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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贸易交货方式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10 15:3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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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贸易交货方式

篇1

在我国的出口贸易实践中,最常用的贸易术语有FOB、CIF 、CFR。选用不同的贸易术语,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各有不同。究竟使用哪种贸易术语对出口更为有利,并不能一言以蔽之,每个出口企业都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外进口商的信誉状况来慎重选择。但是,近些年来在出口贸易中由于使用FOB贸易术语,而使出口企业蒙受损失的案例略有上升的趋势,在此有必要论述一下在出口时使用FOB贸易术语的弊端,以向广大的出口企业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与借鉴。贸易术语选择得恰当与否,将会对贸易双方当事人产生极大的影响,因为它关系到贸易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一、FOB贸易术语的本质

FOB贸易术语原意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英文为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of shipment), 是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义务。买方从该时起承担有关货物的一切风险及费用。在FOB贸易术语项下买卖双方各自应承担的主要责任、风险和费用概括如下:

卖方必须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单证;自付费用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货物出口手续,缴纳出口税费;并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和费用。

买方必须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交货凭证;自付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并办理进口手续;自费租船订舱并将船名、交货港口及时间,及时地通知卖方;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和费用。

FOB贸易术语的使用有着悠久的历史,它的产生距今约有180余年之久。它仅适用于以船舷作为风险分界线的海上运输及内河运输方式。近年来,随着国际运输业的蓬勃发展,集装箱运输和多式联运方式已成为国际贸易运输的主流,FOB贸易术语已不适应现代的运输方式。为此国际商会(ICC)反复强调如果当事人不打算将货物越过船舷交付,应使用FCA术语。尽管如此,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的贸易商,仍然执著地使用FOB贸易术语,可见FOB贸易术语在实物界人士心目中根深蒂固的程度。

FOB本质上是在装运港船上实际交货的一种贸易术语,其结汇时间本应该是以交货付款为原则。但在国际贸易中由于买卖双方相距甚远,难于完成在卖方交货的同时买方支付货款的“实际付”操作,更多的是通过运输单据进行“象征付”,即卖方将包括海运提单在内的运输单据通过银行交到买方时,买方相应地对其付款赎单。在实际业务中,FOB贸易术语项下也常常采用这种信用证支付方式。

出口贸易采用FOB贸易术语时,由于买方负责租船订舱,使得卖方不能有效地控制象征货物的运输提单,这便给卖方留下了风险隐患。

二、出口贸易中使用FOB贸易术语的风险类型

1.卖方面临市场行情风险

在国际贸易中,一单出口业务一经签订,直到履行完毕,不仅要经过许许多多的操作环节,还要受市场行情变化因素的影响。买卖双方如有一方不恪守信誉,就会给对方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出口时采用FOB贸易术语,卖方更容易受市场行情的左右。现举一实例说明。

2002年江西T进出口公司向韩国Y公司出口3000匹手工夏布,以每匹FOB深圳28美金价签订,交货期为4月15日之前,付款条件为即期信用证。卖方在4月10日把货物运至深圳的笋岗仓库,等候买方的装船通知。可是临近装运期,买方却迟迟不来装运通知,卖方多次致电催促,但直至信用证装运有效期逾期,买方也无任何反应。据了解由于当时韩国市场行情不好,此商品价格一落千丈,买方便打了退堂鼓。因为夏布是季节性较强的商品,卖方唯恐积压,迫不得已地将货物降价转售他人,使其蒙受了不小的经济损失。

从此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租船订舱的装运主动权掌握在买方手中,一旦市场行情有变化,买方就可以种种理由拖迟装运,直至信用证过期,有的甚至反过来逼迫卖方降价出售。当然这种情况纯属买方违约,根据合同可以向买方索赔,但此类买方本身就无信誉可言,即使要向他们索赔,通过友好协商大多是无济于事的,只有通过国际法律机构来解决。但是,我国一般的贸易公司觉得打索赔官司即费人力又费物力,大部分只好自认倒霉。

2.卖方面临无法结汇风险

采用FOB出口时,由于买方负责签订运输合同,所以往往要求在提单的托运人栏里,注明买方的名头,这种情况如果是在买方付清货款的条件下未尝不可。但如前所述,国际贸易很难实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实际交货”方式,只有通过递交代表货物物权的包括海运提单在内的运输单据,完成“象征货”。如果在提单的托运人栏里,注明买方的名头,那么在整个提单中找不到卖方与货物有任何关系。这样的提单一旦签发,卖方的风险之大不言而喻。

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卖方不能接受提单的托运人栏里,注明买方名头的要求。卖方持有此类提单去结汇,要承担巨大的风险。要求在提单的托运人栏里打上自己名头的买方本身不值得信赖,带有这种条款的合同及信用证不能接受。

3.卖方面临欺诈风险

采用FOB出口时,由买方指定的船务公司或其的资信状况良好与否,直接影响着卖方的利益。近年来大量采用FOB出口的合同,买方往往不指定船务公司接货,而是指定境外货代公司在装运港接货。一些境外货代公司在国内设立办事处,不仅不具备实际装运能力,有些甚至根本未经注册。此类货代公司为了赚取费,根本不恪守海上运输法规以及履行承运人的职责,这样就给不法买方以可乘之机。

当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所指定的货代时,货代签发给卖方的运输单据是货代提单(HOUSE B/L),这种货代提单并不具备海运提单“物权凭证”的性质;由于货代公司没有实际运输货物的能力,而为了运输货物,只能再与具有运输能力的船务公司签订实际的运输合同,此时货代所获得的这张单据才是真正的海运提单。按理说,货代应把此提单交给卖方,但是有些货代并不按规则操作。这样,在运输一笔货物时,就会产生两套运输提单。买方委托此类船代,目的就是为了从船代手中套取货物的提单。买方在开立信用证时,又往往增加一些苛刻条款,使得卖方制单时稍有不慎便无法结汇。卖方虽然掌握货代提单,但由于货代提单并不具备海运提单“物权凭证”的性质,这样实际上已经货款两空。事发后,当卖方追究货代责任时,往往已是人去楼空。因此,以FOB出口时,为防范此类情况的发生,卖方应坚决杜绝接受货代提单,以确保货款的安全回拢。

4.卖方面临货船衔接不顺风险

在出口货物时,船舶经常会受台风等天气状况的影响,而不能如期到港。当买方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临近,而买方所指定的船舶又未如期到港时,卖方要承担货物在启运港的仓储费以及在此期间货物灭失损坏的风险,直到货物上船为止。如果船舶能在信用证装运有效期内到达还算万幸,假如船舶逾期到达,那么卖方不仅要与买方磋商修改信用证装期及有效期等事宜,而且还要承担更长一段时间的货物在启运港的仓储费,以及在此期间货物灭失损坏的风险。这样会大大地影响卖方的资金周转,在市场行情不佳时,还有可能造成货物的积压。

在出口贸易中使用FOB贸易术语的弊端,不仅限于上述四种,在此不一一枚举。出口贸易中应尽量避免使用FOB贸易术语。

三、出口贸易中使用FOB贸易术语的风险防范

篇2

案例

2000年9月,我国某内陆进出口公司向新加坡出口30吨香料,共1200箱,对外报价为2500美元/吨FOB湛江,总价值75000美元,采用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9月26日之前,装运方式为货物集装箱装运。该公司在湛江设有办事处,为及时装船,9月上旬时便已将货物运至湛江,由其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湛江存仓后的第二天午夜,仓库突然着火,1200箱香料全部被焚。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要求尽快补发30吨香料。但该公司货源不济,只能要求新加坡商人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15天。新加坡商人回电同意延期,但要求货价降低5%,否则不但不予延长期限,还将索赔。最后该进出口公司只好同意降价,蒙受货价、利息等方面的损失。

解析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发现,出口业务中卖方采用FOB术语时,要承担以下风险:

风险转移严重滞后于货物实际控制权转移。

卖方向承运人交付货物后,虽已完成运输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却并不意味着已经完成贸易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卖方仍要为货物越过船舷前的一切风险和损失向买方承担责任。实际上,在货物交由承运人掌管后,作为托运人的卖方已经丧失了对货物的实际控制权,承运人对货物的保管、配载、装运等均为自行操作,托运人只是进行监督。让卖方在已丧失实际控制权的情况下继续对货物承担责任和风险,对卖方而言非常不利。

内陆出口方无法在当地交单结汇。

FOB术语仅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根据《INCOTERMS 2000》(《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FOB术语条件下卖方可提交提单,不可转让海运单或内河运输单据。这样的条件在沿海地区易于得到满足,不会耽误结汇。但内地出口贸易业务中往往是卖方先进行陆运运输,这一阶段承运人会签发陆运单或陆海联运提单而不是FOB条件要求的运输单据,此时因货物尚未装船,卖方无法拿到提单,也无法办理交单议付事宜。只有当货物运至装运港并完成实际装船后,卖方才能拿到“已装船”提单,或是在联运提单上得到“已装船”的批注,此时才能结汇。可见,FOB对单据的限制会直接影响到卖方向银行交单结汇的时间,从而对卖方的资金周转形成影响,增加了其利息负担。如果可凭承运人内地接货后签发的单据进行结汇,就可以避免卖方的货价损失和利息损失。

内陆地区使用FOB术语还会增加额外的运输成本。

FOB术语价格的构成一般包括商品成本(生产成本或采购成本)、国内总费用和预期利润。尽管从装运港到目的港这一路段的运费是由买方承担,但从内陆地区到装运港装船之前的运输成本须由卖方支付。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FOB术语在内陆地区的出口贸易中并不适用。事实上,对于更多采用陆海联运或陆运出口的内陆地区来说,FCA比FOB更合适。

FCA的英文全称是Free Carrier,即货交承运人,指的是卖方在指定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当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掌管并办理完出口通关手续时,就算履行了其交货义务。FCA贸易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为使FCA术语便于使用,《INCOTERMS 2000》还对“承运人”的含义作了解释。“承运人”是指在运输合同中通过铁路、公路、空运、海运、内河运输或上述运输的联合运输方式承担履行合同运输或承担办理运输业务的任何人。可见,FCA术语适用范围很广,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的作用也将越来越大。

采用FCA的具体益处如下:

FCA适用的运输方式比FOB更灵活,也更适合内陆地区出口。

FOB只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FCA却适合任何运输方式。内陆地区出口时采用的运输方式有多种形式,例如出口到美国或东南亚地区的产品一般采用陆海联运,出口到欧洲地区的产品一般采用陆运,如果采用FCA,能够避免很多不便。因此在选用贸易术语时,出口公司要对地理位置多加考虑,以选择最适当、最有利的运输方式和贸易术语。

采用FCA术语时,卖方风险与货物的实际控制权同步转移。

FOB术语下,卖方是在装运港交货,买卖双方是以船舷为界划分风险,在货物越过船舷之前,无论货物处于哪方的实际处置之下,卖方都要向买方承担货损以及其他方面的责任。FCA术语下的责任划分界限比较灵活,是由双方约定的,既可以是港口,也可以是内陆地区。但无论是在哪里,卖方的责任都以货交承运人处置时为止,也就是说,卖方只要将货物安全移交给承运人,即视为完成其销售合同和运输合同项下的交货任务,此后货物发生的一切损失均与卖方无关。

篇3

    一、化工品进出口贸易特点

    (一)化工品贸易形势良好,进出口高速增长

    化工品贸易快速增长,2003年进入新世纪以来发展最好的年份,之后逐年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

    (二)化工品进口额远远高于出口额,保持贸易逆差

    化工进口规模继续扩大,进口数量增长是引起进口进口贸易用汇增加的主要原因。化工品出口额仍靠数量拉动,使得占半数以上化工产品的进口数量增加,同时一部分化工品进口价格下降,减少进口用汇,两相抵消,实际进口用汇净增长,进口产品仍集中在高分子聚合物和有机化工原料上,这部分产品仍不能满足国内需求,需大力发展。

    (三)国有企业在化工品贸易中仍占主导地位

    在化工品进出口贸易中,国有企业一直是最重要的力量,其出口额与进口额都占总额的一半,三资企业是进出口贸易的另一个主要力量,比重仅次于国有企业。从发展速度看,私人企业化工贸易增速成倍增长,独占鳌头,在出口方面,集体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增速高于国有企业,进口方面,国有企业增长速度居第二位。但目前化工品的进出口额的增长仍主要依靠国有企业推动。

    (四)一般贸易和进料加工贸易是化工品进出口的主要贸易方式

    一般贸易的进出口额占总贸易额的60%左右,进料加工贸易进出口额占总贸易额的30%左右,一般贸易进出口总额增长快于进料加工贸易增长速度。

    二、化工品进口业务的风险管理现状

    我国贸易自改革开放到二十一世纪以来,产生了巨大的发展,风险因素也在这一过程中增多。贸易企业化工品出口业务风险管理的行业现状呈现除了四种特征:第一,贸易经营企业数量大,情况多变。其中国有大中企业、私营企业、集体所有制等不同经营模式企业,无法在管理上统一。第二,外贸行业风险管理没有专业机构做出规范和管理,我国的政府管理部门在贸易中的工作重点都投放在贸易发展上,疏于风险管理问题,一直都没有法规、意见做出明确规范。第三,现阶段贸易企业的分析、控制、管理还都是由企业自身完成的,不同企业对于风险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同,运用的方式也不同,虽有针对性但缺乏统一规范。第四,风险管理的措施主观性较大,科学性较低。在大部分的贸易企业中风险管理的部门、人员等都没有形成专业化,在进出口贸易业务时,企业对于风险管理的防范、规避、转嫁、管理上就存在较大的主观和随意性,规则和制度不能够统一。

    三、化工品进口贸易主要风险类型

    我国全球化经济不断发展,外贸企业贸易业务不断扩大,经营模式主要由合资经营、对外投资等组成,外贸企业就面临许多国际市场上的风险。在化工品进口贸易中风险主要有五种:1、由于外方违约造成的信用风险,国际贸易双方处在两个国家中,交易中交货与付款就不能同时进行,贸易中就会出现与实际不符的情况,造成信用风险。2、卖方供货不及时、无货等情况造成市场风险,贸易环境对交易的限制,卖方由于种种原因延迟或不交货,就会给国内的企业造成损失。3、卖方与用户串通欺骗商造成经营风险,外贸企业在没进行资质审查时就进行交易,通常第一单贸易都很顺利,建立了信用之后就会进行骗取,然后逃跑。给贸易企业带来风险,近年来时常发生。4、在贸易中多种付款方式带来的商业信用风险,在国际贸易中付款方式一般为即期、远期、托收、信用证、预付、后附等多种形式,每种方式都存在风险。5、作为化工品来说,其自身的易燃易爆属性限定了其运输当中的风险性,同时也加大了仓储的风险性。

    四、化工品进口业务风险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大多数的外贸企业化工品进口中风险管理不符合规范,每年的经济损失都十分严重,我国企业在进出口贸易中风险管理存在以下问题:

    1、合同签订时,条款不清晰明确,给履行时带来隐患。国际贸易中遵循的通则,在实际的贸易中不同国家的贸易买卖合同就会出现差异,矛盾主要是各国法律及对合同争端解决机制等问题。贸易中我国企业对外国法律体系不熟悉使得合同纠纷解决带来了风险。

    2、进口贸易中另外两方的资信调查不清晰,将会增大信用风险。进口企业不但与外国的客户贸易进行国际买卖合同的签订,还同国内企业签销售合同,明确两家企业的资信情况就十分重要,然而外国的中小企业调查就十分困难。

    3、国际市场的多变,化工品市场行情情况的把握就相对困难。自2008年石油化工品价格大起大落,即使资深专业人士也无法准确判断。判断时不仅要了解化工品本身,还有对整个产业链及有关因素有一个宏观的认识。

    4、在运输物流中控制有限,使得产品在运输中出现灭失风险。贸易中流通环节是十分重要的,这个过程中风险较多,不好控制。流通中的准备货源、确认货物发货情况、货物运送接收、整理储藏这些环节直接关系到合同的执行。当下外贸企业为了减少损失或保险转嫁,通常情况下会严格控制进口贸易当中的风险因素,做好对其流程当中的全方面控制,防备其在输送过程当中因认为火天灾等种种原因所造成的损失。

    5、缺乏对货控制权,经常在货权转移的过程当中发生风险。在现有的进出口贸易当中,货物的所属全,也就是货权是非常重要的事项,所以这一问题也是进出口贸易当中最为常见的问题。通常情况下,掌握货权的一方在进出口贸易当中占主动权的比重值较大,掌握好了货权,就可以在通常贸易当中无限的缩小风险。一般来说,为了保障货权的主动权以及进出口贸易的主动性,国际间的贸易网来通常会采取款到发货这一原则,而并非是通常情况下的货到付款,这就牢牢把握住了控制权利,为企业的正常运行提供了有利的资金保障。

    6、报关、商检这些规定的检查也会造成一定的风险问题。当进出口贸易成功抵达货港后,就面临着申报以及规定商检等必要流程。这时管理方如果申报不及时,就会造成货物停滞、违规处罚、附加货物港口管理费用等一系列的问题,不仅耽误了货物出港运输的时间,也造成了一定的现金损失。

    7、在国际贸易当中,并非仅仅在细微处造成贸易风险,有时一些大的宏观控制环节也经常会出现风险,比如反倾销与汇率问题等。由于国际之间的贸易往来是国与国的交易,这时就会出现货币兑换的问题,而货币兑换往往会伴随着汇率风险。我国的贸易一般面对非欧洲国家时,一般采取的策略是美元报价,面对欧洲时则直接采用欧元报价,但在外币兑换的过程当中,常常由于拖沓、繁琐,经常会造成“等待”风险,即外汇结算值的变化。这一风险随着近期来人民币的不稳定增长,显得越发严重。

    8、不可逆因素带来的风险,防范这一风险的最为有效途径就是产品货物投保。

    五、应对化工品进口业务中各类风险的管理方法

    对于上述化工品进口业务中的风险问题,基本可以通过以下五种方法进行较为有效的管理:

    (一)建立公司专职风险管理的决策和管理机构

    应挑选进出口业务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管理人员组建专职风险管理机构。该机构应纳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范畴,并尽可能地提高该机构的专业化程度,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准确度。

    (二)实施客户资信调查制度,建立客户档案,进行有效的客户管理

    特别是较大数额的贸易项目,在动态的资信调查的前提下,还要考虑采用保险、担保甚至是国际保理等手段,将风险转移或分散。特别在化工品进口业务中,当外经贸企业使用自己的授信额度开立信用证时,要注意以下几点:1、用户部分保证金必须到账。2、其余部分货款在信用证到期前几个工作日内必须到账。3、如用户逾期付款,外经贸企业对货物应有处置权。4、如是远期信用证,则必须是担保提货或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三)建立详细的用户来款台账制度

    在财务早已经电算化的今天,为化工品进口用户建立用户来款台账制度是风险管理所必须的。进口业务的结算周期相对较长,用户的来款及结算都是滚动进行的;在某一时点上,财务的账务上难以直接真实反映用户货款收回的全部实际情况。

    (四)建立财务预警机制

    在公司内部建立的客户信息系统里,对逾期付款的用户,都应对其亮起黄灯,以提醒业务人员,同时提醒风险管理机构及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更为严重的则亮起红灯。

    (五)将进口业务流程细分,使业务人员分工专业化

    现在许多进出口公司采用的是一个业务人员“全程包办”一项进出口业务的全流程。这种作法弊端甚多。

篇4

中图分类号:F7 文献标识码:A

引言

由于企业和国家的需要,国际贸易占的比例越来越重,以贸易全球化为首要内容的经济全球化,对中国经济和商务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深入分析和把握当前国际贸易的发展趋势和特点,对于我们科学决策,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把握好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各种机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国际贸易的基础知识

国际贸易(International Trade)是指不同国家(和/或地区)之间的商品和劳务的交换活动。国际贸易是商品和劳务的国际转移。国际贸易也叫世界贸易。 国际贸易由进口贸易(Import Trade)和出口贸易(Export Trade)两部分组成,故有时也称为进出口贸易。

3国际贸易中的专业术语

从事国际贸易,必须要了解和熟练掌握该行业的一些专业术语,往往由于某些专业用语的使用不当,引起一系列不必要的纠纷。贸易额(值)是指以货币金额表示的一国一定时期内的对外贸易规模,它由一国一定时期内的出口贸易额和进口贸易额构成。贸易量是指以不变价格表示的对外贸易额,由于已经剔除了价格变动的影响,单纯反映贸易实际数量的变化,被称为对外(国际)贸易量。

4国际贸易的操作流程

外贸出口流程主要包括:报价、订货、付款方式、备货、包装、报检、报关、装船、提单、交单、结汇。用几个字来简单概括的话,就是“约-货-款-运-单”。和国内贸易相比,多了或更强调“单”即运输单据,比如发票、装箱单和提单等,其中海运提单是货权凭证,一定意义上提单就是货也是款,这是由国际贸易的政策、运输、货币等特殊性决定的。

5在国际贸易实际操作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在国际贸易中,要尽可能的找出口厂商,而不要找出口商,正所谓无利不起早,商赚的是差价,与厂商直接贸易,会降低不少成本,而且从贸易风险上分析,厂商的风险要小于商,尤其是事后引起纠纷事宜,如果是厂商的相对比较好容易得到解决,因为厂商的信誉度高,相对稳定和固定。

在签约前的谈判阶段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决定了商品的品质、数量、包装、价格、交货(装运)、保险、交付等问题,在此阶段有几个问题需要引起注意:

(1)、合同的签订一定要及时,首先合同具体法律效力,能够约束双方的贸易行为,买卖双方都要严格的按照合同要求执行付款、发货等行为;其次,作为国际进出口贸易,必须要有合同才能办理出口手续。很多贸易往来的合作伙伴由于多次贸易往来,关系较好,会有先排产后签订合同的行为,而这样也可能会在最后由于合同没有及时办理,耽误了出口的时间,延长周期有可能还会引起纠纷;因此在国际贸易中,一定要规范化,程序化,这样才会避免了很多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

(2)、合同内要针对细节的规定,例如:

①商品的依据标准,是生产国的标准,还是美标以及什么组织机构制定的标准;

什么版本的标准(同一组织机构制订的标准也会修改、提高),都要一一列清楚。

②要明确附件的说明;很多时候,我们在贸易中容易忽视附件的问题,比如采购设备时,往往会有附带的损耗件、备件或者配套的其他部件,没有在合同中提出,最后会耽误采办或者引起纠纷。

商品检验在国际贸易中也是很重要的一个环节,从国内出口商品,有很多都是有商检要求的例如,阀门、钢管、木材及其他等很多产品。

在国际贸易中也要考虑到汇率的影响,汇率的变化会影响双方的利益问题,容易引起纠纷。

例如贸易往来有大批量的采购订单,且供货周期较长,采用分期付款,各国的货币汇率的变动就会对其造成影响,在合同中应明确付款时间,如此期间汇率变化较大,也应在合同中注明双方采取的措施。

目前人民币——美元的汇率一直不是很稳定,在付款时间长的贸易合同中,出口商总是容易受此困扰,厂家往往会要求采用其他币种或者缩短付款周期等办法来避免给自身带来的经济损失。

为了解决此矛盾,出口商会费尽口舌的与厂家进行更深一步的沟通,或者是寻找与其长期密切合作的商进行垫付,但是商会从中获得一部分的费,就会增加了成本。这样的操作程序会对出口有一定的限制性,希望在今后当中能够得到完善。

目前,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税办法包括“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先征后退”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先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征税率征税,然后由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在国家出口退税计划内按规定的退税率审批退税。“先征后退”办法按照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乘以外汇人民币牌价计算应退税额。“离岸价”(英文编写为FOB价)是装运港船上交货价,但这个交货价属于象征货,即卖方将必要的装运单据交给买方按合同规定收取货款,买卖双方风险划分都是以货物装上船为界限。因此,FOB价是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办理保险支付运保费。

最常用的FOB、CFR和CIF价的换算方法如下:

FOB价=CFR价-运费=CIF价×(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运费

例1、某鞋厂2000年3月出口鞋30000打,其中:(1)28000打以FOB价成交,每打200美元,人民币外汇牌价为1:8.2836元;(2)2000打以CIF价格成交,每打240美元,并每打支付运费20元、保险费10元、佣金2元,人民币外汇牌价为1:8.2836元。当期实现内销鞋19400打,销售收入34920000元,销项税额为5936400元,当月可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800000元,鞋的退税率为13%。用“先征后退”方法计算应交税额和应退税额。

计算出口自产货物销售收入:出口自产货物销售收入=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到岸价格-运输费-保险费-佣金)×外汇人民币牌=28000×200×8.2836+2000×(240-20-10-2)×8.2836=49834137.60(元)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5936400+49834137.60×17%-10800000=3608203.39(元)

篇5

进出口贸易实务流程中的13种贸易术语的理解在教学过程和实训过程中非常重要。但是在教学过程中,不是老师觉得将这些贸易术语透彻地灌输到学生的脑海中实非易事,就是学生觉得这些符号难以理解,更别说融会贯通到实践中去,况且绝大多数的学生未到外贸一线工作场所实践过。

在阐述如何准确、简便、快速地理解贸易术语之前,首先要将贸易术语的定义搞清楚。贸易术语是指在国际贸易交往中,买卖双方为了节省时间、精力,避免双方在贸易进程对合同中所规定的条款产生误解、歧义,就买卖双方在费用、风险、责任、手续等办理和划分方面确定各自的责任和义务,通过3个英文字母简洁、清晰、明了的界定买卖双方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简言之:贸易术语用来说明价格的构成及买卖双方有关费用、风险和责任的划分,以确定进出口双方在货物交接中各自应尽的义务。

一、报关手续的办理

除去贸易术语中的DDP即DELIVERED DUTY PAID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和EXWORKS(…named place)――工厂交货(……指定地)这两个贸易术语外,其他11贸易术语的报关手续的安排都是各自办理报关,各自支付相应税赋。此即出口商办理出口报关,支付如海关所规定的相关出口关税、增值税等;进口商办理进口报关,支付如海关所规定的相关出口关税、增值税等。也可以这样说在13种贸易术语中EXW这一贸易术语是出口商责任最轻的一种,而DDP贸易术语是出口商责任最重的一种。

二、风险划分

1、仅适合海运的贸易术语

主要有FOB、CFR、CIF、FAS、DES、DEQ。这6种贸易术语可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为前3种贸易术语为一组,即FOB、CFR、CIF。这一组贸易术语的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点在出口国装运港船舷。所谓风险划分点在出口国装运港船舷是指当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也就是说买方必须自该交货点起负担货物灭失和损害的风险。第二种类型后3种贸易术语为一组,即FAS、DES、DEQ。这组贸易术语的风险划分比较复杂,但概括起来说,它们属于实质货贸易条件下的贸易术语,即不管是买方还是卖方都必须完成各自应尽的交货和接货手续,其风险跨度大,正因为此,今天,除去两国或地区接壤的水域不远,一般极少使用。如FAS即FREE ALONGSIDE SHIP(…named port of shipment)――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是指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放置码头或驳船上靠岸边,即完成了交货。这是指买方必须自该时刻起,负担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这里要注意到在实际的操作中要买方负担从出口国装运港卖方将货物放置码头或驳船上靠岸边之后的风险在两国海域遥远的情况下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这样买方就必须亲临卖方码头接货,从操作层面上来说也是无法实现的。另外,如DES DELIVERED EX SHIP(…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港船上向买方提供了未经进口清关的货物时,卖方即履行了交货义务。卖方必须负担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的一切费用和风险。此贸易术语在实质货的条件下与前述FAS在风险的划分上正好相反。FAS是买方到出口国装运港接货,而DES是卖方到进口国目的港交货。其适应的贸易国别两者应该都是相通的,即都为近海相邻的国家或地区之间的贸易往来。再看DEQDELIVERED EX QUAY(…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这一价格术语是指卖方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的码头,未经进口清关,可供买方收取时,即履行了交货义务。卖方必须负担货物交至该处的一切风险和费用。这个价格术语与前面的DES价格术语对卖方的风险责任来说仅为交货的目的港风险点的区别。DES卖方风险点在目的港船上,而DEQ卖方风险点在目的港码头。其他并无区别。何以称FOB、CFR、CIF、FCA、CPT、CIP这6种价格术语为主要的价格术语,其道理就在于买卖双方之间的风险划分点要么在出口国指定装运港船舷,如FOB、CFR、CIF;要么买卖双方之间的风险划分点在当货物已交给由买卖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所指定的承运人时,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发生事件而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即从卖方转移至买方,但费用要视情况而定,如FCA、CPT、CIP。这种规定有利于国际贸易的开展。

2、适合各种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

它们是:FCA、CPT、CIP、EXW、DAF 、DDU、DDP。我们可以将这7种贸易术语也分为两种。前一种为FCA、CPT、CIP。这一组为类似象征货贸易术语。即卖方只要将出口货物置于承运人管辖时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后一种为EXW、DAF、DDU、DDP。这一组为实质货条件的贸易术语。这两组贸易术语要切记的是EXW为卖方责任最轻的一种;反之,DDP为卖方责任最重的一种。原因不再赘述。

三、成本

所有的贸易术语里面都包含卖方必须要收到的成本。不管这个字母出现与否。如CIF、CFR、CIF中的C都代表COST即成本;而其他的价格术语中未出现C,如DES、FAS、DEQ、CFA等,卖方同样要收取成本。注意:CFA、CPT、CIP中的C代表Carriage,此处的Carriage是运费的意思,并且这个运费是指各种运费,而非Freight这个运费;Freight作运费解仅指海运运费。

四、货物

所有贸易术语对货物的解释都可以理解为卖方应提供合同中所规定的货物。货物的数量、质量、交货期、结算方式、检验、争执等处理均按合同办理。

五、单证

买卖双方应提供对方可以清关的一应必备单证。除非贸易结算上的问题,如信用证、托收。将贸易术语的一般指导性理解搞清楚以后,就可以进入到本文所探讨的第一部分:即巧解贸易术语。第一,所有贸易术语的理解都必须站在出口商的角度。第二,贸易术语三个英文字母是有意义的,应该把它们拆分,然后从正确的外贸英语的角度来理解。

现在拿几个贸易术语来验证上述的巧解法是否有效。试以FOB为例。FOB全称为FREE ON BOR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这里,Free的理解不是“空闲的,自由的”的意思。这里的Free从法律术语的层面来理解是指“免责的”的含义。所有英汉字典都有此解;On Board的字面意义是“在船上”。Named的含义是“指定的”,port of shipment是装运港的意思,并且这里的port是指港口的意思,那么此贸易术语的运输方式必须为水运。站在出口商的角度来诠释此贸易术语那就是:站在出口商的角度,出口商只要在出口国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就算免责;这里没有提到“F”即FREIGHT运费,也没有提到“I”即INSURANCE保险费。那么出口商既不要办理托运,支付运费,也不要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本文开始我们就报关手续办理、风险划分、成本、货物、单证处理等若干事项进行了原则性的归类;现在从上述5个方面来简单、迅速、准确的定义FOB这个贸易术语。

买卖双方各自责任:第一,出口商不办理托运,支付运费;托运和运费的支付由进口商办理;出口商也不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保险手续的办理和保险费的支付,同理,由进口商办理并支付。第二,关于报关手续办理:各自报关;即出口商办理出口报关并支付海关规定的相应税费;进口商办理进口报关并支付海关规定的相应税费。第三,风险划分:出口商只有当出口货物越过出口国装运港船舷就算交货,此后的风险就转移至进口商;进口商从即刻起承担其责任、风险。第四,成本:虽然价格术语中没有COST字样,即成本,但出口商不可能将货无偿送给对方,因此,出口商有索取货款的权利,而进口商有支付货款的义务;当然货款的结算由买卖双方通过合同或其他商务方式确定。第五,货物:出口商有按合同要求交付指定货物的义务,此处的货物即为合同规定的货物。第六,单证:买卖双方应提供对方可以清关的一应必备单证。除非贸易结算上的问题,如信用证、托收。再以CIP为例。CIP全称为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C代表CARRIAGE。Carriage含义为“运费”。注意此运费不是FREIGHT运费的含义。CARRIAGE作运费解是指可以代表所有的运费解。I代表INSURANCE。Insurance意为保险费named 指定的,place为地点,destination目的地。让我们通过巧解法来验证此方法的准确性。

买卖双方的各自责任:第一,从出口商的角度来看待这个贸易术语,这儿,有C即CARRIAGE运费,那么托运就应该由出口商办理,支付运费;这儿有I即INSURANCE保险,同理,保险手续也应该由出口商办理并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第二,关于报关手续办理:各自报关;即出口商办理出口报关并支付海关规定的相应税费;进口商办理进口报关并支付海关规定的相应税费。第三,当货物已被交给由卖方指定的承运人时,卖方即完成了交货。第四,成本:虽然贸易术语中没有COST字样,即成本,但出口商不可能将货无偿送给对方,因此,出口商有索取货款的权利,而进口商有支付货款的义务;当然货款的结算由买卖双方通过合同或其他商务方式确定。第五,货物:出口商有按合同要求交付指定货物的义务,此处的货物即为合同规定的货物。第六,单证:买卖双方应提供对方可以清关的一应必备单证。除非贸易结算上的问题,如信用证、托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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