),现场服务设计员的资格、数量、服务时间与方式、费用 (外地工程要限定含在设计费内的出差次数、天数和人数)等。

3.7工程设计费数额与支付方式约定不明确的风险预控

因工程设计费相关内容约定不明确,直接导致设计人经济利益受损。为防范此风险,设计合同签订时应明确约定以下内容:

1)工程设计费是固定价或可调价。如果是固定价,应明确是固定总价,还是固定单价;如果是可调价,应明确调整标准、方式、程序等。设计费未包干的应约定为估算设计费。设计费包含设计人员赴现场的旅差费标准、额度,超出约定标准、额度部分由发包人另行支付,不含长期驻现场的设计工地代表服务费。

2)工程设计价款的支付进度、支付方式、各次付费百分比及时间节点,支付条件应合理。如第一笔支付款项约定为定金,定金的支付比例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 %,并明确合同履行后,定金才能抵作设计费;若发包人中途擅自终止合同,设计人除不退还定金外,发包人还应据实结算此外,各阶段设计费支付应约定为可控日期,避免约定审批通过后等支付条件;尾款原则上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巧%,且尽可能分解支付,最后一笔设计费应在竣工验收阶段收取,避免拖延到工程质量保修期结束。

3.8设计变更与索赔约定不明确的风险预控

因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标准、方法与程序约定不明确导致纠纷。为防范此风险,设计合同签订时应明确约定以下内容:

1)发包人进行工程设计变更,应以书而形式通知设计。

2}工程设计变更的依据和条件。

3}设计变更产生的修改费用,通过洽商能解决的设计小修改,不再另行收费,但若发包人要求建筑功能性修改或同一处修改两次及以上,则经双方协商,设计人另行收取修改设计费。4)设计变更索赔标准、方法与程序。

3.9设计分包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风险预控

因工程设计分包约定不明确,导致设计人非法分包而产生纠纷。为防范此风险,设计合同签订时应明确约定以下内容:

1)设计人不得将项目全部设计工作分包;

2)设计人不得将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设计工作分包;

3)设计进行工程设计分包须经发包人书而同意;

4)工程设计的分包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类似业绩;

5)设计人应对分包设计成果的质量和进度负责,并由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分包设计成果;

6)分包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设计业务再分包;

7)设计人应就分包设计工作与分包单位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8)分包设计费的支付应当与发包人支付的相应工程设计费相协调;

9)发包人要求指定分包单位的,应符合上述约定要求。

4设计合同履行风险预控

4.1设计依据欠缺风险预控

因设计依据提供不及时、不完整、不准确,导致设计周期拖后而产生纠纷。为防范此风险,发包人应严格按照设计合同约定的文件名称、份数、内容要求和提交时间提供设计依据。设计人向发包人收取重要设计依据,包括:设计任务书、地形图、建筑红线图钉桩图及电子文件、当地部门控制性规划要求、项目所在地市政条件、发包人确认并已经当地政府部门批准的文件、场地工程勘察报告以及能源供应、交通运输、使用要求等资料,发包人及当地政府部门对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的审查意见等,移交资料时双方应办理签字或盖章手续。

4.2工程设计进度风险预控

因设计迟延交付设计文件,导致设计人违约而产生纠纷。为防范此风险,设计人应保证人力、物力,严格按照设计合同约定时间、内容、质量,提交设计文件;在进行联合体设计或设计分包时,应采取针对性措施防范设计进度风险。

4.3设计程序性文件欠缺风险预控 因设计过程重要文件欠缺导致设计程序不合规,引起合同双方纠纷,设计人无法主张合法权利。为防范此风险,设计应收集好签字文件,包括:项目立项报告和审批文件、设计任务书、方案图签收单(由发包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签收)、方案专家评审会意见(会议纪要写明同意该方案通过)、当地规划局的规划意见书、发包人签字的《方案设计确认单》(须对方案认同并同意进入下一阶段设计)、扩初图签收单(由发包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签收)、扩初专家咨询意见书、发包人签字的《初步设计确认单》(须对扩初认同并同意进入下一阶段设计)、规划条件通知书、施工图签收单(由发包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签收)、桩基招标图和桩基施工图签收单(由发包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签收)、审图机构的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建委备案书,签订补充设计合同以明确补充的权利和义务,来往函件、会议纪要等。过程文件须签发、签收、存档。

4.4质量风险预控

4.4.1设计法定责任风险预控

因设计未尽法定责任导致设计质量问题,设计方承担民事、刑事责任,并受到处罚。为防范此风险,设计人应依据勘察文件和其他基础性技术文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进行设计。要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全生命周期的设计质量控制,建立完善的设计文件绘制、校对和审核制度;明确各专业责任人,并建立设计保险制度。

4.4.2施工图交底不清风险预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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