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0 15:3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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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投资型家财险的产生与发展历程
投资型家庭财产保险产品(以下简称“投资型家财险”)最早出现在日本,是集投资理财与保险保障于一身的一种复合型金融产品,具有投资和保障双重功能。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我国3亿多家庭的生活品位、质量及财富积累不断提升,特别是伴随着中国的住房改革使城镇居民对住房有了产权,担负起住房风险责任。同时由于经济的快速稳步增长,居民个人财富也不断增加,居民家庭对耐用消费品的购买从上世纪50―70年代百元级的“老四件”(自行车、手表、缝纫机、收音机),到本世纪万元级、几十万元级的电脑、小汽车、商品房等,消费档次大大提高,而中国家庭个人金融资产中有80%以上为银行存款。随着居民理财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的提高,以及经济环境的变化,我国投资型家财险产品运用而生,其发展历程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产生及初步发展期(2000年-2007年)。
上世纪90年代,除了1993年5月15日至1996年4月30日央行采取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干预经济,升息以抑制通胀[①],其他年份人民币利率进行了9次下调,一年期存款利率甚至降到了1.98%,并在这一低点保持了约两年半之久。在此期间(1999年11月1日)还开征了利息税。由于多年来的屡次降息,致使居民在银行的存款很难保值增值。虽然金融市场上为家庭个人理财所提供的产品开始丰富起来,但不能满足风险厌恶型消费者的需求。在此背景下,各产险公司纷纷意识到投资型家财险市场的容量和潜力。因此在2000年底,华泰保险公司率先推出了国内第一个投资型家财险产品――“华泰居安理财型家庭综合保险”。它综合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障和固定投资收益两个因素,符合消费者既需要分散风险实现保险保障,同时又能对资金进行保值增值的消费心理。该产品一经推出,在同业和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此后,其他产险公司也相继推出了类似产品,如PICC金牛投资保障型家财险、太平洋安居理财综合险、天安幸福家财综合险、华安金龙收益联动型家财险等,为消费者提供了多样化的选择。特别是在2006年和2007年,借助资本市场的给力,几乎所有的产险公司都推出了该类产品,使其在我国得以初步发展。
第二阶段为停滞期(2008年-2010年)。
随着2007年年底股票市场的走熊,理财型家财险的热度下降,加之保监会在2008年出台了《关于加强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8】107号),《通知》对产险公司销售投资型产品的条件、产品收益率水平、手续费、财务管理、投资管理等做出新规定,且首次要求与偿付能力高度挂钩,大大提高了产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业务经营门槛,投资型家财险在红火了3年后开始趋于平淡,人保、太保、大地、华安等公司原先主打的投资型家财险都已停售,而部分仍然“坚持”在售的产品则大幅调低了收益率。
与此同时在2009年初,保监会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投资型保险产品精算工作的通知》,对产险公司的费用及准备金提取进行了规范,并要求依据对实际成本的预测确定各项费用,不得通过费用水平调整弥补过去的费用损失。监管的趋严造成自2009年初以来,没有一家产险公司获得投资型新产品的批复,这使得投资型家财险业务进入停滞期。
第三阶段为发展期(2011年之后)。
投资型家财险隐退近三年后,随着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的进一步放开,2011年监管层批准了一些新的保险公司开展此类业务,而持续的负利率时代,引发了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热潮。如安邦保险的“共赢2号投资型家财险”、人保的“金牛第三资保障型家庭财产保险”、华安保险的“金龙收益联动型家财险”等险种以财产保障加投资理财双重功能吸引客户,让投保人在获得稳定收益的同时,弥补家庭财产快速增长出现的保障空缺。而一些地方产险公司也在区域内与银行合作,推出了投资型财险产品的人民币保险复合理财产品。
伴随着投资型家财险的发展,为监督财产保险公司合规经营,2012年4月保监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2〕40号),从设定准入门槛、规范产品开发、细化风险控制要求等多个方面,加强了产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产品的管理,为投资型家财险的发展提供了制度保证。
二、当前投资型家财险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自2000年底“华泰居安理财型家财险”推出以来,它以其期限适中,收益率高于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和国债,以及保障功能等优势吸引了不少购买者。目前,市场上存在的投资型家财险产品很多,比较典型的如前所述,“安邦共赢2号投资型家财险”、人保的“金牛第三资保障型家庭财产保险”、华安保险的“金龙收益联动型家财险”等。它们虽有各自不同的名称,但在产品的设计上基本相同,没有本质上的差别,都有固定的保险期间、固定年收益率等,且费率单一,责任区别不大。例如,人保金牛投资保障型家财险和太平洋安居理财综合险产品都把房屋、室内财产作为基本的保险财产,而略显不同的是前者将现金、金银珠宝等列入基本的保险财产,把盗抢责任列为两种特约责任中的一种,而后者则把这些财产列为特约责任,把盗抢责任列为基本责任。同时这些投资型家财险产品没有明确的人群定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消费者购买的欲望。
1. 费率单一,致使产品价格不能真正与风险挂钩
投资型家财险是我国保险公司在借鉴日本、韩国该类产品的基础上自行开发推出的新型产品,由于我国保险公司在这类产品上精算能力较差,所以该类产品只有单一费率,忽略了房屋建筑与家庭财物的风险区别,以及同一风险类型内的风险差别。例如,“华泰居安理财型家庭综合险”中,房屋、房屋内装潢、家具用具、床上用品、服饰、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它们只有单一的费率,忽略了房屋与房屋内装潢、房屋与家具、房屋与家用电器等之间的风险差别,也忽略了房屋与房屋、家具与家具等之间的风险差别。而在现实中,家庭财产面临的风险大小不同,家庭财产之间的价值也不同,这种单一费率的投资型家财险产品,由于不能很好体现风险状况而无法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另外,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的持续低迷以及投资型家财险期限较短(最长不超过5年),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投资规模和收益水平,影响了保险公司对该业务推广的积极性。据有关信息显示,2011年到期的投资型家财险产品收益率分别为3.7%和4.5%。
2. 产品定位模糊,影响消费者购买
从近年来投资型家财险产品销售统计数字来看,其客户群分布与传统保险产品相比有着显著的区别。那些拥有较高知识水平,对投资和风险理念有一定认识,收入中等偏上的消费者是这类产品的最佳客户。然而由于目标消费者的定位模糊,产品设计不分城乡、地区差别,推销对象不论收入水平高低,致使潜在需求无法转化为现实的购买力。例如,“金牛投资保障型家财险”和“安居理财综合险”虽将现金、金银珠宝等纳入了保障范围,但随着家庭财产的增多,手提电脑等高档消费品已愈发普及,中等及以上收入水平的家庭在此方面的保障需求日益显著,但当前投资型家财险并未将此纳入承保范围。此外,因钥匙遗失造成的门窗损坏等,也是普通居民急需转嫁的风险,但此类需求同样被保险公司忽视了,无形中制约了消费者的保险需求。
3. 营销员整体素质较差,保险销售误导行为严重
目前,我国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较差,一些涉及大众的分散性业务,由于宣传不到位或宣传不当,甚至是误导等原因引起的投诉纠纷正呈上升趋势,行业整体信誉面临考验,行业形象受到影响。据中消协2012年2月15日的信息显示,2011年金融保险业服务投诉3919件,同比增长3.8%。对保险而言,保险销售过程中的误导行为较为严重,具体表现在:一是产品性能误导,即将保险产品过于简单地与银行存款、或理财产品相对比,甚至混为一谈;二是收益误导。
产生销售误导的根源有三:首先是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使保险营销员在销售时为使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产生故意隐藏或不充分披露信息成为可能;其次是保险公司粗放式经营理念和发展方式诱发片面追求保费收入、误导销售等短期行为的存在;再次是保险公司在对投资型保险产品营销人员的资格限定上,各个保险公司自行训练,营销人员素质良莠不齐,推销保险产品时过分夸大其收益成分,不注重对客户所承担风险的提醒,误导客户对此类产品产生较高的预期,而一旦实际的收益与保险公司的宣传有很大出入时,客户就会对保险公司失去信心。
4. 公司内部针对投资型家财险的财务制度不健全
投资型家财险是财产保险公司的一项创新业务,在财务处理上存在着问题。例如,投资型家财险作为一种长期险业务,保险公司一直采取多年期投资金(储金)一次收取,保费却要分年入账的核算方式(长险短做),给营销人员、机构的佣金和手续费一次给付、分年分摊,分公司在向机构一次性支付了应分年摊销的手续费时,需要自己补贴一定的费用,该笔费用无法入账,总公司也没有明确有关的财务处理政策,一旦客户退保,一次性已支出的手续费可能无法摊回,必然会导致亏损。因此,在现有的长期业务短期核算制度下,这种核算、考核方式不能反映业务当年的实际经营成果,对调动营销人员积极性不利。
5. 保险公司风险管控意识不足,存在非系统性风险
尽管2012年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在产品收益率上限的限定等几个方面有所放松,显示出鼓励财险公司发展投资型保险产品市场,并为符合要求的保险公司拓宽投资渠道的意向,但这类产品的保障功能偏弱,不仅与寿险的万能和分红险产品形成竞争关系,而且与“回归保障”的监管方向不符,同时财险公司投资型产品以短期为主,开发时间不长,更多是为了低成本吸纳资金,用于相关投资,其调整业务结构、推广投资型家财险的意图较小,因而对保险公司和消费者都可能产生风险。
三、发展投资型家财险的对策
1. 根据风险程度、风险类型设计不同类别的费率
由于投资型家财险的保险标的所面临的风险大小不同,所以在费率厘定时,应拉开一般财物与高风险财物之间的费率差距,更好地体现费率设计的客观性、公平性和合理性。这不仅使产品的风险与费率保持一致,而且使不同层次的目标客户在合理的费率范围内得到保障。为此,保险公司应根据家庭的实际情况,先进行调查研究,细分市场,制定目标消费者,进而制定相应的费率,提供适合消费者需求的投资型家财险产品。
2. 进行合理的市场定位,找准目标消费群,开发新产品
第一,通过市场调查预测、确定目标群体,进行新产品的开发。新产品开发涉及市场主体的整体状况、市场发展潜力、业务规模评估、运营效益测算等。因此,对投资型家财险新产品的开发,一要考虑是否有充分的保源。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带动了居民消费结构的升级,家庭财富逐步积累,居民个人财产保险的需求逐渐增大,财险公司应主动出击,扩大承保面,加大投资型家财险的业务渗透,满足居民防范风险的需要。二要考虑公司自身是否具备推行的有利条件。“优胜劣汰”是市场竞争的法则,把握社会发展脉搏,跟踪市场需求的变化,才能提高其市场需求。
第二,抓住重点进行开发,注重实际效果,提升投资型家财险产品的核心竞争力。投资型家财险产品的开发并非多多益善,而是要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发展阶段,进行合理科学的开发。社会需求热点往往是各家公司开发新产品的热点,这就需要在产品设计过程中,更加关注产品特色、研究产品的接受程度以及可能存在的缺陷和不足,把竞争核心从产品推销转向客户服务,以市场和客户需求为导向,正确定位产品,同时做好新产品的保护工作,保证产品在一定时期内的领先地位。
第三,面对家财险市场需求的迅速变化,产险公司必须增强创新意识,加大新产品的开发力度,努力调整产业结构,加强与外资保险公司的相互学习,尽快与国际保险市场接轨,使投资型家财险的条款设计符合实际需求。
3. 完善投资型家财险的财务制度
投资型家财险作为一种新型的保险产品,因在财务处理上缺乏明确规定,而对保险公司费用的核算造成了困难。对此,应建立既符合财务管理制度,又能便捷合理归口计算费用的核算方法。例如,分期收取投资型家财险的投资金,分期支付营销人员、机构的佣金和手续费,一旦客户退保,不会导致亏损。
4. 完善保险公司内部管理机制,提高服务水平
第一,整顿营销队伍,对营销人员进行资格限定。投资型保险产品的销售过程实质上融合了各家保险公司的信誉、品牌、投资、综合实力、业务人员个人素质及知识和保险本身的特点,要求具有专业素质、知识结构优良、适应能力强的保险人,要求对客户的管理方式必须由过去简单的售后拜访,转变为提前向客户提供投资理财咨询、顾问等服务,要求营销和服务手段的技术投入和含量要迅速提升。营销员的资格认定可以仿照台湾的做法,委托专门机构制定一整套用于该险种营销的培训方案,设立专门的等级考试,各公司都应严格按照该方案来培训各自的营销人员,实施保险理财顾问资格准入制度,使保险营销员自觉将自己定位于客户保险服务的规划师,甚至发展成为客户综合金融服务的规划师,从而提高从业人员整体素质,提高保险业的服务能力。
第二,调整服务策略,提高保险营销服务水平。对消费者进行市场细分,实行客户分级管理制度,根据不同层次级别客户的特点和需要实行有针对性的差异化服务策略,为消费者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的服务。
此外,要不断学习国外先进技术和经验,充分运用互联网技术进行线上销售,增强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的风险管理和理财服务,树立专业化、可信赖的形象。
5. 加强监管,确保投资型家财险健康发展
投资型家财险产品的创新和上市,会使其新的、特殊的风险和问题逐渐显现出来,银行、证券、保险三大金融行业的产品界限越来越模糊,相关性和替代性越来越强,各种金融风险容易相互传递。因此,保监会要加强偿付能力的监管,完善投资型家财险产品的监管制度安排,建立有效的控制和防范风险体制,切实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在促进其发展的同时严格控制风险。
(高薏,1965―,女,湖北蕲春人,教授,研究方向为保险理论与实践。朱强,1981―,男,吉林长春人,现任安邦产险宁夏分公司总经理助理。)
参考文献
[1]江生忠,张兴.论投资型非寿险产品的发展[J].保险研究,2004(10)
[2]张青枝.如何提升非寿险业的投资收益[J].商业时代,2005(8)
[3]楚风.为家庭请尊“保护神”[J].保险文化,2007,247(4)
[4]吴志军.非寿险投资型产品的发展与思考[J].保险研究,2009(10)
[5]高蒿.治理销售误导要从根源抓起[N].中国保险报,2012-01-17:1
[6]高蒿.营销员应成为客户保险服务的规划师[N].中国保险报,2012-03-28:1
[①] 1993年5月15日至1996年4月30日,由于固定资产投资快速增长,投资需求膨胀造成通胀加速。与此同时,股票热、房地产热和开发区热也推波助澜,致使通胀率居高不下,对经济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因此1993年起央行采取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两次升息,最高升至10.98%以抑制通胀,同时1995年1月和7月还两次调高了再贷款利率和金融机构贷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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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规制模式从事前主体范围规制、事中执行基准和程序监督规制、事后结果监督规制全程规制自由裁量权使用,最大限度确保了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法合理性。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F840.3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4-2265(2008)11-0071-04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保险业坚持改革、发展和创新,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保险业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实现了从量变到质变的跨越,在探索中国特色保险业发展道路上迈出重要步伐。通过保险理论创新推动思想观念的不断转变,全行业科学发展的认识更加统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意识明显增强。
一、建立健全多层次保险体系
(一)保险体系初步形成
保险是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支柱,伴随着中国经济结构的变化,中国保险业不断壮大,结构不断优化。2007年全国保费收入为7000亿元,比1980年增长1700多倍,年平均增长35%;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分别由1980年的0.1%和0.48元上升到2007年的2.85%和532.4元;保险市场由独家垄断发展为多种形式、多种所有制成分并存,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市场格局。2007年,我国保险公司达到110家,保险业总资产达到2.9万亿元,与二十世纪80年代国内业务恢复初期相比,保险行业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保险业服务经济和人民生活、积极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的作用明显提高。
中国保险业结构变迁大体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完全垄断阶段(1978年至1988年),1978年我国确立了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1979年4月,国务院作出了“逐步恢复国内保险业务”的重大决策。1985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暂行办法》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回归了国营企业的地位,恢复和开展保险经营业务。该时期虽出现了多家办保险、非国有独资的产权形式,如1986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垦保险公司和1988年平安保险公司的相继成立等,但由于两公司均为地区性的保险公司,并没有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构成任何威胁,所以保险市场严格意义上仍然属于完全垄断市场。二是寡头垄断阶段(1989年至2000年),1991年全国性股份制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成立和1997年平安公司经营区域扩大到全国后,才真正打破了我国保险市场独家垄断的局面。1998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改组,产、寿险分离,后来中国平安和中国太平洋也实行了分业经营,大部分地区的产寿险市场上分别形成了三家寿(或产)险公司之间的相互竞争。三是寡头垄断向垄断竞争型市场演变的市场分化阶段(2001年以后)。在2001年底正式加入世贸组织后,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步伐迅速加快,外资、合资公司异军突起,内资新兴公司迅速成长。中国人保、中国人寿所占的市场份额逐步下降,平安和太平洋飞速发展;处于第二阵营的泰康人寿、新华人寿、中华联合产险、天安保险等成长势头迅猛。在上海、广州等保险业开放较早的城市中,友邦、信诚等外资、合资保险公司凭借其品牌效应和较高的客户忠诚度异军突起,产寿险市场竞争十分激烈,形成了较为多元化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体系。
(二)股份制改革
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成寿险和财险公司为标志,我国对保险体制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但客观上讲,这些改革措施大多是在原有保险组织机构格局基础上的一种外延扩展和业务分工调整,并未触及制度内核,因而还属于较浅层次的改革。而重构保险公司的产权制度,则是带有制度创新意义的更深层次的改革,是国有保险公司商业化改革的核心和关键。中国人保和中国人寿通过股份制改革和成功上市,初步建立了相对规范的公司治理架构,偿付能力提高,资产质量改善,盈利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增强;同时,我国股份制保险公司在产权制度上存在某些同国有保险公司相类似的缺陷。多数股份制保险公司的股东本身就是国有企业,受国有企业自身所存在的所有者缺位、政企不分、产权制度不明晰等问题的影响,股份制保险公司在经营目标、体制创新、管理创新等方面还未建立真正意义上的股份制公司运作机制,与国外保险公司相比更是存在较大的制度差距。中国平安和中国太保的成功上市,以及泰康、新华、华泰保险公司等多家公司实现增资扩股,引入战略投资者,优化了股权结构,进一步完善了保险市场体系,增强了保险业的竞争力,提升了服务和谐社会的水平。
近年来,随着我国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的推进,中国保险业的面貌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保险业的主要矛盾已经从利差损导致的偿付能力不充足转向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和内控不健全。中国保险业面临的主要矛盾逐步发生变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机构发展不平衡,大公司发展相对较快,中小保险公司特别是小保险公司改革发展较慢;二是地区发展不平衡,东部地区改革先行,中西部地区改革发展相对滞后;三是城乡发展不平衡,城市保险改革在深度、广度和实效上明显优于农村保险改革。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化,这些矛盾不仅成为保险体系自身均衡发展的障碍,而且制约着宏观经济的均衡发展。因此有必要继续深化各层次保险体系的改革,完善保险业的结构。
二、转变经营模式并加快保险创新
(一)保险业由分业经营向综合经营迈进
保险业作为金融领域的支柱之一,近年来逐步走向了全球化和自由化。从金融学的角度来看,中国的保险体系改革是一个不断消除金融抑制和推进金融自由化的过程,通过对费率管制、产品审批、准备金制度、市场竞争主体、业务范围等方面的改革,保险自由化程度逐步提高。保险自由化主要体现在:(1)费率自由化,即自由定价。政府不再硬性规定保险费率,由各保险公司按市场供求,根据保险标的不同风险等级细分定价,修改后的《保险法》对保险条款和费率的管理制度进行了重大修改,规定保险公司可以自行确定保险费率和条款,但要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或备案。这是我国保险费率市场化的一个重大突破,标志着我国保险费率市场化步入了正式实施阶段。费率市场化将要产生的影响、带来的挑战以及如何积极应对等问题再次成为金融保险界关注的焦点。(2)市场准入自由化。主要是取消对市场进入的四种限制:对服务提供者数量和业务量的限制;对雇佣者的限制;对法人或合伙制形式的限制;对外资的限制。(3)业务经营自由化。包括产品自由化和混业经营,产品自由化是指放宽对保险商品的管制,保险公司自行设计和推广保险产品。我国的产品创新包括政策性农业保险、失地农民保险、治安保险、计生保险、安全生产保险、新农合保险以及企业年金保险等。混业经营包括两个部分:一是指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行业间业务的交叉融合;二是指保险业内部的产、寿险兼营。(4)保险资金运用自由化。充分考虑保险资金的性质,给予保险机构充分的独立资金运用权,2005年保险资金获准入市,保监会为控制风险,将有关机构实际投资比例控制在1―2%,2006年上半年,保监会将这一比例上调两个百分点,后来进一步提高到5%,最近保监会规定直接投资股市比例由原来的不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5%提高到10%,而通过购买基金间接入市的比例则由原来的15%降为10%,权益类投资上限合计为20%不变。但是由于改革的进程还在不断推进过程中,中国保险业体系仍然带有比较强烈的抑制特征,所以,目前中国保险自由化进程仍然处于一个比较初级的阶段。政府、保监会及各家保险公司应紧紧抓住中国经济高速发展以及保险业全面开放的契机,继续推进保险体系改革。
顺应国际保险业发展趋势,综合经营必将成为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未来趋势。现阶段我国实行银行、证券和保险分业经营,在管理体系上,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构成了分业经营的监管体系。这是我国宏观金融政策需要与金融市场稳健发展内在需求共同作用的结果,是金融市场发育不完全与制度建设及监管体系还不完善的情况下作出的比较现实的选择。分业经营在整顿金融秩序、降低系统性金融风险、提高金融机构专业化经营管理水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新的问题和矛盾也暴露出来。
近年来,中国保险业综合经营的趋势日趋明显。《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等政策措施的出台为金融业在分业框架下实现综合经营提供了政策依据,强有力地推动了保险资金大规模进入银行业。我国银行、证券、保险三业出现了相互渗透、共同发展的趋势,在一定意义上也意味着我国分业经营的金融框架将会发生根本的变化。事实上,一些大型保险公司正不断地向银行、证券领域扩张,形成了业务涵盖保险、银行和证券的金融控股集团。
(二)保险创新下的全面风险管理
中国保险业改革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不断进行保险创新的过程。经过持续不断的保险创新,中国保险业出现了一系列新事物,如新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新的保险组织与管理方法以及新的营销方式和渠道。但由于过分强调保险创新,忽视了风险管理,造成了风险大量积累,很多保险机构不良资产高居不下、经营困难,甚至到了破产的边缘。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后,中国认识到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并采取措施加强管理。随着保险公司的股份制改革,中国保险业的风险状况大为改善。然而,与国外先进国家相比,中国保险业面临的问题更加复杂,风险更加特殊。因此,可以预见,风险管理在今后的保险创新中将会得到进一步的加强,风险管理将贯穿保险创新的始终。
三、均衡内外开放
中国保险业开放包含两层意思:一是保险业对外开放,引进外国资本;二是指保险业对内开放,即对国内民营资本开放。中国保险业对外开放由来已久,也取得了辉煌的成就。然而,由于中国特殊的国情,我们不仅要强调保险业对外开放,也要强调保险业对内开放,只有二者均衡发展,中国保险业才能健康稳定发展,才能更好地为经济服务。
(一)稳步推进对外开放
中国保险业是中国金融领域最早实现完全对外开放的领域,到2004年底入世过渡期结束时,中国保险业按照入世承诺,除了外资在寿险公司持股比例不超过50%和外资财险公司不能经营部分政策性险种以外,基本上实现了对外开放。1992年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在上海设立分公司以来,中国保险业对外开放已经有将近二十年的历史。外资保险机构从分支公司到合资公司、子公司;经营地域从沿海到内地;经营业务从非寿险到寿险。外资保险公司已经深深地渗透到中国保险业的各个方面,成为中国保险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国内保险公司在向外资开放的过程中,自身也在多个方面得到了发展。首先是经营理念的改变,部分中资保险公司已不再仅仅追求保费规模的扩张,而是开始以实现利润和股东权益最大化为经营目标;其次是管理方法的改善,保险开始在整体成本管理的同时加强内部成本的管理,并从一味追求网点扩张和人员数量向注重机构的精简和人员素质的提高转变,同时提高风险意识,加强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再次是保险体系的改革与完善,开放促进改革,保险服务贸易自由化促使保险体制的改革更加全面、深化和迅速;最后是加快保险服务市场的建设,为国民经济发展提供动力,为和谐社会建设做好稳定器。目前,我国保险市场还不成熟,总体规模较小,结构不甚合理,通过开放保险市场,引进国外大型保险机构来改善我国保险市场的总体结构,从而带动整个保险市场的成长。
(二)逐步推进保险业对内开放
2002年4月20日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成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第一家以民营资本为投资主体的全国性专业人寿保险公司。在21家股东中,民营企业占比90%以上,公司8.3亿元注册资本中,民营资本占比超过80%。2002年底,华安保险由国有资本控股转变为民营资本控股,民营股本达83%,成为中国首家民营控股的财产保险公司。
从现阶段来看,中国在包括保险在内的长效政策上,比较偏重对外资的开放、对外资的优惠。但是,无论是外国资本还是国内民营资本,都对中国保险业的发展有巨大的促进作用。我国保险体系应该逐步缩小保险业在区域布局和服务供给方面的城乡差距,在不断扩大对外开放的同时,适当加快保险业对内开放的步伐,逐步消除保险业对民营资本不合理的准入壁垒。保险业对内开放有利于优化保险结构、完善保险体系、促进保险体系竞争、推动国有保险公司及“股份制保险公司”(即二十世纪80年代末和90年代中期成立的股份制保险公司,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股份制保险公司,前文已述)的改革进程。在我国国有产权垄断的保险体系下,不可能形成真正的市场竞争,只有开放保险市场,培育和引入不同产权主体,才能真正形成有效竞争的市场环境,形成完善的保险市场体系;才能优化不合理的市场结构,完善保险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才能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提高我国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因此,保险业既要对外开放,也要对内开放。就中国保险业的改革发展而言,在加大对外开放的同时,不失时机地推进对内开放,意义极为深远。
四、保险监管体制不断健全
二十世纪80年代以前,中国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保险公司,因而没有现代意义的保险监管,当然更谈不上保险业的监管体系。二十世纪80年代后,伴随着中国保险体制的改革,现代中国保险业监管体系开始构建。我国保险业监管体制建设大概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国内保险业刚恢复的初始阶段,保险监管和保险经营没有明确分离。第二阶段是以1985年3月国务院颁布《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为标志,我国保险监管与保险经营正式分离,国务院用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保险监管的职责。第三阶段是以1995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正式颁布为标志,我国保险监管开始进入了一个依法监管的新阶段。第四阶段以1998年11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为标志,我国的保险监管开始进入一个专业化监管的新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