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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电力行业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10 15:36:33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5篇国内电力行业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篇1

关键词: 碳排放;集中化管理;碳交易

Key words: carbon emissions;centralized management;carbon emissions trading

中图分类号:F4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7)03-0044-03

0 引言

国际社会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一直在作出努力。1997年签署、2005年生效的《京都议定书》(Kyoto Protocol),确立了缔约国中发达国家总体的温室气体排放额度和减排、限排义务[1]。但是,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国的温室气体排放量逐年增加,因此国际社会要求中国进行强制减排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中国政府也已经认识到未来国内经济发展可能面临的环境约束问题和进行节能减排的必要性,并开始尝试强制减排[2]。国内的大型电力企业,尤其是集团化运作的企业如何对自身的碳排放进行管理,面对瞬息万变的市场实行什么样的管理策略,将会对企业的未来产生重大的影响[3]。

近年来中国政府提出的相关政策有:2011年10月29日,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下发《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正式批准确定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广东省、湖北省和深圳市等国内首批七个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省市,并要求在2013年至2015年期间开展碳排放权试点交易。

2014年1月13日,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下发《关于组织开展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以2010年为基准,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1.3万吨二氧化碳当量(或以2010年为基准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超过五千吨标煤)的企(事)业单位需要定期报告该单位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此项通知发出的目的在于尽快建立国内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制度,为全国性的碳排放交易工作提供基础支撑数据。

2014年12月10日,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下发《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该管理办法主要为框架性的文件,明确了全国碳交易市场建立的主要思路和管理体系。根据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规划,2015年将为国内碳交易市场准备阶段,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相应基础设施建设。

2016年10月27日,国务院《“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明确表示要打造低碳产业体系,建立全国性的碳排放交易市场,为“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指明了发展方向和具体措施。

1 国内碳交易市场发展状况

2014年的中国碳交易市场不仅在试点平稳运行的基础上努力推陈出新,而且随着国家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全国统一碳交易市场开始拉响号角[4]。我国若能成功设计并启动碳交易市场,则不仅有助于推动中国的低碳转型,也有助于提升全世界应对气候变化的信心,还能够对其他国家和地区建立碳交易市场发挥重大的示范和带动作用[5]。

截至2015年底,全国7个试点碳市场已经全部启动,20余个行业、2600多家重点排放单位纳入试点,年排放配额总量约12.4亿吨二氧化碳当量,其中北京、天津、上海、广东和深圳碳市场纳入的重点排放单位已经完成了2次碳排放权履约;7个试点碳市场累计成交排放配额交易约6700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累计交易额约为23亿元。

目前国家碳交易体系框架如图1所示。

2 D集团公司碳排放管理现状及问题

2.1 D集团公司概况

D集团公司是2002年在原国家电力公司部分企、事业单位基础上组建而成的特大型国有发电企业集团。主要经营范围为:经营集团公司及有关企业中由国家投资形成,并由集团公司拥有的国有资产;从事电力能源的投资、开发、建设、经营及管理;组织电力(热力)生产和销售;新能源项目开发等。集团公司通过实施以集团公司、分(子)公司、基层企业为基础的三级责任主体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模式。

2.2 D集团公司碳排放管理现状

集团公司在国内七个碳交易试点省市辖区内,分别在广东省、北京市、天津市和深圳市各有一家电厂被纳入当地控排企业名单中。2013年度合计分配到的配额为2350万吨,配额获得数量较企业实际排放数量均有少量富余,4家企业均已在2014年完成2013年度排放量的履约,并在2015、2016年分别完成了2014、2015年的排放量履约。

CCER项目开发方面,目前已有13个风电项目、2个水电项目在国家发改委自愿减排信息平台备案,其中1个风电项目的减排量已获得核证和签发,并以10元/吨的价格出售了部分减排量给另一家机构投资者。在开发中的CCER项目20余个,这些项目都将起到为集团公司降低减排成本、创造经济效益的积极作用。

2.3 D集团公司碳排放管理存在的问题

2.3.1 管理架构和管理层级不明确

目前集团公司没有明确的碳排放管理架构,纵观整个集团公司,仍以发电为主营业务,对碳排放管理这一新兴业务并未建立有效的管理模式。而碳排放管理目前暂由集团公司发展规划部主管,这项业务不属于该部门的传统管理职责范围,同时发展规划部也不是专业化、具备碳交易相关背景的部门。该部门目前以行政命令、发放通知等形式对整个集团的碳排放管理业务进行指导,使得各下级单位只有转发的作用,直到相关通知发放到各基层企业。

2.3.2 缺乏统一的管理流程及制度

正因集团公司没有明确的管理架构,相应的管理流程和制度也非常欠缺。集团公司层面目前指定的发展规划部中,已有的各项规章制度都是在传统管理职能中发挥相应作用,并没有专门针对碳排放管理的流程和制度。这就造成了在执行层面缺乏相应指导、无法统一管理的局面。

2.3.3 基层企业缺乏相关技术储备

发电企业的碳排放管理是一项新兴管理内容,具有一定的技术要求。对于集团公司的各个基层火力发电企业而言,他们作为碳排放市场的参与主体和执行主体,很有必要对当地的碳排放交易体系和相关要求进行全面深入的了解,但目前很多企业尤其是非碳排放交易试点地区的企业,对于碳排放管理的相关概念还不是很充分,更无从谈起相应的技术储备了。这对以后各个基层发电企业参与到全国范围的碳排放市场将产生不利影响,很容易陷入被动局面。

3 D集团公司碳排放集中化管理方案设计

3.1 碳排放集中化管理架构

本文针对D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提出一种集中化的碳排放管理架构。集团公司内部碳排放管理可以通过成立专门机构或子公司来实现,在参与碳市场的职能上需要获得集团最高管理层的授权。集团公司碳排放管理公司应至少包括碳资产管理部门、碳排放管理部门和低碳技术管理部门。集团公司建立碳排放集中化管理的架构如图2所示。

3.2 碳排放管理公司组织结构设计

3.2.1 碳排放管理公司的部门设置和职能

D集团公司碳排放管理公司主营业务部门包括碳资产管理部、碳排放管理部和低碳技术管理部,根据碳排放集中化管理的需要和大型国有企业的特点,还应设置财务部、商务合同管理部和综合管理部等部门予以保障和配合。主要业务部门的设置和职能如表1所示。

3.2.2 业务部门主要工作内容

碳排放集中化管理工作从最基础的排放数据管理入手,逐步完善管理系统,保证D集团公司下属各企业低成本完成履约,并发现集团内部减排投资、购销优化和外部减排投资的机会。碳排放管理公司主要业务部门的工作内容有:

①配额申报。对于公司的控排类火电企业,应通过前期碳盘查工作摸清各企业的碳排放情况现状,并开展定期的排放报告工作,对于碳交易试点地区的控排企业进行第三方核查以完成履约并确定每年度的配额发放数量。

②CCER项目开发。对于公司的新能源类型发电企业,可以参与国内温室气体减排项目的开发,成功开发出的CCER可用于火电企业抵消碳配额,也可以为新能源企业创造额外的收入,应尽早进行优质项目的开发工作。首选对可持续发展有贡献、准入门槛低且市场比较欢迎的可再生能源类项目,如太阳能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的项目,以抢占市场先机,尽快降低集团公司履约成本。

③履约交易。根据公司控排企业碳排放数据、获得配额数量和持有、潜在的碳抵消额数量,可以确认企业的履约能力,并根据不同企业减排成本制定公司下属各企业的具体交易策略。

④配额/抵消额管理。在国家层面碳市场建立和规则确定的过程中,可建立公司层面的配额/抵消额管理体系,利用可再生能源企业产生的可抵消的排放量对冲集团公司火电企业的配额,形成集团内配额与抵消额的平衡,从而降低交易成本和风险。

全国碳交易市场建立之后,其碳交易价格代表的是全社会的最低平均减排成本,因此任何低于此成本的减排都将带来总收益的提升,通过推动减排成本低于碳价的项目实施,可产生更多配额盈余和资产溢价。

碳排放管理公司主要业务部门工作内容如图3所示。

4 结论与展望

本文针对D集团公司面临国内碳交易市场的问题,提出了碳排放集中化管理的方案,并详细阐述了该公司的组织结构、部门设置、工作内容等方面的内容。对于D集团公司而言,充分发挥碳排放管理公司的集中化管理作用是应对国内碳交易市场的核心举措。随着国内统一的碳交易市场的建立与发展完善,电力行业势必会被作为重点控排行业纳入其中,碳排放交易体系将对电力生产、管理和运营方面产生显著的影响,发电企业必须将参与碳交易工作上升到战略的高度来积极规划,建立专门的碳排放管理公司对于集团化运作的企业来说不失为一种积极的尝试。

参考文献:

[1]刘航.中国清洁发展机制与碳交易市场框架设计研究[D].中国地质大学,2013.

[2]阴俊.我国碳交易市场发展研究[D].吉林大学,2013.

篇2

本文所谓“媒体”,特指电视媒体,“媒体资产”特指电视台正在制作和已经制作完成的以及其他具有播出权限的节目成品、素材、图片、文档资料等,其他媒体的各种资产在此不作讨论;本研究中所谓的“媒体资产管理”(Media Asset Management,以下简称MAM)即指对这些内容的保存、调配与运用;而基于多媒体信息、计算机网络、数据库及数据存储等技术基础上的电视媒体资产的管理模式和运作流程,则被称为媒体资产管理系统,也就是所谓的Media Asset Management Seystem(MAMS)。

由于侧重点的不同,对媒体资产管理概念本身存在不同的界定和解释。本文中,媒体资产管理系统是负责识别、捕获、数字化、存储、编目、检索、利用和再利用多媒体素材的过程和系统。系统的构建目标从根本上讲,需要实现媒体数据管理两个方面的功能:首先是保存,条件是稳定、安全、可扩展;其次是再利用,条件是方便、灵活、高效。其核心是电视媒体内容的采集、存储、传输、编码、编目、检索、。从结构上来说,包括数据采集和处理、数据存储、系统管理和各种专项业务应用子系统等部分。

媒体实施MAM目标有二:一方面整合已有内容资源,形成更大的媒体资产并加以再利用,从而获得更高的市场价值;另一方面是通过对媒体资产管理来创建一个信息交换平台,为各种应用网络提供广泛的素材和资料库支持。

国内媒体资产管理应用模式与发展现状

MAM建设与发展的基本思路应遵循媒体的内容库管理、内容共享的生产模式、资产库管理(资产分配中心)等几种不同的模式。

内容库管理模式:这是一种MAM的基本形态。电视台对这种模式的应用是建立可进行检索和调用的自动化管理的磁带资料库。

内容共享的生产模式:随着非编设备技术的普及而出现的生产制作平台模式,通过网络,各个非编站点可以共享库内资源,进行在线编辑。电视台对这种模式的应用主要以新闻非编制作网络为代表。

资产库管理模式: MAM既是内部的内容管理平台、生产制作平台、播出平台,也是对外的信息、节目运营平台,通过围绕媒体资源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协调内部之间、内外之间的关系,有效地进行资源调配,安排节目生产、播出、交换等,实现以需求为中心的经营战略。

根据有关的资料,到2007年上半年,已经实施了媒体资产管理系统的电视台有中央电视台、辽宁电视台、上海文广传媒集团、天津电视台、广州电视台、深圳电视台、南京电视台、宁夏电视台、苏州电视台、贵州电视台。另外,厦门电视台、广西电视台、湖南电视台、江西电视台、江苏电视台等也分别根据自己的情况,建立和实施了自己的媒体资产管理系统。

各相关领域技术综述

产业化发展的趋势使得电视台必须将媒体资产管理的系统化和科学化提上议事日程,同时相关技术的发展也为电视台实施MAM系统提供了最终的可能。

1. 数字化和网络化是媒体资产管理系统发展的前提和保证,也是广电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推行全台制作、播出和传送等数字化和网络化工作,能够为实现媒体资产管理系统化打下良好的基础。

2.计算机与视频压缩技术的发展使得数字化存储管理成为可能。目前一系列的MPEG的标准以及H.264标准的应用和相应视频压缩产品的日趋成熟,是实现电视节目媒体资产管理的首要条件。

3.存储介质和存储结构的发展为实现电视节目数字化存储管理的主要因素。现在各大厂商纷纷推出大容量、有较好容错技术的存储介质,硬盘存储服务器的发展使其具有更快的I/O接口,如SCSI、FC(Fibra Channel)接口。并且各厂家硬盘存储服务器逐渐面向开放平台,在安全性、容错技术、并行性、快速拷贝等性能上均有提高,以适合广电行业的要求。

篇3

一、 整体市场容量较去年相比虽然升幅不大,但行业集中度却有明显升高的趋势,销售额排名居前五位(考虑到行业的特性,本文没有按照惯例仅选取前三位)企业的总体市场占有率在稳步攀升。

1、 粗略估计,2006国内电动剃须刀的整体市场容量应该在65-70亿之间,较去年同期略有增长,但幅度不大;

2、 尽管某知名日系品牌2006的整体销售情况并不理想,但由于以某欧系品牌和两家国内最顶尖品牌为代表的“中坚力量”的销售情况,较去年有一定的增幅,致使2006国内电动剃须刀行业销售额居前五位企业的总体市场占有率在稳步攀升。

二、 竞争格局正在发生着悄无声息的“组合”、“裂变”。一方面,国际品牌加大了对国内顶尖品牌的打压力度,双方在市场上的直接“对抗”也逐步“升级”。而同属一线品牌阵营的国际品牌和国内最顶尖品牌,又不约而同地强化了对二、三线品牌的“排挤”;另一方面,多年来一直伺机介入的家电巨头和部分家电界“后起之秀”们,已不再甘于只做个“局外人”。显然,未来国内电动剃须刀市场竞争的惨烈程度将前所未有。

1、 鉴于国内顶尖品牌在中端产品线上享有的性价比优势,已对国际品牌构成了强有力挑战的残酷现实,国际品牌开始通过加快新产品的上市速度、允诺将给经销商创造更多的销售利润、增加终端的投入支持、提高市场响应速度等举措,实施对国内顶尖品牌的打压,意在巩固自己的竞争优势,维系自己的强势地位;

2、 国际品牌阵营内部进一步分化,强者已未必恒强。如某日系品牌,除了继续在电吹风上保持一定的优势外,电动剃须刀产品的销售已经快速下滑,在华中、华北很多中心城市的很多终端已经难见踪影。而某欧系品牌,则忙于进行内部的梳理(尤其是在人力资源、产品和渠道政策等方面)和完善,销售也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但是,它们都会在明后几年重新发力以夺回既有的竞争优势;

3、 与国内顶尖品牌相比,在诸多传媒的选择上,国际品牌更加务实;在传播方向的选择上,国际品牌更加精准;在广告时段的选择上,国际品牌更加灵活;在对经销商“非此即彼”的胁迫上,国际品牌更加凶狠;在营销策略的拟定上,国际品牌更加“气势汹汹”;在对渠道和终端资源的抢占上,国际品牌同样毫不手软;

4、 为求自保,陷入国际品牌和国内顶尖品牌双重排挤困境之下的二、三线品牌,纷纷采取“主攻区域而不是全国市场、重品项轻品类、以产品研发促市场推广(即更多地借助渠道的力量)”的灵活营销方式,希望度过眼前的难关;

5、 作为一个集中度相对较高(据粗略估计,2006电动剃须刀行业销售额居前五位企业的总体市场占有率已达到甚至超过40%)、产品销售利润也相对较高(当然这只是和其它如TV、空调、碟机、微波炉等家电产品相比较而言)的、竞争远未达到充分的行业,近几年来电须刀市场的发展,一直为国内诸多家电巨头和部分家电界的“后起之秀”们所觊觎。只是碍于市场容量相对偏小的原因,它们才一直“按兵不动”,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们就永远甘于只做个“局外人”;

6、 其实,那些倚仗自身的超强实力随时准备的新进入者们,为了加深对行业的认识和市场的了解,早在数年前就已经开始聘请专业的咨询公司和设计公司来调研市场和研发产品,大有一副“来者不善、善者不来”的架式。可见,明年乃至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国内电动剃须刀市场的“洗牌”将不可避免地进行,一如之前的TV、空调、DVD等。

三、 从产品本身情况来看,国际品牌和国内品牌都不约而同地加大了对产品研发的重视程度,“国际产品本土化”和“本土产品国际化”的现象层出不穷。同时,“外观精巧化、款式多元化、功能实用化、售价反差化”成为了2006国内电动剃须刀产品的真实写照。

1、 不论是出于战略的考虑、全球的部署,还是迫于竞争的压力、提升销量的需要,国际(尤其是欧系)品牌纷纷将其最新研发的产品,在第一时间推向了国内市场(号称“全球同步发行”),其中不乏大量的声称是专为亚洲消费者设计制造的产品,并且在售价方面充分考虑了国人的承受能力,收效也就可想而知了;

2、 由于品牌力的先天不足,国内企业纷纷瞄准国际品牌,在产品的研发上展开了“绝地反攻”。尽管其中不乏模仿的痕迹甚至是抄袭的影子,但国产品牌还是实现了“局部创新”。以浮动式产品为例,国产品牌在国际品牌现有产品的基础上进行了功能升级,尤其是吸收了很多往复式产品易剃、好用的优点,并大幅度提高该类产品的售价,在终端直接“叫板”国际品牌;

3、 现在,不仅是那些行业的领导者,就是很多的中小企业,也都在产品的外观上下足了功夫。于是乎,大家都把产品做得越来越精致,款式也变得五花八门,很多像什么可水洗、能快充、不伤肤、电耐用等新功能也随之“闪亮”登场。与以往相比变化最大的,则是新产品的上市速度明显增快、周期大幅度缩短;

4、 在终端的售价方面,电动剃须刀产品正呈现出“两极分化”的现象。一方面,以众多国际品牌为代表的高端产品的售价继续居高不下甚至还被肆意地拔高,如某欧系国际品牌的某款原装进口产品,在杭州某高档百货商场内,竟标价9999元!显然,这一甚至远高于其在国外市场的标价,并非心血来潮之“随手”,而是在充分考虑中国国情和中国部分消费者消费观念基础上的一步具有深远意义的“妙招”。另一方面,尽管面临着原材料和劳动力成本相继攀升的不利影响,以国产品牌为代表的中低端产品在终端的售价,却仍有进一步“下探”的趋势;

5、 整体来看,市场上让人“眼前一亮”的产品尚未“粉墨登场”,更遑论什么颠覆式的产品了。换句话说,对于广大消费者而言,剃须刀还是剃须刀,而不是什么“便利”、“漂亮”、“时尚”、“美容解决方案”------

四、 从某种意义上说,虽然对日益稀缺的渠道资源和终端资源的争夺日趋白热化,对渠道的“上量”和终端的动销也都普遍非常重视,但是,对于众多的国际和国产品牌来说,目前最值得关注的还是,渠道的精耕细作化程度和终端的精细化管理程度均在低位“徘徊”的事实以及由此引发的高“能耗”和低“产出”之间的矛盾。

1、 和其它小家电产品类似的是,电动剃须刀产品几乎适销于国内市场上的所有终端类型,不管是国际性的KA、地方性的KA,还是全国性的家电连锁、地方性的家电连锁;不仅是高档的传统百货商场、中小超市、便利店,抑或是街边的士多店、夫妻档;

2、 同样,仅就国内市场而言,适销电动剃须刀的渠道很多,传统的如批发市场等,新型的如网上购物等,不一而足。而且,不同的渠道对企业产品销售的贡献率会有很大的差异。但很显然,很多企业对此的认识尚嫌不足、动作尚显缓慢、“功力”则尚欠“火候”。因此,直接导致了它们对传统渠道运作的困惑和对新型渠道运作的迷惘;

3、 从电动剃须刀产品在终端的总体销售额看,呈现出稳中趋降的态势(包括国际品牌在内),这里面除了有因门店数量的大幅度增加而分流了销售的因素外,更主要的是因为几个主流品牌之间直面竞争的加剧。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目前国内终端的运作成本却有逐年递增的态势,长此以往,将令企业不堪重负;

4、 渠道的精耕细作化程度和终端的精细化管理程度低的现象仍非常普遍,具体表现在渠道的深度协销做得不到位、渠道的充分挖掘做得不精细、渠道的适度下沉做得不明确、终端拦截能力弱化、终端管控方式僵化、终端助销功能退化------细究之下,国际品牌更多的是因为事务庞杂、工作繁琐而人手不足、力不从心,国内企业则更多的是因为要么不知“然”何谈知“所以然”?要么是尽管知道“然”,但不知“所以然”,即都没有能够充分地利用好自身的优势去做。

五、 长期以来,整个行业内尤其是国内众多的电动剃须刀企业总体营销水平的差强人意和专业营销人才的极度匮乏,正日益成为制约整个行业快速发展的瓶颈和困扰很多企业改善业绩的“短板”,由此而引发的企业对自身营销水平全面提升的热切盼望和对中高端专业营销人才的极度渴求,将成为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的主旋律。

1、 从企业层面看,目前最为多见的问题依然集中在建立在变相降低企业利润基础上的对经销商的让点(利)支持、营销组织的庞大架构和低效运作、对终端的盲目投入和疏于管理、对消费者需求信息的调研和论证、服务的导向和增值、片面地依靠高额的市场费用支出来拉动销售、为追求销量放松对经销商的管控等几个方面,但未来日渐“走低”的销售利润将越来越难以支撑如此的做法。同时,某些做法则存在很大的隐患,有可能让企业因此而铸成大错;

2、 而从业务人员层面看,目前对国内电动剃须刀企业来说,中高端层面的专业营销人才极度匮乏的问题最为棘手,也最为迫切。如不能妥善解决,将肯定对原本就起步晚、实力有限(和国际品牌相比)、品牌力弱、研发处于劣势的国内企业造成灾难性的后果。也正因为如此,对于目前业内较为普遍的技能和收入“倒挂”的现象(即技能低收入却高),也就不足为奇、见多不怪了;

3、 在国内电动剃须刀企业现有中高端营销管理人员中,有很多人虽然对行业有着一定的认识、对产品也相当的了解,也算得上勤奋、认真,但依然无法归避其目前所存在的诸如危机感薄弱、学习能力不足、专业技能欠缺且无法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和经销商资源匹配情况给出市场问题整体解决方案等一系列“硬伤”。

篇4

摘果式看单拣货,看单复核箱

这是最传统的拆零拣选方法,也是国内中小型物流配送中心使用最多的拆零分拣方法,其简要流程如图、所示。

这种方法的特点是

①作业方法简单,作业弹性大

②订单响应时间短。由于每次只处理一个客户的订单,可以即时响应送货要求,

③软硬件设施投入少,

④差错率通常较高(百分级至千分级),只有少数高水平的操作者能实现较低的差错率;

⑤货物拣出后的复核方法有两种:一是在一批货物拣完后再复核,二是一边拣货一边复核,这个操作通常需要两人互相配合,在特定条件下,这种方法的工作效率会高于前者;

⑥通常要设置较大规模的拆零拣选货架,占用较大的场地;

⑦拣选多品种、多客户的订单时,拣货人行走的距离很长,耗费时间多,劳动强度大。

摘果式看单拣货,电脑扫描复核装箱

应用客户包括云南、广东某连锁店配送中心,其简要流程如图2所示。

与第一种方法相比,这里用电脑扫描复核代替人工看单复核,大大提高了复核的:隹确性,复核工作效率也有所提高。

这种方法的特点是:

①比人王看单复核差错率低很多,可以达到万分之三以下,

②需要配备条码扫描器和专用的扫描复核软件,并且要求分拣的货物必须带有条形码、

③装箱出货数据保存在电脑中,提高了管理的严密性和精确性,

④具备第一种方法的其他优点:

⑤具有摘果式拣选的相应缺点,在前几期文章中已有说明。

图3是电脑扫描复核软件的操作界面。

这种拆零分拣方法由来已久,但略显陈旧。由于方便灵活、差错率低,目前在国内一些较大规模的连锁店物流配送中心仍被用作主要的拆零分拣方法。甚至些发达国家的物流配送中心,也仍在一定范围内使用该方法,此时为了减少拣货人员的行走距离,通常用机械输送线代替手推车运送拣出的货物。

“边摘边分”式看单拣货,电脑扫描复核装箱

前面两种拣选方法,每次拣货只处理一份订单,当订单很多时,就要围着货架走动很多圆,效率确实不高。

为弥补这个缺陷,出现了“边摘边分”的方法,就是在拣货时一次处理几份订单,拣货车上放置若干个(和订单数相同)货箱,拣货时把几份订单需要的货物分别放入对应的货箱里,拣货完毕后,仍然要按不同客户进行复核和装箱。

图4是某连锁店配送中心“边摘边分”操作时使用的多层手推车和货箱,货箱上的编号与订单号对应。

这种分拣方法的简要流程如图5所示。

“边摘边分”方法具有以下特点:

①一次分拣多份订单,减少了行走距离,提高了工效,

②由于手推车容量有限,每次处理的订单一般下超过十份:又由于货箱的容积所限,每份订单的货物数量不能太多,最好不超过一箱,否则操作时会比较困难。因此,“边摘边分”法通常用于数量不多的零散订单:

③需要专门的多层拣货车,拣货区的拣货通道也要求宽一些。

“小规模看单汇总分播”,电脑扫描复核

为进一步提高大量拆零分拣工作的效率,出现了”看单汇总拣货+看单手工播种+电脑复核”的小规模汇总分播法,其简要流程如图6所示。

图7是某连锁店配送中心播种分货的实际操作场景。靠墙放置了分货指示牌,每个指示牌代表一个客户。分货指示牌前面的一排货箱(与指示牌成纵线)用来放置该客户的货物。分货时,分货员手拿某种货物的播种分货单(单上注明了该品种每个客户的要货数量),每次取出一个客户需要的数量,按照分货指示牌的指示放入对应客户的货箱内,类似“播种”地向每个客户货箱分货。

一批订单的每个品种都分播完毕后,再对每个客户的货物逐箱进行电脑扫描复核、装箱。

这种方法一般每次处理大约20份订单,主要特点如下:

①播种分货需要一定的操作技巧,训练有素的员工可以达到较高的工效;

②需要专门的分货场地,

③和电脑扫描复核配合使用,可以实现较高的分拣速度和很低的差错率:

④由于是一批订单按品种汇总拣货,因此大幅减少了拣货的行走距离;

⑤对于播种分货完毕的一批订单货物,可以选择其中个别订单先复核装箱出货,因此能适应少量紧急订单的及时处理。

目前这种方法仍有不少连锁药店配送中心在使用。

使用电子拣货标签、机械输送线的“大规模汇总分播”

应用客户如深圳H公司、广州D公司连锁配送中心。

这种方法是本连载前几期介绍过的“播种式拆零分拣”案例,具有效率高、差错率低、占地少、造价低、模块化组合等诸多优点。

图8是一个汇总分播分拣线的使用场景,该分拣线可以一次分播40个客户,长度10米,仅需8人操作。若两条线组合,则完成的工作量可以加倍。

使用电子拣货标签、机械输送线的“摘果式拆零拣选”

篇5

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首次将“保理合同”作为有名合同加以规范。实际上,在《民法典》颁布以前,我国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和企业已经开展了保理业务,《民法典》对保理合同的规定虽然为实践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但由于保理业务有关保理纠纷的司法解释尚未出台,司法实践中对保理合同各方权利义务认定的司法裁判标准尺度不一,银行保理业务相对于其他业务的法律风险更为突出。本文以商业银行国内保理业务法律风险防范为出发点,阐述保理业务的基本交易结构及法律关系、保理业务应收账款范围,剖析商业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的法律风险,并在现有国内法律和司法实践基础上,提出商业银行防范保理法律风险的思考。

1商业银行保理的基本交易结构及法律关系

法律规范体系是调整法律关系的重要手段。国内商业银行保理业务法律体系以《民法典》为核心,以《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簡称《管理办法》)、《关于加强银行保理融资业务管理的通知》、《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等法规为外延,对我国商业保理业务开展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规定保理合同是指债权人转让应收账款给保理人,并由其提供服务。《管理办法》第六条,银行保理业务围绕应收账款展开,并以保理商提供多种服务为节点的一种金融服务。并且此处的保理业务为银行在债权人转让应收账款之后提供的第六条规定之服务。

由此可以看出商业银行保理的基本交易结构:买方与卖方之间建立基础交易合同,债权由卖方取得,并将其让与商业银行,与之订立保理合同。

其中,卖方是指基础交易合同中的债权人,即转让应收账款债权给商业银行、申请坏账担保等服务一方;买方指的是基础合同中承担付款义务人,即在保理后,对保理商负有给付对价义务的一方。此外,在保理银行与卖方之间,银行以保理合同为内容提供服务给卖方。

一般来说,保理合同由两个合同构成,其一为应收账款的基础交易合同;其二为转让应收账款而订立的保理合同。正是由于债权债务之间交易结构的复杂性和法律关系的多重性,在保理业务中容易出现法律风险,这正是本文主要讨论与解决的问题。

2商业银行国内保理业务应收账款债权范围

2.1应收账款的界定

应收账款在保理业务中是核心业务。根据《登记办法》对应受账款的规定,因提供货物、服务或设施等在基础合同规定的项目,权利人获得取得价金的权利,义务人既可以现在当场偿还也可以约定期限偿还。并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定而形成的权利也除外。根据《管理办法》对其的规定,应收账款包括企业提供相关服务后取得的报酬,但是因票据及其他有价证券而形成的债权除外。因此,对应收账款的界定,在排除因票据及其他有价证券而形成的债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定而形成的权利基础上,因提供货物、服务或设施而使债权人依法享有的不管是现有的还是未来的付款请求权应包含在应收账款的范围内。

2.2商业银行国内保理业务应收账款债权范围

2.2.1可以开展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

《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应收账款的权利,而《管理办法》并未对可以开展银行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具体说明。同时,《登记办法》的规定存在兜底条款,所以使得该条款并没有实质性的作用。

2.2.2不宜开展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因不合法的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等产生的应收账款,商业银行不得对此开展保理的相关业务。

其中,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不得开展保理业务,是因为基础交易合同不合法,应收账款本身就不存在据以存在的法律基础,所以保理银行也不能合法取得该应收账款。寄售合同是一种无法产生应收账款的交易合同,其本身不适为基础合同。关于权属不清应收账款,因其无法确定应收账款债权人,在之先的权利人如果未明确表示放弃权利,那么保理银行将无法基于合法有效的受让取得应收账款,以致于无法开展保理业务。未来应收账款指的是在基础合同中的卖方或提供服务的一方因未完全履行义务而产生的未来可预期的应收账款,而合同中的卖方或者提供服务的一方到底能否履行合同、能否将预期应收账款变为应收账款具有不确定性,使得该类保理业务的风险更大,因此未来应收账款不适宜开展保理业务,《管理办法》遂将其排除。票据因其具有无因性,在不属于票据基础关系后,票据权利独立存在。由该票据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不再属于基础交易合同,即票据权利依据票据法的规定进行流转,没有开展保理业务的必要。

2.3应收账款与交易结构和法律关系之间的关系

上文已对应收账款的概念以及保理合同应收账款的范围做出区分,我们不难发现,在保理业务的交易结构中,应收账款是不同主体之间的枢纽。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在保理银行与债权人之间,应收账款将三方紧密联系起来。但实践中应收账款范围不明确,性质不确定,可能是法律风险最大的原因。

3商业银行国内保理业务法律风险与防范

3.1应收账款不实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三条是关于“骗保”的规定。实践中会存在债权人虚构应收账款并且与保理银行签订保理合同的情况。债权没有公示的要求,保理银行也无法确定基础合同是否存在,无法判断其真实性。应收账款由基础交易合同产生,即便基础交易合同存在虚假情况,但不意味着以其为基础签订的保理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因为两者属于两个独立的合同。只要保理合同基于当事人合意,且不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保理合同即是有效。

第一、《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保理业务时对应收账款的合理审查及注意事项的义务。如严格审核基础合同双方的信用状况与资产、核查其履行能力等。因此,商业银行在办理国内保理业务时,首先,应具有防范风险的意识;然后,应按照法律规定,审查买卖双方的资信、经营及财务状况,分析拟办理保理融资业务的应收账款的状态等其他防范措施。

第二、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商业银行保理融资业务管理中的尽职调查义务。商业银行在开展保理业务时应严格审核相关材料,确认相关交易行为的真实合理性。因此,在开展相关业务时商业银行应及时对基础交易合同的真伪进行核实。并尽职调查与业务相关事项的真实性,确保业务正常开展。

3.2应收账款权属不清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对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做出了相关规定。权属不清大多为由商业银行或者保理公司提供的出质或转让业务的应收账款。权属不清的账款可能会导致银行最终无法实现债权。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银行在开展保理业务时,应该对账款的情况做出一定的了解,在其是否出质、转让以及账龄结构等方面做出详细的审查。依照法律规定,查询相关登记信息,并履行合理注意义务,确定是否存在权属争议,将保理风险降到最低。

3.3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风险

首先,《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是关于不得转让的债权的规定。若是双方当事人基础合同中存在债权不得转让的约定。并且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保理银行便会无法得到应收账款。但该条第二款做出了除外规定,若当事人双方约定只能转让金钱债权的,则善意第三人享有抗辩权。因此,在在禁止转让的情况下,银行是善意的,保理合同有效。

其次,为了避免纠纷,商业银行在办理保理业务时应当严格审查禁止转让约定,防范应收账款禁止转让的法律风险。因为在存在禁止转让的约定时,除非債务人放弃该权利,否则该应收账款不得办理保理业务(金钱之债除外)。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时未通知债务的,债务人对其享有抗辩权。因此,这就要求债权人及时通知债务人。且根据该法第七百六十四条规定,保理人也可在表明保理人身份并附有必要凭证的情形下进行通知。因此,可以看出,《民法典》第七百六十四条是对五百四十六条的一个突破,保障了保理人的合法权益。

3.4应收账款不能清偿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根据法律规定,当债务人行使合法的抗辩权阻却清偿或者行使抵销权阻却清偿的,保理人的应收账款将得不到清偿。所以为了预防因此造成的风险,商业银行在向债务人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时,可以要求债务人出具一份放弃抗辩权和抵销权的承诺书。因抗辩权与抵销权属于债务人的合法权利,并且对权利的放弃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此外,对于这两种权利的放弃并不会影响债务人基于合同产生的实体权利,仍然可以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最后,债务人放弃抗辩权、抵销权有利于应收账款的流通,有利于保理业务的开展,已成为保理业务中通行的做法。

4结论

随着市场对保理业务需求日益增加,保理业务范围也将不断扩大,新的风险也将出现。而以应收账款转让为核心的商业保理业务,如何控制好信用风险显得尤为重要,为此,唯有提升保理业务的法律风险控制能力,才能增强保理业务的核心竞争力,以适应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要求。

参考文献 

[1]卞传山.新典型合同商业保理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N].江苏经济报,2020-06-03(B03). 

[2]卞传山.控制风险:保理业务的硬实力[J].法人,2020,(06):7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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