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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理财监管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10 15:3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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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理财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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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06-0075-01

一、互联网金融理财的相关概念界定

(一)金融理财的概念

金融理财是客户将自己实际的资金情况及要求反馈给专业人员,专业的理财人员通过业务知识和经验按照法律规定,帮助客户制定合理的理财方案,来满足客户的理财需求。金融理财并不像商业银行存款一样按照固定的格式要求进行,而更多地是依据客户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制定理财方案。其实也是一种委托和被委托的关系。传统的被委托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中还是以商业银行为主,而其他金融机构的规模较小。

(二) 互联网金融理财的概念

传统的理财主要依靠商业银行较为雄厚的资金实力财互联网金融理财在继承了传统的金融理财产品特征的基础上,采用了第三方支付或电子平台的参与。这个新兴理财形式的兴起将会在未来有很大的发展潜力。因为它简化了商业银行理财过程中的很多程序,取消了最低限制。

每一步都需要商业银行的参与,大大的为客户节省了时间并减少了结算费用。第三,余额宝将传统商银行在理财过程中不可能出现的第三方紧紧地结合在一起,丰富了理财市场的主体。最后,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理财具有当天结算的特点,较传统的理财方式更加的公开透明。而余

方便客户随时充值、消费和提现。同时他也没有时间限制。其次,余额宝在理财的过程中并非额宝恰恰是网络金融理财发展的先锋,它是支付宝公司推出的一项既具有理财又具有消费的双向基金产品。它是与第三方合作的能够及时消费并能够让客户增值的平台。

我国互联网金融理财真正的兴起算起来只有短短的一年多时间,而其在带来高收益的过程中,必定伴随着高风险,因此很有必要弄清楚互联网金融理财发展的现状,找一条可持续发展的道路,让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理财行业能够长期的、合法的、健康的发展。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理财发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 我国互联网金融理财发展的现状

我国互联网金融理财真正的兴起算起来只有短短的一年多时间,而阿里巴巴只是互联网金融理财行业的兴起者,并非是开拓者。在余额宝之前,曾经有些公司搞起一站式网络服务形式,而这种模式并未引起客户的眼球。阿里巴巴在总结了前者的失败经验后,利用其雄厚的资金实力和庞大的客户群体,付出了大的成本对余额宝进行宣传,掀起了互联网金融理财大的浪潮。随后便出现了众筹、P2P等网络信贷工具。使得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理财行业达到了高峰。

(二) 我国互联网金融理财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国互联网金融理财在前期存在了一站式服务的形式,但真正的兴起还是自阿里巴巴推出余额宝后的这一年半时间。虽然激起了客户将闲散资金用于理财的热情,但毕竟成立的时间短,一些业务范围的法规设定、公司成立条件的设定、准入门槛的设定、监管部门的规范条款的还是不够完善。

(1)其法律地位和经营范围尚不明确,其未来的发展走势还要依靠法律和政府的政策走向。尽管阿里巴巴在短短的一年内掀起了互联网金融理财的法律,但是,目前还没有一条法律明确规定其经营范围。阿里巴巴虽然对外自称只提供基金服务平台,其也取得了相关的营业执照,但其实际上在做变相的基金代销混动,而且代销的许可证并未获得,并且央行现在一直在对其进行打压,因此,未来其很有可能收到法律的制裁,其法律地位很不明确。

(2)企业对客户的风险的提示不足。余额宝在短短的1年多的时间内,拥有了如此庞大的客户,首先得益于阿里巴巴雄厚的资金实力和庞大的客户群体。最重要的就是较高收益的宣传。很多客户都把余额宝和商业银行的活期、定期存款相提并论。但阿里巴巴仅强调高额的收益,对风险的提示不足,这种行为需要完善,而且庞大的理财客户群体也和其风险提示不足密切相关。

(3)网络理财公司容易产生破产风险。随着余额宝等网络理财工具的兴起,节假日用来消费、提现的客户会很多。如果网络理财公司出现资金断裂或操作性风险失误。公司将很可能会导致破产性倒闭。因此政府或监管部门很有必要出台法律政策来规范这一行业,使之健康可持续的发展。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理财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理财产业作为新兴行业,刺激了客户对理财的兴趣,在短短1年多的时间内,赢得了庞大的客户群体,该行业的发展对我国金融领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理财的发展会对银行等传统理财企业造成了巨大的冲击,打破了商业银行在金融领域垄断的地位,为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了便利。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理财以较高的回报率聚集了客户手上闲散的资金,还密切切合了第三方平台,也成为监管部门监管的一项艰巨的难题。

四、我国互联网金融理财的法律监管对策

1、制定相关法律文献来规范互联网金融理财参与主体的行为。互联网金融理财作为新兴的产业发展虽然迅速,但目前没有一条法律对其行业进行规范,也就是说该行业目前来讲,处于无法律可循的游离状态。因此,法律部门需要尽快的制定相关法案,来帮助该新兴行业持续健康的发展。

2、明确互联网金融理财机构的经营范围和第三方的入市门槛。以余额宝为例,它虽然获得了支付许可证,但其从事的代销基金的业务并未获得明确的牌照。而其第三方支付单位的准入门槛标准法律上并未给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存在一定的风险性,这就需要法律部门明确互联网金融理财机构的经营范围和第三方的入市门槛,引导互联网金融理财行业在合法的范围内规范的经营其业务。

3、对互联网金融理财实行法制性和公平性原则。法制性是指互联网金融理财这一行业若要持续健康的发展,必须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作为保障,因此法律部门要尽快出台系统的法律条文来规范这一行业的发展。所谓公平性是指作为余额宝金融理财助推单位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虽然在法律上尚未明确其权利和义务,但其行使的业务是与传统的金融理财机构进行竞争,因此在出台相关的法律条文之前,对待第三方支付平台要公平公正,既不能做到监管缺失,也不能

滥用监管职权,以中国人民银行为监管主体,并明确其监管的权利和范围,处理好市场竞争与监管之间的关系。

参考文献

[1]王春丽,王森坚.互联网金融理财的法律规制―――以阿里余额宝为视角[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3(5).

[2]雎洁.中国金融理财业发展现状及前景探究[J].经营管理者,2012(20).

篇2

一、提升我国银行目前的财务风险管理中流动性指标水平

由于流动资金在银行的具有重要地位,因此互联网金融要想生存和发展下去,首先要保证流动资金的充裕,因此各个银行要注重风险管理中的流动性管理。我国的银行以商业银行为主,银行的商业性暗示了银行属于自负盈亏的企业,这就更加重了流动资产的重要性。一般来说,银行流动性的指标有存贷款比例、资产负债结构、现金资产率等,其中现金资产率是指现金资产在流动资产中所占的比率。

本节以存贷款比例指标为例,该指标的分子是银行的各项贷款之和,分母是银行的各项存款之和。该指标的数值与银行资产流动性成反比,也就是说,当某家银行存贷款比例增大时,意味着该银行的资产流动性是降低的。存贷款比例变大的两种情况为:一是分子变大,分母不变,也就是说在该银行的存款数额维持在一定数额的同时,该银行的贷款额是不断增加的;二是分子不变,分母变小,这种情况与上面的例子恰恰相反,即银行的贷款数目保持不变,但银行的存款数额是绝对萎缩的,造成了贷款与存款的比值变大。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的银行虽然很早就产生并发展了,但是从管理经验上来看,我国的银行管理经验严重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对银行的管理,所以注重提升我国银行财务流动性上,吸收以美国为首的发达资本主义市场的管理经验显得格外必要。

二、提高我国银行业财务风险指标的盈利性管理水平

互联网金融的产生并逐渐超越传统金融业,主要是商业银行对利润的追逐,导致互联网金融进队传统金融的众多优势存在。但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向前发展,互联网金融的盈利能力开始下降,因此,为了保证银行互联网业务的可持续性,银行应采取适当措施,扩大互联网业务的盈利来源。

控制成本是增加净利润的一种方式方法,商业银行的利润增加的途径要么是扩大收入来源,要么是减少成本支出。银行各部门应该明确各自责任,严格控制成本,并设置严格控制成本的直接负责人,对成本富有直接责任。银行需要不断的开源节流,节约银行支出成本,增加银行收入,切实实现降低银行经营成本的目标,在各个经营环节均应对成本给予严格控制。其次,要规范银行相关规章制度,加强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内部管理,借鉴相关机构先进管理经验,在完善成本内部事项管理体系的基础上,结合主动调整、优化资产负债结构的操作,按照有进有退原则,不断优化客户结构,提高资金使用和运作效率。

三、规避互联网金融的常规风险

以P2P为例,银行金融机构在进行投融资业务时,首先要了解网站的规模和资质。鉴于我国目前都有两千多家质量参差不齐、规模不一的的P2P网站了,而且这些网站各有背景、各有资质、各有规模,成立时间长短也差异很大且没有备案或工商登记记录,甚至有时网址只是一些兴趣爱好者自己搞一个网站上去就开始营业的。这既造成了没有保证的互联网业务,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从本质上来说,互联网金融市场本身就是一个信用市场,对良好的信用的重视程度格外强烈,因此在整个金融市场中,金融监管当局必须将保护市场参与主体的利益作为最终目标,对于整个金融系统或者终端的金融服务与产品,金融消费者保护都应放在首位。P2P网贷行业也是一个金融业态,也应将保护消费者权益放在首位。

篇3

互联网金融理财在逐步的颠覆传统的金融理财。互联网金融理财是与货币市场基金紧密相连,并主要是对同业存款、短期国债和央行票据进行投资,这使得其所获得利息明显高于传统存款的利率,在一定程度上那个推动存款利率的市场化形成;而传统金融理财通过银行办理业务,并进行储蓄理财来对资金进行管理,但互联网理财一方面为老百姓带来了方便也更丰富的提供了理财的种类,但在一定程度上传统金融理财在老百姓的心中占有根深蒂固的选择地位。

[:请记住我站域名/] 二、互联网金融理财的风险分析

(一)监管风险

互联网的金融理财产品,是一种全新的富有现代化金融理财的时代特性的金融产品,对此,传统所具备的金融监管管理制度对当前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监管内容已经不能与之相适应,其中以互联网普遍使用的阿里巴巴开发的余额宝,天弘基金通过支付宝设立了账户的余额,而支付宝销售结算专户和天弘基金通过在支付宝平台所形成的基金直销都是在证监会的监管下,处于无人监管状态的还包括备付金的账户和基金结算账户的资金监管。根据现行的中国人民银行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管理规定,支付宝是可以购买协议存款,但对是否可以直接购买基金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从根本上而言,支付宝具有违规的嫌疑,其存在着一些不能被监管的风险。

(二)货币市场风险

对于互联网的金融理财产品,虽表面上看起来名目多而杂,但实际上仍是属于货币基金,只是通过电商平台与基金公司相互合作,为客户通过借助理财产品来做增值服务。其所形成的收益会受到利率政策以及货币市场的双重影响,但由于利率政策和货币市场所产生的变化会对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收益产生最直接的影响,一旦具有较高的收益,也就意味着同时具有较高的风险,同时由于目前所存在的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多数具有收益浮动和不保本的因素,货币市场表现不景气,就会出现货币性基金的收益会相应的下降,最终就有可能导致亏损的风险。

(三)系统性的风险

我国目前已经出现的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准入门的门槛条件低,出现很多不同的网络公司和金融机构通过推出各种高收益的互联网理财产品有着激烈的市场竞争。就以最为火热的余额宝来说,它在仅仅用了半年时间就突破了5000亿,这个比例占据了全国总储蓄的百分之一。作为货币市场基金无需缴纳存款准备金,在如此庞大的规模之下的资金因为缺乏一有效的监管,如果出现市场波动或者投资失误等风险问题,就会减损资金或者破产危机,最终容易形成系统性的金融风险。

(四)纠纷风险

虽然互联网理财产品作为投资理财的产品,在进行对外宣传的时候让理财客户忽略了这种互联网理财产品可能产生的投资风险,理财产品的产品规模、运作模式、风险提示等信息情况都只是进行了模糊不清的说明有些信息内容甚至是只字未提。因此在运用互联网理财产品的时候,在注重其带来高收益的同时,也需要对其可能出现的亏损做出相应的知悉了解,尤其是当下互联网模式下,账户安全容易出现各种金融消费的纠纷问题,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遭到侵害。

三、应对互联网金融理财风险的对策

(一)加快对互联网金融立法的进程,并完善互联网的金融法律法规

要保证互联网金融市场能够得到可持续的健康发展,必须通过加强金融市场的法律法规的规范性建设。具体做法:应加快我国针对互联网的立法进程,通过法律形式将互联网金融的性质和法律地位都按照一定的规范法律制度进行统一管理;同时,应该对现有的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进行互联网金融的法律体系的完善和补充,并在原来已有的法律制度的基础上补充适应当下互联网金融的新兴发展形式和需要。最后,给互联网金融理财市场建立一个公平、平等的交易平台,形成有序的交易规则,尤其是在互联网金融交易在识别数字签名、保护消费者个人消息、保存电子交易凭证、明确交易主体的责任等多方面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从而保障我国互联网金融理财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完善互联网金融理财的消费者保护

随着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理财市场的蓬勃快速发展,对于这种互联网的金融理财产品也随指有着很高的热情,但由于这种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发展速度快,人们对其金融知识的相关学习相对浅薄,缺乏一定的理财风险判断力,因此对于完善互联网金融理财的消费者保护成为当前重点关注内容之一。具体保护措施首先是国家应该颁布保护互联网金融理财的消费者保护法,对于这种互联网的交易过程中的风险分配、责任承担、消费者个人的信息安全保护、机构的信息披露等问题作出明确而合理的法律规定,让参与到互联网金融理财的参与者可以在统一而规范的流程中进行业务的办理,这样也有利于相关监管部门的统一管理。另外,为消费者建立可以通过咨询而得到对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更好的了解的模式,对产品的特点、购买可能出现的风险存在问题的了解,尽量避免因为随意乱购买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现象。 (三)明确监管主体和监管职责

随着互联网金融理财的快速发展,存在着主体和监管职责不够明确的问题。在这种互联网金融理财市场激烈发展的时期,如果出现监管主体和监管职责不明的情况,极容易造成监管的缺位或者监管主体通过钻空子导致的滥用监管权的问题,这种现象的发生是非常不利于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理财的健康发展。对此,必须严格规范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主题监管地位,并明确具体人员的监管职责的分配,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相关的具体操作要求来规范我国互联网金融理财的可持续发展。

(四)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管理

对于正在如火如荼发展的互联网金融理财行业,其发展也是变化不可控制和估量,由于针对互联网的金融理财的相关法律法规有着一定的滞后性,因此监管体系有着严重的监管力度不够和不能与这种互联网发展的变化相适应,在这种情况下,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就成为保证互联网金融理财行业正常运转和发展的重要管理形式。首先必须建立关于互联网的行业协会,并通过自律管理的充分作用发挥,来维护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共同利益与竞争秩序,并加强互联网理财行业之间的沟通交流,尽量避免因为恶性竞争带来对公共利益的损害,努力为互联网金融系统提供一个稳定又规范的管理标准,并通过定期对互联网金融理财的从业人员进行严格深入的培训学习,增强其业务操作能力和工作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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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主要是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等技术的应用,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了资金融通、第三方支付等新兴的金融业务形式。以余额宝、理财通为代表,使互联网金融理财行业得到了迅速发展。2014年2月,余额宝用户达到了8100万,为客户累计实现了75亿元的收益。但是,在现阶段互联网金融理财行业发展的过程中,其存在着较大的风险性,主要是由于互联网金融在运行的过程中继承了传统金融市场风险,而且互联网法律内容并不健全,导致其制度的构建出现了很多限制因素。但是,在管理的过程中不能只注重其风险性,所以应该在风险因素控制的同时,强化对互联网金融的认知,从而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创新奠定良好的基础。

一、互联网金融理财的风险性分析

(一)系统风险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通过计算机以及移动设备的运用,为网上银行的运用带来了系统性的风险。首先,外部支持中的风险,主要是指在外部技术支持的基础上有效的降低运营成本,但是,如果在外部技术支持的过程中遇到了财政问题,违背了互联网运行的职业道德,会导致互联网金融企业中网络服务基础设施无法运行,因此,会使互联网金融理财的过程中出现伪造电子货币的风险。其次,由于互联网环境具有一定的高风险性。在互联网金融机构支付平台构建的过程中,会出现多边信用的网络环境,如果在运行的过程中不能得到有效的处理,会使金融机构出现网络瘫痪的现象。在网络平台构建的过程中若不能充分保证交易的真实性,第三方平台的支付,其交易的真实性难以甄别。因此,在整个互联网金融理财环境构建的过程中 ,应该认识到系统风险存在的现象,制定有效的防护措施,从而为互联网金融理财环境风险的控制提供系统依据。

(二)市场选择风险

互联网金融中选择风险主要是由于信息存在一定的不对称性,导致互联网金融服务机构出现了一些逆向选择的风险,而在市场选择风险分析的过程中可以分为以下几点:首先,在金融服务以及互联网金融服务机构中,供应商的信息服务具有一定的虚拟性,并在整个商业活动之中呈现出信息的不对称现象。在业务办理的过程中,用户可以使用隐藏的信息,从而导致互联网金融交易中不能体现信息的真实性,很难在真正意义上实现信用平等。其次,由于互联网金融服务是一个相对虚拟的环境,而中国的网络银行正处于初步的发展阶段,很多用户对于互联网金融理财并不是十分理解,这种现象的出现会导致互联网金融服务机构逐渐降低自己的服务水平,通过维持较低成本的商品进行市场竞争。与此同时,在现阶段互联网金融机构运行的过程中,一些金融理财的服务质量相对较低,并不能满足用户的基本需求,但是对于一些高品质的理财机构而言,会受到市场运行的限制,通过对格雷欣法则中“劣币驱逐良币”内容的分析,如果上述问题不能得到有效性的解决,会为整个互联网金融理财市场的发展造成制约性的影响。例如,P2P理财产品中的“拍拍贷”、“分分贷”等,其项目的构建主要面对的客户群是小型公司以及个人客户,但是,由于信用度等问题的出现,导致这些客户很难在银行中获取贷款,从而限制了P2P寻找优质客户的资源,造成了坏贷率一直居高不下。

(三)立法滞后

在互联网金融理财法律分析的过程中,可以将其风险分为内在风险以及外在风险。首先,内在风险主要是指互联网金融主体,例如,金融机构以及互联网企业不能有效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在理财的过程中会出现内部人员泄漏客户有价值信息的现象;故意隐瞒理财产品风险等现象。其次,外在风险主要是指,我国互联网金融理财中的法律制度相对空白,其中有关借贷、安全支付的法律制度相对滞后,虽然相关部门出台了《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网上证券委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但是,互联网金融理财中的准入门槛、用户信息安全等法律法规不健全,并不能充分满足整个行业的需求。例如,在新兴理财行业中P2P、众筹等理财服务平台会利用法律中的漏洞,投资者的资产受到损失时其整个平台不会得到相应的惩罚。而且,现阶段P2P平台出现了一系列的道德风险问题,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互联网金融理财公司的运营风险,同时也加重了用户的信任危机,并且由于互联网平台管理过程中其制度不健全,导致风险出现时部分 P2P 网络出现崩溃现象。

二、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发展

(一)投融资方式的创新

投融资创新方式的本质就是在互联网金融机构优化的过程中,部分或是全部取代传统金融机构的中介职能,有效降低借贷双方平台中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例如,P2P借贷平台直接以互联网的方式代替传统金融投资中的投资中介机构,2013年底,P2P在全国范围内所构建的平台达到了800家,而全年的交易量达到一千余亿元,而且其用户的投资数量正以成倍的速度增长。与此同时,众筹融资也是通过社交网络来获取用户的关注及支持,由于我国的众筹融资平台发展相对较晚,整体规模相对较小,但是爆发的方式呈现出了迅速增长的形式,融资模式主要分为三类,分别是凭证式、会籍式以及天使式,这种金融理财平台为小微企业提供了可持续小额贷款的服务。因此,通过互联网金融机构投资方式的创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解决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问题,并逐渐推动国家普惠金融的综合性发展,为互联网金融理财机构的经济化运行奠定了良好基础。

(二)逐渐提高用户的满意度

在现阶段互联网金融理财行业运行及发展的过程中,为了实现项目的创新,应该在产品设计以及服务中注重用户的基本需求,为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提供依据。第一,注重大数据的有效运用,银行应该与互联网金融进行数据的交流及合作,充分利用双方数据优势,进行数据的搜集及处理,对于很多传统金融机构而言,他们拥有很多客户资源,通过与互联网的有效融合,可以不断推动金融企业的产品设计及创新。第二,合理关注用户的基本需求。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迅速发展,应该重视用户的基本需求,但是,在很多金融企业运行的过程中,会将自身的利益以及风险的管理作为基础,缺少对用户的关注,所以,在服务的过程中会大大降低用户的满意度。因此,在项目创新的过程中,应该充分重视用户的基本需求,将用户的需求作为首要考虑的内容。最后,有效完善业务的运作方式,提高用户的满意程度。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逐渐发展,其服务平台的构建要求实现创新化以及高效性的服务理念,用户信息处理的过程中应该避免信息泄露现象的出现。例如,通过对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以及众筹融资等互联网机构运行的过程中,应该逐渐完善个人信息的应用,对第三方的企业进行信用评价,有效保证互联网金融理财机构的健康运行。

(二)创新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互联网风险监管制度在其运行的过程中应该将互联网金融模式分化管理,将多业态风险结构作为基本结构,强化风险的监督及管理。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制度主要作为一种制度性的公共产品,在其平台运行的过程中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的发展,通过公共福利以及市场效益的有效分析,为其监督管理制度的构建提供有效的依据。因此,在现阶段监管框架构建的过程中,应该做到以下几点内容:第一,认识到互联网金融理财的风险因素,对于频发的理财现象进行严格监管,从而为互联网金融的安全运行提供依据;第二,应该构建典型的互联网金融机构风险监管运行机制,其主要的监管内容包括进入退出、监管协调、风险预测等内容;最后,在监管制度构建的过程中应该注意分业监管以及混业监管的有效协调,从而为整个网络环境的运行提供科学化的依据。例如,阿里金融中的“支付宝”以及“余额宝”,其中的“支付宝”是第三方支付的身份,会受到央行的时刻关注,而“余额宝”主要是通过与天弘基金的合作进行的运行,会受到证监会的监督及管理,而在两者产品归类的过程中容易出现一定的限制性,导致其经济的安全受到影响。因此,应该逐渐强化项目的监督及管理,从而为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提供有效依据。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现阶段互联网金融理财行业构建及发展的过程中,大众化以及普及化是行业发展的必经之路,因此在制度创新的过程中,应该有效降低融资成本,提高社会资金的使用效率,从而使整个金融行业的发展逐渐贴近大众,并在最终程度上充分满足大众的基本需求。与此同时,在行业制度创新的过程中,应该合理规避风险,政府部门应该加强监督管理,通过对互联网金融的鼓励及支持,为整个行业的发展提供法律支持,减少企业运行中法律制度不健全现象的出现。所以,在现阶段互联网金融理财机构运行的过程中,国家应该在支持及鼓励的基础上鼓励创新,强化风险控制,从而实现行业的经济化运行。

参考文献:

[1]宁连举,刘茜.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发展及监管建议[J]. 宏观经济管理,20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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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在过去的几年,中国经济领域正进行着一场大变革,而深化经济改革的进程中也出现了许多亮点。特别是在2013年,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以互联网为平台的金融行业异军突起,因其具有门槛低、便捷度高等特点很快吸引一批民众参与,互联网金融投资进展火热。

各种理财工具竞相推出,互联网金融百舸竞流。不仅理财渠道,理财项目不断新增,互联网金融也在改变着人们的生活理财方式。用支付宝钱包,微信支付在商场超市购买种类繁多的商品,打车不用现金,当抢微信红包已经成为节日期间小小的期待,去众筹平台上当一次股东,在P2P平台上体验数倍于银行的超高收益,此番种种已经体现出互联网金融开始悄然改变普罗大众的理财消费习惯。像民众所说,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给中国人的理财观念带来了变化。而门槛低、便利化和不错的收益则是其迅速发展的主要因素。

但互联网金融领域也是危机频发,如P2P平台卷款跑路、众筹平台的相继倒闭、电子白银期货诈骗等,因此对于金融消费者的正确引导,降低风险也是行业发展中的燃眉之急。

二、互联网金融的特点

(一)互联网技术革命性降低的成本

互联网技术在金融业的应用降低革命性的成本,以前只有中产阶级才能申请信用卡,现在学生在一个电商网站上多次交易,也可以打网络白条了。正因为我们有了互联网,所以可以大幅降低成本,使在校的W生、底层的劳动者,收入微薄的情况下也可以理财了。

(二)效率高,更简单

理财领域在生活中相对来说,以前是非常不方便的领域,无论是买理财产品,都需要银行柜台实体排队购买,有时候买一些相对高收益的信托产品还要有大量的资金要进行繁琐的面签。但互联网金融兴起后,这种理财变得越来越方便快捷,简单便于操作。

(三)受众广

互联网金融的新兴理财模式下,客户能够打不受时空的限制, 在互联网上直接寻找需要的金融资源,金融服务更方便直接,客户基础更广泛。

(四)发展快

互联网金融依托于大数据和网络连接的便利性得到了快速增长。以平安集团旗下的陆金所这一独立的P2P平台为例,上线发展两年便成为估值数十亿美元拥有数百万用户的大型独角兽公司。

(五)监管弱

一是风控弱。由于互联网金融还没有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有待建设,不具备类似银行的风控、合规和清收机制,所以容易发生各类风险问题。二是监管弱。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处于初期发展阶段,缺乏准入门槛和行业规范,监管和法律约束方面有待加强,整个行业面临诸多政策和法律风险。

(六)高风险

一是信用风险高。目前我国信用监管体系不健全,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法律监管政策还有待完善,互联网金融违约成本较低,容易发生恶意骗贷、非法集资等风险问题。尤其是P2P网贷平台由于准入门槛低和缺乏监管,给了不法分子从事非法集资和诈骗等犯罪活动的可乘之机。二是网络安全风险高。我国缺乏一个安全的互联网环境,容易诱发网络金融犯罪。

三、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导致大众投资理财观发生变化

随着我国GDP的持续高速发展,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居民可用投资理财资金越发充裕。目前的传统投资理财途径主要有银行存款、债券投资、购买股票、持有外汇、房地产、贵金属、艺术品、以及银行理财产品等。房地产、债券投资对资金要求过高;银行存款的收益率太低;股票、艺术品、贵金属等要求具备专业知识技能;股票、外汇、期货投资则风险过高。而互联网金融理财的优势在于以超低的门槛限制,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客户体验,使居民的投资资金的收益大幅提高,推动了个人理财市场的迅速发展。

另外我国目前存在很多的中小型企业,由于信用和实力的限制,这部分企业很难通过传统的金融机构取得发展所急需的资金。金融脱媒的发展由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所促进,使中小企业可以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获得所需资金,个人理财产品项目或者企业融资为越来越多的企业所发行,使市场上出现很多的高收益理财产品。

与传统的货币市场基金相比,更有流动性优势,这是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实时赎回与转账结算相比传统货币市场基金的优势之一,使得此类金融理财产品在风险水平和流动性上与银行活期存款相较无异,收益水平却明显高于银行活期存款,在家庭金融理财投资选择中具有明显竞争优势。2014年以来,以余额宝、苏宁零钱宝、微信理财通等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相继抢滩中国金融市场,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参与用户众多,大规模的以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替代银行活期存款的金融变革已经到来。

四、互联网金融环境下对大众理财市场发展的建议及对策

(一)强化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

互联网金融因缺乏明确法律规范、行业标准和有效的监管,风险危机随时可能爆发,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产品项目和服务越来越多,这一问题更为显著。第一,互联网金融理财工产品有相当显著的信用风险、政策风险和技术风险,例如余额宝、陆金所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理财工产品等。第二,现行法律缺失现实情况下也很难划清与非法集资、诈骗的敏感金融犯罪的关系,加之P2P网贷平台跑路现象严重。第三,有些互联网金融产品出现了“水土不服”,在国外盛行的众筹模式转而在国内则被定为“非法证券活动”,隐藏着巨大的法律政策风险。强化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控制风险是现阶段解决互联网金融面临着风险频发与监管缺失的双重制约境况的必要措施,也是目前互金行业发展的重中之重。

(二)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知识技能培训

大多数不具备专业金融知识的普罗大众是互联网金融的主要参与者和中坚力量。为了消费者更为清晰的了解互联网金融产品、提升风险意识,提高消费者的投资消费判断力,降低其在互联网金融投资中的风险负担,就必须要做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此外,互联网金融提供者在宣传产品时不可对其风险进行刻意回避,要加强互联网金融受众风险意识教育。

(三)加强整个行业的自律性

是对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行业监管的有效措施,行业自律是规范行业准则、维护行业间的良性竞争和正当利益的重要途径。通过行业内有效的交流,减少行业信息不对称、降低金融风险,维护同业成员的共同权益以及协调互联网金融行业内的合作共赢。鼓励建立行业协会组织,如P2P行业协会、互联网金融协会、第三方支付协会等,加强对各行业平台的有效监督和正确指导。

参考文献

[1]郑联盛.中国互联网金融:模式、影响、本质与风险[J].国际经济评论,2014,05:103-1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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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互联网金融的概念

 

互联网金融是指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一种新兴金融行业。互联网金融在本质上属于金融行业,但是和传统的金融行业相比,互联网金融有其自身的独特性。互联网金融秉承着互联网开放包容的精神,给企业、居民等带来了很大的便利。互联网金融是一种合作互利、共享以及开放包容的精神的集合体。互联网金融依靠计算机技术让金融投资等方式更加便利使得居民参与度更高,也使金融业更加透明。正是因为如此,互联网金融在近些年发展得非常迅速。

 

随着利率的市场化,银行的存款利率下调,很多储户已经不再局限于把自身的资金存入银行,而是寻找别的投资渠道。在互联网发展的今天,网上的理财产品成为众多储户的选择。另一方面,政府了相关政策措施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同时在一定程度上提供资金资助。通过互联网金融的渠道,中小企业可以得到更广泛的资金资助,也提供了更多的居民投资渠道。由此可见,通过互联网金融,中小企业的融资更加便利。因此,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给居民带来了便利,能够促进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进一步地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2 互联网金融对居民生活影响

 

2.1互联网金融对居民生活的积极影响

 

互联网金融对我们的日常生活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论述。第一,支付的方便化。在互联网金融的推动下,我们的生活变得更加方便,其中最直接地体现为支付的方便化。在很多年以前,我们的水电费、电话费都需要去相关的部门进行缴纳,火车票的购买也需要去火车站进行现场支付。因为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我们水电费、电话费、交通运输费等等一系列费用都可以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加以支付。因为支付的方便化,在一定程度上也促进了居民的消费。第二,理财意识的觉醒。互联网没有出现之前,大部分居民的理财意识仅仅局限于银行定期存款。互联网金融的出现,让更多的居民了解了网上的理财产品,让更多的居民把自己的资金放入利率更高的理财产品中。同时,因为互联网金融的存在,在我们资金缺乏的时候,也可以向相关机构贷款,从而缓解生活的暂时窘境。由此可见,互联网金融促进了居民的理财意识觉醒。第三,众筹的兴起。互联网金融的一种发展模式就是众筹,所谓众筹就是指企业或者个人可以通过互联网的平台进行筹资,应用互联网平台展示自己的项目,从而让更多的人了解该项目,而达到筹资的目的。个人或者家庭在面对重大的天灾人祸时,可以通过众筹这样的方式筹集到自己所需要的资金,这也是目前众筹方式的直接体现。

 

2.2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

 

互联网虽然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是互联网金融也存在着很大的风险。本文将分别从以下方面介绍。第一,投资风险。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使得居民的理财意识开始觉醒,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让更多的居民了解了网上的理财产品,让更多的居民把自己的资金放入利率更高的理财产品中。但是,投资都有风险,很多投资产品都有风险。比如股票基金,一些利率比较高的理财产品等等,都是一些风险比较高的理财产品。很多居民只看到它的高利率,而没有看见它们的高风险。因为投资的高风险存在,使得很多居民亏得血本无归。第二,资金风险。在网络平台上,资金存在一定的风险。因为支付的第三方平台的出现,很多费用的支付都使用手机或者相关电子设备,因此,支付的账号或者密码有可能因此而泄露。再加上一些网络黑客和一些诈骗短信等等,使得很多居民的资金并不安全,由此产生了相关的资金风险。第三,理财诈骗。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一方面使得居民的理财意识觉醒,另一方面也出现了很多的理财诈骗。网络上的信息鱼龙混杂,很多高收益高回报的P2P理财平台其实就是一个个钓鱼网站,利用居民的贪心套取他们的本金,然后在本金达到一定数额后就跑路。最近几起的P2P跑路事件充分说明了很多的理财公司根本就是骗子公司。居民需要擦亮自己的双眼,从而更加充分地保障自己的资金。

 

3 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的措施和建议

 

3.1加强相关监管

 

现在的互联网金融并没有得到有效的监管,很多骗子公司在互联网随便注册一个地址和网站就能够大笔大笔吸取储户的资金。这在很大程度上说明相关的监管部门缺失。因此,对于互联网金融来说,监管很很重要。对于相关互联网金融公司的资质审核还有监管都是相关部门必须做到的。只有相关的监管部门将监管政策落实到位,才能让更少的人受骗,也更加能净化网络的不良风气。

 

3.2加强居民的理财意识

 

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使得居民的理财意识开始觉醒,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让更多的居民了解了网上的理财产品,让更多的居民把自己的资金放入利率更高的理财产品中。但是在现实社会中,依然有很多人特别是年纪大一点的人还没有使用网络理财,也没有被普及网络。互联网金融是我国金融行业发展的大趋势,特别是在利率市场化,国家不断降息的背景下,广大的居民应该加入到互联网金融的大潮中,让自己符合时代的发展潮流,同时也让自己了解更多的理财知识。

 

3.3居民需要加强风险防范意识

 

互联网确实给居民带来了巨大的便利,也加强了居民自身的理财意识。但是现实情况往往不容乐观,现在网络上的信息鱼龙混杂,很多高收益高回报的P2P理财平台其实就是一个个钓鱼网站,利用居民的贪心套取他们的本金,然后在本金达到一定数额后就跑路。针对此类理财诈骗,居民应该加强相关的风险防范意识,认真地查看相关企业的资质状况,更加要了解自身的财务状况,不可将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里。为了让自己的资金不被诈骗企业骗取,除了要了解相关企业的资质以及实地考察等等,还需要克服自身的贪心等等。进一步地,理财是一种非常好的资金保值增值行为,为了更好地理财,居民应当主动学习相关的理财知识,多多阅读一些理财知识。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管理自己的资金。

 

4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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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11-042-02

互联网金融是经济新常态下,互联网与传统金融的有机整合。主要由传统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组成,其中非金融机构则主要是指以网络金融为主营业务的各类电商企业、网络P2P金融借贷平台,以各类众筹项目为主的网络投资平台,各类理财APP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等。

一、互联网金融现状分析

2016年初,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报告称:2015年,中国互联网金融交易规模250亿元,较上年度同比增长142%;以此增幅计算,2016年互网网消费金融交易规模有望突破650亿元。相关数据显示,2015年互联网支付市场稳定增长交易规模达140064.3亿元,同比增长55.4%;2015年移动支付市场持续爆发交易规模达163626.0亿元,同比增长104.2%。全国2595家网贷平台P2P贷款借贷规模达到8000亿元,出现了国内首例P2P行业上市企业――宜人贷,在行业高速发展的同时问题不可避免,问题平台率多达34.5%;截至2015年底,全国正常运营的各类众筹平台共有283家,新增项目40000多个,筹资总额突破百亿,以余额宝为代表的货币基金理财产品层出不穷,互联网巨头及传统金融机构纷纷推出余额类理财产品,实现规模7.8万亿元,用户数突破2.6亿。

二、互联网金融模式分析

1.第三方支付。所谓第三方支付,即通过非买卖双方的第三方搭建的“支付中间平台”,买方将货款支付给平台,平台为其担保并通知卖方发货,卖方发货给买方,买方验货后通知中间方放款给卖方。这一行为解决了网络消费的信任危机,即买方不愿意提前支付卖方不愿意提前发货。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支付保证后,双方顺利交易。目前代表形式有百度钱包(百度)、支付宝、微信支付、财付通、网银在线、京东支付、小米支付、360安全支付、平安付、快钱、快钱钱包等。目前使用最为频繁,业务范围最广的第三方平台是支付宝及后起之秀――微信支付。

2.网贷平台。网络贷款,也叫P2P(peer to peer)网络借款,网络信贷源于英国Zopa网络借贷平台,随后向全球发展。网贷平台主要是指为个人提供P2P借贷等相关金融服务的网站。代表形式有百度小贷、百度有钱、蚂蚁小贷、投资人人贷、微粒贷、京东白条、互联网金融、小米小贷、平安普惠、万达网络信贷。以微粒贷为例,它是国内首家互联网银行腾讯微众银行面向腾讯用户(微信或手机QQ)推出的纯线上个人小额信用循环消费贷款产品,主要服务对象为个人,实现“无抵押、无担保,随借随还、按日计息”等功能。

3.网络理财。网络理财主要是在信息化时代,用户通过互联网获得相关理财资讯,根据实际情况对家庭资产进行梳理调整的过程,以期获取资产利益最大化。具体包含了理财产品咨询、信息分析、私人订制理财方案设计及金融产品系列服务等。代表形式有百度金融、余额宝、招财宝、理财通、京东小金库、妈妈理财、小米活期宝、你财富、快钱理财、陆金所等等。

余额宝是支付宝打造的余额增值服务。把钱转入余额宝即购买了由天弘基金提供的余额宝货币基金,可获得收益。余额宝内的资金还能随时用于网购支付,灵活提取;现已稳坐“世界第二”的交椅。

4.众筹。众筹翻译于英文crowdfunding一词,即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是指一种向群众募资,以支持发起的个人或组织的行为。它主要采用团购或预购的方式,用以支持灾害重建、民间集资、个人创业等各类活动。主要形式有:百度金融、蚂蚁达客、淘宝众筹、腾讯乐捐、京东众筹、平安众+、稳赚1号、360淘金等。其中腾讯乐捐属于慈善众筹、淘宝众筹业务是以回报众筹和捐赠众筹为主;360淘金主要业务领域为文化娱乐和生活消费类;稳赚1号则针对万达旗下商业市场项目等;百度在百度金融开设了众筹板块,主要以影城众筹为主;其它平台皆为全面发展,其中京东众筹发展较为成熟,目前已创新性完成信用众筹、无限筹,京东白条与京东产品众筹项目连通。

三、互联网金融模式现存问题

1.信息技术风险较高。中国信息技术起步相对较晚,发展水平仍处于上升阶段,用以支撑互联网金融的新技术不够成熟。而互联网金融兴起时间较短,各类新生业务处于初级发展阶段,技术开发和安全保障技术发展不够,对抗平台运营风险、黑客入侵风险、病毒传播风险、数据汇露风险等经验不足,缺乏相应的应急措施,严重影响平台运营效率。

2.监管机制不到位。当前互联网金融属新生事物,发展态势基本呈现为野蛮生长。社会大众对其了解不深,越来越多的所谓P2P平台出现,借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实施新型诈骗、非法集资,状况频出。而监管机构尚未厘清自己的职责,尤其是大学校园出现网络欺诈、“裸贷”、“借款3000还10万”等教训统统反映了国家立法不完善,法制监管滞后,监管制度不健全等问题。

3.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互联网金融行业准入门槛较低,在高速发展的同时,相应的从业人员需求也增加,部分从业人员为了追求自己的私利,会将客户信息出售泄露或故意隐瞒风险成本,引诱客户高利借款。更有甚者,在追缴贷款时,采取过激或不法手段,伤害他人。

四、互联网金融模式未来发展建议

1.加速发展信息技术。信息技术是互联网金融安全的决定因素之一,未来金融大数据、金融机构信息化等都有较高要求。因此,进一步加强信息技术类人才培养,全面提高信息化技术水平,加强互联网金融信息技术的自我研发,及时更新信息技术,有效抵制黑客攻击、病毒传播等,努力营造互联网金融技术安全环境。

2.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要全面落实国家《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监管责任要求,推进监管制度覆盖,强化准入监管、分类监管、底线监管、协调立体监管的监管思维,构建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监管体系。积极推进相关立法进程显得刻不容缓,需要严格规范平台的筹资项目,加强对于风险的防范,保障授信方的合法权益,实现监管者、平台、投资者的多方共赢局面。

3.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水平。加大专业从业人员的培养力度,努力提升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水平,切实维护用户的信息安全,不泄露出售用户的个人信息。对于所有的项目要认真说明,不刻意隐瞒回避,积极有效沟通,文明催贷。

新生事物最终需要健康有序的发展,“互联网+”经济新常态必然会加速网络金融的规范运营。信息技术的发展将使互联网金融的服务范围扩大,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进一步提高社会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 高兴隆.基于互联网金融对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探讨[J].现代商贸工业,2016(2)

[2] 张健华.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研究[J].浙江金融,2014(5)

[3] 扬一夫.2016:互联网金融监管年[N].金融时报,2016.3.18

[4] 程举.新常态下的互联网金融创新[J].现代经济探讨,2015(6))

[5] 皮天雷等.金融新常态约束下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演变与革新[J].经济问题,20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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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产阶级互联网财富管理模式的背景

目前我国互联网财富管理平台的发展处于起步阶段,在互联网用户密度、互联网金融规模、业务 品种、信用体系建设等多方面较发达国家仍有不足。我国主要互联网财富管理平台为91金融超市、金斧子、优顾理财等。这些服务平台主要是提供相关投资信息和金融产品导购,为客户提供量身定做的投资计划。同时,让权威的金融机构和私人财富管理师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金融建议,却不需要太高的资本准入限度或费用成本。研究表明中产阶级在理财方面有充分的意识,产生了多元化的金融需求。我国中产阶层在不断壮大的同时,他们所拥有的金融资产也在逐渐增加,从而产生了多元化的金融需求。另一方面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完善、上网设备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互联网金融迅速崛起,为财富管理平台的创新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随着2014年互联网金融市场体量的不断增大,业内人士认为互联网金融发展已经进入2.0时代,我国新型互联网财富管理平台的发展也进入新的时期。

二、对中产阶级互联网理财需求的相关问卷调查

本次调查,笔者向成都部分中产阶级分发调查问卷491份,收回有效问卷467份。问卷调查的相关数据如下:

根据上表,我们可以分析得出:个人因素如性别、年龄、学历、职业、年收入等等因素并不会显著影响受访者理财产品占收入的比重,绝大部分受访者都倾向于投资10%―20%的收入到理财产品中。但是部分选项仍会有比较大的倾向性。

年轻人会更加倾向于投资少量收入到理财产品中,而随着年龄的增长,人们会将更多的收入用于投资理财产品中。高中及高中以下学历以及大专生的投资习惯类似,投资理财产品往往占收入的10%―20%,但是将高份额收入投入理财产品中确实很少见的行为,与此相对的是大学生往往倾向于将更多的收入用于投资,但是学历到了研究生阶段却出现了一个明显的转折,用于投资的收入明显下降,30.51%的研究生选择只投入10%一下的收入。职业因素对人们的投资影响较小,但是创业者却明显偏向于中等程度的投资(57.89%),远高于平均水平(47.50%)。月收入与人们的投资意愿呈正相关关系,收入越多投入到理财产品的中的收入也就越多。

三、互联网理财模式的发展建议

(一)加强产品创新

互联网理财模式的发展需要进行产品的创新,目前市场上虽然已存在的众筹、p2p、余额宝等理财方式,但是产品结构还比较单一,因此应当对互联网理财模式下的产品进行创新,促进产品的多元化。在注重大众理财的同时还应注重开发适合中产阶级的理财产品,这是因为中产阶级的互联网理财需求存在很大的市场。

(二)建立监督机制

采取防范风险与鼓励创新并重的监管方法。目前互联网理财模式面临着宏观经济和监管层价值取向不确定性的风险,利率市场化还未实现。互联网理财模式的发展模式还未确定,并且处于监管空白区。一旦出现系统性风险,将带来不可忽略的社会性损失。因此需要建立防范风险的监管目的和方式。

(三)完善风险控制

目前市场上已经存在的互联网理财模式与传统理财模式相比,还面临着一系列独特的风险。而中产阶级很看重这些风险,并且对风险承受能力大多在25%以内。再者中产阶级所掌握的财富占社会总财富较大,一旦出现风险事故将带来巨大的社会性系统性损失,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因此,就互联网理财公司或平台而言,应该完善业务管理,在提高产品收益的同时应该做好业务风险和投资风险管控;同时加强互联网技术安全和网站平台的开发并且行业间可合作整合资源,建立完善的互联网理财的统一技术标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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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工具被越来越广泛地应用,在这个信息技术时代传统金融服务已无法满足当代人对资金融通以及支付的需求,于是依托于互联网工具的“互联网金融”便应运而生,并且逐渐发展壮大,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在近几年的时间里更是得到了迅猛的发展。

说到中国的互联网金融就不得不提国内最早涉足金融业的互联网公司搜狐,以及把我国互联网金融推向的阿里巴巴。2002年4月17日搜狐宣布联合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成立合资公司,该公司主要从事在线金融证券交易技术服务,此举拉开了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序幕。[1]但由于受到当时互联网技术水平以及金融监管等方面的限制,搜狐的“互联网金融”最终没能真正地发展起来。此后,阿里巴巴引领我国互联网金融走向了新的领域。阿里巴巴通过推出支付宝、余额宝等产品,全面进军金融领域,引领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热潮。截至目前,阿里巴巴、腾讯、京东、百度、新浪、网易、盛大等互联网企业已纷纷进军中国互联网金融领域,陆续推出了自己的支付工具,并已开始涉足理财、信贷以及保险等金融领域。

相较于传统的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拥有它独特的优势。例如,获取信息更加全面、交易成本相对较低、资源分配广泛等。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正是利用了这些优势,抓住了时代给予的机遇以及互联网技术发展的契机,在近十年的时间里从企业数量到金融产品广度上都得到了巨大的发展。而在取得不错成绩的同时,也要认清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现状,及时敏锐地发现影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潜在问题,并找到有效的解决方法,这样才能保障我国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1)互联网理财市场。自互联网金融“领头羊”阿里巴巴2013年6月13日推出互联网理财产品“余额宝”已一年有余,在这一年多的时间里诸多电商、互联网企业陆续推出了自己的理财产品,相较于传统金融机构银行推出的理财产品,这些互联网理财产品在推出初期就凭借着其灵活流动性以及高收益在理财市场出尽风头。根据2014年3月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对10234名被访者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在购买互联网理财产品意愿方面,有84.7%的被访者表示购买过互联网理财产品;有66.0%的被访者表示会将银行存款转投互联网理财。在对互联网理财产品的了解方面,有55.4%的被访者并不了解互联网理财产品背后的基金和盈利方式;37.5%的人对要承担的风险不清楚。而在被访者的年龄分布方面,90后占36.3%,80后占36.0%,70后占16.7%,60后占10.0%,还有1.0%的人为50后及以上。[2]

通过以上调查数据可以看出互联网理财产品已在理财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并且部分银行存款已转移或将转移至互联网理财产品中,这说明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互联网理财产品仍将对银行存款造成一定冲击。调查数据同时也显现出目前互联网理财产品的受众绝大多数是35岁以下的青年人,这与青年人更多地接触互联网以及更能接受新鲜事物不无关系。而互联网理财产品要想占领更多的理财产品市场份额仅仅依靠青年人是远远不够的,如何吸引拥有更强大投资能力的中年人是未来互联网理财产品发展的难题之一。虽然被访者中绝大多数都购买过互联网理财产品,但投资者对于互联网理财产品的投资方向及风险并不了解,这暴露出了投资者的风险意识不强、对产品缺乏了解,这很有可能给一些借助互联网理财产品进行大规模集资的企业提供机会。因此,资金的相关监管问题亟待规范和完善。

(2)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第三方支付是由第三方支付公司替代客户与商业银行建立联系并进行清算的一种支付方式。目前在互联网小额交易中这种支付方式已被广泛使用,它在满足小额支付需求的同时还可以起到信用担保的作用。我国的第三方支付产品主要有支付宝、拉卡拉、财付通、快钱、网易宝、汇付天下等。根据iResearch艾瑞咨询统计的数据显示,2013年第三季度我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交易规模已达14205.8亿元。[3]

随着第三方支付产品队伍的不断壮大以及交易规模的不断扩大,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也日益凸显,这些问题制约着第三方支付产品的发展。首先是资金风险问题。2014年3月13日央行发文暂停了第三方支付平台中的二维码支付和虚拟信用卡业务,并表示此举意在防控风险。同时央行也表示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政策不会改变,但也要予以适度监管,其中网络支付应坚持小额支付的原则。[4]除了央行已发文暂停的业务存在风险外,由于在使用第三方支付产品时需要输入或验证许多涉及资金账户的信息,如果该类信息被缺乏监管或存在问题的第三方支付企业泄露或利用,将造成个人信息的泄露,甚至经济损失。其次是道德风险问题。互联网第三方支付不仅仅涉及资金与信息的安全,由于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具有匿名性和隐蔽性等特点,这也给资金非法转移、洗钱、套现等非法活动创造了可能。为防控以上风险,目前我国主要采用的是发放第三方支付牌照的方式对第三方支付产品进行规模控制和资格审查。按照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必须取得央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才能向用户提供支付服务。这相当于在市场的入口设置了“安检”,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第三方支付的风险。

(3)互联网信贷。我国目前的互联网信贷主要通过P2P方式进行。P2P网络信贷是指投资者通过互联网平台将资金借给有资金需求的借款者,并通过网贷公司提供的平台自由竞价撮合成交。采用P2P方式借贷快捷、便利。在一般银行贷款需要接受苛刻的贷款申请条件、提供繁复的材料准备,并且等待审批的时间长,而P2P金融服务相较银行贷款优势要明显得多。截至2014年6月我国已有人人贷、拍拍贷、人人聚财、陆金所、微贷网等百余家P2P网络借贷平台。

与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相似,P2P网络信贷也同样存在风险,由于网络交易的虚拟性,在交易时对于借贷双方的资信情况很难进行认证。因此,与传统信贷方式相比互联网信贷更容易产生欺诈以及不归还欠款等违约纠纷。此外,互联网信贷还面临着被黑客攻击以及网络病毒等问题,这很容易引起借贷双方的资金损失,还可能影响平台的正常运营。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专门针对P2P网络信贷的管理办法,仍需依靠《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对该行为进行约束。因此,在缺乏专业监管与引导的情况下,通过P2P网络信贷借贷的风险仍然较大。

(4)互联网保险。2013年9月29日中国保监会对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开业批复,众安保险获得了保险会审批的国内第一家网络保险牌照,就此拉开了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序幕。我国目前的互联网保险主要是由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平台开展保险活动,也有一部分独立的第三方保险网站参与其中。截至2013年底国内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公司已达60余家,规模保费已达291亿元。[5]在互联网保险取得高额回报的同时,据保监会2014年7月公布的2014年上半年保险消费者投诉情况通报显示,开创互联网保险先河的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上半年的亿元保费投诉量在财产险公司中是最多的。[6]投诉的主要原因包括客户对于定损的价格有异议、对理赔的时效不满意以及对拒赔的原因不认可等。由于网络的虚拟性,互联网保险公司与保户间的沟通都是通过这个虚拟的平台进行的。因此,保险公司对保户的评估以及对保户进行保险条款的告知等都要求保险双方拥有更强的自觉性。此外,由于目前一些互联网保险企业属于中小保险企业,其偿付能力有限,这就增加了投保人所承担的风险。

为了降低互联网保险的风险、规范互联网保险市场,相关部门需要在加强监督、完善管理等方面做大量工作。在2014上海新金融年会上,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表示“互联网保险具有互联网和金融的双重属性。因此,如何在二者之间建立平衡的规则,是互联网保险监管面临的挑战。”据了解,目前监管层正在酝酿互联网保险的监管办法。他认为互联网保险的监管应该在鼓励和包容的同时,坚持底线思维、坚持一致性监管原则、坚持保护消费者权益。[7]

通过以上的现状分析不难看出互联网金融使金融借助互联网科技得到了更加广阔的发展,同时也将互联网的特性注入到了金融中,这些特性既可以促进金融产品更加完善,但也带来了一些新增的风险。因此,更需要专业部门制定规范的行业标准以及进行有效的监管,这是我国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保障,也是我国互联网金融亟待解决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姚文平.互联网金融[M].中信出版社,2014.

[2] 孙震,孙庆玲.66.0%受访者欲将银行存款转投互联网理财[N].中国青年报,2014-3-20(07).

[3] 王维东.2013年中国第三方移动支付市场交易规模破万亿[Z].艾瑞咨询,2014-1-21.

[4] 华晔迪,王宇.央行发文暂停二维码支付、虚拟信用卡业务[DB/OL].新华网,2014-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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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互联网金融更快捷,更年轻化

随着电脑的普及,越来越多的青年人使用互联网,互联网占据了大部分青年人市场,这使得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更年轻化。随之出现的支付宝、余额宝等互联网平台让支付更为快捷,P2P等平台也使投资者与被投资者之间的交易更方便快捷,这些都是传统金融做不到的。

1.2客户群体更趋向于年轻群体和企业

有关资料显示,作为互联网金融模式之一的余额宝的人均投资不到2000元;这些资金在传统金融投资者看来微不足道,因为这些钱存在银行账户里几乎是无收益的,但在互联网金融发展时期,拥有小笔金额的客户,成为余额宝的主力客户群。

1.3投资成本低

互联网金融突破了传统金融的局限,抓住了互联网金融群体理财“时间碎片化”和“资金碎片化”特点,让理财变得轻松简单。因此,互联网客户群体年轻化、小众化、闲散化,追求投资的低成本和便捷性,追求小额资金既能保持流动性又能实现收益。

2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模式探究

过去的10年间,互联网金融模式逐渐发展并创新。在互联网金融模式初现端倪时,互联网金融市场几乎呈现无金融中介状态,基本上是为大众提供一个平等的平台,使资源达到合理有效配置,并减少交易成本。最初的主要金融模式是网上及手机银行支付,随后出现P2P融资平台、余额宝以及支付宝等支付平台,使互联网金融在不知不觉中出现很多创新模式。创新模式大致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支付方式、投资融资方式、营销渠道以及网络银行等金融机构。

2.1支付方式

支付方式是合同交易后产生的发生在交易双方之间的资产转移方式。这里说的支付方式,主要指第三方支付,例如支付宝、财付通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而在传统金融模式中,很少出现第三方支付的情况。近年来,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迅猛发展,已成为网络购物、线上缴费等小额支付结算的主要渠道。互联网技术的统一,给互联网金融创造了优势,使得网上支付更加便捷。互联网金融支付方式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把线下支付转移到线上支付,第二阶段是把线上支付完善到移动线上支付,以实现随时随地完成网上支付。

2.2投资融资方式

在互联网金融兴起之前,一般企业或者个人要想融资都要通过商业银行或证券公司等中介来实现,随着互联网不断发展,企业融资逐渐由间接融资变成直接融资,更方便、高效,也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问题。这方面主要的金融产品有P2P融资平台,P2P又包括人人贷、君融贷、宜人贷等方式。除此之外,还有网络小贷公司、众筹融资和银行信贷等模式。

2.3营销渠道

营销渠道方面的创新主要表现为营销渠道网络化。2012年以来,网络理财产品的走红说明了大众理财需求逐渐和互联网技术相互对接,2013年余额宝的出现更是让互联网金融进入新阶段。其优势表现在可以摆脱时间、地点的限制,收益率更高,信息收集更全面,选择范围更广以及操作更方便快捷等方面。目前,以淘宝理财频道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机构理财平台已汇集了多种保险、基金及理财产品,可为客户提供理财产品的一站式交易与管理服务。很多商品直接在网上出售,既帮助商家节约成本,又给买家提供方便,即产生了我们所说的B2B、B2C等销售平台。

3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及应对问题

目前,支付宝在网络购物占有重要地位,微信红包也日渐红火,嘀嘀打车和快的打车竞争激烈,“互联网金融”已从一个模糊概念发展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互联网结合基金、理财产品等更是拉近了与民众的距离。2013年以来,互联网金融可谓风生水起,给传统金融模式带来了巨大挑战,受到越来越多人的追捧,但也要注意这些风光背后存在的隐患。

3.1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跟不上发展步伐

互联网金融的飞速发展,突破了传统金融的体制束缚,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却跟不上发展步伐,导致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互联网金融处于一种监管不到位的状态,这不利于互联网金融有条不紊地发展。目前,我国的监管是不完整、不到位的,例如包括存款保险制度在内的一系列金融监管制度尚未建立,监管者分身乏术,这间接影响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进程。

3.2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比传统金融机构大

一是互联网的普遍性表明互联网金融实现了全社会资金融通,这是优势,但也是风险所在,互联网的融通性使得原本应有传统金融机构承担的风险转移到了互联网金融相关的主体身上。二是互联网企业没有传统金融机构的专业能力,不能有效识别风险和控制风险,缺少专业团队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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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理财,简而言之就是管理好自己的财富。西方发达国家的国民理财意识较强,其个人理财起步较早,而且规模大、范围广,专业化程度较高。与发达国家的个人理财相比,我国的个人理财起步较晚,发展历程较短,直至2005年,我国的金融理财市场才初步形成。伴随着经济发展和居民财富的逐步增加,居民不断提升的理财意识和不断增加的理财需求,促使我国个人理财在短时间内迅速发展,投资理财工具日趋丰富,理财产品的规模和种类迅猛增加。2013年,“余额宝”横空出世,以其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以颠覆性的思维和创新型的方式重新定义了金融规则,其规模高速扩张,引发了整个金融理财市场格局以及理财模式的改变。

一、互联网金融背景下个人理财模式

(一)传统个人理财模式

在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到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传统金融机构,进行线下存款储蓄以及购买理财产品、基金、保险,仍然是居民个人理财的主要渠道。据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数据显示,教育水平不足、收入较低、户主年龄较大、互联网普及率低地区的家庭进行互联网金融理财的可能性低于教育水平高、收入较高、户主年龄较小、互联网普及率高地区的家庭。

(二)互联网平台类理财模式

相较国内银行偏低的活期和定期收益率以及动辄上万的理财产品投资门槛,互联网平台类理财产品以其便捷的操作方式、自由灵活的投资期限、低至1元的投资门槛以及“T+0”到账时间等明显优势,从银行分流了存款及部分理财业务。互联网平台类理财,根据平台业务领域的不同,主要可以分为四种类型:一是金服公司类,以蚂蚁金服旗下的蚂蚁聚宝为代表;二是电商类,以京东旗下的京东金融为代表;三是门户网站类,以新浪旗下的微财富为代表;四是搜索网站类,以百度旗下的百度理财为代表。这四类互联网理财平台的共同之处在于:第一,在渠道建设上,充分尊重互联网用户的习惯,提供操作便捷的网站和手机APP,甚至有的平台理财业务只能在手机APP上进行,如蚂蚁聚宝、微理财,这种手机APP模式在一定程度上缩短了投资者决策的时间。第二,平台原始注册用户较多,对平台具有较高的信任度和黏性,因此在其推出理财业务后能够得到客户的追捧,特别是一些收益稳定、风险低的产品更是出现了僧多粥少的局面。以蚂蚁聚宝为例,原淘宝、支付宝的用户可以使用同一个账号,在蚂蚁聚宝APP上实现余额宝、定期、存金宝、基金等各类理财产品的交易。蚂蚁聚宝的门槛低、操作简单,基金门槛低至10元,还有预约购买功能,投资者通过自定义产品期限、约定年化收益率,等待系统筛选匹配条件适合的理财产品,然后自动下单购买预约好的理财产品。另外,用户还可以在APP上浏览财经资讯、市场行情,和其他投资者在平台社区进行交流、讨论。

(三)传统个人理财线上模式

受到互联网金融的竞争压力,传统金融机构将网络作为个人理财业务的推广渠道,主要发展为三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是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将其官方网站作为平台,将传统的线下个人理财业务拓展到线上办理,最有代表性的就是网上银行。目前,网上银行除了银行的基本存储业务外,还开通了基金、理财产品、外汇、债券、保险、贵金属等多种金融理财业务通道。第二种模式是以直销银行为代表的直销平台模式。20世纪90年代末期,北美、西欧等一些经济发达国家开始出现直销银行,由于其机构网点需求量少、经营运作成本低、员工队伍少而精,相对于传统银行,直销银行能为客户提供更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和更加快捷优惠的金融服务。目前,国内以一些城市商业银行为主推出了直销银行,如浙商银行、北京银行等。但国内直销银行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无法提供多种业务,产品面向与功能均有不足,仅具备基金代销、余额理财等基础性电子账户功能,而且其定位只是作为银行的一个从属业务进行经营,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直销银行。第三种模式是依托第三方平台销售理财产品,如保险天猫店。长期以来,国内的保险公司多采用线下销售的形式,在对网络渠道的推广与利用上并不尽如人意,因此依托拥有巨大目标客户群体的第三方平台如淘宝等,销售旗下保险产品,成为众多保险公司共同的选择。这种传统个人理财线上模式,投资者虽然同样是在传统金融机构进行个人理财,但通过网上银行等模式线上办理,使投资者在办理个人理财业务时,无需再奔波于各个金融机构,产品到期自动到账,方便转账汇款以及网上支付结算。因此,这种模式也成为习惯在传统金融机构进行理财的投资者的不二选择。

(四)P2P网络借贷

P2P网络借贷是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的新兴产物,是由非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为资金供求双方提供信息的新型融资模式。据网贷之家、盈灿咨询数据显示,2016年网贷行业投资人数约为1375万人,较2015年增加134.64%;2016年12月单月活跃投资人数达到411.88万人,而2015年12月单月活跃投资人数为298.02万人。国内P2P网络借贷在短期内从产生直至爆炸式的发展,主要有如下两个原因:一是资金流动性强。同其他理财产品期限单一、大部分不能提前变现相比,P2P网贷平台投资期限的选择更加多样化,短到若干天,长到一年甚至三、五年都有,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资金情况进行选择。此外,有的P2P网贷平台开通了债权转让业务,资金的出借人可以将未到期的债权转让变现,提前收回资金;有的P2P网贷平台甚至可以实现当天到账。二是投资收益率较高且较为稳定。P2P网贷属于约定利率的金融产品,其投资收益比较稳定;另外,与实际收益率水平较低的传统储蓄和银行理财产品相比,P2P网贷投资的平均收益率可以保持在10%以上,即便扣除物价影响,其实际收益率也可维持在7%左右,这也是P2P网贷受到众多投资者热捧的主要原因。

二、互联网金融背景下个人理财面临的风险

(一)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是互联网金融背景下个人理财面临的首要风险,也是制约互联网金融理财发展的重要因素。道德风险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互联网理财平台本身的道德风险。互联网金融模式设计的初衷是平台不参与融资行为,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些平台为了筹集自身发展的资金,构造虚假标,开展自融;有的平台内部风控岗员工串通黑中介,进行产业链式诈骗;更有本身就以圈钱为目的的伪P2P网贷平台或诈骗平台。二是借款人的道德风险。目前,我国信用体系不完善,不同平台的信用信息与社会信用体系无法实现信息共享,致使借款人的违约成本很低。

(二)流动性风险

参与互联网理财的投资者目前主要是自然人,机构投资者参与度较低。与机构投资者相比,个人投资者的投资较为盲目,心理承受力更显脆弱。一旦有任何可能危及资金安全的事件出现,比如出现平台经营方的负面新闻报道,或者融资失败,甚至项目回款时间稍微延迟,都会引起投资者内心恐慌,迅速将资金抽回。由于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发展时间较短,不像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有一套完善的内部风控体系,这种类似于银行挤兑的金融风险一旦发生,不仅会轻易地将资金链紧张的平台击垮,还很容易波及其他平台,引发连锁反应。

(三)信息安全风险

互联网理财平台在注册时,通常都要求客户提供真实个人信息,如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手机号码等,如果要进行理财交易,还需进一步提供资金信息,如银行卡号、卡片有效期等。但是在客户信息安全保护方面,其技术手段却很薄弱。相较于传统个人理财模式,互联网理财平台一旦遭受计算机病毒或网络黑客的攻击,会更容易导致客户信息泄露。而新兴的手机APP快捷支付方式在给投资者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加大了账户资金被盗的风险。另外,也有少数缺乏行业道德的企业或个人会出售客户个人信息以牟利。

三、互联网金融背景下个人理财风险防范措施

(一)内部防范措施

1.加强自身学习,树立正确的理财观。处于不同财务生命周期的投资者,由于投资风险偏好、理财目标、个人收入等因素各不相同,在互联网金融背景下,所适合的理财模式也大相径庭。作为个人投资者,要积极学习金融理财知识,树立正确的理财观,摒弃通过理财一夜暴富的幻想;在选择理财产品或理财模式时,一定不能盲目跟风,要结合自身的财务情况,选择适合的理财模式。

2.提高风险意识,杜绝侥幸心理。风险与收益的均衡关系是市场竞争的结果,在投资理财中,对待风险要谨慎,这样才能抵制高息诱惑,避免落入诈骗平台陷阱,血本无归。另外,理财要量力而行,切忌滥用杠杆,为了追求高收益而借钱或套现理财,避免让自己陷入“经济危机”,影响正常的工作和生活。3.分散投资,合理规划。投资者应将可投资的理财产品按风险与收益的高低不同进行分类,把资金按照适当的比例,投放于不同的理财产品,并在投资期限上做好组合,制定合理的投资理财规划。

(二)外部防范措施

1.加强互联网金融平台内部风险控制。首先,将客户资金存管到第三方机构是保障客户资金安全、防止平台道德风险最有效的方法。2017年2月,中国银监会正式《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对网贷资金存管进行了详细、全面的规定。但据网贷之家、盈灿咨询不完全统计,截至2017年2月,共有261家(仅占P2P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总数量的10.93%)P2P平台宣布与银行签订存管协议。可见,仍有大部分平台未将保障客户资金的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其次,互联网理财平台还应高度重视网络系统安全,通过提高加密技术、完善密钥管理等手段保障网络系统正常进行。最后,建立有效的内部人员管理体系,对可能出现的内部人员违规操作、内部欺诈、挪用资金等行为及时发现并处理。

2.加大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目前,国内互联网金融的行业组织主要是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其在行业自律方面的作用表现得并不明显,各省互联网金融协会会员平台跑路事件时有发生。行业自律组织应发挥自律和协调作用,结合国内实际情况,制定完善自律公约,监督成员对规则的遵守情况,规范成员的行为,切实有效地维护互联网金融秩序。

3.适度监管,构建有效的监管体系。国家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应以包容和鼓励为主,监管措施也应根据互联网金融不同的业务种类和不同的发展阶段而定。首先,要加快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只有健全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体系,才能有效降低互联网金融虚拟性所带来的风险;其次,互联网金融的本质还是金融,要设定严格的准入条件,提高互联网金融的准入门槛,并加强网络平台的资金管理,防范其可能出现的流动性风险;最后,还应尽快出台并完善适合互联网金融新业态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互联网金融的不同业务明确监管分工及合作机制,构建有效的监管体系。

参考文献:

[1]陈勇.中国互联网金融研究报告(2015)[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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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模式

目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还处在初始阶段,发展模式并不成熟。通过对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分类总结,可以归纳出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四种主要模式,分别是信贷模式、理财模式、第三方支付模式和众筹模式。下文将对这四种模式做具体的介绍。

信贷模式。互联网信贷模式和传统信贷模式原理和方法基本相同,只不过是把整个操作过程由传统的面对面交易形式改为网上交易,这种新型信贷模式大大减少了交易成本,还提高了工作的效率。但互联网信贷模式与传统信贷模式还是有区别的,互联网信贷模式的交易额度较小,交易对象大多数是个人或小微企业。互联网信贷模式还可以根据参与方不同分为P2P网贷和机构网贷。P2P网贷交易过程涉及到网贷中介平台、借款方、贷款方三方。一般都是由网贷中介负责借贷活动的运营,根据借款方和贷款方的数量分为“一对一”、“一对多”或“多对多”几种借贷方式。机构网贷与P2P网贷大不相同,机构网贷只涉及到借款方和贷款方两方。

理财模式。互联网理财模式是传统商业机构和电商平台合作的产物。其原理就是以电商平台的技术为支持,通过互联网销售金融理财产品。互联网理财模式销售的产品众多,除了传统的理财产品,如保险、基金、期货等,还根据互联网和电商平台的特点推出具有较高收益的新型理财产品,如余额宝、招财宝等。互联网理财模式相比于传统理财模式其优势主要表现在其交易的便捷性和透明性。客户可以通过互联网购买理财产品,随时了解产品的收益变化情况,并及时对收益变化做出反应。

第三方支付模式。第三方支付模式最早是用于电子商务的支付,也是最早的互联网金融模式。第三方支付改变了传统支付中以银行作为资金转移中介的模式。早期的第三方支付模式主要是网上购物支付,现在第三方支付的领域已经扩展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使我们的生活变得更加便捷。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第三方支付企业层出不穷。这虽然促进了第三方支付模式的发展,但也给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带来一些负面影响。各种第三方支付企业稂莠不齐,人们在选择使用第三方支付模式时要对企业的信誉度加以评判。

众筹模式。众筹模式顾名思义就是集众人力量募集资金捐助个人或某些项目、企业。众筹模式中涉及到的项目种类比较多。众筹模式相比于其他几种互联网金融模式而言比较自由,公众一般也是以个人喜好为依据进行投资活动。众筹模式的特点就是“小额”、“大量”,即公开募集的资金数额比较小,但涉及到的公众比较多。目前,众筹模式这种互联网金融模式在我国的发展速度还比较缓慢,人们对其不太认可。

2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互联网金融发展速度过快,政府、企业和个人都还不能完全适应这种发展速度,导致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过程中出现各种问题。为了使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的发展,我们应认真研究分析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寻求对策。下文将分析研究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互联网金融缺乏有效的监管。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的金融模式发展速度过快,导致有关规章制度不能及时更新,以至于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存在很多漏洞。互联网金融缺乏有效监管主要表现在缺乏法律监管、缺乏政府监管以及缺乏民众监管三个方面。

互联网金融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管。互联网金融发展速度迅速,有关法律规定还没有及时做出反应,导致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存在很多法律漏洞;互联网金融涉及到的产品种类多、形式复杂。这种特性对法律监管的规避性比较强,法律文件很难全面的涉及到所有可能出现的情况。正是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管,近年来各种非法集资事件层出不穷。

互联网金融缺乏有效的政府监管。我国监管机构对传统金融业的监管采取“分工经营,分业管理”的模式。但互联网金融行业对于“工”、“业”的划分界定模糊,涉及到的领域也比较多,因此传统的政府监管根本不适用于互联网金融领域。导致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监管混乱,无法使用同一的监管标准。最终导致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的缺失,严重影响互联网金融的信誉。

互联网金融缺乏民众监管。传统的金融机构都是以实物的形式存在人们的生活视野中,在一定程度上要接受同行业和普通民众的监管。而互联网金融完全是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活动,可以说是进行虚拟的交易活动,人们看不到对方的工作状态和工作流程,导致互联网金融缺乏民众的监管。

互联网金融模式风险性高。金融业本身就是具有较高风险的行业,而互联网金融这种新兴的金融模式更是具有较高的风险。互联网金融的高风险性主要是由信息技术脱节、征信系统不完善以及风险披露不足等原因造成的。

信息技术脱节是造成互联网金融交易安全性的首要原因。互联网金融是以信息技术为依托发展起来的。信息技术是互联网金融的交易工具,一旦交易工具出现问题就会给互联网金融的交易活动造成严重影响。目前,由于信息技术发展脱节导致各种互联网金融交易安全问题不断发生,我们最常见的网络安全问题,如黑客入侵、电脑病毒,严重影响了人们对互联网金融的信任度,同时也给互联网金融企业带来严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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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的出现是社会经济与科学技术交融发展的产物,它挑战了传统的金融发展,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在推动传统银行体制改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民众的生活提供了便利,迎来了全民理财的时代,但是在这种蓬勃发展的互联网金融发展形势下也出现了各种法律性质的风险问题,导致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举步维艰,如何有效的解决当前互联网金融在投资理财方面的法律保护问题成为推动互联网金融进一步发展的重要研究问题。以下笔者将针对相关问题进行论述。

 

一、互联网金融投资理财在法律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保护中的监管权责分配不明,主体不一。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相关法规规定应当加强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市场准入、业务规范等的管理,也就是说以支付宝公司支付业务为典型的互联网金融发展也是需要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的。但是余额宝作为支付宝业务中的一种重要构成,其是和货币基金相衔接的增值余额的金融业务,应当接受的是证监会的监督管理,由此来看,支付宝公司中具体的业务类型需要面对的是不同监督管理的主体,但是问题就在于余额宝中的资金具有消费与流转的自由,假如没有具体按照相关的规定对监管主体的权责做出明确的划分,那么很有可能在监督管理中出现权责交叉重叠或者空白的情况。

 

(二)平台定位模糊,账户的信息保护不到位。针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支付宝公司曾专门在《余额宝服务协议》中做出了相关规定,明确将支付宝公司限定为一个资金支付的平台,不涉及实际交易的参与。但是在很多人看来,利用支付宝进行支付的过程中,支付宝公司实际上在交易中承担的是委托人的身份,也就是用户办理账户并将资金储存其中相当于将资金交给了支付宝公司进行保管,而支付宝 则同第三方的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合作,基金管理公司用支付宝账户中的资金进行投资。那么,在基金交易过程中究竟该如何定位支付宝公司的行为、是否支付宝公司单方面的不承担任何责任的服务协议是正确的等等此类问题成为业务发展中亟需解决的问题。

 

(三)信息披露严重,风险提示不到位。《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关法律特地针对基金托管人、基金委托人和其他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方面应当承担的义务作出了规定,这就为投资人按照基金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提供了保证。在余额宝上我们可以发现它只在开通界面上提供了相关内容的介绍链接,用户需要点击很多链接才能够理解到其中的部分信息资料,而且在用户开通了余额宝之后相关的信息是不能够在界面中查询到的,这就在很大程度上没有使用户的知情权得到切实的保证。

 

二、加强互联网金融投资理财法律保护的措施

 

(一)推动监督管理制度的体系化,建立健全相关立法。要全方位的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督与管理,就要有规范的法律制度进行约束,因此需要建立健全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相关立法,根据现有的一些金融发展的基本原则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督管理主体和职责范围进行确定与界定,是金融体系内部各部门之间加强彼此的合作。

 

(二)加强工作的审查,明确机构的定位。在互联网金融与实体金融并存的现代社会中,要保证互联网金融能够顺利发展,首先要明确现阶段作为互联网发展的载体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在互联网理财中的地位,对这一问题的认知不应当由互联网金融机构自身或者其他外界人士对此问题进行设定,而是应当交由监督管理机构在综合全面的考察了交易各方的实际情况、交易的具体信息等问题的基础上做出相关认定,并进而对互联网金融中涉及到的各个金融机构的权利与义务进行明确。在完成上述内容之后,监督管理机构还应当对互联网金融投资理财的相关机构所的服务协议与宣传类信息进行审查,倘若发现信息中存在夸大性的言论、规避风险性的提示内容或者推脱责任的表述,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对相关机构进行处罚,并责令其进行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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