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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管理安全条例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10 15:36:04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13篇铁路管理安全条例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铁路管理安全条例

篇1

安全是铁路系统发展的基础,而近些年的铁路安全事故时有发生,这是铁路机务系统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的象征。为确保我国铁路现代化的顺利进行,保证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有必要对铁路机务系统安全管理现状进行探究,正视存在的问题,采用科学的态度来对待一系列的新要求和新挑战,确保铁路系统运营安全。

1 铁路机务系统安全管理现状

1.1 作业标准不清

在铁路机务系统安全管理上我国是有一系列的标准的,但是这些标准制定的年代都比较早,有的标准可能已经不能符合现代铁路系统的要求和需要,还有的标准过于繁杂,执行起来面临诸多的困难,这就使得乘务员在现场简化作业标准,各种不规范的作业行为时有发生。而作业标准不清,现代化的指导就使得应急处置的效率不高,一旦出现问题不能快速进行解决,影响了火车的正常运营。

1.2 安全风险隐患突出

(1)旅客列车未按标停车。在大型城市的铁路车站接发旅客较多,车辆对标不准很容易导致站台上的秩序混乱,威胁铁路旅客的人身安全。(2)调车作业风险。乘务人员在调车作业时不按照作业标准进行操作,未撤防护信号动车、调车作业超速等都存在安全隐患风险。(3)新入职人员的安全风险。当前铁路系统中存在很多新入职的人员,跨线调动人员也比较频繁,这些新人不能及时了解线路状况,行车经验也不足,在突况发生时难以应对。(4)折角塞门关闭行车方向。乘务员未按照规定试风作业,不按规定查询列尾,停车再开时不按规定与转运车长核对风压,不能及时发现折角塞门关闭,可能导致列车车厢分离或者冒进等行车事故。

1.3 重点工作落实不到位

从对基层车间的调研来看,机务系统管理工作中很多重点工作都没有得到彻底的落实,大量事物都不能按照时间完成。虽然台帐较多,日常工作量大,但是如果能够合理地安排轻重缓急,还是可以按时完成的。但是由于交接班时的马虎,接班指导司机对之前布置的重点工作不太了解,就难以进行落实。

2 铁路机务系统安全管理的建议

2.1 加强风险研判,完善安全体系

对于铁路安全管理中风险研判越准确,铁路运营面临的安全风险就越低。因此一定要深入推进安全风险管理,准确了解可能对铁路安全带来影响的一切因素,强化对行车安全的控制,除一切不安全的因素,对于不可控的因素则要加强预测,重点把握调车作业和列车运行两个关键环节,定期对所有的设备进行维护,同时制定预案确保问题发生时能够迅速作出反应,迅速消除风险。

2.2 紧盯现场关键,夯实安全基础

铁路机务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项庞大的工程,各级管理人员必须齐心协力,注意管理工作中的各个关键点,夯实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才有可能保障铁路的安全运行。为做到上述这一点,必须事前制定合理的方案来对关键时段、关键区段进行合理的卡控,同时要狠抓作风建设,保证所有的管理人员履职尽责,以严谨的态度来对待一切管理工作,不漏掉一丝一毫的问题。

2.3 强化日常培训,提升综合素质

铁路机务系统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将直接影响整个系统的运行,也影响着整个铁路行业的发展。对此必须强化日常培训工作,提升乘务员的综合素质,整体提高铁路行业的服务水平,这就要求企业必须做到以下几点。(1)抓实安全培训。安全工作是铁路机务系统的重中之重,因此必须要狠抓安全培训工作,所有工作人员在上岗前必须要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同时能够将安全教育贯穿于各项工作之中,只有切实提高乘务员的作业水平和安全意识,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才能消除铁路在运营中的隐患。(2)积极开展典型案例教育。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要将所有铁路责任事故进行深入的分析,将这些事故作为镜子来反思乘务人员的工作,吸取事故教训来增强铁路机务系统安全管理的水平。对于做得好的员工要给予适当的奖励,以提高其工作的积极性,这样也可以形成带头作用,优化组织风气。(3)开展业务标准培训。当前铁路系统不断补充着新鲜血液,而对工作的不熟悉很容易导致安全隐患的存在,这就需要对新的工作人员开展业务标准培训,提高新人的安全技术知识,帮助新人熟悉安全管理制度,以便科学处置各种突发事件。

2.4 健全奖惩机制,抓实责任主体

每个行政组织中都有自己的绩效考核标准,而奖励则是调动员工积极性的有力工具。铁路系统发生行车安全事故都是因为人的主观原因或者客观的不安全行为所导致的,因此要想保障铁路的有效运行,保证铁路乘客的安全,必须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奖惩机制,抓实责任主体。具体说来,在奖惩机制推行的过程中要拒绝好人主义,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确保判断的公正和公平,不照顾任何人,也不偏袒任何人。其次要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管理人员是安全管理工作的核心,如果能够提高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管理工作势必能够再上一个台阶。因此在管理时还是要将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充分结合,对于工作表现优良的要给予物质奖励,也要优先考虑评先评优,这样才能够在企业员工中形成创先争优的良好气氛。最后是完善有效的责任机制,各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必须明确到个人,任何人不得推脱自己的职责,各级之间应该做好明确的监督工作,出现问题时有责可究,这才是落实各项制度的基础。

2.5 发动全员参与,齐抓共管

铁路机务系统安全管理工作不能停留在口头上,也不是某一个人就能完成的,必须从上到下发动全员参与,将每一位职工都培养成安全管理者,以群体效应来保障行车安全。具体说来铁路机务系统安全管理工作要分解到每个环节和每个个体,让每个个体都知道自己的价值以及自己所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了解自己是铁路安全的保障,稍有疏忽都会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巨额的国家财产损失,这样才能够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由上到下都落实自己的工作职责。

2.6 改变思维方式

很多乘务人员都对铁路机务系统安全管理工作存在错误的意识,认为没有发生危险就是安全,没有出现损失就是安全,这种意识是错误的。没有发生危险不代表没有隐患,没有出现损失不代表绝对的安全,这种从思想上轻视安全管理工作的行为会带来巨大的后果。对此一定要将安全意识植根于思想的深处,贯穿到整个铁路安全管理工作中来,不放过铁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每一个细节,这样才能够将安全风险降到最低,保证铁路的安全稳定运行。思想上的转变是铁路安全运行的需要,也是我国铁路现代化的需要。

3 结束语

我国经济的繁荣离不开铁路系统的支持,特别是高铁的出现更是加快了生产物资的流动,形成了巨大的经济推动力。而铁路系统的安全一直是众人关心的焦点,特别是在铁路事故时有发生的时候,一旦发生铁路事故都意味着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这是我们所不愿意见到的。为了避免这些问题,必须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体制,将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于铁路机务系统的各个环节,做好对整个铁路系统的调控工作,不放过一丝问题,也不能有一丝懈怠,这样才能保证铁路系统真正安全运营,为人民群众带来更大的效益。

参考文献

篇2

1、工程概况

武康上行客车线跨京广特大桥全长1979.9米,施工中预留汉宜上行客车线,为双线桥。其中第24孔至第30孔位于曲线半径为500米的圆曲线上,与既有铁路最小夹角为23059〞,线路纵坡为7.8‰,既有铁路线间距为7-10.3m。且在既有京广线k1194+900至k1195+100段上跨武康上行货车线、武康下行货车线、京广上行客车线、京广上行货车线、京广下行货车线五条电气化铁路通过。经过多次的现场比选和优化,该跨线桥设计最终定为采用14.22m+22.15m+22.20m+17.75m+17.62m+19.27m的无梁板连续刚构,现浇梁长113.2m。边跨梁体设计为活动端,墩柱与梁底采用支座支撑,中间3排墩柱与梁体采用固结。墩柱采用直径1.5m和1.7m的圆柱,每个线间有两个墩柱,共计10个,每个墩柱的基础为矩形钢筋混凝土承台,两根直径为1.5m的钻孔桩基础,桩长设计为64m,共20根。无梁板连续刚构为不等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连续箱梁,梁底高8.6m,梁底宽9m,顶宽12.32m,梁高1.6m,底板厚27cm,顶板厚25cm,边腹板厚40cm,中腹板厚30cm。

工程难点

本工程地处武汉枢纽咽喉区,施工上跨5条既有电气化铁路,行车密度大,既有设备迁改任务繁重,各种电缆、接触网纵横交错,既有线行车安全风险异常巨大,而且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人员、材料极多,难于管理,而且所有既有设备的迁改、材料的吊装搭设都要在天窗点内完成,这又给施工造成和诸多隐患和制约。如何既保证既有铁路的设备和行车安全又要保证施工安全,是摆在项目领导和相关人员面前的重要课题。

3、施工方案和安全管理措施

通过对本工程的分析,要保证既有铁路的设备和行车安全及工程施工安全,必须从工程施工准备阶段开始,就扎实做好各项安全管理工作,随着各道施工工序的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也同步开展,下面就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谈谈我们的具体做法。

3.1施工方案

3.1.1钻孔桩施工:如何在两线间进行桩基钻孔桩施工是本工程的难点,经过多次方案论证,采用冲击钻进行钻孔作业,钻孔前先对线路用D便梁加固。为减少钻机搬运,每个墩柱安排1台钻机施工,高峰期间有8台钻机同时进行钻孔作业。钻机的底座宽度不得超过2.3m,保证占用最小的作业空间,发挥最大的能效。钻机就位后,前后锚固4根短钢轨加钢丝绳固定钻机,同时拉设缆绳加固,严防钻机晃动倾倒。钢筋笼的吊装与混凝土灌注充分利用天窗点,租用50t吊车两台,选用最优秀焊工和混凝土操作工,争分夺秒,一气呵成。

3.1.2承台、墩柱施工:承台开挖尽量采用人工开挖,条件允许地段,在安全防护到位的前提下,选用小型挖掘机开挖,泥土临时用编织袋装袋堆码,利用天窗点集中劳力清运干净。钢筋的吊装、混凝土的灌注租用混凝土地泵及50t汽车吊在天窗点内完成。

3.1.3棚洞施工:防护棚洞原设计采用防电绝缘台车进行防护,后经方案比选、专家论证,采用在降低接触网承力索加设绝缘套管的同时,搭设钢管立柱防护棚洞的方案,棚洞采用180cm(长)*180cm(宽)*80cm(高)扩大基础,采用φ300钢管作为支柱,棚洞立柱间设剪刀撑,横梁采用I20工字钢梁,纵梁采用I12工字钢梁,纵梁上铺设竹胶板,棚洞顶增加彩钢板,起到防火、防水的良好效果。

3.1.4膺架施工:结合现场的实际情况,确定无梁板连续刚构施工采用膺架和满堂脚手架相结合的施工方案。顺着既有线方向支架采用膺架法施工,膺架外边缘与24#、30#边墩的三角区域采用满堂碗口脚手架进行施工,膺架设计为垂直既有线搭设。基础采用C20混凝土条形基础,基础厚50cm,宽2.5m。本工程需要搭设的支架型钢多达1200多吨,如何快速、安全、有效的完成支架吊装任务是本工程关键所在。经反复论证考察,在全国范围内联系型材,确定膺架支墩在两线间采用八三军用便墩作为支撑墩,以便于安装和拆除。既有线外侧和线间距不满足地段(京广上行货车线和京广下行货车线线间距最小为7米)采用φ426钢柱作为支墩。对每一根型钢的吊装均指定专人专班提前踏看场地,对吊车的摆放,起吊的角度、高度均进行严格的交底与论证,尤其是56根φ426钢柱的架设和560根H40工字钢的吊装加固,坚决做到吊装一根加固一根,验收合格后,再吊装第二根,严禁贪多嚼不烂。钢柱间采用双螺帽连接牢固,钢柱底部必须垫设整平,竖向垂直;工字钢相互间用短方木斜向支撑牢固,纵向用角铁联接。

3.1.5支架注浆、预压施工:支架原注浆方案为每个条形基础钻3排直径50mm的注浆孔进行注浆,后经现场方案优化、专家论证,采用直径108mm的一排注浆孔进行压浆,即减少了钻孔数量,又节约了时间,效果良好。支架搭设完成,底模铺设好后,按照设计梁体重量的120%进行加载预压,加载分两次进行,第一次加载70%,等待稳定后,在进行第二次加载,直至加载至设计量。支架在预压前每10米作为一个断面,进行预压沉降观测。为方便施工,预压材料就地取材、循环利用,选用桥枕加袋装道碴进行预压,吊装碴袋、枕木必须专人进行检查,对钢丝绳的磨损、编织袋有无破损均责任到人,严格检查。预压过程中,在对模板进行观测的同时,派专人对条形基础进行观察,对每日的观测数据进行系统分析,及早防范。

3.1.6现浇梁施工:该现浇梁混凝土浇筑采用一次性浇筑的方案。该梁在1个月的时间内完成了所有450t钢筋的绑扎与4620m钢绞线的穿拉,高峰期有120人进行施工。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提前考察拌合站的混凝土生产能力及备料情况,指派项目试验人员进驻拌合站进行现场监督,租用两台汽车泵和两台地泵进行混凝土浇筑,在30小时内顺利完成了1400立方混凝土的浇筑任务。

3.2安全管理措施

3.2.1既有设备迁改做到积极沟通协商,严格点内施工

该地段地上路基边坡及两线间均埋有铁路通信、信号、电力等电缆,天上有接触网。施工中需对空中京广上行客车线与京广上行货车线两线间两条接触网回流线和一条贯通线进行迁改,同时要对五条线路接触网承力索进行降低处理。有两个信号灯、一架信号机需要进行迁移。在既有设备迁改过程中,我们积极与设备管理单位沟通联系,增加劳力设备要素,充分利用天窗点,顺利完成迁改任务。

3.2.2机械设备做到空间硬性隔离,确保行车安全

对每条既有线路,均搭设钢管支撑并固定彩钢板,对所有钻孔桩机、挖掘机、吊车、注浆钻孔机、施工人员均硬性规定,严禁超出固定的区域范围。施工人员进出现场必须征得现场负责人同意,在安全防护员的带领下方可通行。在规范施工的同时,加强现场文明施工,特别对弃土的外运、泥浆的排放、路料的堆码务必做到清运及时、堆码整齐、专人看管。

3.3.3施工人员上岗做到培训交底到位,落实安全责任制

严格执行三位一体安全防护措施,现场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17名。安全总负责1名,驻站联络员2名,现场防护员8名,远端防护员6名,每个防护员均备齐防护用品,持对讲机进行联络,实行2班倒,确保24小时防护。现场搭建值班房1个,装配高音喇叭2个,通过驻站联络员及时预报来车信息。对施工人员加强安全培训教育的同时,技术人员必须对当日施工进行安全交底,要对每一个民工清楚施工中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施工过程中应该注意什么,坚决杜绝超范围施工。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包保责任制,项目部领导干部24小时轮流排班、现场监控,对每道工序必须检查记录详细、责任目标明确。要求施工带班人员必须与民工同出工、同收工,做到行动听从安排,施工服从命令,塔吊吊装听从指挥,严禁违规违章施工。

3.3.4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严格封锁点安全管理

篇3

一、充分认识铁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随着经济发展和铁路提速,铁路交通安全更加突出和重要。保障铁路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对于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意义重大。*级、*有关部门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平安*”的高度,切实加强对铁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安全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协助铁路管理机构做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及管理工作,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有关铁路运输安全事项,保障铁路交通安全。

二、明确安全责任,密切协调配合

*级、*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加强配合。要定期召开由经贸、铁路、交通、公安、安监、广播电视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分析铁路交通安全情况,查找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重大隐患,及时研究解决影响铁路交通安全的突出问题,保障铁路安全畅通。

铁路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铁路管理机构要对有关铁路安全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铁路运输的关键环节、要害设施、设备的安全状况,安全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方案,认真做好铁路沿线地质灾害的预防、应急处理和隐患治理等工作。

铁路沿线*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按照*自职责,做好与铁路运输安全有关的工作。地方铁路部门负责省管地方铁路安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地方铁路安全畅通;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矿产开发等作业的监督检查,避免此类活动影响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铁路桥梁跨越河道的安全监督检查,制止在铁路桥梁安全保护区涉及河道内从事违法作业等危及铁路桥梁安全的活动;公安、安监、环保、国防科工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铁路沿线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场所的监督检查,依法取缔在铁路线路及桥梁安全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的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生产加工以及爆破作业等活动;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盗窃、损坏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标桩以及破坏和非法收购铁路设施器材的违法犯罪行为;经贸等部门负责铁路监护道口的协调工作;埋设、敷设、架设铁路信号、通信光(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接受通信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铁路管理机构与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定期信息通报制度和运输安全生产协调机制。发现重大安全隐患,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向铁路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报告。地方人民政府获悉铁路沿线有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重要情况,应当及时向有关的铁路运输企业和铁路管理机构通报。

三、做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标桩埋设和管理工作

铁路沿线*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协助铁路管理机构制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方案和埋设标桩工作。铁路管理机构提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方案并报送铁路沿线县(市、区)政府后,县(市、区)政府要及时组织经贸、安监、公安、建设、规划、国土资源、交通(公路)、水利(河道)等部门进行审定,审定后要加盖县(市、区)政府公章,依此作为划定安全保护区、埋设标桩以及对安全保护区进行管理的依据。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与公路建筑控制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重叠的,由铁路管理机构和交通(公路)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对铁路管理机构提交的安全保护区划定方案,应在1个月内完成审定工作。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后,由铁路管理机构负责埋设保护区标桩。

铁路沿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自职责,协助铁路管理机构加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管理工作,不得擅自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规划和批准实施*种建设。需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实施的建设项目,应当征求铁路管理机构的意见,确认安全或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后方可实施。对安全保护区内违法、违章建造的已有建筑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对安全保护区内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由铁路管理机构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拆除,并依法给予合理补偿,但非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除外。

铁路沿线*级人民政府应大力支持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按照公安部、铁道部、交通部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铁路部门做好铁路道口标志的移交工作,严厉制止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盗窃铁路物资、破坏铁路设施等现象。

四、认真做好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做好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保证铁路运输安全。一是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铁路运输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和检查防护的规章制度,确保铁路运输设施、设备性能完好和安全运行。要经常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重点检查铁路线基础设施是否稳固、行车设备是否完好、职工是否按标准化作业、雨雪中行车是否按规定提前对线路进行预检等,对发现的问题要逐项整改。二是认真排查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内从事危及铁路线路和铁路桥梁安全的取土挖砂、围垦造田、拦河筑坝、架设浮桥、采矿爆破、抽取地下水、生产储存危险品等活动,对存在的问题要制订整改措施,限期解决。对拒不整改或故意拖延的,要依法处理。三是加强道口的日常管理,加大巡查力度,及时掌握道口情况。要做好道口铺面、预报警设备、通讯工具、工具备品等设施设备的养护,以及道口警示标志标线管理和维护工作,确保道口设施设备和标志标线完备,运行状况良好。四是认真做好恶劣天气抢险准备工作。铁路管理机构和铁路运输企业要和当地气象部门建立防范自然灾害引发铁路安全事故的机制,做到气象部门的预报、预警与铁路方面的预警预防信息共享,部门联动。制定和完善恶劣天气抢险预案,建立抢险队伍,储备抢险物资,对铁路线基础薄弱地段、高路基地段、易塌方和滑坡地段,要加大资金投入进行加固,并加强巡查,一旦遇到险情做到快速反应,靠前指挥,确保万无一失。五是加强宣传教育。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减少事故发生。

五、加强铁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已于20*年*月*日起施行。铁路沿线*级、*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切实抓好贯彻实施工作。铁路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铁路治安事件、重大自然灾害及火灾事故、重大铁路运输安全事故及其他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畅通的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铁路运输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本企业的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指挥、救援等事项。铁路管理机构和*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对铁路沿线地质灾害的预防、应急处理和治理等工作。

篇4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各项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铁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日常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督促铁路运输企业落实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项规定,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参与、协调本辖区内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组织、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遵守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防止和避免事故的发生。

事故发生后,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报告事故情况,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事故应急救援、铁路线路开通、列车运行和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章事故等级

第八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列车脱轨辆数、中断铁路行车时间等情形,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三)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的;

(三)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的;

(四)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五)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的;

(三)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的;

(四)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的;

(五)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的。

第十二条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为一般事故。

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作出补充规定。

第十三条本章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章事故报告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的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立即报告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或者公安机关。有关单位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事故发生地铁路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铁路管理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并立即报告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或者有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铁路管理机构还应当通报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区间(线名、公里、米)、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

(二)发生事故的列车种类、车次、部位、计长、机车型号、牵引辆数、吨数;

(三)承运旅客人数或者货物品名、装载情况;

(四)人员伤亡情况,机车车辆、线路设施、道路车辆的损坏情况,对铁路行车的影响情况;

(五)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七)具体救援请求。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七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事故报告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四章事故应急救援

第十八条事故发生后,列车司机或者运转车长应当立即停车,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对无法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进行处置。

为保障铁路旅客安全或者因特殊运输需要不宜停车的,可以不停车;但是,列车司机或者运转车长应当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接到报告的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应当立即进行处置。

第十九条事故造成中断铁路行车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必要时,铁路运输调度指挥部门应当调整运输径路,减少事故影响。

第二十条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事故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必要时,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机构。

第二十一条现场应急救援机构根据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实际需要,可以借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设施、设备和其他物资。借用单位使用完毕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救援工作。

第二十二条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铁路旅客和沿线居民的,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开展救治和转移、安置工作。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或者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事故救援的实际需要,可以请求当地驻军、武装警察部队参与事故救援。

第二十四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并在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将相关证据移交事故调查组。因事故救援、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需要改变事故现场的,应当做出标记、绘制现场示意图、制作现场视听资料,并做出书面记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相关证据。

第二十五条事故中死亡人员的尸体经法定机构鉴定后,应当及时通知死者家属认领;无法查找死者家属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铁路管理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事故调查组对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进行调查。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等单位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并在下列调查期限内向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一)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60日;

(二)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30日;

(三)较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20日;

(四)一般事故的调查期限为10日。

事故调查期限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处理,需要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鉴定或者对铁路设备、设施及其他财产损失状况以及中断铁路行车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评估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技术鉴定或者评估。技术鉴定或者评估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后,报经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同意,事故调查组工作即告结束。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应当自事故调查组工作结束之日起15日内,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制作事故认定书。

事故认定书是事故赔偿、事故处理以及事故责任追究的依据。

第三十条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事故的处理情况,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由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事故赔偿

第三十二条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人身伤亡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

第三十三条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0元。

铁路运输企业与铁路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前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第三十四条事故造成铁路运输企业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除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外,事故造成其他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赔偿。

第三十六条事故当事人对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者请求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组织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职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造成事故的,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及其职工不立即组织救援,或者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的,对单位,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以及其他行政机关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或者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5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各项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铁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日常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督促铁路运输企业落实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项规定,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参与、协调本辖区内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组织、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遵守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防止和避免事故的发生。

事故发生后,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报告事故情况,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事故应急救援、铁路线路开通、列车运行和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章事故等级

第八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列车脱轨辆数、中断铁路行车时间等情形,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三)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的;

(三)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的;

(四)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五)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的;

(三)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的;

(四)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的;

(五)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的。

第十二条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为一般事故。

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作出补充规定。

第十三条本章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章事故报告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的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立即报告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或者公安机关。有关单位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事故发生地铁路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铁路管理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并立即报告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或者有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铁路管理机构还应当通报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区间(线名、公里、米)、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

(二)发生事故的列车种类、车次、部位、计长、机车型号、牵引辆数、吨数;

(三)承运旅客人数或者货物品名、装载情况;

(四)人员伤亡情况,机车车辆、线路设施、道路车辆的损坏情况,对铁路行车的影响情况;

(五)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七)具体救援请求。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七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事故报告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四章事故应急救援

第十八条事故发生后,列车司机或者运转车长应当立即停车,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对无法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进行处置。

为保障铁路旅客安全或者因特殊运输需要不宜停车的,可以不停车;但是,列车司机或者运转车长应当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接到报告的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应当立即进行处置。

第十九条事故造成中断铁路行车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必要时,铁路运输调度指挥部门应当调整运输径路,减少事故影响。

第二十条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事故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必要时,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机构。

第二十一条现场应急救援机构根据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实际需要,可以借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设施、设备和其他物资。借用单位使用完毕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救援工作。

第二十二条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铁路旅客和沿线居民的,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开展救治和转移、安置工作。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或者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事故救援的实际需要,可以请求当地驻军、武装警察部队参与事故救援。

第二十四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并在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将相关证据移交事故调查组。因事故救援、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需要改变事故现场的,应当做出标记、绘制现场示意图、制作现场视听资料,并做出书面记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相关证据。

第二十五条事故中死亡人员的尸体经法定机构鉴定后,应当及时通知死者家属认领;无法查找死者家属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铁路管理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事故调查组对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进行调查。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等单位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并在下列调查期限内向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一)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60日;

(二)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30日;

(三)较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20日;

(四)一般事故的调查期限为10日。

事故调查期限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处理,需要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鉴定或者对铁路设备、设施及其他财产损失状况以及中断铁路行车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评估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技术鉴定或者评估。技术鉴定或者评估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后,报经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同意,事故调查组工作即告结束。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应当自事故调查组工作结束之日起15日内,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制作事故认定书。

事故认定书是事故赔偿、事故处理以及事故责任追究的依据。

第三十条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事故的处理情况,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由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事故赔偿

第三十二条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人身伤亡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

第三十三条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

铁路运输企业与铁路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前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第三十四条事故造成铁路运输企业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除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外,事故造成其他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赔偿。

第三十六条事故当事人对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者请求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组织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职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造成事故的,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及其职工不立即组织救援,或者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的,对单位,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以及其他行政机关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或者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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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7-144-01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等单位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第二十九条规定: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后,报经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同意,事故调查组工作即告结束。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应当自事故调查组工作结束之日起15日内,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制作事故认定书。事故认定书是事故赔偿、事故处理以及事故责任追究的依据。《条例》的上述规定决定了事故认定书在铁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虽然没有对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和效力加以明确,但规定了事故认定书是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各局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在事故调查组提出报告的基础上制作而成。那么,事故认定书究竟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抑或证据的范畴?目前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一、具体行政行为说

《条例》已授权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对铁路事故进行调查并制作事故认定书,并且认定书只对有关当事人有效,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所以事故认定应属法律、行政法规授权而从事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具体理由是:

1.事故认定书直接关系到发生铁路交通事故后相应的事故赔偿、事故处理以及事故责任追究等结果,因此它直接涉及相对人的实质权利和义务。事故认定书作为一种行政确认行为,一经做出确认就会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带来直接影响,所以当事人不服事故认定书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

2.事故认定书不同于书面证据,证据只是作为司法人员认定客观事实的依据。而事故认定书则认定了各方当事人责任大小,其结果涉及到双方当事人利益,没有可替代性。因此,不能把交通事故认定书等同于书面证据。

二、鉴定结论说

事故认定书只是作为处理事故、进行赔偿的证据,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属于鉴定结论。理由如下:

1.事故认定书是铁路主管部门在查明交通事故事实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所做出的鉴定结论。它在事故的具体处理中起的是证据作用,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2.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在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或者诉讼中,可以就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科学性提出质疑,如果有其他证据证明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法院通常不采用这种证据。

3.事故认定书符合鉴定结论的基本特征。(1)事故认定书解决的是专门性的事实问题。在交通事故中,当事人是否遵守了行车规则、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当事人的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必须由具有专门铁路运输知识的专业人员进行判断。(2)事故认定书的制作主体是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事故调查组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这符合鉴定结论必须由“指派”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制作这一条件。

三、双重属性说

司法实践中及学理界的主流观点认为:事故认定书兼具具体行政行为与鉴定结论的双重属性,它不具有行政可诉性。

1.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它符合具体行政行为所应有的一些基本特征。在铁路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关系中,组织调查机关在铁路交通事故处理上处于主导地位,而事故当事人则处于被动的从属地位,而且事故认定是在某一特定时间,针对特定的交通事故做出的行政管理行为,该认定只对该交通事故的有关当事人有效,故而它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2.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司法实践中对事故赔偿、事故处理以及事故责任追究起到的是一种技术鉴定的作用,从此视角看,它与一般具体行政行为又存在一定的区别。

(1)《条例》规定事故认定书是事故赔偿、事故处理以及事故责任追究的依据。从司法实务的角度来看,事故认定书的目的在于为人民法院处理铁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提供依据。

篇7

第三条安全监管办主任由各铁路局局长担任。安全监管办副主任由分管安全、应急管理、运输、客运、货运、机务、车辆、工务、电务和法律事务工作的铁路局领导班子成员担任。根据铁路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或职务任免,安全监管办主任、副主任相应进行调整,不履行任免手续。

第四条安全监管办主任负责安全监管办的全面工作。具体职责是:(一)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本区域内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措施,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并督促检查有关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二)组织研究部署本区域内的运输安全监督检查、行政许可、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三)签发安全监管办重要法律文书和重要文件。(四)国家法律法规及铁道部规定的其他职责。安全监管办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负责与其分管业务有关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分管的工作直接负责。

第五条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管理本安全监管办的日常事务。具体职责是:(一)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工作关系,统一管理安全监管办文件、安全监管办印章以及行政处罚专用印章。(二)负责运输安全执法人员管理,具体包括执法人员资格的初步审查、考核和日常培训,执法证件的发放、管理以及对其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三)协调指导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处罚工作,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工作管理制度,统一受理行政处罚案件,对不当行政处罚行为提出纠正建议。(四)建立健全有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管理制度,参与事故调查,草拟事故认定书;负责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负责对参与事故调查人员的教育培训及监督检查。(五)安全监管办规定的其他事务。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承担安全监管办指定的运输安全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条安全监管办的运输、客运、货运、机务、车辆、工务、电务、土地管理等专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各专业领域的运输安全监督检查、行政许可审查及监督检查和相关行政处罚职责。安全监管办各专业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参与、配合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提出事故处理意见或建议,督促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七条安全监管办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工作,及时掌握和报告事故相关情况,保证与铁道部、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基层单位信息畅通,协调铁路有关部门、单位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在处置事故时的具体工作。应急救援指挥部门负责组织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和救援工作规则,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督促落实有关应急救援保障体系的各项要求。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负责现场组织、救援指挥工作。

第八条安全监管办的法律事务部门负责管理与安全监管行政行为相关的法律事务。具体职责是:(一)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对涉及或可能涉及行政许可的文件及法律文书进行合法性审核。负责行政许可工作统计、分析和报告,管理行政许可专用印章。(二)对安全监管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组织研究处理有关行政争议案件,对安全监管办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安全监管办规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九条安全监管办有关安全监督管理行政事项的文件和法律文书,应当使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名称和专用印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制作行政许可文书,应当使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专用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行政处罚专用章”。安全监管办人员行使相关行政管理职能时,应当使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工作证”。行使相关行政处罚职责时,还应当出示铁道部统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运输安全执法证”。安全监管办履行行政处罚职能的人员应当具备铁道部统一规定的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时,使用统一的法律文书和专用罚款票据。法律文书格式由铁道部统一规定,专用罚款票据由铁道部统一向财政部领取。罚款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条安全监管办履行法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所需经费应当纳入预算,对其工作条件应当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安全监管办应当建立健全运输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行政许可配套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和相关行政处罚工作规则,加强对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确保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严格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依据法定程序开展工作。重大行政管理事项应当经安全监管办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篇8

一、提升铁路运输调度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构建水平

(一)铁路运输调度安全管理系统的发展

自铁路信息化发展以来,因列车密度及速度均提高很多,为确保行车调度安全及提高行车效率,亟需可靠便捷且机动性较高的通讯系统,而我国铁路管理局现有既设系统业已运转有年,为健全铁路行车基本设施,消除行车安全死角,确保运输安全,提升营运效率,积极推动行车调度无线通信系统,其主要目的为支援我国铁路管理管理部门综合调度业务集中化运输调度中心及旅客信息中心等方面的相关业务,以提升行车安全与营运效率。无线通信调度系统至少包括下列五项用途:沿线铁路设施紧急抢修及维修;行车事故及伤患急救等紧急服务;行车调度;站、场调车、警察等铁路业务专用;调度中心与列车间的行车命令传送。

(二)铁路运输调度安全管理系统应具备的功能

就以铁路运输调度系统的主要应包括如下功能:一是进路控制全自动化。通过CTC取得列车信息,并随时掌握各列车的位置,进而根据列车时刻表,在适当时机进行自动进路设定。二是列车运行及设备监视状况的显示。行车控制将根据输入于电脑的各列车的运行条件(各车站的到/发时间、到/发轨道及列车顺序),以控制台的电脑屏幕画面来监视所有运行中的列车状况,并且能够以键盘与滑鼠的手动操作方式来进行进路设定。除此之外,在电脑屏幕中也会显示出号志通讯或电力等各种设备的状况。三是列车时刻表混乱时的行车调度支援。当列车未按照列车时刻表运行时,将发出发车顺序或变更待避等与调度有关的警讯,并且依据控制元所指示的条件来预测行车状况,同时输出信息在屏幕画面或印表机,协助繁杂的行车调度整理作业。四是行车计划的制作和传达自动制作出行车实绩与行车计划对照的运行图。五是即时列车运行资料提供车站旅客信息服务。将列车即时资料(列车班次、列车位置、信息时间等)以及在后续的行车计划的变更和列车准误点信息等,传送到各车站的旅客信息系统(PIS)装置。

(三)铁路运输调度安全管理系统的基本运行模式

调度系统的基本运作模式应有不同地区的调度所共同管辖,并包含语音及数据通讯功能,具体模式如下:一是语音通讯。语音通讯需由调度员通过有线调度电话系统与车站人员通话,再由车站人员通过站车无线通信系统与司机员通话。二是数据通讯。调度员下达行车命令通过有线调度电话系统传真至车站,当列车进站停靠时,再由车站人员将行车命令纸本交给司机。

二、创新铁路运输调度的安全管理保障工作

(一)保障用车稳定性

目前我国铁路运输用车的总量基本保持在6000辆以上,而这也分散在多个不同的区域。对于用车而言,必须制订相应的计划体系,确保用车计划能够进行合理的调整,并且实现用车的效率化与稳定性。为了实现用车的稳定性,有必要实施阶段性的管理策略,结合实际情况,对于装车的合理规模加以规定,有针对的进行限制与停装。在这一基础上,将盈余下来的车辆加以系统的调度迁回,尽可能的把调度工作落实,尽量缩短行车距离,合理配置车辆,调控空车,增进杂车出行效率。

(二)实施间距控制

实施间距控制策略,运用这一策略能够避免事故列车与前车之间的间距相差过大,使站台上等候的旅客不至于大幅度增加,确保滞留状况不扩散至后续列车。兼具调整可以分为抓先行列车暂停与抓后续列车暂停两种方式。抓前车,是对每部列车判断其与后车的间距,当间距超过某个特定值时,则该列车在本站暂停一段时间。而抓后车,则是对每部列车判断其与前车的间距,当间距小于某个特定值时,则该列车在本站暂停一段时间。通过间距控制可以避免事故列车与前后车之间的间距相差过大或过小,降低列车间承载率差异。当列车班次较为密集,时间比较紧迫,或者列车严重延迟时,为避免造成后续列车发车时的堵塞,以及防范产生列车及驾驶员的调度问题,可以删除部分列车,使后续列车尽快恢复班表运行。

(三)提升调度人员工作技能

调度人员的业务素质、安全素质、是否具有责任心等与管理安全具有重要联系,调度人员的基础工作是调度指挥的根本保障。铁路部门要及时对从业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心理培训,加强他们对于铁路安全的认识,减少在操作中不必要的错误,并要求其掌握应急情况下的紧急措施,避免或减轻交通事故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调度人员的入岗选拔要择优准入,制定铁路调度员相应的从业基本条件,如从业者的年龄、学历、经验等,选择年龄合适,文化水平相对较高,有一定经验的人员。入岗后,对调度人员要落实业务水平考核,对日常工作表现等方面记录,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加强安全意识。从事铁路调度指挥工作的各个相关人员应加强创新意识改善安全问题,提高调度工作的安全性。创新不只是埋头工作,闭门造车就可以实现的,还应善于学习前人、他人的做法、经验、成果,勤于借鉴兄弟单位和同事好的做法、经验和成果,经常交流经验、共同积极探索,取他人之长为我所用,为铁路运输安全生产的创新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从而确保调度指挥安全的持续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牛志刚,张王保.制定《铁路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明确行业事故责任及保证安全生产的主要途径[J].铁道技术监督,2003(07).

篇9

甲方:XX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公司

铁路专用线服务综合协议

甲方:XX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为加强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保证专用线安全、高效使用,发挥最大能力,实现合作共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铁路运输保护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货物运输规程》、《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以及省、市物价部门等有关规定,经XX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公司专用线(以下简称乙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有偿服务的原则,签订《铁路专用线服务综合协议》(包括运输协议、安全协议、线路维修协议、费用结算协议)如下:

第一部分 运输协议

一、甲方责任与义务

1.甲方提供高桥镇站至在乙方专用线内指定装(卸)车地点的货车取送、对好货位服务。

2.甲方可依据乙方书面请求,提供变更收货人或卸车地点服务。

3.甲方提供货物装载加固、危货运输、货车满载、改善货物包装及相关货物运输常识咨询服务。

上述服务收费,按本协议《费用结算协议》表1规定执行。

4.

甲方有提前向乙方做送车预报,便于乙方做好装卸车准备工作的义务。

5.甲方有派员与乙方进行货车及票据的交接的义务。

二、乙方责任与义务

1.乙方有对铁路专用线管理、做好企业运输员培训、提高专用线管理水平的责任。

2.乙方要配备足够的装卸机具、设备、劳力,做到夜间、节假日、风、雪、雨、雾天不间断地装卸车作业(恶劣气候不适宜机具作业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3.乙方负有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及引伸规则规定,保证发送货物的品名、件数、重量的真实性,按照国家铁路相关规定装载的责任。

4.乙方应按照《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规定,负有开关专用线大门、派员接车对好货位;检查待装空车、待卸重车现状;装载货物符合铁路规章及相关文电规定;检查货物堆码、关闭车门及阀盖;卸空货车清理残留物;将铁路货车篷布送至规定地点;与甲方人员办理货车及票据交接等责任。

5.乙方有在送车完了后,向甲方报告装卸车进度和装车到站、品名、件数、车号等相关货运业务的责任。

6.乙方有在规定日期向甲方提供到达和发送计划的义务。

7.乙方有向甲方提供专用线内货源、货位、装卸劳力和设备情况等涉及铁路运输相关数据的义务。

三、交接方法

货车调入专用线后,乙方人员应会同甲方人员对货车车辆技术状态及到达货车的施封、装载、篷布苫盖等进行认真交接检查。

1.交接时间:调入车辆为将货车送到装卸地点时间。调出车辆为甲方将货车取至天桥站内时间。

2.交接地点:调入货车为调入装卸车地点,调出货车为天桥站。

3.交接内容:

⑴ 施封的货车凭封印交接。

⑵ 不施封的货车凭货车现状、货车装载状态(标记)或篷布现状进行交接。

4.交接签证:调入货车由甲方提供的《货物卸货簿》乙方签字作为交接凭证;调出货车由国铁人员在天桥站检查完了,且未提出异议。

四、作业时间考核

货车停留时间按以下规定考核:

停留地点

高桥镇站

甲方站内

乙方专用线

单位

批/小时

批/小时

批/小时

作业时间

2

8

6

甲乙双方应加强作业管理,压缩作业时间,节省运输成本。因甲方积极努力,缩短停留时间,节省运输成本时,乙方应给予甲方适当补偿。

五、违约责任

1.甲方责任

甲方未按协议规定将货车送到装卸地点,甲方有将货车无偿送到规定装卸车地点的责任。

2.乙方责任

⑴ 由于货物运单填写不清或提供信息不准确造成货车未及时送到交接地点时,由乙方负责。

⑵ 货车调到指定地点后,乙方未按《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铁路货物运输规程》进行交接检查,在规定时间(30分钟)内,乙方未向甲方提出异议,货物损失由乙方负责。

⑶ 乙方未执行《铁路货物运输规程》规定,匿报货物名称、体积、重量,招致甲方受损及第三方受损,其相关损失由乙方负责。

⑷ 调送待装空车(包括卸后利用)时,乙方负责对甲方调配的货车使用状态和清扫状态进行检查,确认不能使用时,应要求甲方更换,未提出要求更换即视为可以使用,否则,相关损失由乙方负责。

⑸ 乙方未执行“线路两侧堆放货物距线路钢轨头部外侧不得少于1.5米、站台上堆放的货物距站台边缘不得少于1米、长期囤存的货物距线路钢轨头部外侧2米以上”的规定,造成甲方不能送车,其相关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二部分 安全协议

一、甲方责任及义务

1.甲方有依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铁路货物运输规程》、沈阳铁路局文电的规定,对乙方产权或使用权专用线管理、维修、使用进行安全监督的责任。

2.甲方有对乙方专用线的线路质量、设备配置、装卸机具配置等,按照国家铁路的规定,结合与甲方接轨专用线的具体条件,制定质量标准、管理方法、作业流程、维修方案的责任。

3.甲方有对乙方进行铁路安全常识宣传的义务。

二、乙方责任及义务

1.乙方对专用线设备负责。线路两侧建筑物、设备不得侵入铁路建筑接近限界,并应具备良好的通讯、照明设备和明显的货位标志及防溜设施;入口门栏以及线路尽头土档须装设安全防护信号,专人负责,定期检查。

2.乙方对调入专用线停留车辆的止轮防溜负责。乙方自备铁路动力及人工手推移动车辆时,必须经甲方调度员同意,在指定区域内进行,严禁越界,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按规定做好止轮;移动车辆后,对越出警冲标的车辆,作业后必须移动至原停留车位置,并做好止轮;对装有危险货物的车辆,禁止手推调车。

3.乙方对专用线的消防设备负责。须建立消防组织和消防制度,配齐、配够消防器材和设施,定期检查、更换,保持良好状态。

4.乙方对线路两旁堆放货物负责。线路两侧及站台上堆放的货物要堆码牢固,站台上堆放的货物距站台边缘不得少于l米,线路两侧堆放的货物距线路钢轨头部外侧不得少于1.5米,并保证作业区内线路两侧平整。

5.乙方应对专用线及其设备的管理负责。严禁在专用线用地范围内的路基、桥梁、护坡、排水沟和绿化带上取土、建房;不得在影响调车作业人员瞭望的范围内设置广告、警示标志等设备;禁止损坏线路和相关配套设施。

6.乙方应对专用线道口的安全管理负责。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平交道口,经批准设置的道口,由乙方负责采取设置栏杆、报警、警示标志等措施进行看护;对暂不能安设拉门或栏杆的道口和人行过道,由乙方采取设置拉绳(链)等措施进行防护,并派人监护和管理。

三、违约责任

1.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停止向乙方专用线取送车:

⑴ 设备安装、货物堆放距离达不到规定标准;

⑵ 在专用线内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侵入铁路限界;

⑶ 未经甲方允许,企业擅自进行调车作业;

⑷ 企业违反本协议和铁路有关规定,不能及时改正时;

⑸ 其它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情况时。

2.甲方机车进入乙方专用线内,由于设备不完善或管理不到位,造成甲方设备(机车、车辆)损坏时,由乙方负责。

3.由于专用线产权(使用)单位对所属道口未尽到看护责任,造成人员伤害或财产毁损,由乙方负责。

第三部分 线路维修协议

一、甲方责任与义务

1.甲方提供专用线铁路线路维修有偿服务。但不包括线路大、中修和自然灾害线路损坏的维修。需大、中修或遇自然灾害进行维修时,由乙方根据规定修程标准编制施工预案,另行投资。

2.甲方对维修期内的线路质量负责(由于乙方日常维护管理不善及违章作业造成线路损坏除外)。

3.甲方有向乙方追缴维修欠款以及收取滞纳金的责任。

4.甲方有向乙方进行线路维修常识及使用知识宣传的义务。

二、乙方责任与义务

1.乙方有向甲方缴纳线路维修费用的责任。缴纳费率按本协议《费用结算协议》表2规定执行;该表所列为维修费用,材料费按该表备注栏规定另行计算。

2.乙方委托甲方维修的线路(设备)按下表执行:

设备名称

线路

道岔

道口

信号机

电动转辙机

轨道电路

单位

数量

3.乙方负有按照国家铁路规定的周期,对专用线及设备实行大、中修的责任。

4.乙方负有对维修后的线路日常监护责任。任何车辆均不得爬压线路和在非道口处横越线路;使用铲车装卸、倒运散积货物时,必须保证铲车与枕木、钢轨及路基防护设备有一定的安全距离,严禁铲车与上述设备发生直接接触;同时,道岔区内禁止装卸散积货物;因装卸作业或车辆刮碰造成线路变化,应及时告知甲方。

5.在接近线路区域施工前必须与甲方会签。任何单位在进行穿过路基、跨越线路的管线、电线施工以及进行与线路相关的建筑施工和设备增改时,在施工资料报有关部门审批前,必须征得甲方会签同意;需封锁线路施工时,必须由甲方派员监护施工。

5.乙方有对线路进行巡查,防止机械、车辆、设备等伤害线路行为的义务。

三、违约责任

1.发生下列情形,甲方有权封锁线路:

⑴ 更新改造线路设备需要封锁以及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冻害、风沙害、雪害、水害)危及行车安全时。

⑵ 临时发生线路及道岔设备损坏(如钢轨、辙岔、鱼尾板折损)危及行车安全时。

⑶ 未经甲方会签同意,乙方或其他单位进行穿过路基或跨越线路的管线施工和施工在线路两侧铁路限界内进行,影响路基稳定的施工及施工后影响线路维修作业及以后设备更新改造的一切建筑施工时。

2.甲方提供的维修服务达不到规定的质量标准,致使取送车作业不能进行时,乙方可拒付维修费用。

3.乙方不按时支付维修费用,甲方不承担维修服务,影响取送车作业时,甲方不承担相应责任。

4.对专用线及设备达到大修、中修日期而未进行,甲方不承担维修不当的责任。

5、正常维修范围在维修期内设备失修,造成后果由甲方负责,维修期外造成后果以及影响取送车作业乙方负责(维修期为交款日至次年对应日的前日)。

第四部分 费用结算协议

一、甲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有按照运输协议的相关规定,完成高桥镇站至天桥站、天桥站至乙方专用线的货物运输及取送车责任。

2.甲方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告知所欠费用的义务。

二、乙方责任和义务

1、乙方有按照实际货车运输和取送作业的发生,按照协议的约定,向甲方缴纳相关的服务费用的责任。

2、乙方有向甲方询问发生费用及款额的权力。

3、乙方有权利与甲方核对费用明细账目。

三、费用清算

甲方与乙方费用清算,按照下表执行。

运杂费费率表

表1

序号

费别

项目

单位

费率

收费依据

1

运费

运价

元/吨公里

0.30

辽价函(2003)67号

2

短途运费

元/吨公里

0.25

辽价函(2001)38号

3

杂费

货物暂存费

元/车日

30.00

锦价发(2010)134号

4

货车清扫费

元/车

5.00

锦价发(2010)134号

5

施封锁材料费

元/个

1.50

锦价发(2010)134号

6

货位清扫费

元/车

4.00

锦价发(2010)134号

7

取送车费

元/车

22.00

锦价发(2010)134号

8

轨道衡过称费

元/车

30.00

铁运(2005)46号

9

取送车隔离车使用费

元/车

20.00

铁运(2005)46号

10

机车作业费

元/半小时

90.00

铁运(2005)46号

11

货物运输变更手续费

元/批

300.00

铁运(2005)46号

12

自备车或租用铁路车停放费

元/车日

20.00

铁运(2005)46号

13

押运员乘车费

元/人

3.00

铁运(2005)46号

铁路专用线维修费收费标准表

表2

顺号

维修项目

计算单位

单价(元)

备注

收费依据

1

线路

30.00

1.更换补充钢轨、枕木、尖轨、辙岔、石碴等实际发生费用计算,计价方法:

实际费用=购入价格+运输费+管理费(5%)

2.钢轨无损检测(探伤)每年次米2.20元。

沈阳铁路局、辽宁省物价局、吉林省发改委(沈铁价发[2006]19号

2

道岔

3100.00

3

钢桥

延长米

208.00

4

圬工桥

延长米

71.00

5

涵渠

轴长米

50.00

6

隧道

延长米

90.00

7

道口

132.00

注:

1.集装箱运费重箱按一口价规定,核收216.00元/车;码头空箱运费96.00元/车;场站空箱运费70.80元/车。

2.按照(辽价函[2006]38号文件规定,专用线短途运费的计费方式按照《铁路货物运价规则》(铁运[2000]71号)第34条规定执行。

3.因乙方责任(如货物装载不合格、超吨、运单记载收货人不清、变更卸线或收货人等),造成二次调车作业及变更卸线、收货人时,甲方按照实际发生收取运费、短途运费及变更手续费。

4.货车二次利用,在不同线路进行装卸作业时,分别计算运费及短途运费。

5.协议有效期内,由于上级物价部门进行费率调整时,按照上级物价部门规定的费率计算。

6.费用结算方式,由甲方与乙方协商,采取按月清算。超过10个工作日未清算的,甲方按有关规定清算违约金及滞纳金。

四、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协议约定将货车送至乙方指定地点,应由甲方进行取送,发生费用由甲方负责。

2.乙方未按规定向甲方缴纳相关费用及违反有关规定,致使甲方停止送车,由乙方负责。

第五部分 附则

1.协议履行时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果,双方均可以向当地法律部门诉讼及仲裁。

2.协议有效期:自20XX年3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

甲方:XX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单位公章

负责人章

乙方:

单位公章

篇10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2 . 20. 037

[中图分类号] F27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2)20- 0063- 01

1 煤矿企业自营自备铁路管理存在的问题

在计划经济年代,少数煤矿企业建设自营自备铁路,打破了传统煤矿单一生产的被动局面,逐步形成煤炭生产、运输、销售产业链,为当时煤矿的发展注入新动力,企业综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得了双丰收,彰显出强劲的生机和活力,较好地推动了煤炭工业的健康发展。

然而,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自备铁路运量逐年大幅度增加,而外部运输环境也逐渐变得复杂化,铁路沿线先后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铁路沿线周边的运输安全以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问题越来越突出。多年来,煤矿铁路人对于治理铁路沿线周边治安环境进行了不懈努力。但是,由于煤矿铁路并非国铁那样“公检法”配备齐全、正规,各种管理治理跟得上,而煤矿企业自备铁路与国铁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加上近年来钢材和煤炭价格不断上涨,自备铁路线遭哄抢盗扒煤炭、拆盗铁路配件、破坏铁路通信设施的现象比过去更为严重,一些专“吃”铁路的不法分子,受利益驱动,做着“要想富,吃铁路,一夜成为万元户”的美梦,大肆盗割铁路通讯线、电力线,破坏铁路设施,拆盗铁路器材,偷盗运输物资。“靠矿吃矿、靠路吃路”成了矿区和自备铁路沿线一些村民“发家致富”的捷径,甚至已形成一定的组织和盗销网络,打击难度逐步增大,各种案件不断发生,盗扒之风屡禁不止。不法分子少则几个人、多则几十人上车盗扒煤炭,光天化日之下进行哄抢,影响极其恶劣。更有不法村民用毁坏铁路信号设备、摆放路障、击打列车、用车挡道等方法迫使列车停下,而他们趁机打开运煤列车车门,男女老幼倾家出动,极尽盗扒之能事。一些村民在捡拾散落在铁路路基上的煤炭时,连同路基石碴一起扒翻扒光带走,造成路基结构变动,又极易造成运行列车的颠覆。哄抢盗扒煤炭,不仅造成铁路运输的重大损失,还对铁路行车安全带来重大隐患,已日渐成为严重的社会管理问题。

近年来,自备铁路的沿线不同程度地存在煤炭被盗、信号设备被(盗)破坏、车辆配件被盗等现象,特别是铁路途经的庄、村、镇运输地段较为严重。作为煤矿自备铁路企业的领导来说,“为官一任、确保一方平安”的责任不可推卸,通过及时向上级和地方政府反映情况,加强治安力量,调度公安、保卫部门在铁路沿线经常开展专项行动等措施,尽心竭力为铁路运输的安全畅通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治安环境。

2 自备铁路的管理办法

许多自备铁路人在不断总结,同时也在不断思考新的管理途径和有效的应对策略,究竟怎样做才能使自备铁路的运输处于长治久安,实现真正意义上自营、自备和自管,笔者认为主要应做好以下3个方面的工作:

(1) 依据《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争取地方政府大力支持,切实搞好铁路与地方的联防,把铁路护路联防的具体任务、责任逐级分解落实到有关单位。通过主动与地方建立联防协作协议,积极实行地区区段护路联防,切实维护辖区沿线治安安全,巩固已经形成的群防群治局面。

(2) 建立健全铁路护路宣传工作的长效机制,营造良好的爱路护路氛围。一方面,加大对全体铁路职工进行教育,促使每位职工都能自觉成为铁路线上的“眼睛”和坚强的护路卫士,增强铁路治安的自我防范能力。另一方面,加大对铁路沿线的法制宣传力度。固定法制宣传人员,选用与铁路相关的法律条款、铁路配件图片和案例选编等文字、录音资料,巡回不间断开展对铁路沿线两侧2.5公里范围内的村镇、学校、废品收购站进行《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铁路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所到之处散发、张贴法制宣传单,增强铁路沿线居民维护铁路治安和运输安全的法制意识,使绝大多数群众能理解、支持铁路护路联防工作,自觉维护铁路运输安全。

篇11

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完善工作机制。铁路沿线各镇街要成立铁路护路联防领导小组。并调整充实护路队员,以“平安建设为载体,层层落实责任,切实加强路地双方联络,搭建互动平台,实现路地双方部门之间、单位之间、行业之间信息畅通、资源共享,形成联防、联创、联建、联治工作合力。

铁路派出所应在第一时间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建立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发生路外伤亡事故时。同时报告区护路办,通报所在街镇护路办。由区护路办牵头组织铁路沿线各镇街、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铁路护路联防工作联席会议,通报路外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宣传活动开展情况、铁路路外伤亡事故及处理情况,研究部署下一步铁路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二、充分发挥铁路护路联防组织的职能作用,明确职责。

所承担的工作任务艰巨,铁路护路联防工作线长面广、涉及单位多。责任重大。

要加强自身建设,区护路办作为铁路护路联防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要经常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情况,做好检查指导和督促落实工作,协调和理顺各方面的关系,并对加强和改进铁路护路工作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认真分析铁路交通安全形势,铁路部门要紧紧围绕“强化管理、落实职责、提高素质、发挥作用”工作思路。针对工作中存在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护路联防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进一步加强对铁路护路联防工作的领导,铁路沿线各镇街要把维护铁路治安稳定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纳入议事日程。理顺工作关系,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及时帮助解决护路联防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到认识上有新提高、工作上有新措施、落实上有新突破,推动护路联防工作稳步向前发展。

互相尊重、相互支持,参与护路联防工作的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作战。既要明确分工,又要协调一致,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层层落实责任制,把各项工作落实到位。铁路沿线各村社和公安派出所,要把铁路护路联防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健全组织,完善管理制度,加强指导和协调,加强对沿线村民和职工的法制教育,切实增强广大群众维护铁路治安的自觉性。

三、确保铁路交通安全畅通,突出重点。

篇12

一、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特点

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既包括内部的安全保障,同时也包括外部的安全保障。铁路运输的内部安全,具体是指车务、机务、工务、电务、车辆、信息等部门之间的运输组织、安全管理、协调联动等安全管理的内容。其中最关键的就是运输、机务、电务、车辆,包括车务的运输组织的龙头、机务操作运行、车辆的检修维护等的安全管理。其次是铁路运输的外部安全,它的外部安全涉及到铁路沿线的治安环境、铁路建设与运营同地方政府和群众的协调等。内部管理需要非常严格的制度和统一的行业规范,外部的安全管理则需要协调各个部门之间的配合和合作。因此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是一项既严格又多联动的管理,复杂性、严格性、联动性是它的主要特征。

二、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现状及问题

铁路的安全管理问题从铁路产生之后就伴随而来,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传统的铁路管理体制也在不断变革当中,也延伸出了关于铁路安全管理的新问题、新属性、新状况。

1、铁路法规制度有待完善

《铁路法》是一套保障铁路运输和铁路建设的基本法规,还有其他一些安全管理条例和办法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一定时间,对铁路运输和铁路建设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保障作用。但随着铁路运输的发展和高铁等新技术的引入,铁路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入,铁路运输和铁路建设出现了新的形态,当然也滋生出了新的问题。一些原有铁路法规和规章制度不适应现代铁路运输安全的问题也不断地显露出来。虽然相关部门一直在不断的修改和完善,但修改的内容远赶不上形势的变化,当铁路运输出现新的安全管理问题时,就会突出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的短板,甚至空白。

此外,即便有些规则确实存在,但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和简单的行文,落实到具体的实施上,往往由于过于繁琐、不易操作。各系统、各部门安全管理的相对独立、相互协调的欠缺同铁路运输的大联动机的特性之间的矛盾不断出现,这就需要不断完善各系统部门之间联动的机制和预案,防止管理结合部漏洞的出现,这也是目前铁路安全管理的一个短板。

2、铁路安全管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关于铁路安全方面的相关条文规则,具体还必须由具体的部门和人员来进行落实。然而在目前我国铁路管理的人员现状来看,虽然管理部门比较齐全,管理人员配备也比较完整,看似管理成效比较明显,其实也存在着一定的隐患。“问题在现场,原因在管理,根子在干部”,而现阶段的管理人员中综合管理人员较多,反而造成了懂业务、会管理的业务技术干部缺乏,造成业务管理干部经常是一人兼多职,精力旁顾,不利于安全的专业管理、系统管理。随着新技术、新设备的不断投入运用,没有实际的铁路现场经验的综合管理人员,管理形式和管理方式多是从管理学上理论所得或者是一些经验借鉴,现场管理更加力不从心,造成铁路安全管理人员专业化和规范化管理相对滞后。

三、铁路运输安全管理机制

落实铁路运输安全,建立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和外部协调机制是重要的出路。其中内部管理机制是主要矛盾,外部协调机制是次要矛盾。

1、落实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内部机制

1.1强化安全第一的管理理念

无论在铁路运输生产组织还是在铁路建设上,都要不断强化安全第一的管理理念。人的因素是影响运输安全最重要的因素,人的安全思想和意识是安全行为的基础。对现场作业人员加强培训的同时,也要对铁路安全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安全管理知识和业务技能的教育培训,培养他们在树立“安全第一”的管理理念的同时有安全管理的业务技能。一切从安全出发,一切为了安全。

其实纵观国内外的铁路安全事故,90%以上是由于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心不强,安全意识淡薄,作业标准、安全措施不落实,安全形势不稳定。

1.2严格执行安全管理的制度

在铁路运输生产组织和铁路建设中,有很多可以借鉴和学习的铁路安全运行机制和制度,还有很多可供参考的国外行业标准。这些制度是值得管理人员深刻学习和反思的。当然铁路建设和铁路运输是不断向前发展和推进的,管理人员在落实完善原有规章制度的同时,也要根据具体的形式和发展要求,不断创新管理体系和机制,出台新的管理规则。

同时针对安全管理,要落实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系统负责、专业负责、分工明确、职责清晰的安全管理逐级负责制度,做到有功必奖、有过必处。

1.3加强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

从哲学层面上来讲,人与动物的区别,在于人具有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落实到铁路安全管理中,作为管理者的人员,应该不断地提升自己对安全管理的认知和认识,不管创造创新安全管理方式。铁路部门也应该在加强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方面下功夫,根据新的形式,新的技术的应用,引进新的教育理念,培养管理人员新的安全管理规则和管理意识,提高安全处置能力,并通过培训让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规范化,常态化。

1.4不断更新完善铁路安全运输技术

铁路安全运输的技术要不断更新完善,充分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设备控制安全风险的功能,新技术、新设备在投入使用后要进行科学合理的保养和维护。努力提高设备的有效性,使设备经常保持良好状态。同时,增加经费投入,改善设备功能。

2、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外部协调机制

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机制也包括外部协调机制,因为铁路安全运输涉及到铁路沿线的治安环境、铁路建设与运营同地方政府和群众的协调。这就要求铁路部门要协调处理好同这些部门的合作与交流,为铁路运输生产营造一个安全、有效、和谐的外部环境。

结束语

总之,铁路运输安全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在加强铁路安全管理的过程中,要根据铁路安全的复杂性、联动性等特点,根据现行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弊端,完善强化铁路安全运输的内部联动机制、协调处理好外部机制,只有内外相结合,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铁路的安全运输和运输安全。

参考文献

[1]谷鸿溪,张建伟,铁路安全管理与安全工程/安全文化[J],中国安全科学报,1995(04).

[2]严钦海,郑国华,铁路运输安全管理机制的探讨[J],铁道运输与经济,2003(07).

[3]蒋运华,董友明,铁路安全管理必须加强过程控制[J],铁道运输与经济,2005年05期.

[4]李睿,佘廉,我国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问题及对策[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信息与管理工程版),2003年05期.

篇13

铁路运输的收入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命脉,同时也是铁路部门维持日常运输状态,为国民提供方便所需资金的主要来源,更是铁路部门兴衰的关键。国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名共和国铁路法》等有关铁路管理法令管理并保护着铁路运输的资金收入,除了上交国家一定的税收后,大部分都用于铁路运输的正常运行。因此,铁路运输收入的管理与铁路部门经济效益关系实际上是相辅相成的。

一、铁路运输收入

铁路运输收入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在办理客货运输业务和辅助作业中,向旅客、托运人、收货人核收的票款、运费、杂费等运输费用的总称。铁路运输收入应按以下原则进行确认与计量:

1、旅客和货物(含行包)运输,无论是否收讫价款,都应当在售出车票或办理承运手续并出具运输票据后确认收入。

2、对先运输后办理手续的军事运输和政府指令性运输等特殊运输业务,应当以实际运输后的后付票据确认收入。

3、两个及以上企业联合完成的运输业务,以及企业之间互相提供相关服务,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目前即为铁道部,以下称铁道部)制定的收入清算办法或联合运输合同、协议,根据全国铁路运输收入清算机构出具的收入结算凭证,或者企业间互相认定的结算金额,确认各自的收入。

二、铁路运输收入的管理

(一)铁路运输收入的管理概述

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步伐的加快,铁路作为国民经济的大动脉。铁路运输收入的有效管理对于居民出行的便利、居民的财产安全以及铁路经济效益有着重要作用。铁路运输收入管理工作是指对铁路客货运输票据、运输进款资金运动和运输收入实现的全过程进行监督与管理。

(二)铁路运输收入管理的基本任务有如下几点

1、监督客、货营业单位正确核收各种运输费用。

2、负责运输收入进款资金的管理,确保运输收入完整和资金的及时缴拨。

3、对各项运输收入进行审核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提供准确的运输收入数据信息。

4、为各经济主体之间的资金结算和运输收入清算提供准确的运输收入数据信息。

5、负责铁路客货运输票据的印制、供应、使用和保管等管理工作,保证运输生产的需要。

6、负责编制铁路运输收入预算,并组织落实。

7、查处各种侵犯铁路运输收入的违章违纪行为。、

三、铁路运输收入的管理与铁路经济效益的关系

2005年12月29日第十五次铁道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的《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有效地制约了铁路收入的不合理管理。铁路运输收入的管理与铁路经济效益的关系是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铁路的建设能够将各个地区的主要大中城市连结起来,形成快速铁路客运网,带动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铁路运输收入的管理不仅关乎铁路本身所涉及的局部经济效益,而且更联系着项目为整个铁路网运输收入系统带来的整体经济效益和为其它领域发展所产生的间接经济效益。铁路运输收入的管理对铁路经济效益的作用有如下几点:

(一)铁路运输收入的管理能带动服务产业的发展

加强铁路运输收入管理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提高铁路运输收入,对铁路运输过程中的服务系统加强其水平,提高铁路的经济效益。运输收入进款存放地点,有安全设施和防范措施,分工明确、功能合理的铁路运输收入的管理体系,可使铁路交通服务趋于一体化,提升铁路运输服务水平,满足城市间及城市与交通据点间不同层次的交通需求。有助于加快服务产业的发展,从而带动铁路经济效益的增长。

(二)铁路客货运输票据的合理化对铁路经济效益的影响

铁路运输收入分为客运收入、货运收入、铁路建设基金、代收款。铁路运输收入的管理关乎铁路运输生产系统运行秩序正常运行。铁路运输企业及其所属的站、段均应设置票据库。票据库必须有保证安全的设施,建立严格的出入库和交接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建立票据总账和明细账,掌握请领、使用和结存情况,定期清查。有效地票据能对铁路运输收入起到监管的作用,直接和间接地影响铁路经济效益,降低铁路运输的成本。

(三)运输费用的有效核收对于运输企业经济的影响

铁路运输企业在办理货物运输业务和其他辅助业务中,使用铁路客货运票据,按规定向托运人收货。对于运输费用的有效核收,有利于提高国家批准征收的铁路建设基金。运输收入会计核算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权责发生制处理各项经济业务,如实的反映运输收入动态,运输费用的有效核收对于运输企业既是一种挑战,又是一个机遇。

(四)坏账损失对铁路经济的损害

在运输收入的管理中,由于管理人员失职造成的无法收回运输收入进款的情况屡见不鲜,对于铁路经济有着严重的威胁。铁路运输企业的运输收入没有原始凭证的审核工作,各个部门对客货制(售)票系统生成的原始信息没有及时进行稽核、检查,对信息网络传输的安全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会有可能导致坏账损失现象。坏账损失会造成现金事故、票据事故、导致客运收入和铁路客货运输低,不利于铁路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五)收入与经济效益的相辅相成

一个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对财政收入的管理,铁路运输部门一直以来都是国家的主要经济命脉,因此在这一方面对于运输的经济收入更是要加强管理。铁路部门的收入一般都是国家招收的财政部门人员管理的,国家的财政部门人员收到顾客的资金以后由会计部门核算,核算过后再进行资金上缴。由于我国的铁路运输路线都是国家投资建造的,国家才是最大的股东。所以,一般情况下,要交一定的税收给国家,其次才是用于铁路部门的建设与发展。铁路部门经济效益的增长将提升整个铁路部门的质量,无论在人员、设备的管理方面,还是在铁路人员工资、福利等方面都将得到很大的提升。在一些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由于经济效益无法提升,导致铁路部门在铁路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方面存在拖欠、缺乏、扣除等不良现象。这将导致铁路工作人员对顾客的热情大打折扣,在顾客买票期间,工作人员服务不到位,冷言冷语对待顾客的情况时有发生。也正因为如此,在收取资金的过程中表情相对麻木,火车运行时间描叙不清,或者是根本就不回答顾客提出的问题。以致顾客购买车票之后常常出现退票或改签的情况。这对铁路运输的收入管理造成很大的不便,最重要的是浪费了铁路运输资源,使得有些有急事的顾客赶不上末班车,而且还浪费了顾客和工作人员的时间。这样的恶性循环可能在大部分地区都存在,我们应该杜绝此现象。这就要从铁路部门内部着手,铁路部门在加强铁路运输的收入管理同时,铁路经济效益将会有显著地提升。相应的,铁路管理人员的工资和福利都将会有大幅提升。这样,铁路员工们没了后顾之忧,自然会在岗位上兢兢业业的工作,做好自己本职工作,为铁路部门打造良好形象的同时,也为铁路部门增加了经济收入。

四、结束语

铁路是我国主要的现代化交通工具,对我国的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而铁路运输收入的有效管理,不但能改善铁路收入管理系统的基础设施,更能有效地提高铁路运输效率,为地方经济开发、招商引资和科技的发展带来了生机和活力。

参考文献:

[1]张穹,王兆成,胡亚东.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释义. 中国铁道出版社,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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