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0 15:36:28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13篇关于信用卡欠款的法律法规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个人征信是指征信机构通过合法渠道采集、调查、分析消费者个人的资信,以信用调查报告的形式提供给个人信用信息使用者,作为其授信决策的参考依据。
二、个人信用体系薄弱的原因
1.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命令代替市场规律,政府一道命令银行就要贷出“工资贷”“福利贷”(往往无法收回),使国有企业把银行贷款当作“第二财政”,借银行钱不还的风气日益浓重。
2.受多年来拖欠银行贷款风气的影响,我国公民的守信意识普遍不强。笔者在车贷工作中就遇到类似情况:一旦借款人手头资金紧张首先想到的便是拖欠贷款,好些的几月后一起还上,而有的客户索性就不还了;更有甚者冒用他人证件贷款。
3.制度不完善、缺乏对违约借款人的应对措施。众所周知,建立法制社会最重要的是“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我国的《刑法》《民事诉讼法》已日渐完备、但是对处理借款人拖欠、骗用银行贷款的相关法律还较薄弱,拖欠贷款银行只能后执行抵押物,可是车贷中汽车贬值快很难足额抵偿贷款,而房贷中只要户主不搬出贷款住房银行最终也没什么办法,而且我国对于恶意拖欠银行贷款者也无法进行刑事诉讼,这些都增大了银行的信贷风险。
三、加强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必要性
就银行方面而言,个人信贷的风险管理体系可包括风险识别、评估、风险防范与处理几个部分,风险识别排在首位,而建立一套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又是识别客户质量的首要条件。
从社会意义来讲:(1)建立个人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2)建立个人信用体系是维持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障;(3)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是扩大内需的迫切要求;(4)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有利于提高政府执行社会经济管理职能的效率;(5)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是我国融入国际社会的现实需要;(6)完善个人信用体系,是适应我国个贷事业飞速发展的必然趋势。四、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体系的对策
1.加快个人信用体系的立法步伐
首先,要完善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在我国,个人信用数据源至少与10个以上的政府部门有关,或者由这些部门负责管理。除国家《保密法》、《商业银行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数据有限制规定以外,目前尚没有其他对个人信用数据进行管理的政策法规,也没有对某些不可以向社会公开的个人征信数据进行严格界定。但到目前为止,在许多政府部门管理的数据中,只有部分工商数据向社会开放。修改后的法律应明确规定何种个人数据可以向社会开放、开放的方式、数据处理和传播的方式和范围以及时限等等。
其次,尽快出台关于征信数据开放和规范使用征信数据的法律法规。一是应该建立界定数据开放范围的法律或法规;二是应尽快出台关于界定数据保密范围的法律或法规,即在强制性公开大部分征信数据源的同时,确定必须保密的部分,以及确定征信数据经营和传播的方式。
再次,完善配套制度建设。如进一步完善个人储蓄存款实名制,为个人信用制度建设奠定基础;建立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保证个人的财务数据完整;建立个人基本帐户制度,保障个人征信能及时与主动进行;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允许个人在一定条件下进入破产程序,豁免其剩余债务,保障个人信用制度良好运行。
2.建立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个人征信管理模式
笔者认为,我国的个人信用数据库必须由政府来建立并管理,这样可以减少欺诈、舞弊等不实行为;同时由于市场经济中所有市场要素和体系的建立都有赖于市场行为,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能够自发形成信用的供需机制。因此从我国国情出发,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是建立个人征信系统的最佳模式。
3.建立最广泛的数据采集机制
目前,国内最权威的央行个人征信系统也只是实现了国内银行的内部征信(即便这样各银行之前也存在壁垒),即通过查询人行征信系统可以获悉客户在2000年后在本人在国内银行的贷款和信用卡还款情况——可这样的数据采集广度是远远不够的,要知道并不是每个人都会去贷款或持有信用卡。人行征信系统对那些信用卡有过违约记录的客户打分不高,但仔细分析,那些经常使用信用卡的客户往往是有较好超前消费意识并且收入稳定的优质客户,而系统对那些不曾有过任何贷款和信用卡记录的人打分往往比这些有逾期记录的客户更高。由此可以看出我们现行的征信系统仅仅通过这些信息判断借款人守信程度很容易会“盲人摸象”似的得出错误结论,甚至会导致优质客户被拒贷而漏掉坏人的结果。
同时,笔者通过总结实际工作经验,认为人行征信系统也有需要改进的地方:一是数据更新较慢:一般客户信用卡和贷款信息往往3-4个月才更新一次,这给需要申请新贷款的人带来许多不便。二是对于逾期记录的保存时间问题——对于人行征信系统中的贷款逾期记录到底保存多长至今没有明确说法,使那些有过非恶意拖欠银行贷款有违约记录的人再申请贷款很困难。三是对于违约金额计算过于苛刻:建议征信部门把小额欠款的客户不纳入逾期贷款管理,使信用管理更具有人性化。
4.建立相应的惩罚机制,提高个人守信意识
个人信用制度是指在经济生活中管理、监督和保障个人信用活动的一整套规则、政策和法律的总和,其主要目的是为证明、解释和查验自然人信用情况提供依据,并通过一系列法规、制度来规范个人信用活动当事人的信用行为。
个人征信是指征信机构通过合法渠道采集、调查、分析消费者个人的资信,以信用调查报告的形式提供给个人信用信息使用者,作为其授信决策的参考依据。
二、个人信用体系薄弱的原因
1.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命令代替市场规律,政府一道命令银行就要贷出“工资贷”“福利贷”(往往无法收回),使国有企业把银行贷款当作“第二财政”,借银行钱不还的风气日益浓重。
2.受多年来拖欠银行贷款风气的影响,我国公民的守信意识普遍不强。笔者在车贷工作中就遇到类似情况:一旦借款人手头资金紧张首先想到的便是拖欠贷款,好些的几月后一起还上,而有的客户索性就不还了;更有甚者冒用他人证件贷款。
3.制度不完善、缺乏对违约借款人的应对措施。众所周知,建立法制社会最重要的是“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我国的《刑法》《民事诉讼法》已日渐完备、但是对处理借款人拖欠、骗用银行贷款的相关法律还较薄弱,拖欠贷款银行只能后执行抵押物,可是车贷中汽车贬值快很难足额抵偿贷款,而房贷中只要户主不搬出贷款住房银行最终也没什么办法,而且我国对于恶意拖欠银行贷款者也无法进行刑事诉讼,这些都增大了银行的信贷风险。
三、加强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必要性
就银行方面而言,个人信贷的风险管理体系可包括风险识别、评估、风险防范与处理几个部分,风险识别排在首位,而建立一套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又是识别客户质量的首要条件。
从社会意义来讲:(1)建立个人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2)建立个人信用体系是维持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障;(3)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是扩大内需的迫切要求;(4)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有利于提高政府执行社会经济管理职能的效率;(5)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是我国融入国际社会的现实需要;(6)完善个人信用体系,是适应我国个贷事业飞速发展的必然趋势。
四、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体系的对策
1.加快个人信用体系的立法步伐
首先,要完善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在我国,个人信用数据源至少与10个以上的政府部门有关,或者由这些部门负责管理。除国家《保密法》、《商业银行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数据有限制规定以外,目前尚没有其他对个人信用数据进行管理的政策法规,也没有对某些不可以向社会公开的个人征信数据进行严格界定。但到目前为止,在许多政府部门管理的数据中,只有部分工商数据向社会开放。修改后的法律应明确规定何种个人数据可以向社会开放、开放的方式、数据处理和传播的方式和范围以及时限等等。
其次,尽快出台关于征信数据开放和规范使用征信数据的法律法规。一是应该建立界定数据开放范围的法律或法规;二是应尽快出台关于界定数据保密范围的法律或法规,即在强制性公开大部分征信数据源的同时,确定必须保密的部分,以及确定征信数据经营和传播的方式。
再次,完善配套制度建设。如进一步完善个人储蓄存款实名制,为个人信用制度建设奠定基础;建立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保证个人的财务数据完整;建立个人基本帐户制度,保障个人征信能及时与主动进行;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允许个人在一定条件下进入破产程序,豁免其剩余债务,保障个人信用制度良好运行。
2.建立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个人征信管理模式
笔者认为,我国的个人信用数据库必须由政府来建立并管理,这样可以减少欺诈、舞弊等不实行为;同时由于市场经济中所有市场要素和体系的建立都有赖于市场行为,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能够自发形成信用的供需机制。因此从我国国情出发,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是建立个人征信系统的最佳模式。
3.建立最广泛的数据采集机制
目前,国内最权威的央行个人征信系统也只是实现了国内银行的内部征信(即便这样各银行之前也存在壁垒),即通过查询人行征信系统可以获悉客户在2000年后在本人在国内银行的贷款和信用卡还款情况——可这样的数据采集广度是远远不够的,要知道并不是每个人都会去贷款或持有信用卡。人行征信系统对那些信用卡有过违约记录的客户打分不高,但仔细分析,那些经常使用信用卡的客户往往是有较好超前消费意识并且收入稳定的优质客户,而系统对那些不曾有过任何贷款和信用卡记录的人打分往往比这些有逾期记录的客户更高。由此可以看出我们现行的征信系统仅仅通过这些信息判断借款人守信程度很容易会“盲人摸象”似的得出错误结论,甚至会导致优质客户被拒贷而漏掉坏人的结果。
个人征信是指征信机构通过合法渠道采集、调查、分析消费者个人的资信,以信用调查报告的形式提供给个人信用信息使用者,作为其授信决策的参考依据。
二、个人信用体系薄弱的原因
1.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命令代替市场规律,政府一道命令银行就要贷出“工资贷”“福利贷”(往往无法收回),使国有企业把银行贷款当作“第二财政”,借银行钱不还的风气日益浓重。
2.受多年来拖欠银行贷款风气的影响,我国公民的守信意识普遍不强。笔者在车贷工作中就遇到类似情况:一旦借款人手头资金紧张首先想到的便是拖欠贷款,好些的几月后一起还上,而有的客户索性就不还了;更有甚者冒用他人证件贷款。
3.制度不完善、缺乏对违约借款人的应对措施。众所周知,建立法制社会最重要的是“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我国的《刑法》《民事诉讼法》已日渐完备、但是对处理借款人拖欠、骗用银行贷款的相关法律还较薄弱,拖欠贷款银行只能后执行抵押物,可是车贷中汽车贬值快很难足额抵偿贷款,而房贷中只要户主不搬出贷款住房银行最终也没什么办法,而且我国对于恶意拖欠银行贷款者也无法进行刑事诉讼,这些都增大了银行的信贷风险。
三、加强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必要性
就银行方面而言,个人信贷的风险管理体系可包括风险识别、评估、风险防范与处理几个部分,风险识别排在首位,而建立一套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又是识别客户质量的首要条件。
从社会意义来讲:(1)建立个人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2)建立个人信用体系是维持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障;(3)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是扩大内需的迫切要求;(4)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有利于提高政府执行社会经济管理职能的效率;(5)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是我国融入国际社会的现实需要;(6)完善个人信用体系,是适应我国个贷事业飞速发展的必然趋势。
四、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体系的对策
1.加快个人信用体系的立法步伐
首先,要完善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在我国,个人信用数据源至少与10个以上的政府部门有关,或者由这些部门负责管理。除国家《保密法》、《商业银行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数据有限制规定以外,目前尚没有其他对个人信用数据进行管理的政策法规,也没有对某些不可以向社会公开的个人征信数据进行严格界定。但到目前为止,在许多政府部门管理的数据中,只有部分工商数据向社会开放。修改后的法律应明确规定何种个人数据可以向社会开放、开放的方式、数据处理和传播的方式和范围以及时限等等。
其次,尽快出台关于征信数据开放和规范使用征信数据的法律法规。一是应该建立界定数据开放范围的法律或法规;二是应尽快出台关于界定数据保密范围的法律或法规,即在强制性公开大部分征信数据源的同时,确定必须保密的部分,以及确定征信数据经营和传播的方式。
再次,完善配套制度建设。如进一步完善个人储蓄存款实名制,为个人信用制度建设奠定基础;建立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保证个人的财务数据完整;建立个人基本帐户制度,保障个人征信能及时与主动进行;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允许个人在一定条件下进入破产程序,豁免其剩余债务,保障个人信用制度良好运行。
2.建立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个人征信管理模式
笔者认为,我国的个人信用数据库必须由政府来建立并管理,这样可以减少欺诈、舞弊等不实行为;同时由于市场经济中所有市场要素和体系的建立都有赖于市场行为,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能够自发形成信用的供需机制。因此从我国国情出发,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是建立个人征信系统的最佳模式。
3.建立最广泛的数据采集机制
目前,国内最权威的央行个人征信系统也只是实现了国内银行的内部征信(即便这样各银行之前也存在壁垒),即通过查询人行征信系统可以获悉客户在2000年后在本人在国内银行的贷款和信用卡还款情况——可这样的数据采集广度是远远不够的,要知道并不是每个人都会去贷款或持有信用卡。人行征信系统对那些信用卡有过违约记录的客户打分不高,但仔细分析,那些经常使用信用卡的客户往往是有较好超前消费意识并且收入稳定的优质客户,而系统对那些不曾有过任何贷款和信用卡记录的人打分往往比这些有逾期记录的客户更高。由此可以看出我们现行的征信系统仅仅通过这些信息判断借款人守信程度很容易会“盲人摸象”似的得出错误结论,甚至会导致优质客户被拒贷而漏掉坏人的结果。
如今,信用卡被大范围推广,越来越多的人喜欢用信用卡来进行消费,但是随着科技水平的不断进步,使用信用卡所存在的风险也日益突显,这也成为了目前我们所需要重视的一大问题。目前我国针对网络安全的立法不够完善,给了犯罪分子许多可以利用的漏洞,这就使得网络银行存在安全隐患,而在其中,出现次数最多的就是利用网络信用卡来进行犯罪的事件。
1.信用卡使用风险
目前信用卡风险大致有以下四种:
1.1变造与伪造
变造与伪造信用卡主要是不法分子利用漏洞导致的,具体有以下两种方式:
第一种是伪卡诈骗,这种情况一般是不法分子通过非正当方式在银行外部的各类设备中布下机关,以此来获取他人的信用卡信息,并利用这些信息来窃取他人的资金。不法分子一般都会通过网络来窃取持卡人的资金,这不仅给持卡人造成了经济损失,也对银行的资金情况造成了不利影响。
第二种是集团办卡,这种犯罪方法主要是由不法分子钻取信用卡办理时的漏洞,使用他人的身份证来进行集体办卡,在信用卡办理成功之后利用这张非本人办理的信用卡进行购物,以这样的方式骗取资金。
1.2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主要可以分为三种:
第一种是频繁透支,即持卡人短时间内在信用卡点进行多次提现,以此获取大量现金。
第二种是多卡透支,即持卡人办理了多张信用卡,并用一张信用卡的金额去偿还另一张卡的金额,随着时间推移,债务不断累积,最终持卡人无法偿还。
第三种是勾结透支,这与多卡透支类似,不过勾结透支是由多人参与,参与勾结透支的持卡人互相为对方做担保而申办信用卡,随后进行多卡透支。
1.3非法进行POS机消费
随着刷卡消费的不断普及,现在许多的商家都会安装POS机,借此给消费者提供更多的便利。利用这一点,就有一些不法分子假借公司的名义向银行申领POS机,随后使用非正当途径获得的信用卡在POS机上进行虚假消费,并凭借这些虚假消费的信息去银行结算,在结算完成之后便携带资金逃跑,这就使得银行承担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1.4网络诈骗
互联网的不断普及也带动了电子商务的发展,目前,使用网上支付的现象并不少见,网上支付手段也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许多便利。但是,目前的网络银行仍存在着一定安全隐患,这也给不法分子许多可利用的漏洞,他们利用网络来获取他人的信用卡信息,并利用这些信息来窃取持卡人资金。随着网络内容的不断丰富,网上欺诈的样式也日渐丰富。虽然在网上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的交易量并不高,但是不法分子的犯罪成功率却是普通信用卡消费的10多倍,这也进一步说明我国的网络银行安全存在着较大的隐患。
2.信用卡及网络银行安全存在风险的原因
2.1信用卡所存在的问题
2.1.1持卡人存在信用风险
因为在办理信用卡时,银行没有办法了解办理人的各方面信息,办理人也不用给出任何抵押,所以银行并没有掌握住安全尺度,这样就容易出现信用危机,就算持卡人出现无法偿还欠款的情况,银行也没有很好的办法能够找到持卡人。
2.1.2循环贷款风险
出现该类风险的主要原因是信用卡还款的弹性较大,通常情况下持卡人只要依照要求偿还了欠款之后就能够继续使用信用卡,还能够以最低还款额度来还款。这就导致许多持卡人会选择用这张信用卡的授信额度来还另一张信用卡的欠款,这样循环往复,持卡人的欠款会越来越多,信贷风险进一步提高。
2.2信用卡办理流程管理不够严格
第一,发卡银行对于信用卡申请人的信息审核不够严格。许多银行为了能够增加信用卡的发卡数量而放宽了对信用卡申请人的审核力度,对申请人的各方面信息没有准确的把握,这就给了许多不法分子钻漏洞的机会。
第二,当持卡人无法偿还信用卡欠款时,发卡银行没有回收不良资产的能力,又因为不了解持卡人的各方面信息,欠款也没办法收回。
第三,发卡银行只是一味的重视信用卡的发卡数量,而忽略了对网络安全的管理与建设,不利于各方面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2.3对网络银行安全重视度不够
目前大多数银行都对网络银行的安全不够重视,同时又因为自身的科技水平有限,使得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这些漏洞来进行资金与信息的窃取,导致银行与持卡人的资金安全受到一定的威胁。例如,有关于网上信用卡的监管力度并不够,I务也不够完善,因此就有一批不法分子利用这点而进行恶意透支,给银行带来了极大的经济损失。
3.避免信用卡犯罪,提高网络银行安全的相关措施
3.1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管理
随着电子科技的进一步发展,信用卡与网络银行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是信用卡犯罪的网络银行所存在的安全风险也威胁到了人们的资金安全,针对此,我国应该要建立起一套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维护持卡人的个人利益,减少钻取法律漏洞进行犯罪的现象产生。我国应该对目前信用卡及网络银行使用现状有一定的了解,并出台一套针对信用卡办理与使用的法律,让信用卡的办理程序变得更加规范严格,以此来确保持卡人的相关权益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不仅如此,因为老旧的刑法条款缺少针对于信用卡犯罪这一块内容的定罪条款,因此我国还应该要增加针对信用卡犯罪所制定的刑法条款,根据不同的信用卡犯罪情况来量刑,以法律来约束不法分子的犯罪意图。
3.2完善信用政策
首先,国家应该对信用卡有一个准确的市场定位,并且要规定银行在给申请人办理信用卡时需要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的最低要求,各大银行只能够给能够提供证明文件的申请者办理信用卡,否则则不应给予办理,这样能够避免出现不法分子利用他人信息来办理信用卡的现象出现。只有规定了办理信用卡的各类基本要求之后,才能够让信用卡发挥出其所具有的优势,并且不会造成信用卡风险。
其次,政府应该要对信用卡的使用者进行进一步的细分,这样能够帮助银行来分辨优质用户,同时也能够减少发卡银行可能需要承担的经济损失,增加银行的收益。在根据政府所制定的信用政策来确定信用卡使用者之后,就能够进一步建立信用卡使用者的信用评价体系,这样能够进一步减少银行所需承担的风险,也能够避免不法分子利用信用卡的漏洞来获取不法利益。
通过不断完善c信用卡相关的信用政策,能够提高银行对于信用卡申请人的要求,对信用卡的监管控制力度进一步提高,减少信用卡犯罪现象的发生。
3.3加强信用卡申请的审核力度
加强信用卡审批制度是杜绝信用卡犯罪、提高网络银行安全的重要举措之一,这同时也是最重要的一个内容。加强信用卡审批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法:
第一,针对银行而言,应该要不断提高各类软件的开发力度,加大与各大银行之间信息的互通,不断更新信用卡申请人的信用信息,减少因为信用信息传递延迟而误办理信用卡现象的发生。
第二,政府也应该进一步规范各大银行针对信用卡申请人信息审核的制度,避免各大银行为了获取更大利润而展开不正当竞争。政府应该加强对银行的监管力度,避免一些银行为了获利而简化信用卡办理流程的现象发生,若是发现有这种情况的银行应该要进行一定的处罚,并严令要求其应该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信用卡办理,以此来保护其他银行以及信用卡使用者的利益,避免出现信用卡犯罪。
3.4构建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社会信用环境的好坏会影响到信用卡业务的发展,若国家的社会信用环境不够好,那么将不利于信用卡业务的发展。目前我国的社会信用环境并不好,因此政府应该发挥自身的作用,加强建设一个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针对信用卡办理这项业务,实行个人征信系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银行因信息不对称而出现的风险,并且,这也能够使信用业务成本得到降低。个人征信系统建设的第一步应该是要加强对信用卡申请人个人信息的严格验证开始,可以将申请人的身份证作为个人的独立标识存储于信息库中,通过这样的方式来实现对个人信息的掌控,并且联网的信息系统可以保证各银行都能够对申请人的个人信息有一定了解。不仅如此,信用卡申请还必须是本人亲自去办理,这样能够避免出现不法分子利用他人身份证进行开卡套现获取资金的现象发生,减少信用卡犯罪的发生,同时也有利于我国社会信用环境的建设。
3.5加强对信用卡使用的管理力度
信用卡实现催收的基础是信用卡申请人的信息能够做到共享。因此,银行需要建立一个系统来专门存储客户的信息,这样能够帮助银行辨别哪一些客户是不应该给其办理信用卡的,哪一些又是优质客户。建立这样的系统能够加强银行对信用卡安全风险的控制,并且能够针对拖欠欠款的用户做出相应的处理。
针对信用卡犯罪与网络银行安全控制的关键点在于政府是否有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对其做出硬性约束,而在技术防范不法分子进行诈骗与信用卡犯罪的这块我国做的并不够完善,目前我国主要是利用技术分析法来防范信用卡犯罪,保证网络银行安全,这种分析法主要有以下两个内容:
一是前摄性分析,该分析需要掌握的是预先了解客户的消费习惯,当发现客户的交易有别于往日时,这就是所存在的消费疑点,这时就应该尽快与持卡人取得联系,确认这笔交易是否是本人所致,以此来保证持卡人的个人利益。
二是反应性分析,该分析所要求的是持卡人在交易完成后,发卡行若发现这笔交易可能是信用卡诈骗与网络银行诈骗,则应该立即冻结此账户,以这样的方式来避免持卡人的经济损失进一步扩大。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92(2010)03-0039-02
一、各国防范信用卡风险的主要做法
(一)制定完备的法律规定
美国的信用卡法律包括《贷款实情法》、《公正信用记账法》、《消费信用保护法》、《信贷机会均等法》、《公正资信报告法令》、《公正索回债款行为法》等,并对消费信贷产品、信贷额度、利率、担保、抵押、保险、还款条款、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了明确规定。日本涉及信用卡消费的法律主要有《关于出资、存款及利率管制的法律》、《关于贷款业管制的法律》以及《分期付款贩卖法》等。英国颁布的《消费者信贷法》详细规定了借贷双方的责任与义务,要求在信用卡报告里注明贷款成本以及额外收费明细,对规范银行卡发展起到重要保障作用。
(二)履行充分的告知义务
德国银行在受理客户开户申请时,会发给客户一份详细材料,并配有私人顾问一对一地为客户解疑释惑,让客户在信用卡安全、风险等方面享有充分知情权。加拿大要求信用卡公司必须得到持卡人“明确同意”。才能提高其信用额度,如果在下月账单前利息要提高,或低利率即将到期,信用卡公司必须在本月账单中明确通知持卡人。
(三)设立专业的信用审核机构
德国所有的发卡机构在签发信用卡时,都会请“信贷信用保护协会”(Schufa)对申请者的信用情况进行调查,如果申请者拒绝接受调查,将不能得到信用卡。Schufa的调查内容包括申请人的收入水平、保险情况、过往贷款情况、是否有违法记录、破产记录等等。英国有三家信用信息审核机构,如果某客户以前曾进行借贷欺骗,就会被列入“黑名单”,并在证明机构的内部网络上公布,限制其继续办理信贷业务。
(四)执行严格的大额消费审核
法国法律规定,各大银行应根据客户支付金额的多少,实行“多级审核”制度,持卡人在购买小额物品时无须接受审核,如果购买的物品超过50欧元,银行必须对其信用卡和身份证进行审核,如果购物金额超过500欧元。银行需进行两次以上的审核。德国规定,消费者使用信用卡消费超过一定数额时,商家有权要求其出示身份证或护照等证件,对于数额特别大的交易。允许销售商通过Schufa调阅持卡者的详细信息,以保障交易的安全性。
(五)设置严密的消费保障
英国从2004年开始实行消费者签字和信用卡加密码的双重保险制度,顾客在消费付款时必须输入密码,同时签字核对笔迹。巴西除要求用户签字、输入密码以外,在涉及金额较大的消费时,商家会要求客户出示身份证件,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信用卡被盗用的风险。
(六)运用先进的技防措施
法国的银行大多与两大信息网络相连――“法兰西银行信息网”和“银行卡联盟信息网”。通过数据联网,银行可以随时审核以信用卡支付的资金流通。德国推出信用卡欺诈警报系统,通过这一系统。警方将丢失或被盗的银行卡信息及时通知银行卡网络操作机构和零售商,进而迅速确认持卡者身份并扣留被盗卡。
(七)实行严厉的处罚措施
法国规定,持卡人若涉嫌金融欺诈或非法透支,银行可临时冻结其账户,如持卡人一星期内未做出合理解释或弥补过错,则可以认定他已失去信誉,该持卡人的信用卡将被没收。并在此后一年内被禁止申请任何信用卡。在新加坡,如果持卡人未按时付清信用卡欠款,将会受到严惩,银行或金融机构通常以24%的年利率计息。
二、防范信用卡风险的经验总结
一是科学完善的法律法规、严格缜密的操作规程,是银行卡市场规范发展的重要前提。近年来,西方发达国家规范信用卡消费的政策不断推陈出新,即使在信用卡法律最多的美国,也很注重法规的不断完善,奥巴马政府于2009年通过《信用卡消费者权利法案》,禁止信用卡公司不合理地提高利率、任意加收手续费和罚款等行为,禁止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二是尽可能减少信息不对称、加强技术防范,是防范信用卡风险的基本手段。这不仅是对持卡人的保护,也是对违约风险的有效规避,客观上有利于银行的工作开展。
三是强化市场监管、实行必要惩戒。是信用卡业务稳定健康发展的保证。目前,各国监管政策的演变趋势均体现为对市场准入等管制的放松和对风险监管的加强,在利率定价、标准规则、外包活动、信息保护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监管。
三、对我国的启示与政策建议
(一)健全银行卡相关法规及各类协议
在法律法规层面,一是制定较高位阶的银行卡法律、法规,对涉及银行卡的银行、个人、网络服务商的行为进行规范,为遏制银行卡犯罪提供法律支持:二是制定统一的信用卡业务操作规范,颁布信用卡合同范本,规范当事人对信用卡合同的有效履行,为居于弱势地位的银行卡用户提供充分保护。
在协议层面,一是完善银行与用户之间的协议,针对不同的业务品种拟订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规范文本,尽可能详尽地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分担;二是完善银行与网络服务商之间的协议,明确网络服务故障的责任承担、损失赔付问题:三是完善银行与硬件、软件供应商之间的协议,对因硬件、软件事故造成的损失。由供应商赔偿。
(二)完善银行卡监管体制和风险管理机制
加强各类主体的监管。一是明确人民银行作为银行卡业务的监管机构,利用其在建设和管理支付体系方面的信息、技术优势,加强对银行卡行业的检查和监管,同时明确银行业监管部门和各金融机构的配合义务,提高监管实效;二是加强对中国银联、通联等银行卡服务机构的监管:三是银行机构要建立责任明晰的风险控制体系,实施精细化核算管理。
完善个人征信系统。尽快将参与信用卡套现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持卡人、商户的行为记录纳入社会征信体系当中。建立个人信息共享机制,将分散在各商业银行、公安、税务、社会保障、电信等部门的个人信用信息,由相互屏蔽转为相互共享状态。
健全风险管理机制。一方面,推行规范化的银行卡设备管理,各银行要搭建信息共享平台、执行统一的安全信息报告制度。另一方面,探索与保险公司签订《信用卡保险合同》,使信用卡的风险损失从发卡机构转移出去,还可动员持卡人参加信用卡保险,降低信用风险。
(三)整合银行业金融机构间的案件信息沟通机制
作为目前国内专门从事人民币银行卡跨行信息转接的清算组织,中国银联拥有“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和“商户风险监控系统”两大系统。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与银联的协作。建立对信用卡违法犯罪的立体监测网络。及时共享不良持卡人或黑名单商户等信息,为减少损失和打击犯罪提供基础支持。
(四)提高持卡人的风险意识和技术保护
我国金融机构发行的银行卡包括借记卡和信用卡,借记卡是指发卡金融机构发行的没有授信额度,持卡人须先存款才能使用的银行卡;信用卡是指金融机构给予持卡人一定授信额度,持卡人在授信额度内先使用、后还款的银行卡。豍信用卡是一种具有一定透支功能的、方便快捷的电子支付工具,在持卡人出现支付困难时,信用卡的透支功能可以帮助持卡人弥补一定程度内的现金流不足,因而受到越来越多的人的认可和喜欢。伴随着信用卡这种新型支付方式在中国的走俏,用信用卡行贿的风气也悄然兴起。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了《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受贿案件当中以银行卡进行行贿犯罪数额如何认定的问题进行了规范,其中对于具备透支功能的银行卡(即信用卡)如何认定受贿数额的规定引发了刑事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争议。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规定:收受银行卡的,不论受贿人是否实际取出或者消费,卡内的存款数额一般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使用银行卡透支的,如果由给予银行卡的一方承担还款责任,透支数额也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该条文对于收受银行卡犯罪数额认定只是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却没有能够囊括司法实践中收受具有透支功能的银行卡的所有犯罪行为,这就导致在认定多种收受具有透支功能的银行卡的受贿数额时,仍然无法找到权威的、统一的认定标准。受贿人收受具有透支功能的银行卡受贿数额的认定应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受贿人明知银行卡具备透支功能而进行透支的
持卡人明知道银行卡具备透支的功能而进行透支使用,就意味着持卡人使用了借银行之钱进行提前消费的权力,同时也背负起了在银行规定期限内还清欠款的义务。而如果持卡的受贿人明知道由行贿人承担向银行归还透支金额的责任而仍然使用银行卡进行透支,那么就可以认定受贿人虽然借用了银行的钱却没有自己还款的打算,而是将向银行还款的责任转嫁给了行贿人。ii对于使用银行卡进行透支的受贿人来说,他并没有借款提前消费,而是收受贿赂进行现实消费。因此在受贿人明知银行卡具备透支功能而进行透支使用,且由行贿人向银行承担还款责任的情况下,按照《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的规定将受贿人透支的金额计入受贿金额是合法而且合理的。
值得讨论的是,有些受贿人在受贿之初,并不知道所收受的银行卡具有透支功能,在使用了一段时间之后,才通过自行发现或者是通过行贿人告知才了解到所持有的银行卡可以进行透支且由行贿人承担还款责任,之后受贿人进行了透支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又是否能够将受贿人透支的数额计入受贿数额呢?笔者认为受贿人知道银行卡具备透支功能和由行贿人承担还款责任的时间并不影响将透支数额计入受贿数额,只要是受贿人知晓上述两项事实是发生于进行透支之前,那么就能够推定受贿人具备了用行贿人之钱进行消费的故意,这种情况下通过透支所得到的金钱和直接接受行贿人给予的金钱并不存在实质性的差别。
另外,按照《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的规定,受贿人进行银行卡透支,只有在行贿人承担还款责任的情况下才可以将透支金额计入受贿数额。条文没有对受贿人自己承担透支还款责任的情况进行规定,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则,司法实践中对于受贿人自己承担透支还款责任的透支金额不能列入受贿金额。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使用银行卡进行透支是银行赋予资信良好的客户的一种优惠性权益,而受贿人利用受贿所得的银行卡进行透支使用因其上游受贿行为的违法性而不应当被认可和保护。也就是说受贿人借银行之钱进行提前消费并不是一种享受银行客户待遇的合法行为,而是一种违法使用银行钱款的违法行为,受贿人透支行为(虽然受贿人按时、足额的承担了还款责任)为受贿人带来了非法的财产性利益,在法律已经明确规定财产性利益也应当计入受贿数额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应当按照受贿人透支数额和时间计算贷款利息,将贷款利息计入受贿数额。
二、受贿人知道银行卡具有透支功能而没有进行透支的
受贿人知道收受的银行卡具备透支功能之后并非一定会进行透支,在受贿人没有进行实际透支的情况下究竟如何认定受贿数额呢?实践中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由于包括《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在内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在未使用透支金额度情况下的数额认定规则,因此不能将透支额度数额计入受贿数额;另一种意见认为,收受具有透支功能的银行卡的行为意味着同时接受了行贿人银行卡内实际存款与透支额度,因此即便是受贿人没有实际进行透支使用,仍然应当将透支额度计入受贿数额。
支持在受贿人明知道所收受银行卡具备透支功能而没有进行透支情况下仍将透支金额度计入受贿数额的人认为:《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明确规定“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由此可见,《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出台已经将“实际支付”确定为认定贿赂犯罪数额的唯一标准。
但是,笔者认为,“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是针对行贿人向受贿人支付的实际的财产性利益所做出的原则性规定,而从第七条对于财产利益的列举我们不难看出,所谓的“财产性利益”都是具备一定的现实使用价值的,而银行卡透支金额度作为一种金钱使用可能性并不能与条文中的“财产性利益”内涵相契合,因此也就不能依第七条为依据将受贿人明知银行卡具有透支功能但没有进行透支使用情况下的透支金额度计入受贿数额。在包括《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在内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在未使用透支金额度情况下的数额认定规则的前提下,受贿人明知收受的银行卡具备透支功能但是没有进行透支使用情况下,透支金额度不应当计入受贿数额。
三、受贿人不知道银行卡具有透支功能的
在我国银行卡作为一种电子支付方式还没有为广大社会公众所深入了解和熟练使用;另外借记卡和信用卡统称为银行卡,而只有信用卡具备透支功能,这也为银行卡持卡人判断所持银行卡是否具备透支功能带来困难。因此有些受贿人在收受了银行卡之后并不了解所持有的银行卡具备透支的功能,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又如何计算受贿数额呢?
在受贿人不知道银行卡具有透支功能的情况下,受贿人可能发生以下三种行为:一是因为不知道银行卡具有透支功能,所以没有进行透支使用;二是虽然不知道银行卡具有透支功能,但是无意间进行了透支使用,比如不知道所持银行卡具备透支功能的受贿人在购买贵重物品时,银行卡内存款不足以支付,于是收款机自动在银行卡透支金额度内划取了所购物品货款;三是受贿人不知道所收受的银行卡具备透支功能,受贿人的家人、朋友或人使用银行卡进行了透支使用。
近几年,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其中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的推动作用不容忽视,个贷业务在刺激需求、稳定经济等方面逐渐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作为一名信贷工作者,每当想起不良贷款给国家造成的损失都十分痛心,深究其中的种种原因,诚然有银行产品设计不合理、抵押屋贬值等原因,但这都不是主要因素――个人信用制度体系不完善、公民守信意识薄弱才是根本原因,笔者就此谈一下如何加强个人信用体系建设。
一、个人信用制度的定义
个人信用制度是指在经济生活中管理、监督和保障个人信用活动的一整套规则、政策和法律的总和,其主要目的是为证明、解释和查验自然人信用情况提供依据,并通过一系列法规、制度来规范个人信用活动当事人的信用行为。
个人征信是指征信机构通过合法渠道采集、调查、分析消费者个人的资信,以信用调查报告的形式提供给个人信用信息使用者,作为其授信决策的参考依据。
二、个人信用体系薄弱的原因
1.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命令代替市场规律,政府一道命令银行就要贷出“工资贷”“福利贷”(往往无法收回),使国有企业把银行贷款当作“第二财政”,借银行钱不还的风气日益浓重。
2.受多年来拖欠银行贷款风气的影响,我国公民的守信意识普遍不强。笔者在车贷工作中就遇到类似情况:一旦借款人手头资金紧张首先想到的便是拖欠贷款,好些的几月后一起还上,而有的客户索性就不还了;更有甚者冒用他人证件贷款。
3.制度不完善、缺乏对违约借款人的应对措施。众所周知,建立法制社会最重要的是“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我国的《刑法》《民事诉讼法》已日渐完备、但是对处理借款人拖欠、骗用银行贷款的相关法律还较薄弱,拖欠贷款银行只能后执行抵押物,可是车贷中汽车贬值快很难足额抵偿贷款,而房贷中只要户主不搬出贷款住房银行最终也没什么办法,而且我国对于恶意拖欠银行贷款者也无法进行刑事诉讼,这些都增大了银行的信贷风险。
三、加强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必要性
就银行方面而言,个人信贷的风险管理体系可包括风险识别、评估、风险防范与处理几个部分,风险识别排在首位,而建立一套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又是识别客户质量的首要条件。
从社会意义来讲:(1)建立个人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2)建立个人信用体系是维持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障;(3)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是扩大内需的迫切要求;(4)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有利于提高政府执行社会经济管理职能的效率;(5)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是我国融入国际社会的现实需要;(6)完善个人信用体系,是适应我国个贷事业飞速发展的必然趋势。
四、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体系的对策
1.加快个人信用体系的立法步伐
首先,要完善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在我国,个人信用数据源至少与10个以上的政府部门有关,或者由这些部门负责管理。除国家《保密法》、《商业银行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数据有限制规定以外,目前尚没有其他对个人信用数据进行管理的政策法规,也没有对某些不可以向社会公开的个人征信数据进行严格界定。但到目前为止,在许多政府部门管理的数据中,只有部分工商数据向社会开放。修改后的法律应明确规定何种个人数据可以向社会开放、开放的方式、数据处理和传播的方式和范围以及时限等等。
其次,尽快出台关于征信数据开放和规范使用征信数据的法律法规。一是应该建立界定数据开放范围的法律或法规;二是应尽快出台关于界定数据保密范围的法律或法规,即在强制性公开大部分征信数据源的同时,确定必须保密的部分,以及确定征信数据经营和传播的方式。
再次,完善配套制度建设。如进一步完善个人储蓄存款实名制,为个人信用制度建设奠定基础;建立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保证个人的财务数据完整;建立个人基本帐户制度,保障个人征信能及时与主动进行;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允许个人在一定条件下进入破产程序,豁免其剩余债务,保障个人信用制度良好运行。
2.建立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个人征信管理模式
笔者认为,我国的个人信用数据库必须由政府来建立并管理,这样可以减少欺诈、舞弊等不实行为;同时由于市场经济中所有市场要素和体系的建立都有赖于市场行为,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能够自发形成信用的供需机制。因此从我国国情出发,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是建立个人征信系统的最佳模式。
3.建立最广泛的数据采集机制
目前,国内最权威的央行个人征信系统也只是实现了国内银行的内部征信(即便这样各银行之前也存在壁垒),即通过查询人行征信系统可以获悉客户在2000年后在本人在国内银行的贷款和信用卡还款情况――可这样的数据采集广度是远远不够的,要知道并不是每个人都会去贷款或持有信用卡。人行征信系统对那些信用卡有过违约记录的客户打分不高,但仔细分析,那些经常使用信用卡的客户往往是有较好超前消费意识并且收入稳定的优质客户,而系统对那些不曾有过任何贷款和信用卡记录的人打分往往比这些有逾期记录的客户更高。由此可以看出我们现行的征信系统仅仅通过这些信息判断借款人守信程度很容易会“盲人摸象”似的得出错误结论,甚至会导致优质客户被拒贷而漏掉坏人的结果。
同时,笔者通过总结实际工作经验,认为人行征信系统也有需要改进的地方:一是数据更新较慢:一般客户信用卡和贷款信息往往3-4个月才更新一次,这给需要申请新贷款的人带来许多不便。二是对于逾期记录的保存时间问题――对于人行征信系统中的贷款逾期记录到底保存多长至今没有明确说法,使那些有过非恶意拖欠银行贷款有违约记录的人再申请贷款很困难。三是对于违约金额计算过于苛刻:建议征信部门把小额欠款的客户不纳入逾期贷款管理,使信用管理更具有人性化。
近几年,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其中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的推动作用不容忽视,个贷业务在刺激需求、稳定经济等方面逐渐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作为一名信贷工作者,每当想起不良贷款给国家造成的损失都十分痛心,深究其中的种种原因,诚然有银行产品设计不合理、抵押屋贬值等原因,但这都不是主要因素——个人信用制度体系不完善、公民守信意识薄弱才是根本原因,笔者就此谈一下如何加强个人信用体系建设。
一、个人信用制度的定义
个人信用制度是指在经济生活中管理、监督和保障个人信用活动的一整套规则、政策和法律的总和,其主要目的是为证明、解释和查验自然人信用情况提供依据,并通过一系列法规、制度来规范个人信用活动当事人的信用行为。
个人征信是指征信机构通过合法渠道采集、调查、分析消费者个人的资信,以信用调查报告的形式提供给个人信用信息使用者,作为其授信决策的参考依据。
二、个人信用体系薄弱的原因
1.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命令代替市场规律,政府一道命令银行就要贷出“工资贷”“福利贷”(往往无法收回),使国有企业把银行贷款当作“第二财政”,借银行钱不还的风气日益浓重。
2.受多年来拖欠银行贷款风气的影响,我国公民的守信意识普遍不强。笔者在车贷工作中就遇到类似情况:一旦借款人手头资金紧张首先想到的便是拖欠贷款,好些的几月后一起还上,而有的客户索性就不还了;更有甚者冒用他人证件贷款。
3.制度不完善、缺乏对违约借款人的应对措施。众所周知,建立法制社会最重要的是“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我国的《刑法》《民事诉讼法》已日渐完备、但是对处理借款人拖欠、骗用银行贷款的相关法律还较薄弱,拖欠贷款银行只能后执行抵押物,可是车贷中汽车贬值快很难足额抵偿贷款,而房贷中只要户主不搬出贷款住房银行最终也没什么办法,而且我国对于恶意拖欠银行贷款者也无法进行刑事诉讼,这些都增大了银行的信贷风险。
三、加强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必要性
就银行方面而言,个人信贷的风险管理体系可包括风险识别、评估、风险防范与处理几个部分,风险识别排在首位,而建立一套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又是识别客户质量的首要条件。
从社会意义来讲:(1)建立个人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2)建立个人信用体系是维持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障;(3)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是扩大内需的迫切要求;(4)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有利于提高政府执行社会经济管理职能的效率;(5)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是我国融入国际社会的现实需要;(6)完善个人信用体系,是适应我国个贷事业飞速发展的必然趋势。
四、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体系的对策
1.加快个人信用体系的立法步伐
首先,要完善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在我国,个人信用数据源至少与10个以上的政府部门有关,或者由这些部门负责管理。除国家《保密法》、《商业银行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数据有限制规定以外,目前尚没有其他对个人信用数据进行管理的政策法规,也没有对某些不可以向社会公开的个人征信数据进行严格界定。但到目前为止,在许多政府部门管理的数据中,只有部分工商数据向社会开放。修改后的法律应明确规定何种个人数据可以向社会开放、开放的方式、数据处理和传播的方式和范围以及时限等等。
其次,尽快出台关于征信数据开放和规范使用征信数据的法律法规。一是应该建立界定数据开放范围的法律或法规;二是应尽快出台关于界定数据保密范围的法律或法规,即在强制性公开大部分征信数据源的同时,确定必须保密的部分,以及确定征信数据经营和传播的方式。
再次,完善配套制度建设。如进一步完善个人储蓄存款实名制,为个人信用制度建设奠定基础;建立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保证个人的财务数据完整;建立个人基本帐户制度,保障个人征信能及时与主动进行;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允许个人在一定条件下进入破产程序,豁免其剩余债务,保障个人信用制度良好运行。
2.建立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个人征信管理模式
笔者认为,我国的个人信用数据库必须由政府来建立并管理,这样可以减少欺诈、舞弊等不实行为;同时由于市场经济中所有市场要素和体系的建立都有赖于市场行为,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能够自发形成信用的供需机制。因此从我国国情出发,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是建立个人征信系统的最佳模式。
3.建立最广泛的数据采集机制
目前,国内最权威的央行个人征信系统也只是实现了国内银行的内部征信(即便这样各银行之前也存在壁垒),即通过查询人行征信系统可以获悉客户在2000年后在本人在国内银行的贷款和信用卡还款情况——可这样的数据采集广度是远远不够的,要知道并不是每个人都会去贷款或持有信用卡。人行征信系统对那些信用卡有过违约记录的客户打分不高,但仔细分析,那些经常使用信用卡的客户往往是有较好超前消费意识并且收入稳定的优质客户,而系统对那些不曾有过任何贷款和信用卡记录的人打分往往比这些有逾期记录的客户更高。由此可以看出我们现行的征信系统仅仅通过这些信息判断借款人守信程度很容易会“盲人摸象”似的得出错误结论,甚至会导致优质客户被拒贷而漏掉坏人的结果。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
贷款银行(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保证人(售房单位,以下简称丙方):_________
甲方向丙方购买自住的商品房,按照《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实施细则》向乙方申请借款,乙方经审查同意用银行信贷资金发放贷款。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甲、乙、丙三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
第二条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用于向丙方购买_________区(县)_________街道(镇)_________路(村)_________弄_________号_________室商品房。
第三条借款期限
甲方借款期限为_________年另_________月,即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四条贷款利率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中长期贷款采用分期确定利率的规定,对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采取每年确定利率的方法,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每年十一月底的利率水平,在当年十二月份公布下一年度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的利率水平,利率的执行期限从下一年度一月一日到该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借款合同签订时,以当日银行公布执行的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利率确定第一期贷款利率,执行期限到当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五条贷款拨付
甲方委托乙方在办理住房抵押登记获得登记部门认同(乙方确定认同标准)之日起的5个营业日内,将全部贷款连同甲方存入的自筹资金,以甲方购房款名义用转帐方式划至丙方的销售商品房存款户。
第六条贷款偿还
贷款本金和利息,采用按月等额还款方式。贷款从发放的次月起按月还本付息。根据等额还款的计算公式计算每月等额还贷款本息,去零进元确定每月还本息额,最后一次本息结清。
(1)第一期(合同签订时)每月还本息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整。
(2)第二期至以后各期每月还本息额根据当年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利率计算,以乙方书面通知为准,同时变动分期每月还本息额。
甲方必须办理银行储蓄卡,信用卡,委托乙方以自动转帐方式还本付息,甲方应在每月_________日之前将当月还本息额的足额款项,存入储蓄卡帐户或信用卡帐户,保证乙方能够实施转帐还款。
甲方提前将未到期贷款本金全部还清,乙方不计收提前还款手续费,也不退回按原合同利率收取的贷款利息。
第七条贷款担保
甲方以购买的商品房作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抵押担保。甲,乙双方签订《个人住房抵押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甲,乙双方应向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丙方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在该商品房竣工验收交付给甲方并且将《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其他权利证明》交乙方执管之前,如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拖欠贷款本息,罚息及其他相关费用,丙方应在接到乙方发出《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后一个月内负责代为清偿。
第八条保险
甲方必须办理全额抵押房地产的财产保险并承担保险费用,有关保险手续可委托乙方代办。抵押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
保险单须注明乙方为保险赔偿金的第一受益人,抵押期内,保险单正本有乙方保管。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若借款合同需要变更,须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本合同存续期间,合同条款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不相符的,原合同应依照法律法规作相应变更。
甲方如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应事先取得乙,丙方的书面同意,其转让行为在受让方和乙,丙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后生效,原合同同时终止。
第十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甲方必须按本合同按月还款,并在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向乙方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甲方在执行本合同期间,没有按月还款,一方按规定对其逾期本息按日利率万分之_________计收罚息。
甲方如连续六个月没有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处分抵押物,如不足以偿还欠款的,有继续向甲方追偿欠款的权利。
第十二条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想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四条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订后生效,丙方保证责任至甲方所购商品房的《房地产权证》和《房地产其他权利证明》交乙方执管后终止。甲,乙双方承担责任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新晨
第十五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甲、乙、丙、公证部门、房地产登记部门各执一份,副本_________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丙方(盖章):_________
现在银行卡在人们生活中的角色越来越重要,大到购房买车,小到网上购物,都离不开刷卡消费。据中央银行统计,我们日常生活中支出100元,就有25元通过银行卡支付,其中信用卡透支消费占到了相当大的比例。随着信用卡在我国的广泛使用,一些不法分子开始盯上了信用卡套现这个生财之道,所谓信用卡套现,是指信用卡持卡人不通过ATM或银行柜台等正规渠道提取现金,而是通过~些非法中介机构以刷卡消费的名义取现。目前常用的套现手法主要是通过中介POS机刷卡付手续费套现和借助互联网,利用电子商务网站的交易平台,通过诸如支付宝等网络支付工具,进行虚假交易套现。
一、信用卡违规套现乱象分析
作者2009年6月26日在百度上输入“信用卡套现”,搜索引擎显示的相关网页多达218万篇,而在2009年5月17日搜索时相关网页才192万篇。其中绝大部分网站都标明能够提供信用卡提现服务,这些中介公司大多是打着“理财公司”、“商贸公司”等的招牌在做信用卡套现业务。
为什么有的信用卡持卡人选择来这种非正规的中介公司套现,而不是去银行取现呢?
假如在银行的ATM机上用信用卡取现,持卡人往往只能取出信用额度一半左右的现金,且银行还要收取1%一3%不等的手续费和每天万分之五的利息,如果逾期没有还款,银行还要收取欠款的循环利息。而去所谓的信用卡公司套现,则相当于在POS机上刷卡消费,不但不用支付利息,还能获得最长56天的免息期,持卡人需要支付的,仅仅是给这些公司刷卡额2%~3%的手续费。以招行信用卡为例,在ATM机上取现一万元的手续费为100元,30天的利息为150元,总计250元;如果是通过信用卡套现公司提现,以2%的手续费计算,只需支付200元,费用减少了20%。在取现超出信用额度后,这些信用卡套现公司还可以为持卡人办理名为分期付款、实为取现的业务。以一张额度为5万元的信用卡为例,最多可以取出10万元2O万兀的现金。
按照中国银联的相关规定,商户只需返给发卡行及银联0.5%~2%不等的费用‘剩下的差价就是这些套现公司的收入。高额的收入使得从事信用卡套现业务的公司数量越来越多,规模也越来越大。然而,面对这些恶意套现公司,我国目前却并未出台明确的规定予以打击。
其实,在费用表象下暗含的是融资渠道的不畅通。抛开恶意套现不谈,实施信用卡套现的,大部分是因为其他融资渠道不畅通,如果急需三五万元现金,去银行贷款手续相当繁琐,需要抵押,且不一定能贷出来。这样,持卡人有需求,银行(联)有利润,中介有服务,信用卡套现就这么泛滥了。
二、信用卡违规套现乱象背后暗含金融风险与体制漏洞
信用卡套现公司为什么能够获得大量可以用来刷卡消费的POS机呢?
关键还是利益。现在信用卡收入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第一是收取年费,第二是循环利息收入,第三是扣率,就是从商家刷卡后获得的消费返点收入。即当消费者在商户刷卡以后,信用卡发卡行从商户那获得的返点手续费,目前根据商户的不同,获取的返点手续费介于0%一2%中间不等。
在获得商家返点之后,参与交易的金融机构要进行利润分成,其中信用卡发卡行、POS机提供者和中国银联的分成分别为70%、20%和10%。信用卡每成功交易一笔,安装了POS机的金融机构就能稳赚商家返点10%的收入。基于此,各个金融机构都希望能尽可能地多装自己的POS机。银联和各大银行为了扩大自有POS机的覆盖范围,都逐渐降低了POS机安装门槛。这样有些美容院、小杂货店,都能很轻易的装上POS机,POS机的泛滥,催生了刷卡套现的温床。
但使用信用卡消费和套现性质完全不同,前者是支付行为,而后者是借贷行为,其风险远远大于刷卡消费,在某种程度上是涉嫌虚构事实的贷款欺诈。恶意套现对金融业整体造成的风险与损失究竟有多大?从具体金额来说还很难准确地预计,但带来的危害应该说至少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信用卡套现扰乱了金融秩序,增加了我国金融的不稳定因素。我国对于金融机构有严格的准入制度,对金融机构资金的流人流出都有一系列严格的规定予以监控。那些不法分子通过虚拟POS机刷卡消费等不真实交易,变相从事信用卡取现业务等行为却游离在法律的框架之外,违反了国家关于金融业务特许经营的法律规定,背离了人民银行对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还可能为“洗钱”等不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这无疑给我国整体金融秩序埋下了不稳定因素。
第二,金融风险加大,银行坏账率上升。持卡人拿到的套现资金相当于获得了一笔无息无担保的个人贷款,而发卡行又无法获悉这些资金的用途,难以进行有效鉴别与跟踪,信用卡的信用风险形态实际上已经演变为投资或投机的信用风险。2008年全国商业银行的信用卡贷款坏账率与上一年相比,大幅提高了约2个百分点。
第三,大量不良贷款的形成也将破坏社会的诚信环境,损害市场信心,阻碍信用卡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刺激地下融资的发展,为不正当资金使用提供便利,降低宏观调控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那么究竟是什么导致了信用卡违规套现的泛滥呢?
(一)利益输送,中国银联角色错位
中国银联定位的失当客观上对恶意套现行为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银联,并不是由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中国银行卡组织——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而是其控股的从事银行卡收单专业化服务的银联商务有限公司。中国银联与生俱来的官方背景使其在市场竞争中处于绝对优势地位,旗下的银联商务更是在全国POS机市场攻城略地,风光无限,甚至以前有的城市规定,只让银联装POS,不让银行装POS。目前国内60%以上的POS都由银联发展而来。
中国银联本身是为各家银行卡提供服务的一个机构,是负责信用卡信息的转移、资金清算的。现在银联为扩大自身利润比例,直接安装POS机,从事实上在业务层面与银行之间形成了一种正面竞争关系,在利益上形成了冲突。银联在这里,既是管理者,但是自己也装POS机,又是市场的从业者,条件比银行还优惠,事后监管也松,导致银行不得放松条件去竞争。
(二)跑马圈地,商业银行无序竞争
信用卡恶意套现现象的存在,源于各大银行在信用卡方面的无序竞争。
据麦肯锡公司预测,未来几年中国的零售信贷市场将呈指数增长,仅信用卡带来的个人信贷规模,到2013年利润将达到130亿-140亿,成为仅次於个人住房贷款的第二大零售信贷产品,占零售信贷利润总额的22%,占整个银行利润总额的14%左右。这么大的市场,是中国任何银行都不敢忽视的,各商业银行纷纷在信用卡市场展开争夺。由于在早期过于注重扩张的速度,商业银行采取的是一种跑马圈地,强占市场份额的方式来发展信用卡。
一个最明显的体现是,中国信用卡发卡数量近年来快速增长。在银行卡发卡总量中,信用卡占比进一步提高。根据中央银行的统计数据,截至2008年底,全国累计发行银行卡约18亿张,较2007年底增加l6.7%,增速较2007年回落15.9个百分点。其中,信用卡发卡量为1.42亿张,同比增长速度高达57.7%,占银行卡发卡量的比重从上一年末的6%提高到7.9%。商业银行信用卡信贷余额为1582.12亿元,同比增长110.9%。
从发卡机构看,截止到2009年3月底,国内信用卡发行银行已接近三十家,其中有l7家银行的信用卡累计发行量超过了50万张的规模。除全国性的商业银行全部发行了信用卡外,很多地方性银行都正在积极发卡或筹备发卡。我国的信用卡业务总体已经从一线城市逐渐向二三线城市甚至农村的纵深方向发展。
但在高增长的背后难掩信用卡坏账风险偏高的事实。中国的商业银行,尽管不少并未披露相关数据,但从少数可获得的数据也可以证实,信用卡坏账风险偏高的事实。2008年14家上市银行的平均坏账率为2.04%,而公布信用卡贷款坏账率的4家上市银行平均坏账率却达到了2.9%。更危险的是,坏账率与上一年相比,大幅提高了约2个百分点。其中,兴业银行由2007年的0.86%大幅提高至1.63%,招商银行也由1.92%提高到了2.77%。
(三)监管缺失。法律法规存在盲点
事实上,信用卡“套现”之所以能顺利完成,是持卡人利用了与银行关于“透支消费短期借款免息”的约定,“套现”商业机构利用了其与银行POS机约定中关于“信用卡刷POS机消费,银行向商业机构付款”的约定,持卡人与POS机商业机构恶意串通,虚构消费交易套取现金的结果。但目前并没有法律明文规定信用卡套现是违法行为,套现人就算被抓到也无法定罪,顶多在银行信贷记录上有污点。
那么,我们不仅要问,难道没有相关的法律和规定进行约束吗?有,从法律层面,有商业银行法、反洗钱法、支付结算办法、银行卡管理规定等。但是这些法律和规定,一是过于笼统,比如对于审核,只要求审核客户身份,怎么审核、应该审核什么东西,没有明确规定,这是市场无序竞争的原因所在;二是这些法律和规定,多是从经济角度加以监管,力度比较有限。如信用卡管理办法规定:“持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套取现金的,对其按套取现金数额的30%至50%处以罚款”,且不说对非法套现的取证有很大难度,就此处罚力度,显然违法成本过低,导致大家对法律没有畏惧感;三是目前规范银行卡业务的主要法规文件是1997年的《支付结算管理办法》和1999年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但这两个办法都属于部门规章,缺乏法律效力,银行查获提供非法套现服务的不法商户后,一般的措施只是收回其POS机。非法套现的持卡人被查获后,一般由银行采取止付、冻结账户和记人“黑名单”的做法,不能施以更为严厉的处罚。因此,违规套现问题,归根到底是法律监管缺失、执法不力造成的,只有在这两辆方面加大力度,才能对参与者产生足够的威慑力。
三、美国的前车之鉴
作为信用卡的发源地,过度依赖刷卡、过度透支,给美国金融体系埋下了巨大的隐患。截至2008年底,美国信用卡债务接近1万亿美元,相比2003年增幅超过25%;而随着金融危机爆发,还款率直线下降,信用卡坏账率上升18%,总额超过9.61亿美元。有经济学家担心,一批批信用卡客户的破产,正在诱发新一轮金融信贷危机。
20世纪80年代以前,美国的银行和发卡商们通常只面向信用良好的客户发卡,其利润来源主要是面向持卡人收取的年费和合理利息。但后来伴随相关法律法规的放宽,银行发卡对象范围大幅放宽,没有收入的学生也成为发卡对象。同时,为吸引更多客户,多数银行的信用卡都免收年费,银行的利润来源转变为以利息和对高风险客户收取的延期还款罚金为主。
这与国内信用卡市场至少有三点共同之处:一是降低风险标准扩大发卡范围,缺乏资信的人群,如学生、低收入者等,也成为持卡人。二是银行的利润来源不以年费和合理利息为主。三是利益链在加速自身运转的同时,也在积聚毁灭自己的力量。来自上海金融审判庭的数据显示,信用卡纠纷案件呈现快速增长的态势,2009年集中出现了信用卡透支套现纠纷等新类型案件。2008年至今,仅上海市黄浦区法院就受理信用卡案件4052起。20世纪90年代初期,曾经出现过的信用卡恶意竞争、盲目发展、盲目透支以及无节制套现状况,其教训同样值得我们深思。
四、信用卡套现的经济分析与对策建议
银行卡套现本身是取现的灰色形式,其存在基础,按照经济学价格管制的观点,是银行的取现费率设置太高,强制性地试图拉高信用卡取现的均衡费率,结果消费者自发寻求消解活动,将取现费率降至最低,这就是所谓“套现”。套现本身在现有高成本取现的格局下可以算一个多方共赢的改进。对持卡人而言,以更低费率拿到了小额贷款。对参与这一灰色产业的中介和银联等,也都拿到了属于自己的一份利润。但对于发卡行而言,因为本质同样是取现,银行丧失了拿到更多取现费用的空间,因此成了“受害方”。信用卡套现的存在反映了该金融产品设计中存在不可消灭的套利空间。同时因为该种套利空间涉足金融和商品两个市场,大大降低了套利的流动性,使其得以相对稳定的存在,而不似金融市场上套利空间一旦出现就会被市场行为所消灭。
纯粹的信用卡取现行为并不影响金融体系的稳定,只要这一行为建立在持卡人健康稳定的收入现金流的基础上。而信用卡套现的行为之所以可能危及到金融稳定的原因是,持卡人往往会套取超过自身可许额度的金额。支撑这一行为的是诸多银行竞争性地滥发信用卡。最终持卡人的总额度很容易超越其总收入的可用额度。一旦消费者套现过多,很可能形成呆账坏账,让银行蒙受损失。
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如何在发展信用卡产业、拉动消费与警惕信用卡危机之间作出平衡,如何在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之间求得平衡,不仅重要而且迫切。庞大的信用卡套现数额游离在监管层的视线之外,不仅加大了银行的经营风险,也使中国金融业安全面临着挑战。为了防范和化解信用卡套现产生的风险,促进信用卡业务的健康发展,笔者认为应尽快加速相关立法进程,监管到位,完善信用卡市场环境,建立多层次、多机制的征信体系,培养全民信用意识,着力解决中小企业和个人融资难的问题,才能从源头上清理“非法套现”滋生的土壤。
(一)完善立法才能治本
要打击恶意套现行为,防范信用卡套现带来的金融风险,首先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堵上政策方面的漏洞。要明确信用卡套现行为的性质,在法律中严格界定非法套现行为的构成要件和处罚标准,才能在现实中产生对非法信用卡套现的威慑力,以保障银行的资金安全,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其次,建议加大对银行卡立法的力度。银行卡已经成为国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金融工具,有关银行卡持有者与发放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及发卡机构、商户之间利益的平衡等都需要效力层次较高的法律予以确定。以保证在处理银行卡相关问题时有法可依。同时解决执法不严问题,否则就算相关的法律制定的再全面,再细致,执法监督不力,那也只是一纸空文。
(二)银联服务回归,金融监管到位
银联应该主动调整自己的定位,回归银行业服务机构的角色,避免与各大银行产生业务上的竞争关系。一要将银联纳入银监局直管,同时将电子虚拟交易等纳入到银监会管理之下;其次要建立专门的信用卡监督部门,解决各地监管标准不一的问题,逐步完善信用卡市场环境,可以通过发卡银行、收单银行、银联三方建立统一的取现/套现可疑交易监控体系,对疑似套现、银行卡盗用等交易进行识别、监控、分析、打击。平摊监控成本,避免“搭便车”现象,最终提高监控效率。
(三)发卡从严。约束商户
在目前法律规定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发卡机构应该在大力拓展信用卡业务的同时,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发卡前严格审核申请人的条件和审批额度,强调发卡源头的风险控制。在与特约商户的协议中,明确特约商户不得协助持卡人套现,强化其违约责任,以约束特约商户的行为;推出审核机制,对特约商户进行级别评估,对不同风险级别的商户,提供不同的服务。引入一银行卡保险机制,与保险公司合作,参与信用卡风险的有关保险,降低信用风险。
(四)完善征信体系
中图分类号: F713.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8631(2011)05-0107-01
一、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的概念及现状
所谓第三方支付,就是一些和产品所在国家以及国外各大银行签约、并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提供的交易支持平台。由第三方平台作为中介,在网上交易的商家和消费者之间做一个信用的中转,通过改造支付流程来约束双方的行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彼此对双方信用的猜疑,增加对网上购物的可信度。在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中,买方选购商品后,使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账户进行货款支付,由第三方通知卖家货款到达、进行发货;买方检验物品后,就可以通知付款给卖家,第三方再将款项转至卖家账户。
除了信用中介,第三方平台还承担安全保障和技术支持的作用,与银行的交易接口直接对接,支持多家银行的多卡种支付,采用国际先进SSL128位加密模式,在银行、消费者和商家之间传输和存储资料。同时还根据不同用户的需要对界面、功能等进行调整,增加个性化和人性化的特征。
国内的第三方支付始自2001年,最早的模式是网关模式,这种模式最大的问题就在于,入门门槛低,价值有限,简单地做个网关软件,并不深入做行业。到2005年,新支付企业逐渐发展起来,呈现出一些新的模式,包括易宝模式、支付宝模式、财付通模式等。
2010年上半年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规模达到4546亿元,环比增长33%,比去年同期增长89%。受更多传统企业进军电子商务影响,第三方支付市场规模年底前有望突破1万亿。
二、第三方支付模式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市场竞争问题
将竞争放在产业链条上看,大型客户以交易量与用户挤压甚至直接提供支付的竞争,产业链源头网络银行服务提高后形成的竞争,事实上加剧了第三方支付的恶性竞争。受限于第三方支付商在产业链中无强大用户资源,网银服务还在发展初期,央行的政策不确定,加之支付服务商的运营开拓不够,特别是投资商的跃跃欲试和支付商不同的长期发展战略,为了获得用户和流量,使得这个行业出现了明显的价格战、互相攻击等竞争压力。从直接的低价、免费,到服务费折扣等,把服务竞争到让人叹息的边缘。表面上支付行业如火如荼,多大的商户都可以与各家第三方支付商轮会谈判压价,门牌大的商户更是店大欺客。出现这种情况的责任不在商户,而是支付服务商在低层次的竞争。
2.监管问题
尽管第三方支付平台与银行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但这些银行对第三方账户上资金的使用并没有监督的权利和义务,这样就导致第三方支付平台本身类似于银行的相关业务处于无人监管状态,这就使得第三方账户内的资金存在安全隐患。另外,第三方支付工具提供了买卖双方现金交易的平台,这样就会导致利用第三方支付工具进行洗钱的行为,而有时候某些第三方支付工具不需要实名制就可以完成交易,同时国内的第三方支付平台都没有防止恶意交易的相关措施,这样洗钱就更为容易。如果某人用信用卡充值第三方账户,并用该款项还信用卡欠款或者提现,就构成信用卡套现行为。如果相应的法律文件还不出台,第三方支付工具将有可能沦为不法分子的洗钱、套现工具,为不法行为等提供资金渠道。如果某个第三方支付平台因为管理不善导致用户的资金流失,那么责任归属问题也将影响到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使用和发展。
3.风险问题
第三方支付结算属于支付清算组织提供的非银行类金融业务,中央银行将以牌照的形式提高门槛。对于已经存在的企业,牌照发放后如果不能成功持有牌照,就有可能被整合或收购。政策风险将成这个行业最大的风险,严重影响了资本对这个行业的投入,没有资本的强大支持,这个行业靠自己的积累和原始投资是很难发展起来的。现在国家正在制订相关法律法规,准备在注册资本、保证金、风险能力上准备对这个行业进行监管,采取经营资格牌照的政策来提高门槛。
三、第三方支付模式存在问题的解决建议
1.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约束第三方支付平台行为,加强政府监管,避免洗钱、信用卡套现等违法行为的出现。同时通过制定法规,防止第三方平台的技术疏漏导致用户信息泄露或者资金流失,从而规范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合理建设。
2.创建第四方监管
尽管第三方支付平台与各大银行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但其协议内容只是停留在企业经营层面上的“托管”而非“监管”。这些银行对第三方账户上的资金并没有任何监督措施,这就需要建立起政府条件下的第四方监管,在操作实务上,可参照银行系统的存款准备金方式。
3.加强电子支付平台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网速更快更稳定,支付过程便更加快捷有效。加大安全电子支付交易协议的制定力度,使得支付环节更加安全可靠,第三方账户内的资金可以安全放置不易丢失,通过平台转账的资金也能够安全快捷的到达有效银行账户,使得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应用更加广泛。
4.第三方支付的未来
目前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形式与功能都类似,市场竞争激烈,缺乏定制化的支付解决方案,所以,创新已经成为第三方支付生存和发展的必然选择。在提高电子支付技术的同时,尽可能地对延伸业务增值服务进行拓展。当前,对于第三方支付企业,最为关键的是理顺上下游产业链的关系,避免恶性竞争,结合国情开展服务创新。
第三方支付将成为引导网络消费走入健康发展的轨道,促进中国网上支付的完善和发展的主要途径和必然趋势。第三方支付服务也将成为解脱诚信困扰,迈向下一里程碑的重要环节之一,成为电子商务发展的助推器。
参考文献:
[1] 陈新林.第三方支付发展研究[J].特区经济,2007(4).
2007年9月,我购置了一套两居室的期房。去年7月如期拿到新房钥匙。可就在此前半个月,我考上了北京某高校的博士,学业非常繁忙,新房就一直闲置至今。去年10月,我收到了该小区物业公司催缴物管费的通知。我告知物业这个房子两三年内我都不会入住,请求停止缴纳物业费。对方立即予以否定,我极不情愿地缴纳了2008年的物业费。现在,新的缴费通知又来了。我既不愿意接受也未享受物业服务。凭什么年年要我缴物管费?
现有法律规定,业主入住前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全额承担;业主入住后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全额承担。这里的“入住”是指业主收到入住通知并办理完相应手续:业主收到入住通知后在限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相应手续的,视为入住。无论你是否实际入住,或是因种种原因导致房屋闲置都应缴纳物业管理费。物业可以要求长期未缴纳费用的业主尽快旅行缴纳义务,仍不缴纳的,物业有权加收滞纳金。不过,你也可以跟物业商量,有的小区闲置新房的物业费可以打折。
共用水管维修,费用到底谁来买单?
上个月初,我发现厕所的顶棚一直漏水,管理处派维修工上门查看,发现四楼排水总管处有渗漏,并联系四楼业主,业主同意维修,但如果造成其装修损失,要求赔偿。管理处认为维修总管费用可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但业主自用部位装修超出了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由管理处承担没有依据的。我觉得排水总管是共用设施,费用要我承担也不合理,请问这笔费用到底应该由谁掏?
排水总管作为该栋楼全体产权人的共有财产,当侵害某人的利益时(漏水到你家里),全体产权人作为财产的所有者,应该共同承担共有财产所产生的维修责任及侵害赔偿责任。在维修的过程中,因为维修总管,产生了对四楼业主装修的损坏,所以该栋全体产权人必然应该承担维修所带来的对四楼的侵害赔偿责任(即修复四楼业主的装修)。所以修复四楼业主的装修是整个维修工程的一部分,应该由专项维修资金中作为一个整体维修工程而支出。对于你的侵害赔偿,因与维修工程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属于专项维修资金的支出范围,所以应由该栋所有产权人另外支付。
物业能随意贴广告吗?
我家楼梯间安装的视频广告占去了电梯壁面的大半,使小小空间显得更为拥挤。安上广告电视后,从早吵到晚影响休息。电梯间也因粘贴广告弥漫着难闻的胶味,还经常播放一些女性内衣的广告,我觉得对未成年的孩子有视觉污染,我与物业公司交涉多次都不见拆除。请问,物业这么做是否有合理的依据?
根据我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业主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物业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手续,如果业主们不同意,业主委员会应拒绝电梯广告进入小区。
另外,广告收益也应归业主共同所有,物业公司不应擅自单方支配。因目前尚未有针对“电梯广告”的相应法规出台,在监管力度上也存在一定的缺失,部分广告公司为营利还将些尺度过大的广告海报挂入电梯间,给居民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房产・归属
分红型保险何时退保最划算?
我和丈夫2003年结婚。一年后,他被派到安徽工作,当时儿子刚出生,一直随我生活。2006年初,我和丈夫全款买下一套小户型,房产证上购房人是儿子的名字,因为两地分居,近期,我们感情急转直下打算离婚,我与丈夫为这套房子的归属争执不休。我认为儿子随自己生活,房子应当归我。丈夫提出房屋实际仍然是夫妻共同财产。请专家解答,这套房子最终到底如何归属?
以孩子名义买房,离婚时不能分割。父母所购房屋无偿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实际上是对子女的财产赠与,且不动产经过办理登记即为实际交付履行,赠与关系成立。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唯一合法凭证。所以,以未成年人名义购房且房产证上的名字是未成年人的,产权人只能是该未成年人。因此,你的儿子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你与丈夫均无权处分。此外,即使将来孩子归你抚养,也并不意味着房子归你所有。
劳资・婚嫁
专家:郁振华
执业律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再婚夫妻还能享受婚嫁吗?
我2008年与前妻协议离婚,今年我与单位一位女同事再婚,并已经领了结婚证,由于我俩都有孩子,为增进一家人的感情,打算筹划一个短途游,我向单位劳资科申请婚假时,却遭到拒绝,单位说我们俩都属于二婚。且均休过婚假,再婚不能再享受婚假。如要请假,只能以事假扣相应的工资。请问,再婚能否享受婚假待遇?
一部分企业为了本企业的经济利益,经常剥夺职工休息和休假的权利。这样做明显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婚姻法》规定,再婚男女,与初婚者同样,在取得结婚证后,夫妻关系即成立,享有法律赋予初婚夫妻同样的权利和承担同样的义务。职工可享受婚假3天。复婚也可享受3天的带薪婚假。
根据《上海
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之规定:男
年满二十五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复婚则不能享受晚婚的待遇。
同时,劳资部门在答复中关于再婚请婚假按事假扣发相应待遇的说法也是违反规定的,劳动部《关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再婚者享有婚假待遇的规定是明确的。你可以与企业劳资部门协商,根据法规和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好你的婚假。
购物・遗失
专家:徐道圣
执业律师 江臻律师事务所
超市储物柜丢东西,我能要求赔偿吗?
我陪朋友到一家大型超市购物,当时我不想买东西,寄包时没有把钱包拿出来。半小时后,我从超市出来发现寄包箱门开着,里面的包已经遗失,超市只愿意拿出300元现金赔偿。而我的包本身就价值300多元,加上各种损失由谁来补偿?超市辩称,
他们已经在存包箱上标明“贵重物品不要寄存”,已尽到了提醒义务,而且是免费存包,能赔偿已属负责之举,请问我是否可以提出赔偿?
法律明文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免责告示其实是一种霸王条款。商场免费存包表面上看是无偿服务,但商场的营业利润中已包括了为顾客保存物品而应由顾客支付的费用,所以保管并非无偿。另外,手机等现今已成为生活必需品,能否看作贵重物品,往往难以统一认识。消费者在购物时保存好存包凭证的同时,有贵重物品要及时交付柜台保管,特别是在外地旅游,很多不正规的酒店也会以这种条款来避免赔偿,到时要维权就会非常麻烦和浪费时间。
理财・信用卡
信用是整个商务体系的命脉,一切商业活动都是在信用的基础上展开的。因此,在电子商务发展中,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健全是必不可少的条件之一。
电子商务本质上是信用经济,信用交易已成为企业争取客户,扩大销售额和经营规模的最有效手段。电子商务作为网络经济的一种,信用问题也必将成为关系其成败的关键问题。
二、当今我国电子商务中的信用现状
当前,在我国社会各大领域信用缺失现象十分普遍,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合同违约、商业欺诈随处可见,三角债、拖欠款和银行不良债权反复出现,各种经济犯罪连年增加日趋严重,处于新兴地位的电子商务也不例外。而且,由于电子商务本身的特点,信用问题显得尤为突出。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虚拟经济、非接触经济,如果没有完善的信用体系作保证,其生存和发展都将十分困难,个人和企业的交易风险都将大大提高。由于网络信息本身具有虚拟性和流动性,其格式和媒体可以分离,参与电子商务的主体的诚信问题使得电子商务信息的真实性与安全性难以保障。因此电子商务与传统的交易相比对信用的要求更高,要发展电子商务必须先加强信用建设。
目前,我国仍处在经济转型期,市场还很不成熟,社会信用体系很不健全,市场经济体系与市场机制还不规范、不完善,还没有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制度。从电子商务的流程看:信息、交易、支付、物流等每个环节都存在信用风险,每个交易对象也有信用风险存在。然而,在看到国外发达国家从电子商务的经营方面获得超额利润的同时,我国盲目照搬国外电子商务,却未考虑到本国的实际国情,未考虑到我国信用体系的现状,以至于出现许多阻碍,电子商务活动在很多情况下无法顺畅运行。
三、导致我国电子商务中信用缺失的原因
从思想和社会层面上来说,我国经济是由计划经济脱胎而来的,社会信用经济发育较晚,市场信用交易不发达,社会普遍缺乏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信用意识和信用道德规范。现实社会中,假冒伪劣商品肆虐、虚假广告泛滥、信用卡诈骗等诚信问题每天屡见不鲜,几乎成了普遍现象;而电子商务作为不见面的交易模式,更难得到消费者的认同,“无商不奸”的观念在人们的思想中根深蒂固,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消费者、人与人之间防范多于信任,都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心理障碍。
从制度层面上来说,我国关于社会信用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批从事信用评价、信用担保等业务的信用服务机构,一些部门和地方政府也在不同程度上对信用体系建设进行了探索。但总的来说,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还处在起步阶段。我国信用系统始终滞后于电子商务的发展步伐,还未建立起健全的诚信管理体系,缺乏有效的失信、违规行为监督惩罚机制,市场化运作模式虽已初露端倪,但运作存在不规范现象,未形成有效的行政管理机制,行业自律尚未形成,因此严重影响了电子商务的正常发展。到目前为止,我国制定的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法规很少。虽然我国在2005年4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国人民银行也于2005年10月颁布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但相对于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迅猛势头来说,这些法律法规只是杯水车薪。缺乏足够的明确的法律法规的约束和规范,失信成本大大降低,从而在无形中加大了电子商务活动的风险。
从技术层面上来说,电子商务是基于网络平台建立和运行的。由于网络本身的特点,在电子商务过程中的各种风险也远远大于传统商业活动。四、对我国电子商务中信用缺失的应对策略
由于以上的原因,我国电子商务中的信用缺失现象已成为制约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为解决这些问题,以下一些策略可作为参考:
第一,加强诚信宣传的力度,树立整个民族的诚信传统和信用消费习惯,培养整个社会的信用风尚的建立。社会信用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第二,加快整个社会信用体制的建立,完善与之相关的各项法律规章制度。市场经济是一种信用经济,一种法制经济。作为市场经济的新成员,电子商务更需要尽快出台与之相配套的各项法律法规。
第三,建立和完善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评价与监管机制,建立信用奖惩制度,加大失信风险。买家和卖家之间的相互评价,可以营造一个良好的信用体系,而且会带来更活跃的用户和更多的交易。
第四,加强网络安全技术的开发和应用。信用体系中的信息安全技术是相当重要的,网络信用安全已成为制约网络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
五、结语
中国的电子商务产业方兴未艾,我们对这一新生事物在促进商务往来和提高交易效率方面的作用毫不怀疑。然而,信用缺失的问题已渐渐凸显,逐渐成为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障碍。只有在社会传统、制度体系和网络安全技术等各个层面上建立起一个适用于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结构和完善的电子商务平台,才能真正发挥电子商务的潜能,推动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当然,一个完善的信用体系的建立任重而道远,需要全社会的参与、支持和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陈素敏,赵悦品,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信用问题分析,商场现代化,2008年8月.
[2]冯豫华,彭明,何国群,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现状及对策分析,江西社会科学,2008年12月.
[3]赵美林,郑霞忠,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构想,科技信息,2008年第28期.
[4]涂智寿,网络经济环境下企业信用风险的动态管理,统计与决策,2007年第24期.
[5]张旭,诚信问题仍是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商场现代化,2008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