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0 15:36:28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5篇关于信用卡欠款的法律法规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个人征信是指征信机构通过合法渠道采集、调查、分析消费者个人的资信,以信用调查报告的形式提供给个人信用信息使用者,作为其授信决策的参考依据。
二、个人信用体系薄弱的原因
1.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命令代替市场规律,政府一道命令银行就要贷出“工资贷”“福利贷”(往往无法收回),使国有企业把银行贷款当作“第二财政”,借银行钱不还的风气日益浓重。
2.受多年来拖欠银行贷款风气的影响,我国公民的守信意识普遍不强。笔者在车贷工作中就遇到类似情况:一旦借款人手头资金紧张首先想到的便是拖欠贷款,好些的几月后一起还上,而有的客户索性就不还了;更有甚者冒用他人证件贷款。
3.制度不完善、缺乏对违约借款人的应对措施。众所周知,建立法制社会最重要的是“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我国的《刑法》《民事诉讼法》已日渐完备、但是对处理借款人拖欠、骗用银行贷款的相关法律还较薄弱,拖欠贷款银行只能后执行抵押物,可是车贷中汽车贬值快很难足额抵偿贷款,而房贷中只要户主不搬出贷款住房银行最终也没什么办法,而且我国对于恶意拖欠银行贷款者也无法进行刑事诉讼,这些都增大了银行的信贷风险。
三、加强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必要性
就银行方面而言,个人信贷的风险管理体系可包括风险识别、评估、风险防范与处理几个部分,风险识别排在首位,而建立一套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又是识别客户质量的首要条件。
从社会意义来讲:(1)建立个人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2)建立个人信用体系是维持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障;(3)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是扩大内需的迫切要求;(4)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有利于提高政府执行社会经济管理职能的效率;(5)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是我国融入国际社会的现实需要;(6)完善个人信用体系,是适应我国个贷事业飞速发展的必然趋势。四、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体系的对策
1.加快个人信用体系的立法步伐
首先,要完善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在我国,个人信用数据源至少与10个以上的政府部门有关,或者由这些部门负责管理。除国家《保密法》、《商业银行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数据有限制规定以外,目前尚没有其他对个人信用数据进行管理的政策法规,也没有对某些不可以向社会公开的个人征信数据进行严格界定。但到目前为止,在许多政府部门管理的数据中,只有部分工商数据向社会开放。修改后的法律应明确规定何种个人数据可以向社会开放、开放的方式、数据处理和传播的方式和范围以及时限等等。
其次,尽快出台关于征信数据开放和规范使用征信数据的法律法规。一是应该建立界定数据开放范围的法律或法规;二是应尽快出台关于界定数据保密范围的法律或法规,即在强制性公开大部分征信数据源的同时,确定必须保密的部分,以及确定征信数据经营和传播的方式。
再次,完善配套制度建设。如进一步完善个人储蓄存款实名制,为个人信用制度建设奠定基础;建立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保证个人的财务数据完整;建立个人基本帐户制度,保障个人征信能及时与主动进行;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允许个人在一定条件下进入破产程序,豁免其剩余债务,保障个人信用制度良好运行。
2.建立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个人征信管理模式
笔者认为,我国的个人信用数据库必须由政府来建立并管理,这样可以减少欺诈、舞弊等不实行为;同时由于市场经济中所有市场要素和体系的建立都有赖于市场行为,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能够自发形成信用的供需机制。因此从我国国情出发,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是建立个人征信系统的最佳模式。
3.建立最广泛的数据采集机制
目前,国内最权威的央行个人征信系统也只是实现了国内银行的内部征信(即便这样各银行之前也存在壁垒),即通过查询人行征信系统可以获悉客户在2000年后在本人在国内银行的贷款和信用卡还款情况——可这样的数据采集广度是远远不够的,要知道并不是每个人都会去贷款或持有信用卡。人行征信系统对那些信用卡有过违约记录的客户打分不高,但仔细分析,那些经常使用信用卡的客户往往是有较好超前消费意识并且收入稳定的优质客户,而系统对那些不曾有过任何贷款和信用卡记录的人打分往往比这些有逾期记录的客户更高。由此可以看出我们现行的征信系统仅仅通过这些信息判断借款人守信程度很容易会“盲人摸象”似的得出错误结论,甚至会导致优质客户被拒贷而漏掉坏人的结果。
同时,笔者通过总结实际工作经验,认为人行征信系统也有需要改进的地方:一是数据更新较慢:一般客户信用卡和贷款信息往往3-4个月才更新一次,这给需要申请新贷款的人带来许多不便。二是对于逾期记录的保存时间问题——对于人行征信系统中的贷款逾期记录到底保存多长至今没有明确说法,使那些有过非恶意拖欠银行贷款有违约记录的人再申请贷款很困难。三是对于违约金额计算过于苛刻:建议征信部门把小额欠款的客户不纳入逾期贷款管理,使信用管理更具有人性化。
4.建立相应的惩罚机制,提高个人守信意识
个人信用制度是指在经济生活中管理、监督和保障个人信用活动的一整套规则、政策和法律的总和,其主要目的是为证明、解释和查验自然人信用情况提供依据,并通过一系列法规、制度来规范个人信用活动当事人的信用行为。
个人征信是指征信机构通过合法渠道采集、调查、分析消费者个人的资信,以信用调查报告的形式提供给个人信用信息使用者,作为其授信决策的参考依据。
二、个人信用体系薄弱的原因
1.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命令代替市场规律,政府一道命令银行就要贷出“工资贷”“福利贷”(往往无法收回),使国有企业把银行贷款当作“第二财政”,借银行钱不还的风气日益浓重。
2.受多年来拖欠银行贷款风气的影响,我国公民的守信意识普遍不强。笔者在车贷工作中就遇到类似情况:一旦借款人手头资金紧张首先想到的便是拖欠贷款,好些的几月后一起还上,而有的客户索性就不还了;更有甚者冒用他人证件贷款。
3.制度不完善、缺乏对违约借款人的应对措施。众所周知,建立法制社会最重要的是“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我国的《刑法》《民事诉讼法》已日渐完备、但是对处理借款人拖欠、骗用银行贷款的相关法律还较薄弱,拖欠贷款银行只能后执行抵押物,可是车贷中汽车贬值快很难足额抵偿贷款,而房贷中只要户主不搬出贷款住房银行最终也没什么办法,而且我国对于恶意拖欠银行贷款者也无法进行刑事诉讼,这些都增大了银行的信贷风险。
三、加强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必要性
就银行方面而言,个人信贷的风险管理体系可包括风险识别、评估、风险防范与处理几个部分,风险识别排在首位,而建立一套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又是识别客户质量的首要条件。
从社会意义来讲:(1)建立个人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2)建立个人信用体系是维持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障;(3)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是扩大内需的迫切要求;(4)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有利于提高政府执行社会经济管理职能的效率;(5)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是我国融入国际社会的现实需要;(6)完善个人信用体系,是适应我国个贷事业飞速发展的必然趋势。
四、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体系的对策
1.加快个人信用体系的立法步伐
首先,要完善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在我国,个人信用数据源至少与10个以上的政府部门有关,或者由这些部门负责管理。除国家《保密法》、《商业银行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数据有限制规定以外,目前尚没有其他对个人信用数据进行管理的政策法规,也没有对某些不可以向社会公开的个人征信数据进行严格界定。但到目前为止,在许多政府部门管理的数据中,只有部分工商数据向社会开放。修改后的法律应明确规定何种个人数据可以向社会开放、开放的方式、数据处理和传播的方式和范围以及时限等等。
其次,尽快出台关于征信数据开放和规范使用征信数据的法律法规。一是应该建立界定数据开放范围的法律或法规;二是应尽快出台关于界定数据保密范围的法律或法规,即在强制性公开大部分征信数据源的同时,确定必须保密的部分,以及确定征信数据经营和传播的方式。
再次,完善配套制度建设。如进一步完善个人储蓄存款实名制,为个人信用制度建设奠定基础;建立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保证个人的财务数据完整;建立个人基本帐户制度,保障个人征信能及时与主动进行;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允许个人在一定条件下进入破产程序,豁免其剩余债务,保障个人信用制度良好运行。
2.建立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个人征信管理模式
笔者认为,我国的个人信用数据库必须由政府来建立并管理,这样可以减少欺诈、舞弊等不实行为;同时由于市场经济中所有市场要素和体系的建立都有赖于市场行为,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能够自发形成信用的供需机制。因此从我国国情出发,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是建立个人征信系统的最佳模式。
3.建立最广泛的数据采集机制
目前,国内最权威的央行个人征信系统也只是实现了国内银行的内部征信(即便这样各银行之前也存在壁垒),即通过查询人行征信系统可以获悉客户在2000年后在本人在国内银行的贷款和信用卡还款情况——可这样的数据采集广度是远远不够的,要知道并不是每个人都会去贷款或持有信用卡。人行征信系统对那些信用卡有过违约记录的客户打分不高,但仔细分析,那些经常使用信用卡的客户往往是有较好超前消费意识并且收入稳定的优质客户,而系统对那些不曾有过任何贷款和信用卡记录的人打分往往比这些有逾期记录的客户更高。由此可以看出我们现行的征信系统仅仅通过这些信息判断借款人守信程度很容易会“盲人摸象”似的得出错误结论,甚至会导致优质客户被拒贷而漏掉坏人的结果。
个人征信是指征信机构通过合法渠道采集、调查、分析消费者个人的资信,以信用调查报告的形式提供给个人信用信息使用者,作为其授信决策的参考依据。
二、个人信用体系薄弱的原因
1.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命令代替市场规律,政府一道命令银行就要贷出“工资贷”“福利贷”(往往无法收回),使国有企业把银行贷款当作“第二财政”,借银行钱不还的风气日益浓重。
2.受多年来拖欠银行贷款风气的影响,我国公民的守信意识普遍不强。笔者在车贷工作中就遇到类似情况:一旦借款人手头资金紧张首先想到的便是拖欠贷款,好些的几月后一起还上,而有的客户索性就不还了;更有甚者冒用他人证件贷款。
3.制度不完善、缺乏对违约借款人的应对措施。众所周知,建立法制社会最重要的是“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我国的《刑法》《民事诉讼法》已日渐完备、但是对处理借款人拖欠、骗用银行贷款的相关法律还较薄弱,拖欠贷款银行只能后执行抵押物,可是车贷中汽车贬值快很难足额抵偿贷款,而房贷中只要户主不搬出贷款住房银行最终也没什么办法,而且我国对于恶意拖欠银行贷款者也无法进行刑事诉讼,这些都增大了银行的信贷风险。
三、加强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必要性
就银行方面而言,个人信贷的风险管理体系可包括风险识别、评估、风险防范与处理几个部分,风险识别排在首位,而建立一套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又是识别客户质量的首要条件。
从社会意义来讲:(1)建立个人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2)建立个人信用体系是维持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障;(3)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是扩大内需的迫切要求;(4)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有利于提高政府执行社会经济管理职能的效率;(5)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是我国融入国际社会的现实需要;(6)完善个人信用体系,是适应我国个贷事业飞速发展的必然趋势。
四、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体系的对策
1.加快个人信用体系的立法步伐
首先,要完善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在我国,个人信用数据源至少与10个以上的政府部门有关,或者由这些部门负责管理。除国家《保密法》、《商业银行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数据有限制规定以外,目前尚没有其他对个人信用数据进行管理的政策法规,也没有对某些不可以向社会公开的个人征信数据进行严格界定。但到目前为止,在许多政府部门管理的数据中,只有部分工商数据向社会开放。修改后的法律应明确规定何种个人数据可以向社会开放、开放的方式、数据处理和传播的方式和范围以及时限等等。
其次,尽快出台关于征信数据开放和规范使用征信数据的法律法规。一是应该建立界定数据开放范围的法律或法规;二是应尽快出台关于界定数据保密范围的法律或法规,即在强制性公开大部分征信数据源的同时,确定必须保密的部分,以及确定征信数据经营和传播的方式。
再次,完善配套制度建设。如进一步完善个人储蓄存款实名制,为个人信用制度建设奠定基础;建立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保证个人的财务数据完整;建立个人基本帐户制度,保障个人征信能及时与主动进行;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允许个人在一定条件下进入破产程序,豁免其剩余债务,保障个人信用制度良好运行。
2.建立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个人征信管理模式
笔者认为,我国的个人信用数据库必须由政府来建立并管理,这样可以减少欺诈、舞弊等不实行为;同时由于市场经济中所有市场要素和体系的建立都有赖于市场行为,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能够自发形成信用的供需机制。因此从我国国情出发,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是建立个人征信系统的最佳模式。
3.建立最广泛的数据采集机制
目前,国内最权威的央行个人征信系统也只是实现了国内银行的内部征信(即便这样各银行之前也存在壁垒),即通过查询人行征信系统可以获悉客户在2000年后在本人在国内银行的贷款和信用卡还款情况——可这样的数据采集广度是远远不够的,要知道并不是每个人都会去贷款或持有信用卡。人行征信系统对那些信用卡有过违约记录的客户打分不高,但仔细分析,那些经常使用信用卡的客户往往是有较好超前消费意识并且收入稳定的优质客户,而系统对那些不曾有过任何贷款和信用卡记录的人打分往往比这些有逾期记录的客户更高。由此可以看出我们现行的征信系统仅仅通过这些信息判断借款人守信程度很容易会“盲人摸象”似的得出错误结论,甚至会导致优质客户被拒贷而漏掉坏人的结果。
如今,信用卡被大范围推广,越来越多的人喜欢用信用卡来进行消费,但是随着科技水平的不断进步,使用信用卡所存在的风险也日益突显,这也成为了目前我们所需要重视的一大问题。目前我国针对网络安全的立法不够完善,给了犯罪分子许多可以利用的漏洞,这就使得网络银行存在安全隐患,而在其中,出现次数最多的就是利用网络信用卡来进行犯罪的事件。
1.信用卡使用风险
目前信用卡风险大致有以下四种:
1.1变造与伪造
变造与伪造信用卡主要是不法分子利用漏洞导致的,具体有以下两种方式:
第一种是伪卡诈骗,这种情况一般是不法分子通过非正当方式在银行外部的各类设备中布下机关,以此来获取他人的信用卡信息,并利用这些信息来窃取他人的资金。不法分子一般都会通过网络来窃取持卡人的资金,这不仅给持卡人造成了经济损失,也对银行的资金情况造成了不利影响。
第二种是集团办卡,这种犯罪方法主要是由不法分子钻取信用卡办理时的漏洞,使用他人的身份证来进行集体办卡,在信用卡办理成功之后利用这张非本人办理的信用卡进行购物,以这样的方式骗取资金。
1.2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主要可以分为三种:
第一种是频繁透支,即持卡人短时间内在信用卡点进行多次提现,以此获取大量现金。
第二种是多卡透支,即持卡人办理了多张信用卡,并用一张信用卡的金额去偿还另一张卡的金额,随着时间推移,债务不断累积,最终持卡人无法偿还。
第三种是勾结透支,这与多卡透支类似,不过勾结透支是由多人参与,参与勾结透支的持卡人互相为对方做担保而申办信用卡,随后进行多卡透支。
1.3非法进行POS机消费
随着刷卡消费的不断普及,现在许多的商家都会安装POS机,借此给消费者提供更多的便利。利用这一点,就有一些不法分子假借公司的名义向银行申领POS机,随后使用非正当途径获得的信用卡在POS机上进行虚假消费,并凭借这些虚假消费的信息去银行结算,在结算完成之后便携带资金逃跑,这就使得银行承担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1.4网络诈骗
互联网的不断普及也带动了电子商务的发展,目前,使用网上支付的现象并不少见,网上支付手段也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许多便利。但是,目前的网络银行仍存在着一定安全隐患,这也给不法分子许多可利用的漏洞,他们利用网络来获取他人的信用卡信息,并利用这些信息来窃取持卡人资金。随着网络内容的不断丰富,网上欺诈的样式也日渐丰富。虽然在网上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的交易量并不高,但是不法分子的犯罪成功率却是普通信用卡消费的10多倍,这也进一步说明我国的网络银行安全存在着较大的隐患。
2.信用卡及网络银行安全存在风险的原因
2.1信用卡所存在的问题
2.1.1持卡人存在信用风险
因为在办理信用卡时,银行没有办法了解办理人的各方面信息,办理人也不用给出任何抵押,所以银行并没有掌握住安全尺度,这样就容易出现信用危机,就算持卡人出现无法偿还欠款的情况,银行也没有很好的办法能够找到持卡人。
2.1.2循环贷款风险
出现该类风险的主要原因是信用卡还款的弹性较大,通常情况下持卡人只要依照要求偿还了欠款之后就能够继续使用信用卡,还能够以最低还款额度来还款。这就导致许多持卡人会选择用这张信用卡的授信额度来还另一张信用卡的欠款,这样循环往复,持卡人的欠款会越来越多,信贷风险进一步提高。
2.2信用卡办理流程管理不够严格
第一,发卡银行对于信用卡申请人的信息审核不够严格。许多银行为了能够增加信用卡的发卡数量而放宽了对信用卡申请人的审核力度,对申请人的各方面信息没有准确的把握,这就给了许多不法分子钻漏洞的机会。
第二,当持卡人无法偿还信用卡欠款时,发卡银行没有回收不良资产的能力,又因为不了解持卡人的各方面信息,欠款也没办法收回。
第三,发卡银行只是一味的重视信用卡的发卡数量,而忽略了对网络安全的管理与建设,不利于各方面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2.3对网络银行安全重视度不够
目前大多数银行都对网络银行的安全不够重视,同时又因为自身的科技水平有限,使得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这些漏洞来进行资金与信息的窃取,导致银行与持卡人的资金安全受到一定的威胁。例如,有关于网上信用卡的监管力度并不够,I务也不够完善,因此就有一批不法分子利用这点而进行恶意透支,给银行带来了极大的经济损失。
3.避免信用卡犯罪,提高网络银行安全的相关措施
3.1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管理
随着电子科技的进一步发展,信用卡与网络银行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是信用卡犯罪的网络银行所存在的安全风险也威胁到了人们的资金安全,针对此,我国应该要建立起一套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维护持卡人的个人利益,减少钻取法律漏洞进行犯罪的现象产生。我国应该对目前信用卡及网络银行使用现状有一定的了解,并出台一套针对信用卡办理与使用的法律,让信用卡的办理程序变得更加规范严格,以此来确保持卡人的相关权益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不仅如此,因为老旧的刑法条款缺少针对于信用卡犯罪这一块内容的定罪条款,因此我国还应该要增加针对信用卡犯罪所制定的刑法条款,根据不同的信用卡犯罪情况来量刑,以法律来约束不法分子的犯罪意图。
3.2完善信用政策
首先,国家应该对信用卡有一个准确的市场定位,并且要规定银行在给申请人办理信用卡时需要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的最低要求,各大银行只能够给能够提供证明文件的申请者办理信用卡,否则则不应给予办理,这样能够避免出现不法分子利用他人信息来办理信用卡的现象出现。只有规定了办理信用卡的各类基本要求之后,才能够让信用卡发挥出其所具有的优势,并且不会造成信用卡风险。
其次,政府应该要对信用卡的使用者进行进一步的细分,这样能够帮助银行来分辨优质用户,同时也能够减少发卡银行可能需要承担的经济损失,增加银行的收益。在根据政府所制定的信用政策来确定信用卡使用者之后,就能够进一步建立信用卡使用者的信用评价体系,这样能够进一步减少银行所需承担的风险,也能够避免不法分子利用信用卡的漏洞来获取不法利益。
通过不断完善c信用卡相关的信用政策,能够提高银行对于信用卡申请人的要求,对信用卡的监管控制力度进一步提高,减少信用卡犯罪现象的发生。
3.3加强信用卡申请的审核力度
加强信用卡审批制度是杜绝信用卡犯罪、提高网络银行安全的重要举措之一,这同时也是最重要的一个内容。加强信用卡审批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法:
第一,针对银行而言,应该要不断提高各类软件的开发力度,加大与各大银行之间信息的互通,不断更新信用卡申请人的信用信息,减少因为信用信息传递延迟而误办理信用卡现象的发生。
第二,政府也应该进一步规范各大银行针对信用卡申请人信息审核的制度,避免各大银行为了获取更大利润而展开不正当竞争。政府应该加强对银行的监管力度,避免一些银行为了获利而简化信用卡办理流程的现象发生,若是发现有这种情况的银行应该要进行一定的处罚,并严令要求其应该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信用卡办理,以此来保护其他银行以及信用卡使用者的利益,避免出现信用卡犯罪。
3.4构建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社会信用环境的好坏会影响到信用卡业务的发展,若国家的社会信用环境不够好,那么将不利于信用卡业务的发展。目前我国的社会信用环境并不好,因此政府应该发挥自身的作用,加强建设一个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针对信用卡办理这项业务,实行个人征信系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银行因信息不对称而出现的风险,并且,这也能够使信用业务成本得到降低。个人征信系统建设的第一步应该是要加强对信用卡申请人个人信息的严格验证开始,可以将申请人的身份证作为个人的独立标识存储于信息库中,通过这样的方式来实现对个人信息的掌控,并且联网的信息系统可以保证各银行都能够对申请人的个人信息有一定了解。不仅如此,信用卡申请还必须是本人亲自去办理,这样能够避免出现不法分子利用他人身份证进行开卡套现获取资金的现象发生,减少信用卡犯罪的发生,同时也有利于我国社会信用环境的建设。
3.5加强对信用卡使用的管理力度
信用卡实现催收的基础是信用卡申请人的信息能够做到共享。因此,银行需要建立一个系统来专门存储客户的信息,这样能够帮助银行辨别哪一些客户是不应该给其办理信用卡的,哪一些又是优质客户。建立这样的系统能够加强银行对信用卡安全风险的控制,并且能够针对拖欠欠款的用户做出相应的处理。
针对信用卡犯罪与网络银行安全控制的关键点在于政府是否有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对其做出硬性约束,而在技术防范不法分子进行诈骗与信用卡犯罪的这块我国做的并不够完善,目前我国主要是利用技术分析法来防范信用卡犯罪,保证网络银行安全,这种分析法主要有以下两个内容:
一是前摄性分析,该分析需要掌握的是预先了解客户的消费习惯,当发现客户的交易有别于往日时,这就是所存在的消费疑点,这时就应该尽快与持卡人取得联系,确认这笔交易是否是本人所致,以此来保证持卡人的个人利益。
二是反应性分析,该分析所要求的是持卡人在交易完成后,发卡行若发现这笔交易可能是信用卡诈骗与网络银行诈骗,则应该立即冻结此账户,以这样的方式来避免持卡人的经济损失进一步扩大。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92(2010)03-0039-02
一、各国防范信用卡风险的主要做法
(一)制定完备的法律规定
美国的信用卡法律包括《贷款实情法》、《公正信用记账法》、《消费信用保护法》、《信贷机会均等法》、《公正资信报告法令》、《公正索回债款行为法》等,并对消费信贷产品、信贷额度、利率、担保、抵押、保险、还款条款、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了明确规定。日本涉及信用卡消费的法律主要有《关于出资、存款及利率管制的法律》、《关于贷款业管制的法律》以及《分期付款贩卖法》等。英国颁布的《消费者信贷法》详细规定了借贷双方的责任与义务,要求在信用卡报告里注明贷款成本以及额外收费明细,对规范银行卡发展起到重要保障作用。
(二)履行充分的告知义务
德国银行在受理客户开户申请时,会发给客户一份详细材料,并配有私人顾问一对一地为客户解疑释惑,让客户在信用卡安全、风险等方面享有充分知情权。加拿大要求信用卡公司必须得到持卡人“明确同意”。才能提高其信用额度,如果在下月账单前利息要提高,或低利率即将到期,信用卡公司必须在本月账单中明确通知持卡人。
(三)设立专业的信用审核机构
德国所有的发卡机构在签发信用卡时,都会请“信贷信用保护协会”(Schufa)对申请者的信用情况进行调查,如果申请者拒绝接受调查,将不能得到信用卡。Schufa的调查内容包括申请人的收入水平、保险情况、过往贷款情况、是否有违法记录、破产记录等等。英国有三家信用信息审核机构,如果某客户以前曾进行借贷欺骗,就会被列入“黑名单”,并在证明机构的内部网络上公布,限制其继续办理信贷业务。
(四)执行严格的大额消费审核
法国法律规定,各大银行应根据客户支付金额的多少,实行“多级审核”制度,持卡人在购买小额物品时无须接受审核,如果购买的物品超过50欧元,银行必须对其信用卡和身份证进行审核,如果购物金额超过500欧元。银行需进行两次以上的审核。德国规定,消费者使用信用卡消费超过一定数额时,商家有权要求其出示身份证或护照等证件,对于数额特别大的交易。允许销售商通过Schufa调阅持卡者的详细信息,以保障交易的安全性。
(五)设置严密的消费保障
英国从2004年开始实行消费者签字和信用卡加密码的双重保险制度,顾客在消费付款时必须输入密码,同时签字核对笔迹。巴西除要求用户签字、输入密码以外,在涉及金额较大的消费时,商家会要求客户出示身份证件,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信用卡被盗用的风险。
(六)运用先进的技防措施
法国的银行大多与两大信息网络相连――“法兰西银行信息网”和“银行卡联盟信息网”。通过数据联网,银行可以随时审核以信用卡支付的资金流通。德国推出信用卡欺诈警报系统,通过这一系统。警方将丢失或被盗的银行卡信息及时通知银行卡网络操作机构和零售商,进而迅速确认持卡者身份并扣留被盗卡。
(七)实行严厉的处罚措施
法国规定,持卡人若涉嫌金融欺诈或非法透支,银行可临时冻结其账户,如持卡人一星期内未做出合理解释或弥补过错,则可以认定他已失去信誉,该持卡人的信用卡将被没收。并在此后一年内被禁止申请任何信用卡。在新加坡,如果持卡人未按时付清信用卡欠款,将会受到严惩,银行或金融机构通常以24%的年利率计息。
二、防范信用卡风险的经验总结
一是科学完善的法律法规、严格缜密的操作规程,是银行卡市场规范发展的重要前提。近年来,西方发达国家规范信用卡消费的政策不断推陈出新,即使在信用卡法律最多的美国,也很注重法规的不断完善,奥巴马政府于2009年通过《信用卡消费者权利法案》,禁止信用卡公司不合理地提高利率、任意加收手续费和罚款等行为,禁止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二是尽可能减少信息不对称、加强技术防范,是防范信用卡风险的基本手段。这不仅是对持卡人的保护,也是对违约风险的有效规避,客观上有利于银行的工作开展。
三是强化市场监管、实行必要惩戒。是信用卡业务稳定健康发展的保证。目前,各国监管政策的演变趋势均体现为对市场准入等管制的放松和对风险监管的加强,在利率定价、标准规则、外包活动、信息保护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监管。
三、对我国的启示与政策建议
(一)健全银行卡相关法规及各类协议
在法律法规层面,一是制定较高位阶的银行卡法律、法规,对涉及银行卡的银行、个人、网络服务商的行为进行规范,为遏制银行卡犯罪提供法律支持:二是制定统一的信用卡业务操作规范,颁布信用卡合同范本,规范当事人对信用卡合同的有效履行,为居于弱势地位的银行卡用户提供充分保护。
在协议层面,一是完善银行与用户之间的协议,针对不同的业务品种拟订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规范文本,尽可能详尽地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分担;二是完善银行与网络服务商之间的协议,明确网络服务故障的责任承担、损失赔付问题:三是完善银行与硬件、软件供应商之间的协议,对因硬件、软件事故造成的损失。由供应商赔偿。
(二)完善银行卡监管体制和风险管理机制
加强各类主体的监管。一是明确人民银行作为银行卡业务的监管机构,利用其在建设和管理支付体系方面的信息、技术优势,加强对银行卡行业的检查和监管,同时明确银行业监管部门和各金融机构的配合义务,提高监管实效;二是加强对中国银联、通联等银行卡服务机构的监管:三是银行机构要建立责任明晰的风险控制体系,实施精细化核算管理。
完善个人征信系统。尽快将参与信用卡套现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持卡人、商户的行为记录纳入社会征信体系当中。建立个人信息共享机制,将分散在各商业银行、公安、税务、社会保障、电信等部门的个人信用信息,由相互屏蔽转为相互共享状态。
健全风险管理机制。一方面,推行规范化的银行卡设备管理,各银行要搭建信息共享平台、执行统一的安全信息报告制度。另一方面,探索与保险公司签订《信用卡保险合同》,使信用卡的风险损失从发卡机构转移出去,还可动员持卡人参加信用卡保险,降低信用风险。
(三)整合银行业金融机构间的案件信息沟通机制
作为目前国内专门从事人民币银行卡跨行信息转接的清算组织,中国银联拥有“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和“商户风险监控系统”两大系统。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与银联的协作。建立对信用卡违法犯罪的立体监测网络。及时共享不良持卡人或黑名单商户等信息,为减少损失和打击犯罪提供基础支持。
(四)提高持卡人的风险意识和技术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