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0 15:3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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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从筹资设立至利益分配的整个运行链无不受到税务法规的制约,尤其在纳税观念日益增强的今天,企业可以通过税务筹划,从而最大程度减小税务风险,最大可能地获取税后收益。
企业任何经营决策一旦形成经营行为就记录在案不能随意更改。这就需要企业在进行经营决策时,事先对照相关税收政策进行筹划,以形成对企业有利的决策方案。通俗讲,就是要运用税收筹划来为企业合理避税、节省成本。
房地产集团公司大都为项目公司管理模式,其特点是项目前期开发多由集团母公司负责,在立项、概念设计、方案申报、控详规设计、工程招投标及开工许可证一系列前期工作完成,项目可行性基本确认后,集团母公司会设立项目公司,正式开工建设。此时是最适合进行整体项目的税务筹划,特别是土地增值税及所得税的税务筹划。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明确,一家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便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根据房地产集团公司的特点,土地使用权一般在项目正式开工前都是归属于集团母公司的,一旦项目开工,需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项目公司。由于近年土地价值升值较快,土地在权证转移时增值部分需缴纳大额税金,给房地产企业带来相当负担。如果参照《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二十七条中规定的企业特殊重组条件的,可以不按土地投资入股的形式设立项目公司,而以企业分立的形式成立项目公司并满足上述文件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企业分立条件,土地计税基础可以按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从而免除大量税赋。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就企业整体(即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享受税收优惠过渡政策的,合并或分立后的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各企业或分立前被分立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
一、案例
A房地产集团(以下简称“A公司”)拥有B地块土地权证,前期工作已全部完成,现成立C项目公司对B地块进行房地产开发。目前B地块土地原始成本为23 700万元,资产评估值为68 500万元。计划将B地块土地权证办入C项目公司名下以便正式开工建设。
如果A公司不经过税务筹划,直接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出资成立C项目公司,所需缴纳的税种如下: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关于“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此项投资无需缴纳营业税。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其土地评估增值部分需要由A房地产集团缴纳B地块评估增值部分相应的土地增值税,即土地增值税预纳税额=评估价值×2%=68 500×2%=1 370万元。
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注:以土地投资也归属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范畴),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需由A房地产集团缴纳B地块评估增值部分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A公司对外投资所得税=(评估价值-账面成本-土地增值税)×25%=(68 500-23 700-1 370)×25%=10 857.5万元。
合计税务成本=1 370+10 857.5=12 227.5万元。
二、政策解读
根据财税(2009)59号文,如果分立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则可以使用特殊税务处理:(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2)企业分立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分立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3)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分立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4)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对应条件(1),A公司成立C项目公司就是为了开发B地块,对整个地块收入成本进行独立核算,因此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对应条件(2),C项目公司整体开发计划持续3年,可用项目立项书、方案设计书、控详规设计书、项目计划进度表作辅助证明。
一、纳税筹划的基本原则
纳税筹划指的是在我国税收法律的允许范围之内,纳税人为了达到减税、节税的目的,通过各种经营安排进行的一系列财务活动。对于企业纳税筹划来说,这种财务活动必须遵循以下三项原则:
(一)合法性
一切纳税筹划都需要基于符合国家法律的基础之上进行,不能突破国家税收法律的框架和界限,否则就会转变成为偷税漏税行为。
(二)预见性
企业必须在履行责任义务之前已经安排好的纳税筹划活动,而不能够在企业经营活动结束之后,才通过各种方法和手段来达到减税、节税的目的,例如制造假账等等。
(三)成本性
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减少赋税达到降低资金成本的目的,但是在筹划的过程中很有可能会带来资金成本的支出,当支出大于减少赋税的收益时,纳税筹划方案不予成立。
二、基于新会计准则的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
(一)房地产企业借贷利息的纳税筹划
目前,我国大多数房地产企业的项目资金都是通过借贷而来,这种借贷方式有着借款周期长、借款数额大、借款利息高等特点。此时,房地产企业就可以采取合理的利息扣除方式来完成借款利息的纳税筹划工作。第一,房地产企业可以在项目开发成本中计入房地产项目完工之前的借款利息费用。尤其是对于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还可以将土地使用权支出金额和房地产项目开发成本的总额加计20%扣除,从而达到增加扣除条目、降低增值金额的目的,通过税率和税基两个方面共同减轻企业缴税负担。第二,当房地产项目开发完成之后,其利息费用能够提供相关金融机构证明,按照转让房地产项目来计算的,可以通过金融机构提供的收据凭证扣除,但是不能超过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得出的金额数目;如果不能提供相关金融机构的证明,或者不能按照转让房地产项目来计算利息费用的,在房地产项目开发费用计算方面,要按照土地使用权支出金额和房地产项目开发成本总额加计10%一下扣除。
(二)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延迟纳税筹划指的是房地产企业可以利用拖延房地产项目完工时间的方法,达到延缓企业缴税时间、减小企业资金压力的目的,这种方法实际上也能够体现了企业合理进行纳税筹划的良好效果。由于企业已经完成项目开发之后,就不能够按照计税毛利率的方式来纳税,但是,国税发[2009]31号政策文件规定的计税毛利率费用较低,基本没有任何所得可以进行所得税的缴纳,因此,房地产企业可以按照政策文件内规定的房地产项目完工条件,尽量延迟项目的完工时间,这样既利用了我国税收法律规定的税前扣除项目,又可以达到合法延迟纳税的目的。企业还应该足额购买税收法律内规定的能够税前扣除的费用,包括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生育保险等等,这样使得企业在遵守了国家法律法规的同时,又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的缴纳。
(三)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的纳税筹划
我国税法对于确定是否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有着明确规定,房地产企业可以根据我国税法的判定标准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关于房地产项目的代建行为是否进行征税这个问题,我国税法中有着明确规定,房地产项目的代建行为指的是由客户指定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代替其进行项目开发,当项目开发完成之后,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向客户收取一定的代建资金。对于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来说,由于其代建资金收入没有发生实际的房地产权转移,所以其代建资金收入属于劳务性质的收入,因此不在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之内。我国税法中指出:当一方付出资金,一方付出土地,由双方共同合作完成房地产建设,待房地产建设完成之后按照既定比例分房自用的,可以暂免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待房地产建设完成之后进行实际转让,需要对其征收土地增值税。由此,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可以通过税法相关规定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从而达到有效降低缴税金额的目的。
三、基于新会计准则的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一)纳税筹划需要多部门配合完成
企业实际纳税筹划工作中,计财部门只能够正确的反映出企业整个生产经营的过程,而纳税筹划、生产经营、投资集资等一系列具体业务也需要其他部门相互配合完成。房地产企业的房地产企业税负是在其生产经营的过程中产生的,企业的缴税与生产经营的具体业务密不可分,因此,纳税筹划要以房地产企业的生产经营业务作为起始,这也是在计财部门完成财务核算过程前的具体业务。由此,房地产企业的纳税筹划工作需要企业相关部门的大力配合和有力支持,在进行纳税筹划工作之前,首先对企业业务流程进行严格规范,加强税务管理,促进企业各个部门之间的沟通合作。结合房地产企业实际纳税筹划经验来看,只有对企业业务流程的所有环节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才能够最终达到减少税负的目的。
(二)纳税筹划应该防范风险出现
房地产纳税筹划风险包括企业在完成纳税筹划的过程中由于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最终导致企业纳税筹划的终止或失败的可能。因此,房地产企业应该不断加强我国税收政策的学习,提高纳税筹划风险责任意识;对企业纳税筹划负责人员进行专业课程的培训;企业领导层应该重视税企关系,加强沟通和联系。其中,企业纳税筹划负责人要有较高的知识水平,要熟知税务、财务、会计等多方面的技能知识,这样才能通过自身良好的职业素养为房地产企业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
总结
综上所述,本文在基于新会计准则下,从三个方面介绍了房地产企业的纳税筹划,探讨了房地产企业在纳税筹划过程中应注意的部门配合和风险防范问题。随着我国税法的改革完善和市场经济制度的健全,相信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工作越来越有章可循、有理可依。
参考文献:
[1] 李建英. 谈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的纳税筹划[J]. 商场现代化. 2010(29) .
[2] 杨娜. 新财税制度下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的主要方式[J]. 经济视角(中旬). 2011(08) .
截至2006年末,税务局对房地产企业一般只是按销售收入的1%预征。2007年初了国税发【2006】187号文《关于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从2007年2月1日起对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算,由此拉开了全国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序幕。高达30%-60%的税率,使得土地增值税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成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利润影响最大的三个税种。清算初始,全国各地税收管理机关对清算细则的把握均有所不同,经过几年的摸索经验,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各地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规定,清算标准也愈加严格。因此,房地产企业提前进行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以减少税收负担、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显然刻不容缓。
二、 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技巧探讨
1、灵活运用减免税优惠政策及临界点进行纳税筹划。
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项目,总要获得一定的利润,但利润率越高,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就越多,税后利润可能反而越小。因此,如果做到使房价在同行中最低,应缴土地增值税越少,所获利润最多,这是房地产公司应认真考虑的问题。
按照税法有关优惠政策的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计税。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适用该免税规定。因此,企业应力争将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控制在20%之内,享受国家的免税政策。
再就是“20%的增值额”即临界点,也可以在此进行纳税筹划。如果企业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出售的增值率在20%这个临界点上,可通过适当控制出售价格以避免缴纳土地增值税。首先要测算增值率(增值额与允许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然后设法调整增值率。改变增值率的方法有两种:一是合理定价,如在销售过程中增值率略高于两级税率档次交界的增值率,通过适当降低价格可以减少增值额,降低土地增值率的适用税率,从而减轻税负;二是增加扣除额,主要是通过加大投入来提高市场竞争力。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包括的可以扣除的项目有: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等。纳税人可以通过改善住房环境,提高房产的质量来适当增加扣除项目,以高质低价来占领市场。
2、 适度延伸产业价值链,跨行业利润转化。
对集团化的房地产企业来说,土地增值税筹划的总体思路就是延伸价值链,将利润向上下游延伸。比如将房地产行业利润转化为非房地产行业利润,比如建筑、装修、设计、园林绿化、服务、贸易等其他关联行业利润,一方面,增大成本起到降低土地增值额以及适用土地增值率的双重效果,最终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另一方面,由于房地产行业不能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其他行业则没有强制要查账征收的要求,分流利润的公司利用核定征收以及财政返还或财政奖励政策也是降低整体税负的有效措施之一。但是随着税收管理的愈加严格,此种方法应注意“适度”,在合理的成本增加范围内操作。
3、 期间费用转移到房地产开发成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除利息支出外都不按实际发生数扣除,而是以土地价款和开发成本合计金额作为基础按比例计算扣除。按照规定,属于公司总部发生的期间费用,如:管理人员工资、福利费、办公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不能作为扣除项目,其实际发生数对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没有直接影响。但若采用适当人员分配方法和其他合理组织管理方法,使这些费用能够作为开发成本列支,则可增加扣除项目数额,从而减少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一般公司总部也相应设置了庞大的人员组织,公司总部没有直接的经营收入来源,却有大量的期间费用发生,这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不占任何优势。例如,企业可以在组织人事上把总部的一些人员下放或兼职于某一个具体房地产项目中去。如果某部门某人员兼任下属某房地产项目的工程管理,在不影响总部工作的同时参加该项目的管理,那么其有关费用可以分摊一部分到房地产开发间接费中去。而开发间接费属于开发成本的组成部分,不仅可以作为扣除项目金额扣除,而且可以作为加计扣除20%的计算基数,从而达到节税目的。
4、 采用合适的利息支出进行纳税筹划。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用公式表示为: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房地产开发成本)*5%
1.房地产行业经营特点。长期以来,房地产行业作为我国的支柱产业,在推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房地产行业也因其经营活动及开产品的特殊性而具有一些不同于其他行业的鲜明特征。房地产行业是资本密集型行业,由于土地的购置和整体、房屋的开发和建设都需要大量资金的投入,而企业为了经营活动的连续性也不可能将企业所有资金投入一个项目之中。所以在整个房地产项目的开发过程中,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融资、施工方的施工垫资以及购房者的预付款项都是维持项目运作的重要资金来源。所以房地产行业通常资金量投入量巨大,房地产企业的财务杠杆也往往较高。房地产行业还具有高经营风险的特性。因为房地产项目的投资额度较大、投资周期较长,导致行业的投资回报流动性相对较低。同时,房地产产品具有鲜明的地域性,商品房的价值与其所处的地域、位置息息相关,几时结构、质量完全相同的产品也可能因位置的区别而导致价格大相径庭。因此,房地产企业一旦出现了产品结构不适应市场,业务布局合理的情况,其销售状况就可能一落千丈,出现存货积压、现金流断裂的情况,从而导致企业出现经营危机。
2.房地产行业的税负情况。长期以来,房地产行业为我国的整体税收增长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在过去的数十年里,房地产行业是我国所有行业中税收增幅最快的行业。房地产行业的纳税占国家总税收比重也远远高于房地行业产值占GDP的比重,可见我国的房地产行业的整体税负还是偏重。除了房地产行业的纳税总额较高之外,房地产行业还面临这税种多样化的问题。从房地产的项目开发流程上来看:在获取土地阶段,房地产企业需要交纳契税及耕地占用税,契税税率按照土地交易价格的3%~5%,而耕地占用税则根据区域的不同实行差别定额税率。在开发建设阶段,房地产企业还因占用土地而交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因与各方签订合同而交纳印花税。在房地产项目销售转让阶段,房地产企业需要按照不动产交纳5%的营业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其中土地增值税实行30%~60%的超率累进税率。在房地产企业持有房地产项目时,企业还需要租金交纳营业税与房产税。同时,企业还需要根据自身的销售状况按季度预交企业所得税,在年度终了后进行汇缴清算。由此可见,我国的房地产企业所面临的税种较多,需要承担的纳税义务较重。根据测算,房地产企业的税费通常会达到商品房成本的30%~40%。另外,根据我国的“营改增”总体规划,房地产行业将于2015年前完成营改增的改革,届时可能导致房地产企业的税负短期内进一步上升,因此如何通过纳税筹划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是个值得要研究的重要问题。
二、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的主要方法
1.企业融资的税收筹划。由于房地产行业属于资本密集型行业,房地产企业的财务杠杆往往较高,拥有大量的负债。因此如何选择企业融资及财务费用处理方式而实现企业的税负最小化是的企业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房地产企业从银行取得借款用于一般运营时,借款的利息费用是可以通过税前扣除的,取得的借款用于房产开发建设时,则计入开发成本。同时,由于房地产企业的收入结转的特殊性会通常使企业的会计业绩产生波动,当企业的业绩为亏损时,企业应当将借款的财务费用资本化,应变在后续会计期间进行摊销;当企业取得正的业绩时,应当将借款的财务费用尽量费用化,从而减少当期的应纳税额。
另外,房地产企业应当控制取得融资成本的限额及加强企业的融资管理,尽量避免企业产生不能从税法中扣除的超额利息及罚息。
资本市场是房地产企业取得资金的重要渠道之一,但企业通过股权融资的资金成本通常较高,同时股息分红也能在企业的税前扣除。所以,房地产企业更应当重视通过发行债券来融资,一方面债券融资特别是海外债券的资金成本通常较低,另一方面债券的利息费用也可以有抵税的效果,从而降低企业的整体税负。
2.产品销售的税收筹划。由于房地产企业的商品房等产品属于高价值商品,在销售时会产生较高的税负。我国的税法规定通过直接销售或预收等方式销售商品房都是在销售时征收营业税,但是通过分期付款销售商品房则是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交税。因此,房地产企业可以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销售房地产,分期的确定销售收入及销售成本,这样可以起到延迟纳税的效果。除了通过销售项目的销售方式可以调节企业税负之外,企业还可以通过调节开发项目的销售结算方式来降低企业的整体税负。由于我国的土地增值税实行超率累进型,当商品房或者土地的增值额超过一定幅度之后就有可能导致土地增值大幅度的上升,因此灵活合并或者拆分项目的销售结算方式往往可以降低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整体税负。例如某房地产公司有两个项目,第一个项目的销售收入为140万元,其土地增值税的可抵扣成本为100万元,因此其土地增值税缴纳额为12万元。第二个项目销售收入180万元,可抵扣成本为100万元,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为27万元,两项目合计土地增值税交纳总额为39万元。但是若将两个项目合并销售结算,则总体销售收入为320万元,其可抵扣成本为200万元,其土地增值税应缴纳税额为38万元。因此,该企业可以通过合理的合并项目销售结算,从而降低企业的整体土地增值税税负。另外,当房地产企业销售经装修的商品房时,则可以将房屋销售合同分拆为毛坯房销售合同和装修合同,房屋销售合同征收土地增值税和装修合同征收营业税。这样商品房的增值率将大大降低,房地产企业通过缴纳少量营业税的方式避免了土地增值税的大额缴纳,从而降低了企业的整体税负。
3.组织架构的税收筹划。随着房地产企业的不断发展,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在各地进行扩张成立分子公司已成为企业发展的通常模式。房地产企业规模的发展就为其成立集团公司提供了基础,而企业成立集团公司能够在纳税筹划方面具有更高的可操作空间。由于企业进行纳税的最终目的是要降低其整体税负,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而集团公司可以根据其内部企业的经营特点和财务状况进行主营业务分割和调整,可以根据其内部企业的适用税率高低进行合理的关联交易。例如集团的核心控股公司往往设立在高新区而享受了15%的所得税率,则集团公司可以通过合理的手段调整业务和转移利润至其中,从而降低了税负。另外,集团公司在进行扩张时可以根据分公司和子公司的适用税收规定不同,分别对两种方案的税负进行测算,从而选择最有利于集团的方案。
三、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需要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 房地产企业 纳税筹划 合理避税
一、纳税筹划和企业合理避税
纳税筹划是随着市场经济运行的规范化、法治化以及公民依法纳税意识的提高而出现的,并且随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纳税筹划将具有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激烈的市场竟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对筹资活动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运筹。合法或不违法地通过纳税筹划避税、节税、转税,规避或降低税负、增加收益和扩大市场竞争力,防范、降低纳税风险等高层次的活动已成为纳税人的共同需求。纳税筹划和其他财务管理决策一样,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只有当筹划方案的所得大于支出时,该项纳税筹划才是成功的筹划。
2006 年,对全国房地产企业是个新的考验,为控制房地产价格过高,投资过热,国家密集下发宏观调控政策,4月底的央行宣布加息;5月份的“国六条”出台,随后国 六条细则、限制外资炒楼,乃至刚刚出台的强征个税的108号文,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及配套细则的出现让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更具有战略意义。税法规定:以无型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征税。因为房地产开发贷款金融政策有越来越收紧的趋势,房地产企业土地费用所占的比重已由过去的20%左右上升为30%左右。房地产开发前期投入很大,房地产开发贷款审批办理时间较长,且需房地产四证齐全才能办理,投资如采用一方以土地作价入股,另一方以货币资金入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即可避免前期缴纳土地转让营业税付出大笔资金,为企业前期项目资金投入有了保障。企业所得税筹划方案:公司税务筹划部门应深入掌握所得税可以扣除的项目的比例,结合具体实际工作制定定额,控制相应的费用比例。例如:自2001年7月1日起,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 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及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 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扣除标准是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的部分,准于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公司的营销策划活动可与一些损赠活动结合一起做。另外,对于企业当年业务招待费若超限额列支标准,则可考虑列支为业务宣传费。如按经销金额比例,通过独立中介机构,支付经销商一定费用,以加强促销活动,并取得经销商出具的发票,则该项支出得以佣金费用列支,可达到节税效果。因为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费支出),在不超过销售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在销售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上缴的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失业保险等,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规定的比例内扣除。最高标准分别按工资总额的20%、6%和2%计算扣除。企业可酌情提高为员工购买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份额,即为员工谋了福利,加强凝聚力,又可税前合情合理的扣除该笔费用。利用预缴企业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企业所得税采取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征收。就有进一步筹划的空间。而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以会计利润为基础计算的,由于企业的收入和费用列支要到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才能完整计算出来,因此平时在预缴中不管是按照上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预缴,还是按 纳税期的实际数预缴,都存在不能准确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房地产企业出于多种需要的考虑,会在某一段时期多列支一些费用,在另一段时期少列支一些 费用,但总体不突破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根据这种现象,税务总局规定:企业在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作为偷税处理。那么就出现如何使有限的资金,在企业内能充分加以流动,创造更多的价值,就在进一步筹划的空间。
二、我国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研究
1.利用增加扣除项目金额进行税收筹划。计算土地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即增值率的大小按照相适用的税率累进计算征收的,增值率越大,适用的税率越高,缴纳的税款就越多。合理的增加扣除项目金额可以降低增值率,使其适用较低的税率,从而达到降低税收负担的目的。税法准予纳税人从转让收入额减除的扣除项目包括五个部分: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主要是指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和开发成本之和,加计扣除20%。房地产开发费用即期间费用是不以实际发生数扣除。除上述利息费用外,房地产开发的销售和管理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纳税人可以把期间费用转移到房地产开发项目直接成本中去,但事后转移是行不通的,是一种偷税行为,这需要事前筹划,进行组织人事及行为准则等方面的准备。因为属于公司总部人员的工资、福利费、办公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都属于期间费用的开支范围,它的实际发生数对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没有任何意义,而属于每一个房地产项目的人员发生的这些方面的费用都应列入开发成本中,可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这就为税收筹划提供了一个方向,即在组织人事上把总部的一些人员下放或兼职于每一个具体房地产项目中去。例如,总部某领导兼某房地产项目的负责人,在不影响总部工作的同时参加该项目的管理,那么此人的有关费用于情于理都可以分摊一部分到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去。期间费用少了又不影响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而房地产的开发成本增大了。也就是说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不增加一分钱的开支情况下,可以增大增值税允许扣除项目金额。
2.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相关借款利息的筹划实务。由于大部分房地产经营企业开发资金来自借贷,具有资金量大、借款期限长、利息费用多等特点,所以可利用合适的利息扣除方式对借款利息进行税收筹划。)针对房地产开发完工之前的利息费用,可以将完工之前的借款利息计人开发成本,并可作为计算房地产开发费用(期间费用)的扣除基数。特别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还可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这样可以大大增加扣除项目,降低增值额,从税基和税率两方面减轻税负。针对房地产开发完工之后的利息费用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企业据此可以选择:如果购买房地产主要依靠负债筹资,利息费用所占比例较高,可提供金融机构证明,据实扣除。反之,主要依靠权益资本筹资,利息费用很少,则可不计算应分摊的利息,这样可以多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对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有利。
3.变房地产销售为投资。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缴营业税,而且自2003年1月1日起,对于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后转让股权的行为,不再缴纳营业税。这种规定为房地产企业开展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如果房地产的购买方 是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业或公司,则可以考虑先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再向购买方转让股权的房地产销售方式。例如:甲房地产开发企业,2007年度商品房销售收入为2亿元,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1.6亿元,如果直接出售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1200万元,缴纳营业税100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00万元。而如果甲企业与购买方乙企业达成协议,甲企业先以该房产向乙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稍后再以20000万元的价格向乙企业转让该股权,则可以合法地免除了1000万元的营业税和100万元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同时,为了调动购买方乙企业参与筹划的积极性,甲企业可以作出一些让步,给予乙企业一定的利益补偿,但是其数额应以甲企业节约的税款1100万元为限。
4.房地产企业利用建房方式的筹划实务。大部分房地产经营企业倾向于自行建造并销售房地产,但这种方式下筹划空间较小。若利用代建、合建等方式则筹划空间较大。第一,房地产的代建行为。这种方式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客户进行房地产的开发,开发完成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就房地产开发企业而 言,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收入,但始终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其收入属于劳务报酬,为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是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畴。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利用这种建房方式,减轻税负,但前提是在开发之初就能确定最终用户,实行定向开发,从而避免开发后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第二,合作建房方式。这种方式指根据《营业税问题解答(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156号)的规定,“合作建房”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合作,建造房屋的行为。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再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企业可充分利用此项优惠政策,实现共赢。案例: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某市繁华地段拥有一块土地,拟与乙公司合作建造办公用房,资金由乙公司提供,建成后按比例分房。对乙公司来说,分得的办公楼不含土地增值税,会降低购置成本。即便将来处置,只就属于自己的部分缴纳土地增值税。对甲公司而言,作为自用办公用房,不缴纳土地增值税,可节约大量税负,降低房地产成本,增强市场竞争力,这样就实现了房地产企业和购置方的双赢。
5.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应遵循成本收益原则。房地产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是为了获得整体经济利益,而不是某一环节的税收利益,各税种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某一税种的应纳税额减少可能导致其他税种税额的增加。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要进行成本收益分析,以判断经济上是否可行。以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筹划为例,合理合法地控制、降低增值率对房地产企业具有重要的意义。从计税原理上讲,控制、降低增值率有三个办法:降低产品售价、增加可扣除项目与合并核算低增值率业务,同时这些做法造会成收入减少或者其他成本、税负的上升,企业应着眼于总体税后净收益最大化,对筹划方案进行综合考量。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一批普通住宅,销售价格共计3100万元,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2500万元。该企业应缴纳土地增值税计算如下:增值额=3100-2500=600,增值率=600/2500=24%,取第一档税率 30%,应纳土地增值税额=600*30%=180,营业税3100;如果该公司降低商品房售价,按3000万元的价格销售这批商品房,其他条件不变,则纳税情况为:增值额=3000-2500=500,增值率=500/2500=20%,此时企业免征土地增值税,与筹划前相比,企业收入减少100万元,应纳税额减少180万元,所得税前实际收益反而增加80万元,税收筹划的效果显著。假定其他条件不变,商品房价格仍为3100万元,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增加商品房内部设施,使其可扣除项目增加为2600万元,则应纳土地增值税情况为:增值额=3100-2600=500,增值率=500/2600=19.23%,由于增值率小于20%,此时企业免征土地增值税,与筹划前相比,企业不仅提高了房屋质量,还减少了净支出,获得了净利益的增加。这种筹划使商品房买卖双方均受益。在增加可扣除项目时,应注意税法对可扣除项目的具体规定。税法规定,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不得超过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总和的10%,而各省市在10%内确定了不同的比例,纳税人要注意把握。
参考文献:
[1]盖地.企业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
[2]苏强.房地产企业如何进行税收筹划.市场论坛.2006(2).
【关键词】
房地产:纳税。
一、房地产项目立项时利用代建方式进行税收筹划。
在房地产项目立项时利用代建方式进行税收筹,可获得较大的税收筹划空间。
这种方式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客户进行房地产开发并向客户收取代建费用的行为。就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收入,但始终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其收入属于劳务报酬,为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是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畴。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利用这种方式减轻税负,但前提是在开发之初确定最终用户,签订代建房合同,以此降低税负;同时,可以适当降低代建房地产的劳务费用,将节省的税款让利于客户,一方面得到其更大的配合,另一方面对降低房价也起到一定作用。
例:某房地产企业,商品房销售收入为4000万元,除营业税及附加之外的总扣除项目金额为3000万元。若该企业按正常的销售商品缴纳税金,应缴纳营业税及附加=4000×5.5%=220(万元);增值额占扣除项目的比率为24.22%,应缴纳土地增值税234([4000-3000-220)×30%万元,实现利润546(4000-3000-220-234)万元。若企业采用代建房方式,取得劳务收入1200万元,应缴纳营业税60(1200×5%)万元,实现利润1140(1200-60)万元。可见,建房方式的转变将为企业增加收益594(1140-546)万元。
二、房地产项目建设中的税收筹划。
主要是通过增加扣除项目和利用相关借款利息进行的税收筹划。
1、通过增加扣除项目对土地增值税进行税收筹划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开发的主要成本之一,而土地增值税在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不超过20%的情况下可以免征,企业可以通过增加扣除项目使得房地产的增值率不超过20%,从而享受免税待遇。
例:某房地产公司开发一栋普通标准住宅,房屋售价为200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可扣除费用为1600万元,增值额为400万元,增值率为400÷1600=25%。该房地产公司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400×30%=120万元,营业税2000×5%=10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00×10%=10万元。不考虑企业所得税,该房地产公司的利润为2000-1600-120-100-10=170万元。如果该房地产公司进行税收筹划,将该房屋进行简单装修,装修费用为500万元,房屋售价增加至2500万元。
则按照税法规定可扣除项目增加至2100万元,增值额为400万元,增值率为400×2100=19%,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该地产公司需要缴纳营业税2500×5%=125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25×10%=12.5(万元)。不考虑企业所得税,该房地产公司的利润为2500-2100-125-12.5=262.5(万元)。该税收筹划降低企业税收负担262.5-170=92.5(万元)。
2、相关借款利息的税收筹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三)项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主要指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
房地产项目开发完工之后的利息费用支出,如果购买房地产主要依靠负债筹资,利息费用所占比例较高,可提供金融机构证明,据实扣除。反之,主要依靠权益资本筹资,利息费用很少,则可不计算应分摊的利息,这样可以多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对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有利。
三、房地产企业销售时应考虑的税收筹划。
若房地产经营企业通过设立独立销售公司负责房地产销售,这种分立使土地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空间很大。
例:某房地产公司销售的普通标准住宅,在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基本相同的前提下,可采用以下售价方式。①若以1500万元的价格售出,可扣除的项目金额为1200万元,增值率为25%,应纳120万元的土地增值税,净赚180万元。②以1400万元的价格售出,可扣除的项目金额为1200万元,增值率为16.67%,免征土地增值税,净赚200万元。③如果房地产公司设立独立房屋销售公司,那么房地产公司可以将住房以1400万元的售价卖给销售公司,而后由销售公司再以1500万元的价格卖出,当开发公司卖给销售公司时,由于其增值率为16.67%,免纳土地增值税。
当销售公司以1500万元售出时,营业税及附加合计:1500×5.5%=82.5(万元),可扣除的项目金额为1200+82.5=1282.5(万元),其增值率为16.96%,免纳土地增值税。从全局来看,销售时只增加营业税等税金1400×5.5%=77(万元),获利润1500-(1200+77)=223(万元),比筹划前增加223-180=43(万元)。
土地增值税的税率由于是超率累进制,可以通过控制房地产或者土地转让中的增值额进行纳税筹划。增值额通常是指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与可扣除项目的差额,这就衍生出收入与成本两方的筹划。收入筹划并不是简单的降低收入金额,而是通过对收入的进行分散,把一些收入从整个房地产中分离,如随着精装房的增多,房地产公司可以事先设立一家装修公司。与购房者签订合同时稍加变通则可获得意想不到的效果,如与客户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房屋销售合同,一份房屋装修合同,房屋总售价是不变。则只需就第一份合同注明金额缴纳土地增值税,第二份合同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税基和税率减少,从而减轻了税负。成本方面的筹划主要是通过合法的手段,扩大成本的支出,降低整体的增值额。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通过利息的支出,增加房地产开发中的成本。利息扣除情况:
(1)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2)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3)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本条(1)、(2)项所述两种办法。
(二)利用减免税优惠进行筹划
一般减免税规定:如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金额没有超过扣除项目20%的,予以免税,其中的普通住房不包括别墅、高级公寓等。在进行土地增值税筹划时,要结合项目的增值金额,如果项目的增值金额介于20%~50%之间,就要考虑是降低增值额、把整体的金额控制在20%以内,还是不进行筹划缴纳土地增值税。总之,企业要研究最新的法律法规,结合自身的情况,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二、土地增值税中利息筹划案例分析
例如,某开发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成本为20000万元,开发成本10000万元,其中,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用利息支出200万元。项目开发期间的财务费用----利息支出为100万元,其中向关联企业借入资金的利息支出为60万元,借款利率不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开发项目规定的开发费用扣除比列分别为5%或10%。由于利息支出不可以作为开发成本直接扣除,也不允许加计扣除,故可以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开发成本为1000-200=980(万元)按照方法1可扣除开发费用=(200+100-60)+(20000+10000-200)*5%=1730(万元)。方法2可扣除开发费用(20000+10000-200)*10%=2980(万元))故开发企业可以用不能全部提供金融机构利息证明为事实依据,商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采取上述第二种方法进行开发费用的计算扣除,从而达成一个有利结果。
三、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筹划的建议
(一)树立依法治税的意识
税收是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无偿向政府支付的一种费用,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企业作为独立经营的主体,可以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尽量减少纳税额,使税收负担率达到最低。税收筹划作为企业经营活动的一项重要活动,是在一定的客观条件下存在的。首先依法治税是进行税收筹划的前提,税收筹划是以现行税制为基础的,如果某一地区的实际税收经营不是以现行税法为依据,而是以其他类似收入指标的因素为依据,那么进行税收筹划也就失去了实际意义,这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应该注意的重要问题。其次,由于税法作为一种法律既有稳定性,也有一定的灵活性,所以进行税收筹划应该时刻关注税法的变化。在体制转轨尚未完成、税法调整较为频繁的阶段,这点尤其要重视,因为税法一旦调整,税收筹划的依据可能消失或改变,筹划的结果就完全可能与当初进行筹划的预期相反。所以,企业的决策者和财务人员应当重视税法的变化及调整,并据此相应调整税收筹划的策略和方案。任何一个税法的调整,其内容本身就是新的税收筹划的基础。
(二)增强纳税筹划风险管理能力
纳税筹划面临着风险,在房地产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时也无法避免的面临着风险,因此,企业必须格外重视纳税筹划的风险管理。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面临的环境十分的复杂,纳税风险来源较多,这就要求产企业全面的进行统筹规划。首先,房地产企业要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建立纳税筹划风险管理体系,由专人负责纳税筹划方面的风险管理工作。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筹划的风险预警,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即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及量化,通过这两个环节,能够较为完整的对财务风险进行预警与管理。通常风险的识别是预防的前提,只有准确及时的风险识别,才能够为风险应对提供有用的信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时,需要尽可能的考虑到风险的所有潜在原因,包括筹划过程、法律法规、外部环境等。对于已经识别出的潜在风险,及时制定策略,进行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1-000-01
一、引言
2016年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公布自2016年5月起,将此前在北京、江苏等8省(市)邮政服务业等部分领域试行的“营改增”政策全面推广至全国其它地区,并将房地产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这也是我国分税制改革后国家财税体制的又一次重大变革。当前,我国商业地产库存量高,现已出台了系列政策法规解决房地产行业的库存问题,本文在分析“营改增”等政策法规对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影响后,提出房地产行业“营改增”后的纳税筹划建议,以期提高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管理水平和降低企业纳税负担。
依据财税[2013]36号文件有关规定,在现行增值税17%的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房地产业等适用于11%税率。在计税方式方面,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业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业则适用于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二、“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税负的影响
假定房地产企业增值税按照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方式征收,“营改增”前营业税率为5%,“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增值税销项税率为11%,房地产企业某项目销售收入为R,土地开发成本、房建成本、管理费用等房产项目开发成本为C,在17%的进项税率下,房地产企业“营改增”前的税负负担为5%*R,“营改增”后的税负负担则为R/(1+11%)*11%-C/(1+17%)=9.91%*R-85.74%*C。
假定房地产企业“营改增”前后的税负负担不变,则可得4.91%R-85.74%*C=0,即5.73%*R=C。而一般情况下,房地产行业中一般商品房开发销售的成本占房屋销售收入的比例高于50%,即房地产开发成本C>50%*R,则在本文增值税销项税率为11%,进项税率为17%的假定情况下,“营改增”起到了大幅减少房地产企业税负负担的作用。通过分析,我们可得到“营改增”对于房地产企业的减税效率取决于C/R,C/R越大,则房地产企业可抵扣的金额越大,行业的税负越轻,反之则税负加重。与此同时房地产行业在“营改增”整改过程中也面临着诸多操作性问题。
第一,代开虚开发票问题。“营改增”前,房地产企业通过大量虚开代开建材供应发票的行为逃税漏税,然而在“营改增”后,有关法律对于非法购买、出售和伪造增值发票均有着较为严厉的处罚规定,这对传统依赖于代开虚开发票的房地产企业而言带来了不小的法律隐患。
第二,抵扣进项不够问题。由于房地产项目开发周期较长且各类成本投入复杂、可抵扣项目少的特点,导致了房地产项目开发整体交税金额的增加,例如土地成本就很难得到抵扣的进项税发票,这也从另一方面变相地提高了房地产企业的开发成本。抵扣进项不够问题得不到解决,房地产行业的税负成本必定会增加。
第三,公司财务管理难度增加问题。“营改增”后,由于增值税缴纳的税款是由销项税和进项税之间的差额所决定的,因此在这种模式下进行税务计算,不仅会增加很多的会计科目,除此之外新的税收规则不断出台导致了房地产企业财务部门工作量和工作难度大幅增加,这对房地产企业的财务人员素质提出了较高要求。
三、房地产企业应对“营改增”的策略
(一)加大财务人才队伍建设力度
“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对于企业的会计核算、保税等财务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迎接“营改增”到来需要培养具有精湛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财务人才,并且做好年轻财务人员的培育工作,夯实企业财务人才队伍建设。
(二)改变传统房地产开发模式
“营改增”后,有关政策规定建筑安装成本的进项税额能够抵抗,因此房地a企业可以通过增加建房安装成本开支,通过建房前期设施的投入一方面提高商品房的品质和居住舒适程度,另一方面提高抵扣进项税额,最终达到增加商品房销量和削减削减总税收支出的目的。
(三)积极筹备纳税筹划工作
增值税只对本环节的增值税额征税,采购货物或劳务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应抓住这一有利政策,积极进行税收筹划。例如,在采购货物和劳务时,应选择一般纳税人作为供应商,以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能予以抵扣。
四、结语
综上所述,“营改增”政策的全面实施给房地产企业降低税负和做好纳税筹划带来了诸多机遇。现有的房地产企业应该做好充分的准备,充分做好企业财务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调动积极性,做好房地产项目开发成本控制和发票的管理工作,积极筹备企业纳税筹划,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降低企业纳税成本和纳税风险,促进房地产企业在经济新常态下实现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邓单月,郑宇轩,杨达,等.营改增税制改革―影响房地产企业的“双刃剑”[J].金融经济(理论版),2015(9).
一、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缴纳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收入核算不全面,存在隐瞒销售收入现象
与其他企业不同的是,房地产企业经营项目具有建设工期长、耗费资金大、经济收益高等特点,这些特点共同决定着房地产企业需采用特殊交易方式确定销售收入。目前,受多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导致部分房地产企业销售收入确定工作与相关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脱节,其主要体现在下述方面:一方面,销售收入确定工作违背了收入确认原则。即房地产企业以借款方式收取客户的房屋预收款,之后将其存入企业负责人账户,负责人以个人的名义将预收款投入日常建设中,整个过程并未实现风险的转移;另一方面,未对特殊销售收入进行核算。房地产企业采用偷税、漏税以及逃税的方式降低经营成本;房地产企业未将地下车位或地下室销售收入计入核算范围;房地产企业未将租赁收入计入核算范围,上述行为虽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房地产企业的税负水平,但严重违背了相关法规、原则,不利于房地产企业可持续发展。
(二)成本费用核算不合理
首先是按项目工程的预算预估开发成本费用。部分房地产企业为达到节税的目的,虚开相关票据,增加开发费用成本支出,然后企业运用确定销售和配比成本法计算申报当期应税所得;其次是提高前期开发成本费用。诸多房地产企业利用经营项目特点,实施分期滚动开发,该背景下极易引发一系列不稳定行为,即房地产企业在项目竣工前全面确定开发成本,使得企业开发成本和税前扣除费用大大增加,为房地产企业降低税负水平提供了可能;最后是费用扣除计算与相关税法规定脱钩。即房地产企业将利息成本全部计入期间费用;房地产企业扣除财务费用结算不符合银行贷款利率标准,以至于扣除财务费用结算不准确,从而导致企业扣除金额虚增。
二、规范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的相关对策
(一)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1、收入的纳税筹划。首先是确定房地产企业收入类型,或征税收入或不征税收入或免税收入;其次是确定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法。如转换收入类型。该方法最常用于资金可流动大、闲置资金多的企业,房地产企业运用闲置的资金购买国债,以这种形式实现征收收入向免税收入的转变,以此降低房地产企业税收负担;除此之外,推迟收入确认时间也是确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重要方法,该方法是依据时间价值延缓纳税原理,实现节税的目标,特别注意的是推迟收入确认时间方法的应用必须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允许范围内进行。
2、扣除项目的纳税筹划。首先是利息支出的处理。利息支出是房地产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该部分给予房地产企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负担。因此需要房地产企业结合自身实际状况,以相关法规标准为指导,实施利息支出的处理:当企业处于亏损年度时,可将利息支出资本化,当企业处于盈利年度时,可将利息支出费用化;其次是规避利息利率超过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现象的发生,所以需要房地产企业尽可能选择政府金融机构贷款。
(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1、正确选择利用房地产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指导下,房地产企业将开发项目划分为标准住宅、商业住宅及其他房产,之后针对于对不同的类型的房产采取不同的核算方式,从而实现税收优惠最大化;房地产企业依据税收优惠政策,合理调整房产销售价格,实现房地产企业增值额的有效控制。
2、转变房地产项目开发方式。与上述相同,这一措施以围绕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为原理实施,一是房地产企业依据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政策,积极与其他企业合资建房,以此减免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降低房地产企业成本;二是房地产企业依据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实行房屋租赁,租赁体制下的房地产企业仅需交纳房产税,以此大大降低了房地产企业的税负水平。
3、合理利用扣除项目降低应纳税额。房地产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降低借贷利率,如当房地产企业实际发生的利息超过税法规定的开发成本可扣除比例的5%时,需要企业出示金融机构证明,之后依据国家相关税法规定对开发成本、开发费用及其他可扣除项目进行分项计算;当房地产企业实际发生的利息在税法规定的开发成本可扣除比例的5%以内时,企业依据成本与效益原则,按照合并的10%的扣除比例计算开发成本、开发费用及其他可扣除项目。按照上述措施实施纳税筹划,有助于实现房地产企业税负水平最低化。
当然,每个房地产企业所面临的市场环境不尽相同,开发的房产项目也有各自的市场条件和特质。在财务处理细节上会有很大的区别,包括收入的确定、费用项目的计算以及应纳税额的核算等。具体到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也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在坚持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选择适当的方法进行处理,并及时根据企业发展战略要求和市场条件进行修正与完善,以取得最佳的节税效果。
参考文献:
[1]郭丽娟.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问题及审计方法的探讨[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1;7
[2]许仲春.论新形势下会计的纳税筹划[J].中国市场,2012;22
2013年2月20日出台的楼市调控“国五条”,这无疑给房地产行业的销售带来一定的影响。这时,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进行纳税筹划来减轻税负就显得十分必要。房地产企业可以利用在不同时期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但是,在进行纳税筹划的时候,必须要根据企业自身的情况,从企业整体上进行筹划,避免由于纳税筹划方案失误或失败而导致的财务风险。
一、房地产行业的财务特点
房地产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为国家的经济建设贡献了较大的力量。但这个行业有自身的特点,那就是房地产销售的投入很高,然而其见效是缓慢的,在生产的过程中,遇到的风险系数也很大,例如债务繁重。国家对于房地产业所征收的税种以及税费都是比较多的,主要的税种有营业税、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房地产业的经营模式有其特殊性,所以其资产负债率一般比较高、从事房地产业不仅需要较大的投入而且还要承担较为重的税。因而作为国家层面应该着重从减轻房地产行业的税来着手,使得企业自身的利润得到保证。
二、房地产行业纳税筹划的意义
1、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对于纳税筹划来讲较为完善的会计核算制度是不可或缺的,企业需要进行纳税筹划的话就必须建立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或者对现行的会计制度进行完善,以此来对企业的财务流程进行规范化管理,使得企业的管理者能够来通盘的对企业的管理进行考虑,使得企业的财务管理更加的规范化。
2、有利于完善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
在企业的管理过程中企业的财务管理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目前企业所面临的主要的问题还是经济效益不高,其发展还往往借助的是规模效益也就是规模化的发展来形成的企业效益,最为重要的体现就是在核算的过程中没有分开,因而这会使得企业所要缴纳的税费增加。作为企业可以选择合适自身的会计核算方式,企业的纳税筹划是企业完善其财务管理制度一个行之有效的手段。
3、可以直接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对于从事房地产的企业来讲其最大的问题就是企业的税赋,这对于企业来讲是一个非常大的负担。早在2012年我国的房地产的几种税的税收就达到了10128元,这个额度比上年增长了23%之多,房地产在地方政府税收收入中的比例甚至占到了17%之多,因而可以看到房地产业的税还是比较重的。通过合理合法的纳税的筹划,可以使得企业能够减少大量的税,通过这笔钱就足够能支撑起房地产业的发展,这样才能够真正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
三、房地产行业主要税种的纳税筹划
房地产业的纳税筹划和平常所讲的偷税漏税不同,房地产业的纳税筹划是在符合我国税法的相关前提下进行的,通过对房地产业中涉税的业务进行统筹规划和合理安排,来形成较为科学合理的纳税的方案,从而能够在不触犯法律的情况下合理的减少企业的纳税,进而实现企业纳税减少使得企业的自身的利润得到保证。本文从房地产中较为重要的税种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这三种税种来对企业的纳税进行筹划。
1、营业税纳税筹划
按照我国的税法的相关的规定,如果企业的投资是以无形的资产或者是不动产进行登记的,并且和主要的投资方进行利润的分配以及风险共担,那么这种情况就不需要征收营业税。房产地开发行业是资金密集型的企业,其每年的营业税是一项很大的开支,如果能够在营业税方面利用国家的减税政策来减税,对于企业来讲是非常有效的缓解企业资金压力的一种方式。以下来对营业税的延期缴纳进行分析:案例:某房产企业对外签署了一份销售合同,进行分期收款,在合同中,房产品总额为500万,共4次分付,首付25%,后面三次付款均为25%,需要缴纳的税率为5%。在首期付款完成后就进行商品房产权的转让。分析:A在首期付款后财务开始确认收入,应缴营业税:500×5%=25(万元)B若对分期收款进行分期确认,依次的营业税:500×25%×5%=6.25(万元)后面3次付款所交交营业税:500×25%×5%=6.25(万元)这种延期纳税是依据有关税策进行推迟延缓的纳税方案。在纳税款方面总额相同,但由于是分期缴纳,中间节省了一些利息。纳税依据为国税发[2003]83号,政策名称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
根据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如果纳税人建设出售的是普通的住宅,并且增值额度并没有超过规定额度的20%的话,就能够免除相应的土地增值税。如果增值税部分超过规定规定的20%,那么就应该缴纳全部的增值额度。如果房地产开发商既开发了普通的住宅,又进行了其他类型的房地产项目,那么对于两种不同的类型就要进行单独的核算;如果不对这两种类型的住宅计算增值额度或者无法确切计算增值额度的就不能够享受减税的政策。增值额的临界点为20%,因而可以对房地产企业所开发地产项目的类型不同来进行分别的核算通过纳税规划来有效的减少需要交纳的税费。案例:甲公司要购置房屋一栋,承包给某房地产公司建设。该房地产公司预计建成该房屋的售价为110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可扣除费用为660万。甲公司与房地产公司应如何进行合作规划纳税?这里有两套方案(单位:万元):方案1:由甲公司出资,房地产公司承建该项目。由此房地产公司纳税与收益情况如下:(1)土地增值税:(1100-660)/660=66.7%(2)应纳土地增值税:440*40%-660*5%=143(3)应纳营业税:1100*5%=55(4)应纳附加税:55*10%=5.5(5)所得税前利润:1100-660-143-55-5.5=236.5方案2:甲公司和房地产公司合作建房,由甲公司出资970万元,房地产公司出地,在房屋建成后甲公司会分得房屋95%的所有权,房地产公司会分得5%的房屋用作办公用,甲公司花费52万元承租房产的5%,租期为50年。根据当前的税收政策财税[1995]48号的第二条规定,则合作建房的一方出资、一方出地的,建成后自用的,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以及营业税。在此情况下,房地产公司纳税、收益情况是:(1)所得税前利润:970-660=310(2)应纳房产税:1*12%*52=6.24(3)应纳营业税及其附加:1*5.5%*52=2.86(4)甲公司减少支出:1100-970-52=78(5)房地产公司增加利润:310-236.5-6.24-2.86=64.4由此,甲公司和房地产公司通过合作来建设房屋,房地产公司可以节省纳税,对于甲公司来讲,也节省了78万元的支出。
3、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目前国家针对房地产业的税务的减免政策较少,对于企业的纳税筹划来讲就是通过对涉及业务统筹安排使得企业能够减少税额。纳税筹划的主要思路可以按照以下几种方向来进行。
(1)对企业固定资产的纳税筹划。
最新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律中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如果按照直线折旧法进行折旧的可以依法给予免除税务。所以对于纳税的筹划只能够从企业纳税固定资产的折旧的年限以及相应的预计残值来进行纳税的筹划。第一种方式是尽量减少纳税的年限。折旧对于企业的纳税筹划是重中之重,如果折旧的额度越大的话,那么企业所应该缴纳的税款中扣除折旧费用,能抵税,从而企业所缴纳的所得税就越少,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折旧抵税的纳税筹划的方式。通过将固定资产的折旧的年限进行缩短有助于企业能够迅速的回笼资本,使得企业在前期所能够预定的花费增多,但是企业后期的成本将会大量的减少,但是对于固定资产来讲所扣除的折旧的额度还是不变的;另外还要对残值进行合理的计算预测。新的企业税法没有对预计的净残值进行合理的名词解释,企业可自行对企业的净残值进行分配,只要该数值在合理合法的范围之内就是可行的。
(2)对于销售环节进行纳税筹划。
根据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的税额一般可以分为按实际扣除项目和按标准的限额扣除的项目。如果房地产业企业能够合理的利用政策对二者进行纳税筹划,通过对限额扣除政策的有效的运用,那么企业的只能够在企业的纳税之后的政策就能够变为税前的限额的扣除。房地产的广告费也是较大的一项支出,其目的就是为了销售房产而进行的一种推广的行为。根据税法的规定,房产企业每年有15%的销售收入的广告费可予扣除,这是针对那些有子公司的房地产企业将广告费由总公司支付,无疑增加了子公司的纳税额。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竞争异常的激烈,作为房地产企业如果想要建立自己的品牌,那么如何赢得群众的信任就是最为关键的,如果想要实现这个目的,那么企业做一定的推广是不可避免的,但是企业最大的费用的列支是一个关键的问题,也是人们急切要求关注的问题。根据我国的税务法的相关的规定,房地产企业用于宣传支出的广告费如果不超过其收入的15%那么是可以在纳税的过程中进行扣除的。因而企业应该积极地申报自身广告费的支出,作为企业自身申请扣除的广告费和企业所赞助的广告费用应该严格的进行区分。由总公司进行统一广告费的列支会增加子公司的税费,因而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让企业的子公司来承担一定的广告费用,使得所有的广告费能够实现统筹规划尽量不超过15的限额。
综上所述,因而作为房地产企业来必须要学习和利用好国家的减税政策,使得企业的合法的利润得到保证,为其进一步的发展提供资金的基础。在各个地区房地产公司的项目开发过程中,通过财务纳税筹划,有利于将企业的财务会计水平进行提高,同时为房地产企业赢得政策调条件下允许的合法利益,这能有效提高企业的资本增值和增强竞争力。不仅如此,它还为国家的政策调控进行有力的发挥,配合大政策实现税收这种隐形的杠杆功能,为国内房地产企业走向国际大型企业迈进。
【参考文献】
[1]华贵生,谷颖.新企业所得税法变化及纳税筹划思路转换[J].吉林工商学院学报.2009(05)
关键词 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 税收筹划
房地产开发行业是一种投资多、收益大、经营风险高的行业,企业在投资和经营活动过程中,面临众多市场风险,如果不能采取切实措施,积极防范和规避经营风险,减少因经营风险给企业带来的潜在经济损失。目前,国际金融动荡,房产价格不断攀升,政府根据经济发展需要,为加强对房地产行业的宏观调控,对房产企业征收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作为流转税的一种,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所要缴纳的税负中占有重要位置。房地产企业为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就要对土地增值税进行合理筹划,切实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增加盈利水平,提高参与市场竞争能力,促进企业正常运行和发展。
一、纳税筹划的原则
1.事先筹划原则
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企业必须结合自身实际,针对税收规定做好税务筹划工作,这是最基本原则,同时税收筹划工作必须通过企业对经营活动的控制和调节来实施,以实现降低税务负担的目标。
2.合法性原则
我国税法规定公民具有依法纳税的义务,作为纳税主体的企业也一样,必须严格履行自己的纳税义务,依法办事,因此企业的各项经营活动也必须在相关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
3.经济性原则
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一定要事先进行经济可行性分析,看是否经济可行,税务筹划不仅要重视纳税环节,还应注意到由于个别税种的节税而忽略该筹划方案的实施所导致了其他费用支出的增加,并综合考虑税务筹划方案是否能真正给企业带来实际收益。
二、房地产企业实行纳税筹划之意义
1.有利于实现纳税者的经济利益最大化
纳税者通过对纳税方案的认真对比,然后选择企业负担最合理的纳税方案,尽量降低纳税负担,减少资金外流,增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从而促进自身发展,实现经营目标。
2.有利于提升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
决定企业财务管理水平与经营管理水平的三大要素为资金、成本和利润。纳税筹划就是为了实现这些要素的最大优化,从而对单位经营活动进行合理安排和调整,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增加企业经济效益。
3.有利于完善税法
房地产企业认真进行税务筹划,不仅可以查漏补缺,还能严格依法办事,促进我国税法的不断完善。虽然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筹划还存在一定不足,但只要认真落实税务筹划工作,就是对现有税法的严格履行,同时也是对政府制定的相关法律的一种检验,因此,纳税者的纳税筹划点出了税制改革与税法建设中有价值的信息,国家可以通过这些信息对法律法规进行更新和完善,促进我国税制建设水平的提升。
三、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筹划
1.增强成本费用的筹划
(1)利用成本费用的可转化性
房地产开发费用就是投资阶段所需要发生的费用(管理费用、经营费用、财务费用),但根据税法规定这部分不能在税前据实完全扣除,应该按一定标准扣除。如今,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还没有对期间费用和工程项目的开发费用进行严格的区分。因此,企业只有进行事前筹划,利用税法的边缘规定,尽量将可以转移的开发费用放入到开发成本中,这样就能减少应税所得额,以减少土地增值税负担。例如,企业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人员工资、差旅费、办公费、招待费用等都属于期间费用,如果这些费用由房地产开发项目人员所发生的话,就可以分摊到开发成本中,并按规定予以扣除。这样,期间费用的减少也就不会影响到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虽然房地产开发的成本增加了,但降低了应税增值额,所纳入的土地增值税也就相应减少了。
(2)利用费用均分进行筹划
房地产的开发成本与当地的土地价格和经济发展情况有关很强的依赖关系,一些地区的房地产增值率高,有的则增值率低,这些不均匀的成本状态会影响到企业的税务筹划。对于在几个地方同时进行房地产开发的企业来说,通常可以利用费用均分的方式进行税务筹划,就是对实现的开发成本进行筹划,平均费用分摊来抵销增值额,这样,就让在不同地区开发的房地产的增值额大致相同,从而节省税款。
2.利用“代收费用计价”的筹划
根据我国财税政策的相关规定,当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时,代其他部门收取的城建配套费、维修基金等费用,都可以放入房价中,也可以单独核算。如果将代收的费用计入房价,同时被购房者支付时,则代收费用计入房地产转让收人计税,代收支付的费用可作为扣除项目予以扣除。如果代收费用没有计入房价中,只是单独收取,那就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收入。虽然与单独核算相比,并入房价核算对房产销售没有影响,但是代收费用的存在,并入房价核算在房产转让环节的扣除数比单独核算更高,从而降低了房地产的增值率,减少土地增值税。
3.采用合适的利息支出进行纳税筹划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有规定,在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只要是可以按照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同时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可以据实扣除,但扣除金额不得高于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金额扣除用公式表示为: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房地产开发成本)×5%。如果纳税人不能按照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又或者无法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金额扣除用公式表示为: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房地产开发成本)×10%。
所以,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过程中所借用的金额过多,利息实际数就会大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加上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金融机构就能为企业提供证明,根据第一种公式扣除利息,增加项目扣除金额,降低增值额,节省税款。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本身资金充沛,借款数额较小,其利息实际数小于地价款加上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就能使用第二种扣除方法进行扣除,同样有利于纳税人节省税款。
4.灵活运用减免税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1)利用合作建房优惠政策
一些房地产企业有资金,但无土地,则可以与有土地而缺少资金成本的单位进行合作建房,共同参与房地产开发。这样,双方分得的房产都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只需在在房屋销售时纳税。这样不仅降低了房地产的开发成本,还提高了竞争力,如果房地产有自己的土地,但资金不足,就可以与愿意购房的单位共同参与房地产开发,同样可以达到以上效果。
(2)利用建造普通标准住宅的优惠政策
企业在开展房地产增值税筹划的过程中,必须满足一定条件,就是该项目的增值率要在超过并接近20%的比例幅度内。只有按照这样的方式调整销售价格,才能适当降低收入,减少增值额;同时,我们也可以通过房地产开发成本增加的方式,如增加小区景观支出、增加公共配套支出等,降低增值额,使增值率低于20%,达到免税的目的,但采用这种方式时,建造普通标准住宅的增值额必须能够单独核算。
四、总结
在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纳税筹划也是有成本的,房地产企业在获得经济收益的同时,必然会因为筹划税务而产生另外一笔费用,因此,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还必须按照成本原则进行,只有在发生的费用小于经济收益时,该项筹划方案才是合理的。同时,一项成功的纳税筹划是可以在多种税收方案之间选择的,不能认为税负最轻的方案就是最优的纳税筹划方案。
参考文献:
[1]赵世峰.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难点及对策.中国税务.2007(04).
[2]黄一明.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执行中的问题及对策.商业会计.2008(02).
税收筹划即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取得节税的经济利益。税收筹划具有3个特点:合法性、超前性和目的性。
1.1 合法性
税收筹划要符合国家税法,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筹划。在企业经济行为发生前,规划不同的纳税方案,选择出符合国家税法的税负最低的纳税方案。降低税收成本,增加企业经济效益。
1.2 超前性
税收筹划不是在企业经营行为已经结束、纳税义务已经发生的情况下进行的,是在企业经营行为未发生前,对经营行为预先进行规划,提出不同的纳税方案,从中选择税负最低的纳税方案,进而确定企业的经营行为。税收筹划是在事先进行的,因此具有超前性。
1.3 目的性
税收筹划的目的是通过事先筹划,使企业降低税负,实现税收零风险。降低税负是税收筹划的根本目标,但税收筹划的目标除了降低税负以外,还有延期纳税、正确申报、降低税收风险等目标。
2 当前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中的问题
2.1 纳税意识淡薄
依法纳税是房地产企业应尽的义务,但某些房地产企业的纳税意识淡薄,尤其在看到企业纳税数额较大时,想方设法逃避纳税,一旦税务稽查就会产生大额税收滞纳金和罚款,严重的甚至会触犯国家税法,形成逃税罪,给企业经营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2.2 内部缺乏税收管理
许多房企没有专业的税收筹划人员,将税收筹划和税款缴纳混为一谈,认为税收都是财务部门的事情,只要按期缴纳税款就可以了。公司财务部门的人员一般都具有税收知识,但仅这些税收知识做筹划是不够的,有时还会弄巧成拙,使企业多缴税款或未按期缴纳税款,增加企业税负。
2.3 容易产生税收风险
由于房地产企业缺乏专业的税收筹划人员,在经营行为未发生之前进行纳税筹划,造成企业没有适用税收优惠,而承担了不必要的税收负担,或是应缴纳税款而未缴纳税款面临补缴税款、税收罚款、加收滞纳金等问题。有时甚至会触犯税收法规,承担法律责任。
3 房地产企业应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3.1 房地产企业可利用起征点筹划土地增值税
利用起征点应在项目立项之初,结合项目地段对户型设计、建造成本、费用、销售价格进行合理筹划,一方面,户型设计应为普通标准住宅;另一方面,对定价进行筹划,使增值额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经过筹划后即可以免于缴纳土地增值税,减少税负增加企业经济效益。
3.2 利用利息增加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进行筹划
房地产项目开发费用中利息的扣除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能按项目分摊利息、提供利息扣除凭证,利息不超过同期银行借款利率的,利息可据实扣除;另一种情形是不能提供利息扣除凭证的或不能按项目分摊利息的,利息费用按照土地价格和开发成本的5%计算扣除。房地产企业应在资金筹集阶段进行筹划,合理估计筹资费用中的利息支出,采取扣除利息支出最大的方案,缴纳土地增值税。
3.3 利用税收优惠进行纳税筹划
房地产企业应聘用专业人员或机构进行纳税筹划,充分利用税收优惠进行筹划。例如,自建房屋时可采用合作建房模式,免征土地增值税,筹资时要考虑到利息抵交企业所得税的抵税作用等。企业应根据自身特点,合理进行纳税筹划。
4 房地产企业应如何预防税收风险
4.1 房地产企业进行纳税筹划要遵守法律
首先,要有遵守法律法规的意识,熟悉税收法律法规,依法纳税。其次,要分析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熟悉本行业税收政策,在项目立项、产品设计、产品开发、产品销售等各个环节进行纳税筹划,选择出既符合企业利益又遵循税法规定的筹划方案。
4.2 进行纳税筹划应聘用专业筹划人员或机构
我国税法税种多、计算复杂、更新快,没有专业人员的服务很难准确把握税收政策,如果对政策研究不到位,可能会造成多缴纳、少缴纳、不及时缴纳或未能享受到政策优惠等问题,甚至触犯税法造成犯罪。
4.3 进行纳税筹划应全面考虑
纳税筹划时不仅局限于一个税种缴纳的多少,要考虑整个公司的综合税负。成功的纳税筹划方案应是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企业整体税负相对较小,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
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是土地增值税清算审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清算审计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首先,征地问题。在实际工作中,要关注土地使用权取得过程中支付的征地费、拆迁补偿费等相关材料是否齐全,例如支付的拆迁补偿费,需要有如下资料:(1)双方达成的拆迁补偿费协议,包含拆迁物类型、面积、被拆迁人姓名、身份证号、补偿总价等;(2)被拆迁人签字并盖手印的收款收据或收条;(3)拆迁人付款凭证、银行转账记录;(4)拆迁补偿费标准的文件;(5)被拆迁房产证明;(6)房屋测绘图;(7)被拆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8)法人单位物业,需提供法人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其次,重点审核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的列支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扣除标准,其中,涉及多期开发的项目,成本如何分摊是进行税务筹划的重点。根据税法要求,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各期成本费用的归集和分配方式要保持一致,若不一致,税务局可要求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所以项目首期清算时采用的方法非常重要。
1.2准确确认计税收入
在项目开发建设中,收入包括实物收入、货币收入和其他收入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利益。在清算时,确认收入是指取得上述利益的价款,营改增之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为不含增值税。当一个项目跨越营改增时点,应能够清晰地分别核算营业税时期的收入和营改增后的收入。在确认收入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对于货币收入一般先根据商品的销售发票确定相关收入。如果销售发票不是销售收入的全额,应根据销售合同确定实际收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求企业提供销售明细表,税务机关通过房地产销售面积和项目可售面积的数据相关性,来核实应税收入。在预收房款过程中,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税务筹划及税收风险管控文|Article>陶金华如发现买卖合同所示面积与实测面积不符,发生退、补房款收入,应在清算时调整收入。如果存在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或奖励,合作单位的债务抵偿、对股东分红或对外投资等情况,当产权转移时应当视同销售,并根据税法规定来确认收入。
2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税务筹划内容
2.1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前期规划
(1)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规划。明确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是保证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收筹划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所以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在执行工作前,需要对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进行确定。现阶段,各个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确定一般划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同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根据土增清算条例中指出的以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的房地产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清算单位。大部分税务局以项目立项进行清算,因此,项目公司在进行成本和费用核算时要按照对应的项目立项归集,这样便于后期进行清算时,成本和费用清晰明了,与税务部门的要求保持一致。二是有地方特色的方式,更加细分处理。例如,重庆等地区通过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方式来确定清算单位,湖南等地区通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方式来确定清算单位。这些方式在政策上有明确要求,执行口径变化具备可控性。(2)项目开发涉及文书证照规划。各地区税务部门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相关要求有所不同,但是各项政策执行都是按照项目开发过程中包含的文书证照等资料来确定,所以项目开发中包含的文书证照规划也是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前期规划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于项目文书证照规划来说,涉及的内容有以下几点。首先,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对学校、公交站、医疗设施等基础配套设施的要求,对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认定产生一定影响。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项目配套设施要无偿移交给政府,就要按照目前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要求,这些基础设施可以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其产生的成本费用在所有可售物业中分配。若规划中确定有配套设施而不是无偿移交给政府,企业可以出售也可以自持经营。如果出售就可以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如果自持经营就不能算作可以扣除的成本和费用。其次,项目立项的划分。若选择按照项目立项作为清算单位,对于不同业态的产品,要事先做好测算,避免增值率有级差的业态混合,让增值率跳挡,增加整体税负。例如某项目有多种业态产品,有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配套商业和地下车位,根据测算,其中普通住宅增值率不超过20%,这部分是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非普通住宅增值率是40%,配套商业增值率是80%,地下车位增值率为-20%。因此就要测算,如果配套商业、非普通住宅、地下车位合在一起,是否会让这三个业态的增值率上升一个税率挡。如果测算的结果会提升税率,项目初始立项时可以筹划把配套商业单独立项,成本费用单独核算。若以建设工程规划为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单一的建设工程规划证书中各业态产品的构成缺少合理性,给土地增值税清算结果带来一定负面影响。因此,项目规划初期,一定要进行各业态产品构成的税负测算,结合市场制订最优的产品构成方案。最后,各种财政返还批复内容描述给土地成本和加计扣除项目带来的影响。通过财政返还要求企业在项目红线外建设市政配套设施,例如河堤、公园、市政路等,也不能冲减土增成本。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根据政府的实际目标,尽量在文件批复中描述清晰。若描述不清晰,对于疑虑点,企业和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会议纪要的形式加以补充。
2.2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纳税筹划
(1)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点筹划。在满足相关要求的情况下,税务部门可以下发清算通知书,或者企业主动向税务部门提交申请。在满足清算要求的情况下,各业态产品的去化情况将会给土地增值税清算结果带来不同影响。例如车位作为可售物业,也可能为亏损物业,去化比例如果不科学,就会使非住宅增值率随之升高,所以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需要对各种业态产品的去化比例进行合理规划。(2)计税收入审核筹划。企业在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税务筹划工作时,计税收入通常包含以下几点。首先,有特殊情形的房产销售价格存在被税务局认定价格偏低而被调增收入的风险。在清算准备期,要做好各种证明材料的取证工作,例如公司针对大众的促销政策以及宣传单,或者房产特殊结构图纸及现场照片等。其次,针对被用于销售的房产的销售价格确定,按照税法规定,取相同性质房产的近期价格。另外,车位是否能够办理产权,没有产权的车位长时间租赁收入是否可以纳入计税收入范畴中等问题需要得到重视和解决。(3)开发成本审核筹划。开发成本审核筹划涉及的内容有以下几点。首先,合理归集、分摊土地成本。例如,地下不计容车位是否可以分摊土地成本,要根据当地税务局执行标准去分摊,对地下车位单独补缴土地出让金的项目要根据受益原则来处理。其次,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部门对公共配套设施的政策要求,确定前置性移交形式,以便在清算时能按照规定全额扣除相关成本。
3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收风险产生原因
3.1外部原因
在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导致税收风险出现的外部原因,包括社会环境改变、政策调整等。其中对房地产土地增值税税务筹划影响比较大的原因在于政策调整。例如2016年房地产企业全面实施营改增政策以后,在增值税筹划过程中,主要采用的是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两种方式,土地增值税清算计税收入确定、开发成本抵扣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抵扣确认等内容都发生一定改变。如果房地产企业对相关政策了解不到位,在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时,将会发生和政策要求不符的状况,从而引发税收风险,增加企业税负。
3.2内部原因
房地产企业在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筹划工作时,企业内部清算工作体系不完善,例如各类合同、结算资料保存不完善,无法全面提供给税务局完整清算数据的佐证资料;土地增值税筹划团队综合素养参差不齐等,这些都是导致税收风险出现的内在原因。例如,基层项目税收筹划人员作为土地增值税筹划的执行者,其专业水平和综合素养将会给土地增值税筹划可行性带来直接影响。从目前情况来看,大部分房地产企业没有做好税收筹划培训工作,税收筹划考核机制不完善,即便一些企业进行了考核与培训,但是过于形式化,没有将其落实到位,无法保证从业者专业水平和综合素养。如果税收筹划人员存在判断失误情形,则会引发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筹划风险。
4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收风险管控措施
4.1加强财务人员专业培训
对于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来说,需要加强各级人员专业培训。一方面,房地产企业财务人员需要具备自我学习意识,主动对国家最新的财税政策学习了解。如营改增政策,给房地产企业财务工作带来了重大影响,房地产企业财务人员需要及时通过各种方式学习、深刻理解。另一方面,房地产企业需要主动与税务部门交流,向税务部门请教,提高企业财税工作的有效性和规范性。例如对于土地清算环节中存在的各种违规违法行为,房地产企业需要主动与税务部门人员交流学习相关的知识,从而防止在土地清算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风险,减少违规违法行为。
4.2合理确定清算单位
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通常会同时开发多个项目,或者一个项目分期开发。因此,确定清算单位与计税单位是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以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的房地产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清算单位。在房地产企业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时,可以结合当地税收政策不同清算口径为原则分别核算,选择对企业自身发展有利的清算口径,从而实现企业税收的科学规划,减少税收风险。
4.3完善税务风险内控体系
2018年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是比较重要的一年,随着金税三期上线、国地税合并等政策的全面,房地产企业为了防范税收风险,需要加强税收风险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及时找出并防范税收风险。首先,从根源上做好风险管理工作。2019年,我国财税政策发生了巨大改变,特别是国税地税的充分结合,对于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来说,造成了一定影响。其次,强化申报风险管理。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是土地增值税清算风险防范管理的重要内容,因为房地产项目在销售中将会面临诸多变量,所以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需要加强申报风险管理。例如,房地产企业在严格计算财务数据过程中,需要设置清算后房地产项目销售报表,确定自用、租赁房产情况。最后,加强风险监督管理。一方面,税务部门需要严格按照土地增值税清算要求,建立收入登记台账,确定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底册,从而引导房地产企业严格按照台账要求做好信息登记工作。另一方面,房地产企业管理人员需要加强财务监督管理,约束财务人员工作行为,从根源上减少工作失误,避免税务风险发生。
4.4创新工作模式
对于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出现的税收风险,企业应该创新工作模式,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纳税管理工作,通过采取一系列管理方式,实现科学筹划,帮助企业减少税负。房地产企业应根据财务人员纳税筹划情况,积极引进第三方中介机构,制订合理的纳税筹划方案,提高企业纳税筹划水平,从而达到减少纳税的效果。房地产企业可以通过和第三方中介部门交流合作,提高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水平。
4.5优化风险管控措施
首先,对于税收政策的不断改变,如国地税合并等给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带来一定影响,上述变化可能会导致税务清算过程中计算方法和成本计算口径不统一等问题。为了改变这种状况,要求房地产企业及时与税务部门交流,按照国家法律要求规避政策风险,从根源上加强风险防范与控制。其次,企业税务部门应该对清算收入登记台账进行优化处理,做好台账信息登记和财务管理工作,约束财务人员,加强风险防范。最后,对于房地产项目不同的销售环节,应该对企业申报风险管理细化处理,例如将清算后房地产项目销售信息表作为税收申报计算依据,重点对其自用项目和租赁房产情况进行统计,加强申报风险防控。
5结束语
总而言之,我国税收环境的逐渐变化给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增加了难度,同时也对其税务筹划工作的开展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在此过程中,房地产企业在对税收筹划工作特点和要求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需选择适宜的方式进行税务筹划,从根源上减少税收风险出现,减轻企业税负,提高企业整体效益。
参考文献
[1]张婷.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筹划及风险[J].黑龙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2021(20):5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