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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理财监管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10 15:3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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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理财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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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06-0075-01

一、互联网金融理财的相关概念界定

(一)金融理财的概念

金融理财是客户将自己实际的资金情况及要求反馈给专业人员,专业的理财人员通过业务知识和经验按照法律规定,帮助客户制定合理的理财方案,来满足客户的理财需求。金融理财并不像商业银行存款一样按照固定的格式要求进行,而更多地是依据客户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制定理财方案。其实也是一种委托和被委托的关系。传统的被委托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中还是以商业银行为主,而其他金融机构的规模较小。

(二) 互联网金融理财的概念

传统的理财主要依靠商业银行较为雄厚的资金实力财互联网金融理财在继承了传统的金融理财产品特征的基础上,采用了第三方支付或电子平台的参与。这个新兴理财形式的兴起将会在未来有很大的发展潜力。因为它简化了商业银行理财过程中的很多程序,取消了最低限制。

每一步都需要商业银行的参与,大大的为客户节省了时间并减少了结算费用。第三,余额宝将传统商银行在理财过程中不可能出现的第三方紧紧地结合在一起,丰富了理财市场的主体。最后,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理财具有当天结算的特点,较传统的理财方式更加的公开透明。而余

方便客户随时充值、消费和提现。同时他也没有时间限制。其次,余额宝在理财的过程中并非额宝恰恰是网络金融理财发展的先锋,它是支付宝公司推出的一项既具有理财又具有消费的双向基金产品。它是与第三方合作的能够及时消费并能够让客户增值的平台。

我国互联网金融理财真正的兴起算起来只有短短的一年多时间,而其在带来高收益的过程中,必定伴随着高风险,因此很有必要弄清楚互联网金融理财发展的现状,找一条可持续发展的道路,让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理财行业能够长期的、合法的、健康的发展。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理财发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 我国互联网金融理财发展的现状

我国互联网金融理财真正的兴起算起来只有短短的一年多时间,而阿里巴巴只是互联网金融理财行业的兴起者,并非是开拓者。在余额宝之前,曾经有些公司搞起一站式网络服务形式,而这种模式并未引起客户的眼球。阿里巴巴在总结了前者的失败经验后,利用其雄厚的资金实力和庞大的客户群体,付出了大的成本对余额宝进行宣传,掀起了互联网金融理财大的浪潮。随后便出现了众筹、P2P等网络信贷工具。使得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理财行业达到了高峰。

(二) 我国互联网金融理财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国互联网金融理财在前期存在了一站式服务的形式,但真正的兴起还是自阿里巴巴推出余额宝后的这一年半时间。虽然激起了客户将闲散资金用于理财的热情,但毕竟成立的时间短,一些业务范围的法规设定、公司成立条件的设定、准入门槛的设定、监管部门的规范条款的还是不够完善。

(1)其法律地位和经营范围尚不明确,其未来的发展走势还要依靠法律和政府的政策走向。尽管阿里巴巴在短短的一年内掀起了互联网金融理财的法律,但是,目前还没有一条法律明确规定其经营范围。阿里巴巴虽然对外自称只提供基金服务平台,其也取得了相关的营业执照,但其实际上在做变相的基金代销混动,而且代销的许可证并未获得,并且央行现在一直在对其进行打压,因此,未来其很有可能收到法律的制裁,其法律地位很不明确。

(2)企业对客户的风险的提示不足。余额宝在短短的1年多的时间内,拥有了如此庞大的客户,首先得益于阿里巴巴雄厚的资金实力和庞大的客户群体。最重要的就是较高收益的宣传。很多客户都把余额宝和商业银行的活期、定期存款相提并论。但阿里巴巴仅强调高额的收益,对风险的提示不足,这种行为需要完善,而且庞大的理财客户群体也和其风险提示不足密切相关。

(3)网络理财公司容易产生破产风险。随着余额宝等网络理财工具的兴起,节假日用来消费、提现的客户会很多。如果网络理财公司出现资金断裂或操作性风险失误。公司将很可能会导致破产性倒闭。因此政府或监管部门很有必要出台法律政策来规范这一行业,使之健康可持续的发展。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理财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理财产业作为新兴行业,刺激了客户对理财的兴趣,在短短1年多的时间内,赢得了庞大的客户群体,该行业的发展对我国金融领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理财的发展会对银行等传统理财企业造成了巨大的冲击,打破了商业银行在金融领域垄断的地位,为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了便利。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理财以较高的回报率聚集了客户手上闲散的资金,还密切切合了第三方平台,也成为监管部门监管的一项艰巨的难题。

四、我国互联网金融理财的法律监管对策

1、制定相关法律文献来规范互联网金融理财参与主体的行为。互联网金融理财作为新兴的产业发展虽然迅速,但目前没有一条法律对其行业进行规范,也就是说该行业目前来讲,处于无法律可循的游离状态。因此,法律部门需要尽快的制定相关法案,来帮助该新兴行业持续健康的发展。

2、明确互联网金融理财机构的经营范围和第三方的入市门槛。以余额宝为例,它虽然获得了支付许可证,但其从事的代销基金的业务并未获得明确的牌照。而其第三方支付单位的准入门槛标准法律上并未给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存在一定的风险性,这就需要法律部门明确互联网金融理财机构的经营范围和第三方的入市门槛,引导互联网金融理财行业在合法的范围内规范的经营其业务。

3、对互联网金融理财实行法制性和公平性原则。法制性是指互联网金融理财这一行业若要持续健康的发展,必须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作为保障,因此法律部门要尽快出台系统的法律条文来规范这一行业的发展。所谓公平性是指作为余额宝金融理财助推单位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虽然在法律上尚未明确其权利和义务,但其行使的业务是与传统的金融理财机构进行竞争,因此在出台相关的法律条文之前,对待第三方支付平台要公平公正,既不能做到监管缺失,也不能

滥用监管职权,以中国人民银行为监管主体,并明确其监管的权利和范围,处理好市场竞争与监管之间的关系。

参考文献

[1]王春丽,王森坚.互联网金融理财的法律规制―――以阿里余额宝为视角[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3(5).

[2]雎洁.中国金融理财业发展现状及前景探究[J].经营管理者,2012(20).

篇2

一、提升我国银行目前的财务风险管理中流动性指标水平

由于流动资金在银行的具有重要地位,因此互联网金融要想生存和发展下去,首先要保证流动资金的充裕,因此各个银行要注重风险管理中的流动性管理。我国的银行以商业银行为主,银行的商业性暗示了银行属于自负盈亏的企业,这就更加重了流动资产的重要性。一般来说,银行流动性的指标有存贷款比例、资产负债结构、现金资产率等,其中现金资产率是指现金资产在流动资产中所占的比率。

本节以存贷款比例指标为例,该指标的分子是银行的各项贷款之和,分母是银行的各项存款之和。该指标的数值与银行资产流动性成反比,也就是说,当某家银行存贷款比例增大时,意味着该银行的资产流动性是降低的。存贷款比例变大的两种情况为:一是分子变大,分母不变,也就是说在该银行的存款数额维持在一定数额的同时,该银行的贷款额是不断增加的;二是分子不变,分母变小,这种情况与上面的例子恰恰相反,即银行的贷款数目保持不变,但银行的存款数额是绝对萎缩的,造成了贷款与存款的比值变大。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的银行虽然很早就产生并发展了,但是从管理经验上来看,我国的银行管理经验严重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对银行的管理,所以注重提升我国银行财务流动性上,吸收以美国为首的发达资本主义市场的管理经验显得格外必要。

二、提高我国银行业财务风险指标的盈利性管理水平

互联网金融的产生并逐渐超越传统金融业,主要是商业银行对利润的追逐,导致互联网金融进队传统金融的众多优势存在。但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向前发展,互联网金融的盈利能力开始下降,因此,为了保证银行互联网业务的可持续性,银行应采取适当措施,扩大互联网业务的盈利来源。

控制成本是增加净利润的一种方式方法,商业银行的利润增加的途径要么是扩大收入来源,要么是减少成本支出。银行各部门应该明确各自责任,严格控制成本,并设置严格控制成本的直接负责人,对成本富有直接责任。银行需要不断的开源节流,节约银行支出成本,增加银行收入,切实实现降低银行经营成本的目标,在各个经营环节均应对成本给予严格控制。其次,要规范银行相关规章制度,加强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内部管理,借鉴相关机构先进管理经验,在完善成本内部事项管理体系的基础上,结合主动调整、优化资产负债结构的操作,按照有进有退原则,不断优化客户结构,提高资金使用和运作效率。

三、规避互联网金融的常规风险

以P2P为例,银行金融机构在进行投融资业务时,首先要了解网站的规模和资质。鉴于我国目前都有两千多家质量参差不齐、规模不一的的P2P网站了,而且这些网站各有背景、各有资质、各有规模,成立时间长短也差异很大且没有备案或工商登记记录,甚至有时网址只是一些兴趣爱好者自己搞一个网站上去就开始营业的。这既造成了没有保证的互联网业务,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从本质上来说,互联网金融市场本身就是一个信用市场,对良好的信用的重视程度格外强烈,因此在整个金融市场中,金融监管当局必须将保护市场参与主体的利益作为最终目标,对于整个金融系统或者终端的金融服务与产品,金融消费者保护都应放在首位。P2P网贷行业也是一个金融业态,也应将保护消费者权益放在首位。

篇3

互联网金融理财在逐步的颠覆传统的金融理财。互联网金融理财是与货币市场基金紧密相连,并主要是对同业存款、短期国债和央行票据进行投资,这使得其所获得利息明显高于传统存款的利率,在一定程度上那个推动存款利率的市场化形成;而传统金融理财通过银行办理业务,并进行储蓄理财来对资金进行管理,但互联网理财一方面为老百姓带来了方便也更丰富的提供了理财的种类,但在一定程度上传统金融理财在老百姓的心中占有根深蒂固的选择地位。

[:请记住我站域名/] 二、互联网金融理财的风险分析

(一)监管风险

互联网的金融理财产品,是一种全新的富有现代化金融理财的时代特性的金融产品,对此,传统所具备的金融监管管理制度对当前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监管内容已经不能与之相适应,其中以互联网普遍使用的阿里巴巴开发的余额宝,天弘基金通过支付宝设立了账户的余额,而支付宝销售结算专户和天弘基金通过在支付宝平台所形成的基金直销都是在证监会的监管下,处于无人监管状态的还包括备付金的账户和基金结算账户的资金监管。根据现行的中国人民银行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管理规定,支付宝是可以购买协议存款,但对是否可以直接购买基金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从根本上而言,支付宝具有违规的嫌疑,其存在着一些不能被监管的风险。

(二)货币市场风险

对于互联网的金融理财产品,虽表面上看起来名目多而杂,但实际上仍是属于货币基金,只是通过电商平台与基金公司相互合作,为客户通过借助理财产品来做增值服务。其所形成的收益会受到利率政策以及货币市场的双重影响,但由于利率政策和货币市场所产生的变化会对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收益产生最直接的影响,一旦具有较高的收益,也就意味着同时具有较高的风险,同时由于目前所存在的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多数具有收益浮动和不保本的因素,货币市场表现不景气,就会出现货币性基金的收益会相应的下降,最终就有可能导致亏损的风险。

(三)系统性的风险

我国目前已经出现的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准入门的门槛条件低,出现很多不同的网络公司和金融机构通过推出各种高收益的互联网理财产品有着激烈的市场竞争。就以最为火热的余额宝来说,它在仅仅用了半年时间就突破了5000亿,这个比例占据了全国总储蓄的百分之一。作为货币市场基金无需缴纳存款准备金,在如此庞大的规模之下的资金因为缺乏一有效的监管,如果出现市场波动或者投资失误等风险问题,就会减损资金或者破产危机,最终容易形成系统性的金融风险。

(四)纠纷风险

虽然互联网理财产品作为投资理财的产品,在进行对外宣传的时候让理财客户忽略了这种互联网理财产品可能产生的投资风险,理财产品的产品规模、运作模式、风险提示等信息情况都只是进行了模糊不清的说明有些信息内容甚至是只字未提。因此在运用互联网理财产品的时候,在注重其带来高收益的同时,也需要对其可能出现的亏损做出相应的知悉了解,尤其是当下互联网模式下,账户安全容易出现各种金融消费的纠纷问题,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遭到侵害。

三、应对互联网金融理财风险的对策

(一)加快对互联网金融立法的进程,并完善互联网的金融法律法规

要保证互联网金融市场能够得到可持续的健康发展,必须通过加强金融市场的法律法规的规范性建设。具体做法:应加快我国针对互联网的立法进程,通过法律形式将互联网金融的性质和法律地位都按照一定的规范法律制度进行统一管理;同时,应该对现有的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进行互联网金融的法律体系的完善和补充,并在原来已有的法律制度的基础上补充适应当下互联网金融的新兴发展形式和需要。最后,给互联网金融理财市场建立一个公平、平等的交易平台,形成有序的交易规则,尤其是在互联网金融交易在识别数字签名、保护消费者个人消息、保存电子交易凭证、明确交易主体的责任等多方面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从而保障我国互联网金融理财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完善互联网金融理财的消费者保护

随着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理财市场的蓬勃快速发展,对于这种互联网的金融理财产品也随指有着很高的热情,但由于这种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发展速度快,人们对其金融知识的相关学习相对浅薄,缺乏一定的理财风险判断力,因此对于完善互联网金融理财的消费者保护成为当前重点关注内容之一。具体保护措施首先是国家应该颁布保护互联网金融理财的消费者保护法,对于这种互联网的交易过程中的风险分配、责任承担、消费者个人的信息安全保护、机构的信息披露等问题作出明确而合理的法律规定,让参与到互联网金融理财的参与者可以在统一而规范的流程中进行业务的办理,这样也有利于相关监管部门的统一管理。另外,为消费者建立可以通过咨询而得到对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更好的了解的模式,对产品的特点、购买可能出现的风险存在问题的了解,尽量避免因为随意乱购买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现象。 (三)明确监管主体和监管职责

随着互联网金融理财的快速发展,存在着主体和监管职责不够明确的问题。在这种互联网金融理财市场激烈发展的时期,如果出现监管主体和监管职责不明的情况,极容易造成监管的缺位或者监管主体通过钻空子导致的滥用监管权的问题,这种现象的发生是非常不利于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理财的健康发展。对此,必须严格规范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主题监管地位,并明确具体人员的监管职责的分配,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相关的具体操作要求来规范我国互联网金融理财的可持续发展。

(四)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管理

对于正在如火如荼发展的互联网金融理财行业,其发展也是变化不可控制和估量,由于针对互联网的金融理财的相关法律法规有着一定的滞后性,因此监管体系有着严重的监管力度不够和不能与这种互联网发展的变化相适应,在这种情况下,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就成为保证互联网金融理财行业正常运转和发展的重要管理形式。首先必须建立关于互联网的行业协会,并通过自律管理的充分作用发挥,来维护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共同利益与竞争秩序,并加强互联网理财行业之间的沟通交流,尽量避免因为恶性竞争带来对公共利益的损害,努力为互联网金融系统提供一个稳定又规范的管理标准,并通过定期对互联网金融理财的从业人员进行严格深入的培训学习,增强其业务操作能力和工作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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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主要是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等技术的应用,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了资金融通、第三方支付等新兴的金融业务形式。以余额宝、理财通为代表,使互联网金融理财行业得到了迅速发展。2014年2月,余额宝用户达到了8100万,为客户累计实现了75亿元的收益。但是,在现阶段互联网金融理财行业发展的过程中,其存在着较大的风险性,主要是由于互联网金融在运行的过程中继承了传统金融市场风险,而且互联网法律内容并不健全,导致其制度的构建出现了很多限制因素。但是,在管理的过程中不能只注重其风险性,所以应该在风险因素控制的同时,强化对互联网金融的认知,从而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创新奠定良好的基础。

一、互联网金融理财的风险性分析

(一)系统风险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通过计算机以及移动设备的运用,为网上银行的运用带来了系统性的风险。首先,外部支持中的风险,主要是指在外部技术支持的基础上有效的降低运营成本,但是,如果在外部技术支持的过程中遇到了财政问题,违背了互联网运行的职业道德,会导致互联网金融企业中网络服务基础设施无法运行,因此,会使互联网金融理财的过程中出现伪造电子货币的风险。其次,由于互联网环境具有一定的高风险性。在互联网金融机构支付平台构建的过程中,会出现多边信用的网络环境,如果在运行的过程中不能得到有效的处理,会使金融机构出现网络瘫痪的现象。在网络平台构建的过程中若不能充分保证交易的真实性,第三方平台的支付,其交易的真实性难以甄别。因此,在整个互联网金融理财环境构建的过程中 ,应该认识到系统风险存在的现象,制定有效的防护措施,从而为互联网金融理财环境风险的控制提供系统依据。

(二)市场选择风险

互联网金融中选择风险主要是由于信息存在一定的不对称性,导致互联网金融服务机构出现了一些逆向选择的风险,而在市场选择风险分析的过程中可以分为以下几点:首先,在金融服务以及互联网金融服务机构中,供应商的信息服务具有一定的虚拟性,并在整个商业活动之中呈现出信息的不对称现象。在业务办理的过程中,用户可以使用隐藏的信息,从而导致互联网金融交易中不能体现信息的真实性,很难在真正意义上实现信用平等。其次,由于互联网金融服务是一个相对虚拟的环境,而中国的网络银行正处于初步的发展阶段,很多用户对于互联网金融理财并不是十分理解,这种现象的出现会导致互联网金融服务机构逐渐降低自己的服务水平,通过维持较低成本的商品进行市场竞争。与此同时,在现阶段互联网金融机构运行的过程中,一些金融理财的服务质量相对较低,并不能满足用户的基本需求,但是对于一些高品质的理财机构而言,会受到市场运行的限制,通过对格雷欣法则中“劣币驱逐良币”内容的分析,如果上述问题不能得到有效性的解决,会为整个互联网金融理财市场的发展造成制约性的影响。例如,P2P理财产品中的“拍拍贷”、“分分贷”等,其项目的构建主要面对的客户群是小型公司以及个人客户,但是,由于信用度等问题的出现,导致这些客户很难在银行中获取贷款,从而限制了P2P寻找优质客户的资源,造成了坏贷率一直居高不下。

(三)立法滞后

在互联网金融理财法律分析的过程中,可以将其风险分为内在风险以及外在风险。首先,内在风险主要是指互联网金融主体,例如,金融机构以及互联网企业不能有效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在理财的过程中会出现内部人员泄漏客户有价值信息的现象;故意隐瞒理财产品风险等现象。其次,外在风险主要是指,我国互联网金融理财中的法律制度相对空白,其中有关借贷、安全支付的法律制度相对滞后,虽然相关部门出台了《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网上证券委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但是,互联网金融理财中的准入门槛、用户信息安全等法律法规不健全,并不能充分满足整个行业的需求。例如,在新兴理财行业中P2P、众筹等理财服务平台会利用法律中的漏洞,投资者的资产受到损失时其整个平台不会得到相应的惩罚。而且,现阶段P2P平台出现了一系列的道德风险问题,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互联网金融理财公司的运营风险,同时也加重了用户的信任危机,并且由于互联网平台管理过程中其制度不健全,导致风险出现时部分 P2P 网络出现崩溃现象。

二、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发展

(一)投融资方式的创新

投融资创新方式的本质就是在互联网金融机构优化的过程中,部分或是全部取代传统金融机构的中介职能,有效降低借贷双方平台中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例如,P2P借贷平台直接以互联网的方式代替传统金融投资中的投资中介机构,2013年底,P2P在全国范围内所构建的平台达到了800家,而全年的交易量达到一千余亿元,而且其用户的投资数量正以成倍的速度增长。与此同时,众筹融资也是通过社交网络来获取用户的关注及支持,由于我国的众筹融资平台发展相对较晚,整体规模相对较小,但是爆发的方式呈现出了迅速增长的形式,融资模式主要分为三类,分别是凭证式、会籍式以及天使式,这种金融理财平台为小微企业提供了可持续小额贷款的服务。因此,通过互联网金融机构投资方式的创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解决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问题,并逐渐推动国家普惠金融的综合性发展,为互联网金融理财机构的经济化运行奠定了良好基础。

(二)逐渐提高用户的满意度

在现阶段互联网金融理财行业运行及发展的过程中,为了实现项目的创新,应该在产品设计以及服务中注重用户的基本需求,为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提供依据。第一,注重大数据的有效运用,银行应该与互联网金融进行数据的交流及合作,充分利用双方数据优势,进行数据的搜集及处理,对于很多传统金融机构而言,他们拥有很多客户资源,通过与互联网的有效融合,可以不断推动金融企业的产品设计及创新。第二,合理关注用户的基本需求。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迅速发展,应该重视用户的基本需求,但是,在很多金融企业运行的过程中,会将自身的利益以及风险的管理作为基础,缺少对用户的关注,所以,在服务的过程中会大大降低用户的满意度。因此,在项目创新的过程中,应该充分重视用户的基本需求,将用户的需求作为首要考虑的内容。最后,有效完善业务的运作方式,提高用户的满意程度。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逐渐发展,其服务平台的构建要求实现创新化以及高效性的服务理念,用户信息处理的过程中应该避免信息泄露现象的出现。例如,通过对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以及众筹融资等互联网机构运行的过程中,应该逐渐完善个人信息的应用,对第三方的企业进行信用评价,有效保证互联网金融理财机构的健康运行。

(二)创新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互联网风险监管制度在其运行的过程中应该将互联网金融模式分化管理,将多业态风险结构作为基本结构,强化风险的监督及管理。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制度主要作为一种制度性的公共产品,在其平台运行的过程中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的发展,通过公共福利以及市场效益的有效分析,为其监督管理制度的构建提供有效的依据。因此,在现阶段监管框架构建的过程中,应该做到以下几点内容:第一,认识到互联网金融理财的风险因素,对于频发的理财现象进行严格监管,从而为互联网金融的安全运行提供依据;第二,应该构建典型的互联网金融机构风险监管运行机制,其主要的监管内容包括进入退出、监管协调、风险预测等内容;最后,在监管制度构建的过程中应该注意分业监管以及混业监管的有效协调,从而为整个网络环境的运行提供科学化的依据。例如,阿里金融中的“支付宝”以及“余额宝”,其中的“支付宝”是第三方支付的身份,会受到央行的时刻关注,而“余额宝”主要是通过与天弘基金的合作进行的运行,会受到证监会的监督及管理,而在两者产品归类的过程中容易出现一定的限制性,导致其经济的安全受到影响。因此,应该逐渐强化项目的监督及管理,从而为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提供有效依据。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现阶段互联网金融理财行业构建及发展的过程中,大众化以及普及化是行业发展的必经之路,因此在制度创新的过程中,应该有效降低融资成本,提高社会资金的使用效率,从而使整个金融行业的发展逐渐贴近大众,并在最终程度上充分满足大众的基本需求。与此同时,在行业制度创新的过程中,应该合理规避风险,政府部门应该加强监督管理,通过对互联网金融的鼓励及支持,为整个行业的发展提供法律支持,减少企业运行中法律制度不健全现象的出现。所以,在现阶段互联网金融理财机构运行的过程中,国家应该在支持及鼓励的基础上鼓励创新,强化风险控制,从而实现行业的经济化运行。

参考文献:

[1]宁连举,刘茜.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发展及监管建议[J]. 宏观经济管理,20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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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在过去的几年,中国经济领域正进行着一场大变革,而深化经济改革的进程中也出现了许多亮点。特别是在2013年,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以互联网为平台的金融行业异军突起,因其具有门槛低、便捷度高等特点很快吸引一批民众参与,互联网金融投资进展火热。

各种理财工具竞相推出,互联网金融百舸竞流。不仅理财渠道,理财项目不断新增,互联网金融也在改变着人们的生活理财方式。用支付宝钱包,微信支付在商场超市购买种类繁多的商品,打车不用现金,当抢微信红包已经成为节日期间小小的期待,去众筹平台上当一次股东,在P2P平台上体验数倍于银行的超高收益,此番种种已经体现出互联网金融开始悄然改变普罗大众的理财消费习惯。像民众所说,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给中国人的理财观念带来了变化。而门槛低、便利化和不错的收益则是其迅速发展的主要因素。

但互联网金融领域也是危机频发,如P2P平台卷款跑路、众筹平台的相继倒闭、电子白银期货诈骗等,因此对于金融消费者的正确引导,降低风险也是行业发展中的燃眉之急。

二、互联网金融的特点

(一)互联网技术革命性降低的成本

互联网技术在金融业的应用降低革命性的成本,以前只有中产阶级才能申请信用卡,现在学生在一个电商网站上多次交易,也可以打网络白条了。正因为我们有了互联网,所以可以大幅降低成本,使在校的W生、底层的劳动者,收入微薄的情况下也可以理财了。

(二)效率高,更简单

理财领域在生活中相对来说,以前是非常不方便的领域,无论是买理财产品,都需要银行柜台实体排队购买,有时候买一些相对高收益的信托产品还要有大量的资金要进行繁琐的面签。但互联网金融兴起后,这种理财变得越来越方便快捷,简单便于操作。

(三)受众广

互联网金融的新兴理财模式下,客户能够打不受时空的限制, 在互联网上直接寻找需要的金融资源,金融服务更方便直接,客户基础更广泛。

(四)发展快

互联网金融依托于大数据和网络连接的便利性得到了快速增长。以平安集团旗下的陆金所这一独立的P2P平台为例,上线发展两年便成为估值数十亿美元拥有数百万用户的大型独角兽公司。

(五)监管弱

一是风控弱。由于互联网金融还没有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有待建设,不具备类似银行的风控、合规和清收机制,所以容易发生各类风险问题。二是监管弱。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处于初期发展阶段,缺乏准入门槛和行业规范,监管和法律约束方面有待加强,整个行业面临诸多政策和法律风险。

(六)高风险

一是信用风险高。目前我国信用监管体系不健全,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法律监管政策还有待完善,互联网金融违约成本较低,容易发生恶意骗贷、非法集资等风险问题。尤其是P2P网贷平台由于准入门槛低和缺乏监管,给了不法分子从事非法集资和诈骗等犯罪活动的可乘之机。二是网络安全风险高。我国缺乏一个安全的互联网环境,容易诱发网络金融犯罪。

三、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导致大众投资理财观发生变化

随着我国GDP的持续高速发展,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居民可用投资理财资金越发充裕。目前的传统投资理财途径主要有银行存款、债券投资、购买股票、持有外汇、房地产、贵金属、艺术品、以及银行理财产品等。房地产、债券投资对资金要求过高;银行存款的收益率太低;股票、艺术品、贵金属等要求具备专业知识技能;股票、外汇、期货投资则风险过高。而互联网金融理财的优势在于以超低的门槛限制,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客户体验,使居民的投资资金的收益大幅提高,推动了个人理财市场的迅速发展。

另外我国目前存在很多的中小型企业,由于信用和实力的限制,这部分企业很难通过传统的金融机构取得发展所急需的资金。金融脱媒的发展由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所促进,使中小企业可以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获得所需资金,个人理财产品项目或者企业融资为越来越多的企业所发行,使市场上出现很多的高收益理财产品。

与传统的货币市场基金相比,更有流动性优势,这是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实时赎回与转账结算相比传统货币市场基金的优势之一,使得此类金融理财产品在风险水平和流动性上与银行活期存款相较无异,收益水平却明显高于银行活期存款,在家庭金融理财投资选择中具有明显竞争优势。2014年以来,以余额宝、苏宁零钱宝、微信理财通等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相继抢滩中国金融市场,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参与用户众多,大规模的以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替代银行活期存款的金融变革已经到来。

四、互联网金融环境下对大众理财市场发展的建议及对策

(一)强化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

互联网金融因缺乏明确法律规范、行业标准和有效的监管,风险危机随时可能爆发,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产品项目和服务越来越多,这一问题更为显著。第一,互联网金融理财工产品有相当显著的信用风险、政策风险和技术风险,例如余额宝、陆金所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理财工产品等。第二,现行法律缺失现实情况下也很难划清与非法集资、诈骗的敏感金融犯罪的关系,加之P2P网贷平台跑路现象严重。第三,有些互联网金融产品出现了“水土不服”,在国外盛行的众筹模式转而在国内则被定为“非法证券活动”,隐藏着巨大的法律政策风险。强化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控制风险是现阶段解决互联网金融面临着风险频发与监管缺失的双重制约境况的必要措施,也是目前互金行业发展的重中之重。

(二)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知识技能培训

大多数不具备专业金融知识的普罗大众是互联网金融的主要参与者和中坚力量。为了消费者更为清晰的了解互联网金融产品、提升风险意识,提高消费者的投资消费判断力,降低其在互联网金融投资中的风险负担,就必须要做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此外,互联网金融提供者在宣传产品时不可对其风险进行刻意回避,要加强互联网金融受众风险意识教育。

(三)加强整个行业的自律性

是对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行业监管的有效措施,行业自律是规范行业准则、维护行业间的良性竞争和正当利益的重要途径。通过行业内有效的交流,减少行业信息不对称、降低金融风险,维护同业成员的共同权益以及协调互联网金融行业内的合作共赢。鼓励建立行业协会组织,如P2P行业协会、互联网金融协会、第三方支付协会等,加强对各行业平台的有效监督和正确指导。

参考文献

[1]郑联盛.中国互联网金融:模式、影响、本质与风险[J].国际经济评论,2014,05:103-1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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