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0 15:3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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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6)45-0253-03
审计工作需要审计人员敏锐的观察力、强大的记忆力、严谨的思维能力、丰富的想象能力和熟练的操作能力。但是,当前审计实训课程由于仿真度不够的原因,普遍倾向于满足对记忆力的训练,距离思维能力和实践能力的训练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思维导图对于培养思维能力,拓展知识结构,增强记忆,提高学习兴趣都有很好的效果,将其引入到审计实训中将大幅提高教学效果。
一、审计实训教学特点
审计实训是审计专业的实践课程,通过学生对审计案例的分析和问题的解决,来达到掌握审计的思维方法、练习工作技能,培养专业素质的一门实践课程。
由于审计业务的特殊性,形成审计实训课程的如下特点:
首先,审计实训要求知识掌握应当具有全面性。审计目的是要对财务报表是否按照适用的编制基础进行编制并实现公允反映获取合理保证,发表审计意见。要对财务报表适当性和公允性进行考察,就需要掌握财务会计、财务管理、成本会计、税法、经济法、统计等方面的知识。要学好审计实训的知识,就需要系统掌握以上课程以及《审计学》理论,知识要求有全面性。
其次,审计实训要求知识应用应当具有综合性。审计实训不仅仅是一门整合各科学科内容的综合性课程,更是应当在学习中采用带有综合性质的学习方式。综合性的学习方式要求审计实训学习不是“个体式”的、“复现式”的,而是“群体式”的、“探究式”的。要求学生应当根据面对的具体单位环境,通过分工合作自主设计审计计划,选择审计程序,解决具体的问题。
再次,审计实训要求知识传授应当具有系统性。由于审计实训所需要知识内容的全面性和综合性,在教学过程中就应当遵循循序、系统、连贯的原则,逐步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否则,就会形成知识的碎片化、凌乱化,不利于学生工作思路和智力的培养,也会降低教学质量。在教学中,应当结合案例,将需要的知识条理分明地介绍给学生,使得学生能够将综合的知识融会贯通,方便今后在工作中随时调取,高效完成工作。
二、思维导图特点
思维导图的理论前提是图片更容易形成大脑记忆,联想思维可以将碎片化的记忆联系起来。思维导图的特点有:第一,中心图形是不可或缺的。中心图像是发散性思维的基础和出发点,可以通过色彩或者形象来吸引目光和大脑思维的注意,同时从中心图形出发进行发散性思维;第二,曲线发散思维。围绕着中心图形进行发散思维,形成一个个链接的节点;第三,采用曲线而不是直线。中心图形与节点的链接采用曲线而不是直线,一方面可以避免直接形成因果关系思维,另一方面优美的曲线可以激发想象力;第四,采用图形或者关键词。从中心图形出发的节点是发散思维的结果,这些节点尽可能用图形或者关键词来表达,通过图形或者关键词更多的激发想象力;第四,尽可能多的使用色彩。多种色彩可以引起注意,也可以激发想象力引起更多的联想。
思维导图的使用有手绘图形和机制图形两种,但其机理都是相同的。首先要绘制中心图形。中心图形是思维的起点,要绘制形象生动丰富多彩,容易抓住读者的注意力,引起读者的联想。其次,从中心图形出发,将发散思维联想到的内容用关键词或者图标的形式表达出来,作为分节点。如果是图标,要求仍然要求鲜明、醒目,如果是关键词要求简短而不是如短句那么长,关键词要明确且有意义,因为醒目的图标或者简短的关键词更容易引起发散想象。第三步,将分节点和中心图形用鲜艳颜色的弯曲线连接起来,标示思维联系的过程,强化记忆;第四步,从分节点出发继续发散思维进行联想,形成二级分节点、三级分节点……最后,对形成的思维体系进行检验,整理思路。
三、基于思维导图的教学模式设计
由于审计实训课程对知识要求的全面性、对教学要求的系统性和综合性要求较高,造成目前审计实训课程内容多、课时量大、学生热情不高等质量问题。而思维导图对记忆力、想象力培养的独特性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见图:基于思维导图的审计实训教学模式设计)。
第一,利用思维导图确定审计实训的教学目的。审计实训课程的目的就是通过实践实训训练,帮助学生理解审计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掌握基本方法,能够从事与审计相关的工作。而利用思维导图的目的是要解决当前审计实训教学中重知识复现轻综合运用,易于单独操作而团队合作薄弱的实训课程的现状。除了明确审计实训课程授课的总目标外,还应当结合学生的具体情况、根据审计实训教学计划,从知识技能、过程方法、价值观和情感的培养三个维度来确定分章节、分课次的教学目标,达到激发学生积极性,提高学习热情的目的。
第二,利用思维导图确定审计实训学习计划。这一部分形成思维导图的构架,审计实训课程需要多科内容的综合,思维导图可以帮助我们对内容庞大的审计实训内容进行系统化处理。审计实训的学习目标是通过实践教学使学生掌握审计的基本原理、基本内容和基本方法,在思维导图中我们可以将总目的通过内容关键词作为中心图形,作为学习的出发点和评价标准,根据学习计划和学生自身特点,教师和学生共同制定学习计划,将计划中的内容具体落实到时间、课程节数上来。比如针对学习计划中“练习销售与收款循环审计”部分,应该围绕着此节标题,引出企业经营、内部控制、会计核算、税务稽核等内容,然后将对这些内容的要求根据业务的顺序逐步落实到周次、节数上来,形成可行的学习规划。这样的授课计划目的统一,方便交流,可以适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
第三,利用思维导图促进探究学习。“探究式学习”的特点是“重新发现”知识内容和“重新组合”知识体系,审计实训对知识综合性的运用要求学生在学习中利用思维导图方法采用探究式学习的方式。仍然以前文所述的“销售与收款循环”实训学习为例,在学习中可以通过分组实训的方式,请组员分别扮演投资者、债权人、税务人员等角色,揣摩在各自的立场各有什么特别的要求,然后从审计人员的角度来满足这些报告使用者不同的需求。在满足报告使用者需求时,就需要综合考虑如何运用统计、审计、会计、税法等方面的知识。
第四,利用思维导图进行知识的巩固。这一部分是对思维导图的架构进行丰富,使得思维导图成为“有血有肉”的生动图画。利用思维导图对学习内容进行更新、整理,可以帮助学生对已有碎块化的知识进行系统的组合,形成自己的认识方便随时调用。在审计实训的结束阶段,教师可以通过课堂集体引导或者布置学生自觉采用思维导图方法对已学习过的碎片化知识进行条理性整理,方便以后随时调阅使用。比如关于制定审计计划部分的内容,可以从审计计划出发,引出总体计划和具体计划的不同,具体计划的实施又要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然后引出风险评估的内容和目的、主要使用的审计程序,进一步审计程序,审计程序的选择又与审计目标相关,审计程序又决定了获得的审计证据……通过这些有机联系,将学生对于审计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概念结合在一起,形成对内“存乎一心”,才能在实践中体会“应用之妙”。
第五,利用思维导图进行总结反思和教学评价。教学的总结反思是教学活动的再认识、再思考,教师和学生对于已经学习过的审计实训过程都应该进行反思。教师应当反思授课的过程、知识点的阐述、学生的引导启发有没有缺漏、不足的地方,以防备下次课程重犯,提高教学水平;学生应当反思在学习过程中收获的内容,在学习表现中不够活跃、积极的地方,从而作出适当的改善投入今后的学习。教学总结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教学评价,教学评价应当包括对学习过程的评价、学习态度的评价、运用能力的评价,评价的主体可以来自教师、学习者本人和团队队员,也可以来自第三方(独立评价部门),评价的形式可以是实训总结、考试测验。思维导图方法均可以用来进行反思和评价。
思维导图教学模式的应用对于教师综合使用知识的能力要求高,如果教师理论基础深厚又具有业务实践经验的话将会更为有利。在实践教学中,由于时间有限,教师和学生对于本教学模式的把握和熟悉程度不够,因此使得本教学模式的效果未能充分得到实现。此外,通过教学发现,部分学生针对此模式的应用效果不甚明显。这些都是今后应当进一步努力的方面。
参考文献:
[1]林文东,宋芹芹.我国思维导图十年研究概述[J].中国教育技术装备,2015,(03):109-110.
[2]孙俊.思维导图在英语教学中的运用[J].教育研究与评论,2015,(04):80-83.
[3]李会章.思维导图在网络讨论教学中的应用探析[J].中国信息技术教育,2015,(03):102-105.
为防止欠缴纳税款的纳税人,以积极或消极方式诈害国家税收债权之实现,在债权平等保护原则之法理考量下,若无其它相关机制来解决此类诈害国家税收债权之行为,[3]则将私法制度中关于代位权与撤销权规定移植至税收征管法上确有实际之需要。故新《税收征管法》第五十条规定第一款规定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但税务机关可以直接适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及撤销权吗?按“适用者,法律明定关于某事项之法规,以应用于该事项之谓。准用者,法律明定某一事项,适用于其类似事项之规定之谓。但准用不能完全适用被准用之法条,仅在性质许可之范围内,变通适用。”[4]换言之,适用乃由法律直接对某一情形作出了预设,在现实中遇到这种情形时对法律的直接使用;而准用是通过法律的规定,某些情况应该比照对类似情况的法条规定来适用。而《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因此,合同法关于代位权及撤销权的规定自然也仅适用于保全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组织之间的债权。故在《税收征管法》中直接规定“依照合同法”,这是与《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及第七十四条相互矛盾的,可是说一字之差,失之毫厘,差之千里,立法者岂能不谨慎?
由于目前尚未能论证代位权及撤销权是公、私法间共通之法理,故不能基于法秩序统一规范性,主张税收债权可以直接适用私法上关于撤销权及代位权之规定。那我们在立法上该如何设计呢?关于移植私法上代位权与撤销权于税收债权的立法模式向有两种主张,第一种立法模式是直接在税收征管法上规定税收代位权及撤销权的构成要件、行使方式及其效力等等;而第二种立法模式则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税收代权及撤销权参照(比照或准用)《合同法》上关于代位权及撤销权的规定。就立法技术而言,第二种显较简单并节省立法成本。然若现行法没有税收代位权及撤销权规定,是否可类推适用《合同法》上关于代位权与撤销权规定补充此一法律上之空白呢?以及税收法定原则是否容许类推适用私法规定呢?诸此等等,实为税法教学与研究时不能漠视与忽略的课题。
我们主张税法教学与研究除了基本的法令适用问题外,似应进一步论拓展至立法论的层次,以及当法律出现空白之情形时,如何在不违背税收法定原则下进行税法上的漏洞填补,并思考设计出妥适的法制规范。而在思考税收立法论上,自改革开放以来,税收立法基本上采取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模式,而最近有实务界人士提出立法从严,宜细不宜粗的思路,[5]究竟何者为宜呢?我们认为两者虽各有其考量,但恐有过于极端之嫌。我们不妨分为二层次来看此问题:第一,法律并非万能,而是具有内在不完备性,而该等不完备性常肇因于现实经济与社会体制之考量,税收立法当然也不例外,故首先应为有无立法必要之辩论,这远比宜粗或宜细之争更重要,否则一但立法却又执行不了,岂不伤害政府威信与法律的尊严?;第二,宜粗或宜细两种模式的检验标准究竟为何,到底税收立法要细到如何程度才是合理呢?这是税法学教学研究应该进一步思考之处。我们主张不论是宜粗或宜细的立法似应调合社会经济之实际需求,以呈现税法的特殊性质为首要考量,[6]当然这只是勾勒出一个大方向,至于实际操作标准有待实务立法经验不断的累积。
学术与实践经常存在一定之距离,然学术最好走在实践之前并保持一定程度的独立性,如此税法教学与研究方不致沦为立法的附庸,也能与实际生活紧密连接一起,并可维持其学术的客观性,并进一步提升税法学教育的质与量。
二、税法学研究对话机制之建立
税收不仅是一种财政手段,课税与征收之依据及方法更涉及经济资源之分配、重分配及社会阶层之流动,动辄影响经济效率与社会公平,因此根据财政、经济、社会等不同观点,税收理论所讨论的中心议题或是对话内容也将随之不同。[7]税法学研究的主轴课题、研究范畴及研究方法究竟为何呢?这些都是日后对话内容的重要部份。诚如学者所言“对于税法做体系的、理论的研究为目的之独立的学术领域,称为税法学。税法学把握课税的法律秩序,依据宪法、基本人权、课税权力的分配比较衡量税法规定,并依法律的授权规定衡量法规性命令。税法学的主要课题乃是将此类法规要素加以体系化,进行税法的方法训练以及正确术语的操作(符合量能课税的公平征税),纳税人的权利保护及税捐罚则的体系建立及其合理化,并致力于研究正当的课税。此外,税法学也应当理解税法的制度沿革,以求从中了解现行税法规定。”[8]另学者亦认为税法学研究方法主要有两个路径:一为透过具体税法制度,一为透过税法与其它相关学科(其它部门法、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会计学、财政学、历史学、公共选择理论、博弈论)之关系,该学者较倾向于后者。并认为税法学也与宪法、行政法、民商法、刑事法、法理学甚至诉讼法等各部门法具有交错的关系,在理论上应采交叉研究方法,才能对税法学研究范畴建立一套完整的体系。[9]也有学者主张综合运用法学方法论与非法学方法论来指导一个学科的研究与发展,重要的是合适的方法与方法的不断创新,以避免主观臆测与盲人摸象的情况发生。[10]
完整的税法学教学及研究,除单纯探讨税法之本质及内容外,税法学关于税法规范意义、税法正当性来源、税收权力分配的机制,甚至税法规范的哲学基础也应纳入深化税法学教学与研究理论的范畴。此外,税法学之教学与研究更应兼顾税法制度设计之思维及时空背景与历史沿革,以及经济效率理论及社会公平理论于税法学中之应用,同时应建立税法与相关法律体系之位阶及部门法间之整合与适用。然而回顾目前为数不少的税法学研究文献,税法学跨学科整合之研究仍付之阙如,纵有跨学科之研究,其对话主轴亦不甚明确,各说各话彼此间缺乏交集,甚至缺乏有力的论证过程。换句话说,今后税法学教学与研究主轴应致力于透过税法学的研究是否能促进生活中所需求法规范的完善,并经由一定的机制和程序的形成作用,来进一步有效规范国家权力(税收立法、税收行政、税收司法等等)运作,进而更加厘清国家与人民之关系,以达到实现税收正义,促进整体社会的发展之目标。
单从税法与相关法律体系之整合与适用观之,我们认为税法与宪法的整合研究对税法学理论的深入甚具关键作用,[11]虽然面对现阶段立法的不完备以及违宪审查机制尚未确立的处境,税法与宪法的对话有实际之困难,而又这涉及根本政治体制问题,并非尽靠学者争论就能解决。然而税法学发展必须意识到纳税义务是一个宪法层次问题,特别是在城乡法律二元化体系下,更须有一个统一宪法意识与以打破这种计画经济体制下残余的弊病,建立一个温暖而富有人性的税收法律制度。市场经济主体只要负担不违反宪法规范的纳税义务,则其在经济上的自由与权利都应该获得宪法的尊重与保障。纳税不只是依法律,更不得违反宪法理念,这才是真正的实现依法治国,提倡多年的依法治税方能真正落实。否则只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进行立法修补,并无法真正解决问题,税法学的教学似应有此体认。我们认为从宪法高度对税法进行较深入的教学及研究似应成为今后主流趋势,而这只是一种研究路径,并不影响税法学本身地位。另外税法学论著投稿国外主要期刊少之又少,今后如何思索从我们所在社会中产生切实的问题意识,避免自我封闭,以提升国际学术对话,此有待法学家及实务家针对共同感兴趣的议题不断进行对话,并作进一步的学术规划安排。
除建立学术论辩的对话平台,并扩展税法学的研究基础外,另一个应纳入税法学教学与研究的对话平台乃税法学理论与实务的对话,透过理论与实务之比较与分析,始能厘清问题之所在,并提出更符合事实之解决方案。从法律发展的比较史观之,正如学者所言:“英美的依法行政,其一切系由下而上的措施,与欧陆依法行政系由上而下的方略,有极大的差距;英美一切由基层做起,所以,人民对于法规之认知非常透彻,当然其规范性、公信力与执行力也因而提升;而欧陆则长期承受君主专制之传统,特别强调高层的以身作则,或制定法律以规范人民行止,其结果并不理想。”[12]税法学研究更应思考如何建构社会基层主体意识的税法规范,由下而上审视政府税收立法、税收行政及税收司法的权力运作。并注意基层反应与需要,例如为因应税法的变化所实施的新会计准则,是否须与企业协商,以及在什么阶段进行?关键是如何将利益团体的游说公开制度化,避免规则的制定过程垄断在少数利益团体参与中,以及大量税收行政法规是否已突破或改变税收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等?
另就有关税收立法实务之研究观之,我们也注意到不少的研究文献,往往是一些法条形式的、机械式的表面上移植,而忽略更趋周密符合学理的税收立法技术分析,另外对于税收立法如何移植以及税收立法公平性的评估也甚少着墨。若再加上现在关于税收立法草案都是较保密而不透明的,甚至且连事后的立法理由及立法过程会议记录亦无法透过公开程序获得,更加阻碍了学术理论与立法实务的对话。今后若能进一步加强税法学理论与实务间之对话,对于进一步提升税法学教学与研究品质将有相当助益。
三、建构体系化的税法学教学与研究
“法规范并非是不相关的平行并存,其间有各种脉络关联,也就是这些规范都受到特定指导性法律思想、原则或一般价值标准的支配。体系化主要作用在于诸多规范的各种价值决定得藉此法律思想得以正当化、一体化,并可避免其彼此间的矛盾。”[13]体系化是法学研究重要任务之一,而体系化对税法教学与研究更是有必要性,“法律教育不在于提供给决问题的技术,而在于对基本概念和原理的教导。法律教育所要求的内容并不是对实际情况的分析而是对法律组成部分的分析。法律学校并不是职业训练学校而是将法律当作一门科学来教导的文化机构” [14]特别是在现行粗线条税收立法及内外有别[15]的税收立法状态下进行体系化的税法教学与研究,更是具有指导立法实践的意义,并可达到获得税法解释所必要的取向标准、发现及填补税法漏洞、维持税法秩序的一贯性及审视税法上赋予税务机关的行政裁量权等功能。[16]学者也体认到税法学须从理论化、体系化着手,认为税法做为一门学科研究是有其必要的体系,而体系的内容是变动的,需结合历史背景来观察。[17]关于形成税法学体系化的方法,不妨利用编纂概念、利用类型(模块)、利用法律原则、利用功能概念来进行体系化的建构。[18]对于税法学如何加以体系化,学者们侧重的角度不一,试述如下:
学者有将税法体系[19]研究区分为税收实体关系、税收征纳关系、税收处罚关系及税收救济关系四大系统来探讨,[20]试图建构以税收请求权为基础的税法体系,并发展出可检验性的可操作性规范。税收实体关系主要是分析何种纳税客体应按照何种基础归属于何纳税主体,探讨税收请求权是否有效成立。伴随着税收请求权的合法有效成立,在税收征纳过程中我们则进行当事人所应承担的义务种类与义务合理界限之探讨。如当事人未履行其义务,则应该课予哪些处罚,处罚界限为何,并经由相当性衡量以防止公权力遭滥用,并避免发生超过期待可能性之情形。最后当事人若对税收构成要件或征纳过程中产生的关于纳税义务之有无、内容、范围、征管以及处罚方面争议有不服时,如何合理分配当事人在救济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则为税捐救济的处理范围。
另有学者从税收的目的论出发,[21]将税法体系主要分为财政收入目的的税法(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与管制诱导目的税法(财政收入为附带目的),两者区别实益在于其所适用的合宪性审查标准不同。财政收入目的税法主要以量能课税原则为合宪性审查标准,课税乃基于平等原则,其衡量标准专以纳税人之负担能力而非以国家财政需要为依据。而管制诱导目的税法则以比例原则及权衡理论为重心,禁止无正当理由的差别待遇。另有学者提出税捐基本权概念,探讨课税权的宪法界限,建构以税捐基本权为中心的税法体系,并以宪法税概念及税捐正义作为整个税法体系的合宪性审查标准,以求得国权与人权平衡之价值判断。[22]
税收法令只是现实立法下的产物,体系化的税法学应当贯彻自身的价值追求,换言之,法的本质不在于意志而在于规律。今后更应重视找寻经济发展的规律,以法学的角度来提炼税收具体制度的共同原理,以免坠入纯粹的注释法学而不自知。而体系化研究方法有助于总结过去,演进新知,不只说明了新知产生的过程(归纳),并指出法律发展的演进性。[23]一言以蔽之,税法学理论应当有前瞻性,并注意探求税法的普遍性与规律性,而不能跟在并不尽人如意的现实立法背后,进行简单的反应和诠释,而这与体系化的税法学教学与研究是不可分的。
四、总结
关于建立税法学研究成果的客观衡量标准,以及标准之间的顺序及比例为何,本文尚无能力来形成此一学术评价机制,有待更多的学术对话参与形成共识而后确立今后税法学的研究成果衡量机制。毕竟在此一意义上进行的学术对话才有较高的学术可比性与可检验性,并可避免学术垄断现象的发生,进一步形成优质的学术文化世代传承。
以市场角度看,教学与研究也是另一类的市场,但应尽量避免将学术产业化,毕竟学术更有其使命感(非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应该是最低标准吧)而非如产业的最大利润化,这或许是有志于税法教学研究者应有的体认。本文对如何进一步完善中国税法教学与研究可归纳为下列建议:对立法者保持不卑不亢的心态;开放对话机制的面向及深度;体系化的教学与研究方法。或许本文陈义过高,倘若对提升税法教学与研究能激起更多的火花,则本文目的也就达到了。
「注释
[1]这里所称的税法,按照2001年修正后的《税收征管法》第三条规定应当只限于法律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这两种形式,但现实中却存在大量的通知、批复、意见取代法律或行政法规的不健全现象,与依法治国的宪法原则背道而驰。
[2]关于税的名称因不同朝代或翻译用语之故,各有不同的称法,今人主要有称“租”、“税”或“捐”等情形。通说以为经常课征者称税,临时课征者称捐,租为唐初税制名称之一,依土地之面积而课以稻谷,而如今租乃以物赁人而取得价值之意义。而台湾学者多称税捐或租税,考察现行法律用语一律统称“税收”,但关于“收”的解释及法律定位,吾人深感困惑。我们是否有必要重新从法学角度审视“税收”用语甚至提出质疑呢?或许有人以为形式不重要,内容才是重点,但如果是这样,则最基本的文义解释如何达成呢?然为配合现实立法说明之需要及基于行文之方便,本文仍暂以“税收”称之。
[3]由于原《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一条只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并采取了转移或隐藏财产的手段,造成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税后果者,税务机关才追究纳税人的法律责任,而对没有采取上述手段的欠税人,法律没有规定其应负的法律责任,致使许多国家税收债权无法实现。
[4]杨与龄:《民法概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6页。
[5]许善达等著:《中国税权研究》,中国税务出版社2003年版,第57页。
[6]税法与其它法律领域比较,由于课税权人居于优越地位故税收正义要求特强烈。
[7]例如,若根据财政立场则应力求税收的充分、确实、以及富有弹性,以满足国家政务支出之需要,所以研究重心似应摆在探讨各种税收如何组合,以达税收增加之最大化。但若站在国民经济之立场,则应力求保护税基,培养负担能力,尽量减轻其对国民经济之压迫,所以需要探讨税收的转嫁、归宿等问题,此时研究方向似应集中在税收的经济分配方面。
[8]Tipke/Lang, Steuerrecht,12.Aufl, S.2.转引自陈清秀:《税法总论》,台湾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2页。
[9]此为2002年张家界税法年会中刘剑文于分组讨论的部分发言内容。
[10]参见张守文:《经济法理论的重构》,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5页以下。
[11]当税法出现法律漏洞时,学者认为税法中之法律漏洞可否以类推方式与以填补,此非方法论之问题而是宪法问题,亦即平等原则与税收正义问题须由宪法解释方法来解决。即使在没有进行法律漏洞补充情况下,虽然税收系法定之债,应受法定负担事由之拘束,而非受法律条文表面之拘束,方能达公平税收之目的。然税法部分要件用语,事实上难免具有不完整性与开放性,此时不能尽依表面上的条文,须赖背后之宪法规定始能补足完整。参见葛克昌:《税法基本问题》,台湾月旦出版公司1996年版,第26、131页。
[12]城仲模:《行政法之基础理论》(增订新版),台北三民书店1991年版,第891-945页。
[13]Karl Larenz著,陈爱娥译:《法学方法论》,台湾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6年版,第355页。
[14]M.Cappelleti and Others, “The Italian Legal System”(1967), p.89转引自沈宗灵:《较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83页。
[15]主要体现在内外有别的税收优惠差别待遇上,诸如对所有外商投资企业一体适用的普惠制租税优惠政策外,另有种类繁多针对特定区域或特定项目、特定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租税优惠政策(参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16]陈清秀:《税法总论》,台湾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20-21页。
[17]此为2002年张家界税法年会中刘剑文于分组讨论的部分发言内容。
[18]黄茂荣:《法学方法论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71页以下。
[19]这里的税法体系乃不同于税收实定法的立法体系。
[20]参照黄茂荣以下著作:《税法总论》(第一册),台湾植根法学丛书编辑室2002年版;《税捐法专题研究》(各论部分),台湾植根法学丛书编辑室2001年版;《植根税捐法法规汇编》(一),台湾植根法学丛书编辑室1982年版;《植根税捐法案例体系》(一)至(四),台湾植根法学丛书编辑室1982年版。陈清秀:《税法总论》,台湾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版。
[21]参照葛克昌以下著作:《税法基本问题》,台湾月旦出版有限公司1996年版;《所得税与宪法》(增订版),台湾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2年版;《行政程序与纳税人基本权》,台湾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2年版。
【中图分类号】K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7-6241(2013)10-0016-07
印花税①首创于荷兰,晚清时期传入中国,成为中国引进西洋的第一个税种。民国成立后,为解决财政问题,历任财政总长都把整理税制作为治理财政方针之一,其中,对于开征印花税都寄予了一定的厚望。众多学者对此已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但却较少涉及印花税的涉外征收问题。
近代税收法律的属地原则被世界各国所遵行。中国公民在外国从事生产经营或取得收入时需要向所在国纳税,同理,外国商民也应按照中国的税法向中国政府纳税。民国初年的《印花税法》虽没有明确印花税法的属地管理原则,但已作为一种常识而被纳入到税法体系内。然而,外国商民凭借各种不平等条约,不向中国政府纳税,甚至租界内的华人也借此躲避纳税义务,正是由于税法不能行及洋人甚至租界内的华人,致使华洋商民间的税负愈显不公。《租界内华人实行贴用印花办法》的出台,实际上是北京政府财政部、外交部艰难抗争的变曲,其中既蕴含着对税收公平的渴望,也反映出强权背景下的诸多无奈,更是外交精英们急躁情绪的表露。
一、租界:税收管理权的丧失
近代以来,西方列强凭借各种不平等条约,在中国开辟了一块又一块的租界。最初,租界因战争之故而得以快速发展,并逐渐由“难民之城”而转变为一个以商人为核心的“城市国家”,成为近代中国境内的“国中之国”。
租界内征税权丧失的恶例源于上海英、法租界。1862年太平军撤出上海地区后,上海道吴煦向英、美、法租界当局提出向租界内华人征收捐税的正当要求,但遭到了列强的断然拒绝。加之当时由于上海官府致力于和英法军队合力围堵和驱赶上海地区的太平军余部,向租界内华人征收捐税的交涉暂时搁置。此后,虽经多次协商,均无结果,到1864年以后,上海地方政府向租界华人征税的权利基本被剥夺干净。
上海租界为全国租界之倡,其他城市相继开辟的租界皆援引为例,整个晚清至民国时期,中国政府对租界内华人的征税权就此丧失。
对租界内华人征税权的丧失反映了两个自相矛盾的问题:一是如按照近代税收法律通行的属地原则,中国政府的征税对象应包括所有的中国公民和旅华的外国商民,即凡在中国境内发生的应税行为,都应按照中国的税收法律依法纳税,但受各种不平等条约的限制,国家税收不能征及洋人;二是如按照属人原则或称“公民原则”,中国政府的征税对象应包括所有的中国公民,但列强又以保护租界内华人的权利为借口,强调属地管理原则,致使中国政府对租界内华人的征税权也被剥夺,言外之意:租界是独立于中国政府之外的国中之国。前者可以理解为条约的限制,后者则绝对是一种强盗逻辑。
租界内出现的华洋杂居局面使三方受益:一是作为租界内的华人,定居租界意味着在外国武装与外国机构保护下谋求身家安全,等于既“买”了一份洋场的“保险”,也获取进入洋场商界竞争的门票,这是华人移居租界的根本动机。二是定居租界的华人多携带巨资而来,或有相当规模的投资项目,或有相当规模的消费,无疑给租界及外商送来了滚滚财源。三是作为租界当局,更不愿意将税收这块蛋糕与人分享,华人的到来给租界当局平添了一笔稳定可观的税收。因此,每当中国政府宣布对租界内华人征收某个税种时,既有租界内华人的强烈反对,更有西方列强的坚决抵制。
二、抗争:税收公平的诉求
晚清推行印花税之初,直隶全省印花税务总局为了减少外交窒碍,即采取一种变通做法,专门拟订了“租界华商征缴印花税办法”四条,其目的在求中国商民纳税平等,但由于当时国内商民对印花税的抵制,内地尚且时征时停,租界内华人贴用印花一事困难更多,该办法未及实施而晚清政府即已宣告。①民国政府成立后,于1912年10月21日颁布《印花税法》,1913年3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按照现代法律程序公布实行的第一部税法。
为使在华商民依法纳税,财政部将《印花税法》译成外文,送交外交部照会各国驻华使馆转知各该国在华商民,要求一律遵章贴用印花。外交部随即照会驻北京外交使团商议此事,1913年6月得到的答复是:“外交团业经聚议一次,众皆赞成,洋商亦认缴此税。惟必须中国人一方面先已办到实行之地步,而后再推及于洋商,方为正当办法。”②前半部分的“赞成”与“认缴”在后半部分的转折下,几等于否认,因为当时北京政府面临的问题是:一方面,由于来自各方的阻力不断,国内推行困难,“中国人一方面先已办到实行之地步”很难在短期内实现;另一方面,列强或以欧战为借口,或根本不予理会,致使印花税问题的第一次交涉陷于困境。半年后的9月18日,在财政部的催促下,外交部再次照会公使团进行“咨询”,但直到1914年3月,各国公使团才做出如下答复:“在未经言明条约之外新定税法本国人是否遵循之先,应详明各本国政府核办”,并认为“该新税现拟之法,恐未能施行于各本国人民”。③前期谈判便遭到了列强的无理阻挠。
为实现华洋商民税收的公平原则,财政部不得不另觅出路,再次致函外交部,希望通过外交部转令中国驻外各公使与各国政府妥商,“请其协助,并将各国政府对于印花税法有何意见,详告本部,以凭核办。”1914年3月18日,外交部致函中国驻外国各使,请迅速探寻各所驻国意见,切实与商,务期照允。④但这一对外交涉只是外交部和财政部的急切热盼和美好向往,此后一直处于电报、信函的往复交涉状态,直到北京政府结束仍无结果。
外国商民在中国境内发生应税义务时,在不平等条约的庇护下,拒不履行纳税义务,严重侵犯了中国的税收,破坏了税法的公平原则,但财政部、外交部却显得极为无奈。在一直不放弃要求外国在华商民依法纳税的交涉的同时,财、外两部只好转而希望先从租界内华人入手,以期采取渐进措施,逐步推行。1913年8月,津海关监督兼外交部特派直隶交涉员徐沅依据《印花税法》的规定,拟定了对外办法四条,呈请外交部咨商财政部、农商部核准施行。⑤其大意如下:
1.各公署与各外国人订立契约簿据应随时报明交涉署转知该国领事,饬令该外国人依照印花税法的规定,购贴印花,其不遵贴者,即将该契约簿据批销作废。
2.各外国人凡与中国人订立的契约簿据,应照印花税法购贴印花,其不遵贴者,如遇诉讼到官,不视为合法凭证。
3.各外国人凡与中国人订立契约簿据,如在印花税法施行以前者,免贴印花,如遇诉讼到官,仍应按税法规定补贴印花。
4.原订印花税法以商准外交团议决承认之日后30日为洋商实行之日,其原订各条,凡遇各外国人与中国人财物成交各种契约簿据即一体适用。
上述四条办法是在尚未发现对外交涉非常之难的情况下拟定的,但真正推行起来却是阻力重重。财政部鉴于外交上的困顿和此四条实施的不易,其在1915年4月21日致外交部的咨文中,一方面请外交部再商各驻外国公使,嘱其再向所驻国政府商请遵允照办,另一方面咨请外交部,在各国洋商贴用印花问题未解决之前,饬令各租界内中国商人一律先行贴用。外交部也认为,先饬令租界内华人贴用印花是“推行印花税应有之举”,于是,财政部乃分咨凡有通商口岸之各省巡按使、各都统、镇守使,请其分饬所属遵照办理,外交部则饬令各省特派员、各埠交涉员就租界内华人贴用印花事随时与各国领事妥商接洽,随时明白解释,以祛误会,以便推行。①从福建厦门交涉员陈恩焘、延吉交涉员陶彬、新疆特派员张绍伯等人的复函中可以看出,当地已基本实行,“华商亦均遵照贴用印花,即洋商贸易单据贴用印花虽未能普及,然而贴用者已属多数”。②
不管事实上是否如上所述那样真的“贴用者已属多数”,但这种做法极易引起外交争端。虽然印花税极为微小,但在列强蛮横争利的强势话语中,为印花税引起的外交争端几乎年年不断。为减少外交争端,制定明确、统一的征税方法十分必要。
1917年2月,外交部特派直隶交涉员黄荣良致函天津商会:华人在租界或通商口岸居住营业者,自应遵章贴用印花,同系国民,应共同负担国税,要求商会“联络商民,详为开导,即有租界内之商民不入商会者,亦可就近延请大铺户,晓以大义,细与说明”,并称沪商在租界内贴用印花,成绩较著,原因是“沪埠租界华商贴用印花,系由上海县税务所长会同邀集商会磋商协助,设法维持,始能著有成效”,因此希望天津商会援照上海办法,请由天津商务总会邀集各租界著名华商,磋商协助,促使租界内华商依法贴用印花。③同年6月,内务部也提出在已接管的天津、汉口等处德国租界内推行印花税的建议。直隶、湖北虽已相继遵行,但也提出了一个核心问题,即所有特别区内,洋商杂处,“稍有不慎,即成交涉问题”。④
租界内华人贴用印花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又两年后,1919年1月11日,外交部在致驻京外交团领衔公使朱尔典的照会中,除了再次提出外国商民应依照中国印花税法贴用印花的请求外,专门就租界内华人贴用印花一事做以陈述:印花税在我国内地业已完全实行,但租界内的华商住户和在各地的外国侨商,尚未遵章贴用印花,影响国家财政及信誉,因此,未便任听居住于租界内之华人独不依法遵贴,但因为“租界内警察、裁判权不我属,无从强制执行”,财政部拟定了租界内华人切实贴用印花办法四条,请各公使“转饬各租界领事实力协助,俾利进行”。并且强调,此事仅涉及租界内的华人,与外国人无关,“谅各国公使素敦睦谊,当必乐于推诚相助”。然而,数月过后,直到4月26日外交部再函催问时,外交团仍未置可否,只是以非正式答复称:外交团会议均已同意,惟日本公使表示反对,尚须再议。⑤
这个一衣带水的友好邻邦表示强烈反对的原因有两点:一是检查问题,他们不同意印花税处派驻稽查员到租界征税;二是效力问题,他们对于未贴印花票及票面未销之书类,失其证据效力的规定表示反对,而这一点正是印花税纳税行为的最基本点,这一反对意见实际上是对税法的根本否定和野蛮干涉。同时,要求对条文进行修改,并以强硬的态度提出了具体的修改指令。财政部不得不再次将办法进行修改,“将日本政府所拟条款之意见全行加入”,并于1919年7月7日呈请外交部晤商日本公使,详尽解释了修改后的税收征管办法,期望征得友邦的支持。①修改后的四条办法如下:
1.凡居住租界内之华人应依照印花税法的规定贴用中华民国印花税票。
2.检查租界内华人应贴印花之契约、簿据及证凭委托租界内工部局警察执行。其检查方法为:一是工部局警察每年6月及12月就租界内华人铺户住户检查一次;二是除检查外,工部局警察平时发现华人不依法贴用印花,可以举发;三是检查或举发的违章问题由工部局警察首领处罚,处罚时应报由该管领事查核;四是罚金充赏及归公分配办法另定。
3.租界内华人契约、簿据及证凭不贴印花或对于所贴印花未盖章画押加以注销,遇诉讼时本不能认为合法之证据。兹为维持对手人利益起见,由法庭但将出立契约、簿据及证凭之华人处以罚金,并令依法补贴印花及盖章画押,而原立之契约、簿据及证凭仍认为有效。
4.租界内发卖印花税票,委托中华邮务局在租界内办理,专任销售印花,不涉及他项之任务。其发卖处所之设置闭歇及变更地点均随时报明领事团立案。
这个实际上近于将印花税管理权和检查权出让的办法,经外交部近于祈求的照会后,却并未得到列强的认允,1919年10月17日,驻京领衔公使致外交部的答复是“此案所拟办法,必照下列各项案件,方可允认”,对财政部修正租界内华人实行贴用印花办法提出了6条强制性的修改意见:②
1.应在所有各处租界内定准日期,一律施行,并将施行日期预先达知各国大臣;
2.修正办法第二条内工部局警察,应改为该管外国警察官;
3.修正办法第二条每年应由外国警察检查两次之规定应行删除,该警察官等办理此事之责任,则应限于平时检查不贴印花之契据;
4.修正办法第二条第四项分配罚金之办法,未能认可,若中国政府以为有分配之必要,则应向工部局以情愿捐助之形式进行之;
5.若将来中国政府以为有在租界内设立中国发行印花税票之邮政分局或特别机关之必要,则不但应预先告知各国领事,更应先得彼等完全许可;
6.各国大臣对于所拟办法予以认可,乃须声明仅系试办,即须认明若租界内之外国行政机关或居民有因此损失利权或大感不便之处,则此办法必须再加修改,且如有取消认可之必要时,亦必取消之。
以上6条主张系无视中国的行径,中国开征印花税,即使采用属人原则,中国公民依照中国税法缴纳税款,贴用中国印花,纯属中国内政事务,按照国际通行规则,中国政府也仅仅具有知照各使遵从之义务,而绝非请示。然而,如此6条主张,其实质是将中国印花税的征管权限直接纳入到殖民地管理体系之中,其“推诚相助”的面目全无,此亦近代中国之一大特色。
三、息争:税收征管的变曲
财政部因急于推行印花税法,在急躁的和幻想的税收公平追求中,对列强提出的6条修改主张一律承认,并对原办法4条进行修订,终于正式出台了《租界内华人实行贴用印花办法》。1919年11月14日,财政部发出通知,以《租界内华人实行贴用印花办法》经由外交部照会各国驻京公使同意,定于1920年1月1日起施行,要求各省外交特派员与各该处租界各国领事接洽办理。至于自开商埠及通商口岸未经划定租界者,警察及司法本归我国管理,自应遵照印花税法令规定执行。该办法共有4条,主要规定租界内的印花税票供应销售、印花税检查等程序。③
1.凡居住租界内之华人,应依照《印花税法》及《关于人事证凭贴用印花条例》所载各种契约、簿据及证凭,贴用中华民国印花税票。
2.检查租界内华人应贴印花之契约、簿据及证凭,委托该管外国警察官执行。其检察时发现不贴印花之契约、簿据及证凭得依照税法条例,处以相当之罚金,随时交由该管领事代收。
前项罚金每届三个月结成总数,由领事馆代用中国政府名义以一半捐助工部局经费,其余一半交由交涉员公署解归国库。
3.租界内华人契约、簿据及证凭不贴印花或未盖章画押注销,遇诉讼时本不能认为合法之证据,为维持对手人利益起见,由会审公堂或地方官衙门或审判厅,但将出立契约、簿据及证凭之华人处以罚金,并令依法补贴印花及盖章画押,而原立之契约、簿据及证凭仍认为有效。
4.租界内发行印花税票,由中华邮务局在租界内办理,专任销售印花税票,不涉及他项任务。如将来须在租界内添设发行印花之邮务分局或特别机关,先与各国领事接洽后再行照办。
此办法本身即系一种外交无助与无奈的变通之法,根本未敢涉及洋商贴花问题,且将检查权等一概委托租界内的外国警官执行,完全是为了减少与列强的纷争而妥协息争的结果。即使如此,也仍不顺利。该“办法”原定于1920年1月1日起一律实行,然而,各地领事团却因手续未备、尚需研究、税法文件不全等种种理由一再要求延期。外交部与财政部不得不一再延期,先是延至3月1日,再缓至4月1日,5月1日,屡有更改。①
津、汉、沪三埠原定于1920年5月1日起实行,但至4月底,三埠领事团尚未接到驻京外交团的指令,财政部不得不于4月25、26日连续致函外交部催促,时至6月,财政部还在为此而不停地向外交部去函催办。②外交团屡次要求展期举行,外交部与财政部均不得不屡表同意,其间交涉的艰难可见一斑,也透视出两部更多的无奈和疲倦。当然,期间的一个根本问题在于:此时的民国政府正处于军阀混战之中,人事更迭如走马灯一样变换不定,政令基本不出都门,根本无力和无暇解决这一微小税种的征收问题,致使这个夹缝中的变通办法虽然凝聚了不少财政部和外交部人士的汗水和泪水,但仍因政局动荡、国力贫弱而不得其果。
更为不妙的是:在外交、财政两部面临着沉重的外交负担的同时,国内商民的反对之声也日渐高涨。1919年11月15日,该办法甫经公布,上海总商会即发出快邮代电,表示强烈抗议,以“租界内华商无一业不与洋商交接,华洋不能一律,窒碍滋多”为由,坚决反对缴纳印花税,并说“政府以区区印花之收入,授检查权于外人,且由领事馆代用中国政府名义,以所收罚金半助工部局经费,半归国库,与民意适相违反。若经宣布,必起风潮”,“各国现行法令,凡关于捐税之收纳,无论本国与外国商民,皆一体办理,断无如大部现订印花办法之偏苦者。穷其弊之所极,势不至尽驱华商而皆为洋商不止”,因此,要求收回成命,另订妥善办法。③天津总商会、汉口总商会亦有类似电报。11月26日,直隶特派员黄荣良致函外交部,就此事商询处理办法,11月29日国务院也因此而质询外、财两部:“上海各路商界总联合会电称,报载政府近与外交团议定在租界内征收印花税,委托工部局办理,授权外人无异于泰阿倒持,本会全体议决万难承认,报载各节究竟有无其事?”④
财政部针对上海总商会及其它各商会的反映,解释认为:国民有纳税义务,究与洋商有别。检查之权系委托性质,与无关。印花税本极轻微,断无因此而致归洋籍,冒挂洋牌。财政部为慎重起见,特将此案提交国务会议讨论。后经国务会议研究认为:租界内华商仍应照规定贴用印花,至于检查和违章处理问题,可以责成商会和有关部门提出检查办法,违章处理可由公断处执行,无公断处的可由商民自行组合执行机关,互相检查,即由印花税分处会同商会拟具办法,经部认可,再咨外交部取消原定委托租界外国警察检查办法。⑤一种不是办法的办法将租界华人贴用印花的规定又置于更多的困境之中。
1920年2月9日,直隶印花税分处长方政为租界内华人实行贴用印花一事在致津商会函中,对天津商会提出的“现在民国关于外交,正在争回权力之不暇,而政府以此区区印花之收入,授检权于外人”,“租界内之商民更不堪其扰累”等问题进行了解释,并认为“此番因推行租界经大部一再筹议,影响所至,断无中途取消,贻笑外人之理”,希望天津商会顾全大局,予以协助,切实从速办理。①天津商会及各地商会相继制定了具体的推行办法,但在当时极为混乱的政局中,其实施情况并不乐观。
上海总商会对此仍感激愤,于1920年6月29日,再次致电外交部、财政部、农商部:租界贴用印花税,恐滋弊害,授权外人,国体何存?主体何在?“隐患靡穷,商民愤激”,并且金镑骤缩,米价飞腾,险象环生,民不堪命,恳速设法取消。②这是一个有意思的话题,表面上的“授权外人”“国体”等概念的反复使用,虽说是为了保护税法,维护商权和,但这种风尚恰是刚从封建专制脱壳的民国社会的一种急躁情绪在日常政治生活中的反映,其特点与结果往往是追求法制公平的理想在转型时期的社会天平上不断摇摆震荡。从“国家—社会”的“回应与制衡”的角度看,③它体现了民国初年城市精英作为一股新兴的政治力量在政治经济上的参与意识,只不过,在这个“公民社会熹微初露”时代,这种抗争显然是道德义愤遮蔽了历史理性。
《租界内华人实行贴用印花办法》本为平息与列强的争端,历经数年的艰难交涉,好不容易做出的变通办法,也勉强得到了列强的认可,可以说是一个极为苦涩的胜利之果。但由于商会、商人们强烈反对,一致坚持华洋商人一律照贴印花,并且在此后不断呼吁和抵制,致使北京政府时期,印花税非但没能普及到外国商民,租界内华人贴用印花一事也未得到全面施行,这个在多方压力下演奏出的变曲,最终因更多的不和谐音符的存在而未能演奏好,但并未谢幕。
四、结语:税收公平的困境
税收的公平原则是现代税收制度设计的基本原则。但是,印花税在征收过程中所遇到的来自西方列强的阻力,首先就是税收公平原则的严重扭曲:一是国际间,受各种不平等条约的限制,税收有流向列强的趋势;二是人际间,税法不能实行于外国商民,形成了中国商民实际税负大于在华商民的不公平状况;三是由于行政管理权“不我属”,印花税无法推行至租界内,欲在租界内向华人征税须商得租界当局的同意,这就使得同在中国境内,甚至仅有一路之隔,一边居民有缴纳印花税的义务,而另一边居于租界内的华人和外国人,可以不履行纳税义务,而中国政府对此莫奈之何!④税收公平问题一直处于困境之中。
在西方强权的思维逻辑和中国政府对税收现代化的迫切诉求交织中,经外交部、财政部的不断磋商与妥协,最终出台了《租界内华人实行贴用印花办法》。外交部一系列的艰难磋商实际上是中国政府维护税法活动的一次“外交远征”,这其中既蕴含着对税收公平的渴望,也反映了强权背景下的诸多无奈。而在西方强权的话语氛围中,这种急躁不安的外交活动是不可能从根本上“维护利权”的,这个在夹缝里产生的印花税变通之法并没有给中国政府带来相应的税收收入。
作为中职学校的教师,笔者发现大部分学生学习起来费时费力。这和他们的学习能力息息相关。学习能力是人终身发展必须具备的能力之一,是人开发潜在能力的一把钥匙。缺乏学习能力,就等于缺乏竞争力,跟不上突飞猛进的现代社会,所以我们必须重视对学生学习能力的培养。中国有一句话:“授人以鱼,莫若授人以渔。”我们知道,“鱼”就是把钓好的鱼给别人;而“渔”是教会别人打鱼的方法,让他永远都会有鱼吃。所以,课堂教学绝对不是简单重复书本上的知识,而是通过书本知识的学习,让学生获得能持续学习的能力,获得能持续学习的方法。为了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笔者在中职德育课中做了积极的探索,以下是一些具体的做法:
一、动、静结合,提高学生注意力
注意力又称专注力,指人的心理活动指向和集中于某种事物的能力。它是一切活动的基础,一般包括注意的稳定性、注意的广度、注意的分配、注意的转移等几个维度。中职学校学生在注意力方面存在的问题有:上课不专心听讲,易走神,厌学,作业、考试中经常出错,情绪不稳定等。针对这些问题,笔者上课的时候采用了动静结合、交替实施的教学方法,学生的思维围绕本节课的教学内容、教学目标而展开,培养学生的注意力。
例如,道德法律与人生课程的第四课第一节“提高法律意识”中的“我国的法律体系”部分,涉及法律体系、法律部门两个概念,同时涉及我国的主要法律部门等知识点,需要学生理解“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刑法”“程序法”的内涵和外延。如果采用简单的传统的讲授方法,学生的注意力很快会分散,影响教学效果。笔者的做法是:第一环节,要求学生课前准备好笔、纸,课上学生分组协作,用20分钟时间利用手机分组查我国有哪些法律法规,将具体名称写到一张纸上,看哪一组查到的多;第二环节,用10分钟时间,组员分别到别的组取经,也就是听、看别的组查阅到的法律法规名称,再将自己没查到的写到纸上(注明取经);第三环节,分组汇报自查和取经的结果,同时交流查阅资料的方法,分组协作的体会;第四环节,学生阅读教材,初步理解“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刑法”“程序法”的内涵和外延;第五环节,教师带领学生把查阅到的法律法规按上一步的知识进行归类,同时讲解。
在这五个环节的活动中,学生自己查阅资料、阅读教材、听教师讲是培养学生在相对静的状态下的注意力,而取经、汇报等环节是培养学生在动的状态下的注意力,特别是取经活动,不但要注意听、看,还要记。这样动静交替进行,让学生不断接受新的刺激,维持注意力。教师在活动设计中,根据教学内容,不断变换教学方法,不断延长活动时间,延长学生注意力的时间,循序渐进,以达到培养学生注意力的目的。
二、从目的性入手,提高学生观察力
观察力是一种有意识、有目的、有组织的知觉能力,是一种获取外界信息的能力,是进行各种实践活动不可缺少的基本能力。培养观察力是教育教学过程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发展个人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中职学校学生在观察力方面存在的问题有:部分人在观察中通常不能发现事物之间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联系,不能对事物进行有效地比较分类、分析、综合,缺乏对事物的概括性。针对这些问题,笔者上课的时候从目的、方法入手,培养学生观察力。
例如,职业道德与职业指导课程的第三课第一节“职业与企业”中的“企业员工的职业化”部分,涉及职业态度、职业形象的内容。以往利用图片采用简单的讲授方法,学生的教学参与度很低,缺乏启发性,学生很难产生共鸣与认同感。笔者现在的做法是:第一环节,教师按不同班级的专业特点,在课下准备三段反映该专业某一典型工作场景的三段视频,分别录制企业工作人员、刚毕业实习的笔者学校学生、在校生在同一工作内容中体现出的职业态度、职业形象。第二环节,教师在课下根据视频资料和教材内容设计三个问题:评价视频中企业工作人员、毕业生、在校生的职业态度,区别是什么;描述视频中企业工作人员、毕业生、在校生的职业形象,区别是什么;总结良好的职业态度、职业形象的特征有哪些(用表格)。第三个环节,要求学生预习教材,并用表格总结良好的职业态度、职业形象的特征有哪些。第四个环节,教师在课堂上播放视频,同时要求思考三个问题。第五个环节,学生根据自己的观察,回答前两个问题,要说明视频中的具体做法,细致描述,要求每人发言,并分组填写教师分发的纸张,然后分组展示良好的职业态度、职业形象的特征,教师与学生共同评议每组的总结(准确性、全面性、用词等)。
在以上五个环节中,教师准备的视频资料贴近学生的专业,容易引发学生的观察兴趣;事先设定观察的题目,体现了对学生观察目的性的培养;让学生按职业态度、职业形象的特征去观察,体现了对学生观察条理性的培养;让学生分析企业工作人员、毕业生、在校生在同一典型工作场景的区别,体现了对学生观察理解性的培养;根据视频和教材的内容用表格总结良好的职业态度、职业形象的特征,体现了对学生观察精确性的培养。笔者把观察力的各种品质结合起来,从观察目的性入手,按照预定的目标让学生获得系统的、理解的、深刻的、真实可靠的感性认识,从而掌握知识。
三、引入思维导图,提高学生记忆力
记忆是人脑对经历过的事物的反映,它分为“记”和“忆”两个过程。
记,就是识记和保持过程;忆,就是回忆或再认识的过程。“记忆力”是人脑对信息的识记――保持――回忆和再认的能力。记忆,是学习的重要环节,是巩固知识的重要手段。中职学校学生在记忆力方面存在的问题是:主观上不愿意背知识,认为学习是为了应付考试,能不能记忆无所谓;客观上缺乏科学记忆的方法,大部分只会死记硬背,所以对记忆知识没有兴趣。针对以上问题,笔者在上课时会根据课程内容的特点,以选择适合的科学记忆方法为重点,培养学生记忆力。
例如,经济与政治常识课程的第二课第三节“理解税收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中的“依法纳税是公民的基本义务”部分,涉及税收的立法和政策制定、税收的征管、税收的基本特征、税收的种类、纳税人与负税人、违反税法的现象、纳税人的权利等内容。以往只是教师结合案例简单讲授,学生很快就忘了。笔者现在的做法是:第一环节,根据班级人数,将此部分知识分为若干模块,将学生分组;第二个环节,每组布置不同的模块任务,要求学生按模块内容查阅资料,寻找与本模块内容相关的、与本行业相关的案例,制作PPT,准备讲解,同时组内商讨如何记住讲解的内容;第三个环节,课上学生按组讲解,分享记忆方法,教师评价;第四个环节,根据中职学校学生形象思维能力比较强的特点,教师指导、学生按组将本次课的全部内容画成“思维导图”,在全班展示。
在以上四个环节中,学生自己准备讲解内容本身就有助于记忆,教师可以让负责讲解的同学谈体会。让每组的同学分享记忆方法,学生可以谈很多,联想法、理解记忆法、编成顺口溜、写成歌词等等。教师可以把这些具体的方法进行归纳,提升理论高度,让学生之间有互相交流的机会,提高对科学记忆的兴趣。思维导图是一种图形化的思维记忆方法,可以很好训练记忆、归纳能力。画思维导图充分利用了学生的思维特点,教会了学生记忆的方法,激发联想与创意,形成系统的学习和思维的习惯。
四、运用哲学思想,提高学生理解力
理解力是对某个事物或事情的认识、认知、转变过程的能力。理解力是衡量学习效益的重要指标。中学生在理解力方面存在的问题有:探究能力有待提高,缺乏辩证的、整体性的思考问题、分析事物的意识,有时不能正确把握现象和本质、局部和全局、当前和长远、重点和非重点的关系。针对以上问题,笔者在课上以全面认识事物为基础,培养学生理解力。
例如,经济与政治常识课程的第三课第二节“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中涉及“我国经济发展的重大成就”与“经济发展中面临的新挑战”的内容,学生总是反映,教材中的数据、经济学名词很难懂,更谈不上全面理解我国的经济形势,所以笔者做了更改。第一环节,教师设计六个任务:查阅资料,回答一般从哪些方面分析一个国家的经济形势(现状);查阅教材中不懂的词汇;结合实例解释教材中“我国经济发展的重大成就”的七个方面;结合实例解释教材中“经济发展中面临的新挑战”的五个问题;如何理解我国经济“大而不强”;分析自己所在专业的所属行业,哪个环节容易造成环境污染,如何避免?第二个环节,课堂上教师以主持人的身份,引导学生讨论以上六个问题。第三个环节,教师与学生共同总结分析事物的方法,结合课程内容提示学生如何发展、全面、系统、普遍联系地看待事物。
以上三个环节中,教师设定的第一个问题很重要。“一般从哪些方面分析一个国家的经济形势(现状)”,这个问题是在教会学生要弄清事物的意义,把握事物的结构层次,理解事物本质特征和内部联系;结合实例解释教材中的问题,是避免因教材中的数据难懂,学生失去理解问题的兴趣。学生结合具体的实例解释,客观分析优势与问题,可以从两个角度全面理解我国现有的经济形势。最后是选取两个学生比较感兴趣的、与专业相关的问题,让学生更加深入理解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新挑战。这样层层递进,让学生学会整体思考、学会洞察问题、学会类比、学会解释,从而提高理解力。
五、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切入点,提高学生思维力
思维力也叫思考力,是人脑对客观事物间接的、概括的反映能力。每个人的学习、工作和生活都离不开思维力。中职学校的学生在思维力方面存在的问题是:大多数人因为受到中考失利的打击,在学习理论知识方面不愿意去主动的思考,对抽象的知识缺乏学习兴趣。针对以上问题,笔者在课上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切入点,提高学生思维力。
例如,道德法律与人生课程的第二课第二节“学会和谐交往”中涉及人际交往的作用、人际交往的原则、人际交往的方法、克服人际交往的障碍、学校内的人际交往、家庭内的人际交往等内容。如果按正常的顺序讲解,学生会认为太枯燥,笔者进行了改变。第一环节,教师重新整合教材内容。因为本部分内容的教学任务是要求在一年级完成的,学生刚刚入学,所以对新的环境要有一段适应期,如果这一阶段人际关系处理不好,会产生很多矛盾,所以,笔者把“学校内的人际关系”作为切入点,引导学生思考问题,学习本部分知识。第二个环节,课堂上,教师打破常规的提问方式,采用头脑风暴法,让学生列举入学后个人或他人遇到的人际关系问题(可以描述具体的事)以及同学们的解决方法。教师用电脑记录,同时和学生一起按人际关系的种类进行分类。第三个环节,教师引导学生按教材中“人际交往的原则、方法、克服人际交往障碍的方法”的内容,分析同学们解决问题的方式是否妥当,如果欠妥,制定正确的解决方案。第四个环节,用同样的方法讨论家庭内的人际交往问题,但要提示学生,家庭内的人际交往的特殊性决定了解决方法的特殊性。
以上四个环节中,教师重新整合教材的内容,把“学校内的人际关系”作为切入点,以解决学生的实际生活问题为目的,抓住了学生思考问题的兴趣点。采用头脑风暴法,是增加学生针对同一类问题的信息量,扩大思维的空间。分类、按照教材内容进行分析、讨论,是让学生把握思维的方向和着力点,避免出现精力分散的现象。用同样的方法分析家庭内的人际交往,是让学生认识事物的共性与个性的关系,锻炼他们的概括和迁移能力,善于运用规律,触类旁通,从而提高思维力。
总之,在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的教学中,教师要善于利用教材,结合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以激发学生学习兴趣为基础,把主动权交给学生,以期达到培养学生整体学习能力的目的。
参考文献:
[1]田雷.道德法律与人生[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4.
[2]庄永敏.经济与政治常识[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4.
关键词:微课程循环教学 有效资源
作者简介:陆芸,女,扬州大学附属中学,中学高级教师。
在这技术日新月异、社会高速发展的时代,不断地有新事物产生。人们之间沟通信息的渠道也从手机短信,经历了飞信、QQ和微信的三次变化。这些新事物的出现,影响着人们学习生活的多个领域,教育也不例外。课堂教学设备也从开始的挂图(包括小黑板),到幻灯片再到计算机辅助课堂教学的课件,以及各种多媒体资源等。人们研究课堂的视角也从课内教学移向课前的预习和课后的复习。微课的出现,加速了这种研究的进程,也促使人们进一步对现在的课堂教学模式和学生的学习方式进行思考,作为一线教师的我们应在技术与教学之间寻找最大的交集。
一、新课程理念指导下的循环教学模式
1.新课程理念要求我们进行教学模式改革。在“以人为本”核心理念的指导下,如何“提升质量抓教改,有效教学重课堂”,全面提升课堂教学有效性成为所有学校和广大教师的共同追求。新一轮课程改革以来,随着探究性教学在课堂教学中的应用,众多的教学模式也应运而生,有些已在全国产生较大的影响,如杜郎口中学的“三三六”自主学习模式、洋思中学“先学后教当堂训练”模式、昌乐二中“271”模式、兖州一中的“循环大课堂”教学模式等。这些模式的最大特点就是:教学的过程是学生在教师的启发诱导下自主学习和合作学习的过程,是学生自由表达、质疑、探究、讨论并解决实际问题的和谐而有效的教学过程。这些教学模式相信学生、依靠学生、解放学生,更是发展了学生。
近年来,我校在新课程理念和江苏省“减负增效,规范办学,推进素质教育”思想的指导下,重视教师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的更新,引领教师将研究重心转移到课堂教学,转移到学生学习,突出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努力追求课堂的优质高效。在借鉴先进地区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建立了导、学、展、评、练的循环教学模式,即:课前学生自主预习——课上学生分组讨论——课堂合作探究——拓展延伸——教师精讲答疑——课后练习(操作流程见右图)。我校的课堂教学模式为之一变,课堂教学质量也逐步提升。
然而,我们在教学模式改革过程中也产生了新的困惑。通过几年的教学实践,应该说循环教学模式充分调动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挖掘了学生学习的潜能,无论是学生的学习态度、学习兴趣,还是学习的品质,都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真正实现了让学生成为学习的主人,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奠定基础。但在具体实践和调试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存在两个明显问题:一是有些学生注重讨论和展示,忽视听;有些学生只愿听,不愿意参与合作与探究,对知识的接受不求甚解,致使基础知识的学习和掌握不够牢固。二是有些学生因为能力的差异无法参与讨论、合作和探究,逐渐被边缘化,随着时间的推移,与其他同学的差距也越来越大。反思原因,主要有:不同的学生,预习效果肯定是有差异的,我们很难用同一尺度去要求不同学生;而课前学生自主预习又是循环教学的前提和基础,没有预习质量的保证,整个教学质量就很难得到保证。采用什么方法,既能克服学生之间的个体差异,又能保证预习的质量,成为我们课改路上的最大困惑。
应该说,没有教育的信息化,就不可能有教育的现代化,教育信息化是国家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战略重点,是教育理念和教学模式的深刻革命,也是教育改革发展不可或缺的支撑和推动力。“可汗学院”利用视频技术改革传统教学手段,引发“翻转课堂”教学模式,也为我国的教学改革打开了一扇门,增添了一个新的视角。以前我们在实施循环教学的过程中,留给学生的预习资源不够丰富,只是单一的纸质导学案,无法保证学生的预习质量,尤其很难满足本来基础较差学生的预习需求。较早引用微课程的胡铁生老师认为,微课程其雏形是视频课例片段,随着网络与多媒体技术的发展,时代赋予了其新的含义与特点。一般微课是指按照新课程标准及教学实践要求,以教学视频为主要载体,反映教师在课堂教学过程中针对某个知识点或教学环节而开展教与学活动的各种教学资源的有机组合。因此,只要我们进行必要的微课程资源开发,就能顺利解决我们在实施循环教学过程中遇到的困惑,提高教学的有效性。
二、微课程对循环教学的有效支撑
1.微课程使循环教学成为可能。我校的“循环教学”是通过导学案将学习前置、问题前置,课堂则成了展示交流、纠错落实、点拨提升、开放拓展、示范引领的舞台。这种课堂模式改变了传统课堂学习知识在课内、内化知识在课外的格局,重新构建成学习知识在课外、内化知识在课内的新局面。因此,课外的自主学习与课内的师生互动对学生的学习而言,都变得十分重要,作为循环教学起始阶段的课前预习环节,更显得格外重要,学生自主预习的质量,将直接影响整个学习过程的质量。课前学生在导学案的引导下,进行自主学习,这是一个初步学习、产生疑问的过程,也是为课内的展示讨论做准备工作的过程。新课的知识内容总是或多或少地与旧知识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因此我们尽可能引导学生做到以旧引新,由此及彼,学会温故而知新,学会运用已有知识解决遇到的新问题。学生课前有效预习有利于他们发现、温习,甚至弥补与新课内容相关的知识,这是对已有知识的复习再掌握的过程。不仅如此,学生在预习过程中,或多或少会遇到一些难点,发现一些问题,这种在探索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必然会激发他们主动学习的热情,增强自主学习的主动性。正如苏格拉底所说:教育不是灌输,而是点燃。因此点燃学生学习上的激情,比直接传输知识给学生更重要。
在我们实践过程中,大部分学生的热情的确被激发起来,课内主动展示交流,积极讨论发问,相互分工合作,已逐步形成学生主动、师生互动、思维灵动的课堂氛围。但不可回避的事实是,少部分学生逐渐沦为“看客”、“听众”,甚至“独行者”,本是课内内化知识的过程似乎与他们无关。分析原因,问题出在课前预习环节,教师提供的预习资源不足,导致他们预习质量不高,有些难度较大的内容他们甚至无法预习,这些失败的经历使他们逐渐丧失预习的热情与动力。例如《经济生活》中价值规律的知识,包含商品价值量和劳动生产率、劳动时间的八种关系、商品的供给与需求和价格之间相互影响的关系,这部分内容尽管教材着墨不多,但它是理解市场价格运动的一个重要理论,是教学的重难点。学生课前预习时如果没有形象直观的感受,不去进行一些社会调查,仅仅靠阅读课本上的概念和原理,是无法真正理解这部分知识的,这样一来导学案中的预习作业也就完成不了,时间一长学生必会对之乏味。课堂模式的变革本是追求教学效益的最大化,这种现象的出现与我们的初衷背道而驰。如何开发更多预习资源,进一步提高预习质量,就成了我校教师经常讨论的话题。微课程的出现,给了我们希望,使我校循环教学的实施有了新的转机。微课程时间短,一般5-10分钟,符合高中生注意力高度集中的时间较短这一心理特点,学生易于接受;微课程以视频的形式出现,集文字、图像、声音、动画等于一体,学生乐于接受;微课程聚焦某个知识点,集中一个小问题,展示精彩教学活动全过程,学生急于接受。因此教师只要将授课内容分解成若干个小问题,分别做成微视频,与导学案一起提供给学生,学生根据自身的需要选择性地收看。这些视频资源的补充,在提高预习质量的同时,能够做到学习知识在课外,从而赋予循环教学新的生命。
2.微课程使循环教学更加有效。微课程所讲授的内容呈点状、碎片化,这些知识点,可以是教材解读、题型精讲、考点归纳,也可以是方法传授、教学经验等技能方面的知识讲解和展示。微课程采取的是视频形式,而视频对于学习者而言,可以有一个自定进度的学习,即按照自己的计划、节奏进行学习,视频可以暂停、倒退、重播、快进,有利于根据个人情况完成学习,尤其有利于基础相对差一些学生完成相应的学习任务,提高他们的积极性。微课程的出现,使得教与学可以不受时间、空间和地点条件的限制,知识获取渠道灵活与多样化,更适合学习者个性化、深度学习的需求。
导、学、展、评、练的循环教学模式要求学生在课前充分的自主预习的前提下,课堂上学生分组讨论、合作、探究、研习、拓展延伸、教师精讲点拨答疑。有了微课程以后,教师与学生在课堂上师生面对面交流和完成作业,既可以进行一对一的交流,也可以就相同的问题统一进行讲解或演示、探究、争论。教师在学生看完课前教学视频后,在学生基本了解知识的基础上,可以进一步与学生沟通、交流、探究、点拨,由此促进学生理解、吸收课堂内容,且能在解决学生的困惑时,让学生更深入理解、掌握教学内容。作为一种新的教学模式,我们发现微课程使学生在时间和空间上得到了极大释放,学生获得了充分的自主权,能根据自身情况来安排和控制自己的学习,课堂成了学生展示、报告学习成果的场所,成了学生发表观点的乐园。增加了学习中的互动后,学生会自发形成自己的协作学习小组,彼此帮助,相互学习和借鉴,教师不再是知识的唯一传播者。换言之,教师不再是讲台上的“圣人”,而只是学生学习的教练与导演,学生才是运动员与演员。微课程是一种让所有学生都积极参与课堂学习、让所有学生都能得到个性化教育的方式,体现了循环教学相信学生、依靠学生、解放学生、发展学生的指导思想。因此,微课程是循环教学模式的一种有效资源,使得循环教学的效果更优化。
“循环教学”重在师生互动以学为主,使学生成为学习的主体;它注重先学后教,先学后交(交流),培养学生主动参与、善于质疑,学会学习;而微课程可以突破时空,方便自主,私人定制,按需学习。将微课程引入循环教学,无疑是先进技术与先进理念的强强联合,必然造就高质量的教学效果。
三、微课程教学实践案例
循环教学中引入微课程之后,我校积极进行微课程资源开发,精心设计拍摄微视频。下面以《经济生活》第九课“税收及其种类”新授课为例,谈谈笔者如何发挥微课程在循环教学中的作用。本节课内容较为抽象,我在采用循环教学过程中遵循学生的认知规律和基础实际,按照《课程标准》从情景导入到情景分析再到情景回归的教材思路来设计本节课,在教法上主要采用情景教学法,以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在交流合作展示环节中,主要采用自主学习、小组合作的探究学习法,以提高学生多方面的综合素质。
首先,我将学生感兴趣的重大的社会热点和学生熟悉的身边事件,结合课本知识制作成微视频,为抽象知识的学习创设情境,拉近书本知识与学生生活的距离,激发学生的求知欲,调动学生参与的主动性,充分发挥他们的主体作用。课前先让学生分组搜集微课程资源,如扬州城近年来发生变化的相关图片、视频或文字材料,教师将这些丰富材料筛选甄别,做到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然后制成PPT,并按内容录制成包含古今文明交相辉映的扬城、中华税收漫谈、小小工资条和了解“营改增”为主题的四个微视频。这样整节课就以扬州城的变化为明线,以工资条为暗线将内容贯穿始终。微视频中包含古代扬州的繁华和现代扬州发生的翻天覆盖的变化,预留了有关概括反映古代扬州繁华诗句的探究问题;并通过视频情境进行新课导人和合作探究题的设计:由扬州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人居环境的改善来探究“财政的巨大作用”,激发学生去探索“税收”的世界;由中华税收漫谈之税收史画视频来探究“税收”的起源和含义;由问卷调查和父母的工资条来探究“税收”的三个基本特征和个人所得税的知识;由营改增的社会热点来探究有关增值税的知识。这样一下子抓住了学生的兴奋点,通过创建的视频让学生从感兴趣的时事热点、熟悉的身边事、学生自身的行为开始切身感受体会税收的作用与意义,既找准了学生的兴奋点,又引起了学生的共鸣,从而激发学生的兴趣并在潜移默化中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这样的微视频学生喜欢看,其兴趣一旦得到激发,必然提高学生课前预习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