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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贸易交货方式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10 15:3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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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贸易交货方式

篇1

在我国的出口贸易实践中,最常用的贸易术语有FOB、CIF 、CFR。选用不同的贸易术语,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各有不同。究竟使用哪种贸易术语对出口更为有利,并不能一言以蔽之,每个出口企业都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外进口商的信誉状况来慎重选择。但是,近些年来在出口贸易中由于使用FOB贸易术语,而使出口企业蒙受损失的案例略有上升的趋势,在此有必要论述一下在出口时使用FOB贸易术语的弊端,以向广大的出口企业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与借鉴。贸易术语选择得恰当与否,将会对贸易双方当事人产生极大的影响,因为它关系到贸易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一、FOB贸易术语的本质

FOB贸易术语原意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英文为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of shipment), 是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义务。买方从该时起承担有关货物的一切风险及费用。在FOB贸易术语项下买卖双方各自应承担的主要责任、风险和费用概括如下:

卖方必须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单证;自付费用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货物出口手续,缴纳出口税费;并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和费用。

买方必须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交货凭证;自付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并办理进口手续;自费租船订舱并将船名、交货港口及时间,及时地通知卖方;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和费用。

FOB贸易术语的使用有着悠久的历史,它的产生距今约有180余年之久。它仅适用于以船舷作为风险分界线的海上运输及内河运输方式。近年来,随着国际运输业的蓬勃发展,集装箱运输和多式联运方式已成为国际贸易运输的主流,FOB贸易术语已不适应现代的运输方式。为此国际商会(ICC)反复强调如果当事人不打算将货物越过船舷交付,应使用FCA术语。尽管如此,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的贸易商,仍然执著地使用FOB贸易术语,可见FOB贸易术语在实物界人士心目中根深蒂固的程度。

FOB本质上是在装运港船上实际交货的一种贸易术语,其结汇时间本应该是以交货付款为原则。但在国际贸易中由于买卖双方相距甚远,难于完成在卖方交货的同时买方支付货款的“实际付”操作,更多的是通过运输单据进行“象征付”,即卖方将包括海运提单在内的运输单据通过银行交到买方时,买方相应地对其付款赎单。在实际业务中,FOB贸易术语项下也常常采用这种信用证支付方式。

出口贸易采用FOB贸易术语时,由于买方负责租船订舱,使得卖方不能有效地控制象征货物的运输提单,这便给卖方留下了风险隐患。

二、出口贸易中使用FOB贸易术语的风险类型

1.卖方面临市场行情风险

在国际贸易中,一单出口业务一经签订,直到履行完毕,不仅要经过许许多多的操作环节,还要受市场行情变化因素的影响。买卖双方如有一方不恪守信誉,就会给对方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出口时采用FOB贸易术语,卖方更容易受市场行情的左右。现举一实例说明。

2002年江西T进出口公司向韩国Y公司出口3000匹手工夏布,以每匹FOB深圳28美金价签订,交货期为4月15日之前,付款条件为即期信用证。卖方在4月10日把货物运至深圳的笋岗仓库,等候买方的装船通知。可是临近装运期,买方却迟迟不来装运通知,卖方多次致电催促,但直至信用证装运有效期逾期,买方也无任何反应。据了解由于当时韩国市场行情不好,此商品价格一落千丈,买方便打了退堂鼓。因为夏布是季节性较强的商品,卖方唯恐积压,迫不得已地将货物降价转售他人,使其蒙受了不小的经济损失。

从此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租船订舱的装运主动权掌握在买方手中,一旦市场行情有变化,买方就可以种种理由拖迟装运,直至信用证过期,有的甚至反过来逼迫卖方降价出售。当然这种情况纯属买方违约,根据合同可以向买方索赔,但此类买方本身就无信誉可言,即使要向他们索赔,通过友好协商大多是无济于事的,只有通过国际法律机构来解决。但是,我国一般的贸易公司觉得打索赔官司即费人力又费物力,大部分只好自认倒霉。

2.卖方面临无法结汇风险

采用FOB出口时,由于买方负责签订运输合同,所以往往要求在提单的托运人栏里,注明买方的名头,这种情况如果是在买方付清货款的条件下未尝不可。但如前所述,国际贸易很难实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实际交货”方式,只有通过递交代表货物物权的包括海运提单在内的运输单据,完成“象征货”。如果在提单的托运人栏里,注明买方的名头,那么在整个提单中找不到卖方与货物有任何关系。这样的提单一旦签发,卖方的风险之大不言而喻。

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卖方不能接受提单的托运人栏里,注明买方名头的要求。卖方持有此类提单去结汇,要承担巨大的风险。要求在提单的托运人栏里打上自己名头的买方本身不值得信赖,带有这种条款的合同及信用证不能接受。

3.卖方面临欺诈风险

采用FOB出口时,由买方指定的船务公司或其的资信状况良好与否,直接影响着卖方的利益。近年来大量采用FOB出口的合同,买方往往不指定船务公司接货,而是指定境外货代公司在装运港接货。一些境外货代公司在国内设立办事处,不仅不具备实际装运能力,有些甚至根本未经注册。此类货代公司为了赚取费,根本不恪守海上运输法规以及履行承运人的职责,这样就给不法买方以可乘之机。

当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所指定的货代时,货代签发给卖方的运输单据是货代提单(HOUSE B/L),这种货代提单并不具备海运提单“物权凭证”的性质;由于货代公司没有实际运输货物的能力,而为了运输货物,只能再与具有运输能力的船务公司签订实际的运输合同,此时货代所获得的这张单据才是真正的海运提单。按理说,货代应把此提单交给卖方,但是有些货代并不按规则操作。这样,在运输一笔货物时,就会产生两套运输提单。买方委托此类船代,目的就是为了从船代手中套取货物的提单。买方在开立信用证时,又往往增加一些苛刻条款,使得卖方制单时稍有不慎便无法结汇。卖方虽然掌握货代提单,但由于货代提单并不具备海运提单“物权凭证”的性质,这样实际上已经货款两空。事发后,当卖方追究货代责任时,往往已是人去楼空。因此,以FOB出口时,为防范此类情况的发生,卖方应坚决杜绝接受货代提单,以确保货款的安全回拢。

4.卖方面临货船衔接不顺风险

在出口货物时,船舶经常会受台风等天气状况的影响,而不能如期到港。当买方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临近,而买方所指定的船舶又未如期到港时,卖方要承担货物在启运港的仓储费以及在此期间货物灭失损坏的风险,直到货物上船为止。如果船舶能在信用证装运有效期内到达还算万幸,假如船舶逾期到达,那么卖方不仅要与买方磋商修改信用证装期及有效期等事宜,而且还要承担更长一段时间的货物在启运港的仓储费,以及在此期间货物灭失损坏的风险。这样会大大地影响卖方的资金周转,在市场行情不佳时,还有可能造成货物的积压。

在出口贸易中使用FOB贸易术语的弊端,不仅限于上述四种,在此不一一枚举。出口贸易中应尽量避免使用FOB贸易术语。

三、出口贸易中使用FOB贸易术语的风险防范

篇2

案例

2000年9月,我国某内陆进出口公司向新加坡出口30吨香料,共1200箱,对外报价为2500美元/吨FOB湛江,总价值75000美元,采用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9月26日之前,装运方式为货物集装箱装运。该公司在湛江设有办事处,为及时装船,9月上旬时便已将货物运至湛江,由其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湛江存仓后的第二天午夜,仓库突然着火,1200箱香料全部被焚。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要求尽快补发30吨香料。但该公司货源不济,只能要求新加坡商人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15天。新加坡商人回电同意延期,但要求货价降低5%,否则不但不予延长期限,还将索赔。最后该进出口公司只好同意降价,蒙受货价、利息等方面的损失。

解析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发现,出口业务中卖方采用FOB术语时,要承担以下风险:

风险转移严重滞后于货物实际控制权转移。

卖方向承运人交付货物后,虽已完成运输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却并不意味着已经完成贸易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卖方仍要为货物越过船舷前的一切风险和损失向买方承担责任。实际上,在货物交由承运人掌管后,作为托运人的卖方已经丧失了对货物的实际控制权,承运人对货物的保管、配载、装运等均为自行操作,托运人只是进行监督。让卖方在已丧失实际控制权的情况下继续对货物承担责任和风险,对卖方而言非常不利。

内陆出口方无法在当地交单结汇。

FOB术语仅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根据《INCOTERMS 2000》(《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FOB术语条件下卖方可提交提单,不可转让海运单或内河运输单据。这样的条件在沿海地区易于得到满足,不会耽误结汇。但内地出口贸易业务中往往是卖方先进行陆运运输,这一阶段承运人会签发陆运单或陆海联运提单而不是FOB条件要求的运输单据,此时因货物尚未装船,卖方无法拿到提单,也无法办理交单议付事宜。只有当货物运至装运港并完成实际装船后,卖方才能拿到“已装船”提单,或是在联运提单上得到“已装船”的批注,此时才能结汇。可见,FOB对单据的限制会直接影响到卖方向银行交单结汇的时间,从而对卖方的资金周转形成影响,增加了其利息负担。如果可凭承运人内地接货后签发的单据进行结汇,就可以避免卖方的货价损失和利息损失。

内陆地区使用FOB术语还会增加额外的运输成本。

FOB术语价格的构成一般包括商品成本(生产成本或采购成本)、国内总费用和预期利润。尽管从装运港到目的港这一路段的运费是由买方承担,但从内陆地区到装运港装船之前的运输成本须由卖方支付。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FOB术语在内陆地区的出口贸易中并不适用。事实上,对于更多采用陆海联运或陆运出口的内陆地区来说,FCA比FOB更合适。

FCA的英文全称是Free Carrier,即货交承运人,指的是卖方在指定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当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掌管并办理完出口通关手续时,就算履行了其交货义务。FCA贸易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为使FCA术语便于使用,《INCOTERMS 2000》还对“承运人”的含义作了解释。“承运人”是指在运输合同中通过铁路、公路、空运、海运、内河运输或上述运输的联合运输方式承担履行合同运输或承担办理运输业务的任何人。可见,FCA术语适用范围很广,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的作用也将越来越大。

采用FCA的具体益处如下:

FCA适用的运输方式比FOB更灵活,也更适合内陆地区出口。

FOB只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FCA却适合任何运输方式。内陆地区出口时采用的运输方式有多种形式,例如出口到美国或东南亚地区的产品一般采用陆海联运,出口到欧洲地区的产品一般采用陆运,如果采用FCA,能够避免很多不便。因此在选用贸易术语时,出口公司要对地理位置多加考虑,以选择最适当、最有利的运输方式和贸易术语。

采用FCA术语时,卖方风险与货物的实际控制权同步转移。

FOB术语下,卖方是在装运港交货,买卖双方是以船舷为界划分风险,在货物越过船舷之前,无论货物处于哪方的实际处置之下,卖方都要向买方承担货损以及其他方面的责任。FCA术语下的责任划分界限比较灵活,是由双方约定的,既可以是港口,也可以是内陆地区。但无论是在哪里,卖方的责任都以货交承运人处置时为止,也就是说,卖方只要将货物安全移交给承运人,即视为完成其销售合同和运输合同项下的交货任务,此后货物发生的一切损失均与卖方无关。

篇3

    一、化工品进出口贸易特点

    (一)化工品贸易形势良好,进出口高速增长

    化工品贸易快速增长,2003年进入新世纪以来发展最好的年份,之后逐年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

    (二)化工品进口额远远高于出口额,保持贸易逆差

    化工进口规模继续扩大,进口数量增长是引起进口进口贸易用汇增加的主要原因。化工品出口额仍靠数量拉动,使得占半数以上化工产品的进口数量增加,同时一部分化工品进口价格下降,减少进口用汇,两相抵消,实际进口用汇净增长,进口产品仍集中在高分子聚合物和有机化工原料上,这部分产品仍不能满足国内需求,需大力发展。

    (三)国有企业在化工品贸易中仍占主导地位

    在化工品进出口贸易中,国有企业一直是最重要的力量,其出口额与进口额都占总额的一半,三资企业是进出口贸易的另一个主要力量,比重仅次于国有企业。从发展速度看,私人企业化工贸易增速成倍增长,独占鳌头,在出口方面,集体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增速高于国有企业,进口方面,国有企业增长速度居第二位。但目前化工品的进出口额的增长仍主要依靠国有企业推动。

    (四)一般贸易和进料加工贸易是化工品进出口的主要贸易方式

    一般贸易的进出口额占总贸易额的60%左右,进料加工贸易进出口额占总贸易额的30%左右,一般贸易进出口总额增长快于进料加工贸易增长速度。

    二、化工品进口业务的风险管理现状

    我国贸易自改革开放到二十一世纪以来,产生了巨大的发展,风险因素也在这一过程中增多。贸易企业化工品出口业务风险管理的行业现状呈现除了四种特征:第一,贸易经营企业数量大,情况多变。其中国有大中企业、私营企业、集体所有制等不同经营模式企业,无法在管理上统一。第二,外贸行业风险管理没有专业机构做出规范和管理,我国的政府管理部门在贸易中的工作重点都投放在贸易发展上,疏于风险管理问题,一直都没有法规、意见做出明确规范。第三,现阶段贸易企业的分析、控制、管理还都是由企业自身完成的,不同企业对于风险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同,运用的方式也不同,虽有针对性但缺乏统一规范。第四,风险管理的措施主观性较大,科学性较低。在大部分的贸易企业中风险管理的部门、人员等都没有形成专业化,在进出口贸易业务时,企业对于风险管理的防范、规避、转嫁、管理上就存在较大的主观和随意性,规则和制度不能够统一。

    三、化工品进口贸易主要风险类型

    我国全球化经济不断发展,外贸企业贸易业务不断扩大,经营模式主要由合资经营、对外投资等组成,外贸企业就面临许多国际市场上的风险。在化工品进口贸易中风险主要有五种:1、由于外方违约造成的信用风险,国际贸易双方处在两个国家中,交易中交货与付款就不能同时进行,贸易中就会出现与实际不符的情况,造成信用风险。2、卖方供货不及时、无货等情况造成市场风险,贸易环境对交易的限制,卖方由于种种原因延迟或不交货,就会给国内的企业造成损失。3、卖方与用户串通欺骗商造成经营风险,外贸企业在没进行资质审查时就进行交易,通常第一单贸易都很顺利,建立了信用之后就会进行骗取,然后逃跑。给贸易企业带来风险,近年来时常发生。4、在贸易中多种付款方式带来的商业信用风险,在国际贸易中付款方式一般为即期、远期、托收、信用证、预付、后附等多种形式,每种方式都存在风险。5、作为化工品来说,其自身的易燃易爆属性限定了其运输当中的风险性,同时也加大了仓储的风险性。

    四、化工品进口业务风险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大多数的外贸企业化工品进口中风险管理不符合规范,每年的经济损失都十分严重,我国企业在进出口贸易中风险管理存在以下问题:

    1、合同签订时,条款不清晰明确,给履行时带来隐患。国际贸易中遵循的通则,在实际的贸易中不同国家的贸易买卖合同就会出现差异,矛盾主要是各国法律及对合同争端解决机制等问题。贸易中我国企业对外国法律体系不熟悉使得合同纠纷解决带来了风险。

    2、进口贸易中另外两方的资信调查不清晰,将会增大信用风险。进口企业不但与外国的客户贸易进行国际买卖合同的签订,还同国内企业签销售合同,明确两家企业的资信情况就十分重要,然而外国的中小企业调查就十分困难。

    3、国际市场的多变,化工品市场行情情况的把握就相对困难。自2008年石油化工品价格大起大落,即使资深专业人士也无法准确判断。判断时不仅要了解化工品本身,还有对整个产业链及有关因素有一个宏观的认识。

    4、在运输物流中控制有限,使得产品在运输中出现灭失风险。贸易中流通环节是十分重要的,这个过程中风险较多,不好控制。流通中的准备货源、确认货物发货情况、货物运送接收、整理储藏这些环节直接关系到合同的执行。当下外贸企业为了减少损失或保险转嫁,通常情况下会严格控制进口贸易当中的风险因素,做好对其流程当中的全方面控制,防备其在输送过程当中因认为火天灾等种种原因所造成的损失。

    5、缺乏对货控制权,经常在货权转移的过程当中发生风险。在现有的进出口贸易当中,货物的所属全,也就是货权是非常重要的事项,所以这一问题也是进出口贸易当中最为常见的问题。通常情况下,掌握货权的一方在进出口贸易当中占主动权的比重值较大,掌握好了货权,就可以在通常贸易当中无限的缩小风险。一般来说,为了保障货权的主动权以及进出口贸易的主动性,国际间的贸易网来通常会采取款到发货这一原则,而并非是通常情况下的货到付款,这就牢牢把握住了控制权利,为企业的正常运行提供了有利的资金保障。

    6、报关、商检这些规定的检查也会造成一定的风险问题。当进出口贸易成功抵达货港后,就面临着申报以及规定商检等必要流程。这时管理方如果申报不及时,就会造成货物停滞、违规处罚、附加货物港口管理费用等一系列的问题,不仅耽误了货物出港运输的时间,也造成了一定的现金损失。

    7、在国际贸易当中,并非仅仅在细微处造成贸易风险,有时一些大的宏观控制环节也经常会出现风险,比如反倾销与汇率问题等。由于国际之间的贸易往来是国与国的交易,这时就会出现货币兑换的问题,而货币兑换往往会伴随着汇率风险。我国的贸易一般面对非欧洲国家时,一般采取的策略是美元报价,面对欧洲时则直接采用欧元报价,但在外币兑换的过程当中,常常由于拖沓、繁琐,经常会造成“等待”风险,即外汇结算值的变化。这一风险随着近期来人民币的不稳定增长,显得越发严重。

    8、不可逆因素带来的风险,防范这一风险的最为有效途径就是产品货物投保。

    五、应对化工品进口业务中各类风险的管理方法

    对于上述化工品进口业务中的风险问题,基本可以通过以下五种方法进行较为有效的管理:

    (一)建立公司专职风险管理的决策和管理机构

    应挑选进出口业务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管理人员组建专职风险管理机构。该机构应纳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范畴,并尽可能地提高该机构的专业化程度,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准确度。

    (二)实施客户资信调查制度,建立客户档案,进行有效的客户管理

    特别是较大数额的贸易项目,在动态的资信调查的前提下,还要考虑采用保险、担保甚至是国际保理等手段,将风险转移或分散。特别在化工品进口业务中,当外经贸企业使用自己的授信额度开立信用证时,要注意以下几点:1、用户部分保证金必须到账。2、其余部分货款在信用证到期前几个工作日内必须到账。3、如用户逾期付款,外经贸企业对货物应有处置权。4、如是远期信用证,则必须是担保提货或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三)建立详细的用户来款台账制度

    在财务早已经电算化的今天,为化工品进口用户建立用户来款台账制度是风险管理所必须的。进口业务的结算周期相对较长,用户的来款及结算都是滚动进行的;在某一时点上,财务的账务上难以直接真实反映用户货款收回的全部实际情况。

    (四)建立财务预警机制

    在公司内部建立的客户信息系统里,对逾期付款的用户,都应对其亮起黄灯,以提醒业务人员,同时提醒风险管理机构及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更为严重的则亮起红灯。

    (五)将进口业务流程细分,使业务人员分工专业化

    现在许多进出口公司采用的是一个业务人员“全程包办”一项进出口业务的全流程。这种作法弊端甚多。

篇4

中图分类号:F7 文献标识码:A

引言

由于企业和国家的需要,国际贸易占的比例越来越重,以贸易全球化为首要内容的经济全球化,对中国经济和商务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深入分析和把握当前国际贸易的发展趋势和特点,对于我们科学决策,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把握好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各种机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国际贸易的基础知识

国际贸易(International Trade)是指不同国家(和/或地区)之间的商品和劳务的交换活动。国际贸易是商品和劳务的国际转移。国际贸易也叫世界贸易。 国际贸易由进口贸易(Import Trade)和出口贸易(Export Trade)两部分组成,故有时也称为进出口贸易。

3国际贸易中的专业术语

从事国际贸易,必须要了解和熟练掌握该行业的一些专业术语,往往由于某些专业用语的使用不当,引起一系列不必要的纠纷。贸易额(值)是指以货币金额表示的一国一定时期内的对外贸易规模,它由一国一定时期内的出口贸易额和进口贸易额构成。贸易量是指以不变价格表示的对外贸易额,由于已经剔除了价格变动的影响,单纯反映贸易实际数量的变化,被称为对外(国际)贸易量。

4国际贸易的操作流程

外贸出口流程主要包括:报价、订货、付款方式、备货、包装、报检、报关、装船、提单、交单、结汇。用几个字来简单概括的话,就是“约-货-款-运-单”。和国内贸易相比,多了或更强调“单”即运输单据,比如发票、装箱单和提单等,其中海运提单是货权凭证,一定意义上提单就是货也是款,这是由国际贸易的政策、运输、货币等特殊性决定的。

5在国际贸易实际操作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在国际贸易中,要尽可能的找出口厂商,而不要找出口商,正所谓无利不起早,商赚的是差价,与厂商直接贸易,会降低不少成本,而且从贸易风险上分析,厂商的风险要小于商,尤其是事后引起纠纷事宜,如果是厂商的相对比较好容易得到解决,因为厂商的信誉度高,相对稳定和固定。

在签约前的谈判阶段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决定了商品的品质、数量、包装、价格、交货(装运)、保险、交付等问题,在此阶段有几个问题需要引起注意:

(1)、合同的签订一定要及时,首先合同具体法律效力,能够约束双方的贸易行为,买卖双方都要严格的按照合同要求执行付款、发货等行为;其次,作为国际进出口贸易,必须要有合同才能办理出口手续。很多贸易往来的合作伙伴由于多次贸易往来,关系较好,会有先排产后签订合同的行为,而这样也可能会在最后由于合同没有及时办理,耽误了出口的时间,延长周期有可能还会引起纠纷;因此在国际贸易中,一定要规范化,程序化,这样才会避免了很多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

(2)、合同内要针对细节的规定,例如:

①商品的依据标准,是生产国的标准,还是美标以及什么组织机构制定的标准;

什么版本的标准(同一组织机构制订的标准也会修改、提高),都要一一列清楚。

②要明确附件的说明;很多时候,我们在贸易中容易忽视附件的问题,比如采购设备时,往往会有附带的损耗件、备件或者配套的其他部件,没有在合同中提出,最后会耽误采办或者引起纠纷。

商品检验在国际贸易中也是很重要的一个环节,从国内出口商品,有很多都是有商检要求的例如,阀门、钢管、木材及其他等很多产品。

在国际贸易中也要考虑到汇率的影响,汇率的变化会影响双方的利益问题,容易引起纠纷。

例如贸易往来有大批量的采购订单,且供货周期较长,采用分期付款,各国的货币汇率的变动就会对其造成影响,在合同中应明确付款时间,如此期间汇率变化较大,也应在合同中注明双方采取的措施。

目前人民币——美元的汇率一直不是很稳定,在付款时间长的贸易合同中,出口商总是容易受此困扰,厂家往往会要求采用其他币种或者缩短付款周期等办法来避免给自身带来的经济损失。

为了解决此矛盾,出口商会费尽口舌的与厂家进行更深一步的沟通,或者是寻找与其长期密切合作的商进行垫付,但是商会从中获得一部分的费,就会增加了成本。这样的操作程序会对出口有一定的限制性,希望在今后当中能够得到完善。

目前,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税办法包括“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先征后退”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先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征税率征税,然后由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在国家出口退税计划内按规定的退税率审批退税。“先征后退”办法按照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乘以外汇人民币牌价计算应退税额。“离岸价”(英文编写为FOB价)是装运港船上交货价,但这个交货价属于象征货,即卖方将必要的装运单据交给买方按合同规定收取货款,买卖双方风险划分都是以货物装上船为界限。因此,FOB价是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办理保险支付运保费。

最常用的FOB、CFR和CIF价的换算方法如下:

FOB价=CFR价-运费=CIF价×(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运费

例1、某鞋厂2000年3月出口鞋30000打,其中:(1)28000打以FOB价成交,每打200美元,人民币外汇牌价为1:8.2836元;(2)2000打以CIF价格成交,每打240美元,并每打支付运费20元、保险费10元、佣金2元,人民币外汇牌价为1:8.2836元。当期实现内销鞋19400打,销售收入34920000元,销项税额为5936400元,当月可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800000元,鞋的退税率为13%。用“先征后退”方法计算应交税额和应退税额。

计算出口自产货物销售收入:出口自产货物销售收入=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到岸价格-运输费-保险费-佣金)×外汇人民币牌=28000×200×8.2836+2000×(240-20-10-2)×8.2836=49834137.60(元)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5936400+49834137.60×17%-10800000=3608203.39(元)

篇5

进出口贸易实务流程中的13种贸易术语的理解在教学过程和实训过程中非常重要。但是在教学过程中,不是老师觉得将这些贸易术语透彻地灌输到学生的脑海中实非易事,就是学生觉得这些符号难以理解,更别说融会贯通到实践中去,况且绝大多数的学生未到外贸一线工作场所实践过。

在阐述如何准确、简便、快速地理解贸易术语之前,首先要将贸易术语的定义搞清楚。贸易术语是指在国际贸易交往中,买卖双方为了节省时间、精力,避免双方在贸易进程对合同中所规定的条款产生误解、歧义,就买卖双方在费用、风险、责任、手续等办理和划分方面确定各自的责任和义务,通过3个英文字母简洁、清晰、明了的界定买卖双方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简言之:贸易术语用来说明价格的构成及买卖双方有关费用、风险和责任的划分,以确定进出口双方在货物交接中各自应尽的义务。

一、报关手续的办理

除去贸易术语中的DDP即DELIVERED DUTY PAID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和EXWORKS(…named place)――工厂交货(……指定地)这两个贸易术语外,其他11贸易术语的报关手续的安排都是各自办理报关,各自支付相应税赋。此即出口商办理出口报关,支付如海关所规定的相关出口关税、增值税等;进口商办理进口报关,支付如海关所规定的相关出口关税、增值税等。也可以这样说在13种贸易术语中EXW这一贸易术语是出口商责任最轻的一种,而DDP贸易术语是出口商责任最重的一种。

二、风险划分

1、仅适合海运的贸易术语

主要有FOB、CFR、CIF、FAS、DES、DEQ。这6种贸易术语可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为前3种贸易术语为一组,即FOB、CFR、CIF。这一组贸易术语的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点在出口国装运港船舷。所谓风险划分点在出口国装运港船舷是指当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也就是说买方必须自该交货点起负担货物灭失和损害的风险。第二种类型后3种贸易术语为一组,即FAS、DES、DEQ。这组贸易术语的风险划分比较复杂,但概括起来说,它们属于实质货贸易条件下的贸易术语,即不管是买方还是卖方都必须完成各自应尽的交货和接货手续,其风险跨度大,正因为此,今天,除去两国或地区接壤的水域不远,一般极少使用。如FAS即FREE ALONGSIDE SHIP(…named port of shipment)――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是指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放置码头或驳船上靠岸边,即完成了交货。这是指买方必须自该时刻起,负担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这里要注意到在实际的操作中要买方负担从出口国装运港卖方将货物放置码头或驳船上靠岸边之后的风险在两国海域遥远的情况下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这样买方就必须亲临卖方码头接货,从操作层面上来说也是无法实现的。另外,如DES DELIVERED EX SHIP(…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港船上向买方提供了未经进口清关的货物时,卖方即履行了交货义务。卖方必须负担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的一切费用和风险。此贸易术语在实质货的条件下与前述FAS在风险的划分上正好相反。FAS是买方到出口国装运港接货,而DES是卖方到进口国目的港交货。其适应的贸易国别两者应该都是相通的,即都为近海相邻的国家或地区之间的贸易往来。再看DEQDELIVERED EX QUAY(…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这一价格术语是指卖方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的码头,未经进口清关,可供买方收取时,即履行了交货义务。卖方必须负担货物交至该处的一切风险和费用。这个价格术语与前面的DES价格术语对卖方的风险责任来说仅为交货的目的港风险点的区别。DES卖方风险点在目的港船上,而DEQ卖方风险点在目的港码头。其他并无区别。何以称FOB、CFR、CIF、FCA、CPT、CIP这6种价格术语为主要的价格术语,其道理就在于买卖双方之间的风险划分点要么在出口国指定装运港船舷,如FOB、CFR、CIF;要么买卖双方之间的风险划分点在当货物已交给由买卖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所指定的承运人时,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发生事件而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即从卖方转移至买方,但费用要视情况而定,如FCA、CPT、CIP。这种规定有利于国际贸易的开展。

2、适合各种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

它们是:FCA、CPT、CIP、EXW、DAF 、DDU、DDP。我们可以将这7种贸易术语也分为两种。前一种为FCA、CPT、CIP。这一组为类似象征货贸易术语。即卖方只要将出口货物置于承运人管辖时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后一种为EXW、DAF、DDU、DDP。这一组为实质货条件的贸易术语。这两组贸易术语要切记的是EXW为卖方责任最轻的一种;反之,DDP为卖方责任最重的一种。原因不再赘述。

三、成本

所有的贸易术语里面都包含卖方必须要收到的成本。不管这个字母出现与否。如CIF、CFR、CIF中的C都代表COST即成本;而其他的价格术语中未出现C,如DES、FAS、DEQ、CFA等,卖方同样要收取成本。注意:CFA、CPT、CIP中的C代表Carriage,此处的Carriage是运费的意思,并且这个运费是指各种运费,而非Freight这个运费;Freight作运费解仅指海运运费。

四、货物

所有贸易术语对货物的解释都可以理解为卖方应提供合同中所规定的货物。货物的数量、质量、交货期、结算方式、检验、争执等处理均按合同办理。

五、单证

买卖双方应提供对方可以清关的一应必备单证。除非贸易结算上的问题,如信用证、托收。将贸易术语的一般指导性理解搞清楚以后,就可以进入到本文所探讨的第一部分:即巧解贸易术语。第一,所有贸易术语的理解都必须站在出口商的角度。第二,贸易术语三个英文字母是有意义的,应该把它们拆分,然后从正确的外贸英语的角度来理解。

现在拿几个贸易术语来验证上述的巧解法是否有效。试以FOB为例。FOB全称为FREE ON BOR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这里,Free的理解不是“空闲的,自由的”的意思。这里的Free从法律术语的层面来理解是指“免责的”的含义。所有英汉字典都有此解;On Board的字面意义是“在船上”。Named的含义是“指定的”,port of shipment是装运港的意思,并且这里的port是指港口的意思,那么此贸易术语的运输方式必须为水运。站在出口商的角度来诠释此贸易术语那就是:站在出口商的角度,出口商只要在出口国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就算免责;这里没有提到“F”即FREIGHT运费,也没有提到“I”即INSURANCE保险费。那么出口商既不要办理托运,支付运费,也不要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本文开始我们就报关手续办理、风险划分、成本、货物、单证处理等若干事项进行了原则性的归类;现在从上述5个方面来简单、迅速、准确的定义FOB这个贸易术语。

买卖双方各自责任:第一,出口商不办理托运,支付运费;托运和运费的支付由进口商办理;出口商也不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保险手续的办理和保险费的支付,同理,由进口商办理并支付。第二,关于报关手续办理:各自报关;即出口商办理出口报关并支付海关规定的相应税费;进口商办理进口报关并支付海关规定的相应税费。第三,风险划分:出口商只有当出口货物越过出口国装运港船舷就算交货,此后的风险就转移至进口商;进口商从即刻起承担其责任、风险。第四,成本:虽然价格术语中没有COST字样,即成本,但出口商不可能将货无偿送给对方,因此,出口商有索取货款的权利,而进口商有支付货款的义务;当然货款的结算由买卖双方通过合同或其他商务方式确定。第五,货物:出口商有按合同要求交付指定货物的义务,此处的货物即为合同规定的货物。第六,单证:买卖双方应提供对方可以清关的一应必备单证。除非贸易结算上的问题,如信用证、托收。再以CIP为例。CIP全称为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C代表CARRIAGE。Carriage含义为“运费”。注意此运费不是FREIGHT运费的含义。CARRIAGE作运费解是指可以代表所有的运费解。I代表INSURANCE。Insurance意为保险费named 指定的,place为地点,destination目的地。让我们通过巧解法来验证此方法的准确性。

买卖双方的各自责任:第一,从出口商的角度来看待这个贸易术语,这儿,有C即CARRIAGE运费,那么托运就应该由出口商办理,支付运费;这儿有I即INSURANCE保险,同理,保险手续也应该由出口商办理并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第二,关于报关手续办理:各自报关;即出口商办理出口报关并支付海关规定的相应税费;进口商办理进口报关并支付海关规定的相应税费。第三,当货物已被交给由卖方指定的承运人时,卖方即完成了交货。第四,成本:虽然贸易术语中没有COST字样,即成本,但出口商不可能将货无偿送给对方,因此,出口商有索取货款的权利,而进口商有支付货款的义务;当然货款的结算由买卖双方通过合同或其他商务方式确定。第五,货物:出口商有按合同要求交付指定货物的义务,此处的货物即为合同规定的货物。第六,单证:买卖双方应提供对方可以清关的一应必备单证。除非贸易结算上的问题,如信用证、托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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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业务要求贸易双方严格遵守信用证条款,信用证的当事人必须受《UCP600》的约束才能起到其应有的作用,买卖双方只要有一方未按条款办事,或利用信用证框架中的缺陷刻意欺诈,则信用证项下的风险就会由此产生。

1 出口商面临的风险

1.1 由于交货期、交货数量、规格等不符点而造成的风险

在具体业务操作过程中,常常发生出口方未按信用证条款规定交货的情况,如品质不符,数量与信用证规定有异,逾期交货等,任何一个不符点都可能使信用证失去其保证作用,导致出口商收不到货款;即使出口方完全按信用证规定出货,但由于疏忽而造成单证不符,也同样会遭到开证行拒付。

1.2 因软条款而导致的风险

有“软条款”的信用证开证人可以任意、单方面使单据与信用证不符,即使受益人提交了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单据,也可解除其付款责任。这种信用证实质上是变相的可撤销的信用证。常见的软条款有以下几种:①船公司、船名、目的港、起运港或收货人、装船日期等须待开证人通知或征得开证人同意,开证行将以修改书的形式另行通知。②货物备妥待运时须经开证人检验。开证人出具的货物检验书上签字应由开证行证实或和开证行存档的签样相符。③货到目的港后须经开证人检验才履行付款责任。④信用证暂不生效:本证暂不生效,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或待货样经开证人确认后通知生效。这些软条款,有些是进口商为保护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措施,有些则是恶意欺诈的前奏曲,但无论其初衷如何,这些限制性条款都有可能对受益人的安全收汇构成极大威胁。

1.3 正本提单直接寄进口商

有些目的港如中国香港、日本等地,由于路途较近,货物出运后很快就抵达目的港。如卖方同意接受信用证规定“1/3正本提单径寄客户,2/3提单送银行议付”的条款,则为卖方埋下了风险的种子。因为3份正本提单中任何一份生效,其他两份自动失效。如果一份正本提单直接寄给客户,等于把物权拱手交给对方。客户可以不经银行议付而直接凭手中的提单提走货物。如果寄送银行的单据有任何不符点而收不到货款,银行将不承担责任。实质上这是将银行信用自动降为商业信用。

2 信用证风险的防范措施

信用证决不是一种无懈可击的支付方式,银行信用不可能完全取代商业信用,也不可能完全避免商业风险,必须注意对信用证项下风险的防范。

2.1 加强信用风险管理,重视资信调查

外贸企业应建立客户信息档案,定期或不定期客观分析客户资信情况。在交易前通过一些具有独立性的调查机构仔细审查客户的基本情况,对其注册资本、盈亏情况、业务范围、公司设备,开户银行所在地址、电话和帐号、经营作风和过去的历史等等,进行必要的调查评议,选择资信良好的客户作为自己的贸易伙伴。在交易中,经常与业务员沟通交流,对业务员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疑点、难点问题给予指导帮助。交易后以应收未收帐作为监控手段,防止坏帐的产生,这样,可以最大可能地避免风险,为业务的顺利进行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2.2 努力提高业务人员素质

外贸业务人员应认真学习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是防止风险的关键。随着竞争的日趋激烈,瞬息万变的市场对业务人员提出更多更高的要求,贸易做法也越来越灵活多变,业务上如果不熟,碰到问题看表面而不看实质,对风险缺少充分的估计,盲目乐观,很容易造成巨大损失。从以往的应收未收帐的案例分析,绝大多数是由于业务员工作马虎,忽视风险而造成的。

2.3 重视单据对整笔业务的重要性

“单单相符,单证相符”是信用证的基本要求,正确交单议付则是最后结算的基础。作为进口方,可在信用证中加列自我保护条款,可要求出口商提供由权威机构(如SGS等)出具检验证书,也可派人亲自验货并监督装船,以保证获得满意的进口货物。另外,作为受益人,加强催证、审证、改证工作,认真审核信用证,仔细研究信用证条款可否接受,并向客户提出改证要求。在制单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原则,以防产生不符点,影响安全收汇。

2.4 保持高度的警惕性,与银行保持密切联系

开证行应认真审查开证申请人的付款能力,严格控制授信额度,对资信不高的申请人要提高保证金比例,落实有效担保。通知行应认真核对L/C的密押或印签,鉴别其真伪。议付行应认真仔细审核议付单证,确保安全及时收汇。

参考文献

[1]国际贸易惯例《UCP600》[S].2007.

[2]周贤舜,梁兰.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出口商的风险防范措施[J].科技信息,2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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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业务要求贸易双方严格遵守信用证条款,信用证的当事人必须受《ucp600》的约束才能起到其应有的作用,买卖双方只要有一方未按条款办事,或利用信用证框架中的缺陷刻意欺诈,则信用证项下的风险就会由此产生。

1 出口商面临的风险

1.1 由于交货期、交货数量、规格等不符点而造成的风险

在具体业务操作过程中,常常发生出口方未按信用证条款规定交货的情况,如品质不符,数量与信用证规定有异,逾期交货等,任何一个不符点都可能使信用证失去其保证作用,导致出口商收不到货款;即使出口方完全按信用证规定出货,但由于疏忽而造成单证不符,也同样会遭到开证行拒付。

1.2 因软条款而导致的风险

有“软条款”的信用证开证人可以任意、单方面使单据与信用证不符,即使受益人提交了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单据,也可解除其付款责任。这种信用证实质上是变相的可撤销的信用证。常见的软条款有以下几种:①船公司、船名、目的港、起运港或收货人、装船日期等须待开证人通知或征得开证人同意,开证行将以修改书的形式另行通知。②货物备妥待运时须经开证人检验。开证人出具的货物检验书上签字应由开证行证实或和开证行存档的签样相符。③货到目的港后须经开证人检验才履行付款责任。④信用证暂不生效:本证暂不生效,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或待货样经开证人确认后通知生效。这些软条款,有些是进口商为保护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措施,有些则是恶意欺诈的前奏曲,但无论其初衷如何,这些限制性条款都有可能对受益人的安全收汇构成极大威胁。

1.3 正本提单直接寄进口商

有些目的港如中国香港、日本等地,由于路途较近,货物出运后很快就抵达目的港。如卖方同意接受信用证规定“1/3正本提单径寄客户,2/3提单送银行议付”的条款,则为卖方埋下了风险的种子。因为3份正本提单中任何一份生效,其他两份自动失效。如果一份正本提单直接寄给客户,等于把物权拱手交给对方。客户可以不经银行议付而直接凭手中的提单提走货物。如果寄送银行的单据有任何不符点而收不到货款,银行将不承担责任。实质上这是将银行信用自动降为商业信用。

2 信用证风险的防范措施

信用证决不是一种无懈可击的支付方式,银行信用不可能完全取代商业信用,也不可能完全避免商业风险,必须注意对信用证项下风险的防范。 1 加强信用风险管理,重视资信调查

外贸企业应建立客户信息档案,定期或不定期客观分析客户资信情况。在交易前通过一些具有独立性的调查机构仔细审查客户的基本情况,对其注册资本、盈亏情况、业务范围、公司设备,开户银行所在地址、电话和帐号、经营作风和过去的历史等等,进行必要的调查评议,选择资信良好的客户作为自己的贸易伙伴。在交易中,经常与业务员沟通交流,对业务员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疑点、难点问题给予指导帮助。交易后以应收未收帐作为监控手段,防止坏帐的产生,这样,可以最大可能地避免风险,为业务的顺利进行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2 努力提高业务人员素质

外贸业务人员应认真学习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是防止风险的关键。随着竞争的日趋激烈,瞬息万变的市场对业务人员提出更多更高的要求,贸易做法也越来越灵活多变,业务上如果不熟,碰到问题看表面而不看实质,对风险缺少充分的估计,盲目乐观,很容易造成巨大损失。从以往的应收未收帐的案例分析,绝大多数是由于业务员工作马虎,忽视风险而造成的。

    3 重视单据对整笔业务的重要性

“单单相符,单证相符”是信用证的基本要求,正确交单议付则是最后结算的基础。作为进口方,可在信用证中加列自我保护条款,可要求出口商提供由权威机构(如sgs等)出具检验证书,也可派人亲自验货并监督装船,以保证获得满意的进口货物。另外,作为受益人,加强催证、审证、改证工作,认真审核信用证,仔细研究信用证条款可否接受,并向客户提出改证要求。在制单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原则,以防产生不符点,影响安全收汇。 4 保持高度的警惕性,与银行保持密切联系

开证行应认真审查开证申请人的付款能力,严格控制授信额度,对资信不高的申请人要提高保证金比例,落实有效担保。通知行应认真核对l/c的密押或印签,鉴别其真伪。议付行应认真仔细审核议付单证,确保安全及时收汇。

[1]国际贸易惯例《ucp600》[s].2007.

[2]周贤舜,梁兰.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出口商的风险防范措施[j].科技信息,2006,(4).

篇8

出口商在向其他国家出口商品时,希望能在资金渠道、信用担保、信用保险、风险规避等方面获到有效的支持,以消除在贸易中存在的后顾之忧。如今,国家对出口贸易实行补贴以促进出口发展的方式已经与日益完善的国际贸易规则不相适应。借鉴世界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通过国际贸易规则允许的间接的金融支持方式来取代直接的国家财政出口补贴,从而增强产品出口的竞争力,促进国家出口贸易的发展。与经济规模、技术水平和资源禀赋一样,国家金融对出口贸易的支持程度也决定了出口贸易的规模和发展水平。

政府有力的支持是实现金融促进出口贸易的保障。对于政府的定位是非常明确的。首先,政府发挥政策导向作用,根据国家出口发展需要,设定信用原则、操作规定等,同时,还要监督和考核金融支持机构的政策执行情况。其次,政府积极推动金融发挥对出口贸易的支持作用。世界发达国家如美国、荷兰和德国等都设有官方出口信贷机构,专门提供出口融资、出口信贷保险和出口担保服务。我国的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都是由国家为支持和扩大产品出口,设立的对出口产品给予利息补贴、提供出口信用保险及信贷担保的金融机构。再次,政府通过各种措施促进中介组织更好地发展,并与其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

金融对出口贸易的支持主要通过以下渠道来实现:

一、出口贸易融资(Export Financing)

出口贸易融资是在国际贸易活动中,金融机构对出口商提供与出口贸易结算有关的短期融资和信用便利。这对提高出口商的流动性和国际竞争力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国的出口贸易融资可分为传统型和综合型。传统型融资产品包括出口押汇、打包贷款、福费廷、订单融资等。综合型融资产品包括出口保理、应收账款融资、信保融资、货押融资等。

传统型融资产品

出口押汇(Outward Bill)是出口商向银行提交符合信用证或合同要求的单据,银行根据企业的申请,按照票面金额将款项垫付给企业,然后向开证行寄单索汇,并向企业收取押汇利息和银行费用并保留追索权的一种短期出口融资业务。

打包贷款(Packing Credit)是指出口地银行为支持出口商按期履行合同、出运交货,向收到合格信用证的出口商提供的用于采购、生产和装运信用证项下货物的专项贷款。

福费廷(Forfaiting)是一种新型出口贸易融资产品。它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无追索权地从出口商那里买断远期债权,出口商从而获得资金融通。

订单融资(Order Financing)是指凭借良好信用的买方产品订单或合同,在技术成熟、生产能力有保障并能提供有效担保的条件下,由银行向出口商提供的专项贸易融资,用于企业采购、生产和装运。

综合型融资产品

出口保理(Export Factoring)是出口商与保理商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出口商将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贸易融资、应收账款催收、坏账担保等服务,从而取得资金融通的业务。

应收账款融资(Accounts Receivable Financing)是指出口商将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并向银行申请贷款,贷款额一般为应收账款的50%-90%。出口商将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后,通知进口商付款至融资银行。

出口信保融资(Credit Insurance Financing)是出口商在出口货物或提供服务并办理了出口信用保险后,将赔款权益转让给银行,银行向出口商提供的短期贸易融资业务。

货押融资(Goods Credit)是出口商将自有动产或货权质押给银行。银行通过占有和监管质押物而发放短期流动资金的授信业务。

二、出口信用保险(Credit Insurance)

在国际贸易中,潜在着各类风险,如汇率风险、信用风险、政治风险等。相对完善的金融市场和金融中介能对出口风险起到一定的保障作用,及时有效地分散风险,减少贸易损失。其中,常用的手段是购买保险,担保或充分利用有关金融衍生工具套期保值来规避风险。

出口信用保险是承保出口商在经营出口业务的过程中因进口商的商业风险或进口国的政治风险而遭受的损失的一种信用保险,是国家为了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非赢利性的政策性保险业务。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简称“中信保”)是我国唯一承办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机构。

出口信用保险与出口信贷是政府支持出口贸易的两大政策手段,两者紧密配合使用,成为我国对外贸易金融支持体系的核心。

三、出口信用担保(Credit Guarantee)

出口信用担保是保证为出口商提供融资和信用保险的银行免受损失。与出口信用保险不同的是出口信用担保不能直接提供资金,而是为出口商获得贸易融资和信用保险提供便利。尤其是对那些中小型出口商来说,能够更容易的从银行和金融机构获得融资。

四、国际结算(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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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的数量是贸易合同最核心、最基本的内容,缺少数量条款的约定或约定不合理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首先,数量的约定要科学合理。作为出口方要考虑自身的生产能力、掌握货源的供给情况、国际市场上的价格趋势、进口方的资信和经营状况;作为进口方应掌握进口商品的品质、国际市场行情、自身的支付能力等。其次,条款内容应具体明确,便于合同的履行。条款内容包括交易商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按重量成交的商品,还要订明计算重量的方法,如按毛重、净重等,避免使用按惯例交货、按买方需要交货、按销量交货等模糊字眼。

(二)典型案例及分析

案例1:2011年初,江苏某公司与英国甲公司成交果酱1500T(CFR 伦敦GBP348/T),总金额52.2万英镑,交货期为当年5—9月,由于当时我方缺货,只交了450T,剩余1050T经协商延长至下一年度交货。次年,赶上主产区受灾影响产量,市场价格暴涨,这时如仍按合同的价格成交,出口方会有不小的损失,于是江苏公司提出免除交货责任或提高成交价格,但对方拒绝,并称因出口方未按时交货已使其损失15万英镑,要求出口方继续供货并赔偿损失。后经调解,出口方江苏公司赔偿对方4万多英镑终止合同关系。

案例分析:作为出口方的江苏公司对于履行期较长的合同,不了解国内货源供给情况,对自己的供货能力缺乏清醒的认识,对国际市场价格动态也没有正确判断,盲目接单,导致在合同的履行期内,因为货源紧张和供货能力不足,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数量交货或根本无法交货,这不仅丧失了客户的信任,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2:某乡镇企业与香港M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合同,合同的数量规定为2000公斤,按装船净重计算,还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纸箱包装,每箱净重30公斤。

案例分析:按合同中数量条款的规定,如果卖方按2000公斤的合同总量交货,就不能按每箱净重30公斤的条件执行,如果按每箱净重30公斤的规定执行,总重量又一定不符合2000公斤的规定,除非合同数量条款中有机动幅度的规定,或允许卖方分批装运,但这都已明确不允许,卖方将无法按合同规定的数量交货,势必违约。此合同的数量条款包含了交易商品的数量、计量单位及计算重量的方法,看起来具体明确,但卖方无法执行。订立合同不是目的,关键在于按合同规定的义务去履行,才能实现交易双方订立合同的真实意图,所以,数量条款的约定不仅要具体明确,也要便于履行。

二、正确使用度量衡

(一)相关规则

目前,国际上常用的度量衡有公制又称米制(The Metric System)英制(The British System)、美制(The U.S. System)和国际单位制(The Internatioal System of Units简称SI),由于各国采用的度量衡不同,即使同一计量单位所表示的商品数量也不一样。所以,在与外商交易磋商和订立合同时必须明确选用哪种度量衡,避免因此造成误会或引起纠纷。在出口合同中考虑对方国家和地区的贸易习惯,应与进口商协商选定计量方法或采用我国的法定计量单位;但在进口合同中应选用以国际单位制为基础的法定计量单位,否则,一般不允许进口。

(二)典型案例及分析

案例1:2002年1月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国外客户洽商订立了一份大米出口合同,合同约定:大米10000T,FOB中国口岸USD275/T,出口方认为双方都明白数量单位的含义,吨就是指公吨,但外商在开来的信用证中却明确指出数量条款中的吨是指长吨。合同数量条款中的吨如按长吨理解,1长吨合1.016公吨,按该合同数量约定,卖方应多交付大米160.5T,相当于多承担44137.5美元,于是出口方中国公司提出修改信用证,而国外进口方拒绝改证,双方发生贸易摩擦。

案例分析:吨和公吨是不同的两种度量衡,因为数量条款中数量单位的一字之差,同一计量单位表示的数量相差甚大,由于出口方在签订合同中对度量衡的疏忽,被进口商钻了空子,给履约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还要承担违约的风险。

三、规范商品重量的计量方法

(一)相关规则

在对外贸易中,许多商品都是按重量计算,通常又以毛重或净重为最常用的计重方法。毛重一般适用低值商品,如饲料等,而多数商品以净重计价。一些大宗低价商品虽有简单的包装,但包装物的重量同货物本身重量相比微乎其微,价值也很低,通常也采用以毛作净的方法,但这样做应在合同中明示,否则也易产生纠纷。

(二)典型案例及分析

案例1:黑龙江某贸易出口公司与俄罗斯进口商按每公吨500美元的FOB价格于大连成交某农产品100公吨,合同规定包装条件为每100公斤双线新麻袋装,共1000袋,信用证付款方式。该公司凭证装运出口并办妥了结汇手续。事后俄方来电,称:该公司所交货物扣除皮重后实际到货不足100公吨,要求按净重计算价格,退回因短量多收的货款,我公司则以合同未规定按净重计价为由拒绝退款,双方产生纠纷。

案例分析:本案的焦点在于对农产品等价值较低的货物出口时,按惯常作法通常是以毛作净。但依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56条的规定,“如果价格是按货物重量规定的,如有疑问,应按净重确定。”可见,以毛作净,没有明确落实到合同文字上,才会发生争议。因此,按《公约》规定:出口方黑龙江某贸易出口公司应退回短量而多收的货款。

四、合理的规定数量机动幅度

(一)相关规则

在某些大宗商品的交易中,受商品特性、包装、运输方式、装载技术和船舱容量等条件的限制,很难按规定的固定数量交货,为了避免交货数量与合同约定的数量不符,使交货数量具有一定范围内的灵活性和便于履行合同,一般在合同中订立数量的机动幅度。数量机动幅度的制定应考虑以下三点:(1)允许溢短装的比例。进出口合同中最好订明允许卖方多装和少装货物的数量幅度,确定数量的上下限,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的规定,卖方交货的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2)溢短装的选择权。多装或少装的幅度大小按惯例应由卖方决定,若采用租船运输,机动幅度要与船方商量,也可由船方决定。(3)溢短装数量的计价方法。数量机动幅度范围内的多装或少装部分一般要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以合同价结算,也可在合同中规定多装或少装部分按装船日的价格或目的地的市场价格计价。

(二)典型案例及分析

案例1:我国某外贸公司出口灯泡2000个,买方在合同中约定即期信用证,规定不许分批装运。卖方在但装船时发现有50个碰碎,且临时更换已经来不及,为了保证质量,出口商决定不装碰碎的50个,并认为根据《UCP600》规定,即使信用证不准分批发运,在数量上也允许有5%的机动幅度,少装50个,并没有违背合同,实装1950个。但卖方装船运货后持单据向银行议付时,遭到银行拒绝。

案例分析:依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30条b款规定:在信用证未以包装单位件数或货物自身件数的方式规定货物数量时,货物数量允许有百分之五的增减幅度,只要总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可见,在数量上允许有5%的数量增减这个规定主要针对的是散装货,而对于有包装的货物是不适用的。本案中的货物是灯泡,不是散装货,数量是以个数计数的,所以不能引用该项规定。可见,从事进出口业务应对国际惯例应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和掌握,不能只知其一,不知其二。

五、全面理解信用证支付方式下的交货数量

(一)相关规则

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当卖方接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之后,必须立即根据合同审核信用证的内容是否与之相符,如果信用证的数量条款与合同规定不一致,而且卖方又无法按照信用证的数量条款执行,那就必须要求买方修改信用证;如果卖方接到信用证明知数量条款与合同不符,又没有向买方提出改证要求,卖方就只能按信用证的数量条款执行。因为信用证是基于合同开立又独立于合同的一份书面文件,是银行信用,只有单证一致和单单一致,开证银行才会无条件付款;否则,银行会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

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39条b款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的指定数量不得有增减外,在所支付的款项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货物数量准许有5%的增减幅度。但是,当信用证上规定的数量是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时,此项增减幅度则不适用"。对此条款的理解应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支取的货款不能超过信用证总金额。对于无法以包装单位件数或货物自身个数规定数量的散装货而言,即使信用证中没有规定数量增减幅度,也允许有5%的上下幅度区间,但只要总支取金额不能超过信用证金额。可见,交货数量增减幅度应与信用证金额保持一致,否则,卖方宁愿少装,也不要多装。因为,一旦卖方在多交货后,发票等货物票据金额就会超过信用证金额而遭到开证行的拒付。

凡是所交货物可以按包装单位或以自身个数为计量单位时,5%的增减幅度便不再适用了;此外,如果信用证中规定有特定的增减幅度,5%的增减幅度也不适用了,应按信用证规定的幅度交货。

(二)典型案例及分析

案例1:某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出口一笔货物,2006年3月1日国外开出信用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在3月4日收到从通知行转来信用证,信用证中条款规定:总金额USD1,232,000.00美元,交货数量800公吨,允许增减5%,单价为每公吨净值1,540.00美元,CIF A港,不许分批装运。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将货装运出口,取得已装船的提单,并备妥信用证项下所需的其他单据向议付行交单议付。议付行经审单发现:信用证总金额为USD1,232,000.00而发票和汇票金额却为 USD1,268,960.00,议付金额比信用证规定总金额超额 USD 36,960.00,于是,以单证不符为由拒绝议付。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辩称:信用证规定800公吨货物的数量,又规定装运数量可允许增减 5%。按800公吨的增减 5%计算,即最高可以装840公吨;最低可以装760公吨。我们实际只装824公吨,仅增装了3%,不超出信用证规定的5%范围。信用证规定每公吨单价USD 1,540.00,按824公吨计算,其总金额即USD1,268,960.00,是信用证允许的。拒绝议付的理由不成立。为此,贸易双方发生纠纷。

案例分析:信用证虽然规定交货数量允许增减装5%,但信用证总金额并未允许增减。所以即使数量符合信用证规定,而议付的总金额却超出信用证总金额限度也是绝对不允许的。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37条b款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可拒受其金额超过信用证所允许金额的商业发票"。如果像本案例的信用证只在数量上允许增减5%,而金额既没有增减的条款,也未在信用证总金额的数额中含有5%,这样的信用证在实际装运数量上只能按规定数量装运或减装5%,但不能增装。如果要增装只有向买方提出修改信用证,增加金额的增减条款。由此可见,议付行拒绝议付是有依据的。

贸易合同的纠纷就是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争议,其涉及合同的各项内容,数量条款也是经常引起纠纷和索赔的主要方面,为了便于合同的履行,减少和避免贸易双方的摩擦,在订立合同时,要规范制定条款的各项内容,确立交易数量和订好合同的数量条款。

参考文献:

[1] 李金林. 国际贸易实务[[M].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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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如今,中国已经加入WTO,中国经济正在逐步地融入世界经济,中国的对外贸易占整个国民经济的比重已经越来越大,中国市场正在逐步和国际市场连成一片。因此,对国际贸易术语进行一定的理解和掌握是十分必要的。在这篇文章里我主要讨论一下在出口中采用CIF 贸易术语具有的优势以及怎样对其灵活应用。

CIF:即英文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的简称――即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当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有必需的费用和运费,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发生事件而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自卖方转移至买方。然而,在CIF术语中卖方还必须为货物在运输中灭失或损坏的买方风险取得海上保险。因此,卖方须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但买方应注意,在CIF术语下卖方只须按最低责任的保险险别取得保险。如买方要得到更大责任保险险别的保障,他需与卖方明示地达成协议,或者自行安排额外保险。CIF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本术语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这一价格术语习惯上又称为“到岸价格”,按照国际贸易惯例的一般解释,在CIF条件下,买卖双方的具体责任如下:

卖方责任:负责租船或订舱,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期限内,将货物装上船并支付到目的港的运费,装船后通知买方;负责货物装上船以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负责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负责办理出口手续,提供出口国政府或有关方面签发的证件;负责提供有关货运单据,包括正式的保险单据。

买方责任:负担货物装上船以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货运单据,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办理在目的港收货的进口手续。

分析采用CIF术语和其他贸易术语(如FOB,CFR)出口时对买卖双方之间的风险划分是一样的,即风险都是从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开始转移,只是在CIF术语下需要由卖方承担办理运输和保险的责任。在我国的对外出口贸易中,因为由我方自己办理运输和保险,从而拥有更大的自和控制权,所以和其他贸易术语相对比,在出口中采用CIF贸易术语具有很大的优势:

第一,船货衔接方便。远洋运输,由于距离远,受自然条件(如台风、海啸等)的影响大,往返时间长,有的要两个月以上才能往返一次。单一船舶公司从中国港口启运的某条远洋航线的货船不多,有的甚至每月只有一个航班。采用CIF 术语有效地解决了船货衔接问题,因为卖方可以根据自己的备货进度安排装运。这一点明显是于卖方有利的。而且卖方通过对装船、通关等作业流程了解和控制,可以避免不必要的出运事故的发生。同时,由于可供选择的运输公司比较多,当一家船公司无法安排舱位出运时,可以立即找到另外的船公司运输。所以船货衔接的风险要小得多,并且还可节省码头的仓储费用,缩短收汇时间。

第二,掌握货物的实际控制权。选择CIF术语出口时,卖方一般都会找自己熟悉的资信好的著名船公司装运货物,对我国的出口贸易来说由于是我方自己办理货物运输,对我国的船运公司和货代的资信比较了解,可以有效地规避运输中的道德风险,从而无单放货的可能性也比较小,即使出现单证不符,买方不付款赎单的情况,也不会落到款货两空的境地。另外,对于因承运人或货运的责任造成的风险追索起来也比较方便。在当前海事欺诈案逐年增多的情况下,出口采用CIF比较安全。

第三,提高贸易的灵活性。当前国际市场的竞争十分激烈,而我国大多数出口企业都不由自主地卷入了相互间的外销价格竞争,随着我国加人WTO,彻底打破外贸垄断体制,实现国内国外贸易一体化后,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从事出口贸易,相互间的外销价格竞争将会更加白热化。我国的许多产品价格已处于“临界点”,有时因微小价差而影响对外成交,因为现在各出口企业都加强了成本核算管理,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为了降低出口成本,扩大出口,出口企业不得不精打细算,采取各种方式进行内部挖潜,当货价起伏较大时,谁控制了运输便对谁较为有利。当货价大涨时,CIF 条件下的卖方为了避免在价格高峰从厂商购进货物,可以尽量拖延装货交单的时间;相反遇到货价跌落,CIF条件下的卖方则可以用较低的价格由供货商那里购进货物,赶紧租船付运。其次,卖方一旦买进或准备好货物就可以及时安排装运,以免占用资金。

第四,更好地防范运输风险。在当今的出口贸易中,降低运保费已越来越受到出口企业的重视,运保费的高低也成了影响我方对外成交较为重要的因素之一。在CIF术语下,由于是卖方自己负责办理保险,一方面可以根据自己的装运进度统筹安排备货、装运,及时为货物投保,保证作业流程上的相互衔接;另一方面,当运输过程中出现货物运输风险时,由于卖方在买方付款之前掌握着保险单据从而方便向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索赔。

可见,在出口中采用CIF 贸易术语具有许多优势,所以我国的出口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考虑优先选择CIF术语订立出口合同,从而更好地维护我方利益。但是,在具体应用CIF术语时,还必须做到灵活运用,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时刻注意风险防范优先考虑CIF成交。商场如战场,贸易的风险无时不在,而国际贸易具有线长、面广、环节多风险大的特点。在客户无特殊要求的情况下为了减少贸易风险,外销员应首先考虑按CIF术语报价成交,L/C(信用证付款)付款,尤其是新客户更应如此。如果客户有顾虑,要做好有理有节的细心解释工作,尽力争取L/C付款,CIF 术语成交。因为在我国的对外贸易实践中,由于有些出口企业防范贸易风险的意识不强,业务环节的把关不严,上当受骗的案例实在太多了,由此导致出口企业蒙受重大损失而资不抵债,面临破产倒闭的实例也不少。有的外销员一直出口业绩很好,曾是企业的创汇创利能手,但往往由于采用的贸易术语和付款方式不当,加之出口环节中的疏忽,有时一笔业务出问题,就给整个企业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过去的业绩再好也无济于事,这样既毁了外销员个人的前程,也毁掉了一个企业,这种教训深刻而惨痛。因此,无论出口企业还是外销员本人都必须把防范贸易风险放在首位,尽量争取采用较为安全的CIF术语和L/C付款方式对外成交,并在每个出口环节中严格把关,严格按L/C的要求交单议付,以便减少和避免贸易风险。

其次,做好客户的资信调查灵活运用CIF术语。知彼知己,百战不殆,做好客户的资信调查是对外贸易的一个较重要的工作环节。客户的资信调查可委托咨询公司、往来银行进行调查咨询,也可通过客户已有的购销渠道间接了解,更重要的是在从小到大的业务交往过程中不断熟悉和了解客户的资信情况。

掌握客户的真实情况后,在出口业务中就可根据不同情况灵活地运用贸易术语对外成交。在出口国内外市场上价格较平稳的常规商品时,若客户租船订舱的运费低于我方运费且国际原油价格趋于上涨,则采用CIF术语成交为宜。出口国际市场价格趋于下跌的商品、鲜活商品、季节性很强的商品以及交货期紧的商品,而国际市场原油价格趋于下跌时,卖方最好坚持采用CIF术语对外成交。

最后,胆大心细、捕捉一切贸易机会。当今国际市场的竞争愈演愈烈,除了某个时期的特殊商品供不应求外,大多数商品都供过于求。任何贸易都会有风险,关键是如何正确把握,真正做到胆大心细。对于新客户一次交货金额较大的订单,且该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趋于下跌时,优先考虑采用CIF 术语成交,若客户执意坚持采用其他贸易术语成交,卖方也可通过各出口环节的细心工作,辅以投保卖方利益险来满足客户的要求,这样既可防范风险,又可多捕捉一些贸易机会。

参考文献:

[1][美]查尔斯.希尔:国际商务(第五版)[M].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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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赵清梅:CIF价格条件下的投保问题研究[J].黑龙江对外经贸,2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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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74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2095-3283(2012)02-0075-03

一、出口贸易的基本流程

出口贸易的基本流程分为出口前的准备工作、对外进行洽谈与履行合同三个阶段,详见以下流程图。

从以上流程图来看,出口贸易跟单从接单、落实订单到交单结汇,环节多且程序复杂。初做外贸的业务人员常常顾此失彼,易出错,给公司造成损失。笔者认为外贸跟单的流程看似复杂,但只要理清外贸跟单工作的要素,抓住重点,跟单工作就变得简单易行。

二、出口贸易跟单的要素

简而言之,出口贸易跟单的流程就是接单落实订单跟单出货制单结汇,其要素包括“货、证(款)、船、单”四个方面,跟单工作即是“跟货、跟证(款)、跟船、跟单”。现将这四个要素详解如下:

(一)跟货

“跟货”就是接单(货)落实订单(货)出货。

1.接单

接单(货)是落实订单(货)和出货的前提。接单(货)是一项复杂和技巧性较强的工作,外贸业务员要想多接订单,须了解公司的产品和其销售市场,尽可能详细地收集客户资料,充分利用身边的资源寻找客户并设法接近客户;询盘时要谨防客户套价,还盘须提及所有异议;了解构成有效接受的条件;收到客户订单一定要仔细审查。如果要与客户进行商务谈判来确认订单,商务谈判前要做充分准备,做到知己知彼,谈判之中要注意技巧;慎重对待每项每款,根据业务需要选择合同订立形式,对合同的内容了解透彻,如数量、品质条款须明确具体;包装条款应避免含糊规定;价格条款要选择适当价格术语;装运条款应明晰;支付条款应加倍重视;保险条款应确定投保险别;检验与索赔条款要规定清楚;不可抗力条款一定要提出;仲裁条款要拟订适当;合同签订前要细心核对。

2.落实订单

落实订单(货)直接关系到能否按照合同的规定准时、顺利出货。按照《国际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按合同交付货物、移交单据和转移货物的所有权是卖方的三项基本任务。

落实订单(货)时,专业外贸公司须安排好采购计划,外包生产须小心选择加工企业。自产自销型企业的外贸跟单员须协调采购人员采购需要的原辅材料;协助生产管理人员编制生产计划,做好生产日程安排,货物的数量必须符合出口合同的规定,且由于产品合格率难以达到百分之百故下单时最好留有余地;协调车间解决生产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严把质量关,货物品质必须与合同规定相一致;货物备妥的时间应与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相适应;交货期若有延误要及时处理,与客户充分沟通,避免造成客户索赔。

3.出货

出货是跟单的重要环节。发货前跟单员要选择适宜的运输方式,一定要客户确认发货装箱资料,接到客户出货通知即开立出货单,认真计算装柜的货物数量,以节省运费;出口货物需提前三四天联系出货事宜,以留出制单、报检报关的时间;出货时最好到现场监督装货,防止出现货损、装柜不满或装不完货的情况,出货后要第一时间通知客户发货的时间和装箱资料。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还需同客户沟通,取得反馈资料,如进口国的贸易政策的变化、市场的信息、用户对产品的意见和产品的销量等,以利于以后改进产品,提高服务质量,为同客户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打好基础。

(二)跟证(款)

“跟证”意指催证审证改证;跟款即跟踪货款的收付。

1.催证

信用证结算的条件下,为保证出口合同和信用证的顺利执行,外贸跟单员在以下四种情况下应向买方催证:①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买方未及时开证;②签约时间与履约日期较远,应及时提醒对方开证;③卖方货已备妥,并打算提前装运;④买方资信欠佳。

2.审证

卖方收到信用证后,跟单员首先要读懂信用证,明确相关条款要求,全面考虑实际业务情况,并根据合同和《UCP600》审核信用证的条款是否与合同相符、是否符合《UCP600》有关规定和查找信用证中的不符点。

审核信用证要点包括:①开证银行的资信及信用证的有效期;②受益人的名称、地址是否正确;③付款期限(即期、远期)是否与合同一致;④装运期的规定是否符合合同的要求;⑤运输条款(分批装运、转运)是否可接受;⑥商品的描述、单价、总值是否与合同一致;⑦保险条款是否与合同一致;⑧单据条款是否可接受;⑨银行费用条款是否合理;⑩检查信用证中是否有“陷阱条款”。

所谓“陷阱条款”,即信用证中的“软条款”,主要有:①附加生效条件,拖延信用证的生效时间;②规定苛刻的条件,使条款难以执行;③受益人凭买方签发的货物收据议付。如信用证暂不生效条款;细分价格和认证的发票条款;限制运输的提单条款;规定内容的证明书条款;指定商检的检验证书条款;交单和付款的特别条款等。

对于信用证的“软条款”,跟单员应有效加以防范。一是要严格审证,及早发现“软条款”,提出修改;二是对“软条款”不能做到的坚决修改,不要急于出货,能做到的尽量不改,尽快处理,以提高出口跟单的效率。

3.改证

跟单员在审核信用证发现不符点后,要及时提出修改,以保证订单的顺利履行。信用证的修改应掌握的原则和应注意的问题:①信用证的修改必须经过各有关当事人全部同意后,方能有效;②对于那些非改不可的不符点坚决要改,对于那些可改可不改的不符点要酌情处理;③对多项信用证的不符点,受益人只能全部接受或全部拒绝,不能只接受一部分而拒绝另一部分;④一份信用证有几处需要修改的不符点,应集中一次通知开证人办理,并提出具体的修改要求,不可多次提出修改。

在汇付或托收结算的方式下,外贸业务员跟款要控制风险。汇付结算时,如T/T付款,最好能要求客户先付款后发货,至少要求客户先付两至三成的订金,收到订金后再安排发货,并且在收到余款后再放单给买方,不可先发货后收款。托收(如D/P,D/A)结算时,一定要先调查买方的信誉和支付能力。对于信誉好的老客户,可考虑采用即期付款交单(D/P)的方式,慎用远期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D/A)付款方式。对于新客户,D/P和D/A最好不要考虑使用,可选用信用证或汇付的方式结算货款,以防范风险。

(三)跟船

“跟船”即租船订仓、办理货物出运手续以及办理报检、报关和投保。

1.租船订仓

发货前跟单员要查看船期表,填写出口货物托运单(B/N)。货物应在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内出运。运输单据的签发日期视作装运日期,不能迟于信用证或合同规定的最迟装期。货物装运后,出口方应立即向进口方发出装运通知(Shipping Advice),以便对方及时办理投保或做好接货准备工作。装船完毕后,由船长或运输公司签发正式提单。

2.报检

进出口货物的检验检疫流程为:报检(审单)施检部门接单现场查验或取样检验、检疫、鉴定出具检验检疫结果计费(收费)出证。

出入境货物报检的要求及应注意的问题有:①报检的时限和地点。出口货物最迟应在出口报关或装运前报检,报检地点原则上应坚持产地检验检疫;②准确填制《报检申请单》,内容包括品名、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产地等项;③报检时应附的资料包括合同、信用证、厂检单、发票、装箱单等。

3.报关

进出口货物的通关基本流程是:申报查验征税放行。报关员须准备好相关单证向海关申报,主要包括发票、装箱单、产地证、提单、配额证、许可证和登记证等。

一般来说,企业应在货物的实际进出境口岸办理申报。另外经海关批准,企业可以不在货物的进出口口岸而是在邻近企业的内地海关办理申报业务。

报关员填好出口货物的报关单后,必须如实、及时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的报关时限为装货前24小时),到现场交单、配合查验、纳税、放行。出口货物不可少出多报,低出高报。如进口货物不可多进少报,高进低报一样。否则就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4.投保

凡按CIF和CIP条件成交的出口货物,由卖方办理投保手续。在办理时,跟单员应根据出口合同或信用证规定,在备妥货物,并确定装运日期和运输工具后,按规定格式逐笔填制保险单,具体列明被保险人名称,保险货物项目、数量、包装及标志,保险金额、起止地点、运输工具名称,起止日期和投保险别,送保险公司投保,缴纳保险费,并领取保险单。如果发生了货损,应向承运人或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办理保险时须遵循五个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可保利益原则;损失补偿原则;代位追偿原则;近因原则。

(四)跟单

“跟单”即制单结汇。出口货物装运后,跟单员应立即按信用证或合同的规定,正确缮制全套单据,包括汇票、发票、装箱单和出口收汇核销单,并取得海运提单、产地证明书、保险单和检验证书。在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和交单期内送交银行,办理结汇,结汇后再去银行和外汇管理局办理核销手续。

制作审单的基本原则是正确、完整、及时、简明、整洁。要求是“五个一致”,即单同一致、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单货一致、单据与惯例一致。

如果出口的产品可享受国家出口退税,跟单员须向国税局提交“三单两票”,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银行结汇水单、出口发票和增值税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内(远期收汇180天除外)办理退税申报。

综上所述,外贸出口跟单的工作可简化为:

三、出口跟单要素的相互关系

在出口合同履行过程中,以上四个要素之间相互关联,环环相扣,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外贸跟单流程,一个环节出了问题,就会影响其他,从而影响到出口合同的顺利履行。因此理清和处理好跟单各要素之间的关系,对出口贸易合同顺利履行至关重要。

四个要素中“款”是核心,“货”是重点,“船”、“单”要与之同步,如果在订船和装运环节衔接不好,就会导致货物不能及时出运;制单交单不符,即使卖方严格按照合同交货,也会导致银行拒付货款,给卖方造成损失。因此,“款”、“货”、“船”、“单”之间须相互衔接,协调平衡。

具体来讲,操作过程中外贸跟单员应做好“四排”、“三平衡”。

“四排”是指以买卖合同为对象,根据合同项下的信用证是否开到,货款是否收到、货物是否备妥,按四种情

况进行分析排队,即“有证(款)有货”、“有证(款)无

货”、“无证(款)有货”、“无证(款)无货”。

“四排”原则是在出口货物排单时,首先安排“有证(款)有货”的订单,即公司有现货,并且有信用证(即买方已开来信用证)或已收到买方订金、货款的货物,这样卖方就可早交货,早交单,早结汇。其次安排“有证(款)无货”的订单,即收到买方已开来信用证或订金、货款后,按计划安排货物的采购、生产,以保证按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的日期出货。“无证(款)有货”应放在第三位,卖方应催促买方尽快开证或付款、收到证或款后再出货,不可先出货后收款,以降低出口收款的风险。对于“无证(款)无货”,只有一纸合同的订单,则应排在最后,视款或证落实的情况再做安排,如果款或证无法落实,就只有终止履行合同。

“三平衡”,即以合同或信用证为依据,根据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的远近,结合货源和运输能力的具体情况,分轻重缓急,力求做到“货、船、单”三要素的协调平衡和有效衔接,即及时备货,提前租船订舱,按时出货,及时制单交单结汇。跟单过程中如果出现问题,跟单员应想方设法予以解决,尽量避免“货等船”或“船等货”;制单出错或交单延迟;无证(款)出货后收不到货款的情况,应最大限度地降低出口的风险。

总之,外贸跟单员只要明确上述出口跟单工作的四个要素,熟悉各个要素的内涵和相互关系,并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做好“四排三平衡”工作,使各个要素紧密衔接,就能化繁为简,提高效率,做好出口跟单工作。

(上接第67页)

促进经济的联动辐射效应。

(四)国内有效金融支持不足,影响外资引进的良性发展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资金要素至关重要。然而,资金短缺一直是新疆经济发展的瓶颈。我国的金融管理体制,其对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的积极作用远远低于东部沿海发达地区,主要原因是国家货币管理政策缺乏灵活性,限制了新疆及中西部地区金融业的发展。金融的有效支持不足,导致新疆外资引进缺乏配套支持,影响其良性发展。

四、新疆利用FDI发展对策

(一)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只有完善的投资环境才能吸引外资的大量进入,新疆要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建设,特别要加快服务等相关产业部门的配套建设;保证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及时发现、纠正利用外资工作中滥用权力“关、卡、压”等违规问题;改进涉外经济管理体制,提高行政工作效率。

(二)加强引进外资的政策导向

中央新疆工作会议之后,国家将加大对新疆资金和政策的支持力度,新疆各级政府应把握这一机遇,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引资方向指导外资项目的审批,对符合国家优先发展且具有优势的基础能源等项目予以重点支持,扩大外资投入领域,完善投资政策,健全法规制度,优化投资环境,提高外商来新疆投资的积极性。

(三)提供切实有效的金融支持

为解决新疆及中西部地区有效金融支持不足问题,国家应有针对性地制定特殊优惠政策促进中西部金融发展,如加大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政策性银行的投入,研究并实施考虑地区差异,有利于引导资金西进的政策,设立中西部地区经济开发、能源开发基金,重点支持中西部基础产业发展、高新技术开发等。

(四)拓展新的引资渠道

针对新疆目前利用外资方式较为单一问题,各级政府应积极拓展引资渠道,开展多种形式合作,适应全球跨国并购浪潮,承接国际国内产业转移,创新引资方式。

[参考文献]

[1]赵军,方卉,苗苏梅.新疆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影响因素及对策研究[J].新疆大学学报,2008(3).

篇12

外贸企业是指企业有从事对外进出口的企业,企业商品和服务流通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的企业经济组织。本文主要研究外贸企业的出口业务,流程包括:客户商谈、合同签订、采购、车间生产或委托代工、订舱、报关、货物发运等。业务每个环节都涉及到物料的流动,构成了外贸企业的物流系统运作。

对外贸企业物流系统风险影响因素的识别是风险预警评价的第一步,是外贸企业物流风险控制的前提和基础。在分析对外贸易各环节后,可以建立以下的如下表1-1的外贸企业物流系统风险预警评价指标体系:

二、不同贸易方式下的企业物流风险预警评价

出口贸易的最为常见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和加工贸易。一般贸易是指企业单边出口的贸易。加工贸易是以加工为特征的再出口业务,与一般贸易相比多了原材料进口这一环节。

(一)层次分析法确定风险指标权重

邀请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对外贸企业物流系统风险预警指标的6个一级指标两两比较打分,得到判断矩阵表,如表2-1:

将上面的判断数据输入层次分析法软件(yaahp)中,可以得到不同贸易方式下企业物流系统风险指标第一层权重,可作为模糊综合评价的因素集:

A=(0.175,0.072,0.36,0.051,0.279,0.038)

判断矩阵的最大特征根λmax=6.426,CI=0.085,CR= 0.068

(二)设定评语集

设定外贸企业物流系统风险评级为5个等级,如下:

为了方便定量的计算与分析,可先量化风险等级,如C=(C1,C2,C3,C4,C5)=(10,30,50,70,90),对应的评语集为{很小,较小,一般,较大,很大}。

(三)确定判断矩阵

确定外贸企业物流系统风各个险指标对各风险等级的隶属程度rij,就可构建评价矩阵Rij。邀请专家给出每个风险因素的评定值Cj,则隶属度的计算为:

根据专家给出的不同贸易方式下的隶属度分值,可以得出两种贸易方式下的判断矩阵:

(四)进行模糊综合评价

同时确定了评价矩阵R和权重集后A,就可以对外贸企业物流系统风险进行综合评价:B=A?莓R,式中“?莓”为算子符号,即模糊合成运算,也成为模糊变换,即:

根据隶属度最大原则可知,在一般贸易情况下,外贸公司的物流风险的预警评价等级为“风险较小”,在加工贸易情况下,物流风险的预警评价等级为风险一般”,也就是说加工贸易的出口方式要比一般贸易方式给企业的物流系统带来的风险大一些。

三、基于评价结果的物流风险控制建议

(一)从交货期风险的角度对外贸企业物流系统进行控制

从上节不同贸易方式下的风险分析中可以看出,交货期变动是无论在那种交易方式下都会对企业物流系统产生较大影响的风险因素,企业在计划环节就要围绕交货期去安排采购、生产,要给交货期限留有余地。

(二)注重关键供应商所带来的采购风险

国外客户如果在一般贸易和加工贸易间抉择时,侧面表明了对产品质量的要求较高。此时企业就要从交期、质量等方面加强对此类的关键供应商的管理,缩短加工贸易下比一般贸易延长的交期、提防质量问题带来的跨国退货或返修。

(三)加强对国际物流风险的防范

篇13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产生为全球贸易商的操作制定了所遵循的业务规则,进口商选用不同的贸易术语将对其运输成本有很大影响。根据INCOTERMS 2010对FCA术语的规定,其运输方式及运输成本核算相对采用FOB术语是不同的,从而影响进口商的经营收入。美国零售进口商对此问题表现出极高的敏感度。

在中美贸易中,以大卖场为主要销售渠道的美国大型零售商成为中国商品很重要的进口商。因为众多零售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下正积极寻求低成本来源的消费者商品。位于美国零售经营收入榜首的Wal-mart,以及其他的“big box”零售商,成为美国集装箱运输量最大的企业。如表1为以一个标准集装箱单位20英尺集装箱(TEU,Twenty-foot Equivalent Unit )统计的美国集装箱进口商的进口量。表中列出了十位集装箱进口商,其中前7位都是零售商,还有两位LG和Philips Electronics是零售商的电子产品供应商。从表1我们可以看出,零售贸易在全球贸易中占据很重要的位置。

美国零售商品主要是来源于跨太平洋地区的贸易,所以亚洲地区是美国零售商的主要进口来源国,如越南、中国、印度、巴基斯坦和马来西亚等。中国一直以来都是美国零售商品的主要来源国家,由于中国的低成本价格正符合美国人的消费习惯,加上中国制成品质量的不断提高,中国将继续成为美国零售商进口商品的最大来源国家。

随着中美贸易的不断发展,零售商的全球供应链也越来越复杂。而复杂供应链的发展使得零售商意识到必须不断的机智的变化供应链管理以适应贸易的发展。从商品的设计开发到零售连锁店内商品替换的整个过程,零售商必须选择一个速度更快、更加灵活的供应链管理程序以保证供应链管理的最优化和经营收入。

影响供应链管理的变化因素很多,从订货到交货的整个过程中,有很多因素影响供应链的管理效率。如:运输的安排、运输工具容量限制、设备的缺陷、海关的检验、数据传输的错误、天气情况的影响及政治上的不稳定因素等。在众多因素中,运输的安排因素是一个很重要的可控因素。如果能在一个环节上把握供应链的控制,则能大大降低运输成本费用。从订货到交货的过程中,如何缩短时间、降低运输成本,控制全球供应链管理,与贸易术语的选择有很大关系。

二、美国零售商选用FCA术语对比FOB术语以对运输成本影响的应用分析

该案例是美国零售进口商进口广州东莞鞋业鞋子。美国零售进口商如何减少从订货到交货的时间,降低全球供应链管理中货物从广州东莞运到美国的运输成本,与贸易术语的选用有很大关系。全球供应链中涉及到订货到交货的时间段主要是从国内的最初运输到跨国海洋运输再到进口结关。如何减少从订货到交货的这段时间,使美国零售商较早的掌握供应链上的货物运输的控制权,从而自主选择出运地点和运输路线,降低运输成本,是影响供应链管理最优化的关键因素。

美国零售进口商选用FOB与FCA两个术语影响运输成本的实证分析如下。

(一)选用FOB术语

根据INCOTERMS 2010,FOB术语是一个适合海运或内河运输的术语。采用FOB术语时,广州东莞鞋业出口商选择离岸的装运港。中国南方的进出口贸易商都习惯性的选用香港港口出运,主要是因为长期以来,香港是最繁忙的港口,而且中国贸易商非常熟悉香港港口的进出口的操作规程。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10,FOB术语下卖方交货义务的完成是在货物装到装运港船上,而取消了越过船舷的说法。若选用从香港港口出运的话,广州东莞鞋业出口商就要在规定的时间将货物在香港港口装到指定的船上。装到船上之前的费用和风险都由卖方负责。那么广州东莞鞋商要负责将货物运到香港港口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即:要支付运到香港的运费$375、到达香港码头终端的货物搬运费用$368、香港码头的单据处理费用$18。运输成本费用共计:$375+$368+$18=$761。

然后出口商会把这些费用都加到卖给美国零售商的货物出口价格上,继而会影响美国零售商进口结关的关税支出。当时美国对鞋类的进口关税8.5%,则由于这些运输成本致使到达美国港口后增加的关税支出费用为:$761×8.5%=$64.69;

运输成本费用和关税支出增加的费用合计为:$761+$64.69=$825.69;

然而在上述从广州东莞运到香港装运港口过程中的供应链,都是由出口商控制的,美国零售进口商无法控制供应链,因为在货物运到香港装运港口之前的责任、风险和费用是出口商广州东莞鞋业出口商负责的。广州东莞出口商将货物在香港港口装上指定船舶后,美国零售进口商才开始掌握全球供应链,控制货物运输。因此美国零售进口商没有较早的控制全球供应链,达到降低运输成本的目的。

(二)选用FCA术语

现在美国零售进口商认为,应该尽早的在供应链前端就掌握货物的运输,而不是货物都装运在了运载船舶上。如果要缩短订货到交货的时间,在国内最初运输前就开始掌控供应链,那么美国零售进口商可以自主选择出运地点,选择距离美国更近的地点进行运输,然后选择最佳运输路线。则既能缩短交货时间,又能降低运输成本。

因此,美国零售进口商选择使用FCA术语。根据INCOTERMS 2010,FCA术语下,买卖双方在出口国境内约定的地点交货,适合于任何运输方式,尤其适合集装箱运输。当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派的第一个承运人时就完成交货,风险从卖方转移给买方。那么使用FCA术语时,美国零售进口商与广州东莞鞋业出口商约定将货物在东莞交给美国指派的承运人。在东莞内陆城市出口商就完成交货,将货物交给了第一个美国零售进口商指派的承运人,至此之后,美国零售商就开始掌握供应链,控制货物运输。假设美国零售商选择将货物运到烟台港口出运,将货物运至烟台港的运费$175,到达烟台码头终端的货物搬运费$269,烟台码头单据处理费用$18,运输成本费用共计:$175+$269+$18=$462

由此增加的关税支出费用为:$462×8.5%=$39.27

费用合计为:$462+$39.27=$501.27

(三)选用FCA术语对比FOB术语对运输成本的影响分析

我们通过分析可以看出,选用FOB术语时,该术语是仅适合于海洋运输的术语,中美双方要在指定装运港货。中方要负责将货物从内陆工厂运往指定装运港口装船后,美国零售商才开始掌握全球供应链中的货物运输。即出口国内陆运输是由中方控制的,美国零售进口商无从选择,但是出口国内陆运输的成本却要加在出口商品价格上,即美国零售商还要承担这部分他无法控制的运输成本。对于美国零售进口商来说,这部分供应链中的运输环节没有办法得以控制,从而不能达到降低运输成本的效果。如下图1所示。

而选用FCA术语时,该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既可以在内陆城市也可以港货,那么中美双方约定在内陆城市交货。货物在广州东莞内陆城市交给第一个美国零售进口商指派的承运人时,美国零售商就开始掌握全球供应链的控制权,即货物在出口国境内的内陆运输开始前就已被美国零售进口商控制货物运输了,从而使美国零售商较早的控制全球供应链,既能掌握出口国内陆运输又可以自主选择跨国海洋运输路线,降低运输成本。

从上图1可以看出,美国零售进口商在FCA术语下,比FOB术语较早的控制货物运输,在货物运往出运港口之前就掌握了全球供应链,因此可以自主选择距离美国更近的港口出运,选择最佳运输路线,从而降低了运输成本,减少了从订货到交货的时间,使全球供应链管理效率达到最优。

同时,通过计算我们同样可以得出上述结论。选用FCA术语对比选用FOB术语,在总的物流成本、运输成本及增加的关税支出费用上,都节省了开支。我们可以通过计算得出节省的费用。

从图2可以看出,选用FCA术语比选用FOB术语的运输成本降低了$299,继而关税支出费用也降低了$25.42,因此提高了美国零售进口商的全球供应链管理效率,从而增强其竞争力。究其原因,主要是美国零售商选用FCA术语能较早的监控全球供应链,自主选择货物的出运地点和最佳运输路线,从而使运输成本降低至最低。

三、结论

通过对美国零售进口商选用FCA术语对比FOB术语的实证分析得出,选用不同的INCOTERMS 中的贸易术语,能使得进口商掌控全球供应链的位置发生变化,对供应链管理中的运输成本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进口商的全球供应链管理效率和经营收入。对于进口商来说,要较早的控制全球供应链,降低运输成本,则要选择在出口国地点交货的贸易术语。

(一) 如果出口商位于距离进口商较近的沿海城市,可以选用FOB或FAS术语

对于进口商来说,采用FOB术语,就要找到距离较近的港货。而出口商的地理位置恰恰符合这个要求,就可以直接选择该出口商所在地港货。因为出口商工厂即使不位于海边,其到达约定港口也只是在本市内距离很近的一段运输,而且出口商更加熟悉出口商本地的内陆运输,出口商花费极少的运输成本就可以直接到达约定指定港口。而从约定的出口商所在地港口到达进口商所在地,具有距离近、运输便捷的特点,海洋运输成本较低。这个时候就可以选择FOB术语。根据INCOTERMS 2010对FOB术语的解释,出口商将货物运到其所在地港口,并将货物装到进口商派来的运输船舶上,之后进口商开始掌握供应链管理,控制跨国海洋运输路线和运输成本,包括到达进口国后的内陆运输。

除FOB术语 外,还可以选择FAS术语,也具有跟选择FOB术语类似的特点。适合出口国交货的海洋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还有CFR和CIF两个术语。这两个术语的运输安排都是由出口商来办理,对于进口商来讲是不可控制的,不能达到有效降低运输成本的目的。

(二)如果出口商位于距离进口商较远的内陆城市,则选用FCA术语对于进口商更有利

如果出口商位于内陆城市,对于进口商来讲要较早的控制全球供应链,就要选择在出口国境内交货、适合于任何运输方式的术语。因为如果使用仅适合于海洋运输的贸易术语的话,如FOB术语,从出口商所在地运往约定装运港口这一段运输,距离较远,要跨省或跨市运输,由出口商控制运输包装、运输方式和运输成本,而这部分运输成本会包含在出口商品价格里,并且约定的装运港口也不一定位于进口商最优海洋运输路线上。因此对于进口商来讲,进口商还无法控制上述运输的供应链,具有距离远、不可控制的特点,会增加进口商的运输成本。除FOB术语外,类似的还有FAS术语也有这个特点。另外适合出口国交货的海洋运输方式的还有CFR和CIF术语,这两个术语对进口商来说,除上述跟FOB、FAS共同的不利之处以外,还增加的不利之处就是运输都是由出口商办理,进口商根本无法控制,更加不能达到降低运输成本目的。

所以,应选用FCA术语。根据INCOTERMS 2010对FCA术语的解释,货物在出口商内陆城市的约定地点由卖方交给买方指派的承运人后,进口商就开始掌握全球供应链,然后自主选择最佳的出口国内陆运输路线和跨国海洋运输路线,包括到达进口国后的内陆运输,从而达到较早控制全球供应链目的,降低运输成本。

除FCA外,适合出口国内陆交货的任何运输方式的术语还有CPT、CIP和EXW。其中,CPT和CIP两个术语中的运输是由出口商办理的,对于进口商来说不可控制,不能达到有效降低运输成本的目的。而如果选用EXW术语,可以较早控制全球供应链,但要求进口商熟悉出口海关手续的办理,因为根据INCOTERMS 2010对EXW的解释,由进口商办理出口手续。当然,选用FCA术语也有一定的前提条件,那就是进口商必须熟悉出口国的内陆运输的规定、运输工具和运输成本计算等。

综上所述,对于进口商来说,选择能较早控制全球供应链的贸易术语,则对选择出运地点和最佳运输路线有自,从而可以控制运输成本,提高供应链管理效率,增加经营收入。

参考文献:

[1]邓娟,孟烨.2009.索马里海盗事件对国际贸易运输成本的影响[J].对外经贸实务.(10.)

[2]李巧云,孙文军.2010.国际贸易中物流成本的控制[J].中国商贸(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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